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川事件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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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川事件攻略

布川事件攻略

ふかわじけん ふかわじけん

直到今年(2018年)上半年,日本無辜計畫莎莎酷拉教授推薦櫻井昌司先生擔任年度論 壇主題講者前,平冤協會秘書處對於布川事件所知甚少,莎莎酷拉教授談起櫻井先生, 滿滿的敬佩,說這位前輩是日本冤案界的「教父級人物」,莎莎教授同時提供了一篇英 文報導,「布川事件」、「日本戰後第六件死刑‧無期徒刑冤案平反案件」等關鍵字陸 續出現,當然,還有令人望而生畏的數字「44年」,當時我們對於櫻井先生認識尚淺, 經過莎莎教授協助洽詢,櫻井先生爽快地答應來台擔任主題講者,然而,相對於足利事

件、袴田事件,布川事件的中文資訊相對偏少。森炎律師的《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 種可能》介紹篇幅也不多,我們認為要讓與會者更加了解櫻井先生從冤案中起身的意

義,有必要引介更多布川事件的資訊,這是這本「櫻井攻略」的初衷。

秘書處商請怡修、孫斌協助搜尋,在日文網站上,發現許多精彩的資料(當然,我的精 彩都是說網站上所出現的漢字)。就在此時,我赫然從日本亞馬遜網站上發現櫻井成為 歌手,出了一片CD,而CD封面相當眼熟,原來正是2016年,來台拍攝台灣冤案 的日本紀錄片導演寺田先生帶來的紀念品,當時CD上的漢字「獄中詩集」,我只以為

父,而這些歌都是來他的冤獄詩集。這則驚喜慢了兩年,所幸,有緣有份,如今我們將 聽見櫻井親身來獻唱。 02
是某位日本獄中歌手,沒想到,禮物收下兩年後才知道原來這位歌手是日本的冤案教

1967年到2011年,櫻井、衫山二人追尋自由44年終於無罪平反,這段期間櫻井出詩集、 出CD,也出版冤獄日記,是個真文青,而自由之後櫻井四處聲援日本冤案,成為日本 司改的倡議者,日前他對袴田事件法院駁回再審一事,滿滿怒意的文字,也是個真憤

青,看著他幾乎每日更新的部落格,以及本次論壇主題演講講稿的中文翻譯,年滿七十 仍然鬥志十足,熱情滿溢,讓人熱血沸騰,讓人心有所向。

感謝李怡修、林至曜、林政佑、林慈政、洪維德、孫斌、許博鈞、黃則瑀、趙政揚、駱 一安的協助,在相當短的時間內完成編譯。我們以日辯連所出版的 《冤罪と闘った44 年 : 再審布川事件の記録》為主要翻譯文字,並輔以日本大百科與布川事件守護會的資 訊,以基本案情、再審審理、冤案成因與平反動員為主要架構,也在取得櫻井先生推薦 與授權,翻譯數篇詩文,讓大家認識櫻井的冤獄心情。讀著這些文字,感受著櫻井的感 受,好像也提醒了我們要重新思考,為什麼大家能夠在這裡,相聚、相扶持。 羅士翔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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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櫻井昌司簡歷 09 布川事件 33 詩選
櫻 井 昌 司 簡 歷
Introduction

櫻井昌司 簡歷

2018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年度論壇主題講者: 櫻井昌司 Shoji Sakurai 櫻井昌司,1947年1月出生於東京北邊130公里遠的栃木縣鹽谷町。1962年4月就讀高 中,但於9月輟學,開始工作。後來輾轉換了幾個不同的工作。

1967年10月,櫻井20歲,和友人杉山卓男因為一起發生於茨城縣利根町的強盜殺人命案 遭到逮捕,兩人自白共同犯下此起命案。審判中,兩人做出無罪答辯,主張清白,但法 院仍根據他們在偵查中的自白以及數名目擊證人的證詞,認定兩人涉案,判決有罪處無 期徒刑。最高法院於1978年駁回上訴,全案有罪確定。

1992年,法院駁回兩人第一次的再審聲請,而櫻井在1996年假釋出獄,當時他已49歲。 出獄後他在一間建設公司工作,並與Keiko Sakurai結婚。

2001年兩人再次聲請再審,法院於2005年裁定開始再審,檢察官抗告,經高等法院與最 高法院駁回,2009年再審開啟確定。 2011年,地方法院宣判兩人無罪,20歲捲入布川事件,歷時44年,櫻井在64歲這年終獲 平反,成為目前日本戰後平反之冤案事件中,歷程最長的一場無罪行動。

櫻井在獄中作詩、寫歌,作品超過兩百首。在他出獄後,這些詩歌也相繼出版。 如今,櫻井在日本各地聲援受司法冤案之苦的無辜者,同時也投入日本刑事司法改革運 動。在紀錄片「昌司與卓男」(2011)、「獄友」(2018)中,都可看到櫻井面對司法 冤案,以及支持無辜夥伴的身影。 07
布 川 事 件 ふかわじけん 一、案情說明 二、「柔構造事件」的再審開啟 三、冤案成因與司法改革 四、三十年不離不棄的日辯連 五、布川事件的社會動員 譯:李怡修 林至曜 林政佑 林慈政   許博鈞 黃則瑀 趙政揚

10月10日,櫻井昌司(20歲)因涉嫌竊取友人一件褲子而遭警方逮捕,同月16日,杉山 卓男(21歲)涉嫌與不良分子同夥進行暴力行為而遭逮捕,2人都作出因向被害人借款 遭拒後,將其殺害並奪走現金合計約10萬7000日圓之自白筆錄。 本案並沒有與2人有關之物證,現場的指掌紋也排除2人。關鍵證據是2人的自白筆錄, 以及多位證人證稱案發當天,在案發現場附近有目擊到2人行蹤。2人自一審起即否認起

