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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 THE DEAL WITH COPYRIGHT AND 3D PRINTING? 【书名】版权和 3D 打印是怎么一回事? 【翻译】瀑布/njj10/3D 打印 F4/方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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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方片 3 INSTITUTE FOR EMERGING INNOVATION

MICHAEL WEINBERG JANUARY 2013


Page 1 3D 打印机并没有带来比计算机更多的知识产 权。但他们确实给人们提供了一个重新检视

简介

一个老的法律体系的机会。 不过,版权瘾是很难戒掉的。很多人第一次

3D 打印提供了一个机会,一个改变我们看世 界的方式的机会。

接触 3D 打印的时候,除了“这是真的吗?”、 “这东西怎么工作的?”、和“我怎么能搞到一 台?”这些问题,就会问“那么剽窃怎么算?”

它将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融合到一起:处于

而对于剽窃,他们通常的意思是侵犯版权。

地球两端的人可以共同合作一个设计,并能 在设计过程的每一步分别打印出相同的实物;

这本白皮书并不能直接回答关于剽窃的问题。

人们不再需要购买来自一个遥远工厂生产的

3D 打印是一种工具,而且和其他别的工具一

上百万件重复产品中的一件,而是可以自定

样,能被应用在有生产价值的、和不那么有生

义、预设计产品并在家中打印出来。就像电

产价值的事情上。制作非授权但受版权保护

脑使我们成为电影制作人、文章作者和音乐创

的实物拷贝就是侵犯版权,不管这些拷贝是

作者一样,3D 打印机能让每个人都成为实物

用 3D 打印机还是一把雕刻刀制作的,都属于

创造者。

侵权。

3D 打印技术还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知识产权

相反的,这本书是想回答一个在担心剽窃之

法的机会。很多人印象中 “数码”和”版权”之

前就有,而大家没有提到的问题:这个物品最

间的直接联系很大程度上是历史的偶然结果。

初是不是被版权保护的?毕竟,如果物品根本

计算机最容易创造和传播的东西–电影,音乐,

没有版权,就不存在侵犯版权一说了。

文章,照片–都恰好跟版权所要保护的对象重 合。此外,计算机最常见的传播方式是复制

当然,版权并不是知识产权的唯一形式。一

拷贝,这正是版权(copyright)所要管理的行

个东西只是不被版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它不被

为。因此,版权法便成为一个简单的控制(或

其他权益,比如专利或商标保护。事实上,

者说试图控制)人们怎么使用电脑的方法。

很多物品不被版权保护的原因正是因为他们 是一种能被专利保护的“实用物品”。

版权和数字世界之间关联的减弱是从电影、音 乐、文章和照片开始的,并逐步发展到齿轮、

尽管这么说,版权在我们的数字生活中是如

箱包、机器人和直升机。随着关联的减弱,它

此的重要,确实值得为它特别研究一番。读

反倒提醒了人们:不是所有东西-甚至不是

者们如果对知识产权和 3D 打印之间交集的更

所有数字化的东西-都是被版权保护的。事

为广泛的讨论(还有如何使后者适用于前者的

实上,大多数(但决不是所有)实物都不受任

政策)感兴趣的话,也许你会想要读我们之前

何形式的版权保护。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 按他们的意愿,自由的复制、改进、分发或者 合并这些物品。 这种自由并不是新鲜事物,也不是一个漏洞。

发布的一本白皮书: It Will Be Awesome if

They Don’t Screw it Up: 3D Prin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Fight Over the Next Great Disruptive Technology.


Page 2 快速回顾:

影、小说和雕塑等。从这些艺术作品被写出

知识产权的种类及法律

于一个有形媒介中”)的那一刻起,版权就会

是如何运行的

不唯一的“原创”作品——只要作者并没意识到

来(或画出来,或拍摄出来——术语叫做“固定 自动的对它们加以保护。版权也保护一个并 已经存在其他版本。大多数情况下,版权保 护将持续到作者的一生外加其去世后的 70 年。

在进一步说明之前,有两件事情需要我们回

最后,侵犯版权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法律允

顾: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如何相配合的;

许版权所有者无需证明遭到了真实的损失,

以及在美国,法律是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

而对其他人的故意侵权行为提出 15 万美元以 下的赔偿。这说明版权是一种易于获得、保护

版权、专利和商标

持续时间长、并且一旦被侵权则侵权者需要付 出高昂赔偿的保护形式。

版权、专利和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三种主要类 别。一般来说,版权用来保护创新性的作品,

相反的,专利则保护那些实用的产品——那

专利用来保护技术性产品,商标则用来保护

些用于完成某项工作或事情的东西。关键是,

商品在交易过程中的识别方式。因为商标与

专利能保护那些由工程师或者科学家创造的

其他两者有些细微的区别,并且在本文的分

东西,如机器、技术体系和成分。与版权保

析中并不是很重要,所以本文将主要关注版

护不同的是,你需要专门提出专利申请,而

权和专利的关系。

在此之前,产品并不受到法律保护。

在美国,版权和专利权可以追溯至宪法,他

除了付专利申请费和愿意等待,为了获得专

们被设计用来鼓励创造和传播创新和知识。

利,你还需要证明你的机器、体系或者成分

这两种权利是相关的,但并不重合:版权和

确实是全新的,就整体而言对社会来说是非

专利权都具有相似的排他性,但是在他们保

显而易见的-而非仅仅对你个人是新的。此

护范围内的保护方式上却是非常不同的。

外,如果你获得了专利,将获得 20 年的专利 保护。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专利,你需要证

