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序言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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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聘僱報你知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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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 ───────────── 10 1 家庭類外籍勞工開放國別一覽表 ─────────── 10 2 申辦流程 ─────────────────── 一、家庭類外籍勞工聘僱篇
39 ───────────── 1 產業類外籍勞工開放國別一覽表 39 ─────────── 40 2 申辦流程 ─────────────────── 二、產業類外籍勞工聘僱篇
三、外籍勞工在臺管理篇
──────────────
74
74 1 期滿續聘篇 ─────────────────── 75 2 期滿轉換篇 ─────────────────── 3 76 入國引進 /新聘篇 ───────────────── 直接聘僱小法典
直接聘僱聯絡簿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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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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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為了提供雇主多元聘僱外籍勞工管道,減輕外籍勞工來臺工作負擔,勞動部於 96年 12月 31日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直聘中心」),以單一 窗口概念,簡化服務流程,協助雇主自行聘僱外籍勞工。開辦以來已服務逾 14萬名 雇主,深獲好評與信賴。 勞動部以階段性方式推動直接聘僱計畫,97年先以直接聘僱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 護工之雇主為優先對象,98年再開放其他業別,並於 101年 1月 1日建置「直接聘僱 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以下簡稱選工系統),透過網路與各國人力資料庫結合,提 供雇主直接線上選工機制。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由來源國 依製造業雇主個別化需求提供雇主 2至 3倍名單,協助辦理選工及來臺作業,輔以協 助雇主申辦文件,利於雇主於特定期間內引進合適之勞工。105年 11月因應就業服務 法第 52條修正,外籍勞工 3年工作期滿得免出境之規定,擴大受理期滿續聘、期滿不 續聘轉出與期滿轉換業務。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為協助雇主順利自行聘僱外籍勞工,提供各國語言諮 詢、代轉代寄申請案件、直聘資訊網站、主動以電話及簡訊方式提醒應辦事項等多元 服務。目前全臺共設置 8個直接聘僱服務窗口,除臺北中心外,另於勞動部所屬就業 中心設置包含羅東、中壢、新竹、臺中、嘉義、臺南及高雄等 7個服務據點,就近協 助雇主申辦服務,如雇主忙碌無法親自辦理,亦可以郵寄方式將申請案件寄送至各地 服務據點,提升服務可近性。 此外,為了協助雇主自行管理外籍勞工服務,「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另推出 「外籍勞工小幫手 APP」,提供勞工聘僱期程試算、案件進度查詢、勞工法令查詢等 功能,雇主得一手掌握所有外籍勞工訊息;及「在臺期間管理資訊平臺」提供健康檢 查、居留證、換發護照、變更工作地等多元資訊,方便雇主自行管理外籍勞工。
最後,誠摯建議您,透過直接聘僱方式聘僱外籍勞工,除可節省雇主與外籍勞工 之辦案費用外,外籍勞工獲致更多的報酬改善其家庭生計,更能安心認真為您工作, 並提供更好的工作品質及效率,進而促成勞雇雙贏。這本手冊裡,詳載了直接聘僱的 相關規定與作業流程,期待所有雇主能夠撥冗瞭解並善加運用,親自體驗「直接聘僱 聯合服務中心」提供之服務。 「直接聘僱」實為一條勞資雙贏、互惠之路!歡迎您多加使用 ,如有任何改善建 議,亦請您不吾賜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謹識 中華民國 106年 1月
04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直接聘僱報你知 一、為何要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為提供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多元管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整合 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單位、我國駐外辦事處之所屬業務,於民國 96年 12月 31日正式 成立自行聘雇外籍勞工單一窗口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直聘中心), 協助雇主自行聘僱外籍勞工。本署之直聘中心除臺北中心外,並於中壢、新竹、臺中、 嘉義、臺南、高雄及羅東等地另設直接聘僱受理窗口,提供案件代轉寄、諮詢及主動 提醒服務,使雇主得以自行輕鬆且快速聘僱外籍勞工。
二、 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引進外籍勞工 有什麼好處? 直聘中心以單一服務窗口的方式,協助雇主辦理直接聘僱,而透過直聘中心辦理 直接聘僱有以下優點: ( 一)省時:直聘中心的「一案到底」服務流程,協助雇主隨時掌握辦件時程,並 安排單一服務窗口,專人提醒、收受雇主各階段程序文件。 ( 二)省錢:雇主透過直聘中心代轉或代寄直接聘僱相關申請文件,僅需支付一般 政府規費。 ( 三)省力:全國 8處專屬服務窗口,除提供現場收件諮詢服務外,雇主如無法親自 至服務窗口辦理也可郵寄申請文件辦理,讓雇主免於奔波。 另直聘中心臺北服務窗口,更設有中英語、中越語、中印語、中泰語等多國語言 諮詢服務,方便雇主及外籍勞工直接聘僱相關諮詢;除此之外,為協助雇主隨時掌握 外籍勞工在臺管理事宜,直聘中心亦會主動以簡訊、電話或 E-mail方式,提醒雇主各 階段外籍勞工管理應辦理事項。
05 直接聘僱報你知
1 家庭類外籍勞工國 /業別開放一覽表 家庭類外籍勞工
業別 家庭看護工 續聘 國別
新聘
入國 引進
期滿 續聘
家庭幫傭 期滿 轉換或 轉出
續聘 新聘
入國 引進
期滿 續聘
期滿 轉換或 轉出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印尼
2 產業類外籍勞工國 /業別開放一覽表 產業類外籍勞工
業別 機構看護工 續聘 國別
新聘
入國 引進
期滿 續聘
製造業 期滿 轉換或 轉出
續聘 新聘
入國 引進
期滿 續聘
期滿 轉換或 轉出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印尼 產業類外籍勞工
業別 營造業 續聘 國別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印尼
新聘
入國 引進
期滿 續聘
海洋漁撈業 期滿 轉換或 轉出
續聘 新聘
入國 引進
期滿 續聘
期滿 轉換或 轉出
直接聘僱報你知
三、 目前開放那些國家的外籍勞工可透過直接聘僱 的方式引進,能從事那些工作?
06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註 1. 「新聘」係指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自行自海外引進新外籍勞工。 2. 「續聘 -入國引進」係指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 3年,雇主欲重新招募同一外籍勞工,勞工期滿後先 行離境,再入國工作。 3. 「續聘 -期滿續聘」係指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 3年,雇主重新招募同一外籍勞工,勞工免出國直接 留臺工作。 4. 「期滿轉換或轉出」係指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 3年,雇主不續聘原外籍勞工,可選擇協助勞工轉換 新雇主或轉出。 5. 最新開放情形請隨時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官網查詢(dhsc.wda.gov.tw)。
四、 雇主可以透過直聘中心,辦理那些外籍勞工聘 僱作業?
1 新聘 自 101年起直聘中心除重新招募業務外,雇主可持初次招募函或重新招募函(產 業類雇主另須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經由本署所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 網」從國外引進新聘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另自 104年起,本署與來源國合作專案選工, 客製化提供產業類招工引進作業。
2 續聘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三年,雇主可採「期滿續聘」或「入國引進」方式續聘該名 外籍勞工;若已無聘僱需求,則可辦理「期滿轉換或轉出」,協助外籍勞工由新雇主 承接。
07 直接聘僱報你知
雇主與外籍勞工達成協議,同意 3年工作期滿繼續聘僱,可於期滿前 2-4個月內 申請期滿續聘,申辦流程如下: ① 資格取得: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 4個月之前,經有關單位審核評估確定符合 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 ② 招募許可:雇主取得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後,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 4個月內向勞動 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 ③ 入國引進許可(家庭類免辦):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後,即可透過直聘中心代收 代轉至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④ 期滿續聘許可: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家庭類免辦)後,於外 籍勞工聘僱期滿前 2-4個月,向勞動部提出期滿續聘許可申請。
2 入國引進 雇主與外籍勞工達成協議,繼續聘僱該名外國人,惟外國人欲返鄉,得採原本重 新招募同一外國人模式,於聘僱期滿前 4個月內辦理入國引進,申辦流程如下: ① 資格取得: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 4個月之前,經有關單位審核評估確定符合 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 ② 招募許可:雇主取得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後,即可透過直聘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 申請招募許可函。 ③ 入國引進許可(家庭類免辦):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後,即可透過直聘中心代收 代轉至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④ 驗證申請: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家庭類免辦)後,透過直聘 中心代收代轉雙方勞動契約書至各來源國驗證。 ⑤ 入國簽證:雇主收到驗證後之勞動契約書,於外籍勞工出境前 15天,線上填寫簽 證申請資料,經由直聘中心代收代寄至我國駐外籍勞工來源國辦事處。
直接聘僱報你知
1 期滿續聘
08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3 期滿轉換或轉出 1 期滿轉換 ① 資格取得:新雇主欲申請接續聘僱期滿之外籍勞工,需先經有關單位審核評估確 認是否符合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並取得效期間招募許可函、入國引進許可函(家 庭類免辦)。 ② 招募許可:新雇主取得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後,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 4個月內向勞 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 ③ 入國引進許可(家庭類免辦):新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後,即可透過直聘中心代 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④ 雙方合意:新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 件。 ⑤ 期滿轉換接續通報:新雇主應於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署 日)起 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期滿轉換接續通報。 ⑥ 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新雇主於簽屬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署日翌 日)起 15日內透過直聘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
2 期滿不續聘轉出 ① 不續聘轉出:外籍勞工期滿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欲繼續留臺工作者,原雇主 應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 2-4個月,透過直聘中心代收代轉至勞動部申請轉出同意 函。 ② 轉出期間:勞動部將核准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屆滿前 14日辦理轉換雇主作業,若 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由原雇主負責為該外國 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09 直接聘僱報你知
雇主透過直聘中心採直接聘僱方式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不得委任仲介公司辦理。 雇主辦理直接聘僱所填具各項申請書已切結「本申請案由雇主本人自行提出申請,並 無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若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辦理直聘案 件,已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條第 2項第 5款規定,除依就業服務法第 65條規定得 處新臺幣 30萬以上 150萬以下罰緩;另雇主之外籍勞工申請案亦將被不予許可,請 雇主依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七、 雇主以直接聘僱引進外籍勞工之後,該名外籍 勞工可否委由仲介公司辦理入國後相關事宜, 是否有收費標準可依循? 外籍勞工來臺後,如有委託仲介公司提供服務之必要,仲介公司應依「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條規定與外籍勞工簽署「書面契約」,並載明服務 項目、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等事項,且仲介公司依該書面契約議定內容提供 服務後,始得依契約約定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向外籍勞工 收取費用。又該相關契約之簽署,須依自由意志並經雙方合意為之,不得有詐欺,脅 迫之情事。
直接聘僱報你知
六、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外籍勞工可否委託仲介公司 辦理?
10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直接聘僱小幫手 一、家庭類外籍勞工聘僱篇
1 家庭類外籍勞工直接聘僱開放國別一覽表 家庭類外籍勞工
業別
家庭看護工
家庭幫傭
續聘 國別
新聘
入國 引進
期滿 轉換或 轉出
期滿 續聘
續聘 新聘
入國 引進
期滿 續聘
期滿 轉換或 轉出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印尼
2 申辦流程 案例 1:雇主王小姐所聘僱的外籍勞工
續約
3年
阿麗,在臺工作已經快滿 3年 了,王小姐希望阿麗繼續照顧 年邁的媽媽,也跟阿麗談好繼 續聘僱,但她們該如何辦理呢, 可以選擇甚麼方式辦理續聘?
狀況 1:阿麗想期滿後直接留在臺灣繼續工作 期滿續聘 p.10
資 p.12
免出國
雇主在臺續聘原外 籍勞工
資格確認與取得
招 p.16
聘 p.35
外籍勞工期滿前4個月內辦理
外籍勞工期滿前2-4個月內辦理
招募函許可函申請
原外籍勞工期滿續聘許可函申請
*阿麗之後如想返鄉休假,得直接向移民署辦理重出入境許可。
狀況 2:阿麗想期滿後先返國,再由雇主引進來臺灣工作 入國引進 p.10
資 p.12
雇主續聘原外籍 勞工
資格確認 與取得
招 p.16 外籍勞工期滿 前4個月內辦理
招募函許可函申請
驗 p.23
簽 p.28
勞動契約書 驗證
外籍勞工離境前 15日申請簽證
聘 p.34 外籍勞工入境後 15天內 申請聘僱許可函
11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案例 2:何小姐目前家裡有一個年邁的 長輩急需照顧,她想要找外籍 勞工幫忙,直聘中心可以協助 嗎?該怎麼辦理呢?
狀況 1:何小姐可以選擇國內承接期滿轉換的外籍勞工 期滿轉換 p.36 新雇主接續聘僱 在臺將屆期之外 籍勞工
資 p.12 資格確認 與取得
招 p.16
選
合 p.36
招募許可 函申請
透過「外籍勞工 轉換雇主網路作 業系統」挑選將 期滿外籍勞工
簽署雙方合 意接續聘僱 證明書
轉通 p.69
轉聘 p.37
期滿轉換 接續通報
接續聘僱 許可申請
狀況 2:何小姐可以選擇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系統引進外籍勞工 新聘 p.10 雇主自國外引進 新的外籍勞工
資 p.12 資格確認 與取得
招 p.16 招募許可函 申請
選 p.20 透過「直接聘僱跨 國選工管理服務網 」引進外籍勞工
驗簽 p.21-22 勞動契約書驗證及簽 證申請
3年
案例 3:張先生所聘僱的外籍勞工阿霞, 在臺工作已經快滿 3年了,張先 生未來想自己照顧長輩,不再
聘 p.34 外籍勞工入境後 15天內申請聘僱 許可函
不續約
需要阿霞的幫助了,張先生需 要做哪些程序?
