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科主管David Graham 編寫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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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我們衷心感謝港交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科主管 戴林瀚(David Graham)為我們編寫前言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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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僅供資訊性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或稅務 意見,亦不構成任何要約或招攬以購買或出售任何金 融工具。投資者在買賣被列入滬港通合資格股票的範 圍內的證券時,務請小心謹慎為要。香港交易及結算 所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對任何人士或機構使用或依 賴本資料而引致或產生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承擔任何 責任。


主要章節 前言

前言 戴林瀚先生(David Graham) 監管事務總監及上市科主管

香港擁有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美譽,其中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HKEx)全資擁 有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SEHK)更成為其中一個受國際發行人及投資者認同的集資 地。聯交所的優良、全面競爭力從各項國際排名報告中可見一斑。就市場規模而言,聯交所上市公司 的總市值位居亞洲第二大、全球第六大,截至2014年11月底的總市值超過3.3萬億美元。就集資活動 而言(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和第二次發行),香港是亞洲最活躍的市場,在截至2014年11月止的一年內 集資規模超過940億美元。

聯交所: 截至2014年11月30日止

全球排名

亞洲排名

數據 總市值

3.3萬億美元

6

2

成交金額

1.4萬億美元

9

4

集資總額

940億美元

2

1

首次公開招股集資總額

182億美元

4

1

新上市公司數量

105

5

2

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包括了眾多行業。以行業市值計算,金融業持續為龍頭行業,反映了金融行業在 香港的傳統市場主導地位。緊隨的為地產和消費品行業。在截至2014年11月30日為止的2014年新上 市公司中,32% 屬消費品行業、16%屬地產行業、13%為消費者服務行業,11% 為資訊科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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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截至2014年11月30日止,主板及創業板上市公司市值(以行業劃分)為: 公用事業 6%

電訊 10%

能源 5%

消費品 11%

消費者服務 9% 綜合企業 4% 地產 14% 原材料 2%

資訊科技 7%

金融 28%

工業 4%

中國內地企業對聯交所的發展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截至2014年11月止,H股、紅籌股及內地民營 企業佔聯交所全數上市公司市值的59%,並佔其股票成交金額的74%。香港亦吸引了與亞洲有連繫的 海外公司來上市,使它們可接觸到來自中國和其他亞洲國家的投資者及其投資資金。「滬港股票市場 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簡稱滬港通)的推出,進一步促進並加強了香港和內地資本市場之間的聯繫, 方便了內地投資者參與投資。 公司選擇香港作為上市平台,原因有多方面,當中包括:穩健的企業管治規則和慣例,可靠、高透明 度和公平的監管和法律制度,以及資本自由流動,並無限制。

申請於聯交所上市 聯交所上市規則列出了新上市申請人須符合的詳細上市資格要求。當中包括要符合最低營業記錄期、 盈利,收益和市值要求,管理層和擁有及控制權的連續性,股權分佈要求,以及財務、管理和營運的 獨立性。聯交所同時亦會評估申請人的擬擔任董事的品格、經驗、誠信和能力,以確保他們勝任上市 公司的董事。創業板新申請人的基本上市要求與主板要求不同,以反映創業板作為主板上市跳板的作 用。整個上市過程,從提交上市申請到正式上市進行股票交易,通常需要2到5個月的時間。要支付給 聯交所的首次上市費和上市年費也列於上市規則內,是按照公司將會在聯交所上市或已上市的股本證 券的貨幣價值和面值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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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香港上市流程的特點 雙重存檔制度 香港的法定證券監管機構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SFC)。根據證監會和聯交所於 2003年1月28日簽訂的諒解備忘錄,聯交所負責所有上市相關事項的日常管理,而證監會則負責監督 和監察聯交所與上市有關的職能和職責。因此,根據上市規則,上市文件要同時提交給聯交所及證監 會。聯交所仍然維持為上市公司的前線監管機構和主要聯絡點。根據該安排,證監會可以行使法定權 力調查向該會作出法定申報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人士。在適用情況下, 證監會或會起訴違例者。

上市委員會 聯交所上市部門負責審核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以確保有關申請符合上市規則的要求,上市申請的審 批權則已由聯交所董事會下放給上市委員會及/或其代表。 上市委員會包括至少27名獨立成員及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屬當然成員)。他們來自不同的組別,包 括至少8名上市提名委員會認為能代表投資者利益的人士,以及19名上市提名委員會認為能平衡上市 發行人及市場參與者代表的人士 ,包括律師、會計師、企業融資顧問、交易所參與者或交易所參與者 行政人員。上市委員會在香港上市制度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其對資本市場上的公司、行業和不斷變化 的市場實施方法發揮集思廣益的專業知識和見解。

上市適合性 除符合上市規則內的各項上市資格要求,上市申請人還必須獲聯交所上市部門、上市委員會及證監會 認可為適合上市。適合性是指企業及/或行業的性質、商業可持續性、對母公司的依賴度及董事的適合 性等各事項。 舉例,上市申請人營業紀錄期後任何財務表現下滑也可能是其商業或業務可行性徹底倒退的強烈訊號 (即使其於營業記錄期內已滿足了有關的財務要求)。這可能會牽涉到其業務是否可以持續及是否適 合上市等問題的核心。1

維持香港作為優質國際上市平台地位的措施 儘管香港市場享有眾多優勢,並在過去十年取得眾多佳績,聯交所仍在不斷監察國際發展和定期檢討 其政策、規則和實施方法,以確保在各方面都符合最新的規定,並能反映國際最佳常規。在過去的兩 年,聯交所已採取以下措施,以維持香港作為優質國際上市平台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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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2月,聯交所上市部門發出指引信 HKEx-GL68-13 ,列出聯交所在評估申請人及其業務是否適合上市時所考慮的各種因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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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不同投票架構權概念文件 在2014年8月,聯交所推出一份有關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概念文件。概念文件的目的是要就以下概念諮 詢市場意見:現時已在或有意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應否獲准採用給予若干人士與其持股量不成比例的 投票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管治架構(不同投票權架構)。概念文件旨在促進對有關議題進行條理清晰 的討論,並擬作以中肯並純以事實及分析為依據的方式呈列相關事宜及考慮事項。 概念文件所考慮的問題包括:公平及平等對待股東是上市規則的一般原則,香港公司法和上市規則下 的現行情況當前定位,香港作為主要上市平台的競爭力,對14個海外司法管區所做的詳細對照比較, 當中包括使用其他不同投票權架構做法的地區,對雙類別股權架構所產生影響的學術文獻的深入檢 視,以及其他考慮因素,例如將不同投票權架構限於新上市申請人或來自特定行業的公司。 需要強調的是,聯交所並無預設立場支持或反對不同投票權架構。概念文件的目的是透過諮詢程式向 市場廣泛層面的人士徵詢意見及建議,使聯交所可就是否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作出平衡各方意見的決 定,以符合市場整體最佳利益。

保薦人新監管制度 保薦人的作用是獨特的-他們是準上市申請人有關上市規則方面的首席顧問,並引導上市申請人完成 上市申請流程。他們還負責對上市申請人進行徹底的盡職審查,以確保上市文件包含投資者所需要的 所有訊息,讓投資者對上市申請人的商業活動、資產和負債、財務狀況、管理層和前景,以及其盈利 和虧損做出全面知情的評估。在這方面,市場十分依賴保薦人為市場品質進行重點把關。 在證監會對保薦人的監管經過公眾諮詢後,聯交所在上市規則內做出了兩項重大變動。保薦人新監管 制度於2013年10月1日開始生效。首先,通過修改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保薦人的職責被 加強了。新規定要求,上市申請須於任命保薦人至少在兩個月之後提交,給予保薦人法定最低時限以 進行盡職審查。其次,上市文件的初稿(即申請版本),在提交時其內容必須大致完備。如果申請版 本並非大致完備,聯交所將發回退還有關申請,而上市申請人及保薦人的名稱將在聯交所網站上登載 公佈。其後的8星期內,上市申請人不得重新提交上市申請。 保薦人新監管制度旨在鼓勵上市申請人與保薦人合力提交高質素的申請版本,從而縮短審批時間及減 少監管機構給予監管意見的數目。聯交所對實現這一目標取得了良好的進展,並沒遇到重大問題。自 從保薦人新監管制度實施12個月以來,聯交所審批上市申請的平均時間較之前12個月縮短了45%。對 每項申請所發出的監管意見的平均數量也較上年同期下降了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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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有關海外公司來港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 為了維持高水平的監管、規則執行和企業管治標準,上市規則要求海外來港上市申請人要證明其公司 註冊地的股東保障水平至少相當於香港相關水平。為了確保海外公司瞭解適用於他們的上市規則要 求,證監會和聯交所於2007年3月發表了聯合政策聲明(JPS),為海外來港上市申請人及其顧問就有 關的主要股東保障水平訂定一個路線圖,而該聯合政策聲明隨後被 2013年9月所頒佈的新聯合政策聲 明 (修訂後的JPS) 取而代之。 修訂後的JPS的目標是要促進上市過程中的透明度,並為海外企業尋求在香港首次或第二次上市發行提 供確定的監管要求。 截至2014年11月止,除了中國、開曼群島和百慕大成為獲認可的海外司法管區外,聯交所共批核了 21個司法管區作為可接納的海外上市申請人公司註冊地。針對各司法管區分別發行了《個別地區指 南》,對在該些司法管區註冊成立的海外發行人作出指引。

對企業管治守則的檢討 在2011年進行公眾諮詢後,聯交所對企業管治守則做出了大幅度修改。修改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上 市公司及董事達致更好的問責制。在2014年6月,聯交所刊發諮詢文件,就企業管治守則內有關風險 管理和內部監控方面提出進一步的更新修訂。該些修改建議旨在: ȕ 強調內部監控為風險管理的重要元素; ȕ 清晰界定董事會、董事委員會及管理層在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的角色與職責,以提高他們的問責; ȕ 提升發行人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披露責任,即相關的政策、程式以及每年成效檢討的詳情, 以提高發行人在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方面的透明度;及 ȕ 提升發行人內部審核的責任,以加強對發行人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監察。

諮詢期於2004年8月底結束,聯交所將在適當的時候向市場公佈諮詢結果。

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章節 上市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所訂立的關連交易受上市規則規管,以確保上市發行人在進行有關交易時要 考慮股東的整體利益。其主要要求是(除某些例外情況外),上市發行人應向市場披露關連交易並獲 獨立股東批准。此外,發行人應向股東發出通函,並載有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對有關交易的意見 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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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聯交所在2013年進行公眾諮詢後,改寫上市規則內有關關連交易的章節,有關章節於2014年7月1日 生效。修訂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要簡化和改進有關章節的清晰度,例如使用簡化用字和使用更多結構圖 和圖表以解釋有關規定。修訂的另一個目的是緩解對上市發行人的合規性要求,但同時又能維持同等 投資者保障水平。

礦業公司的上市規則章節 為確保上市規則體現最新的市場最佳常規,並為投資者提供重要、相關和可靠的資料,有關礦業公司 的新上市規則於2010年6月的生效,要求(除其他事項外),所有礦業公司及上市發行人,對礦業或 石油儲量和資源所做的陳述,須於其年度報告中每年更新一次有關陳述。在2012年11月,上市委員會 審議了一份關於新的上市規則運作的檢討報告,並考慮是否有需要改善有關規則。有關檢討並沒有發 現任何重大問題,並顯示上市申請人就有關礦產和石油資產的報告和資訊披露的質量普遍獲得提升。

結語 我們一直致力履行公職,以維持一個有秩序及公平的市場,審慎管理風險,保障公眾人士的利益,特 別是投資大眾的利益。聯交所承諾為不同種類、不同規模的上市公司,提供一個具透明度及妥善監管 的市場。此外,投資者深信他們所投資的市場確切符合國際標準,可分享在聯交所上市的本地及海外 公司的增長。

CONTACT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港景街一號國際金融中心一期1 2 樓 電話:(852) 2522 1122 傳真:(852) 2295 3106 網站: www.hkex.com.hk

戴林瀚先生(David Graham) 監管事務總監及上市科主管 電郵: cro@hkex.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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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謝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2015指南得以順利完成完成,確是令人興奮 。我們謹衷心感謝各界人士及機構在本手冊 籌備期間鼎力協助。 首先,衷心感謝戴林瀚先生為本手冊撰寫前言,前言中提供上市規則修訂後的重要原則,有助準上市公司在香港 進行首次公開招股。 編製此手冊的過程,無疑是別具挑戰,本手冊內容廣泛而深入,結集了24位作者和編委的努力。過程中我們亦 建立了友好的合作關係。我們謹此特別鳴謝各撰文者,他們以專家角度探討問題,並於過程中充分彰顯他們的專 業知識和豐富經驗。 我們亦謹此衷心鳴謝亞洲區及中港兩地各本地和各位專業協會的慷慨協助並分發本手冊,他們是: 1.

國際合規協會(ICA)

2.

環太平洋律師協會(IPBA);

3.

企業財資國際協會(IACCT);

4.

中華(海外)企業信譽協會;

5.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CAPCO);

6.

中關村上市公司協會;

7.

深圳證券交易所;

8.

深圳市企業家協會;

9.

香港中國企業協會;

10. 香港董事學會(HKIOD); 11. 香港特許秘書公會(HKICS); 12. 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 13. 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ACCA); 14. 香港公司法律顧問協會(HKCCA); 15. 香港公關顧問公司協會(CPRFHK); 16. 香港投資者關係協會(HKIRA) 此手冊得以順利完成,全賴各界鼎力支持及慷慨支持,我們謹此衷心感謝各贊助商和廣告客戶的參與。 譚愛嫦(Claris Tam) 項目經理


目錄 前言 ................................................................................................................................... 4 致謝 ............................................................................................................................. 10

籌備上市部分 第一章:上市及預備上市 .............................................................................................. 15 委聘專家團隊 申報會計師的角色..................................................................................................... 22 獨立行業研究公司的角色 ........................................................................................ 30 估值的必要性 ............................................................................................................. 35 上市前規劃–考慮利用家族信託 ............................................................................ 45 在首次公開招股前準備階段的策略性投資者和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 .............. 49

辨理申請部分 第二章:香港首次公開發行過程概覽 ......................................................................... 55 委聘專家團隊 為何需要選用財經印刷商? .................................................................................... 67 虛擬數據室(VDR)如何支持首次公開招股(IPO)的過程 .................................. 70 什麼是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 為何這對香港上市公司極為重要? ........ 75 股權激勵的目的 ......................................................................................................... 80 如何選擇你的盡職調查服務商 ................................................................................ 85 如何選擇合適的保薦人和承銷商 ............................................................................ 89

市場推介、定價及穩定後市部分 第三章:市場推介、定價和穩定後市 ......................................................................... 95 委聘專家團隊 首次公開招股認購服務(收款銀行服務)助您順利完成招股 .......................... 104


目錄 具體上市事項 第四章:具體上市問題 .................................................................................................. 109 第五章: 具體上市方法 .................................................................................................... 128 第六章: 選擇離岸上市主體的關鍵考慮因素 ............................................................... 136

稅務考慮事項 第七章:首次公開招股的稅務考慮.............................................................................. 147 委聘專家團隊 如何選擇您的稅務顧問 ............................................................................................ 155

管理 IPO 營銷及投資者關係 第八章:掌握市場定位,為成功上市鋪路 ................................................................. 159 委聘專家團隊 網上投資者關係 之 與金融界有效和高效溝通 .................................................... 166

上市後事項 第九章: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 ﹣最新《企業管治守則》管治守則 ...................... 175 委聘專家團隊 公司秘書的角色 ......................................................................................................... 185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 讓機構實踐對可持續發展的承諾 .......................... 189 第十章:上市公司須遵守之規則 .................................................................................. 197 委聘專家團隊 聘用合規顧問 ............................................................................................................. 209 第十一章:上市後的企業財務策略.............................................................................. 212

作者介簡 ........................................................................................................................... 220


籌備上市部分


前景豐盛 審計及認證 ̐ 商業服務 ̐ 風險諮詢 專項諮詢 ̐ 稅務 香港立信德豪協助客戶於不同地區籌組上市,經驗豐富,竭誠為客戶於 香港、新加坡、英國及加拿大等地掛牌上市及進行相關商業活動。

www.bdo.com.hk BDO Limited, a Hong Kong limited company, is a member of BDO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UK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and forms part of the international BDO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BDO is the brand name for the BDO network and for each of the BDO Member Firms.


主要章節

第一章

上市及預備上市

1. 上市好處 1.1 首次公開上市期間籌集資金 企業在首次公開上市期間籌集資金,有助於擴展現有業務並在稍後階段併購和發展新業務。 推動公司上市有很多原因,除了可以維持企業形象和聲譽、獲得公眾認可外,最能夠直接的衡量的好 處就是能為籌集資金。上市所籌集的資金是企業的長期資金,能夠強化資本結構,促進企業持續增 長。強大的資本結構對企業十分重要,特別是資本密集式企業,他們或需要長期資金促成企業快速發 展。 上市後,企業將有更多途徑籌集資金,支持企業策略發展和擴展業務,如:配售新股、安排供股。要 籌資收購新業務,上市公司經常會發行新股或其他財務工具,給予賣方作代價。

1.2 增強企業管治-改善財務報告程序和內部管理 預備上市期間,企業致力提供準確的財務訊息,以最高效率通過監管局審批。部份私營企業的財務報 告程序僅符合法例規定。再者,不少私營企業並不太重視財務報告的內部管理。要在緊逼的時間內為 上市提供準確的財務訊息,企業需要提高財務報告程序和內部管理的品質與效率。隨着業務擴展,企 業財務訊息亦需要更為精確。因此,改善財務報告程序和內部管理,無疑可提供準確而且最新的財務 資訊,有助企業作出商業決定。

1.3 更靈活的員工薪酬福利 留得住頂尖人才,就是企業的成功之道,同時亦要鼓勵他們為公司盡心效力、積極工作。上市前期和 上市後,企業可推行股份期權計劃,令員工的薪酬福利更具靈活性。股份期權計劃獲上市公司廣泛採 用,對董事和員工的工作表示認同,與他們一同分享公司的成就。透過訂立服務年期、業績目標等行 權條件,使股份期權計劃能夠推動員工,令他們對公司更忠誠,並盡心兌現服務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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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2. 另一方面 2.1 財務透明度-激發市場競爭,引起持份者之關注 私營企業視財務資訊為高度機密,不願與公眾分享有關資訊,特別不希望向競爭者公開。而上市後, 企業必須提高透明度。根據《上市規則》,所有上市公司(包括:主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須要在香 港交易所(簡稱:港交所)網頁公佈其財務狀況。在現有規則下,申請上市企業的財務透明度亦會提 升。自2014年4月1日起,所有企業申請上市後,其招股書的「申請版本」將會列載於港交所網頁上。 因此,企業過往的財務資訊可供公眾查閱。增加了財務透明度,上市企業更能獲得企業投資者和公眾 投資者認可。然而,這政策導致無可避免要上市公司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

2.2 公佈財務狀況-預備財務報告的時間緊拙 私營企業的財務報告預備時間相對靈活,其財務報表每年由管理層編製,以供獨立審核。根據當地法 例,部份非香港註冊企業可豁免審核要求。但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公佈其財務狀 況。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需在中期財政期間結束兩個月內發佈中期業績,及在其財政年度結束三個月 內發表年度業績。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需在每季及中期結束45天內發佈季度及中期業績,並在其財 政年度結束三個月內發表年度業績。要配緊湊的報告時間表,上市公司需要有效率的財務報告系統。

2.3 更多規定和信息披露要求 企業上市後,仍要面對不少難題,亦要遵守更多上市規定。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嚴格遵守《上市規 則》,並需要即時披露可能影響股價的敏感資訊。與關聯人士進行各式各樣的交易,在私營企業實屬 常見。《上市規則》列有不少條款,防範上市公司董事、高級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該等人士與關聯人 士交易時,利用其身份套取利益。上市公司的所有關聯交易都必須完全遵守《上市規則》的條款,並 且在有需要時獲得獨立股東同意。 除此之外,所有按《上市規則》定義為須公佈的交易(詳見主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創業版上市規則 第十九章),上市公司按交易規模和性質,遵守有關規定通報和公佈有關交易,並獲股東允許。如該 等須公佈交易需要獲得股東批准,上市公司須向股東發送通函,其內容需通過港交所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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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3. 集團重組 3.1 適合上市的集團架構 集團重組是準備上市企業的慣常做法。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要簡化集團,以執行上市集團的核心業 務。 上市前,私營企業持有人可以利用個別公司經營業務。但在法律上,這些公司屬獨立經營,並無關 連。(換言之,這些個別公司由個人或團體管理。)為了上市,這些個別公司會重整為一法人團體。 在這些情況下,集團重組是無可避免的,否則企業或不合乎上市規定。例如:這些公司沒有充足利潤 或營業紀錄。預準申請上市時,新申請者便會重新界定其上市企業的主要業務。因此,業務、已識別 資產和負債都在集團間轉移。 香港會計師公會《核數指引》3.340號的附錄三,闡釋不同集團重組後的調整,而這些調整或用作財務 報告。

3.2 企業所有權(同一控制下的合併) 和經營的延續性 上市申請者委任的管理層、保薦人、法律顧問、申報會計師需通力合作,確保已考慮妥當各方面的問 題,才可重整集團架構。例如:必須符合《上市規則》列明的企業所有權和經常規定,並確保公司重 組方式屬合法。委任恰當的會計師幫助集團重組可能是複雜的會計問題。決定了上市後的核心業務 後,才聘用申報會計師是明智的決定。根據《上市規則》,主版上市申請者必須繳交業務紀錄,顯示 持續經營三個財政年度(創業版:兩個財政年度)的交易紀錄;及顯示最新已審計的財政年度內的企 業所有權延續性和控制權。 以下例子,將展示不同的會計處理手法如何影響財務訊息:集團重組後,於同一控制下將業務合併、 同一控制後,合併的業務將屬同一集團。 其綜合公司財務結果、資產和負債,將會被視作集團架構一 直如此。另一方面,如無法證明同一控制,但集團重組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三號「業務合併」 所定義的業務合併,合法成立集團,建立了「母企業/附屬企業」關係,公司的財務結果、資產和負 債可合併。而在上市申請前不久才形成集團架構,合法地加入上市公司的公司,其財務狀況只會顯示 在上市申請前短期的交易紀錄中。

3.3 同業競爭 決定適合上市的集團結構時,除了考慮上市的業務外,上市申請者應考慮其他業務的競爭力,判斷所 選業務是否適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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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申請者的控股股東持有其他業務,而該業務與將上市業務競爭或可能競爭 時,上市公司董事有責任避免實際和潛在的利益衝突。董事或控股股東可持有與上市公司競爭的業 務,但必須在上市時,和上市後持續全面完整地披露有關訊息。

4. 財務訊息 4.1 決定業績紀錄期 在港交所申請主板上市的新申請者,必須公開有關企業發出招股書前三個財政年度的財務訊息。根據 《創業板上市規則》11.10條款,申請創業板上市的申請者,必須公開有關企業發出招股書前兩個財政 年度的財務訊息。 在若干情況下,港交所或考慮接受較短的業績紀錄期。在任何情況下,申報會計師公開有關的財務訊 息時,該業績紀期都不得早於發招股書日期前六個月結束。因此,有些申請者把中期報告納入為其公 開的財務訊息,而此中期報告為「匯報期末段」的財務訊息。申報會計師有責任就「匯報期末段」財 務訊息給予真實而中肯的意見,並審閱有關財務訊息。 在某些情況下,港交所會接受公司在遞交上市申請時,只涵蓋較短記錄期的財務信息。(注:只允許 在早期提交申請版本的申請者涵蓋較短記錄期的財務信息,但如招股書的最終版本仍要提供完整的財 務紀錄。)例如:申請主板上市的新申請者,可在其申請版本覆蓋兩年零九個月的財務訊息。根據 《香港審閱委聘準則》第2410號「由實體獨立核數師審閱中期財務資料」,九個月「匯報期末段」財 務訊息,包括比較財務訊息,均需要由申報會計師審核。 港交所接受過早上市申請時,需由保薦人證 實有關申請者將符合《主板上市規則》8.05項/《創業板上市規則》11.12A項,和其他財務準則。 上市申請者必須在業績紀錄期完結後,盡快遞交提早上市申請,和函蓋完整業績紀錄期的財務訊息。 申報會計師須審核最新財務訊息,以支持其就歷史財務資料提供的意見,提交完整業績紀錄。

4.2 合適的會計準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司創業板證券 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有相似條款規定會計計師報告內財務訊息的規格和內容。編製有關 財務訊息時,可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準備。而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 (簡稱「CASBE」)編製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發行人,則可沿用CASBE制定有關財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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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簡言之,《上市規則》最基本規定為: ȕ 公開有關紀錄期的財務狀況表; ȕ 按紀錄期,發表綜合收益報告、現金流量報告、股東權益變動報告; ȕ 按《主板上市規則》4.04項、4.05項和附錄16,或《創業板上市規則》7.03項、7.04項,遵守財務 訊息規定。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須實踐最佳作業流程,遵守香港 《公司條例》和財務報告機制。 港交所有權要求新上市申請者提供更多資訊,或按需求變更披露訊息要求。 上市申請者的董事,有責任確保所有財務訊息符合以上要求;而申報會計師,則有責任確保資訊來源 可靠,以審核有關訊息。

4.3 轉換現行會計準則以符合合適會計準則時遇到的實際問題 就許多上市申請者而言,如於中國成立之企業,而其會計標準非就HKFRS或IFRS而定。因此,轉換其 財務報告機制或會是企業上市的障礙。下列為上市申請者編製財務報告時常遇見的問題:

– 公允價值評估 按HKFRS/IFRS的規定,金融工具(包括資產與負債)、投資物業、以股份為基礎之付款等會計 項目,需經公允價值評估。上市申請前財務報告並非就HKFRS或IFRS而制定的公司,在有關會計 項目經公允價值評估時,其財務結果和狀況均受相當大的影響。預備上市期間集團重組過程中, 進行HKFRS 3內列明的業務合併時,收購方亦需在收併日估量取得資產和債務的公允價值。

關連交易 根據香港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24,如企業在紀錄期間進行關連交易,便需要披露與關連方的 關係、交易內容和業務剩餘金額。中國企業,控股股東一般都持有申請上市集團以外的業務。有 關股東需得悉,在紀錄期(主板上市:三年;創業板上市:兩年)內,由上市業務的股東持有與 其持有的上市集團以外的業務進行交易,已納入HKFRS/IFRS 24之範圍。 關連方包括但不限於持有者的直系家屬。根據HKFRS/IFRS 24,上市公司的股東與其直系親屬持 有的業務進行,屬關連交易。因此,預計中國企業的關連交易量高於其他企業的平均值。有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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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地識別關連方,可減低關連交易量。至確立上市集團的業務為止,上市公司與關連方的關係和交 易,或會有變動。

確認金融工具(包括應收款項)和其他資產減值 一般而言,資產減值指該資產的經濟效益低於其賬面值。企業應按每個業績紀錄期的實況,評估 資產減值和預估其減值量。按其當地財務報告準則,上市申請者可能不需報告資產減值虧損。惟 採用HKFRS/IFRS時,上市申者須審慎評估,不應按事後所見評估。有時,現行賬簿紀錄並無所 需資訊,以供評估資產減值。因此,建議上市申請者提早進行評估,並諮詢申報會計師。

– 額外披露財務訊息 香港內外註冊的私營企業,上市前披露財務訊息要求相對寬容。上市申請者或上市公司,均需遵 守《上市規則》和HKFRS/IFRS的額外訊息披露規定,如:每股基本和攤薄收益、分部報告、董 事酬金(按名排列)、五名最高薪酬人士及管理人員、 按賬齡分析應收和應付款項。

申報會計師須審核上市申請者的會計政策,確保恰當和持續地應用有關政策,並提供一致和可比的財 務訊息。因此,由於有關財務報告內是按財務訊息而編製,所以申報會計師或需調整報告內的數據: ȕ 可行的情況下,財務資訊按最新年度報告內的會計準則編製; ȕ 在業績紀錄期間,企業進行架構重組(如:合併或轉讓子公司或業務,或集團重組),或需調整報 告,以減低業務改變導致財務資訊失真的影響;及 ȕ 提供財務資訊,以適用於各項比較。例如:更正業績紀錄期間財務報告中的嚴重會計差誤。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4.15項,和《創業板上市規則》7.19項,如若有任何帳目調整,申報會計師必 須發書面說明,即帳目調整表,以供公眾查閱。帳目調整表內,需列明各項調整、申述調整的理由, 以及提供詳盡資料,讓會計師報告內的數字與經審計帳目內的相應數字互相協調。申報會計師編制會 計師報告時,需在報告申明已作的所有必要調整,或申明毋須作調整。 此外,如若上市申請者及/或其子公司財務報告的審計意見獲通過,並且申報會計師時認為毋須在會 計師報告中重述有關意見時,該申報會計師須在報告內列明如何解決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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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4.4 分配上市開支 上市期間會產生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薦人費用、委任公司和保薦人的法律團隊的費用、申報 會計師費用、內部管理諮詢費用、稅務及行業專家的費用、評估師費用、印刷費、股份登記費、上市 費、包銷費用。 如何說明有關費用是常見和複雜的問題。管理層須專業地判斷有關上市開支屬支出或 權益。有關如何說明上市開支的指引,可查閱香港會計師公會於2014年6月出版的A+雜誌,文章標題 為「上市產生的交易費用之會計處理」(英文標題為:「Accounting for transaction costs incurred in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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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申報會計師的角色

上市規則要求 港交所要求新上市申請人在招股章程中提供會計師報告。除了其他事宜外,必須在會計師報告中,提 供上市申請人過往營業期間的財務資料。上市申請人在招股章程中包括備考的財務資料及/或盈利預 測,他們必須找一名獨立會計師(通常是申報會計師)匯報資料,而他們的報告必須包括在招股章程 中。 一般而言,上市申請人須聘用申報會計師同時審查並匯報其他應包括在章程的事項,如該上市集團的 債項。

資格 申報會計師應符合專業會計師條例下公司委任核數師所要求的資格,並遵照香港公司條例對核數師的 要求和根據港交所發出的獨立於上市申請人及其關連公司的要求。 香港公司條例第三附表在由專業會計師發出的不同報告中使用 “核數師”和“會計師”的專門用語。 曾有人對這些混淆。核數指引第 3.340號第 3段詮釋主板上市規則第 4章和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7章所指 的“申報會計師”報告通常由該申請人的法定核數師編製。 儘管港交所對專業會計師擔任申報會計師沒有審核程序或要求,但港交所對申報會計師的能力和質素 有嚴格質素管理,以保障當公眾參考申報會計師申報的資訊作投資決定時的利益。港交所對是否擁有 會計師有首次公開上市經驗會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除規例外,因為申報會計師能協助申請人在整個申請過程中解決實際上的問題,他們可說是使首次申 請首次公開上市成功的主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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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參與準備招股章程 公眾人士可能認為申報會計師參與新上市申請人的上市團隊是因規例要求。事實上,申報會計師能對 首次公開上市有顯著的貢獻。計劃首次公開上市之前,公司需要一個獨立的會計師建議有關財務匯報 的事宜。例如,設計團隊架構時有申報會計師參與可避免意外。例如大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傾 向不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或中國企業會計準則 (“CASBE” )保存紀錄。如果企業沒有申報會計師協助它們,由當地的會計準則轉向這些準則可能 對這些企業太嚴苛。申報會計師如有充分首次公開上市成功的經驗,可幫助上市申請人訂出一個可行 的時間表和規例要求就他們專業方面提供寳貴意見。 新申請上市的過程中,申報會計師的主要職責是在招股章程中報告公司過往或預測的財務或非財務資 訊。其中有些報告會列於招股章程內,然而有些報告則沒有載列。 下表總結了上市規則要求申報會計師需要參與的各種各樣資料/披露,以符合上市程序

申請上市 (經提交申請

批量印刷招股章程前

發行招股章程時

上市表格)

1. 以下項目的會計師報告 的擬稿: • 營業記錄期內的財務 資料

3. 申報會計師對上市申請 人營運資本充足聲明的 確認函 (註2)

5. 簽署的項目1(註1) 6. 申報會計師同意書 (註2)

• 備考財務資料 • 盈利預測,如上市申請 人欲將其列入招股章程 (註1)

4. 列於終稿的項目1 (註1)

2. 申報會計師確認函 (註2) 註1:包括在招股章程函 註2:不包括在招股章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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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


委聘專家團隊

港交所要求草擬招股章程內的資料必須完整,並連同上市申請表(申請證明)一同提交,一些只能在 較後時間擬備及納入的資料除外。 應交付的文件 –紀錄有關營業期內財務資料和備考財務資料的會計師報告,列明有關營運資金是否充 足的告慰函,債項,盈利預測及其他事宜 – 會計師報告 申報會計師負責對財務資料給予意見,評定每個時期的現金流量及期末的財務狀況是否真實和公平。 會計師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的要求主要受三個來源規管。分別是: ȕ 証券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規管規例 (“主板上市規則”),或証券在香港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規 管規例 (“創業板上市規則”), ȕ 香港公司條例第 32章第三附表-“在招股章程及列載於其內的報告中需釐定的事宜”(第三附 表) ȕ 核數指引第 3.340 號– 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招股章程和申報會計師”(AG 3.340)

任何提供認購或購買公司股票的招股章程應遵從香港公司條例的相關條款。第三附表中詳述了對會計 師報告的個別要求。這些條款適用於所有公司,不論在港成立與否。上市規例亦有提及第三附表中的 大部分要求。第三附表及上市規例對招股章程內的某事宜要求類同,本章就會提及上市規則的要求。 有關決定營業紀錄時期財務資料及適用會計準則的詳請已在前述主章提及。 為確保申請證明文件內的會計師報告財務大致上完成,港交所要求申請證明文件必須連同份附有會計 師簽名的報告幅本一同提交;如會計師報告未有簽署,申報會計師必須為上市申請人提供確認書,表 明除在完成港交所指引信- HKEx-GL58-13所規定之某些未完成之程序外,不會對草擬的會計師報告作 出明顯改動。確認書副本須提交予保薦人、港交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備考財務資料 當上市申請人在招股章程裏提備考財務資料時,無論是否受上市規例所限,資料的發佈及準備工作應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4.29或創業板上市規則7.31進行。上市申請人確保所僱用的核數師或申報會計師根 據上市規則4.29(7)或創業板上市規則7.31(7)匯報備考財務資料。該匯報將會在招股章程內闡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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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所有新上市公司,申請人應在招股章程包含一份聲明,申報支持每類証券的有形資產淨值。這聲 明應包括預備發的行新股,如招股章程所述,並將被視為備考財務資料。 招股章程裏的有形資產淨值的聲明是為了向用家提供有關申請人於港交所上市的股票(以及將發行的 新股,如適用)的資料。如交易在營業紀錄期末(或匯報期末段,如適用)進行,聲名可向用家展示 股票如何影響上市申請人的財務資料。 編制備考財務資料是上市申請人董事的職責。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出版的會計指引第7號 (“AG7”)“將備考財務資料列入投資通告之準備”,根據上市規則提供準備並列報備考財務資料 指引。AG7 亦包括判斷備考財務資料是否屬誤導性的指引。 申報會計師需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發行的香港核證委聘準則(“HKSAE”)第3420號“編制包括在招 股章程內的備考財務資料的匯報的核證聘用”規劃和完成他們的工作,以獲取足夠的証據對以下提供 合理保證: – 該備考財務資料已由上市申請人董事妥當編制; – 這基礎與上市申請人的會計政策一致;及 – 披露的備考財務資料是根據上市規則作出適當的調整 申報會計師的工作主要是將未調整的財務資料與原始文件作比較,檢閱董事所作調整的證明文件,和 向董事查詢有關他們準備備考財務資料過程。 當已提交申請證明,申報會計師亦須在聲明中確認不會在備考財務資料的會計師報告中作出重大調 整。 – 盈利預測 上市規則要求預測利潤和現金流備忘錄與上市申請一同提交。上市規則和第三附表並無要求將盈利預 測列入招股章程,但上市申請人可自願列入。對此,上市申請人應審慎理解上市規則下現金流預測的 意思。如一些招股章程內的資料被視作盈利預測,上市申請人應僱用申報會計師審視和匯報該預測。 在準備上市文件時,“盈利預測”是指任何預測利潤或虧損,並包括任何明顯或不明顯地量化未來利 潤或虧損預期水平的聲明。這些預測可明示或參照以往的任何利潤報表或損失,或任何其他基準或參 考點。它還包括過去財政期間任何尚未經審計或發表的估計利潤或虧損。任何估值,包括資產(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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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土地和建築物除外),或由發行人基於預期現金流或利潤,盈利或現金流而收購企業的業務,也將 被視為盈利預測。 出現在任何上市文件的盈利預測必須清晰明確,並須列明其所依據的主要假設,包括商業假設。準備 盈利預測時,必須與上市申請人一貫的會計政策在某種程度上一致。主板上市規則11.19及創業板上市 規則14.31載有與假設相關的進一步規定。 上市申請人董事需要為盈利預測的假設,盈利預測的編制和發佈負上全權負責。申報會計師將負責審 查和報告預測的會計政策及和計算。他們必須為盈利預測作出報告。雖然申報會計師不需為盈利預測 的假設作出報告,但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核數指引第3.341號 “關於會計師報告的盈利預測” ,如上市申請人的假設對他們來說似乎不現實,或者如果有任何重要的假設被省略,申報會計師應在 其報告中加入適當的評論。 港交所亦要求申報會計師在確認書上表明不會對申請證明內的會計師盈利預測報告中作出重大調整。 – 負債聲明和其他流動性披露聲明 在招股章程中必須包括一份聲明,列出上市集團在最近的可行日期的貸款資金、借款、抵押或收費、 負債和或然負債或擔保(負債報表)的細節,或適當負面的聲明(主板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A部 分附件1第32段)。 上市規則還要求招股書包括一份對在最近的可行日期上市申請人的流動性,財務資源及資本結構 (其它流動性披露)的評論(主板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A部分附件1第32段)。港交所指引信 HKEx38-12規定,負債表及其他流動性信息披露的申請版本的最近的可行日期不可超過申請版本的日 期之前的兩個日曆月。於最終招股書中,負債和其他流動性披露聲明中的信息的最後更新日期不可超 過最終招股書日期前的兩個日曆月。 準備負債和其他流動性披露聲明是上市申請人董事的責任。雖然上市規則並沒要求,申報會計師通常 會為聲明和披露作出報告。注意申報會計師的參與並非審計,因此會計師所採取的程序不一定能透露 所有有關這些披露的重要事項。鑑於列明借款和負債,及其他流動性披露的日期通常並非在會計期 末,無可避免地,申報會計師需要靠上市申請人董事在陳述書中所申報的金額作為聲明完整的陳述。 凡受僱的申報會計師,呈交給上市申請人(和保薦人)董事的報告一般為私人信件,通常在完成招股 書的最終版本時發表。按照保薦人的慣常做法,申報會計師可能會被要求為申請版本內的負債聲明和 其他流動性披露提供附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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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運資金充足聲明 上市規則要求上市申請人在招股書中表明,他們認為上市申請人的營運資金足夠由公佈招股說明書之 日起至少12個月;或,如果他們認為營運資金不足,需提供建議,說明董事(“董事聲明”)認為如 何在必要時補充流動資金。為了滿足這一要求,董事將編制現金流預測,並將基本假設記錄在董事會 的會議紀錄中。 將招股書進行批量印製前,主板上市規則8.21A或創業板上市規則12.23A(1)要求保薦人向港交所提 交書面確認以下事項:他們滿意(i)在上市申請人審慎周詳查詢後,董事關於營運資金是否充足的意 見;及(ii)提供融資的人或機構書面聲明確認有關的融資存在。 港交所要求,保薦人的確認應根據下列幾項元素進行:保薦人自己的盡職調查,上市申請人對董事聲 明的確認,及申報會計師對上市申請人的確認。上市規則並沒有列明有關申報會計師須在他們的確認 中涵蓋的事。為了對保薦人的確認安心,申報會計師將審查董事採取的假設,比較現金流的預測與提 供給上市集團的安排和資源,及檢查預測的精算程度。申報會計師的確認將交予上市申請人,並抄送 予保薦人、港交所及證監會。 – 其他事宜的告慰函 除了負債表,其他流動性披露和營運資金充足聲明的告慰函外,申報會計師也可被保薦人要求協助他 們進行盡職調查或執行程序,就招股章程中的某些信息的完整性,如其他財務資料和過往財務資料的 後續變化,提供協助。這是保薦人的個別委聘,並不受制於上市規則。 保薦人會對以下事項作出確定:需要為哪些資料提供協助,為該資料提供協助的步驟,及需要完成告 慰函的日期。申報會計師如對相關事宜有足夠的知識,他們便會接受委聘。關於財務資料,工作性質 是根據與保薦人的協定履行程序,並根據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行的香港相關服務準則第 4400 號 “就 財務資料執行協定程序的聘用協定” 匯報事實。會計師無須就匯報事宜向保薦人給予任何保證。 就在過往財務資料的後續變化,慣常做法是申報會計師按照HKSAE 3000“鑑證業務以外的審計或歷 史財務信息評價”提供有限保證。確定合適程序是保薦人的責任,根據上市規則,申報會計師進行的 工作並不會免除保薦人的責任。申報會計師將向保薦人提供一份非公開的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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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書 申報會計師必須提供,並不可撤銷,對於發行招股章程及會計師報告所程現的形式和內容的同意。 AG 3.340第60段全面總結了申報會計師簽署同意信前應注意的事項。該段如下轉載:

“財務和其他資料都包含在整個招股書,並不僅在會計師報告。申報會計師的報 告責任並不超出自己的報告,但他應該將文件視作整體考慮。他應該確保招股書 內沒有和其報告中的信息不一致,而他應注意的所有相關事項都得到了妥善的 體現。尤其是,他應該採取行動令自己知道招股書草擬過程中出現的所有主要 問題。只有他滿意報告出版的形式和內容時,才應同意把他的報告在招股書出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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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行業研究公司的角色 (作者:Paul Schulte,機構:Schulte Research)

獨立研究在亞洲起步並發展迅速 美國雖然有成千上萬的獨立分析師,但獨立研究在亞洲仍處於起步階段。現在於香港運作的獨立研究 公司只有幾十間。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涵蓋企業戰略,經濟,外匯,利率和商品研究等範疇的 宏觀基金。 另一類是目前在亞洲涵蓋了許多領域的具體行業研究。 其中包括銀行,電信,資訊科技,公用事業,房地產和信貸的研究。 有數間獨立研究公司專門研究中國內地市場,而其總部設於中國內地和香港。這些獨立的分析師有緩 存空間,因為他們實際上是以獨立名義要求客戶直接支付研究費用。其中GaveKal和Asianomics是最大 的獨立研究公司之一。其他還有像Trusted Sources,它們涵蓋幾個範疇。

四大類別:股票、宏觀基金、特殊情況投資和商業智能 獨立調研大致可為四方面: 1. 股票覆蓋:如前述,股票覆蓋範圍廣,包括:金屬、互聯網、能源、電信、銀行、消費品和 博彩。 2. 宏觀基金:包括研究宏觀經濟、策略、和專題的調研公司。 3. 特殊境況投資:調研公司進行定制產品研究、客制化研究、資料統計,亦研究生態環境、 「罪惡」股票等道德議題。 4. 商業智能:財務審慎調查是亞洲急速發展的工業,其工作包括調查及盡職審查。尋求上市的 公司可進行財務審慎調查,提升公司可信度。 從公司高價購買分析家的分析可見,分析家在其領域都具有影響力。另一方面,投資銀行受若干因素 (法規、合規、資本約束)壓迫,而利潤減少,大幅削減調研開支。因此,分析質量下跌,部份調研 隨之削減。屬求上市的公司,現正是大好時機考慮加入機獨立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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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分析差異越來越少 除此之外,由於分析家在一天內收到一桌子的簡報,然後在數天內完成分析,所以很多投資者認為上 市過程並不會為公司增值。要讓投資者對能提供優質產品的公司感興趣,這方面絕對有進步空間。獨 立調研可以提供不同的研究結果,並且通常能夠左右一筆交易。這些分析家往往都是較資深的,並獲 高級投資經理,即主要決策者的重視。這在套利基金和主權基金的首度信息官間尤其明顯。

