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波拉病毒感染10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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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波拉病毒感染 (Ebola Virus Disease) 一、臨床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 急性發燒(≧38℃)及下列任一臨床描述: 頭痛、肌肉痛、噁心、嘔吐、腹瀉、腹痛等。 (二) 不明原因出血。 (三) 突發性不明原因死亡。 二、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 臨床檢體(咽喉擦拭液或有病灶之皮膚切片等)分離並 鑑定出伊波拉病毒(Ebola virus)。 (二)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三) 血清學抗體 IgG 及(或)IgM 檢測陽性。 (四) 組織切片免疫化學染色(IHC)陽性。 三、流行病學條件 發病前 3 週內,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 具有伊波拉病毒感染流行地區之旅遊史或居住史。 (二) 接觸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之血液或體液或其汙染物。 (三)

具有伊波拉病毒感染流行地區蝙蝠、囓齒動物或靈長類 之接觸史。

(四) 進行伊波拉病毒或檢體之實驗室操作。 四、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 符合臨床條件以及流行病學條件。 (二) 符合檢驗條件。


五、 疾病分類 (一) 極可能病例: 雖未經實驗室證實,但符合臨床條件,且於發病前 3 週內 接觸確定病例之血液或體液者。 (二) 確定病例: 符合檢驗條件。 六、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傳染病 採檢項目 採檢目的 採檢時間 名稱

採檢量及規定 以病毒拭子之棉棒 擦拭咽喉,插入病 毒保存輸送管。

送驗方式

應保存種類 (應保存時間)

注意事項

1. 檢 體 勿 加 入 任 何添加物。 2. 血 清 檢 體 見 傳 病原體檢 發病 染病檢體採檢 測 7 日內 病毒株(30 手 冊 2.8.3 及 皮膚出血或病變 皮膚切片 日);皮膚切 2.8.4 備 註 說 處。 明,血清採檢步 片(30 日) 驟請參考第 3.3 節。 病原體檢 急性期(發 病毒株(30 3. 測、抗體 病 3-10 日 日);血清(30 血 清 檢 體 以 無 菌真空塑膠試 檢測 之間) 日) 管(紅頭管)採 o 靜 脈 血 8-10 2-8 C mL,貼上個案 伊波拉病 (A 類感 資 料 標 籤 送 毒感染 染性物質 驗,由實驗室人 包裝) 員離心。 4. 各 項 檢 體 請 至 以無菌塑膠試管收 少採集 2 份為 血清 集 4 mL 血清。 原則,每個 A 類 恢復期(發 感染性物質運 抗體檢測 病 14-40 血清(30 日) 送 罐 放 置 各 項 日之間) 檢體 1 份。 5. 若 所 採 之 急 性 期血清為發病 3 日內,檢驗結果 為陰性,應再次 採檢送驗,以排 除感染。 咽喉擦拭 液

病毒株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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