狀況 1:阿霞想期滿後直接留在臺灣繼續工作 不續聘轉出 p.38
轉出 p.38
原雇主不續聘原外籍勞工,或外籍勞工 不願再留台工作,申請外籍勞工轉出
外籍勞工期滿前2-4個月內辦理
轉出許可函申請
狀況 2:阿霞還是想繼續在臺灣工作,且已找到新雇主陳先生願意期滿後聘僱她 期滿轉換 p.36 新雇主接續 聘僱在臺將屆期之 外籍勞工
資 p.12
招 p.16
合 p.36
轉通 p.36
轉聘 p.37
資格確認 與取得
招募許可函 申請
簽署雙方合意接 續聘僱證明書
期滿轉接 續換通報
接續聘僱 許可申請
狀況 3:阿霞想返鄉,不再來臺工作? 安排出國及辦理離境備查手續,請逕洽勞動部辦理。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直
心 中 聘
12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資 聘僱資格取得 「家庭看護工」聘僱資格取得 資格確認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者。 2. 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療機構註1之專業評估,有被照護需要者。 3. 符合重新招募免評資格之被看護者。
填具傳遞單至長照中心 雇主註2填具傳遞單註3,由醫院協助寄至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長照中心)。
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仍不足者 1. 長照中心收到醫院轉送之傳遞單後會主動與雇主電話聯絡。 2. 長照中心將通知雇主填寫「求才登記表」,並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若仍 無法滿足需求者(約需5個工作天),逕將結果傳遞至勞動力發展署。
資格取得 1. 長照中心完成推介後,雇主可至勞動力發展署(www.wda.gov.tw)/跨國勞動力 服務/申辦進度查詢,查詢長期照護傳遞單進度。 2. 雇主應於醫療團隊評估日起14至60天內註4,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但被看護 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依規定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應於長照中心完 成推介60日內申請之。 3. 欲申請重新招募之雇主,須於現任外籍勞工屆滿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註 1. 衛生福利部指定醫療機構名單,可直接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或透過直聘中心網站(dhsc.wda.gov. tw)相關連結到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 2. 家庭看護工雇主(申請人)身份應為「被看護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一親等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媳婦 /孫女婿之關係」 3. 傳遞單中申請人欄位請確實填寫雇主姓名及可聯絡到雇主的電話,以方便長照中心與雇主聯繫。 4. 醫療評估效期為醫療團隊評估日起 60日內,請務必於期限內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避免造成醫療評估 過期失效,須重新開立診斷書。
13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欲聘僱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應俱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者: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 7. 先天代謝異常
2. 智能障礙
8. 其他先天缺陷
3. 植物人
9. 精神病
4. 失智症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 2 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 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5. 自閉症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6. 染色體異常
12.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 11 項身心障礙項目之ー)
② 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有以下評估結果者: 家庭類外籍勞工
評估結果
年齡 80 歲以下
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年齡滿 80 歲以上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年齡滿 85 歲以上
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③ 符合重新招募免評案之被看護者(僅適用申請外籍勞工續聘之案件): 自 104年 3月 5日起,被看護者符合下列三類條件者,可免除進行醫療機構專業 評估,即符合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 第一類:被看護者現 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 需要者。 第二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 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 病症者。 第三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 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 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 明者。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1. 平衡機能障礙
資
14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家庭幫傭」聘僱資格取得 資格確認 「家庭幫傭」雇主申請資格,詳手冊P.14
取得求才證明書 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 (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詳手冊P.15-16
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籍 勞工聘僱業務。
類別
雇主資格 本國雇主新聘外籍勞工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本 國 雇 主 聘 僱 家 庭 幫 傭
1. 有年齡 3 歲以下之 3 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2. 累計幫傭點數滿 16 點者。 本國雇主續聘或承接外籍勞工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有年齡 6 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2. 累計幫傭點數滿 16 點者。 ※ 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 戶以聘僱 1 人為限。 ※ 幫傭累計點數之計算: 以雇主未滿 6 歲之子女、年滿 75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 之年齡計算之。但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 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外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外 國 雇 主 聘 僱 家 庭 幫 傭
1.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 額在新臺幣 2 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 5 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 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 10 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 臺幣 25 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 員。 前項第三款之外籍雇主,年薪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且 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第一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 外國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 戶以聘僱 1 人為限。
15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幫傭累計點數標準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 1 歲
7.5 點
年齡滿 75 歲至未滿 76 歲
1點
年齡滿 1 歲至未滿 2 歲
6點
年齡滿 76 歲至未滿 77 歲
2點
年齡滿 2 歲至未滿 3 歲
4.5 點
年齡滿 77 歲至未滿 78 歲
3點
年齡滿 3 歲至未滿 4 歲
3點
年齡滿 78 歲至未滿 79 歲
4點
年齡滿 4 歲至未滿 5 歲
2點
年齡滿 79 歲至未滿 80 歲
5點
年齡滿 5 歲至未滿 6 歲
1點
年齡滿 80 歲至未滿 90 歲
6點
年齡滿 6 歲至未滿 75 歲
不計點
年齡滿 90 歲
7點
取得「求才證明書」相關程序 Step1.符合申請資格之雇主欲聘僱外籍勞工前,應先至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オ登記。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① 求才登記次日起,在「臺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登載求才廣 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 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② 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或 下列報社任 1家連續刊登求才廣告 3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 14日辦理招 募本國勞工: -北部地區(基隆 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臺灣新生報、青年日報、太平洋日報。 -中部地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民眾日報、臺灣時報、太平洋日報。 -南部地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 市、屏東縣): 臺灣時報、中華日報、民眾日報、真晨報。 -東部地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更生日報、民眾日報。 -澎湖縣:臺灣時報、澎湖日報、澎湖時報。 -金門縣:太平洋日報、金門日報。 -連江縣:太平洋日報、馬祖日報。
資
16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登報範例 ○○○公司、機構或雇主徵(操作工或機構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或船員) 名,男 女年齡學經歷不拘,供膳宿(○餐 /天,每餐○元,膳宿月扣共○元),長期僱用, 工作時間(依求オ登記表實際狀況填寫),月薪○○ ~ ○○(若為輪班須刊登日 班薪資 ○○ ~○○;夜班薪資○○ ~○○),工作地點○○縣(市)○○(鄉鎮) ○○路,意者自即日起至○○就業服務站登記,地址:○○○○,電話業服務站 登記,地址:○○○○ 註 1. 求オ廣告版面至少 4段 13行 2. 登報版面計算標準:寬 ÷高 ×45(計算得出數值應不小於 12,可 4捨 5入)。 3. 依據勞動部 96年 09月 21日勞職外字第 0960507904號令,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次 日起 3日內應刊登求才廣告;其求才廣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 1家刊登,並刊 登 3日。層主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重新辦理求才登記。
Step2.招募期滿次日起 15日內應檢附報紙、聘僱本國勞工名冊等文件至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 Step3.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領取求才證明書。(求オ證明書自核發之日起 60日 為有 效期限)。
招 招募許可函申請 「家庭看護工」招募許可函申請 新聘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相關文件效期內,備妥下列申請文件,經直聘 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續聘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 4個月,備妥下列申請文 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
轉換
辦理雙方合意接續聘僱前,新雇主需取得招募許可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17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應備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005-1/DAF-005-02)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須符合規定親屬關係、雇主身分證地址須與戶口名簿地址相同) 3.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5.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6. 居住證明正本(外籍勞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址者應檢附) 7.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8. 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 14 年之評點申請書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4. 審查費新臺幣 200 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 14 年者應檢附) 9.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10. 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重新招募免評機制「第二類適用對象」申請者應檢附,但可經網路 查知資訊者免檢附) 11. 醫療診斷書正本(重新招募免評機制「第三類適用對象」申請者應檢附,但可經網路查知 資訊者免檢附) 12. 聘僱外國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變更申請人切結書 (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13. 被看護者本人最近 2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申請者須檢附) 14.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者須檢附) 15.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須檢附) 16. 如續聘之外籍勞工欲於聘僱期滿前 14 日以上離境者,請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辦「提前 解約驗證」,並將文號填寫於直接聘僱申請書中。 貼心叮嚀,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申請書需請雇主簽章。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招
18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家庭幫傭」招募許可函申請 新聘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相關文件效期內,備妥下列申請文件,經直聘 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續聘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 4個月,備妥下列申請文 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
「本國雇主聘僱家庭幫傭」招募許可函申請文件 應備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006-1/DAF-006-3)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受照顧者戶口名簿影本 (須符合規定親屬關係、雇主身分證地址須與戶口名簿地址相同) 3.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 4. 審查費新臺幣 200 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5.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6. 如續聘之外籍勞工欲於聘僱期滿前 14 日以上離境者,請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辦「提前 解約驗證」,並將文號填寫於直接聘僱申請書中。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申請書需請雇主簽章。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19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外國雇主聘僱家庭幫傭」招募許可函申請文件 應備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006-2/DAF-006-4) 2. 申請人之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 申請人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 (須載明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 5. 審查費新臺幣 200 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6.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4.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
7. 雇主受聘僱許可函文號若為新竹科學園區所核發,另須加附雇主受聘僱許可函影本 8. 申請人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以外資來華投資或工作申請者需檢附,證明文 件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9. 申請人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公司營業額達標準申請者需檢 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10. 申請人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以年薪或月薪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 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11. 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 證,並檢附中文譯本(以年薪或月薪達資格標準申請者,且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者須檢附) 12. 如續聘之外籍勞工欲於聘僱期滿前 14 日以上離境者,請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辦「提前 解約驗證」,並將文號填寫於直接聘僱申請書中。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申請書需請雇主簽章。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招
20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選 選工及海外申請作業 雇主以「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ides.wda.gov.tw),自行新聘「家庭 類外籍勞工」,相關辦理程序如下: * 家庭類雇主可選擇「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之「網路 /親自選工」服務,於系統資料庫自行挑選、 引進由來源國所匯入之菲律賓、泰國外籍勞工(各國 /業別外籍勞工新聘服務之最新開放情形請至直聘中心 網站查詢)
以「自然人憑證」及「招募許可函號」登錄系統, 輸入所需工作內容及勞動條件
系統媒合符合資格名單並通知雇主結果
雇主備妥「新聘-驗簽應備文件」至直聘中心 (準備文件請參照本手冊第21頁~22頁)
雇主親送/郵寄申請文件至直聘中心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確認相關文件
海外協助外籍勞工各項文件辦理、簽證狀態確認
雇主於外籍勞工入國日前3天登錄接機申請
外籍勞工入境,來臺工作
21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菲律賓新聘 - 驗簽應備文件 雇主於收到勞動力發展署核發之「招募許可函」,並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 理服務網」(ides.wda.gov.tw)確認引進外籍勞工人選後,準備相關新聘 - 驗簽文件 送至直聘中心以代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審查。 * 菲律賓辦事處審查時間:約需 7個工作天;海外簽證辦理時間,約需 18-20個工作天
2. 勞動契約(2 份),列印後雇主及外籍勞工簽名並加蓋雇主印章(正本 2 份) 上述兩項文件,請於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網站(www.meco-labor.org.tw) 點選「直接聘僱」/「申請」,線上填線寫「申請表」後,直接於系統上列印。 3.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 4. 特別授權書 - 菲律賓海外就業署(正本 1 份) 5.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切結書(正本 1 份)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應備文件 1.「菲勞中心資料表」,列印後雇主簽名並加蓋雇主印章(正本 2 份)
6. 外國人確實了解就業服務法規相關規定切結書(正本 1 份) 7.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英文版本) 8.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選
9. 回郵信封(貼足 35 元郵票);如係以郵寄方式辦理,請另外檢附 30 元回郵信封(請於信封 上填妥雇主姓名與通訊地址)
驗
10. 雇主現金袋郵寄新臺幣 1,700 元收據正本 新臺幣 1,685 元(驗證費 1,435 元及國際快遞費 250 元)(寄件人請與雇主相同) 郵寄地址:10479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 段 33 號 3 樓之 1 收件人: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臺北) 蕭元魁 君收 電話:02-25079803 傳真:02-25079805 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各國駐臺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簽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單面印刷;各項文件請中英文填寫,文件上所有雇主姓名處請親筆 簽名並蓋雇主印章,塗改處請蓋雇主章,線上申請書亦須線上修改 2. 剩餘驗證費用連同收據及相關資料由辦事處以雇主所附之 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回 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22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泰國新聘 -驗簽應備文件 雇主於收到勞動力發展署核發之「招募許可函」,並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 理服務網」(ides.wda.gov.tw)確認引進外籍勞工人選後,準備相關新聘 -驗簽文件 送至直聘中心以代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審查。 * 泰國辦事處審查時間:約需 5個工作天;海外簽證辦理時間,約需 30個工作天
應備文件 1. 資料表(正本 1 份) 2.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 3.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中、英文影本各 1 份) 4. 雇主身分證正反面(中、英文影本各 1 份) 5. 泰國家庭監護工標準勞動契約(正本 2 份) ※ 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 6. 特別授權書(正本 1 份) 7.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 1 份) 8. 外國人確實了解就業服務法規相關規定切結書(正本 1 份) 9. 需求書(正本 2 份) 10. 雇主通知函(挑工方式、需求人數、正、備取男女人數) 11.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泰文版本) 12. 回郵信封(貼足 35 元郵票);如係以郵寄方式辦理,請另外檢附 30 元回郵信封(請於信 封上填妥雇主姓名與通訊地址) 1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貼心叮嚀 1. 以上所有影本文件空白處須加蓋雇主印章;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 2.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單面印刷。 3. 文件日期格式為西元。 4. 資料表及勞動契約皆須印出浮水印。 5. 泰辦處驗證文件依雇主居住地,分為:彰化以南(含彰化、雲林、臺東)送件至高雄 - 泰辦處, 其它地區送至臺北 - 泰辦處受理。 6. 泰國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 1 年以上。
