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ournemouth Protocol on Mass Grave Protection and Investigation - Simplified Chinese tran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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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坑保护和调查的 伯恩茅斯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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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梅兰妮•克林纳 (Melanie Klinkner) 和埃莉•史密斯 (Ellie Smith) 保留所有权利。 ISBN: 9781858993218 封面图像 © 2


前言

国际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专员、约旦王后 努尔 (Her Majesty Queen Noor) 著

自 2001 年以来,作为国际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 (ICMP) 的专员,我有幸且深受鼓 舞地见证了国际社会在失踪人员方面基于法制原则追究国家责任的历史性转变。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开始调查

权以及其他犯罪行为发生之后,通常首先通过刑事调

制原则保障幸存者权利的工作策略奠定了基础,并增

证据,且作为一种有效的调查权利,也是法庭中较大

前南斯拉夫数千起案件和相应的万人坑。 这为依照法 强了公众对于各国政府保持有效和公正的失踪人员

调查能力和意愿的信任。 这些调查包括坚持使用科学 手段寻找和确认失踪者。 在同一时期,在冲突、人权滥 用、自然灾害、有组织犯罪或移民等方面对于大规模

失踪人员案件的适当调查,明显提高了社会凝聚力、 促进了冲突后的恢复和冲突前的预防以及可持续的 和平与人的安全。

无论是谁侵犯和滥用人权,各国都有责任进行有效的 调查。 如果不能有效地调查失踪人员案件,包括其失 踪情况,那么就会侵犯失踪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人

权。 这也是放弃法制原则的危险行为。 因此,有效的调

查代表着处理既往罪行遗留问题的真正和必要决心。 2008 年,一份在伯恩茅斯大学学者指导下编写的出

查寻找和挖掘万人坑。 这些调查主要是为了获取犯罪 项目的一部分。 万人坑保护和调查的伯恩茅斯议定书 为澄清国际规范和标准迈出了重要一步。 它将支持多 种情景下各机构间更广泛的合作。 万人坑以及发生恐

怖罪行和人员死亡的地点必须得到保护和不受干扰, 并按合法和尊重亡者的标准得到调查。 我们对于受害 者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负有这样的责任。

此处提出的议定书受到许多万人坑保护和调查过程 参与者的启发。 他们来自法律、调查和科学等不同的

学科以及社区联络和家庭支持等领域,而且都有各自 的专业实践原则和标准。 我们在此对他们表示深深的 敬意。 我在此很高兴能够代表 ICMP 向您推荐万人坑 保护和调查的伯恩茅斯议定书。

版物首次总结了科学调查万人坑的经验教训,旨在通 过合作以制定标准操作程序。 全新的万人坑保护和调 查的伯恩茅斯议定书延续了这一研究战略,包括了多 种学科和多位机构国际专家的成果,以定义这一关键 问题上的标准。

万人坑保护和调查的伯恩茅斯议定书坚持适用于万 人坑的调查和保护标准必须支持有助于确定所发生 事件的真相和寻求正义。 只有通过调查,各国才能让 人权保障具有实际意义。 在武装冲突、侵犯和滥用人

约旦王后努尔 国际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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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法外、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 阿格尼斯•卡拉马尔德 (Agnes Callamard) 博士

万人坑在人类历史上并不少见,散布于全球各个地区。 有些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 而另一些是最近才被发现的。 然而,所有的万人坑背后都有往往被人遗忘、否认、

掩盖或埋葬的重要真相。 作为关注法外处决和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中人权问题的 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我知道万人坑可能是武装冲突的结果、与犯罪活动有关或是 玩忽职守的结果。 我也知道,大规模杀戮和乱葬的遗址是可能在历史上反复多次 发生侵犯人权行为的地点。

万人坑及与其形成相关事件的个人、宗教、文化和历

家庭、幸存者、社区和国家利益的所有人权规范、标准

是无可争议的,且超越国界和世代。 这样的重要性使

的遗骸在从最初的发现和调查到鉴别的整个过程中,

史意义可因地点、个人、社区或国家而异。 但其重要性 得万人坑的保存和纪念成为过去、现在和未来所有世 代的责任,从而进行有尊严的最后告别和致上最后的 敬意。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否认或掩盖万人坑 的存在,也不应破坏或摧毁其遗址。 在任何情况下,

寻找或谈论万人坑的人都不应被监禁、威胁或压制。 相反,我们必须采取一种全面且基于人权的办法。

慎重的处理、管理与保护才能真正维护死者的尊严、

尽可能减轻家庭和社区的痛苦、支持对真相和正义的

和法律。 议定书应用后,将有助于确保万人坑及其中 以及更加全面地寻求形式上的正义和更长期的纪念 中,得到应得的尊重、不歧视和尊严处理。

国际社会对于万人坑的处理常常并不妥当、存在歧视 或完全漠不关心。 这样的做法必须停止。 我们能够和

必须做得更好、更多,并且尊重与保护家庭、幸存者、

社区和社会的多种利益和关注。 这是我们对于全人类 的共同责任。

追求以及向所有人表明我们对于绝不重复历史的庄 严承诺。

万人坑保护和调查的伯恩茅斯议定书为此做出了重 大的贡献。 它为万人坑提供了急需的定义,并汇集了 国际法中有关合法和尊重地保护和调查的各部分,

从而支持家属行使其获得真相和正义的人权。 这一议 定书主张加强执行适用于万人坑、遗骸处理和受影响

法外、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 特别报告员授权 2

艾格尼丝•卡拉玛德 (Agnes Callamard) 博士

联合国法外、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


目录

议定书的目的和范围

保护和调查万人坑的主要工作原则............................. 6

下落,并得到遗体以进行安葬和/或有尊严的纪念活

议定书的目的和范围......................................................... 3 A. 发现和安全报告.............................................................. 8 B. 保护...................................................................................... 8 C. 调查...................................................................................... 9

D. 鉴别..................................................................................... 12 E. 人类遗骸的归还.............................................................. 14 F. 正义...................................................................................... 15 G. 纪念..................................................................................... 16 附录 1....................................................................................... 17 附录 2....................................................................................... 18 附录 3....................................................................................... 19 附录 4....................................................................................... 20 附录 5....................................................................................... 21 附录 6....................................................................................... 22

万人坑是冲突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后的一个常见遗

留问题。 幸存者最需要的是了解亲人或爱人的命运和 动。 这种需求愈发被视为一种了解真相的合法权利。 万人坑中包含着对于有效揭示真相、实现正义和相应 追究加害者责任来说非常关键的证据。 因此,保护、

维护和调查万人坑的有效规则和程序至关重要。 然而, 虽然目前现场各种参与者已在实践中采用了多种最

佳实践方法,但仍未建立通用、共享或共同的标准。 本议定书通过参与式的咨询流程填补了这一空白。 1 它既不是重复也不是替代现有的原则和最佳实践。

相反,它为万人坑的保护和调查提出了一种学科内

和跨学科的统一方法。 它追寻了这些流程的完整年代 史,云集不同利益相关者、学科和机制,以达到加强、 推进真相和正义的双重目的,包括:

(1) 保护和调查万人坑的国际议定书, 以相关法律规 定为基础,将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事法

(如适用)的不同分支相结合和相互衔接;以及 参见附录 1 中相关文档的列表。

1

@GraveProtection

massgraveprotection@bournemouth.ac.uk

www.bournemouth.ac.uk/mass-grave-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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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定书的学术评论,反映了产生方案中各项规定

这就是说,在最低程度上且在方法支持的情况下,

阐述了保护和调查万人坑过程中出现的观点和需求

和正义的目标,即应能经得起权威的审查。

的基础和讨论。 独立出版的学术评论强调并更充分地 冲突,以确保在实践中预见和在可能时缓和这些冲突。 使用者:本议定书旨在由从业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和国家官员、执法人员、法定代理人、法医专家、

2 卫生专业人员、安全人员和专业的民间社会参与者。

议定书的范围和应用: 逐例

本议定书的应用范围仅限于国内与国际严重人权滥

用和冲突下出现的万人坑。 但这并非限定议定书不可 3 用于其他情况下出现的万人坑。

万人坑中的受害者可能是男性、女性和/或儿童。

他们可以是平民和/或冲突任一方的武装战斗人员。

本议定书的应用旨在不考虑任何不利区别,也不考虑

政治或其他观点、与一国内少数民族的相关性、性别、 性取向、性别认同、宗教或信仰、年龄、种族、肤色、

语言、民族、种姓、国籍或社会出身、人身或精神残障、 健康状况、财产、出生或婚姻情况,或者国际法律文件 认可的任何其他理由。

没有所谓的“标准”或“典型”的万人坑调查或挖掘。

万人坑的调查高度依赖于特定背景。 这样的背景可能 因时空管辖权以及政治环境等因素而造成。 因此,

本议定书并非旨在规定所有万人坑挖掘的基本最佳 实践,而是提供了具体的考虑事项,旨在为在所有阶 段中以各种身份参与调查过程的从业人员提供支持 和信息。 为此,应注意的是本议定书中的考虑事项并

非完整适用于每一项调查。 虽然本议定书旨在提供通 用的参考,但方案中具体方面的适用性应由从业人员

适用于任何情况的调查和保护标准应足以实现真相 方法

本议定书的内容根据包括法医专家、调查人员、

法官、检察官、安保人员/警察、民间社会代表和学者

等受邀专家的经验和意见而形成,反映了他们在万人 坑保护和调查方面的经验,在人权、人道和/或刑法方 4 面的专门知识以及他们的地理多样性。

定义

在议定书中,我们提出了以下工作定义:

