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0KungKaoPo Spe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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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報.主曆201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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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座家庭委員會網站截圖

在《愛的喜樂》宗座勸諭中 家庭是良機而非問題 本稿原文來自《天主教世界報道》(Catholic World Report) 網上新聞雜誌,刊於二○一六年四 月十二日,作者為斯德望.甘保域斯奇(Stephan Kampowski)。他是羅馬若望保祿二世婚姻與家庭 宗座學院哲學人類學教授。—譯者按

教宗應對的主要問題並非離婚 而是婚姻不再被人們視為喜訊 二○一六年四月四日,弟茂德.杜蘭樞機 (Timothy Dolan)接受新聞網站Crux的訪問時, 大膽地猜測教宗方濟各的《愛的喜樂》宗座勸諭會 是甚麼內容。當時他估計,勸諭會與婚姻有關,而 不是關於離婚。現在通諭已公諸於世,我們不難看 到杜蘭樞機當時的猜測是對的。離婚後依循民法再 婚人士要求領受聖體一事,在教會的家庭牧民關顧 工作上,並不構成一項主要的難題,由此可見為何 《愛的喜樂》定了其他優次。這道勸諭並不把家庭 視為一個難題,反而視之為一個契機(參閱《愛的 喜樂》7)。那些曾經期望教會作出劃時代改革的 人難免感到幻想破滅。卡斯珀樞機(Kasper)的建 議已遭否決。他曾經呼籲教會制訂明確守則,讓離 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可領受聖體。但是,在勸諭 中我們找不到這些明確守則;恰恰相反,教宗毫不 諱言地反對他稱之為「無法容忍的決疑論」(《愛 的喜樂》304)。

《家庭團體》宗座勸諭獲重新肯定 在勸諭中,我們反而見到聖若望保祿二世的 《家庭團體》宗座勸諭被援引。這勸諭是教會有關 家庭的其中一份基本文件。它在第84節所提供了至 今一直指引著教會解決牧養問題的途徑。該章節闡 述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在甚麼情況下才能領聖 體。《愛的喜樂》雖然沒有引述全文,但是第298 節明顯地引述了該章節的部分內容:「教會體察到 在一些情況下,男女雙方『為了重大的理由,例如 養育子女,而無法履行分居的義務』」(《愛的 喜樂》298以及《家庭團體》84)。教宗方濟各, 就如若望保祿二世,認為這項分居義務有例外的情 況,例如,子女所受的教養有可能因伴侶共同生活 而獲得益處;然而,有例外就表示有常規,故此, 教宗方濟各援引《家庭團體》第84節,重申「分居

的義務」這項常規。至於以何種理由免除分居義 務,這問題有待審慎明辨。 在註解329,教宗方濟各進一步參照《家庭團 體》第84節,論述該項的具體守則:在伴侶不能夠 分居的情況下,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即那 些共同生活、好比已婚但卻沒有在天主面前真正結 婚的人士──必須按照他們的實況而繼續共同生 活;換句話說,他們必須一如兩個確實沒有結婚的 人那樣,遵循禁慾。在這項註解中,教宗提到,許 多人指出這個解決辦法帶來困難。他並沒有就「許 多人」提及的這些困難,表達自己的看法。似乎他 的主要用意是採用一種慈悲的語氣,並且顯示自己 意識到社會學和統計數字方面的現實情況。我們察 覺到,當教宗方濟各論述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 牧職憲章第51節被「許多人」取巧地用作詮釋時, 他隱約地與這「許多人」保持距離。牧職憲章第51 節明顯講述的是夫婦結合,而不是如「許多人」所 提出的其他共同生活形式。教宗肯定無意改變這既 定做法。他的前任者本篤十六世,在《愛德的聖 事》宗座勸諭中已經確認了這一點。要改變這個做 法的話,教宗便明顯有必要更詳加論述,而非只是 在註解輕輕提及:有些人,甚或許多人認為,禁慾 並不容易遵守,而且有可能會令不是婚姻的結合趨 於破裂。 因此,教宗方濟各明確地引用《家庭團體》 中的有關章節,藉此確認教會的傳統做法,而這傳 統做法是以耶穌基督和保祿宗徒的明訓為基礎。在 《愛的喜樂》中,並無任何章節提及,離婚後依循 民法再婚人士,縱使沒有符合如兄妹般生活(living together as brother and sister)這既定要求,也可以 到感恩祭的餐桌去。有見及此,《家庭團體》第 84節和《愛德的聖事》第29節,對牧民上的明辨 (pastoral discernment)來說,依然是完全有效的依 據。因此,要是有人讓離婚後循民法再婚而決意漠 視禁慾要求的人士領受聖體,就是違反教會紀律。 要是有人教導說,這些人士可以領受聖體,也就是 繼續違反教會的訓導。

