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全民足球聯賽北區競賽規則
台灣全民足球聯賽 北區競賽章程
主辦單位
足球家族協會|楊飛幻
1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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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全民足球聯賽北區競賽規則
台灣全民足球聯賽 北區競賽章程
一.一般規則 1. 國際足總制訂的足球比賽規則(Laws of the Game)將應用於台灣全民足球聯賽 之所有賽事;每場比賽為 90 分鐘,分上下兩半場,中場休息最多 15 分鐘。 2. 球隊應於賽前 60 分鐘抵達球場,並於賽前請球員攜帶球員證至大會接受裁判 查驗,未能提出者,不得參加比賽。比賽中如有冒名頂替者,立即取消比賽, 以賽成績不予計算,相關人員送紀律委員會議處。比賽中因天候,場地狀況 或不可抗力因素停止比賽時,則另擇日重新比賽。 3. 裁判團負責比賽規章的仲裁,並且對台灣全民聯賽負責。各球隊之球員具有 裁判資格者可擔任非該球隊競賽的裁判。 4. 1. 球隊必須繳交報名費方可參加本賽事、報名費包含裁判費用、場地租金、 劃線費、保養費等。 4.2. 球隊必須為該隊支持者之行為負責。 4.3. 球隊的所有球員都必須穿著統一的制服(球衣,短褲和襪子)。 4.4. 每支球隊均需準備兩套不同顏色的主客場球衣,並具備有清楚號碼標 示。 4.5. 各球隊每一賽季最多可登錄 40 名球員,賽季中隨時皆可登錄新的球員, 直至該隊球員人數到 40 名的上限為止。 5. 球隊逾時 15 分鐘未能出場比賽者,皆判定 0—3 輸球,並倒扣積分 1 分;每 支球隊最多只能被判定失格兩次;當球隊第三次被判定失格時,該球隊也將 被判定喪失參與該賽季剩餘比賽的資格;若一支球隊喪失參與該賽季剩餘比 賽的資格,則該球隊與當季的所有賽果將不予記錄。
二. 組織(本條款北區不適用 ) 1. 每個城市的級別以及參賽隊伍的數量因該城市的具體狀況而異。 2. 若某一城市擁有兩個以上的級別,則該城市賽事在每個賽季結束時,其比賽 結果將決定下賽季球隊之升級和降級。 3. 擁有兩個級別以上的城市,則最高級聯賽的球隊至少需要聘請兩個聯賽裁判; 第二級聯賽的球隊需要聘請一個聯賽裁判,才能符合參與下一個賽季之第一 級聯賽的資格;沒有裁判的球隊只能參與第二級別的聯賽,即使該隊獲得級 別冠軍,也不能升級至上一級聯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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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比賽 1. 賽前作業 1.1. 比賽登記表:各球隊在出賽台灣全民聯賽的每一場正式前,都必須依照下列 規定填寫比賽登記表;在出賽 11 人制的比賽時,球隊最多可於比賽登記表上 登錄 21 名球員(11 名先發球員加上 10 名替補球員);比賽登記表必須完整 填寫,且經由出賽兩支球隊的教練或隊長以及主裁判簽名確認無誤。 2. 證照查驗 2.1. 沒有台灣全民聯賽證照的球員不得參與台灣全民聯賽的任何賽事。 2.2. 在每場比賽開始前,裁判會檢查球員的台灣全民聯賽證照以確認球員之的身 份;若有球員忘記攜帶證照,它可以向裁判出示他的國民身份證或駕照,若 該名球員被查出他並未持有台灣全民聯賽證照,則該球員所代表的球隊在他 有出賽的所有賽事都將被判輸球,且該名球員不得再參與該賽季剩餘之比 賽。 3. 換人 3.1. 各球隊在每場比賽中有十個換人名額,且上下半場最多各進行五次換人。 3.2. 中場休息時所進行的換人也會算入上下半場的總名額內。 3.3. 在上半場時被換下的球員不得再次於上半場上場。 3.4. 在下半場時 被換下的球球員不得再次於下半場上場。 3.5. 替補球員必須被登錄在比賽登記表上,否則將不被允許參與比賽。 3.6. 一名球員無論在任何時刻上場比賽,會被認定為該場比賽已出賽。 4. 資格 4.1. 年滿十六歲之球員均可登記參加全民足球聯賽, 未滿十八歲之球員必須取 得家長同意書方能完成登記。 4.2. 球員在一個賽季內只能為一支球隊出場比賽,球員只有在兩個賽季間的休賽 期才可以轉隊。 4.3. 所有球員無論因任何理由被禁賽,都將無法參與任何的本聯賽正式比賽。 4.4. 球員禁止於同一日內參與超過一場正式比賽。 5. 團隊資格要求 5.1. 十一人制比賽的最低球員數為八名,若有參賽隊伍未達最低限制,比賽將無 法進行。 5.2. 在比賽開始時,球員人數不足八名的球隊將被判失格;若球隊在比賽進行時, 球員人數降至少於八人時,該隊將被處罰性的宣判輸球。 