兒童及少年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手冊

Page 1

1 署長的話 2 編者序 3 第一部 概念篇 4 第一章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之法律依據 5 第二章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10 第三章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社工的角色與工作倫理 15 第二部 實務篇 19 第四章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的工作流程 20 第五章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要項及技巧 24 第六章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報告之撰寫 66 第七章 訪視調查Q & A 93 參考文獻 100 附錄 101 一、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 102 二、訪視調查案件回覆單(參考範例) 116 三、訪視調查服務說明書(參考範例) 117 四、訪視調查當事人問卷(參考範例) 118 目 錄

 年 間資料可知,每年約

 萬  名兒少受到父母離異影響甚大, 顯見父母離婚並爭取監護權已成為這些家庭需面對的重大課題。有鑑於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旨 在確保兒少最佳利益及尊重其表意權,俾落實維護渠等成長與發展之權益。

以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且實務上法院於裁定監護權歸屬前令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團體進行監護 權調查評估案件,每年高達  萬餘件。因此,本署(原內政部兒童局)自  年起就兒少監護權訪 視調查工作編印手冊,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參考迄今。考量手冊延用多年,另司法 院  年訂頒「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據此,本署重新修編該手冊, 期結合司法與社會工作專業,引領執行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能與時俱進,並 有助提升專業化服務品質。

本手冊編印,特別感謝朝陽科技大學接續運用基礎架構修編,並增訂法源概述、訪視調查指 標說明、訪視調查技巧、實務問題  與相關表單等內容,期可提升執行人員對訪視案件的敏感 度、會談技巧、訪視及撰寫報告時注意事項、倫理守則等,協助進行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同時, 也感謝所有參與協助的專家學者、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代表,貢獻自身智慧結晶與寶貴經驗,讓 手冊順利完成,共同為保障兒少權益盡一份心力。

衛生福利部

2 署長的話   隨著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及家庭結構的轉變,國人對於婚姻觀念也持續在改變。從國內近
 萬  對夫妻離婚,同時約有
依據民法及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監護事件時,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朝陽科技大學接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委託研修工作手冊,俾利訪視調查社工人員實務 參考運用。研究團隊除綜整國內外兒童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相關準則與實務作法,及參採臺灣各 級法院對於親子非訟事件的實務裁判等資料外,並透過與實際從事訪視調查社工人員進行  場次 深度訪談及  場次焦點座談等方式,蒐集現行訪視調查實務作法及實務問題。

新版工作手冊共分為概念與實務兩大篇,其中概念篇包含訪視調查工作的法律依據、訪視調 查與兒童權利公約、訪視調查社工的角色與工作倫理等章節;實務篇則包含訪視調查的工作流程、 訪視調查的要項及技巧、調查報告的撰寫與訪視調查  &  等章節。

新版工作手冊適用的範圍,係依據司法院少家廳公布之統一參考指標各項內容,針對現行訪 視調查實務常見的酌定親權、改定親權及未成年子女訪視等三大類型,列舉訪視調查要項與報告 撰寫範例,有關收(出)養、通常保護令之暫時監護令及監督會面交往令等訪視調查業務,非新 版工作手冊適用的範圍,特此說明。

新版工作手冊旨在做為訪視調查社工人員工作參考及教育訓練之用,但因各縣(市)政府及 受委託訪視機構實務作法有所不同,因此,手冊所列舉的訪視工作流程(含附錄二至四的案件回 覆單、服務說明書及當事人問卷等)、訪視要項及技巧(含訪談題綱)、訪視報告撰寫內容(含 訪談原則、建議原則、不宜建議情況等),以及訪視調查  &  等節,均屬參考性質,並非一致 性的規範,請各縣(市)政府及受委託訪視機構,續依各級法院相關要求或規定及訪視案件類型 的特性自行斟酌辦理。

3 編者序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王慧琦、郭世豐
4 第一部 概念篇

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 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貳、家事事件法第

法院為了審酌子女的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 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參、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 條第  項

法院在處理親子非訟事件時,應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而 為裁判。

5 第一部 概念篇 第一章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之法律依據   本章內容係以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的法律依據及相關規定為重點,希望訪視社工人員都能瞭 解和熟悉與訪視調查工作相關的民法、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家事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以 下簡稱家事審理細則)等法律規定。 第一節 訪視調查的法源依據 我國兒童及少年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的法源有三  壹、民法第  條第  項   法院為了審酌子女的最佳利益,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
 條第  項
第二節 訪視調查的相關規定 其他與訪視調查相關的名詞與法律條文,如下  壹、親權部分 一、親權的定義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相關權利義務包含有保護教養(民法第  條第  項)、懲戒權(民法第  條)、居所指定權(民法第  條)、身分同意權(民 法第  )、法定代理權(民法第  條)、特有財產管理用益處分權(第  條)等。因此, 無論父母婚姻關係是否存續,親權就是父母基於其身分,依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之權利與義務, 不得拋棄。 二、酌定親權 (一)父母因為離婚,或沒有離婚但已有六個月以上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及非婚生子女經 生父認領時,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對於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達成協議時,可以請法

院以裁判方式來決定由誰來行使子女親權(司法院,)。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如未為協議或協議 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 職權酌定之(民法第

生父認領時,原有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協議內容不利子女、或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 務,甚至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形時,可以請法院以裁判方式來變更由誰來行使子女親 權(司法院,)。 (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協議不利於子女者,以及行使、負擔權利 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法院得依他方、未成 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或依職權為 子女之利益改定之(民法第  條第 、 項)。

(三)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之裁判後, 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之(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 條)。

6
(二)夫妻離婚者以及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以及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對於
 條第  項、第  條準用、第  條準用)。 三、改定親權 (一)父母因為離婚,或沒有離婚但已有六個月以上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及非婚生子女經
四、酌定或改定親權的注意事項   法院在酌定或改定親權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 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 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 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 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 價值觀(民法第  條第  項)。 五、酌定或變更會面交往 (一)父母因為離婚,或沒有離婚但已有六個月以上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及非婚生子女 經生父認領時,未成年子女僅由一方父或母照顧,未同住的一方父或母也能與子女有 親子互動,這就是會面交往(司法院,  )。

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 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  條第  項)。 七、酌定重大親權事項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 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 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民法第  條)。

7 第一部 概念篇 (二)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法第  條第  項)。 六、變更子女姓氏 (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 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三、父母 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民法第  條第  項)。 (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八、宣告停止親權 (一)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 部(民法第  條)。 (二)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  條、第  條第  項各 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 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 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 條第  項)。 (三)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養子女或受監護人犯第  條至第  條、 第  條第  項之罪者,被害人、檢察官、被害人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行使、負擔父母對

於被害人之權利義務,另行選定監護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 條第  項)。

蹤及受監護宣告、受停止親權宣告等)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設置監

 條);而監護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

 條第  項),亦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

 條),此部分與親權的內容大致上相同。

監護人(司法院,)。

 條各款事項,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民法第  條)。

(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 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或未能依第  條第  項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 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 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

 條第  項)。

8
貳、監護權部分 一、監護權的定義   未成年子女除已結婚者,如無父母(如父母雙亡或皆受死亡宣告等),或父母均不能(如失
護人(民法第
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民法第
人(民法第
二、選定監護人 (一)如果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法定監護人不適合的話,可以請法院選定一位合適的人來當
(二)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民法第
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民法第
三、改定監護人 (一)因為原監護人不能勝任監護職務,或不符合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時,可以請求法院改選 一位適當的人來擔任監護人(司法院,)。 (二)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 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不受第  條第  項法定監護人規定之限制(民法第  條)。 四、另行選定監護人 (一)因為監護人死亡、法院許可其辭任,且沒有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時,可以請法院另選適 當的人來擔任監護人(司法院,)。

條第  項之法定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

條各款情形之一(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

 條)。

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 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三、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 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  條)。

第三節 親權跟監護權的差異   親權乃父母基於其身分,依法律規定而生之權利,其不僅為權利,同時也是義務(高鳳仙, )。縱使父母為未成年人,則不問其是否已經結婚,均得行使親權,因為我國民法並無限制 未成年父母不得行使親權的規定。至於監護權人,是在未成年子女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或 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時所設置的;因此,以親子關係為基礎的「親權」與監護人對 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仍有本質上的差異。

9 第一部 概念篇 (二)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 
監護人、第  條第  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 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 
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失蹤)(民法第
五、選定、改定或另行選定監護人的注意事項   法院在選定、改定或另行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

第二章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本章內容係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未成年子女權利的保護,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條文為 重點,希望訪視社工人員都能瞭解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意涵、未成年子女權利保護的內容,以 及兒童權利公約的相關條文,以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第一節 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訪視調查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而所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意涵,是 在確保未成年子女全面和有效的享有聯合國未成年子女權利公約所列的每一項權利及其整體的發

應該優先將重點放在未成年子女現在的利益和未來的利益去考量,而不是把重點放在對父母是否 公平上面去思考。因此,法院於涉及親子非訟事件及未成年人監護事件時,為確保未成年子女的 最佳利益,應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意見陳述權、聽審請求權及程序參與權,以免除未成年子女對父 母的忠誠困擾(司法院,)。

因此,社工人員在執行訪視調查工作時,要如何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須做到下列事 項(,第  段;郭世豐,):

壹、要傾聽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社工人員不能按未成年子女年齡大小,或是其成熟的程度來考慮其所表達的意見或不給予其 表達意見的機會;縱使,未成年子女非常年幼或處於弱勢境況(如身心障礙等),都不能剝奪子 女表達其意見的權利,也不能在訪視報告中削弱或減少其所表達的意見和份量。

弱勢、罹患身心疾病或精神障礙等情形,做為其與父母分離的理由;縱使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

10
展(,第  段);換句話說,就是當未成年子女的需求與其父母或監護人產生衝突時,
貳、要確保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保持聯繫   社工人員除非是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需要或人身安全,否則不能因父母國籍、性別、經濟
分居或其他原因已與父母分離時,也要確保其與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員(含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能保持定期的聯繫和會面交往。 參、要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   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滿足其基本生理、教育和情緒的需求,以及對感情與安全的需 求。因此,社工人員要保護未成年子女現在和未來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全,避免遭受任何形式的 人身或精神暴力、傷害、虐待、性騷擾、性侵害、霸淩、經濟或性剝削,就是維護其最佳利益的 實踐。

療育、醫療保健、疫苗注射,以及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資源及相關活動等,是否均能滿足未成年

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差別待遇或偏見與歧視。

二、有受尊重和保護的權利

未成年子女其個人尊嚴、特殊需要、利益和隱私均應受到尊重和保護,包括身體和精神的完 整性、個人形象、身分、自主權、價值觀、意見、隱私和宗教信仰、個人空間和物品等皆應受到 尊重。

三、有免受傷害剝削的權利

或遭受任何色情、經濟和其它形式的剝削。

11 第一部 概念篇 肆、要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和受教權益   未成年子女的健康狀況及受教情形攸關未成年子女未來的身心發展。因此,社工人員對於未 成年子女過去、現在及未來的健康照顧及教育規劃等情形,都要有深入的瞭解和評估,包括早期
子女各階段的需要。 第二節 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壹、實體權利的保護   對於未成年子女實體權利的保護如下(,第  段;郭世豐,;高玉泉、 蔡沛倫,;法務部,): 一、有免受任何歧視的權利   不能因未成年子女或其父母、監護人的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社會出身、財產、
未成年子女有權免受任何形式的身體、精神暴力、傷害或虐待、性騷擾、性侵害、霸凌、欺壓,
四、有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   未成年子女除因遭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離婚、分居及特殊情況,如父母一方或雙方入 獄服刑等,且經法院審理判定為維護其最佳利益而必須與其父母分離時,始得為之。 五、有與父母聯繫的利   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分離時,與分離父母應定期保持固定的親子關係與聯繫,除非因父母關係 交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於獄中服刑等原因外,都不能禁止未成年子女與其父母聯繫和會面交往。 六、有參與所有程序的權利   未成年子女參與程序及陳述意見不能以其年齡大小或成熟程度作為限制或障礙,更要協助以 其能夠聽懂得的語言和表達方式參與程序。縱使嬰幼兒或不願表達其意見之未成年子女也要協助。

未成年子女參與程序時,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陳述意見,包括其可以選擇說或不說,而且未 成年子女在陳述其意見時,也必須在沒有恐懼、沒有壓力和敵意的環境中,讓其用自己語言自 由陳述。

八、有知悉變動資訊的權利

未成年子女如與其父母和手足分離時,對其分離原因、未來居住處所位置、就讀學校和日常 生活變動程度,以及與其未同住之父或母和手足保持聯繫的方式等資訊,都有受告知的權利。

九、有維護隱私保密的權利

與保密,不可任意洩漏的權利。

貳、程序權利的保護

對於未成年子女司法程序權利的保護如下(司法院,):

一、對於滿  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的事件,有 程序能力(家事法第  條第  項)。

二、對於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法院如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 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法第  條)。

三、未成年子女,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法院如認為有必要時,應該通知直轄巿、縣(巿)主 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家事法第  條第  項)。

四、法院在酌定、改定及變更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12 七、有自由陳述意見的權利
未成年子女有權請求法院、行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在處理有關其相關事務時,尊重其隱私
為裁定前,應依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在法庭內或外面,以適當的方式, 曉諭裁判結果的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必要時,可以請未成年子女及少 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家事法第  條)。 五、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可以連結相關資源,並通知未 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的關係人(如祖父母等),接受免付費的親職 教育、心理輔導或諮商;參與的情形,法院可以做為處理家事事件的參考(家事審理細則第  條)。 六、法院如訊問未成年子女,於必要時,可以定於學校非上學時間、夜間或休息日為之(家事審 理細則第  條)。

員之身分、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之歧視或懲罰。

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二)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 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

(三)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與設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特別 在安全、保健、工作人員數量與資格及有效監督等方面。

13 第一部 概念篇 第三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概述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訪視調查工作相關條文內容(高玉泉、蔡沛倫,),如下  壹、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 一、禁止歧視(第二條) (一)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 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 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二)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
二、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第三條) (一)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
三、生存及發展權(第六條) (一)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二)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四、傾聽及尊重兒童的意見(第十二條) (一)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 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二)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 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貳、其他與監護權訪視調查相關的內容 一、不與父母分離之權利(第九條) (一)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但主管機關依據所適用之法

律及程序,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 在此限。於兒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須決定兒童居所之特定情況下,前 開判定即屬必要。

(二)前項程序中,應給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並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締約國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之兒童與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 利。但違反兒童最佳利益者,不在此限。

(四)當前開分離係因締約國對父母一方或雙方或對兒童所採取之行為,諸如拘留、監禁、驅 逐、遣送或死亡(包括該人在該國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該締約國於受請求時, 應將該等家庭成員下落的必要資訊告知父母、兒童,或視其情節,告知其他家庭成員; 除非該等資訊之提供對兒童之福祉造成損害。締約國並應確保相關人員不因該請求而蒙 受不利。

二、父母的責任與國家的協助(第十八條)

(一)締約國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共同責任的原則獲得確 認。父母、或視情況而定的法定監護人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擔主要責任。兒童之最佳 利益應為其基本考量。

(二)為保證與促進本公約所揭示之權利,締約國應於父母及法定監護人在擔負養育兒童責任 時給予適當之協助,並確保照顧兒童之機構、設施與服務業務之發展。

14
(三)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就業父母之子女有權享有依其資格應有之托兒服務及 設施。 三、不受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第十九條) (一)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 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 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二)此等保護措施,如為適當,應包括有效程序以建置社會規劃對兒童及其照顧者提供必要 之支持,並對前述兒童不當對待事件採取其他預防方式與用以指認、報告、轉介、調查、 處理與後續追蹤,以及,如適當的話,以司法介入。

望訪視社工人員在執行訪視調查工作時,除具備基本能力和秉持中立客觀的工作態度外,更要熟

身心障礙、精神疾病等議題,應另外接受相關培訓。

四、社工人員要瞭解並熟悉有關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公約條文,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保護精神病人權益及促進健康照護原則、老人原則及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以 免侵犯或削弱當事人或未成年子女應享有的權利。

五、社工人員要瞭解家庭系統、兒童發展、依附關係等相關理論,以及不間斷的保持最新的理解。

六、社工人員要瞭解高衝突家庭的相關理論,並熟悉有關分居和離婚對未成年子女和家庭的影響, 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程序。

15 第一部 概念篇 第三章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社工的角色與工作倫理   本章內容係以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社工人員的能力、態度與角色,以及工作倫理為重點,希
悉訪視社工人員的各項角色,並遵守相關的倫理原則。 第一節 訪視社工的能力與態度 壹、訪視調查社工的能力   訪視社工人員應具備的能力如下: 一、社工人員要具備專業價值觀,並能遵守社工倫理守則的各項規範。 二、社工人員要具備能夠處理多元文化議題的能力和技巧。 三、社工人員只能在其勝任的專業領域內進行訪視調查,對於兒童虐待、家庭暴力、毒酒藥癮、
七、社工人員必須尋求具有家事事件工作經驗的督導或同儕諮詢,且須保留督導或諮詢紀錄,以 供日後參考。 貳、訪視調查社工的態度   執行訪視調查工作時,社工人員應秉持下列態度: 一、中立客觀:   社工人員要以中立客觀的態度來評估受訪者,不能偏頗任何一方,尤其不能將個人的價值觀 帶進訪談調查過程中。 二、溫和態度:   社工人員在進行訪視調查時,要以溫和的態度來進行,不能將個人情緒帶進訪談調查過程 當中。

社工人員是以專業人員的角色來執行訪視調查工作,要以專業角度來評估何種照顧方式最符 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社工人員除對當事人、關係人及未成年子女進 行 訪視外,如有必要也可以對其他家庭成員, 如父母同居男  女友、祖父母或其他照顧者一併訪視。

貳、資料蒐集者

社工人員要針對當事人、關係人及未成年子女的過去與現在之各種生活情狀,依訪視指標及 其內容逐項完成資料蒐集和彙整。

參、分析建議者

社工人員要針對當事人的生、心 理狀 態、家庭關係、經濟資力、支持體系,以及未成年子女 的意願及其與父母或監護人間之關係等方面完成分析,並撰寫訪視調查報告與提出建議。

肆、教育諮詢者

社工人員對於當事人、關係人及未成年子女於訪視調查期間提出的相關問題,要適時提供與 案件相關之法律規範、司法程序及親職教育等資訊。

16 三、專業評估:
第二節 訪視調查社工的角色 社工人員在從事訪視調查工作時,其角色包括: 壹、訪視調查者
伍、資源轉介者   社工人員如發現當事人、關係人及未成年子女明顯缺乏社會資源時,要適時提供與案件相關 之轉介資訊,如法律扶助、社會救助及家事服務中心等。 陸、責任通報者   社工人員如發現未成年子女有遭受任何疑似不當虐待、忽視、妨害性自主、性剝削,以及威 脅生命、健康、自由等違法情事時,依法應於時限通報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妥處。 第三節 訪視調查的工作倫理 壹、平等尊重原則   社工人員不能因為當事人或未成年子女的種族,國籍,宗教,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 精神或身體殘疾,政治信仰,婚姻,或法律地位而有所歧視(,)。因為,社工專業

是以人的尊嚴與價值為核心,應使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都能獲人性尊嚴的生活條件,讓所有不同 文化的族群,都能同等受到尊重(社工師倫理守則總則第  條);因此,社工人員在訪視期間以 及撰寫訪視報告時,要避免涉入過多的個人偏見或價值觀(, )。

社工人員在訪視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時,要有充分和足夠的時間讓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能去 思考所有可能影響自己的未來做出自主的決定。因為,社工人員除了防止不法的侵權事件、維護 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外,不可以限制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自主決定。若未成年子女或身心 障礙者,無法完整表達其意思時,要優先尊重其親權人或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的決定;除非上述 人員的決定明顯危害未成年子女合法的利益時,否則社工人員不宜以個人一己之意思去取代有權 決定者之決定(社工師倫理守則第

社工人員在訪視調查前,應先明確告知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有關訪視調查的目的、限制、風 險及相關權利等必要資訊,以協助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做出是否接受訪視調查的選擇(社工師 倫理守則第  條);另外社工人員也讓所有的當事人都知道有關未成年子女訪視調查的資料, 如有必要將會以保密的方式提交給法院審酌,無須獲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 ,)。 肆、避免多重關係

或多重關係而獲取不當利益(社工師倫理守則第  條)外,應避免與當事人有因個人,家庭或 職業責任間可能發生的潛在利益衝突,且不得給予或接受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以及不得有任何不

17 第一部 概念篇
貳、自主決定原則
 條)。 參、知情同意原則
社工人員在訪視調查期間,除了與當事人維持正常的專業關係,不得與當事人有不當之雙重
當的性接觸(,)。 伍、隱私保密原則   社工人員訪視調查期間所知悉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資料,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之外,都要 保密,不可以任意洩漏給第三人(,);如基於專業目的要對當事人進行錄影或錄音時, 應取得當事人本人的書面同意(,)。因為,社工人員有保守業務秘密的義務,縱使 當事人已死亡,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社工師倫理守則第  條);以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於公 開或社群網站上公開其他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當事人的資料(社工師倫理守則第  條)。 陸、適時轉介原則   社工人員在訪視調查期間,如發現當事人有其他相關資源的需求時,如法律扶助、社會救助、

心理諮商及親職教育等家事事件服務等,應充分告知當事人轉介機構相關資訊與服務內容後,再 由當事人依其需要自行聯繫和決定是否接受服務(社工師倫理守則第  條、,)。

另外社工人員如基於倫理衝突或利益迴避,須終止服務當事人時,應事先明確告知當事人,並為 適當必要的轉介服務(社工師倫理守則第  條)。

柒、多元文化原則

法院親權裁判實務中,無論是未歸化或已取得我國籍之外國籍當事人,常因欠缺相關法律知 識或無足夠經濟能力扶養子女,以及社會支持系統薄弱等情形,難以在親權裁判中取得未成年子 女親權,導致後續無法繼續居留,面臨須與未成年子女分離的困境(王慧琦、郭世豐,); 所以,社工人員在執行跨國婚姻或同性婚姻訪視調查時,應包容多元文化、尊重多元社會現象(社

條),另在撰寫訪視報告時應避免文化偏見,並提出符合多元文化及未成年

私權」的倫理兩難(胡中宜,)。因此,社工人員基於保護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第三 人的合法權益、或面對依法負有警告責任和通報義務情事時,如兒虐、家暴、性侵害、性剝削及 自我傷害等,應主動向當事人提出示警或向主管機關通報(社工師倫理守則第  條)。

18
工師倫理守則第 
子女最佳利益的適切建議。 捌、預警通報原則   「預警」或「通報」常會影響社工人員與當事人間的信任關係,也是常見的「保密」和「隱
19 第二部 實務篇

託訪視機構實務作法有所不同,因此,本章工作流程係綜整常見之訪視實務作法,希望訪視社工

疑義解決

1.法院同一案號 2.前已進行訪視

親權/監護權事件

20 第四章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的工作流程   本章內容係以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的工作流程為重點,但因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及受委
人員能參考相關工作流程和工作階段各項作法,以利訪視調查工作的管制與訪視調查報告檔案的 函覆與存管。 第一節 工作流程   有關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流程,如下: 案件登錄 案件有疑義
3.附件資料不齊全
無法訪視 派案 寄送服務說明書 聯繫當事人 聯繫法院 1.無未成年子女 2.非關未成年子女
1.距絕接 受訪視 2.已撤回 或即將 繳回 3.受訪者 實際居 外縣市 4.因個人/ 家庭因 素無法 受訪 1.當事人離境未返 2.因個人/家庭因素無 法在期限內接受訪視 填寫回覆單 實地訪視 撰寫訪視報告 審閱訪視報告 函覆法院 結案 案件審視 法院來函 其他單位轉案 未獲重要資訊資料不足或有誤有重要關係人未訪 疑義依舊無法解決 當事人因個人 因素,無法在 期限內進行訪 視時,先涵知 囑託法院後, 再配合當事人 時間進行訪視 圖 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流程圖(自行整理)

區域內之訪視案件、確認是否為同一案號或先前曾已完成訪視之案件,以及確認法院來函之聯繫 資訊和附件資料是否齊全等;如經審視無誤後,即可開始規劃後續訪視工作。

若發現案件並非受委託範圍或區域,或聯繫資訊、附件資料不齊全等情時,宜直接與法院承 辦股書記官聯繫,如經聯繫後,仍無法解決問題時,宜說明原因並以「訪視回覆單(如附錄二)」 函知法院。(有關訪視回覆單格式或內容請各訪視機構自行斟酌使用,或依各委託法院或主管機 關規定辦理)

訪視期限、訪視重點、注意事項及訪視報告繳交期限等。

關訪視調查的訪視重點、訪視流程、注意事項及社工人員聯絡電話等資訊。(有關訪視調查服務

21 第二部 實務篇 第二節 工作階段   訪視調查工作階段一般以訪視準備聯繫、實地訪視執行及訪視報告撰寫等三個階段來進行, 分別說明如下: 壹、訪視準備聯繫階段 一、案件登錄   主管機關於收受法院函文或訪視機構於收受主管機關函文後,宜先完成公文登錄,登錄內容 包括:流水案號、接案日期、法院文號、案件類型,及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姓名等資料;案件登 錄後,宜於公文蓋上收文日期,再交由社工人員簽收。 二、案件審視   社工人員於簽收案件後,宜先進行案件審視,審視內容包括:確定案件是否為受委託範圍或
三、註明訪視期限   案件經審慎無誤後,社工人員宜先依受委託範圍或區域完成各項準備工作,並於公文上註明
四、寄送訪視服務說明書   社工人員於實地訪視前,宜先行寄送「訪視調查服務說明書(如附錄三)」,告知當事人有
說明書格式或內容請各訪視機構自行斟酌使用,或依各委託法院或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如遇有當事人無法以電話聯繫,且以信件通知但仍未主動聯繫,或信件被退件等情逾  日 (含)以上時,宜前往當事人戶籍地或住所地查訪,如仍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繫或順利進行訪視 時,宜說明原因並以「訪視回覆單(如附錄二)」函知法院。 五、約定訪視時間和地點   社工人員接案後七日內,宜先以電話或信件與當事人完成聯繫,並約定訪視日期、時間及訪