調制因素和聖事的支援 在《愛的喜樂》中,教宗用充裕的篇幅,闡述 他就家庭議題而召開的兩個世界主教代表會議所產

生的那些文件;他並沒有讓人感覺到,在教會紀律 的改變上,他欲跨越這些文件的範圍,而在教會訓 導的改變上就更不用說了。那些革新者為達到自 己的目標而最有可能援引的章節,無疑就是第305 節及其相關註解351:「基於調制和緩解因素, 有可能發生的就是,一個人處身在罪的客觀境況 ……卻可在教會的支援下,仍能夠活於天主的恩 寵中,仍能夠愛,並能在恩寵和愛德的生活中成 長。」 我們接著在這註解中讀到:「在某些個案 中,這可以包括聖事上的支援。」教宗隨即在這 個註解舉出兩件聖事,即告解和聖體。 根據先前的章節,我們或許會推測,當教宗 談及有些人雖活在罪的客觀境況,卻又自覺活於 天主恩寵中,他心裡所想到的,是那些具有特殊 心理狀況,而又未能至少為本身某些行為承擔責任 的人(關於非自願行為,參閱《愛的喜樂》第273 節)。如果人們由於強迫症(《愛的喜樂》第273 節提及「難以抗拒的激情」和吸毒成癮者的困局) 或其他病態狀況而不能支配自己的行為,那麼他們 就沒有犯罪的能力。這樣一來,當然他們的錯誤行 為不會變成善的,卻會繼續像任何罪過那樣具破壞 性。唯一要指出的是,人至何種程度欠缺了自由, 他們在天主面前就相應地不必為自己的破壞行為負 責。因此,儘管客觀上人做了嚴重錯誤的行為,但 他們仍可能處於天主的恩寵之中。 可是,假如他們在神智充份清醒的狀態下起碼 犯了一些罪過:雖然他們沒有能力承認在其他方面 做過的錯事,但是他們可否辦告解,並為這些罪獲 得赦免?例如,有偷竊癖的人也許嚴重缺乏改過自 新的決心和意志。他們甚或不知道自己正在偷竊; 他們或許未能明白到偷竊是過錯,或者他們未必有 希望改過遷善。一個有偷竊癖的人甚至沒有告訴聽 告神父自己仍不斷偷竊,但是他可否為故意地犯的 一個謊言而獲得罪赦?他可否領聖體?這些聖事對 他有沒有幫助?這些或許就是教宗在第305節和註 解351中提出的問題。 可是,我們也能想到其他罪的客觀處境:犯了 過錯的人即使沒有因任何心理狀況而受害,且能支 配自己的行為,他們仍可以領聖事而獲禆益。我們 可以設想一個例子: 一個有深刻皈依經驗的女士, 她到神父那裏辦告解,將自己的一生全盤剖白。

她告明並痛悔許多重大罪過。聽告解神父從那女士 所吐露的,得知她幾乎在整個生育期中都是採用抗 孕物品。她依然使用抗孕物品,而且對這種行為的 罪咎性完全無知。聽告解神父可合理地判別到,當 下並非是要警惕她關於抗孕物品在道德上嚴重性的 適當時刻,因為她正在處理的是其他更加嚴重的罪 過。神父可以給她赦罪。她因為使用抗孕物品而處 於罪的客觀狀態中。鑒於她對這行為的罪咎性完全 無知,這行為本身雖然嚴重,但為她來說,卻並非 大罪。她為了自己所犯的其他罪過而領受告解聖 事,並能在成聖的路途上獲取力量。在聽告解神父 的幫助下,她會於適當時刻正視這個餘下的課題。 然而,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的情況,與教宗提 到的這類情況不 同。我們在此所應 對的不僅是罪的客 觀處境,還是一種 公開犯罪的處境。 再者,這犯罪處境 直接違背聖體聖事 的真締,但其他類 別的罪過卻並非如 此(參閱本篤十六 世《愛德的聖事》 29)。 我們也有正式 理由,懷疑教宗方 濟各打算在這段章節 《愛的喜樂》英文 版 裏,改變關於離婚後 依循民法再婚人士的既定牧民慣例。一個簡單的事 實就是,他並沒有在這裡提及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 人士。不准許他們領受聖體的做法,是與耶穌親自 對婚姻不可拆散性的教導有密切關係,而且這教導 一直由歷任教宗及一般的聖傳牢固地確立。眾所 周知,教宗方濟各膽識過人,充滿著福音的真話 (parrhesia)。我們也知道他是一位真正的牧者。 他不會害怕做他自己認為對教會有裨益的事,他也 會明白,在牧養信眾方面,沒有甚麼事情比含混不 清更差劣。畢竟,我們的上主親自說過:「你們 的話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瑪五37)。因 此,我們可以確實臆斷,倘若教宗方濟各確曾有 意欲改變教會在此事上的慣例,他是會明確說出來 的,而不是如某些人所解釋的,就這樣在註解中提 出一項建議。