23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驗 勞動契約驗證 家庭類雇主採「入國引進」方式續聘外籍勞工者,於收到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 可函」後,備齊勞動契約驗證相關文件,雇主可透過「直接聘僱線上申辦系統」線上 填表;以現場、紙本方式送件,透過直聘中心代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審核。 * 有關直接聘僱線上申辦系統線上送件開放期程及適用對象,請依直聘中心相關公告辦理
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 勞動契約驗證
雇主備齊相關驗證文件,透過現場送件或郵寄 透過直聘中心代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辦理驗證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確認相關文件,並代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審核
雇主於收到驗證結果電 子郵件後,至「直接聘 僱線上申辦系統」下載 驗證完成之文件
各國駐臺辦事處直接寄 送已蓋戳章並驗證完成 之文件給雇主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雇主已透過直聘中心申辦「重新招募許可函」, 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
驗
24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印尼勞動契約驗證應備文件 * 印尼辦事處審查時間:約需 30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1. 電子申請書(1 份) 於印尼驗證申請系統(reentryhiring.kdei-taipei.org)線上填寫申請書後,列印簽名及蓋章 2. 雇主及勞工聲明書(正本 1 份) 3. 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4. 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5.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及簽證頁(影本 1 份) (若有舊護照或展延頁,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或展延頁影本) 6. 外籍勞工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7.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影本 1 份) 8. 勞動契約及薪資表(正本 2 份)(不可塗改,勞工簽名須與護照草簽相同) ※ 勞動契約與薪資表須蓋騎縫章(攤開在右側方蓋上下兩排雇主印章) 9.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印文版本) 10.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11. A4 回郵信封(貼足 65 元郵票), 此用於寄送驗證完畢之文件,請確實填妥雇主姓名及地 址,並確認為有效收件地址。 12. 驗證費新臺幣 700 元收據正本(2.3.4 聯), 請至全省各彰化銀行分行索取「存款憑條」,臨櫃繳納 萬用帳號:95360+ 雇主身份證字號後 9 碼(不含英文字母) 戶名: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存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付款性質代碼 認證(Endorsement):16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單面印刷 2. 文件上有須雇主用印處,請使用同一顆印章 3. 線上申請書無法修改,若填寫錯誤請重新線上申請並印出,簽名處須請雇主親簽並蓋章。 4. 辦事處驗證完成後將郵寄文件至雇主通訊地址(回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5. 直聘中心收到文件後將對雇主及外籍勞工進行電話訪談 6. 印尼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 6 個月以上,若護照不足效期,請至印尼辦事處 辦理新護照,並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7.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相 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25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越南勞動契約驗證應備文件 * 越南辦事處勞動契約驗證時間:約需 10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1. 文件審核申請書(1 份) 2. 雇主保證書(正本 1 份) 3.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 5. 雇主與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書(正本 2 份、影本 1 份) ※ 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 6.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若有舊護照,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1 份) 7. 外籍勞工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8.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越文版本) 9. A4 回郵信封(貼足 65 元郵票),此用於寄送驗證完畢之文件,請確實填妥雇主姓名及地址, 並確認為有效收件地址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4. 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10.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11. 雇主繳付驗證費新臺幣 1,000 元收據正本(不可使用 ATM 或網路匯款) 驗證費新臺幣 1,000 元(繳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審查收費帳號 0022-146558-410 銀行代碼:023 分行代碼:0010 銀行:泰國盤谷銀行臺北分行 戶名:VIETNAM ECONOMIC AND CULTURAL ※ 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各國駐臺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單面印刷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須請雇主親簽並蓋章 3. 驗證完成文件會由辦事處以雇主所附之 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回郵信封地址請正確 填寫) 4. 越南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 6 個月以上,若護照不足效期,請至越南辦事處 辦理新護照,並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5.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相 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驗
26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菲律賓勞動契約驗證應備文件 * 菲律賓辦事處勞動契約驗證時間:約需 7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1.「菲勞中心資料表」,列印後並加蓋雇主印章(正本 2 份) 2. 勞動契約(2 份),列印後雇主及外籍勞工簽名並加蓋雇主印章(正本 2 份) 上述兩項文件,請於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網站(www.meco-labor.org.tw)點選 「直接聘僱」/「申請」,線上填線寫「申請表」後,直接於系統上列印。 3.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 4.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若有舊護照,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1 份) 護照效期在 9 個月以上,不足者請辦理新護照,並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5. 外籍勞工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6.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英文版本) 7.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8. A4 回郵信封(貼足 65 元郵票),此用於寄送驗證完畢之文件,請確實填妥雇主姓名及地址, 並確認為有效收件地址。 9. A4 透明 L 夾 1 個 10. 雇主現金袋郵寄新臺幣 1,500 元收據正本 驗證費 1,435 元,請用現金袋郵寄現金 1,500 元,並依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縣市將現金 袋寄送至菲律賓辦事處所轄辦公室: 外籍勞工工作所在縣市 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臺 北市、新北市、桃園縣、 新竹縣市 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 南投縣、雲林縣 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 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金門縣、連江縣
匯款帳號及現金袋寄送地址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臺北) 蕭元魁 君收 地址:10479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 2 段 33 號 3 樓之 1 電話:02-25079803 傳真:02-25079805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臺中) 吳龍生 君收 地址:40341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 239 號 4 樓 2A 室 電話:04-23029089 傳真:04-23029091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高雄) 辛熙雅 君收 地址:80761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 1 路 80 號 9 樓之 2 電話:07-3982475、07-3987078 傳真:07-3980541
※ 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各國駐臺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單面印刷;各項文件請中英文填寫,文件上所有雇主姓名處請親筆 簽名並蓋雇主印章,塗改處請蓋雇主章,線上申請書亦須線上修改 2. 剩餘驗證費用連同收據及相關資料由辦事處以雇主所附之 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回 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3.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相 同請先展延外籍勞工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27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泰國勞動契約驗證應備文件 * 泰國辦事處審查時間:約需 3-5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1. 資料表(正本 1 份) 2.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 3.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中、英文影本各 1 份) 5. 說明書(中、英文正本各 3 份) 6. 泰國家庭監護工標準勞動契約(正本 4 份) ※ 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 7.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若有舊護照,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1 份) 8. 外籍勞工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9.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泰文版本)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4. 雇主身分證正反面(中、英文影本各 1 份)
10. A4 回郵信封(貼足 65 元郵票),此用於寄送驗證完畢之文件,請確實填妥雇主姓名及地址, 並確認為有效收件地址 11.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貼心叮嚀 1. 所有影本文件空白處須加蓋雇主印章;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 2. 說明書雇主須簽名蓋章;勞動契約雇主須簽名蓋章、外籍勞工須簽名。 3.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單面印刷。 4. 文件日期格式為西元。 5. 資料表、說明書及勞動契約皆須印出浮水印。 6. 泰辦處驗證文件依雇主居住地,分為:彰化以南(含彰化、雲林、臺東)送件至高雄 - 泰辦處, 其它地區送至臺北 - 泰辦處受理。 7. 辦事處驗證完成文件會直接寄至雇主通訊地址(回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8. 臺北 - 泰辦處驗證後,將連同 A4 回郵信封一併寄回白色信封一只,本信封請勿拆閱並轉交 勞工帶回泰國勞工廳報到。 9. 泰國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 1 年以上,若護照不足效期,請至泰國辦事處辦 理新護照,並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10.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 如未相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驗
28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簽 來臺簽證申請 雇主採「入國引進」方式續聘外籍勞工者,於完成辦理「招募許可函」及「勞動 契約驗證」程序後,於外籍勞工離境前 15天,備齊「簽證相關文件」,由直聘中心 代寄至我國駐外籍勞工來源國辦事處審核。 雇主己透過直聘中心辦理「招募許可函」、「勞動契約驗證」,且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
雇主於外籍勞工離境前15天,備齊簽證申請文件,親送/郵寄至直聘中心
直聘中心確認文件後,現場發給/郵寄「簽證領取憑證」與相關文件給雇主
直聘中心代寄簽證文件至我國駐外籍勞工輸出國辦事處
外籍勞工 返回印尼
外籍勞工 返回越南
外籍勞工 返回菲律賓
外籍勞工 返回泰國
外籍勞工攜帶 「護照正本」、 「簽證領取費」 及「簽證領取憑 證」至我國駐外 辦事處領取簽 證,並辦理海外 保險及工作證 (請於送件時告 知收件人員,外 籍勞工欲領取簽 證地點為泗水或 雅加達,以利直 聘中心代轉申請
外籍勞工攜帶 「護照正本」、 「簽證領取費」 及「簽證領取憑 證」至我國駐外 辦事處領取簽證 (請於送件時告 知收件人員,外 籍勞工欲領取簽 證地點為河內或 胡志明市,以利 直聘中心代轉申 請文件)
外籍勞工攜帶 「護照正本」、 「簽證領取費」 及「簽證領取憑 證」至我國駐外 辦事處領取簽證 並辦理OEC(海外 工作證OEC有效 工作期限為2個 月 , 請 勿 逾 期)。
外籍勞工攜帶 「護照正本」、 「簽證領取費」 及「簽證領取憑 證」至我國駐外 辦事處領取簽證 並至泰國海外勞 工部就業廳辦理 手續。
29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申請「來臺簽證」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 1. 中華民國外籍勞工簽證申請表(正本 1 份) 於「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網站」(visawebapp.boca.gov.tw),點選「填寫外籍勞工簽證申 請表」,填寫完畢後線上列印。 2.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正本直聘中心驗畢歸還】
4. 已驗證過之勞動契約(正本 1 份) (印尼勞工須加附已驗證之薪資表正本、越南勞工須加附重新招募許可函越文譯本正本 【由越南辦事處驗證後併勞動契約寄回】) 5.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若有舊護照,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1 份) 6. 外籍勞工簽證頁(影本 1 份)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3. 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 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2 份正本, 須加檢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檢附預防接種證明正本【1 份正本直聘中心驗 畢歸還】
7. 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8.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 (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每 1 位勞工 1 份) 9.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10. 雇主繳付當月國際快遞帳單收據正本(繳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戶名: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營業部(銀行代碼 052、分行 0959) 臨櫃匯款帳號:21-0000-41-222-653(匯款人姓名須與雇主姓名相同) ATM 轉帳帳號:66-21-0000-41-222-653(請使用雇主本人戶頭進行 ATM 轉帳) 11. 6 個月內 2 吋 - 半身 - 白底彩色 - 近照(2 張) 12. 如係以郵寄方式辦理,請檢附回郵信封並貼足 35 元郵票 (請於信封上填妥雇主姓名與通訊地址) 貼心叮嚀 1. 申請書請填外籍勞工當地基本資料,如:印尼勞工當地身分證字號(菲律賓無身分證字號) 與當地國地址電話。 2. 印尼、越南、菲律賓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 6 個月以上,泰國籍勞工護照有 效期則需 1 年以上;若因護照不足效期至國外辦理新護照,於申請簽證需檢附「護照不足返 國換發說明書」,屆時請外籍勞工帶新舊護照去領簽證,除此情況外,請提醒外籍勞工回國 後其所持護照勿任意更換,否則將無法領取簽證。 3.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 未相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4. 應備文件皆須為 A4 尺寸、單面影印;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章,但線上申請書無 法修改,若填寫錯誤請重新線上申請並印出。 5. 若有簽證申請表填寫相關疑問,可至直聘官網查看「簽證申請教學影片」(dhsc.wda.gov. tw/video_029.html)
簽
30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來臺簽證領取注意事項 印尼外籍勞工簽證領取注意事項 ①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 15天後,即可於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簽證領取時 間,攜帶直聘中心所發之「簽證領取憑證正本」、「護照正本」及「簽證規費」, 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簽證。 應備文件 駐印尼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泗水臺北經濟貿易辦事處
簽證規費 858,000 印尼盾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8:30-11:00
13:30-16:00
8:00-11:00
13:30-16:00
註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② 外籍勞工領取簽證後攜帶「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核發之憑證正本、護照 正本、勞動契約影本,向「印尼勞工部就業廳」或「印尼國家勞工安置處與保護 局」報到,並辦理「海外保險及工作證」。 ③ 相關單位聯絡方式 1. 印尼勞工部就業廳 Alamat:Konter 6 Gedung Pendataan Kepulangan TKI di Selapajang Bandara Soekarno-Hatta Sdr.Bapion:No Hp 0817-485-4059 Sdr.Joko:No Hp 0812-1845-4138 2. 印尼國家勞工安置處與保護局 Alamat:Jl.Pengantin Ali No.71 Ciracas Jakarta Timur (Belakang Terminal Bus Kampung Rambutan) 聯絡人:Sdr.Farid Ma’ruf S.Ag; Kepala Seksi Penyiapan dan Penempatan Hp: 0816-1375-704 Sdri.Oktia Dwi Wahyuningsih SE; Staf Perlindungan Hp:0878-8273-114 3. 印尼勞工部就業廳(泗水) Alamat:JI Jagir Wonokromo No:358 Surabaya, Provinsi Jawa Timur Tel:031-8415858/8480628 Fax:031-8411445 4. 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Kantor Dagang Ekonomi Taipei di Indonesia Alamat:Jl. Jendral Sudirman Kav .52-53 Jakarta Pusat Indonesi (Gedung Artha Graha lantai 12) Tel:62-21-5151111 Fax:62-21-5152977 5. 駐泗水臺北經濟貿易辦事處 Kantor Dagang Ekonomi Taipei di Surabaya Alamat:Jl. Indragiri No.49, Surabaya, Indonesia Tel:6231-9901-4600 Fax:62-31-99014611
31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越南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 15天後,即可於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簽證領取 時間,攜帶直聘中心所發之「簽證領取憑證正本」、「護照正本」及「簽證規費」, 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簽證。 駐外館處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66 美元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8:30-12:00
14:00-16:00
8:00-11:00
13:30-16:00
註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① 相關單位聯絡方式 1.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VAN PHONG KINH TE-VAN HOA DAI BAC TAI HA NOI 地址:LAU 5, TOA NHA HITC, DUONG XUAN THUY, QUAN CAU GIAY, HA NOI 電話:84-43-8336620 網址:http://web.roc-taiwan.org/vn/index.html 2. 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Ho Chi Minh Cit 地址:336 Nguyen Tri Phuong St., Dist. 10, HCMC HANH QUAN 11 Tp. HO CHI MINH 電話:84-83-8349160~5 網址:http://web.roc-taiwan.org/vnsgn/index.html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簽證規費
簽
32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泰國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 15個工作天後,即可於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簽 證領取時間,攜帶直聘中心所發之「簽證領取憑證正本」、「護照正本」及「簽證規 費」,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簽證。 駐外館處
簽證規費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2,000 泰銖
9:00-11:30
13:30-15:00
註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① 領到工作簽證後須向泰國勞工部就業廳申請「自行出國工作許可」所需文件: 1. 工作地點在臺中以北的外籍勞工請攜帶泰國經濟貿易辦事處(勞工處)已驗證 過的白色信封(本信封請勿拆閱)至泰國勞工廳報到,彰化以南的外籍勞工攜 帶高雄泰國辦事處核發的公文至泰國勞工廳報到。 2.泰國護照正本 1份(內含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核發簽證)、影本 1份 3.招募許可函正本 4.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體檢報告影本乙份 6.戶籍謄本 7.已驗證過之勞動契約正本 1份(於領取簽證的同時一併領回) 8.不須費用 9.工作天數:4個工作天 ② 相關單位聯絡方式 1. 泰國勞工部就業廳 -海外工作服務中心 地址:10th-12th Floor, Social Security Office Section 3,Building in the area of Ministry of Labor MitMaitree Rd.,Dingdaeng District Bangkok 10400 電話:66-2-2456712~5 2.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地址:20th Fl.,Empire Tower 195 South Sathorn Rd.,YannawaBangkok 10120 電話:66-2-6700200 網址:http://www.roc-taiwan.org/th/
33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菲律賓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 15個工作天後,即可於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簽 證領取時間,攜帶直聘中心所發之「簽證領取憑證正本」、「護照正本」及「簽證規 費」,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簽證。 駐外館處