視地點(址),如與法院來函的地址不同,宜多加詢問和查證。另外,社工人員亦可評估當事人 書寫能力後,先行寄發「當事人訪視調查問卷(如附錄四)」,並請其於訪視期日前先行填寫完成,

(二)當事人經電話或信件聯繫已逾  日未果。

(三)本案已經法院判決、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

(四)當事人目前居於其他縣市(請註明目前住居所之縣市及詳細地址,函知法院)。

(五)當事人目前因個人或家庭等因素無法接受訪視,如出國未返、因病住院、居家隔離、自 主健康管理等。

22
以利訪視調查的進行。(有關當事人訪視調查問卷格式或內容請各訪視機構自行斟酌使用,或依 各委託法院或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貳、實地訪視執行階段 一、是否進行實地訪視調查篩選   經社工人員聯繫後,如當事人有下列情形時,社工人員宜說明原因並以「訪視回覆單(如附 錄二)」函知法院協處;如當事人均無下列情形時,社工人員應按期日完成實地訪視: (一)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明確表示拒絕接受訪視。
二、按時完成實地訪視   社工人員除注意人身安全外,宜於訪視前一日與當事人再次聯繫,並提醒訪視重點及注意事 項,以確保能與當事人順利完成訪視。 參、訪視報告撰寫階段 一、 撰寫訪視調查報告   社工人員於訪視後,對訪視過程蒐集的各項資料,宜依少家廳公布之「統一參考指標(如附 錄一)」撰寫訪視調查報告,且於報告撰寫期間,得隨時與督導或同儕討論訪視調查所見問題及 研擬報告建議方向等(有關訪視報告格式內容或參考指標項目,請依各委託法院或主管機關規定 辦理)。 二、督導審閱訪視報告   督導除掌握社工人員調查期限與報告撰寫進度外,宜於社工人員完成報告後,立即審閱報告 內容,並適時與社工人員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如發現訪視報告有不足之處、或有重要資訊未能 獲得、或有重要關係人未能完成訪視等情,宜請社工人員加以修正或補充,以確保訪視報告的完 整性。

關工作期限,請依各委託法院或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並將相關文件(含訪視調查報告電子檔)予以歸檔保存。(有關資料保存期限,請依各委託法院

23 第二部 實務篇 三、於期限內函覆法院   訪視報告如經督導審閱無誤後,社工人員宜於訪視期限內函覆法院並副知主管機關備查。(有
四、結案歸檔   訪視案件函覆法院後,社工人員宜依規定進行結案登錄,包括記載結案日期、函覆法院文號,
或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要項及技巧

查的基本原則及注意訪視調查的人身安全外,更應熟悉酌定親權、改定親權及未成年子女的各項 訪談要項及訪談題綱,適時蒐集當事人、未成年子女及關係人的相關資料,以利訪視調查報告的 撰寫。

)「法院依民法第

因素考量後,仍決定由經濟能力不足之一方擔任親權人時,法院即得命經濟能力較優之一方支付 扶養費加以填補;或考量父母有否品行不良,如犯罪前科以致不足為子女之典範、有外遇行為及 對婚姻不忠實以致不足為子女之表率、暴力承襲,不足為子女之表率、於訪視時欺騙社工人員等。 最後也會一併考量父母之健康情形,是否足以適任或行使親權等。

二、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

過去或長期以來對於子女之撫育照顧及日常生活中照料之人,亦即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夫 妻不共同生活中,係由何人負擔子女之照顧責任,除了金錢的提供,主要係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 之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之時間;如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之親師座談(或親子日)、對 於子女師長或好友之認識度、學習狀況之掌握等;美國維吉尼亞州之最高法院曾就所謂「主要照

24
本章內容係以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的要項及技巧為重點,希望訪視社工人員除了瞭解訪視調
第一節 訪視調查的基本原則   有關對於父母及未成年子女訪視調查的基本原則,係依據法務部(
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行政函釋內容,摘要如下: 壹、父母的評估原則 一、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法院就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及健康等情形審酌子女親權之歸屬,亦即考量父母工作及經 濟能力,加以判斷雙方對子女扶養費用之數額,如父或母經濟能力顯不及另一方,惟經綜合其他
顧者」,舉出其認定項目如下:做飯、為子女洗澡、衣物之購買、洗滌、整理、陪同就醫、臥病 時之看護、子女社團活動或人際交往之協助、往返之接送、外出時保母之確保、使子女就寢、半 夜探視、早晨喚醒、教導禮貌、如廁、宗教、文化、社會等之教育、教授讀、寫、計算等之基本 技能具體行為。 三、善意父母原則  所謂善意父母原則,是指父母對子女親權行使,不再因彼此爭取對等公平而互相對立衝突, 反將重心移至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之實踐,進而相互合作,並釋放善意。區分積極內涵與消極內 容如下:

第二部 實務篇 (一)積極內涵,是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或「會面交 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判斷依據;如欲爭取親權者, 若願意負擔更多的扶養費用並能確保其履行,或釋放更多會面交往機會給未任親權之他 方(又稱為「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 (二)消極內涵,是指父或母不得有下列行為,如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子女所 在(有稱違法奪取排除原則)等行為者;或協議不利於子女、不遵守為子女利益之協議、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協議者;或以虛偽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影響法院之判斷、妨礙社工之 訪視或親權訪視社工調查者;或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者; 或利用與他方之會面交往檢驗子女忠誠度造成子女壓力者;或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之行

在心理上、物質上需要,能夠幫助子女對新舊環境之適應,從而將能避免子女在父母分離的生活 中陷於混亂,是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提供子女安全、關懷之生活教養環境,應最符合子女之最 佳利益。因此,就子女利益而言,父母共同行使親權的優點有: (一)子女因父母仍持續頻繁接觸,維繫有意義的親情關係,可以緩和子女對於父母離婚之衝 擊,並促進子女學習父母雖已不是夫妻,仍可是很好的父母之有理性的生活方式。

(二)父母共同參與子女之養育而感到安心 ,因此可以冷靜思考今後如何分擔親職與承擔扶 養責任。

25
為者,以及其他妨礙他方對子女親權行使之行為者。 四、共同行使親權原則   一般而言,透過父母與子女互動關係,經由親情、指導、交流、教養等行為,持續滿足子女
(三)對子女將來之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方面較能獲得確保,可減輕父母任何一方之負 擔。 貳、未成年子女的評估原則 一、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子女已成長至一定年齡時,則需聽取子女之意見,並由子女表示其意願。實務上法院於審酌 親權歸屬時,對於子女之意向,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 意見之機會。因此,法院為酌定、改定親權人裁判前,應聽取子女意見,且亦明定子女之意願與 日後相處融洽雖有關,但子女意願容易受他人影響,且容易變更,故需配合其年齡、性別、身心 成長狀況等因素,審慎確保其真意。所以,法院除審酌子女意願外,亦應指派社工陪同出庭、選 任程序監護人或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以保障其程序權利。

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 過度的精神上負擔;故法院在決定親權人時,應綜合審酌多項因素後(如與主要照顧者之情感依 附、生活就學環境、健康治療等),考量維持現狀原則,不宜貿然改變或更動其生活環境,避免 子女因再度適應不同環境而影響其未來身心發展。實務上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子 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子女心理

對於年幼子女而有數人時,應盡可能將兄弟姊妹置於同一親權人,使得手足之間得以共同生 活,而有利其健全成長。但當子女達到某程度的年齡,有時就未必希望與手足共同生活。實務上 法院會審酌父母經濟負擔或兄弟姊妹不分離角度下,對子女之人數加以考量。

訪視調查社工人員的人身安全

屬資料或物品,如眼鏡、項鍊等。

二、身體攻擊   指當事人意圖或實際加害社工生命、傷害社工身體、妨礙社工自由、性騷擾、性侵害等,如

26 二、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上之親子情感聯繫,一般以尊重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 三、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第二節
壹、人身安全危害類別 一、財物損害   指當事人故意破壞辦公室的桌椅、門窗、其他設備,以及偷竊社工人員的財物或破壞社工所
以任何方式欲置社工於死地、傷害社工身體、使社工難以自由行動、對社工進行違反其意願而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等。 三、心理攻擊   指當事人恐嚇加害社工生命或傷害或以令人生畏的物品恐嚇社工或其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 等,如以一些令人不舒服的話語,使社工心生畏懼,如:祝福你今天都不會被車撞、希望你家人 都很健康喔、我知道你走哪一條路上班、你家就在  那邊嘛;以及跟蹤、通訊或網路方式聯 繫或發布訊息、常出現在機構或附近、試圖興訟等方式進行騷擾等。 四、妨害名譽   指公然侮辱或誹謗,如公然辱罵社工,使社工名譽或人格受損,例如:大罵幹  娘、白癡、 不要臉、無恥,或到處跟別人說社工偷了補助金、在網路上稱社工是某某人的情婦等。

貳、安全訪視技巧

一、介紹自己及機構、訪視目的。

二、製造雙方任務的共同認同。

三、說話清楚,但不提高音量。

四、用適當職稱和姓名稱呼當事人。

五、社工人員與當事人間應保持合適的空間,並維持身體些許開放姿勢。 六、避免背對著當事人。

七、說服站著的當事人坐下來談,當事人若仍站著,不要急著坐下來。

八、如有通譯的需要,應聘合適的轉譯人員隨行。 九、若當事人對訪談有疑懼時,應避免一邊談一邊寫記錄。

十、避免與當事人眼神連續、直接的接觸,因為可能被解讀為挑釁而引起暴力。尤其是有精神疾 病歷史的當事人,更應小心。

十一、避免給予任何不成熟的承諾。

十二、若會談對象為精神疾病患者,應事先了解症狀的特質,並採取必要行動使當事人產生安全 感。讓他感覺到安全,是預防暴力的最佳對策。

十三、盡量不要飲用當事人提供或已開封的飲料或食物。

第三節 酌定親權的訪談要項與技巧   社工人員在執行酌定親權訪視調查時,應將訪視重點置於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 健康、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外,也要同時針對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

27 第二部 實務篇
狀況、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父母子女間的感情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 情狀況,父母一方有沒有妨礙另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還有各族群傳統習 俗、文化及價值觀等事項加以審酌。以下各項訪談題綱中有打「★」者,均為主要訪談的題目, 其他子題,則請訪視社工人員依受訪者的狀況自行斟酌採用。 壹、身心狀況   社工人員應瞭解兩造過去及現在身體有無慢性疾病、其他特殊健康或醫療問題,及家族中是 否有遺傳性疾病?倘若兩造有慢性疾病或最近有就醫紀錄,社工人員可經由當事人的反應與描述 了解是否會影響到生活自理能力,並觀察描述其外表,同時經由訪談取得兩造過往及目前有無藥

物濫用、吸毒、精神或心理疾病,因涉及個人隱私,亦或當事人為了獲得親權而刻意隱瞞真實資 訊,社工人員應就當事人行為舉止及表達邏輯進行觀察描述。

★一、請說說你的人格特質、個人興趣或嗜好,以 及成長歷程中未完成的事件、重大創傷或個 人議題等。

學校名及科系為何?是否有畢業?

如果有畢業,請說明畢業日期?

如果沒畢業或退學,請說明原因為何?

其他疾病需服藥或就診?是否曾因上述疾病 住院開刀或治療?(請說明時間及次數)

你或你家裡的任何人有什麼醫療問題嗎? 有住院治療嗎?

如果有,請說明包括:什麼人、就診醫院 科別、服用藥物,住院次數和時間及醫學 診斷等。

疾病或其他疾病需服藥或就診?是否曾因上 述疾病住院治療?(請說明時間及次數)

你或你家裡的任何人是否經歷過或接受過 精神健康問題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憂 鬱、焦慮或自我傷害等?有住院治療嗎?

如果有,請說明包括:什麼人、就診醫院 科別、服用藥物,住院次數和時間及醫學 診斷等。

狀嗎?是否曾因上述成癮問題接受戒治或住 院治療?(請說明時間及次數)

酒精或香菸等上癮症狀嗎?

或住院治療次數和時間及醫學診斷等。

照顧能力部分,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 是一定要讓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28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父母的成長歷程
二、瞭解父母的求學歷程 ★二、你目前的最高學歷為何?你就讀的高中或大


三、瞭解父母的身體健康狀況 ★三、你的身體健康狀況如何?有無罹患慢性病或


四、瞭解父母的精神健康狀況 ★四、你的精神健康狀況如何?有無罹患精神心理


五、瞭解父母是否有藥癮或酒癮等狀況 ★五、你是否曾有藥物濫用、酒精或香菸等上癮症
 你或你家裡的任何人是否曾有藥物濫用、
 如果有,請說明包括:什麼人、戒治處所
六、其他 六、關於你或對方因健康或醫療問題可能影響親職

穩定性,能從此得到多少工作報酬,除此之外,有無其他額外收入?而負擔支出的項目有哪些(房 租、保險費、安親班費用、車貸)?了解兩造如何分配使用收入,家中有沒有負債,如有負債,

你每月的收入來源為何?每月總收入多 少?包含但不限工作薪資、社會福利補 助、投資理財或不動產租賃等。

 你每月的支出項目為何?每月總支出多少? 包含但不限貸款、家庭費用、扶養費等。

你目前的存款大約有多少?有多少不動產 或動產?

你目前的負債大約有多少?負債項目為 何?目前清償的狀況為何?每月要支付多 少?還有多久清償完?

★二、請說明你目前的工作性質、職稱、薪資、工作 時間及休假時間?

如果你目前有工作,請說明目前的工作年 資、工作內容、工作職稱、工資報酬、每 週工作天數、每月休假天數、每天工作起 迄時間,以及工作的地點等。

如果你目前沒有工作,但之前有工作,請 說明前一個工作的工作年資、工作內容、 工作職稱、工資報酬、每週工作天數、每 月休假天數、每天工作起迄時間、工作的 地點以及離職原因等。

如果你從來都沒有工作過,請說明沒有工 作的原因為何?

費用?

如果你目前有需要扶養的對象,請說明扶 養對象是誰、關係和人數、扶養費支付內 容、看護照顧天數、扶養起迄時間及扶養

29 第二部 實務篇 貳、經濟狀況   社工人員應了解兩造的工作性質及內容、工作時間,兩造從事此工作的年資,評估其工作的
有無還款計畫,是否會壓縮到扶養子女之費用。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父母的經濟和財務狀況 ★一、你目前的經濟狀況如何?你每月主要收入來 源、支出項目,以及目前的存款及負債等狀況。 


二、瞭解父母的就業狀況



三、瞭解父母的扶養狀況 ★三、你目前的扶養狀況為何?每月要支付多少扶養


照顧地點等。

如果你目前沒有需要扶養的對象,但之前 有扶養的對象,請說明扶養對象是誰、關 係和人數、扶養費支付內容、看護照顧天 數、扶養起迄的時間、扶養照顧的地點, 以及後來無需再扶養的原因等。

如果你從來都沒有需要扶養的對象,請說 明沒有的原因為何?

可以領取的補助費用為何?以及如何支用的 項目?

如果你或家裡的任何人目前有人具有社會 福利身分,請說明是誰、跟你的關係、具 有何種福利身分別?如學齡前兒童托育補 助、低收入補助或中低收入補助(請說明 核定日期)或身心障礙補助(請說明  編號及核定日期)、老人補助等,以及每 月領受補助費共多少、每月支用狀況等。

 如果你或家裡的任何人目前沒有人具有社會 福利身分,但之前有人有,請說明是誰、跟 你的關係、具有何種福利身分別?如學齡 前兒童托育補助、低收入補助或中低收入補 助(請說明核定日期)或身心障礙補助(請 說明  編號及核定日期)、老人補助等, 以及每月領受補助費共多少、每月支用狀況 等和後來福利身分消滅的原因等。

30


四、瞭解父母的社會福利身分別 ★四、你目前的社會福利身分別為何?以及你每月

 如果你從來都沒具有社會福利身分或領有 補助費用,請說明沒有的原因為何? 五、其他 五、關於你或對方因經濟狀況或扶養照顧問題等可能 影響親職照顧能力部分,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 的?或是一定要讓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階段所需,如可能的話,盡可能直接訪問到當事人所提之協同照顧者與同住人(相關重要人士), 並可觀察當事人、未成年子女與相關重要人士之互動情形。

訪談題綱

親屬為何?以及你和同住或非同住親屬間的 關係與互動狀況如何?

如果你目前有同住的親屬,包含但不限你 的父母、祖父母或手足等,請說明同住親 屬的姓名、年齡、職業、跟你的親等關係、 同住起迄時間,以及與你的互動關係,包 含但不限關係緊密、緊張、常有爭執或曾 有爭訟。

如果你目前沒有同住的親屬,但之前曾有 同住的親屬,請說明過去曾同住親屬的姓 名、年齡、職業、跟你的親等關係、同住 起迄時間,以及過去與你的互動關係和後 來沒有繼續同住的原因等。

 如果你目前有非同住的親屬,請你說明非 同住親屬的姓名、年齡、職業、跟你的親 等關係、住所地縣市名稱或醫療養護機構 名稱,以及與你的互動關係和沒有同住的 原因等。

 如果你過去到現在都沒有同住或非同住的 親屬,請說明原因為何?

★二、你目前的交友關係為何?有與你同住的朋友 嗎?以及你和同住朋友間的關係與互動狀況 如何?

如果你目前有同住的朋友,請說明同住朋 友的姓名、年齡、職業、同住起迄時間, 以及與你的互動關係等。

同住的朋友,請說明過去曾同住朋友的姓 名、年齡、職業、同住起迄時間,以及過 去與你的互動關係和後來沒有繼續同住的 原因等。

31 第二部 實務篇 參、社會資源   社工人員需評估其支持系統可提供穩定度、持續性、即時性,是否可適切滿足未成年子女現
訪談要項
一、瞭解父母親屬關係及互動狀況 ★一、你目前的親屬關係為何?與你同住或非同住


二、瞭解父母交友關係及互動狀況

 如果你目前沒有同住的朋友,但之前曾有

如果你從過去到現在都沒有同住的朋友, 請說明原因為何?

社會資源可提供何種協助?上述正式社會 資源與未成年子女的互動關係為何?

如果你目前有正式的社會資源,包括但不限 接受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機構扶助或救助或 主動或被動求助等;請說明正式資源的單位 名稱、補助項目、補助金額、補助頻率等; 另外這些正式資源能否對你的情緒支持、經 濟協助、子女照顧、就醫或就業等方面提供 協助?以及這些正式社會資源與未成年子 女的互動關係和接觸頻率為何?  如果你目前沒有正式的社會資源,但過去 曾有接受過正式社會資源的補助或救助, 請說明過去這些正式資源的單位名稱、補 助項目、補助金額、補助頻率等,以及沒 有繼續接受補助或救助的原因;另外過去 這些正式資源能否對你的情緒支持、經濟 協助、子女照顧、就醫或就業等方面提供 協助?以及過去這些正式社會資源與未成 年子女互動關係和接觸頻率為何?

如果你從過去到現在都沒接受正式社會資 源的補助或救助,請說明原因為何?

★四、你目前有哪些非正式的社會資源?這些非正 式社會資源可提供何種協助?上述非正式社 會資源與未成年子女的互動關係為何?

如果你目前有非正式的社會資源,包括但 不限親戚朋友、鄰里之間等;請說明這些 非正式資源的協助者是誰、與你的關係為 何、協助的方式為何(如提供金錢或物資 等)、協助頻率、起迄的時間,以及這些 非正式資源能否對你的情緒支持、經濟協 助、子女照顧、就醫或就業等方面提供協 助?以及這些非正式社會資源與未成年子 女互動關係和接觸頻率為何?

如果你目前沒有非正式的社會資源,但過 去曾有接受過非正式社會資源的協助,請

32 
三、瞭解父母的正式社會資源 ★三、你目前有哪些正式的社會資源?這些正式


四、瞭解父母的非正式社會資源



說明這些非正式資源的協助者是誰、與你 的關係為何、協助的方式為何、協助頻率、 起迄時間,以及這些非正式資源能否對你 的情緒支持、經濟協助、子女照顧、就醫 或就業等方面提供協助?以及這些非正式 社會資源與未成年子女互動關係和接觸頻 率為何?

如果你從過去到現在都沒接受過非正式社 會資源的協助,請說明原因為何?

關於你或對方因正式資源補助或非正式社會 資源協助問題可能影響親職照顧能力部分, 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法 官知道的事情嗎?

對方哪裡很糟,而從當事人所指控的內容,社工人員要暸解另一方是否曾有無因兒童保護、家庭 暴力等事件被通報,如涉及家暴、性侵等等,可請當事人提供報案三聯單、驗傷單、民事通常保 護令等相關資料,在此部份,也應了解兩造過往及現在婚姻狀況,所生育子女人數,而這次離婚 動機為何?部份案件當事人已分開居住,也可了解分居期間子女與誰同住,而分居者與子女互動

如果兩人從未結過婚,但有生活在一起, 請說明一起生活的時間。

結婚的日期和同住時間。

請說明兩人分居的日期。

方式,包含但不限協議離婚、調解或判決 離婚等。

婚和離婚的日期、離婚原因。

33 第二部 實務篇

五、其他 五、
肆、婚姻狀況   社工人員在訪視調查中,當事人經常提供有關對方的「指控內容」,多半是哪裡不好、或是
之方式、頻率如何?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父母的婚姻歷史 ★一、目前你或對方的婚姻狀況如何? 
 如果兩人目前還是維持婚姻關係,請說明
 如果兩人目前已經沒有在一起繼續生活,
 如果兩人已經離婚,請說明離婚的日期和
 如果你以前曾經結過婚,請說明每一段結

你或對方分居或離婚是怎麼決定的?包含 但不限自行協議、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 等,請說明分居或離婚的日期。

你或對方分居或離婚是誰先發起?發起原 因為何?包含但不限家庭暴力、外遇、個 性不合或婆媳不和等。

如果你和對方離婚是透過自行協議,請問協 議內容為何?包括但不限子女親權歸屬、扶 養費用約定、未同住方與子女之探視約定等  如果你或對方離婚是經過法院調解、和解 或裁判,請問調解、和解或裁判內容為 何?包括但不限子女親權裁定、扶養費金 額、未同住方與子女會面交往裁定等。

你目前和對方從分居或離婚後還有保持聯 繫或互動嗎?包含但不限手機、通訊軟 體、社群媒體、見面等。

如果有,你目前和對方保持聯繫或互動的 方式為何?頻率為何?方式和頻率是怎麼 決定的?

如果目前沒有,但過去曾經有和對方保持 聯繫或互動,請說明過去和對方保持聯繫 或互動的方式為何?頻率為何?方式和頻 率是怎麼決定的?以及後來沒有保持聯繫 和互動的原因?

 如果從分居或離婚後都沒有和對方聯繫或 互動,請說明原因為何?

★四、 你目前或未來是否有再婚或再生育的計 畫呢?

 你目前是否已經再婚?如果是,請說明再 婚的對象姓名、年齡、職業、身心狀況, 包含但不限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毒 酒癮等;以及是否曾與前婚姻所生之子 女互動或同住?包含但不限平日或假日 會面交往等;以及子女與再婚配偶互動 狀況為何?

如果你沒有再婚,但目前已經有交往的對 象,你是否會有再婚的計畫嗎?如果有再

34 二、瞭解父母的離婚歷程 ★二、你或對方是因為什麼原因分居或離婚呢? 


三、瞭解父母目前互動情形 ★三、你或對方現在仍有在保持聯繫或互動嗎? 




婚的計畫,請說明前婚姻所生之子女是否 會與再婚的配偶同住或互動?包含但不限 平日或假日會面交往等。

你目前是否已經再生育子女?如果有,請 說明子女生父  生母姓名、年齡、職業、 身心狀況,包含但不限慢性疾病、精神疾 病或藥毒酒癮等;以及是否會與前婚姻所 生之子女互動或同住?包含但不限平日或 假日會面交往等;以及子女與再生育之子 女間之互動狀況為何?包含但不限同父異 母、同母異父、收養等。

 如果你沒有再婚或生育子女的計畫,請說 明原因為何?

五、其他 五、關於你或對方因婚姻或生育問題可能影響親職 照顧能力部分,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 是一定要讓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伍、居住環境

社工人員除拍攝居住環境外,為了讓子女在有利的環境成長,在訪視評估的過程中,可就兩 造所提供的環境是否穩定、住所內外條件是否安全,屋內空間配置及使用概況、光線明暗程度、 是否通風、潮濕等等,而外部環境則需考量住所外觀及附近生活機能、交通便利與否等等作為評 估參考之用。

居所的所有權為何人?未來有無變動可能?

請說明不動產取得原因、時間和實際居住 的起迄時間和住居所附近之環境,包括但

設施設備等(如外部環境:住家外觀及附 近生活機能狀況、交通便利與否、公共設 施、學校、醫療院所、警察局、公園等; 以及內部環境:屋內空間配置、空間使用 概況、光線明暗程度、是否潮濕、通風, 以及是否有堆積雜物、環境清潔等,得以 照片呈現居住環境)。

35 第二部 實務篇
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父母的居住環境狀況 ★一、你目前居住的處所和生活環境如何?目前住
 如果你目前住居所的所有權人是你本人,
不限食衣住行育樂、就學、就業或就醫等

如果你目前住居所的所有權人不是你本 人,請說明住居所的所有權人是誰?跟你 的關係為何?包和但不限親友、房東等; 以及你住在這裡的原因,包括但不限前 配偶同意繼續居住、租賃或借住等,以及 你實際居住的起迄時間和住居所附近之環 境。(同上)

你目前的住居所未來是否有變動的可能, 如果是,請說明可能變動的原因,包含但 不限父母離婚、買賣、搬家、租約期滿等。

★二、子女在目前居住的環境狀況為何?有無單獨 使用的房間及相關設施設備?未來有無變動 的可能?

子女目前如果是跟你同住,請說明子女目 前居住的環境狀況,是否有獨立房間或遊 戲房、書房、活動空間、書桌、電腦等。

如果沒有上述設施或設備,請說明原因, 包含但不限如年紀太小、與父  母或家人 同寢、房間不足等。

 子女目前如果沒有跟你同住,請說明子女 目前居住的環境狀況,是否有獨立房間或 遊戲房、書房、活動空間、書桌、電腦等。

如果沒有上述設施或設備,請說明原因, 包含但不限如年紀太小、與父  母或家人 同寢、房間不足等。

子女目前的住居所未來是否有變動的可 能,如果是,請說明可能變動的原因,包 含但不限父母離婚、買賣、搬家、租約期 滿等。

 母之一方以外的 第三人同住?你對子女有無替代性的照顧 計畫?

