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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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實施計畫 109 年 5 月 14 日衛授家字第 1090900619 號函頒

壹、背景說明 離婚與監護權變更事件已成臺灣社會的常態,由許多實務 案例可見,父母雙方因關係失和或婚姻觸礁時,雙方在高衝突 的情況下,往往無法合作教養子女,在離婚過程僅討論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由誰行使,而未深入就如何進行探視、子女生活 照顧等事項進行討論,以致後續時衍生衝突,進而影響兒少安 全及受照顧品質。實務上進入司法程序之離婚事件,可透過法 院調解或轉介家事商談服務,協助離婚夫妻以兒少最佳利益為 考量,尋求妥適的衝突解決方式。而兩願離婚事件為離婚事件 之大宗,僅需當事人雙方協議後即可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及變 更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下稱未成年子女監護 權),其是否針對子女照顧方式與內容獲致共識,行政機關難 以知悉,且其接受到家事商談服務的比例偏低,既有社會資源 投入顯有不足。為降低離婚事件對未成年兒少可能造成的身心 發展影響及傷害,實有必要及早針對未進入司法程序之離異或 高衝突家庭提供專業服務,以維護兒少權益。 貳、現況分析 一、目標服務人口 (一)依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統計顯示,107 年有 68,619 名兒少因父母離婚、未繼續共同生活或認領等因素辦 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變更登記,其中屬父母離婚者高 達 85.16%(計 58,433 名)。而 107 年計有 54,473 對 夫妻辦理離婚登記,其中屬兩願離婚者高達 85.00%(計 46,242 對),屬判決或法院調解/和解離婚 者則僅占 15.00%(計 8,160 對)。 (二)現行民眾自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與未成年子女監 護權登記,行政機關難以知悉父母有無針對子女照顧 1


有所討論及安排,惟並非離婚夫妻皆有未成年子女或 無法成為合作父母,倘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或因父母 離婚辦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登記人數推估社區式服 務需求量,恐人數太高亦非實際。為有效運用家事商 談服務資源,爰本計畫先以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 提供服務之脆弱家庭為服務對象,將資源集中運用於 高度風險離異家庭,以發揮最大效益,並視推動情形 再滾動式修正。 (三)經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本署)統計 108 年止全國脆弱家庭類型統計,通報後經社工家訪、面 訪後評估,具「親密關係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 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脆弱因子者約 1,900 戶。 二、資源盤點現況 (一)本署補助民間專業團體提供家事商談服務 1.為降低離婚事件對未成年兒少可能造成的身心發 展影響及傷害,本署於 93 年起補助民間專業團體 結合司法院與各地方法院合作,推動辦理「離婚及 家庭衝突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 109 年計補助 13 個專業團體,共補助 891 萬 7,000 元,服務範圍預計可涵蓋 13 個縣市,可提供 1 萬 7 千餘人次服務。 2.是類民間團體原則上係運用具社會工作或心理諮 商背景、具商談實務經驗或曾經受過調解專業訓 練、嫻熟協調衝突技巧和婚姻動力之專業人員,以 中立的第三者角色,運用商談或諮商方式提供服 務。服務項目主要為諮商輔導(含個別與聯合諮 商)、電話諮詢輔導及子女會面交往服務。 3.依據本署 108 年委託研究發現,現行民間團體提供 家事商談服務有高達 82.93%之個案係在司法訴訟 2