簽證規費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3,100 披索
8:45-11:45
13:45-16:30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註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① 領到工作簽證後須線上申請 OEC: 1.線上申請網址:www.bmonline.ph 2.攜帶護照(正本、影本各 1份)、簽證(正本、影本各 1份)、勞動契約(正本、 影本各 1份)於線上預約付款地點繳付 OEC與 OWWA費用 3.付款成功後,系統會自動發送 OEC至外籍勞工 E-MAIL,請列印 3份 ② 相關單位聯絡方式 1. 菲律賓海外就業署 Government Palcement Branch (GPB) Philippine Overseas Employment Administration (POEA) 地址:Ortigas Avenue Corner EDSA Madaluyong,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電話:632-7221174 傳真:632-7243724 2.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e Philippines 地址:41F, Tower 1, RCBC Plaza, 6819 Ayala Avenue, Makati City 1200,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電話:632-8876688 傳真:632-8877679
簽
34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聘 聘僱許可函申請 ※ 雇主採新聘「入國引進」方式聘僱外籍勞工者,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 15日內,備 妥下列申請文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許可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015) 2. 外籍勞工入國後 3 日內或入國日前 3 個月內至我國國內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之證明正本 3.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 4. 審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5. 印尼籍勞工入國後 3 日內傷寒檢查報告正本 6. 有更換護照者,需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印本;護照延期者,請檢附護照首頁及延期頁影印 本,一併辦理資料異動事宜。 7.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8. 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 14 年之評點申請書 (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 14 年者應檢附) 貼心叮嚀,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申請書需請雇主簽章。
35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聘 期滿續聘許可函申請 ※ 雇主採「期滿續聘」方式聘僱外籍勞工者,應於外籍勞工原聘期滿 2-4個月內, 備妥下列申請文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期滿續聘許可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2. 審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期滿續聘聘僱許可申請文件(外籍勞工免出境)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015)
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4. 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 14 年之評點申請書 (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 14 年者應檢附)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申請書正面需請雇主簽章,另背面勞雇雙方已合意期 滿續聘證明外國人資料應填妥,並請雇主及外國人簽章。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聘
36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轉換 期滿轉換 ※ 新雇主欲聘僱期滿之外籍勞工者,應先取得聘僱資格及招募許可函,並於外籍勞 工期滿前雙方簽署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雙方簽署文件日(簽署日)起 3日內 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期滿轉換通報(請詳見手冊 P.36);翌日起 15日內向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請詳見手冊 P37)
合 雙方合意接續聘僱 新雇主取得招募函並於外籍勞工期滿前,雙方需簽署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轉通 期滿轉換通報 新雇主應於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署日)起 3日內向各縣 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期滿轉換接續通報。 * 各縣市政府勞工局郵寄辦理時間:約需 10個工作天;親自辦理時間:當場核發
應備文件 1. 雇主聘僱外國人接續通報單 1 份 (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暨期滿轉換外國人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編號 A-14)) 2. 外國人名冊簡表 2 份附照片(照片為正本或掃描檔均可) 3.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1 份 4. 在臺新簽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 1 份 5. 新雇主聘僱資格證明影本 1 份 6. 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 7. 函件通報者,需加附 25 元回郵信封 1 份 貼心叮嚀 1. 勞工局受理權管為外籍工作者工作所在地之通報事項,並留存證明書影本乙份備查。 2. 於核發本證明書之翌日起 3 個月內,勞工局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依就業服務 法第 62 條規定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屆時請雇主備妥印有該外籍工作者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受檢 4. 新雇主應於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署日)翌日起 15 日內,向勞動力 發展署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逾期不予許可
37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轉換 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 新雇主應於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署日)翌日起 15日內 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2. 招募許可函正本 3. 雇主身分證明文件 4. 當地主管機關核發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外國人通報證明書(影本 1 份) 5. 審查費新臺幣 200 元整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6. 有更換護照者,需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印本;護照延期者,請檢附護照首頁及延期頁影印 本,一併辦理資料異動事宜。 7.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8. 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 14 年之評點申請書 (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 14 年者應檢附)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申請書需請雇主簽章。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應備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T03-3)
轉 換
38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轉出 期滿不續聘轉出 將期滿外籍勞工與原雇主協議到期後不續聘,但欲繼續留臺工作,原雇主應於外 籍勞工期滿前 2至 4個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不續聘轉出。勞動部即得依勞工 意願自動登入資料於「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供其他雇主選任。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T08) 2.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中印文版 AFT15、中英文版 AF-T14、中越文版 AF-T17、中泰文版 AF-T16)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申請書需請雇主簽章。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39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二、產業類外籍勞工聘僱篇
1 產業類外籍勞工直接聘僱開放國別一覽表 產業類外籍勞工
業別 續聘 國別
新聘
入國 引進
期滿 續聘
製造業 期滿 轉換或 轉出
續聘 新聘
入國 引進
期滿 續聘
期滿 轉換或 轉出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家庭類外籍勞工篇
機構看護工
印尼 產業類外籍勞工
業別 營造業 續聘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印尼
入國 引進
期滿 續聘
期滿 轉換或 轉出
續聘 新聘
入國 引進
期滿 續聘
期滿 轉換或 轉出
轉 出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國別
新聘
海洋漁撈業
40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2 申辦流程 案例 1:大 A企業(股)公司所聘僱的
3年
菲律賓外籍勞工阿文,在臺工 作已經快滿 3年了,大 A企業跟
續約
阿文已達成協議願意再次續聘 3 年,他們可以選擇哪種方式辦 理續聘?
狀況 1:阿文想期滿後直接留在臺灣繼續工作 期滿續聘 p.39 免出國
雇主在臺續聘 原外籍勞工
資 p.42 資格確認 與取得
招 p.50
入 p.54
外籍勞工期滿 前4個月內辦理
聘 p.70
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
外籍勞工期滿前2-4個月內辦理
招募函許可函申請
原外籍勞工期滿 續聘許可函申請
*阿文之後如想返鄉休假,得直接向移民署辦理重出入境許可。
狀況 2:阿文想期滿後先返國,再由雇主引進來臺灣工作 入國引進 p.39 雇主續聘原外籍 勞工
資 p.42 資格確認 與取得
招 p.50 外籍勞工期滿 前4個月內辦理
招募函許可函 申請
入 p.54
驗 p.60
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
勞動契約書 驗證
案例 2:大 B企業(股)公司新建廠房, 急需引進新的外籍勞工,但之 前都沒有相關經驗,直聘中心 可以協助嗎?該怎麼辦理呢?
簽 p.64 外籍勞工 離境前15 日申請簽 證
聘 p.69 外籍勞工入 境後15天內 申請聘僱許 可函
新聘
41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狀況 1:大 B企業若想客製化招工,可以透過專案選工。 專案選工 p.55
資 p.42
招 p.50
入 p.54
雇主自國外引進新 的外籍勞工
資格確認 與取得
招募許可 函申請
入國引進許 可函申請
選 p.54 雇主提供招工需 求後,來源國客 製化招募2-3倍勞 工供雇主挑選
驗簽 p.57-59 勞動契約書驗 證及簽證申請
聘 p.69 外籍勞工入 境後15天內 申請聘僱許 可函
狀況 2:大 B企業可以透過「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系統」線上媒合外籍勞工。 資 p.42
招 p.50
入 p.54
雇主自國外 引進新的外 籍勞工
資格確認 與取得
招募許可 函申請
入國引進許 可函申請
選 p.54 透過「直接聘僱跨國 選工管理服務網」引 進外籍勞工
驗簽 p.57-59 勞動契約書驗 證及簽證申請
不續約
3年
案例 3:哈米養護機構所聘僱的外籍勞 工阿慶,在臺工作已經快滿 3年
聘 p.69 外籍勞工入 境後15天內 申請聘僱許 可函
了,但哈米養護機構未來想轉 型多聘用本國勞工,不再需要 阿慶的幫助了,哈米養護機構 需要做哪些程序?
直聘中
心
狀況 1:阿慶還是想繼續在臺灣工作 不續聘轉出 p.73
轉出 p.73
原雇主不續聘原外籍勞工,或外籍勞工 不願再留臺工作,申請外籍勞工轉出
外籍勞工期滿前2-4個月內辦理
轉出許可函申請
狀況 2:阿慶還是想繼續在臺灣工作,且已經有新的機構 -安安養護機構願意期滿後 聘僱他 期滿轉換 p.71
資 p.42
招 p.50
合 p.71
轉通 p.71
轉聘 p.72
新雇主接續 聘僱在臺將屆期之 外籍勞工
資格確認 與取得
招募許可函 申請
簽署雙方合意接 續聘僱證明書
期滿轉換 接續通報
接續聘僱 許可申請
狀況 3:阿慶想返鄉,不再來臺工作? 安排出國及辦理離境備查手續,請逕洽勞動部 辦理。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新聘 p.39
42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資 聘僱資格取得 製造業
資格確認 1.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 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2. 屬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1小時以上之特殊時 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規 定者。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專案核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 機關得就前2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取得3K產業認證 製造業或自由貿易區3K廠商雇主自行或透過直聘中心代收代轉資格審查文件, 至工業局或交通部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審理(持重招函引進者此項免辦理)
取得求才證明書 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 (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詳手冊P.43-44。
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 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法令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 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詳手冊P.45。
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籍 勞工聘僱業務。
43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3K 產業認證相關申請文件 製造業 3K 產業認證申請應備文件 1. 製造業國內新增投資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籍勞工案件表(M344 表)。 2. 製造業國內新增投資案件投資金額及其人力需求預估表(M344A 表)。 3.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4 條規定申請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4.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 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2)新購置機器設備可認定為勞動部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指定製程與產製品之機器設 備,且未及刊登於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應檢附該等購置機器設備之發票、海關核 發之進口報單、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3)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及刊登於存續公司或新 設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合併契約,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告(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 5. 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6.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7.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 貼心叮嚀 1. 影本文件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印章。
取得「求才證明書」相關程序 Step1.符合申請資格之雇主欲聘僱外籍勞工前,應先至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 ① 求才登記次日起,在「臺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登載求才廣 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 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② 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或 下列報社任 1家連續刊登求才廣告 3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 14日辦理招 募本國勞工: -北部地區(基隆 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臺灣新生報、青年日報、太平洋日報。 -中部地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民眾日報、臺灣時報、太平洋日報。 -南部地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 市、屏東縣): 臺灣時報、中華日報、民眾日報、真晨報。 -東部地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更生日報、民眾日報。 -澎湖縣:臺灣時報、澎湖日報、澎湖時報。 -金門縣:太平洋日報、金門日報。 -連江縣:太平洋日報、馬祖日報。
資
44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登報範例 ○○○公司、機構或雇主徵(操作工或機構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或船員) 名,男 女年齡學經歷不拘,供膳宿(○餐 /天,每餐○元,膳宿月扣共○元),長期僱用, 工作時間(依求才登記表實際狀況填寫),月薪○○ ~ ○○(若為輪班須刊登日 班薪資 ○○ ~○○;夜班薪資○○ ~○○),工作地點○○縣(市)○○(鄉鎮) 路,意者自即日起至○○就業服務站登記,地址:○○○○,電話業服務站登 記,地址:○○○○ 註 1. 求才廣告版面至少 4段 13行 2. 登報版面計算標準:寬 ÷高 ×45(計算得出數值應不小於 12,可 4捨 5入)。 3. 依據勞動部 96年 09月 21日勞職外字第 0960507904號令,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次 日起 3日內應刊登求才廣告;其求才廣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 1家刊登,並刊 登 3日。層主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重新辦理求才登記。
Step2.招募期滿次日起 15日內應檢附報紙、聘僱本國勞工名冊等文件至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 Step3.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領取求才證明書。(求才證明書自核發之日起 60日為有 效期限)。
45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無違反法令證明申請程序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乙份 2.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明細表。(如有扣除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 之外國籍勞工薪資者,須一併檢附其聘僱許可證明文件) 3. 最近 6 個月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及勞工退休金(新制)收據及其他證明文 件。 5. 最近 6 個月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塾償基金證明文件。 6.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核備函影本。(須先行核備) 7. 最近一次已依規定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 本。 8. 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罰緩之證明影本(如無違反免附)。 9. 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人數、薪資及提繳金額切結書正本。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4. 最近 6 個月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證明文件。
10. 最近 2 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11. 立案證書或登記證影本。 12. 最近 2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如無得檢附 2 年的年度損益表) 13. 委託書(如委託他人代辦請附) 貼心叮嚀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檢附文件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公告辦理。 2. 核發「本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證明書」約需 14 天。 3.「本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證明書」有效期限 60 天。
資
46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機構看護工 資格確認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 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 專科醫院。 註 第一項機構實際收容人數以每3人聘僱1人為限;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 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為限,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取得求才證明書 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 (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詳手冊第43-44頁。
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 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法令證明書正本。(自開立 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詳手冊第45頁。
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籍 勞工聘僱業務。
47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營造業 資格確認 營造業雇主聘僱資格:承建民間計畫工程或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金額 需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且個別工程營造契約總金 額達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者
1. 民間計畫工程: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明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100 億元以上及計畫期程達1年6個月以上之認定函(需載明金額及工程) 2. 政府計畫工程:檢附工程主管機關審核之次日起60日內有效之「政府計畫工 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即工期證明」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取得資格條件證明
資 取得求才證明書 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 (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詳手冊第43-44頁。
申請聘僱辦法證明書 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聘僱辦法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 60日內為有效期限) ,詳手冊第45頁。
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籍 勞工聘僱業務。
