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ketball 75-78 cm
basketball 75-78 cm
basketball 75-78 cm
football 68-70 cm
football 68-70 cm
football 68-70 cm
volleyball 65-67 cm
volleyball 65-67 cm
volleyball 65-67 cm
第二屆全國建築系邀請賽 各項比賽規則
badminton 25-28 cm
badminton 25-28 cm
badminton 25-28 cm
baseball 22.9-23.5 cm
baseball 22.9-23.5 cm
baseball 22.9-23.5 cm
table tennis 4.4 cm
table tennis 4.4 cm
table tennis 4.4 cm
water particle 0.38 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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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 particle 0.38 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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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須知 1. 賽期第一、二場賽事之參加隊伍、需於比賽開始前三十分鐘自行至檢錄 處報到並核對學生證並確認選手證。其餘所有參賽隊伍一律在九點半前 完成登記報到。 2. 每場比賽開賽前十五分鐘,參賽隊伍需將該場比賽之球員登錄名單交 給該場地紀錄台。 3. 比賽當日不接受現場報名,或已報名但未檢錄者,視同放棄。 4. 競賽程序及比賽時間依秩序冊編排進行,如有變更,由大會統一公佈。 5. 球隊於賽前統一收齊學生證及附有照片之證件至服務台報到,不接受其 他證件替代學生證須加蓋本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請用在學證明代替 。賽前檢錄時球員請攜帶學生證及選手證 ( 身分證亦備不時之需 ),以備 查驗,違者不得出賽。 6. 參賽球員必須為各校建築系所之在學大專生、研究生或教職員。 7. 同一校內之建築系相關系所學生及教職員 ( 如建築所、創設系等 ) 可分 開報名參賽,但該系所單位之球員組成必須以該系所本科學生為主,佔 該隊球員半數以上,主辦單位才會予以受理,一人同項比賽限報一隊, 不同比賽不限。 8. 參賽球員必須按主辦單位規定之報名流程,成為秩序冊上已登錄之名單 ;未報名球員不得出賽。 9. 體育保送生,參賽學校必須主動在繳交參賽球員於報名表上的名單時註 明該球員身分。 凡受過專業訓練之體育保送生,在比賽時只能有一名在賽場上。 10. 對該場比賽有抗議或申訴之必要時,必須由教練或隊長在該場比賽結束 後三十分鐘內向大會檢錄台提出,逾時或者非由教練或隊長提出者皆不 受理。申訴酌收保證金 500 元,申訴成功則保證金退回,否則沒收,避 免抗議浮濫。且經由裁判長與該場裁判決議,審查確定後,不論勝訴與 否,不得異議或再行申訴。 11. 雙方資格檢驗,應於裁判宣告比賽開始前提出並完成,若比賽開始後提 出,則不受理。裁判宣告開始前,准於更正球員名單,比賽開始後概不 受理。 12. 凡球員或球隊對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有不禮貌行為時,大會得視情節輕 重作適當處理,嚴重者判為『奪權比賽』。比賽中被判為『奪權比賽』 之球隊,強制沒收其後所有賽程,且之前所有比賽成績均不計。(並不 得要求退還報名費及保證金)
籃球比賽規程 本次賽事採用 FIBA 最新國際籃球規則。 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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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總則: 5- 78 5- 78 5- 78 •賽期第一天的第一場賽事之參賽隊伍,需在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 至大會總檢錄台登記報到,並核對學生證 ( 教職員證 );其餘所 oo tb 有參賽隊伍一律在八點半前完成登記報到。 oo tb oo tb 8- 70 8- 70 8- 70 •每場比賽開賽前 5 分鐘,參賽隊伍需將該場比賽之球員登錄名單 交給該場地記錄台。 •每場比賽結束後,參賽隊伍若認為對該場比賽有抗議或申訴之必 le yb le yb le yb 5- 67 要,必須由教練或隊長在該場比賽結束後 5- 67 5- 67 30 分鐘內,向大會總檢 錄台提出,逾時或者非由教練或隊長提出者皆不受理。經由裁判 長與該場裁判決議。審查結果確定後,不論勝訴或敗訴,不得異 議或再行申訴。 •參賽球員必須穿著統一且明確標示背號的運動球衣。