明辨一個人的恩寵狀況? 我們要進一步反省的另一個議題,就是教宗 方濟各對明辨的論述。教宗指出,人們面對許多困 難,而由於緩解因素的存在,「我們不能再簡單 地說,那些在任何『不正常』處境中的人全都活在 大罪的境況中」(《愛的喜樂》301)。這當然不 是新的教導,而是教會聖傳和訓導的既定部分。因 此,在《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中,若望保祿二 世寫道:「判斷一個人的恩寵狀況,顯然只有當事 人才勝任,因為這涉及良心判斷」(第37節)。當 教宗方濟各指出牧民明辨必須靈活而變通的時候 (參閱《愛的喜樂》303),也許勸諭內容可以更 加清晰明確一點。到底甚麼事情需要加以明辨? 這在勸諭中並不顯而易見。教宗是否真的要求人

靈的牧者明辨(而「明辨」實在只不過是「判斷」 的另一個字眼而已)一個人的恩寵狀況?這的確具 有新意,也很諷刺。這意味著,這位曾說過「我有 何資格論斷?」這句令人記憶猶新的話的教宗,正 邀請教會的司鐸們對他們的悔罪者,作出被教會聖 師聖多瑪斯.亞奎納(St. Thomas Aquinas)稱之 為「武斷」的一種判斷。為聖多瑪斯來說,武斷包 含若干條件。其中之一是,「一個人冒昧地就隱密 的事情作判斷,而唯獨天主才有能力去判斷這些事 情」(《〈保祿致羅馬人書〉評註》II, 1, 176)。 他解釋說,天主「託付」我們判斷外在的事情…… 卻把內在的事情保留給祂自己(《〈瑪竇福音〉評 註VII, 1》)。 因此,聖多瑪斯指出,我們判斷另 一個人的恩寵狀況,是不可能的事情。當特倫多大 公會議宣布:「沒有人能夠憑著不可能錯誤的確實 信仰,知道自己已經獲得天主的恩寵」(《成義法 令》第9章)。因此,教會至今一直把明辨個人恩 寵狀況一事留給天主作主,因為這屬於「內在的事 情」,而教會則把自身局限於判斷外在行為或生活 的客觀狀況。 根據教會的慣例,離婚後依循民法再婚人士除 非對這項結合以客觀標記顯示出痛悔(遵守禁慾生 活的決心),否則不准領受聖體。這項慣例不等於 裁定他們活在大罪的狀態中,而是對他們的生活狀 態作出的一個判斷─即客觀上他們違背了基督與 祂的教會忠貞結合的奧蹟─我們在聖體聖事中所 慶祝的就是這個奧蹟─而不是對他們靈魂作出的 一項判斷,因為只有天主才知道他們靈魂的狀況。 可是,倘若對個人的恩寵狀況所作的負面判斷是武 斷,那麼,為甚麼對這件事所作的正面判斷又不會 是武斷呢?一位司鐸應該基於甚麼理由才能夠明辨 出慣常且公開地對配偶不忠的人依然活於天主的恩 寵之中?怎樣衡量可能有的「情有可原」情況、社 會調制、心理限制等影響?迄今,人還未曾發明任 何工具來實證量度恩寵的存在與否,也尚未可以逐 一為每個犯了嚴重過錯的人量度其自由的程度。 教會能夠判斷的是行為本身。教會能夠指出, 如果人在具有充分認知和適度的自由下做出某種行 為─ 通姦、殺人、持械搶劫、施行酷刑、戀童 癖,那麼,這行為將會使他們失去與天主的友誼, 因為這類行為徹底違背天主自己的本有,即天主就 是祂的新娘教會的忠貞配偶,是那位熱愛生命者及 弱小的保護者。換句話說,這些人犯了大罪。這就 是人靈的牧者需要知道而且能夠知道的一切。到底 通姦者、殺人犯或者施虐者在做出那行為時是否頭 腦健全;到底這些人在做出那行為時是否能夠支配 自己的行為;到底他們是否完全明白自己做的那行 為是天主所厭惡痛恨的,而因此真的把自己與天主 分隔開來:這一切只有天主才知道。在告解亭內的 司鐸明辨行為,天主明辨人心。 我們也要就明辨人的生活處境談一談類似的事 情。唯獨天主才明白一個人該為進入了某種處境負 上多少責任。告解亭內的司鐸只能夠明白一個特定 的生活處境─比如恐怖組織的成員身分─客觀 上正在違背天主為那人而訂的計劃,即是召叫他或 她成為天主的朋友。如果我有作出抉擇的能力,如 果我對自己的行為有支配能力,又如果我能夠對自 己的生命負責,那麼,我必須在成為謀殺者的朋友 和成為天主的朋友之間作出抉擇:一個人怎麼可能