48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雇主資格 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 下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 1 年 6 個月以上。 2. 由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 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 10 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 1 年 6 個月以上。 3.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 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 10 億元以 上,契約工程期限達 1 年 6 個月以上。 4.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 構依條件 1 或條件 2 規定辦理。
49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海洋漁撈業 資格確認 海洋漁撈業雇主聘僱資格,詳手冊第53頁
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 (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詳手冊第43-44頁。
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 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法令證明(自開立日起60 日內為有效期限),詳手冊第45頁。 ※漁業人/箱網養殖為自然人無須辦理
資格取得 完成上列兩項步驟,並取得相關證明書後,即確認取得外籍勞工聘僱資格。
雇主資格 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雇主,應具 備下列條件之一: 1. 總噸位 20 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 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2. 總噸位未滿 20 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 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 及漁業執照。 3. 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 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 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外國人受第 8 條雇主聘雇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者,在同一漁船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該漁 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扣除船員出海最 低原額或動力小船應配置員額之人數。 前項船員出海最低員額及動力小船應配置員 額,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規定及小 船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認定之。 外國人受第 8 條第三款雇主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依 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所載之養殖面積,每 2 分之 1 公頃,得聘僱外國人 1 人。但不得 超過雇主僱用國內勞工人數之 3 分之 2。 前項僱用國內勞工人數,依雇主所屬同一勞 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一年參 加勞工保險認定之。但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規定,為非強制參加勞工保險且未成 立投保單位者,得以經直轄市或縣(市)漁 業主管機關驗章之證明文件認定之。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取得求才證明書
資
50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招 招募許可函申請 「製造業」招募許可函申請 新聘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相關文件效期內,備妥下列申請文件,經直聘 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續聘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 4個月,備妥下列申請文 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並以一次為 限。
轉換
辦理雙方合意接續聘僱前,新雇主需取得招募許可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001)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依法免 辦者,免附 3.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 4. 審查費新臺幣 200 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5.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6. 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開具重大投資案證明文件正本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初次招募申請需檢附) 7. 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正本 (製造業具有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案件初次招募申請需檢附)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4. 申請初次招募者:於申請書上填寫特定製程行業核配外國人人數概算。
51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機構看護工」招募許可函申請 新聘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相關文件效期內,備妥下列申請文件,經直聘 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續聘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 4個月,備妥下列申請文 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
應備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009) 2.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及機構登記證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 4. 審查費新臺幣 200 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5.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機構看護工作,請依實際狀況檢附 6.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7.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8.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9. 養護機構: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 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0. 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 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11.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12.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 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 程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須檢附) 外展看護工作,請依實際狀況檢附 13.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試辦外展看護服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14.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登記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招
52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營造業」招募許可函申請 初次招募許可函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相關文件效期內,備妥下列申請文 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重新招募許可函
雇主承建之工程其工程期限達 3年 6個月以上者,可於外籍勞工 聘僱期滿前 4個月,備妥下列申請文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 力發展署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申請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003) 2. 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特許事業許可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 者,不在此限。 3. 求才證明書(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 60 日內為有效期限)。 4.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5.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報表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6.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辦法證明書(自開立日起 60 日內為有效期限)。 7. 審查費新臺幣 200 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8. 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但未報到上班者需檢附) 9. 建築執照影本(建築工程需檢附) 10. 政府計畫工程:經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核訂之工程主管機關) 開具之「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工程主管機關審核之次日起 60 日內有效)。 11. 民間計畫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及計畫工 程總金額證明文件影本(需敘明工程總金額及工程期限)。 12. 工程契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 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工期則依該計畫工程之興建 期程認定之。 13.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 14.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53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海洋漁撈業」招募許可函申請 新聘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相關文件效期內,備妥下列申請文件,經直聘 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續聘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 4個月,備妥下列申請文 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 應備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007) 2.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 3. 審查費新臺幣 200 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4.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5.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船執 或小船執照。漁船總噸位 20 噸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 6. 本國船員名冊正本(箱網養殖者免附) 7. 箱網養殖: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 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8. 箱網養殖:本國箱網養殖勞工名冊正本(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須設 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者,需經地方漁業主管機關驗章)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4. 申請初次招募者:於申請書上填寫特定製程行業核配外國人人數概算。
招
54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入 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 ① 申請產業類外籍勞工(製造工、營造工),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 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機構看護工及海洋漁撈免申請) ② 申請產業類外籍勞工(機構看護工、製造工、營造工、海洋漁撈工)重新招募或 轉換各類別外籍勞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雇主應於原聘僱外籍勞工出 國或外國人行蹤不明滿 6個月未查獲後 6個月內,或現聘僱外籍勞工期滿前 4個月 內,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010-1/ DAF-010-2) 2.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 3. 審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4. 營造業雇主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請檢附進用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國內勞工具原住民 身分者並請檢附戶口謄本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5.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4. 外籍勞工欲於聘僱期滿前 14 日以上離境者,請向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辦「提前 解約驗證」,並將文號填寫於直接聘僱申請書中。
選 選工及海外申請作業 雇主以「專案選工」或「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ides.wda.gov.tw), 自行新聘「產業類外籍勞工」,相關辦理程序如下: ※產業類雇主可選擇「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之「網路 /親自選工」服務,於系統資料庫自行挑選、 引進由來源國所匯入之菲律賓、泰國 (菲律賓、泰國暫不開放海洋漁撈業新聘服務)外籍勞工。 ※製造業雇主若需求之外勞人數較多,可選擇「專案選工」服務,由直聘中心、來源國在臺辦事處及發展署 協助客製化引進勞工。(各國 /業別外籍勞工新聘服務之最新開放情形請至直聘中心網站查詢)
55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專案選工」引進流程,目前開放菲律賓、泰國及越南籍勞工引進。
欲聘僱【菲律賓】或【越南】 外籍勞工之製造業雇主
欲聘僱【泰國】 外籍勞工之製造業雇主
準備驗簽文件,由直聘中心 代轉至在臺辦事處進行驗證
直聘中心、各國在臺辦事處確認需求,並通知海外勞工部進行徵才 (來源國招募2-3倍勞工人數供雇主挑選)。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雇主提出招工需求
入 選
線上、海外、視訊選工安排
企業確認正、備取名單及勞工引進時程
企業準備驗簽文件,由直聘中心 代轉至各國在臺辦事處進行驗證 在臺辦事處協助辦理 外籍勞工來臺相關手續 在臺辦事處將文件轉至海外勞工部, 並協助辦理外籍勞工來臺相關手續
雇主於外籍勞工入國日前3天登錄接機申請
外籍勞工入境,來臺工作
56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網路 /親自選工」引進流程僅開放菲律賓及泰國工引進
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XCA憑證」及「招募許可函文號」、 「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登錄系統,輸入所需工作內容及勞動條件
系統媒合符合資格名單並通知雇主結果
雇主備妥新聘-驗簽應備文件至直聘中心 (準備文件請參照本手冊第57頁~第59頁)
雇主親送/郵寄申請文件至直聘中心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確認相關文件
直聘中心代轉相關驗證及簽證文件至各國駐臺辦事處辦理
雇主於外籍勞工入國日前3天登錄接機申請
外籍勞工入境,來臺工作
57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越南新聘 - 驗簽應備文件 請於收到勞動力發展署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後確認引進 外籍勞工人選後,並準備相關新聘 -驗簽文件送至直聘中心以代轉至越南駐臺辦事處 審查。 *越南辦事處審查時間:約需 10個工作天;海外簽證辦理時間,約需 30-45個工作天
2. 雇主保證書(正本 1 份) 3.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 4. 勞動部入國引進許可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 5.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1 份) 6. 雇主與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書(正本 2 份、影本 1 份) 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應備文件 1. 文件審核申請書(正本 1 份)
7.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影本 1 份) 8. 特別授權書 - 越南海外籍勞工工中心(正本 1 份)
選
9.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 1 份)
驗
10. 外國人確實了解就業服務法規相關規定切結書(正本 1 份) 11. 需求書正本 2 份(收文者:越南勞動榮軍既社會部海外籍勞工工中心) 12.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越文版本) 13. 回郵信封(貼足 35 元郵票);如係以郵寄方式辦理,請另外檢附 30 元回郵信封 (請於信封上填妥雇主姓名與通訊地址) 14.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15. 雇主繳付驗證費新臺幣 1,200 元收據正本 新臺幣 1,200 元(驗證費 1,000 元及國際快遞費 200 元)(繳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審查收費帳號 0022-146558-410 銀行代碼:023 分行代碼:0010 銀行:泰國盤谷銀行臺北分行 戶名: VIETNAM ECONOMIC AND CULTURAL ※ 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越南駐臺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單面印刷。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雇主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驗證完成文件會由辦事處已雇主所附之 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 (回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簽
58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菲律賓新聘 - 驗簽應備文件 請於收到勞動力發展署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後確認引進 外籍勞工人選後,並準備相關新聘 -驗簽文件送至直聘中心以代轉至菲律賓駐臺辦事 處審查。 *菲律賓辦事處審查時間:約需 7個工作天;海外簽證辦理時間,約需 18-20個工作天
應備文件 1.「菲勞中心資料表」,列印後並加蓋公司大小章(正本 2 份) 2. 勞動契約(2 份),列印後外籍勞工簽名並加蓋雇主印章(正本 2 份) 上述兩項文件,請於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網站(www.meco-labor.org.tw)點選 「直接聘僱」/「申請」,線上填線寫「申請表」後,直接於系統上列印。 3.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 4. 勞動部入國引進許可函(正本 1 份) 5. 特別授權書 - 菲律賓海外就業署(正本 1 份) 6.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 1 份) 7. 外國人確實了解就業服務法規相關規定切結書(正本 1 份) 8.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英文版本) 9.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10. 回郵信封(貼足 35 元郵票);如係以郵寄方式辦理,請另外檢附 30 元回郵信封(請於信 封上填妥雇主姓名與通訊地址) 11. A4 透明 L 夾 1 個 12. 雇主現金袋郵寄新臺幣 1,700 元收據正本 新臺幣 1,685 元(驗證費 1,435 元及國際快遞費 250 元)(寄件人請與雇主相同) 郵寄地址:10479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 2 段 33 號 3 樓之 1 收件人: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臺北) 蕭元魁 君收 電話:02-25079803 傳真:02-25079805 ※ 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菲律賓駐臺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單面印刷;各項文件請中英文填寫,文件上所有雇主簽名處蓋公司 大小章即可。塗改處請加蓋公司大小章,線上申請書亦須線上修改。 2. 剩餘驗證費用連同收據及相關資料由辦事處以雇主所附之 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回 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59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泰國新聘 - 驗簽應備文件 請於收到勞動力發展署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後提出招工 需求,先行準備相關新聘 -驗簽文件送至直聘中心以代轉至泰國駐臺辦事處審查。 *泰國辦事處審查時間:約需 5個工作天;海外簽證辦理時間,約需 30個工作天
應備文件 1. 資料表(正本 1 份) 3.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中、英文影本各 1 份) 4. 勞動部入國引進許可函(正本 1 份) 5. 勞動部入國引進許可函(中、英文影本各 1 份) 6.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表(中、英影本各 1 份) 7. 產業類勞動契約(正本 2 份) ※ 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2.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
8. 特別授權書(正本 1 份) 9.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 1 份) 10. 外國人確實了解就業服務法規相關規定切結書(正本 1 份) 11. 需求書正本 2 份 12. 雇主通知函(挑工方式、需求人數、正、備取男女人數) 13.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泰文版本) 14.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15. 回郵信封(貼足 35 元郵票);如係以郵寄方式辦理,請另外檢附 30 元回郵信封(請於信 封上填妥雇主姓名與通訊地址) 貼心叮嚀 1. 所有影本文件空白處須加蓋公司大小章;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2.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單面印刷。 3. 文件日期格式為西元。 4. 資料表、說明書及勞動契約皆須印出浮水印。 5. 泰辦處驗證文件依雇主居住地,分為:彰化以南(含彰化、雲林、臺東)送件至高雄 - 泰辦處, 其它地區送至臺北 - 泰辦處受理。
驗 簽
60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驗 勞動契約驗證 產業類雇主採「入國引進」方式續聘外籍勞工者,於收到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 可函」、「入國引進許可函」後,備齊勞動契約驗證相關文件,雇主可透過「直接聘 僱線上申辦系統」線上填表;以現場、紙本方式送件,透過直聘中心代轉至各國駐臺 辦事處審核。 *有關直接聘僱線上申辦系統線上送件開放期程及適用對象,請依直聘中心相關公告辦理
雇主已透過直聘中心申辦「重新招募許可函」、 「入國引進許可函」,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
菲律賓、泰國、越南 勞動契約驗證
雇主備齊相關驗證文件,透過現場送件或郵寄 透過直聘中心代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辦理驗證
直聘中心與雇主電話確認相關文件,並代轉至各國駐臺辦事處審核
雇主於收到驗證結果電 子郵件後,至「直接聘 僱線上申辦系統」下載 驗證完成之文件
各國駐臺辦事處直接寄 送已蓋戳章並驗證完成 之文件給雇主