版权主要保护艺术的,创造性的作品。特别

明你所受到的损失。相比版权,专利权难于

是版权保护由艺术家创作的作品:绘画、电

获得并且保护周期也不是很长。

版权

专利权

保护艺术性,创造性的作品

保护实用技术产品

作品定型后即自动获得保护

必须申请才能获得保护

作品不需要对社会是全新的

产品必须对社会是全新的

保护持续作者的一生外加其去世后的 70 年

持续保护 20 年

法律假定的侵权必受损失

必须证明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表 1: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的特点


Page 3 从实践上看,版权和专利权都具有相互排他 性。如果你有一个实用性物品,你并不能通 过版权来保护它。反之,你也不可能靠专利 权来保护一项艺术性作品。那意味着如果某 样东西适合于用专利来保护——即使它并未 获得专利保护,它就不能得到版权的保护。 这种区别就是为什么大部分的实物都得不到 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大部分的实物都 具有一些实用功能,这意味着它们没有受版 权保护的资格。然而,即使它们可以按照可 获得专利范畴的形式来描述,这些物体—— 有很大的可能性,也不能被专利保护。为什 么呢? 首先,大部分的物品不够全新或者不是足够 地非显而易见,因而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 即使是那些真的全新的或者非显而易见的物 品,也仅有一部分值得费力去申请专利。而那 些获得了专利保护的,也仅有一小部分还在 20 年的专利保护期内。其结果是在由 3D打印 机制造的物品中仅有一小部分会被知识产权 所保护:那些被版权保护的物品及被有效专 利保护的实物。剩下的——那些具有某些功 能但是没有受到专利保护的物品,任何人无 论是出于何种目的都能自由使用。 这与那些我们习惯上以为的截然相反。我们 通常认为在电脑上创作的东西(电子邮件、图 片、电影等)大部分将会自动得到版权保护, 且期限是作者一生加其去世后的 70 年。 这就是为什么本文要关注版权法的原因。要 避免因为复制和改进某作品而引来版权纠纷 的第一步就是要能分辨出版权法何时适合、或 不适合,被用来保护一件物品。

图 2: 实用物品中只有很小部分会随时被一个 有效的专利所保护


Page 4 美国法律是如何运行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运用在不同审判决定

毫无疑问,3D打印的广泛使用将会引起一些

则又被应用到新案件中。当这些事件模式是

新的法律问题。“新的法律问题”是“没有标准

相对一致的时候——所有抢劫银行的行为本

答案的问题”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它的不确定

质每次都是一样的——这种体系将是相当的

性令人沮丧,而且也意味着本文将不总能对

直截了当的。然而,当模式改变时,双方都

某些合理的问题给出一些易于采纳的答案。

会争相想要说服法庭,使之认为这个新模式

它还意味着,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例中都会含

是类似于他们各自所倾向的法规的。

中逻辑被提取和抽象为一系列规则。这些规

有这些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还会发生变化。 无论如何,本章内容也许会让我们更容易理

因此,这很难为那些过去很少发生或者从没

解,我们是怎么陷入到这种“虽然拥有法律却

发生过的复杂问题生成新的规则。毕竟,每

又不知道如何将他们应用到实际情况中”的状

一项已作出的判决都是基于一套特定的事实,

态中去的。

因此,如果没有足够多的判决,就难以从中 抽取足够多的规范,并抽象成为更为普遍的

美国使用的是普通法系。在这样的法系下,

规则。而美国分成 11 个司法区(再加上哥伦

国会表决通过法律,法院将这些法律应用到

比亚区特区及特殊的联邦巡迴法院)的事实使

具体的情况中。法院负责解释他们为什么以

得情况变得更为复杂。每一个司法区在应用

及如何将某项法律应用到它们的判决结果中

现有法律方面都有一套不同的规则。理论上

的。当以后发生的涉及到相同法律的案件时,

说,这些“巡迴分歧”最终都会被最高法院解

法院和律师会参考过去的判决来指导如何将

决,但是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

法律应用到新的案件中。他们常常争论的是

这部法律在美国不同地区的应用就是不同

旧案件中的事实与新案件的事实有多大的可

的。

比性,从而得出旧的逻辑在新案情上有多大 的可适用性。

说了那么多,只是为了解释一点:某些发生 在 3D打印上的版权问题并没有一致的答案。

图 3: 美国联邦巡迴图


Page 5 3D 打印符合现有的网络

侵权。重要的是,在这个事件的整个过程中, 网站都没有对任何一方的诉求进行评估。

版权制度 在过去的十五年里,已经发展出一个相当强 大的体系,可以处理网站中用户上传的一些 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这一大类包括所有的 网站,从 YouTube 这样的大站到允许发表评

版权持有人看 到文件并相信 其侵权了

上传者将文件 传到网站

论的个人博客网站。好消息是,迄今为止, 该体系已经能将有版权保护的 3D 打印相关内 容和其他受保护内容处理得一样好。这可能 会有些微的好评,至少它表明网络版权规则

