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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班餐費抵扣的稅局案例 讀者朋友們大家好,本期我們將向大家介紹一個澳洲稅 局的最新案例,主要講的是一位建築項目經理在個稅申報 時上報了加班餐飲費用(Overtime Meal Deduction),但是被 稅局駁回的這樣一個案例:Kael v FCT [2017] AATA 38 事實: 納稅人Kael是一位建築專案經理,他的工作性質導致他 需要白天在專案工地工作,晚上還要加班完成一些書面檔 的工作,甚至有時週末也需要加班工作。因此,他的雇主 同意在支付他工資時多支付一些額外的金額以補償他的加 班工作以及他在加班時用餐所支付的一些費用。 然而,Kael的工資實際上並不是按照相關的行業規定 (Industrial Agreement/Award)中所規定的工資標準進 行支付的,而僅僅是他和雇主協商的結果。所以,Kael在 個稅申報時上報了加班的餐飲費,自認為他的工資中有 一部分是符合行業規定的加班餐飲費補貼(Overtime Meal Allowance)的這一行為是違反稅局規定的。 因此,稅局在進行審計時駁回了Kael關於加班餐飲費的 申報,同時還對Keal除以相應的行政罰款以警示他的這種 行為
結果: 行政上訴仲裁庭(AAT)在裁決時支持ATO的處罰,認為 該納稅人並沒有根據相關行業的規定獲得相應的加班餐飲 費補貼,因此不能進行相關的抵扣。 該裁決依據為該納稅人的工資是每週按照固定金額發放 的(無論其是否真正加了班,也無論加班多久)。這也就 是說,他的工資並沒有切實的反映出他加班所要產生的餐 飲花費,這不符合加班餐飲費補貼的規定。 因此,該納稅人所申報的加班餐飲費補貼金額僅僅是為 了獲取相應的加班餐飲費抵扣而人為計算出來的金額,並 不是真正的加班餐飲費補貼,因此該納稅人申報的費用也 是不能抵扣的。 從這個案例中不難看出,根據所得稅稅法,除非納稅人 獲得相應行業規定中規定的加班餐飲費補貼,否則不能申 報加班餐飲費費用的抵扣。這也就是為什麼行政上訴仲裁 立即駁回納稅人的上訴,並確認行政處罰的原因。 以上就是對於澳洲稅局ATO的一個新案例分析。如果您 對於這個問題仍有疑問,歡迎您與我們李敏會計師事務所 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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