61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越南勞動契約驗證應備文件 *越南辦事處勞動契約驗證時間:約需 10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1. 文件審核申請書(正本 1 份) 2. 雇主保證書(正本 1 份) 3.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 5.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1 份) 6. 雇主與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書(正本 2 份、影本 1 份) ※ 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 7.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若有舊護照,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1 份) 8. 外籍勞工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9.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越文版本) 10. A4 回郵信封(貼足 65 元郵票),此用於寄送驗證完畢之文件,請確實填妥雇主姓名及地址, 並確認為有效收件地址 11.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12. 雇主繳付驗證費新臺幣 1,000 元收據正本 驗證費新臺幣 1,000 元(繳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審查收費帳號 0022-146558-410 銀行代碼:023 分行代碼:0010 銀行:泰國盤谷銀行臺北分行 戶名: VIETNAM ECONOMIC AND CULTURAL ※ 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越南駐臺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單面印刷。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公司大小章;雇主簽名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驗證完成文件會由辦事處以雇主所附之 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回郵信封地址請正確 填寫)。 4. 越南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 6 個月以上,若護照不足效期,請至越南辦事處 辦理新護照,並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5.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相 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4. 勞動部入國引進許可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
驗
62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菲律賓勞動契約驗證應備文件 * 菲律賓辦事處勞動契約驗證時間:約需 7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1.「菲勞中心資料表」,列印後並加蓋雇主大小章(正本 2 份) 2. 勞動契約(2 份),列印後雇主及外籍勞工簽名並加蓋雇主印章(正本 2 份) 上述兩項文件,請於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網站(www.meco-labor.org.tw)點選 「直接聘僱」/「申請」,線上填線寫「申請表」後,直接於系統上列印。 3.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 4. 入國引進許可函(影本 1 份) 5.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若有舊護照,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1 份) 護照效期在 9 個月以上,不足者請辦理新護照,並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如有申請護照展 延,請另行檢附護照展延頁。 6. 外籍勞工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7.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英文版本) 8.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9. A4 回郵信封(貼足 65 元郵票),此用於寄送驗證完畢之文件,請確實填妥雇主姓名及地址, 並確認為有效收件地址。 10. A4 透明 L 夾 1 個 11. 雇主現金袋郵寄新臺幣 1,500 元收據正本 驗證費 1,435 元,請用現金袋郵寄現金 1,500 元,並依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縣市將現金 袋寄送至菲律賓辦事處所轄辦公室: 外籍勞工工作所在縣市
匯款帳號及現金袋寄送地址
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臺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臺北) 蕭元魁 君收 北市、新北市、桃園縣、 地址:10479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 2 段 33 號 3 樓之 1 新竹縣市 電話:02-25079803 傳真:02-25079805 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 南投縣、雲林縣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臺中) 吳龍生 君收 地址:40341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 239 號 4 樓 2A 室 電話:04-23029089 傳真:04-23029091
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中心(高雄) 辛熙雅 君收 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地址:80761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 1 路 80 號 9 樓之 2 金門縣、連江縣 電話:07-3982475、07-3987078 傳真:07-3980541 ※ 金額及繳費方式如有調整依菲律賓駐臺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單面印刷;各項文件請中英文填寫,文件上所有雇主姓名處請蓋雇 主大小章,塗改處請蓋雇主章,線上申請書亦須線上修改 2. 剩餘驗證費用連同收據及相關資料由辦事處以雇主所附之 A4 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雇主(回 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3.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未相 同請先展延外籍勞工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63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泰國勞動契約驗證應備文件 * 泰國辦事處審查時間:約需 3-5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1. 資料表(正本 1 份) 2.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 3.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中、英文影本各 1 份) 5. 雇主身分證正反面(中、英文影本各 1 份) 6. 說明書(中、英文正本各 3 份) 7. 產業類勞動契約(正本 4 份) ※ 勞動契約須蓋騎縫章(折一半蓋中間) 8.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中、英各 1 份) 9.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若有舊護照,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1 份)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4. 入國引進許可函(影本 1 份)
10. 外籍勞工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11.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中泰文版本) 12. A4 回郵信封(貼足 65 元郵票),此用於寄送驗證完畢之文件,請確實填妥雇主姓名及地址, 並確認為有效收件地址 1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貼心叮嚀 1. 所有影本文件空白處須加蓋雇主大小章;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大小章。 2.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單面印刷。 3. 文件日期格式為西元。 4. 資料表、說明書及勞動契約皆須印出浮水印。 5. 泰辦處驗證文件依雇主居住地,分為:彰化以南(含彰化、雲林、臺東)送件至高雄 - 泰辦處, 其它地區送至臺北 - 泰辦處受理。 6. 辦事處驗證完成文件會直接寄至雇主通訊地址(回郵信封地址請正確填寫)。 7. 臺北 - 泰辦處驗證後,將連同 A4 回郵信封一併寄回白色信封一只,本信封請勿拆閱並轉交 勞工帶回泰國勞工廳報到。 8. 泰國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 1 年以上,若護照不足效期,請至泰國辦事處辦 理新護照,並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9.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 未相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驗
64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簽 來臺簽證申請 產業類雇主採「入國引進」方式續聘外籍勞工者,於完成辦理「招募許可函」、 「入國引進許可函」及「勞動契約驗證」程序後,於外籍勞工離境前 15天,備齊「簽 證相關文件」,由直聘中心代寄至我國駐外籍勞工來源國辦事處審核。 雇主己透過直聘中心辦理「招募許可函」、「入國引進許可函」及 「勞動契約驗證」且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
雇主於外籍勞工離境前15天,備齊簽證申請文件,親送/郵寄至直聘中心
直聘中心確認文件後,現場發給/郵寄「簽證領取憑證」與相關文件給雇主
直聘中心代寄簽證文件至我國駐外籍勞工輸出國辦事處
外籍勞工返回越南
外籍勞工返回菲律賓
外籍勞工返回泰國
外籍勞工攜帶「護照 正本」、「簽證領取 費」及「簽證領取憑 證」至我國駐外辦事 處領取簽證(請於送 件時告知收件人員, 外籍勞工欲領取簽證 地點為河內或胡志明 市,以利直聘中心代 轉申請。)
外籍勞工攜帶「護照 正本」、「簽證領取 費」及「簽證領取憑 證」至我國駐外辦事 處領取簽證並辦理OEC (海外工作證OEC有效 工作期限為2個月,請 勿逾期)。
外籍勞工攜帶「護照 正本」、「簽證領取 費」及「簽證領取憑 證」至我國駐外辦事 處領取簽證並至泰國 海外勞工部就業廳辦 理手續。
65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申請「來臺簽證」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 1. 中華民國外籍勞工簽證申請表(正本 1 份) 於「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網站」(visawebapp.boca.gov.tw/),點選「填寫外籍勞工簽證申 請表」,填寫完畢後線上列印。 2. 勞動部招募許可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正本直聘中心驗畢歸還】 3. 勞動部入國引進許可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正本直聘中心驗畢歸還】
5. 已驗證過之勞動契約(正本 1 份)(越南勞工須加附重新招募許可函越文譯本正本 【由越南辦事處驗證後併勞動契約寄回】) 6. 外籍勞工護照首頁;若有舊護照,請一併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本 1 份);如有申請護照展 延,請另行檢附護照展延頁。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4. 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 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2 份正本, 須加檢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檢附預防接種證明正本 【1 份正本直聘中心驗畢歸還】
7. 外籍勞工簽證頁(影本 1 份) 8. 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9.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正本 (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每 1 位勞工 1 份) 10.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11. 雇主繳付當月國際快遞帳單收據正本(繳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12. 外籍勞工 6 個月內 2 吋 - 半身 - 白底彩色 - 近照(2 張) 13. 如係以郵寄方式辦理,請檢附回郵信封並貼足 35 元郵票 (請於信封上填妥雇主姓名與通訊地址) 14. 雇主繳付當月國際快遞帳單收據正本(繳款人請與雇主相同) 戶名: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營業部(銀行代碼 052、分行 0959) 臨櫃匯款帳號:21-0000-41-222-653(匯款人姓名須與雇主姓名相同) ATM 轉帳帳號:66-21-0000-41-222-653(請使用雇主本人戶頭進行 ATM 轉帳) 貼心叮嚀 1. 申請書請填外籍勞工當地基本資料,如:印尼勞工當地身分證字號(菲律賓無身分證字號) 與當地國地址電話。 2. 越南、菲律賓籍勞工護照有效期須在外籍勞工入境後 6 個月以上,泰國籍勞工護照有效期則 需 1 年以上;若因護照不足效期至國外辦理新護照,於申請簽證需檢附「護照不足返國換發 說明書」,屆時請外籍勞工帶新舊護照去領簽證,除此情況外,請提醒外籍勞工回國後其所 持護照勿任意更換,否則將無法領取簽證。 3. 請特別留意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居留證期限須與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日相符,如 未相同請先展延護照期限後再展延居留證期限。 4. 應備文件皆須為 A4 尺寸、單面影印;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章,但線上申請書無 法修改,若填寫錯誤請重新線上申請並印出。 5. 若有簽證申請表填寫相關疑問,可至直聘官網查看「簽證申請教學影片」(dhsc.wda.gov. tw/video_029.html)
簽
66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來臺簽證領取注意事項 越南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 15天後,即可於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簽證領取 時間,攜帶直聘中心所發之「簽證領取憑證正本」、「護照正本」及「簽證規費」, 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簽證。 應備文件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簽證規費 66 美元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8:30-12:00
14:00-16:00
8:00-11:00
13:30-16:00
註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① 相關單位聯絡方式 1.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VAN PHONG KINH TE-VAN HOA DAI BAC TAI HA NOI 地址:LAU 5, TOA NHA HITC, DUONG XUAN THUY, QUAN CAU GIAY, HA NOI 電話:84-43-8336620 網址:http://web.roc-taiwan.org/vn/index.html 2. 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Ho Chi Minh Cit 地址:336 Nguyen Tri Phuong St., Dist. 10, HCMC HANH QUAN 11 Tp. HO CHI MINH 電話:84-83-8349160~5 網址:http://web.roc-taiwan.org/vnsgn/index.html
67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泰國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 15個工作天後,即可於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簽 證領取時間,攜帶直聘中心所發之「簽證領取憑證正本」、「護照正本」及「簽證規 費」,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簽證。 駐外館處
簽證規費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2,000 泰銖
9:00-11:30
13:30-15:00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註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① 領到工作簽證後須向泰國勞工部就業廳申請「自行出國工作許可」所需文件: 1. 工作地點在臺中以北的外籍勞工請攜帶泰國經濟貿易辦事處(勞工處)已驗證 過的白色信封(本信封請勿拆閱)至泰國勞工廳報到,彰化以南的外籍勞工攜 帶高雄泰國辦事處核發的公文至泰國勞工廳報到。 2.泰國護照正本 1份(內含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核發簽證)、影本 1份 3.招募許可函正本 4.入國引進許可函正本 5.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6.體檢報告影本乙份 7.戶籍謄本 8.已驗證過之勞動契約正本 1份(於領取簽證的同時一併領回) 9.不須費用 10.工作天數:4個工作天 ② 相關單位聯絡方式 1. 泰國勞工部就業廳 -海外工作服務中心 地址:10th-12th Floor, Social Security Office Section 3,Building in the area of Ministry of Labor MitMaitree Rd.,Dingdaeng District Bangkok 10400 電話:66-2-2456712~5 2.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地址:20th Fl.,Empire Tower 195 South Sathorn Rd.,YannawaBangkok 10120 電話:66-2-6700200 網址:http://www.roc-taiwan.org/th/
簽
68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菲律賓外籍勞工返回母國辦理事項 外籍勞工於雇主送件至直聘中心 15個工作天後,即可於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簽 證領取時間,攜帶直聘中心所發之「簽證領取憑證正本」、「護照正本」及「簽證規 費」,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簽證。 駐外館處
簽證規費
收件時間
領件時間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3,100 披索
8:45-11:45
13:45-16:30
註 1. 直聘中心收到雇主簽證申請文件後,即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 做為其回國後,至「我國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 2. 上表內容僅適用於直聘中心之申請案件。 3. 上表內容之簽證規費及收件、領件時間如有調整依我國駐外辦事處相關公告辦理。 4. 依據相關規定,我國駐外辦事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其他佐證文件。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 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① 領到工作簽證後須線上申請 OEC: 1.線上申請網址:www.bmonline.ph 2.攜帶護照(正本、影本各 1份)、簽證(正本、影本各 1份)、勞動契約(正本、 影本各 1份)於線上預約付款地點繳付 OEC與 OWWA費用 3.付款成功後,系統會自動發送 OEC至外籍勞工 E-MAIL,請列印 3份 ② 相關單位聯絡方式 1. 菲律賓海外就業署 Government Palcement Branch (GPB) Philippine Overseas Employment Administration (POEA) 地址:Ortigas Avenue Corner EDSA Madaluyong,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電話:632-7221174 傳真:632-7243724 2.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e Philippines 地址:41F, Tower 1, RCBC Plaza, 6819 Ayala Avenue, Makati City 1200,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電話:632-8876688 傳真:632-8877679
69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聘 聘僱許可函申請 ※ 雇主採新聘「入國引進」方式聘僱外籍勞工者,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 15日內,備 妥下列申請文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許可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2. 外籍勞工入國後 3 日內或入國日前 3 個月內至我國國內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之證明正本 3. 審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013/DAF-014/DAF-017/DAF-019)
4. 有更換護照者,需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印本;護照延期者,請檢附護照首頁及延期頁影印 本,一併辦理資料異動事宜。 5.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貼心叮嚀,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申請書需請雇主簽章。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簽 聘
70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聘 期滿續聘許可函申請 ※ 雇主採「期滿續聘」方式聘僱外籍勞工者,應於外籍勞工原聘期滿 2-4個月內, 備妥下列申請文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期滿續聘許可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期滿續聘許可申請文件(外籍勞工免出境)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013/DAF-014/DAF-017/DAF-019) 2. 審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申請書正面簽章處請蓋公司大小章,另背面勞雇雙方 已合意期滿續聘證明外國人資料應填妥,並請雇主及外國人簽章。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71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轉換 期滿轉換 ※ 新雇主欲聘僱期滿之外籍勞工者,應先取得聘僱資格及招募許可函,並於外籍勞 工期滿前雙方簽署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雙方簽署文件日(簽署日)起 3日內 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期滿轉換通報(請詳見手冊 P71);翌日起 15日內向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請詳見手冊 P72)。
外籍勞工期滿前有新雇主承接,雙方需簽署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合 雙方合意接續聘僱
轉通 期滿轉換通報 新雇主應於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署日)起 3日內向各縣 市政府勞工局辦理期滿轉換通報。 * 各縣市政府勞工局郵寄辦理時間:約需 10個工作天;親自辦理時間:當場核發
應備文件 1. 雇主聘僱外國人接續通報單 1 份 (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暨期滿轉換外國人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編號 A-14)) 2. 外國人名冊簡表 2 份附照片(照片為正本或掃描檔均可) 3.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1 份 4. 在臺新簽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 1 份 5. 新雇主聘僱資格證明影本 1 份 6. 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 7. 函件通報者,需加附 25 元回郵信封 1 份 貼心叮嚀 1. 勞工局受理權管為外籍工作者工作所在地之通報事項,並留存證明書影本乙份備查。 2. 於核發本證明書之翌日起 3 個月內,勞工局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依就業服務 法第 62 條規定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屆時請雇主備妥印有該外籍工作者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受檢 4. 新雇主應於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署日)翌日起 15 日內,向勞動力 發展署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逾期不予許可
聘 轉 換