過程由法院轉介提供服務,屬自行求助或主管機關 轉介之社區型案件則僅占 17.07%;提供子女會面交 往服務者中則高達 86.73%為法院轉介,社區型案件 則僅占 13.27%,可見其服務對象係以司法個案為 主,社區服務資源投入顯有不足。 (二)地方政府辦理方式 1.依據本署調查顯示,各地方政府對於遇有婚姻或情 感衝突而有家事商談服務需求之民眾,現行服務機 制主要如下: (1)運用府內資源提供服務:由社福中心社工或結 合府內家庭教育中心及心理衛生中心提供親職 教育、心理諮商服務,計 2 個縣市。 (2)結合民間團體資源提供服務:未運用府內資 源,而係轉介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本署補助 辦理家事商談服務團體、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 務方案團體或其他專業團體提供服務,計 14 個 縣市。 (3)運用府內及民間團體資源提供服務:計 6 個縣 市。 2.依據本署統計,108 年止,1,900 戶經地方政府評 估具「親密關係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 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脆弱因子之家庭中,有 624 戶已由社福中心自行或轉介民間資源提供「婚 姻/親子(屬)關係協助」、「親職教育服務」、「諮商 或心理治療」或「法律扶助服務」等服務,有 1,276 戶尚未獲得相關服務,服務供給率僅達 32.84%。 (三)由前揭統計觀之,是類未進入司法程序之社區民眾獲 得社會資源協助比率不高,有必要擴大推動社區式家 事商談服務,以確保有需要的兒少及其家庭能獲得專 業服務與協助,及早協助父母用理性、客觀的態度, 3


站在子女的立場來面對處理婚姻衝突,減少對子女造 成傷害。 参、計畫目標 一、結合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及民間團體資源,擴大推 展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使民眾可就近、就便獲得協助。 二、引導家長以子女利益為依歸,處理離婚或未成年子女監 護權爭議,預防離婚事件對未成年兒少可能造成之身心 發展影響及傷害。 三、鼓勵並培植民間團體投入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擴大服 務量能。 肆、實施期程:109 年 1 月至 110 年 12 月。 伍、服務對象 一、非法院轉介之有離婚議題且家有未成年子女家庭。 二、非法院轉介之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變更需求家庭。 三、以行政院所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脆弱家庭, 且經地方政府評估有「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需要接受協 助」需求,其脆弱性因子為「親密關係衝突(未達家庭 暴力程度)或疏離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之家庭為 優先。 陸、服務項目及內容 一、個別或聯合諮商/商談:由專業人員以中立的第三者角 色,運用商談或諮商方式促進分居或離異後之父母和平 理性溝通,共同合作擔負親職教養之角色與責任,提高 協議履行之動機,減少離婚或分居對雙方與子女造成之 傷害。 二、子女會面交往:由社工協助安排並陪同親子會面,減少 父母的溝通問題,協助父母與子女逐步建立自行探視的 基礎。 4


三、諮詢輔導:透過定點或電話服務等方式,提供離婚、未 成年子女監護權相關問題諮詢,如監護權分配、扶養 費、財產、如何協議住所、照顧時間安排、探視、就學 等。 四、親職教育課程:視民眾需求議題及屬性,藉由親職教 育課程,協助父母聚焦在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上, 讓父母共同學習合作及共擔親職責任。 五、其他:依當地民眾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如固定時段駐點 諮詢等。 柒、執行單位 一、策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二、主辦單位: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並以轄內 現行已有專責提供家事商談服務民間團體 者為優先。 三、承辦單位:經主辦單位規劃承辦之民間團體。 捌、權責分工 一、策劃單位: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辦理業務聯繫及檢討會議,並督導主辦單位推動本計 畫。 (三)補助承辦單位相關執行經費。 (四)其他有關本計畫全國一致之作業。 二、主辦單位: (一)評估轄內整體需求及資源盤點,並邀集承辦單位共同 研擬規劃全縣(市)推動本計畫。 (二)協調承辦單位與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進行雙向 合作,建立個案合作與轉介機制,促使本計畫成為脆 弱家庭個案服務之後送資源。 (三)提供會談空間,以利承辦單位就近提供民眾服務。 5