獨立調研與常人一樣持牌,但較完善和資深 所有提供股票推薦的獨立調研都必須在證監會註冊。因此,這些獨立調研需為其行為行、言語承擔責 任。所以,該獨立調研受法規和道德自律規範,專業地分析、評論、批評正在上市的公司。

獨立調研絕對要納入上市前分析日 尋求上市的公司聘用獨立調研只有好處。 因為分析質量正大幅提升,確認數據點的方法較數年前更精 確。尋求上市的公司聘用獨立調研,均有充份原因支持,原因有三:(一)提升專業性和潛在的高質 股票覆蓋,從而增加資金流動性。(二)助基金管理人進行接妠IPO的決策。(三)鑑於研究報告結論 相約,信息量低,所以獨立調研可提供不同的研究種類。

獨立調研常受投資界頂尖專家的重視 再者,因為獨立調研較資深和經驗豐富,他們獲首度信息官的重視,在高層為IPO定價的過程中扮演重 要角色。IPO定價是公司在上市期間重要的過程,能從高層取得可靠數據亦是非常重要的。

更專門化,更多企業投資銀行業務內部化 這是另一重要現象,有利獨立調研。現時很多企業越過銀行,選擇把投資銀行業務內部化。因 此,更多外在獨立企業在上市準備期間,需受評審。所以獨立調研擔當特別角色,如波塞冬研究 (Poseidon)、德安華(Kroll)、渾水(Muddy Waters)和其他獲基金聘用的公司一樣,調查企業將 公開的聲明之有效性。

獨立調研經驗豐富,有助定價及述事定位 再者,獨立調研扮演着重要角色。很多獨立調研擔任買賣方顧問多年,與高級投資經理關係密切。因 此,他們能擔當企業顧問,提供較好的投資見解判斷,範圍包括:定價、敍事、定立公司架構和其他 重要考量。這不再單單只是投資銀行的見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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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調研的待遇應與經紀分析家相同,或比之更好 沒有理由不讓持牌獨立調研應與其他分析家一同參與IPO研究。獨立調研都能滿足企業的需求。通常, 獨立調研的信息來源較好,對行業的知識也較一般分析家豐富。互聯網能提供的資訊有一定的廣度和 深度,預備上市的企業都假設分析家都知悉所有重要的企業歷史和財務狀況。從一開始便有可靠的獨 立分析家幫忙進行研究,能為上市路演陳述得要好。

獨立調研應因為法定理由,而受主承銷商審核嗎?不應 研究不受同為主承銷商的投資銀行審核是最理想的,但這是不太可能的。 投資銀行或會考慮其法律義 務,確保所有正式或非正式地隸屬於公司的分析家所提供的研究均不會為承銷商帶來法律問題。有些 獨立調研或會認為這是假象,但這是真實的,我們必須考慮這因素。有獨立調研只因不想參與上市期 間的「教育」,而選擇進行完全獨立的研究,不使用公司的輔助文檔。這是合理的,但需要更多額外 工作。所有好的公司分析報告,第一步是在正文列出會計數字,陳述充分要點。

獨立調研提供良好意見反饋予企業:討其歡心 在上市以後,公司必須重視獨立調研有關召開會議和獲取數據的請求。通常他們的意見和研究對股票 價格有正面和負面影響,但能清楚陳述公司「難以辨明」的描述予多疑的受眾。獨立調研應獲邀參與 企業報告,並留住獨立調研幫助發展。獨立調研都較年長、經驗較豐富、獲基金管理公司決策者重 視。再者,這些分析家可提供從國際資深基金管理人所得的意見、策略、建議予上市公司管理,形正 面的意見反饋循環。

因為資金、法律、監管問題,券商研究愈見不重要 總括而言,新上市公司應意識到獨立調研正在亞洲急速發展,並將在來年翻倍。獨立調研工業必會擴 大,因為投資銀行正面對這三大趨勢: 更嚴謹的資本增加股本業務成本,逼使部分銀行退出市場;第 二,在電子貿易和金融技術的股本業務利潤下降,逼使競爭者離場;第三,通過新條例保障分析家, 避免其薪酬拴在銀行交易或企業服務。再者,錯綜複雜的法律和監管問題常阻礙分析家,不能提供對 股票價格「有用」的評論。不止受以上問題窒礙獨立調研。也因他們是持牌者,需遵守多項條例。不 受資金、法律、監管約束,獨立調研可有更多空間發表見解,研究更全面。相比之下,銷售分析家報 酬低、受到高度監管、時常受到別人監督,以及各方面都受到限制,包括: 1. 與管理層的互動; 2. 評論內容; 3. 取報酬的方式;和 4. 有效股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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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調研是新的工業,而其在亞洲發展的時機已到。獨立調研不受以上述四點所限。獨立調研不從屬 於任何人或律師。雖然他們必須考取牌照,遵守當地法律,但不從屬投資銀行。而投資銀行會因行為 不當而受法律部門或監管局監督。獨立調研不被迫支付委託人費用,背負瀪重的法律義務。獨立調研 低廉,但經驗更豐富、更可靠。獨立調研在這,蓄勢待發。

聯絡人 Schulte Research 香港中環荷里活道32號建業榮基中心801室 電話:(852) 2534 7417 網站:www.schulte-research.com

Paul Schulte 創始人/主編 電郵:Paul@Schulte-Resear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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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的必要性

1. 不同階段的估值 1.1 IPO前的估值考慮 為令各集團及實體更適合上市,一些企業在上市前會考慮重整其運作,包括其子公司與附屬公司。 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將會在各集團和實體之間轉移。這些合併、收購或出售的交易均需要經過非常謹慎 的會計及估值計算,務求成功上市,並確保企業的長遠增長。 此外,為拓展營運及業務,企業亦可能需要資金購買設備或進行投資。 在上市的道路上,天使創業基 金、私募股權、對沖基金或投資銀行都能為企業提供資金來源。而尋求高回報的投資者則把上市列為 他們退出對企業投資的工具。投資可分為下列數項:簡單直接的普通股股權融資;涉及利率貸款或債 券的債權融資;涉及可轉換性和回撥性等結構更為複雜的工具。各種金融工具帶來的影響不同,為更 準確評估各種融資選擇的財務狀況,估值是不可或缺的。

1.2 IPO估值考慮 當企業決定透過上市將股票公開發售時,它必須考慮當中的責任。在香港交易所制定的先決條件中, 其中一項主要問題為招股說明書是否需要對其資產組合中的物業進行估值。 無論是主板還是創業板上市,港交所發表的<上市規則與指引>中列明了有關是否需要物業業務估值 的基本準則。規則與指引中界定:「物業業務」指持有(直接或間接)及╱或發展物業以出租或保留

作投資之用,又或買入或發展物業準備轉售,又或其後出租或保留作投資之用。持有物業自用不包括 在內;規則與指引又指出:「物業」指土地及╱或建築物(已完工或興建中)。建築物包括固定附着 物及裝置,但不包括生產所用的器材及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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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PO估值主要事項 2.1 企業合併 企業重組時可能會涉及到企業合併交易。收購方將獲得一個或以上的業務控制權,及所收購業務的一 系列活動和資產,以作生產及製造回報。收購的方法包含下列數項在收購日期當時的公允價值總額: 取得的資產、可能存在的負債、為換取被收購方控制權而發行的權益工具。採取這個收購方法涉及以 下步驟: 1. 識別收購方 2. 確定收購日期 3. 識別并計算無形資產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 4. 確認及計算商譽

2.1.1 識別及處理無形資產 除被收購方的資產淨值外,無形資產往往是收購方的主要考慮因素。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會影響將來 的利益,因此,正確地識別和計算無形資產十分重要。無形資產沒有實物形態,是可辨認非貨幣性資 產。常見的無形資產包括:品牌、專利、牌照、客戶關係和分銷權。無形資產估值一般採取下列方法: ȕ 按市價計值(Mark to Market)– 根據無形資產當時的市場價值估算其公允價值 ȕ 按模型計值(Mark to Model) – 推算無形資產將來的經濟收益估算其公允價值

無形資產的剩餘壽命會影響帳務處理及隨後數年的盈利,因此必須作出準確計算。以下是不同手法對 帳務處理的影響: 壽命

處理方法

對帳務處理的影響

固定

攤銷

ȕ 年度攤銷成本 ȕ 對減值損失沒有大影響

無期限

減值測試(每年一次或更頻繁)

ȕ 無年度攤銷成本 ȕ 可能有顯著減值損失

2.1.2 識別及處理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是指由過去事件所衍生的潛在責任。只有在發生或不發生不完全受相關實體控制的一個或多 個不確定未來事件后,才能確認或有負債的存在。例如:財務擔保合同和載有罰則客戶合同。 或有負 債有以下特徵: ȕ 由於以往的事件產生了當前的責任 ȕ 支付或有負債的可能性 ȕ 負債的金額可予以合理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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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識別及處理商譽 商譽是一種無形資產。它只能在企業合併交易時產生,是總投資超過可識別的有形和無形資產的部 份。商譽並沒有確定的壽命,它的壽命將根據年度減值測試(或更頻繁)而改變。商譽不受年度攤銷 限制,但它的減值損失可能會對盈利造成重大影響。 企業應盡早在初期合併過程盡職調查,識別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以下圖表總結了企業合併中各種項 目的會計處理方法:

賬項

會計處理 公平估值?

考慮因素及處理說明

流動資產 現金 短期應收款 長期應收款

2 2 3

無調整 無調整 擬收取金額的現值,減去 壞賬準備及收款成本

存貨 成品

3 3

售價減去(1)出售成本,及 (2)銷售工作合理利潤幅度

在建工程

3

售價減去 (1) 完工成本;(2) 出售成本;及(3)銷售合理利潤幅度

原材料

3

當前重置成本

3

市場價值(按市場定價/按模型定價)

3 3 3 3

市場價值(評估確定)

2

無調整

3 3

負債結算時償付金額的現值

非流動資產 金融工具 固定資產 土地和建築物 廠房和設備 無形資產 商譽

市場價值(評估確定) 市場價值(按市場定價/按模型定價) 購買成本與業務公平價值間的差異

流動負債 短期貸款 長期負債 長期貸款 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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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價值(按市場定價/按模型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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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金融工具 ⚎њ䲚䊛៪哧ࣉ䞡㽕વᎹǃ㙵ᵅǃড়԰໹Ԉ៪ᡓࣙଚ㑐㑠⚎ӕὁⱘ᳾՚ᬊⲞ԰ߎ䉶⥏ˈӕὁৃ㛑䳔㽕ⱐ㸠䞥 㵡Ꮉ‫݋‬DŽ঺ϔᮍ䴶ˈӕὁѺৃ㛑ᣕ᳝⬅݊Ҫӕὁ᠔ⱐ㸠ⱘ䞥㵡Ꮉ‫݋‬ҹ԰ᡩ䊛⫼䗨DŽ

2.2.1 轉換工具 轉換工具的核算將經過以下的考慮: ȕ 對股權和負債的影響 ȕ 不同處理方法 i. 發行者和持有者 ii. 初步確認和後續報告 金融工具發行者的處理方法如下:

初步確認

資產負債表

財務報表

現金流量表

ȕ 評估負債部分公允價值

ȕ 不影響淨損益

ȕ 透過融資增加 現金流量

ȕ 股權部分為交易成本與 負債部份的差額 ȕ 影響淨損益

ȕ 沒有影響

資產負債表

財務報表

現金流量表

初步確認

ȕ 交易成本

ȕ 不影響淨損益

ȕ 淨現金流出

價值重估

ȕ 評估負債部分公允價值

ȕ 影響淨損益

ȕ 沒有影響

價值重估

ȕ 評估負債部分公允價值 ȕ 評估股權部分公允價值

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處理方法如下:

ȕ 評估股權部分公允價值

2.2.2 股票期權 為對董事、僱員或承包商作出肯定,不少企業會向他們發行股票期權,以鼓勵他們繼續為公司做出貢 獻。股票期權是個常見的做法,亦是有用的工具。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期權受香港上市規則第17條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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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上市規則17.03(9)條的註(1),行使價的釐定基準如下:

行使價須至少為下列兩者中的較高者:(i)有關證券在期權授予日期(必須為營業日)的收市價(以本 交易所日報表所載者為準);及 (ii)該等證券在期權授予日期前5個營業日的平均收市價(收市價同樣 以本交易所日報表所載者為準)。若發行人上市不足5個營業日,計算行使價時應以新發行價作為上市 前營業日的收市價。 發行股票期權後,除考慮鼓勵人力資本外,企業亦應注意股票期權條款對其財務狀況的影響。企業應 在發行股票期權前進行估價,評估和分析發行對財務狀況和會計處理的潛在影響。 企業應考慮以下項目: 條款項目

估價及影響

行使價

行使價相對於股票現貨價格越高,期權的價值越低。

成熟期

成熟期越長,期權價值越高。

行權期

行權期有以下兩種影響: i.

行權期越長,期權價值越高。但,

ii.

期權的整體成本將攤分於整個行權期,而並非在發行當日確認, 因此減輕給首個財務報告年所突然帶來的財政負擔

2.3 物業 正如前文所說,公司持有的物業及其相關物業的活動影響是否進行估價的決定因素。 以下概括了確定IPO是否需要對公司的物業權益進行物業估價: 3/2

公司的物業權益所組成物業業務的一部分 物業權益所組成的物業業務的一部份佔其賬面資產總值<1%

2

未估值物業權益的帳面總值占其資產總值>10%

3

或: 3/2

公司非物業業務的物業權益 物業權益的帳面值*其帳面資產總值的15%

3

每個物業權益擁有的帳面值*其帳面資產總值的15%

3

䀏˖ 3 需要估值 2 不需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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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市規則與指引>,「帳面值」對於申請人指上市文件內最近期經審計綜合資產負債表所示的

資產扣除任何累計折舊(攤銷)及累計耗蝕虧損後的入帳金額。而「資產總值」(total assets) 對於申 請人指上市文件的會計師報告內最近期經審計綜合財務報表所示的固定資產總值(包括無形資產)加 上流動及非流動資產總值。

3. 估值的慣常做法 3.1 估值報告內容

3.11 估值報告內容 估值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ȕ 估值日期 ȕ 估值目的和定義 ȕ 估值項目簡介 ȕ 背景資料 – 經濟和行業前景 – 公司簡介 ȕ 適用標準 ȕ 挑選和運用估值方法 ȕ 風險分析 ȕ 財務狀況分析 ȕ 對價值的意見

3.1.2 物業估值方法 在首次公開招股中,申請人有須要為《規則和指引》所規定的物業評估其市場價值。在眾多估值方法 中, 普遍認為市場比較法是最佳途徑去得出結論蓋於估值基本由市場交易證據所支撐。 但倘若無法取得比較數據或有關資料不足以支持市場比較法,亦可採納其他方法,其中包括投資法/收 益法、盈利法、折現現金流量法(DCF)或土地剩餘法,以評定物業的市場價值。另一種方法是成本 法,一般適用於對建築物和構築物本身進行估值,而此類物業幾乎不存在市場交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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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收益法、盈利法或土地剩餘法對物業進行估值時,評估必須小心在意。特別是針對發展中的 物業市場, 倘若估值是以公開市場為基礎,然而最後卻未能參考有關市場交易證據,那麼當採納上述方 法進行估值時,港交所會要求在估價師在估值報告中進一步揭示估值理據。就土地剩餘法而言,估價 師在披露開發的假設和理據時須列明業權等證據及取得相對應之法律意見,證明所昭示之許可或設想 的發展規模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另外, 發表開發總價值時須附帶可比較數據,以及成本支出、利息、開 發商盈利等方面的市場證據用以展示估算結果。至於投資法、盈利法及DCF法,估價師還應當說明採 納該方法的假設、理據,以及在估值中有否採納任何其他間接市場證據。

估值方法概述 市場比較法

³ 在同類比較基礎上(比較對象),將標的物業與類似物業的銷售或 租賃交易相比較 ³ 運用可比較對象作為指標 ³ 針對時間、地點、建築物年齡、規模、設計、品質、容積率及其他 相關因素制定切合實際的調整

投資法 /收益法

³ 估算物業將來可帶來的實際租金 ³ 按當前折現率,對未來物業剩餘年限可帶來的租金收入進行資本化 ³ 進行適當調整或扣除以反映免租期、空置期及其它開支費用等因素

盈利法

³ 核定標的物業過往的運營收入和表現 ³ 備抵及扣除運營開支及任何非經常收入或費用得出淨運營利潤 ³ 按切合實際的回報率,對盈利進行資本化

折現現金流量法

³ 分析歷史營運數據,並假設一些會影響估值之有關市場條件 ³ 估算運營期間的預期收益及支出 ³ 按適當的折現率,對淨收入進行資本化,將其折算成現值

土地剩餘法

³ 假設開發規模並估算出物業完工時的開發總價值 ³ 扣除開發成本,包括建造成本、專業費用、利息支出、開發商回報 及其他因素 ³ 在完工時,採納經調整的市場回報率,並折現以反映土地的價值

成本法

³ 估算再造或重置標的建築物的成本 ³ 參考現在當地類似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造成本 ³ 扣減因現狀、功能或經濟因素所構成的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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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物業估值工作流程 在進行物業估值時的工作流程一般會包含以下程序:

委托

與客戶確認委託,并確定服務範圍及擬估值的標的物業

準備

確定擬估值標的物業的狀況,獲取所有相關資料,如業權 證書,租賃協議及其他與標的物業有關的適用文件

考察

開展現場勘察,核查資料的準確性及標的物業的狀況;

草擬

收集相關的市場資料,以合理謹慎及專業方式對其 加以研究和分析;基於調整後的市場資料作出相關 假設,用以制定估值模型;草擬估值報告;

審閱

對於其他專業團隊回饋之意見提供理據和解釋;

評估日期

根據IPO進程調整評估日期並根據須要微調估值;

完成

在參考法律意見(針對發展中市場的物業)後最終確 定估值報告;簽發報告并聯絡印刷商進行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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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估價師的獨立性 為確保估價師公正無偏及獨立,港交所規定必須由獨立合資格的估值師進行物業估值。細節如下:

獨立合資格的估值師的定義 在以下情況中,估 價師不具獨立性:

估值師

角色

受僱于

個人

主管/受僱人/擬委任董事

發行人/發行人的附屬或控 股公司/發行人的控股公司

機構或公司

發行人的子公司附屬或控股公 司/發行人控股公司的附屬機 構/機構合伴人、董事或主管是

的附屬公司,任何相關公 司或任何聯繫公司的附屬 公司

主管/受僱人或擬委任董事

估價師只有在獲得

物業所處地區

資格

香港境內

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香港分會)或香港測量師學會的 普通貨資深會員

授權時對下列資產 進行估值,方為合 格估價師:

香港境外

具備對同一地區和類別的物業進行估值的適當專業資格及經 驗

聯絡人 艾升集團有限公司 Ascent Partners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61至167號香港貿易中心21樓 電話:(852) 3679 3890 傳真:(852) 3579 0884 網站:www.ascent-partners.com

吳龍昌先生

楊英偉先生

主管 電郵:paul@ascent-partners.com

主管 電郵:stephen@ascent-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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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規劃–考慮利用家族信託

上市不僅對上市的公司而言是一項重要的事情,而且對大股東來說也是同樣重要。那為何往往大家在 做規劃時傾向將焦點都集中在公司而並非股東身上呢? 當公司進行上市項目時,很少人(包括股東自己)會考慮到股東是否亦應該進行某些上市前規劃,例 如在公司上市前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放進家族信託內。 股東不在公司上市前進行規劃的原因有好幾個。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他們不知道他們需要在公司上市 前做規劃或未能充分理解進行上市前規劃的好處。另一個原因是他們忙於處理公司就上市需要處理的 所有事宜而忽略了自己。對有些人來說,由於香港已沒有遺產稅、沒有資本利得稅、香港的稅率相對 比較低以及香港只就香港來源的收入及利潤收取稅項,因此他們認為進行上市前規劃不會帶來稅務上 的優勢,於是他們選擇不進行任何規劃。然而,在公司上市前成立家族信託以及把公司股份轉讓至家 族信託是有其他好處。

好處 成立家族信託並把公司股份轉讓至家族信託的好處包括以下幾點: 1. 持續性 家族信託並非與人一樣,家族信託不會死亡,因此家族信託可維持信託資產持有人的持續性,而且視 乎管限家族信託的法律,家族信託有可能永遠持續。由於家族信託不會死亡,家族信託持有的資產不 會因遺囑認證而無法被動用。家族信託也能減低公司上市項目因大股東的離婚而未能成功的風險。 2. 財富繼承規劃 不同人士對於他們如何傳承財富及供養家人有不同的看法。 把公司股份放進家族信託內並把家人列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這容許希望參與公司運作的家庭成員透 過(例如)擔任公司的董事參與公司運作。那些不希望參與公司運作的家庭成員仍可在不需要持有股份的 情況下,透過家族信託的分配而收取一部分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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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避免股權分散 某些公司面對的一個問題是公司過了幾代繼承人後公司的股權被分散。例如,公司大部分的股份通常 在開始時由一位人士持有,但股份會在其子女繼承股份時被分散,然後進一步在其孫子女繼承股份時 被分散。因此到了第三或四代人,每一位家庭成員可能最終只會持有公司很小百分比的股權,而沒有 人能實際操控公司,從而出現公司業務缺乏領導者的情況。 家族信託可以避免上述股權分散的問題,原因是股份會由家族信託持有而並不會被分散。 4. 保密性 當家族信託是一間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如同所有其他大股東一樣,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作為法定持有人 需要披露其持股量。除了披露誰是受託人及家族信託的存在,受託人也需要披露委託人的姓名。然 而,如果有關信託是全權信託,一般來說,則沒有必要披露受益人的身份,因此,家族信託能提供一 定程度的保密性。 5. 稅務優勢 僅僅因為從香港稅務角度上成立家族信託不會帶來稅務優勢,並不意味著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同樣不會 帶來稅務優勢。例如,如果委託人或受益人是高稅率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並在公司上市前當公司 股份的價值還是比較低的時候把股份放進家族信託內,這相當可能帶來稅務優勢。

考慮因素 在使用家族信託作為上市前規劃的一部分時需要考慮的好幾個因素包括: 1. 選擇受託人 在上市前成立家族信託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選擇適合的受託人。很多大型國際銀行都會提供受託人 服務。除了選用銀行外,另外的選擇是選用獨立信託公司(這些公司不是由銀行持有)。他們各有利 弊。有些人會選擇銀行,因為他們認為銀行攜款潛逃或倒閉的可能性較小。然而,也有些人在2008年 金融風暴後對銀行失去信心,因此寧可選擇獨立信託公司。 無論委任誰作為受託人,重要的是確保受託人知道他們自己的職責並有適當的專業知識處理上市公司 權益披露的要求。這是因為受託人作為股份的法定持有人需要披露其上市公司股份的權益。 選擇受託人時還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例如:委託人能否與受託人融合相處並能與受託人切實地合作(令 人驚訝的是有些人會忽視這個因素)、受託人的穩定性(例如其員工是否有很高的流失率及受託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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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持有人)、受託人的收費(不應只基於受託人的低收費而選擇受託人是很重要的)、專業知識的 程度(選擇一個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麼的受託人總是一個壞主意)、受託人願意持有什麼種類的資產 (有些受託人只允許家族信託持有金融資產,而不願意(例如)持有公寓或營運業務)以及受託人 (當受託人是銀行)是否會要求委託人在其銀行開設及維持一個有最少存款金額的私人銀行帳戶。 2. 成立家族信託的目的 委託人在成立家族信託時希望達到的目的也是相當重要的。例如,成立家族信託是否只是用作促進上 市項目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是否還有其他目的 (例如財富繼承規劃及稅務原因)? 家族信託架構 需要因應這些目的而設計。 3. 稅務影響 正如上述所言,如果從香港的稅務角度出發,稅務通常不會是成立家族信託的推動因素,但是如果委 託人或受益人是高稅率司法管轄區的居民,稅務可能會是成立家族信託時需要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 確保家族信託不會對稅務產生不利影響是相當重要的。 4. 合規事宜 除了考慮成立家族信託及轉讓資產予家族信託會否對稅務產生任何不利的影響外,亦需要考慮是否有 任何法律或法規限制家族信託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是否有任何申報責任。 上述只是成立家族信託需要考慮的其中幾個因素。除了這些因素以外,當一個人決定使用家族信託持 有股份後,他還有其他因素是需要考慮的,例如使用什麼類型的家族信託。因此,尋求適當的專業意 見是非常重要的,以避免把金錢浪費在一個不能達至委託人目的的家族信託架構上,或更什者,產生 不利的稅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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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公開招股前準備階段的策略性投資者和 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

引言 一家準備上市的公司通常會因一系列原因於上市前尋找外在的投資機會,這些原因包括為任何首次公 開招股前重組集資或為了籌集用於上市前的業務增長的資金。此外,公司可能尋找策略性投資者,以 透過高調或大型機構投資者的注資而建立其他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 在正式開始首次公開招股過程前所作的投資,稱為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另外,投資者可選擇作為基 礎投資者,承諾在首次公開招股中,認購保證分配的股份。

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結構設計 任何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需謹慎考慮其條款,包括下列重點: ȕ 對於首次公開招股投資者的公平性 – 上市規則要求證券的發行及銷售是以公平和有序的方式,並 要求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如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獲給予延續至上市後 的優惠投資條款,即屬違反上述原則,並可能影響公司是否適合上市。因此,公司應從交易開始時 便妥善設計其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結構,以免在上市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或延誤。 ȕ 投資形式 – 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可以不同形式進行。投資者可能希望認購比普通股提供更大保障 的證券。可換股債券或其他可換股證券是普遍使用的投資方式,因為它們可在首次公開招股當日( 或其後)轉換為普通股或在某些情況下兌換為現金。這能在清盤時給予投資者有別於普通股股東的 優先權,同時沒有限制股本投資帶來的潛在利益。 ȕ 避免被視為主要股東 – 在一般情況下,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將獲得少於公司的10%股權,以免 於上市時被視為主要股東。在計算最低公眾持股量時,作為主要股東的投資者不會被視為“公眾” 的一部分。此外,投資者和公司之間任何正在進行的業務往來,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之關連 交易規則。 ȕ 禁售安排 – 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通常需要就其首次公開招股前股份與承銷商訂立禁售協議,禁 售期為六個月或以上。這些股份將計入公眾持股部分,但前提是投資者是上市規則下的公衆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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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ȕ 中國公司的限制 – 中國公司必須考慮股份能否於公司上市時轉換成H股或其他公眾交易的股份, 此轉換將需要獲得中國相關機構的特定批准。首次公開招股前股份亦可能受到中國法的禁售限制。 ȕ 招股章程披露 – 招股章程必須全面披露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披露要求包括提供投資者詳情,當 中包括姓名、實益擁有人、背景、與公司的關係及策略性得益。披露亦必須包括投資日期、已付的 代價,包括每股成本及首次公開招股價的折扣、所得資金的運用、上市時投資者的佔股量、以及任 何給予的特別權利。最後,招股章程須披露到底該股份是否受限於禁售安排,以及是否計入公眾持 股部分。鑒于可轉換工具的複雜性,其需要額外披露。

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時間限制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就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預期時間提供了指引。該指引列 出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一般必須最遲完成的日期。完成的日期的定義為有關資金已經交付而公司已經 收到並不可撤回的日期。除特殊情況外,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必須於以下日期前完成: (a) 首次呈交的首次上市申請表格日期前至足28天;或 (b) 公司證券交易首日前足180天。 提交上市申請當日、首個交易日和投資完成當日均不計入上述日數。 如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不遵從該指引,公司需要延遲上市日期或解除其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因此, 在考慮進行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時,必須確保投資資金早於預定遞交上市申請前一段時間已經完成。

對可能提供給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的特別權利的限制 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可能要求獲得特別權利,以保障他們的投資。但是,上述有關公司必須公平對 待股東的一般原則限制了公司可以提供的特殊權利或不會涵蓋其他股東的權利的能力,除非該等權利 會因上市而喪失。香港交易所已發出指引,列明那種特別權利可於上市後延續: ȕ 價格調整 – 價格調整條款,例如首次公開招股價的保證折扣或與市場資本掛鈎的調整均不獲允 許。 ȕ 沽售或退出選擇權 – 除非沽售或退出選擇權(讓投資者有權向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售回其股份)的 行使權僅限於公司沒有上市的情況,否則沽售或退出選擇權均不允許。 ȕ 董事提名權 – 上市後擁有董事提名權是不允許的。但投資者於上市前委任的董事則可留任,但須 按照公司的章程文件退任及重新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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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ȕ 對某些公司行動的否決權和事先同意權 – 對重要公司行動的否決權於上市後是不允許的。除非該 條款並非不尋常,亦不違反上市規則的公平原則以對其他股東造成不利,否則事先同意權也應於上 市前被刪除。 ȕ 反攤薄權 – 上市時應取消反攤薄權。在上市前,可於上市時行使的反攤薄權是允許的,條件是認 購必須以首次公開招股價進行以及公司必須在招股章程及配發結果公告中全面披露該詳情。 ȕ 盈利保證 – 盈利保證(即若公司的盈利沒有達到一定的水平,首次公開招股前的投資者有權獲得 補償)是不允許的,如果該補償由公司支付或補償與股份市場價格或市場資本掛鈎。但是,如果是 由股東提供相關補償,則被允許,條件是補償並非與股份市場價格或市值掛鈎。 ȕ 不抵押擔保 – 不抵押擔保一般是不允許,除非它們是貸款協議中廣泛接納的條文,並非不尋常以 及不違反上市規則的公平原則。 ȕ 獨家權及沒有更優惠條款 – 任何例如限制發行股份給投資者的競爭對手、或向投資者發放優惠條 件的條款,均不獲允許。如條款加入「違反誠信責任」,讓董事於行使其誠信職責時可適當地忽視 該權利,則當作例外處理。 ȕ 資訊權 – 只有在相關資訊同時向公衆發佈的情況下,投資者的公司資訊權才能在上市後延續。 ȕ 高層管理層的代表權 – 投資者提名高級管理層或委員會代表的權利是允許的,前提是該權利是受 限於董事會行使其誠信職責而同意提名安排。 ȕ 優先承購權和附帶出售權 – 若有關權利由控股股東授予,它們可在上市後延續。

香港交易所也發佈了處理可換股工具,包括可轉換和可交換債券的具體指引。該指引包括: ȕ 換股格和重設換股價 – 這應訂於某個固定金額或以招股價作價,而非招股價的任何保證折扣,或 與股份市值有任何聯繫的價格。 ȕ 部分換股 – 只有在非典型的特別權利都在上市後全部終止下,部分轉換才獲允許。 ȕ 贖回和提早贖回 – 在持有人將於某價格下,獲得本金的固定內部回報收益率時,可於到期日以同 樣利率贖回本金,這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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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基礎投資的一般原則 基礎投資者的配售以優惠原則進行,無論最終發行價如何,基礎投資者都可獲分配保證數量的股份。 如遵守以下一般原則,配售給基礎投資通常可獲批准。 ȕ 價格:必須以首次公開招股價進行配售。 ȕ 禁售安排:配售首次公開招股的新股必須受限於禁售期,一般為上市後的至少6個月。 ȕ 獨立:基礎投資者在董事會內沒有代表,並且獨立於公司,其關連人士及其各自的聯繫人。 ȕ 披露:配售安排的詳細資料(包括投資者的身份和背景)必須在上市文件中披露。 ȕ 其他利益:除以首次公開招股價保證分配股份外,不向基礎投資者提供直接或間接的利益。

聯絡人 史密夫斐爾律師事務所 香港皇後大道中15號告羅士打大廈23樓 電話:(852) 2845 6639 傳真:(852) 2845 9099 網站:www.herbertsmithfreehills.com

艾邁修 香港辦公室公司事務部合夥人 電郵:matt.emsley@hs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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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理申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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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第二章

香港首次公開發行過程概覽

1. 簡介 截至2014年5月,香港股票市場總市值位居全球第六,亞洲第二。在首次公開發行(「IPO」或「首 次公開發行」)方面,香港股票市場亦是全球最活躍的市場之一。香港助中國內地與世界市場接軌, 是首選的上市市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為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 企業提供面向全球的投資者籌集資本的渠道。與此同時,聯交所亦提供市場讓國際投資者投資中國業 務。2014年11月17日推行的試點計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建立中國和香港兩地 之間相互的股票市場進入制度,加上旨在簡化上市過程的新保薦人制度,更鞏固了香港股票市場的獨 特地位。香港將繼續吸引來自中國及全球的企業在聯交所上市。 本概覽旨在為企業、保薦人、及其顧問概述在香港上市的過程,並涵蓋有關2013年10月1日開始生效 的新保薦人制度的內容。

2. 上市方法 2.1 上市方法 證券可以透過以下方法在聯交所上市: ȕ 發售以供認購-發行人發售自身的證券或由其代表發售發行人的證券,以供公眾人士認購。 ȕ 發售現有證券-已發行證券的持有人,或同意認購並獲分配證券的人或由其代表,向公眾人士發售 該等證券。 ȕ 配售-發行人或仲介機構向主要經其挑選或批准的人士,發售有關證券以供認購或出售有關證券。 如公眾人士可能對有關證券有重大需求,聯交所可能批准申請人以配售方式上市。 ȕ 介紹方式上市-已發行證券申請上市所採用的方式,而該方式毋須作任何銷售安排。此方式常用於 已在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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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2.2 主板和創業板上市 當決定要在香港上市後,企業必須考慮能否滿足聯交所上市要求。企業必須合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中列明的三項財務「測試」的其中一項,才能在聯交所的主 板「主板」上市。倘若未能滿足在主板上市的要求,企業或可考慮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是聯交所經 營的另一股票市場,為未能滿足主板上市的要求但具有增長潛力的公司提供機會。在創業板上市的公 司如滿足主板上市的要求,便可申請從創業板轉到主板上市。

2.3 主要及第二上市 香港、中國和來自一個獲接納的司法權區(詳情載於下文)的海外的發行人可在聯交所申請主要上 市。除非獲以豁免,主要上市發行人在聯交所買賣股本證券時,必須完全符合上市規則。 第二上市發行人的證券基本已在其他股票市場上市。除了中國發行人外,海外發行人可在主板作第二 上市,並與海外市場連繫。實踐中,基於第二上市發行人主要在海外地區買賣證券,以及在具有股東 保護標準的海外市場作主要上市,其可被予以更多上市規則下的豁免。

3. 個別上市問題 3.1 海外註冊公司和中國企業尋求上市 上市規則並不禁止註冊成立於非獲接納的司法權區的公司在香港上市,但會按個別情況審核。 除了上市規則列明的四個司法權區(即香港、中國、百慕達和開曼群島)外,至今共有21個司法權區 獲聯交所認可適合在香港上市1。 中國企業可透過以H股架構或紅籌股架構在香港上市。H股架構涉及在內地註冊成立的企業,在聯交所 發行境外上市的外資股(即H股)。若用紅籌股架構上市,即企業在中國境外註冊成立,而其所有證劵 在聯交所上市。若要以H股上市,在向聯交所遞交上市申請前,企業需提交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証監會」)批核書副本。

3.2 H股和A股雙邊上市 中國公司在聯交所及在國內証券交易所進行雙邊上市的,主要可分為三種:(i)A股和H股同時上市; (ii) 先進行A股上市,然後H股上市; 和(iii)先進行H股上市,然後A股上市。雙邊上市可為發行人

1

獲接納的海外司法地區列表 (更新日期:14 /07/2014),可在 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listsptop/listoc/list_of_aoj_c.htm 查閱。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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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增加資金來源、擴闊股東基礎及提升資金流動性。雙邊上市總體上與其他上市方式相比較為複雜,並 且需要較長的時間。不過在2014年11月17日推行滬港股市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後,中國企業是 否還值得尋求雙邊上市以滿足其預期,仍有待觀察。

3.3 股份期權計劃 股份期權計劃常用於吸引和保留住主要員工。

3.3.1 上市前股份期權計劃 上市前股份期權計劃毋須符合上市規則,但一般均盡可能按照上市規則而制定。如上市前股份期權計 劃不符合上市規則,上市前授予的期權在上市後仍然有效(受限於有關股份須獲上市批准),但上市 後可能無法在該計劃下再授予期權。申請上市的公司須在招股書中列明未行使的股權、授予人、可能 造成的攤薄影響和執行期權對每股收益的影響的全部細節。

3.3.2 上市後股份期權計劃 上市後股份期權計劃須符合上市規則,包括股票發行數量、各參與者可獲授的股權、行使價及行使期 等。

4. 首次公開發行時間表說明 下列為首次公開發行的示意性時間表,旨在列出上市申請人在主板申請上市的首次公開發行過程中主 要階段作說明之用。首次公開發行實際所需時間和所需步驟均視乎具體發行方式、複雜程度及牽涉的 相關問題和各方的反饋時間。上市過程主要各階段之詳情載於下文。

所需採取的行動

預計上市前日數

計劃進行首次公開發行 (1) 首次公開發行前診斷

365+

ȕ 對上市規定及所需行動尋求建議 ȕ 諮詢專業人士意見,包括法律顧問、會計師、 及/或保薦人,辨識上市前需解決的問題 (2) 首次公開發行前重組

365+

ȕ 重組公司以符合上市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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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3) 首次公開發行前投資2

180+

ȕ 介紹策略/股權投資人 ȕ 向專業人士諮詢首次公開發行前投資規定 ȕ 商討首次公開發行前投資條款 180+

(4) 上市項目的開始及委任專業人士 ȕ 確認所有專業人士聘任 ȕ 保薦人的聘任和通知聯交所有關保薦人的聘任 (向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前﹙亦被稱為A1 申請﹚最少兩個月前) ȕ 向各方分發宣傳限制備忘錄 ȕ 保薦人準備初步上市時間表 (5) 保薦人盡職調查

180+

ȕ 保薦人與其他專業人士要對上市集團進行合理 調查,直至滿意接納該上市集團適合上市。 (6) 準備招股書

180+

ȕ 各方出席起草會議的人士準備招股書。 180+

(7) 驗證 ȕ 保薦人的顧問驗證招股書 提交上市申請和審批流程

90+

(8) A1申請表和公佈招股書草擬本 ȕ 保薦人代表上市申請人向聯交所提交上市申 請,包括:大致完成的招股書草擬本(即 「申請版本」) ȕ 申請版本會於上市申請提交予聯交所的同時在 聯交所網頁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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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9) 審批流程

75+

ȕ 第一輪意見(在接獲上市申請的10天工作天 內進行) ȕ 第二輪意見(在接獲第一輪意見反饋的10天 工作天內進行) (10) 上市聆訊

23+

ȕ 上市申請人和保薦人可能需要出席上市聆訊, 回答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可能提出 的問題 22+

(11) 聆訊後 ȕ 各方持續解答上市委員會的提問 ȕ 召開長董事會批准上市和相關文件等事宜 ȕ 在聯交所網頁公佈上市聆訊後資料集 ﹙「上市聆訊後資料集」﹚ ȕ 在路演期間,分發行交易前研究和分發初步 發售通函

15+

(12) 大量印刷招股書 ȕ 保薦人進行大量印刷前的跟進盡職調查 ȕ 各方完成招股書定稿

12+

(13) 招股書註冊 ȕ 簽署香港承銷協議 ȕ 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招股書及相關文件 ȕ 完成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存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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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14) 開始交易前

香港公開發售方面

11+

ȕ 刊發招股書及在聯交所網頁上載招股書 ȕ 開始和結束香港公開發售

國際配售方面 7+

ȕ 簽署國際承銷協議 ȕ 同意首次公開發行定價並簽署定價協議。 ȕ 刊發最終發售通函 上市 在聯交所開始買賣

0

上市後 ȕ 行使超額配發權 ȕ 穩定價格 ȕ 首次披露權益 ȕ 保薦人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簡稱「證監會」)提交其在上市項目團隊 名單及報告流程表(在第一天交易起的兩星期 內提交) ȕ 持續合規事宜 2

5. 策劃首次公開發行 5.1 首次公開發行前診斷 對任何企業而言,上市不僅是一個重要的決策,更是一個重大的里程碑。企業在考慮是否要上市時應 仔細評估其在成為上市公司及維持上市地位的利弊。企業亦應比較能幫助企業實現融資、提升資金流 動性或實現其他目標的方案,如:私下出售、企業併購或企業間合作。法律顧問,聯同會計師和保薦 人可針對不同方案、上市規定、聯交所審批程序和首次公開發行前診斷對尋求上市的企業提供相關意 見。上述專業人士可協助企業制定一個更準確的上市計劃,有助於企業的項目管理和成本控制。重大 問題亦可在首次公開發行進行前被提前發現及處理。

2

香港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前投資的指引》 - HKEx-GL43-12 (10/2012)(更新:07/2013)- https://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listguid/iporq/Documents/gl43-12_c.pdf 及HKEx-GL44-12 (10/2012) –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 listguid/iporq/Documents/gl44-12_c.pdf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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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首次公開發行前重組 首次公開發行前重組可幫助上市企業構建一個適合上市的結構。資產和業務可能需要合併及轉移至上 市集團以確保符合上市要求。首次公開發行前重組需要認真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法律、稅務和會計 方面的影響,以及上市規則的相關要求。因此,企業應當諮詢法律顧問、會計師和保薦人,以確保各 方面的因素都被考慮到。再者,中國企業如要成功完成首次公開發行前重組,可能需要事先取得中國 相關監管機構或部門的同意和批准。企業應就相關中國監管問題事先諮詢中國律師以尋求解決,以減 低對首次公開發行時間表的影響。

5.3 首次公開發行前投資 為提高公眾對企業發售的興趣,企業或需在上市前尋求資金及/或邀請策略投資者加入。聯交所規定首 次公開發行前投資必須(a)在首次遞交第一份上市申請表的最少28個整天前完成;或(b)在其新股 上市交易的首天的180個整天前完成,特殊情況除外。當申請人獲得資金並且該資金不可被撤回時, 才視之為完成首次公開發行前投資(請見注釋2)。

5.4 保薦人的聘任 新保薦人制度包含若干對保薦人聘任的相關規定。為確保保薦人有足夠時間完成其職責,保薦人(如 多於一個保薦人,以最後獲聘任的保薦人為准)必須在申請上市兩個月前正式獲聘任,並將相關聘任 通知聯交所。另外,保薦人須在聘任協議中涵括能幫助其完成保薦人職責的有關條款,包括:申請上 市人及其董事有義務協助保薦人執行盡職調查、確保保薦人能取得所有有關上市申請的相關紀錄。不 論上市申請是否被提交,如保薦人終止參與上市,保薦人須盡早通知聯交所並告知其原因。 新規定同時要求在保薦人的聘任條款中獨立列明保薦費。該費用不能與其他服務(如簿記建檔或承 銷)合併,且不應取決於上市成功與否或股票發行規模的大小。若保薦費分階段支付,該每一階段的 費用應與該階段工作量相稱。新規定與舊有市場操作有重大差異,就過去保薦費並非獨立計算,而是 在成功上市後以承銷佣金的形式支付。