72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轉換 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 新雇主應於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文件日(簽署日)翌日起 15日內 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應備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T01-3) 2. 招募許可函正本 3. 雇主身分證明文件 4. 當地主管機關核發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外國人通報證明書(影本 1 份) 5. 審查費新臺幣 200 元整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無需檢附)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6. 有更換護照者,需檢附新、舊護照首頁影印本;護照延期者,請檢附護照首頁及延期頁影印 本,一併辦理資料異動事宜。 7.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章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73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轉出 期滿不續聘轉出 將期滿外籍勞工與原雇主協議到期後不續聘,但欲繼續留臺工作,原雇主應於外 籍勞工期滿前 2至 4個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不續聘轉出。勞動部即得依勞工 意願自動登入資料於「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供其他雇主選任。
應備文件 1.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DAF-T08) 2.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請依外籍勞工國別填寫該語言版本,中印文版 AFT15、中英文版 AF-T14、中越文版 AF-T17、中泰文版 AF-T16)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檢附)
產業類外籍勞工篇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 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
貼心叮嚀 1. 應備文件須為 A4 尺寸。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章處蓋公司大小章即可。 3. 外籍勞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請另案辦理資料異動。
轉 換 轉 出
74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三、外籍勞工在臺管理篇
1 期滿續聘篇 雇主採「期滿續聘」方式續聘外籍勞工者,外籍勞工在臺雇主應辦事項如下: 時程
辦理事項
申辦單位
辦理變更居留證效期 - 請於居留證效期屆滿前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02-2388-9393 雇主取得期滿續聘許可後 30 日內辦理,核發效期依移民署核定為主 家庭看護工或幫傭應辦理意外險加保事宜 自行找保險公司 協助外勞定期健檢 續聘日起 6、18、30 個 月之日前後 30 天內
衛福部指定醫院 dhscfm.wda.gov.tw
健檢證明須交外籍勞工留存,合格者免送當地 各縣市衛生局 衛生局備查。不合格者須於完成複檢後,收到 dhscfm.wda.gov.tw 診斷證明書之日起 15 日內送當地衛生局備查
外勞護照期滿 6 個月內 辦理護照展延或換發新護照 (印尼勞工為 3 個月內)
各國在臺辦事處 dhscfm.wda.gov.tw
外勞居留證展延
完成護照展延或換發後,須辦理居留證展延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02-2388-9393
辦理資料異動
完成護照展延或換發後,須辦理資料異動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外勞居留地址變更
外勞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 7 日 內,須辦理變更
外勞中途返鄉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02-2388-9393 各縣市勞工局 dhscfm.wda.gov.tw
外勞中途離境須辦理重入境登記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02-2388-9393
菲律賓外籍勞工取得重出入境證明後,需線 上申請 OEC 並列印(免繳費)
菲律賓在臺辦事處 02-2507-8912 (臺北) 04-2302-9089 (臺中) 07-398-2475 (高雄)
外勞中途離境
外勞聘僱效期日前 14 日以上離境,須辦理提 各縣市勞工局 前解約 dhscfm.wda.gov.tw
外勞所得稅申報
外勞來臺後須逐年申報所得稅
各縣市國稅局 0800-000-321
雇主聯絡地址變更
雇主聯絡地址變動 7 日內須辦理資料異動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雇主電話 / 手機 /EMAIL 變更
雇主電話 / 手機號碼 /EMAIL 變更請逕向本中 直聘中心 心更新
備註:上述各項程序及辦理事項之細部作業,請向各申辦單位洽詢。
75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外籍勞工在台管理篇
2 期滿轉換篇 雇主採「入國引進」方式聘僱外籍勞工,外籍勞工離境前、入國後,雇主應辦事 項如下: 時程
辦理事項
申辦單位
協助外勞定期健檢 續聘日起 6、18、30 個 月之日前後 30 天內
衛福部指定醫院 dhscfm.wda.gov.tw
健檢證明須交外籍勞工留存,合格者免送當 地衛生局備查。不合格者須於完成複檢後, 各縣市衛生局 收到診斷證明書之日起 15 日內送當地衛生局 dhscfm.wda.gov.tw 備查
外勞護照期滿 6 個月內 辦理護照展延或換發新護照 (印尼勞工為 3 個月內)
各國在臺辦事處 dhscfm.wda.gov.tw
外勞居留證展延
完成護照展延或換發後,須辦理居留證展延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02-2388-9393
辦理資料異動
完成護照展延或換發後,須辦理資料異動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外勞居留地址變更
外勞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 7 日 內,須辦理變更
外勞中途返鄉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02-2388-9393 各縣市勞工局 dhscfm.wda.gov.tw
外勞中途離境須辦理重入境登記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02-2388-9393
菲律賓外籍勞工取得重出入境證明後,需線 上申請 OEC 並列印(免繳費)
菲律賓在臺辦事處 02-2507-8912 (臺北) 04-2302-9089 (臺中) 07-398-2475 (高雄)
外勞中途離境
外勞聘僱效期日前 14 日以上離境,須辦理提 各縣市勞工局 前解約 dhscfm.wda.gov.tw
外勞所得稅申報
外勞來臺後須逐年申報所得稅
各縣市國稅局 0800-000-321
雇主聯絡地址變更
雇主聯絡地址變動 7 日內須辦理資料異動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雇主電話 / 手機 /EMAIL 變更
雇主電話 / 手機號碼 /EMAIL 變更請逕向本中 直聘中心 心更新
備註:上述各項程序及辦理事項之細部作業,請向各申辦單位洽詢。
外籍勞工在臺管理篇
辦理居留證異動 - 請於取得期滿轉換接續聘僱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雇主取得期滿續聘許可後 許可函翌日起算 15 日內辦理,核發效期依移 02-2388-9393 民署核定為主
76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3 入國引進 / 新聘篇 雇主採「入國引進」方式聘雇外籍勞工,外籍勞工離境前、入國後,雇主應辦事 項如下: 時程
辦理事項
申辦單位
外勞離境前 7 • 外籍勞工須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 日內
各縣市國稅局 0800-000-321
外勞離境當日 • 雇主須將外籍勞工健保退保
健康保險署 0800-030-598
外勞出國後 30 日內
105 年 8 月 15 日後離境之外籍勞工,發展署於離境 後 30 日內將主動核發離境備查公文,若 30 日內尚未 勞動力發展署 收到公文,仍請於外籍勞工離境後 30 日至 60 日內辦 02-8995-6000 理離境備查(需檢附申請書)。
• 接機登錄 http://www.fw.org.tw 或傳真「入國接機 勞動力發展署 服務表」。 02-8995-6000 • 所有入境外籍勞工皆應參加講習(約 30 分鐘),請 機場關懷服務站 雇主於班機抵達後約 1.5 小時,攜帶身份證件至服 桃園: 外勞入國前 3 務台簽名帶走外籍勞工。 日 03-398-9002 • 如外籍勞工無人接機,請至入出國外籍勞工機場關 高雄: 懷網站下載「無人接機聲明書」表單,填妥後傳真 07-803-6804 至服務站確認,服務站將不提供接機及講習服務。 07-803-6419 外勞入國當日 產業類外籍勞工入國當天須辦理勞保(家庭類得免)
各縣市勞保局 02-2396-1266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應於 機場關懷服務站 外勞入國當日 外籍勞工入境 2 小時內或出國當日通報機場外籍勞工 桃園: 服務站,經查屬實始得開立「雇主通報紀錄三聯單」。 03-398-9002 高雄: 07-803-6804 07-803-6419 外勞入國 3 個 日曆日內(含 辦理入國通報 假日)
各縣市勞工局 dhscfm.wda.gov.tw
外勞入國 3 日 • 辦理健康檢查 內(工作天不 • 如重新招募同一外籍勞工,入國當天持有國內指定 含假日) 醫院所核發 3 個月內效期健檢合格證明者,則免辦
衛福部指定醫院 dhscfm.wda.gov.tw
外勞入國後
• 印尼勞工須加做傷寒檢查
衛福部指定醫院 dhscfm.wda.gov.tw
備註:上述各項程序及辦理事項之細部作業,請向各申辦單位洽詢。
77 外籍勞工聘僱小幫手 - 外籍勞工在台管理篇
時程
辦理事項
申辦單位
• 辦理聘僱許可(須檢附申請書、3 個月內效期健檢 報告,印尼籍勞工需加附傷寒報告)
外籍勞工入國 15 個日曆日 內(含假日)
直聘中心代轉至 • 審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 勞動力發展署 (不需檢附收據,但請將收據資料填寫在申請書上) 02-8995-6000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02-2388-9393
辦理健保卡
健康保險署 0800-030-598
家庭看護工或幫傭應辦理意外險加保事宜
自行找保險公司
雇主取得聘僱 許可及外籍勞 辦理變更居留證效期(最遲須於所核發居留證 6 個月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工居留證後 效期內辦理)- 核發效期依移民署核定為主 02-2388-9393
協助外籍勞工定期健檢 外勞入國滿 6、18、30 個 健檢證明須交外籍勞工留存,合格者免送當地衛生局 月之日前後 備查。不合格者須於完成複檢後,收到診斷證明書之 30 天內 日起 15 日內送當地衛生局備查。 外勞護照期滿 6 個月內(印 辦理護照展延或換發新護照 尼勞工為 3 個 月內)
衛福部指定醫院 dhscfm.wda.gov.tw 各縣市衛生局 dhscfm.wda.gov.tw 各國在臺辦事處 dhscfm.wda.gov.tw
外勞居留證展延 完成護照展延或換發後,須辦理居留證展延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02-2388-9393
辦理資料異動 完成護照展延或換發後,須辦理資料異動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外勞居留地址 外勞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 7 日內,須辦 02-2388-9393 變更 理變更 各縣市勞工局 dhscfm.wda.gov.tw
外勞中途返鄉
外籍勞工中途離境須辦理重入境登記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02-2388-9393
菲律賓外籍勞工取得重出入境證明後,需線上申請 OEC 並列印(免繳費)
菲律賓在臺辦事處 02-2507-8912(臺北) 04-2302-9089(臺中) 07-398-2475(高雄)
外勞中途離境
外勞聘僱效期日前 14 日以上離境,須辦理提前解約
各縣市勞工局 dhscfm.wda.gov.tw
外勞所得稅申 報
外勞來臺後須逐年申報所得稅
各縣市國稅局 0800-000-321
雇主聯絡地址 變更
雇主聯絡地址變動 7 日內須辦理資料異動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雇主電話 / 手 機 /EMAIL 變更
雇主電話 / 手機號碼 /EMAIL 變更請逕向本中心更新 直聘中心
外籍勞工在臺管理篇
持招募函辦理 6 個月效期居留證
78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直接聘僱小法典 一、 雇主未依規定,為外籍勞工辦理「入國通報」 罰則? (一)
雇主未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條之 1辦理引進外國人入國或 接續聘僱外國人 3日內通報者,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7 條第 9款規定,依本法第 67 條第 1項規定應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 30萬元以 下罰緩,並依本法第 72條第 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 部。
(二)
另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 定,雇主提出「初次招募」、「遞補招募」、「重新招募」、「聘僱許可」 或「展延聘僱許可」申請之日前 2年內,未依規定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通 知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按雇主所生違反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之人數,採 1比 1之比例,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二、 雇主未依規定,為外籍勞工辦理「健康檢查」 罰則 (一)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工作或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滿 6個月、18個月、30 個月之日前後 30日內須辦理健康檢查,由醫療機構將健檢結果逕送至當地 衛生主管機關,但健檢不合格者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仍須將再檢查之診斷 證明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二)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7條第 5款規定:雇主不得有未依規定安 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局主管 機關之情事。
(三)
罰責:雇主違反本法第 57條第 5款規定者,依本法第 67條第 1項規定應處 新臺幣 6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緩,並依本法第 72條第 4款規定,經衛生 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79 直接聘僱小法典
(四)
另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 定,雇主提出「初次招募」、「遞補招募」、「重新招募」、「聘僱許可」 或「展延聘僱許可」申請之日前 2年內,未依規定為外國人辦理入國工作滿 6個月、18個月、及 30個月健康檢查,按雇主所生違反規定之外國人數與其 得申請許可之人數,採 1比 1之比例,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三、 雇主採入國引進續聘外勞,未依規定為外籍勞 工辦理「外僑居留」罰則 (一)
雇主於外籍勞工入國後 15日內,得協助外籍勞工依辦理外僑居留證等相關 事宜。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處新臺幣 2,000元以上 1萬 元以下罰緩。
四、 雇主未依規定,為外籍勞工辦理「聘僱許可」 罰則 (一)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7條第 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中、 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
依本法第 63條第 1項:違反第 57條第 1款者,處新臺幣 15萬元以上 75萬元 以下罰緩。5年內再違反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萬元以下罰金。
(三)
依就本法第 72條第 2款:雇主有 57條第 1款之情事,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 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直接聘僱小法典
(二)
80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五、 雇主未依規定,為外籍勞工辦理「勞工保險」 罰則(家庭類雇主得自願辦理) 外籍勞工受僱於僱用 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於所聘僱外籍勞工到職之日, 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工作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 入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條:投保單位(雇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 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4倍罰鍰。勞 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六、 雇主未依規定,為外籍勞工辦理「全民健康保 險」罰則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4條:投保單位(雇主)未依第 15條規定於保險對象合於 投保條件之日起 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 處以 2至 4倍之罰緩。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5條,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 3日內,向 保險人辦理退保。
81 直接聘僱小法典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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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聘僱小法典
82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直接聘僱聯絡簿 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單位
地址
電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4 樓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1 段 39 號 10 樓
02-89956000
二、 經濟部工業局 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
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41-3 號
電話 02-27541255
傳真 02-27030160
三、 各地就業中心(服務站) 臺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電話
傳真
艋舺就業服務站
單位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3 樓
地址
02-23085230
02-23085352
西門就業服務站
臺北市萬華區峨嵋街 81 號
02-23813344
02-23719805
北投就業服務站
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 30 號 5 樓
02-28981819
02-28981512
景美就業服務站
臺北市羅斯福路 6 段 393 號 2 樓
02-89315334
02-89315333
頂好就業服務站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 1 段 77 號 (東區地下街 1 號店鋪)
02-27400922
02-27403955
內湖就業服務站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 6 段 99 號 7 樓 (內湖行政中心 7 樓)
02-27900399
02-27901030
信義就業服務站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11 樓
02-27293138
02-27294758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電話
傳真
三重就業服務站
單位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 4 段 12 號
地址
02-29767157
02-29779906
板橋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163 號
02-29598856
02-29587927
新店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2 段 190 號
02-89111750
02-89147208
土城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一段 101 號
02-82623500
02-82623501
五股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五股區五工六路 9 號
02-22988527
02-89903881
新莊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新莊區四維路 9 號
02-22066196
02-22066235
83 直接聘僱聯絡簿
臺中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單位
地址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路 26 號 2 樓
電話
傳真
04-22289111
04-23553140
*36100
04-23553170
豐原就業服務站
臺中市豐原區社興路 37 號
04-25271812
04-25257574
臺中就業中心
臺中市西區市府路 6 號
04-22225153
04-22224051
電話
傳真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單位
地址
桃園市政府 就業服務處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9 號
03-3322101
03-3330641
中壢就業中心
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 182 號
03-4681106
03-468131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單位
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 117 號(就業)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雄市大寮區捷西路 300 號 訓練就業中心 (職訓、技能)
電話 07-7330823 07-7835011
傳真 07-7330249 07-7335411 07-7834220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 6 號 1 樓
07-8220790
07-8224112
中區就業服務站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 261 號 1 樓
07-2511285
07-2161103
左營就業服務站
高雄市左營區忠言路 189 號 1 樓
07-5509848
07-5509130
三民就業服務站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 468 號 10 樓
07-3837191
07-3833421
楠梓就業服務站
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 139 號
鳳山就業服務站
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西路 235 號
07-7410243
07-7199221
岡山就業服務站
高雄市岡山區民有路 27 號
07-6228321
07-6228700
07-3609521 07-3609522
07-3609523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單位
地址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
電話
傳真
02-89956399
02-89956398
基隆就業中心
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 102 號
02-24225263
02-24281514
羅東就業中心
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 50 號
03-9542094
03-9576435
花蓮就業中心
花蓮縣花蓮市國民三街 25 號
03-8323262
03-8356927
玉里就業中心
花蓮縣玉里鎮光復路 160 號
03-8882033
03-8887487
金門就業中心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3 號
082-311119
082-311120
連江就業中心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 76 號 B1
0836-23576
0836-26304
直接聘僱聯絡簿
前鎮就業服務站
84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桃竹苗分署 單位
地址
電話
傳真
桃竹苗分署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
03-4855368
03-4881210
桃園就業中心
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 92 號
03-3333005
03-3322276
新竹就業中心
新竹市北區光華東街 56 號
03-5343011
03-5343013
竹北就業中心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九路 7-3 號
03-5542564
03-5542567
苗栗就業中心
苗栗縣苗栗市中山路 558 號
037-358395
037-358487
中彰投分署 單位
地址
電話
傳真
中彰投分署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04-23592181
04-23590878
臺中就業中心
臺中市西區市府路 6 號
04-22225153
04-22224051
沙鹿就業中心
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 493 號
04-26624191
04-26624182
彰化就業中心
彰化縣彰化市長壽街 202 號
04-7274271
04-7296628
員林就業中心
彰化縣員林鎮靜修東路 33 號
04-8345369
04-8345374
南投就業中心
南投縣南投市彰南路 2 段 117 號
049-2224094
049-2222834
電話
傳真
雲嘉南分署 單位
地址
雲嘉南分署
臺南市官田區官田工業區工業路 40 號
06-6985945