一、案情說明 櫻井、杉山有罪確定 日本冤案事件常以案發地命名,布川位於東京東北方約45公里處的茨城縣北相馬郡,布 川事件發生於1967年,當時一名獨居男性木工(62歲)在家中遭到殺害之事件。 被害人的遺體在8月30日上午,由鄰居在被害人家中所發現,雙腳被類似白襯衫的衣物 綁住,嘴裡被褲子塞住,脖子則被褲管纏繞,死因是窒息死。死亡時間推定為28日晚上 至29日清晨。屋內雖有遭翻找之跡象,但並不清楚有什麼東西被偷走。茨城縣警方動員 了80多名的調查員。雖然有從被害人借款對象之筆記或是鄰近不良分子名單逐一比對, 但仍無法鎖定犯罪嫌疑人,調查陷入困境。
訴事實,除主張不在場以外,同時爭執自白筆錄之任意性與可信性。但是,水戶地院仍
年7月3日駁回上訴,判決因而確定。2人於千葉刑務所開始服刑。 10
認定確屬2人犯案,判決有罪,處無期徒刑。東京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於1978

定讞後22年,再審開啟

1978年,兩人遭判有罪確定後,自獄中正式向日本辯護士連合會(下稱日辯連)提出救 濟之申請,日辯連於9月設置布川事件委員會,組成辯護團隊,為兩人尋求非常救濟。 1983年,律師團以指摘目擊證詞錯誤之事證作為新證據,聲請再審,但遭水戶地院駁 回,東京高裁亦駁回抗告,最高裁於1992年9月駁回特別抗告,第一次再審之聲請經歷 了十年,以失敗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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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律師團依據自白再現之實驗畫面以及由法醫學者所做之新鑑定等共提出13 項新證據,指出現場及屍體之狀況與2人自白有所矛盾,進行第二次再審聲請。 法院根據辯護人聲請於再審程序進行事實調查,發現2人自白陳述之殺害方法,與死者 之客觀狀況矛盾,且自白內容有許多出入,多處疑似是受調查官誘導所為之供述,而目 擊證詞亦有調查官暗示、誘導之可能性,2005年地院裁定開始再審。檢察官隨即抗告, 高院認為2人之自白確實欠缺可信性,駁回檢方即時抗告,維持再審開始之決定。檢方 再不服,提起特別抗告,2009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駁回檢方特別抗告,有罪確定22年 後,布川事件確定開啟再審。

44年換來的無罪確定

法院經過6次審理期日後,於2011年5月30日,以目擊證詞欠缺可信性、2人自白欠缺可 信性且任意性亦有疑義、2人不在場之主張亦無可證明為虛偽等事由,判決2人無罪。一 週後,檢察官以「上訴審難以重新舉證」為由,放棄上訴。44年的等待,櫻井、杉山無 罪確定。

杉山與櫻井分別於1996年11月12日、14日假釋出獄。2012年12月,櫻井在無罪確定後以 違法取證及隱藏證據為由,於東京地方法院對政府與茨城縣提起總額約1億9000萬元之

國家賠償訴訟。杉山則以「不想犧牲與妻子及兒子共度之時光,且也不知道訴訟何時會 結束,如此冗長的審判,我已經沒有再對抗下去的心情了」為理由,並未參加國賠訴訟 。杉山於2015年10月27日,因病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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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8.28 本案發生

1967.10.10 櫻井因另案竊盜嫌疑遭警局留置

1967.10.16 杉山因另案暴力行為嫌疑遭警局留置

1967.10.19 兩人因涉犯本案遭逮捕

1967.12.28 遭以強盜殺人罪起訴

1970.10.06 水戶地方法院土浦分院判決二人有罪,無期徒刑

1973.12.20 東京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1978.07.03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1983.12.23 第一次再審聲請

1987.03.31 水戶地方法院土浦分院駁回再審聲請

1988.02.21 東京高等法院駁回抗告

1992.09.09 最高法院駁回特別抗告

1996.11.12 杉山假釋出獄

1996.11.14 櫻井假釋出獄

2001.12.06 第二次再審聲請

2005.09.21 水戶地方法院土浦分院裁定開始再審,檢察官抗告

2008.07.14 東京高等法院駁回抗告

2009.12.15 最高法院駁回特別抗告

2011.05.24 法院判決無罪 2011.06.07 檢察官未上訴,無罪確定 2011.08.29 兩人刑事補償宣判,依據日本刑事補償法中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最高補

償額度,每日12500日幣補償二人29年的冤獄歲月

2012.12.12 櫻井針對本案檢察官、警方的違法提出國賠訴訟 2018.09.19 國賠訴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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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柔構造事件」的再審開啟 布川事件有罪判決的證據構造偏弱,確定判決建立在: ◎沒有能夠用以證明二人犯行的物證; ◎有罪判決僅建立於供述證據之上(自白與證人證詞); ◎證人證詞與犯行都無直接相關並且模糊,缺乏證據價值與信用性; ◎唯一的直接證據是被告自白,但內容反覆,且二人證詞不一致、不合理,也缺信用 性。 布川事件屬於欠缺物證證明「犯人性」的案件類型,也就是所謂的「柔構造事件」,並 無物證足以證明被告即為犯罪行為人,布川事件第2次再審成功開啟是日本「柔構造事 件」再審開啟首例。

1975年之「白鳥裁定」以及隔年之「財田川裁定」,對於日本再審法制具有劃時代之重 要意義。「白鳥裁定」對於再審之確實新證據,有下列三點極具重要性的闡釋:

1.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而有足以推翻該認定之可能性的證據,即 符合新證據之確實性。 2.確實性之判斷應結合該新證據與卷內證據綜合判斷,是否仍能到達原確定判決所認定 事實之心證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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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疑唯輕」原則於再審審理程序亦有適用。