子女未來如果會跟你或父  母之一方以外 的第三人同住,請說明原因、時間、地點、 未來同住者(與子女之關係、年齡、職業、 身心狀況等)及同住環境狀況等。

如果你有替子女擬定未來的替代性照顧計 畫,包含但不限委託保母全日托育或委託

36 

二、瞭解子女居住環境的穩定性


★三、子女未來是否會跟你或父



親友代為全日照顧,請說明原因、時間、 地點、替代照顧者(與子女之關係、年齡、 職業、身心狀況等)及同住之環境狀況等。

子女未來如果不會跟你或父  母之一方以 外的第三人同住,請說明原因。

四、關於你或對方因子女未來居住環境問題可能影 響親職照顧能力部分,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 的?或是一定要讓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對未成年子女之優勢為何,以及對於對造擔任親權人有無擔憂之處。

訪談題綱

一、瞭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與探視權 內涵熟悉程度

瞭解?

如果你不瞭解親權或探視權的意涵,有需 要我們找人跟你說明嗎?或協助你轉介資 源嗎?包含但不限轉介家事服務中心、法 律扶助基金會等。

 如果你已經瞭解親權或探視權的意涵,請 說明你從什麼人、什麼地方、什麼方式知 道有關親權或探視權意涵的訊息,包含但 不限法院、律師、網路等;也請你說明一 下有關親權和探視權的意涵,包含但不限 行使子女之權利與義務、保護教養等親權 歸屬內涵、方式及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等。

是同意讓對造擔任親權人的意願為何?

你對於子女親權歸屬之方式,包含但不限 共同親權、單獨親權或分別親權等,以及 原因為何?

如果你未來想要或同意對方擔任子女共同 親權之主要照顧者或非主要照顧者,請說 明你的原因和考量為何?

37 第二部 實務篇

四、其他
陸、親權及探視權意願   社工人員應了解兩造希望以何種方式行使親權,行使親權之動機為何,若由其擔任親權人,
訪談要項
★一、你對子女親權或探視權之意涵是否熟悉和

二、瞭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之方 式與態度 ★二、 你對於子女未來親權的歸屬方式為何?以 及你對於自己擔任親權人的意願為何?或
 如果你已經瞭解親權的意涵,請說明未來


獨親權人,請說明你的原因和考量為何?

如果你未來想要或同意對方只擔任某位子 女之單獨親權人(即分別親權),請說明 你的原因和考量為何?

明原因為何?

為何?以及你自己或對造未來與子女之探 視方式規劃為何?

如果你已經瞭解探視權的意涵,但目前你 沒有跟子女同住或擔任親權人,請說明你 目前或未來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時間 為何,包含但不限每週會面週期、時間、 過不過夜等。以及這個會面交往約定是如 何決定的?由誰決定?約定之內容為何? 包含但不限兩造自行協議、法院調解、和 解或裁定等。

 如果你已經瞭解探視權的意涵,且目前你 跟子女同住或擔任親權人,請說明你目前 或未來讓未同住父母之一方或未任親權人 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時間為何?包含 但不限每週會面週期、時間、過不過夜等。 以及這個會面交往約定是如何決定的?由 誰決定?約定之內容為何?包含但不限兩 造自行協議、法院調解、和解或裁定等。

你有考慮或曾經禁止或不同意對造或其他 親屬與子女為會面交往嗎?包含但不限未 同住之一方父母、祖父母等,如果有,請 說明你禁止或不同意的原因為何?以及這 個決定是如何做成?由誰做成的?包含但 不限自行協議、法院調解、和解或裁定等。

關於你或對方因親權歸屬或探視權問題可能 影響親職照顧能力部分,是否還有其他想要 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包括但不限未歸化或取得本國籍之外國籍配 偶等。

38  如果你未來想要或同意對方擔任子女之單

 你有考慮過讓第三人監護子女嗎?包含但 不限祖父母、你的手足等,如果有,請說
三、瞭解父母對未任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態度 ★三、 你自己或對造目前與子女之探視方式現況


四、其他 四、

於子女的照顧和分工狀況為何?照顧方式 和內容為何?

你過去或現在與對造分居或離婚前後,子 女與誰同住?包括但不限父母、祖父母 等,請說明與子女同住者是誰、或由誰負 責照顧?照顧分工內容為何?而上述同住 和照顧分工是由誰來決定?包括但不限自 行協議、法院調解、和解和裁判等。

你過去或現在與對造分居或離婚前後,是 否瞭解子女日常生活照顧事項嗎?如果瞭 解,請說明照顧事項,包括但不限餐食準 備、衣物鞋襪之購買、洗滌、整理,使子 女就寢、半夜探視、早晨喚醒,教導禮貌、 如廁,外出時保母之確保等。

 你過去和現在與對造分居或離婚前後,是 否瞭解子女日常生活作息及其需求事項 嗎?如果瞭解,請說明照顧事項,包括但 不限清楚子女社團活動或人際交往,並時 常關心協助;子女學費、健保等費用或零 用錢之提供等。

你過去和現在與對造分居或離婚前後,是 否瞭解子女健康狀況與醫療需求事項嗎? 如果瞭解,請說明照顧事項,包括但不限 親自陪同子女就診或就醫、重大疾病住院

39 第二部 實務篇 柒、親職能力 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照顧狀況   社工人員應了解未成年子女自出生後居住處所之變動情形,同時參考過去兩造之工作經驗, 了解於未成年子女過去生活中,由兩造之何人或家庭成員擔任主要照顧者,同時亦了解兩造過去 在家庭事務之分工,以用來評估繼續性原則之適用。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父母過去和現在對子女的照顧狀 況與內容 ★一、 你過去或現在與對造分居或離婚前後,對



治療之陪伴、或其臥病時之在旁看照照護、 早期療育之就醫、診斷與復健之陪同等。  你過去和現在與對造分居或離婚前後,是 否瞭解子女學校狀況及其教育需求事項 嗎?如果瞭解,請說明照顧事項,包括但

不限教授讀、寫、計算等之基本技能、協 助完成作業、上下學接送、聯絡簿簽名、 參加學校活動等。

你過去和現在與對造分居或離婚前後,是 否協助子女處理與父母間之親子衝突嗎? 如果有,請說明親子衝突事項,包括但不 限生活作息、使用電子產品、網路遊戲、 手機遊戲、零用錢,或偷竊行為、說謊、 晚歸等。

你對於子女未來是否擬定照顧計畫?照顧 計畫內容為何?

如果有,請說明子女未來要與誰同住?包 括但不限父母、祖父母等,同住者是誰、 年齡、職業等;照顧內容有哪些?包括但 不限與子女同住時間、照護環境、就學規 劃、接送;或交由其他親友照顧之預定人 選、方式、時間、地點;或擔任主要照顧 者時,後續如何處理孩子、自己與對方間 關係等。

 如果你沒有擬定子女未來的照顧計畫,請 說明原因為何?或需要轉介到家事服務中 心提供協助嗎?

三、 瞭解父母對於子女扶養費用的支付 狀況 ★三、你對於子女扶養費用支付的情形為何?方式 和金額為何?

 如果你或對造過去和現在都有支付子女扶 養費用,請說明你和對造如何約定?由誰 決定?包括但不限自行協議、法院調解、 和解和裁定等;扶養費支付之內容,請說 明支付之方式、金額及起迄時間等(如給 付至

歲或成年為止)。

扶養費用,請說明原因,包括但不限無經

請說明你和對造要如何約定?由誰決定? 包括但不限自行協議、法院調解、和解和 裁定等;扶養費支付之內容,請說明支付 方式、金額及起迄時間等(如給付至  歲或成年止)。

40

二、 瞭解父母未來對子女的照顧計畫與 內容 ★二、


 如果你或對造過去和現在都沒有支付子女
濟狀況、失業中、罹患疾病無法工作等。  如果你或對造未來要支付子女扶養費用,

四、關於你或對方因子女照顧分工問題可能影響親

或是一定要讓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母之一方為會面交往、支付扶養費等具體行為,以用來評估共同親權原

如果你不瞭解善意父母的意涵,有需要我 們找人跟你說明嗎?或協助你轉介資源 嗎?包含但不限轉介家事服務中心、法律 扶助基金會等。

如果你已經瞭解善意父母的意涵,請說明 你從什麼人、什麼地方、什麼方式知道有 關善意父母意涵的訊息,包含但不限法 院、律師、網路等;也請你說明一下有關 善意父母的意涵,包含但不限積極內涵或 消極內涵等。

你瞭解善意父母的積極內涵嗎?你會如何 落實善意父母的積極內涵?

如果你已經瞭解善意父母的積極內涵,請 說明你會如何落實善意父母的積極內涵, 包含但不限提出子女未來的照顧計畫、規 劃子女與未同住父  母之一方會面交往等。

如果你已經瞭解善意父母的積極內涵,請 說明你對子女扶養費及金額與支付方式之 規劃為何?包含但不限過去、現在及未來 之給付方式或對未來給付之期待等。

41 第二部 實務篇 四、其他
職照顧能力部分,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
二、父母有無善意父母內涵   社工人員應了解兩造對於善意父母內涵的熟悉程度,以及是否願意落實其積極內涵,如協助 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父 
則之適用。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父母對善意父母內涵的熟悉程度 ★一、你對善意父母之意涵是否瞭解? 

二、瞭解父母有無善意父母的積極行為 ★二、


三 、 瞭解父母有無善意父母的消極行為 ★三、 你瞭解善意父母的消極內涵嗎?你會如何 避免做出違反善意父母的消極內涵?  如果你已經瞭解善意父母的消極內涵,請 說明你會如何避免違反善意父母的消極內 涵,包含但不限如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

出國、不告知子女所在、灌輸子女不當觀 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等。

如果你已經瞭解善意父母的消極內涵,請 說明你會妨礙社工人員、家事調查官、程 序監理人等家事專業人員對子女進行訪視 調查嗎?包含但不限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 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或虛偽陳述 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等。

關於你或對方因善意父母問題可能影響親職 照顧能力部分,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 或是一定要讓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社工人員應觀察兩造與同住未成年子女之實際互動情形,並盡可能以描述性語句陳述(如主 動擁抱、主動尋求何種協助等);若未成年子女未同住,亦應詢問目前其與未成年子女實際會面、 互動狀況如何,以作為會面交往、友善父母議題之評估參考。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瞭解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親子互動 狀況 ★一、 你過去和現在與子女間之親子關係與互動 狀況如何?

如果你目前與子女同住,請說明你過去和 現在與子女間之親子關係與互動狀況如 何?包含但不限時有衝突、互不理睬、依 附緊密等;每日相處時間、方式,以及談 話時間和方式如何?是如何約定的?

如果你目前沒有跟子女同住,但有跟子 女定期保持會面交往,請說明你過去和現 在與子女間親子關係與互動狀況如何? 以及你每週能和子女相處及談話的時間 如何?

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42

四、其他 四、
三、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親子互動


 如果你目前沒有跟子女同住,但也無法 跟子女會面交往,請說明無法見面之時 間長短和原因為何? 二、 其他 二、 關於你或對方與子女間的親子互動問題可能 影響親職照顧能力部分,是否還有其他想要

年子女的親職照顧。

一、瞭解父母族群及文化的狀況

★一、你所屬的族群或多元文化如果對子女親權歸 屬或探視時間、方式等有特殊的要求,請提 出說明。

二、瞭解父母族群及文化對未成年子女的 影響情形

★二、你所屬的族群或多元文化對子女可能產生什 麼樣的影響?

 你所屬的族群,基於多元文化,在子女照 顧上,如果是由部落媽媽共同照顧方式, 請說明原因。

你所屬的族群,基於多元文化,子女如果 須要參加特定的祭典節日,請說明原因。

三、 關於你或對方在族群或文化的問題可能影響 親職照顧能力部分,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 的?或是一定要讓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其他不利子女的情事,做為是否建議第三人監護未成年子女之參考。

訪談題綱

健康之不當言行,包含但不限遺棄、身心虐

明顯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言行等。

病且狀況很不穩定,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或

功能。

43 第二部 實務篇 捌、族群及文化   社工人員應了解兩造是否有族群或文化上的差異,以及父母族群和文化是否會影響未來未成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
三、其他
玖、父母照顧子女有無不當情事   社工人員應了解兩造過去和現在對子女的照顧是否有不當情事,如家暴、兒虐、性侵害或是
訪談要項
一、瞭解父母對子女有無危害身心健康之 情事 ★一、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對於子女有無危害身心
待、家暴、性侵、不當碰觸、酗酒、賭博等
二、瞭解父母對子女有無照顧不當或疏忽 之情事 ★二、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對於子女有無照顧不當 或疏忽情事,包括但不限管教過度、疏忽照 顧、主要照顧者罹有重大身心障礙或精神疾
嚴重影響子女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樂等照顧

三、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有無涉及其他民、刑事 案件仍繫屬於法院或已經法院終局判決確定 案件,包括但不限違反保護令罪、公共危險 罪、傷害罪、毒品罪、妨害性自主罪等。

力情事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請說明裁判 日期及有效期限;或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裁定接受強制親職教育 等情事,請說明裁定日期和時數。

五、關於你或對方對子女照顧有無不當情事部分, 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法官 知道的事情嗎?

非主要照顧者或非親權人)提起改定親權的原因與動機,也要一併瞭解聲請人過去到現在給付扶 養費及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情形外,應該要將訪視調查重點放在相對人(親權人及主要照顧者、 親權人非主要照顧者)過去和現在個人狀況的變化是否影響未成年子女照顧撫育,如婚姻、生育 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經濟收入狀況等,以及是否對子女有疏於保護教養或有不利於子女之具體 情事,如對子女為家暴、虐待或疏忽行為、或妨礙子女與非主要照顧者之會面交往,或非主要照 顧者長期未給付扶養費等情形,而不是如酌定親權訪視調查一樣去比較聲請人與相對人雙方個人 條件及親職能力的強弱優劣。以下各項訪談題綱中有打「★」者,均為主要訪談的題目,其他子題, 則請訪視社工人員依受訪者的狀況自行斟酌採用。

44 三、瞭解父母有無涉及任何民、刑事案件 ★
四、瞭解父母有無違反家暴法或兒少權法 之情事 ★四、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對於子女有無因家庭暴
五、其他
第四節 改定親權的訪談要項與題綱   社工人員在執行改定親權訪視調查時,除了要去瞭解聲請人(親權人及主要照顧者、親權人

什麼事件嗎?是否因此影響對子女的照顧撫 育嗎?

你聲請改定親權的原因與動機為何?請 說明,包含但不限申請(通過)社會補 (救)助審查(如特殊境遇補助、低收、 中低收入補助、身心障礙補助等)、你 或對方結交異(同)性朋友、或與異(同) 性同居、或與異(同)性再婚、或再與 他人生育其他子女、或發生家庭暴力及 兒虐或性剝削事件等。

 上述原因,是否影響到子女的照顧撫育 嗎?包含但不限你或對方是否未給付扶 養費、是否未繼續與子女為會面交往、 是否未交付子女或藏匿子女、就學就醫 權利等。

交往之履(執)行情形 ★二、 你從過去到現在對於給付扶養費以及與子 女會面交往的執行情形為何?有發生什麼 特殊事件嗎?是否因此影響對子女的照顧 撫育嗎?

你從過去到現在對於給付扶養費的狀況 為何?有沒有未給付情事發生嗎?次數 和金額多少?原因為何?

你從過去到現在對與子女會面交往的執 行情形為何?有沒有無法與子女會面交 往的情形嗎?次數幾次?原因又為何?

以及改定親權後對子女之影響為何?

45 第二部 實務篇 壹、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之原因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之原因與 動機 ★一、你聲請改定親權的原因或動機為何?有發生

二、瞭解聲請人給付扶養費及與子女會面


三、瞭解聲請人與子女間之親子互動情形 ★三、 你從過去到現在與子女間的互動狀況為何?
 你從過去到現在與子女間的互動狀況為何?  你覺得子女對於本案改定親權的看法為何?  你覺得改定親權對子女會造成什麼影響? 包含但不限住居所、學校、醫療和日常生 活照顧、接送的變動等。

如果本案經法院裁定改定親權後,你對子 女的照顧計畫為何?

你是否已經擬定了子女的照顧計畫嗎?如 果有,請說明照顧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 子女未來要與誰同住?同住時間?同住地 點?(包括但不限同住者的年齡、職業和 關係等)、以及子女就學、就醫、生活照顧、 休閒娛樂等規劃及接送;或因故需臨時交 由其他照顧者之人選、方式、時間和地點; 或如何處理自己與對方和子女間之關係、 對方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時間;以及 希望對方給付扶養費金額等。

 如果你還沒有擬定子女未來的照顧計畫, 請說明原因為何?或是需要我們幫你轉介 到家事服務中心去提供協助嗎?

關於你提出改定親權的原因、給付扶養費和 與子女會面交往的現況、親子關係及照顧計 畫等資料外,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 是一定要讓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訪談題綱

你瞭解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的原因與動機 嗎?如果你知道,請說明原因,包含但不 限為了申請(通過)社會補(救)助審查 (如特殊境遇補助、低收、中低收入補助、 身心障礙補助等)、或因為你結交異(同) 性朋友、或與異(同)性同居、或與異(同) 性再婚、或再與他人生育其他子女、或發 生家庭暴力及兒虐或性剝削事件、或你是 否阻礙聲請人與子女會面交往、是否藏匿 子女等。

如果不知道,是為什麼?請說明。

46 四、 瞭解聲請人是否擬定照顧計畫及其 內容 ★四、

五、其他 五、
貳、相對人對聲請改定親權之意見 訪談要項
一、瞭解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之 意見 ★一、你對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之意見為何? 


狀況為何?有沒有發生未給付的情事嗎?

後,對與子女會面交往和給付扶養費 之規劃。

動觀察為何?以及改定親權後對子女之影響 為何?

你對聲請人從過去到現在與子女間的親子 互動觀察為何?

你覺得子女對於本案改定親權的看法為 何?

你覺得改定親權對子女會造成什麼影響? 包含但不限住居所、學校、醫療和日常生 活照顧、接送的變動等。

女會面交往和給付扶養費之規劃為何?

你對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之規劃 為何?

你對給付扶養費之規劃為何?

費和與子女會面交往之規劃外,是否還有其他想 要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47 第二部 實務篇 二、瞭解相對人對聲請人給付扶養費及與 子女會面交往之情形 ★二、你瞭解聲請人從過去到現在給付扶養費以及 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情形嗎?  你瞭解聲請人從過去到現在給付扶養費的
次數和金額多少?原因為何?  你瞭解聲請人從過去到現在對與子女會面 交往的情形為何?有沒有無法與子女會面 交往的情形嗎?次數幾次?原因又為何? 三、瞭解相對人對聲請人與子女間親子互 動之觀察 ★三、你對聲請人從過去到現在與子女間的親子互



四、瞭解相對人如經法院裁定改定親權
★四、如果本案經法院裁定改定親權後,你對與子


五、其他 五、關於你對聲請人提出改定親權之意見、給付扶養
參、個人狀況的變化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父母過去和現在婚姻及離婚歷 程變動狀況,是否有影響子女照顧 情事。 ★一、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婚姻狀況及離婚歷程為 何?有發生什麼變動嗎?是否因上述變動影 響對子女之照顧撫育嗎?  如果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離婚是經過

二、瞭解父母過去和現在的身心健康變化 狀況,是否有影響子女照顧之情事。

法院調解、和解或裁判,請說明法院調解、 和解或裁判內容為何?包括但不限子女親 權歸屬、扶養費用金額,以及與子女會面 交往方式和時間等裁定內容。

 如果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分居或離婚是自 行協議,請說明你或對方分居或離婚的日 期和時間,以及包括但不限有關子女親權 歸屬、扶養費用及未同住方與子女會面交 往等約定內容。

 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是否有其他因婚姻歷 史及離婚歷程變動影響子女照顧之情事要 提出來說明?包含但不限外遇、結交異性 朋友、與他人同居、再婚、懷孕或再生育 子女等。

★二、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的身心狀況為何?有發 生什麼變化嗎?是否因上述變動影響對子女 之照顧撫育嗎?

 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的身體健康狀況如何? 如果有不一樣或變化,請說明你或對方身 體健康狀況變化為何?包括但不限罹患重 大傷病、罕見疾病、癌症等須長期住院或 治療等。

 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的精神健康狀況如 何?如果有不一樣或變化,請說明你或對 方精神健康狀況變化為何?包括但不限藥 物濫用、酒癮、罹患精神疾病、自殺未遂 等須長期住院或治療等。

你或對方是否有其他因身心健康問題可能 影響子女照顧之情事要提出來說明?

濟收入狀況變動為何?包括但不限福利 身分被取消、投資失利、家人長期生病 或住院等。

48

三、瞭解父母過去和現在的經濟狀況變動 狀況,是否有影響子女照顧之情事。 ★三、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的經濟狀況為何?有發 生什麼變動嗎?是否因上述變動影響對子女 之照顧撫育嗎?  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的經濟收入狀況如 何?如果有不一樣,請說明你或對方經

四、其他

的變化狀況,是否有影響子女照顧之 情事。

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的工作就業狀況如 何?如果有不一樣,請說明你或對方工作 就業狀況變動為何?包括但不限失業、因 故無法工作、職業災害等。

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是否有其他因經濟狀 況變動影響子女照顧之情事要提出來說 明?包含但不限無固定工作、負擔鉅額債 務、住居所遭法拍等。

四、關於你或對方對於個人狀況的變化,是否還有 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法官知道的事 情嗎?包含但不限行蹤不明、在監服刑或即將 入監服刑、無法繼續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以及 無法提供適當生活環境等。

訪談題綱

★一、你或對方過去或現在對於子女親權行使狀 況為何?是如何決定或約定?有發生什麼 變動嗎?是否因上述變動影響對子女之照 顧撫育嗎?

你或對方過去對於子女親權行使狀況如 何?請說明過去對子女親權行使由誰約定 或裁定?包含但不限自行協議、經法院調 解、和解或裁判等,並請說明過去約定或 裁定之內容,包含但不限子女親權歸屬、 扶養費用金額,以及與會面交往方式和時 間等。

如果你或對方現在對子女親權行使之方式 與過去不同,請說明不同之處為何?如何 變更?何時變更?由誰決定?包含但不限 自行協議、經法院調解、和解或裁判等, 並請說明現在約定或裁定之內容,包含但 不限子女親權歸屬、扶養費用金額,以及 與會面交往方式和時間等。

49 第二部 實務篇 

肆、對子女保護教養狀況 訪談要項
一、瞭解父母過去和現在對子女行使親職


 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是否有其他因子女親

的變動狀況,是否有影響子女照顧之 情事。

權行使方式變動影響子女照顧之情事要 提出來說明?包含但不限攜子女出境迄 今未返、隱(藏)匿子女、拒不交還子女、 未經合意自行任意變動等違反善意父母 之行為。

★二、你或對方過去或現在對於子女照顧狀況為 何?有發生什麼變動嗎?是否因上述變動影 響對子女之照顧撫育嗎?

你或對方過去對於子女生活照顧狀況如 何?請說明過去對子女生活照顧狀況由 誰約定或裁定?包含但不限自行協議、 經法院調解、和解或裁判等,並請說明 過去生活照顧狀況之內容,包含但不限 平時與誰同住、假日與誰會面交往或同 住、生活照顧事項等。

 如果你或對方現在對子女生活照顧狀況 與過去不同,請說明不同之處為何?如 何變更?何時變動?由誰決定?包含但 不限自行協議、經法院調解、和解或裁 判等,並請說明現在變動之內容,包含 但不限主要照顧者變動、居住環境變動、 學校變動、替代照顧者變動、正式或非 正式社會資源無法繼續維持等。

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是否有其他因子女 生活照顧狀況變動影響子女照顧之情事 要提出來說明?包含但不限給付扶養費、 不履行或違反會面交往約定等。

動產、不動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 分等。

50
二、瞭解父母過去和現在對子女生活照顧


三、瞭解父母過去和現在對子女財產管理 的變化狀況,是否有影響子女照顧之 情事。 ★三、你或對方過去或現在對於子女財產管理狀況 為何?有發生什麼變動嗎?是否因上述變動 影響對子女之照顧撫育嗎?  你或對方過去對於子女財產管理狀況如 何?請說明過去對子女財產管理狀況由 誰約定或裁定?包含但不限自行協議、 經法院調解、和解或裁判等,並請說明 過去財產管理狀況之內容,包含但不限

如果你或對方現在對子女財產管理狀況 與過去不同,請說明不同之處為何?如 何變更?何時變動?由誰決定?包含但 不限自行協議、經法院調解、和解或裁 判等,並請說明現在變動之內容,包含 但不限動產、不動產之管理、使用、收 益、處分等。

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是否有其他因子女 財產管理狀況變動影響子女照顧之情事 要提出來說明?包含但不限無故破壞子 女財產、無正當理由將子女財產贈與或 廉售與他人、使子女負擔不當之債務等。

四、 關於你或對方對子女的保護教養狀況,是否 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我或是 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訪談題綱

★一、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對子女有無發生不當 之行為?如果有,請說明行為人、發生時 間、發生地點、是否報警或通報主管機關、 是否被判刑、核發保護令受強制親職教育 等,以及是否因上述不當行為影響對子女 之照顧撫育?

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對子女有無危害身心 健康之不當言行,包含但不限遺棄、身 心虐待、家庭暴力、妨害性自主、酗酒、 賭博、不當碰觸等具體危害子女身心健 康言行等。

疏忽照顧、主要照顧者有重大身心障礙 或疾病且狀況很不穩定,有自傷或傷人

樂等照顧功能等。

或不當之行為,包括但不限帶領子女進

51 第二部 實務篇 

四、其他
伍、對子女有無不當行為 訪談要項
一、瞭解父母過去和現在對子女有無不當 行為

 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對於子女有無照顧 不當或疏忽情事,包括但不限管教過度、
之虞,或嚴重影響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
 你或對方過去和現在有無使子女從事危險

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強迫子女行

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我或是法 官知道的事情嗎?