可接受球褲 同色不同款;不可在球衣內加穿任何形式的汗衫及 T-Shirt,束衣 褲則不在此限。中途更換號碼、無背號者,不得出場比賽。 •為維護場上球員的安全,場上球員禁止攜帶任何飾品,包含項鍊 、戒指、耳環、手環、手錶……等飾品。 •對球員資格如有異議,可於比賽中隨時提出。如有發現或被對方 球隊發現有球員資格不符規定之球隊,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 與道德,經查屬實者,則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全築盃所有比 賽的權利。 528 5- 28 5- 28 •若當比賽進行中雙方場上球員有言語、肢體衝突甚至鬥毆的情形 ,導致比賽中斷暫停時,除雙方教練(無則由隊長代替)有義務 協助裁判維持及恢復比賽秩序,可離開球隊席區,其餘替補球員 9- 23 9- 23 9- 23 及球隊相關人員皆不可離開球隊席區,否則大會將視情況給予該 名球員或球隊進行禁賽懲處。 •本屆開放教職員報名,但每場比賽進行中時,教職員身分球員至 p ar p ar p ar .. .. .. 0. n 多同時上場一名球員。 0. n 0. n
比賽方式 比賽時間、得分相等與延長賽 1. 比賽時間應為四節,每節 10 分鐘。 2. 在第一節與第二節之間,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以及每一延長賽 之前,其休息時間為 2 分鐘。 3. 中場休息時間為 5 分鐘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或結束 1. 跳球當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撥時,第一節比賽開始。 2. 比賽時間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時,每一節、延長賽或比賽即結束。
得分:中籃與記分法
定義 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且停留在籃內或聽過球籃,稱為中籃。 規定 中籃是指的向敵籃進攻投射入籃,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 1. 罰球中籃算一分。 2. 二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二分。 3. 三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三分。 4.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球觸及籃圈後,在進入 球籃之前,被進攻或防守球員合法觸及,算二分。
請求暫停
定義 教練或助理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即為請求暫停。 規定 1. 每次請求暫停時,應給予一分鐘的時間 2. 當下列情況時,暫停時機開始: (1.) 球成死球、計時中撥停,且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 員聯繫完畢之後 (2.) 發界外球,球在球員可處理位置時。 3. 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停 ,每一延長賽可請求一次暫停 4. 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至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違例 第 22 條 違例 定義 違反規則即為違例。 罰則 由對隊在違例發生最近處發界外球,籃板正後方除外,除非 規則中有其他之相關規定。 第 23 條 球員出界及球出界 定義 1. 球員身體任何一部分觸及界線、界線外的地板及界線、界 線上方或界線外除了球員之外的任何物體,就是球員出界。 2. 球出界就是指球觸及: (1.) 界外的球員或任何人 (2.) 界線、界線外的地板或界線、界線上方或界線外 的任何物體 (3.) 籃板支架、籃板背面或比賽場地上方的任何物體 第 25 條 帶球走 定義 1. 帶球走是指場內球員掌控活球時,未依本規則之規定,向 任何方向非法移動一足或雙足。 2. 旋轉是指球員在場內掌控活球時,以一足立定於地上作為 中樞,以另一足向任何方向跨出一次或多次的合法動作, 而所謂的中樞足始終與原點的地板保持接觸。 第 26 條 三秒 規定 1. 當一隊在前場控制活球,且計時鐘正啟動時,其本隊隊員 不得在對隊的禁區內,連續停留超過三秒鐘。 2. 當一球員有下列情況時,三秒得予寬容: (1.) 試圖離開禁區。 (2.) 在禁區內,他或他的隊友正在投籃動作中,且球正好離 手或已經離手。 (3.) 在禁區內停留未達三秒時,即開始運球投籃。