网站移除文件 并通知上传者

版权持有人给 网站发送下架 请求

并不需要仅为了满足 3D 打印的情况而重新制 定。 该 体 系 是 以 数 字 千 年 版 权 法 案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 DMCA)的一部分规 章为依据进行管理的。其核心概念非常简单:

上传者驳斥版权 持有人并要求恢 复文件

上传者接受下架

为其他人提供内容的网站并不是版权专家。 他们既不是法院,也不是警察,因而想迫使 他们监督其网站有没有侵权内容,既不可取,

网站恢复文件 并通知版权 所有人

也是站不住脚的。 这是不可取的,因为评估上传到网站的文件 是否有潜在侵权造成的成本,将会使新建一 个网站变得不大可能。这也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鉴别侵权与否并不是一个机械的程序。 简单的识别出上传的文件与受版权保护的文 件相匹配,仅仅是确认其侵权的众多步骤中

版权持有人接 受文件恢复

的第一步。这个过程还是留给法院比较好, 而不是私人公司。 因此,DMCA仅要求网站在上传者和版权持有 人之间充当公正的信使。任何人都可以上传 文件到网站上。如果版权持有人提出反对, 他们会给那个网站发送给一个要求,让其下 架此文件(俗称“DMCA下架通知”)。当网站收 到这个请求后,就会下架此文件,并警告上 传者。上传者有两个选择:要么接受下架, 要么辩护。如果上传者选择了辩护,她会通 知网站,文件并没有侵权。这样,网站会重 新发布此文件,并告知版权持有人,文件又 恢复了。此时,版权持有人也有两种选择: 接受文件并未侵权的说法,或者起诉上传者

图 14:DMCA下架流程图

版权持有人对 上传者发起侵 权诉讼


Page 6 该 体 系 在 通 常情 况 下 是

己的版本。

有效的

Schwanitz 并 不 喜 欢 artur83 的做法,他给

更广泛的说,这个允许版权持有人无需上法

Thingiverse 照 办 了 , 但 最 终 舆 论 却 使

院就能要求产品下架的程序,能提示网站上

Schwanitz 决定将他的设计贡献到公共领域,

有多少版权持有人在巡视并保护他们自己的

并撤销了其移除请求。

Thingiverse 发了请求, 要 求 移 除 此 模 型 。

权益。对于受版权保护的实物来说,该制度 是有效的。当某人上传了受版权保护的实物 的文件,版权持有人就能成功要求其下架。 相反,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公司规避了那些不 受法律支持的版权声明。

…但有时也会失效 当然,正如这个“通知和下架”的过程可能会 被滥用到其他方面一样,它也可能被滥用到 3D 打印相关领域。和那些与 3D 打印无关的 情况类似,这种滥用常常发生在当有人反对 在线发生的某事件,且简单的以为他们可以 使用版权来叫停这件事。 第一个与 3D 打印相关的版权下架请求的故事, 就 是 一 个 很 好 的 例 子 。 一 个 名 为 Ulrich Schwanitz 的设计师,给一个叫做“彭罗斯三 角”的光学幻觉创建了一个 3D 模型。他将他 的设计上传到 Shapeways 网站上(此网站允许 设计师出售 3D 打印物品,及邀请公众来购买 由他们选择的材料所打印出来的物品拷贝)。 他同时也发表声明说,创建的这个设计是一 个巨大的设计成果,并拒绝告诉其他人他是 如何制作这个物品的。 和出现在互联网上的其他案例一样,此后不 久,另一个设计师(Thingiverse 网站的用户 artur83)也上传了一个 “彭罗斯三角”文件, 并附了说明“受 Ulrich Schwanitz 的启发,挑 战‘不可能的彭罗斯三角’,我想做一个尝试。 看起来很不错”。 与 Shapeways 不同,Thingiverse 网站是建立 在共享设计文件之上的。结果,由于已经上 传到了 Thingiverse,所以任何人都可以下载 此设计、搞懂它是怎样的,并在家打印出自

图 5:你也可以下载并打印自己的“彭罗斯三角”


Page 7 虽然这个故事圆满结束了,但其中还是有个漏洞:

3D 打印和成形技术日益普及,我们会看到越来越

整个的故事都假设的是 Schwanitz 拥有的设计版权,

多的企业和个人将会假定他们拥有了某设计或物

且他的设计被复制了。而这个假定忽略了一些关

品的版权,并要求移除未授权的版本。尽管现代

键的东西。首先,“彭罗斯三角”本身是早于

的大多数歌曲、电影和图片确实都是受版权保护

Schwanitz 的设计几十年就已经存在了。这提出了

的,并不能说明实物也是同样的情况。出于这个

一个问题,Schwanitz 的作品到底有多少成分属于

原因,当一个网站收到下架请求时,比较明智的

原创的。其次,也许是更重要的,“彭罗斯三角”仅

是,至少考虑一下这个物品是否一开始就确实能

是光学错觉中的一个版本而已。

够受到版权保护。

光学错觉是否超出版权的范畴还有争议。如果说 Schwanitz 在他的设计中没有享有版权,那么,他 当初也就没有权利要求下架。 Schwanitz 在发布他的移除通知前,未必详细分析 过他的原始设计的版权的可拥有性。而在几十年 的与音乐、电影和其他受数字版权保护的作品下 架案例的熏陶下,他可能只是简单地假定他拥有 的权利被 artur83 侵犯了。