61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5.5 盡職審查 保薦人必須對上市申請人進行合理盡職調查,從而履行其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 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及上市規則下的職責,並作出相關聲明。新修訂操守準則的第17段 整合集聚了保薦人在新保薦人制度下的主要職責,其中某些職責在上市規則中亦有詳細體現。 在新保薦人制度下,保薦人有責任就上市申請進行合理盡職調查並在提交A1申請表前完成對上市申請 人的全部合理盡職調查。在完成全部合理盡職調查後,保薦人必須確保招股書草擬本已涵蓋在盡職調 查中發現的全部重要信息,並且除去那些只能在日後處理的事項外,該招股書草擬本已經大致完成。 在進行合理盡職調查後,保薦人須確認其沒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且不相信整份招股書(包括專業和非 專業部份)有任何失實、誤導或重大遺漏。保薦人須持專業懷疑態度審查所有資料,而並非依賴管理 層的陳述保證或專家報告。 新規定推出後,保薦人團體在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協助下,詳細編寫了香港公司上市保薦人盡職調查 指引。該指引幫助保薦人及其顧問衡量是否達到證監會及聯交所對保薦人的預期。雖然該指引並未 獲證監會官方承認,但其為保薦人在新規定下進行盡職調查提供了有用的參考。有關指引可在www. duediligenceguidelines.com 查閱。 聯交所要求保薦人記錄其盡職調查計劃,以及在執行中與計劃有任何顯著的不一致之處。在新保薦人 制度下,保薦人須在上市完成或工作終止的7年內保留完整記錄,包括:項目團隊資訊、盡職調查計劃 及其他相關資料。

5.6 招股書

5.6.1 草擬招股書 招股書是香港首次公開發行中的主要營銷文件。招股書由上市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在法律顧問的協助下 進行編寫、並須滿足上市規則、《公司條例》與《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合稱「公司條 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條例」﹚的相關條件。其他專業人士及專家,如申報會計師及 物業評估師等,亦會協助招股書的準備。招股書必須包含所有所需資訊,使投資者能對上市申請人的 資產與負債、業務、財務狀況、管理層和發展前景作出知情評估。實際上,新保薦人制度下的許多修 訂實際上都對招股書披露要求有所提高3。如未能符合要求而致使申請版本的招股書內容不完整,可能 會導致上市申請被退回(詳請見下文)。

5.6.2 驗證及招股書責任 保薦人應驗證招股書草擬本,以確保所有陳述真實和準確。該過程旨在保障有關各方,尤其是發行人 及其董事、保薦人(詳請見下文)等免於承擔因招股書內容所導致的潛在法律責任。

3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GL56-13列載申請版本須包含的資訊,以視完整。 62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在公司條例、證券條例、普通法及其他相關立例中,均規管了招股書內容的法律責任。公司條例和證 券條例中列明招股書虛假或誤導性陳述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證監會認為在現行的法例下,保薦人 亦須就招股書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在2012年12月12日證監會發佈的《有關首次公開發行保薦人的建 議》諮詢中,證監會總結應通過立法會修定相關法律,明確保薦人須承擔招股書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 任。然而,在2014年8月22日發佈的補充諮詢總結中,證監會重申現行法律已列明保薦人須對招股書 內容負上法律責任,故建議的立法修訂并無實際作用,毋須繼續進行。 儘管有意見分歧並缺乏實際案例,證監會已在其補充諮詢總結中清楚表明其將根據現行刑事法律判斷 保薦人應否為招股書內容負法律責任方面,並在適合的情況下對相關保薦人進行刑事訴訟。

6. 上市申請和審批流程 6.1 提交A1申請表和公佈招股書草擬本 上市申請(亦俗稱申請主板上市的A1表格及申請創業板上市的5A表格)須連同大致完備的招股書草擬 本(包括英文申請版本審批版、及中英文申請版本登載版)及保薦人的承諾函和獨立聲明書等文件一 併遞交。新要求旨在透過鼓勵提交具一定質素的招股書初稿而縮短上市時間表。在遞交上市申請時, 申請版本登載版將於聯交所網頁上公開刊登。申請版本審批版及申請版本登載版大致相同,但為避免 申請版本登載版構成香港法例下的招股書,申請版本登載版需要有遮蓋及載有警告字眼。倘若申請版 本因內容不完備而遭退回,聯交所會在所有與退回申請相關覆核程序完成或提出該等覆核的時限已過 後,於披露易網頁列出申請人名稱、保薦人名稱和退回日期。經過八星期的冷靜期後,遭退回的上市 申請方可重新提交。

6.2 審批過程 聯交所審批招股書草稿目的為衡量申請人的上市資格及恰當性,及確保招股書草稿具有充份披露,而 非判斷該發售的優劣。 聯交所和證監會承諾共同合作以精簡審批程序。聯交所和證監會在審批時只會着重高層次的問題, 如:聯交所和證監會將不會作口頭和起草意見,並會合力避免意見重複。

63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聯交所並所無預期時間表,而審批時間將視乎個案而定,包括保薦人回應聯交所提出的意見的時間。 在正常情況下,聯交所預計上市委員會會有兩輪意見,而在正式提交上市申請之日起計至遞交上市委 員考慮約需時40個工作天(如未受上市科駁回)。

6.3 上市聆訊 當上市科認為上市申請可準備進入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的聆訊程序,上市科會向保薦人發出「聆訊通知 書」。保薦人和申請人必須及時按上市規則提交相關文件。保薦人及申請人可能須要出席聆訊以回答 上市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因此,主要及/或保薦人的管理層和申請人應參與和獲悉各項重要決策。他 們亦應熟知招股書內容、盡職調查計劃及調查結果,以準備上市聆訊。

7. 聆訊後 7.1 聆訊後資料集 在接受上市委員會的聆訊後,各方將持續回答上市委員會的提問。 申請人應召開長董事會(即通過首次公開發行和其他相關事宜的董事會)以批准上市和相關文件等事 宜。上市聆訊後,申請人須在(根據有關上市申請人的董事的意見)已解決監管機構的重大提問後, 公佈中英文版聆訊後資料集﹙一份接近完稿的招股書﹚。該資料集公佈日期不應遲於初步發售通函分 發日、簿記建檔及任何海外相關資訊發佈日(如申請者已安排在海外交易所上市且與香港上市時間相 近)。隨後,在路演期間,分發交易前研究和分發初步發售通函。

7.2 大量印刷招股書和註冊 上市委員會原則性通過上市申請後,各方須要完成招股書定稿。在上市申請獲得最後核准和招股書訂 稿後,進行大量印刷招股書,並須將招股書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方可刊發。

7.3 承銷商協議 首次公開發行認購時,所有股份的認購必須悉數承銷,一般包括配售和公開認購。而首次公開發行的 股份認購中,10%應作公開發售,而股份分配按聯交所回撥機制調整。發行人一般會簽訂以下兩份協 議:(1) 香港承銷協議,和(2) 國際承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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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7.3.1 香港承銷協議 通常在刊發招股書前,香港承銷協議便已簽訂。此協議亦是其中一項須在公司註冊處註冊的重要合同 及須供公眾查閱。根據此協議,發行人同意發售股份以供香港公眾認購(受限於某些條件)及;承銷 商各自同意分別按比例認購或物色認購者去認購,公開發售中未被認購的股份(受限於某些條件為前 題下);而發行人則向承銷商支付佣金。除該等核心條款之外,此協議亦列明回撥機制安排、分配和 穩定安排、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的交付安排、鎖定條款等。

7.3.2 國際承銷協議 如以配售方式向香港公眾以外的投資者發售股票,一般在刊發招股書後,發行人和承銷商便會訂立國 際承銷協議和定價協議。根據國際承銷協議,國際承銷商各自同意分別按比例認購或物色認購者去認 購國際配售下的股份(受限於某些條件,如:招股書成功註冊、聯交所准予上市)。定價協議是一項 同意首次公開發售定價的協議,並會大約在簽署國際承銷協議時簽訂。

7.4 提交保薦人項目團隊名單架構圖 在完成上市交易後,保薦人應就相關交易於上市交易當天後兩星期內向證監會提交保薦人團隊架構 圖。此架構圖應列明各持牌或註冊人員的匯報路線及其名稱、職位和包括於建議上市申請人在符合操 守準則和上市規則事宜及進行盡職調查的職責。 免責聲明:本篇文章的目的旨在列出關鍵事項,本篇文章中提及的內容並不一定涵蓋每一個重要的題 目或涵蓋本篇文章中提及題目的各個方面,本篇文章目的並非為提供法律或其他建議。 本文是以英文撰寫,中文翻譯並非正式版本,僅供讀者參考。如中文及英文版之間出現歧異,應以英 文版為準。

聯絡人 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聯營阮葆光律師事務所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1期30樓 電話:(852) 3976 8888 傳真:(852) 2110 4285 網站:www.fangda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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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為何需要選用財經印刷商?

成立上市公司的過程可能十分漫長,並且需要經過多個步驟及連續多月的工作方可完成。私人公司正 正希望透過首次公開招股(IPO)籌集資金,以擴充公司業務。於完成盡職審查和處理文件等初步工作 後,下一步便需要尋找具有豐富經驗,並曾多次成功為企業完成首次公開招股的財經印刷商。當公司 首次接觸財經印刷商的營業員,如果營業員能夠完全理解該公司需要什麼服務,便可進行詳細協商和 討論,而這亦奠定了雙方長期合作的基礎。 財經印刷商需要通過什麽程序確保客戶的首次公開招股計劃完善呢?對於新上市企業,財經印刷商會 與有關企業簽訂保密協議。這是基於在處理文件的過程中,大量文件需要翻譯、排版和校對。當中或 會包含一些對於企業的競爭對手來說具有極高價值的敏感資料,所以避免這些保密資料避免落入他人 之手至關重要。只要雙方互信,工作自然可以順利完成,所以像我們一樣的財經印刷商都十分重視彼 此間的信任。 上市前的最後數個月,工作將變得相當繁重,有關的工作小組必要時會留在財經印刷商的辦公室工作 數小時,甚至長達數天。因此,財經印刷商必須為客戶提供舒適的工作環境應付有關工作,其中讓客 戶進行會議或簡報的會議室更是不可或缺。此外,舒適的休息室和休閒設施亦十分重要,以上種種設 施都能有助客戶全神貫注地工作。除此之外,財經印刷商的辦公室地點亦會影響整個工作流程的效 率,有見及此,大部分財經印刷商(包括我們)也將其辦公室設於商業中心,如毗鄰港交所及證監會 的中環,以方便處理相關工作。 港交所要求公司在招股書的不同階段中呈交相關文件,財經印刷商擁有所有招股書的初稿,可於最後 限期前呈交予港交所,計劃上市的公司不用另費周章呈交文件。 優秀的項目管理團隊不單令製作招股書的過程更快捷和流暢,我們的項目管理團隊每日24小時全天候 準備就緒,隨時為客戶提供服務,不論文件需要即時修訂還是改動內容,團隊都隨時候命,並確保信 息在各部門間保持流通,不會造成差異。項目管理團隊亦會適時提醒客戶遞交文件的最後限期,亦會 負責整個文件處理過程,由初稿排版,到定時向港交所提交有關文件,處理翻譯文本流程及時間表, 統籌路演送遞安排以至其他相關工作亦會一一辦妥。全賴我們全面的管理系統和獨特的專業團隊,令 鉅京在眾多財經印刷商之中脫穎而出,讓我們能夠稱心照顧客戶的各種需要。 香港一般要求所有財經文件都必須備有中英文版本,如財經印刷商聘有翻譯員或外聘翻譯員,便可以 為客戶提供個人化而且高效率的翻譯服務,並可在最短時間內修改翻譯內容。由於內部翻譯團隊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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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過部門間的緊密合作了解計劃上市的公司的背景,因此往往可以令相關工作更順利完成。另一方面, 由於不同的翻譯社亦專門擅長處理特定的文件,因此與他們合作可提高翻譯的靈活性。鉅京在這方便 別具優勢,結合各翻譯社的專長,提供最佳服務。 鉅京負責整合文件的團隊擁有獨特的桌面排版系統,確保文件符合港交所的要求,亦方便利用BLACK LINE系統遞交文件,因為港交所要求利用相關系統顯示文件修訂或作全局搜尋及修改內容,使得系統 能更有效運作。 校對人員在整個團隊中亦擔任重要角色,如果他們發現文件存在關鍵錯誤,他們能夠減少文件流轉的 時間,令排版過程更有效率。 設計團隊在製作招股書的過程中擔任微小但重要的角色,他們一般只負責招股書的封面設計,但上市 後的財務報告需要專業的設計團隊負責,其角色亦變得更為重要。鉅京創意及平面設計團隊了解客戶 的期望,這點十分重要,因為設計團隊不論在上市前後都要與該客戶緊密合作,所以我們的優秀設計 師亦會全力以赴處理有關工作。 眾多成功的財經印刷商都十分專注於處理盡職審查工作,他們應為公司提供虛擬數據室服務(VDR) ,讓公司能順利完成上市前盡職審查工作。VDR是一個高度安全的網絡平台,允許用戶管理和共享機 密信息和文件,透過虛擬網上平台分享文件能提高效率,同時亦節省了用紙和文件遞送的時間。 如果難以預計財經印刷服務所需成本,往往令公司在考慮尋找財經印刷商時卻步,像我們這樣實力雄 厚的財經印刷商具備上述各種條件,在行內亦享譽盛名,確保客戶能夠得到應有服務,不會產生額外 支出。由於工作涉及多方面的程序,所以好的財經印刷商應對價格非常敏感,確保預算準確。 總而言之,當公司準備上市時,選用財經印刷商確是必不可少,而在過程中撰寫的招股文件必須謹慎 處理及保密。選擇適當的財經印刷商對公司來說十分重要,正確的選擇有助公司上市邁向成功之路, 而選用鉅京的專業服務正正是走向成功的第一步。

CONTACT 鉅京財經印刷服務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畢打街20號會德豐大廈8樓 電話:(852) 2110 2233 傳真:(852) 2110 1799 網站:www.edico.com.hk

鉅京財經印刷服務有限公司 企業服務團隊 電子郵箱: corporate@edic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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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rill Corporation

一站式 虛擬數據室及 財經印刷服務

一站式首次公開招股(IPO)服務 Merrill Corporation為客戶提供不同的優越服務,支援首次公開招股過程,服務包括虛擬 數據室、財經印刷及專業翻譯。 Merrill DataSite是一套領先市場的虛擬數據室(VDR)解決方案,提供卓越的盡職審查及文 件管理服務。我們提供高效率及安全保密的方式、備有全面的搜尋服務和索引系統的線 上工作間,讓用戶能夠在任何時候也可獲取資料,快捷高效地完成項目。我們同時會提 供全天候365天24小時支援,由能說14種語言(包括普通話)的專門項目經理提供服務。 Merrill Corporation旗下的Merrill IFN(訊捷財經印務有限公司)在過去20年為超過400間公 司在港完成首次公開招股工作。我們對多語文件的排版、校對、印刷和發行經驗豐富, 是市場先驅。Merrill IFN擁有全香港最大規模的現場排版和財經翻譯團隊,能夠在客戶要 求的時間內處理大量的文件。 一站式優越IPO服務,助你專業管理業務。 info.asia@merrillcorp.com


委聘專家團隊

虛擬數據室(VDR)如何支持首次公開招股 (IPO)的過程

對於首次公開招股的公司來說,都是一個十分關鍵及令人振奮的里程碑。公開上市讓您展現管理團隊的 實力,分享過去的實力和預期表現,並向外間展現您公司的戰略性發展計劃。 為了確保上市過程順利及獲得大型投資機構的信任和投資,大部分成功的企業都會花上大量的時間和 精力準備上市文件,並為潛在投資者準備盡職審查報告。 大多數的IPO過程中,都有成千上萬頁的文件需要進行審查,組織和不斷更新,需要一個包括律師,會 計師,保薦人,財務合作夥伴和其他相關人士的團隊負責有關工作。公司提交文件給港交所前,所有 資料必須妥善收集並謹慎核對。 為了加快過程,利用安全的虛擬數據室(VDR)是企業最佳的做法,以確保企業準備和管理過程中完 全控制信息交換的每個步驟。

什麼是虛擬數據室(VDR)? 虛擬數據室(VDR)是一個在線信息共享,檢索和審查的平台,專門為處理複雜的金融交易和盡職審 查建立。 VDR使企業能夠上傳投資和所需文件到一個高度保密,且受控制的數據中心,並可向有關人士和世界 國地的潛在投資者發放文件。 VDR還提供多項幫助企業更加高效地管理盡職審查過程的功能,特別是針對IPO和併購交易而設。 VDR的主要優點包括: ȕ 無可比擬的安全性 使用VDR確保您能夠完全控制誰可以查看您的機密文件。管理個別用戶或小組進入查看/打印和下 載的權限。 ȕ 業務支持 領先市場的VDR供應商將提供24小時全天候服務,支援您的整個交易過程。由項目經理組成的團 隊,具備豐富的交易經驗,能夠幫助您建立索引,顯示文件,邀請使用者查看文件,控制系統安全 性和仔細追踪使用情況。 ȕ 直觀的用戶體驗 VDR是專門針對IPO和企業併購設計,確保用戶體驗完善流暢的系統。這還延伸到投資者用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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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面。通過安全驗證後,潛在投資者能獲得他們需要的信息,並可使用搜索和審計工具,令他們能迅 速地作出投資決定。

虛擬數據室如何為IPO過程帶來好處? 準備上市時, 在Merrill DataSite,我們曾處理超過數以百計的新股發行程序,其中包括近期歷史上許多 大型的上市項目。根據我們的經驗,最成功的IPO很早就開始上市規劃過程。這使得管理團隊能展現公 司的實力,以吸引潛在投資者。 IPO團隊必須檢視和確保沒有任何可能導致上市計劃推遲或破壞的遺漏信息。舊有的財務報告數據必須 經過審計,以確保記錄保存符合規定。同時必須發現和處理會計差異或缺少的文件。企業的組織結構 也必須優化,以符合港交所的要求。 VDR亦提供許多額外的好處,即使企業已經提交了初步招股書,但由於監管機構會要求提供補充資料 和說明,把所有文件存儲在一個文件平台,令到存取訊息更加快捷,避免延誤遞交。 公司上市後,成本和監管要求亦會增加。VDR的結構有助於公司有效地查找報告,編制統計項目,文 件審查以及時滿足所有必要的監管要求。

為什麼選擇VDR而不選擇其他文檔共享產品? 從最近的一些備受矚目的個案都發現,在普通的文件共享平台上共享或存儲信息,暴露了嚴重的安全漏 洞,它的安全性相度較低的。這些平台也未能通過測試,未能處理IPO這類複雜或高度保密的商業交易。 利用最佳的VDR服務,所有的數據和信息以最高的安全級別存儲和託管。只有公司授權人士能夠查看 VDR平台上的信息,未經批准,所有檔案都不能下載及列印。而且,所有VDR上的任何活動都被追 蹤,亦可進行審查。這種安全程序,能防止訊息被第三方非法截獲,影響IPO的過程。 當使用高質素的VDR服務商,在任何文件被查閱,更新或修改時,都會有資料顯示,提供管理團隊關 鍵資訊。還可了解誰對交易有興趣,對於準備提問和整個談判過程都是有用的資訊。安全協定也可以 快速設置及方便修改,以允許或防止任何用戶(例如競爭者)查閱機密信息。 最重要的是,VDR通過提供卓越的搜索功能,能搜索到頁面中的任何一個字,大大改進盡職審查過 程。這加快了盡職審查進度,對需要滿足特定時序目標的企業是很重要的。

如何選擇合適的VDR服務商? 以下這些問題,確保您得知VDR服務商能否提供最安全的數據室,最專業的服務和最專業技術。 1. 經驗

2. 具備專業的金融知識

你提供VDR服務有多少年?(找一個於金融

你曾經處理過多少宗金融交易?(選擇曾經處

市場上具有豐富經驗的VDR服務商。)

理多次複雜金融交易及IPO的VDR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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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3. 安全性

6. 語言能力

你是否獲得ISO 27001註冊認證? (這是可

你的項目經理能說什麼語言?(請確保您的

用於跨邊界安全存儲和託管數據的最高資格

VDR服務商有能說流利普通話及其他語言的項

認證。)

目經理,能為你團隊的每一個成員服務。)

4. 內部數據託管及管理

7. 盡職調查工具

你是否有外判任何部分的數據託管或管理流

你的VDR如何處理問答過程?(看看VDR的功

程? (一些供應商外判上傳,託管和數據管

能,如分類問題以及把用戶分組,並且能夠提

理予第三方,增加你的高度機密數據外洩風

供附有答案的鏈接,提供相關文件以供參

險。應找單一VDR供應商從數據室平台的設

考。)有什麼特殊的功能,能讓你加快IPO的

計、執行到信息的託管也提供全面服務)

準備過程?(看看工具是否能檢索到某關鍵字 題目,或特定頁面,同時能夠提供審查功能監

5. 項目管理支援

察用戶活動。)

你的項目經理可以在什麼時候回答查詢? (找一個能夠提供全天候365天24小時支援

8. 一站式IPO綜合服務

的服務商,在你需要的時候即時提供服務。)

你是否能提供IPO綜合服務? (找一間能支援首 次公開招股過程,提供綜合服務包括虛擬數據 室、財經印刷及專業翻譯。

聯絡人 Merrill Corporation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5樓 電話:(852) 2536 2288 傳真:(852) 2522 8922 網站:www.merrillcorp.com

David Haynes 亞太區董事長 電郵:david.haynes@merrillcorp.com

關於 Merrill Corporation Merrill Corporation為客戶提供優越的虛擬數據室和財經印刷服務,提供了一個綜合文檔管理服務,特別為複雜的金 融交易而設,例如IPO和企業併購等。 Merrill DataSite是一套領先市場的虛擬數據室解決方案,在整個IPO週期內提供卓越的盡職審查和文件管理服務。我 們提供高效率且安全保密的方式、備有全面的搜尋服務和索引系統的線上工作間,讓用戶能夠任何時候獲取資料, 快捷高效地完成項目。我們同時會提供全天候365天24小時支援,由能操14種語言(包括普通話)的專門項目經理提 供服務。 Merrill Corporation旗下的 Merrill IFN(訊捷財經印務有限公司)在過去20年為超過400間公司在港完成首次公開招股工 作。我們對多語文件的排版、校對、印刷和發行經驗豐富,是市場先驅。Merrill IFN擁有香港最大規模的現場排版 和財經翻譯團隊,能夠在客戶要求的時間內處理最大量的文件。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Merrill Corporation的虛擬數據室及財經印刷服務,請聯絡我們。Email:info.asia@merrillcor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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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各行各業, 韋萊的專業團 隊都樂意以自己的專業知識 和經驗為您服務 韋萊集團

韋萊集團是一家全球領先的保險經紀公司,成立於1828年,總部設於倫敦, 在紐約 證交所上市 (股票代碼: WSH)。韋萊年營業收入超過34億美元,市值約70億美元,在全 球130多個國家和地區有400多家分支機構,超過18,000名員工竭誠為不同行業領 域的客戶提供世界領先的保險經紀,再保險和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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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什麼是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 為何這對 香港上市公司極為重要?

可能因首次公開招股而暴露的潛在風險 通過上市籌集資金不論對公司本身及其股東都帶來無限機遇。然而,上市過程中的交易可能會為公司 的董事及高級職員帶來巨大的法律責任。首次公開招股過程增加了來自各方的風險,因此企業在考慮 首次公開招股前絕對需要考慮購買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以保障有關人士。 香港最近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改革,顯著增加了本港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所面對的法律風險和法律責 任。公司法改革導致對董事會的表現、其慣常做法和董事及高級職員的問責制度有更嚴格的審查。 董事及高級職員可能需要對擁有公司權益的任何一方承擔個人法律責任,而董事及高級職員或會以個 人名義被提出起訴。 若董事或高級職員失職,他們將需要公開自己的個人財產(包括其配偶名下的財產),加上須與董事 會成員共同及個別承擔責任的原則,這可能意味董事或高級職員須支付上述的個人財產,以為全體董 事會成員承擔法律責任。

什麼是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 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旨在保障公司董事、高級職員和董事會中其他成員於履行他們的職責期間因 他們的行為及/或決定所產生的個人法律責任。公司本身會否對董事、高級職員和其他人士提供彌償保 障並不影響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誰可受到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保障? 該政策保障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董事及高級職員。 責任保險通常保障: ȕ 在保單生效期間所聘用的前任或現任的董事及高級職員。 ȕ 當公司需要補償其董事及高級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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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為什麼要購買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 不論是公司員工、顧客、股東、債權人或清盤人都可向公司及其董事或高級職員提出索償。由於董事 及高級職員須為公司的行為付上責任,為避免以個人資產應付索償,因此絕大部分董事及高級職員都 希望公司能為他們投保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的主要優點是能夠為董事 和高級職員於履行其職責期間所引起的法律訴訟和辯護提供保障。購買合適的董事及高級職員亦是企 業管治守則中所要求的一部分(但不是必需的)。至於何謂合適的保險限額和保障範圍,則與投保人 的業務性質有關。 董事會成員在公司沒有購買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情況下,不應擔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級職員,因為 這會蒙上損失個人資產的風險。

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包括那些? 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包括因董事或高級職員董事所作的實際或被指控的行為、錯誤、 遺漏、失實陳述、疏忽及失職而產生的抗辯費用、損害賠償金、訟費、和解費用及民事罰款和處罰。 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主要保障外的主要延伸保障範圍: i)

全球保障-保險條款不限定作出不當行為,提出索償和遭受調查的地點。

ii)

預付抗辯費用-不論有關不當行為的指控或威脅對董事或高級職員提出訴訟是否合理,不論董事 或高級職員最終會否被裁定須為有關不當行為付上責任,董事或高級職員仍然需要對有關事件作 出辯護。在符合保險條款的條件及條款的前提下,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可以在訴訟或調查結 束之前為受保障的人士預先支付抗辯費用,但若最終確定有關事件並不屬於保險範圍內,則該已 預先支付的款項須退還予承保人。

iii)

調查費用-可以是由董事或高級職員應有關監管機構的調查要求而作出的準備、出席或提供文件 所引致的費用。調查的定義一般意指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官方調查、檢查或詢問,而董事及高級職 員亦須被要求參與該調查。

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亦會保障董事及高級職員因下列原因而需負上的法律責任: 一)收購新的附屬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自動保障新附屬公司的 董事及高級職員。 二)發行證券-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保障董事及高級職員因發行證券或配售證券而產生的索償 三)合併或收購-保險條款列明在公司將其主要業務出售或與另一公司合併後,提供長達六年或與訴 訟時效相同的發現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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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保險經紀人的角色是什麼? 由於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是十分複雜的保險產品,所以只有特定的保險經紀人具有相關專業知識 為相關客戶提供意見。

如何選擇保險公司? 選擇保險公司需要考慮以下因素,例如: ȕ 評估保單的形式,包括所有聲明、批注和投保書的各項細節; ȕ 評估保險公司的財政實力和誠信,你的保險經紀人應能掌握有關的客觀數據; ȕ 評估保險公司在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障範疇下的承保和索償處理能力。 您可以從保險經紀人那 兒取得相關資訊; ȕ 評估賠償限額、自負額和保險費是否合理。注意: 購買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時,價格不應是最 重要的考慮因素,而應著重考慮企業管治的風險。

購買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的額外提示: ȕ 在上市前預留足夠時間讓保險公司審查承保細節; ȕ 選擇對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保險經紀/顧問; ȕ 留意涉及上市或上市公司的索償情況,通常具有豐富經驗的保險經紀能夠為你在這方面提出意見; ȕ 與你的保險經紀人商討有關保險的保額,通常具備豐富經驗的經紀能為你提供參考數據,並給予專 業意見; ȕ 保障範圍和保費均有商討空間,與你的保險經紀人共同合作,制定最適合你公司的保險方案; ȕ 透過你的保險經紀人及時回答承保人的疑問; ȕ 填妥投保申請表並提供所需的資料。不要視填寫申請表為繁瑣的文書工作,而應視之為獲得保障的 重要過程。填寫申請表時,須注意有關的回答(包括任何先前的索償個案或情況)必須是準確而且 真實的,因錯誤填寫有關資料或會導致保單無效; ȕ 確保任何可能導致索償的先前事件已清楚告知新的服務供應商和現時的服務供應商,因已知事件而 產生的索償屬新保單的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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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結論 ﹣為什麼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極為重要? ȕ 董事及高級職員的失職會引致個人責任,而相對於企業責任,有關的個人責任可以是無限的。因 此,董事及高級職員的個人資產或處於危險; ȕ 抗辯費用可以是非常昂貴的; ȕ 違反責任或有民事和刑事的後果 ȕ 缺乏法律知識並非抗辯理由; ȕ 香港和亞洲有愈來愈多的索償個案及規管行動。

聯絡人 韋萊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銅鑼灣希慎道33號利園18樓 電話:(852) 2830 6620 傳真:(852) 2827 0966 網站:www.willis.com

關翔文 執行董事, 大中華區金融及特殊責任風險 電郵:Ivan.Kuan@willis.com

安達保險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25樓 電話:(852) 3191 6800 傳真:(852) 2560 3565 網站:www.acegroup.com/hk

黃國璋CFA 金融保險經理 – 大中華區 電郵:douglas.wong@ace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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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創新觀點 源自於和客戶緊密合作

以洞察力與清晰的思維來達成務實的成果Ⱦ ✏ằ⤐䙫䵺㿆䒗⡪ᷲθ὇曧奨尷⮳䵺樾䙫⯯㥔⛿晱θ䞔姊὇䙫䇆怲字栳θ䂡὇㎷ᾂ 䝦㙡䙫妧滅θ⌻⊐὇⁁⇡㭊䢡䙫㱡⮁Ⱦ ὃ䂡ᷧ⮝⅏䏪『䙫⯯㥔嫕婉⅓⏟θ柃䝦デぬ⯯㳏㖣⮉㈝䙫⯍暂曧㰩θ⌻⊐Ứ㥔忶怵 㛰㔯䙫ạ㈴Ƚ岈⋀⑳梏暑䮈䏭㖠㠯θ㎷⌮䇆怲严㔯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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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股權激勵的目的

隨著公司控制權與所有權的分離,為了解決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代理人問題,股權激勵早在20世紀末 就已在美國得到了廣泛應用;在全球化經濟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公司(包括上市以及未上市公司)開 始實施股權激勵,並將其作為重要的人才管理政策。 首先,股權激勵通過綁定激勵物件與股東的利益,有效實現股東與管理層及核心人才的利益一致化, 解決代理人問題;同時,股權激勵通過傳遞關注中長期戰略的導向,推動公司整體發展戰略的落實, 促進公司發展目標的達成; 此外,股權激勵也越來越多的被作為全面獎酬的一部分,成為高管及核心人才薪酬的重要組成部分, 通過有激勵性的激勵收益,股權激勵也成為了公司吸引和保留優秀管理者及核心骨幹人才的重要手 段;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權激勵也已成為很多公司助推上市目標並快速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章就香港上市公司上市前、後股權激勵計畫的特徵、關鍵因素等內容進行了分析。

港股公司上市前股權激勵的市場發現 隨著越來越多的港股公司在上市前就已開始實施股權激勵計畫。韜睿惠悅針對從2010年至今,對在香 港聯交所上市的部分樣本中國公司上市前股權激勵進行了分析。 調研發現,港股公司上市前股權激勵的工具、授予及生效安排等均與上市後股權激勵市場實踐有所不 同;總體而言,由於通常情況下,上市前股權激勵計畫的關鍵目標之一是推動上市目標的達成,因此 在激勵的各類安排會與公司上市形成銜接: ȕ 從激勵工具上看:在上市前,絕大部分公司主要採用股票期權作為激勵工具,通過所授股份上市時 較授予時的溢價/增值達到激勵效果;近幾年,部分公司,尤其針對核心管理層,選擇了限制性股 票作為上市前股權激勵的工具,同時伴隨一定持股要求或鎖定安排,進一步實現對核心高管的綁定 和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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ȕ 從授予時點上看:多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選擇自上市前一年左右首次授予股權激勵,強化對上市目 標的實現以及對管理層/核心員工在上市後的激勵和保留;相比全市場,互聯網企業會選擇在更早 時點開始實施股權激勵,例如上市前3年左右即開始實施。一般而言,股權激勵授予時點距離IPO越 遠,所授股權未來升值空間相對越高,激勵效果也就越強; ȕ 從授予的頻率上看:公司上市前股權激勵的授予頻率或次數與首次實施股權激勵的時點有一定相關 性;一般而言,在距離IPO較早時就開始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會在上市前完成若干次授予,通過 多次授予一方面能夠實現對上市目標的持續刺激,另一方面也能夠對上市前大量招聘的新進員工實 現全面激勵;而距離IPO不足1年開始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則通常在上市前僅進行一次授予; ȕ 從生效安排上看,絕大部分公司會將上市前股權激勵的生效與IPO直接相關,也就是說,公司一旦 上市,上市前所授股權激勵將開始解鎖或生效,公司會根據內部需要選擇一次性或分批解鎖或生 效。

公司在制定和實施上市前股權激勵計畫時,除了關注實施時的市場環境、公司所處階段及規劃等因素 外,還需要從資本市場回饋、股東意願、激勵效果、以及對上市後相關影響等各方面綜合考慮,以切 實實現激勵目標,達到激勵效果;具體地,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ȕ 股權激勵的設計和實施需要基於明確的激勵目標,與現有股東充分溝通,瞭解股東意願,確定適當 的激勵總量,並結合整體上市規劃及人才規劃,合理安排授予頻率及水準分配; ȕ 在公司上市前,由於股份沒有市場價格,因此通常需要對股份進行估值來確定授予價格;對於不同 發展階段的公司,授予價格的確定方式存在差異,部分初創公司會將帳面價值作為授予價格確定的 基礎,而距離IPO時點較近的股權激勵,授予價格一般會是股份的評估價格或者IPO價格的一定折 扣,以確保激勵有效性; ȕ 授予價格的確定將直接影響激勵收益,進而作用於公司需要承擔的財務成本,因此在方案設計過程 中,除了對股東稀釋的考慮外,收益模擬測算和激勵成本分析也尤為必要,是為股東提供股權激勵 實施決策的重要參考; ȕ 特殊情況處理條款的設定(如離職、控制權變更)及日常管理是對公司和激勵物件權利的重要保 證,需要就處理方式提前做出規定,避免方案在執行過程中不必要的糾紛和風險;

同時,考慮到公司上市具有一定不確定性,在設計和實施上市前股權激勵時,也需要對公司未能按期 上市等情況做出處理預案。

港股公司上市後股權激勵的市場實踐 公司上市後實施股權激勵較上市前更加普遍,在香港市場,股權激勵越來越多的成為了很多公司持續 激勵上市後業績、提升核心人才薪酬競爭力、完善其薪酬結構、優化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為 了更好地瞭解和分析港股公司上市後股權激勵計畫的實踐和趨勢,韜睿惠悅連續十餘年對中國內地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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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畫進行了追蹤和分析,發現香港上市的中國公司的上市後股權激勵呈現以 下特點: ȕ 從普及率上看,截止2013年,香港上市的中國公司中,有超過70%的公司實施了上市後股權激 勵,股權激勵已然成為香港上市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重要組成部分;在實施層面,股權激勵的授予在 香港市場也逐漸趨於常態化,越來越多的公司每年都會進行股權激勵的授予; ȕ 從激勵工具上看,股票期權仍然是港股公司使用最為普遍的激勵工具;伴隨著公司治理的逐漸成 熟,越來越多的公司開始選擇多元化的激勵工具和手段,例如限制性股票或多種工具的組合開始被 更多公司採用; 圖1: 2009-2013年港股中國公司股權激勵工具授予情況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SO

RS

SAR

LTI組ϑ

資料來源:韜睿惠悅2013-2014港股中國公司高管薪酬及股權激勵研究報告 ȕ 從激勵力度上看,近五年,港股中國公司年度激勵總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基本穩定在1%~1.5% ;一般情況下,年度授予總量需要權衡激勵物件範圍及數量、個人激勵效果、對公司的財務影響等 多方面因素,在激勵計畫總量的範圍內,合理規劃;

圖2: 2009-2013年港股中國公司股權激勵年度授予總量占總股本比例市場中位值

1.25%

1.45%

1.30%

1.32%

2012

2013

0.77%

2009

2010

2011

資料來源:韜睿惠悅2013-2014港股中國公司高管薪酬及股權激勵研究報告 ȕ 從激勵範圍上看,上市後股權激勵的範圍主要集中公司董事、高管,以及與公司業績關聯最緊密的 核心管理和技術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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ȕ 合理的鎖定和生效安排一方面能夠促進股權激勵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能夠平滑股權激勵成本對公 司財務的影響;調研發現,鎖定1-2年,分3-4批生效/解鎖的時間安排在港股公司中最為普遍;另 外,我們也注意到,為了強化激勵即時性,部分公司對股權激勵不設置鎖定期,即股權激勵授予後 即開始生效/解鎖;

表1:2013年港股中國公司股權激勵行權/解鎖限制性期

Year=0 29%

0<Year<1 8%

股權激勵行權/解鎖限制期 Year=1 1<Year<2 42% 3%

Year=2 14%

Year>2 5%

資料來源:韜睿惠悅2013-2014港股中國公司高管薪酬及股權激勵研究報告

表2:2013年港股中國公司股權激勵生效安排

T=1 34%

T=2 9%

生效批次 T=3 34%

T=4 12%

T>4 10%

資料來源:韜睿惠悅2013-2014港股中國公司高管薪酬及股權激勵研究報告 ȕ 值得注意的是,與上市前股權激勵不同,上市後股權激勵的生效/解鎖除了具有一定時間要求外, 越來越多的公司,尤其是中國公司,開始對股權激勵的生效/解鎖附加業績條件,以強化“激勵與 約束的對等”,實現股權激勵對於整體業績達成的促進作用。

CONTACT 韜睿惠悅 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號嘉里中心南樓29層 電話: (86) 010-58216000, 010-58216012(直線) 傳真: (86) 010-85297884 網站: www.towerswatson.com/

方⠨ 亞太區高管薪酬業務董事總經理 電郵: China.Marketing@towerswats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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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提供 專家需要的 專家意見 當監管機構對上市資料披露的要求越趨嚴 謹,能否在上市前提供整全資料往往成為公 司成功上市的最大關鍵。 FTI Consulting 的全球風險及調查部門提供有 效的調查服務,為客户在上市前及過程中發 掘重要商業信息及提供增值分析,以助決策 者抓緊機遇,作出明智决定,並處理及減低 可能出現的風險。 www.fticonsult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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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你的盡職調查服務商

為什麼上市前必須進行盡職調查 如本手冊所述,香港的監管機構越來越注重穩健的風險管理和保薦人在首次公開招股活動中的透明 度。這對保薦人的要求更高,他們需要適應不斷變化的監管環境,而且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注意並審視 盡職調查程式的有效性。 事實上,證監會已明確表示,保薦人需要為盡職調查的全面性(或其他)負最終責任,並在2013年10 月的操守準則中做了明確的界定。最近一系列高調指控中國上市公司欺詐行為及賣空的報道再一次清 楚地顯示出不當的盡職調查會損害保薦人。

第三方服務商的職責 過去,投資銀行會與第三方服務商簽訂合同,進行純粹為了符合監管機構最低要求、簡單的調查工 作,這種服務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但現在這些要求已經有了顯著的不同,因此第三方供應商 的作用亦需要隨之改變。 加強盡職調查工作對評估保薦一家公司在香港上市時的潛在風險越來越有必要。這涉及到仔細審視眾 多的表外風險,而這些表外風險不總是可以從財務或法律審查中看到,盡職調查給予保薦人對該公司 及其主要負責人一個更全面的瞭解。 信譽良好的第三方服務商應擁有一定框架和經驗以評估目標公司主要的合規監管、政治和企業文化, 包括其行業及運營環境。藉此,服務商能從公司背景、信譽和過往業績瞭解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其 他相關的第三方。

表外風險 表外風險大致可分為三類,分別是運營風險、信譽風險和監管或制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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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風險 運營風險可以被定性為公司的內部程式出現故障以及監督失當所引起的風險。首先應該仔細考察公司 的管理層及股東。其中有幾個問題需要考慮,包括: ȕ 公司持有者中相關家庭成員人數是否佔較高的比例? ȕ 股東之間的個人與專業聯繫是否被清晰地披露?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有充分的資歷以適合擔任現在 在公司的職位?他們是否顯示出應有的誠信和商業洞察力? ȕ 重要負責人之間是否有潛在的商業利益衝突? ȕ 該公司會否有多個相關企業共用同一營業場所,或者是否有上市資產以外的業務未做明確的剝離?

運營問題可能超出了公司直接管理權或所有權的範圍,因其涉及多個利益相關方,如被提名人、潛在 客戶、當地政府官員和監管機構。因此,全面的盡職調查工作以找出公司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有否存 在商業利益尤其重要。此外,對目標公司的主要供應商和客戶進行調查也是有幫助的,因藉著在此方 面發現的問題往往是找出欺詐或虛假財務陳述的一個重要跡象。如果能找到供應商和客戶,這將證實 他們是真實存在的。

信譽風險 公開範圍研究是全面瞭解有關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信譽風險的第一步。這包括搜集及分析當地的新聞 報道、行業雜誌、行業協會通知、當地政府公告,甚至是社交媒體的帖文。這些研究應著眼於判斷以 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ȕ 該公司過去或當前是否曾涉及任何民事訴訟(注意亞洲大部分城市的公開範圍研究都不能查找刑事 紀錄,儘管那些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不太可能擁有刑事紀錄的); ȕ 該公司是否曾涉及任何糾紛,如與同業對手、客戶、合資夥伴、公司員工及當地周邊企業等; ȕ 該公司是否被控曾進行欺詐活動;及 ȕ 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否擁有重要的政治關係,這些關係是否會對公司的未來有潛在的負面影響。

監管及制裁風險 盡職調查工作應包括找出目標公司(及/或其主要負責人)目前是否正在受到或即將受到國家有關部門 (例如日益活躍的中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或當地監管機構的調查。此類調查致力於瞭解目標公司 獲得任何重要許可證和資產(如前國有企業)時所採用的方法是否符合規定。有關環境議題如環境污 染亦應調查清楚,因為環境問題也是導致未來監管風險的因素。 調查工作亦應考慮主要負責人因以往的商業活動或因與政府官員關係而被捲入監管調查的可能性。此 外,調查亦應盡量識別該公司是否正在和任何制裁的實體或司法管轄區有生意往來。儘管這個問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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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首次公開招股的影響並不顯著,但是對那些須受美國或其他擁有嚴格管理政策的國家的投資銀 行來說,這將影響他們的信譽。

盡職調查的步驟 解決以上所列出的問題需要使用以下的研究組合,包括進行調查研究,檢索公共記錄和謹慎訪問具備 有關知識和洞見的人士。服務供應商一般會收集、整理及分析各種來源的資訊,如:

公共記錄研究 獲得目標公司記錄是開展任何盡職調查工作的重要基石,一旦獲得這些資料,便能夠核實目標公司最 初所提供的資訊,確認其營業地址和業務範圍。例如,目標公司是否在所宣稱的商業大廈裡運營,以 及這些獨立的實體是否使用同一個位址或聯繫方式。 搜集及分析社交媒體和論壇的帖文可以是非常有用的。如果該公司提供的服務或供應的產品是知名 的,又提交了上市申請,人們可能會在網上評論該產品。 有時候,缺乏目標公司的資訊可以當作是一個警示。目標公司是否很少有公開信息?是否只有很少證 據能夠證明該公司在某一地方或行業運營?

