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觀察
2013 年 10 月號
二十一世紀智庫法政研究小組
壹、第八屆第四會期重點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預算概況圖 單位:新台幣億元 融資調度財源 2,739 (債務之舉債) 2,739
債務之償還 640 社會福利支出 4,242 21.9%
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3,703 19.1%
稅課收入 12,713 73.5%
歲 出
國防支出 3,059 15.8%
歲 入 17,308
19,407
經濟發展支出 2,832 15.8%
非課稅收入 2,505 18.8%
投資及基金支出 1,070 5.76%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1,694 10.5%
投資收益
投資國營事業、撥充基金
223
253
附屬單位預算 營業部分 營業總收入 35,736
營業部分
非營爺部分
營業總支出 35,736
非營業部分 業務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21,993
淨利 1,465
繳庫 2,060
繳庫 305
業務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35,736 淨利 1,465
中央政府歲出政事別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金額
金額
合計
比較 金額
%
19,407
19,076
331
1.7
社會福利支出
4,242
4,383
-141
-3.2
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3,703
3,604
99
2.8
國防支出
3,059
3,055
4
0.1
經濟發展支出
2,832
2,605
227
8.7
一般政務支出
1,835
1,783
52
2.9
退休撫卹支出
1,384
1,332
52
3.9
債務支出
1,287
1,292
-5
-0.4
886
858
28
3.3
179
164
15
9.1
一般補助及其他支出 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 支出 中央政府歲入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金額
金額
比較 金額
%
課稅收入
17,308
17,333
-25
-0.1
所得稅
12,713
12,803
-90
0.7
營業稅
6,931
6,944
-13
-0.2
貨物稅
1,537
1,537
0
0.0
871
964
-93
-9.6
40
0
40
2,588
2,533
55
2.2
808
1,157
-349
-30.1
財產收入
1,099
736
363
49.3
其他收入
100
104
-4
-3.7
證券交易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規費及罰款收入
行政院通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列的「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總預算案 編列情形,歲出共編列 1 兆 9407 億元,較 102 年度預算數 1 兆 9076 億元,增加 331 億元。其中,歲出編列以社會福利支出編列 4242 億元居首位;教育科學文 化支出編列 3703 億元居第二位;國防支出編列 3059 億元居第三位;經濟發展支 出編列 2832 億元居第四位;歲入共編列 1 兆 7308 億元,較 102 年度預算數 1 兆 7333 億元,減少 25 億元,負成長 0.1%,創 4 年新低。
社會福利支出 社會福利支出部分共編列 4242 億元,較 102 年度減少 141 億元,約減 3.2%。此 次刪減,為政府於民國 96 年在社會福利支出以來之首次,其原因在於國民年金 法規定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核實減列 120 億元,以及按實際補助勞 工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眷口人數估算,核實減列 76 億元等;然而,政府 對於弱勢族群的照顧經費仍持續,例如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長期照顧 10 年計 畫增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等項目,各有一定程度的增幅。 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103 年度中央政府編列教育經費 2537 億元,扣除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教育補助 款等,實際掌握之經費計有 2,071 億元,較去年增加近 96 億元,其主要增加在 於 12 年國教及技職再造。連同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攤數 2659 億元,合計 5196 億元,倘若扣除 110 億元之國中小與幼稚園教職員薪資所得課稅配套措施等項 目,淨計 5086 億元,占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22.6%,高於法定下限 比率 22.5%。 為加速科技創新,創造產業附加價值,帶動經濟成長;103 年度科技發展計畫編 列 947 億元,加上國防科技經費 28 億元及其研發支出 226 億元,合計 1201 億元, 較 102 年度增加 27 億元,約增 2.3%。 103 年度文化支出編列 281 億元,較 102 年度增加 16 億元,約增 6%。 國防支出 國防支出編列 3059 億元,較 102 年度減少 2.7%,由於主計總處預測 103 年 GDP 為 3.37%,故以此計算國防預算占 GDP 的 2.54%,並未達到 GDP 的 3%。 經濟發展支出 政府在今年度提升經濟發展支出達 8.7%,計 227 億元,此預算編列增加金額最 多之支出項目,政府希望以此改變過去幾年重社福、輕經濟之形象,主要用於公 路、鐵路、捷運建設、補助農業發展基金,以及新增填補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 金等經費;其中公建預算共編列 1925 億元,較 102 年增加 175 億元,合計 基金預算中計畫型公共建設經費 1635 億元,應有 3560 億元,較 102 年度預算額 度增加 20 億元,約增加 0.6%。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較 102 年度減少約 0.1%,是 4 年來首次負成長, 其主因在於稅課收入負成長 0.7%所致,其中證交稅收 871 億元,較今年大減 93 億元、負成長 9.6%。 課稅收入