隔年的財田川裁定重申白鳥裁定之要旨,同採「合理懷疑」、「綜效理論」,並確認再 審審查程序有「罪疑唯輕」之適用。在「白鳥裁定」及「財田川裁定」的帶領下,15年 內,日本便有四名死刑犯透過再審獲判無罪而從斷頭台死裡逃生的案例(免田事件、財 田川事件、松山事件、島田事件),影響深遠。然而,亦有法院採取「限定的再評價 說」,有意變更前述兩件裁定之意旨。布川事件第1次聲請再審之抗告,即是因為法院 採用「限定的再評價說」而遭駁回。

第2次再審,律師團採行逐一打擊之策略,對於主要爭點都逐一提出新證據對應,經由 各個面向削弱有罪證據的證明力,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也因為每個主要爭點都有新證 據,檢方無法迴避證據開示的要求。而透過檢方所開示的證據,也同樣進一步發現有利 證據。 對於新證據審查方式,律師團則主張參照「財田川裁定」意旨,採取綜效理論,即使新 證據僅能部分削弱舊證據的證明力,但由於本案件的證據架構薄弱,進行新舊證據綜合 評價之後,應無法繼續維持原本的有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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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報告書第1冊 (指紋) 實驗報告書第2冊 (指紋) 實驗報告書第3冊 (指紋) 針對櫻井昌司以及杉山卓男 手掌發汗機能相關調查 櫻井的日記A 櫻井的日記B 櫻井的日記C 櫻井的日記D 「玻璃拉門實驗」報告書

玻璃窗戶破損相關報告書 關於布川事件之證人渡邊昭 一目擊証言的信用性鑑定書 ——從記憶心理學以及目擊

証言心理學的角度出發 有關人權救濟申請的調查幫 助請求、氣象資料的諮詢相 關(回答) 朝日新聞縮刷版(1967- No.554)新聞號碼一覽 主張   證據編號 標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無證據可證明櫻 井、衫山到現場 說明訊問經過彈 劾自白之任意性 彈劾自白之真實 性 彈劾證人之可信 度 第二次再審新證據清單 16

作者 做成日

社團法人未踏科學研究所

荒居 茂夫

社團法人未踏科學研究所

荒居 茂夫

社團法人未踏科學研究所

荒居 茂夫

愛知醫科大學第二生理教室

教授 菅屋潤壹

櫻井 昌司

櫻井 昌司

櫻井 昌司

櫻井 昌司

岐阜工業高等專門學校

教授 新井 英明

東京理科大學工學部第2部

教授 直井 英雄

助手 河合 直人

日本大學文理學部心理學研究

室教授 嚴島 行雄 日弁連人權擁護委員会委員長 村越進;東京管區氣象台長

高橋 昭 朝日新聞社

1998.01.05 1998.01.05 1998.01.05 2001.04.09 1967.11.27~1967.11.30 1967.12.24~1968.01.31 1968.02.01~1968.04.30 1968.05.01~1968.05.31 1991.09.01 1992.10.30 1999.05.22 2001.09.11 2001.09.19 1967.08.28 17

布川事件第2次再審,為了突顯證據構造之薄弱,以及自白與客觀事實不符,辯護團隊 提出一個又一個的新科學證據。每一個證據都不是強而有力的證據,只能動搖自白的一 小部分,雖不能「一刀斃命」,但希望達到「聚沙成塔」的功效。值得注意的是,檢察

官雖主張,因為玻璃門之材質、腳踢的方式等因素,玻璃門之破壞實驗無法稱為現場重 建云云,但法院裁定並不採納這個說法。該裁定認為,事實上幾乎不可能完全重建現場 ,除非有足以懷疑其可信性之情事,否則應尊重專家基於專業知識所作成之實驗結果。 另一個促成開始再審裁定及無罪判決之原動力,是檢察官證據開示後,所出現「審判時 未經提出之證據」。再審裁定提及的27項新證據,其中有13項新證據是在第2次再審時 首度開示出的證據,再審審理時,辯護人提出聲請,不斷釋明關連性、必要性,檢察官

則是不情願地區分多次、每次僅開示一部分證據,其中並包括極重要之證據。 地院於2005年裁定開始再審,明白表示新證據對有罪判決足以產生合理懷疑。檢察官抗 告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於2008年駁回檢察官抗告,檢察官再抗告至最高法院。2009年 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抗告,再度肯認了「白鳥裁定.財田川裁定」所揭示之「新舊證據

綜合評價」、「舊證據之全面性地再度評價」、「罪疑唯利被告原則」。 本案屬於脆弱的證據構造,在「欠缺物證案件的辯護」、「證據開示之請求」兩大議題 上,對於再審案件之辯護提供了新的經驗,具有重大意義。此外,再審法院對於證據新 規性之判斷基準、偵查過程之批判、DNA鑑定之前提等事項所提出之論點,對於其他 案件亦有諸多助益。 2011年,再審開啟後,歷經6次審理後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檢察官未上訴,2011年6月7 日無罪確定。 18

強盜殺人事件。另外一位被告杉本亦先以「暴力行為案件」的調查名義,遭到逮捕羈

押,與櫻井一樣,只有前幾天在調查暴力行為案,後來也都是在調查強盜殺人事件。在 後來的刑事補償審判中,法院確認本案有明顯地以另案名義進行違法羈押調查。 櫻井、杉山二人都在10月23日開始以本案強盜殺人的名義進行逮捕羈押,不過直到11月 13日期滿為止,兩人都否認有所關連,於是檢察官再以其他竊盜案起訴櫻井,杉山則用