• 术语万人坑虽然在国际法中尚未给出定义,但在此

处指“包含大量(一个以上)埋藏、淹没或地表散落的 人类遗骸(包括骷髅化、混合和碎片化的遗骸)的地

点或限定区域,其中有关死亡和/或尸体处置方法的 状况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调查。 ”

• 失踪人员指“因冲突、人权滥用和/或有组织暴力而 失踪的人员。 ”5

• 议定书中的受害者指“因违反一国现行刑法的行为 或不作为,或者构成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

道法律的行为,而单独或集体遭受人身或精神伤害、 情感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严重受损等伤害的

6 人”。 按照国际法,议定书中使用的受害者定义不仅

包括万人坑中的个人( “主要”或“直接”受害者) ,

也包括他们的家庭以及适用情况下的社区( “次要” 或“间接”受害者)。 为了澄清起见,本议定书也在相

7 关规定中提到“家庭” 、 “家庭成员”和“受影响社区”。

逐例确定。

这可包括在经授权的专业民间社会机构支持下得到的公民法医计划。 政治倡议也可能“合法化”可能参与调查和挖掘过程以及并非专业 人员但从事挖掘工作的幸存者。 有关详细讨论,请参见随附的学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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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灾害,包括因边界执法或贩卖人口而造成的人为灾害和死亡。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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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请参阅随附的学术评论中专家参与抽样技术的信息。

改编自《失踪人员 - 议员手册》第 9 页(议会间联盟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2009 年) ,并符合国际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的授权。 对于万人 坑来说,没有失踪人员的定义。 此处建议的定义在概念上比 2019 年《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武装冲突导致失踪人员的决议》中的定义略宽 泛,仅与 2010 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对“因国际或非国际武装冲突而下落不明”人的定义(第 9 段)相呼应。 同时,此处的定 义未明确包括本议定书主题之外的失踪移民。 这一组合定义来自《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附件 A,1)和《联合国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 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附件 V,8) ,并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的第 24(1) 条相呼应。 明确提及“家庭”、 “家庭成员”或“受影响社区”时,绝不意味着他们也不是受害者。 此外,我们也认识到单个家庭和社区成员本身可能是 接受调查万人坑相关侵权行为的更广泛背景所引发的其他伤害的直接受害者。


• 术语家庭在国际法中尚未定义,在此作为特定背景

8 下与社会实践相关的概念而使用。 本议定书中,家庭

成员的身份对于确定失踪人员遗骸的相应接收者

(例如近亲9)以及法律状态文件的签发来说非常重

要。 家庭成员身份应按地方法律、 风俗和/或实践确定。

• 法医(与其“公开法庭上”或“公共”的字面意思相同) 是指通过向法庭和/或其他司法机构(例如验尸官)

提交和在其上呈现相关事项的科学、 法律和社会事务。

议定书的格式

本议定书记录了适用于万人坑保护和调查的各种时 间过程,同时遵循了规范的方法,因此其内容具有明

确的国际法律规则和原则基础。 每节开头都有一个蓝 色文本框,其中概述源自国际法 (国际规范)的核心 10

规范性条款,从而为议定书建议的内容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基础

议定书的整体起点是各国搜寻和调查的义务。 国际规范

搜寻和调查的职责

根据人权法,各国有责任在一个人的权利及 其保护受到侵犯时进行搜寻和调查。 生命权 和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对待包括要求进行有效调查的程序性规定

(ICCPR11,第 6 和 7 条)。 根据区域性人权法

律,调查必须及时、独立、彻底、公正和透明。

调查的结果必须“基于所有相关要素的彻底、 12 客观和公正分析”。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CED13)

第 24(3) 条要求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搜寻、 找到和释放失踪人员,并在其死亡时找到、

尊重和归还他们的遗骸”。 这是在确定失踪者的 命运和/或下落之前继续存在的义务(CED 指导

原则14 7)。 总而言之,进行有效调查的义务是手 15 段而不是结果的义务。

国际人道法要求搜寻死者(例如,GC I 第 15 条; GC II 第18 和 21 条;GC IV 第 16 条; 《附加第一 议定书》的第 17(2) 条)和失踪者( 《附加第一议

定书》的第 33(2) 条)16。 国际人道习惯法建议无 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冲突各方都有义务“采取 一切可行措施,对据称因武装冲突而失踪的人 员负责” ( 《2006 年 CIHL17规则 》第 117 条)。

在承认万人坑存在的背景可能是装备简陋或没有现 行机制、司法机构负担过重、无法保证安全以及同时

存在的竞争需求,但对于国内立法和专门机构的设立 仍有明确的要求。 上述立法和机构被视为有效响应所 有失踪人员案件的前提条件。 国际规范:

失踪人员立法和专门的失踪人员监管机构

CED 要求相关当局拥有所有被剥夺自由人员的

官方记录并相应登记(第 17(3) 条)。 登记和数据 库管理应尊重受害者的隐私权以及对信息保密

(CED 指导原则第 11(8) 条)。

《ICRC 失踪人员示范法》参照适用国内立法的规定,使用了“失踪人员亲属”一词(2009 年国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ICRC)《关于失踪人员 的指导原则/示范法》第 2 (2) 条,简称《 ICRC 失踪人员示范法》 )。 9 包括遗传相关和直系近亲属(贝约市巴勃罗大屠杀 (Pueblo Bello Massacre) 受害者诉哥伦比亚案关于是非、赔偿和费用的判决,美洲国 家人权法院 C 辑第 140 号(2006 年 1 月 31 日)第 273 和 274 段)。 10 因此,规范性规定的列表仅供参考。 11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 年 12 月 19 日通过,1976 年 3 月 23 日生效)999 UNTS 171(简称“ICCPR” )。 另请参阅联合国人权 事务委员会 (HRC) 一般性意见第 36 号第 6 条(生命权)CCPR/C/GC/35(2019 年 9 月 3 日)第 58 段。 12 库卡拉什维利 (Kukhalashvili) 等诉格鲁吉亚 (Georgia)案判决,ECtHR 申请第 8938/07 和 41891/07 号(2020 年 5 月 2 日)第 130 段。 13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7 年 1 月 12 日通过,2010 年 12 月 23 日生效)联合国文件 A/RES/61/177(2006 年 12 月 20 日) (简称 “CED” )。 14 联合国强迫失踪事务委员会的 《失踪人员搜寻指导原则》 (2019 年 5 月 8 日)联合国文件 CED/C/7 第 7 条原则(以下简称 “CED 指导原则” )。 15 达席尔瓦 (Da Silva) 诉英国案大法庭判决,ECtHR 申请第 5878/08 号(2016 年 3 月 30 日)第 231-238 段,提供对于有效调查要求的完 整大法庭摘要。 16 改善战场中武装部队伤病员条件的日内瓦公约 (I)(1949 年 8 月 12 日通过)75 UNTS 31(简称“GC I”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病员和船 难人员条件的日内瓦公约 (II)(1949 年 8 月 12 日通过)75 UNTS 85(简称“GC II” );关于战时平民保护的日内瓦公约 (IV)(1949 年 8 月 12 日通过)75 UNTS 288(简称“GC IV” );关于国际武装冲突中受害者保护的 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77 年 6 月 8 日通过,1979 年 12 月 7 日生效)1125 UNTS 17512(简称“附加议定书” )。 17 亨卡特J-M (Henckaerts J-M.) 和多斯瓦尔德•贝克 (Doswald-Beck L.) 著,(2006) 国际人道习惯法,第 I 卷:规则(简称“CIHL 规则” )。 8

5


这也可能在国内和国际上影响对正义和寻求正义

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失踪人员监管机构负责

活动的看法,其中尸骸的挖掘构成了司法程序的一

协调失踪人员工作( 《波斯尼亚失踪人员法》

22 部分。

18

第 7 条,另见 CED指导原则第 12(1) 和 12(3)

条)和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包括保护和调查

保护和调查万人坑的主要工作原则

收追踪请求( 《ICRC 失踪人员示范法》19第 12 和

适用的因素外,还有一些主要工作原则应为整个过程

万人坑以及回收人类遗骸的责任。 它也应为接

除了本议定书中指出的在保护和调查过程各阶段中

12(3) 条)和建立失踪人员及相关信息登记库而

提供信息和指导,并在各阶段中适用于国家和国际层

提供安全机制。

级上的所有参与者。 虽然在以下单独列出,但其在实

2019 年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第 2 页的 UNSC

247420)强调了在国家层面上“启动立法”以响

应失踪人员问题的需求。 这样的立法应是非歧

视性的,确保尽可能充分地保护、调查和鉴别所

践中常交叉使用。 (1) 不伤害

“不伤害”的方法是所有其他工作原则的基础,并且

有个体。

虽然各国当局可能在冲突、人权滥用或灾害之前并不 总有现成的架构来处理异常的万人坑情况,但仍有可 能存在某些适用的法律框架,其中可根据受影响国家

21 的法律、立法和实践来管理这些过程。 除非国际法律

授权优先,否则所有的参与者都应尊重和遵守这些法 律准则,它们将决定谁有权搜寻失踪人员和要求调查 万人坑,并决定人类遗骸的归还程序。 万人坑保护和调查的注意事项

尽管存在合法权利,但万人坑的调查是手段而不是结 果的义务(即尽最大努力并取决于可用资源)。 万人坑 的调查通常是一个高度复杂、耗时和费用高昂的过

程,需要大量的计划、协调、资源、官方授权和政治意 愿。 调查本身可能会影响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但

不限于个体幸存者和家庭、证人、受害者群体、受影响 的社区、专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地方、区域和各国当