有關歲入部分,按其來源分析,103 年稅課收入匡列 1 兆 2,713 億元,較 102 年 度減少 90 億元,負成長 0.7%,由於證所稅「天險」已摘除,證交稅未增反減, 證交稅收 871 億元,較 102 年 964 億大減 93 億元,負成長 9.6%,此為 103 年 度中央總預算中歲入負成長之主要原因。 非稅課收入 4,595 億元增加 65 億元,約增 1.4%。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編列 2,588 億元,較 102 年度增加 55 億元,約增 2.2%,主 要是增列國家發展基金出售股票繳庫 180 億元,以及減列營建建設基金、航港建 設基金賸餘繳庫數 70 億元及 35 億元等。 規費及罰款收入 規費收入編列 594 億元,較 102 度減少 341 億元,約減 36.5%,其原因在於減列 行動寬頻業務(4G)釋照收入 350 億元等所致; 財產收入 財產收入編列 1,099 億元,較 102 年度增加 363 億元,約增加 49.3%,主要是增 列出售財政部、經濟部等部會所屬股票,計有 441 億元,並洽特定人方式轉讓持 股、住宅基金減資繳庫 61 億元、財金公司股權移轉收入 28 億元,及減列台糖公 司折減資本繳庫 141 億元所致。 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是政府為彌補財政缺口,於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釋 股收入 649 億元,除將財金資訊公司,以價購方式將股權移轉予中央銀行外,其 餘 621 億餘元,包括財政部釋出合庫金與兆豐金共 117 億元、經濟部釋出中鋼 85 億元、交通部出售中華電約 149 億元、農委會賣出台肥 70 億元及國家發展基金 則讓出台積電約 181 億元,並擬採洽特定人方式轉讓予郵政公司、勞保基金及勞 退基金。這波規劃釋股的標規模之大,近年罕見;而協調四大基金承接,就是等 於政府拿股票跟四大基金換現金,更是史上首例。
貳、本會期重大議案或法案 1. 議案: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對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提出不信任案,請公決案。 提案單位/委員:柯建銘、高志鵬、吳秉叡 主要理由: 1. 馬英九總統於九月間以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所提供之相關資 料,對於立法院院長王金平為柯建銘委員向前法務部長曾勇夫關說案,公 開提出嚴厲指責並開除其國民黨黨籍,藉此撤除王金平院長之不分區立委 資格,期以此方式喪失其立法院院長身分。身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首長之 江宜樺院長,竟未能遵守憲政分際與行政中立,介入未結案之偵查司法個 案,違反刑法、刑事訴訟法,並與總統共同召開記者會譴責國會議長,提 出預算及法案審查是否有各種關說或影響層面之質疑,公然干涉國會人事 及運作,及權力分立之憲政規範;其中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所 提供之資料,除仍屬於偵查不公開之範疇外,相關之監聽訊息,竟是以一 個案子監聽多人、一旦監聽則全部收錄的肉粽式辦案,甚至掛線到國會總 機進行監聽,嚴重違反憲法第十二條人民有祕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2.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所涉及之產業占我國 GDP 的 70%以上,涉及 之從業人員超過總就業人口的 58%,而承諾開放的項目影響上千種行業, 其中以中小企業影響最鉅,然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在沒有立院之授權與參 與、且未廣納民意及進行社會影響評估下,竟進行談判並簽訂協議,違反 憲法增修條文中之「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 生存與發展」。 3. 台灣地處於地震颱風頻繁之地,核四電廠則設置於地層破碎帶,且興建以 來預算急遽增加,自行變更之設計項目有超過 1500 項,其施工品質與核 能安措施一直備受爭議,近期統計有超過七成民眾支持核四廠停建,然而 行政院長江宜樺未能尊重民意提出停建核四計畫,反而支持國民黨籍立委 提出的核四公投案,以目前超高門檻與反命題之方式操弄公投,與民主憲 政中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相互違背。 4. 行政院及其所屬國防部,長久以來未能有效管理與防治軍中不當管教或霸 凌事件,導致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秋,在退役之際遭受如私刑化之不當管 教,且受虐致死。全國最高主管機關首長之江宜樺院長,卻怠忽職守、未
能於及時要求國防部妥善處裡,任其敷衍、拖延及掩飾真相,引發數十萬 人上街頭遊行,嚴重影響人民對於政府信任。 5. 行政院院長江宜樺,自任管轄警政的內政部部長以來,至行政院副院長、 院長,均放任行政權濫為,更利用優勢警力暴力驅逐民眾,諸如:陳雲林 來台、文林苑事件、強拆大埔民宅及勞工團體陳情等多項抗議事件,引發 民眾強力反彈,嚴重違反憲法給予人民之人身、集會遊行等各項基本權益。 修法進度: 立法院於 10 月 15 日針對江宜樺院長不信任案舉行記名投票,國民黨所有黨 籍立委全數投下反對票(包含立法院長王金平在內),並爭取到無黨籍及無黨 聯盟兩席立委支持,最後以反對六十七票、贊成四十五票,否決不信任案。
2. 法案: 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單位/委員:鄭麗君、尤美女、蕭美琴、林淑芬、段宜康、陳其邁 修正內容: 1. 將現行民法 972 條中「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其中之「男女」 二字改為「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 ,至此將造成我國婚姻 不在僅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同性婚姻亦屬於合法的婚姻制度。 2.