照顧情形,以及瞭解子女與父母間之親子關係和互動情形外,更要特別瞭解子女與未任親權人或 未同住父  母之一方的會面交往執行情形,以及和父母是否對子女有無不利得情事,再審慎評估 子女之真意;另外對於子女是否出庭的意願、是否須社工人員陪同以及是否須選任程序監理人等 部分也要列入訪視的重點。以下各項訪談題綱中有打「★」者,均為主要訪談的題目,其他子題, 則請訪視社工人員依受訪者的狀況自行斟酌採用。

訪談題綱

★一、你的個人基本資料為何?  你的姓名、年齡、身高、體重是多少?

你有換過名字或姓氏嗎?如果有,總共 換過幾次?你知道原因嗎?

你現在就讀的學校校名、年級和班級?

你有換過學校嗎?如果有,總共換過幾 間?你知道原因嗎?

你現在和誰同住?跟你同住的人,叫什 麼名字?跟你的關係是什麼?你怎麼叫 他(她)?你們已經同住多久了?(請 說明時間)

你過去跟現在同住的人是一樣的嗎?如果 不一樣,是為什麼?你知道原因嗎?

你現在有沒有固定去看什麼醫生?或是 做什麼復健?或是吃什麼藥物?如果有, 已經多久了?是為什麼?你知道原因 嗎?

你過去看的醫生、做的復健和吃的藥跟 現在的一樣嗎?如果不一樣,是為什麼? 你知道原因嗎?

52
乞、工作或從事不正當之行為等。 二、其他 二、關於你或對方是否對子女有無不當行為,是否
第五節 未成年子女的訪談要項與題綱   社工人員在執行未成年子女訪視調查時,應置重點在子女的年齡、表意能力、過去和現在受
壹、子女現況與回答問題的能力 訪談要項
一、瞭解子女的基本資料及目前居住現況








 監護權或探視權嗎?

 監護權或探視

子女雖已具備口語表達能力,但不願意 表達任何意見。

被照顧經驗以及與被照顧者互動之情形。

子女了解親權或監護權意義,也可以表達 被照顧經驗以及與被照顧者互動之情形。

子女不願意表達親權意願,也不願意表 達被照顧經驗及與被照顧者間互動情形。

照顧經驗及與被照顧者間互動情形。

關於你自己的基本資料,是否還有其他想要 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我或是法官知道的事 情嗎?

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未來你希望 由誰來照顧?

過去是誰在準備三餐(含外食),或煮飯 給你吃?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 原因是什麼?未來你希望誰幫你準備三 餐?

53 第二部 實務篇 二、瞭解子女回答問題的能力 ★二、你知道什麼叫做親權
你可以說明什麼叫做親權
權嗎?  子女未具備口語表達能力,無法表達意見。 
 子女不懂親權或監護權意義,但可以表達


 子女願意表達其親權意願,也願意表達被
三、其他 三、
貳、子女受照顧的狀況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子女過去、現在和未來受照顧的 狀況與期待 ★一、你過去被照顧的狀況為何?現在還是一樣

 過去是誰在幫你洗澡或洗頭?現在還是 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未 來你希望誰幫你洗澡或洗頭?  過去是誰幫你買衣服或鞋子?現在還是 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未 來你希望誰幫你買衣服或鞋子?  你過去跟誰住在一起呢?住在一起多久? 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 什麼?未來你希望跟誰住在一起呢?

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 未來你希望有自己單獨睡覺的房間嗎?

你過去睡覺時,是一個人睡?還是跟誰一 起睡?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 原因是什麼?未來你希望是一個人睡? 還是跟誰一起睡?

你過去睡覺時,如果因為做夢驚醒,是 誰會來安慰或安撫你呢?現在還是一樣 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未來你 希望誰安慰或安撫你呢?

過去早上誰會叫你起床呢?現在還是一 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未來 你希望早上誰叫你起床呢?  過去父親或母親外出時,通常是誰照顧你 呢?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 因是什麼?未來你希望誰照顧你?  過去你要外出時,家裡誰會騎車或開車載 你呢?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 原因是什麼?未來你希望誰騎車或開車 載你?  過去平常誰帶你去學校上學呢?現在還 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 未來你希望誰帶你去學校上學呢?

過去平常誰會去參加學校的親師座談會或 親子座談?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 樣,原因是什麼?未來你希望誰去參加?

過去在記憶中,你對誰的印象最深刻? 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 什麼?未來你希望對誰的印象最深刻?

課呢?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

54  你過去有自己單獨睡覺的房間嗎?現在





 過去放學之後,誰會幫你完成當天的功
原因是什麼?未來你希望誰幫你完成當 天功課呢?  過去生病時,誰會照顧你?或是誰帶你 去看醫生?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 樣,原因是什麼?未來你希望誰照顧你? 帶你去看醫生?

過去上完廁所以後,是誰會幫你沖洗或 更換衣服呢?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 一樣,原因是什麼?未來你希望誰幫你 沖洗或更換衣服呢?

過去誰會要求你要遵守家規、理解社會 規範?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 原因是什麼?未來你希望誰要求你遵守 家規、理解社會規範?

過去誰會帶你去參加宗教活動?現在還是 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未 來你希望誰帶你去參加宗教活動?

過去平常時間,誰會和你一起做戶外活 動?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 因是什麼?

未來你希望誰和你一起做戶外活動?過去 假日時,誰會和你一起做戶外活動?現在 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 未來你希望誰和你一起做戶外活動?

二、關於你過去和現在或未來受照顧的狀況和希望, 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我或 是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未來你希

麼事情嗎?

在今天以前,父親或母親是否曾跟你談 論到另一方發生的事情?

在今天以前,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要求 你要選擇跟他  她同住?

在今天以前,你是否曾經看過父親或母 親彼此傷害過對方嗎?

55 第二部 實務篇 




二、其他
參、子女與父母的互動狀況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子女過去、現在和未來跟父母互 動的狀況和期待 ★一、你過去跟父母的互動狀況為何?現在還是一
望跟父母如何互動?  在今天以前,你是否知道父母發生了什




在今天以前,你是否曾經看過父親或母 親傷害過你的兄弟姊妹或其他家人嗎?

 在今天以前,你是否曾經看過你父親或母 親喝酒醉過嗎?

 在今天以前,你有沒有發現任何家庭成 員間曾經彼此不說話或已有一段時間不 說話的嗎?

 在今天以前,你有沒有發現任何家庭成 員間曾經有發生過嚴重的口語或肢體衝 突嗎?

 在今天以前,你有沒有覺得任何一位家庭 成員是與你特別親密或特別親近的?

 在今天以前,你有沒有覺得任何一位家庭 成員是讓你感到特別的疏離或害怕?

你希望未來與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的互 動狀況為何?

二、關於你過去和現在或未來跟父母的互動狀況和 希望,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一定要 讓我或是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 未來你希望如何跟父母會面交往和聯繫?

在今天以前,你有多久的時間,沒跟你 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見面?如果都沒有, 你知道原因嗎?如果有,那最後一次跟你 父親或母親見面是什麼時候?地點在哪 裡?見面時間多久?一起去做了什麼? 有過夜同住嗎?你知道這樣的約定是誰 決定的嗎?決定的原因是什麼嗎?未來 你希望與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見面嗎? 如果不希望,原因是什麼?如果你希望 跟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見面,你希望的 時間、地點和方式是什麼?

56 

二、其他
肆、子女與父母的會面交往狀況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子女因父母分居或離婚與未同住 父  母之一方會面交往情形和期待 ★一、你過去跟父母的會面交往或聯繫狀況為何?


在今天以前,你有多久的時間,沒跟你 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講過電話?如果都 沒有,你知道原因嗎?如果有,那最後一 次跟你父親或母親講電話是什麼時候? 講話時間多久?講了些什麼?有其他家 人在旁邊聽你講電話嗎?你知道這樣的 約定是誰決定的嗎?決定的原因是什麼 嗎?未來你希望與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 講電話嗎?如果不希望,原因是什麼? 如果你希望跟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講電 話,你希望的時間和方式是什麼?

在今天以前,你有多久的時間,沒跟你未 同住的父親或母親同住?如果都沒有,你 知道原因嗎?如果有,那最後一次跟你父 親或母親同住是什麼時候?同住地點在哪 裡?同住時間多久?一起做了些什麼?有 其他家人跟你一起同住嗎?你知道這樣的 約定是誰決定的嗎?決定的原因是什麼 嗎?未來你希望與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同 住嗎?如果不希望,原因是什麼?如果你 希望跟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同住,你希望 同住的次數和時間多久?

在今天以前,在你生日或父親生日、母 親生日時,你跟你父親和母親一起慶祝 過的次數有幾次?如果都沒有,你知道 原因嗎?如果有,那最後一次跟你父親 和母親一起慶祝生日是什麼時候?地點 在哪裡?你們一起做了些什麼?有其他 家人跟你一起慶祝嗎?你知道這樣的約 定是誰決定的嗎?決定的原因是什麼嗎? 未來你希望與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一起慶 祝生日嗎?

如果不希望,原因是什麼?如果你希望跟 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一起慶祝生日,你希 望的方式和時間是什麼?

面交往的狀況和希望,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 的?或是一定要讓我或是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57 第二部 實務篇 


二、其他 二、關於你過去和現在或未來與未同住的父或母會

對你造成什麼影響?如果沒有影響,請說 明原因?如果有影響,請說明造成你哪些 影響?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 因是什麼?

接或間接地,不鼓勵你以面談、電話、 書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來表達你與母親 或父親間的愛、關心或與對方接觸?

在今天以前,你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有 意或無意地向你暗示,如果你喜愛或親 近母親或父親或其他家人時,你的父親 或母親就會不再愛你了?

在今天以前,你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向 你直接或間接威嚇,表示如果你不聽話, 你父親或母親就會離開你?

在今天以前,你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直 接或間接的,利用你來傳遞他們不高興 的情緒或是敵對的訊息?

在今天以前,你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告訴 或向你暗示,你母親或父親是不關心你、 不照顧你、不愛你等?

 在今天以前,你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在你 惹他生氣的時候,責備說你的表現就好 像你母親或父親一樣的差勁?

 在今天以前,你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讓 你感到如果你繼續關懷或記掛你母親或 父親時,就不再愛你了?

在今天以前,你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因 經濟問題、官司問題、個人困擾等,而 給你帶來不必要的負擔或壓力?

在今天以前,你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因為 難過、傷心,希望讓你來安撫,而不是 自己去尋求朋友或找醫生幫忙?

58 伍、父母對子女可能造成的身心影響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子女因父母分居或離婚可能造成 的影響 ★一、 你覺得自己過去是否因為父母分居或離婚
 在今天以前,你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直







在今天以前,你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或持 續在你的面前與你母親或父親面對面或 電話中爭吵或直接動手動腳?

在今天以前,你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在 沒事先跟你說明或商量下,就直接改變 你的生活習慣(例如搬家、讓你轉校、 再婚或與其他人同居、單方面改變你與 你父親或母親探視的時間或次數)?

造成的影響,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 是一定要讓我或是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未

我覺得我自己過去和現在的發育狀況⋯

我覺得我自己過去和現在的精神狀況⋯

59 第二部 實務篇 

二、其他 二、關於你過去和現在或未來因為父母離婚對你
陸、子女對自己身心狀況的評估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子女的身心健康狀況 ★一、你覺得自己過去的身心健康狀況如何?現在
來你希望自己的身心健康狀況如何?  我覺得我自己過去和現在的健康狀況⋯ 

 我覺得我自己過去和現在的抗壓狀況⋯  我覺得我自己過去和現在的作息狀況⋯  整體而言,我覺得我自己現在的狀況⋯  我希望我自己未來的身心健康狀況是⋯ 二、其他 二、 關於你過去和現在或未來對於自己的身心狀 況的評估,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 一定要讓我或是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柒、子女對自己身心需求滿足的評估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子女的身心需求滿足狀況 ★一、你覺得自己過去的身心需求滿足狀況如 何?現在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

因是什麼?未來你希望自己的身心需求滿足 狀況如何?

我覺得過去和現在我的生活需求(例如 食衣住行等)都能⋯

我覺得過去和現在我的教育需求(例如 補習、安親等)都能⋯

我覺得過去和現在我的親密需求(例如 支持、同理、情感依附等)都能⋯

我覺得過去和現在我的自尊需求(例如 意見陳述和有被尊重等)都能⋯

我覺得過去和現在我的娛樂需求(例如 外出旅遊、電視、電玩時間等)都能⋯

 整體而言,我覺得我過去和現在整體的身 心需求都能⋯

 我希望我自己未來的身心需求滿足都能⋯

 我覺得在家庭成員中有沒有誰比較能夠 滿足我整體的身心需求?如果有,請說 明是誰、與你的關係、年齡等。

足狀況的評估,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 是一定要讓我或是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還是一樣嗎?如果不一樣,原因是什麼?

你覺得過去和現在你父親或母親對你的 管教是⋯

來決定⋯

60





二、其他 二、關於你過去和現在或未來對於自己身心需求滿
捌、子女對自己被管教的狀況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子女被管教的狀況 ★一、你覺得自己過去被管教的方式為何?現在
未來你希望自己被管教的方式為何?  你對自己過去和過去被管教的方式覺得⋯ 
 你們家過去和現在的家規或規矩是由誰

規時,你的父親或母親會不會處罰你? 如果不會,請說明原因;如果會,請說 明處罰方式。

母親的管教方式是⋯

況,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 我或是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為何?如果不瞭解,原因是什麼?如果瞭解, 請說明你瞭解程度和可能受到的影響?

在今天以前,你是否曾經聽過父親、母 親或其他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在談論 有關本次訴訟的事情嗎?(請說明是誰? 及關係為何?)

在今天以前,你對於父親或母親(聲請 人或相對人)的訴訟內容知道多少?

在今天以前,當你知道父親或母親(聲 請人或相對人)的訴訟內容時,你的心 情為何?

人或相對人)的訴訟內容對你造成的影 響為何?

在今天以前,家裡有發生過什麼改變嗎? (例如是否有人搬進來或離開家、生病 或住院、失業或就業、過世或失蹤等)? 這些改變對你的影響是什麼?

受到的影響,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 是一定要讓我或是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61 第二部 實務篇  過去和現在當你有事情做不好或違反家
 你希望未來你的父親或
二、其他 二、 關於你過去和現在或未來對於自己被管教的狀
玖、子女對本案訴訟的瞭解程度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子女對本案訴訟的瞭解程度 ★一、在今天以前,你對本次訴訟內容的瞭解程度



 在今天以前,你認為父親或母親(聲請

二、其他 二、關於你現在對於本案訴訟解瞭解的程度和所

己受照顧的意願及期待,原因是為什麼?

關係)⋯原因是⋯

我希望未來能由誰來照顧我(請說明稱 謂和關係)⋯原因是⋯

我希望未來能在目前的學校繼續就讀, 或是由誰幫我選擇學校(請說明稱謂和 關係)⋯原因是⋯

我希望或不希望父親和母親離婚或分居⋯ 因為⋯

 我希望或不希望父親或母親回家⋯因為⋯

 我希望或不希望他們再吵架了⋯因為⋯

我對於父親或母親離開家(或不跟我們同 住)這件事情,感到⋯因為⋯

 我對於父親和母親離婚(或分居)這件事 情,感到⋯因為⋯

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我或 是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你對於未來跟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或其 他家庭成員)的會面交往時間和方式的想 法為何?跟過去和現在是一樣的嗎?如果 不一樣,原因是什麼?你希望未來跟未同 住的父親或母親的會面交往方式和為何?

62 拾、子女對未來受照顧意願及期待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子女對未來受照顧的意願及對父母的 期待 ★一、你對於未來希望和誰同住?由誰來照顧?在 哪裡讀書?以及期待父親和母親要怎麼處理 離婚或分居的事情?如果你現在不想表達自
 我希望未來能跟誰同住(請說明稱謂和




二、其他 二、關於你對於未來受照顧的意願和對父母的期待,
拾壹、子女對未來探視時間與方式的期待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 子女對未來探視時間與方式的期待 ★一、

我希望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能在不干 擾或影響我的生活作息和課業之情況下, 尊重我的意願,並經過我的同意或是事 先與我商量後,才進行會面交往,因為⋯ (指我的父親或母親,可在不干擾或影 響子女日常生活和課業,以及尊重我的 意願等情況下,自行與我約定平日或假 日的探視時間和方式)

我希望每月第幾週(請說明每月週次) 是我可以自由運用的時間,未同住的父 親或母親能尊重我的意願,因為⋯ (指 我的父親或母親,可以尊重我每個月選 定的週次,做為自己可自由運用的時間)

我希望在我滿幾歲(請說明年齡)時,未 同住的父親或母親能尊重我的意願,因 為⋯(指當我年滿一定年齡時,希望我 父親或母親能尊重我與他們的會面意願, 不要強迫我)

我不希望跟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進行會 面交往,因為⋯

我希望跟未同住的父親或母親進行「監 督會面交往」,因為⋯

我希望與未同住父親或母親的會面交往時 間如下:

方式如下⋯因為⋯

父母、手足等)會面交往,因為⋯

63 第二部 實務篇 





○平時⋯因為⋯ ○週休二日⋯因為⋯ ○春節及三節⋯因為⋯ ○寒假及暑假⋯因為⋯ ○家庭日⋯因為⋯ ○其他,我的生日⋯父親節⋯母親節⋯  我希望與未同住父親或母親的會面交往
○過夜⋯ ○不過夜⋯ ○其他方式⋯  我希望跟未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員(如祖

如果你想要保密,原因為何?如果你想公 開,那你想要對誰公開?原因為何?

我希望我的訪視報告內容不要公開,只 提供給法官參考,因為⋯

我希望我的訪視報告內容要全部公開, 因為⋯

我希望我的訪視報告內容只對誰(請說 明是誰)公開,因為⋯

對於我的訪視報告內容,我沒有辦法決 定要不要保密?公開?或對誰公開?, 因為⋯

我不清楚訪視報告內容保密的意思,因為⋯

關於你訪視報告內容的保密意願,是否還有 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我或是法官 知道的事情嗎?

64 二、其他 二、關於你對於未來受照顧的意願和對父母的期待, 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我或 是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拾貳、子女對訪視報告內容保密的意願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瞭解子女對訪視報告內容保密的意願 ★一、 你對於訪視報告內容的保密意願為何?





二、其他 二、
拾參、子女出庭陪同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 訪談要項 訪談題綱 一、子女出庭陪同及陳述意見之意願 ★一、 你對於出庭陳述意見的意願為何?如果你 想要出庭陳述意見,你希望在什麼地點? 或希望由誰陪你出庭?如果你不想出庭陳 述意見,原因為何?  我希望或不希望能出席家事調解,並向 家事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因為⋯  我希望或不希望出庭向法官陳述意見, 因為⋯

關係)陪同我出庭陳述意見,因為⋯

我希望或不希望在法庭內或法庭外向法 官陳述意見,因為⋯

我出庭陳述意見的意願,因為⋯

你對於法院依職權為你選任程序監理人的 意願為何?如果你希望選任程序監理人, 原因為何?

序監理人,因為⋯

程序監理人的意願,因為⋯

定要讓我或是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65 第二部 實務篇  我希望或不希望出庭時,由誰(請說明

 我無法明確表示是否希望出庭或有人陪
二、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 ★二、
 我希望或不希望法院依職權為我選任程
 我無法明確表示是否希望法院為我選任
三、其他 三、 關於你出庭陪同陳述意見及選任程序監理人 的意願,是否還有其他想要補充的?或是一

甚至被一些事情絆住,而需要停頓書寫等;其實只要把握一個原則,就是盡量讓引述愈明確愈好, 有多少資料就書寫多少指標項目的撰寫。另外,建議訪視後三天內盡量完成資料分類,以免因時 間隔的愈久發生記憶錯誤的情形。

二、書寫宜以首兩句為重

社工人員對文字的駕馭能力有別,書寫風格亦不盡相同,有些人擅於用表格分析,有些人則 擅用長句子書寫;不管如何,書寫訪視報告時,應該避免只呈現鸚鵡式陳述當事人訪談說詞,以 及散文式的敘述文章;建議書寫模式採簡明扼要的論述,附加明確引證為例形式(即首二句為重 的寫法),此法的優點可以讓法院在閱讀上很快掌握訪視重點,當然在論述外,亦要清楚的加上 引證的例子,以支持專業判斷。例如:親權之建議與理由:評估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已建立緊密 依附關係,且聲請人亦具備照顧子女之親職能力,並無不適任親權人之情事,反觀相對人過去多

66 第六章 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報告之撰寫   本章內容係以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報告的撰寫為重點,希望訪視社工人員除能熟悉報告撰寫 原則、相關人等的稱謂與建議原則外,更可參採本章有關酌定親權、改定親權及未成年子女訪視 調查報告的撰寫範例,以提升訪視調查報告撰寫的品質。 第一節 報告撰寫原則與相關人等之稱謂 壹、訪視調查報告撰寫原則 一、資料整理從片段到整合   社工人員在整理訪視資料時,可以先行分類於相近的指標項目下(此時應該會呈現片段狀 況);再來,則進行交叉整理與資料整合,此時你會因為彙整時,發現有些指標問得不夠完整,
有家庭暴力行為,又未重視子女受扶養之需求,顯有不適任親權人之情事⋯即為以首兩句為重之 適例。 三、避免使用過多修飾詞句   在撰寫訪視報告時,社工人員常會引用當事人的說法,來做為訪視報告的佐證。因此,明確 記錄當事人的意涵甚為重要,尤其應保持當事人受訪時所使用的詞句,避免轉化其他語詞(尤其 是訪視未成年子女時)。另外,訪視報告應該明確清楚,避免使用過多的修飾文藻,盡量符合簡 潔明瞭原則。一般而言,每一訪視項目,社工人員的專業判斷均應該在約兩三行結束,其他舉例 的部份則盡量以摘述的方式為要。例如:未成年子女似因年齡幼小、生理時鐘或對相對人依附關 係等影響,需耗費諸多時分才能順利與相對人分離,導致聲請人每次會面交往都窒礙難行⋯即為 使用過多修飾詞句之適例,宜修正為:未成年子女因年齡幼小且面臨與相對人分離焦慮等情,導 致每次與聲請人之會面交往多無法順利進行⋯。

四、避免揣測及使用百分百語句   訪視報告應該要提出相對的證據(指當事人的訪視內容及社工人員的觀察),以支持社工 專業的訪視。但若是社工人員察覺有些問題(尤其是社工人員的經驗法則所觀察到的),雖無 百分之百的據證,其實也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就你的疑問書寫在其他建議中,可以建議法院 於審理時進一步釐清。另外也要盡量避免無謂的揣測下,使用百分百的肯定語句。例如:相對 人常因情緒不佳之暴力言行,使聲請人及子女活在恐懼之中,對子女造成負面影響甚鉅,明顯 不適任親權人⋯即為使用揣測語句之適例,宜修正為:聲請人雖稱相對人於婚姻關係維繫期間, 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多有暴力言行等情,造成未成年子女負面影響,建議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的內容,需要與參考指標面向一致,避免所提出的訪視報告與參考指標內容不符。例如:親職能 力評估:聲請人有工作能力與經濟收入,足以負擔照顧未成年子女;並有親友支持能提供照顧協 助⋯即為標題與內文不一致之適例,宜修正為:聲請人能瞭解和掌握未成年子女日常作息及學習 情形和成長發展,對未成年子女生活及學校事務均能親力親為,顯見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照顧經 驗熟練,親職能力良好⋯。

六、避免提出模糊兩可的建議

的陳述,提出呈現專業的報告;這樣實際上除失去法律上所賦予的角色,亦無法突顯出社工人員 的專業性。因此,訪視報告建議需要具體,且應避免只作敘述式的轉錄當事人所言或無任何建議 法院自為裁定等。例如:親權之建議與理由:經評估聲請人有足夠意願照顧未成年子女,並且願

67 第二部 實務篇
上情是否屬實⋯。 五、注意標題要與內文一致   訪視報告強調社工人員的專業,因此,有明確參考指標顯示訪視的面向,當在書寫時所提出
社工人員在訪視報告中有其專業的主體性(專業自主),如果一份訪視報告,無法從當事人
意與相對人扮演友善父母,也願意尊重未成年子女決定自己的課業,因此評估聲請人適合單獨照 顧未成年子女⋯即為轉錄當事人言語之適例,宜修正為:經評估兩造於親職時間、照護環境及非 正式支持系統等,均具有良好之親職能力,過去亦有分工合作共同照顧子女之經驗,符合善意父 母原則,建議兩造共同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並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 七、避免錯別字及錯漏字   目前訪視報告呈現多以電腦繕打為主,因為電腦輸入法簡便的選字功能,也使得報告的錯別 字或錯漏字比率增加許多,因此,建議社工人員在完成訪視報告後,一定要逐字逐句檢視,以避 免文字誤用與錯別字產生影響報告品質。例如: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部分,相對人同意

被告與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稱呼為聲請人與相對人,於第二審則稱呼為抗告人與相對人(不可稱被抗告人);如一造已先提 起親子非訟事件或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對造於程序終結前亦另行提出反聲請時,社工人員於訪視 報告對當事人於第一審稱呼為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與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

三、未成年子女

社工人員於訪視報告對僅訪視之單一位未成年子女稱呼為未成年子女,如有訪視複數以上之 未成年子女時,則依序以未成年子女一、未成年子女二等順序類推稱之。

四、關係人

社工人員於訪視報告對與本案訴訟相關之人稱呼為關係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姨 等,如有訪視複數以上之關係人時,則依序以關係人一、關係人二等順序類推稱之。

人等,如有訪視複數以上之訴外人時,則依序以訴外人一、訴外人二等順序類推稱之。

68 每月支付  元⋯其中「撫養費」即為錯別字之適例,宜修正為: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部分,相對人同意每月支付  元⋯。 貳、訪視報告對於相關人等之稱謂 一、原告與被告   當事人如提起離婚等家事訴訟事件合併親子非訟事件時,社工人員於訪視報告對當事人於第 一審稱呼為原告與被告,於第二審則稱呼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一造已先提起家事訴訟事件, 對造於程序終結前亦提出反請求時,社工人員於訪視報告對當事人於第一審稱呼為原告即反請求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   當事人如提起親子非訟事件或未成年人監護事件時,社工人員於訪視報告對當事人於第一審
五、訴外人   社工人員於訪視報告對與本案無關之人稱呼為訴外人,如聲請人之同居人、相對人之男性友