局及国家机构;以及联合国调查委员会和国际组织等 国际实体。 因此,将存在各种各样的个人、集体和社会 利益和需要,且其可能并不相容或不易调和。

此外,如果规模很大,则可能无法从万人坑中寻回、 鉴别和归还所有受害者,而这可能会对失踪者的家 庭产生影响。

要求理解万人坑调查的存在和进行可能会以哪些潜

在方式影响更广泛的背景和环境,以及了解尽可能避 免和/或减轻负面影响的方式。

作为在人权、冲突和冲突后环境中的干预措施,这些

工作本身将成为其工作背景的更广泛动态的一部分。 社区可能正在经历迅速的社会改变,其中可能包括社 会和权力结构的流动度以及社会规范的重新确立。

在上述背景下, “不伤害”的方法将主动寻求避免破坏 对维持和平与社区共存来说至关重要的现有结构和

关系。 它还应努力避免在地位和资源等方面造成不平 等或者产生偏见或偏袒的看法,或者在性别等方面巩 固现有的不平等。 它将包括对于文化敏感性和规范的 明确尊重以及可能时的遵守,并应尽可能考虑到受害 者和/或其家庭的已知宗教信仰,只要这些信仰不会 不利影响有效调查的完成。 (2) 人身和精神安全

调查团队、失踪者家庭、证人和与调查相关的任何其 他当事方的人身和精神安全是最重要的。

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安全、尊严、隐私和福祉应是所有

参与者需要一视同仁的关键。 这可能要求主动行动以 支持人身和心理安全,包括在与可能受创伤的个人面 谈时做出适当的推荐和采取考虑周全的方法。 此外, 应注意最大程度减少并应对团队成员的精神创伤和 23 其他负面情感影响。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失踪人员法律(2004 年 10 月 21 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公报 50/04。

18

ICRC 失踪人员示范法。

19

UNSC 决议第 2474 号,2019 年 6 月 11 日,联合国文件 S/RES.2474。

20

例如,国际刑警(2018 年)灾害受害者鉴别指南第 B 部分附录 1 第 4.1 节。

21

家庭和社区联络,包括对于期望的管理在内,将在本议定书的主要原则和第 C 节中更详细地讨论。

22

例如,请参阅 OHCHR 的《人权监测手册》第 12 章,其中包含与受创伤个体面谈以及自我护理的详细指南。

23

6


另外也应制订具体的保护策略和活动。 公众应能了解

(5) 透明

与调查的鼓励。 在当前安全形势允许时,还可以将对

说,调查、挖掘、鉴别和归还遗骸过程的所有阶段都应

到保护措施的存在。 这样他们才能获得保证和得到参 于受害人家庭和潜在证人的相关保护措施的具体内

容公之于众。 直接参与任何调查的人员应能够清楚相 关保护措施的内容,包括保护制度的受限之处。

这样他们才能基于自己的知情决定而参加调查。 对于受害者尊严的尊重包括尊重和谨慎地处理 人类遗骸。

安全问题应不断得到审查。 (3) 独立和公正

24 对所有人都应采取不歧视和公正的做法。 若要调查

在受影响社区眼中看起来合法,从而加强社区参与、

推动法制和公共问责,调查团队不仅必须独立和公正 地工作,而且必须让人看到他们这样做。 调查组应尽

可能避免、限制或减轻可能让其工作受到政治、宗教

或民族偏见或控制看法影响的情况。 但应指出的是, 万人坑通常出现在高度紧张的政治和/或文化背景 下,而且在调查时这种情况可能仍在继续。 因此,

调查团队应意识到挖掘一个特定万人坑本身可能会 导致社会的某些组分产生偏见。 (4) 保密

保证和尊重有关个人资料和其他身份数据的秘密对 于与疑似受害者家庭建立信任并确保他们的安全来 说至关重要,而且是确保可能的万人坑地点报告、

失踪者亲属的鉴别以及失踪人员数据和 DNA 参考样 本提供的关键。

调查团队应建立保密程序并让所有成员理解和应用。 保密程序的规定应与国家规定相一致,并与受影响社 区沟通和公之于众。 失踪者的家庭以及其他社区成员 也应了解到保密程序的受限之处。 如果鉴别和/或调

查过程需要或有义务共享数据,则应尽早明确共享的 流程、性质和目的。 所有的数据共享应仅限于确保实 现挖掘过程目标所必要的个人和机构,并在相关个

对参与保护和调查工作的各方、失踪者家庭和公众来 尽可能透明。 透明度将有助于支持公众对这一过程的 监督。 建立指导这一过程的明确、透明和无障碍正式 程序和方案将是其中的关键。

如果专业从业人员是法定/监管机构的成员,这些机

构认证其成员能力的程序也应提供和透明,以提升公 众和家庭对从业人员可信度的认识。 在适用的情况

下,应提供检验人体样本或材料的科学实验室的具体 认证,以及实验室采用的任何现有科学、技术和管理 程序。

对透明度的任何限制仅应是严格必要的,且尊重受害

者及其家庭享有尊严与保密的权利和用于法律目的, 包括所有行为人和潜在参与者的安全。 (6) 沟通

尽早建立和保持与受影响社区、媒体和公众的更广泛 沟通策略和渠道(包括通过社交媒体)是在工作中实 现信任、善意和合法性关键,并将有助于其他重要方

面的实现,包括万人坑地点和失踪人员的报告以及对 鉴别和调查过程的参与。 清晰、持续的沟通也为透明

度提供了相应的平台。 沟通策略最好应设想和适应双 向信息流并包括定期的更新。 (7) 现实的预期

失踪人员家庭对于亲人得到鉴别和归还以便有尊严 安葬的期望很高。 但是在实践中,遗骸的鉴别和归还 不总是能够做到,因此,应尽可能管理他们的期望,

以确保他们继续参与和支持挖掘工作。 在存在大规模 暴行、大量万人坑和失踪人员、万人坑仍未被发现和/ 或有限的能力与资源可能限制挖掘和/或鉴别工作的 情况下,存在的困难可能特别明显。 参与保护和调查 万人坑的各方都应避免对受害者家庭做出其可能无 法履行的承诺。

人同意的范围内进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可能需要在妇女、老年人、受创伤个人和/或儿童在实践中存在事实上不平等或困难的案件中采取差异化的调查 方法。

24

7


A. 发现和安全报告 国际规范

根据国际人权法,CED 要求在国内实施有意义 的报告权,以确保声称发生了强迫失踪的个人 能够向主管当局报告事实并得到适当的保护

(CED 第 12(1) 条)。 即使没有正式申诉,只要有 合理的理由相信发生了强迫失踪,也要求当局 进行调查(CED 第 12(2) 条)。

根据国际人道法,冲突各方必须在埋葬人类

遗骸之前记录所有鉴别信息并标明墓穴位置

(CIHL 规则第 116 条;GC IV 第 130 条)。

万人坑调查的发起可能取决于当局首先被告知怀疑 25 存在万人坑。 国家制度中甚至可能规定报告义务。

但是,如果 “线人” (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失踪人员的亲属) 希望不被当局发现或所知,则不一定会有此类报告。 26 安全报告:要求提供通知当局的安全流程。 个人或

机构可能首先发现或听到怀疑万人坑的报告。 报告时 可以包括或应触发对怀疑万人坑位置的记录。 这可以

通过记录坐标与位置的地理信息服务和工具来实现, 例如:

• 全球定位系统 (GPS) 或军用网格参考系统 (MGRS); • 手机上的地图程序;

• 智能手机拍摄照片的元数据。 现场的初步记录可通过以下方式完成: • 照片;

• 视频录制; • 现场的书面或录音描述; • 绘图或地图上的点。 上述工作可由第一响应者、记者或发现可能现场的本 27 地人完成。 随后,应由调查机构/官员对现场进行初

步评价。 可使用无人机、卫星和其他非侵入式扫描技术

(如有)等设备进一步协助记录。

B. 保护

国际规范

若要进行有效的调查,包括确保从现场所获得

证据的完整性,则万人坑不可受到第三方(包括 第一响应者)的破坏或干扰。 CED 的第 12(3) (a) 条规定当局拥有“有效开展调查所需的权力和

资源,包括查阅与调查有关的文件和其他信息”

(增加的重点)。

人权法的判例强调尽职调查,并建议“当局必须 28 采取合理可用的措施以保护证据”。

根据国际人道法, 《附加第一议定书》的第 34(2) (b) 条要求保护万人坑。 此外还有“采取一切可

能的措施防止死者被洗劫”以及明确禁止亵渎

或损毁遗体的需求(CIHL 规则第 113 条;ICC St. 第29 8(2) (b) (xxi) 和 8(2) (c) (ii) 条的战争罪); 以尊重的方式处置遗体的需求,包括尊重和保 护万人坑(规则第 115 条)。

窃取死者的财物即使没有构成杀人罪, 30 也是犯罪。

现场的保护对于保存遗骸、证据和线索的完整性至关 重要,但同时也可能因万人坑的价值而引发关注, 从而增加了证据被破坏的风险。

不熟练的挖掘可能会导致鉴别和/或刑事调查收集到 混合、不完整的证据、无法按照适当的证据标准收集 数据以及增加对遗体的死后损害。

不正确地回收遗体也会导致不尊重的处置(包括公开 展示)并加重家庭的创伤。 保护可以防止未经授权拍 摄与传播残忍和令人悲伤的影像。

例如,参见伊拉克 2006 年第 5 号法律《万人坑保护》的修订版 2015 年第 13 号法律《万人坑事务和保护法》的第 9 条。 同样,2003 年波 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典》第 231a条规定未报告万人坑的行为应处以入狱的刑事处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刑法典》2003 年 6 月 27 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公报 37/03)。

25

例如,ICMP 提供一个在线查询中心,且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的现场定位器提交此类报告。