訪談 謹慎的訪談力求從不同管道獲得有用的資訊,以深入瞭解目標公司及其負責人。這些管道包括行業、 政府和監管機構。 這樣往往是能夠獲得最有價值資訊的方法,重要的是我們要向合適的人提出適當的問題。藉著訪談, 我們很有可能發掘出那些不會從財務數據或公共領域得到的資訊,如更多該公司與從前合作夥伴的事 情,相關實體或子公司的資訊,與政府官員或機構的關係,以及有關貪污或賄賂問題的信息。 此外,謹慎的實地調研亦是查證目標公司的大概位置、公司規模和經營活動設施情況,獲得準確資訊 的好方法。因為多份賣空報告指出,建立虛假生產設施和虛報業務規模仍是很常見的。

第三方服務商相對內部團隊的優勢 對於大部分保薦人來說,他們的財政實力難以全職聘用一個團隊進行盡職調查和實地調查。可是,上 市前的盡職調查需要在很短時間內調查大量的個人及相關實體,這需要相當的人力和專業知識。然 而,保薦人在一年之中只有少量這一類型的工作,因此很難支撐一個內部團隊專門處理盡職調查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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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服務商亦具有客觀性的關鍵優勢。無論注意事項是否存在,一個盡職調查的內部團隊將無可避 免地因不盡相同的原因向交易團隊提供相對具有主觀性的資訊。這雖然不會帶來直接問題,但該團隊 的客觀性已存在固有缺陷。相反,第三方服務商在這一方面存有優勢,因監管機構和保薦人的因素, 能夠客觀看待事情。

如何找到合適的服務商 在強調服務商進行上市前盡職調查的素質以前,那些涉及上市業務的公司,特別是保薦人需要仔細考 慮與哪一家服務商合作。客戶總是很容易選擇那些公認很好或不太昂貴的顧問,但卻忽略了考慮該服 務商是否具備在行業和地區中必要的專業知識。 通常打算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其規模之大通常需要有一定規模的研究團隊,而當中的研究人員和調查 人員需要擁有評估與運營風險、信譽風險和監管風險相關的重大問題和警示的經驗。 確定供應商在目標地區服務的員工數量及運營資質是很重要的,因為擁有大量在不同領域和行業專業 知識的員工能保證服務商自身擁有充足的資源和行業網絡進行調查工作。現實中,一家小型的或精品 供應商可能在該地區只有很少的業務人員,他們完全有可能將工作(不是全部)承包給第三方。依據 第三方的經驗和資源的可靠性,這些小型供應商的工作完整性及質量可能會受到影響。 此外,所選擇的服務供應商還必須擁有豐富的經驗和道德可信度,能夠嚴格在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法律 框架下工作,以及不會被視為獲取重大非公開信息。

聯絡人 富事高諮詢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22樓 電話:(852) 3768 4500 傳真:(852) 3012 9664 網站:www.fticonsulting.com

冼偉力

Greg Hallahan

常務董事, 全球風險及調查服務主管 電郵:william.sims@fticonsulting.com

高級總監, 全球風險及調查服務 電郵:greg.hallahan@fticonsulting.com

富事高諮詢有限公司 富事高諮詢有限公司經常協助保薦人進行全球風險調查,對計劃在香港及其他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展開針對公司信 譽的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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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合適的保薦人和承銷商

選擇能幫助其成功完成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顧問和承銷商,與決定上市和選擇上市地點一樣,也 是任何擬上市公司最重要的決策之一。保薦人一般在IPO過程中擔當較高級的角色,負責管理整個IPO 過程,包括與監管機構聯絡,而承銷商則負責定價、市場推介以及向世界各地的投資者說明IPO的定 位。 在香港這種已發展成熟且競爭激烈的市場中,這尤其重要,擬上市公司向整個投資界進行市場推介以 及建立投資者對交易的信心時,銀行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對投資者和監管機構兩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也 變得更為顯著。在香港,擔任上市項目保薦人和承銷商的投資銀行,其資歷和經驗正是交易背後的 「品牌」,並且在許多方面,對機構和散戶投資者而言,這些資歷和經驗就是對擬上市公司的公開認 可。 每家潛在牽頭保薦人或主承銷商,不僅對任何IPO的成功至關重要,而且各有不同的風格和實力。一般 來說,假如擬上市公司未來決定再次進入資本市場募集更多資金,IPO承銷商多數也會參與公司未來的 證券發行項目。規模較大,業務較多元化的擬上市公司自然會選聘規模較大、較多元化的承銷商,例 如華爾街內表現最佳的大型投資銀行。規模較小的公司通常(但也並非必然)與本地或地區性保薦人 合作。然而到最後,市場對擬上市公司選擇哪家保薦人的看法非常重要(不論是多麽扭曲或錯誤): 承銷商的聲譽越好,擬上市公司的定價能力最強。 擬上市公司在評審候選保薦人和承銷商時,應該熟悉保薦人和主承銷商負責的關鍵任務範圍,包括但 不限於安排路演和投資者推介、聯繫監管機構、編制發行文件、設計承銷團結構 – 承銷團負責徵詢一 系列機構客戶的投資需求。擬上市公司也應熟悉優秀承銷商的質素和特點。這些特點包括投資銀行如 何根據目標上市地點的特徵和特性設計特定交易的知識、對目標市場的投資界及其相關口味、偏向和 偏好的了解,以及為交易定價,制造最強勁的需求及爭取最大回報的業績記錄。 此外, 擬上市公司必須確保將會小心處理所有潛在利益衝突,包括實際已存在和察覺到可能產生的利 益衝突。在後金融危機時代,香港及全球市場的監管機構都提高了警惕。發行人必須謹慎處理保薦人 和承銷商與擬上市公司的關係,潛在投資者可能會視某些關係為利益衝突,可能會破壞保薦人的獨立 性,並且對發行項目的真正價值表示懷疑。在香港上市,承銷團中最少要有一家保薦人能夠向港交所 聲明其獨立於擬上市公司。不符合規定的後果往往是立竿見影及影響深遠的。近年來,香港證券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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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曾經發現一些經紀行在首次公開招股前未有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 因此而吊銷其上市保薦人牌照 – 這必然也會破壞擬上市公司的聲譽和公眾對擬上市公司的看法。 除了清楚了解保薦人和承銷商的角色和職責之外,擬上市公司也不應該期望過高。公司必須謹記,早 在首次公開招股正式推出之前已有可能產生龐大的行政開支,而且不保證最終必定能成功上市。市場 上充斥着由於期望錯配、溝通問題和公司與顧問不相配而導致上市失敗的例子 – 顧問包括但不限於牽 頭保薦人和主承銷商,還包括證券法律顧問、法律專家、會計師、投資者關係團隊、報酬專家和溝通 顧問公司等。擬上市公司未能完全理解監管目標市場的獨有規章制度,因而對上市程序感到洩氣的情 況並不罕見。當然,溝通問題往往也源於另一方,顧問專家可能沒有做好本份,沒有向發行人提供必 要的知識。 擬上市公司也應該謹記保薦人和承銷商將會調查其公司,確保所有賬簿和記錄完全符合所有既定規則 和程序,並且根據所選擇的上市地點之會計和合規標準來編製。除了其他盡職調查要求外,保薦人和 承銷商還會要求查看擬上市公司的財務預測,與擬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團隊面談,檢查所有財務報 告,甚至進行資產驗證,例如視察工廠和店舖地點等等。 雖然市場最終會根據公司的優點來作出判斷,但是與盡心盡力的夥伴和銀行家合作,可確保這些優點 以最好的一面,以及最重要的是以適當的語氣和方式傳達給適當的受眾。因此,發行人必須仔細評估 潛在合作夥伴和顧問,切勿急於作出決定,必須從多個角度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為了促銷自己,許 多顧問 – 就像許多擬上市公司一樣 – 會以最討好的一面來介紹自己的業績記錄。如何確定哪些保薦 人和承銷商最有能力幫助公司成功上市,將由擬上市公司自行決定。 像任何行業一樣,經驗是不可以捏造或假裝的關鍵因素。我們不應看輕過往的表現,一家保薦人或承 銷商的業績記錄及其在排名榜的位置,也許是最能反映該行是否有能力在香港這種競爭激烈的市場上 幫助擬上市公司籌備和成功完成發行的最佳指標。過去曾經在同一市場和行業執行IPO的經驗是一個有 力因素,因為這證明該行對上市環境有親身的體驗和了解,以及 – 縱使不是更重要,也是同等重要的 – 對潛在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興趣、看法和需求的認識。 發行人也應考慮承銷商過去有否承銷過類似規模的交易。習慣承辦大型交易的大型投資銀行可能不會 注意規模較小的發行,而那些專注於小型IPO的投資銀行則可能無法滿足大型交易對各種能力的需求, 或者沒有能力應付大型交易的複雜性。過去曾經參與無論在結構、規模、行業或質量方面都具有里程 碑意義的交易之經驗,也是潛在承銷商能力和技術的有力證明。 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擬上市公司的潛在保薦人和承銷商是否擁有在真正全球範圍內創造投資者需求的 能力。在現今的環境中,香港市場通常預期新上市項目在推出市場時已獲得相當多的投資承諾,而這 些承諾不單取決於公司的前景和整體宏觀經濟環境,還取決於銀行和顧問對潛在基石投資者和錨定投 資者所發揮的影響力,以及這些投資者對銀行和顧問的信任度。理想的合作夥伴應擁有向廣泛的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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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者推介發行項目的能力和平台,以及與大型企業、主權財富基金及日益重要的專業或非傳統投資 者,包括家族理財公司和高淨值人士的人脈關係。 除了創造不同類型的投資者需求之外,承銷商還必須有能力成功宣傳推介IPO,這需要全面的銷售、分 銷網絡和資產,包括銷售和銷售交易。銀行銷售、分銷團隊的規模和實力應被視為衡量其能否成功執 行上市項目及定價的一個主要指標,因為在很大程度上,IPO價格區間是根據在交易前市場推介階段收 集的投資者反饋意见來確定的。 潛在發行人也應花時間與實際參與發行工作的投資銀行團隊會面,確定他們的願景和策略與發行人相 一致,以及確定實際參與發行工作的團隊是競逐IPO項目時的同一隊「一流團隊」。投資銀行有時會 派出舉足輕重的人物和要員來競逐IPO項目,務求贏得IPO業務,卻把交易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委派 給一群經驗較少、資歷較淺的人員。不論誰人參與交易工作,處理交易的銀行家們都應該令擬上市公 司的管理團隊感到滿意,並且與他們建立密切的關係。全體各方之間的信任是任何成功上市的關鍵所 在,這一點可謂不言而喻。 最後,對於任何保薦人或承銷商而言,帶領任何IPO成功完成上市都是值得表揚的成就,但是在不利市 況下成功執行交易和定價才是對銀行實力、網絡和能力的一個真正考驗。因此,擬上市公司應該尋找 在艱難時期和牛市都能成功推出廣受歡迎的首次公開招股的 合作夥伴。在市場阻力下仍能取得成功乃 任何一家銀行的實力和質素之最佳證明。

CONTACT 美銀美林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2號長江集團中心55樓 電話: (852) 3508 8888 傳真: (852) 3009 0046 網站: http://corp.bankofamerica.com

郭正生( Jason Cox )

Peter Guenthardt

美銀美林董事總經理兼亞太區 全球資本市場部聯席主管 電郵: jason.cox@baml.com

美銀美林董事總經理兼亞太區 全球資本市場部聯席主管 電郵: peter.guenthardt@bam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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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推介、定價及 穩定後市部分


connect worlds


主要章節

第三章

市場推介、定價和穩定後市

大部分公司在香港進行首次公開招股(IPO)的主要目標多年來均沒有改變,包括提高知名度、吸引 長期資金來源、提升公司價值等等。但在過去十年來,整個過程的性質、監管環境和市場本身都出現 了明顯的變化。這些變化從企業管治標準的改善,乃至香港市場與中國內地更緊密的融合,都使得公 司在籌備具有重大意義的上市過程中,如何選擇適當的合作夥伴以及在初期階段就奠定基礎變得前所 未有的重要。

市場推介:與投資界體建立緊密的聯繫 市場推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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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銀行過去一般在IPO定價前大約一個月開始進行投資者教育,而市場推介程序通常以獲委任的投 資銀行研究分析師發表交易前研究報告作為開始,該報告的目的是就擬上市公司提供一個獨立的分 析。在交易前投資者教育過程中,這份研究報告將會用作教育地區基金經理及來自世界各地的其他機 構投資者(在允許的情況下),其間撰寫研究報告的研究分析師將根據招股書的資料,就公司的主要 優勢和風險、更廣泛的行業趨勢和估值區間提供獨立的觀點和意見。

以研究為核心的交易前投資者教育完成後,公司管理層將以高姿態進行管理層路演,擬上市公司的主 要高層管理人員將會走訪全球各大市場,與投資經理會面。管理層說明會的目的是進一步提高投資者 對公司的信心,以及確定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的興趣。在舊有的模式中,為激發投資者對即將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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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的發行項目產生興趣,路演往往扮演非常關鍵的角色 – 像投資者教育的重要貢獻一樣 – 並且對發行 項目的成功有着重大影響。 最近,投資銀行會更早開始為發行項目建立投資者基礎。聯繫投資者、激勵投資者參與的過程有所 延長,部分是由於上市過程變得越來越透明。隨着吸引投資者興趣的競爭日益激烈,市場對IPO的期 望提高了,監管機構的審查程序也同步加快。過去當擬上市公司和保薦人向香港交易所(簡稱「港交 所」)首次提交IPO申請表時,申請是保密的。現在,上市申請都會在港交所的網站上公開發佈,使 得投資銀行必須盡快採取行動,衡量和建立投資者對潛在IPO的興趣。

一般而言,當申請版本在港交所存檔後,承銷銀行便會開始聯繫潛在基石投資者(cornerstone investor)和錨定投資者(anchor investor)。投資者也會透過一連串的管理層會議和實地考察,開始 與銀行和公司管理層溝通聯繫,並且進行必要的營運和財務盡職調查,以便對是否進行基石或核心投 資作出決定。投資者互動過程的延長,也是市場越來越重視基石投資者和錨定投資者的結果 – 這些 投資者都是在實際上市前,在交易的初期階段基本上已經同意參與發行的知名企業。

在香港市場中,基石投資者一般包括擬上市公司的業務或戰略投資者、主要中資企業、少數機構投資 者和主權財富基金。這些基石投資者一般可以認購發行規模的30-40%。他們獲保證可以在IPO中獲得 股票分配,以交換其答應按至價格區間的高端參與認購,並且同意在指定的「禁售期」內持有股票, 期間不得出售股票 – 在香港市場中,禁售期一般為六個月。基石投資者的身份也會在IPO招股書中披 露,並且受到港交所的仔細審查。在主承銷商確定基石投資者的同一時間或之後不久,管理層便會開 始進行路演,以便接觸更廣泛的全球機構投資者。

2013年以來基石投資者參與認購2億美元以上的香港首次公開招股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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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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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司招股書,截至2014年12月5日

香港是許多增長潛力強勁的公司的大本營,在香港這類發展成熟並受嚴格監管的市場,投資者都期望 基石投資者參與IPO,這也是香港大部分大型上市項目的特點之一,例如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和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的IPO,就是近期的主要例子。投資者認為基石投資者的參與令人安 心;他們不但對擬上市公司投下信心的一票,還被視為一股穩定力量,有助於在推出交易前緩和交易 涉及的波動風險。

雄厚的基石投資者基礎,往往被散戶投資者視為公司獲得最大、最精明的市場參與者的「認可」,而 且他們傾向從長遠的角度進行投資。擁有牢固的基石投資者的IPO類似於由前奧斯卡金像獎得主主演 的新電影,他們向市場發出明確的訊息,預期這次IPO很大可能會取得成功,並且預計公司股票在正 式掛牌後將表現良好。相反,倘若保薦人未能取得基石投資者的承諾,有時可能會導致上市失敗,因 為該發行項目被公眾視為缺乏動力和投資者興趣。鑒於風險越來越高,且市場需求不斷演變,承銷商 一般會在定價前兩至三個月開始試探潛在基石投資者或錨定投資者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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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錨定投資者的參與,也成為市場預期任何香港IPO應有的一部分。一般而言,錨定投資者主要是機構 投資者,他們通常在建立賬簿(book building)前已表達了對交易的興趣,並在開始認購的首日下 單,為發行製造定價緊張氣氛,促進其他投資者的需求動力。有別於基石投資者,錨定投資者不保證 獲得股票分配,而且不需要在招股書中披露身份。此外,香港市場已經發展到投資者一般預期在建立 賬簿首日結束時,IPO已獲得足額認購或者訂單已足以認購所有發售股票的階段。這種情況與美國或 其他市場恰好相反,其他市場的投資者不會預期在建立賬簿首日就已經獲得足額認購。

相對於大部分其他市場,取得基石投資者和錨定投資者的承諾對香港具有更重要的額外意義,這意味 着盡早進行IPO市場推介活動可以令結果大不相同 – 成功上市並使各方都感到滿意,或者上市失敗, 令擬上市公司、保薦人和投資者都感到失望。誠然,以獨立研究為核心的交易前投資者教育以及組織 完善的路演,仍然是保薦人執行IPO過程中的關鍵部分,但是交易環境和性質的改變,意味着發行人 和銀行必須比以前更加努力發揮現有網絡,尋找對公司前景有足夠信心的潛在基石和錨定投資者,在 項目的最早階段參與發行,並且從中長期的角度認購股票。

雖然區內的經濟增長相對強勁,許多公司的前景展望也相當穩健,確保了投資者幾乎對所有香港發行 項目都有一定程度的興趣,但是吸引知名投資者產生興趣的競爭非常激烈,而且投資者興趣是否可以 持續,每筆交易能否保持穩定和取得成功,均需要IPO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承銷商的仔細規劃和精耕 細作。

定價:達致平衡 確定適當的公司股票發行價格,是IPO過程中最精細和關鍵的部分,需要擬上市公司與其承銷商和顧問 之間進行緊密的協調。准確定價是一門精細的藝術,而不是科學。首次公開招股定價過低,雖然可以 提高交易對想買便宜貨和害怕風險的投資者的吸引力,但同時會令公司錯失重要的融資機會,並且暗 示擬上市公司對其當前價值和未來前景缺乏信心,導致公司聲譽受損。另一方面,定價過高則有低估 投資者眼光之嫌,基石、核心和其他投資者可能會拒絕認購,認為公司過分自信,公然圈錢。更重要 的是,定價過高可能導致新股首日掛牌即破底,長期令風險厭惡型投資者卻步,損害公司未來重返市 場融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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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迄今1億美元以上香港首次公開招股項目的首日股價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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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Dealogic, 截至2014年12月5日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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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主要章節

因此最理想是,任何IPO定價工作都應該利用各種資源,並且分數個階段進行。在初期階段,投資銀行 的股票研究分析師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負責編寫交易前研究報告,提供關於擬上市公司的意見,這 些意見完全獨立,不受投資銀行和發行人的影響。這階段的定價工作,必須讓投資銀行自身已確立的 把各部門分隔開來的內部控制機制發揮作用,因此潛在發行人與擁有強烈企業管治文化的保薦人和承 銷商合作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分析師通常會考慮公司的行業環境、各種估值方法和已經上市的可比公 司,從而得出他們認為公平的公司價值區間。 在發表和分發交易前研究報告後,研究分析師一般會在交易前投資者教育活動中與投資者會面,根據 發行人目前的業務質量及未來前景向投資者提供關於發行人的獨立意見。投資銀行也會收集這些全球 投資者對定價的反饋意見,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投資者都預期該公平價值區間在IPO時會有所「折 讓」,以補償他們面對的各種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缺乏業績記錄、公司所屬特定行業的長期前 景,以及新股上市日程表和市場現況。 與此同時,投資銀行將諮詢潛在基石投資者對適當定價水平的意見。特別是如果潛在基石投資者是一 些聲譽良好的機構投資者或主權財富基金,投資銀行更加會諮詢他們的意見。由於潛在基石投資者擁 有豐富的知識,而且他們在市場推介和上市過程中的參與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潛在基石投資者的反 饋意見往往對最終發行價格區間有着強烈影響。 收集足夠的投資者反饋意見後,牽頭保薦人將會與擬上市公司一起確定IPO的最終價格區間。這一價 格區間既不能以過低的價格賣出股票,也不能過高,以致失去所有優質訂單,必須在兩者之間取得平 衡。達致適當的平衡將能確保為發行人募集盡可能最多的資金,同時為健康的後市交易奠下基礎,讓 投資者可以享受上市後股價上揚帶來的利益,也可以提高他們對擬上市公司未來集資計劃的興趣。 確定價格區間後,擬上市公司的管理團隊將開始進行路演,與全世界主要金融中心的投資者會面,把 他們的興趣轉化為符合價格區間的訂單。如上文所述,路演仍是與投資界建立關係的重要機會,也能 顯著影響市場對潛在發行項目的接受程度。在管理層路演過程中,發行人必須一絲不苟地準備路演說 明書,並且確保路演說明書以有說服力的方式說明公司的優勢。發行人也應該做好準備,回答投資者 可能擔心的任何關於公司業務計劃或經營方面的問題,並且以誠實和透明的態度回應各種評論。隨着 路演的推進,上市承銷商將會接受有興趣投資者的訂單,以便建立首次公開招股的「賬簿」。這項工 作很大可能獲得錨定投資者的支持,結果將有助於確定最終發行價格。 雖然股價表現從來都沒有保證,而且往往需要時間來衡量一筆IPO是真正成功還是失敗,但是參與發 行的全體各方心中都有一個目標是很有幫助的。市場普遍認為,新股上市應以較發行人招股價上升 5-15%為目標。若達到這一目標,將能確定IPO沒有定價過低,同時令發行人感到欣慰。投資者也會感 到滿意,因為他們的初期投資成本已能賺到可觀的回報,不會出現股價大漲但暗示未來可能大幅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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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或股價令人失望的情況。這也意味着當發行人重返市場集資時,很可能已建立了對公司表現滿意的投 資者基礎,未來也願意支持公司的集資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一些發行人對預期定價越來越進取,留下的餘地不多 – 這可能會破壞為建立 可持續投資者支持網絡的努力。這情況部分是由於經濟環境相對有利,投資者持續對新股上市感興趣 所致;但這也是另類需求來源迅速興起的結果,包括家族理財公司、天使投資者和高淨值人士等,他 們對價格的敏感度可能較傳統機構投資者低。因此,部分發行人的IPO定價水平未必獲得機構投資者的 支持。不論有沒有這些趨勢,所有IPO在某程度上都將受到市場的詳細審查,一個全面和切合實際的定 價,既能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也能確保上市為長遠的未來邁出積極正面的一步。

穩定後市:緩解市場風險 不管怎樣,公司首日上市的股價走勢,在未來的一段時間裏,可能會成為股價表現及市場對發行人的 整體看法的基准。假如上市首日的收盤價明顯低於投資者在其上市前買入的價格,有關各方一般會認 為發行失敗。因此,承銷商擁有超額配售選擇權,允許承銷團中一家指定銀行進行穩定後市工作。 簡而言之,穩定後市是一個風險控制機制,旨在確保股價不會在上市首日即顯著跌破招股價,以及為 股票提供後市支持。成功的穩定後市策略應該在股票正式掛牌交易之前制定,並且由穩定後市代理商 與公司協商後牽頭進行。在大多數情況下,擬上市公司的首要目標是為IPO投資者保護和維持發行價的 健全性。然而, 部分發行人希望能夠賣出多些股票,他們會要求採取更為謹慎的穩定後市策略。 雖然擬上市公司一般會委任多家銀行參與發行工作 – 統稱為承銷團 – 但只有一家獲選擔任指定的穩 定後市代理商。該代理商通常是承銷團中最高級的成員 – 即是全球協調人,而不是賬簿管理人。發行 人也會根據可以印證銀行在目標IPO市場具有崇高聲望的各種因素來選擇穩定後市代理商,這些因素包 括但不限於銀行聲譽、與投資者關係的密切程度、在穩定後市方面的經驗以及成功穩定後市的業績記 錄。 獲選的穩定後市代理商將會指派一家「穩定後市交易商」,在股票正式掛牌買賣後負責所有與穩定後 市有關的事宜。為了協助穩定後市,銀行通常會根據發行人的要求和市場狀況,超額配售基本交易規 模的15%,以支持股票在掛牌首日和後市的價格。 穩定後市在香港被視為IPO的標準慣例,為發行人和銀行創造了根據要求使用或重復使用所謂「綠鞋」 選擇權來擴大發行規模的機會。 總括而言,由經驗豐富的全球協調人實施經過仔細考慮的穩定後市策略,有助於緩解IPO過程中一個關 鍵階段 – 上市首日 – 的部分風險。然而,穩定後市不應被視為解除上市風險的靈丹妙藥,或相關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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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方鎖定利潤的潛在方法。穩定後市的目標不是財務利益,而是確保發行人、投資者等相關各方保持信 心,以及幫助公司開展一個新階段,以及幫助公司建立作為一家公開上市的公司 – 及向公眾負責 – 的信心。

CONTACT 美銀美林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2號長江集團中心55樓 電話: (852) 3508 8888 傳真: (852) 3009 0046 網站: http://corp.bankofamerica.com

郭正生( Jason C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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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銀美林董事總經理兼亞太區 全球資本市場部聯席主管 電郵: jason.cox@bam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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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企業首次向公眾發售股份,即稱為「首次公開招股」。在首次公開招股中負責收集認購申請表 格及處理認購款項的銀行即稱為「收款銀行」。在整個上市過程中,收款銀行是重要角色之一。

特點 主收款銀行 1. 配合準上市公司及保薦人要求,為準上市公司辦理開戶手續,包括於本行或其他次收款銀行開立 收款帳戶等; 2. 過戶處洽商退款支票之式樣及簽署安排; 3. 按上市公司或保薦人指示,以代理人名義發出相關指示予有關機構; 4. 執行收款銀行的職責: a.

派發申請表格及章程;

b.

收集認購新股申請人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及認購新股款項(支票或銀行本票);

c.

處理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及認購新股款項,其中包括處理透過網上認購新股(eIPO)的申請;

d.

將新股款項之支票或銀行本票送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HKICL)交收;

e.

透過銀行同業資金市場讓認購新股的款項回流至金融體系;

f.

安排向未能成功獲分配新股或只能成功獲分配部份新股的申請人退還有關款項;

g.

在退款支票發送日(招股申請截止日大約五至七天后),將集資款項存入準上市公司在主收款 銀行開設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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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銀行創立於1933年,是香港具悠久歷史的華資銀行之一,素持「進展不忘穩健、服務必盡忠誠」之旨,為客 戶提供全面銀行服務,包括存款、貸款、投資理財、證券、信用卡、網上銀行、銀團貸款、企業貸款、押匯、租 購貸款、匯兌、保險代理、強制性公積金等。永隆銀行更透過全資附屬公司提供期貨經紀、保險經紀及一般保險承 保、物業管理、信托、受托代管,以及資產管理等服務。本行現於香港、中國內地、澳門及海外共有機構網點50 家,員工逾1,700人,截至2014年6月30日,綜合資產總額為港幣2,463億元。永隆銀行於2008年成為招商銀行集 團成員,及後於2009年成為其全資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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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上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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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第四章

具體上市問題

規劃、執行及管理首次公開招股(IPO)是個別具挑戰性的任務。如果公司準備充足,上市過程將會更 高效率而且能節省成本。因此,計劃上市的公司應該盡早了解上市將遇到的問題,並於初期階段尋求 解決方案。 不同公司及其相關行業的本質,會根據上市的具體情況而面臨各種的問題和挑戰。本章將討論計劃上 市的公司可能遇到的具體問題。特別是由於內地企業在本港股市中佔據重要地位,本章將會集中討論 有關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遇到的常見問題。

1. 中國企業在港上市-以紅籌還是H股上市? a. 什麼是紅籌和H股? 在香港上市的中國企業通常包括「H股公司」和「紅籌公司」。H股公司是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並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批准在香港上市;而紅籌公司則指在中國境 外(通常是香港、開曼群島或百慕達)註冊成立的公司,但大部分業務位於中國,並且通常由中國實 體控制。中國企業相比其他企業在香港上市的程序相對繁複,因為上市程序和公司重組到可能需要獲 中國相關機構審批。

b. 「十號文」– 如何克服紅籌股的上市難題 過去,中國監管紅籌公司重組和上市的過程向來比H股公司簡單。然而,自從《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 內企業的規定》(通稱「《併購規定》」或「十號文」)於2006年8月實施以來, 紅籌公司的上市過程 中已變得越來越複雜。 於2006年8月8日,中國商務部(「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 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頒布了十號文。十號文於2006年 9月8日生效,其後在2009年6月22日再經商務部修訂。十號文規定紅籌上市須在不同階段取得商務部 批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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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a) 就中國境內企業權益於境外上市而言,中國境內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1;及 (b) 特殊目的公司收購中國境內企業的業務或資產。2

此外,十號文恢復紅籌上市計劃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規定3(過往有關中國證監會須出具無異議函的 規定曾於2003年被取消。)再者,在十號文的框架下,境外成功上市的公司必須於預訂時限內將所有 款項調回中國。即使企業取得上市批准,如未能在獲批准後12個月完成境外上市,有關企業將恢復到 原來的股權架構4。 市場最初預期,十號文的嚴格規定和限制將抑制於十號文實施之前(即2006年9月8日)紅籌結構並未 完善的中國企業在境外上市。然而,過去幾年,我們已經見證到不同中國企業採納的多項巧妙重組計 劃,令十號文在其香港上市過程中不適用:例如,所謂的「慢步走」或「期權」安排以及可變利益的 實體結構。這些方法並非免於監管風險,但預期有關紅籌上市的交易結構會繼續發展和完善。 有關近期紅籌上市的結構性突破,請參閱「近期有關紅籌上市的突破」一節。

c. 紅籌上市的外匯登記 自2005年以來,外管局已就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投資發出一系列通知,指示若干類別的返程投資必須 向外管局登記。於2005年11月1日起生效的《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 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稱「75號文」)(現已被廢除及取締,詳見下文)是近十年來主要監管 中國投資者返程投資的外匯管理規例。75號文要求中國境內居民在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收購中國 股權和資產(這是紅籌公司重組的關鍵步驟)時,須向有關部門登記。由於75號文的某些條款相當模 糊,不同地方的外管局曾有不同的解釋,令境外上市的紅籌重組帶來重重障礙和風險。 於2014年7月,外管局發出《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 的通知》(「37號文」),以廢除並取締75號文。37號文簡化並明確了外匯登記的要求及中國居民尋 求海外投資和融資程序,從而為紅籌重組的時間表和可行性帶來更多的確定性。

1 2 3 4

十號文第42條 十號文第11條 十號文第40條 十號文第49條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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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號文對於紅籌上市外匯登記的主要變化撮要如下:56789101112 須註冊人士

75號文並無列明持有外國身份證者是否需要進行外匯登記手續。37號文將 「境內居民個人」定義為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和武裝警 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雖沒有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 關係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5 根據外管局發表的37號文操作指引,同時持有境內合法身份證及境外(含港 澳台)合法身份證件的,視同境外個人管理,因此他們並不需要進行37號文 規定的登記手續。6 操作指引亦指明境外永久居留證明不能用作建立外國人身份,以作外管局註 冊用途。7 換言之,即使中國公民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如綠卡持有人), 如沒有正式外國身份證件,則可能需要為境外投資或融資進行外匯登記手 續。

註冊時間

75號文要求申請必須於境內居民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或獲得特殊目的公司的控 制權前遞交。8 37號文現規定,境內居民可以先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完 成外匯登記前,除了為特殊目的公司支付註冊費,不得作出任何出資。9

註冊第一層公司

根據75號文,境內居民須註冊其擁有或控制的所有特殊目的公司。根據37 號文,境內居民僅需註冊它直接擁有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10這簡 化了註冊流程,並減少了境內居民的合規責任。

匯回境外利潤

75號文要求把特殊目的公司的全部利潤、股息和收益在收到後180天內匯回 中國, 37號文免除了這項規定。

註冊員工激勵計劃

在37號文實施前,外匯登記只能用於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11 持有 境外非上市公司員工購股權的中國員工均無法正常實現有關權利,並無法將 有關購股權款項匯回中國,亦不能合法地把出售有關購股權的收入兌換作人 民幣。 37號文允許由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中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員 工就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之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外匯登記。12 因此,中國員工 可以合法地參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首次公開招股前的購股權計劃。

5 37號文第1條 6 操作指引第10節-審核原則第1條 7 操作指引第10節-審核原則第1條 8 75號文第2條 9 操作指引第10節-審核原則第2條 10 操作指引第10節-審核原則第3條 11《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號文) 12 37號文第6條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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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

對比75號文,37號文規定了對各種違規行為的具體處罰。37號文特別列 明,於37號文實施前,如果境內居民已經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沒有辦理 適當的外匯登記,境內居民應當說明原因,並為未能按時註冊並作出補救登 記。外管局將決定是否接納補救登記,並且對任何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人進 行行政處罰。13

13 d. 放寬「4-5-6要求」 - H股上市的新時代 根據1999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出的規定,企業必須擁有四億元人民幣淨資產,籌集5000萬美元資金, 並具有不低於6000萬元的稅後盈利才可以在境外包括香港申請主板上市。14這些要求通稱為「4-5-6要 求」。在2007年的IPO熱潮期間,中國證監會批准H股上市的非官方政策被廣泛報導,即集資金額須超 過十億美元或該公司願意同時在中港兩地上市。15這樣一來,在過去幾年的趨勢都是大型中國企業在 上海和香港證券交易所進行「A+H上市」。對於規模較小的中國企業,他們普遍在香港以紅籌上市。 繼於2012年6月29日簽署的《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的《補充協議九後》,中國證監會頒 布了《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中國證監會第45號 [2012]),解除了「4-5-6要求」,並簡化海外上市的審批程序,有關放寬於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隨著中國證監會放寬海外IPO申請,H股上市亦開放予規模較小的股票發行人。從2013年1月至2014年 10月,先後有23個新的H股發行人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其中一個市值只有約1.6億港元。16

13 37號文第12條 14《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83號) ,1999年7月14日發佈 15 China ups the ante against HK listing,金融時報,2007年4月16日 16 H股公司(主板)的列表,可在下列網址參閱www.hkex.com.hk/eng/stat/smstat/chidimen/cd_hmb.htm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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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紅籌股還是H股? 隨著「4-5-6要求」取消,H股和紅籌上市之間的差別逐漸減少。以下是紅籌及H股在聯交所上市的比 較摘要:

上市主體

紅籌

H股

沒有具體的要求。任何獲認可/接納

必須為中國股份制公司。

司法管轄區的海外公司可作上市主 體。最常見的包括開曼群島和百慕達 的公司。 主要的法律障礙

上市集團需要進行重組,將境內資

必須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

產/業務注入到離岸結構,這可能受 十號文和37號文限制。 財務測試

一樣。先前適用於H股上市的4-5-6要求已被取消。

流通的限制

除了禁售的要求,所有證券可以自由

沒有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起人持有的

流通。

內資股不能在中國境外流通。監管機 構正在研究H股全流通。17

禁售期

根據上市規則,控股股東自上市日起

除上市規則的規定外,根據中國公司

6個月內不得出售其任何股份; 其後6

法,上市前發行的股票在上市日起計

個月內, 如控股股東因出售其股份而

的一年內不得轉讓。

失去控股權,則不能出售有關股份。 上市後發行新股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不能在上市

除上市規則的規定外,H股上市公司

後六個月內發行新股。一般來說,上

每次發行新股都需要中國證監會審

市後發行股份不需要由中國當局批

批。

准,未來融資將更為靈活。 便於未來融資

除了禁售限制,控股股東一般都可以

控股股東所持股份為內資股,是不能

以他們的股票作貸款抵押。

在證券交易所自由交易。貸款人不大 可能接納內資股作為貸款抵押。

17

17 (李小加:內地就 H 股全流通方式上市已進入後期決策階段),匯港資訊,2014年3月4日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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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近期有關紅籌上市的突破 如上文所討論,十號文最初被認為會打擊於十號文實施之前(即2006年9月8日)紅籌結構並未完善的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然而,在過去幾年中,我們看到不同的中國企業通過各種巧妙的重組計劃衝破 十號文的限制,並在香港上市。一些常見的方案概括如下。

a. 收購2006年9月8日之前成立的紅籌結構 中國律師普遍認為,2006年9月8日之前建立的紅籌結構並不受十號文規管。因此,十號文實施後,許 多在2006年9月8日建立紅籌結構的中國企業繼續在香港上市。對於那些沒有該等紅籌結構的企業,他 們可能會收購一間由第三方擁有並具有紅籌架構的離岸特殊目的公司(通常包含一家外商獨資企業) 。 下列圖表概括了所涉及的關鍵重組步驟,以作說明:

第一步: 境內居民收購特殊目的 公司。 境內居民 境內居民

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中國境外 中國境內

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

中國經營實體

外商獨資企業

中國經營實體 第2 步:外商獨資企業併購中國境 內的經營實體。

由於十號文已實施了8年多,故已經越來越難找到具有紅籌架構,並於2006年9月8日前成立的境外特 殊目的公司作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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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國企業擁有者獲得外國公民身份 許多中國律師認為獲得境外身份的中國企業擁有者不受十號文規限。因此,一些中國企業擁有者通過 接受投資移民的國家(例如聖基茨和尼維斯)取得外國公民身份,並實現了他們的上市計劃。下列圖表概 括了所涉及的關鍵重組步驟,以作說明:

外國身份 第2 步:

外國身份

持有人

建立離岸結構

第1 步:獲得外國身份

外國身份

持有人

離岸公司

離岸公司

持有人 中國境外

中國境內

境內居民

中國企業

中國企業

第3 步: 離岸公司收購中國企業。 中國企業

中國企業

中國著名企業家獲得國外身份或國籍可能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此外,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而習慣性居 住在中國境內的人或不能純粹透過取得外國身份便避過十號文的規定。

c. 引入外國投資者 雖然許多成功上市的個案都通過上述的方法完成,但這些方法都有自身的缺點和局限。在2012年,紅 籌上市出現創新的突破,帶領紅籌上市進入一個新的時代。 在2012年,中國中盛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編號2623)上市,透過向有關中國境內企業引入外國 投資者,從而將該境內企業轉變成中外合資企業,隨後再轉為外商獨資企業,以搭建其紅籌架構。由 於這家企業是在2010年(即在十號文的實施日期後)才開始搭建其紅籌架構,其成功上市被視作把十 號文變成無牙老虎。18 類似的方法亦在中國天瑞集團水泥有限公司(上市編號1252)上市時採用。

18 中盛資源控股「紅籌」新路徑,公司金融,2012年9月號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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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圖表概括了所涉及的關鍵重組步驟,以作說明:

外國投資者

境內居民 第2 步:建立離岸結構

第1 步:

離岸公司

外國投資者 向中國企業引進外國投資者

中國境外

中國境內

第3 步: 境內居民

境內企業

境內居民

離岸公司收購中國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

中國中盛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後,市場一般認為有關外國投資者應持有相關中國企業至少25%的股 權,以確保十號文不適用。但是,要找到有意收購該業務25%股權的投資者並不容易,也不是很多中 國企業擁有者願意在上市之前將其業務的25%股權出售予第三方。在2014年,嘉士利集團有限公司的 上市(上市編號1285) (「嘉士利」) 方法解決了這些問題。 在嘉士利重組的過程中,一名新加坡公民以外國投資者身份,通過特殊目的公司收購了相關中國企 業的僅1%股權(「1%收購」)。該中國企業在低於25%的外國投資比例的情況下,變成了中外合資企 業,隨後轉為外商獨資企業。根據嘉士利的招股章程,當地商務部口頭確認: 1. 十號文的第11條(即境內公司、境內企業或境內自然人,通過其設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併購與其 有關的境內公司,必須得到商務部批准) 不適用於1%收購; 及 2. 進行1%收購後,該中國企業被轉換成為中外合資企業,進一步收購其股權不應受到十號文所規 管。 參考以上近期的上市案例,境內企業可以更容易地實現海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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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仔細審視可變利益實體結構的可行性 a. 什麼是可變利益實體結構? 可變利益實體結構一直是外資間接投資於中國限制外國直接投資的行業。此外,可變利益實體結構也 被採用以讓從事限制外國直接投資的行業的中國企業於海外上市。在2000年,新浪網通過採用可變利 益實體結構,成功將其電信增值業務於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創造了「新浪架構」。可變利益實體結構 更被推廣到其他領域,例如出版、廣播、媒體、採礦和互聯網為基礎的企業。 實質上,可變利益實體結構是指在中國成立的全部或部分外資擁有實體,對持有在限制外國直接投資 行業營運所需的許可證的中國境內企業有控制權的結構。根據多項合同安排,對中國境內企業的運營 和管理的實際控制權以及經濟利益轉移到外資實體。過去,採用可變利益實體結構進行紅籌上市,十 號文被一般被闡釋為不適用,原因是沒有涉及收購相關中國境內企業。

b. 典型的可變利益實體結構/結構性合約安排

上市申請人 中國境外

結構性合約 外商獨資企業

註冊持有人

中國境內

結構性合約 經營公司(OPCO)

受限制的外國直接投 資行業之經營許可證

c. 可變利益實體結構能否在香港上市 由於可變利益實體結構並無經中國機關明確許可,其合法性存有疑問。在2010年和2011年,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上海分會作出2項仲裁裁決,把若干可變利益實體協議裁定為無 效,原因是違反了中國法律明文規定(即禁止外國投資者控制和參股外國直接投資受限業務)及構成 「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意圖」.19此外,於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宗涉及華懋金融服務有限

19 上海仲裁委員會對VIE情況的調查結果提出了很多問題,中國商業法雜誌,2012年12月/2013年1月號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公司的糾紛中,亦以類似理由裁定有關的委託協議無效。20鑑於這些仲裁裁決,可變利益實體結構是 否可以在香港上市出現不明朗因素。 在2012至2014年間多個採用可變利益實體結構的企業成功在香港上市,以上不明朗因素一掃而空。21 聯交所亦刊發了兩項上市決策,澄清可變利益實體結構的上市申請將按每一個別情況在全面考慮採納 合約安排的原因後而獲審批,惟須符合相關要求,如可變利益實體結構的相關細節及涉及的風險須於 招股章程內披露。22聯交所的審查標準概括如下: ijĴijĵijĶijķijĸ

合約安排的範圍

合約安排的設計應嚴限於達致申請人的業務目標,以及把與中國相關法 規出現衝突的可能性減至最低。23

合規保證

聯交所將審查上市申請人的合法和守規紀錄(如有)、管理機制和企業管治 常規、其在維護股東權益方面的紀錄及其財務資源,以確保其遵守適用 的法律和法規。24

監管保證

如可以提供而又實際可行,申請人須向有關監管機構索取適當的監管確 認。如沒有此等監管確認,申請人的法律顧問須作出聲明,表明根據其 法律意見,其已採取所有能夠採取的行動或步驟以達到其當時的法律 意見。聯交所諮詢申請人及保薦人後,亦可考慮接受其他相關形式的保 證。25 若相關法律及規例具體訂明不容許外商投資者使用任何協議或合約安排 去控制或營運個別限制外商投資業務,法律顧問對結構性合約的意見中 必須包括一項正面確認,確定有關結構性合約的使用並不違反該等法律 及規例,或確定有關結構性合約不會在該等法律及規例下被視為失效或 無效。此法律意見須有適當監管機構作出的保證支持(如可能),以證 實有關結構性合約的合法性。26

外國所有權以外的限制

若涉及限制業務,結構性合約的採用只限於解決外資擁有權規限,例如 境外投資者只可通過合資形式營運限制業務,當中外資佔投資總額及股 權的比例低於50%。至於外資擁有權以外的其他規定(「其他規定」) ,申請人須令聯交所信納其已按法律顧問的意見,在上市前對所有適用 規則下的規定作出合理評估,並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加以遵守。27