第 27 條 被緊迫防守的球員 定義 球員被緊迫防守是指一位球員在場內控制活球時,此時防守 者積極防守,與他的距離在一公尺之內。 規定 被緊迫防守的球員必須在五秒內傳球、投籃或運球。 第 28 條 八秒 定義 1. 一隊的後場包括本籃、界內的籃板及本籃下方的端線、兩 邊線與中線所圍成的區域。 2. 一隊的前場包括敵籃、界內的籃板及敵籃下方的端線、兩 邊線與靠近敵籃中線內緣所圍成的區域。 3. 當下列情況時,球進入球場的前場: (1.) 球觸及前場。 (2.) 球觸及身體任何一部分與前場接觸的球員或裁判。 規定 當球員在後場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八秒內使球進入前場。 第 29 條 二十四秒 規定 1. 當球員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二十四秒內設法投 籃。 2. 二十四秒內的投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響起前,球必須離開投籃球員的手, 又球離開投籃球員的手後,球必須觸及籃圈或中籃。 第 30 條 球回後場 定義 當下列情況,球進入該隊後場: 1. 球觸及後場。 2. 球觸及身體任何部份與後場接觸的球員或裁判。 規定 控制活球的球員,不得使球非法的回到後場。
第 31 條 妨礙中籃或干擾球 定義 投籃或罰球: 1. 當球離開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之手時開始。 2. 當球於下列狀況時結束: (1.) 由上而下進入球籃且停在球籃中或穿過球籃。 (2.) 不可能中籃。 (3.) 觸及籃圈。 (4.) 觸及地板。 (5.) 成為死球。 規定 1. 投籃時的妨礙中籃,發生於球員觸及球體完全在籃圈水平 上,且符合下列情況時: (1.) 球正向球籃下落。 (2.) 在球觸及籃板後。 罰則 1. 若進攻球員違例,則得分不計。 2. 若防守球員違例,則進攻隊獲得之分數如下: (1.) 罰球時,得一分。 (2.) 在兩分投籃區域投籃,得兩分。 (3.) 在三分投籃區域投籃,得三分。
犯規
定義 籃球比賽中,球員與對手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或不合運動道 德的違規行為,稱為犯規。 33.8 撞人 撞人是指持球或空手的球員,以推或撞到對手軀幹的非法身 體接觸。 33.9 阻擋 阻擋是指妨礙持球或空手的對手前進時,所發生不合法的身 體接觸。 33.10 以手或手臂碰觸對手 1. 當防守球員在防守位置時,把手或手臂放在持球或未持球 對手的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止對手前進,即為非法以手 或伸展手臂碰觸對手的犯規。 2. 持球的進攻球員,有下列動作時,即為犯規: (1.) 用手臂或手肘勾或纏住防守球員,以此獲得不當利益。 (2.) 試圖控制球面,推開前來防守的球員,或藉以拓展他與 防守球員間更大的空間。
(3.) 運球時,伸展前臂或手,防止防守球員獲得控球。 33.13 拉人 拉人是指球員與對手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因而妨礙對方行 動的自由。 33.14 推人 推人是指球員用身體任何部位強迫或是試圖推開一位持球或 未持球的對手,造成的非法身體接觸。 第 36 條 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依據裁判的判斷,一位球員違反身體接觸犯規,以不正當的 企圖、不合理的動作致力於比賽,不合乎規則內涵與精神, 即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第 38 條 技術犯規 任何故意或屢次違反此種合作精神或規則精神的行為,應視 為技術犯規。 第 43 條 罰球 罰球是指賦予一位球員直接在罰球線後之半圓內做自由投 籃,以獲得一分的機會。
附則
1. 第四節最後兩分鐘,自然時間停表。 2. 所有暫停及換人必須到場邊紀錄台提出要求,場上比賽球員不得 要求暫停及換人。 3. 比賽正式開始 10 分鐘後,若參賽隊伍仍因人數不足等因素無法 進行比賽,該場裁判得以 20:0 判決比賽。 4. 所有比分和攻守紀錄以紀錄台之紀錄為依據,所有判決皆以該場 裁判之判決為依據。 5. 若遇晉級關係勝負場數比相同情況時,採比較順序為:對戰成績 →總得失分差取較高者→預賽總失分較小者→總得失分商率較大 者→大會擲銅板決定。 6. 正規賽比賽時間結束,如遇雙方比分相同情形,則進行延長加賽 。於第四節時間結束後休息 3 分鐘,進行 5 分鐘的延長加賽,進 攻方向與求全延續第四節。 7. 本賽事分成上、下半場。上半場 ( 第一、二節 ) 可暫停 2 次,下 半場 ( 第三、四節 ) 可 3 次,延長賽可暫停 1 次。上半場暫停次數 不可累積到下半場,每次暫停時間為 30 秒。 8. 單場個人犯規達到第五次,則犯滿下場。而單節團體犯規到達第 五次時,將進行加罰 2 球。若需延長加賽,團體犯規次數則以第 四節繼續累積。 9. 本全築盃賽務組保有修改規則、調整賽程、場地的權利,各隊不 得有異議。