26 27

全球人权合规(2016 年) ,国际犯罪第一响应者的基本调查标准。

特雷斯卡维卡 (Treskavica) 诉克罗地亚 (Croatia)案的判决,ECtHR 申请第 32036/13 号(2016 年 4 月 12 日)第 60 段。 请注意,其中包括 法医证据。 关于如何处理潜在犯罪现场的信息见 2011 年《协助国际刑事犯罪调查手册》第 65 页上的第 7.1 节“保护犯罪现场”。 明尼苏达州议定书规定: “犯罪现场应尽早得到保护,且不得允许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 14 页第 59 段)。

28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 年 7 月 17 日通过,2002 年 7 月 1 日生效)2187 UNTS 3(简称 ICC St.)。

29

波尔 (Pohl) 等。 纽伦堡美国军事法庭(1947 年 11 月 3 日)。

30

8


此外,保护可额外保证人类遗骸不被污秽、亵渎、

抢劫、食腐动物破坏和被转移/重新安置到加害者试

图逃避侦查的次要地点。 未经授权擅入和破坏可在国 31 内制度中构成刑事犯罪。

有效保护方案的前提条件:

• 通过与其他来源的三角测量验证报告和证据。

C. 调查

国际规范

根据人权法,进行有效调查的责任意味着调查 必须是独立和充分的(例如 CED 第 12 条) ,

33 且能够确定事实并责任人。 这包括保护法医证

• 绘制和记录万人坑的规模和所处当地情况。

据和尸检的完整、准确记录以及伤害和死因的

必要的保护步骤包括:

和对官员追责。 调查必须及时进行;整体而言,

• 保护现场和获得进入权:32应寻求和获得进入现场

的法律许可。 这在实践中也可能需要与社区联络和 得到同意。 进入权可能受到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

地理因素和控制的影响。 现场的固有危险包括未爆 炸的军械和污染物。

• 保护措施可包括:建立围栏以保护外围边界;

水平覆盖以保护位于地表的遗骸以及保安和现场监

控。 这些措施也取决于发现与调查之间时间的长短、 当地环境和现场的脆弱性(即暴露于风雨和动物)。 因为可能不利的公众情绪,所以保护现场可能要求 为安保人员提供安全措施。

• 物理访问有时也无法实现,例如当调查人员无法

入境时。 此时,通过卫星影像进行非现场监控可能是 唯一可用的保护措施。

无论现场是否曾被破坏,都应该进行保护。

34 独立分析。 调查必须有足够的权限以获得信息

调查是一项持续的义务35,但是手段而不是结果 36 的义务。 美洲国家人权法院强调在调查中需要

考虑事件的更广泛背景和复杂性37,以基于了解 真相的权利得到“尽可能完整的历史真相,包括

38 确定集体行动的模式” (例如 CED 第 24(2) 条)。

CED 的第 12(4) 条中进一步规定成员国应

“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裁妨碍进行调查的

行为”。 在适当的情况下,这可包括各国与有关机 构之间的国际合作(CED 指导原则第 3(4) 条)。 完全追求人道主义目标的调查可能不能按《欧

洲公约》第 2 条要求“本身足以达到有效调查的 39 标准”。

根据奥伦特里彻原则40, “无论法律程序如何,

受害者及其家庭对于了解侵权行为发生的情景 以及在死亡或失踪时受害者的命运有着不可剥 夺的权利”。

根据国际人道法,家庭有权了解其家庭成员的

命运,并可让国家提供信息( 《附加第一议定书》 第 32 条)。 CIHL 规则第 117 条建议在国际和非

国际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 措施,对据报失踪的人员负责”。

例如,参见伊拉克 2006 年第 5 号法律《万人坑保护》的修订版 2015 年第 13 号法律《万人坑事务和保护法》。 2019 年《搜寻失踪人员的指导原则》第 10(3) 条要求主管当局的无限进入权,包括“全权暗访失踪人员可能所在的所有场所,包括军事 和警察设施以及私人设施”。 必要时,应包括“保留与搜索相关的现场” (出处同上)。 33 库卡拉什维利 等诉格鲁吉亚案判决,ECtHR 申请第 8938/07 和 41891/07 号(2020 年 4 月 2 日)第 129 段。 34 出处同上,第 129 段。 35 阿斯拉哈诺娃 (Aslakhanova) 等诉俄罗斯案判决,ECtHR 申请第 2944/06 和 8300/07 号、50184/07、332/08、42509/10(2012 年 12 月 18 日)第 230 段。 36 达席尔瓦诉英国案大法庭判决,ECtHR 申请第 5878/08 号(2016 年 3 月 30 日)第 231-238 段,提供对于有效调查要求的完整大法庭摘要。 37 莫佐特 (El Mozote) 等地大屠杀诉萨尔瓦多 (El Salvador) 案关于是非、赔偿和费用的判决,美洲国家人权法院 C 辑第 252 号(2012 年 10 月 25 日)第 299 段。 38 贾拉米洛谷 (Valle Jaramillo) 等诉哥伦比亚案关于是非、赔偿和费用的判决,美洲国家人权法院 C 辑第 192 号(2008 年 11 月 27 日)第 102 段。 39 塞浦路斯 (Cyprus) 诉土耳其案大法庭判决,ECtHR 申请第 25781/91 号(2001 年 5 月 10 日)第 135 段。 40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打击有罪不罚整原则的最新独立专家报告》 (2005 年 2 月 18 日) ,联合国文件 E/CN.4/2005/102/Add.1(简称奥伦 特里彻原则)第 4 条原则。 31 32

9


(2) 进入社区和降低不良影响的计划

2019 年《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刑事调查准

• 通过对调查目的和过程的周全解释以及对现实预期

则》41要求调查标准符合独立和公正的原则

的管理而建立关系和信任是关键所在。 这将在实践

(准则 7);彻底性原则(准则 8);及时性原则

中有助于保证进入现场、了解情况和信息以及得到

(准则 9)和透明度原则(准则 10) ,且国际刑事

接受。

法院要求调查人员“遵守最高的廉正标准和行

• 计划时应预期和寻求降低对于社区的影响,同时保

42 为准则”。

证调查的完整性。

万人坑调查可构成对于潜在不合法死亡的更广泛有

(3) 资源、团队和采购计划

效调查的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由证人、社区成员和

编制一份明确的预算以及有哪些资源可供调查和调

幸存者提供的有关万人坑的情况可为万人坑的保护

查需要哪些资源的计划。 这包括待部署小组的规模和

43 和调查提供宝贵的信息。

47 组成、人员的职责(尽可能保证连续性)和招募阶段。

明尼苏达议定书规定了以下调查潜在不合法死亡时

在适当的情况下,应考虑利用当地调查人员

的最低要求: “(a) 鉴别受害者;(b) 回收和保存可证

(包括培训需要)以实现长期能力建设。

明死亡原因、加害者身份和死亡相关情况的所有材

料;(c) 鉴别可能的证人,并取得他们提供的关于死亡

和死亡相关情况的证据;(d) 确定死亡的原因、方式、

地点和时间以及所有相关情况。 (...) 和 (e) 确定与死亡 相关的人及其对死亡的个人责任” (D.1.25 第 7 页, 脚注省略)。

现场的安全以及人员的人身和精神安全至关重要。 有些现场可能因不利的天气条件而使得挖掘过于危

48 险。 如果存在毒素、地雷和简易爆炸装置 (IED) 等危

险,则可能需要专家的协助。 除了现场安全外,还应考 虑人员前往和离开现场的交通过程中以及进行联络

最佳万人坑调查实践中需要考虑的具体问题:

工作期间的安全。

计划阶段

(5) 范围、规模和顺序计划

(1) 计划时的主要注意事项

• 在更大的失踪人员搜寻背景中,哪个实体全面负责 万人坑?44

• 谁应计划万人坑的挖掘以及人类遗骸的挖掘和归还 流程?

包括时间尺度和参数在内的调查范围包括对于万人 坑挖掘与分析规模和顺序的考虑。 (6) 标准操作规程和报告计划

标准操作规程、普遍接受的证据标准以及证据和记录 的处理/处置方案的使用将可确保流程的质量、一致

性和透明度,且需要得到同意。 此外,应准备一个用于

• 所计划调查的范围是什么? • 需要组建哪些责任级别上的哪些多学科团队?

45

• 哪些额外的实体或当局有可能参与且如何总体协调 他们?

(4) 安全和安保计划

• 万人坑调查与其他/更广泛调查工作有怎样的关系?