20 最高法院的判決再次觸動VIE的敏感神經,中國商業法雜誌, 2013年7月/8月號 21 例子包括2012年上市的品牌中國集團有限公司(上市編號8219)及匯聯金融服務控股有限公司 (上市編號: 8030) ;2013年上市的雲遊 控股有限公司 (上市編號484) 及金天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編號 2211);以及2014年上市的百奧家庭互動有限公司(上市編號 2100) 及彩生活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上市編號1778) 22 聯交所上市決策LD33-2012及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 23 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第13(b)段 24 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第13(c)段 25 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第13(d)段 26 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第18A段 27 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第16A段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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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合約要求

結構性合約應包括授權文件和適當的解決爭議條款,訂定仲裁條款,及 在等待組成仲裁庭期間或在適當情況下,給予所屬司法權區的法院權 力,使其有權頒布臨時措施以支持仲裁的進行,以及處理經營公司資產 的權力,以保障上市申請人和它的繼任人的權利(包括清盤人)。28

披露要求

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列出應在招股章程中披露的事項清單。29 招股章 程至少應包括以下結構性合約有關的風險因素: (i) 政府或裁定結構性合約不符合相關法規; (ii) 結構化合約未必能提供與直接擁有權相同效力的控制權; (iii) 國內股東或會與申請人有潛在利益衝突;及 (iv) 結構性合約或會被稅務機關裁定須繳付額外稅項。30

其他

根據港交所規定,當法律允許申請人或保薦人無須採用結構性合約方式 經營業務時,取銷結構性合約安排。31

ijĹijĺĴıĴIJ

含可變利益實體結構的擬發行人如決定在潛在的中國法律改革前加緊進行其上市計劃,應留意法規發 展,並尋求適當的法律意見。

4. 控股股東及董事的利益衝突 一般而言,上市規則容許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及控股股東之競爭業務存在, 前提是於招股章程中全面披露 以下事項(就董事而言,亦須於上市後的年報披露)32: 披露競爭業務 ȕ 競爭業務不包括在將予上市的業務的理由 ȕ 除外業務及其管理層的描述,包括業務的性質、範圍和規模,並闡明該業務可能如何與將予上市 的業務競爭 ȕ 證明上市申請人能獨立於除外業務,按正常商業關係來經營其業務的事實; 及 ȕ 控股股東任何擬將除外業務注入將予上市的公司之意向,及擬注入的時間安排

28 29 30 31 32

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第18(c)段 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第19段 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第20(b)段 聯交所上市決策LD43-3第18(b)段 上市規則第8.10條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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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評估上市的合適性時,聯交所將審視公司是否有足夠的安排,以處理有關公司與共同控制下 的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和業務劃定。此外,聯交所也將考慮上市申請人進行業務時能否獨立於其 控股股東的因素,包括財務獨立性、經營獨立性和管理獨立性。33 就此而言,上市申請人的控股股東一般應與上市申請人訂立不競爭協議,以在上市後劃分兩者的業 務,並消除日後的競爭。控股股東或需承諾日後會將業務機會介紹予上市申請人、控股股東日後進行 競爭業務前的審批程序,以及就現有或日後競爭業務授出購股權、優先認購權或優先取捨權。 在部分個案中,聯交所可能認為控股股東給予的不競爭承諾不足夠或不能有效管理利益衝突和業務劃 定,並可能要求上市申請人作出額外安排。例如,獨立非執行董事或須審核控股股東就現有或未來競 爭業務授出的購股權、優先認購權或優先取捨權,以決定是否行使這些權利。他們也可能被要求向公 眾披露有關行使或不行使這些權利的相關事宜。34

5. 分銷業務模式 甲. 高度關注分銷業務模式 許多上市申請人已經採用這種業務模式,透過各級分銷商、特許經銷者或托賣商銷售商品和服務(以 下統稱為「分銷商」)。其廣泛的分銷網絡和不俗的銷售增長可能吸引了不少投資者,但其分銷模式 使投資者難以把握企業的確切收入和持續經營能力,亦可能人為地推高了銷售額。近年,一些以分銷 業務模式營運的企業在上市後的財務記錄表現不佳。在這樣的情況下,聯交所於2012年5月17日公佈 了相關的指引信GL36-12,說明採用分銷業務模式的上市申請人在上市文件中應作出的披露。 由於「分銷」、「特許經銷」和「托賣」等用語涵蓋廣泛範圍的不同商業模式,單獨使用這些術語不 能真實反映上市申請人業務的真實性質。此外,上市申請人與分銷商、特許經營者或托賣商的不同安 排和對其的控制程度,將導致上市申請人承受不同的相應風險。因此,聯交所要求上市申請人在上市 文件中解釋清楚其採用的業務模式,以讓投資者了解其如何產生盈利。

33 聯交所上市決策LD51-3 34 2006年上市委員會年度報告第4 -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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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一般披露 聯交所期望保薦人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以確保營業紀錄期間的銷售額屬公平合理,並於招股章程內 披露:

分銷業務模式的一般披露:35 ȕ 申請人於營業紀錄期間內不同的分銷渠道及其總收入; ȕ 對分銷商的控制程度,尤其是就遵守申請人的定價政策、銷售額及如何避免與不同層面的分銷商 競爭等各方面的條款; ȕ 使用個別分銷模式的好處,以及業內是否常見; ȕ 申請人與分銷商的關係是買家/賣家或委託人/代理; ȕ 營業紀錄期間內分銷商的轉換率及分銷商數量的變動,以及主要變動的原因; ȕ 營業紀錄期間內銷售予分銷商及分銷商退回貨物的數額; ȕ 討論申請人關於收入確認及退回未售貨品的政策; ȕ 分銷/托賣/特許經銷協議的主要條款,例如(一)協議期,(二)地域或其他獨家條款, (三)所涉人士的權利和責任,(四)銷售和定價政策;(五)過時存貨安排,(六)貨品退回 安排,(七)銷售及擴充目標,(八)銷售及存貨報告和估算,(九)任何最低採購額, (十)付款和信貸條件及(十一)終止和更新協議的條件。 35

丙. 值得特別關注的領域 除了一般的披露要求,聯交所亦說明以下值得特別關注的領域,以及採用分銷、特許經銷或托賣業務 模式的上市申請人應採取的措施:

35 聯交所指引信GL36-12第3.2段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36

庫存風險

363738

值得關注的領域

需採取的措施

雖然顯著增加的銷售額可能反映業務表現活

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必須合理相信所選的收

躍,但可能涉及人為推高銷售額的風險,即

入確認方法是適合申請人的個案。上市申請

沒有最終用戶實際需求增長的支持。貨物可

人的退回貨品政策和退回貨品數額也必須考

能只交付給分銷商而不是終端客戶(渠道囤

慮在內。

塞)。過剩的存貨可能透過分銷鏈囤積於多 個貨倉和多家零售店,而上市申請人沒有有 關資料及控制權,以致難以釐定和管理冗餘 存貨的數量。 分銷商基於「退回權利」的銷售及延遲付款

37

自相蠶食

可能推遲收入確認。 銷售的顯著增長可透過大幅增加分銷商數目

保薦人必須合理地相信上市申請人的收入並

以提高銷售額而達到。然而,若市場上太多

非源自分銷商之間的自相蠶食。營業紀錄期

分銷商會導致互相競爭。因此,分銷商的初

間內分銷商的轉換率(包括其終止或替換原

步加盟的專利權付款可能無法持續。

因)必須審慎評估並載於招股章程,讓投資

倘銷售額大幅增長的同時,應收賬款和債務

招股說明書應包括:

人周轉日數亦同樣大增,可能需要注意這些

ȕ 董事和保薦人(並提供理據)須就上市申

應收款項可收回的機會及上市申請人業務的

請人的信貸管理政策是否恰當及應收貿易

可持續性。

款項的撥備金是否足夠發表意見;

38

收回應收賬款的能力

者評估業務的可持續性。

ȕ 對應收賬款的收回可能及之後結清結餘的 意見;及 ȕ 應收賬款及債務人周轉日數增加對上市申 請人速動資金及現金流的影響。

36 聯交所指引信GL36-12第4.2至4.5段 37 聯交所指引信GL36-12第4.6至4.7段 38 聯交所指引信GL36-12第4.8至4.9段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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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可能售予(一)本身為上市申請人前僱

以下應在招股章程披露:

員的分銷商;或(二)以上市申請人名義進

ȕ 與銷售夥伴的協議條款,包括使用上市申 請人名義的條件;

立性和銷售的真實性。

ȕ 處理銷售代表及銷售夥伴之間的潛在利益 衝突的措施; ȕ 監察上市申請人銷售活動以偵察潛在濫用 情況的內部監控及企業管治措施;及

39

分銷商的獨立性

行交易的銷售夥伴,以致難以確定客戶的獨

ȕ 對使用上市申請人貿易名稱的管理,以及 申請人整體業務可能因銷售夥伴不當使用 其名義而受不利影響的相關風險。 39

6. 周年大會規定的不合規事件 a. 周年大會規定 前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11條規定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於每個日曆年度舉行一次周年大會, 第122條規定董事在週年大會提交特定結算日期的帳目(統稱「周年大會規定」)。新公司條列(香港 法例第622章)第610條及429條分別保留了類似的規定。 專業人士為上市申請進行盡職調查時,時常會發現上市申請人的香港子公司未能遵守周年大會規定。 過去,為向聯交所證明上市申請人已採取行動糾正違規行為及避免任何法律風險,上市申請人或會選 擇向法院申請糾正違規行為的命令。

b. 態度轉變 - 法院頒佈命令的門檻更高 法院以往願意在符合以下三個要素時給予濟助: ȕ 有關過失是因疏忽及可識別的錯誤造成,而非漠不關心; ȕ 股東均知悉有關公司財務狀況,因此不會因為該等不合規行為而蒙受損害; ȕ 該公司能令法庭信納,它未來會履行在周年大會提交審計財務報表的責任40

39 交所指引信GL36-12第4.10至4.13段 40 Chan Yu Ling Abraham v Natural Corp. Ltd [2014] HKEC 43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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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因未能遵守周年大會規定而尋求補救措施的上市申請人數目明顯上升,法院的立場似乎有所改 變。在Chan Yu Ling Abraham v Natural Corp. Ltd [2014] HKEC 43 (「Re Natural Corporation」) 一案中,夏利士法官認為以上三個要素是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的因素;相關人士能夠符合三個要素不 等同法院便應自動行使該等酌情權;尤其是當不合規事宜發生在頗長時間之前,彌補該等不合規事 宜只屬學術性質;在這種情怳下,法院需要很好的原因才應行使其酌情權。在Re Hong Kong Times

Investments Ltd [2014] HKEC 194一案中,林雲浩法官亦指出,認為一但公司的股東或董事宣誓斷言 符合三個要素法院就會自動按常規頒佈命令的看法,太過狹窄和機械化。

c. 違反周年大會規定會否影響公司上市的適合性? 很多向法院提出的申請,背後原因都是因為害怕不合規事件會阻礙成功上市。在Re Natural Corporation 一案中, 夏利士法官重申他在過往案件中的觀察,即預期上市可能是法院行使酌情權的原因,但不一定 是這樣。沒有任何例子能證明如果法院不就違反第111條及122條的公司作出補救命令,會成為妨礙上 市的致命原因。 在 Liang Ronald v LWK & Partners (HK) Ltd [2014] HKEC 392一案中, 夏利士法官表示這些申請背後的 原因(即倘若法庭不頒佈命令,預期上市便會受損)都是謬誤。這宗案件的有關上市申請人在法庭作 出判決前便成功上市,證明了這個說法。Re Prime Sunlight Limited [2013] HKEC 1708一案亦證明了同 樣的事實,當中的申請者不獲法院批出命令,亦違反了其他條例,但依然獲聯交所批准上市。 在其後多宗案件中,夏利士法官多次重申成功上市的例子證明了聯交所不會將違反第111條及122條視 作阻礙上市的因素。法院對這些看似不必要及人為的申請極為不滿,亦不希望把司法資源浪費在這種 無謂的申請上。因此,預期上市不再是法院批出濟助的合理原因。

d. 處理違反周年大會規定的務實方法 根據前公司條例351A章(即新公司條例900章),若違規行為多於三年,相關行為將失去起訴時效。因 此,上市申請人應清楚分辨這些久遠的不合規事件。除非具充分理由(如民事索賠風險),否則不應向法 院作出任何申請。 至於較近期的不合規事件,上市申請人應先參考法庭對近期不必要申請增加的意見,而不應急於向法 院作出有關周年大會規定的申請。無論如何,披露不合規事件應根據聯交所指引信GL63-13進行。指 引信將違規行為分成以下三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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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類別

解釋

披露要求

具重大影響的不合規

個別或合計對上市申請人已產生

需要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包括不

事件

或將來可能產生重大財務或營運

合規事件的原因、是否因不合規

影響的不合規事件。

事件而被起訴或懲罰、提升內部 監控以防再度違規、修正行動以 及董事及保薦人的意見及理據

系統性不合規事件

並非具重大影響的不合規事件,

需要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包括董

但反映上市申請人或其董事╱高

事及保薦人的意見及理據;在需

級管理人員欠缺以合規方式營運

要時提供不合規事件的原因、是

的能力或意欲。

否因不合規事件而被起訴或懲罰 以及提升內部監控以防再度違規

非重要的不合規事件

既非具重大影響的不合規事件,

無須披露及作出任何修正

亦非系統性不合規事件的不合規 事件。

7. 香港應否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 中國電子貿易集團阿里巴巴放棄香港,轉到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進行上市,市場爭論香港應否採 納不同投票權架構。聯交所於2014年8月29日發表了有關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概念文件(概念文件)。41 概念文件旨在諮詢市場就應否允許已在或有意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採用WVR結構的意見。 WVR結構給予若干人士與其持股量不成比例的投票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管治架構。WWR結構有不同 形式。在美國,最常見的的WVR結構是「雙類別股份」。「雙類別股份」有兩類股份(「A」及「B」 股),其中一類每股票數較多(最常見為每股10票)。此外,一些公司採用的結構給予現任控制人士 更高或獨有的權力任命董事會的成員(一般是大多數)。

公平及平等對待所有股東是上市規則下的基本原則。42新申請人的股本不得包括下述股份:該等股份擬 附帶的投票權利,與其於繳足股款時所應有的股本權益,是不成合理比例的。聯交所同意的特殊情況 則作別論。43然而,聯交所目前未對任何公司實行此特殊情況。

41 概念文件載於www.hkex.com.hk/eng/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cp2014082.pdf 42 上市規則第2.03(4)條 43 上市規則第8.11條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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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少地區(如美國)允許WVR結構,就此問題諮詢市場的目的,是為了邀請公眾就以下範疇提出意 見,包括:公平及平等對待所有股東的上市規則基本原則,現行公司法和上市規則下的情況,香港作 為上市地點的競爭,詳細審視允許WVR結構的司法管轄區及學術文獻對雙類別企業結構的影響。此諮 詢有助了解香港採納WVR結構的可能性,以提升香港作為上市地點的競爭力。直至2014年5月31日, 有102間中國企業不在香港而在美國市場上市。當中29%採用WVR結構,佔了所有在美國上市的中國 企業70%市值。7成採用WVR結構在美國上市的公司都是資訊科技公司。44如聯交所允許實行WVR結 構,我們將能夠吸引更多內地公司,特別是科技公司,來港上市。 概念文件並沒有就維持現狀或進行改革提出任何主張。如果更改上市規則以實行WVR結構取得支持, 更改上市規則將需要進行第二步的正式諮詢,諮詢需包括建議更改的詳細範圍及言辭。

8. 免責聲明 有關以上主題的法律及程序十分專門和複雜。本文僅是對有關主題的一般概述,僅供參考,並不能用 作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要任何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本文中提及的一些議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我們並沒有就中國法律作出查證,或明示或暗示 任何就該等法律的意見。如就中國的議題有任何疑問,請聯絡中國律師。

聯絡人 柯伍陳律師事務所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0號東亞銀行大廈14-15樓 電話:(852) 2810 1212 傳真:(852) 2804 6311 網站:www.onc.hk

張國明律師

黃麗文律師

合夥人, 公司及商業部門主管 電郵:raymond.cheung@onc.hk

合夥人 電郵:angel.wong@onc.hk

44 概念文件第7頁第15段 126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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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第五章

具體上市方法

1. 香港預託證券(HDR) 1.1 什麼是香港預託證券(HDR)? 香港預託證券(HDR)由預託銀行發出,而預託銀行擔當發行人的代理人。預託證券證明該發行人股票的 利益和權利。該利益和權利並不涉及發行人股東的任何利益和權利,而該利益和權利載于發行人和預 託銀行之間的預託協議及預託證券持有人的預託憑證。每張預託證券會依据預托證券的比率代表相關 股票的數目(或相關股票的一部分),由發行人設立的預託證券買賣單位而訂。一般而言,發行人會以同 行的股價或單位價格為參考,務求自己的預託證券以相似的價格上市。按照港交所程序,香港預託證 券可以港幣、美元或人民幣交易、結算和交收。現時,香港預託證券的架構只適用於主板市場。 概念上而言,香港預託證券與美國預託證券(ADR)及全球預託證券(GDR)近似,美國預託證券於美國證 交所上市,而全球預託證券則在法蘭克福和盧森堡等地的證交所上市。四間公司的香港預託證券已正 式上市,包括淡水河谷、思佰益(2014年6月除牌)、蔻馳及迅銷。

1.2 為什麼要發行香港預託證券? 香港預託證券發行人可以靈活處理法律和營運問題。發行香港預託證券的理由如下: ȕ 不管公司註冊地的司法機關是否容許海外股票註冊,香港預託證券發行人可以發行證券,並推出上 市; ȕ 在香港預託證券的機制下,上市的證券可以以港幣(或美元或人民幣)交易,面值與其他香港上市公 司相同;及 ȕ 香港預託證券的海外發行人能夠委託預託銀行,代理多項上市後的持續責任,包括行政、登記和與 股東溝通,如不委託預託銀行代理,海外發行人須自行處理有關事務。處理事項亦包括兌換貨幣、 退稅及確保公司遵守公司註冊地的司法機關所制定的投資規例、股票登記程序和投資登記程序。

1.3 上市要求 按上市資格、上市過程和上市後的持續責任而言,香港預託證券發行人的條件與股票發行人大致相 同。例如,只要其公司註冊的司法地區是「認可」司法地區或按照2013年9月27日由港交所發行的 128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的規定並獲港交所「接納」的司法地區,任何海外司法管轄的 發行人均可以申請在港交所掛牌,獲認可地區包括百慕達、開曼群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另外,有關 次級上市的條件和上市流動資金安排,同樣應用於涉及香港預託證券的交易架構。 上市規則第19B章規定了香港預託證券上市框架,提出在港交所上市的額外要求: ȕ 遵守有關香港預託證券發行人的適用規則,包括香港預託證券上市必須獲得公司註冊地的相關政府 部門同意,並須確保預託銀行透過認可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在香港存置預託證券持有人登記冊; ȕ 預託證券和發行人相關股票間轉換符合要求; ȕ 預託銀行符合特定要求和資格; ȕ 須在預託協議寫上的內容要求。 上市規則的附錄1E和附錄1F,列出了香港預託證券發行人的上市文件的內容要求。

1.4 預託銀行 發行人必須委任一所預託銀行發行香港預託證券並履行特定行政工作。預託銀行必須是港交所認可、 獲得授權並受到監管的金融機構。評估銀行是否適當成為預託銀行時,港交所會考慮銀行在本地和海 外發行和管理預託證券的經驗。 預託銀行的角色包括: ȕ 作為發行人的代理人發行預託證券; ȕ 為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持有代表香港預託證券的相關股票; ȕ 接收發行人收益分派,把收益分派兌換為東道市場貨幣(港幣或美元),扣除費用後分配給香港預託 證券持有人; ȕ 將相關權利轉予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並向他們交代公司訊息;及 ȕ 在股東大會中,根據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的指示,代表持有人投票。

1.5 預託協議 預託協議為發行人和預託銀行之間的協議,訂立發行人和預託銀行的權利和責任,同時附有預託證券 持有人的權利。預託協議的形式須獲港交所認可,並經港交所批准通過。預託協議收錄下列規定: ȕ 委任預託銀行,並受權其代表發行人行事; ȕ 列明預託銀行的角色和責任,亦要列明預託銀行委任持有相關股票的託管人的角色和責任; ȕ 預託證券持有人有獲取收益分派的權利,指示託管人行使投票權,參與公司行動; ȕ 存託費用的架構;及 ȕ 更換或將預託銀行和/或託管人免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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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由於預託證券持有人不屬預託協議的任何一方,發行人和預託銀行須以預託證券持有人的利益執行一 份單邊契據,讓預託證券持有人能夠實行預託協議所列明的權利來對抗發行人和預託銀行。 上市文件和公司資料報表必須附有預託協議和單邊契據的條件概要,並於上市後在港交所的網頁上公 佈。

1.6 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的權利 預託協議乃合同文件,香港預託證券持有人所持證券的權利來自于該文件。香港預託證券並不是股 票,故此法律權利和責任與持有股票不同。所以,除非將預託證券轉為相關股票,否則香港預託證券 持有人沒有股東的權利,必需要靠預託銀行代為實行相關權利(包括決議投票、收取紅利和參與公司行 動)。

2. B股轉H股 2.1 什麼是B股轉H股? B股是中國內地註冊公司發行的外資股,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B股是以人民幣計價,但以美 元(於上海上市的B股)或港元(於深圳上市的B股)交易。由B股轉換至H股涉及把「境內上市外資股」(B 股)轉為「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並以介紹形式在港交所上市。 現在有三隻B股成功轉為H股,全部都是深圳上市的B股,包括: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2 為什麼要把B股轉為H股? 記錄以來,基於B股市場欠缺流動性,所以其交易一直冷淡。轉換至H股及於香港上市的預期收益如 下: ȕ 更高流動性、並擁有更大的投資者群,包括國際私人及機構投資者; ȕ 提高品牌認受性,打入國際市場; ȕ 進入香港和國際市場,可以更加靈活地籌集資金;及 ȕ 提升股票估值。

2.3 監管機構與股東核准制度 B股轉H股須通過一定的核准,包括: ȕ B股轉H股的「實施計劃」必須在發行人的股東特別大會上,以三份之二或更多的出席股東投票通 過,及三份之二或更多的出席B股持有人通過。 ȕ 建議之上市和港交所的H股上市申請必須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及 ȕ 上市申請必須獲得港交所許可。港交所會考慮是否可接受以介紹形式上市,亦會考慮預防措施是否 足夠,以確保發行人的股票會在有秩序、知情和公平的情況下交易。 130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2.4 現金收購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例,中國國內投資者一般不獲准購買海外證券。中國股東可以持有及出售由B股 轉過來的H股,但他們不能夠納入額外的香港H股或其他證券。 B股轉H股後,本來的B股持有人如不想持有H股,通常會收到第三方的「現金收購建議」。第三方會用 預先確定的收購價,收購他們持有的B股。

2.5 交易與交收 因中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而特別設立以下安排: ȕ 發行人委托第三方擔任代理人,負責代表中國投資者持有H股;及 ȕ 三方會擔當交易和交收的代理人,並透過其香港證券中介的指定證券帳戶執行中國投資者的指示。

2.6 流動性安排 為確保H股交易的流動性,發行人會安排促使一些B股公眾股東,將B股轉為H股並存託至香港經紀帳 戶,以便上市後可即時在港交所交易。

3.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基金) 3.1 什麼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基金)?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基金)是一種集體投資計劃,主要透過投資房地產,讓投資者可以從所持有 房地產項目收取租金獲取回報。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第104條,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上市必 須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許可。上市必須遵守證監會發佈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 房地產基金守則)以及上市規則中適用於授權集體投資計畫的部分。現在有11所房地產基金在香港交易 所主板上市。

3.2 為什麼要發行房地產基金? 房地產基金能夠幫助房地產商進入資本市場。從投資者角度看,特別是在目前波動的投資環境下,房 地產基金相比股票能帶來相對穩定的收益分派。房地產基金同時亦比投資房地產項目更具流動性。

3.3. 上市許可與申請程序 房地產基金要必須滿足房地產基金守則的以下條件,方能獲得證監會許可上市: ȕ 基金投資的房地產項目必須能夠帶來定期租金收入; ȕ 不能經常進行房地產買賣; ȕ 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必須佔總收入的大多數; ȕ 每年必須分派不少於經審核之稅後淨收入的90%為紅利予基金單位持有人; 131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ȕ 在任何時間下,總借貸不得超過資產總值的45%;及 ȕ 任何關聯人士交易前必須得到基金單位持有人許可。

根據SFO的規定,申請人必須遞交申請致證監會投資產品的執行董事以取得其對房地產基金的許可, 同時根據上市規則第20章,向港交所申請其基金單位在港交所上市。受託人和房地產基金管理公司( 房地產基金管理人)須要與港交所簽署一份標準的集體投資上市協議,以獲得港交所的最終正式上市許 可。房地產基金守則要求房地產基金管理人須委任一個證監會認可的上市代理,提出正式上市申請, 並與港交所處理有關上市申請事宜。 雖然上市規則規定最低公眾持股量不適用於房地產基金,但實踐中,證監會會要求房地產基金管理人 把公眾持有的基金份額佔已上市及已發行的總基金份額最少維持在25%水平,作為許可上市的條件。

3.4 房地產基金架構 房地產基金必須是信託形式,遵守香港法律,並受香港法律管轄。房地產基金的典型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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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受託人 房地產基金必須委任一個證監會認可的受託人。而受託人必須是一間持牌銀行或持牌銀行旗下的信託 公司。受託人以信託形式,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持有房地產基金資產。受託人亦有責任監管房地產基 金管理人的行為。 受託人和房地產基金管理人之間要簽署一份信託契約,契約為房地產基金的一部份。信託契約是一份 綜合法律文件,通常包含房地產基金架構規定、投資限制、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利、利益和責任、新 基金單位如何發行、如何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受託人的權力、義務和責任、受託費及受託人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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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止、退休和免職安排。受託人和房地產基金管理人要公平地訂立房地產基金應付的受託費金額和繳款 方式。

3.6 房地產基金管理人 房地產基金管理人必須為證監會認可,一般是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領牌,方可經營受房地產基金 守則規管的資產管理活動。房地產基金管理人必定最少要有兩名負責人員,每名負責人員都必須有最 少五年投資及/或房地產管理紀錄,最少一名負責人員要在任何時候監督房地產基金管理人的營運。證 監會亦會考慮將某些司法管轄區的證券監管機構所簽發的管理公司作為獲認可的公司,例如澳洲、德 國、愛爾蘭、盧森堡和英國。房地產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按照房地產基金的組成文件管理該基金,為房 地產基金的投資進行盡職調查,以及依從一般法律行事。 房地產基金應付給房地產基金管理人的受託費金額和繳款方式以單個案例而訂,但通常香港房地產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費用都是按基金的房地產價值的百分比和租金收入組合而定的。

3.7 特殊目的機構 房地產基金守則容許房地產基金直接持有和通過房地產基金本身收購房地產,但通常較為普遍和節省 稅務費用的做法是,如果房地產基金合法及實益擁有特殊目的机构,並且擁有其大部分所有權及控制 權,那麼房地產基金可以通過特殊目的機構來持有房地產資產。除非是特殊情況,例如須要配合海外 監管要求,否則證監會期望房地產基金全權持有特殊目的機構。特殊目的機構必須在相關司法管轄區 註冊,其法律和公司治理標準與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相等,董事會必須由房地產基金的受託人任命。 就持有中國房地產的房地產基金而言,透過最少兩層特殊目的機構持有資產主要是基於以下考量(即是 一間房地產基金下的香港註冊公司,持有一間中國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原因一是要簡化把中國房地 產轉入房地產基金的境內結構調整程序,原因二是減低中國境內持有房地產資產的實體向房地產基金 分紅而應繳的代扣所得稅稅款。 一般而言,房地產基金不能夠擁有兩層以上的特殊目的機構。但證監會會酌情同意更多層的特殊目的 機構的情況,如果是海外法律和規定要求的。

3.8 投資限制 房地產基金必須主要投資房地產以帶來收入。也可投資房地產開發、金融工具和其他非房地產資產, 但組成數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25%。

3.9 房地產 房地產基金資產總值最少要有75%為房地產,以產生定期租金收入。除非該基金清楚向基金單位持有 人表明原因,而基金單位持有人在特別決議案上通過,否則該基金必須持有該房地產最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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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3.10 房地產開發 歷史上,香港上市的房地產基金被禁止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證監會於2014年初進行市場咨詢後,現 時香港房地產基金可以投資房地產開發,但未完成單位的總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房地產基金總資產價值 的10%。房地產開發及相關活動包括收購樓宇的未完成單位、新項目發展和現有房地產重建項目。

3.11 金融工具 根據基金的組成文件,房地產基金可以投資某些金融工具,包括上市證券、非上市債券、政府和其他 公共證券及本地或海外房地產基金,但要符合下列條件: ȕ 持有由單一集團發行的投資價值不得超過該基金總資產值的5%;及 ȕ 投資要有足夠的流動性,可以隨時收購或出售。

3.12 房地產位置 房地產基金可以投資香港或海外的房地產。投資海外房地產必須要落實以下措施: ȕ 房地產基金管理人一定要對投資和管理海外房地產具備相當的能力、經驗、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 度。 ȕ 投資海外房地產前,房地產基金管理人要充分理行盡職調查;及 ȕ 收購建議通函一定要包含強化的風險披露和海外房地產的特點。

聯絡人 普衡律師事務所 香港中環香港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21-22樓 電話:(852) 2867 1288 傳真:(852) 2526 2119 網站:www.paulhastings.com

李國升律師

曾慧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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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升律師,合夥人兼香港代表處主席以及資本市場合夥人曾慧怡律師和郭偉炎律師作為此章的作者。在合夥人兼 大中華區主席李曙峰律師的領導下,普衡律師事務所擁有一隊致力於公司業務的專業律師團隊,包括多名獲得香 港、美國以及中國律師執業資格的律師。本所香港代表處的業務包括資本市場、勞動法、杠杆融資、兼併並購、私 募股權、房地產和法律合規事務等。 134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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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第六章

選擇離岸上市主體的關鍵考慮因素

離岸工具在企業融資活動中被廣泛應用,尤其是開曼群島及百慕達公司,它們共佔香港聯合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的70%以上(開曼群島公司佔45% (共790間) 及百慕達公司佔 29% (共512間)),而且幾乎所有上市公司都擁有大量的英屬處女群島公司。自2009年,香港交易所容許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的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上市,這個決定提升了英屬處女島在國際投資界的地位。目 前,有六間於英屬處女島註冊的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佔所有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0.3%。1 百慕達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和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的主要國際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離岸公 司當中佔大多數。財富100強及倫敦富時100指數的公司在這些離岸金融中心所進行的交易亦佔頗重要 的比例。 現在,世界各地國際證券交易所的市場監管機構均歡迎這些離岸法域。同時,承銷商、評級機構、私 人及機構投資者也普遍接受這些離岸法域。這些離岸地區均擁有信譽良好的監管及一流的基礎服務設 施。每個離岸地區都擁有靈活的制度,可以為資本市場交易提供創新的法律方案。 目前,開曼群島和百慕達公司是於香港上市最受歡迎的上市主體,用英屬處女群島公司作為上市主體 相對較少。開曼群島、百慕達和英屬處女群島公司各自有其特點,對於上市前重組、公司上市過程及 上市後的企業融資交易(例如發行證券和股本重組)都可能有影響。本章將重點講述那些最影響如何 選擇在香港上市的離岸上市主體的關鍵因素。

1. 開曼群島的獲豁免公司 1.1. 呈交招股章程 除非有關公司是開曼群島互惠基金法(經修訂)監管下的互惠基金,否則開曼群島並沒有規定要求開 曼群島獲豁免公司把它的招股章程在開曼群島存檔。同時開曼群島公司在發行新股或轉讓股份時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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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將根據上市規則,決定是否接受開曼群島、百慕達或英屬處女島公司的上市申請。 136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需要開曼政府批准。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開曼公司法」)規定,不是在開曼群島證券交易 所上市的獲豁免公司並不可以向開曼群島的公眾人士提出任何認購股份的邀請,然而這個規定在一般 情況下不適用於香港上市的公司。

1.2. 稅務 在編寫本章時,根據開曼群島的法律,開曼群島公司現時毋須就溢利、收入或股息繳納稅項,亦毋須 繳納任何以預提、遺產或繼承稅形式徵收的資本收入稅、公司稅或其他稅項。 獲豁免公司可向開曼群島總督提出申請,要求其書面承諾,假使將來開曼群島徵收稅項,公司仍然享 有由簽署承諾書起計三十年的稅務豁免優惠。首次書面承諾書的豁免年期上限普遍為二十年。除了豁 免資本收入稅、溢利稅和收入稅的承諾,有關承諾亦可包括公司毋須就股份、債券或其他公司的責任 繳付遺產或繼承稅性質的稅項。 1.3. 股份溢價 公司可以從股份溢價賬中分派股息,但卻不可以從公司的股本派付。為了於日後公司可以在分派股息 時享有靈活彈性,組織章程需要包含容許公司從股份溢價中分派股息的規定。除非於緊隨建議派付日 期後,公司可以償還其日常業務中到期應付的債務,否則公司不得從股份溢價賬中支付股息給股東。 1.4. 董事利益 開曼群島並無規管董事利益的成文法例。然而董事必須遵守普通法下所付予的受託責任和組織章程載 列的任何規定。大部份的組織章程均規定董事須向董事會披露其所擁有的利益,亦禁止董事在董事會 會議上就討論與他的利益相關的議案投票。 1.5. 出售資產 開曼群島並無規管資產出售的成文法例,然而,組織章程或者含有規管或限制資產出售的條文,例如 出售時須獲得股東的批准。 1.6. 財務資助 開曼群島對開曼公司向他人提供財務資助以取得該公司的股份並無成文法例,但是普通法有關財務資 助的原則將仍然適用。根據普通法,公司的董事須為公司的利益,以真誠和適當的理由來決定是否向 取得開曼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財務資助,而這類的資助條款應該建基在公平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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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1.7. 年度政府費用 編寫本章時,開曼群島獲豁免公司每年須向政府繳納的費用最低為854美元,而最高為3,132美元,持 有超過2,000,000美元的法定股本的開曼群島獲豁免公司須支付最高的政府年費。已發行的股本數額及 股份溢價並不會影響政府年度的收費水準。 1.8. 股本削減 百慕達公司的股本削減並不需要事先經過法庭程序,只須在股東大會上藉股東決議的方式通過便能生 效。但是開曼群島公司有別於百慕達公司,開曼公司法規定所有開曼群島公司的股本削減必須事先獲 得開曼群島法庭批准。 若獲組織章程授權,在開曼群島大法院的確認命令下,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案以任何方法削減已發行 股本,包括從未繳足股本的股份的債項消弭或減免,取消任何沒有可用的資產代表或已損失的已繳足 的股本,或抵銷任何超出公司需要的已繳足股本。這些必須獲得大法院確認的程序旨要是確保所有債 權人的利益不會因為股本削減而有所損害。

2. 百慕達的獲豁免公司 2.1. 呈交招股章程 於百慕達公司法(經修訂)(「百慕達公司法」)在2013年修訂之前,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百慕達公 司須在每次公開發售(例如首次公開招股、配股、發行認股權證等)時把招股章程送呈百慕達公司註 冊處存檔。2013年百慕達公司法經修訂後,只要香港交易所已經收到或以其他方式接納相關的招股章 程,又或香港交易所並無要求該公司在該情況下出版及提交招股章程,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百慕達公 司就毋須再將任何招股章程送呈到百慕達存檔。

2.2. 稅務 在百慕達,百慕達公司毋須就利潤、收入或股息繳納稅項,亦無須繳納任何資本收入稅、遺產稅或身 故稅。百慕達政府已制訂法例,授權部長給予百慕達豁免公司保證,承諾倘若百慕達立法徵收根據溢 利或收入計算的稅項,或根據任何資本資產、收入或增值計算的稅項,則任何有關稅項的徵收將不會 適用於該公司或其任何業務。此外,該保證亦承諾確保任何上述稅項或屬遺產稅或繼承稅的任何稅項 不得適用於該公司的股份、債券或其他責任。百慕達豁免公司所獲得的有關保證將維持有效直至2035 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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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2.3. 百慕達金融管理局的同意 百慕達公司有個明顯的特點,就是除了少數例外情況外,百慕達公司所有對非百慕達居民的證券發行 及轉讓均必須事先獲得百慕達金融管理局的批准。根據百慕達金融管理局於2005年6月1日發出的公告 (「百慕達金融管理局通告」)第I部分第1段,倘若百慕達公司的任何股本證券在指定證券交易所( 按百慕達金融管理局通告的界定,指定證券交易所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百慕達金融 管理局已經批准該公司向非百慕達居民發行及轉讓任何證券(「一般許可」)。因此,所有於香港交 易所上市的百慕達公司對象為非百慕達居民的證券發行和轉讓均涵蓋在一般許可範圍內,而毋須取得 百慕達金融管理局的進一步同意。

2.4. 實繳盈餘及股份溢價 倘若公司按溢價發行股份以換取現金或其他代價,公司須將相當於這些股份溢價總額或總值的款項撥 入股份溢價賬內。公司毋須通過的股本削減程式便可以應用股份溢價,以繳足向公司股東分派的紅股 的股本。 在上市重組過程中,倘若有股份置換而所購得的股份價值超逾已發行股份的面值,有關的差額可撥入 發行公司的實繳盈餘賬 (Contributed surplus account)。倘若沒有合理理由相信(a)公司當時或於付款後 無力償還其到期負債;或(b)公司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會因此低於其負債,則公司可從實繳盈餘賬中作出 分派。

2.5. 董事的利益 百慕達公司法規定董事必須於第一時間在董事會會議上或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披露他的利益,包 括:(a)他在公司或任何它的附屬公司訂立任何重大合約或擬訂立合約時的利益;及(b)第三方與公司或 公司的附屬公司訂立重大合約或擬訂立重大合約,而他在第三方有重大利益。公司法還規定持有或能 夠直接或間接控制不超過股本10%人士的利益不應被視為重大利益。大部分公司細則均要求董事向董 事會披露他的利益,亦禁止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就討論與其有利益相關的議案投票。

2.6. 資產出售 百慕達並無規管資產出售的成文法例,但是公司細則或者含有規管或限制資產出售的條文,例如出售 時必須獲得股東的批准。 2.7. 財務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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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百慕達公司法中有關財務資助的條文已經於2011年被廢除,但是上文所述的普通法原則將繼續適用。

2.8. 年度政府費用 編寫本章時,獲豁免的百慕達公司每年須向政府繳納的費用最低為1,955美元,最高為31,120美元。 持有超過500,000,001美元或以上的可催繳股本的百慕達公司須支付最高的政府年費,而所支付的年 度政府費用將根據公司於對上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當日的法定股本及股份溢價賬計算。

2.9. 股本削減 如上述所言,百慕達公司較開曼群島公司有較高的彈性來處理股本削減,原因是股本削減的決定毋須 經過法庭批准亦能生效。 視乎上市公司細則所訂明的條文,一般而言股本削減必須通過股東特別決議案。公司必須在生效日期 前的三十日至不少於十五日的期間內,在百慕達的指定報章上刊登有關股本削減的法律通告。董事必 須確保達成公司在股本削減後可通過法定償付能力測試。而且,公司還須在自股本削減生效日期起計 三十日內把關於股本削減的指定表格連同上述提及的法律通告,以及批准有關削減的股東決議的經核 證副本送交予百慕達公司註冊處存檔。

3. 英屬處女群島的商業公司 3.1. 英屬處女群島的公司作為一上市實體 英屬處女群島的公司一向被廣泛應用於私募股權投資交易。如今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亦是英屬處女群島 公司的私募股權投資者可選擇的出路。 為令開曼/百慕達的上市公司能夠成為集團控股公司繼而上市,傳統上市前的重組計劃結合成立開曼/ 百慕達上市公司(「開曼/百慕達的上市公司」)及集團結構重組(例如通過股份置換)。假若上市公 司已是英屬處女群島控股公司,那將簡化有關上市前重組及英屬處女群島公司上市的過程。在符合香 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的情況下,現時的英屬處女群島控股公司可以直接作為上市個體,毋須經過傳統 上市前的重組步驟而進行上市。這將減少本應在上市重組前的任何監管規定、銀行或合約下的批准。 然而,由於現時的英屬處女群島控股公司或曾經進行數輪募資,因此英屬處女群島公司應在上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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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就現有業務、章程、公司記錄和任何私募股權投資安排尋求指引。英屬處女群島控股公司亦須修訂其 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細則,以符合香港交易所的相關上市規則。

3.2. 稅務 英屬處女群島商業公司獲豁免遵守《英屬處女群島所得稅法》(經修訂)的所有條文(包括有關公司 支付非英屬處女群島居民的所有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費、賠償及其他款項)。任何非英屬處女 群島居民就任何股份、債務責任或其他證券變現的資本收益亦獲豁免遵守《英屬處女群島所得稅法》 (經修訂)的所有條文。

3.3. 英屬處女群島商業公司及前身為國際商業公司 《英屬處女群島商業公司法》(「商業公司法」)取消了法定股本的概念,與其他英聯邦司法管轄 區,如澳洲及加拿大的法例類同。根據商業公司法,英屬處女群島對公司並無最低股本規定。公司能 夠以面值及無面值組合形式發行股份,亦可發行碎股。 除非公司已於商業公司法的有關日期前自願申請重新註冊,否則所有按英屬處女群島《國際商業公司 法》(「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的公司已根據2007年1月的商業公司法自動重新註冊。請留意有關 法定股本的概念仍適用於根據2007年1月的商業公司法自動重新註冊的公司,但有關概念並並不適用 於那些自願重新註冊的公司。商業公司法載有若干追溯條文,使國際商業公司法關於股本的若干規定 (包括盈餘及股本削減)將繼續適用於自動重新註冊的公司,直至公司決定向英屬處女群島的事務註 冊處提交並採納新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細則,以放棄應用追溯條文。

3.4. 股份溢價 英屬處女群島已經摒棄了股本或保留股本的概念,因此公司分派的能力再不是根據其股本及/或股份溢 價的水準。 在符合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細則規定的情況下,若公司能符合並有合理理由相信在緊接作出分派日後公 司仍能滿足以下償還能力測試的條件,董事會可授權作出分派: (i) 公司的資產價值超過其債務,及 (ii) 公司能償還其到期的債務。 請留意上述曾提及到按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的公司對於盈餘的要求。 3.5. 呈交招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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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除非公司屬英屬處女群島註冊的公共基金,否則英屬處女群島並無規定要求英屬處女群島公司提交招 股章程或就證券發行或轉讓而先獲取政府批准,前提是公司不會在英屬處女群島作出任何證券的邀 約。 3.6. 董事利益 商業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董事須在知悉他在與他擔任董事的公司簽訂或將會簽訂的交易中有利益後向公 司的董事會申明其利益。商業公司法進一步規定,在以下情況,交易有可能被視為無效:(a) 董事的利 益並沒有在與公司進行交易前披露;或(b)該交易或擬交易是董事與公司簽訂的;或(c)該交易或擬交易 並非在公司日常業務進行及並非以慣常條款及條件所簽訂,有關董事與公司所訂定與其利益相關的交 易可視為無效。然而,倘若(a)擁有投票權的股東已知悉有關董事在交易中所擁有的重大利益,並且有 關交易已經股東以決議案的方式批准或追認;或(b)公司能夠在該交易中獲得公平的價值,則有關董事 與公司所訂定與其利益相關的交易便不會被視為無效。 大部份的組織章程均規定董事須向董事會披露其所擁有的利益,亦禁止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就其利益 相關的議案投票。 3.7. 資產出售 根據商業公司法及在不違反組織章程大綱或組織章程細則的情況下,任何出售、轉讓、租賃、兌換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質押或其他留置權或執行以上項目除外)50%以上的公司資產而並非在公司 日常或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則須經股東批准。組織章程或進一步載有有關規管或限制資產出售的條 文。 3.8. 財務資助 英屬處女群島並無法規限制公司對他人提供財務資助以取得英屬處女群島公司的股份,而上文所述的 普通法原則將繼續適用。 3.9. 年度政府費用 編寫本章時,英屬處女群島商業公司每年須向政府繳納350美元(公司可獲授權發行不多於50,000股 的股份)及1000美元(公司可獲授權發行多於50,000股的股份)。 3.10. 股本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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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股本概念的取消令股本削減在英屬處女群島變得更為簡單。除組織章程大綱另有規定,否則公司可透 過更改章程來減少法定最高可發行股數,而且須向公司事務註冊處就任何有關削減決定提交書面通知 及組織章程大綱的修訂本。請留意上述曾提及到按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的公司對於股本削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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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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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考慮事項