三、冤案成因與司法改革 (一)冤案成因 另案逮捕、另案羈押 檢警違法利用另案逮捕的方式來逮捕櫻井。櫻井完全沒有想到自己與強盜殺人案件有 關,但他為了圓謊,提供了不實的不在場證明。警方發現這個不在場證明是假的之後, 持續循線調查,並以櫻井偷了褲子的名義,將櫻井逮捕羈押。搜查單位10月10日逮捕櫻
井後,針對褲子竊盜案的調查其實只到12日,後來都是在調查強盜殺人事件,甚至用褲 子竊盜案調查的名義來延長羈押,看得出來搜查單位想以偷褲子事件的名義來羅織櫻井
杉山作出任意性的陳述。 不正訊問 代用監獄是警局的拘留所,在警察支配下的場所,不論吃喝拉撒都由警察來管理。其中 的生活條件往往不佳,警方甚至是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無自白來作為提供睡眠或飲食 的前提要件。被拘禁的人總想趕快逃離這個場所,於是,虛偽自白就在這樣的居留空間 中,無中生有。 19
恐嚇罪起訴,並用這些起訴名義,繼續將兩人羈押。在這樣的狀況下,難以期待櫻井和
而到了法院審理階段時,相關的證據開示也一面倒地以對被告不利的方式進行,不但檢 察官沒有提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警方為了隱蔽錄音帶的編輯與搜查違法,甚至在法庭 上作出偽證,這也是造成這個冤案的元兇之一。 20
警方在對櫻井與杉山的調查過程中,用欺騙或脅迫的方式來取得櫻井與杉山對自己不利 的自白。對櫻井,宣稱其母親希望他趕快承認,來加強其孤立感;對杉山,則警告他, 不承認的話就是死刑,早點承認,刑度比較低,藉此使其自白。 捏造證詞 櫻井與杉山「承認」了犯行還不夠,為了能夠讓整個犯罪過程的順利地製造出來,除了 讓櫻井與杉山繼續做虛偽自白,也讓其他目擊證人作出虛偽陳述。不同證詞之間固然有 矛盾或不一致,但在搜查單位的「安排」下,配合搜查單位的劇本演出。 檢察官不顧真相的起訴 本案的相關物證,無法顯示櫻井與杉山有任何關連。如果檢察官認真調查警察所提供的 相關陳述與自白,應該能發現其中不一致與矛盾之處。但檢察官卻怠於調查,配合前階 段的錯誤繼續犯錯,隱蔽當中的矛盾。

有罪推定的審判

針對確定審法院的責任部分,如果法院能秉持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公平審判,並對相關證 據加以檢討,應不會形成冤案誤判。只是法院沒有看到這些檢警端出的證據非常脆弱不 堪:直接證據只有被告的自白,其他都是間接證據與情況證據,法院未能發揮無罪推定 的機能,嚴謹地審視證據構造,僅仰賴自白證據來論斷被告二人有罪。 辯護不力 辯護活動的不足也是本件冤案的原因。在搜查階段,櫻井與杉山所得到的辯護支援已有 不足,後來櫻井的公設辯護人與杉山的委任辯護人,在辯護活動上漫不經心,未提供兩 名被告有用的建議,以致於他們的權益在檢警壓力下,大為受損,不足以說是稱職的辯 護人。

(二)布川事件對日本刑事司法改革的影響 布川事件的再審,突顯了日本刑事司法的問題點,法院也在裁判當中提出指摘,可說是 刑事司法今後(2012年)所要面對之課題: 偵查階段 1. 應禁止以拘束人身自由作為偵查手段 在日本,拘束人身自由以取得被告自白,是常見的偵查手段。在布川事件,雖無任何犯 罪嫌疑,警方卻以另案為由逮捕被告,並以此施壓,以取得本案之自白,同時也取巧規 避法定之逮捕。羈押期間,還延長人身自由之限制,具體的作法例如:刻意將彼此相關 連的事實細分為數個罪名,再以不同之罪名為由,多次地對被告逮捕、羈押、延長羈 21

押,或是利用另案起訴後之審判中羈押,迫使被告自白。此外,檢方也透過強烈反對被 告交保,使被告無從得知羈押及偵查將持續多久,並以此手段取得自白。布川事件中, 檢方即利用另案之「偵查中羈押」及「審判中羈押」期間,進行本案之調查。

一位日本檢察官曾提及日本偵查機關有「逮捕就彷彿飛機起飛,既然已經起飛了,就非 將被告起訴不可」之心態,因而為了取得有罪的結果,檢警有隱藏證據、捏造證據,甚 至作出偽證的情況。布川事件也點出違法偵查導致冤案之情形。 4.偵查中之辯護權 櫻井跟杉山都因另案遭逮捕被迫作出錯誤自白。若遭逮捕後馬上就有辯護人之協助,或 許可以防止被告被迫作出錯誤自白,或是撤回自白,且也許可以及時提出不在場證明。 審判階段 22
2. 偵訊之改革 在布川事件中,法院即指摘檢警誘導,「使被告陷入容易作出錯誤自白之情境」,包括 長時間訊問、密室訊問(當偵查無法繼續進行下去時,偵查機關會將嫌疑人關入密室, 隨心所欲地加以偵訊,以此方式使嫌疑人開口)等情況,且檢警有「強制」行為,因而 否定自白任意性。 布川事件也點出「代用監獄」爭議。為了進行調查訊問,代用監獄允許長時間(23天) 拘留嫌疑人,因而有「人質司法」之稱,布川事件之法院亦對此提出相關指摘。 3.檢警應有回頭的勇氣

日本刑事裁判之無罪率甚低。因為起訴門檻高,所以對於法院而言,檢察官之起訴會產生 事實上的有罪推定之效果,會促使法院認為否認犯罪之被告所述不實,而檢警所說的才是 真的。法院對於被告之預斷及偏見,且過度信賴檢警,是布川事件誤判的原因之一。 布川事件之有罪判決是依據三項證據(被告於相對初期之自白、警察詢問的最終階段之錄 音帶以及檢警之證詞),當刑事被告於審判中主張偵查階段遭不法取供時,法院大多是否 認檢警違法,並採信檢警之證詞。依據相關研究,相對初期之自白,並無法擔保自白之任