46

实施的质量控制体系。 (7) 外来因素计划

污染、混合和第三方“挖掘”可影响规划阶段。

日内瓦学院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2019年) 《调查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指导原则:法律、政策和最佳实践》。

41

国际刑事法庭(2008 年) 《调查人员行为准则》ICC/AI/2008/005 第 4.1 节。

42 43 44

例如,明尼苏达议定书中包含面谈和证人保护的章节,其中包括有关面谈的详细指南(第 33-35 页第 V, B 节)。 这将取决于机构的设置、司法管辖区域和授权。

参见附录 2 中可组成团队的学科和专家。 有关灾难受害者鉴别的管理职责,请参阅附录 8:国际刑警组织《灾难受害者鉴别指南》中的 DVI 管理职责。

45

有关潜在不合法死亡调查的一般规定,请参阅明尼苏达议定书中关于进行调查的第 IV 节(第 12-15 页)。 有关犯罪现场调查的更多指导 原则,请参阅明尼苏达议定书中第 30-32 页上的第 V 节。

46

安保相关经验、专业知识和适用性的程序以及备用供应链可构成其中的一部分。

47

UNAMI 和 OHCHR(2018 年) 《揭露暴行:伊斯兰国之前控制区域中的万人坑》。

48

10


(8) 处置、数据储存、保存和保护计划

法医调查方法

关证据的处置(使用和处置)。 所有数据及其存储、

(1) 标准操作规程的使用

根据调查范围,应确定参考样本、身体部分样本和相 保护和保存,都需要有明确的结构,既要符合各国国 内的数据规定,也要符合国际规定。

49

(9) 人类遗骸归还流程和/或挖掘后储存的计划

挖掘开始前,应为人类遗骸的归还流程以及无法鉴别 时的尊严储存或安葬制定明确的策略。

(10) 沟通策略(包括影像的使用)和协调计划 (10.1) 内部沟通、协调和相应的实施计划。

(10.2) 外部沟通和协调(调查团队与司法检察机关之 间);特别是在人体鉴别工作与国家或国际检察机构 相分离的情况下。

(10.3) 外部沟通和协调(调查团队与受害者、家庭、

社区和媒体联络之间)。 早期和持续的沟通是推动挖

掘过程得到合法性支持和参与的关键。 这包括遗骸将 得到谨慎、尊严和尊重对待以及安全保管的保证。

这转而又对鉴别和归还任务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

且可支持对于法律的信任和对于司法调查结果的接受。

根据以上计划阶段,法医调查方法将要求: 在所有时间和所有阶段,应采用约定的标准操作规

程50。 这将确保调查的完整性(特别是在受害者身份、 与身份、原因、方式、时间、死亡地点、遗骸移动和扰动

以及加害者身份相关的所有证据的回收和保存方面)。 (2) 质量控制机制的使用

质量控制机制可确保所有标准操作规程得到遵守。 (3) 适当的证据处理、记录、报告和保存系统的使用

这包括适当、安全和有尊严地回收和运输人类遗骸以 及避免污染的措施。 所有证据(包括死亡的原因、方式 和时间、人口统计详细信息、总人数以及身份)都应予 以保存、记录、专业分析和报告,同时对身份鉴别和潜 在问责程序保持一个明确的的监管链。 (4) 沟通策略的使用

促进有效的外联和家庭联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 与检察/司法机构和媒体进行协调。

所有公开沟通都应准确、明确、定期和及时。 其中应包 括以下信息:

• 人类遗骸的回收和归还流程;

• 保护和保密方案/措施的存在(和内容,如适当); • 死亡证明;

• 对于家庭的适当社会心理支持的可用性;以及 • 应寻求控制期望。

例如涉及医学、生命科学和相关技术的研究的《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 年) ,包括遗传学在内;关于人类 遗传数据和样本的收集、处理、使用和储存的《国际人类遗传数据宣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 年);关于影响个人基因组的研究、治 疗或诊断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 年);在生物学、医学、生物医学研究和基因检测方面保护人的尊严 和身份的《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 ,Oviedo 公约(欧盟委员会,1995 年)。 另见 aaBB 全球先进输血和细胞疗法(2010 年)的《大规模死亡 DNA 鉴别操作的指导原则》中有关鉴别工作中处置的相关信息(第 11 页)。

49

例如明尼苏达议定书,特别是其第 36-37 页上 C 部分下的“坟墓挖掘的详细指导原则”。

50

11


D. 鉴别

国际规范

CED 的第 15 条规定: “缔约国应当相互合作, 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互助,以期协助强迫失踪 的受害者,并搜寻、找到和释放失踪人员,且在

发现其死亡时挖掘和鉴别他们并归还他们的遗 骸” (增加的重点)。 信息还需要传达给在这些信 息中拥有合法利益的人,例如亲属(出处同上, 第 18 条)。 而 CED 的第 24(3) 条要求归还人类

遗骸。 各国有义务提供死者的有关文件资料51, 并为包括收集、储存和鉴别遗骸在内的埋葬地 52 点挖掘工作分配必要的资源。 签发死亡证明 53 也很重要。

此外,在贝约市巴勃罗大屠杀诉哥伦比亚案中, 美洲国家人权法院建议国家敦促公众提供可能 54 有助于鉴别受害者的信息。 DNA 分析作为主

(ICRC《失踪人员示范法》第 19 条)。 这些规定

还包括要求的埋葬、挖掘和纪念活动,以及如何 处理身份不明的人类遗骸,要求保存记录、继续 进行鉴别并向家庭通报情况。

虽然鉴别是调查和实现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通 56 常被理解为一种手段义务。 人类遗骸的鉴别是将遗

骸归还家属以便进行纪念的先决条件,也是家属领取 57 死亡证明的先决条件。

现场要求:

人类遗骸和相关证据的回收、记录和保管应符合

“调查”一节中的规定。 非现场工作:

尸检58及相关取证在太平间进行。 这些工作一般要求 特别计划和分配额外的资源。 此外,还要求:

要鉴别方式的价值已经得到认可(ICMP 巴黎原

• 为鉴别和问责程序保持一个明确的监管链;

国际人道习惯法要求冲突各方(无论是国际的

• 供家庭访问停尸房以辨认和/或查看相关证据的空

55 则第 6 条)。

还是非国际的)在得到请求时归还死者的遗体

• 用于储存和保存人类遗骸的充足设施;以及 间。

(CIHL 规则第 114 条)。 此外, “必须采取一切

包括家庭参考 DNA 样本在内的失踪人员数据是为鉴

并必须向其家庭成员提供有关其命运的所有

死者权利的敏感方式收集。 与个人数据、遗传信息相

可行措施对因武装冲突而失踪的人员负责, 信息” (CIHL 规则第 117 条)。

ICRC 在此立场上进一步扩展: “一旦一名失踪

人员的命运已被认定死亡,则必须采取一切可

别提供信息的前提。 这些数据必须通过保护幸存者和 关的上述实践以及此类信息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内有 关数据规定,并与国际标准相一致。

用手段确保找回遗体和所有个人物品”

莫佐特等地大杀诉萨尔瓦多案关于是非、赔偿和费用的判决,美洲国家人权法院 C 辑第 252 号(2012 年 10 月 25 日)第 334 段。

51

阿斯拉哈诺娃等诉俄罗斯案判决,ECtHR 申请第 2944/06 和 8300/07 号、 50184/07、 332/08、 42509/10(2012 年 12 月 18 日)第 226 段。

52

死亡证明的签发和处理是于 1972 年前有效的《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1945 年)后失踪人员死亡声明公约》的核心。 ICRC《失踪 人员示范法》在其对第 4 条的注释中解释说, “如果死亡,则有义务提供死亡证明、以尊重和尊严的方式处理人类遗骸以及将遗体归还 给家庭和/或确保安葬” (第 12 页)和“应由主管部门承担” (第 44 页)。 此外,死亡证明也在 ICRC 的《灾后尸体管理:第一响应者的现场手 册》第 30 页(例如);以及国际刑警组织《灾难受害者鉴别》第 5.4 节第 4 阶段:和解(第 17 页)中提及。

53

贝约市巴勃罗大屠杀受害者诉哥伦比亚案关于是非、 赔偿和费用的判决,美洲国家人权法院 C 辑第 140 号(2006 年 1 月 31 日)第 272 段)。

54 55 56

国际失踪人员委员会(2019 年) 《ICMP 巴黎原则注释版》ICMP.DG.468.1.W.doc.。

虽然国际刑警组织的《灾难受害者鉴别指南》建议一种更明确的方法,即: “受害者有权在死后得到鉴别” (第 B 部分,附录 2,白皮书 - DVI)。

一个例外情况是 1994 年 5 月 11 日阿根廷第 14321 号法律的规定,即在法律上将强迫失踪定为等同于民事死亡。 它允许家庭处理遗 嘱、失踪者的遗产和继承事宜,但个人“重新出现”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这样的声明固有地承认了国家对个人死亡的参与或责任(不同于 简单的死亡证明)。

57

例如,按照提供尸检、牙科检查和骨骼遗骸人类学分析指导原则的明尼苏达尸检指南,如第 49-51 页的指导原则 E 以及第 57-87 页中提 供表格的附件 1-5。 这些工作可在安全的临时尸检设施中进行。

58

12


与数据收集和分析所有方面相匹配的数据管理系统,

(2) 鉴别不准:例如证据支持排除关于人类遗骸身份

• 失踪人员和相关信息的登记库;

61 结论。

也是便于鉴别的非现场要求。 这至少包括:

• 包括来自失踪人员家庭的 DNA 参考样本在内的信息; • 法医考古作业以及人类遗骸回收和相关证据的数据; • 人类学检查和案例名录; • DNA 实验室流程;

• DNA 图谱数据库;以及 • DNA 匹配。

DNA 处理能力无需在国内建立,因其可通过能够提供 大规模 DNA 检测的第三方机构提供。 沟通策略将有助于:

• 向家庭成员和更大的社区解释鉴别和数据处理的流 程及时间框架,以得到他们的接受;

• 随时通知家庭与尸检相关的决定和任何此类检查的 结果。 这应包括有关家庭支持和推荐选择的信息;

• 与可能持有和提供补充信息的机构有效沟通;

• 与媒体进行有效沟通,其中尊重受影响家庭的隐私 权、承认家庭的敏感性及其在与媒体沟通前了解结 果的权利。

鉴别工作的可能结果

(1) 准确鉴别:是在失踪人员的死亡前后数据相一致 且没有无法解释的差异时得到确定。

应采用科学可靠的鉴别方法,包括指纹、牙科检查、

通过人类学调查确定骨骼化遗骸的生物学特征以及 DNA 分析。

目视识别(包括照片)、个人描述、纹身、在遗体上发现

的一个特定假说,或者无法得出有关人类遗骸身份的 应维护一份活动记录以便未来鉴别并随后通知亲属 和利益相关方,包括国家当局。

需要采取保存和长期储存措施,以确保未来可鉴别。 如果保存和长期储存措施不可用或不适当,则可根据

死者可能的文化或相应的宗教习俗,将身份不明的遗 62 骸埋葬在做好标记的坟墓中。

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鉴别,应尽可能避免火葬。 应通过以下方法确保遗骸的可追踪性:

• 对于的现场文件记录和绘图,包括绘制现场内每具 遗体的位置;

• 根据 DNA 样本和储存编号对每具遗体和尸袋/棺材 编号并挂标签;

• 使用标牌标记现场; • 安全储存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安全。 (3) 错误鉴别:人类遗骸的身份被错误地鉴别。 错误鉴 别将不利影响涉及的两个家庭以及调查工作。

发现出错时,应按标准操作规程提供相应的家庭联络 和支持以及进行纠正。 无法鉴别时家庭的权利

无法鉴别时,幸存的家庭成员可能需要一定的证明以 证明其亲人逝去,以便能够主张其他权利或者开始出 售资产、继承财产或再婚等。 此时,应签发失踪或宣告 63 死亡证明以确保家庭的权利。

的财物和衣物以及医学检查结果可能有助于鉴别, 59 但应避免作为唯一的鉴别方式。

鉴别无误时,相应的当局应签发死亡证明60。 参见国际刑警组织《灾害受害者鉴别指南》第 18 页中的鉴别方法(主要和次要);国际刑警组织《灾害受害者鉴别指南》附录 12 中的鉴 别方法,以及明尼苏达议定书第 E 节的尸体鉴别,第 21-24 页。

59

60

例如,ICRC《失踪人员示范法》附录 2 中的死亡证明示例。

参见明尼苏达议定书第 E 节的尸体鉴别,第 24 页。

61

关于尊严处置移民旅程中失踪和死亡人员及其家庭的《米蒂利尼宣言》 ( 《关于有尊严地对待所有失踪和死亡人员及其家属的米蒂利尼 宣言》 (2018 年) ,A.16)认为未认领和未鉴别遗骸的此种安葬方法适当。 ICRC《失踪人员示范法》第 22 条(埋葬和挖掘)的注释中声明 “应避免火葬,除非绝对必要(例如出于公共卫生考虑) ,并应保存火葬原因的记录以及骨灰” (第 48 页)。

62

与阿根廷和哥伦比亚关于《失踪人员的宣告死亡声明》的第 1531 号法律(2012 年)第 7 条中的失踪人员类别相似。 根据国际法,下落不 明或失踪人员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不受管制,但 CED 第 24(6) 条规定“在不影响继续调查直至下落不明人员的命运得到澄清的义务的 情况下,各缔约国均应在社会福利、财务、家庭法和财产权等方面对命运尚未确定的下落不明人员及其亲属的法律状况采取适当措施。 ”

63

13


E. 人类遗骸的归还 国际规范

CED 第 24(3) 条重申有义务将失踪人员的遗骸

归还幸存的家庭成员;第 15 条要求各国在搜寻 与归国工作中相互合作和提供援助。

2019 年《指导原则》第 2(4) 条规定“(人类遗骸

的)归还也应包括必要的手段和程序,以确保符

合家庭及社区愿望和文化习俗的有尊严埋葬”。 这包括承担跨境转移人类遗骸的费用。

可鉴别和归还人类遗骸时:

• 尸检后,应尽快将遗骸发放给家庭。

• 应实施和遵循人类遗骸的归还流程。 其中应包括适 当的沟通策略,并在可能时,提供、推荐协助失去亲 人家庭和社区的资源。

已鉴别遗体但家庭成员未认领时:

• 可储存/保存人类遗骸和所有相关记录;或者

• 可根据死者可能的文化或相应的宗教习俗,将人类

遗骸埋葬在做好标记的坟墓中,并储存相关记录。

美洲国家人权法院的判例声明: “发现和鉴别人

无论首选是什么,计划中都应包括可追踪的、长期储

其归还给近亲,以便其得到符合各自信仰的尊

虑将重新安葬地点作为家庭和社区的重要纪念地点。

类遗骸后,国家必须在证明遗传关系后,尽快将 重。 国家也必须在与近亲达成一致后承担安葬 64 费用”。

不归还人类遗骸和在任意地点安葬是对家庭和 个体生命权的侵犯;仅在法律允许时的干涉是

为了追求合法的目的(例如公共安全、防止混乱 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且在民主社会中是必要 的。

65

存或处置遗体的规定。 计划应在文化上适当,并应考

其他实际要考虑的问题包括设想区域的土地所有权、 主要土壤条件和地下水位高度等问题。

与未鉴别的遗体一样(参见上文第 D 节中的鉴别) , 以及为了纠正人类遗骸的错误鉴别和错误归还, 应通过以下方法确保可追踪性:

• 对于的现场文件记录和绘图,包括绘制现场内每具 遗体的位置;

国际人道法中规定“应一方或近亲的请求归还

• 根据 DNA 样本和储存编号对每具遗体和尸袋/棺材

利,适用于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 (CIHL 规

• 使用标牌标记现场;以及

遗骸,以表示尊敬家庭生活和尊重幸存者的权 则第 114 条)。

ICRC《失踪人员示范法》第 21(4) 条规定“人类遗 骸和个人物品应归还给家庭”。

完成调查、鉴别和司法程序后,应将人类遗骸、相关身 体部位和个人物品归还给家庭成员,以便其按照自己 的信仰处置死者。

编号并挂标签;

• 安全储存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安全。 应避免火葬。

相关身体部位和证据

对于无人认领的个人物品和未鉴别或未认领的身体 部位,应与受影响社区约定在文化上适当的处置方

66 式。 这可包括纪念、敏感展示、安葬、指定的纪念区域

或藏骨堂。

贝约市巴勃罗大屠杀受害者诉哥伦比亚案关于是非、赔偿和费用的判决,美洲国家人权法院 C 辑第 140 号(2006 年 1 月 31 日)第 273 段)。

64

萨班奇耶娃 (Sabanchiyeva) 等诉俄罗斯案判决,ECtHR 申请编号 38450/05(2013 年 6 月 6 日) ,第 117-134 段。

65

国际刑警组织《灾难受害者鉴别指南》附录 17: “DVI 法医人类学家的角色和责任”中建议“对碎片化和/或受损遗骸的实物遗存进行最后 的法医人类学调查和检查。 在将遗骸交给近亲之前,最后的人类学调查增加了一层可验证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以维持受害者家庭的高 度信任” (第 3 页)。

66

14


F. 正义

国际规范

a. 信息的提供:

了解真相的权利基于《日内瓦公约》附加第一议 定书第 32 和 33 条,其中包括了人权公约(CED 序言和第 24(2) 条)、判例67,并在软法中加以阐

述。 这项权利包括受害者、家庭和社会对于了解 过去事件真相的以及导致这些罪行产生的环境 和原因的权利(奥伦特里彻原则第 2 条)。

对于死亡或强迫失踪来说,了解真相的权利

包括家庭了解其亲人命运和所在之处的权利。 社会学习和知识也要求国家有义务保存对事件 的集体记忆(奥伦特里彻原则第 3 条)。 b. 补救措施:

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来说,直至 2005 年《基本

原则和准则》和 CED(第 24(4) 和 24(5) 条)的国 际法提供了多种潜在的补救措施: • 补偿; • 恢复; • 康复;

• 清偿(包括核实事实和/或搜寻、回收、鉴别和 安装);以及

68 • 不重复的担保 (通过行为准则、 教育和培训等) 。

寻求补救时,69受害者幼犬: • 平等和有效地得到正义:

• 对所受伤害得到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赔偿, 包括对近亲的心理护理70;以及

• 获得侵权行为和赔偿机制的相关信息。

这一点在马普里潘大屠杀 (Mapiripán Massacre) 案中得到了体现: “在调查和司法程序中,侵犯

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或其近亲必须有充分的机会

参与和得到聆听,既要阐明事实和惩罚责任人, 71 也要寻求公平的补偿”。

c. 禁止和处罚或引渡:

条约禁止种族灭绝、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 行为以及酷刑和强迫失踪,并要求缔约国在国 内立法,以在出现人权滥用行为时进行有效

的惩罚(见《种族灭绝公约》第 5 条;GC I 第 49 条;GC II 第 50 条;GC III 第 129 条;GC IV 第

146 条;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

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2 和 4 条;CED 第 6 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

种族灭绝的第 6 条)。 当生命被剥夺后,调查的 72 责任包括“鉴别和在适用时惩罚责任人”。

CED 指导原则规定“对于下落不明人员的搜寻

以及对于失踪责任人的刑事调查应相互加强”

(原则第 13(1) 条)。

《日内瓦公约》要求缔约国主动搜寻据称的加

害者以将其法办(GC I 第 49 条,GC II 第 50 条; GC III 第 129 条;GC IV 第 146 条)。 d. 公布:

作为受害者的救济权、作为民主社会的公平期 望以及作为加强尊重法制的措施,任何调查的 73 结果都应完整公布。

万人坑地点的发现和调查可能发生在大范围人权滥

用或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更大背景下。 在这些情况下, 个人、社区、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司法需求可呈指数级