主要章節

第七章

首次公開招股的稅務考慮

一間公司的上市是一項龐大的工作,它需要有衆多的專家參與及支持。在一項上市工作中,對於IPO的 新參與者而言,經常會碰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應在什麽時候聘請稅務專家進場。下圖簡要地描述IPO申 請者在不同上市申請階段需要面對的稅務相關工作,將有助回答這一問題:

上市前的準備工作

± 確認IPO集團架構 ± 進行集團重組 ± 上市前的盡職調查

提交申請

± 準備回覆審批部門的可能 質詢

審查申請

± 回覆審批部門的質詢

± 草擬招股書的稅務披露

± 糾正不符規的問題

在一典型的IPO工作中,稅務工作大量集中於項目開首,因此,應儘早安排稅務專家參與工作,以有 助理順上市過程,並避免因準備不足而出現的不必要稅務成本。本章從香港和中國內地的稅務觀點出 發,對IPO稅務考慮要點作出概述,同時也簡要說明選擇稅務顧問的注意事項,以讓讀者對此有一大概 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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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1. 上市前重組的香港稅務考慮 幾乎所有上市申請的準備過程中都涉及集團重組,目的是將擬上市的公司重組以達致適合上市的集團 結構。這程序通常分兩個階段,首先,在同一控制股權下由不同股東持有的各公司歸入同一控股公 司。其次,另一常見做法是成立海外公司,例如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作為上市實體與集團內的營運 企業之間的中間控股公司。一些複雜結構可採用兩層或以上的中間控股公司。這個海外的中間控股公 司為將來分拆業務提供了靈活性,特別是當非核心業務隨後符合資格獨立上市。

1.1 股權與業務轉讓 不同公司可以透過直接轉讓股份而納入同一控股公司。根據現行稅法,轉讓香港公司的股份須繳納轉 讓股份市值的0.2%作為香港印花稅。有時轉移業務至集團比轉移整間公司更合適,尤其是從香港印花 稅的角度來考慮。若公司在香港持有不動產,該不動產為集團個別股東的住所,但該股東不願把該物 業納入快將上市的集團內,這情況是很常見。由於直接轉讓香港物業可導致繳付高昂的印花稅,最高 的香港印花稅率可達8.5%,在某些情況下還須繳付買家印花稅。因此,合理的解決方案是轉讓業務至 上市集團,把物業保留於集團以外的原公司。

1.2 香港印花稅 集團重組涉及每間香港公司的股份由現有個人股東轉讓至同一間新的控股公司,將不可避免繳付轉讓 股票市值的0.2%香港印花稅。大多數集團重組是透過換股進行,但即使股份轉讓作為饋贈形式,也同 樣要繳付香港印花稅。因此要緊記每宗上市申請的成本需要考慮香港印花稅。 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相聯企業之間的香港公司股份轉讓,香港印花稅可獲得減免。相聯是指兩間或 以上的公司,其中 a) 一間公司擁有不少於90%另一公司的已發行股本之實質擁有權,或 b) 第三間公司同時擁有該兩間公司不少於90%的已發行股本之實質擁有權。

上述90%股權是可通過直接或間接持有。不過,如關連公司股權是由一個自然人持有,則減免條款便 不適用。 對於減免印花稅的申請,印花稅署署長會要求母公司負責人員,通常是該公司的董事,作出法定宣 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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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若獲准減免印花稅後,股份轉讓方和受讓方從股份轉讓日起計兩年內不再符合相 聯公司的定義,例如:集團持有受讓方的股權下降至低於90%,任何獲准減免的印花稅將被取消及需 於30天內支付。雖然上市公司於成功上市後至少要有25%股份提供予公眾,但減免香港印花稅卻不受 影響。 如果減免香港印花稅不適用,可考慮其他方法以減少印花稅。最普遍的是採用派發股息方法。在上市 前分派股息予股東並不影響上市前對公司往績的要求,其他情況最好諮詢稅務顧問。

1.3 稅務虧損餘額 同樣重要的是考慮重組前公司是否有任何持續虧損餘額可抵銷將來重組後的盈利。香港有反避稅法 例,如虧損公司的股權轉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稅務上利益,稅損餘額可能不允許結轉。雖 然在集團重組情況下的股份變動,以令上市程序更暢順,已不會被視為避稅,但若引入策略投資者及 透過他們引入新業務至集團以運用稅損,這是否會被視作為避稅安排則要審慎考慮。 正如在1.1的討論,當考慮應否把業務或股份轉讓至上市集團時應把稅損的餘額考慮在內。若轉讓業 務,則該公司不納入集團內。根據新的公司條例,稅損可於某些重組條件下仍然可作使用。

1.4 運用稅務折舊餘額 在重組過程中涉及集團公司之間的折舊資產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廠房及機器、家具及固定裝置、工商 業樓宇,均會重新估值以確定其轉讓市值。倘若有關資產市值大於稅務帳面值,轉讓公司需要將這超 額視為應課稅收入。若款額龐大,將在上市前對企業造成即時的額外稅務負擔。香港商住物業不斷升 值,出現差額的情況十分普遍。某些特定資產轉移的也有同樣情況,例如:電腦,由於在企業購入這 資產時已全額扣稅,因此轉讓時會依整體價值徵稅。然而,差額不可超出資產的成本,即只限於已扣 除的折舊免稅額,而資本收益部份可獲免稅。無論如何,這差額會是上市成本的一部份,企業在進行 上市申請的過程時可能已要繳稅。

2. 中國稅務考慮概述 在現今,擬在香港上市的集團,普遍都於中國設有龐大運作或多家營運公司。稅務專業人員都公認中 國的稅制遠比香港的複雜。除企業所得稅外,中國亦實施流轉稅(即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以及 其他稅種(如房地產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在上市過程中的中國稅務考慮與香港不同,不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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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而是所有適用的稅種都需要考慮。對於涉及中國股權投資上市前的重組,企業 應特別關注中國的特殊性重組規定、特殊控股架構下的直接轉讓、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以及從中 國匯出利潤的稅務優化。

2.1 中國的特殊性重組規定 如前所述,一間上市公司應有一個具有效率和合適的控股架構,以便公衆投資者投資。在上市前,某 些私人投資者,特別是家族生意,可能是以一些關聯公司,甚至合夥公司和合營企業的方式,持有在 中國內地的投資。為準備上市,公司或需重組其現有的股權架構,以組成一間在一個合適的國家/地區 成立的最終控股公司,並擁有衆多子公司從事於適合上市的核心業務。 為使重組過程更具有稅務效率,中國的特殊性重組規定和股權直接轉讓(請參見下面的2.2節)的稅務 影響都應予以注意。 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頒佈的財稅[2009] 59號文(“59號文”),指出了企業重組中的各種稅務處 理辦法。 根據59號文,中國稅務機關會按照不同條件區分一項重組的適用稅務處理,即一般性稅務處理或特殊 性稅務處理。對於一般性稅務處理,一般應採取公允價值及當期確認損益。對於特殊性稅務處理,損 益的確認可以遞延,而計稅基礎按原有的確定。 企業重組須同時符合多項必需條件,才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例如: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 不以稅務為主要目的;重組後在規定期間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 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且原主要股東,在規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被收購的 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等等。 企業發生符合59號文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 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層報省稅務機關給予確認。企業 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的股權收購交易,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 務處理: (一) 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 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 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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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章節

(二) 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係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三) 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對於跨境股權轉讓(1)和(2)的情況下,如果非居民公司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需於股權轉讓協議 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三十日內,向所屬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文件備案。

2.2 特殊控股架構下的股權直接轉讓 在涉及中國業務的上市前重組,原有的投資者一般都會抓緊機會使一些特殊的控股架構合理化,以滿 足IPO的規定。 無法滿足2.1所述特殊性重組規定的,將需要通過一般性重組直接轉讓股權。一般性重組中,交易應採 用公允價值和當期確認損益。 根據相關稅務規定,如果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需繳交預提所得稅10%(如 果滿足適用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安排之規定,則可能享受稅務優惠)。若轉讓方是中國居民企業, 轉讓所得將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所得稅稅率納稅。若轉讓方為中國個人居民,轉讓所得將按 20%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於一間中國企業的中國轉讓方可能在交易中需按公允價值計算而形成轉讓所得,從而需要繳稅,但 在商業角度上,中國的轉讓方可能不同意承擔稅項,而收購方(擬IPO公司)可能需要與當事人協商。 某些安排可能導致稅上稅的稅務處理,即需要納稅人以含稅方法(即所承擔稅項須計入計稅基礎)計 算應繳納稅額。 擬IPO公司需要準備及保存股權轉讓協議、合法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檢查股權轉讓的公允價值時作出審 閱。 2.3 間接轉讓中國居民公司 由於轉讓中國公司股權的行政手續耗時很長,擬上市公司很多時候會通過間接轉讓中國公司的境外中間 控股公司的股權,以完成集團重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國稅函 [2009] 698號(“ 698號文”), 若外國投資者轉讓境外中間控股公司的股份,而該境外中間控股公司持有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以及 ȕ 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對有關股權轉讓所得實際稅負低於12.5%;或 ȕ 對其居民有關的境外股權轉讓所得不徵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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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境外投資者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提供相關資料。 中國稅務機關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法則,評估境外投資方轉讓境外中間控股公司的股權轉讓所得是 否來源於中國。特別是針對境外中間控股公司的架構採用是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並且是為著規避納 稅義務的,在此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使用一般反避稅條例,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中間控股公司 的存在。

2.4 從中國匯出利潤的稅務優化 由中國居民公司分配給其國外投資者的股息需繳納10%預提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稅率在避免雙重徵稅協 定/安排下或會降低。根據中國和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以及相關規定,若股息受益所有人是香港稅務 居民公司且直接持有中國居民公司股權25%或以上至少12個月的,中國預提所得稅稅率將減少到5%。 稅務機關將對受益所有人的狀況進行全面審查,包括香港公司的商業活動性質、其經營規模及其在香 港的稅務狀況。香港公司要滿足受益所有人的條件,並且不能是一間導管公司。 考慮到中國在執行一般反避稅條例之持續發展,為了要滿足受益所有人之實質性測試,並享受避免雙 重徵稅協定/安排的優待,一個合適的上市前重組籌劃是必須的。 在決定其擬上市架構和實施重組計劃時,擬上市公司應尋找一個合資格的稅務顧問,向其進行必要的 稅務諮詢,以儘量減少公司的稅務風險,並提高稅務效益。

3. 往績期內的稅務違規情況 除其他原因外,公司往績期內的稅務違規情況也可能是導致上市失敗的一個原因。香港聯交所的上市 科一般會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違規事項從而導致可能有應繳稅款、滯納金和稅收罰款,因為這將令 人對申請人之申請上市的適合性,以其企業管治、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起疑。在大多數情況下,申 請人必須維持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以防止發生任何違規情況。 中國企業所須辦理的稅務行政手續遠比香港企業複雜得多,並須完成大量的文書工作以滿足稅務符規 要求。企業準備上市申請時,應當進行稅務健康檢查以評估企業的稅務合規性狀態,並確保任何特殊 稅務處理和稅收優惠資格的合法性,並且已獲得主管稅務機關發出的有效書面備案或批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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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任何有關違規問題的整改必須有技巧地執行,以儘量降低風險並同時滿足和遵從法規要求履行的義 務。

4. 上市前的稅務盡職調查 不同於私人公司只有主要的持份者才能取得企業的財務報表和詢問公司的合規狀態,對上市公司和相 應的上市申請者在準備財務報表、合規狀況和企業管治有效性等等的要求將會更高。 在準備上市前,上市保薦人可能為了理順上市過程,會考慮要求申請人聘請稅務專家進行稅務盡職調 查,並記錄相關發現和說明申請人履行稅務合規要求的情況。 上市前的稅務盡職調查亦為公司提供機會辨別和解決不確定的稅務問題,從而改善公司的稅務效益。

5. 轉讓定價 轉讓定價一直是近年最熱門的稅務話題。經濟全球化增加了跨境交易。各國稅務機關已進一步加強實 施反避稅條例,以防止所屬的居民企業進行不合理的利潤轉移。 香港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指引”) 第46號當中表達其觀點,說明香港稅務局會尋求應 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原則,除非有關的原則與該局的明確規定不符。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 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 內,進行納稅調整。 鑑於上述中國內地和香港的轉讓定價環境,保薦人可能會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以確保上市申請人的 交易不存在重大的轉讓定價風險。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人必須保存適當及足夠的文件,以證明集團公 司之間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和利潤分配的合理性。 擬上市的公司應審查其關聯交易和所採用的交易定價方法的合理性。沒有妥善處理的轉讓定價風險, 可能會延遲整個上市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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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6. 上市後的稅務管理 考慮上市的公司,應對整個上市過程的前後不同階段作出全盤考慮,並把上市視為一次企業的徹底轉 變。公司需投放更多資源以加強企業管治。企業的稅務職能也必須提升,以實現以下目標: ȕ 及時監測上市後任何現存或新發現的稅務風險 ȕ 持續優化集團的整體稅務效益 ȕ 跟貼稅法最新修定的步伐 ȕ 評估由管理層提出的任何新業務安排之稅務影響 ȕ 與稅務顧問合作,從而取得專業意見,以提高整體稅務效益及避免實行稅務籌劃時之偏差

聯絡人 國富浩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香港銅鑼灣禮頓道77號 禮頓中心9樓 電話:(852) 2894 6888 傳真:(852) 2895 3752 網站:www.crowehorwath.hk

陳維端 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電郵:charles.chan@crowehorwat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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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如何選擇您的稅務顧問

隨著全球稅收環境不斷演變,納稅人的稅務行政管理負擔也隨之日益加重。香港及中國的稅務機關一 直在加緊對稅收徵收管理的實施。與此同時,在全球一體化的情況下,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人或已在 中國和香港以外的國家/地區運營及投資。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所履行的稅務工作的情況也更為關注。對 此,負責審批首次公開招股的部門比以往更關注,從稅務角度對申請首次公開招股的公司進行更加嚴 謹的審查。打算申請首次公開招股的公司應聘請擁有國際網絡,其服務並能涵蓋不同國家/地區的稅務 顧問,以協助為以下幾方面提供解答:

由香港聯交所提出與稅務相關的常見問題 ȕ 擬上市集團的每間公司的稅務符規情況 ȕ 任何較大的稅務撥備/長期存在的稅務撥備的計稅基礎 ȕ 集團的實際稅率 (如於往績期內有波動,或是比法定稅率較低) ȕ 與稅務機關之間任何未決的爭議 ȕ 集團內設有位於低稅率地區的公司和相應的商業理由 ȕ 集團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之轉讓定價安排 ȕ 任何起因於上述事項的潛在罰款 為應對以上情況,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人於提交申請前,應聘請稅務顧問,以協助集團實現以下目 標:

首次公開招股前通過稅務籌劃可達成的目標 ȕ 滿足稅務符規的上市先決條件 ȕ 儘量減少來自負責審批首次公開招股的部門對潛在稅務問題的提問 ȕ 減少在回應稅務提問所需的時間,理順上市程序 ȕ 主導和控制招股書中需要作出的稅務資訊披露 ȕ 透過設計適當的上市控股及經營架構,從而最大限度地增加集團的稅務效益,控制稅務風險,改善 運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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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ȕ 提高公司的稅務表現指數,增強未來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 特別是對於有稅務效益的控股架構,稅務顧問應該能夠: ȕ 為稅務規劃提供意見,以及使利潤匯回本國和資本退出的稅務成本降至最低 ȕ 協助進行對稅收協定網絡的研究,以設計有稅務效益的控股架構 ȕ 從稅務的角度出發,並考慮中間控股地區的稅務處理,從而建議合適的控股公司。

鑑於所涉及的工作和國際稅務問題的複雜性,集團應聘請一位有國際網絡的稅務顧問,並且能展示其 稱職的工作經驗及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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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IPO 營銷及 投資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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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第八章

掌握市場定位,為成功上市鋪路

1. 序言 首次公開招股(IPO)將企業帶到國際舞台,同時亦對企業資料披露及股東問責的要求瞬間提升。當招 股書面世,亦標誌著這是企業最佳傳訊資料;而招股書亦應該公開透明地回應投資者有關企業策略及 管治的問題。然而,這個情況的確很少出現。同時,在股份進行買賣前,管理層亦應該與長期投資者 成功建立信任關係基礎,為股份創造需求以及優化股值。當然,他們很多時候亦未能辦到。正如一位 區內投資者認為﹕「如果你想說服投資者相信你是值得投資,那麼你必須清楚解釋這是一項怎樣的投 資。這樣看似簡單,但不是區內所有企業都能真正做得妥當。」 香港交易所(SEHK)一直是企業上市的全球首選地點,不僅標誌著高水平的企業管治、透明度及信息披 露,同時亦能建立企業與其主要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信任。然而,在香港上市要贏得威信,才能獲得投 資者的信任。這就是投資者關係如此重要的原因。同時,高級管理人員須被視為代表所有股東利益, 並認真作出承諾。因此,投資者關係正是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關很重要的溝通橋樑。

2. 香港IPO市場 香港一直以來都吸引不少業務成熟的企業。現在,打算在香港上市的新中國企業亦不斷增加。在香港 聯合交易所(簡稱「港交所」)上市並不保證能成功定價或一直獲得亮麗的企業估值。近年,香港的IPO 市場已經成為投資者眼中令他們虧本的地方,尤以2013年表現最差。

(來源﹕華爾街日報, 201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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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原因到底是什麼?香港IPO投資者對擬上市的企業多持懷疑及挑剔的態度。若股票上市時未能獲得具國 際水準的投資者參與,他們寧可選擇離場。 整體而言,新興市場的風險令投資意欲減低將繼續於2015年影響IPO市場。大部份投資者仍然偏好投 資於第二市場內的股份,因為他們比較容易掌握這個市場內的企業過往表現。隨著2015年進一步的不 利因素及中國的經濟在五年內以最緩慢速度增長,即使價格經濟實惠,中國企業對於海外上市的熱情 逐漸減弱。在這種環境下,再加上目前本地IPO的運作模式,例如經常使用基石投資者,他們於上市後 的鎖定期內很容易出現股票過剩及流動性問題,為打算在香港上市的企業帶來更具挑戰性的環境。 在香港成功投資IPO的投資者皆有數個共通點﹕他們投資的企業往往是受惠於中國不斷增長的中產階 層,而投資的亦是熱門的領域,如醫療保健、能源、金融服務及與消費品相關的股票。同時,這些企 業亦願意以上市企業身份作出公開承諾,致力得到機構投資者及散戶的信任。 這一切都驅使公司比以往更熱衷為潛在的IPO及後續的投資者關係需要作好準備,盡早獲得投資界的支 持和信任。此等企業會獲得投資者的信心及支持,長遠而言有利於IPO後帶動估值增長。

3. 邁向成功上市之路的關鍵步驟 博然思維集團在所有主要的全球資本市場協助不同企業上市。以下是對擬上市企業開展其營銷之路的 一些最佳實踐建議。 3.1 建立一般溝通渠道 在公佈IPO前先建立一般對外溝通渠道及投資者關係準備。一旦進入「靜默期」(一般由律師建議,通 常在第一次申請開始,或甚至出現上市的傳言),你能與投資者或媒體的溝通將非常有限,只能依賴 公佈上市前外界對企業的印象。 3.2 建立投資者關係基礎架構 善用上市前的時間。建立基本投資者關係基礎工作藍圖,盡量了解企業的潛在投資者。在上市前先辨 識及優先考慮上市時間表內的差距空間及補救預算。例如:你可能想通過網站展示路演的材料,因 此,上市前便需要準備啟動投資者關係網站。另外,上市前,除了準備所有提供予投資者的資料及文 件外,投資者關係部門亦應物色並訓練相關員工,以便往後與投資者和分析師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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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3.3 建立IPO路線圖 在上市最初階段訂立上市路線圖是十份重要。團隊可先設定上市日期,並回顧之前各個時間點,確定 時間表內的各個IPO工作日期是否合理。在理想的情況下,企業應在預計IPO日期前兩年開始進行規 劃,而整個顧問工作團隊亦應在上市前不少於6個月正式成立並開始合作。你的計劃及團隊合作應延展 至上市後首個業績公佈日,確保上市流程暢通無阻。

3.4 不應孤軍作戰 聯絡合適而且經驗豐富的保薦人、財務顧問及傳訊專家。你從此不會孤軍作戰。 3.5 鼓勵團隊間互相合作 你需要制定與大型工作團隊的溝通管理方式,包括共享信息、發出指示及與不同工作小組達成共識。 揭幕會議、工作小組名單、小型工作團隊、與公司內部關鍵人士、銀行家、律師、會計師及傳訊顧問 定期召開電話會議都是實際的方法。 3.6 訂立同業基準 尋找潛在同業的最佳實踐,並以其分析來決定將來上市後如何報告及作出消息披露這個過程能讓企業 進一步了解行業透明度,以及了解媒體及金融界如何評估企業的財務基礎。 3.7 規劃媒體傳訊策略 於籌備上市初期,企業必須訂立清晰的傳訊策略目標,並於所有傳訊資料中反映出來,包括招股書。 一旦招股書已經出版,傳訊內容不能與招股書的內容有所偏差。同時,你亦會公佈基本資料如上市場 點、時間表及包銷商。除非企業正進行的日常業務或交易必須邀請媒體參與,否則你不能就公司事務 對外廣泛發言。不過,你或其他顧問仍可與記者或其他或會被媒體引述的第三方進行背景訪談。請確 保企業的重點訊息會於背景訪談或招股書中清晰展示出來。 3.8 仔細計劃並培養賣方分析師 賣方分析師將成為IPO過程中以及上市後最重要的群組。企業必須確保賣方分析師理解他們的故事。上 市前,企業可嘗試推測誰會在上市後報導或提及你的公司,再藉此對這些重要的股東作進一步了解。 可能的話,請先認識他們,並追蹤他們曾撰寫的研究報告及監測他們對同業的意見。在距離上市日期 漸近,邀請他們出席即將舉行的投資者簡介會並表示願意於上市後繼續合作。他們對企業的印象一般 在早期已具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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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3.9 了解企業財務報告風險 了解企業財務報告風險是絕對需要投放大量的準備時間。先詳閱你的資產負債表及最近兩年的收入報 表,找出潛在問題,並確定是否需要重編報表。重編及重組報表最理想是在招股書正式出版前完成。 3.10 評估你的會計流程及內部調控 確保企業的會計流程及內部調控符合上市公司規則,而且不會引起疑問。你的企業投資者關係部門是 否已經就處理「美国証券交易委員会(SEC) 」、「薩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Sarbanes-Oxley)」、「認識 你的客戶

(KYC)」及其他對上市公司的要求準備就緒?過去一年,媒體曾報導不少跨境會計糾紛的新

聞,你亦必須預計媒體將有興趣了解你如何及在何處處理審計帳戶的事宜。請事先決定將向媒體透露 的資料及如何處理既知的問題。 3.11 奠定良好的企業管治實踐基礎 投資者對公司董事會的管治能力及信譽早已心裡有數。因此,你的管治架構將受到嚴格監察。若你只 打算將工作完成而非正視管治問題,投資者很容易會將此信息廣傳。企業管理不善及對投資者保障薄 弱會令投資者在IPO卻步。然而,若企業上市前已奠定良好企業管治基礎,並獲得內部理解及支持,投 資者會更容易感受到箇中的真實性,並以自身的支持鼓勵公司。 3.12 建立企業專屬的投資者領域或股東意願表 策略性地尋找潛在投資者,並為此等投資者建立資料檔。同時,整理企業現有的銀行家及經紀名單, 使他們成為上市後核心投資者數據庫的一部分。同時,了解潛在投資者的投資動機及如何令他們對企 業故事產生共鳴。 確保你懂得善用基石投資者。由於他們能帶動不同的交易狀況,對需要透過分配及流動性以擁有及買 賣股份的大型傳統長期投資者而言並不吸引。如果企業決定走基石投資者路線,請小心管理股票庫存 過剩及於禁售期後的拋售可能。 3.13 讓你的管理團隊作好準備與投資者互動 檢視管理層的經驗及專業知識,決定誰需要在面對投資界前接受媒體培訓、投資者關係培訓及簡報工 作坊。對非英語為母語的管理層而言,在這段時期花時間進行高強度培訓及排練是非常重要。路演前 的排練更為重要,因為這是企業上市前向市場及投資者推介的唯一機會。即使你能隨時協助管理層優 化企業故事及報告形式,但作為準上市公司,是次正式交流對企業往後如何面對公眾是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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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3.14 別忽視投資者關係團隊 無可否認,投資者希望在上市階段已能接觸企業高級管理層,但他們亦同時期望投資者關係亦已就 位。這代表公司已準備就緒,向投資者作出長期承諾,協助他們了解企業業務。投資者亦期望投資者 關係團隊會成為他們與企業間的可靠及特定的聯繫點。投資者們經常向我們表示會對市場上沒有建立 常規投資者關係的企業感到憂慮,這會令他們高度懷疑企業未來對投資者的真正承諾。 3.15 別忽視企業網站 網站是企業的最佳營銷工具,如能有效利用,可為企業保持正面形象。請確保網站能掌握企業文化並 能深入闡釋企業的策略目標。另外,詳細的投資者關係介面必須涵蓋所有重要的投資者傳訊資料,讓 他們了解企業,亦是讓他們對企業留下良好第一印象的好方法,更是能提升創意及創新的好機會。同 時,企業可應用社交媒體、靜態或動態視覺效果,例如訊息圖像及視頻。現時,亞洲投資者基於電子 及社交媒體上的討論而作出投資決定的比率是全球投資者的兩倍。 3.16 檢視企業傳訊指引並向員工重申指引內容 當企業上市後,員工如何對外介紹公司變得更重要。企業有否向員工發出清楚指引,表明可以或不可 以對外發放的訊息?企業又有否向員工解釋某些停息不能對外發放的原因?尤期於靜默期間,某些員 工過度與外界分享訊息將有可能推遲上市時間。 3.17 作為上市公司,為員工作最全面的準備 作為上市公司,所謂為員工作最全面的準備不僅是他到底應該或不應該對外分享什麼訊息,而是上市 公司可向員工灌輸對企業的自豪感,有機會得到不錯的意外資金收穫。同時,尤其在亞洲地區,個人 榮譽與僱主息息相關,員工需要為企業因為上市而加強審查作好準備。不過,企業培養員工的自豪感 之餘亦不需要對負面消息過於敏感。檢視與每位員工的溝通,並評估他們對外披露訊息的風險。 3.18 謹記上市當天並不是終結而是起點 即使未上市,企業也應該表現得像已上市一樣。首先,按照監管要求召集董事會及發佈季度業績。另 外,由法律顧問及董事會審視新聞稿,再就業績發佈及盈利預測進行排練,並將幾次正式業績發佈的 表現進行比較。上市前,企業亦已經要為首個業績發布會制定計劃並先估計企業的業績數據,可能的 話,調整上市前的定位以配合數據結果。即使上市的過程是令人振奮,但於這段期間進行的營銷及企 業價值宣傳則需要格外小心。為確保企業能成功上市,本章提及的只是上市計劃的部份建議,在整個 上市過程中仍必須依靠合適的顧問為企業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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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4. 此後,你已經成功上市 實際上,投資者關係團隊的工作於企業上市後正式開展。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很多事情可能會與未上 市時截然不同,而投資者亦可以瞬間放售已買入的股份。新上市企業必須於上市初期養成積極與投資 者建立關係的習慣,獲得他們對企業的大力支持。因此,投資者關係團隊亦應於企業上市初期打穩基 礎,發揮投資者關係的最大效用,滿足企業各利益相關者的需要,最終定能替企業建立良好聲譽及價 值。

聯絡人 博然思維集團 香港中環都爹利街11 號帝納大廈12樓 電話:(852) 3512 5000 傳真:(852) 2259 9008 網站:www.brunswickgroup.com

Kirsten Molyneux

Ginny Wilmerding

高級顧問 董事 電郵:kmolyneux@brunswickgroup.com 電郵:gwilmerding@brunswickgroup.com

Katharine Crallé 副董事 電郵:kcralle@brunswick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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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網上投資者關係 之 與金融界有效和高效溝通 (亞太區行政總裁 Marcus Sultzer),EQS

首次公開招股(IPO)要求公司建立投資者關係。除了實現證券交易所和監管機構規定的監管要求,良 好的投資者關係有助在金融界建立積極的企業形象,支持由公司分析師和投資者評估的合理估值,降 低資金成本和穩定股價—為資本市場上的穩定基礎。以IPO數量及募集資金的金額衡量全球領先的證券 交易所之一,香港是國際投資者可到訪的。因此, 貴公司將成為全球最佳實踐基準。

基本監管和投資者要求包括高透明度,以主動、及時及即時披露所有企業的相關信息,通常以本地語 及英語表達訊息。現代信息科技發展蓬勃,世界各地的投資者可通過在線方式獲取市場信息。因此, 投資者能夠更容易地接收全球信息。此趨勢結合上述說明的高透明度以及提高內部效率的需要,令使 用投資者關係在線工具成為普遍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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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以下五個關於使用網上投資者關係的建議將助你符合上市監管要求,並確保積極及時的目標導向,同 時向金融市場披露企業信息。因此,您吸引了各類投資者、助公眾了解企業的核心事務、讓投資者透 過了解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股市形勢及優勢,給予公平估值。

1. 善用核心在線平台 滿足投資者關係要求 無論在辦公室、家中或街上都能安心使用在線平台,一目了然。您能管理聯絡人、符合披露信息的要 求及發佈各種類的消息。 甲. 全天候365天在線中央平台能讓您管理投資者關係,以遵守當地交易所的規則及提高內部效率,降 低風險 乙. 優化即時發佈公告、通告、企業資訊、新聞稿和投資者網上郵件的方式。一鍵點擊,瀏覽國內和 國際終端、通訊社、網絡媒體及其他金融刊物 丙. 在綜合投資者關係CRM系統管理投資者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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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2. 創建專業的投資者關係網站,包括手機版 您的網站為投資者提供根據當地上市規則要求,有關 貴公司更詳盡的資訊。您的投資者關係網站包含 所有相關企業信息,並確保資訊任何時候都是最新的。 甲. 提升 貴公司知名度,助投資者在最佳投資者關係網站獲得所有企業資訊,包括實況報表、股價圖 及金融分析等工具 乙. 自動上載最新公告、通告及其他資訊到投資者關係頁面,並把網站連接到中央網絡平台,以作投 資者自動註冊之用,以符合監管要求 丙. 開發投資者關係手機版網站或程式,備有自動及即時更新以配合現今上網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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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3. 定期進行網絡直播 即時接觸所有投資者 投資者活動是IPO、路演或業績公告的亮點。為確保報告完美及所有利益相關者百分百參與,該活動應 透過互聯網傳輸-播客和網絡直播,直播或點播。唯有這樣才能讓您為所有投資者提供參與的機會。 甲. 於每位投資者的獨立位置,提供活動的實時直播及報告,為投資者更新中期及全年業績。 乙. 透過綜合音頻和解決方案,增加媒體滲透度、知名度和覆蓋面,以宣揚IPO推廣活動、投資者日及 股東大會,以及行動裝置上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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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丙. 投資者關係網站直接為您的目標群重播活動情況,並以詳細數據統計觀看直播及使用電話會議的 用戶

4. 提供年度、中期及可持續性報告的網上版 公佈年度、中期及可持續性報告是每個營業年度的亮點。高張力、多焦點,為社會所關注,罕有之 極。因此,更重要的是表達說服力強的訊息,強調最重要的資訊,並確保能分析社會感興趣的部分。 甲. 善用互聯網及節省印刷成本,把PDF報告轉化為HTML互動格式,確保能更快瀏覽內容,並展示股 市形勢 乙. 搜索功能、內外部連接、下載、財務數據比較和創建自定義報表,均增加額外價值。 丙. 視頻信息、建議功能和聯繫方式,均與您的目標群真正互動 丁. 用戶統計以評估不同報告部分的重要性,並分析國內和國際影響力

5. 利用社交網絡迅速贏得市場目光 社會媒體興起-不僅在投資者關係-令資訊以飛快速度遍佈全球,勝過從前。 為維持控制傳達 貴公司的資訊,並給予投資者相關資訊的指引,您需要積極管理這頻道。 甲. 運用圖像、文本、視頻及其他互動方式以提升知名度及網上曝光率,吸引更多潛在投資者; 乙. 盡享互聯網跨地域高滲透率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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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丙. 充分利用現今網絡流量的主要來源,提供成本低、高潛在回報;

來源:LinkedIn

CONTACT EQS亞洲有限公司/今時財經服務(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摩理臣山道70-74琥珀商業大廈14樓 網站:asia.eqs.com / TodayIR.com

Marcus Sultzer

Terry Chau

亞太區行政總裁 電話: (852) 2893 5622 電郵:hk.business@eqs.com

執行董事亞太區 電話: (852) 2893 5622 電郵:hk.business@eqs.com

關於EQS今時財經服務 EQS今時財經服務,是EQS集團的一員,是亞洲領先網上投資者關係的提供者,擁有超過400名客戶。自2000年 成立以來,EQS集團已經成為國際領先提供者,為投資者關係及企業傳播提供數據解決方案。其解決方案和服務, 讓全球超過7,000家公司符合複雜的國內及國際企業信息要求-安全、及時、有效。EQS今時財經服務在香港、深 圳、新加坡和台北均設有辦事處,提供綜合通信解決方案,遍布亞洲,可在模塊系統單獨或組合使用。EQS集團總 部設於德國慕尼黑。EQS今時財經服務的亞洲業務總部則設於香港。目前集團全球員工總數超過1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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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UTERS/Faisal Mahm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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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後事項



主要章節

第九章

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 ﹣最新 《企業管治守則》管治守則 1. 企業管治的重要性 企業管治泛指公司被設定的方針、受控及問責的過程及相關的集團架構。企業管治「涉 及企業的管理層、董事會、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係。與此同時,企業管治亦 提供了組織目標設立的結構以及實現目標和監督表現的方法。」1 良好的企業管治有助於保障股東權益,提升董事會效率,提高公司業務、績效評估和投 資決策之透明度。凱伯裡委員會 (Cadbury Committee)2 在凱伯裡報告 (Cadbury Report) 指明 了良好企業管治的三個基本原則:公開 (Openness)、正直 (Integrity) 及問責 (Accountablity)。 公開

公司應在設定範圍內向公眾或投資者披露自身的競爭優勢。這是建立公司

(透明)

業務及與公司成功有利益關係者之間必需存在的信心基礎。

正直

包括「直接明瞭和完整性」。凱伯裡報告指出,作為凱伯裡委員會的首要 重點,財務報表應「誠實並......平衡地展示公司事務。」

問責

董事會應對股東負責。兩者均應發揮自己的作用使問責制度有效:董事應 提供有質素的資訊,股東則應願意行使自己的職責。

表1:良好企業管治「基本原則」定義

2005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採納了《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其後經修改更 新。2012年實施了大量修訂,上述守則之名稱亦修訂為《企業管治守則》。

1 2

摘錄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的《企業管治原則》(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之前言 來源:財務事務公司管治委員會報告(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Financial Asp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英國,1992) 175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香港的上市發行人必須透過企業管治報告向股東彙報其對《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 規則》」)內《企業管治守則》中的「守則條文」之應用情況,並且在遵循「不遵守就解釋」之基礎 上,若有出現偏離守則之處,披露經考慮的原因。上市發行人亦可遵循只屬指引性質的《企業管治守 則》中的「建議最佳常規」。 《企業管治守則》不是一套死板的規則,公司在決定自身執行方法時可擁有靈活性。該方法的優勢在 於董事會決策管治事宜時可基於個別情況,並充分考慮公司規模、複雜程度、風險性質及未來挑戰而 作出判斷。事實上,良好的企業管治並不是完全規限於法律和監管要求中,而是實踐於行為規範內。 通常而言,若上市發行人採納「最佳常規」對其企業管理及業務運作將更為有利。

2. 良好企業管治的好處 安然 (Enron)、世通 (WorldCom)、巴林銀行 (Barings Bank) 及其他商業巨頭,包括雷曼兄弟 (Lehman Brothers)等金融領域內一系列企業的倒閉,已削弱了公眾、股東、員工、利益相關者乃至監管機構對 於董事會對保護投資者及員工利益負責問題的信心。世界大型企業聯合會 (The Conference Board) 在 其報告中指出「企業管治比以往更可能由外部壓力推動,轉變為董事會因不能承受沒有妥善管理風險 或提升內部營運效率以確保業績增長之後果而推動。」3 良好的企業管治使董事會和管理層能夠追求組織及利益相關者權益的目標、促進有效監督和鼓勵組織 更有效地運用資源。實施良好企業管治所得之好處應大於付出的相關成本,這類成本可能涉及設立各 項政策措施的費用、持續監測所需投入的資源、執行情況的審查及時間成本等。以下好處是上市發行 人在組織內提高企業管治水平的常見誘因。 確保企業成功及經濟增長

維持投資者信心,從而切實 有效地籌集資金

反映內在價值並對價的 正面影響

予擁有者及管理人士適當的 誘因,實現有利予利益 相關者的利益的目標

協助建立及發展品牌

確保公司以符合所有人 利益的方式運作

降低資金成本

把浪費、貪污、風險和管理 不善的問題減到最少

吸引長期投資者

表2:良好企業管治的好處 3

世界大型企業聯合會,《企業管治最佳常規:後安然世代之藍圖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 Practice: A Blueprint for the Post-Enron Era)》 (2003) SR-03-05報告 176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3. 關鍵驅動因素 3.1. 增加股東權利 股東是公司的擁有者,與公司的管理是分開的。原則上,股東依託董事來保障自身權益。然而,近年 來在上市公司中,因《上市規則》的規定及股東權利意識的普遍增強,股東積極主義已越來越普遍。 當某些公司架構改變議案或交易議案需要股東批准時,董事應作好準備,以應付該議案可能引發機構 投資者的負面評價或反對意見,且機構投資者可能會選擇出售其手中持有的公司股票而引致股價下跌 的各種可能情況。 現今,股東透過互聯網、專業分析師報告或其他媒體形式可以瞭解更多資訊。因此,恆常的中期和年 度報告或基於最低限度披露要求而發出的公告已經未必能滿足股東。股東可能會利用一切機會向董事 或管理層提出有關公司業績、過往決策之原因及未來規劃的問題。為使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係更緊 密,董事應積極令股東對公司業務有更好的瞭解、公開披露資訊、持續提供對話管道及積極參與各類 股東大會與股東交流及建立互信關係。溝通和透明度是企業管治的基礎。 隨着《上市規則》在2012年的修訂,股東權利獲加強如下: (1) 以投票方式表決-允許程序和行政事項的例外,並闡明披露投票結果的規定 (2) 通知有關董事和董事資訊的變更 (3) 要求股東批准委任及罷免核數師。在其任期結束前辭退的情況下,必須允許該核數師派代表出席 股東大會 (4) 取消董事在有利益關係的交易中投票的5%微量豁免權 (5) 要求根據等級披露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6) 要求披露董事出席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出席情況 此外,上市發行人須為股東制定溝通政策,提供有關上市發行人的資訊,使股東能夠與上市發行人積 極互動及在擁有可靠資訊的基礎上行使股東權利。同時,上市發行人需要披露《上市規則》附錄十四 段落O內載明的相關股東權利。 新《公司條例》(第622章)已於2014年3月3日生效,並透過以下幾項提升股東在決策過程的參與 度: ȕ 訂立一套有關提出和通過書面決議的詳盡規則 ȕ 規定公司在發出會議的通知時,及時收到成員就周年股東大會的事務或議案有關的陳述書,就需承 擔一併寄遞陳述書的費用 ȕ 把成員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規定由佔總表決權的10%減至5%

儘管這些規定更適用於香港集團公司而非上市發行人本身,上述規定亦不應被忽視。如上市集團內存 有少數股東權益的情況,任何不遵守規則的行為均可能導致他們質疑上市集團的整體營運及管理。 177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3.2. 利益相關者的期望 除了股東,公司亦需要平衡各利益相關者之權益,包括顧客、投資者、員工、政府、非政府組織、公 眾等。公司必須為自己的決策和行為,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負責,並應把利益相關者納入其營運策略 的考慮範圍。利益相關者可能在合適的情況下,提出問題、引發市場討論、行使自身權利、放售手上 的投資股票、減少參與公司業務,從而對公司業務和管理產生影響。監管機構也可能會提昇或實施新 規則,藉此與國際趨勢同步或確保適當的市場秩序。其中,聯交所在2013年推出了《環境、社會和管 治(「ESG」) 報告指引》作為《上市規則》的附錄(附錄二十七)及建議做法,有助上市發行人考慮 並披露ESG事項和適用的關鍵業績指標,並預期在2015年(視諮詢情況而定),提升披露建議至「不 遵守就解釋」的義務級別。董事應開始將這些事項,從ESG角度審視公司目前業務和營運情況,並適 當地進行披露。

3.3. 董事問責 董事或董事會負責監督和管理公司。一方面,董事權力被視為是壓倒性的強大,股東很少質疑董事管 理公司的權力;另一方面,股東則擁有罷免表現欠佳董事的最終決定權。上市發行人應樹立機制以確 保董事會行事符合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通常由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包括 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相比執行董事,儘管非執行董事只花相對較少的時間處理公司事務,所有董 事會成員均對公司有同等責任,並須向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問責。 2012年期間,聯交所修訂了《企業管治守則》,以加強對上市發行人及董事的問責制,藉此: ȕ 通過提高資訊披露規定及加強股東的溝通,提升透明度 ȕ 通過要求培訓,加強董事及公司秘書的素質 ȕ 要求獨立非執行董事積極參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委員會 ȕ 認可公司秘書對企業管治的貢獻,並界定其角色和功能 ȕ 把重點放在董事會主席在企業管治事項上發揮領導作用

2013年9月,《企業管治守則》引入了一項新守則條文,藉此希望董事會或提名委員會可以就董事會 成員的多元化組成制定政策,上市發行人應在企業管治報告中公開其相關政策或政策概要。委任不同 背景的董事,有助於帶來更廣泛的知識和經驗、平衡各種意見和利益,以及避免偏見或向任何一方傾 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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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此外,新《公司條例》亦透過以下兩點加強對董事的問責: ȕ 限制委任法人團體為董事,規定每間私人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問 責性 ȕ 在成文法中釐清董事須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責任, 為董事提供明確的指引