1. 證據全面開示才能避免冤案 在布川事件,促成開始再審之眾多證據當中,許多證據是在再審審理程序聲請開示後,始 由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例如:毛髮鑑定書、櫻井錄音帶、相驗屍體證明書、纏繞死者頸部 的內褲、死者口中的內褲、目擊證人之初期證詞、證人OM之證詞、媽媽桑所稱關於 不在 場證明之證詞等。這類證據若能在先前的審級即予以開示,二人很可能早已獲得無罪判 決。 2. 法官應避免預斷
意性。其次,檢視布川事件之警察詢問錄音帶可知,被告前後供述也有明顯變化,而比較 布川事件被告與偵訊人員之證詞,可以發現被告所述較為可信。但再審前之法院卻肯認自 白任意性,已顯示了法院的預斷。 3. 客觀證據之保管 在布川事件中,被告、辯護人並沒有主動進行指紋鑑定、毛髮鑑定、測謊鑑定等權利,若 由第三機關保管客觀證據,並使被告、辯護人得以檢視、鑑定,則或可使櫻井、杉山較早 獲得無罪判決。布川事件顯示了由第三機關保管客觀證據之重要性。 4.為了探究冤案成因,有必要設立第三機關,並由該機關進行分析研究。 23

四、三十年不離不棄的日辯連

日本辯護士連合會(日辯連)於1978年決定支援布川事件的櫻井與杉山兩人,並在人 權擁護委員會中設置了布川事件委員會,該會其後與布川事件研究會合併,於1982年 組成布川事件律師團後持續活動至2011年無罪確定。

在日本,律師公會是許多再審案件的中心。不論是從與法院的關係、或是從與社會整 體的關係來看,若再審聲請案件成為日本律師公會的支援案件,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對 於再審聲請的信賴感。這點也影響了和專家之間的諮詢與鑑定請求。進一步地影響到 和其他再審案件的聯手、研究者的支援、廣告活動、以及經濟、人力方面的支援,這 些都成為辯護活動的極大助力。公會也會對於法院的裁定、判決發表聲明、談話,讓 社會知道事件的意義、裁定的評價等。日辯連的全面支援,在布川事件中成為了這場 持續了30年的戰鬥的極大支柱。

會。這個會議由1979年5月的第一次召開到2011年5月的第30次為止,幾乎每年舉辦一 次。除了再審事件的現況報告外,也會訂定如「證物的保全」、「證據開示」、「檢 察官的聲明不服禁止」、「死刑再審案件的人身拘禁問題」等討論主題,或是選擇有
川事件的律師團幾乎每次都會透過書面或發言來報告活動近況。 在第21回、26回、29回的再審律師團會議,將布川事件選為主題,進行了長時間且集 中的討論: 24
全國再審律師團會議 全國再審律師團會議是日本不同再審律師團交流經驗,討論再審事件共通問題的機
重大轉折的案件,讓各案件的律師團成員與身為協助者的專家出席並認真的討論。布

第21回(2002.03.20)以布川事件與日野町事件為主題,在兩個律師團的報告後,由三 位評論人─前法官(石松竹雄律師)、前檢察官(高井康行律師)、學者(愛知學院 大學水谷規男教授)得到許多回饋。在其中,高井前檢察官指出檢察官並未調查警察 的誘導詢問,該詢問非屬秘密暴露、由(被告被懷疑)物色財物的處所並未檢出被告 的指紋等,並表示若自己是承辦檢察官,也不知該不該起訴。他的言論讓律師團增添 了幾分勇氣。 第26回(2006.03.29)則是報告在2004年布川事件開啟再審的裁定。由曾任職法官的木 谷明與龍谷大學豐崎七繪助理教授演講,給予其後的辯護活動相當大的支持。 第29回(2008.12.03)則以「布川事件:使最高法院駁回檢方再抗告為目標─在再抗告 審中勝利的方法與課題.注意要點」為題,討論如何應對檢方的再抗告理由中「對於 新證據的顯著性採取限定的再評價說違反判例」的主張。 此外,與全國會議不同,為了討論在個別案件審理中面臨的問題,於必要時會以人權

擁護委員會第一分會(再審分會)為中心而召開個案再審律師團會議。布川事件的會 議於2005年10月7日召開。全國再審律師團會議讓布川事件律師團掌握全國各再審案件 的動向,以及深化與各案件律師團的交流方面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 布川事件個案研討會 除了全國再審律師團會議外,以再審辯護人、律師、關心再審的市民為對象的報告集 會與研討會也舉行了6場。每次會議均在日辯連會館舉行,櫻井先生與杉山先生都會到 場參與: 25

(1)「再審開啟裁定報告集會─學習、守護布川事件開啟裁定」(2005.09.30)    報告人:佐藤米生律師    講 者:豐崎七繪,龍谷大學助理教授 (2)「布川事件研討會─ 以導正冤罪的再審為中心」(2008.06.07)    報告人:秋元理匡律師    講 者:豐崎七繪,龍谷大學副教授 (3)「布川事件高院裁定報告集會─讓再審制度掀起新的波濤」(2008.07.30)

報告人:山本裕夫律師

講 者:村岡啟一,一橋大學研究所法學研究科教授、豐崎七繪,九州大學法

律系副教授

(4)「布川事件研討會─以導正冤罪的再審為中心II」(2009.07.16)

報告人:山本裕夫律師

講 者:指宿信,成城大學法律系教授

(5)「布川事件最高院裁定報告集會」(2010.2.13)

報告人:青木和子律師、谷村正太郎律師

講 者:中川孝博,國學院大學法律系教授 (6)「布川事件無罪判決報告集會:布川事件的44年所發出的疑問─邁向無冤案的刑     事司法」(2011.08.01)

