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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機關檔案應用申請程序‧‧‧‧‧‧‧‧‧‧‧‧‧‧‧‧ 3 第二章 中和地政事務所 機關網站-檔案應用專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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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檔案應用申請及服務項目介紹 3-1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 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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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 17 3-3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申請書(範例) ‧‧‧‧‧ 21 3-4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申請委託書(範例)‧‧‧ 24 3-5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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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簽收單‧‧‧‧‧‧‧‧ 29 3-7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30 第四章 檔案應用相關法規 4-1 檔案法‧‧‧‧‧‧‧‧‧‧‧‧‧‧‧‧‧‧‧‧‧‧ 33 4-2 檔案法施行細則‧‧‧‧‧‧‧‧‧‧‧‧‧‧‧‧‧‧‧ 34 4-3 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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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應用申請程序 壹、查詢檔案目錄
欲查詢或使用機關檔案,請先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機關檔案目錄。 該網站提供民眾查詢各機關(含公立大專院校)及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 人或團體所管有之檔案目錄資訊。 除機密檔案目錄依法不予彙送公布外,其餘檔案目錄均可於該網站查詢。
貳、提出應用申請
由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是各機關依檔案法規定,定期送交檔案管理局彙 整公布之檔案目錄,檔案實體仍在各檔案管有機關。 故經由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得欲申請應用之機關檔案後,請填具檔案應用申 請書(可至本所檔案應用專區線上下載)並簽名後,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 式分送各檔案管有機關受理。
叁、審核回覆通知
依檔案法第 19 條規定,各機關於收到檔案應用申請書後,應自受理之日 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需補正資料,則自申請人補正 之日起算。
肆、應用檔案
申請人請依機關之檔案應用申請審核結果通知,攜帶證明文件至機關指定處所 應用檔案。 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於下列服務時間、處所為之: (一)開放應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 9:00 至 11:30 及下午 2:00 至 5: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二)
受理地點為本所 4 樓地籍課,閱覽地點為 5 樓檔案閱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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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機關網站
本所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積極創造檔案價值,為了提供民眾便捷 檔案應用服務,設置線上檔案應用專區,提供檔案管理局相關檔案法規及 法令網站、國家檔案、機關檔案等網站連結,更添加本所多元檔案宣傳內 容,提供檔案展覽線上看、地政檔案影音專區、不定時舉辦線上有獎徵答 各樣活動,歡迎您多加利用!
一、本所設立檔案應用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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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檔案管理局相關檔案法規及法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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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檔案應用申請須知及申請書表(範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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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檔案應用可選擇書面申請也可線上申辦
五、提供檔案應用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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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檔案相關常見問答集,貼心為您設計中英雙語版 讓檔案應用服務無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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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檔案應用影音專區
為了讓您輕鬆認識檔案應用,本所自編自導拍攝微電影 一場跨時空、跨國界的愛情故事讓您快速了解檔案應用! 更編唱檔案應用之歌、資深測量人員口述歷史多部影片供您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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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檔案櫥窗櫃展覽線上看!免出門!