增长,并且相互冲突。 其中包括对于集体修复和愈合、 问责、社会凝聚力、信任与和解的需求和/或权利。

有关之前的裁定,请参阅维拉斯奎兹•罗德里格斯 (Velásquez Rodríguez) 诉洪都拉斯案关于是非的判决,美洲国家人权法院 C 辑第 4 号 (1988 年 7 月 29 日)第 177 段)。 了解真相的权利要求对每一人权滥用行为以及导致滥用的社会政治背景进行权威性调查;这需要受 害者参与这一过程并公布调查结果,从而有益于社会和个人。 68 如联合国大会中所定义, 《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第 19-23 条原则。 69 基本原则第 11 条。 70 贝约市巴勃罗大屠杀受害者诉哥伦比亚案关于是非、 赔偿和费用的判决,美洲国家人权法院 C 辑第 140 号(2006 年 1 月 31 日)第 274 段)。 71 马普里潘大屠杀受害者诉哥伦比亚案关于是非、赔偿和费用的判决,美洲国家人权法院 C 辑第 134 号(2005 年 9 月 15 日)第 219 段)。 72 库卡拉什维利 等诉格鲁吉亚案判决,ECtHR 申请第 8938/07 和 41891/07 号(2020 年 5 月 2 日)第 129 段。 另见贝约市巴勃罗大屠杀受 害者诉哥伦比亚案关于是非、赔偿和费用的判决,美洲国家人权法院 C 辑第 140 号(2006 年 1 月 31 日)第 265-269段关于国家调查案 件事实并在相关时鉴别、起诉和制裁责任人的义务。 73 ‘Las Dos Erres’大屠杀受害者诉瓜地马拉案关于初步异议、是非、赔偿和费用的判决,IACtHR 第 C 辑第 211 号(2009 年 11 月 24 日)第 256-264 段、埃及人 (El-Masri) 诉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案的大法庭判决,ECtHR 申请第 39630/09 号(2012 年 12 月 13 日)第 192 段以及图尔肯斯 (Tulkens)、斯皮尔曼 (Spielmann)、西西里亚诺斯 (Sicilianos) 和凯勒 (Keller) 法官的联合一致意见。 67

15


(1) 信息的提供:通过调查过程了解发生了什么是实

分,有助于受害者事件知情权和集体记忆的实现,

的信息,有助于实现真相并在多个层面上作为正义目

除非可能损害或危及正在进行的或未来的刑事诉讼。

现正义的先决条件。 万人坑的调查和挖掘通过其揭示 标的前提。

具体来说,万人坑的调查和记录有助于:

• 提供导致人权滥用行为的事件的相关信息;

• 为纪念目的归还人类遗骸,并继而签发死亡证明

(或同等证明) ,以保障家庭的经济生存,包括其教 育和健康需要;

• 鉴别受害者以及幸存者;以及 • 鉴别加害者。

(2) 补救措施:基于上述信息,可实现其他司法、赔偿 权利和法律主张,从而:

• 促进赔偿,包括官方承认、赔偿、清偿和纪念;

• 根据国内、地方和/或国际人权规定提出申请;以及 • 推动刑事起诉。

(3) 禁止和处罚或引渡:旨在追究加害者责任的万人 坑调查和刑事调查应相辅相成,且与检察/司法当局 的明确沟通渠道是其中的关键。

万人坑调查对于司法程序的具体价值在于: • 印证证人证词; • 死亡人数;

• 死亡原因、方式和日期/时间; • 受害者的性别、年龄和民族; • 受害者的身份;

G. 纪念

国际规范

安葬家庭成员的权利一般通过保护私人和家庭

75 生活来实现。 安葬死者的方式可构成宗教实践

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得到思想、良心和宗教规定 76 的保护。 此外,为逝者建造纪念建筑可成为保

77 证不重复的担保的一部分。 奥伦特里彻原则要

求国家保存对事件的集体记忆(奥伦特里彻原 78 则第 3 条)。

CIHL 规则第 115 条规定“必须以尊重的方式处 置死者,并尊重和妥善维护他们的坟墓”。

万人坑可能是社会、政治和地理环境中复杂、充满挑 战和/或有争议的特征。

在调查和挖掘时,之前的万人坑以及新设立的安葬和 纪念场所都可成为个人和/或集体纪念的地点;对于

文化、宗教和政治实践的表达;并构成赔偿的一部分。 因此,万人坑可成为以下活动的来源: • 扩大历史记忆;

• 推动对于过去的国家论述; • 社会心理支持体系;

• 通过将遗体从主要墓葬转移到次要墓葬而隐藏罪行 的企图;以及

并可推动法制。 因此,万人坑调查的结果应公开报告,

• 影响未来的政策;和/或

• 促进公正社会的基本条件。

• 与加害者的有证据关联。

74

任何司法调查和起诉程序的完成不应对不利影响万 人坑调查和保护工作的继续。

(4) 对于旨在正义和问责的国家层面工作来说,调查

结果的独立和权威报告,作为调查过程不可或缺的部

挖掘后的万人坑可能要求成为纪念地点的后续法律 认可和保护。

无法调查的万人坑也可成为纪念场所,并应在法律上 得到认可和保护,以确保在未来可进行调查时证据的 完整性。

基于 ICTY 的经验和案例,例如公诉人诉 Mladić 案判决,IT-09-02-T-117281(2017 年 11 月 22 日)以及公诉人诉 卡拉季奇 (Karadžić) 案 判决 2016 年 3 月 25 日的公开修订版 IT-95-5/18-T(2016 年 3 月 25 日)。 75 例如见 萨班奇耶娃等诉俄罗斯案判决,ECtHR 申请编号 38450/05(2013 年 6 月 6 日)。 76 约翰尼斯•基什和彼得斯 (Johannische Kirche & Peters) 诉德国案裁决,ECtHR 申请第 41754/98 号(2001 年 7 月 10 日)。 77 例如‘Las Dos Erres’ 大屠杀受害者诉危地马拉案关于初步异议、是非、赔偿和费用的判决,IACtHR 第 C 辑第 211 号(2009 年 11 月 24 日)第 265 段和贝约市巴勃罗大屠杀受害者诉哥伦比亚案关于是非、赔偿和费用的判决,美洲国家人权法院 C 辑第 140 号(2006 年 1 月 31 日)第 278 段)。 78 自由表达权的问题可在此类纪念或大屠杀地点的背景下出现,例如 Faber 诉匈牙利案判决,ECtHR 申请第 40721/08 号(2012 年 7 月 24 日) ,其中法院认可“在某些情况下,在大屠杀的具体地点展示一个于背景上模糊的符号,可能表示鉴别这些罪行中加害者的身份; 正因为如此,即使是得到其他保护,表达也不是在所有地方和时间上都可得到相同的许可” (第 58 段)。 74

16


附录 1

相关指导原则、原则、手册、最佳实践手册和 方案: • aaBB 全球先进输血和细胞疗法 (2010),大规模死 亡 DNA 鉴别操作的指导原则 www.aabb.org/programs/disasterresponse/ Documents/aabbdnamassfatalityguidelines.pdf • 欧盟委员会 (2011),预防和打击针对妇女暴行和 家庭暴力公约 CETS 210 11.V.2011 www.coe.int/en/web/conventions/full-list/-/ conventions/treaty/210 • Cox, M et al. (eds) (2008), The Scientific Investigation of Mass Graves: Towards Protocols and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剑桥大学出版社) • Folke Bernadotte 学院和瑞典国防学院 (2011), 国家刑事调查协助手册 https://fba.se/ contentassets/6f4962727ea34af5940fa8c448f3d 30f/handbook-on-assisting-internationalcriminal-investigations.pdf

• 日内瓦学院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 (2019),调查违 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指导原则:法律、政策和最 佳实践 www.icrc.org/en/document/guidelinesinvestigating-violations-ihl-law-policy-and-goodpractice • 全球人权合规 (2016),国际犯罪第一响应者的基 本调查标准 www.globalrightscompliance.com/en/ publications/basic-investigative-standards-forinternational-crimes • 国际律师协会:人权研究所 (2009),国际人权现场 事实调查和报告准则( “Lund-London 指导原则” ) www.ibanet.org/Fact_Finding_Guidelines.aspx • 国际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 (2018),第一响应者 的指导原则:保护已知或怀疑墓地或遗体处 置地点,ICMP.ST.AA.857.1 www.icmp.int/wpcontent/uploads/2018/10/icmp-st-aa-857-1-docguidelines-for-first-response-at-grave-or-bodydisposal-locations.pdf • 国际失踪人员委员会 (2019),ICMP 巴黎原则注 释版 ICMP.DG.468.1.W.doc www.icmp.int/wpcontent/uploads/2019/04/icmp-dg-1468-1-Wdoc-paris-principles-annotated.pdf

• 国际红十字会 (2016),灾后尸体管理:第一响应者 的现场手册 www.icrc.org/en/publication/0880management-dead-bodies-after-disasters-fieldmanual-first-responders • 国际红十字会 (2020),失踪人员家庭的陪伴 实用手册 https://shop.icrc.org/accompanyingthe-families-of-missing-persons-a-practicalhandbook-pdf-en • 国际刑事法庭 (2008),调查人员行为准则 ICC/ AI/2008/005 www.icc-cpi.int/resource-library/ Vademecum/Code%20of%20Conduct%20for%20 Investigators.PDF • 国际刑警组织 (2018),灾害受害者的鉴别 www.interpol.int/en/How-we-work/Forensics/ Disaster-Victim-Identification-DVI • 议会间联盟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2009),失踪人 员 - 议员手册 www.icrc.org/en/doc/assets/files/ other/icrc_002_1117.pdf • 国际公共法律和政策小组 (PILPG) (2015),严重 侵犯人权行为的民间社会调查和记录野外指南 www.publicinternationallawandpolicygroup.org/ toolkits-and-handbooks • 联合国强迫失踪事务委员会,失踪人员搜 寻指导原则(2019 年 5 月 8 日)联合国文 件 CED/C/7 www.ohchr.org/_layouts/15/ WopiFrame.aspx?sourcedoc=/Documents/ HRBodies/CED/CED_C_7_E_FINAL. docx&action=default&DefaultItemOpen=1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2004),伊斯坦 布尔议定书 - 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格对待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记录手册 www.ohchr. org/documents/publications/training8rev1en.pdf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2016),潜在不 合法死亡调查的明尼苏达议定书 www.ohchr.org/ Documents/Publications/MinnesotaProtocol.pdf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2001), 人权监测培训手册 www.ohchr.org/Documents/ Publications/training7Introen.pdf