建議理由 範例

會福利補助(如營養午餐補助、隔代教養補助、請領政府消費券等)、住院醫療 (含住院、手術、健保卡遺失補發)由○○○單獨決定之;其餘事項由兩造共同 決定。

 共同行使親權,並選定主要照顧者但無法酌定重大事項 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宜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 ○○○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但因兩造對於重大事項尚 有爭議,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後一併裁定重大事項。

 共同行使親權,但無法選定主要照顧者及酌定重大事項 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宜由兩造共同任之,較符合未 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但因兩造對於主要照顧者由誰擔任及重大事項等節尚有爭議, 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後自為裁定。

 ⋯審酌兩造經濟狀況、居住環境、任親權人意願、親子間感情親疏、親職能力相 當等情,本會參照主要照顧者原則、繼續性原則、善意父母原則,認為宜由兩造 共同任親權行使人,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69 第二部 實務篇 第二節 訪視調查報告的建議原則 壹、依案件類型建議 一、酌定親權的建議 (一)共同行使親權 建議事項 範例  共同行使親權,並選定主要照顧者及酌定重大事項 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宜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 ○○○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另有關未成年子女之日常 生活事務及金融機關開戶(含金融卡及存摺之遺失補發、換取存摺及提款卡)、 辦理學校教育(含補習、才藝學習)、申辦助學貸款、遷移戶籍及學籍、聲請社
 ⋯考量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格發展需要、心理期待及目前住處及 學校環境均係未成年子女熟悉之成長環境,不宜變動等情,本會認為現階段未成 年子女宜由○○○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注意事項  社工人員除參考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列出兩造身心狀態、親職能力、居住環 境、親子關係、經濟狀況、支持資源、親權與探視意願等強弱項目,以及兩造對 於未成年子女現階段身心發展需求和滿足情形與親子間互動關係之觀察外,應審 酌兩造是否符合共同行使親權原則、善意父母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繼續性 原則及手足同親原則等具體行為後,向法院提出本案宜由兩造擔任共同親權人的 建議。  承上,社工人員如認為本案親權宜由兩造共同行使,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時,應於訪視期間,一併就有關主要照顧者由誰來擔任提出與兩造分別討論,並 由兩造自行協議;如兩造可達成協議時,社工人員應將主要照顧者由誰擔任之協 議內容,載明於訪視報告中向法院提出建議;如兩造無法達成協議或同意由法院 酌定時,社工人員則應審酌善意父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繼續性原則及手足同親原則等具體行為後,向法院提出本案宜由誰擔任主要照顧 者的建議。

 續上,社工人員如認為本案宜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時,應於訪視期間,再就有關重大事項部分提出與兩造分別討論,並由兩造自行 協議;如兩造可達成協議時,社工人員應將重大事項協議內容,載明於訪視報告 中向法院提出建議;如兩造無法達成協議或同意由法院酌定時,社工人員應於訪 視報告中請法院於本案裁定共同親權和選定主要照顧者時宜一併酌定重大事項的 建議。

建議事項 範例  單獨行使親權(一人) 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宜由○○○單獨任之,較符合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單獨行使親權(兩人含以上) 建議: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宜均由 ○○○單獨任之,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建議理由 範例 ⋯審酌兩造雖在居住環境、經濟狀況方面均能滿足未成年子女之基本生活需求,以 及均有擔任親權人之意願,惟未成年子女○○○自出生以來即由○○○負責照 顧,且○○○對未成年子女之個性、作息、喜好及教養計畫均知之甚稔,顯較

70
(二)單獨行使親權
○○○有能力提供未成年子女安穩的生活等情,本會參照主要照顧者原則、繼續 性原則,認為現階段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宜由○○○單獨任之,較 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注意事項  社工人員除參考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列出兩造身心狀態、親職能力、居住環 境、親子關係、經濟狀況、支持資源、親權與探視意願等強弱項目,以及兩造對 未成年子女現階段身心發展需求和滿足情形與親子間互動關係之觀察外,應審酌 誰比較符合善意父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繼續性原則及 手足同親原則等具體行為後,向法院提出本案宜由誰擔任未成年子女單獨親權人 的建議。  承上,社工人員如認為本案親權宜由誰單獨行使,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時,應於訪視期間,一併就未來非同住照顧者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之方式及期間 與給付扶養費之金額、方式等與兩造分別討論,由兩造自行協議;如兩造可達成

協議時,社工人員應將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給付扶養費之協議內容,載明於 訪視報告中向法院提出建議;如兩造無法達成協議或同意由法院酌定時,社工人 員則應審酌善意父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繼續性原則及 手足同親原則等具體行為後,向法院提出本案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與給付扶養費

子女最佳利益。

建議理由 範例 ⋯審酌兩造身心狀況、經濟狀況能負擔照顧所需,且有照顧意願,惟雙方因有前嫌, 針鋒相對,無法有效合作做出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選擇,若由兩造或一造擔任 未成年子女親權人,實非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加以兩造分居以來,長子與聲請 人同住,長女與相對人同住至今持續  年餘,且聲請人對於長男、相對人對於長 女之個性、喜好、日常生活情形等方面,各有相當了解及可掌握,目前子女均習 於現在之居住環境及照顧模式,另長子表示希望平日能與聲請人同住,長女則表 示希望平日與相對人同住等情⋯本會參照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及繼續性原則,認為 現階段長子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宜由聲請人單獨任之,長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宜由相對人單獨任之,應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境、親子關係、經濟狀況、支持資源、親權與探視意願等強弱項目,以及兩造對

71 第二部 實務篇
的建議。 (三)分別行使親權 建議事項 範例  兩造分別行使親權(各一人) 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宜由○○○單獨任之、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宜由○○○單獨任之,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 佳利益。  兩造分別行使親權(兩人含以上) 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宜由○○○單獨任之、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宜由○○○單獨任之,較符合未成年
注意事項  社工人員除參考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列出兩造身心狀態、親職能力、居住環
未成年子女現階段身心發展需求和滿足情形與親子間互動關係之觀察外,應審酌 誰比較符合善意父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及繼續性原則等 具體行為後,向法院提出本案由誰分別擔任未成年子女單獨親權人的建議。  承上,社工人員如認為本案親權宜由誰分別單獨行使,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 益時,應於訪視期間,一併就未來非同住照顧者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 時間及給付扶養費之金額、方式等與兩造分別討論,由兩造自行協議;如兩造可 達成協議時,社工人員應將會面交往及給付扶養費之協議內容,載明於訪視報告 中向法院提出建議;如兩造無法達成協議或同意由法院酌定時,社工人員則應審 酌善意父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及繼續性原則等具體行為 後,向法院提出本案會面交往及給付扶養費的建議。

 選任第三人擔任單獨監護人

人,並請法院一併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以及酌定其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選任複數以上第三人擔任單獨監護人

○○○之監護人,並請法院一併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

⋯審酌被告離家未返,原告在監服刑至○○○年始得假釋出獄,而未成年子女目 前均由訴外人(聲請人之同居人、父母以外之第三人  長期照顧至今,本會考量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並參照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及繼續性原則,認為現階段未 成年子女宜選任訴外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並請法院一併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以及酌定其父母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 ⋯審酌原告為輕度智能障礙,目前沒有工作能力,被告已於○○○年返回大陸  年餘迄今未返,而未成年子女均由關係人一(原告之兄、父母以外之第三人  及 關係人二(關係人一之配偶、父母以外之第三人  長期照顧至今,本會考量父 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並參照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及繼續性原則,宜選任關係人 ○○○、○○○共同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 請法院一併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以及酌定其父母與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72 (四)選任第三人為監護人 建議事項 範例
建議:本案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宜選定○○○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

建議:本案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宜選定○○○、○○○共同擔任未成年子女
式,以及酌定其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 佳利益。 建議理由 範例 
注意事項  社工人員應明確列出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之具體事由,如未善盡保護教養之 責、不為撫育照顧、對子女有明顯不利之行為等;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現階段 身心發展需求和滿足情形與親子間互動關係觀察外,應審酌未成年子女過去及現 在是由誰(父母以外之第三人)親自照顧撫育之事實後,參照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及繼續性原則等具體行為,向法院提出本案宜由誰(父母以外之第三人)擔任未 成年子女監護人的建議,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請法院一併酌定其父母 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與其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 承上,社工人員如認為本案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宜由誰(父母以外之第三人) 來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時,應於訪視期間,一 併就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與其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等事項與父母及擬任監護人(父母以外之第三人)分別討論;如父母及擬任監護 人(父母以外之第三人)均能提出上列事項之具體內容時,社工人員應將上列事

項之具體內容,載明於訪視報告中向法院提出建議;如父母或擬任監護人(父母 以外之第三人)無法提出上列事項之具體內容或同意由法院酌定時,社工人員則 應審酌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及繼續性原則等具體行為後,向法院提出本案宜選定由 誰(父母以外之第三人)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以及一併酌定其父母負擔扶養 費用及其方式與其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的建議。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單獨親權人改定為共同親權人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 非親權人改定為共同親權人 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改由兩造共同任之,較符合未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 非親權人改定為單獨親權人 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改由○○○單獨任之,較符合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建議理由 範例  審酌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與子女會面交往不順利之原因多推於子女沒有意願等情, 加以雙方僵持對立期間,導致子女陷落於忠誠兩難之矛盾議題,除未見相對人有 加以溝通化解之舉措,更迫使子女必須在父母之間作出抉擇,嚴重影響子女身心

73 第二部 實務篇
二、改定親權的建議 (一)有改定親權之必要 建議事項 範例  共同親權人改定為單獨親權人 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改由○○○單獨任之,較符合

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改由兩造共同任之,較符合未
發展,顯不具善意合作父母之特質,亦有失親權人之責⋯本會參照善意父母原 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及繼續性原則,認為現階段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 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 ⋯審酌相對人阻撓聲請人探視子女,且未親自撫育照顧子女,並將子女委由其他 親屬照顧,忽略提供安全、關懷的教養環境,顯不具善意合作父母之特質,有失 親權人之責⋯反觀聲請人因無法與子女為會面交往,但每月仍定期給付子女扶養 費用,且本身亦有強烈照顧子女之意願,未來子女照護環境及支持體系完善,過 去亦無不利子女之情事,顯見聲請人有能力提供未成年子女未來身心健全之成長 環境,本會參照善意父母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及繼續性原則,認為現階段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應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 佳利益⋯

注意事項  社工人員應明確列出相對人(親權人及主要照顧者、親權人非主要照顧者)有無 符合構成改定親權之要件或具體行為,如過去和現在個人狀況變化是否影響未成 年子女之照顧,如婚姻、生育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經濟收入狀況等變化,以及 是否對未成年子女有疏於保護教養或不利於子女之具體情事,如對子女為家暴、 虐待或疏忽行為、或妨礙子女與非主要照顧者之會面交往,或非主要照顧者長期 未給付扶養費等情;也要一併瞭解聲請人(親權人及主要照顧者、親權人非主要 照顧者或非親權人)提起改定親權的原因與動機,及瞭解聲請人過去到現在給 付扶養費及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情形後,社工人員則應審酌善意父母原 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繼續性原則及手足同親原則等具體行 為後,向法院提出本案宜改由誰來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的建議。  承上,社工人員如認為本案有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必要,較符合未成年子女 最佳利益時,應於訪視期間,一併就原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之方式及期間 與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等與兩造分別討論和自行協議;如兩造可達成協議時, 社工人員應將原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之方式及期間與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 式之協議內容,載明於訪視報告中向法院提出建議;如兩造無法達成協議或同意 由法院酌定時,社工人員則應審酌善意父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子女意思尊 重原則、繼續性原則及手足同親原則等具體行為後,向法院提出酌定本案原親權 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方式及期間與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建議。

建議事項

建議:相對人並無疏於保護教養或不利未成年子女之具體情事,建議本案無改定未 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必要,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審酌聲請人之聲請動機,係因相對人對於子女之管教行為有待改善等節,雖聲請

74
(二)無改定親權之必要
範例
建議理由 範例
人具有良好能力及積極意願欲負擔未成年人照顧事宜,然相對人於照顧期間並無疏 於保護教養或不利未成年子女之具體行為,且相對人工作期間雖委由家人協助照顧 未成年子女,但工作返家後即會親自接手照顧,對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已能妥善安 排,並能滿足未成年子女各項所需,且亦能依約使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為會面交 往,並無阻擋或干涉行為,本會參照善意父母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及繼續性原 則,認為本案並無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必要,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 利益⋯ 注意事項  社工人員如未發現相對人有明確或構成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要件時,就不能 僅因聲請人單方指稱的原因或因審酌其親職條件明顯優於相對人等情,社工人員 則應審酌善意父母原則及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等具體行為後,向法院提出酌定與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期間的建議。

 承上,社工人員如認為本案無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必要時,但發現本案係因 非親權人或非主要照顧者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因給付扶養費等議題發生爭議 時,宜經兩造同意後分別與兩造討論變更會面交往或扶養費等事宜;如兩造對變 更會面交往或扶養費內容達成協議時,社工人員應將兩造達成之協議內容,載明 於訪視報告中向法院提出建議;如兩造無法達成協議或同意由法院酌定時,社工 人員則應審酌善意父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繼續性原則 及手足同親原則等具體行為後,向法院提出酌定本案非親權人或非主要照顧者與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之方式及期間與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的建議。

三、會面交往的建議 (一)酌定會面交往 建議事項 範例  酌定會面交往(一般會面交往) 建議: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為一般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較符合未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 酌定會面交往(分階段會面交往) 建議: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為分階段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較符合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 酌定會面交往(監督會面交往) 建議: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為監督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較符合未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建議理由 範例  ⋯審酌未成年子女因兩造離婚後分住兩地,致無法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恐因欠 缺父愛或母愛而影響其人格正常發展,本會參照善意父母原則及子女意思尊重原

75 第二部 實務篇
則,認為現階段宜有明定聲請人以一般(或尊重子女意願)會面交往方式與未成 年子女會面交往之必要,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 ⋯審酌未成年子女因兩造離婚後分住兩地,已有相當時間(已逾三至六個月以 上)未曾與聲請人會面交往及共同生活,導致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間不免較為陌 生與生疏,本會參照善意父母原則及子女意思尊重原則,認為現階段宜有明定聲 請人以循序漸進(或採分階段)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必要,使未成年子 女能逐漸適應,恢復親子關係,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 ⋯審酌聲請人因涉及家庭暴力事件,且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已有相當時間(已逾三 至六個月以上)未曾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本會參照善意父母原則及子女意思 尊重原則,認為現階段宜有明定聲請人以監督會面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 必要,使未成年子女能消弭不安全感,恢復親子關係,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 利益⋯

兒權公約第  條、第  條及第  條均已明確揭示父母共同參與兒童成長的責任、 孩子有權與未同住的父母保持聯繫與互動的重要性;因此,社工人員如發現未同住 父母有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之必要時,宜向法院提出明定未同住父母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期間的建議。

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建議理由 範例  ⋯審酌未成年子女○○○為滿  歲之人,有相當之自主及判斷能力,且未成年 子女○○○於訪視時,明確表達現階段與相對人會面交往之意願,並詳細說明拒 絕與相對人會面之具體原因,本會參照善意父母原則及子女意思尊重原則,認為 宜尊重未成年人子女意願變更與相對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較符合未成年子 女之最佳利益⋯  ⋯審酌兩名未成年子女現年分別為  歲及  歲,具備良好口語表達能力,能清 楚表達自我意願,且未成年子女於訪視期間,明確表達因對聲請人過往吸毒(或 酗酒)等脫序行為迄今仍深感害怕,拒絕在聲請人出獄後與其會面交往,本會參 照善意父母原則及子女意思尊重原則,認為宜變更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審酌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家親聲字第○○○號民事裁定已審酌未成年

76 注意事項
(二)變更會面交往 建議事項 範例  變更會面交往(有必要) 建議:變更聲請人(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較符
 變更會面交往(無必要) 建議:變更聲請人(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難謂

子女○○○最佳利益,酌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復經本 會訪視兩造及未成年子女後,發現相對人依此方式執行會面交往並無任何窒礙難 行之處,且亦未發現相對人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情狀,本會參照善意父母原 則及子女意思尊重原則,認為變更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難謂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注意事項 社工人員訪視時,如發現未同住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明顯有不利於未成 年子女之具體行為時,如家暴、兒虐、性剝削及妨害性自主案件繫屬地檢署偵查或 法院審理中時,宜向法院提出變更未同住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期間 的建議。

女之訪視。

僅訪視到一造當事人時

議法院通知該造接受合作父母親職教育課程。

僅撰寫一位或全部未成年子女訪視報告,不做 本案建議,但可建議法院保密訪視內容、或指 派社工人員陪同出庭、或建議依職權選任程序 監理人等。

 僅完成一造及未 成年子女訪視, 但對造為本國 籍配偶未能完 成訪視。

聲請人稱相對人因離家 多年未返、已通報失蹤 人口、不知去向或未曾 返家等情,但社工人員 已完成聲請人及未成年 子女訪視時。

僅撰寫該造及未成年子女之訪視報告,不做本 案建議,但可建議法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所在, 如經法院查詢並取得相對人聯繫資料,並經法 院函文通知後,即可再行安排訪視等。  僅完成一造及未 成年子女訪視, 但對造為外籍配 偶未能完成訪 視。

聲請人稱相對人為未歸 化或已歸化之外籍配偶 因離境多年未返,但社 工人員已完成聲請人及 未成年子女訪視時。

可撰寫該造及未成年子女訪視報告,並提出對 本案之建議:「聲請人雖無不適任親權人之事 由,但因未能訪視相對人,請法院依職權調查 相對人出入境記錄,如確認相對人已離境多年 迄今未返,本會建議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由聲請人單獨任之」或「聲請人雖無不適任親 權人之事由,但因未能訪視相對人,請法院依 職權調查相對人出入境記錄後,自為裁定」等。

77 第二部 實務篇 貳、不宜建議的情況 項目 訪視狀況 處理原則  僅完成一造之訪視
(含在監服刑、收容、 拘留及戒治等) 僅撰寫該造訪視報告,不做本案建議,但可建
 僅完成未成年子
僅訪視到一位或全部未 成年子女時(含保護安 置、收容、感化等)
 僅完成兩造之訪視 僅能訪視兩造當事人, 但未訪視到未成年子 女時(含保護安置、居 住外縣市求學、住校未 返等) 可撰寫兩造訪視報告,並提出對本案之建議: 「兩造雖無不適任親權人之事由,但因未能 訪視未成年子女,請法院參考未成子女訪視 報告後,再自為裁定」或「相對人雖無改定 親權之必要,但因未能訪視未成年子女,請 法院參考未成年子女訪視報告後,再自為裁 定」或「建議法院通知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 接受合作父母親職教育課程或接受免付費心 理輔導或諮商」等。

雖能訪視到兩造當事 人,但因為無法觀察未 成年子女與未同住父  母之一方間親子互動情 形時(如超過三個月 (含)以上未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者等)。

 未成年子女無法 完整表意 雖能訪視兩造及未成年 子女,但因未成年子女 無法完整表意時(如  歲稚齡兒童、或受同住 照顧者或家人離間、 或因發展遲緩、身心障 礙、罕見疾病等)。

兩造當事人無法 完整表意 雖能訪視到兩造及未成 年子女,但因兩造或其 中一造當事人無法完整 表意時(如身心障礙、 智能障礙、精神障礙、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 告、毒藥酒成癮等)。

兩造當事人或一 造涉及保護令

雖能訪視到兩造及未成 年子女,但因兩造當事

可撰寫兩造訪視報告,並提出對本案之建議: 「兩造雖無不適任親權人之事由,但因未能觀 察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方間之親子互動,建議 法院另行安排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方會面交往 或依職權指派人員就特定事項為調查後,自為 裁定」等。

可撰寫兩造訪視報告,並提出對本案之建議: 「兩造雖無不適任親權人之事由,但因未成年 子女無法完整表意,建議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 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或依職權指派人 員就特定事項為調查後,自為裁定」等。

可撰寫兩造訪視報告,並提出對本案之建議: 「聲請人(相對人)因無法完整表意,建議法 院依職權指派人員就特定事項為調查後,自為 裁定」等。

「聲請人(相對人)因涉及保護令事件,建議 法院依職權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後,自為 裁定」等。

78  無法完整訪視


事件
人或其中一造涉及保護 令事件時(如緊急保護 令、暫時保護令和通常 保護令未經駁回、撤銷 或撤回等)。 可撰寫兩造訪視報告,並提出對本案之建議:
 兩造當事人或一 造涉及家內妨害 性自主案件 雖能訪視到兩造及未成 年子女,但因兩造當事 人或其中一造涉及家內 妨害性自主案件時(如 違反刑法第  條強制 猥褻及強制性交偵查未 起訴、審理未確定等)。 可撰寫兩造訪視報告,並提出對本案之建議: 「聲請人(相對人)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建 議法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偵查(審理)卷證後, 自為裁定」等。

誰的個人狀況比較好,如身心狀況、經濟資力、社會資源、居住環境以及親權意願等之外;尤其 更要比較父母誰的親職能力適合照顧撫育未成年子女,包括父母過去和現在對未成年子女照顧及 親子互動關係誰比較好,以及誰提供的親職時間比較多等,綜整酌定親權訪視報告範例如下:

自己最近因壓力大有十二指腸潰瘍狀況,目 前皆有服藥控制,另外聲帶長繭已開刀治療, 目前溝通對話上皆無問題,除此之外本身還 患有○○症,先前因此症狀影響視力的情形 較為嚴重,但現在已經恢復許多,僅須服用 類固醇、注意不要復發就好。本身無任何精 神疾病紀錄。

相對人表示,公司會定期讓自己進行健康檢 查,自述僅有一些紅字,醫生也僅囑咐要多運 動,不影響日常生活,過去亦無特殊疾病或精 神疾病紀錄。社工員觀察到相對人眼睛有大小 不一致情形,相對人表示係因其於  歲時曾發 生車禍,當時有進行右眼神經移植手術,導致 目前右眼不易閉合,但並不影響自己之視力與 生活。

聲請人

聲請人表示,目前於公司擔任經理有  年 時間,工作時間為早上  點半至下午  點 半,只是通常會加班至晚間  點才能返

相對人表示,自己目前為高階職員,目前 就職不到半年時間,工作時間為早上  點 至下午 

點,不須加班,月排休  天,

千元之薪資。目前主要

79 第二部 實務篇 第三節 酌定親權報告範例   社工人員在撰寫酌定親權訪視報告時,要著重在比較父母雙方各項條件的強弱,除比較父母
壹、父母身心狀況 聲請人 相對人 聲請人表示,公司會安排員工做健康檢查,
貳、父母經濟狀況
相對人 
家,原則上只要見紅就休假,但還是須視 工作情形而定,但近  年休假已經較為穩 定,至少週日必定都會休假,每月基本薪 資為  萬元,如果加獎金有可能可以到  萬元不等。  自述目前每月固定負擔房租  千元,以及 其他一般生活開銷費用,保險則每年繳交 約  萬多元,今年亦有協助未成年子女負 擔補習費  萬多元等,本身名下有一棟共 有的房屋,以及一部汽車,另外也有儲蓄, 每月另須償還房屋貸款  萬  千元,自述 目前自己生活上都夠用。 
、 
每月約能有  萬 
負擔每月一般生活開銷,以及未成年子女 學校註冊費、未成年子女每年  萬  千元 之保險費用等等,自述原本未成年子女補 習費用皆為自己繳交,只是今年的補習費 真的比較多,所以這次才會請聲請人協助 繳交。  自述名下有汽、機車各一部,少許存款, 無負債,目前收入扣除支出皆尚可度日; 而房貸皆由聲請人負擔,雖兩造分居後, 聲請人曾表示未來由兩造各負擔一半貸 款,但因自己真的無法負擔相關費用,所 以先由其繳交房貸。

供協助,且自己在○○有很多朋友,可協助 接送未成年子女或是暫時居住皆無問題,就算 自己臨時有經濟上需要周轉,也有朋友可以幫 忙,自認支持系統尚屬充足。本身無領取任何 社會福利補助。

相對人表示,社會局社工曾表示可以協助申請 補助,未來相對人母親、哥哥姊姊等人也都可 以提供經濟協助,只是自己個性上比較不喜歡 麻煩他人,所以過去未曾與其等借錢週轉。目 前未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

相對人

聲請人表示,兩造於○○年結婚,婚後育有一 子即本案未成年子女,自述其實以前就有計 畫要離婚, 年前又覺得兩造真的在想法上差 異太多,剛好當時又適逢許多朋友相繼過世、 自己身體狀況不好等情形,在種種綜合因素底 下,自認為雙方實際上已經不可能再繼續生活 下去,因此僅是單純不願再與相對人在一起而 期望能離婚。然而因為相對人對於離婚條件想 法不同,所以自己才只好向法院訴請離婚,自 認為到越老才談離婚,只會讓兩造怨念更深, 所以期望能盡快處理。

相對人表示,兩造於○○年結婚,婚後育有一 子,聲請人在  年前外遇,所以表示要離婚、 說想要自由等;當時是透過聲請人與外遇對象 對話發現,事後聲請人父母怕聲請人遭外遇對 象騙錢,才要求自己先將聲請人的錢領出、留 下幾萬元供聲請人使用,而後聲請人也才承認 其外遇情事,並一直說自己哪裡做不好、要求 要離婚等。最後兩造因無法協議,聲請人才訴 請離婚,但自述明明是聲請人的錯,卻搞得好 像是要休掉自己似的,所以後來在相對人表哥 建議下,也反訴離婚。

80 參、父母社會資源 聲請人 相對人 聲請人表示,家人皆居住於○○,家人皆可提
肆、父母婚姻狀況 聲請人
伍、子女未來居住環境 聲請人 相對人 聲請人表示,目前居所僅係自己暫時居住使 用,未來自己會再搬遷住家,預計在○○區尋 找更大的房子,或是視未成年子女就學地點再 決定搬遷地點。 相對人表示,未來希望能賣掉目前兩造共有之 房屋,換成較小之房屋居住,如此一來負擔也 較小;至於住所目前則仍在尋找,暫時沒有進 一步動作,所以仍暫會居住於兩造住所。 陸、父母親權及探視權意願 聲請人 相對人 聲請人表示,自認為未成年子女目前主要的任 務就是讀書,自認為在未成年子女學習這件事 上不會有太多的意見,且兩造對教育的概念是 相對人表示,由於聲請人讓自己與未成年子女 都感到很害怕(聲請人每次來情緒都很高漲、 講話也大聲),甚至聲請人每次一會來就會對

