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二 政治與民主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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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參政 學習導覽
項 目
學 習 焦 點
核 心 概 念
1. 清楚選舉權的意義、功能與行使原
選舉權、「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 原則、多數決制(相對多數決制、絕對多
則。 選舉制度
2. 辨別選舉制度的類型,尤其需要掌
數決制、單一選區、複數選區)、兩輪投
握其意義、實施方式、具體實例以
票制、比例代表制、政黨門檻、混合投票
及優缺點(或影響)。
制、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聯立制。
3. 明瞭我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制度。 1. 認 識 我 國 規 範 選 舉 活 動 的 相 關 法 我國的 選舉活動
選舉罷免法》、《噪音管制法》、《社會
律。 2. 探 討 我 國 選 舉 及 其 社 會、 文 化 問
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政治 獻金法》、選舉文化。
題。
直接民主 與公民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
1. 理解直接民主的意義與重要性。
直接民主、公民投票、公民複決、公民創
2. 知道公民投票的意涵與優缺點。
制、公民自決、人民連署、防禦性公投。
3. 了解我國公民投票的制度、實施經 驗與實施限制。
歸納統整與概念表解 壹 選舉制度 一、選舉權的意義 狹義
指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用投票選出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的權利。
廣義
包括被選舉權在內,被選舉權是指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有被選為民 意代表或政府官員的權利。
意義
選舉權 與 被選舉權 的 相關規定
1 《憲法》第 13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 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 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2 有關「居住期限、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褫奪公權」等的法定資格,如為總統、 副總統的選舉須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辦理;其他公職則須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辦理。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與褫奪公權,行使選舉權的規範: 受監護宣告
不可以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受輔助宣告
可以行使「選舉權」,但不可以行使「被選舉權」。
褫奪公權
可以行使「選舉權」,但不可以行使「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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