本所為提升洽公環境品質,於各辦公樓層間設置檔案櫥窗櫃 現在您不用出門就可以在網路線上觀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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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檔案應用服務隊主動出擊
本所服務隊積極主動出發宣傳檔案應用,宣傳地點包含國父紀念館、中和華新 街潑水節、捷運景安站…等,快來找找照片中有沒有與我們一同參與的痕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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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中呈雋永-地政檔案文物聯展」線上看
隨 著 文 明 的 發 展、時 代 的 進 步,地 政 業 務 亦 不 斷 與 時 俱 進,期 望 藉 由 檔 案 應 用 開 放 且 多 元 的 現 代,讓 這 些 珍 貴 的 地 政 歷 史 文 物 呈 現 於 市 民 朋 友 面 前,活 化 檔 案 價 值 並 傳 承 我 國 土 地 行 政 歷 史 沿 革,忠 (中 )實 呈 現 檔 案 價 值 , 期 望 雋 永 (永 )於 民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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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連結相關檔案網站,提供多元認識檔案應用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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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定時舉辦檔案應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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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7 日北府秘管字第 10002166431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8 日北府秘檔字第 1012106375 號令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辦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應填具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 各機關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 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 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三、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自行送達或以郵遞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 機構認證者,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 四、各機關對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須補正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五、前點申請如有資料不全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之。 六、各機關應依規定辦理調案,作為辦理檔案申請准駁之參考,並依相關 規定簽辦申請案件。 七、各機關應設置檔案閱覽處所,並提供必要之設備。 15
八、核准 應用之檔案如有部分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應就其他部 分公開或提供之。 九、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十、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服務時間、處所為之。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於 確認申請檔案名稱及件數後簽收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各機關得拒絕提供閱覽、抄錄或複 製檔案。 十一、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攜離閱覽處所。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機 關得廢止其閱覽、抄錄或複製之 許可;如涉及刑事責任,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二、檔案應用完畢,各機關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 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檔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 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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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 102 年 07 月 30 日修訂 102 年 09 月 11 日修訂 102 年 11 月 14 日修訂 102.12.16 檔企字第 1020006009 號函備查
一、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檔案開放應用作業, 除依「檔案法」及「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檔案申請閱覽抄 錄複製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外,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者,應填具「新北市中和地政 事務所檔案應用申請書」 (附件一) ,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 住(居)所。 (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 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 申請項目。 (四)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 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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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目的。 (七) 申請日期。 (八) 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 須填寫其事由。 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為之;其於本所網站/線上 申辦/網路預約服務/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者亦同。 三、 本所於受理申請書後應即按公文收文程序編號、分文由檔案管理人 員辦理,辦理期間之計算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民眾申請有不合程 序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 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四、 檔案管理人員就檔案內容審查得否提供應用時,必要時得簽會該檔 案所涉業務單位,徵詢其意見;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 18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 理。 前項倘有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五、 審核結果之通知,應以函送「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申請 審核通知書」(附件二)為之。 六、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於下列服務時間、處所為之: (一) 開放應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 至 11:30 及下午 2: 18
00 至 5: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二) 受理申請地點為本所 4 樓地籍課,閱覽地點為 5 樓檔案閱覽室。 七、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檔案之物品。 (四) 私自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五)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本所將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八、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 件以供核對,其申請閱覽或抄錄時,並由本所留置至檔案應用完畢 後領回。 檔案管理人員於申請人確認件數及於「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 應用簽收單」 (附件三)簽名後,將提供應用之檔案原件或複製品交 付申請人使用。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檔 案管理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行辦理還卷, 19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申請書 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所得拒絕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檔 案。 九、 本所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 理;收費時由檔案管理人員代填「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交申 請人簽章(含領件章)後,影附該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送謄本 櫃檯收件,於地政整合系統開立規費聯單交付申請人。 十、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完畢後,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稿) 及檔案應用簽收單併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依公文程序歸檔。 十一、 本作業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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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聯絡電話 地址:
申請人
電話:(H) (O) 地址:
*代理人
電話:(H)
與申請人之關係:
( )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名稱: 地址: (管理人或代表人資料請填於上項申請人欄位)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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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可複選) 【閱覽、抄錄】【複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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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申請案件檔案名稱或 內容要旨