Page 8 版权的可获得性和 3D 打 印的问题 有时候,3D 打印和版权的交集界线非常分明。 纯艺术性的实物和雕塑作品一样受版权保护。 这种类型也同样包括出现在电影、视频游戏 和动漫中的 3D 人物模型。这并不意味着所有 的这类物品的复制都会造成侵权,但确实意 味着其中很多会。 然而,彭罗斯三角形的故事表明,3D 打印和 版权之间的交集往往界线并不分明,而这种 情况往往会使情况迅速地变得复杂。下面的

图 6:猪雕塑是可受版权保护的题材(Steven

章节会尝试对这些情况做个概要。

Weinberg)

创新的类型、实用的类型:可分 割性 版权和专利的保护范围很多时候很容易描述。 抽象雕塑?受版权保护。突破性的新型铰链? 也受版权保护。那么处于这俩者之间的呢? 比如艺术性和实用性兼备的呢?更具体地说, 既拥有艺术特征又拥有实用特征的呢?他们 受版权保护吗?

图 7:铁铰链是可受专利保护的题材 (Topfscharnier By Pavel Krok, 通过维基媒体共 享资源)


Page 9 用来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是被称之为“可分割性”

了这个物品,且一样地开始卖。第二个物品是第

的一个看似简单的程序。如果一个物品同时兼有

一个物品的复制品,这一点没有问题。于是第一

艺术特征和实用特征,版权不会保护整个物品。

个公司起诉第二个公司侵犯版权。而第二家公司

相反,版权仅限于保护可以独立存在的艺术特征

则声称,并不存在可被侵权的版权。到了这一步,

-----假定有能受版权保护的特征独立存在的话。它

就得全权交由法庭来处理了。

(版权)保护那些能跟物品其余部分“切割开来”的特 征。如果艺术特征和实用特征不能单独存在,那 么法律就会采纳实用物品必须对所有人开放这一 原则而放弃运用版权保护整个物品。 这个过程反映了国会有意识的决定。在一份关于 版权法的报告中,美国国会解释说,它(法律)并不 打算拥版权去保护那些刚好拥有“艺术满足感的的 有价值的”形状的工业产品。相反,只有那些“物理 上或者概念上”可分割的元素才可能会被版权保护。 比如说,一个椅子的背面有个雕像,那么这个雕 像会被保护而椅子本身仍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 这是因为,雕像作为一种艺术创作,即使在没有 椅子的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也可以单独存在。 实际上,应用这种想法已被证明是有困难的。只 有少数案例中的元素能够真正的,从物理意义上 完全从其他部分上分离出来。而在大多数情况下,

图 8:这个椅子是一个不受版权保护的功能性物品,

法院发现自己在试图鉴别“概念上的”可分割的元素。

然而其上的图片可和椅子的其他部分分割开,而

而这总是不太容易的。

受到版权保护(Flickr user Paul74)

更加加剧事情的复杂性的是,法院还没有商定一 个统一的方式来考虑概念上的“可分割性”。不同的 巡迴 (美国法院常使用“巡迴”一词。该词为英语 “circuit”的直接翻译,其意义为地区之意) 有不同 的测试方法,且那些测试还在随着时间变化。虽 然所有的测试似乎都要达成同样的目标,但相同 的案例在不同的巡迴却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虽然这令人沮丧,这些不同的测试和案例并没有 指向一个单一的答案,但通过回溯他们,可以看 到法院在如何考虑这些问题。本节的剩余部分将 试图描述一些最重要的案例及由此产生的一些规 则。 真希望理解这些案例,会让预测将来法院会如何 处理这些问题时变得容易一些。所有这些案例在 本质上其实是相同的。一个人(或公司)创建了一个 物品并成功打开了市场。另外一家公司完全复制


Page 10 精美的皮带扣 此案例处理的是一个精美的皮带扣。一方面, 皮带扣是一个功能性物品,它支撑你皮带的 两端,并防止你的裤子掉落。另一方面,皮 带扣的艺术设计元素远远超出了它原本用来 支撑皮带两端及防止裤子掉下的功能的范畴。 那些精美的元素是否可以同实用部分分离开 呢? 法院并不想给原创制造商的皮带扣整体提供 版权,因为那会导致功能性物品的垄断。不 过, 皮带扣上的艺术元素是否值得被置于版权保 护之下,至少是有争议的。 最终,法院发现,皮带扣拥有“概念上可分割 的雕塑元素”,并授予这些元素-且只有这些 元素-版权保护。 法院通过找出物品的哪些元素是主要的、哪 些元素是次要的,来得出这个结论。在这个 皮带扣的案例中,法院找到了雕塑/装饰元素

图 9:有争议的那个皮带扣原作

是主要的,而实用性的功能是次要的。要做 到这一点,需要专家证明皮带扣的设计上升 到了艺术创作的层面,以及人们已经将这条 皮带作为身体的其他部分的一种非实用的装 饰品。这意味着,由于其独立的审美价值, 这条 皮 带被 用 在了 与 其实 用功 能 无关 的方 面。

找到可分割性的规则:确定物品中的艺术元素扮演的是 主要角色还是次要角色。


Page 11 一个人形模特雕塑

法院指出,“应用艺术品或工业设计作品都拥 有美学和艺术特征”,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具 有美学满足感和是有价值的” 就受到版权保