報告人:山本裕夫律師

講 者:豐崎七繪,九州大學法律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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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通訊》與《自由與正義》 日辯連為了交換資訊,發行《再審通訊》雜誌,發放給各再審案件的律師、日本律師公 會人權擁護委員、學者、各報紙的評論員等大眾媒體相關人士。1997年5月發行第一 期,至2012年5月為止已發行到103期,不定期發刊。

布川事件律師團的報告從1993年第一次聲請再審開始,由第35期開始不定期登載,而從 第二次再審聲請的第83期開始每回連載,共計刊載了38回。 日辯連的機關雜誌《自由與正義》於2005年11月號發行再審特輯,刊載名張事件與布川 事件的再審開啟裁定。此外,於2012年2月號則刊載布川事件為主題的座談會「話說布 川再審事件的30年」,以及論文「由布川事件觀察刑事司法的課題」(福富美穗子律

經濟與人力支援 在再審的期間,日辯連提供龐大的經濟支援。委託專家鑑定的費用、集會等等的會場費 用、調查費用、律師團的旅費(一開始為3人,後來增員到7人)。每次的委員會、律 師團會議時能無償使用日辯連的會議室。從布川委員會組成到解散,日辯連的支出額達 到1289萬7205元。 除經濟的支援外,於此期間日辯連人力支援也相當龐大。布川事件委員會的秘書處由日 本律師公會的職員擔任,於再審事件委員會的情形,除了委員會的一般業務外,也需兼 任律師團事務局處理訴訟事務。不僅僅是會場的布置、通知等會議準備事項,與資料、 議事錄等文件的製作,也包含訴訟紀錄的整理、意見書、證據聲請書等資料以及龐大的 27
師)、「布川事件與證據開示」(佐藤米生律師)。

證據複本的製作與提出,業務量十分龐大。特別是隨著律師團的人員增加,聯絡、發放 資料的數量等業務也隨之膨脹。若無專任職員的協助,則無法推動1979年以降的布川事 件委員會、律師團的活動。於此一期間內的委員會、律師團專任職員的姓名如下: 岡森英二、佐藤俊明、音無文樹、飯島康夫、柴山敏雄、加藤春雄、大川洋史、森宏、清水倫、次田寬和、山田 積次、江原通公、矢島成多郎、野野上晶子、宮本寬子、福富繪梨子、松尾さとみ、藤野修、庄司みゆき 辯護人

長達三十年的救援經歷,律師團成員有較資深的,也當然有年輕的律師。不同世代律師 如何合作,如何面對嚴苛的再審審理,都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每位律師都是律師團的主體

參與的律師如果認為自己只是來幫忙別人的案件,當遇到其他重要事情時,往往會選擇 停下這部分的工作交還給別人。如何讓義務律師將案件當成自己的案件堅持下去,就變 成了相當重要的任務。律師團會議的日期是由大家一同決定,不只是尊重大家以避免任 意缺席,也是藉由出席成員的穩定性,確保律師團辯護方針的一貫性。 每個成員有各自主要負責的議題內容,增加其使命感與責任感,同時也必須加入其他律 師的分工,避免見樹不見林的情形發生。對於進行詰問等重要時期,則會以集團研討的 方式進行。熱情參與案件的年輕或中堅律師,也擔負起律團運作的重要工作。

事務局與律師團通信的成員制度,也由少數人固定擔任改成了多人輪替的方式。撰寫意 見書以及會議報告,也都是由包含年輕律師在內的多人共同完成。透過這樣的機會讓大 家必須全面性的了解案件,也能夠提高自我的自覺。 28

律師團通信也有相當重要的貢獻,除了彼此激勵、建立信心之外,也能夠讓參與律師所 屬的事務所,了解其所投入工作的價值。 布川事件律師團的運作,主要由當事人與律師們自掏腰包維持,也有來自守護會與日弁 連的資金與各種援助。第二次再審因為需要進行專家鑑定與再現實驗,面臨資金大幅短 缺的困境,當時事務局長柴田提出了「律師團基金」的方案,有許多新舊律師一同響

應,解決了資金短缺的問題。律師團也設有負責會計的成員,以強化律師團的運作。

律師團會議進行

沉悶無趣的會議氣氛,或是無法清楚理解會議討論內容,都會削弱出席會議的熱情。會 議資料原則上會在一個禮拜前提供給出席者,確保大家有足夠的時間事先閱讀,在會議

上才能夠進行有效討論。資料難以理解或是不足時也會由事務局另行提供資料,並且由 擔任會議主角的人進行充分準備領導會議進行。時間上比較有餘裕時,也會邀請法律學 者、心理學者、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迷你演講,讓律師團會議同時也是個進修研習會。

如果會議一開始就是前輩律師滔滔陳述意見,年輕律師就很難提出發言,會讓會議失去
氣氛。並且在年底也會進行問卷調查,了解與會者的對會議的想法。 由於再審案件充滿各種辛苦悲傷黑暗的負面情緒,因此特別用心於打造正向積極的會議 氣氛,除了冷笑話之外也有能夠專門提出正向意見的角色。一般來說情緒通常會較為負 面的事件主角,也對於營造正向積極的律師團會議提供了一臂之力。再審不僅只是律師 29
得到新觀點的機會。為了盡量獲得年輕律師的意見,打造年輕律師可以輕鬆發言的環 境,律師團會議要求所有成員都要發言,同時禁止使用尊稱以打造彼此平等不分上下的

團的工作,第二次再審從準備階段開始,櫻井、杉山以及守護會都有參加律師團會議 自由陳述意見。透過更多人貢獻想法與知識,終於開啟了通往再審的大門。 不同世代辯護人的總體戰

是要認識到律師團的不足之處,並且改良律師團的體制以強化綜合戰力。再審案件必 須對龐大的先前審判資料進行精細研讀分析,找出其中的弱點並且發掘出新證據,都 需要投入相當的意志與時間。隨著再審次數增加,發掘出新證據的難度也不斷增加,