檔案或收發文字號
*序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事由: 申請目的:□個人或關係人資料查詢 □學術研究 (可複選)□事證稽憑 □業務參考 □權益保障 □新聞報導 □其他(請敘明目的) : 此致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申請人簽章: 請日期:
*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請詳閱後附填寫須知
填 寫 須 知 21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範例) 一、 *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 證明文件。 四、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 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所。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復興路 280 號。郵遞區 號:23561。 六、 本所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所指定服務時間及場所為之。 八、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式破壞檔卷或變更檔案卷內容。 (四) 不可擅自進入檔案室或飲食、破壞檔案之卷宗。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本所將停止其閱覽、抄錄檔案,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九、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依檔案管理局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收費。 十、 申請書填具如有疑義,請洽本所地籍課。 聯繫電話:(02)22470101 分機 443 或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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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聯絡電話 地址:中和區復興路 280 號
王小明
68/01/01
A123456789
*代理人
電話:(H)2247-0101 (O) 地址: 電話:(H) (O)
與申請人之關係: ( )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名稱: 地址: (管理人或代表人資料請填於上項申請人欄位) 序號 1
檔案或收發文字號 0990003027 99/599/1/01/030
申請案件檔案名稱或 申請項目(可複選) 內容要旨 【閱覽、抄錄】【複製】 中和市選拔模範母親 代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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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事由: 申請目的: 個人或關係人資料查詢 □學術研究 (可複選)□事證稽憑 □業務參考 □權益保障 □新聞報導 □其他(請敘明目的) : 此致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王小明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100
年
07
*代理人簽章: 月
30
日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23
檔案應用申請委託書 一、本人
為申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茲委託
受託人 序 號
代為申請,委託申請資料如下:
檔案或收發文字號
申請案件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1 2 3 4 5 二、附件: □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委託人若非檔案當事人,併附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此
致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委託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或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簽章)
受託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或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簽章)
年
月
日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24
檔案應用申請委託書(填寫範例) 一、本人 受託人
王小明 李大仁
為申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茲委託 代為申請,委託申請資料如下:
序 號
檔案或收發文字號
申請案件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1
1020005555
申請書
2
1010008888
通知函
3
以下空白
4 5 二、附件: 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委託人若非檔案當事人,併附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此
致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委託人:王小明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M23789456 戶籍(或通訊)地址:台北市南山路 6 號 3 樓 聯絡電話:0933123456
受託人:李大仁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A456123789 戶籍(或通訊)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永貞路 9 號 7 樓 聯絡電話:02-22470021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稿) 25
申請書收文號:
申請人: 住 址:
台端申請應用檔案之審核結果如下: 檔案申請序號
□ 提 供 應 用
檔案申請序號 □ 暫 無 法 提 供 使 用
應用方式 □可提供檔案原件供閱。 □可提供複製品供閱。 □一、可提供複製。 二、所申請複製檔案,依 之規定,其部分內 容應予遮掩處理。 複製費用 元、請於文到 日內親洽本所 領取。 ◎如需郵寄服務,複製費用、郵資及處理費共計 新台幣 元。請於 年 月 日以前 以現金袋或郵政匯票送本所。 原因 □檔案內容涉及國家機密。 □檔案內容涉及個人犯罪資料。 □檔案內容涉及工商秘密。 □檔案內容涉及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資料。 □檔案內容涉及人事及薪資資料。 □檔案內容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檔案內容應用有侵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 益之虞。 □其他。
法令依據:□檔案法第 18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第 2 項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一、申請人如需應用檔案時,請持通知函並備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 或護照),至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復興路 280 號)地籍課洽辦,並請於行前 1 日與本所檔案管理人員聯絡(聯絡人: ○○○,聯絡電話:(02)22470101 分機 443、445),以資準備。 二、不服本機關審核決定者,得自本審核通知書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 訴願書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餘詳如背面說明。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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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收文號:
申請人: 住 址:
台端申請應用檔案之審核結果如下: 檔案申請序號
應用方式 □可提供檔案原件供閱。 □可提供複製品供閱。 □一、可提供複製。 □ 提 二、所申請複製檔案,依 之規定,其部分內容應 供 予遮掩處理。 應 複製費用 元、請於文到 日內親洽本所 用 領取。 ◎如需郵寄服務,複製費用、郵資及處理費共計 新台幣 元。請於 年 月 日以前 以現金袋或郵政匯票送本所。 檔案申請序號 原因 □檔案內容涉及國家機密。 □檔案內容涉及個人犯罪資料。 □ 暫 □檔案內容涉及工商秘密。 無 □檔案內容涉及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資料。 法 提 □檔案內容涉及人事及薪資資料。 供 使 □檔案內容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用 □檔案內容應用有侵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 益之虞。 □其他。 法令依據:□檔案法第 18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 □其他__________ 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一、申請人如需應用檔案時,請持通知函並備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或護 照) ,至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復興路 280 號)地籍課 洽辦,並請於行前 1 日與本所檔案管理人員聯絡(聯絡人:○○○,聯絡電 話:(02)22470101 分機 443、445),以資準備。 二、不服本機關審核決定者,得自本審核通知書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餘詳如背面說明。 一、
檔案應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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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 依檔案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 辦: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二)
本所應用場所內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 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所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三)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於 確認申請檔案名稱及件數後簽收之。
二、
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表」收費。
三、
開放時間及應用場所
(一)
開放應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2:00--5:00 國定及例假日不開放。
(二)