與一位作父親做朋友,同時又與那些殺害他子女的 人做朋友?這兩者當中存在著客觀的張力。要慶祝 上主忠於其配偶的奧蹟,而又對慣常而公開地處於 不忠於自己的配偶的狀況,這兩者也存在著客觀的 張力。不管在以上哪種情況,的確,「在任何一個 罪的客觀處境中」,我能否依然「活在天主的恩寵 中」、能夠愛,並且「也在充滿恩寵和愛德的生活 中成長」(《愛的喜樂》305)?教宗是相當前衞 的,他作了一個肯定的答覆:「調制和緩解因素」 (《愛的喜樂》305)是可能存在的;基於這些因 素,人並不享有自由,因此他們無須負上責任。可 是,要另一個人去量度、辨別或者判斷某人涉及這 樣的罪的客觀情況時所具有的自由程度, 即使並非 不可能,也絕不容易。 因此,也許教宗沒有實實在在地要求聽告解 司鐸明辨一個人的恩寵狀況。也許教宗所指的,是 在明辨上可行的不同方法,讓活在「罪的客觀狀 況」(《愛的喜樂》305)中的信徒融入教會生活 之中。因此,教宗寫道:「明辨必須有助於找到可 行方法,使人在種種限制當中回應天主及成長」 (《愛的喜樂》305)。毫無疑問,明辨是可行且 必要的,當然,要在不觸及倫理或聖事規範的前提 下,找出哪些機關或者事工能夠開放給諸如離婚後 依循民法再婚者的那些人士。

基本牧民原則:通過教育,鞏固婚姻 誠然,我們在本文開始我們的反省時,曾指 出教宗方濟各無意把勸諭的重點放在對離婚後依循 民法再婚人士的反省上。我們卻確實在勸諭的中心 部分,即第四章及第五章,找到教宗對愛及其成果 的深刻反省。教宗反省了聖保祿那篇愛德頌,作為 克服感情用事的途徑,並在基督這塊磐石上建設基 督徒家庭。教宗沒有建議以決疑論來解決困難的個 案,反而希望傳揚家庭的福音。為此,他充分借助 了聖若望保祿二世的身體神學,反省了天主為人類 的愛所作出的計劃,因而真正跨越了兩次世界主教 代表大會,並且填補了兩次會議的其中一個最重大 的疏漏。事實上,教宗方濟各在這道勸諭中,豐富 而翔實地闡述聖若望保祿身體神學的一些基本內 容,也就是性別差別的意義、男女之間那不可拆散 和彼此忠貞的結合,以及男女藉著對生命的開放態 度結出愛情的果實。教宗應對的主要問題不是離 婚,而是婚姻不再被視為喜訊的問題(參閱《愛的 喜樂》34)。 這道宗座勸諭勇敢面對這個問題,努力開闢 新的牧民途徑,為教會生活宣揚婚姻與家庭的喜 訊。在此,教宗方濟各具體地闡述了教育的途徑, 視之為教會的核心要務。教育這個議題不僅佔一整 章(第七章)的篇幅,而且實際上貫通整份文件。 面對著我們的情感「文盲」以及自由虛弱不堪的社 會,怎樣才能教導人們作出重大的生命抉擇,獻出 一生並道出「終身不渝」呢?在此,教宗方濟各說 明穩健的牧民關顧的最重要原則:「今天,比起對 失敗婚姻提供牧民關顧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在牧 民方面付出努力,以鞏固婚姻,並且避免婚姻破 裂」(《愛的喜樂》307)。答案只能夠是:我們 都必須在家庭、教會以及社會生活的不同現實層 面,重振教育工作。這道勸諭呼籲我們捨棄決疑論 的邏輯,讓教育問題成為牧民關顧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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