(四)辦理業務聯繫會議,並督導承辦單位落實服務。 三、承辦單位: (一)依據本計畫內容提供相關服務措施,並積極發展在地 創新服務方案。 (二)接受策劃單位及主辦單位相關督導,並配合每半年彙 送相關服務統計。 玖、本計畫合作機制規劃 一、責任分工提供服務 (一)由主辦單位協調轄內獲本署補助提供家事商談服務 之民間專業團體(即承辦單位),在既有補助經費及服 務量能之前提下彈性接案,使社福中心有機會可轉介 高衝突之離異家庭接受家事商談服務,並由社福中心 提供會談空間,以利民眾就近獲得服務。經查 109 年 計 13 個專業團體獲本署補助辦理「離婚及家庭衝突 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 ,計可於 13 個 縣市提供服務,規劃分工如下: 縣市 本署補助公彩方案民間團體資源 臺北市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 基金會 2.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 3.社團法人臺灣家族系統排列協會 桃園市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臺中市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 基金會 2.社團法人臺中市社工師公會 臺南市 1.社團法人中華溝通分析協會 2.社團法人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高雄市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 基金會 6


2.高雄市晚晴婦女協會 基隆市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宜蘭縣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 新竹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 金會 新竹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 金會 苗栗縣 珍珠社會福利服務協會 雲林縣 財團法人雲林縣雲萱基金會 屏東縣 1.社團法人中華溝通分析協會 2.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花蓮縣 花蓮縣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 (二)轄內民間團體 2 個(含)以上者,由主辦單位協調承辦 單位按行政區責任分工提供服務。 (三)轄內無本署補助民間團體提供服務之直轄市政府社 會局、縣(市)政府,得視轄內資源及民間團體意願, 鼓勵並培植相關民間團體參與本計畫。 二、建立服務流程及評估指標:由本署協同直轄市政府社會 局、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建立社福中心轉介家事商談 服務流程及資源連結評估指標,以利工作人員辨識與評 估民眾需求。(如附件) 三、業務交流:由主辦單位安排承辦單位與各行政區之社會 (家庭)福利服務中心交流,使各社福中心均瞭解服務內 容與方式。 四、教育訓練:運用本署及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結合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會工作(督導)員分級 訓練課程,辦理 2-3 小時教育訓練,增進工作人員對婚 姻、親子關係、家事商談之敏感度,及早辨識有需求家 庭,以及時提供民眾協助。 7


五、業務檢討及聯繫會議 (一)由策劃單位召開業務聯繫及檢討會議,檢討計畫執行 方式、內容及成效。 (二)由主辦單位召開業務聯繫會議,並督導承辦單位落實 服務。 拾、計畫執行期程 1月 責任分工 提供服務 建立服務 流程及評 估指標 業務交流 教育訓練 業務檢討 會議 業務聯繫 會議

2月

109 年 3月 4月

5月

6 月-12 月

1-4 月

110 年 5-6 月 7-12 月

● ●

(確認責任 分工)

視需求召開 視需求召開

拾壹、經費來源 一、由承辦單位申請本署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 二、由主辦單位自籌經費委託或補助辦理。 拾貳、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視執行情形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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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轉介家事商談服務流程 (110.3.15 衛授家字第 1100900307 號函修正) 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服務個案 (含依社政與戶政機關合作機制,介入關懷之育 有 6 歲以下子女離異家庭)

轉介其他 服務

不符合

社會(家庭)福利 服務中心評估 符合 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 轉介至家事商談服務單位

家事商談服務單位初步關 懷,依個案需求提供服務

個別或聯合 心理諮商/商談

子女會 面交往

諮詢 輔導

親職教育 課程

資源連結評估指標: 1.個案有「家庭關係衝突或疏 離需要接受協助」需求,其 脆弱性因子為「親密關係衝 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或 疏離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 堪慮」。 2.個案因有意離婚、離婚中、 已離婚或分居等情事,與他 方對子女監護、探視或扶養 費用等事項有爭議,且未進 入司法程序。 3.視轄內家事商談服務單位 服務量能、專業屬性,按下 列優先次序轉介: (1)育有未成年子女者。 (2)育有子女者。 (3)無子女者。

其他

家事商談服務單位結案: 1.達成服務目標。 2.經與個案討論,暫時無須提供相關服務。 3.經於不同日期、時段聯繫至少 3 次,皆無法取得聯繫。

家事商談服務單位回復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處理結果 至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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