修訂現行民法在婚姻與家庭制度中,諸如男、女、夫妻等與性別相異性 之用語及規定,並在表述婚姻要件及相關配偶、親屬之規定時,使用性 別中立字樣,藉此認同性婚姻及多元性別者之結婚權。
3.
修訂子女收養之規定,配合婚姻平權修正,賦予多元性別配偶有收養權 利,其中一律將有關夫妻、夫或妻之條文用語,改為「配偶」。
4.
本修正草案於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增訂第二項反歧視條款,針對法院 在審查子女收養所做之裁量,不應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因素,應就收 養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准駁標準。
5.
修正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千二百二 十三條用語以因應婚姻平權。
修法進度: 此為原先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民間推動的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該聯 盟考慮整部分草案通過之可行性與難易程度,故此交由鄭麗君委員於立院提 案時,分為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三案進行連署,目前進入院會通 過一讀之法案為婚姻平權,另二草案目前尚在連署中並未排入程序委員會。
3. 法案: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單位/委員:尤美女、陳其邁、林佳龍、台聯黨團 主要理由: 憲法第六十二條明定,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 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六十六條及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 一項同時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而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訂定,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 院秩序,處理議事。」 ,綜觀前述條文可知,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為具民意代 表基礎之立法委員以民主之制度互選產生,在主持議事程序、維持議會秩序 時應保持超然獨立的態度及公平中立的立場。 長久以來,我國國會政治生態與立院運作實務,立法院院長多身兼數黨職, 並且參與政黨活動,自然遭受政黨之影響與壓力,以至於國會議長未能堅守 國會自主之憲政原則,以超然獨立公正的態度維持國會秩序與議事運作,故 此為維護國會自主、促進朝野和諧,國會議長不僅不宜介入單一政黨之運作, 亦不能任由單一政黨危害其超然中立性,擬定立「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 修正草案」,規範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參與政黨職務及政黨活動之範疇。 憲政原理中國會自律的原則明揭,立法院之組織架構、人事異動、議事規則、 財務運作皆屬於不可侵犯之獨立自主權利,而院長、副院長更為依據前述「憲 法第六十六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中規定,由全體立法委員以民主機 制互選產生,其合法性應來自全體立委,故此其任期內當選與去職皆應經過 國會同意,方符合憲政原理之設計,擬增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議案進度: 由於國民黨黨團認為民進黨團刻意挑動敏感刻神經,故此不斷杯葛,該法案 始終無法進入院會通過一讀程序
4. 法案: 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提案單位/委員:吳秉叡、許添財、李俊俋、陳唐山、台聯黨團 刪除理由: 1. 自 2007 年 4 月 2 日經法制化成立之最高法院檢察署的特別偵查組正式運 作以來,所偵辦之案件屢次造成社會矚目,並同時引發多項爭議,直接間 接影響人民對於其獨立性與公正性之信賴。近日特偵組更因肉粽式的違法 監聽,並將其偵查未終結之監聽內容與案情資料,透漏給總統、行政院長 及其幕僚,導致行政與憲政之爭議與危機,進而影響執政黨內部運作及引 發立法院長職位保衛戰。前法務部長指控該機關「知法犯法」 、 「以羅織的 方法陷害人家,入人於罪,這不是檢察官辦案應有的作為」;高檢署檢察 長更批評特偵組假刑事立案之名,行行政調查之實,並抨擊檢察總長紊亂 行政體制,造成國家混亂,更提升人民對於特偵組之不信任感,如此非但 已達成當初設立特偵組之立法意旨。 2. 特偵組依法得執行一、二、三審級檢察官之職權,造成兩者功能與權限重 疊,再加上其無限延伸的概括條款,更混淆與各該審級的管轄界限,損及 人民受管轄權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而同時設立兩個職權及管轄地域一樣 的機關,更易造成國家資源浪費。 3. 法務部廉政署於 2011 年 7 月 20 日正式成立之後,此機構作為全國肅貪廉 政之專責機關,其組織、程序及執行等相關規範已相當周延縝密,再輔以 原有之檢察體系,足以涵蓋調查及處理貪瀆或相關犯罪之功能,更能落實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各項反貪腐措施,故此實有「疊床架屋、浪費行 政資源」之嫌。 修法進度 由於國民黨黨團認為民進黨團刻意延續「九月政爭」政治效應,故此不斷杯 葛,該法案始終無法進入院會通過一讀程序。