都一起尊重未成年子女,因此只要相對人不要 提出太離譜的要求,且是為未成年子女著想, 自述都可以接受,因此希望未來能由兩造共同 行使親權。至於主要照顧者部分,自述如果 自己可以轉換職業,當然由自己照顧未成年子 女較好,只是目前暫無轉換跑道的可能,如果 角色對調,由相對人去賺錢、自己照顧,自認 當然沒有問題,甚至屆時自己也會鼓勵未成年 子女盡量多與相對人會面、互動,又加上過去 自己勤奮工作賺錢養家,所以未成年子女實際

女講話」等語,未成年子女也曾表示聲請人曾 對其說「聲請人的錢要用來打官司、不會給未 成年子女」,所以自認為根本就無法與聲請人 共同行使親權。自述自己與未成年子女目前只 希望能過安定的生活,未來由自己與未成年子 女討論其相關事務即可,且自認為也比聲請人 更了解未成年子女、明白其感受或是清楚如何 避免與其發生衝突等,自己也都會婉轉與未成 年子女討論、溝通,因此認為自己較適合當親 權人。

柒、父母親職能力

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照顧狀況 聲請人 相對人 聲請人表示,未成年子女於○○出生,起初 便是兩造與未成年子女三人共同生活,約在 未成年子女  歲之後買下兩造名下共同持有 的房屋,才搬至該址居住至今。過去自己拼 命賺錢養家,相對人則是在與家人合夥之事 業中工作,當時相對人便會帶未成年子女一 起前往上班;而過去相對人在未成年子女部

 歲之前居住於娘家,後來兩造購屋,兩造才 與未成年子女一同遷至目前住所居住至今。 過去未成年子女所有事務皆由自己處理,例 如接送上下學、當學校志工、盡力關心未成 年子女在校狀況等,但聲請人又會認為自己 這樣是在干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而過去聲 請人則幾乎完全不會主動協助未成年子女之 事務,皆是要自己要求才會幫忙 ( 例如簽署

學 ( 為了節省學費 ),但實際上聲請人又稱 其太忙碌,所以無法幫忙。

暫時居住於目前住所,而未成年子女希望就

81 第二部 實務篇
上也多由相對人照料,因此其母子感情也較親 近,故自己對此也無話可說;因此自己希望能 由兩造共同行使親權,並先由相對人擔任主要 照顧者。 自己說「我不想跟你講話、我是要跟未成年子
分不太喜歡與他人分工,因此除非未成年子 女主動問問題 ( 如詢問數學 ),或是真的出 了甚麼狀況,相對人才會告知自己,自認為 過去自己在家中的角色比較像黑臉,也因此 導致未成年子女小時候與自己互動較不深。 相對人表示,未成年子女於○○出生,在其
聯絡簿 ),又聲請人雖口頭稱可以幫忙教數
二、父母有無善意父母內涵 聲請人 相對人 聲請人表示,未來會在○○租賃更大的住所, 地點則是未成年子女就學地點而定,升學部 分自述有與未成年子女補習班老師討論,請 相對人表示,未來在覓得新住處之前,仍會
讀○○高工,只是以其成績來看,其要更加

已約有百萬元,故應可以負擔相關費用。

努力才行,而自己比較傾向未成年子女至少 能好好照顧好自己、不要變壞就好,自己對 學業並沒有那麼要求,至於教育費用,未來 自己會升遷,因此屆時也可以再進行儲蓄。

過多互動,但其等對話自然平和,未成年子 女亦可以聽從相對人之安排與本會單獨進行 訪談,故本會評估,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之 互動應屬自然。

82 其老師另外擬定新的教學方式,認為未成年 子女對於生物較有興趣;至於教育費用部分 自己從未成年子女出生至今皆有存款,至今
三、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親子互動 聲請人 相對人 因聲請人目前並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故本 會並無法觀察其與未成年子女之互動。 就本會訪視觀察,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雖無
捌、父母族群及文化 聲請人 相對人 聲請人無涉及族群或多元文化之特殊情事。 相對人無涉及族群或多元文化之特殊情事。 玖、父母照顧子女有無不當情事 聲請人 相對人 聲請人無對未成年子女有不當情事 相對人無對未成年子女有不當情事 拾、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一、親職能力 (一)兩造皆自述目前身心狀況穩定,惟就聲請人陳述,其目前仍較需穩定追蹤身體狀況、避 免復發,故就聲請人實際健康狀況穩定度,建請鈞院可依職權調閱相關資料衡酌之。 (二)在經濟能力部分,兩造目前則皆自述有穩定之工作收入,就兩造目前實際經濟狀況而論, 確實應以聲請人之經濟能力較相對人有餘裕,但目前兩造皆自述有可用之親友支持系統 可以提供必要之經濟、照顧支持,因此就現階段而言,本會評估兩造皆應有行使親權之 能力。

天,而聲請人自述

點才能返家,原則上只

年至少週日必定都會休假等語,本會評

惟因為目前未成年子女已年約  歲,其已不須成人在旁密切照顧,兩造目前對於未成 年子女生活、就學狀況亦皆可掌握,因此本會評估認為兩造皆應尚可發揮合宜之親職 功能。

三、照護環境

就兩造所述,其等未來皆有搬遷之計畫,因此本會無法就其等未來居住處所環境進行 評估。而目前相對人住家為兩造名下共同所有,住家為巷弄內之並排式透天厝建築, 室內採光可,一樓客廳放置有許多鞋盒,但皆排放整齊,整體不影響行進動線。

(二) 而未成年子女房間內略有部分雜物散置,較難屬整潔,惟就本會了解,未成年子女已 與此住所居住十數載,又此住所尚無明顯之危險物品,生活便利性可,故本會仍評估 此住所應適宜做為未成年子女未來居住使用。

四、親職意願

(一) 就本會訪視了解,兩造目前皆有行使親權之意願,而雖聲請人傾向由兩造共同行使親 權,但考量兩造目前涉有保護令案件,恐有權力不對等之問題,且就相對人自述過往 兩造實難以溝通取得共識,因此本會認為,本案恐較難以共同親權為之。

在會面交往部分,兩造都傾向由法院制定明確之會面探視時間,惟就兩造所述之會面

83 第二部 實務篇 二、親職時間 (一)相對人自述工作時間為早上  點至下午 、 點,不須加班,月排休 
工作時間為早上  點半至下午  點半,只是通常會加班至晚間 
要見紅就休假,但還是須視工作情形而定,近 
估就兩造所能提供之時間而論,應是相對人較可以配合未成年子女相關作息。 (二)
(一)
(二)
交往規劃,聲請人之期待符合一般過夜留宿型會面之方案,應屬合理,而相對人雖自 述明白聲請人有會面權益,然其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與補習情形,故在會面探視上 較有限制,本會評估雖相對人之會面探視較有限制,但考量未成年子女現年  歲, 其可清楚陳明自身想法意願,綜合未成年子女之表意(對與聲請人之會面意願較為消 極),本會評估認為雖相對人在會面探視上較有限制,但亦尚不至於有非善意父母之 積極負面行為。

(一)聲請人表示,未來會在○○區租賃更大的住所,地點則是未成年子女就學地點而定,升 學部分其自述有與未成年子女補習班老師討論,請老師另外擬定新的教學方式,認為未 成年子女對於生物較有興趣,因此也許可以考取○○大學附屬高級農業學校,認為如此 一來未成年子女身邊都是有共同性向的夥伴,學習才不會孤單;至於教育費用部分自己 從未成年子女出生至今皆有存款,至今已約有百萬元,故應可以負擔相關費用。

(二)相對人表示,未來在覓得新住處之前,仍會暫時居住於目前住所,而未成年子女希望就 讀○○高工,只是以其成績來看,其要更加努力才行,而相對人自述比較傾向未成年子

建議:由相對人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 理由:就本會訪視了解,目前兩造皆有行使親權之意願,亦應皆具擔任親權人之能力,惟在各 項能力比較後,本會評估認為目前兩造恐較難共同為親權人,就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之陳 述,過去確實係多由相對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雖聲請人自述有其苦衷,但 訪談中其亦表達目前因工作關係,即使共同行使親權,亦恐較難以親自照顧未成年子女, 加上未成年子女目前  歲,亦可以明確表達其受保護教養之意願,因此綜合前述,本 會評估認為,本案應由相對人單獨擔任親權人為宜,建請 鈞院斟酌裁量之。

84 五、照顧計畫
女至少能好好照顧好自己、不要變壞就好,相對人對學業並沒有那麼要求,至於教育費 用,未來相對人將會升遷,因此屆時也可以再進行儲蓄。 六、親權建議及理由
七、會面探視方案之建議及理由 建議: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理由:考量未成年子女年滿  歲,已有具體陳述自身意願之能力,其對於會面一事明確表達 不希望過夜、也不希望時間太長等語,然其並未完全排斥與聲請人會面,故建議 鈞院可 曉諭未成年子女盡量配合會面交往之安排,並尊重其意願後,裁量合宜之會面探視方式。

第四節 改定親權報告範例   在訪視報告撰寫上,常發現有社工人員以酌定親權比較各項親職條件強弱的方式去撰寫改定 親權的報告,這是錯誤的,因為改定親權是著重在相對人是否有疏於保護教養或不利未成年子女 之具體情事,而不是去比較兩造雙方各項條件之強弱優劣;因此,社工人員在撰寫改定親權報告 時,如果相對人並無構成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要件時,如對未成年子女為家暴、虐待或疏忽、 妨害性自主、性剝削等行為、或妨礙未成年子女與非親權人或非主要照顧者為會面交往時,就不 能因聲請人單方指稱的原因或因審酌其親職條件明顯優於相對人等情,就向法院建議改定親權去 變動未成年子女現有的照顧環境。綜整改定親權訪視報告範例如下:

人母親也要照顧相對人姪子們,所以認為相對人母親年紀較大,已難協助未成年子女們的 照顧責任,而相對人疑似在酒店上班,根本無法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們,故經過思考後, 自認為改由自己單方行使親權比較佳,這樣也才有辦法去申請政府補助,來照顧小孩。

聲請人表示,兩造離婚至今,未成年子女都是自己和相對人母親一起在照顧,所以沒有會 面的問題。而相對人回家探視未成年子女們時間非常不固定,每一次的探視時間也不長, 頂多不到一天,相對人便又離開。

三、過去到現在對於給付扶養費之情形 聲請人表示,離婚時相對人曾表示願意每月支付  千元之扶養費用給自己及未成年子女們, 然而後來其表示經濟狀況不佳,至目前為止,相對人僅陸陸續續給自己總共  千元之費用。

四、過去到現在與子女間之親子互動情形 聲請人表示,自己跟未成年子女的互動和感情很好,每天都會講很多話。

85 第二部 實務篇
壹、聲請人(非親權人) 一、聲請改定親權之原因 聲請人表示,考量相對人在離婚後根本沒有支付扶養費,又甚少返家探視小孩,加上相對
二、過去和現在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情形
五、如改定親權後子女照顧計畫是否可行 聲請人表示,改定親權人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照顧都不會變動,所以沒有擬定什麼特 別的子女照顧計畫,就跟現在一樣。 六、過去到現在個人狀況有無變化 聲請人表示,兩造於  年  月底協議離婚,當時約定由相對人單方行使親權,但因為 相對人於他處工作、生活,表示要先安頓好其自身生活,故希望把未成年子女們交給我先 照顧,結果這一照顧就是  年,自己現在雖然有男友,但沒有再結婚的打算,就是先把小 孩照顧好就好。

七、過去到現在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狀況 聲請人表示,對未成年子女是採比較民主和放任的方式,不會打罵。

八、過去到現在對未成年子女有無不當行為 聲請人表示,沒有對未成年子女有任何不當的言行。

一、對改定親權之意見 相對人表示,聲請人是因為拿不到扶養費用,才會去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人。

二、相對人過去到現在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情形 相對人表示,自己每個月都會回來探視未成年子女們  至  次。

三、相對人過去到現在對於給付扶養費之情形 相對人表示,兩造離婚後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但相對人每月都會支付  千元扶養費 用給相對人之母以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

四、相對人過去到現在與子女間之親子互動觀察 相對人表示,自己對未成年子女們目前生活情形與需求亦有所了解,感情很好。

五、如改定親權後對於探視與給付扶養費之規劃 相對人表示,如果法院改定親權人給聲請人,自己還是會繼續負擔每個月  元的扶養 費,也會不定期返家探視未成年子女。

六、過去到現在個人狀況有無變化 相對人表示,與聲請人於  年  月  日結婚,婚後育有  名未成年女子,但婚姻期間 因為聲請人有結交男友情形,故兩造於  年  月  日離婚,並協議由相對人單獨行使

86
貳、相對人(親權人)
未成年子女們之親權,但未成年子女是請聲請人幫忙照顧。 七、過去到現在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狀況。 相對人表示,對未成年子女們並沒有疏忽照顧之情事, 八、過去到現在對未成年子女有無不當行為 相對人表示,聲請人有打麻將的習慣,所以相對人擔心支付之扶養費用會被聲請人拿去花 在打麻將賭博上,故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們之扶養費用交由相對人之母,由相對人之母支 出未成年子女們之生活所需。

時亦未發現其有明顯之疾病徵狀,評估聲請人應具擔任親權人之身心能力;而聲請人自

 萬  千元收入,且家中亦尚有聲請人父親、 妹妹等人可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們,目前聲請人家有○○○會固定提供相關協助,故本 會評估聲請人應具擔任親權人之能力。

慢性或精神方面之疾病,目前亦未服用任何藥物,而本會訪視觀察相對人外表並未有明 顯疾病特徵與外傷,四肢健全活動自如,也可正常與本會社工對談,其身心狀況並未有 影響行為能力之情事,而就經濟方面,相對人目前從事兩份工作,下午  點至  點從事 餐飲業約  年,而下午  點至上午  點從事保全,目前從事約  個多月,兩份工作都為 排休制,餐飲工作月休  天,保全工作月休  天,餐飲幹部每月收入約  萬  千元,保 全收入約為  萬初。相對人自述,目前名下無任何債務,財產部分在○○○有土地,支 出部分僅需負擔日常之生活費用與房租每月  千元,自述收支可以平衡;綜上,本會評 估相對人應有行使親權之能力。

二、親職時間

(一)聲請人表示,目前除月排休  天之時間較不固定外,其餘上班時間皆可與未成年子女們 之上下學時間做銜接,且目前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們之實際生活、就學狀況皆可掌握, 就本會了解,聲請人於兩造離婚後,也確實持續擔任未成年子女們主要照顧者,觀察其 與未成年子女們之互動亦屬自然、親密,故本會評估聲請人應可發揮合宜之親職功能。

87 第二部 實務篇 參、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一、親職能力 (一)聲請人表示,除近期因摘除輸卵管而曾住院外,其他身心狀況皆屬良好,社工人員訪視
述目前於飯店擔任房務人員,每月約能有
(二)相對人表示,有氣喘,但並未有影響生活之情況,目前之健康狀況良好,未有其他遺傳
(二)相對人表示,兩造離婚後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們之主要照顧者,但因聲請人與相對 人之母家住很近,都在同一個村莊,故相對人之母能夠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們。相對人 自述,每個月都會回到○○○探視未成年子女們  至  次,且有計畫攜未成年子女們至 ○○○就讀國中,並表示未成年子女們如至○○○就學,相對人可以就近照顧未成年子 女們,相對人之女友亦可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們,據本會社工訪視了解,相對人之女友 與相對人共同從事餐飲工作,上班時間為下午  點至上午  點;綜上本會評估相對人所 提供之親職時間與能力,目前應可滿足未成年子女們身心發展所需,但未來如未成年子 女們至○○○就讀國中時,因晚間相對人與其女友皆因工作因素而無法照顧未成年子女 們,故其未來親職時間之規劃恐待衡量。

三、照護環境

(一)聲請人表示,目前住家為巷弄內之房屋,鄰近住家多為○○○,住家室內採光不佳、通 風可,因雜物散置,整體環境略顯雜亂,而目前聲請人住家鄰近小學,但距離○○○鎮 鬧區、醫院等,須開車  分鐘以上之車程,生活便利性一般。

(二)相對人表示,目前未成年子女們與聲請人共同居住,但聲請人之住家位於○○○,因轄 區因素故無法實際了解其照護環境,而相對人自述,未來如攜未成年子女們至○○○就 讀國中,會再另尋租屋處,但會選擇在○○○的地方。

養責任、亦較難期待相對人有具體、妥善之扶養計畫,故聲請人期望改為其單方行使親 權;目前聲請人亦不排斥相對人返家探視未成年子女們,且其認為相對人母親家就在附 近,如有必要,未成年子女們亦可至相對人母親家會面,故本會評估聲請人未來仍應有 持續扮演友善父母之可能。

(二)相對人表示,期望還是由自己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們親權,因聲請人目前有男友,如聲 請人行使未成年子女們之親權,會擔心聲請人之男友不照顧未成年子女們,因在離婚之 前,聲請人就有因找男友而兩個月沒有照顧未成年子女們的情況發生。而就會面探視的 部分,相對人自述並未限制聲請人探視未成年子女們,聲請人隨時都可以前來探視未成 年子女們,亦可將未成年子女們帶回家過夜。綜上評估相對人仍有行使未成年子女們親 權之意願,對於會面交往方面態度理性。

88
四、親職意願 (一)聲請人表示,由於擔任未成年子女們實際照顧者,且其認為相對人亦未依約負起相關扶
五、照顧計畫 (一)聲請人表示,未來仍會繼續於目前住所居住,而針對未成年子女一,目前已經有專門教 導跆拳道及空手道之老師表示可以讓未成年子女一於國中階段住校訓練,目前未成年子 女一也同意此項計畫,而未成年子女二則沒有較明顯之興趣及規劃,因此自己會再視狀 況做安排,自認為目前生活規劃部分還沒有想太遠,但是未成年子女們能讀到甚麼程度, 自己都會盡量協助。本會評估,聲請人雖僅有較初步之教育規劃,但其想法皆尚屬合理 可行。 (二)相對人表示,目前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們主要照顧者,但因聲請人有打麻將賭博之習 慣,故扶養費用相對人是支付給相對人之母,由相對人之母負責未成年子女們之生活開銷, 而未來相對人有計畫攜未成年子女們至○○○就讀國中,因○○○之環境比○○○好,

也能夠就近照顧未成年子女們,並會尊重未成年子女們之就學意願,綜上評估相對人對於未成 年子女們教育方面已有初步之規劃與構想,但就其照顧方面規劃則有待商榷。

未成年子女們希望訪視內容及意願都能夠保密不要給父母看,只給法官看。

建議:相對人顯不適任親權人,建議改由 聲請人單獨行使親權。 理由:兩造離婚後雖協議由相對人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們之親權,但相對人卻將未成年子女們 交由聲請人照顧撫育至今,加以相對人過去以來並未定期支付扶養費用,甚至鮮少返家 探視未成年子女們等情,明顯欠缺親子互動,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們之扶養照顧及身心發 展;反觀聲請人自未成年子女們出生迄今,均為未成年子女們之主要照顧者和陪伴者, 與未成年子女們間之親子關係緊密且正向,因此,本會參照主要照顧者原則、繼續性原 則及子女意思尊重原則,認為本案未成年子女們之親權,宜改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較符 合未成年子女們的最佳利益。

八、會面探視方案之建議及理由 建議:尊重未成年子女們的意願 理由:未成年子女們未來對於與相對人會面探視並不排斥,但因為相對人返家時間較不固定, 且過往會面也沒有受到阻撓,因此,本會參照子女意思尊重原則,認為本案有關會面交 往之方式、期間,宜尊重未成年子女們之意願,較符合未成年子女們的最佳利益。

89 第二部 實務篇
六、未成年子女意願
七、改定親權之建議及理由

情形,以及瞭解子女與父母間之親子關係和互動情形外,更要特別瞭解子女與非親權人或非主要 照顧者的會面交往執行情形,以及兩造是否有疏於保護教養或不利未成年子女之具體情事,再審 慎評估未成年子女之真意,才能提出親權歸屬的具體建議;另外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出庭、是否 須由社工人員陪同,以及是否選任程序監理人等部分也要提出建議;綜整未成年子女訪視報告範 例如下:

壹、子女現況與回答問題的能力

一、子女一今年  歲  個月、子女二今年  歲  個月,皆具口語表達能力。

住在○○○,但是後來爸爸便未與兩人及媽媽同住,故大概在兩人分別於就讀幼兒園大班與中 班時,兩人就與媽媽一起搬到目前住所居住至今,兩人過去只知道爸爸住在○○○,但是不知 道爸爸實際住在哪裡;而目前生活上都是由媽媽及媽媽家人協助,但是爸爸偶爾回來時,也會 給兩人零用錢,或是帶兩人出去吃飯。

90 第五節 未成年子女訪視報告範例   社工人員在撰寫未成年子女訪視報告,除著重在子女的年齡、表意能力、過去和現在受照顧
二、子女們自幼迄今均與聲請人同住,聲請人為主要照顧者。 三、子女們皆願意表達其受監護意願、被照顧經驗及與被照顧者間互動情形。 貳、子女受照顧的狀況 未成年子女們表示,過去兩人多與媽媽、外祖父及阿姨、表弟們同住,兩人最早是與爸爸媽媽
參、子女與父母的互動狀況 未成年子女們表示,目前只知道爸爸媽媽因為離婚而在法院有些事情,但是兩人並不清楚詳情; 之前只有社工阿姨有說過會有社工再到家裡訪問,但是媽媽跟爸爸都沒有提過這些事情;而以 前爸爸媽媽蠻常吵架、甚至打架,但兩人也忘記他們到底是發生甚麼事情,目前由於爸爸回來 較少遇到媽媽,所以目前也較少爭吵。 肆、子女與父母的會面交往狀況 未成年子女們表示,爸爸五月時有回祖母家中,因此有把兩人接過去過一夜(通常爸爸回家都 會接兩人過來過一夜),通常爸爸會帶兩人去買東西,或煮東西給兩人吃,晚上在祖母家,兩 人也會跟爸爸一起睡覺;而再前一次的會面大概是在今年的一月,當時因為運動會,所以爸爸 有回來。未成年子女們表示,爸爸通常很少主動打電話回來,如果打回來,通常爸爸都是為了 告知其甚麼時候會回家。

未成年子女們表示,以前爸爸媽媽會打架與吵架,但兩人不知道原因是甚麼。

未成年子女們表示,通常兩人身心需求都可以被媽媽滿足;未成年子女一另外表示,通常需求 都可以被滿足,只是常待在家裡,偶爾會覺得比較無聊。

捌、子女對自己被管教的狀況

未成年子女們表示,如果兩人不聽話,爸爸在兩人講不聽時會提高音量,但不會打人;而媽媽 會先講道理,說兩人哪裡做錯了,但是如果兩人繼續這樣做,媽媽就會採取放任、不理會兩人 的方式處理。

未成年子女們目前僅依稀知道兩造在法院處理事情,且與其等過往離婚、監護權等有關,但實 際詳情,未成年子女們並不甚清楚。

91 第二部 實務篇 伍、父母對子女可能造成的身心影響
陸、子女對自己身心狀況的評估 未成年子女們表示,認為兩人身心狀況皆屬正常。 柒、子女對自己身心需求滿足的評估
玖、子女對本案訴訟的瞭解程度
拾、子女對未來受照顧意願及期待 未成年子女們目前僅能概略理解親權之意涵;但表示並不是因為討厭爸爸,只是因為平常大多 都由媽媽負責照顧兩人,加上兩人對於目前現狀也相當習慣,也喜歡由媽媽來照顧兩人,因此 才會希望能由媽媽當親權人。 拾壹、子女對未來探視時間與方式的期待 未成年子女們表示,之後大概每 、 個月都可以到祖母家中與爸爸見面,如果爸爸隨時想來 看兩人,兩人也都不會排斥。 拾貳、子女對訪視報告內容保密的意願 訪視內容,未成年子女不同意公開,僅提供給法官參考。 理由:未成年子女們擔心爸爸和媽媽看到後會傷心,所以不希望公開 。

(一)未成年子女之陳述能力評估

未成年子女們目前皆具語言表達能力,可清楚陳述其等想法及意願。

(二)訪視時之心理、情緒及專注情形評估

未成年子女們受訪時態度專注,情緒穩定。

(三)訪視時之外顯行為表現評估

未成年子女受訪期間無特殊外顯行為表現。

(四)未成年子女意願表達之真實性評估 未成年子女們單獨於房間內訪視,且其等希望訪視報告內容保密,評估未成年子女們 之陳述應具可參考性。

(五)其他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協助事項 未成年子女表示無須任何協助。

二、未成年子女對由誰擔任親權人之意願: (一)未成年子女,明確表示希望由 媽媽 來擔任親權人。

(二)理由:因為平常大多都由媽媽負責照顧兩人、兩人對於現狀也相當習慣,也喜歡由 媽媽照顧兩人,因此才會希望能由媽媽當監護人。

三、未成年子女對未任親權人會面交往之意願:

(一)未成年子女,明確表示希望 爸爸 能尊重其意願之會面交往。

(二)理由:因為不會討厭爸爸,所以只要爸爸隨時想來看兩人,兩人也都不會排斥。

四、未成年子女對出庭與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

(一)未成年子女希望由社工人員陪同出庭向法官陳述其個人意見。

(二)未成年子女希望在法庭內向法官陳述其個人意見。

(三)未成年子女不希望法院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92 拾參、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 一、綜合評估

活照顧、娛樂休閒等相關事宜等。

發國民身分證、委託監護等相關事宜等。

(三)教育事項:如辦理就學登記或學籍(區)變更(可限定國小、國中、高中階段)、課後 安親、補習、才藝課程及助學貸款等相關事宜等。

(四)開戶事項:如辦理金融機構(銀行、郵局)開戶、帳戶及金融卡及存摺密碼、印鑑變更、 遺失補發、換取存摺等相關事宜等。

(五)補助事項:如請領各項社會福利補助、申請各種社會補(救)助(如身心障礙補助、特 境補助、及中、低收入戶補助等)等相關事項等。

(六)醫療事項:如一般醫療照護(如門診、急診等但不含器官移植或捐贈、放棄急救、人工 流產、結紮或類此之重大決定)、住院醫療(含但不限手術、住院、聘請看護、非緊急 性侵入性檢查等)、疫苗注射、健保卡申請、遺失補發等相關事宜等。

