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應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2:
再論社會工作者 須要知道的服務貿易協議真相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林萬億 教授
201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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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行政院看到我3月20日所做的「社會工作者應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的PPT,火速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三點澄清。 • 仔細看完澄清文,竟是滿紙詭辯,讓人越發確定社會福利主管機 關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外行與無知。 • 這也怪不得他們,在2013年6月21日簽約之前,當時的內政部社 會司根本不知情,當然就沒有進行社會影響評估,卻要在事後幫 忙長官圓謊言、補漏洞,其情可憫。 • 但是,這個政府不能老是在欺騙人民,上級長官也不能這樣欺負 公務員,把公務員當黨工家奴差遣。誰做錯了,誰就應該承擔。 社會服務業根本不適合納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請負 責任地退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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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社家署澄清一 我方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不會加速老人福利機構營利化嗎? 答案是:絕對會的。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澄清,依我國「老人福利法」第37條規定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一口咬定我國的老人福利機構 為非營利機構,其實是刻意誤導。 • 同法第36條明明規定「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 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 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亦即,老人福利機構應辦理 財團法人登記,當然就不得兼營營利行為。但是,小型機構只要接受 「三不原則」,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換句話說, 就是可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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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社家署澄清一(續) • 道理為何如此呢?要回到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的立案歷史來談。 • 我國的「老人福利法」是1980年頒佈施行。彼時老人福利機構分扶養機 構、療養機構、修養機構、服務機構等五類。當時老人安(養)護機構 計有公立14家,私立23家。其實不只,早就有一些未立案的私立小型老 人安養(護)機構存在。 • 1997年6月「老人福利法」修正時才將老人福利機構擴大為五類:長期照 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於是,住宿型機 構(residential care institution)才在傳統的安(養)機構之外加上長期照 護機構一種。因為「護理人員法」在1991年通過,1993年通過「護理機 構設置標準」,就有護理之家設立的法源。 • 因此,1997年「老人福利法」修正時已不能不把護理之家納入。那時, 我國的老人福利機構計公立17家,私立53家,也不包括為數 眾多的未立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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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社家署澄清一(續) • 不幸的是,1998年1月15日臺北縣中和市未立案慈民安養中心大火燒死11 位老人,內政部遂於1998年6月17日修正「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降 低49床以下的小型安養護機構的設置標準,期藉此提升未立案老人安養 護機構的立案率,徹底解決未立案老人安養護機構的問題。 • 此後,1999年我國老人福利機構已增加為公立19家,私立218家。2000年 更快速增加到公立19家,私立508家。2001年公立下降為18家,私立增加 到640家。到2002年底,列管的714家未立案老人安養護機構,有401家立 案,264家關閉,44家轉型,只剩5家未立案。 • 而這些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大部分是家族事業。為了讓這些數目龐大, 且大部分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立案,政府只好妥協,在 「老人福利法」中訂了一個例外條款,也就是前述的小型機構只要接受 三不原則,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亦即可進行 「有 管制地營利」,這就是我說的「準營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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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社家署澄清一(續) • 目前可以用來管理這些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的法令是「私立老人福利構設 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社會及家庭署所稱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需接受政府 「高度監督管理」,指的大概是該辦法第20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 年11月底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1. 業務計畫書。 2. 年度預算書。 3. 工作人員名冊。
• 第24條的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 通知限期改善。包括: 1. 2. 3. 4.