並且因為對於自白與證詞等主要爭點,都是以提出科學證據作為對應方式,在證據的 準備上需要大幅增加投入的能量,納入新的人才提供新的觀點以及分擔必要工作,結 合新舊律師團才有辦法進行總體戰。

檢討再審失敗的原因時,如果只是怪罪於法院或法官不好,絕對無法讓運動成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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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布川事件的社會動員

布川事件守護會

民間為了聲援兩名被冤者,1976年「布川事件守護會」成立,最初的代表人是劇作家 村山知義。初期僅有數十人,但35年中不斷透過面會、喊冤、宣傳、音樂會美術會等

各種活動,持續給予二人支援,對於再審成功有著莫大貢獻。

守護會持續寄發月刊給成員們,傳達事件內容、裁判狀況、守護會活動等訊息,也在 人潮眾多的地點,以及法院與事件當地進行宣傳連署,律師團成員也會盡可能到現場 參加活動。從1991年起,每年也都會有來自全國100~200名參加者,來到事件當地參加 現地調查的活動。雖然在案發一帶進行活動是相當困難的事情,但經過長年累月的堅 持,也慢慢獲得了當地民眾的支持。櫻井與杉山在獄中寫下的詩文也經由音樂家與作 家的協助,讓社會大眾知道了布川事件,各種支援活動的成功也鼓舞了獄中的二人。 守護會將審判資料中的重要部分(判決、裁定、自白、證詞)、再審聲請的意見書、 裁定等資料編輯成冊,成為律師團、守護會與學習會研討案件時不可或缺的資料。守 護會同時也出錢出力協助律師團的運作,以及支援鑑定等金錢開銷。也正是因為守護

守護會的支援持續鼓舞著獄中的二人。成員中有人寫了2600封以上的信件,1976年因 為櫻井母親重病發起停止羈押,以及要求改善獄所處遇,1992年展開請求假釋的活 動,1996年獲得假釋後也給予物質與精神上的支援,協助二人能夠重新回歸社會。縱 使經歷被長期關押在監獄中的生活,二人仍然能夠堅持下去,甚至是參與律師公會的 各種活動,守護會功不可沒。守護會的活動不僅只限於布川事件的救援,同時也參與 31
會的聲援與支持,律師團才有辦法在第一次再審失敗時仍然能夠堅持下去。律師團也 會盡可能參與守護會每個月的會議,彼此交流意見互相協助。

了再審  冤案事件全國連絡會,推動根絕冤案、維護人權的活動。也在國際場合向世 界揭露日本的冤案以及刑事司法漠視人權的問題,並且也向日本政府提出刑事司法改 革的相關意見。2011年獲得東京律師公會頒發的人權獎。

媒體 最初媒體對於事件的報導,只是照著檢警提供的資料,毫無質疑地撰寫發布。隨著喊 冤的二人與支持者的持續奮鬥,媒體的風向也開始起了變化。197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 訴,讀賣新聞社論便指出布川事件是冤案。然而在判決確定後,案件便逐漸失去了媒 體的關注。

1998年時雖然尚未能看到第二次再審的曙光,但日本電視台製作的布川事件30年專

集,對於處在再審寒冬中的眾人而言,仍然獲得相當大的鼓舞。

2001年重啟再審研究,但因為跟名張事件或袴田事件相比知名度較低,案件也不是立 基於某個決定性的證據,對於一般人而言並不容易理解。對此律師團在記者會時會進 行詳細說明,也努力提供詳細易讀的資料與文件給記者。並且為了公平起見,情報與 資料都是公開提供,而不是僅提供給部分記者。電視媒體的專題報導,則是讓社會大 眾關注布川事件的重要關鍵。而櫻井與杉山率直的人格特質,讓許多媒體人也成為其

粉絲,井手洋子導演以兩人為題材拍攝的紀錄片「ショージとタカオ(Shoji&Takao)」也獲得許多獎項。 真正能夠維護司法權威的方式,並非固執堅持信任法院判決絕不會出錯,而是必須讓 無辜之人免於冤罪,如此才能真正建立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任。社會大眾與媒體對於 法院判決的關心與批判,毋庸置疑是喚起法官責任感的重要契機。 32

Poetry

詩 選

《自由の中へ》1990.06 鐵門開啟 車緩緩地移動 一年一度的外出日 品嚐社會自由的一天 載著一絲興奮 巴士往街上行去 車子前行 人們理所當然地走著 六月的街道溢滿著綠意 六月的街道 被美麗的綠意包裹著 自由 自由 舉目望去 無處不是理所當然的自由 面向自由的風中 巴士繼續走著 34

《面向自由》1990.06 譯:黃則瑀

鉄の扉が開いて ゆっくりと車が動き始める 今日は年に一度の外出日だ 社会の自由を味わう日だ 少し高ぶった思いを乗せて バスは街へと出ていく。 車が行きかい 当り前に人は歩き 六月の街は緑にあふれていた 六月の街は 美しい緑につつまれていた 自由 自由 どこを見ても そこにあるのが当然の自由 自由の風の中を バスは走る。

修剪整齊的花圃中垃圾 污穢的高速公路 汽車廢氣的臭味 電線桿上的真理教海報 右派的街頭宣傳車 絕對 不只有美好的表象 不只有自由的社會 巴士行駛著 何時何日 冤罪的清白能被證明 回歸這個社會的那天 我會好好珍惜這份自由吧 比誰都更喜歡這份自由吧 乘載著二十三年不自由的每一日 巴士行駛著 而我的心 面向自由的那一天 面向自由 奔跑吧! 奔跑吧!