93 第二部 實務篇 訪視調查Q&A 壹、訪視調查的法律依據 一、酌定重大親權事項的內容有哪些?   依民法第  條第 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 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因此,重大親權事項,通常包括下列事項,均可由父母自行 協議約定哪些事項由共同決定,或由某一方單獨決定,但事後應即時告知對方,尤其是有關醫療 照護事項,包含住院、手術等情形,應於就醫後適時向對方說明未成年子女之醫療狀況;但如果 父母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就要向法院聲請酌定了。 (一)照顧事項:如指定住所地或居所地、同住照顧者、管教、懲戒、督促課業及一般日常生
(二)戶籍事項:如辦理戶籍變更、遷移登記(可限定特定縣市)、申請戶籍謄本、申請補(換)
(七)出國事項:如辦理移民、出國短期旅遊、簽證及申請護照、護照掛失、補發及保管等相 關事宜等。 (八)保險事項:如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眷保)轉(加、退)保等相關事宜、辦理子女商業保 險加保、退保、理賠等相關事宜等。 (九)財產事項:如對於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等相關事宜等。 二、何謂委託監護?須要向法院提出聲請嗎?   依民法第  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

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因此,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若因為種種因素事實上無法行使親權職責,可 於一定期限內委託父母以外之第三人代為行使。但委託監護人的職務,僅限於對未成年子女之身 心監護及有限之金錢或動產之管理職務等(例如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住居所之指定等),至於其 他如身分行為之同意權及財產行為之代理或同意等權限,則不得任意委託。另外辦理委託監護無 須向法院提出聲請或經社工人員訪視調查,只要委託人及受委託人須攜帶委託監護權同意書(須 將一定期間及委託事項逐條書明)、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至任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即可。

依民法第  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 全部或一部」;因此,所謂父母濫用親權的行為,是指父母濫用其對子女的身上照護及財產照護 等權利而言,包括積極的不當行使親權或消極的不盡保護教養之責等行為,在身上照護方面,例 如過度懲戒子女、使子女從事有害身心的工作、放任子女不為保護養育、父母品行惡劣(如遊蕩 不歸等)致生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或財產等;而在財產照護方面,例如不當管理、使用或收益 子女之財產、使子女不當負擔債務、非為子女的利益而將其財產加以處分或設定負擔等。至於停 止親權的範圍,得停止全部親權,亦得停止部分親權,如身上照護權、財產管理權、代理權、同 意權、教育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其中之一,但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因為是屬自然權 利非屬親權則不受影響,所以被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父母仍得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未經法院 裁定禁止會面交往就不可隨意限制或禁止。另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亦不因父母被宣告停 止親權而免除,仍須負擔扶養費用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時。

94
三、父母如受停止親權宣告後,還可以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嗎?
四、父母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全部親權時,由誰來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如法院僅宣告父母之一方停止全部親權時,則由他方繼續行使親權:如法院宣告父母雙方均 停止全部親權,則須設置監護人(民法第  條);因此,當父母均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後,如 有民法第  條第  項之法定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 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時,則依其順序來擔任法定監護人,不必向法院提出聲請;如果沒有法 定監護人,或者法定監護人不適合的話,就可以請法院從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中選定一位合適的人來當監護人(民法第  條第  項)。亦即未成 年子女如有法定順序之監護人時,法院就不得為子女最佳利益而選定監護人,僅在未成年子女已 經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形下,始得選任新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因故「均」不能行使親權(如父母雙亡、失蹤、長期服刑等),或父母死亡而 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的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則須設置監護人(民 法第  條)。因此,依民法第 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是由父母共 同來承擔和行使,如果父母僅有一方死亡或不能行使親權時,就是改由他方來行使親權,所以不 用設置監護人;因此,如果父母健在之一沒有依法被宣告停止全部親權或有其他不能行使親權之 具體情事時,例如;父母以外之第三人,包括祖父母或其他親屬就不能任意跳出來主張說自己要

社工人員訪視時為避免兩造當事人間之相互干擾,建議能與兩造約定同日期但不同時段分開訪視, 如一造可約定當日上午訪視,另一造則可約定當日下午訪視(但不要輕信當事人說會在旁邊聽就 好或不會干擾等詞,尤其當案件涉及保護令事件時,更應避免兩造同時在場一起受訪)。至於未 成年子女部分,因要配合兩造當事人之時間,建議社工人員應盡量以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或學校 放學後等時段為宜,且盡量能於兩造分開訪視時間,讓未成年子女能在場一起接受訪視,但如因 訪視時間過長,亦可約定兩次不同日期和時間之訪視,以順利完成訪視為目標。

事人聯繫資料?

 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健康狀況、犯罪前科、聯絡方式、

95 第二部 實務篇 五、父母未受停止全部親權宣告時,第三人可以主張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嗎?
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貳、訪視調查的工作流程 一、如兩造當事人仍同住時,社工人員要如何完成兩造及未成年子女的訪視?   實務常有兩造當事人訴請離婚、已離婚或為共同照顧未成年子女,但仍同住在一起之情形,
二、社工人員因無法聯繫某造當事人時,可否向法院以外之對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取得該造當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因此,社工人員對於當事人各項個人資料,包括姓名、
住居所地址、財務收入情況等資料之取得,均應遵守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所以,當社工人員無法 與某造當事人取得聯繫時,應主動向囑託法院負責之書記官聯繫,請其協助提供正確聯繫資料, 不宜透過對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處取得。 三、當事人如經聯繫未明確表達受訪意願或藉故拖延時,要如何處理?   社工人員除主動以電話和當事人取得聯繫外,亦可利用寄發「訪視調查服務說明書(如附錄 三)」至當事人所在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並請其能於期限內(一般約七日)主動與社工人員聯繫, 以利訪視時間之約定;如當事人藉故拖延(如經聯繫後遲未回覆訊息、或多次變更受訪日期等), 甚至對社工人員言語謾罵、無法聚焦等情形時,社工人員除再次釐清其受訪意願,降低當事人心

防外,如仍無法順利完成約訪,建議可將聯繫情形記載於「訪視回覆單(如附錄二)」請法院協 助處理,並應註明「如法院認有必要再行訪視時,得請法院勸諭當事人配合」,免生爭議。

法院對於當事人間重複聲請類案或反聲請同一事件或提起抗告,卻未能於函文中指明本次訪 視重點即重複發函囑託受委託訪視機構執行,導致社工人員必須重複訪視當事人而徒勞無功,當

之訪視表格和參考指標;因此,社工人員除做好聯繫工作外,應主動確認聲請人訴之主張與實際 請求是否相同,如有不符應即向囑託法院負責之書記官聯繫確認後,再行選用符合聲請人實際請 求之適當表格進行訪視。

六、未與子女同住之當事人如要求未成年子女要一起在場,才願意接受訪視,要如何處理?   實務常有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當事人(以下簡稱未同住方),要求未成年子女要一起在場 才願意接受訪視,或希望社工人員能代為協調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當事人(以下簡稱同住方), 導致訪視無法順利進行等情;因此,社工人員應向當事人委婉說明無法代為協調未成年子女到場 一起接受訪視,並請其能配合訪視,如未同住方仍不願意配合訪視時,社工人員則可利用訪視回 覆單(如附錄二)說明原因函覆法院協處;如未同住方同意接受訪視時,社工人員得於訪視調查 報告中載明,未同住方於訪視期間,因未成年子女無法在場一起接受訪視,故無法觀察親子互動 與生活照顧等情。

96
四、當事人重複聲請類案或提起反訴,要如何處理?
事人也怨聲四起。因此,社工人員除做好聯繫工作外,應主動向當事人及法院確認是否有相關親 子非訟事件或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同時繫屬法院,以免造成訪視困擾。 五、當事人訴之聲明與實際請求不同,要如何處理?   法院囑託受委託訪視機構時,多以聲請人所撰擬訴之聲明為公文主文,要求訪視機構據以訪 視,惟實務常見聲請人訴之聲明多有引用法條錯誤等情,導致受委託訪視機構無法正確引用適當
七、當事人因故不願意或不方便社工人員前往居家訪視或希望於外面處所(便利超商等)、或要 求用電話  視訊受訪時,要如何處理?   實務常有當事人據稱事故,不同意社工人員前往其住居所訪視,但同意在其他場所(便利超 商、速食店等)、或要求用使用電話  視訊進行訪視,此時,社工人員仍應向當事人委婉說明並 請其配合居家訪視,除本案因未涉及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或會面過夜事件(如給付扶養費),似 可不必前往當事人住居所進行訪視,以及因正當合理事故(如住家偏僻、工程整修、工作離境、 因病臥床住院、居家隔離)等情時,社工人員宜約定其他安全場所或改以電話  視訊進行訪視, 惟社工人員仍應於訪視報告中載明未前往當事人住居所訪視之原因,如因環境因素導致訪視調查 報告無法提出建議時,社工人員宜建議法院指派其他人員前往住居所訪視,以維護未成年子女最

佳利益。

八、當事人聯繫資訊有缺漏或無法聯繫時,要如何處理?   法院函請受委託訪視機構時,多會檢附聲請人之訴(聲請)狀,惟實務常見聲請人訴(聲請) 狀中所提供之聲請人(原告)、相對人(被告)戶籍地或住所地,以及聯繫電話多有不明或為空 號等情形,導致社工人員無從聯繫當事人進行訪視;故社工人員除做好當事人聯繫外,如遇有上 述情形應立即告知法院負責書記官,請其重新提供正確訪視地址及聯繫電話,避免延宕訪視期程。

及扶養費給付之情形,以及如相對人經法院宣告停止全部親權後,是否主張相對人給付 扶養費(請說明給付金額和方式)或得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請說明會面交往方式 和時間)等。

(二)相對人對停止親權之意見:指相對人對停止親權之意見與看法,以及相對人如經法院宣 告停止全部親權後,是否願意給付扶養費(請說明給付金額和方式)或與未成年子女為 會面交往(請說明會面交往方式和時間)等。至於相對人是否有積極的不當行使親權或 消極的不盡保護教養之責,訪視調查重點包括:

 在子女身上照護方面:有無過度懲戒、不當管教、身心虐待、家暴、使子女從事有害 身心工作、放任子女不為保護養育、不盡照顧義務、阻礙與未同住之父或母會面交 往、灌輸反抗、負面觀念及非理性情緒控制、父母品行惡劣(如遊蕩不歸等)致生危 害子女之身體、精神或財產等。

97 第二部 實務篇
參、訪視調查的要項及技巧 一、停止親權的訪視重點為何? (一)聲請停止親權之原因:指聲請人對於聲請停止親權之原因與動機,包括相對人有無濫用 親權及不當言行之具體事實、相對人過去和現在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會面交往
 在子女財產照護方面:有無不當管理、使用或收益子女之財產、使子女不當負擔債務、 非為子女之利益而將其財產加以處分或設定負擔等。  在子女身心健康方面:有無不當之特殊宗教儀式、種族偏見等不符社會觀感之言行, 或酗酒、毒癮、藥物濫用、不當碰觸等明顯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言行等。 (三)未成年子女對本案停止親權之看法:指未成年子女對於停止相對人全部或一部親權, 以及停止親權後是否希望與相對人為會面交往之看法與意願(請說明會面交往方式和 時間)。

二、酌定會面交往(交付)的訪視重點為何? (一)聲請酌定(變更)會面交往之原因:指聲請人對聲請酌定(變更)會面交往之原因與動 機,包括過去、現在及未來執行會面交往(交付)之方式、期間、地點及執行困難之處 等;如兩造曾有約定或業經法院裁定在案時(含暫時處分、暫定會面交往等),請註明 約定或裁定字號、內容。

(二)相對人對酌定(變更)會面交往之意見:指相對人對酌定(變更)會面交往之意見與看 法,包括過去、現在和未來會面交往(交付)之執行情形與執行困難之處。

(三)未成年子女對本案酌定(變更)會面交往(交付)之看法:指未成年子女對於過去、現 在和未來,對與聲請人為會面交往之看法與意願(請說明會面交往方式和時間)。

三、變更子女姓氏的訪視重點為何? (一)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之原因:指聲請人對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之原因與動機,以及相 對人過去和現在與未成年子女之實際狀況,如保護教養、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給付等情 形。

(二)相對人對變更子女姓氏之意見:指相對人對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之意見與看法,以及相 對人過去和現在與未成年子女之實際互動狀況,如保護教養、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給付等 情形。

(三)未成年子女對本案變更姓氏之看法:指未成年子女對於變更姓氏之看法與意願,以及是 否會因變更子女姓氏後造成之困擾等。

98
四、給付扶養費的訪視重點為何? (一)聲請給付扶養費之原因:指聲請人對聲請給付扶養費之原因與動機,包括兩造過去曾有 之約定或法院裁定案件之內容(請註明裁定字號),以及兩造遵守之情形和執行困難之 處,如聲請人過去和現在收受扶養費之金額、次數和催討扶養費之行為,以及未來主張 給付扶養費之金額等。 (二)相對人對給付扶養費之意見:指相對人對給付扶養費之意見與看法,包括兩造過去曾有 之約定或法院裁定案件之內容(請註明裁定字號),以及兩造遵守情形和執行困難之 處,如相對人過去和現在給付扶養費之金額、次數和未給付扶養費之原因與可能遭遇之 困難等。

撰寫訪視報告之參考?

的當事人業務秘密保守秘密的義務,因此,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及委託法院或主管機關基於重大公 共利益外,社工人員均不得為了完成訪視報告,而違反上述保密的規定與要求。

未成年子女於親子非訟事件及未成年人監護事件中,對於其受訪視之內容,有權請求社工人員或 法院依其意願公開、或僅對誰公開以及保密,但未成年子女陳述之意見或意願,如涉及當事人或 第三人隱私,除法律規定應提示當事人為辯論者外,法院得不揭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家事審理 細則第  條)。因此,社工人員在撰寫訪視報告時,原則上要尊重未成年子女對其訪視內容的保 密意願,除非訪視內容涉及當事人及第三人之隱私,如家庭暴力、虐待等不當行為、或父母交友、 醫療、健康及身心狀況等,如經揭露恐影響未成年子女與其父母親子關係時,社工人員即應於訪 視報告,向法院建議未成年子女報告應予保密或限制當事人閱覽。

三、 當事人如於訪視後,事後致電社工人員希望能補充、更正或刪除部分訪視內容時,要如何 處理?

99 肆、訪視調查報告的撰寫 一、不同訪視機構社工人員間,能否相互詢問或討論本案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受訪狀況,以作為
社工人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等規定,都有對執行訪視調查工作所知悉
二、未成年子女於訪視時,如向社工人員表示希望訪視報告僅對某一造公開或全部公開時,要如 何處理?   依兒權公約第  條第  項要求「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程序中,能夠依照法律之程序規 定,由其本人直接表達意見之機會」及第  條要求「兒童之隱私不得遭受字抑或非法干預」;所以,
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有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 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權利,任何人均不得預先要求其拋棄 或以特約限制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 條);因此,社工人員如尚未向法院提交訪視報告前, 應配合當事人之要求對其訪視之內容加以補充、更正或刪除,以維護其個人權利;如訪視報告 業已提交法院後,宜建議當事人逕向法院承辦股書記官,洽詢如何就訪視內容提出補充、更正 或刪除之作法。

從我國親權裁判困境分析談起,社區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法務部

胡中宜(),「作為或 作為?」:社會工作實務中的 問題與 難,玄奘社會科學學報,第  期, 頁 。

高玉泉、蔡沛倫(),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台北:衛福部社家署。

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第十七版),台北:五南。

郭世豐(),臺灣受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研究 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核心, 私立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參考文獻 王慧琦、郭世豐(),淺談對我國東亞籍母親之賦權
發展季刊,第  期,頁 。 法務部(),公政公約第  號一般性意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 法務部(),法院依民法第 
 年  月  日法律字第  號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院(),你不可不知的家事事件, ,最後瀏覽日期 。 司法院(),兒少司法權益簡介,, 最後瀏覽日期 。
101 附 錄

性 別 □男 □女 身分證統 一編號 ※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 妥慎處理

年 齡 職 業 教育程度 戶 籍 地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註明身分關係) □相對人: (註明身分關係) □其他關係人: (註明身分關係) □未成年子女:

□本國籍 □一般 □原住民: 族 □外裔:□大陸地區 省(直轄)市 □ 國 □非本國籍 □大陸地區 省(直轄)市 □ 國

聯 絡 處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電 話 (H)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手機)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102 1 社工訪 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 及格式 法院案號 年 字第 號 訪視 對象 □聲請人:
法院發文日期 收件日期 ※實際辦理訪視之各地方政府或受委託訪視機構填寫 訪視日期 訪視社工 (代碼) 訪視類型 □1.酌定親權 □2 改定親權 □3. 酌定會面探視 □4 改定會面探視 司法程序進度 ※ 本欄依訪視人員所知悉案件在法院進行情形及程度記載。 例:法院已否進行調解程序、調解次數、有無家事調 查官、有無選任程序監理人等 □非本轄所管個案,請參照其他縣市的評估與調查 第一部分:訪視對象基本資料與聯繫過程 ( ) 聲請人/相對人/其他關係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基本資料 ( 請視個案狀況自行延伸表格 使用 ) 聲請人/相 對人/其 他 關係人 姓 名 族群 屬性
未成年子女 姓 名 族群 屬性 □本國籍 □一般 □原住民: 族 □外裔:□大陸地區 省(直轄)市 □ 國 □非本國籍 □大陸地區 省(直轄)市 □ 國 性 別 □男 □女 身分證統 一編號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 慎處理 年 齡 教育程度 就讀學校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 慎處理 重要 他人 (請說明關係:如老師、親友及保母等)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戶 籍 地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聯 絡 處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電 話 (H)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手機) ※請注意有無保密必要,並另以適當方式妥慎處理

住 地 □同聲請人 □同相對人 □目前仍與兩造同住 □安置中

H: 手機: )

聯繫方式 聯繫對象 聯繫內容 約定訪視之地點

103/03/05 電訪/家訪/ 其他

/母/父及母/其他 約上午 11 點,社工員撥打電話無人接聽

103 附 錄 2 居
□目前與其他親友同住(請說明關係:
□其他居住地與聯絡方式(
(二)聯繫紀錄 (如果有必要,請自行延伸表格使用) 日期
例:
例:103/03/08 電訪/家訪/ 其他 父/母/父及母/其他 約晚上 6 點,聯繫成功 與母方相約在其住處進 行訪視 (三)訪視情形 (各關係人之配合意願、態度、有無干擾或影響訪視之行為、是否曾意圖操控或影響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表達及其他與親權判 斷之相關情事等)
104 3 (四)家族系統資料(家系圖暨生態圖) (應儘量呈現到未成年子女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員等親屬,與彼此關係及資源) (五)未成年子女目前與聲請人 /相對人/其他關係人之生活居家環境 居住環境介紹 ( 含住家外觀 / 內部 / 子女 專屬 空間 或其他相 關事項) (請以文字說 明,得併以照 片輔助呈現。) 食: 住: 行: 育: 樂: 其他:(有無其他危險或不良環境因素)

3

(含工作性質、職稱、工作時間、收入、支出、存款、債務及扶養狀況等)

4

等與未成年子女相處互動情形,以及有無正式資源連結狀況,包含是否曾接受政府補助、相關社會福 利機構扶助或救助,或曾經主動或被動求助等。)

105 附 錄 4 第二部分:酌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一) 聲請人/相對人/其他關係人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親職或照顧能力之事項為主;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1.個人背景與現況 (如年齡、人格特質、職業、學經歷、個人興趣嗜好、成長歷程中未完成事件、重大創傷、個人議題及 其他可能影響親職能力之重要特殊事項) 2 健康狀況 (有、菸酒或檳榔癮、熬夜、運動習慣、慢性疾病、精神心理疾病或其他特殊健康醫療問題影響照顧等)
經濟狀況及就業史
資源或社會支持系統 (含同住或非同住親屬、朋友、鄰里狀況,能否在經濟、照顧教養、就醫或就學等各方面提供協助,彼
5. 婚姻與社交狀況 (含過去及現在婚姻、交友狀況、未來再婚計畫、生育狀況等) 6. 對未成年子女未來居住環境之安排 (含未來能夠提供之居住處所、同住成員及房間安排等,並得以照片呈現居住環境。) 7. 爭取擔任親權人之意願及動機 (含個人優/劣勢等) 8 親職能力 (1)子女照顧史(含過去、現在之照顧內容及主要照顧者之判斷) ○ 1 對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之經驗或分工(如準備餐食、衣物鞋襪之購買、洗滌、整理,使子女 就寢、 半夜探視、早晨喚醒,教導禮貌、如廁,外出時保母之確保等) ○ 2 對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作息及其需求的瞭解(如清楚子女社團活動或人際交往,並時常關心協助; 子女學費、健保等費用或零用錢之提供等) ① ②

照護環境、就學規劃、接送;或交由其他親友照顧之預定人選、方式、時間、地點;或擔任主要照 顧者時,後續如何處理孩子、自己與對方間之關係等;對未提出者,詳述其未能提出之原因及理由, 並評估其是否適宜引導其提出照顧計畫)

○ 2 對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方之會面探視規劃:(如協助子女與非同住父或母進行會面探視,具體時間、 方式、地點或其他條件等)

○ 3 扶養費用及金額與支付方式(如過去、現在之給付方式或對未來給付之期待等)

○ 4 其他

(3)有無善意父母之消極內涵 (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無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子女所在、虛偽陳述 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訪 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並評估背後隱藏的原因。)

106 5 ○ 3 陪同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其臥病時之看護 ○ 4 對未成年子女之教育(如教授讀、寫、計算等之基本技能、協助完成作業、上下學接送、聯絡簿簽 名、參加學校活動等) ○ 5 對親子衝突的處理 ○ 6 其他 (2)有無善意父母之積極內涵 ○ 1 對未成年子女之撫育規劃:(如提出親職教養照顧計畫,內含未成年子女照顧分工,包括同住時間、
(4)對擔任親權有無正確之瞭解及認知 (含親權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未任親權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必要性之瞭解及認知;父母於婚姻衝 突、分居或離婚時,協助子女經歷家庭結構改變所扮演的角色;離婚後,關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 項如出國、就學、就醫、保險等,如何與他方共同協商決定等) (5)親子互動之觀察與對照 (含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親任何一方相處或與父母雙方共同相處時之互動狀況,亦須注意未成年子女 是否已與父母親任何一方久未謀面,致無法觀察親子互動情狀 ,而 適時建議法院裁定命未與未成 年子女同住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間,進行結構式之親子會面觀察評估後,另提出觀察評估報告。) (6)其他 ③ ④ ⑤ ⑥ ① ② ③ ④

應參酌其祭典節日)

107 附 錄 6 9.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訪視人員應考量城鄉差距及各族群在不同文化、習俗、宗教信仰差異下,對子女教養之影響及期待之 不同;以多元文化觀點,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提供價值判斷、評估及建議;另探視未成年子女時,
10.其他

1. 對未成年子女有無危害身心健康之不當言行(如遺棄、身心虐待、家暴、性侵、不當碰觸、酗酒、賭 博等明顯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言行)

2. 對未成年子女有無照顧不當或疏忽情事(如管教過度、疏忽照顧、主要照顧者有重大身心障礙或疾病 且狀況很不穩定,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或嚴重影響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功能等。)

3. 有無涉及其他民、刑事案件仍繫屬於法院或已經法院終局判決確定案件(如社工於訪視時知悉其有民 事保護令、公共危險罪、傷害罪、毒品罪、妨害性自主罪、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罪等民刑事案件 時,予以記載。)

4. 有無因家庭暴力情事聲請保護令及其有效期限,或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

5. 為主管機關要求接受強制親職教育等情事

6. 若兩造均不適於行使親權時,有無合適之第三人及該第三人之監護意願。

(1)第三人之姓名、年齡、職業、收入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 (2)第三人之心理、身體、經濟與支持系統等狀況

(3)第三人之監護意願與過去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等狀況

(4)第三人之教養規劃、費用來源、扶養費用請求等狀況

(5)親子會面交往方案

7. 其他特殊事項:(含原住民、其他國家等不同族群間,其他應加以考量之事項;家庭成員中曾有自殺 意圖、關係衝突嚴重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可能影響子女日常生活照顧者;未成年子女有繼承或 其他原因擁有大量財產等情形。)

108 7 (二)其他必要事項

項、第

項,兒權法第

條等規定之精神,

對未成年子女 不利或其他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

2)經濟情況:(如無固定工作、負擔 鉅額債 務或其他情況,無法給予子女生活上之適當照顧 或良好生 活環境等)

3)特殊情況:(如行蹤不明、在監服刑等)

2. 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情況

1)生活照顧:(如未給予適當飲食、醫藥、就學,疏忽照顧或管教過度等)

2)財產管理:(無故破壞未成年子女財產、無正當理由將未成年子女財產贈與或廉售與他人、 使未成 年子女負擔不當之債務等)

3. 對未成年子女之不當行為

(1)對未成年子女有無危害身心健康之不當言行(如遺棄、身心虐待、家庭暴力、性侵、酗酒、賭博等) (2)使未成年子女從事危險或不當之行為(如帶領未成年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強迫未成年 子女行乞、工作或從事不正當之行為等)

其他情況(請依實際訪視狀況填寫)

109 附 錄 8 第三部分:改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有關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依據民法第 1055 條第 2
3
71
訪視時應注意原親權人有無下列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
重之情事: 1. 個人情況 (1)健康狀況:(如患有重大疾病、精神疾病,難以保護教養子女等) (
4.