这个案例是处理四个百货公司的人形模特:

护。相反的,物品需要拥有可与工业目的相

两位男性和两名女性的躯干,没有脖子、手

分离的艺术元素,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臂或背部。 人性模特雕塑原本是用粘土制作而来------一 一对是光秃秃的躯干,另一对是穿了衬衫的

种与雕塑艺术相关的技术------的事实,也不

躯干。他们是设计用来向顾客展示不同的衬

能将模特带到版权保护的范围中。只因为模

衫和夹克的。竞争对手复制了这些人形模型,

特可以被分类到雕塑中,并不意味着他们可

原创者就起诉了。

以和雕塑一样受到保护。 最终,法院并没有发现模特有任何概念上可 分离的元素。这是因为所有在人形模特身上 的装饰,很大程度都是因为有“展示衣服”这 个实用意义而存在的。在这个完全实用性的 物品上,没有其他想得到的艺术特征。而由 于不受版权保护,则包括这个案例中的被告 在内 , 任何 人 都可 以 随意 复制 这 些人 形模 特。

找到可分割性的规则:看看物品中是否存在任何 可能被分割出来的,满足实用性需求的元素。

图 10:人形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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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1:带状风格的自行车架(Flickr 用户 orijinal)

自行车停车架

保护。只要你主要考虑的是物品的功能性, 那么这个物品就是功能性物品。然而,如果 设计中的元素主要考虑的不是功能性,那么

这个案例涉及一个你可能每天都会看到的自

那些元素就会独立受到版权保护。虽然并不

行车停车架。这个带状风格的停车架是弯曲

是每个巡迴(circuit)都采用此测试,但至少可

成波浪线形的管子做成的。它实际上基于一

以在如何判断可分割性这个难题上提供一些

个毫无疑问受到版权保护的线形雕像的。不

指导。

过,从线形雕像转换到管状自行车停车架, 需要做显著的变更。 虽然设计是美观的,但法院最终判定,这是 工业设计过程,并不受版权保护。即使是做 的比较好的工业设计,它始终还是工业设计, 因此在版权范围之外。 还好,法院试图详细说明一个用于找出“概念 上的可分割性”的测试。这个测试的解释如 下: 如果设计元素融合了美学的和功能性的思考, 那么,作品的艺术方面不能说和功能性元素 是可分离的。相反地,当设计元素可以反映 设计者独立于功能性要求之外的纯艺术性思 考,那么概念上的可分割性就是存在的。 这是什么意思呢?仅仅作为一个有用物品的 创新性设计师,不足以确保该物品受到版权

找到可分割性的规则:确定是否存在无视 功能性需求的创新性元素。


Page 13 美容学校的头部模型

尽管可能令人感到沮丧,思考可分割性问题还是

最后的案例,涉及到一个卖给美容学校并用来教

可以学到很多重要的事情。首先,可分割性作为

发型设计的头部模型。要讨论的这个“头”,设计时

一个提示, 所有实用性物品-------即使是工业设计

模仿了被法院形容为“超级时尚的'饿鬼'、T 台模特”

的产品-----也远在版权范围之外。如果没有版权保

造型。一次性设计好后,这个头部模型在出售时

护,很多工业设计产品都根本无法受益于任何形

会采用不同名字,做不同类型的头发和肤色的组

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合。 其次,可分割性降低了对于物品是实用的还是艺 法院认为,这个头是一个实用性物品,因为它是

术的二元判断的压力,及是否受版权延伸保护或

用来辅助教学的。真正的问题是,这个头是否有

版权保护的压力。有了可分割性,物品没必要是

可以分割出来受版权保护的部分?

全实用性的,或者全艺术性的。(物品的)一部分可 能会受版权保护,而其他部分则也许可以自由复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主要采用了自行车停车架案

制。

例中的测试。额外的,为了更便于理解,它用下 面这些话重申了这项测试:

第三,当 3D 打印和法律系统有了更多接触是,可 分割性是一个值得观察的领域。在相对模糊的案

如果这些元素反映了设计师独立的,艺术性的判

例中,法院的决定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什么该,或

断,那么概念性的可分割性就存在。相反地,若

什么不该被版权保护。这意味着,当你看到一个

实用性物品的设计结果中,实用性压力和艺术性

新的版权可分割性的案例时,或许值得停下来看

选择的体现相互等同,那么这些实用的和艺术的

看。在可分割和不可分割的界线上做出的哪怕细

元素就不是概念上可分割的。

小的改变,及由此带来的有版权和无版权,也可 能会带来巨大的链锁反应。

如何应用这个规则呢?法院授予这个头的脸部以 版权保护。首先,有很多方式可以用来创建模特

虽然法院尚未在考虑可分割性上有一个明确的、

人的脸部,从而降低了版权拥有者会有某种垄断

普遍的、简单易于执行的解决办法,目前最好的

权的担忧。其次,它(法院)回溯了脸部的最初设计

(比较粗糙的)方法可能是在美容学校头部模型案例

过程。公司雇佣了独立的艺术家来开发脸部,但

中表述的那样。如果设计元素是非功能性的,且

并没有给艺术家任何特定的尺寸和其他技术指标。

开发时没有实用方面的压力,它们就有可能受到

这表明 脸部 的设 计没 有受 到 工业设 计要 求的限

版权保护。不过,如果设计元素在很大程度上受

制。

到制作和使用物品的实用性的影响,那么他们就 不大可能受版权保护。

我们现在身在何处? 在撰写本文时,还未出现单一的、简单的可分割 性测试。一家法院为此测试确定了至少六个不同 的版本,虽然它说对美容学校的头部模型做的测 试是现存的做最有说服力的分析。 因此,可分割性仍然要根据特定事实进行考查。 尽管某些案例会比较简单,但其他一些(案例)的结 果 则 取 决 于 巡 迴 (circuit) 、 法官 、 甚 至 有 律 师 个 人。