參、重大議案或法案追蹤 法案或議案
提案委員或單位
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你是否 李慶華委員 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 轉?」,請公決案
國民黨團決議不撤除該公 投案,暫時不處理該案,直 至核四核能安全報告提出
為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 行政院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 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 服務貿易協議」一案,業已核
目前仍未進行實質審查
定,請查照案 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 尤美女(主提 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 條文修正草案
目前尚未排入司法及法制
案)、蕭美琴、鄭 委員會 麗君、林淑芬、 吳秉叡、林佳 龍、黃文玲
肆、三讀通過公告法案或中央總預算案研析 一、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102 年 6 月 25 日三 讀通過 提案人/單位:親民黨黨團、孫大千 財政部於去年 8 月復徵證所稅後,國內股市成交量低迷,資本市場大幅萎 縮,監察院特於今年 4 月對此提出調查報告,其中指責政府重新開徵證所稅之決 策草率,致使股市市值驟然蒸發、證交稅嚴重短收,影響國庫收入。立法院特於 加開之臨時會中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修正 案,條文中取消原先設定收盤指數 85000 點之證所稅課徵門檻;股票市場中屬於 散戶者則採取免課徵;屬於大戶部分,在出售 10 億元以上改採以設算課徵為主, 期以此解決國內股市目前遇到之問題。 修訂內容摘要: 院會加開臨時會中三讀通過之所得稅法,有關課徵方式修正部分,首先刪除 第十四條之二第三項,從 102 年起至 103 年止所需採用的設算機制;刪除第十四
條之二第五項,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 8500 點(俗稱 天險)起,設定之證所稅課徵稅率,同時刪除向股市交易散戶課徵證所稅之相關 項目;對於股市大交易戶,其課徵方式則修正為採以「設算為主、核實為輔」雙 軌制度。其中「設算」制是依據第十四條之二第四項,一年度內出售股票金額合 計若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出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也就是課徵千分之一的證所稅; 「核 實」制則為盈虧互抵後之所得,核實課徵 15%。 整體立法過程如下: 行政院去年在馬英九總統「量能課稅、公平正義」的原則下,提出復徵證券 交易得稅政策,並於 4 月提出課徵證所稅的法案修正版本。在與立院溝通時,財 政部長劉憶如竟以與國民黨推出的證所稅改革理念不合請辭。之後行政院仍全力 推動,並於 7 月立法院加開臨時會中將此案列為第一案,並且以多數表決方式強 行通過。然台股因為證所稅恢復課徵後,股市大幅下跌,成交量巨幅下降,依據 「台灣證交所」之統計,從證所稅復徵起之 4 月起至 12 月止,股票市場每月之 成交量低於 900 億元,嚴重影響台灣投資環境與資本市場,引發社會大眾強烈反 彈與撻伐。 監察院於今年 4 月對行政院與財政部提出糾舉,兩位調查的吳豐山、劉玉山 監委直言「錯誤的決策比貪汙更可怕」 。調查報告中明確指出以去年 3 月 15 日由 行政院成立「財政健全小組」將有價證券資本利得列入優先討論議題開始算起, 至同年 7 月 25 日立法院表決通過「證所稅復徵」案為止,倘若利用股市去年 2 月底的 22.3 兆元為計算基準,至 7 月間台股市值跌到僅剩 20.08 兆元,亦即「證 所稅復徵」紛擾的數月間台灣股市市值蒸發 2.22 兆元;由於立法爭議所造成的 股市成交量萎縮,101 年證交稅全年僅實徵 716 億元,短收 550 億元,預算達成 率不足 6 成,成為自 98 年金融海嘯後首度短收;報告同時指出,證所稅的立法 更造成資金外流,去年我國居民對外證券投資第三季淨流出 172.1 億美元,創歷 年單季淨流出最高紀錄,而全年移走的資金更高達 453.6 億美元。 股市起伏與股價漲跌是經濟景氣的重要指標之一,而其交易量的成長與興 盛,往往成為國內需求面循環增加的動力,相反若股市呈現疲弱,將導致經濟成 長動能下降,投資環境衰退、意願降低。我國股市長久以來的特色就是周轉率高、 流通性佳,對於企業資金的籌措與體質發展助益極大,然而政府在未能審度國際 經濟情勢,貿然推動開徵證所稅政策,以至於股市交易量大幅萎縮,原來具有幫 助經濟發展的正面功能已明顯喪失。今年初行政部門改變原先主導證所稅修法的 策略,積極配合立法部門以「只修不廢」的原則迅速展開檢討,而經過多次討論 獲得朝野共識的修正案,在經三讀通過後,期能有利於活絡股市,刺激消費和投 資,帶動國內經濟動能。