• 国际红十字会 (2009),失踪人员的指导原则/示范法 www.icrc.org/en/document/guiding-principlesmodel-law-missing-model-law

17


附录 2

相关调查和法医专家可包括以下行为人

于枪伤和从中找到的射弹的具有法医学价值的

大规模死亡经理全面负责万人坑的运营管理,

法医昆虫学是在法医背景下对昆虫的研究,

或专业学科:

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司法管辖协议和标准操作规 程;保持现场的社区联络、健康、安全和福利;实 施报告结构和沟通策略;并协调人类遗骸的鉴 别和归还。

通常作为法医病理学的一部分,作为距死亡最 短时间的指标。

法医口腔学是与法律相关的牙科学,特别是在

对于死亡的调查中,主要用于人类遗骸的鉴别。

犯罪现场调查员和/或高级现场官员接受过鉴

法医学指根据法律和法庭需求而采用的医学原

析,同时维持监护链。

法医病理学家或法医是经授权进行法医尸检的

别、记录、收集和保存实体物证以供进一步分

数字数据专家检查手机、记忆棒、电脑或社交媒 体上的证据和数据并进行提取。

法医人类学涉及人类遗骸(包括腐烂、骨骼化、

碎片化或燃烧后)的回收和检查,以回答包括鉴 别在内的法律医学问题。

法医考古学为法律目的而使用研究古代遗物和

物品的方法,以便记录、挖掘、恢复、重建和评估 犯罪现场。

法医弹道学/火器和工具痕迹专家参与证物上

所留下痕迹的检查,并将这些痕迹与可能的致 病体/工具/武器的痕迹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关

18

结论。

则和实践。

经认证医学专家。

法医毒理学指根据法律和法庭需求而采用的药 物和毒物的科学。

人体鉴别专家包括遗传学家、指纹专家、分子生 物学家/法医 DNA 专家或法医牙医。

(来源:改编自明尼苏达议定书第 30 和 53 页)

这些专业和/或从业者将受到各自的相应行为 准则的约束。 他们的称呼可能不同。


附录 3:发现、报告和保护* 核实和评价 数据分析

Reporting of grave Phone

Geomatics

Photograph

Map

卫星

现场进入

遥感

许可

法律认可

社区联络

现场环境

物理保护 动物干扰

地点 干扰

气候和天气

地貌

时间流逝

地区

危险

保护方法

司法管辖权限

视频 水平保护

* 本附录中描述的流程构成了更广泛的万人 坑保护和调查工作的不可或缺部分之一。

围栏

法律保护

安保 19


附录 4:调查流程*

1

计划阶段:

哪一实体总体负责失踪人员工作? 谁应计划万人坑的 调查?

1 2

2 3 4

• 证据日志

• 保存

3 4

质量控制机制

与沟通策略和沟通团的连接

资源、团队和采购

6

标准操作规程的使用

7

外来因素和背景

8

处置、数据储存、保存和保护

人类遗骸的归还和/或挖掘后的储存 沟通策略 10.1 10.2 10.3

20

• 监管链

范围、规模和顺序

安全和安保

10

• 记录

社区接触和影响

5

9

证据处理、记录、报告和保存系统 • 运输

团队成员有 哪些?

有哪些其他调查活动?

标准操作规程的使用 • 回收

调查范围是什么?

涉及到和要求 哪些其他当局?

法医调查阶段:

内部沟通

团队和当局间的外部沟通

团队、家庭、社区和媒体间的 外部沟通

* 本附录中描述的流程构成了更广泛的万人 坑保护和调查工作的不可或缺部分之一。


附录 5:鉴别工作*

+

• 敏感

从家庭采集数据和 DNA 样本:

• 尊重隐私权

数据管理系统

DNA 处理能力

• 失踪人员登记库

• 实验室流程

• 家庭和 DNA 样本 的信息

• DNA 图谱数据库 • DNA 匹配

• 现场挖掘和证据 • 尸检结果

沟通策略: • 准确

• 无歧义 • 及时

• 隐私和数据 保护合规

沟通和外联

• DNA 实验室、图谱 和匹配

沟通:

沟通:

• 当局

• 结果

• 家庭 • 媒体

• 鉴别流程 • 进展

• 时间框架 • 社会心 理支持

=

当局/验尸官签发身份 或宣告死亡证明

鉴别结果

分配正确的姓名/身份到人类遗骸

已鉴别但未被家庭认领的遗体 • 长期保存和 储存

• 在文化或宗教 上适当的安葬

鉴别无结论

已鉴别人类遗骸的归还

• 发还给家庭

• 沟通协助的提供

无法鉴别时

• 人类遗骸的长 期保存和追踪 (标签、绘图、 文档记录)

• 宣告死亡证明

* 本附录中描述的流程构成了更广泛的万人 坑保护和调查工作的不可或缺部分之一。 21


附录 6:真相、正义和纪念* 信息的提供 接收信息

提供信息

调查

纪念

公布

个人哀悼

宗教习俗

集体哀悼

文化习俗

刑事司法 刑事定罪

* 本附录中描述的流程构成了更广泛的万人 坑保护和调查工作的不可或缺部分之一。 22

刑事审判

补救措施 • 补偿 • 恢复 • 康复 • 清偿

• 不重复的担保


作者

梅兰妮•克林纳 (Melanie KLINKNER) 博士 伯恩茅斯大学人文与法律系国际法首席学者

圆桌讨论与会专家

埃莉•史密斯 (Ellie SMITH) 博士

伯恩茅斯大学人文与法律系研究员、全球安全与灾难管理有 限公司主要合伙人

埃斯玛•阿里卡希 (Esma ALICEHAJIC)

亚历山德拉 (Alessandra LA VACCARA) 博士

萨里塔•阿什拉夫 (Sareta ASHRAPH)

迪恩•曼宁 (Dean MANNING)

国际红十字会法医考古学家和人类学家

Garden Court Chambers 律师;叙利亚和伊拉克所犯罪行追 责工作高级顾问;联合国促进 Da’esh/ISIL 所犯罪行问责调 查小组实地调查办公室主任;牛津大学布拉瓦特尼克政府 学院客座研究员

卡罗琳•巴克 (Caroline BARKER)

联合国促进 Da’esh/ISIL 所犯罪行问责调查小组 (UNITAD) 法医考古学家和人类学家、专班负责人、高级法医人类学家

丹尼斯•比克莎 (Denis BIKESHA) 博士 卢旺达大学法学院主任

克劳迪娅•比索 (Claudia BISSO)

南非失踪人员工作组法医人类学家、阿根廷法医人类学团队 (EAAF) 成员

艾格尼丝•卡拉玛德 (Agnes CALLAMARD) 博士 联合国法外、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

蒂娜•甘兹勒 (Tina GAENTZLE)

国际刑警组织逃犯调查支持/核心国际犯罪刑事情报官

阿利斯泰尔•格雷厄姆 (Alistair GRAHAM) 国际刑事法庭调查团队负责人

伊恩•汉森 (Ian HANSON) 博士

考古学家和国际调查专家证人,国际失踪人员委员会考古学 和人类学部前主任;美国法医科学院院士;伯恩茅斯大学客 座研究员

卡罗琳•霍尔恩 (Carolyn HORN)

联合国法外、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高级顾问

安德烈亚斯 (Andreas KLEISER)

国际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政策与合作总监

领导小组成员

国际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失踪移民和难民项目经理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审判庭前调查员、MH17 联合调查 组成员、堪培拉资产没收工作组组长

彼得•麦科斯基 (Peter MCCLOSKEY)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审判庭公诉人办公室高级出庭律 师(已退休)

霍华德•莫里森 (Howard MORRISON) 爵士

英国律师和国际刑事法庭及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审判 庭法官

克莱尔•穆恩 (Claire MOON) 博士

伦敦经济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 “人权、人类遗骸:法医人道 主义与坟墓的政治”项目研究负责人

马克•穆德 (Mark MUELDER)

国际刑警组织灾难受害者鉴别部门协调员

高丽•普拉丹 (Gauri PRADHAN)

尼泊尔国家宪法机构国家人权委员会 (NHRC) 前专员(成员) 和发言人

斯蒂芬•施密特 (Stefan SCHMITT)

佛罗里达国际大学国家法医科学和技术中心国际法医项目 负责人、人权医师组织成员和危地马拉法医人类学基金会创 始人

阿里•西莫基 (Ali SIMOQY)

独立研究员、人权活动家以及联合国促进 Da’esh/ISIL 所犯 罪行问责调查小组 (UNITAD) 成员

黛博拉•鲁伊兹•韦杜科 (Deborah RUIZ VERDUZCO) 博士 国际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民间社会计划主管

鲁珀特•斯基贝克 (Rupert SKILBECK)

非政府组织 REDRESS 主任、律师、开放社会正义行动前诉讼 总监

罗杰•布朗斯沃德 (Roger BROWNSWORD) 教授

迪努莎•门迪斯 (Dinusha MENDIS) 教授

罗杰•布朗斯沃德 (Louise MALLINDER) 教授

安妮伦•米克斯 (Annelen MICUS) 博士

伦敦国王学院和伯恩茅斯大学法学教授 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法学教授

伯恩茅斯大学知识产权教授兼研究与专业实践副院长 牛津大学 Bonavero 人权研究所项目主管

作者感谢参与匿名咨询阶段的众多专家。 他们的宝贵反馈和意见支持了本文件的编写。 23




10856 09/20

本项目由英国艺术与人文研究委员会资助。艺术和人文研究委员会研究的是价值观 和信仰,而这些价值观和信仰是支撑我们作为个人的基础,也是我们如何承担我们对 社会和全人类责任的基础。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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