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經費開支浮濫。 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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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社家署澄清一(續) • 請問,政府依這樣的法條就可以自稱「高度監督管理」了嗎?實 務上是如此嗎? •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管理這些準營利的老人福利機構已經是 疲於奔命了。把這些機構部分經營權賣給中國業者,這些小型機 構不會透過各種規避手段來提高獲利率嗎? • 以社會及家庭署、地方政府社會局(處)的現有習慣於非營利機 構管理的公務員(或約聘僱人員),以後要去管理複雜的中臺合 夥的老人福利機構,有能力嗎? • 這就是我說的會加速營利化、貪污、剝削、篩案、違反倫理、就 業排擠、市場壟斷。政府難道不知道嗎?還睜著眼睛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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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社家署澄清二 我方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大陸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50%且不具控制力; 不會造成社會滲透與犧牲弱勢嗎? 答案是:肯定會的。 • 社會及家庭署澄清說:「服貿協議開放僅限陸資,並未開放陸方 護理人員、社工、照顧服務員等專業人員,且機構負責人須為我 國國民,且須依我國相關法規辦理,並接受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檢查及評鑑,機構聘用之服務人員,除外籍看護工外,皆為我國 國民且須符合專業資格,因此機構被照顧者仍由國人自行照顧, 並不影響機構內被照顧者的權益,也不致有社會滲透及犧牲弱勢 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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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社家署澄清二(續) • 社會及家庭署沒說錯,我方並未指名開放護理人員、社工、照顧服務員。 • 但是,社會及家庭署沒有說的是,我方開放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 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 次數無限制。 • 請問,內部調動人員是誰?他們來做什麼?當然是實質管理機構啊!人 家投資那麼多錢,即使不當機構負責人,也是機構後檯老闆啊。投資之 後,總要派人來參與實質經營。尤其是只要投資金額占機構總資本額的 49%,幾乎就是三人以上合夥機構的最大出資人,這些來臺的內部調動人 員不會是臺灣家庭親情、鄉土感情的社會滲透先鋒嗎?且這些人幾乎可 無限期停留在臺灣。這不是社會滲透是什麼?為何政府老是言不及義呢? • 一個由中國後檯老闆撐腰,臺資掛名的中國時報、中天電視 已經把臺灣的媒體生態、新聞自由破壞至此,箝制至此, 馬政府還要繼續騙下去嗎?難怪學生會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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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社家署澄清三 選定福建及廣東兩省,係考量其民情與臺灣較接近,較符合 我方需求,作為第一階段試辦;廣東及福建省開放給我方進入 的服務業市場,規模遠大於我方。沒有不對等。 答案是:政府不要再自欺欺人了。 • 如果要對等,就應該比照對方用詞「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 老人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者模仿我方醫療服務業的用 詞「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老人與身 心障礙機構」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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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社家署澄清三(續) • 在中共國務院2013年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 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與「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 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都是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以中外合 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形式,通過新設 或併購的方式在內地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 也沒限制只在廣東、福建。 • 港澳離廣東、福建民情不是更近嗎?社會及家庭署的澄清也 只不過是詞窮理虧之後,隨便說說而已。什麼叫做民情與臺 灣較接近、符合我方需求?還說如試辦成功,未來政府亦可 繼續協商開放的深度與廣度。這樣的犧牲還不夠嗎? 還要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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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說實在的,我根本反對在這個議題上爭對等與否。因為老人社會 福利機構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本質上就不應該走向營利化。既然 不是營利事業,就不是貿易,更不是自由貿易。我們的政府拿弱 勢團體開刀,當嫁妝奉送給對方與財團,還用矛頭對準人民。 • 2002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其中服務業談判承諾事 項的第八項:健康及社會服務業,只承諾開放非營利醫療機構, 根本沒有承諾開放社會服務業。 • WTO接受的理由是每個會員的經濟發展及服務業自由化程度不同, GATS並未要求每個會員對服務業做出相同程度之市場開放。也就 是說,社會服務是各國國內事務,不必像其它服務業一樣成為自 由貿易,就不一定要開放給他國參與自由貿易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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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我們前去談判的官員到底知不知道這段歷史,知不知道簽了 這個協議的後果有多嚴重。是馬總統、江院長有特別交代? 還是糊里糊塗跟人家簽了賣身契,現在才請承辦人來幫忙遮 羞圓謊。這不可惡嗎! • 由一群自認辯才無礙的官員去跟對方談判,談不過人家;回 來就惱羞成怒,遮遮掩掩,還壓迫自己的人民接受被出賣。 馬總統、江院長還有臉天天想找人辯論,有本事就去找對方 辯論啊!面對這種槍口朝內的政府,社會工作者你們不生氣 嗎?我進一步要說,社會行政人員你們不生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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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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