3.4. 加強公司秘書的角色和職責 2012年,《企業管治守則》引入了新章節(章節F),列明公司秘書的角色和責任;而《上市規則》 新增了新規則第3.29條,要求公司秘書在每個財政年度接受15小時的專業培訓。公司秘書在支持董事 會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包括:確保董事會的訊息流通,確保所有人遵守董事會的政策和程序,就董事 會的管治提出建議;及促進導引和董事的專業發展。公司秘書通常被認為是上市發行人的良心和諮詢 人以協助董事會制定和維持最佳常規,從而提升企業管治水平。

4. 董事在維持良好企業管治的角色 董事對企業管治負有最終責任。香港上市發行人的企業管治框架是從以下關鍵領域衍生出來: 1. 《上市規則》 2. 《企業管治守則》(《上市規則》所規定的附錄十四) 3. 《公司條例》(第622章) 4. 《證券及期貨條例》

4.1 根據《上市規則》的董事職責 《上市規則》包含了一些對上市發行人的資訊披露規定、條件和限制,以確保透明度和向股東問責以 保障其利益。上市發行人須就任何偏離守則條文而提供經深思熟慮的原因,並根據《上市規則》附錄 十四對企業管治報告中要求的強制性披露進行披露。如果上市發行人認為對守則條文的偏離有更合適 的方式和合理的解釋,以符合原則,是可以接受的。上市發行人必須考慮其實際情況、規模、業務、 風險類型及挑戰等方面,並瞭解符合原則並非純粹按列勾選。相反,明智的偏離更可以展示上市發行 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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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下表顯示了《上市規則》下董事的主要職責: 承諾處理公司事務的時間

向股東和公眾及時發佈資訊

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

若涉及重大利益,應避免利益衝突

參與持續專業發展,及時瞭解變

獨立非執行董事的附加角

或棄權投票

化(業務、營運環境和監管環

色,例如:向董事會提供

境)

獨立意見,維護公司及股 東的整體利益

在需要時,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

有效的內部監控(法律、財務及

董事會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處理關連交易

營運),以管理潛在風險及提高

應詳列委派事項及責任,

效益

從而確保專注討論以至提

*

升公司的整體決策效率

註: 2014年6月,聯交所刊發了

有關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的諮詢 文件

*

與監管機構合作有關查詢和調查

制定告密政策,舉報可疑的不法

符合正當行為的董事證券

之事項

行為

交易

2014年6月,聯交所刊發了有關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的諮詢文件,內容不僅是內部監控,而是進一步

強調《企業管治守則》內的風險管理。以改善《企業管治守則》為目標,更清楚地界定董事會、管理 層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角色和職責,而且列明上市發行人最低限度的具體資訊披露,提高透明度。董事 會應在現有基礎上監督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系統,並從管理團隊得到對於有效程度的保證。公 司應設有內部審計部門。雖然諮詢結論尚未完成,公司董事(特別是獨立非執行董事)應留意此項建議的 任何進展,及時為落實該項建議做好準備。

4.2 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董事的責任 為使香港的公司法例現代化並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主要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全面重寫香港法 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工作已於2006年年中展開。新《公司條例》包含921項條文及11個附表,為 規管在香港註冊成立及營運的公司提供了現代化的法律框架。新條例旨在達致以下四個目的,分別是 加強企業管治、確保規管更為妥善、方便營商及使公司法例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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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下表顯示了新《公司條例》中影響董事的主要修訂: 為董事提供明確的指引,釐清董事

新條例訂明一套混合客觀和主觀準則的標準,以釐定董事以謹

須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標準

慎、技巧及努力行事履行責任時理應達到的合理標準。 相比沒有相關知識的董事,擁有專業知識、技巧及經驗的董事 須受較高的謹慎責任規定所限制;反之亦然,即便董事並不具 備足夠的條件擔任此職位,董事仍須以合理水準的謹慎、技巧 及努力行事。 董事在處理公司事務時應時刻牢記他們所須肩負的謹慎責任, 同時亦應遵從為維持公司企業管治所制訂的措施。

須由無利益關係的成員追認董事未

為防止出現利益衝突和有利益關係的各方(尤其是大股東)可

經准許的行為

能濫用權力,新《公司條例》規定公司追認董事涉及疏忽、失 責、失職或違反信託的未經准許行為時必須獲無利益關係的成 員批准。 代表控股股東的董事將不能依靠控股股東所擁有的投票權追認 其未經准許的行為。

董事的法律責任及提供彌償的規則

新《公司條例》准許公司在符合指明條件下,就董事所招致的 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提供彌償。彌償範圍不得包括某些法律責 任及費用,例如刑事罰款、監管機構判處的罰款、有關董事在 被裁定有罪的刑事訴訟中所招致的抗辯費用,以及有關由或代 表該公司或與該公司有聯繫的公司向董事提出民事訴訟而有關 董事於該民事訴訟中被判敗訴所招致的抗辯費用。

與董事有關聯的貸款及類似交易

新《公司條例》擴大相關禁止的適用範圍,以涵蓋更多與董事 有關連人士的類別,除以下各項: (a) 價值不超過淨資產或已催繳股本5%的貸款、類似貸款及 信貸交易的例外情況;及 (b) 有關下述事項的例外情況:為提供資金以支付董事在法律 程式中辯護或在與調查或規管行動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或 將會招致的支出 擴大相關禁止的適用範圍有助減少不當使用公司資產的可能 性。

181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董事的服務合約

新《公司條例》訂明,若董事于某公司的受雇用保證年期超過 或可超過3年,有關聘用須獲股東的批准。 如長期服務合約沒有獲得股東的批准,服務合約的相關條文在 違反該項的範圍內屬無效。此外,有關合約須視為載有條款, 即該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給予合理通知而終止該合約。 實際上,上市發行人可與董事訂立少於或相等於3年的服務合 約。經審查後,上市發行人可按董事的表現決定是否與其續 約。

就失去職位而向董事作出的付款

為堵塞可能出現經由其他方間接向董事就失去職位而作出的付 款的漏洞,新《公司條例》擴大有關就失去職位而向董事作出 付款的條文的適用範圍至包括: ȕ 向與董事有關連的實體作出的付款;及 ȕ 按董事或其有關連實體的指示,或為董事或有關連實體的 利益而向某人作出的付款 此外,新《公司條例》亦將有關的禁制範圍擴展至公司向其控 股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作出的付款,並包括與公司附屬公司業 務或財產轉讓有關的付款。

4.3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董事的責任 在2002年3月13日制訂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已在2002年3月28日刊憲,並於2003年4 月1日生效。本條例旨在整合和更新香港現存10條規管證券期貨市場的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下 與披露內幕消息有關的條文亦已於2013年1月1日生效。董事必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所列的職 責。

182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下表顯示了《證劵及期貨條例》下董事的若干職責: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董事責任的概要

建議

± 披露權益 ȕ 上市法團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必須披露其所擁有的任何上市

ȕ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應參加

法團(或其任何相聯法團)股份的權益及淡倉,以及其身為董

培訓,藉此熟悉相關規定,

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團(或其任何相聯法團)的債權證

亦應以正確的方式適時送交

的權益。

有關披露權益的文件。

ȕ 有關送交首次具報通知存檔的期限為10個營業日,而就其他有 關事件作出具報的時限則為3個營業日。 ȕ 若任何人觸犯刑事罪行,即屬犯法,該人須就每項定罪負上以

ȕ 進行任何交易時,董事及最 高行政人員均應遵從《上市 規則》附錄十《 上市發行

下法律責任:(i) 一經遵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元及

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

監禁2年;或 (ii) 一經遵簡易程式定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

準守則 》內所列的通報程

禁6個月。

序,以便公司保留記錄及注 意其後續呈交備檔。

± 披露內幕消息 ȕ 公司應為員工提供培訓,以

構成內幕消息的元素: 具體、關聯、並非普遍為慣常人所知、重大 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的《 內幕消息披露指引 》有一 清單概述可能構成內幕消息的例子及34個或會影響股價並須作出 披露的事件和情況的個案,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 業務表現或對業務表現的展望出現變動 √ 財政狀況出現變動,如現金流危機、信貸緊縮

提升員工處理內幕消息的警 覺性,並訂立內部程序向內 部和大眾發放有關消息。 ȕ 公司應確保已制訂保密機制 和僅向有需要知道該等消息 的人士傳遞有關消息。 ȕ 董事有責任按個別情況評估

√ 控制權及控制權協議出現變動 √ 收購及合併

和決定所須披露的時間及程

√ 買賣股權或其他重大資產或業務

度,有需要時可向專業顧問

√ 股本變動,如新股配售、供股、股本合併及股本削減

尋求協助。 ȕ 為提高透明度和顯示其審慎

√ 董事及監事出現變動 √ 法律爭議及程序

處事的態度,公司可考慮自

√ 投資組合內的金融工具升值或貶值

願刊發有關公告。

183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 市場失當行為 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定義已詳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45條

ȕ 公司應審查和確保內部監 控的有效性,以防止董事 及/ 或任何人士藉處理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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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獲取個人利益或擾亂市 場交易。 ዬᑨᗱչͤౄ ‫ڄ‬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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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董事在《競爭條例》中的職責 競爭委員會和通信管理局近日聯合根據《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公佈六條準則草案,並從 有關方面諮詢意見。準則草案概述競爭委員會期望如何解釋和落實競爭條例中的三個競爭規則,分別 是第一和第二的行為規則及合併規則,以及處理投訴的程序、開展調查並考慮例外及豁免情況的申 請。董事及上市發行人的管理團隊應確保本條例生效時,業務符合本條例地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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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書的角色

考慮到監管框架的複雜性日益增加及良好企業管治帶來的好處,公司秘書的角色在香港越見重要。根 據《公司條例》,每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具有公司秘書,沒有合資格的公司秘書的公司不能 在聯交所上市。上市公司的公司秘書必須具備《上市規則》所要求的相關資格和經驗。聯交所認同公 司秘書的重要作用,例如協助確保董事會內訊息流通,確保董事會的政策和程序得以遵守。公司秘書 負責通過董事長和/或行政總裁,為董事會提出建議,亦促進董事啟導和專業發展。 公司秘書的基本職責包括協調製作、公佈及分發公司財務報告和其他報告。公司秘書擔任與外部相關 各方協調的主要人員(如會計師、印刷商及律師等)及為內部部門適時取得、整合和發佈/披露資 訊,以及確保該披露方式符合有關法規和規章。公司秘書也可代表公司作為與股東、投資者、監管機 構和聯交所的溝通管道。再且,公司秘書能擔任授權代表和投資者關係的角色,分別負責回應聯交所 的查詢和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有關企業管治事項的提問。公司秘書能確保公司提供可靠、正確和及時的 資訊。董事(特別是獨立非執行董事)會依靠公司秘書以獲得足夠的資料以協助其決策及履行其職責。 所有董事應能獲得公司秘書的諮詢及協助,以確保董事會程序及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得以遵 守。 為確保董事瞭解其規章制度下的職責及資訊披露的義務,公司秘書會負責為新董事安排董事導引,並 為董事安排相應培訓以熟悉其義務和一般公司做法。

185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委聘專家團隊

角色 溝通渠道

內部合規顧問 / 諮詢人

董事會的高級人員

高級管理層

與監管機構(如授權

監管/建議合規性事宜

協助進行董事會及

監管並報告董事會

董事委員會會議

決策的執行情況

職能

代表)

與股東(如投資者關

監控/提倡的最佳企業

適當文件記錄(如

協助建立內部監管

係)

管治常規

會議記錄和決議)

制度以處理風險

與董事會成員

新董事導引/定期培訓

協助進行股東大會

隨著不斷轉變監管 環境以建議/更新 程序/政策

表3:公司秘書的角色和職能

聯交所意識到公司秘書的重要角色,並在2012年內於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則》引入了有關「公司秘 書」的段落F。根據守則條文F.1.2,選拔、聘任或解聘公司秘書應由董事會審批。而且,應舉行現場董 事會會議,而不是書面決議,以討論聘任或解聘公司秘書及其它須處理的事項。 上市發行人的公司秘書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和相關經驗。一些公司(尤其是小型或新公司)或會發現 外判公司秘書更符合經濟效益。可靠的服務供應商可為公司提供良好的支援,並由擁有專業知識的行 業專才提供獨立的專業意見。 公司秘書被視為高級人員和高級管理團隊的成員。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在董事會決策過程中,成 為促進良好企業管治不可或缺的核心: 1. 建立行之有效的董事會架構 公司秘書應確保董事會和董事會委員會的組成是符合有關法定要求或《企業管治守則》。若董事 會成員人數低於最少法定人數,公司秘書應提醒董事會。

2. 協助董事會決策 公司秘書應確保董事會及董事委員會會議的順利進行:(一)預先安排董事會議;(二)草擬議程; 及(三)向董事會成員分派董事會文件,並諮詢意見及確認。公司秘書應按董事會程序為董事會成 員提出建議並確保遵照建議。同時,公司秘書應清晰準確地記錄董事會的決策及向董事會成員分 發會議記錄草案,在正式執行前收集意見。公司秘書應致力跟進工作和為相關事宜報告。

186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委聘專家團隊

公司秘書應促進董事會成員之間及非執行董事與管理層之間資訊流通。此外,公司秘書應確保董 事會明白利益相關者(尤其是員工)的相關概念。

3. 支援董事會發展及評核,協助加強董事會內有建設性的工作氣氛及文化 公司秘書應為董事安排就職導引和專業發展計畫,並保留培訓記錄。藉此幫助制定和協助進行董 事會績效之年度審查。公司秘書可帶領解決在董事會中難以處理的人際關係問題。

4. 就董事會企業管治事項提出建議 公司秘書應密切審查可能會影響公司營運的所有立法、監管和企業管治發展,並應確保董事充分 掌握問題及在落實執行前採取適當行動。公司秘書更擔任有關影響公司之董事會決策的額外的質 詢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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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 讓機構實踐對可持 續發展的承諾

概覽 2014年10月14日,可持續證券交易所全球對話 (SSE) 在聯合國日內瓦總部舉行。SSE的目標是要收集 各個國際證劵交易所行政總裁的意念和想法,並在世界各地不同交易所發展及推動可持續發展的相關 活動。對話中,决策者亦談論到如何加強資本市場規則,令市場信號更貼近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共同目 標。環境、社會及管治(ESG) 的資料披露在全球有著上升趨勢。有見及此,香港交易所在2013年10月 宣佈把ESG報告列為上市公司最理想的建議政策。港交所打算在2015年提高對建議‘遵守或解釋’披 露內容的責任,但目前並未有更改上市規則或要求上市公司強制遵守。港交所期望上市公司為公司運 作制定更全面的管理策略,透過ESG報告評估公司在健康及環境政策、社會責任政策及管治政策上的 表現。 ESG報告源於18世紀英國的社會及道德投資。當時,不少以宗教為基礎的投資及一些退休基金 把‘罪惡’融入他們的投資理念,將煙酒及賭博等相關行業從他們的投資組合中剔除。現代的社會責 任投資受到越戰影響,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注意到他們需要謹慎制定有道德的投資策略,避免向戰爭的 武器供應商作出投資。90年代,各界的關注持續上升,更多企業投入發展社會責任投資基金。此外, 股東決議的次數亦較多,令企業面臨更大壓力。除財政表現外,企業須將其業務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 透明化,並為影響負責。

可持續發展的全球趨勢 為評估氣候變化,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EP) 及世界氣象組織 (WMO) 於1988年成立政府間氣候變化 專門委員會(IPCC)。IPCC最新發表的報告再次強調對以下兩項共識: ȕ 全球暖化正在發生,並且是由人類造成的 ȕ 溫室氣體排放對環境的影響是無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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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是全球最大的兩個經濟體系,亦是全球耗電量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最高的兩國國家。雙方在2014亞 太經合組織上發表聯合聲明,提出應對2020年後氣候變化的相應目標。中國承諾減慢碳排放,並盡快 將碳排放達到峰值。美國則訂下新目標,計劃於2025年實現在2005年基礎上減排26%-28%。協議是 為了令雙方在2015年聯合國巴黎氣候大會上,能夠更深入討論潔淨能源及保護環境的問題。 美國總統奧巴馬於今年布里斯班G20峰會期間在昆士蘭大學演說。他在演說中提到大堡礁,IPCC曾警 告若各國不實行減排,大堡礁將受到威脅。奧巴馬說:'讓我告訴你們,尤其是年輕人,應對氣候變 化不可能單靠政府。年輕的下一代,你們必須繼續發聲,因為你們有權在一個更乾淨,更健康,而且 可持續的世界生活。而只有你們的聲音被聽見,這樣的世界才會存在。'奧巴馬正式宣佈向綠色氣候 基金1捐款30億美元,以協助發展中國家面對氣候變化的影響。 公眾對地球越來越關注。環境科學家指,要預防氣候變化對地球最災難性的影響,公眾關注是不可或 缺的。經濟環境及發展一直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首要目標。然而,這些經濟發展對環境所造成 的傷害卻正正影響到地球的未來。因此,一些為整個行業制定有關可持續發展理想政策的企業就引起 了國際投資者的關注。為了令投資組合更多元化,更多來自機構部門或私人的投資者都對這些企業做 出投資。單純從金錢的角度來看,不論是中小企或上市公司,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都能向投資者傳遞正 面的訊息:企業關注社會,以增加長期的股東利益。在投資者的立場上,這些企業十分吸引。 更多投資者認為可持續發展能有助企業發展更開明及富紀律的管理系統。而如果要為機構的運作定下 制度,可持續發展既是最有效的政策,亦是最關鍵的成功因素。就跨國企業對現時全球走勢作出的分 析,盈利能力並非投資者最看重的因素。投資者更加在乎機構有否作出內部承諾,將經營對社會及環 境所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 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及富時社會責任指數榜分別出自道瓊斯公司及富時集團。這兩個指數透過深入 分析,讓投資者就以下三方面了解一間企業在可持續發展的表現:環境、社會、道德或管治。作為亞 洲最具影響力的市場之一,香港緊貼全球走勢,在評級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程度前,先建議上市公司透 過ESG報告向大眾提供資料。

1

綠色氣候基金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財務機制基金。該基金的目標是提供支持發展中國家限制或減少其溫室氣體排 放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影響,因為這些發展中國家特別容易受到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 190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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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社會及管治(ESG)為何如此重要? ESG的關鍵績效指標令持分者更深入了解一間公司的管理質素、文化、風險預測及其他特色。 ESG不僅令投資者掌握企業的正面資訊,更重要的是,它能夠幫助管理團隊制定整體業務營運的基 準。基準有助於內部回顧、精簡生產流程及提高企業表現。ESG的關鍵績效指標對企業就以下數方面 作出評估: ȕ 行業的領導者 ȕ 是否擁有更好的管理和更具前瞻性的思維 ȕ 是否能夠預測和降低風險 ȕ 有否積極達到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 ȕ 有否注重長遠的可持續發展

大眾對企業ESG表現的意識越來越強。ESG報告與企業社會責任 (CSR)報告及可持續發展報告相近,這 些報告均要求企業公佈對社會及環境所造成的影響。下列的圖表顯示,企業的ESG活動或有助提高長 遠的財務業績。 ESG 範疇

有關方面

對財務業績的潛在影響

ȕ 排放量

ȕ 減少排放及對氣候的影響

ȕ 透過提高能源效率,減低相關

ȕ 資源使用

ȕ 資源管理及避免污染

ȕ 環境及天然資源

ȕ 環境報告及善用資源

環境保護 成本 ȕ 避免或減少對環境的責任 ȕ 爭取機會堅守底線 ȕ 發掘競爭優勢 ȕ 減少有關監管,訴訟及聲譽的 風險 ȕ 展示企業環境責任和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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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社會

工作環境質素

ȕ 工作環境質素

ȕ 多元化

ȕ 提高生產力和員工士氣

ȕ 運作政策

ȕ 健康和安全

ȕ 降低員工流失率和缺席次數

ȕ 社區參與

ȕ 員工關係

ȕ 樂於創新及接受新的想法

ȕ 人權

ȕ 減少訴訟和有關聲譽的風險 ȕ 遵守本地和國家法規

營運政策 ȕ 產品/服務誠信

ȕ 創建以市場為基礎的誘因

ȕ 產品/服務質素

ȕ 在產品生命周期和供應商成本之 間尋找低碳熱點

ȕ 安全性 ȕ 滿足客戶需求 ȕ 新興技術問題 社區參與 ȕ 社區影響 ȕ 社區關係 ȕ 負責任的借貸 ȕ 企業慈善工作 企業管治

ȕ 高層薪酬

ȕ 平衡股東和管理層的利益

ȕ 董事會問責制度

ȕ 避免負面的財務意外

ȕ 股東權利

ȕ 降低有關聲譽的風險

ȕ 報告和信息披露

企業能從採取以下的ESG報告行動得益: ȕ 建立及加強企業信譽和品牌偏好 ȕ 提高環保排名及展示企業的社會責任 ȕ 由於準備ESG報告需要員工集體努力,可加強員工的參與和提高士氣 ȕ 通過展示對可持續性的意識和領導能力吸引新的人才 ȕ 令產品/服務在其他競爭對手中突圍而出 ȕ 通過展示對客戶需要的關注增加銷售量,以及提高客戶忠誠度 ȕ 通過展示公司減少產品對環境的影響擴大市場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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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報告內容 港交所的ESG報告框架如下: 相關範疇

有關方面

A. 工作環境質素

A1 工作環境 A2 健康和安全 A3 發展和培訓 A4 勞工水平

B. 環境保護

B1 排放量 B2 資源使用 B3 環境及天然資源

C. 營運政策

C1 供應鏈管理 C2 產品責任 C3 反貪污

D. 社區參與

D1 社區投資

如何準備報告? 社會期望,政府監管和投資者的參與令世界各地對ESG的關注和行動持續上升。這些因素推動各個機 構及其他們的財務總監加強報告和信息披露。ESG的相關範疇亦成了他們決策時的一大重要因素。 然而實際上,企業應該如何在報告提供富意義和具體的數據呢?以下將逐一解釋: ȕ 建立內部工作小組,或指定公司的主要聯絡人 ȕ 評估現時的ESG表現 ȕ 制定目標範疇、指標及相關的關鍵績效指標 ȕ 確立ESG報告範圍,例如:專注於某一業務,或在某個特定程序,某個目標或產品(地域或業務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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ȕ 評估現有系統,以管理與環境和社會相關的負責商業行為,並收集所需的相關數據 ȕ 尋找相關的指引、政策和治理結構;這些文件應與公司在社會參與、治理和商業道德(包括不當或 不道德的商業行為,如欺詐或賄賂)等問題上的願景和領導相符 ȕ 在一開始便為ESG投入資源,以及確保整個組織對持分者的承諾 ȕ 制定持分者的完整清單(如供應商,客戶及內部持分者:如管理層和員工),並認清各持分者的利 益 ȕ 減少持分者至能夠承受的數量 (要收集每一個持分者對ESG問題的相關意見十分困難) ȕ 制定策略性合作目標;採用合適的方法收集來持分者的意見,並分析結果 ȕ 開始為所有目標範疇、指標及相關的關鍵績效指標收集數據 ȕ 在環境方面,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ȕ 評估數據質量並進行分析 ȕ 按照港交所的要求和建議準備ESG報告 ȕ 為下一輪報告作出檢討和制定策略,為改善ESG作準備

未來的綠色通道 標準溫室氣體(GHG)排放清單根據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標準制定。排放清單涉及京都議定書中提 及的六種溫室氣體的核算和報告,六種氣體分別為:二氧化碳(CO 2),甲烷(CH 4),氧化亞氮 (N2O),氫氟烴(HFC),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SF 6)。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標準於2013年5月 作出修改,加入第7種溫室氣體:三氟化氮(NF 3)。三氟化氮(NF 3)是一種無機氮的氟化合物, 用於取代全氟化碳。全氟化碳於電子行業最為常見,用於等離子體蝕刻、清潔製作矽芯片的工作室、 製造半導體和液晶顯示屏。溫室氣體各有不同。事實上,每種溫室氣體都具有相對於二氧化碳(CO 2 )在特定的時間範圍內將熱力鎖在大氣層的獨特能力。重申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報 告聲明,溫室氣體(GHG)的排放對環境的影響是無可避免的,全球的商業機構必須向更可持續發展 作裝備,以盡量減少其對氣候變化的影響。 目前不論上市或非上市公司、跨國企業或中小企、來自生產業或服務業,都積極領導,資助,或志願 協助一些非政府組織。這些非政府組織覆蓋的範疇包括氣候變化,水資源管理,能源技術,多樣性和 包容性發展,災難恢復和社區安全。隨著各界共同努力,知識交流和專業知識轉移,企業開始實行綠 色理念,把可持續發展的理想解決方案帶入主流。 雖然各人對最理想的管治政策均有不同意見,但所有企業都應開始著手為ESG的披露作好準備。ESG報 告只是一份用來披露資料的文件,它背後的意義卻訴說著社會的意願。社會期望企業除朝著它們一貫 的目標 — 賺取利潤或資本收益出發外,亦能對人、對天然資源和對地球獻出多一分關心。社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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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望製造業能設計安全的節能產品,亦期待不同服務業能提供符合能源效益的服務,以減少整體對地球 環境的影響。就如本文的標題,ESG報告是能夠說明一個機構對可持續發展所作出的貢獻的。企業在 道德及法律、環保、人權和勞工政策上所下的工夫,將會令他們在全球得益。

聯絡人 艾升集團有限公司 Ascent Partners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61至167號香港貿易中心21樓 電話:(852) 3679 3890 傳真:(852) 3579-0884 網站:www.ascent-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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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第十章

上市公司須遵守之規則

1. 介紹 一家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港交所」)上市後,該公司須遵守香港有關法律及規 章,如:《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簡稱《上市規則》)、《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收購及合併守則》(簡稱《收購守則》)。如違犯以上規章,港交所及/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會採取紀律或其他處分,甚至刑事檢控該公司和其管理人員。 就香港上市公司上市後須遵守之規則,本章說明以下幾個重要方面:(i)《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內 幕消息披露的規定; (ii)須予公布之交易;(iii) 關連交易,(iv)《上市規則》列明的其他責任;及 (v)收購時的義務。但請注意,本章未能詳盡羅列所有相關規定。上市公司仍須遵守《上市規則》、 《證券及期貨條例》、《收購守則》和其他法律及規章(如:《公司條例》和《公司(清盤及雜項條 文)條例》)內的其他規定。

2. 內幕消息披露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上市公司需及時披露其「內幕消息」,以維持市場公平性和訊息流通性。 為提高市場透明度,香港監管機關十分重視披露內幕消息的規定。因此,監管機關於2013年1月把第 XIVA部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立法規管內幕消息之披露,並由證監會執行。證監會亦發出《內幕 消息披露指引》(簡稱《證監會指引》),提供實例並討論個案。 2.1 甚麼可構成內幕消息? 上市公司「內幕消息」,指具體消息而該消息是(i) 關於該公司的,(i)關於該公司的股東或高級人 員;或(iii)關於該公司的上市證券的或是該等證券的衍生工具,以及該消息並非由慣常(或相當可能 會)賣買該公司的上市證券的人所熟知,但如該消息普遍為他們所知,則可能會對該等證券價格造成 重大影響。 根據《證監會指引》,「內幕消息」由三項元素組成: (a) 關於該公司的消息必須具體; (b) 該消息必須並非普遍為慣常(或相當可能會)賣買該公司的上市證券的市場界別所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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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c) 如該消息為他們所知時,則可能會對該公司證券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

以下情況列載於《證監會指引》中,作為例子說明上市公司應考慮是否披露消息的常見情況: ȕ 業績變動或改變業績展望; ȕ 財政狀況變動,如現金流危機、信貸緊縮; ȕ 控制權及控制權協議變動; ȕ 變更董事、監事及核數師; ȕ 股本變動,如新股配售、紅股發行、供股、股份拆細、股份合併及股本削減; ȕ 發行可藉以取得或認購證券的債務證券、可換股票據、期權或權證; ȕ 買賣股權和其他重大資產或業務; ȕ 組成合資企業; ȕ 影響公司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或盈虧的架構重組及分拆; ȕ 法律爭議及程序; ȕ 遭一家或多于一家銀行撤銷或取消信貸額度; ȕ 資產價值變動 ȕ 相關債務人無力償債; ȕ 沒投保的貨品遭到實質損毀; ȕ 新牌照、新專利權、新註冊商標; ȕ 投資組合內的金融工具升值或貶值,包括因期貨合約、衍生工具、權證、掉期保障對沖、信貸違約 掉期而產生的金融資產或負債; ȕ 因市場創新而貶值的專利權、權利或無形資產; ȕ 接獲收購相關資產的要約; ȕ 創新產品或工序; ȕ 預期盈利或虧損出現變動; ȕ 客戶發出訂單、取消訂單或其他重大改動; ȕ 撤出或投入新核心業務; ȕ 控股股東抵押公司的股份; ȕ 變更早前發出的公告內的主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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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2.2 應何時及如何披露內幕消息? 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上市公司須在知悉內幕消息後,盡快發出公告,向公眾披露有關消息。披露有 關消息前,上市公司應確保該消息絕對保密。若無法保持消息的保密性,或消息可能已外泄,上市公 司應即時向公眾披露該消息。 如在能恰當地向公眾發佈公告前,上市公司需要時間以澄清某事項或某組情況的詳情及影響,上市公 司應考慮發佈「臨時公告」。上市公司在「臨時公告」內盡可能詳細說明事件內容,以及未能刊發更 詳盡公告的原因;並且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刊發詳盡公告。 2.3 安全港:允許可不披露內幕消息 為了在適時披露內幕消息的規定,與避免過早披露而損害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上市公司在以下情況下無須披露任何內幕消息: (1) 香港法規或法庭命令禁止披露該消息;或 (2) 如上市公司採取合理預防措施,將消息保密,而消息得以保密;及出現以下一項或以上 情況: o 該消息與一項未完成的計劃或商議有關; o 該消息屬商業秘密; o 該消息內容關乎外匯基金或執行中央銀行職能的機構,向該公司或該公司集團的其他成員提供 流動資金支援;或 o 證監會豁免該項披露。 2.4 合規及管理監控的責任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有高級人員必須不時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有妥善措施防止上市公司違 反披露規定。「高級人員」指董事、經理、公司秘書或其他參與管理的人員。如上市公司違反披露規 定,以下情況均視該公司高級人員違反披露規定: (i) 該項違反是由該高級人員的蓄意、罔顧後果或疏忽的行為所導致的;或 (ii) 該高級人員並無不時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有妥善措施預防該項違反。

提示 為重要消息採取有效政策 上市公司應建立和維持適當有效的系統及程序,以確保所有高級人員知悉 的所有重要消息,能盡快獲識別、評估及獲董事會知悉,以決定該消息應 否予以披露。就此,上市公司須設立系統化的信息流程,適時告知董事會 有關事項發展或有關事項發生之經過,以便董事會決定應否披露該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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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3. 須予公布的交易 《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內,列明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某些交易(主要包括收購和轉售)的規定,並 按交易規模,決定須予公開披露的消息詳情,及是否需要發出通函或取得股東批准。須予公布交易的 規定的目的是提高股東對於重大交易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須予公布的交易主要包括:收購或出售資產、組成合資企業、提供財務資助或其他資本交易。如有關 交易按下述的「五項測試」達5%,上市公司須向公眾披露有關交易詳情。 《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列明的「百分比率」,即所謂「五項測試」,是把交易分類及決定消息披露程 度和股東參與程度。每項「五項測試」的計算方法均有規定,可有效計算某項交易對於上市公司而言 的相對規模。

3.1 五項測試 以下為「五項測試」及其算式,以計算特定交易的相關百分比率(以百分比形式表達): (1)

資產比率 =

有關交易所涉及的資產總值 上市公司的資產總值

(2)

盈利比率 =

有關交易所涉及資產應佔的盈利 上市公司的盈利

(3)

收益比率 =

有關交易所涉及資產應佔的收益 上市公司的收益

(4)

代價比率 =

代價 上市公司的市值總額

(5)

股本比率 =

上市公司發行作為代價的股本面值 進行有關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發行股本的面值

注意:股本比率只適用於計算上市公司收購(而非出售)時, 發行作為代價的股本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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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3.2 交易分類 交易規模按「五項測試」計算,而其百份比結果則用於對交易進行分類。每類須予公布的交易均有不 同的披露規定和其他規定。按百分比率結果,交易(或一連串交易)按其大小分為以下六類須予公布 的交易: ȕ 「股份交易」:即收購資產(不包括現金),收購代價為擬發行上市的證券,及百分比率均低於5% ȕ 「須予披露的交易」:有關交易的百分比率均高於5%,但低於25% ȕ 「主要交易」:有關收購的百分比率高於25%,但低於100%;或有關出售的百分比率高於25%, 但低於75% ȕ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有關收購的百分比率等于或高於100% ȕ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有關出售的百分比率等于或高於75% ȕ 「反收購行動」:作為上市公司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有關資產收購涉及控制權變動;該等交易具 有達致把擬收購的資產上市的意圖,同時亦構成規避公司上市規定的一種做法 3.3 披露規定和其他規定 以下圖表按須予公布之交易分類,總結披露、公布和股東批准等規定:

通知港交所

發佈公告

向股東發出通函

股東批准

會計師報告

股份交易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需要

須予披露的 交易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需要

主要交易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非常重大的 出售事項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非常重大的 收購事項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反收購行動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 限於收購業務或公司 * 上市公司可選擇是否列載會計師報告 + 如任何股東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該股東和其聯繫人必須放棄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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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3.4 交易合併計算 為了避免上市公司透過一系列交易以規避須予公布的交易規定,港交所有權要求上市公司把12個月內 完成或彼此相關的交易以合併計算方式處理。交易合併計算規定適用於須予公布的交易和關連交易。 港交所決定應否將交易合併計算時,會考慮有關交易是否: (i) 為上市公司與同一方所進行,或與上市公司互相有關連或其他聯繫的人士所進行; (ii) 涉及收購或出售特定公司或集團公司的證券或權益; (iii) 涉及收購或出售一項資產的組成部分;或 (iv) 導致上市公司大量參與新業務。

4. 關連交易 關連交易是指上市集團(包括其子公司)作為一方,與上市集團的關連人士或其聯繫人作為另一方的 交易。此外,關連交易亦包括某些與第三方進行的交易,而關連人士有可能透過其在涉及交易的實體 的權益獲得利益。 關連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或持續性的交易。 《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列載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定,目的是確保上市公司與其關連人士(如:董事、行 政總裁、主要股東)進行關連交易時,該上市公司能顧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並確保無關連人士利用其 在上市公司集團的職權獲益。 根據關連交易規則,除非獲豁免,否則關連交易須遵守以下規定: (1) 須於公告、通函、年度報告中 作出披露;(2)須取得股東批准;(3) 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對於持續關連交易進行年度審核。 「關連交易」下的「交易」較「須予公布的交易」的「交易」範圍更廣。「關連交易」包括資本交易 和收益交易;而

「須予公布的交易」一般不包括收益交易(除非《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另有明文規

定)。

4.1 「關連人士」(connected person)、「聯繫人」(associate)、 「關連附屬公司」(connected subsidiary)的定義 1. 關連人士(connected person) 根據關連交易規則,「關連人士」指: (i) 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主要股東(持有10%或以上表決權)或監事 (中國發行人); (ii) 過去12個月曾任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董事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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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iii) 任何(i)及(ii)所述人士的聯繫人(associate) (iv) 關連附屬公司(connected subsidiary);或 (v) 被港交所視為有關連的人士。 2. 聯繫人(associate)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2至14A.15條,關連人士的聯繫人可分為兩類: (i) 關連人士的聯繫人,而該關連人士為個人 包括該關連人士的配偶、同居配偶、子女、繼子女、父母、繼父母、兄弟姊妹(家屬),以及關 連人士或其家屬或其受託人有一定程度控制權的任何公司 (ii) 關連人士的聯繫人,而該關連人士為一家公司 包括該關連人士的附屬公司、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屬公司,及/或關連人士或任何上 述公司或其受託人持有30%或以上表決權的公司,或控制該公司的董事會大部分成員的組成,或 該公司旗下任何附屬公司 3. 關連附屬公司(Connected subsidiary)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6條,關連附屬公司是指:(i) 非全資附屬公司,而上市公司層面的關連 人士可在該附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行使10%或以上的表決權;及 (ii) 該非全資附屬公司旗下任何附 屬公司。

4.2 關連交易的種類 關連交易分為兩類:一次性的交易和持續性的交易 。 上市公司必須就持續關連交易設定全年上限,該上限必須 (1) 以幣值表示; (2) 參照根據上市集團已刊 發資料中的以往交易及數據釐定,如未曾有該等交易,則須按合理假設訂立上限;及 (3) 如有關交易 須經股東批准,則取得股東批准。根據關連交易規則,超逾全年上限、或擬更新協議或大幅修訂協議 條款前,上市公司必須重新遵守公告及股東批准規定。必須有固定協議期限,反映一般商務或更佳條 款。除非因交易性質而需要較長合約期,否則協議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未獲豁免或部份豁免的持續關 連交易,須經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進行年度審核。

4.3 關連交易的豁免條款 根據關連交易規則下豁免條款的適用性,關連交易的豁免條款分為以下三類: 1. 全面豁免關連交易 此類別中的關連交易,全面豁免股東批準、年度審核及所有披露規定。 例如:有關關連交易按照一般商務或更佳條款進行,而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為: – 低於 0.1%;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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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 低於 1% ,而有關交易屬關連交易,只因涉及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或 – 低於 5% ,而總代價低於300萬港元。 該關連交易符合最低豁免水平而獲全面豁免。除此以外,還有其他類型的交易可獲全面豁免。

2. 部份豁免關連交易 此類別中的關連交易獲得豁免有關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但仍需遵守年度審核(持續性的關連交 易)和所有披露規定。例如:有關關連交易按照一般商務或更佳條款進行,而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 率除外)為: – 低於5%;或 – 低於5%,而總代價低於1,000萬港元。 該關連交易符合最低豁免水平而獲部份豁免有關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除此以外,還有其他類型的 交易可獲部份豁免。 3. 無豁免關連交易 如沒有獲得任何豁免,上市公司需要遵守所有規定,包括:股東批准規定、年度審核(適用於持續性 關連交易交易)、所有披露規定和獲獨立股東的事先批准。再者,向股東發出的通函,必須包含獨立 財務顧問對有關交易條款的意見,及獨立董事委員會的建議。

4.4 關連交易規則近期的修訂 《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近期作出了修行,有關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以下列出部份重要修 訂: 1. 修訂關連人士和聯繫人的定義 (i) 從關連人士的定義中,排除與非重大附屬公司有關連的人士──即該等人士(如非重大附屬公 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不再是上市公司的關連人士,亦再無對非重大附屬公司 與該公司有關連人士之間的資本交易規模限制。「非重大附屬公司」指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 而其總資產、盈利及收益較上市公司集團而言: (i) 於最近三個財政年度方面,百分比率均少於 10%;或(ii) 於最近一個財政年度方面,百分比率均少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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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ii) 從聯繫人定義中,排除僱員股份計劃或職業退休保障計劃的受託人──修訂前,「聯繫人」包 括以董事、最高行政人員、主要股東(或其直系家屬)作為受益人的信託之受託人。現在,若 關連人士在僱員股份計劃或職業退休保障計劃中享有的合計權益少於30%,相關受託人不屬聯 繫人。

2. 修訂關連交易範圍 從交易範圍中,排除數類與第三方的交易──修訂前,數類上市公司與第三方並涉及控權人(即 上市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控股股東)的交易屬於關連交易。自2014年7月1 日起,若上市公司收購一家目標公司的權益,而目標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或擬成為上市公司層面的 「控權人」,或一名上市公司層面的「控權人」之聯繫人,該項與第三方進行的交易才屬關連交 易。

3. 修改關連交易豁免條款 (i) 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獲部份豁免── 修訂前,關連人士包括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如 附屬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修訂後,如其與上市集團的關連交易符合以下 條件,可獲豁免有關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i) 該交易按照一般商務或更佳條款進行;(ii) 該交 易獲上市公司董事會批准;及 (iii) 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確認該交易條款公平合理,交易按 照一般商務條款進行並顧及上市公司和股東的整體利益 。 (ii) 提升最低豁免水準的金額上限── 最低豁免水平可豁免上市公司之小額交易的披露和股東批准 規定。修訂前,根據最低豁免水平,若關連交易的百分比率等於或高於0.1%但低於5%,而其 總代價少於100萬港元,該關連交易可獲全面豁免。修訂後,該總代價的金額上限由100萬港元 調升至300萬港元,這讓更多小額關連交易符合最低豁免水平。 (iii) 放寬提供/接受消費品或消費服務的豁免條款──在符合特定條件下,關連人士提供/接受消 費品或消費服務的關連交易獲全面豁免,但在修訂前,涉及的代價或價值必須少於上市公司總 收益或總支出的1%。在修訂後,廢除了該1%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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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節

提示 維持遵守關連交易規定的系統 由於關連交易的規則複雜且技術性,上市公司應建立健全的關連交易合規 系統,以辨別關連人士和監察持續性關連交易。關連交易合規系統可確保 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增加上市公司投資者的信心。有效的關連交 易合規系統,可助上市公司: 定期更新關連人士名單 在訂立交易前,確定該交易是否屬關連交易 就持續性關連交易:

ȕ 定期報告交易狀況

ȕ 監察交易總額,並在交易的總量不尋常上升或交易條款擬有所更改 時,適時提醒管理層

確保上市公司在訂立關連交易後,遵守所有相關的關連交易規定

5. 其他列載於《上市規則》的義務 除了有關內幕消息、須予公布之交易及關連交易的規定外,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亦需履行其 它持續義務,而大部份與消息披露有關。 根據《上市規則》第十三章,以下圖表列出部分上市公司須履行的義務: 《上市規則》 13.09(1)

義務 上市公司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在諮詢港交所後盡快公布所需資料,避免 導致虛假市場(如:市場資訊不完整)。

13.10

回應港交所有關價格或交易量出現異常波動、出現上市公司證券虛假市場的 可能性或其他方面的查詢。

13.13 – 13.15A

如給予某實體的貸款按資產比率計算超過8%,須公布資料。

13.16

如向聯屬公司提供財務資助,而按資產比率合計超過8%,須公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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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13.17

控股股東把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權益加以質押,以擔保上市公司債 務,須公布資料。

13.18

如貸款協議的條款列明有關控股股東須履行特定責任,而違反該責任將導致 違反貸款協議,且該貸款對上市公司的業務運作影響重大,須公布資料。

13.19

違反貸款協議,而該貸款對上市公司的業務運作影響重大,違約可能會使貸 款人即時要求償還貸款時,須公布資料。

13.28 – 13.30

公布有關發行證券的資料

13.32

維持25%最低公眾持股量

13.46 – 13.49

刊發年度及中期業績公告、年度報告、中期報告

13.51

若以下事宜有任何變更,包括:章程、董事、監事、最高行政人員、秘書、 核數師、股份登記處、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合規顧問、會計年度結算日、 註冊地址、任何上市證券的權益等,須公布資料。

新上市公司需注意:根據《上市規則》第14.89條,新上市公司在上市後12個月內,不得進行任何收 購、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以致招股書內的主要業務出現根本性改變。

6. 收購時的義務 如收到收購股份的要約,香港上市公司必須遵守《收購守則》。證監會為主要執行《收購守則》的監 管機關,以確保股東在收購交易中獲公平待遇。 根據《收購守則》,如任何一方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或其已持有30%以上及50%以下的股 份,並在12個月內購入2%或以上的股份,該名人士必須作出強制性收購要約,以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 股份。所有其它要約為自願性要約。