應用場所: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4 樓地籍課 閱覽地點為 5 樓檔案閱覽室。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復興路 280 號 電話:(02)22470101 分機 443、445 傳真:(02)22435346 網址:http://www.zhonghe.land.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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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簽收單 檔案應用人: 申請書編號: 承 辦 人: 序 收發文字號/檔號 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共
案由/案名
頁
約定應用日期: 應用時間:起 迄 應用方 式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覽 抄錄 複製 閱覽 抄錄 複製
還卷註 記
年 時 時 頁數
月
日 分 分
備註
閱畢 續應用 閱畢 續應用 閱畢 續應用 閱畢 續應用 閱畢 續應用 閱畢 續應用 閱畢 續應用 閱畢 續應用 閱畢 續應用 閱畢 續應用
申請人確認借調檔案內容、頁數及件數無誤簽收: (簽名) 檔管人員點驗: 日期: 年 月 日 * 如有延長續應用之必要者,應先向本所檔案室辦理還卷,並預約續應用日期。 前項預約檔案應用之日期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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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6 日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 10200125343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三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第四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第五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五條之一
檔案申請人為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 懲治叛亂條 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偵查、追訴、通緝或執行之人,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 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之收費規定。複 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申請人本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各款規定之親屬申請者,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一 次費用之規定。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百 年七 月十四日起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付費複製檔案者,得檢具該繳 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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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X10 吋
每張一百八十元
10X12 吋
每張六百元
11X14 吋
每張七百五十元
16X20 吋
每張九百元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二元
A3 尺寸
每張三元
A4(含)尺寸以下
每張三十元
B4(含)尺寸以上
每張六十元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
換算成 A4 頁數,每頁二元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三元
A3 尺寸
每張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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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翻拍 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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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紙列印
檔
輸出
案 電子郵件 傳送
備
註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 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 價。
圖像原件翻拍以未有現成圖像電 子檔者為限。
1.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 像檔。 2.紙張列印輸出如為彩色列印, 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 計價;相紙黑白、彩色列印輸 出之收費標準相同。 3.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 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電子儲存媒 體離線交付 微 縮 片
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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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mm 捲 片 複製
35mm 捲 片 複製
單片複製
錄 音
錄
帶
每捲四百元
銀鹽片
每捲八百元
重氮片
每捲七百五十元
銀鹽片
每捲一千五百元
重氮片
每片五十元
銀鹽片
每片一百五十元
氣泡片
每片三十元
三十分鐘帶
每卷九十元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二十元
拷貝
帶
影
重氮片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八十元
九十一分鐘以上
每卷二百元
三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元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五十元
拷貝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每卷二百元
九十一分鐘以上
每卷二百五十元
錄音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 白帶本身之費用。
錄影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 白帶本身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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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相關法規 4-1 檔案法 (第 17~22 條) 檔案法
第 三 章 應 用 第 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 得拒絕。 檔案法
第 三 章 應 用 第 18 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檔案法
第 三 章 應 用 第 19 條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檔案法
第 三 章 應 用 第 20 條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檔案法
第 三 章 應 用 第 21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 收取費用。 檔案法
第 三 章 應 用 第 22 條
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 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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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17~23 條)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 檔案內容含有本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 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 其事由。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 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 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 子傳遞方式為之。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 三十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應用檔案或於申請書上註 明電子傳遞位址者,前項通知書,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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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 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檔案參考服務。 二、舉辦檔案展覽。 三、編輯出版檔案資料。 四、其他推廣檔案應用服務事項。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國家檔案之開放應用,應依本法及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國家檔案因有特殊情形,無法依本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者,原管理該檔案機關得敘明具體 事由及擬延長開 放之期限,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同意。 前項三十年期限 之計算,以案卷為單位,並以該檔案文件產生日最晚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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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 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 相 關機關更正。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 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 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 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 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 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 36
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 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 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 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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