找到可分割性的规则:确定独立的,艺术 性的判断是否被非功能性元素驱动。


Page 14 文件版权,物品版权

功能性的设计...需要考虑(适合被版权法保护的作 品) 只在,且仅限于以下范畴的设计:设计中包含 的图示、图形,或者可以被分离,且于物品实用

实物能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对 3D 打印来说,这

性之外可以独立存在的雕塑特征。

个数字化形式通常是一个.stl 文件。这些文件可认 为是等效于.pdf 文件的物品——它们基本上都能用

简单点说,版权法仅保护那些超出实用要求之外

3D 打印机打印,且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数字化

的物品设计。毫不奇怪,在实际操作中,要区分

传播。但它们受版权保护吗?如果受版权保护,

这一点差别会极其复杂。尤其像之前描述的有些

又意味着什么呢?

情况:一个物品同时兼有实用和艺术元素。

.Stl 文件当然是受版权保护的。版权法特别提到,

当然,这些类型的物件让已经复杂的分析进一步

“地图、地球仪、图形、图表、模型和技术图纸,

复杂化了。为简单起见,本节其余部分将通过四

包括建筑设计图等”,都属于被合法保护的范畴。

个不同的场景,来突出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界线

不过,这并不是说每个针对实物的设计文件都会

(lines)都意味着什么。尽管细节可能很复杂,分析

自动受到版权法保护。

却只遵循一个简单的原则:法院必须找到一种方 法来为合格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排除无意中因

毕竟,假设一个给定的图表是表达一个实物的唯 一的虚拟方式,那么对这个图片进行版权保护会 阻止其他人制作这个物品的虚拟版本。这将使版 权所有者在分发和制造物品本身上也享有非常大 的控制权。 为了避免这个结果,版权法限制了对下列作品类 型提供版权保护:

为使用 3D 打印和数字化设计而扩大的版权范围。


Page 15 功能性物品

扫描一个功能性物品 有极高精度的激光扫描仪可以为实物创建极其精 确的虚拟模型。有别于其他东西,它允许人们把 现存的实物变成便携式的、可改变的数字文件。 虽然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律案件比较有限,但看起 来这种扫描并不能独立地接受版权法的保护。 这样做的理由是,扫描这种方式不够原创,不足 以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毫无疑问,3D 扫描是很 费功夫的,而且很复杂。但仅仅因为费功夫和复 杂制造出来的东西,并不能确保其有获得版权保 护的资格。好的 3D 扫描仪可以为扫描的对象物件

图 12:没人能阻止你复制这颗螺丝

创建精确的复制品;但同时,它并不会在任何方 面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阐释一件物品。

单纯的功能性物品,比如螺丝,并不受版权法保 护。如上所述,尽管他们可能受到专利保护,但 它们很多根本就不受任何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来 说,一个数字文件的存在,不应该用于将一种功 能性物品排除出公共领域之外。 至少有两个方法来为功能性物品创建数字文件。 一个是扫描现有的实物。另一个是在虚拟世界中 用 CAD(电脑辅助设计)程序设计功能性物品。奇怪 的是, 创建 该文 件的 方式 很 可能影 响其 版权状 态。

图 13:高分辨率的 3D 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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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4: 物品可以被扫描并转化成数字文件

其结果是,功能性物品的扫描文件中似乎并不存 在独立的版权。由于被扫描的对象是一个功能性 的物品,所以这个对象也不受到版权保护。这意 味着,任何人都无需征得同意,即可自由复制、 更改、或者使用由扫描实物所获得的数字文件。

用 CAD 创建功能性物品 与通过扫描仪从物理世界转化到数字世界不同, 使用 CAD 软件创建的功能性物品,是首先存在于

图 15:这个图片组合了一颗螺丝的数字化文件和

数字世界的。重复一遍,作为一个功能性物品,

一张背景照片。如果设计文件包含描述螺丝的技

物品本身(因为它实际存在)不受版权保护。此外,

术信息,和背景照片,那么这个技术信息将不受

即使设计文件受版权保护,创建一个实体的版本

版权保护,而照片则会受到保护。法院会尝试分

将不会侵犯任何存在于文件中的版权。功能性物

割开技术信息和照片,来确定版权。

品的设 计文 件并 不会 将版 权 保护延 伸至 物品自 身。 正如前面提到的,图表和技术图纸受版权保护, 但仅限于图表创造性元素独立于实用性以外存在 的情况。为确定一个给定设计文件的版权,法院 可能会使用分割性分析。这个分析不会专注于物 品本身,而是专注于设计文件的内容。 设计文件的纯艺术元素,如照片中的背景、阴影 或着色等元素,要与更为实用的元素如形状、尺 寸及(元件间的)关系等分割开来分析。这种分析, 将有助于确定是否存在独立的艺术元素需要加以 版权保护。