06-6990545
新營就業中心
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 102-3 號
06-6328700
06-6321423
永康就業中心
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北路 147 號
06-2038560
06-2038500
臺南就業中心
臺南市東區衛民街 19 號
06-2371218
06-2346522
朴子就業中心
嘉義縣朴子市嘉朴路西段 87 及 89 號
05-3621632
05-3621634
嘉義就業中心
嘉義市東區興業東路 267 號
05-2240656
05-2222947
虎尾就業中心
雲林縣虎尾鎮文化路 64 號
05-6330422
05-6330425
斗六就業中心
雲林縣斗六市上海路 222-1 號
05-5325105
05-5345609
高屏澎東分署 單位
地址
電話
傳真
高屏澎東分署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
07-8210171
07-8210170
屏東就業中心
屏東縣屏東市復興路 446 號
08-7559955
08-7889634
潮州就業中心
屏東縣潮州鎮昌明路 98 號
08-7882214
08-7889634
臺東就業中心
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 356 號
089-357126
089-357110
澎湖就業中心
澎湖縣馬公市水源路 52 號
06-9271207
06-9261985
85 直接聘僱聯絡簿
四、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單位 臺北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新北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基隆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宜蘭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桃園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新竹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新竹縣長期照顧 管理中心 苗栗縣長期 臺中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現場收件)
電話
傳真
1999#5880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10 號 5 樓 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 2 段 164 號前 棟1樓
02-27208889 #5880 02-29683331 分機 50~59 02-24340234
02-27586533
02-29689241 02-24340344
03-9359990 宜蘭縣宜蘭市聖後街 141 號
#3100、3101
03-9313277
03-935999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5 號 (市政府大樓)
03-3321328
03-3321338
新竹市中央路 241 號 10 樓
03-5355287
03-535523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10 號 (新竹縣政府 B 棟 4 樓)
03-5518101 轉 5210、5211
03-5531569
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 1 號 5 樓
037-559316
037-559484
臺中市西民權路 105 號 2 樓 (臺中市中西區衛生所大樓)
04-22285260
04-22250161
04-25152888
臺中市長期
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 136 號
照顧管理中心
(臺中市長期照顧中心)
04-28265394 #3388
04-25158188
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 6 號
049-2209595
049-2247343
南投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彰化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雲林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嘉義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彰化縣彰化市旭光路 166 號 4 樓
04-7288490、 04-7280842
04-7284791
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 22 號 1 樓
05-5352880
05-5345520
嘉義市德明路 1 號 1 樓
05-2336889
05-2336882
直接聘僱聯絡簿
照顧管理中心
地址
86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單位 嘉義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地址
臺南市政府照顧 服務管理中心
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 2 段 315 號 6樓
臺南市政府照顧 服務管理中心
臺南市新營區府西路 36 號 3 樓
高雄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屏東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臺東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花蓮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澎湖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金門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連江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
電話
05-3620900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 1 號 3 樓 #3224 05-3625750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2 號 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 272 號
06-2931232 06-2994640 06-6323884 06-6370322 07-7134000 #1801~1805 08-7351010 08-7379951
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 336 號 2 樓
089-343830
花蓮縣花蓮市文苑路 12 號 3 樓 (花蓮縣社會福利館)
03-8226889 03-8222911
傳真 05-3625790
06-2986826 06-6325458 07-7166557 08-7372032 089-333112 03-8228934
06-9272162 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 115 號 1 樓
#266-269
06-9278765
06-9267242 金門縣金湖鎮中正路 1-1 號 4 樓
082-334228
連江縣馬祖南竿鄉復興村 216-1 號 (連江縣衛生局)
083-622095 #8828
082-335114 083-622377
五、 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 單位
地址
電話
傳真
臺北市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4 樓
02-23381600
02-23026623
新北市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7樓
03-5518101
02-89651058
基隆市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基隆市義一路 1 號
02-24278683
02-24241444
桃園市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4 樓
03-3344087 03-3322101 #6802、6803
03-3341689
87 直接聘僱聯絡簿
單位
地址
電話
傳真
新竹市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新竹市國華街 69 號 5 樓
03-5320674
03-5319975
新竹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10 號 B 棟 4樓
03-5518101
03-5554694
苗栗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 1 號 3 樓
037-370448
037-363261
臺中市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路 26 號 3 樓
彰化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彰化縣彰化市中興路 100 號 8 樓
南投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 660 號 1 樓
雲林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 2 段 515 號
05-5338086
05-5331080
嘉義市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嘉義市中山路 199 號
05-2162633
05-2162635
嘉義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 2 路東段 1 號
05-3621098
05-3620116
臺南市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永華市政中心)
臺南市永華路 2 段 6 號 8 樓
06-2951052
06-2951053
臺南市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民治市政中心)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 7 樓
高雄市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 6 號 4 樓
屏東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 17 號
08-7510894
08-7515390
宜蘭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
03-9254040
03-9251092
花蓮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04-22289111 分機 35500
04-22520684
04-7297228 04-7297229
04-7297230
04-7297226
臺東縣臺東市桂林北路 201 號
澎湖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 32 號
049-2244082
06-6326546 06-6373463 07-8117543 07-8314485
038-239007 038-220931 089-328254 #369 089-359740 #369 06-9267248
049-2246986
06-6373465
07-8117548
038-237712
089-341296
06-9269472
直接聘僱聯絡簿
臺東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049-2243667
88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單位
地址
金門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 60 號
連江縣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 156 號 3 樓
電話 082-373291 0836-25022 分機 308
傳真 082-371514 0836-22995
六、 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 單位
地址
電話
傳真
臺北市服務站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 15 號
02-23889393
02-23310594
新北市服務站
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 135 號 1 樓
02-82282090
02-82282687
基隆市服務站
基隆市義一路 18 號 11 樓(A 棟)
02-24276374
02-24285251
桃園市服務站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06 號 1 樓
新竹市服務站
新竹市中華路 3 段 12 號 1、2 樓
03-5243517
03-5245109
新竹縣服務站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1 樓
03-5519905
03-5519452
苗栗縣服務站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 1291 巷 8 號
037-322350
037-321093
臺中市第一服務站
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 91 號 1 樓
04-22549981
04-22545662
臺中市第二服務站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 280 號
彰化縣服務站
彰化市中山路 3 段 2 號 1 樓
03-3314830 03-3310409
04-25269777 04-25261052 04-7270001 049-2200065
03-3314811
04-25268551 04-7270702
南投縣服務站
南投縣南投市文昌街 87 號 1 樓
雲林縣服務站
雲林縣斗六市府前街 38 號 1 樓
05-5345971
嘉義市服務站
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 184 號 2 樓
05-2166100
05-2166106
嘉義縣服務站
嘉義縣朴子市祥和 2 路西段 6 號 1 樓 05-3623763
05-3621731
臺南市第一服務站
臺南市府前路 2 段 370 號
臺南市第二服務站
臺南市善化區中山路 353 號 1 樓
06-5817404
06-5818924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
高雄市前金區成功 l 路 436 號 1 樓、 07-2821400 7樓
07-2821458
高雄市第二服務站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 115 號
屏東縣服務站
屏東縣屏東市中山路 60 號 1 樓
049-2242235
06-2937641 06-2936210
07-6212143 07-6236294 08-7661885
049-2247874 05-5346142
06-2935775
07-2153890 07-6236334 08-7662778
89 直接聘僱聯絡簿
單位
地址
電話 03-9575448
宜蘭縣服務站
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 3 段 160 巷 16 號 4 樓
花蓮縣服務站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 371 號 5 樓
臺東縣服務站
臺東縣臺東市長沙街 59 號
澎湖縣服務站
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 177 號 1 樓
金門縣服務站
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 1 段 5 號 2 樓
連江縣服務站
連江縣(馬祖)南竿鄉福沃村 135 號 0836-23741 2樓 0836-23738
03-9578455 03-8329700 03-8330007 089-361631 06-9267150 06-9264545 082-323701 082-323695
傳真 03-9574949 03-8339100 089-347103 06-9269469 082-323641 0836-23740
七、 衛生局各分局 單位
地址
電話 02-27208889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 192 之 1 號
02-22577155
基隆市政府衛生局
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 266 號
02-24230181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 287 號
03-9322634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5 號
03-3340935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 1 號
03-5518160
新竹市政府衛生局
新竹市中央路 241 號 10-12 棲
03-5355191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苗栗縣後龍鎮大庄里光華路 373 號
037-558080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 136 號
04-25265394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 6 號
049-2222473
彰化縣政府衛生局
彰化縣彰化市成功里中山路二段 162 號
04-7115141
雲林縣政府衛生局
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 34 號
05-5373488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
嘉義市德明路 1 號
05-2338066
嘉義縣政府衛生局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 3 號
05-3620600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 418 號 (林森辦公室)
06-2679751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 418 號 (林森辦公室)
06-6357716 06-2679751
直接聘僱聯絡簿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市府大樓東南 區)
90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單位
地址
電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2-1 號 (凱旋辦公室)
07-7134000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 272 號
08-7370002
臺東縣政府衛生局
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 336 號
089-331171
花蓮縣政府衛生局
花蓮縣花蓮市新興路 200 號
03-8227141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 115 號
069-272162
金門縣政府衛生局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 1-12 號
082-330697
連江縣衛生局
連江縣馬祖南竿鄉復興村 216 號
0836-22095
八、 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機構 單位
地址
電話
傳真
馬尼拉經濟文化 辦事處勞工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 2 段 33 號 3 樓之 1
02-25079803
02-25079805
馬尼拉經濟文化 辦事處
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 176 號 11 樓
02-25081719
02-25084045
馬尼拉經濟文化 辦事處臺中分處 勞工組
臺中市民權路 239 號 4 樓 2A 室
04-23029089
04-23029091
馬尼拉經濟文化 辦事處臺中分處
臺中市民權路 239 號 4 樓 2A 室
馬尼拉經濟文化 辦事處高雄分處 勞工組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80 號 9 樓 之2
馬尼拉經濟文化 辦事處高雄分處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80 號 9 樓
泰國貿易經濟 辦事處勞工處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151 號 10 樓
02-27011413
02-27011433
泰國貿易經濟 辦事處勞工處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80 號 14 樓 之4
07-3958745
07-3925914
泰國貿易經濟 辦事處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68 號 12 樓
02-25811979
02-25818707
04-23029080 04-23029081 07-3982475 07-3987078 07-3985935 07-3985936
04-22295900
07-3980541
07-3985929
91 直接聘僱聯絡簿
單位
地址
電話
傳真
駐臺北印尼經濟 貿易代表處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550 號 2 樓
02-87526170
02-87523117
駐臺北越南經濟 文化辦事處勞工 管理組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01 號 2 樓
02-25043477
02-25060587
駐臺北越南經濟 文化辦事處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65 號 3 樓
02-25166626
02-25166625
九、 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站 單位
地址
電話
傳真
03-3989002(代表號) 03-3983974(越) 桃園國際航空站
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 15 號
03-3983975(泰)
03-3931469
03-3983976(英) 03-3983977(印) 高雄國際航空站
高雄市中山四路 2 號
07-8036804 07-8036419
07-8039177
單位
地址
電話
臺北國稅局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1 段 2 號
02-23113711 分機 1116、1118
北區國稅局
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 156 號
02-3396789
中區國稅局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68 號
04-23051111 分機 2243
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北區富北街 7 號 6-17 號
06-2223111 分機 1203
高雄國稅局
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 148 號
07-7256600 分機 7021~7023
直接聘僱聯絡簿
十、 各地國稅局
92 雇 主 直 接 聘僱外籍勞工申辦須知
十一、 中央健康保險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免費服務電話:0800-030-598 中央健康保險署網址: http://www.nhi.gov.tw 單位
地址
電話
總局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140 號
02-27065866
臺北業務組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 15-1 號 5 樓
02-21912006 或 02-25232388
北區業務組
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 3 段 525 號
03-4339111
中區業務組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 66 號
04-22583988
南區業務組
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 96 號
06-2245678
高屏業務組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 157 號
07-3233123
東區業務組
花蓮市軒轅路 36 號
038-332111
十二、 各縣市勞保局 單位
地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總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 號 基隆辦事處 新北市辦事處
基隆市中正區正義路 40 號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 (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南棟 1 樓)
電話 02-23961266 02-24267796 02-89952100
桃園辦事處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26 號
03-3350003
新竹市辦事處
新竹市東區南大路 42 號
03-5223436
新竹縣辦事處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九路 36 之 1 號
03-5514775
苗栗辦事處
苗栗縣苗栗市中山路 131 號
037-266190
臺中市辦事處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 131 號
04-22216711
臺中市第二辦事處
臺中市豐原區成功 616 號
04-25203707
南投辦事處
南投縣南投市芳美路 391 號
049-2222954
彰化辦事處
彰化市公園路 1 段 239 號
04-7256881
雲林辦事處
雲林縣斗六市興華街 7 號
05-5321787
嘉義辦事處
嘉義市德明路 1 號
05-2338066
臺南市辦事處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 3 號
05-3620600
臺南市第二辦事處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東 31 號
06-6353443
93 直接聘僱聯絡簿
單位
地址
電話
高雄市辦事處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 304 號
07-7275115
高雄市第二辦事處
高雄市鳳山區 興街 6 號
07-7462500
屏東辦事處
屏東市廣東路 552 之 1 號
08-7377027
宜蘭辦事處
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 3 段 6 號
03-9322331
花蓮辦事處
花蓮縣花蓮市富吉路 43 號
03-8572256
臺東辦事處
臺東縣臺東市更生路 292 號
089-318416
澎湖辦事處
澎湖縣馬公市三民路 36 號
06-9272505
金門辦事處
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 69 號
082-325017
馬祖辦事處
連江縣(馬祖)南竿鄉介壽村 47-4 號
0836-22467
直接聘僱聯絡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