5.3. 裁判必須在原定開賽時間的 15 分鐘後方可宣判球隊失格。 5.4. 外籍球員與台灣球員均受相同的規定約束。 5.5. 同一個俱樂部之第一,第二或第三隊球員,在一個賽季裡只能為一支球隊出 場;而第二及第三隊將被視為與第一隊分開的獨立隊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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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各球隊應依領隊協調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 本球隊代表名稱或標誌之球衣;場內隊長需有明確臂章標記,上場比賽球員 之球衣褲號碼以報名表為準(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亦同) ,比賽期間不得 更改,球衣號碼不得粘貼,違者不得出賽。
四.制裁 1. 對於不遵守足球比賽規則的球員,裁判可以出示黃牌或是紅牌。 2. 較嚴重的事件如鬥毆等將交由紀律委員會處理並採取裁;情節嚴重者,將勒 令移送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3. 累積了三張黃牌的球員將被禁賽,於拿到第三張黃牌的下一場比賽時執行。 4. 拿到紅牌的球員於下一場比賽時將必然被禁賽,但禁賽場次的判定將取決於 裁判/錄影報告,且有可能多於一場。 5. 罰款 5.1. 一張黃牌將連帶新台幣 250 元的罰款,並須於賽後立即繳納;一張紅牌連帶 新台幣 500 元的罰款,並須於賽後立即繳納。 5.2. 一支球隊的所有球員都必須穿著統一的制服;穿著不同顏色/品牌/款式襪子 的球員將被處以新台幣 25 元的罰款;穿著不同顏色/品牌/款式短褲的球員將 被處以新台幣 50 元的罰款;穿著不同顏色/品牌/款式球衣的球員將被處以新 台幣 100 元的罰款;上述罰款皆須在賽後立即繳納。(本條款北區不適用 ) 5.3. 球衣上無背號的球員將被處以新台幣 100 元的罰款,並須於賽後立即繳納。 (本條款北區不適用 ) 5.4. 一支球隊的不同球員若穿著同背號的球衣,將被處以新台幣 100 元的罰款, 並須於賽後立即繳納。(本條款北區不適用 ) 5.5. 沒有配戴護脛的球員將將不被允許上場比賽;若裁判在場上發現有球員並未 配戴護脛,他將對該名球員出示黃牌,且要求該名球員下場配戴護脛後方得 重新上場。
五.名次判別 1. 本聯賽賽事球隊每勝一場得三分,和局各得一分,敗一場得零分,以積分多 寡判定球隊之排名。 2. 聯賽之積分結果若有兩隊或兩隊以上之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 2.1. 所有比賽中球差數最高者。 2.2. 所有比賽中進球數最高者。 2.3. 相關球隊之間的比賽中積分最高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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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相關球隊之間的比賽中球差數最高者。 2.5. 相關球隊之間的比賽中進球數最高者。 2.6. 抽籤決定。
六. 申訴方式 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賽後則不予受理), 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賽後 1 小時內以書面提出,並繳納保證金新 台幣一千五百元整,交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處理;如申訴理由經裁決不成立時,保 證金不予發還,不得異議。
七. 球場安全紀律 各球隊之球員及支持球隊者參與本賽事應盡力維護球場之清潔及完整性,不得破 壞場地,也不得有口語或肢體上的衝撞。若發生上述行為各隊應為其行為負責。
八. 管理辦法 1. 所有報名參加聯賽之球員必須註冊登錄,轉隊需在聯賽結束後才得以轉隊。
九.其他 1. 2. 3. 4.
參加聯賽各縣市球隊,一切費用自理。 凡被判罰球監人士於處罰期內,不得擔任有關本聯賽之任何職務。 北區不適用之規則於全國性比賽依然適用 本競賽規章應由主辦單位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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