Page 17 有一些分割性分析可能很难预测其结果,但很多 仅仅是简单呈现物品的 3D 设计文件,如果没有额 外的背景信息,则可能缺乏可分割的创造性元素 (因而无法获得版权保护)。CAD 环境为设计人员提 供了一种标准的方式,来显示尺寸、形状和相互 关系。如果在 CAD 程序中只有一个方法来呈现给 定的功能性物品,法院则不可能保证设计人员在 该设计文件中享有版权。这样做能防止其他人试 图用数字化文件来代表这个功能性物品。 如果法院判定文件中的某一部分受到版权保护, 那么未经允许复制该文件就算侵权。如果这个文 件没有版权,那它和由扫描仪获取的文件一样, 可以被任何人自由复制。 不管法院判定如何处理文件,对文件本身的版权 不会限制在此文件中呈现的功能性物品的生产。 此外,有迹象表明,以制造功能性物品为目的而 复制受版权保护物品的文件也不算侵权。


Page 18 创新性物品 创新性物品的周边问题则要直接得多。无需担心 授予版权保护会在某种程度上扩大版权范围,因 为物件本身是受版权保护的。不过值得考虑的是, 是谁拥有这个版权拼图中的哪一个部分。

扫描一个创新性物品 和扫描功能性物品一样,扫描创新性物品也不会 创造新的版权。不同于扫描功能性物品的是,创 新性物品的扫描可看作是对已有受版权保护的作 品的拷贝。这有两个含义。第一个是,任何人扫

图 17:如果 Joe Biden 想分发数字文件,他需要获

描创新性物品都需要经过物件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得 Michelle 的允许,而不是 Barack Obama

扫描制作了副本,而副本又正是版权所管辖的。 尽管扫描仪没有创建一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她

第二种是于需要授权后才能进行文件复制有关。

还是拷贝了这个创新性物品。

记住,通过扫描创建的文件不会受独立的版权保 护。这意味着扫描仪在该文件中没有版权利益, 因此想要复制文件无需获得扫描仪方的许可。(见 图 16) 但那并不意味着文件可以随意分发。这个文件仍 然是受版权保护的创新性物品。复制和/或者分发 这个文件需要征得控制着这个原始物件版权者的 同意。(见图 17)

图 16:米歇尔-奥巴马拥有猪雕塑的版权,而贝拉 克-奥巴马不拥有扫描文件中的版权。


Page 19 用 CAD 创建创新性物品 这可能是最直接的情况了。当一个创新性物品由 CAD 程序创建时,这个文件就受版权保护了。复 制或分发这个物品都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允许。 以物理形式创建创新性物品也需要征得同意,因 为实物是 CAD 设计衍生作品的副本。和功能性物 品的情况不同,用 CAD 程序复制物理版本的创新 性物品也算 CAD 设计中的侵权。

功能性物品

创新性物品

扫描所创建的文件

没有版权---缺乏原创性且不能衍生出作 品,因为相关物品不受版权保护

不受独立的版权保护,但仍然是物件本身 的副本/衍生作品。需要征得物件原创者的 同意,但复制无需扫描仪方的同意。

用CAD创建的文件

至少在理论上是受版权保护的。但实际版权需 要进行合并分析。使用文件制造功能性物品并 不会侵犯文件中已有的版权。复制这个文件来 创建物品有可能会侵权(要分情况),但可能受 合并分析影响。如果你必须要通过复制这个 文件来制作实物,则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可能 更容易辩护。

文件中有独立版权。物理物品很有可能是文 件的衍生作品。作为衍生作品的物理物品也 可能享有独立版权。

图 18:数字文件的版权


Page 20 许可要紧吗?

为无版权资格物品进行授权 以上那么多文字是在说明,对无版权资格的文件

避免这些棘手的版权问题的方法之一,是通过许

的进行授权至少有两个有用的目的:一个是法律

可证来分发物件及设计,正如知识共享组织(CC,

上的,一个是文化上的。

Creative Commons)提供的一样。可惜这种方案用 在超出版权范围的物理物品上时会被打破。

法律上的目的是,对未来的法律变化进行对冲。 如本文中详细介绍的,围绕着哪些类型(和部分)的

简单点说,你不能授权许可你不拥有的东西。许

物件是或者不是受版权保护的讨论,有许多悬而

可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的:只要你遵守这些

未决的问题。目前获得一个授权许可证,意味着

条件,可以授权给你制作副本。不遵守这些条件

物件的使用条件是明确的-----而无论将来的法律怎

就是侵权。

么变化。只要创作者不认为仅仅授予许可会赋予 他们对作品的无版权部分的控制权,那么对物品

不过,如果不存在版权,也就没有必要征得允许,

状态的未来发展买个保障也没有什么不好。

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条款。一个没有相关权利的许 可,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点,是文化方面的目的。这个可能更重要一 点。许可证是一个重要的信号,即使有时候它不