刈り込みに捨てられたゴミ 汚れた高速道路 排気ガスの臭い 電柱の真理教のポスター 右翼の街宣車 決して キレイごとだけでない 自由ばかりでもない社会を バスは行く。 何時の日か 無実の罪が証されて この社会へ帰る日には ボクは自由を大事にするだろう 誰よりも自由を愛するだろう 二十三年の不自由な日々を乗せて バスは行く ボクの心は 自由の日へ 自由の中へ 走る! 走る! 35

《待つ》1990.12 《等待》1990.12 譯:孫斌 36

冷え切った身体よりも もっと冷たい寝床の中で 体温が布団に吸われ 体温が畳に届いて やがて 自分自身を包みこむまで 待つ じっと待つ。 自分の生命を 生命の温もりを こんなにも感じられる冬は 苦しみが喜びだ 生きている喜びだ。 待つ 監視される暮らしの中で 孻思いを味わうとき あなたの激励の言葉が あなたの支えの活動が 私の苦痛を静かに包み込んで やがて 生きる力をよみがえらせてくれるまで 待つ じっと待つ。 在比冷透的身體 更冷的床上 體溫被棉被吸走 體溫傳到 米 一直到 體溫終於將我包覆起來的那一刻 等待 耐心地等待。 即便在如此的寒冬中, 還是可以感受到自己的生命 生命的溫度 痛苦是喜樂 活著的喜樂。 等待 在被監視的生活中 品嚐著難以忍受的想法 你的鼓勵話語 你的支持行動 將我的苦痛靜靜地包裹起來 一直到 我的生命力終於 醒的那一天等待 耐心地等待。
私は 明日を待っている 希望の明日を 待っている。 在監獄之中,還是可以感受到 人的真心 來自真心的愛 痛苦是喜樂 活著的喜樂。 痛苦也罷悲傷也罷 辛苦也罷不甘也罷 經歷過數不完的歲月 等待 等待 持續等待二十三年 守護著真實的人們 堅毅態度與溫柔 維護著正義的人們 果敢步伐與關愛 將我原本認為難以忍受的漫長23年歲月化 為喜樂。 今天,在獄中迎接第24個新年 與守護著真實的人們共享喜樂 與維護著正義的人們共享喜樂 我 等待著明天 等待著 希望的明天。 37
人間の真心を 真心からの愛を こんなにも味わえる刑務所は 苦しさが喜びだ 生きる喜びだ。 苦しみも悲しみも 辛さも悔しさも 数え切れぬほどに味わった月日を 待って 待って 待ち続けて二十三年 真実を守る人々の 毅然たる姿勢と優しさが 正義を支える人々の 敢然たる歩みと愛情が 私の耐え難い思いの数々を 喜びに変えてくれた二十三年の歳月。 今、獄中に二十四度目の新年を迎えて 真実を守る人々と共にある喜びの中で 正義を支える人々と共にある喜びの中で

《空》1991.01

空は 足もとから始まっている そう思えたとき いつも見上げていた 希望やしあわせが 自分の隣にあるのも気付いた 空は 空は足もとから広がる。 38

《天空》1991.01 譯:黃則瑀

天空

從腳下開始

在體會到這件事情後,我也察覺到 一直以來引頸期望的 希望、幸福等等 就在自己的身旁 天空呀 天空從腳下展開 39

1973年12月20日

1977年3月20日

《記念日》1992.09 1967年10月10日 桂花在夜風中飄香 《紀念日》1992.09 譯:孫斌 40

第一次戴上的手銬是冰冷的 1967年10月15日 騙人的心甚至背叛了自己 做出虛偽的自白 1970年10月6日 言成真 法官說我是殺人犯
比冰冷的季節更冰冷的言詞 法官錯上加錯
1967年10月10日 夜風に金木犀は香って 初めての手錠は冷たかった 1967年10月15日 人をだました心が自分をも裏切って 嘘の自白をした 1970年10月6日 嘘が真実に変わった 人殺しの犯人だと裁判官が言った 1973年12月20日 寒い季節よりも冷たい言葉で 裁判官が誤りを重ねた 1977年3月20日 母が逝った それでも春風が吹いた 1978年7月3日 看守の鋭い足音が 最高裁判所の決定を運んできた 刑務所生活が始まった 母親過世 即便如此仍春風吹拂 1978年7月3日 管理員尖銳的腳步聲 送來最高法院的裁定 開啟了在監獄裡的生活

1983年12月23日 提出再審聲請狀的父親說 希望法院就准許這麼一次吧 1987年3月31日 年底大掃除 裁定 回 1988年2月22日 如同漫長冬日的言詞 說著再次 回 1992年2月11日 父親過世 我一直嘟噥著「老爸你這渾蛋」 1992年9月9日 吶喊25年的無辜 只用176個字就被打發了 從20歲秋天開始的紀念日 我的紀念日,還在繼續

1983年12月23日 再審請求書を提出した父が 一度で認めてほしいと言った 1987年3月31日 年度末の整理だった 棄却決定があった 1988年2月22日 冬の続きのような言葉が またも棄却を言った 1992年2月11日 父が逝った オヤジのバカヤローとつぶやき続けた 1992年9月9日 二十五年間の無実の叫びが たった176文字で退けられた 20歳の秋に始まった記念日 オレの記念日は まだ続く 41
感謝 Shoji
孫 斌  林至曜  趙政揚  許博鈞  黃則瑀     林慈政  林政佑  洪維德  駱一安  陳詩諺 發行 出版
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Taiwan
Project
WEB:http://twinnocenceproject.org E-MAIL:tip@twinnocenceproject.org 資料來源:日本大百科全書 日本辯護士連合會《布川事件記錄集》
Sakurai 櫻井昌司 Kana Sasakura 笹倉香奈
2018.08.25
Innocence
TEL:02-27374700 FAX:02-27374708
布川事件守護會網站 http://www.fureai.or.jp/~takuo/fukawajiken/ 封面、封底影像截自《昌司與卓男》預告 http://shojitakao.com/jp/traile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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