二、部分釋股預算之編列,與本院決議未合;為兼顧政策及信託基金 管理之責,宜研訂釋股優先順序及相關配套措施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共編列釋股收入 621 億餘元,其中包括合庫金、 兆豐金、中鋼、中華電、台肥及台積電等公司之部分持股(詳附表 1),並擬採 洽轉讓予郵政公司、勞保基金及勞退基金。 附表 1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釋股收入及持股比率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預算編列單位 釋股標的
釋股收入
101 年底持股比率
釋股後持股比率
合庫金
4,500,000
30.39
27.34
兆豐金
9,200,000
9.98
6.78
經濟部
中鋼
8,500,000
20.00
17.78
交通部
中華電
14,878,782
35.29
33.29
農委會
台肥
7,000,000
24.07
14.33
國家發展基金 台積電
18,080,240
6.38
5.69
合計
62,159,022
-
-
財政部
註: 1. 資料來源,釋股收入為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01 年底之持股比率為 101 年度中央政 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附冊-總決算部分);釋股後持股比率係依各公司 101 年之年報計算。 2. 釋股後持股比率,係按各公司 101 年之股票股利(合庫金每股 0.6 元,中鋼每股 0.1 元,其 餘公司未配發股票股利)配發後之持股數及流通在外股數計算供參。
部分釋股預算之編列未依照立院決議 中鋼公司部分: 依據本院於 93 年第 5 屆第 5 會期第 20 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政府應全面停止釋 出中鋼股票,並持續持有中鋼官股 20%以上」。103 年度經濟部預計讓售中鋼公 司 3 億 4,274 萬 1,935 股 ,然讓售後政府所持有該公司股票比率將降至 17.78%, 遠低於本院決議要求之最低持股比率,相關作法有違上述立院決議。 財政部釋股部分: 依照本院於審議 9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部歲出部分決議: 「(二)97 年度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部第 3 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本年度編列 1 億 8,858 萬 4,000 元,係釋股之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由於立法院決議不同意釋股在案,但財政部 97 年度仍違反立法院決議編列預算,視立法院決議為無物,應予嚴厲譴責,並 責成財政部,在立法院未通過新的決議前,不得再編列相關釋股預算進行釋股股 權轉移工作。」 ,故此財政部 103 年度編列之合庫金及兆豐金之釋股收入,恐未 合本院決議。
重新檢討中央政府對民營事業之股權投資,確實訂定合宜之最適持股比率及釋股 優先順序 根據行政院訂頒之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 11 點第 1 項: 「各國營事業移轉民 營後,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應規劃政府中長期最適持股比率,報請行政院核定,該 最適持股比率,並應定期檢討。」有關最適持股比率部分,經各部會通盤檢討所 屬已移轉民營之事業最適持股比率,在金融機構方面,財政部認為金融機構方 面,目前之持股比率應屬適當;由於立法院決議,經濟部對於中鋼持股比率建議 維持 20%;交通部則建議政府在 34%。 預計於 103 年度釋股後,合庫金、兆豐金、中鋼及中華電公司皆不符前述各部會 建議之最適持股比例,政府應重新商榷釋股之計畫,亦或再次通盤檢討,現有之 民營事業股權投資,訂定合宜之最適持股比率及釋股優先順序,以減少釋股之爭 議。 採特定人方式轉讓持股予信託基金,為免影響各基金對參加人應盡之管理責任, 允有周延之配套措施 為避免市場衝擊及董監事席次減少,103 年度中央政府之釋股案,擬採取洽特定 人方式,轉讓予郵政公司、勞退基金及勞保基金。然前述勞退與勞保兩大基金, 政府僅代為管理其資產,資金運用上應仍以參加人之權益為主,故此如何兼顧善 盡管理人之責為其謀取最大利潤,同時不影響市場及董監事席次,應研訂周延之 配套措施。 註:部分節錄立法院預算中心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