比如说,增加知识共享许可到门铰链上(一个功能

是法律上的强制条款。附上知识共享组织

性物品),并没有在法律上授予你不许他人使用门

(Creative Commons)的许可证,是创作者发出的

铰链的控制权。如果某个人没有经由这个许可复

一个信号,表示创作者希望将她的作品包含在不

制了铰链,你什么也做不了,因为这个副本并没

断扩大和发展的创意网络中。这给了社区其他人

有侵权。

以使用这个物品为制作基础的信心。 在 3D 打印的世界里,已经有一些很强的这种类型 的社区了。如 Thingiverse,是一个专门分享 3D 设 计文件的网站,用于共享 3D 设计文件,以及让其 他人在别人基础上构建作品。Thingiverse 上的每 一个物件,都列出了关于从什么衍生过来以及可 以衍生成什么的信息。这创造了一个创建--设计-创新的丰富的生态系统。(见图 20) 不过,许可那些不受版权保护的物品也有些潜在 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当你离开宽松许可而面向更 严格的许可时。无版权保护但有严格许可的物品, 可能会阻碍完全合法的用途。这些许可也可能会

图 19 我可以许可你将 Brooklyn 桥涂成粉色,

被创作者用来威胁他人。

但由于桥不是我的,这个许可在你(给桥上色 时)因为人为破坏桥而被捕时,救不了你。

当负责任且实事求是地使用时,无版权资格物品 的许可证应该是有价值的。不过,对它们在实际 的法律执行力度上则必须时刻抱有某种程度的怀 疑。


Page 21

图 20: 在 Thingiverse 上,单独的设计可以衍生出一整套混搭、改善和变化的设计来。(Sean Michael Ragan-http://

www.smragan.com/2012/06/11/the-heart-gears-phenomenon-a-physible-family-tree/)

设计文件的授权许可

最后,任何受版权保护的设计的授权许可,用来 维护那些超出版权范围的物件的版权控制,是不 可能的。有些情况下,实物的制作者不需要原始

和许可物品自身一样,设计文件的授权许可也有

文件设计者的许可,即使该文件设计者发布的知

着同样的问题和顾虑。如前所述,不是所有的设

识共享限制令,也不能限制实物制作者的分享行

计文件都受版权保护。对于那些受版权保护的,

为。

作者可以在他们认为合适的地方进行授权。而对 于那些不受版权保护的,授权许可可以作为一个 社会信号来处理,用来告知其他想使用这个文件 的人。 如果关联到知识共享型(Creative Commons)的许 可证,则这个信号可以产生社会生产力。因为此 许可鼓励人们去使用那些他们已被允许使用的事 物。如果使用了许可限制,则会阻碍社会生产力, 因为这可能会阻止人们使用实际上可以免费使用 的事物。


Page 22 总结

的版权,那么花点时间考虑一下,在一些特定条 件下,他的版权是否真的有效。将侵权行为告知 公众,这样可以使广大市民了解到是谁在要求什 么样的权利。

目前为止,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文中提出的许 多问题并没有简单而易于采纳的答案。它实际上

不管是好还是坏,这最后的重担将落在那些提供

是法律制度解决新问题的方式方法中的一个重大

设计文件、并让 3D 设计师们收集,分享及出售他

部分。处于 3D 打印史上现在这个历史时刻,消费

们作品的网站和论坛上。他们处理纠纷的方式,

者可以接触到数字化制造,因此很多有意思的问

将会极大地影响版权所有者们行使可疑控制权的

题才刚刚开始涌现。虽然可以拿跟 3D 打印类似的

意愿。尽管这些网站应当会谨慎遵守所有 DMCA

其他案例做指导,但现在要说清楚将来的法院会

颁布的下架要求,但是他们在产品下架之后的做

如何看待 3D 打印,还为时过早。

法(尤其是对打擦边球的案例的处理)将会极大影响 社区、甚至世界,对版权和 3D 打印之间关系的看

这将为在三个地方带来创建合理、可用的规则的

法。在更清晰的法律条文出来之前,清晰的文化

机遇和责任。前两个是立法机关和法院。如《It

规范才是保护 3D 打印的发展的最好方式。

Will Be Awesome》中所述,在关于 3D 打印和数 字化制造的很多方面,他们(这两个机关)可能会处 理不当。立法机关可能会采取行动,立法反对一 个只存在想象中却永远不会成为现实的未来,而 在这个反对过程中会扼杀预期不到的积极的发展 进程。法院则可能对未知的未来作出延伸知识产 权和侵权责任的反应,而适得其反。 但是,立法机关和法院也都可以采取措施来保护 创新。立法机关可以对推动建立惩罚新技术的法 律的在职者说不。法院可以保护法律上有争议, 但文化上具有创新意义的商业行为方式。毕竟, 过去最高法院曾拒绝维护盒式录象机创造者的版 权,我们才有了 VCR/DVR/MP3 播放器等。 第三个----也许是最重要的----就是社会自身规则 的建立。这是社会规范问题。尤其在传统知识产 权法还不能很清晰的界定该如何准确应用时,发 展出一种表彰和奖励真正的创新,而不依赖于昂 贵而旷日持久的法律战的办法来,这将是避免版 权扩大化的最有效的方法。如果能有这样一套能 够运行的社会体系,大多数人将不再需要去理会 版权理论。 无论如何,(建立社会规范的)重担是落在社区和那 些主持社区事物,让大家不要盲目相信版权就是 一切的组织机关身上的。这不是说要大家拒绝版 权法,或者忽视法律秩序。而是说,它提醒大家 保持善意的怀疑的价值。如果有人拥有一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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