1.1 作為收購目標,上市公司應履行的義務 任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要約需第一時間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其顧問提出,及後才向公眾宣布。董事會 接獲要約後,或獲告知有關要約後,必須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建議有關要約是否公平合理,並就表決 或接受要約作出建議。董事會必須委任有能力的獨立財務顧問,以就要約向獨立委員會提供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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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直至向公眾公布有關要約前,擬定收購對於上市公司的證券價格而言屬於股價敏感資料。因此,《收 購守則》規定向公眾公布前,有關收購必須保密。所有知悉保密訊息的人員,須採取措施減低洩露要 約事項的機會。此外,任何知悉股價敏感資料訊息的人士(要約人除外)不得進行交易。如洩露有關 要約資料,導致出現關於要約的傳言或猜測,或不正常股價或交易量時,董事會應盡快公布有關要 約。公布可能進行的要約後一個月內如沒有發出進一步公告,上市公司須就要約的進展發出公告。上 市公司須履行此義務,直至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或不繼續要約的公告發出為止。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 公告發出以後,董事會須向股東發出通函,列出獨立董事委員會的建議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要約期自發出有關要約的公告起開始。要約期開始後,上市公司須盡快公布其所有已發行的證券詳 情,包括已發行數目。該等詳情其後如有任何變更,上市公司亦須盡快發出公告。此外,根據《收購 守則》,要約者、上市公司及其各自聯繫人在要約期間進行的所有交易,都須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亦應注意,一旦董事會已收到善意要約的通知,除非在股東大會上取得批准,否則《收購守 則》禁止上市公司採取任何阻撓要約的行動。阻撓要約行動的包括: 發行股份、授予期權、出售或收 購大量資產或回購股票。

聯絡人 長盛律師事務所 香港中環交易廣場二座34樓 電話:(852) 2533 7888 傳真:(852) 3009 3438 網站:www.troutmansanders.com

朱靜文

楊家奇

合夥人 資深律師 電郵:rossana.chu@troutmansanders.com 電郵:dennis.yeung@troutmansand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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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聘用合規顧問

新上市公司須聘用合規顧問,聘任期由上市公司上市首日起,至上市公司發出其在上市後的首個完整 財政年度的業績公告止。合規顧問的主要工作是指引上市公司,確保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和其 他法例、規則、守則和指引。

誰可獲委任:合規顧問必須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持牌或註冊從事第6類受規管活動(提供企業 融資意見)的人士,及根據其牌照或註冊證書,可從事保薦人工作。在部份上市項目,上市申請人在 上市後委任其上市保薦人為其合規顧問。

何時委任: 為確保合規顧問的委任在上市後立即生效,上市申請人需要盡早委任合規顧問,並在招股 書中予以披露,並在刊發招股書前,安排合規顧問向港交所提供所需書面承諾。

何時諮詢: 在合規顧問委任期間,上市公司必須在以下情況及時諮詢合規顧問,並在有需要時征詢其 意見: (1) 刊發任何受規管的公告、通函、財務報告前; (2) 擬進行交易(可能是須予公布的交易或關連交易),包括發行股票及回購股份; (3) 上市公司擬運用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的方式,不同于招股書所述,或有關業務、發展或業績與 招股書預期或其他資料相異;及 (4) 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第13.10條向上市發行人作出查詢。

上市公司應與合規顧問緊密合作。特別是,上市公司應主動向合規顧問討論並尋求上述事宜的相關建 議,並定期與合規顧問聯繫以讓他們了解上市公司的發展和擬定的企業決策。上市公司應給予合規顧 問充足的時間,讓他們評審事項並給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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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聘專家團隊

合規顧問的角色: 當接獲上述咨詢時,合規顧問應確保給予上市公司適當指引及意見,並與上市公司 多商討其營運表現、財務狀況、盈利預測是否符合招股書所述,及其有否遵守港交所給予的豁免權之 條款或其給予港交所的承諾條款。再者,合規顧問可作為額外的溝通渠道,促進上市公司與港交所的 溝通。

終止: 只有在合規顧問的工作不達標或與上市公司在費用上有重大爭議(該爭議在30天內無法解決), 上市公司方可終止合規顧問的的聘任。

7. 總結 準備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須知悉所有上市後須遵守的規定,以向股東和公眾及時披露消息。 由於這些合 規義務是持續性的,上市申請人必須確保上市後能有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 但同樣重要的是,現今投 資者要求上市公司具高透明度,上市公司對訊息及時和準確披露的重視符合上市公司的長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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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第十一章

上市後的企業財務策略

1. 引言 首次公開招股(“IPO”)的過程漫長、艱苦且費用浩大。雖然如此,在IPO過程中如能事先明確界 定目標,其後在實踐中達成該過程仍然值得為此付出。其中一些目標,如獲得上市地位並籌集資 金(籌得的資金無論是公司的新資本或為現有股東提供資金)與IPO過程完成同步實現亦是過程 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但其他目標,也許是大部分目標,當IPO完成時仍是正在進行的工作,如: ȕ

實現股份充分流動性和市場化

ȕ

在次級市場上進一步籌集資本

ȕ

用於併購並可作抵押

ȕ

作為質押貸款

本章節段落2至5的主題是講解主要的上市後目標,以及財務顧問怎樣幫助新上市公司實現該等目標。 段落6和7則涵蓋合規顧問和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

2. 實現充分流動性和市場化 2.1 新上市公司往往要求保薦人或其他財務顧問,在推出IPO後的嚴峻時期“伸出援手”。這一時期 稱之為穩定期(在第二章描述)是一個正式的安排。招股書明確警告說,承銷商可能為了穩定或 維持股份市場價格將以“高於上述現行的公開市場價格”執行交易。然而,當一個月穩定期結束 後,新上市公司只得自食其力,股份的流動性可能會成為一個問題。

2.2 如第一章描述,香港的IPO已經越來越依賴基礎投資者;這些投資者屬於公眾持股量一部份但會 被“鎖定”半年,使他們的股票不能在市場上進行交易。

2.3 如果已經發行或出售給公眾人士的股份數量稀少僅足夠滿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倘董事或主 要股東(不屬於“公眾人士”)購入數量不多的股票也會危及最近獲得上市地位的公司。因此,

212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控股股東可能無法在市場上買入股票,在短期內也不可以出售。原因是在IPO後一段時間(例如半 年)要求籌辦人和其他主要現有股東不會在市場上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是保薦人的標準程序。根據證 券交易所的規定,控股股東不能在六個月內賣出股份,控股情況也不能在IPO後的首十二個月改 變。

2.4 企業如何面對保持市場吸引力這挑戰?部分是靠“做好自己的事”,因高層管理人員可能已在製 作招股書過程時分心。隨著更多的資金和知名度的提高,公司已處於有利地位可積極實現更多的 項目,發表正面的公告和爭取媒體報導。在IPO過程中,企業將會委聘財經公關公司,而且該公司 可能提出“跟進”公告以加強對IPO的宣傳。為此,企業必須注意保持在招股說明書中所作出的任 何政策承諾。在即將公佈財務業績前,對抗任何聲稱該公司已發展到頂位的意見將明顯有助激勵 投資者的士氣。

2.5 什麼構成IPO的成功眾說紛紜,市場對股票在開始交易時的需求及價格有不同的觀點。 ȕ 若IPO價格夠高,足以在交易開始時消除任何顯著溢價,董事及管理層可能覺得他們已經做了 該公司最好的交易(相對於新股東)。可能他們也會覺得銀行家應該要透過承銷和銷售賺回他 們的費用。 ȕ 假若公佈的定價過於謹慎,銀行家必須平衡尋求可理解的安全邊際與他們的客戶可能受到的困 擾(和未來業務的損失)。認購人士受一個“有利可圖”的發行價吸引,並會在交易開始時尋 求約10-20%的溢價,以支付他們的費用和風險。 ȕ 賣方股東可能會反對獲利而這代表他們“留在桌上的錢”。然而,交易開始時,籌辦人可以透 過需求水平和溢價測量自己的威信。特別是如果他們鼓勵了朋友和熟人認購,開始時就給他們 股價打折扣也許為籌辦人帶來尷尬。由於市場價格決定了其仍然持有股份的價值,雖然他們同 樣關注市場價格和發行價,但更加關注市場價。

3. 進一步籌集資本 3.1 一個IPO為未來集資活動打好基礎。這不僅適用於股市,亦適用於向其他資本市場提供集資便利, 如債券和銀團貸款。該公司的上市地位,連同財務資料更大的透明度,很可能會使它的名字更受 資金提供者接納。有別於IPO可能需時一年或更長的準備時間,一旦公司上市,這類進一步集資可 以相對迅速地處理。 3.2 優先發行給現有股東的新股或資產掛鈎證券稱為“供股”或“公開發售”。現有股東是公司新股 本的明顯來源,因為他們已經慎重地決定在該公司投資。

213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3.3 對於採用供股或公開發售的主要兩大原因: (i)它們提供了籌集新股本的渠道,同時給予現有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比例 未被分散的機會。 (ii)股東能從新股發行價與當時的市場價格相比下的任何折讓中受益。 此外,供股提供一個賣“未繳股款”股權的機會 – 這是股東提供任何金錢之前 – 假如他們 不能或不想,接受自己的股權。 3.4 供股的正常範圍是每10股現有股份供1股新股,和每2股現有股份供1股新股。少於上述水平與所 需要的時間和費用可能不太合理;高於這水平,這個“要求”對股東來說是沉重的。根據香港上 市規則第7.19(6)條,超過1股供2股新股需要獲少數股東(即非控股/管理人員的股東)批准。 3.5 要求先提供新股予現有股東亦有例外。最常見的是,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公司20%的已發行股本 可發給第三方,如現有股東早前已給予董事“一般授權”這樣做(通常在每年的年度股東大會給 予或更新)。一般授權配售可以在不超過市場價格20%的折扣中進行。 3.6 一般授權或其他配售通常由投資銀行或股票經紀組成,或者兩者的共同籌辦。根據配售大小,中 介機構所組成的財團,可以更有效地與不同機構和其他有關各方接觸。假設投資者是知識淵博的 專業投資者,即使很少或沒有公司的資訊,配售也可以進行。在以“先舊後新”方式配售裏,公 司控股股東使現有股份可用於配售,令其可以在正常的“T+2”的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表內完成 配售。控股股東再通過僅在上市新股票的認購協議條件後“加滿”他們原本的持股量,這可能需 時一個星期到10天。因為它最大可能地減少延遲新的投資者獲得的股權交易,這是香港慣用的標 準程序。 3.7 比較 下表載列供股,公開發售及配售的主要功能比較:

供股

公開發售

配售

1. 股東按比例參加

是,直接

通過保證權利

通常不會

2. 折扣較市場價格(“除淨前”)

20-30%

20-30%

5-20%

3. 未繳股款股權交易

4. 承銷

做法各異

214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5. 招股章程的註冊

通常不會

6. 公告後所需的大約完成時間

6周

6周

2-10日

7. 擴大股東群

不直接

3.8 在管理層眼中,市場的小折讓和完成的速度和確定性使配售方法極具吸引力。管理層可能覺得, 在某程度上,他們通過在接近市場價格發行股票為公司完成了“更好的交易”。在一個不確定的 市場或公司有壞消息時,隨著市場考慮一項大型供股或公開發售將在這個價位供股,將有大量的 股票發行可以壓低股票的市場價格低於“除淨”後的理論價格亦趨向發行價本身。完成的速度, 和通常涉及較少文檔的配售,意味著在發行期間市場條件改變的風險可以大大降低。此外,一項 配售可以給管理層擴大股東群的能力,並吸引那些原本覺得,尤其是小公司的市場太窄,不足以 通過市場購買建立顯著股份的機構。

3.9 但是,同樣是上述機構,堅決捍衛進一步的發行新股應該以供股方式來進行。採取這一立場,他 們可能會爭辯說,他們正在支持全體大大小小股東的權利。然而,該等主要股東往往無論如何都 由發行新股經理接洽作為供股的分包銷商。因為他們通常會認購他們投資組合公司的供股,承銷 能處理自己的認購。對於他們而言,包銷佣金可以視為對股權價格的有效折讓或者手續費收入的 來源。

4. 收購 4.1 上市公司是在奉行收購的政策上有優勢,無論是通過發行新股,銀行借款/現金,或透過兩者之組 合籌集資金。許多公司建立了業務發展部,建立標準,篩選候選項目,並開設討論。

4.2 公司資產或股權的賣方通常不願意接受出售以非上市證券作為支付的形式。可是,一旦公司上市 即可行使其股份作為收購的代價,擴大其融資方案,並允許它考慮更大的目標。接受股票文件而 非現金對供應商來說是吸引的,無論是從稅收方面的考慮,還是讓他們覺得他們仍然保留出售資 產或業務的權益。另一方面,控股股東可能擔心有一批策略性股份發行予不知名人士。

215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主要章節

4.3 進行收購的原因,包括: ȕ 增長,提高市場佔有率和減少競爭 ȕ 取得供應或銷售 – 所謂的“縱向”一體化 ȕ 多元化 – 收購比 “綠地”操作往往是更快及更安全的方式進入一個新的業務 ȕ 便宜貨 – 購買較淨資產值折讓的資產可以確保增加每股收益 ȕ 防禦 – 龐大的規模可以使競爭對手更難收購 ȕ 收購有特定經驗或技能的管理層 – 但該優點亦帶出如何在完成後保留重要人員的隱憂 ȕ 收購有特質的公司,如上市地位或一個牌照從事某項活動

4.4 出售的過程應與併購類似,有時市場的力量將促使公司認真考慮出售。但是,從管理的角度,進 行收購暗示增長和活力,往往比出售給予較優先的考慮,亦可能隱含失敗和衰退。

5. 上市的股票作為抵押 5.1 公司一旦上市,其股份更容易獲接受為銀行貸款的質押。這給不希望出售股份,但需不時籌集資 金的股東另一選擇。只要股票合理地進行交易,其中從事這項業務的銀行或券商通常會準備預 支“按貨財務”,為質押給他們的股票某百分比的市場價格(例如三分之一)。

5.2 公司大股東可以很方便地抵押其股份,以獲取銀行貸款。如果抵押了控股權,須根據上市規則第 13.17條披露,這對股東可能是尷尬的,也可能為公司造成不確定性。如果股東使用資金,以增加 他在該公司的股份,他的私人利益可以成為高負債。這種貸款通常會包含一個契約,聲稱這些股 票的市值應該超過貸款一定數量。如果股價下跌,股東可能會被迫進一步存入股份或受誘惑支撐 市場上的價格,如果股價繼續疲軟,有可能形成惡性循環。如果他被迫出售顯著的股數,股價可 能會受到突如其來的壓力,有可能為控股權帶來變化同時損害公司的銀行家和債權人的信心。再 者,股票分紅可能不符合貸款的應付款項,導致現金流緊張引誘去支付比謹慎而行更高的股息, 或更令人擔心的是通過其他方法來提取上市公司的資金。

216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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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規顧問 6.1 在上市規則第3A.19條的條款中,新上市的公司必須從上市之日起委任一名合規顧問(“CA”), 直到其公佈上市後的第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成績。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年度為十二月,在五月/六 月首次發行股票,並有可能在二月/三月公佈其業績,這段期間約為20個月。聯交所可能在特定情 況下要求在該期間後委任一名CA,例如若公司違反上市規則。

6.2 聯交所上市規則第3A章21-28條描述CA的職責。委任的主要目的是指導新上市公司非常詳細的上 市規則如何在實踐中適用於該公司。在公司層面,公司必須及時諮詢CA敏感事件,如財務業績、 通告及通函的發佈。

6.3 參考實際經驗,最有可能製造給新上市公司和CA之間的難題是: ȕ 公司在多個交易所上市;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和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如股價敏感資料公佈的時 間。 ȕ 在不同於香港時區管理的公司;確保適當的公司代表,例如在香港時間交易開始前準備好公 佈。 ȕ 公司管理層不能以中文或英文清楚溝通。 ȕ 改變在招股說明書中描述的所得款項用途 – 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是必要的。 ȕ 盈利預測包含在招股說明書;這將是一個非常敏感的一點,因盈利結果的最後期限越來越近。 僅僅是實現數字是不夠的;與載於招股說明書的假設一致也同樣重要。 ȕ 公司擁有一個不尋常高的毛利率、一個非常有利可圖的產品或其他與同行不相稱的指標,這些 都可能使它在上市後容易受到沽空者攻擊。 ȕ 公司可能會提出具爭議的關連或其他交易,引起投資者/媒體批評。 ȕ 公司擁有訴訟、有問題的資產/負債或人事問題的記錄,如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頻繁變動。

6.4 建立公司與其CA良好的合作關係能夠產生重要的利益,令公司人員習慣新的公眾身份,避免令人 尷尬的錯誤。如果該公司對其CA有信心,並給它足夠的資訊和時間作出明智評論,即能夠實現富 有成效的關係。在CA層面,CA應盡量給予實用的建議,提出解決辦法以及識辨問題,CA應避免 只背誦規則和宣揚良好的行為,該等行為對CA的誘人程度不下於公司對其惱人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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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 7.1 在某些情況下,上市公司必須根據上市規則及香港收購守則委任一名獨立財務顧問(“IFA”)。 從廣義上說,這些情況出現在交易中公司及/或其董事及控股股東和獨立股東之間存在利益衝突。 因此,該IFA本身不應具有任何的利益衝突,例如本身給予公司諮詢,這是很關鍵的。因此,該公 司IPO的保薦人和CA將沒有資格成為IFA。IFA報告給一個獨立董事委員會,通常由獨立非執行董事 所組成,或者於特定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董事是獨立的,直接向獨立股東報告。主要保障的是,涉 及利益衝突的重大交易應由獨立股東於常務會議投票審議該交易。在IFA的報告中將包括一項關於 股東應如何獨立在會上投票的建議。

7.2 新上市公司可能需要聘請IFA的主要問題為下列各項: (i) 上市規則 ȕ 超過載於上市規則第14章5項檢驗比例5%(註)的關連交易。有兩種類型的關連交易 – 持續與“一次過”交易。作為其IPO準備工作的一部分,該公司將確定其持續關連交易, 並在上市後的頭三年獲得聯交所豁免收費。 ȕ 供股/公開發售(上市規則第7.19和7.24條) ± 供股/新上市申請人第一年之內的公開發售;或 ± 攤薄供股/公開發售發行人的資本或市值超過50%(與之前12個月內的供股/公開發 售合計)。 價值低於1,000萬港元的交易,可豁免股東批准。

註:-(一)發行人關連人士發行證券(上市規則第14A.76條); 及(二)為關連人士提供資 金援助而其不是企業發行人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也不是按一般商業條款。

(ii) 收購守則 ȕ 當一個公司的控股權有變化,或可能變化,作出全面收購要約 ȕ 獨立股東被要求批准因控股權變化而就不需要作出全面收購要約而正在申請的“清洗豁 免” ȕ 特別交易,一般指在作出要約時把資產從上市公司中提取出來。 如上所述,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控股股東不能在IPO的12個月內出售公司的控股權。 7.3 在香港,需要獨立股東批准的交易頻繁。這主要是因為香港大部分上市公司沒有在IPO後廣泛獲持 有,長期有一名控股股東。該股東可能有超過一個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權,也有留在私人手中 巨大的商業利益。因此,控股股東往往提出公司與董事之間的交易,亦提供了IPO後香港的上市公 司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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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評估擬議中的交易是否經得起IFA的審查,上市公司的董事應提前做好準備回答以下幾個主要因 素: ȕ 公司是否有一個良好的商業理由進入交易,或原因只可以視為主要為了關聯人士的便利/效 益?它與公司的既定策略是否一致?它是否符合現有管理層的能力? ȕ 價格有競爭力嗎,例如獲客觀證據支持,如獨立的估價或在市場上的可比較公平交易的條款? ȕ 支付方式 - 新股,貸款,現金 - 是否適合公司現有的情況,和是否有攤薄獨立股東的持股比 例? ȕ 交易條款有否對公司的整體財務狀況有利,例如每股收益和資產淨值。

還會有很多因個案而異的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但是,如果可以給上述四個問題一個滿意的詳細 解答,公司將不大可能遭受暫時無法獲得IFA建議或由獨立股東否決交易的尷尬。

聯絡人 新百利融資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29號華人行20樓 電話:(852) 2869 9090 傳真:(852) 2526 2032 網站:www.somerley.com.hk

邵斌 (Martin Sabine) 主席 電郵:mnsabine@somerley.com.hk

219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作者簡介 安達保險有限公司

艾升集團有限公司 Ascent Partners

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25樓

地址: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61至167號香港貿易中心21樓

電話: (852) 3191 6800

電話: (852) 3679-3890

傳真: (852) 2560 3565

傳真: (852) 3579-0884

網址: www.aceinsurance.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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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國璋CFA

作者: 吳龍昌先生

職位: 金融保險經理 – 大中華區

職位: 主管

電子郵箱: douglas.wong@acegroup.com

電子郵箱: paul@ascent-partners.com

黃國璋於2005年加入安達保險有限公司,負責董監事及

吳龍昌先生─艾升集團創辦人之一,負責領導商業評估

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公開招股責任保險、專業責任

及咨詢服務部,策劃營銷策略,開拓企業發展,制定營

保險及其他金融保險產品的托展和核保工作。黃先生曾

業計劃。吳先生亦通過建立業務模式、制定標準和程序

為多家世界知名的企業及其董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

以更快更高效地推動集團的環球業務。吳先生同時擔任

承保方案。

分析及風險管理部主管,為金融機構和企業客戶 提供理 財產品和財政方面的解決方案和咨詢服務。

毅柏律師事務所 (Appleby)

作者: 楊英偉先生

地址: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1號怡和大廈22樓2206-19室

職位: 主管

電話: (852) 2523 8123

電子郵箱: stephen@ascent-partners.com

傳真: (852) 2524 5548 楊英偉先生是註冊專業測量師(產業測量組)及英國皇

網址: www.applebyglobal.com/www.applebyglobal.cn

家特許測量師學會會員,同時是香港測量師學會的 專業 作者: 李玉燕

會員。楊先生擁有超過10年在香港、澳門及中國內地的

職位: 合夥人

物業評估工作經驗。同時,楊先生已獲香港測量師學會

電子郵箱: jlee@applebyglobal.com

認可列入進行產業估值以供載入上市詳情及通函或供參 以及就併購進行估值之物業估值師名單。

李玉燕律師是毅柏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李律師廣泛從 事百慕達、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企業和商業法

作者: 林劍箐小姐

律業務,尤其擅長企業融資和投資基金成立。李律師就

職位: 經理

在香港交易所和新加坡交易所的上市項目,以及其他企

電子郵箱: kaily@ascent-partners.com

業融資交易方面擁有逾20年的離岸和在岸執業經驗。李 律師于2013年度Asia Women in Business Law Awards個

林劍箐小姐是艾升集團有限公司的ESG顧問,並取得環

人獎項中獲評為年度“最佳離岸律師”。

境科學碩士學位,持有碳審計證書,曾是美國貨運航空 公司及新加坡渡假村的管理層。林小姐處理環保問題經

220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驗豐富,大大減低環保問題對公司的成本和能源效益的

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影響。

地址: 香港干諾道中111號 永安中心25樓 電話: (852) 2218 8288 傳真: (852) 2815 2239

美銀美林

網址: www.bdo.com.hk

地址: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2號長江集團中心55樓 電話: (852) 3508 8888

作者: 呂智健

傳真: (852) 3009 0046

職位: 董事 審計服務

網址: http://corp.bankofamerica.com

電子郵箱: frankilui@bdo.com.hk

作者: 郭正生(Jason Cox)

呂智健為本所審計服務董事。呂智健經驗豐富,擅長為

職位: 美銀美林董事總經理兼亞太區全球資本市場部聯席

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行業包括零售業、奢侈品、制

主管

造業、房地產及天然資源。他亦擅于處理交易支援項目,

電子郵箱: jason.cox@baml.com

為客戶公司籌組上市、進行資本市場交易及于企業並購 活動中提供財務盡職調查。呂智健為香港會計師,亦是

郭正生(Jason Cox)先生任美銀美林董事總經理兼亞太

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

區全球資本市場部聯席主管。過去18年來,他一直在香 港及紐約的資本市場部工作。此前,他曾在韓國首爾大 學任職,在經濟學系擔任“魯斯學者”。2005年3月,

博然思維集團

他由高盛股票資本市場部加入美林。

地址: 香港中環都爹利街11 號帝納大廈12樓 電話: 3512 5000

作者: Peter Guenthardt

傳真: 2259 9008

職位: 美銀美林董事總經理兼亞太區全球資本市場部聯席

網址: www.brunswickgroup.com

主管 電子郵箱: peter.guenthardt@baml.com

作者: Ginny Wilmerding 職位: 董事

Peter Guenthardt先生任美銀美林董事總經理兼亞太區

電子郵箱: gwilmerding@brunswickgroup.com

全球資本市場部聯席主管,於2014年10月加盟美銀美 林,此前15年任職於瑞銀集團股票資本市場部,並擔任

Ginny Wilmerding 於 2010 年加入博然思維,多年來

高層管理人員,為企業客戶、創業投資公司/私募股權公

與不同地區的團隊和顧問合作,協助阿里巴巴集團、

司及各類投資者提供關於股票資本市場的意見。在此期

周大福、Skylark Co. 等公司上市,支援中信泰富收購

間,Guenthardt先生曾經在蘇黎世、香港和倫敦工作。

母企,以及貝恩資本向澳洲達美樂出售日本達美樂比

221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薩。Wilmerding女士就企業聲譽、危機溝通和投資者及

國富浩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媒體關係等方面為客戶提供咨詢,而她亦對企業管治議

地址: 香港銅鑼灣禮頓道77號 禮頓中心9樓

題深感興趣。她曾在香港和上海負責和記黃埔及AT&T

電話: (852) 2894 6888

的企業發展,更曾是美國風險資本公司的企業事務和投

傳真: (852) 2895 3752

資者關係部的主管。於2006年,她曾出版一本有關女

網址: www.crowehorwath.hk

性創業的書藉,現時亦為香港婦女基金會「Women

on

Boards」顧問委員。她自1997年至今一直擔任Princeton-

作者: 陳維端

in-Asia的信託人。Wilmerding女士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

職位: 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主修東亞研究,能操普通話。

電子郵箱: charles.chan@crowehorwath.hk

作者: Kirsten Molyneux

陳維端先生於1974年加入會計專業,於1980年自行創

職位: 高級顧問

業。陳先生的會計師事務所經多年持續發展至今,業務

電子郵箱: Kmolyneux@brunswickgroup.com

範圍已擴大至審計、稅務及多項業務諮詢服務。陳先生 經常協助客戶,尤其是內地企業策劃在香港及其他主要

Kirsten Molyneux女士是資本市場專家,擁有舉辦全球投

資本市場招股上市、收購合併及籌資,以壯大企業規

資者關係活動的豐富經驗。Molyneux女士向來重視企業

模。

與投資者的溝通並為高層管理團隊提供與投資者交流的 培訓。Molyneux女士於1994年加入倫敦瑞銀企業銀行 開展其事業,及後於2011年加入博然思維。另外,她 與合作夥伴於2000年共同創立一家投資者關係顧問公 司,為歐洲藍籌公司就如何與其全球投資者溝通提供咨 詢。Molyneux女士現為高級顧問,為客戶提供有關亞洲 和環球石油與天然氣、採礦、能源、零售及化學等行業 咨詢。

鉅京財經印刷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 香港中環畢打街20號會德豐大廈8樓 電話: (852) 2110 2233 傳真: (852) 2110 1799 網址: www.edico.com.hk 作者: 鉅京財經印刷服務有限公司 職位: 企業服務團隊

作者: 柯子琳

電子郵箱: corporate@edico.com.hk

職位: 副董事 電子郵箱: KCralle@BrunswickGroup.com

董陳綺媚女士于財經印刷行業工作逾14年,現任巨京財 經印刷服務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除著重提供一流的服

Katharine 擅長為客戶提供富國際視野並針對地區商業環 境及文化的咨询建議。她於2005年加入博然思維集團倫 敦辦公室,其後於2006、2011年及2014年分別調任到

務外,她既負責帶領一支獨一無二的專業團隊,亦是員 工的模範。她竭力推動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及致力創造和 諧的工作環境,同時為公司的成功奠下穩固根基。

紐約、杜拜及香港辦公室。期閒,她為各大企業於關鍵 時刻如首次公開招股或併購期間向全球外部或內部利益 相關者提供定位建議。Katharine過往曾於美國及英國的 藝術中心及經紀公司任職。她於蘇格蘭聖安德魯斯大學 取得社會人類學榮譽碩士學位。

222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益傑仕亞洲有限公司 / 今時財經服務有限公司

富事高諮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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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asia.eqs.com / TodayIR.com

網址: www.fticonsulting.com

作者: 蘇哲凱先生 (Marcus Sultzer)

作者: 冼偉力

職位: 亞太區行政總栽

職位: 常務董事, 全球風險及調查服務主管

電子郵箱: marcus.sultzer@eqs.com

電子郵箱: william.sims@fticonsulting.com

作為行政總裁,Marcus與他的團隊為亞洲品牌EQS

冼偉力先生多年來在亞太區及全球對香港及全球的協助

TodayIR服務,負責在香港及其他亞洲市場發展EQS集

客戶處理商業信息智能和財務報表以表外的盡職審查

團業務。Marcus自2007年加入EQS集團任職CEO的行政

(包括上市前和併購),行業經驗豐富瞭如指掌,經驗

助理,並於慕尼黑的集團總部工作。自集團於莫斯科成

毋庸置疑。他處理過無數調查工作,當中涉及競爭對手

立子公司,2008至2012年間,Marcus一直擔任業務總

評估、嚴重欺詐案件、大量員工流失、美國海外反腐敗

經理,負責俄羅斯和獨聯體國家的業務發展。加入EQS

法調查及多重司法管轄權的資產追蹤搜查,需要在新興

集團前,Marcus一直於高端網絡服務供應商擔任銷售主

市場中保護品牌,以及為安全/政治風險評估提供咨詢服

管,負責管理企業網站,如Daimler(奔馳汽車)等。他

務。冼偉力先生在英國外交服務機構工作17年,也曾被

曾修讀經濟學,並持有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派駐於馬來西亞、約旦、阿聯酋、韓國和津巴布韋等地 協助完成上市工作。冼先生於倫敦大學碩士畢業,主修 組織行為學,並為特許詐騙審查師 註冊欺詐調查員。

方達律師事務所(聯營阮葆光律師事務所) 地址: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1期30樓

作者: Greg Halla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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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 高級總監, 全球風險及調查服務

傳真: 2110 4285

電子郵箱: greg.hallahan@fticonsulting.com

網址: www.fangdalaw.com Greg Hallahan先生擅善於領導和處理不同類型的商業信 作者: 彭堃豪律師

息智能、盡職審查和企業調查,經驗橫跨亞太地區,其

職位: 合夥人

中他曾在並以中國工作超過市場為重,過去十多年紮根

電子郵箱: arnold.pang@fangdalaw.com

中國。他對不同行業有深入了解,特別是金融服務、採 礦業和製造業。Hallahan先生於蘇格蘭愛丁堡大學碩士畢

彭堃豪律師為方達律師事務所(聯營阮葆光律師事務

業,主修心理學,母語為英語並操流利普通話。

所)的合夥人,常駐香港辦公室,其專業執業領域涉及 香港資本市場交易、上市後合規事宜及並購交易。彭律 師在加入方達律師事務所之前曾在數間國際知名律師事 務所工作,彭律師曾就多項香港上市項目代表發行人及 承銷商。他亦擔任多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

223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史密夫斐爾律師事務所

金融服務界工作。後來曾於瑞銀(UBS)英國及亞洲區

地址: 香港皇後大道中15號告羅士打大廈23樓

擔任要職,其中包括瑞銀投資銀行全球首席法律顧問一

電話: (852) 2845 6639

職。上任港交所前,戴林瀚先生在野村(Nomura)出任

傳真: (852) 2845 9099

該行批發業務的全球法律顧問主管。戴林瀚先生是香港

網址: www.herbertsmithfreehills.com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數個委員會 的委員,包括在2001年至2012年期間曾任收購及合併委

作者: 艾邁修

員會的委員及副主席。其現為英國收購委員會的守則委

職位: 香港辦公室公司事務部合夥人

員會(Code Committee)委員,及同時為證監會諮詢委

電子郵箱: matt.emsley@hsf.com

員會和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戴林瀚先生1981

艾邁修律師擅長企業融資工作,包括首次公開發行、

年畢業於牛津大學,並於英格蘭及威爾斯以及香港持有

股票再次發行以及並購活動。艾律師的客戶包括彙

律師資格。

豐銀行、高盛、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和瑞銀。 艾律師擁有英國以及香港的執業律師資格。艾律師的母 語是英語,並能說流利的普通話和日語。

Merrill Corporation 地址: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5樓 電話: (852) 2536 2288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傳真: (852) 2522 8922

地址: 香港中環港景街一號國際金融中心一期1 2 樓

網址: www.merrillcorp.com

電話: (852) 2522 1122 傳真: (852) 2295 3106

作者: David Haynes

網址: www.hkex.com.hk

職位: 亞太區董事長 電子郵箱: david.haynes@merrillcorp.com

作者: 戴林瀚先生(David Graham) 職位: 監管事務總監及上市科主管

David Haynes於2013年加入Merrill Corporation,負責拓

電子郵箱: cro@hkex.com.hk

展Merrill亞太區的產品,主要為香港、中國和日本的客戶 群服務。David

擁有15年行內豐富經驗,曾在路透社擔

戴林瀚先生(David Graham)於2013年初獲委任為香港

任商業智能主管。主要負責亞太區的企業發展、財政和

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集團監管事務總

產品併購。他亦是業內會議活動的慣常演講者,經常提

監及上市科主管。戴林瀚先生於法律及金融服務方面積

供市場策略意見。

逾30年經驗。其於1982年入職英國Freshfields (現稱” 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1991年晉升為合夥 人,並於1999年移居香港。戴林瀚先生2001年加入摩 根士丹利任其亞洲區(不包括日本) 法律顧問後一直在

224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柯伍陳律師事務所

普衡律師事務所

地址: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0號東亞銀行大廈14-15樓

地址: 香港 中環香港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21-22樓

電話: (852) 2810 1212

電話: (852) 2867 1288

傳真: (852) 2804 6311

傳真: (852) 2526 2119

網址: www.onc.hk

網址: www.paulhastings.com

作者: 張國明律師

作者: 李國升律師

職位: 合夥人, 公司及商業部門主管

職位: 合夥人兼香港代表處主席,公司業務部

電子郵箱: raymond.cheung@onc.hk

電子郵箱: sammyli@paulhastings.com

張國明律師在公司及商業法範疇擁有超過20年的

李國升律師是本所的合夥人兼香港代表處的主席。李律

執業經驗,擅長處理企業融資、合併及收購、證

師的主要業務領域包括資本市場和公司交易。李律師擁

劵及期貨、基金、銀行及融資方面的法律事務。

有多年律師從業經驗,並曾在投資銀行擔任法律顧問。

作為本所的公司及商業部門主管,張律師負責統領及督

李律師曾為多項香港及英國股權資本市場項目(首次公

導本所的企業融資業務,包括風險資本融資、私募投

開發行、全球發行、供股和其他資本市場基金募集交

資、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首次公開招股、上市後合規

易)、並購、重組和破產以及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向

事宜、配股及收購。

客戶提供法律諮詢。

作者: 黃麗文律師

作者: 曾慧怡律師

職位: 合夥人

職位: 合夥人,公司業務部

電子郵箱: angel.wong@onc.hk

電子郵箱: catherinetsang@paulhastings.com

黃麗文律師擁有公司及商業事務方面的相關經驗,包括

曾慧怡律師是公司業務部的一名合夥人,其主要業務為

首次公開招股、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配股、就海外上

資本市場和公司交易事宜,並具有多年的律師從業經

市項目提供意見、公司並購、貸款及融資交易、《證券

驗。曾律師曾為客戶就股權資本市場交易(包括在香港

及期貨條例》規定的牌照及註冊事宜、企業管治以及一

聯交所主機板上市和其它資本市場基金募集交易)、合

般合規事宜。

併和收購、公開收購以及合規監管方面提供法律諮詢。 曾律師會流利的英語、廣東話和普通話。

225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作者: 郭偉炎律師

新百利融資有限公司

職位: 合夥人,公司業務部

地址: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29號華人行20樓

電子郵箱: edwinkwok@paulhastings.com

電話: 2869 9090 傳真: 2526 2032

郭偉炎律師是公司業務部的一名合夥人,其主要業務範

網址: www.somerley.com.hk

圍是證券發行、合併和收購、 上市公司收購合併和上市 公司合規事宜等。郭律師曾參與了很多重要和規模龐大

作者: 邵斌 (Martin Sabine)

的證券發行及並購業務。郭律師能說流利的英語、普通

職位: 主席

話和廣東話。

電子郵箱: mnsabine@somerley.com.hk 邵斌先生於1984年創建新百利有限公司。新百利成立

Schulte Research

以前,他擔任滙豐銀行投資銀行部的企業財務部部門

地址: 香港中環荷里活道32號建業榮基中心801室

主管,負責亞太區業務。在此之前,他先後在歐洲和

電話: (852) 2534 7417

北美洲的公司從事了七年的企業財務顧問工作。他是

網址: www.schulte-research.com

CORPORATE FINANCE – Flotations, Equity Issues and Acquisitions一書的作者,這本有關企業財務的著作深受

作者: Paul Schulte

業內人士好評, 已翻印至第四版, 並已譯成中文版本。邵

職位: 創始人/主編

斌先生是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成員之一。他持有牛津大學

電子郵箱: Paul@Schulte-Research.com

(University of Oxford)文學學士學位和賓夕法尼亞大學沃 頓商學院(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工

Paul Schulte 有27年的金融分析師從業經驗。他的過往經

商管理碩士學位。

歷涉及經濟政策(美國國安會經濟專席和印度尼西亞財 政部),賣方研究(瑞士信貸,巴林銀行,雷曼兄弟, 野村證券,中國建設銀行),買方投資(5年老虎基金俱

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樂部成員的美國對沖基金經驗),以及學術教學(過去

地址: 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18樓

十五年在香港科大-紐約大學斯特恩商學院,香港大學-哥

電話: (852) 2868 0789

倫比亞大學,和西北大學凱洛格商學院擔任工商管理碩

傳真: (852) 2868 1504

士項目兼職教授)。

網址: www.shlegal.com/home 作者: 安思怡 職位: 註冊外國律師,私人財富 電子郵箱: silvia.on@shlegal.com 安思怡專為個人及家族就財富承傳、遺產規劃及為香港 慈善機構提供法律意見。她於2013-2015年被《錢伯斯 亞洲》及《亞太法律500強》提名,並於2013-2014年 被Citywealth Leaders提名。

226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信永方圓企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會信任的顧問,也是“國家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國家

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18樓

職業資格標准”的專家組成員,曾經為多家大型國有企

電話: (852) 3912 0800

業設計崗位、薪酬、績效管理體系,並領導聯想並購IBM

傳真: (852) 3912 0801

後的整合項目。她曾經服務的客戶涉及金融、保險、高

網址: www.swcsgroup.com

科技、礦業、制造行業等遍布亞洲。方曄是多家國家監 管機構信任的顧問, 如: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國務院

作者: 魏偉峰博士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她還擔任《董事會》雜志特

職位: 行政總裁

約作者。方曄曾經就職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國際勞工

電子郵箱: maurice.ngai@swcsgroup.com

組織北京局。她是英國政府志奮領獎學金(CHEVENING SCHOLORSHIP)獲得者,2004年在英國紐卡斯爾大學獲

魏博士,資深特許公司秘書,香港特許秘書公會會長,

得MBA優等學位;1995年畢業于北京師範大學,獲得經

為特大型國企的獨立董事、國內外享負盛名的公司管治

濟學學士。

專家,經常被應邀在中、港兩地就監管、公司治理等方 面演講。彼曾在上市公司出任要職,擁豐富高階管理經 驗。魏博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委任為經濟發展委員

長盛律師事務所

會專業服務業工作小組非官守成員;香港會計師公會委

地址: 香港中環交易廣場二座34樓

任為專業資格及考試評議會委員會成員及香港上市公司

電話: (852).2533 7888

商會常務委員會成員。魏博士亦為樹仁大學兼任法律教

傳真: (852) 2533 7898

授。

網址: www.troutmansanders.com 作者: 朱靜文

韜睿惠悅

職位: 合夥人

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號嘉里中心南樓29層

電子郵箱: rossana.chu@troutmansanders.com

電話: +86 010-58216000, 010-58216012(直線) 傳真: +86 010-85297884

朱靜文律師在公司併購、證券及企業融資領域擁有豐富

網址: www.towerswatson.com/

經驗,經常就有關香港上市公司的併購、首次公開發售 (IPOs)、上市後融資及公司重組方面為客戶提供專業

作者: 方曄

法律諮詢。她亦專注於涉及中國大陸和香港地區的私募

職位: 亞太區高管薪酬業務董事總經理

股權和風險投資項目,以及上市公司的法規遵循業務。

電子郵箱: China.Marketing@towerswatson.com 作者: 楊家奇 方曄女士是韜睿惠悅亞太區高管薪酬業務董事總經理。

職位: 律師

在人力資源管理體系設計方面有近二十年廣泛的咨詢經

電子郵箱: dennis.yeung@troutmansanders.com

驗,尤其專注于高管薪酬領域。方曄為多家世界500強 企業提供過高管薪酬、企業全球化、並購及公司治理等

楊家奇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併購、證券及企業融

方面的咨詢服務,她是多家亞太區世界500強公司董事

資,經常就香港資本市場交易、上市或私人公司的併

227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購、首次公開發售(IPOs)、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以及 香港上市公司的法規遵循方面為客戶提供法律諮詢。多 年來,楊律師為眾多中國和香港的上市公司和私人企業 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韋萊香港有限公司 地址: 香港銅鑼灣希慎道33號利園18樓 電話: (852) 2830 6620 傳真: (852) 2827 0966 網址: www.willis.com 作者: 關翔文 職位: 執行董事, 大中華區金融及特殊責任風險 電子郵箱: Ivan.Kuan@willis.com 關先生自2010年9月加入韋萊香港有限公司為執行董事, 對安排恆生指數公司和美國上市公司的董事責任保險和 風險管理, 以及處理美國股東集體訴訟有極豐富的經驗。 加入韋萊之前,關先生曾擔任匯豐保險經紀顧問的執行 董事,負責營運東南亞的金融風險部。從2004年到2006 年,關先生擔任台灣安達保險的首席營運官,負責台灣 地區所有的保險安排。台灣職務之前,曾負責安達保險 東南亞地區金融風險部門的營運。1997年,關先生作為 台灣最早開展董事責任險業務的牽頭人,並創辦了美亞 保險的台灣金融保險部。

永隆銀行 地址: 中環德輔道中45號永隆銀行大廈16樓 電話: 2952 8867 傳真: 2868 4786 網址: www.winglungbank.com

228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冊 – 2015 『湯森路透、亞洲法律雜誌』首度推出的『香港首次公開上市手 冊 - 2015』,我們衷心感謝港交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科主管 戴林瀚 (David Graham) 為此編寫前言,該手冊更由24位著名的上市 專家分別編寫,深入淺出,更特別針對2014年上市修訂條例的要 求,全面闡述上市過程必需依隨的相關規定,可你在港上市所面對 的問題一一迎刃而解。 此手冊內容包括: 第一章 上市及預備上市 第二章

香港首次公開發行過程概覧

第三章

市場推介、定價和穩定後市

第四章

具體上市問題

第五章

具體上市方法

第六章

選擇離岸上市主體的關鍵考慮因素

第七章

首次公開招股的稅務考慮

第八章

掌握市場定位,為成功上市鋪路

第九章 企業管治-上市公司的最新企業管治守則 第十章 上市公司須遵守之規則 第十一章 上市後的企業財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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