□未成年子女年齡過小,不懂親權意義,但可表達被照顧經驗及與被照顧者互動情形。

□未成年子女了解親權意義,且可表達被照顧的經驗以及與被照顧者互動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不願意表達對親權看法,也不願意表達被照顧經驗及與被照顧者間互動情形。

□其他: (請詳述具體情況)

3. 子女受照顧史(含過去、現在之受照顧經驗、內容、對主要照顧者之認知、未來期待等)

4. 子女自身狀況及需求(如健康狀況、發展狀況、精神狀況、因應改變及壓力的狀況、作息情形等)

5. 未成年子女意願及評估之探求重點

(1)外顯行為表現

(2)對父母婚姻或雙方關係的期待 (3)對父母離異/改定親權之認知、心理及情緒狀況

(4)情感依附情形(親子、手足、父母或其他重要他人的關係)

(5)對被管教、身心需求被滿足或受尊重的情形

(6)訪視當下心理、情緒狀況及專注情形

(7)對受監護照顧、會面探視、參與調解或出庭或在適當場所陳述之意願與態度(含適當的訊問時間、 場域、方法及陪同人員,如未成年子女有身心受創情形,宜先經何種專業治療或輔導,再由法官詢 問等。)

(8)對父母的期待(含後續如何處理與非主要照顧者之關係、通信、通話等聯絡行為的期待等)

9)對會面探視之意願、態度(包含對時間與方式之期待)

110 9 第四部分:未成年子女訪視內容與評估 ※此部分務必要有適當的保密處理,可單獨以信封密封,並隨同訪視報告 併陳交法院參考 1. 未成年子女年齡:□0 3 歲以下 □3 7 歲 □7 12 歲 □12 18 歲 □ 18 歲以上,20 歲未滿 2. 未成年子女回答問題的能力或意願: □未成年子女還沒有語言能力,無法表達。
(10)對訪視內容是否公開或保密之理解與意願 (11)對本訪視所涉司法事件類型理解之程度 (12)其他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協助事項 (※ 有關子女對訪視內容保密及出庭表達意願與否,請視個案狀況自行決定是否使用附件意願書;另本表係 戶 張或 子 女 張,由訪視人員視個案狀況自行決定 。)

第五部分: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 )綜合評估 ※含每項優劣勢和限制(高危險因子)評估,以及將來發展的評估;並宜針對兩造進行評估比較

1.親權能力評估:(兩造目前之身、心健康狀況、經濟、支持體系及親職執行狀況等)

2.親職時間評估:(兩造用以照護未成年子女之時間與子女互動等)

3.照護環境評估:(兩造實際照護未成年子女之居家、社區、就學、就醫等環境)

4.親權意願評估:(兩造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意願與持續扮演友善父母之態度等)

111 附 錄 10
5.教育規劃評估:(兩造對未成年子女過去、現在及未來之教育規劃與費用來源等) 6. 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論述方式應特別注意對子女陳述內容及意願需要保密處理) (1)未成年子女之陳述能力評估 (2)訪視時之心理及情緒評估 (3)訪視時之外顯行為表現評估 (4)未成年子女意願表達之真實性評估 (5)其他

(二)親權之建議及理由

□1.建議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並由 擔任主要照顧者,且列舉需雙方同意之事項。 (請詳述理由)

※(1) 建議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者,宜以父母確保「友善、合作」為前提,以免損及子女利益。

2)建議共同行使親權時,宜指定由較具善意之父母擔任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子女與他方父母會面交往之心理負擔。並列 舉宜由父母共同行使同意權之重大事項如重大醫療行為、就讀學校、出入境、移民、更改姓氏等,其餘可由主要照顧 者單獨行使同意權。

112 11
□2.建議引導父母進行具體教養計畫之會商及撰寫。(請詳述理由) □3.建議由 單獨行使親權。(請詳述理由,含數未成年子女由同一親權人單獨行使親權之情形) □4 建議由 為 (子女姓名) 親權人;由 為 (子女姓名) 親權人。(請詳述理由) □5.建議選任第三人 為 (子女姓名) 之監護人。(請詳述理由) □6 其他: (如不適宜提出具體建議,或有其 他建議內容,請勾此欄,並詳述理由)

□1.一般探視(請詳述具體方案及理由)

□2.依年齡或實際需要採漸進式或分階段探視(請詳述具體方案及理由,如父母間仍有嚴重衝突,造成 未成年子女身心創傷,此等情形宜先就未成年子女為心理諮商、認知改變後再進行親子會面探視, 可向法院建議漸進式親子會面探視。)

□3.由第三人監督探視(請詳述具體方案及理由)

□4.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請詳述具體方案及理由)

□5.限制或禁止非任親權之一方探視(請詳述具體方案及理由)

□6.其他(如不適宜提出具體建議,或有其他建議內容,請勾此欄,並詳述理由)

113 附 錄 12 (三)會面探視方案之建議及理由

(四)其他具體建議

□1.聲請人/相對人目前未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致無法瞭解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建議暫定會面交往方 式與期間後,再行實施第 2 次訪視調査評估。

□2.經多次聯繫,目前僅訪視到一造,致無法具體評估,建議自為裁定。

□3.經多次聯繫,目前僅訪視到未成年子女,致無法具體評估,建議自為裁定。

4.建議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

5.建請兒少心理專家協助調查與評估

□6.建議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 在場陪同未成年 子女出庭陳述意見。

□7. 其他:(請詳述具體建議內容及理由) 第六部分:檢附之相關資料

□1.未成年子女希望保密之訪視內容密封信函或意願書 封

□2.聲請人/相對人接受訪視調査錄音、錄影同意書(錄音、錄影檔如光碟片)

□3.扣繳憑單 □4.存款證明 □5.稅捐資料 □6.不動產所有權狀 □7.在職證明 □8.健康檢查報告

□9.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0.股票 □11.其他: ※本表列舉檢附之相關資料,得由訪視人員酌情代為轉陳法院,作為訪視 (調查) 報告內容之參考資料,或請受訪者自行向法 院提出。

填表人:(簽名、代碼或核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14 13
註: 1 本表係綜 整各社會福利機構辦理法院酌(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親子會面探視事件 時,應 注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相關事項,以及法院及社工人員處理前揭事件時之需求所訂定,以供 辦理訪視 (調查 )時參考運用。 2. 各社會福利機構原慣用之訪視表格,仍得由訪視人員參酌本表所定指標內容, 視個案需要調整使 用。

公開。

□未成年子女無法明確表示,是否同意公開內容之具體意願。 請 7 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直接書寫,如上「我不同意公開/我要保密」、「我同意公開/我不要 保密」或「我僅同意對○○○公開」等字句。

□未成年子女 □願意 □不願意出席 家事調解 陳述其個人意見。

□未成年子女 □希望 □不希望 由□社會工作師(社工人員)□心理師□其他 協助陪同出庭(出席家事調解)陳述其個人意見。※如希望由特定人員陪同,請註明其姓 名、與子女之關係及聯絡方式。

□未成年子女 □希望 □不希望 在 (請填時間)在□法庭內□ 法庭外(地點: )向 法官 陳述其個人意見。

□未成年子女 □希望 □不希望 法院幫忙 選任 程序監理人。

□未成年子女無法明確表示,是否願意參加調解或出庭陳述之具體意願。

請 7 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直接書寫,如上「我願意出席調解」、「希望由○○○陪同出庭」、 「我希望在○○○(時間地點)向法官陳述意見」或「我希望法院幫忙選任程序監理人」 等字句。

□7 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對訪談內容是否公開或保密之意願,希望保留。

補充說明

115 附 錄 14 附 件 未成年子女對訪視調查內容保密及出庭意願書 (7 歲以下者請用勾選) 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訪談地點 訪談人 日期/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時 分 訪談人代號 未成年子女對訪談 內容保密之表意 □訪視內容,未成年子女不同意公開,僅提供給法官參考。 □訪視內容,未成年子女同意公開,可供兩造當事人閱卷。 □訪視內容,未成年子女僅同意對
未成年子女對參加 調解或出庭表意
□7 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對是否參與調解或出庭陳述意見之意願,希望保留。 (可請 7 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在這欄,補充自己想要說的任何意見。但一定要未成年子 女自己寫,注音也可以。) 簽名或蓋章 (務必請未成年子女一定要自行簽名和註明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基本資料於訪視前可先行打字,但表意部分務必請未成年子女自行勾選。 二、為確保未成年子女表意之有效性,請由未成年子女自行簽名,並註明日期。 二、本表請隨「未成年子女監護意願訪視調査報告書」檢附 法院存辦。 附件

訪視。

5

7

8

仍未回應。

局退回。

撤回本案件。

人 不 爭 取 為 未 成 年 子 女 親 權

知當事人拒絕訪視。

(來電)通知本件因故 不必訪視。

知本件已裁定,故不必 訪視。

知本件無未成年子女, 故不必訪視。

116 119 附錄二 ○○○(單位全銜)訪視調查案件回覆單(參考範例) 法院來文 字號 原告姓名 (聲請人 姓名) 被告姓名 (相對人 姓名) 項次 原告 (聲請人 ) 被告 (相對人 ) 回覆原因 1 經本單位 以信函通知逾七日,當事人
2 經本單位 以信函通知,郵件遭郵
3 經聯繫獲 知當事人已(或即將)
4 經 聯 繫 獲 知
, 亦不接受
經聯繫獲
6 貴院來函
經聯繫獲
經聯繫獲
9 經 聯 繫 獲 知 本 件 非 關 未 成 年 子 女 親 權 事 項 , 不 必訪視。 10 經聯繫獲 知當事人仍在國外,無 法接受訪視。 11 經 聯 繫 獲 知 當 事 人 因 個 人 或 家 庭 因 素 , 無 法 接 受訪視。 12 經 聯 繫 獲 知 當 事 人 實 際 居 住 在 外 縣 市 , 本 單 位 無法訪視 。 當事人實 際住址: 當事人聯 絡電話: 13 其他原因 (說明): 建議 事項:( 建請法院給予 當事人連 繫電話與住址 ,以利訪 視調查的進行 ,或 其他建議 。請勿空白) 訪視人員 核章: 社工督導核章 : (請各縣 市主管機關或訪視機構 依訪視實務狀況,自行 修改或補充)

點進行訪視。

會主動與您聯

公文上亦無您相關電話 聯繫資料 ,因此 當 您 收到 本信 件 ,請 在 七 日 內主 動與 本 會聯 繫, 若 您未 期限 內 進行回 覆 , 本會 將直 接 進行 實地 訪 視, 若仍 無 法與 您取 得 聯繫 ,本 會 將直接 發文退案 給法院。

三、訪視 後: 社工人員 將依據訪談過程中所收 集之資訊進行評估,並 完成訪視報告, 經督導審 核後函覆法院,以提供 給法官作為裁定之參考 ,若訪視後 (本 會函覆法 院報告之前),您覺有 表達不足或需補充資訊 之部分,請盡速

117 附 錄 120 附錄三 ○○○(單位全銜)訪視調查服務說明書(參考範例) ○○ ○(單位全銜)接受○○縣市政府社會局委託 辦理「法院交查監護案 件調查訪 視計畫」,依據民法第 1055 1 條及家事事件 法第 106 條,針對法院 裁 定相關 案件進行 訪視, 以提供 法院符合 未成年 子女最 佳利益之 評估報 告。 為促進您 與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提供以下說明: 一、派 案: 本會收到 法院函文通知後,將依 據案件之區域,派遣專 員進行訪視。 二、個案 連繫: □本會公 文上已有您留下之聯絡 資料(請確認電話號碼 : ), 因此收到 本信件後不須再回覆本 會,未來本會社工員將
繫,並另 行安排時間前往指定地
□您尚未 主動與本會聯繫,本會
以電話或 郵件主動與我們聯繫。 四、若您 對於本會處理業務過程 中,有任何不滿意之處 ,歡迎來電至本會 00 0 000000 或 E m ail:000@ 0000.com.t w 申訴,我們將 盡速與您聯繫。 您的法院 文號: 主責社工 : 社工,電 話分機 ○○○( 單位全銜) 聯絡電話 : 00 00000 00 傳真電 話:00 0000000 (請各縣 市主管機關或訪視機構 依訪視實務狀況,自行 修改或補充)

費 □停止親權 □暫時 處分 □其他 (請自行填寫)

3.與未 成年子女之關係 □父親 □祖父 □祖母 □ 姑姑 □叔叔/伯伯 □ 嬸嬸/伯母 □母親 □外祖父□外祖母 □ 舅舅/舅媽 □阿姨/ 姨丈 □養父 □養母 □其他(請 自行填寫)

身分證字 號 (居留證

118 121 附錄四 ○○○(單位全銜)訪視調查當事人問卷(參考範例) 您好: 我們 是 (單位) ,本單位受 縣(市)政府社會局之 委託辦理 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 權訪視調查工作,為瞭 解您的親職能力與未成 年子女等 情形,敬請您填寫下列 問卷,俾利訪視工作順 利進行,務必請您於 社工人員 實地訪視前完成填寫, 並交由訪視社工人員帶 回,感謝您的配合! ○○○ 敬上 受訪者 身分別 1 □原 告/聲請人 □被告 /相對人 □關係 人 □訴外人 □其他 (請自行填寫) 2.本案 類型(可複選) □離婚 (合併酌定親權) □改 定親權 □酌定變更 會面交往 □變更 子女姓氏 □給付扶養
受訪者 姓名
) 性 別 □男 □女 年 齡 年 月 日生 國 籍 1.本國 籍:□一般 □原住民: 族 2.非本 國籍: □大陸 地區人民 □港澳地 區居民 □其他: 國 3 是否 辦理歸化國籍 □已歸 化 □申請歸化中 □尚 未申請 □其他: 4.其他 補充事項: 戶籍地 目前住處 地址 □同戶籍 地(相同則免填) 聯絡電話 1.聯絡 方式:(市話) (手機) 2 聯絡 時間(請說明時段): 3 其他補 充事項:

1.你目 前是否與未成年子女同住 □否( 請說明原因: ) □是( 同住子女姓名: )

2.未成 年子女是否有自己的房間 : □是( 請說明與誰同住: ) □否( 請說明原因: )

3.你目 前是否與未成年子女以外 的第三人同住 □否 □是(請說明關係: )

4.目前 你現址之居住處所有權: □為親 友所有(請說明關係: ) □為自 己所有 □租賃(請說 明租期: )

5.目前 你現址居住時間:(請說明

119 附 錄 122 教育程度 1.學歷 :(最高學歷) □沒讀書 □小學□國中□高中( 職) □大學(專) □研究 所含以上 2.是否 畢業:□是 □否(請說 明原因): 3 其他補 充事項: 婚姻及 生育狀況 1.現在 的婚姻狀況 □未婚 □已再婚(日期: ) □已離婚(日期 : ) □喪偶 (日期: ) □分居中(日期: ) □準備 再婚(預定日期: )□其他: 2.現在 的生育狀況 □未再 生育 □已再生育(子 女數: 人/年齡 : ) □目前 已懷孕(預產期: )□其他: 3 其他補 充事項: 居住狀況
時間: ) 6 其他 補充事項: 退休福利 身分屬性 □無 □ 榮民(領有退養金) □退休公教人員(領有 退休金) □低收入 戶 □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費 □老農津 貼 □老人福利津貼 □國民年金 □其他福 利和補助身分(請說明 ) 工作狀況 1.你目 前是否有工作:(如有請續 填 2 4)□否(請直 接跳填 5) □是(請 填寫公司全名: ) 2.你目 前的工作性質(請說明職 務) □正職 : □ 兼職: □打零 工: □ 其他: 3.你目 前的工作時間 □固定 上班時間(起迄時間: : ~ : ) □無固 定上班時間(請說明原 因: ) □要輪 值小夜班(起迄時間: : ~ : )

計算)

□存款 :約 元

□不動 產:請說明:

□動產 :請說明:

□其他 :請說明:

□無任 何財產(請說明原因)

□不希 望公開(請說明原因)

2.你每 月的收入狀況(含福利補 助)(以新台幣計算)

□工作 收入:每月約 元

□保險 給付:每月約 元

□利息 收入:每月約 元

□租金 收入:每月約 元

□扶養 費:每月約 元(請說明支付者 ) □退休 /養金:每月約 元(請說明支付者 ) □政府 補助:每月約 元(請說明支付者 ) □其他 補助:每月約 元(請說明支付者 ) □其他 收入:每月約 元(請說明支付者 )

120 123 □要輪 值大夜班(起迄時間: : ~ : ) 4 你目 前的休假時間: □休假日 (請說明方式及頻率) : 5.你未 就業原因(可複選):(有 工作者免填本題) □無工 作技能 □無工作意願 □缺乏工作機會□障 礙限制 □家庭 支持系統薄弱 □環境障 礙 □就學中 □其他: 6.其他 補充事項: 財產及 收支情形 1.你目 前的財產狀況:(以新台幣
□無任 何收入(請說明原因) □不希 望公開(請說明原因) 3 你每 月的支出狀況:(請說明目 前由何人支付及關係 ) □房屋 貸款,每月約 元(請說明支付者 ) □房屋 租金,每月約 元(請說明支付者 ) □醫療 費用,每月約 元(請說明支付者 ) □看護 費用,每月約 元(請說明支付者 ) □保險 費用,每月約 元(請說明支付者 ) □生活 基本支出(含交通、水 電瓦斯、管理費、飲食 費等), 每月約 元(請說 明支付者 ) □子女 學費(含學雜費、課後 托育安親、幼兒園、才 藝課 等),每月 約 元(請說 明支付者 ) □扶養 費用,每月約 元(請說明支付者 ) □個人 債務,每月約 元 (請說明種類、金額 )

□其他 支出:每月約 元(請說明原因 )

何支出(請說明原因)

望公開(請說明原因)

4.其他 補充事項:

1.你現 有或曾有疾病史:

□無( 如您無任何疾病史,則 無須填答本項 2 4 題)

請勾選下列疾病分類及 病名、罹病時間)(可複 選)

管疾病: □呼吸系統疾病: □消化 系統疾病: □泌尿系統疾病: □肌肉 骨骼疾病: □甲狀腺疾病: □口腔 疾病: □腫瘤性疾病: □精神 疾病: □其他:

2.你目 前固定服用藥物種類: □無 □有(請說明) □其他 補充(請說明)

3.你目 前固定看診次數: □每週 一次 □每週二次 □每週三次 □每個 月一次 □每兩個月一 次 □每三個月一次 □每半 年一次 □一年內未就 醫

4 你是 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無( 備註:□申請中□未申 請□其他: ) □有 ( 類別: 等級: 度) ( ICF 代碼: )

其他補 充事項:

121 附 錄 124
□無任
□不希
身心狀況
□有(
□心血
5
同住者與 未成年子 女之互動 關係 (同住者 作答) 1.你目 前與未成年子女的互動關 係 □關係 良好(請說明原因 ) □關係 不佳(請說明原因 ) 2.你目 前與未成年子女的互動狀 況: □互動 頻率:□每天 次□ 每週 次□每個月 次 □其他 頻率(請說明: ) □每次平 均約 分鐘/小時 ,每月總共約 分鐘/ 小時 □互動方 式:□電話 □見面 □ 視訊 □電子郵件□手 機簡訊 □通訊軟 體□社群媒體 □其他 3.你目 前陪同未成年子女的方式 :(可複選) □陪同用 餐 □陪同做功課 □陪 同參與活動 □陪同外 出 □陪同遊 戲 □陪同看電視 □陪 同玩桌遊 □陪同運 動 □其他 (請說明:: ) 4 其他補 充事項:

未同住者 與未成年 子女之互 動關係 (未同住 者作答

1.你目 前是否有與未成年子女為 會面交往嗎?

2.你最 近一次與子女會面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不定期 □ 監督會面

□每週 □兩 週 □一個月 □二個月

探視次數

□過夜 □電話 □ 視訊

:□無 □有

(請說明時間和方式 : ) 寒假方式 :□無 □有

(請說明時間和方式 : ) 暑假方式 :□無 □有

(請說明時間和方式 : ) 母 親 節 :□無 □有 (請說明時間和方式 : ) 父 親 節 :□無 □有

(請說明時間和方式

) 子女生日 :□無 □有

: )

122 125
)
□無( 請說明起迄時間: ) ( 請說明原因: ) □有( 請接續作答 2 4,可 複選)
探視週期 :□定期
□其他 探視時間 :□每天
□其它
:□一次 □二次 □三 次 □四次 □其它 探視內容 :□見面 □出遊 □用 餐
□其它 三節方式
(請說明時間和方式
其 他 :□無 □有 (請說明時間和方式 : ) 3.會面 時,你陪同未成年子女的 方式:(可複選) □陪同用 餐 □陪同做功課 □陪 同參與活動 □陪同外 出 □陪同遊 戲 □陪同看電視 □陪 同玩桌遊 □陪同運 動 □其他 (請說明:: ) 4 你對 未來與未成年子女的互動 關係期待為何? 說明: 5 其他補 充事項: 你對未成 年子女的 瞭解程度 1.你瞭 解未成年子女目前的身高 和體重嗎? □不瞭 解(請說明原因: ) □瞭解 (身高: 公分、體 重: 公斤、BM I: ) 2 你瞭 解未成年子女目前的視力 狀況嗎?

5.

力嗎?

因:

人協助: )

其他 補充事項:

1.你瞭 解未成年子女目前就讀的 學校和年級嗎?(幼兒 園以上) □不瞭 解(請說明原因: ) □瞭解 (請寫出校名(含班級): ) (請寫出學校班導師姓 名: )

2.你瞭 解未成年子女目前在校的 學習成績狀況嗎? □不瞭 解(請說明原因: ) □瞭解 (請說明總成績/名次 : ) (請寫出最喜歡的科目 : )

3.你瞭 解未成年子女目前在校的 操行成績狀況嗎? □不瞭 解(請說明原因: ) □瞭解 (請說明操行成績/等 第:

年子女的 瞭解程度 (在學期 間狀況)

週次: )

123 附 錄 126 (日常生 活狀況) □不瞭 解(請說明原因: ) □瞭解 (左眼: 、右眼: 是否有斜視、散光 ) 3 你瞭 解未成年子女目前的衣服 和鞋子尺寸嗎? □不瞭 解(請說明原因: ) □瞭解 (衣服: 、褲子 : 、鞋子: ) 4 你瞭 解未成年子女目前有什麼 身心疾病嗎? □不瞭 解(請說明原因: ) □瞭解 (請說明就醫情形:
瞭解 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自理能
□有完 全自理能力 □完全 無自理能力(請說明原
) □有部 分自理能力,但需要他
6.
你對未成
) 4 你瞭 解未成年子女目前是否有 參加學校社團活動嗎? □不瞭 解(請說明原因: ) □瞭解 (請寫出參加的時間/
(請寫出社團的名稱/ 職務: ) 5.你瞭 解未成年子女在校期間的 人際關係嗎? □不瞭 解(請說明原因: ) □瞭解 (請寫出子女最好的同 學姓名: ) 6.你最 近曾經參加過未成年子女 學校的親師座談會嗎? □未曾 (請說明原因: ) □曾經 (請寫出參加日期/次 數: ) 7.你最 近曾經參加過未成年子女 學校的運動會嗎? □未曾 (請說明原因: ) □曾經 (請說明參加日期/次 數: ) 8 其他 補充事項:

子女是否

1.你或 對方與未成年子女是否有 財產共有、繼承的衝突 ?

□ 是(請說明衝突內容

對方與未成年子女是否曾 有訴訟紛爭(打官司) ?

□ 是(請說明訴訟內容

3.你或 對方與未成年子女是否有 其他利益衝突?

是(請說明利益衝突內 容

1 你或 對方過去和現在對於未成

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言 行等。

2.你或 對方過去和現在對於未成 年子女有無照顧不當或 疏忽情

照顧、主要照顧者罹有 重大身 心障礙或 精神疾病且狀況很不穩 定,有自傷或傷人之虞 ,或嚴 重影響未 成年子女日常生活食衣 住行育樂等照顧功能。 □無 □ 有(請說明: )

3.你或 對方過去和現在有無涉及 其他民、刑事案件仍繫 屬於法院 或已經法 院終局判決確定案件, 包括但不限違反保護令 罪、公 共危險罪 、傷害罪、毒品罪、妨 害性自主罪等 □無 □ 有(請說明判決時間 及罪名、刑期: ) □其他 (請說明字號、時間及 內容: )

有其他不

4.你或 對方過去和現在對於未成 年子女有無因家庭暴力 情事經法 院核發通 常保護令,請說明裁判 日期及有效期限;或因 違反兒 少權益保 障法、兒少性剝削防制 條例等規定,經主管機 關裁定

124 127 與未成年
有利害衝 突關係
□否
) 2 你或
□否
)
□否 □
) 是否對未 成年子女
利事項
年子女有無危害身心健 康之不當 言行,包 含但不限遺棄、身心虐 待、家暴、妨害性自主 、不當 碰觸、酗 酒、賭博等明顯危害未
□無 □ 有(請說明: )
事,包括 但不限管教過度、疏忽
接受強制 親職教育等情事。 □無 □ 有(請說明日期和時 數: ) □暫時 保護令(字號、時間及 內容: ) □通常 保護令(字號、時間及 內容: ) 5.有無 其他特殊事項:(含原住民 、其他國家等不同族 群間,其 他應加以 考量之事項;或家庭成 員中曾有自殺意圖、關 係衝突 嚴重或有 離家出走念頭等,明顯 影響未成年子女照顧者 ;或未 成年子女 因繼承或其他原因擁有 大量財產者;或家庭成 員中有 阻止接觸 未成年子女等情形)。 □無 □ 有(請說明: ) 6.關於 你或對方對未成年子女照 顧有無不當情事部分, 是否還有 其他想要 補充的?或是一定要讓 法官知道的事情嗎? □無 □ 有(請說明: )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請各縣 市主管機關或訪視機構 依訪視實務狀況,自行 修改或補充)
125 MEMO
126 MEMO
127 附 錄

兒童及少年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手冊/王慧琦,郭世豐編.      --  初版.  --  ﹝臺北市﹞  :

111.11

面; 公分

ISBN 978-626-7137-62-8 (平裝)

CIP)資料 書名:兒童及少年監護權訪視調查工作手冊 編者: 王慧琦、郭世豐 美編設計:群鋒企業有限公司 出版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版年月:中華民國111年11月 定價:100元

1.CST:兒童福利 2.CST:少年福利 3.CST:社會工作 547 111015632

(平裝)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民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
版次:初版 ISBN:978-626-7137-62-8
GPN:1011101480 著作財產權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著作權管理資訊: 著作財產權人保留對本書依法所享有之所有著作權利。 欲重製、改作、編輯或公開口述對本書全部或部分內容者,須先徵得著作財 產權管理機關之同意或授權。 128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