排球比賽規程 本次賽事採用 FIVA 最新國際排球規則。 項目總則: •賽期第一天的第一場賽事之參賽隊伍,需在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至 大會總檢錄台登記報到,並核對學生證 ( 教職員證 );其餘所有參 賽隊伍一律在八點半前完成登記報到。 •每場比賽開賽前 5 分鐘,參賽隊伍需將該場比賽之球員登錄名單 交給該場地記錄台。 •每場比賽結束後,參賽隊伍若認為對該場比賽有抗議或申訴之必 要,必須由教練或隊長在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大會總檢 錄台提出,逾時或者非由教練或隊長提出者皆不受理。經由裁判 長與該場裁判決議。審查結果確定後,不論勝訴或敗訴,不得異 議或再行申訴。 •為維護場上球員的安全,場上球員禁止攜帶任何飾品,包含項鍊 、戒指、耳環、手環、手錶……等飾品。 •參賽球員須穿著統一且明確標示背號的球衣,中途更換背號、無 背號者不得上場比賽,其中隊長必須於背號上加註上標線讓該場 裁判及紀錄台以資辨識。 •有自由球員須酌與其他球員不同之服裝,並有背號;且登錄為自 由球員者,在比賽時間不可更換為一般球員。 •對球員資格如有異議,可於比賽中隨時提出。如有發現或被對方 球隊發現有球員資格不符規定之球隊,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 與道德,經查屬實者,則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全築盃所有比 賽的權利。 •每局比賽有二次暫停機會,每次暫停時間為 30 秒鐘,須由教練或 比賽隊長提出。 •本屆開放教職員報名,但每場比賽進行中時,教職員身分球員至 多同時上場一名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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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方式
比賽形式 1. 得分方式:(得一分)當球隊犯規時,裁判鳴笛,並依據下列規 責處罰: (1)如果有二次以上連續犯規發生,只算第一次犯規。 (2)如果雙方犯規同時發生,稱雙方犯規,該球不計,重新比賽。 2. 犯規結果:犯規的結果,則失一分: (1)若接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 (2)發球隊犯規,則對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 3. 勝一局:第一局至第四局,先獲得 25 分並至少領先 2 分勝一局 (第五局除外)若比數 24:24 時,則必須領先對隊 2 分為勝一局。 (例 26:24、27:25) 4. 勝一場 (1)獲勝三局之球隊為該場比賽的勝隊。 (2)若局數 2:2 時,在決勝局(第五局)之比賽,先獲 15 分並 領先對隊 2 分為勝。 (3)球隊未出場及陣容不完整 A. 若球隊經由裁判員警告後仍拒絕出場,則宣布取消資格。 以每局 0:25 及該場 0:3 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B. 球隊無正當理由,於規定時間內不上場比賽,即予宣布缺 席,其判結果以每局 0:25 及該場 0:3 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C. 若球隊陣容不完整以致該局或該場不能比賽時,則判該隊 於該局或該場比賽失敗。對隊即獲贏得該局或 該場所需的 分數或分數與局數。未能完成比賽的球隊則維持其原得的 分數與局數。 比賽程序 1. 擲硬幣:賽前第一裁判執行擲硬幣決定第一局之發球權及場地權, 若須進入決勝局,第一裁判須再次進行擲硬幣的選擇。 在兩隊長樣前擲硬幣、優勝者可選下列之一: (1)發球權或接發球權, (2)選擇邊場地。輸隊只有另一選擇。 (3)若再隊先後進行賽前熱身,根據規則的規定,則兩隊同 時可進行 6 分鐘或 10 分鐘之熱身時間。若兩隊先後進 行熱身,則選擇先發球的球隊先行開始。 2. 球隊的上場陣容 (1)比賽時每隊必須始終保持六名球員在場比賽。 (2)每局開始決定之球員位置輪轉順序均須維持到該局結 束。
(3)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則自由防守球員的球衣 號碼必須在第一局時與 6 位先發球員的號碼一同標示在 陣容單上。
位置錯誤 1. 當發球員擊球的瞬間,若有球員未按其規定位置站立,則該判球 員犯規。 2. 若發擊球時犯規,則以發球犯規先於位置錯誤論之,判發球犯規。 3. 若發球員是擊球後的犯規,則判位置錯犯規。 4. 位置錯誤之判罰如下: (1)該隊失一球。 (2)球員應立即回到正確位置。 5. 輪轉 (1)整局比賽的輪轉順序、發球順序、球員位置都依陣容單 來決定。 (2)當接發球員取得發球權時,該隊球員必須依順時針方向 輪轉一個位置(2 號位置的球員輪轉到 1 號位置發球, 1 號球員則輪到 6 號位置,依此類推)。 6. 輪轉錯誤 (1)當接球未按照輪轉順序進行時,即為輪轉錯誤。而產生 下列結果: A. 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並由對隊得一 分。且擁有發球權。 B. 改正輪轉順序。 (2)除此之外,記錄員應即判定犯錯的正確時間。犯規隊在 錯誤期間所得的分數均須取消,其對隊所得的分數則依 然有效。若無法確定錯誤間則分數不取消,僅判犯規球 隊失一球。 7. 球員替補:球員替補是指裁判員允許一名球員退場,並由另一名 球員上場代替其位置。 (1)替補限制 A. 每隊每局最多可以准許有六人次替補,且同時可替 補一名或多名球員。 B. 每局開始上場的球員,僅可在該局中退場一次及再 進場一次,但僅以回到原來之比賽位置為限。 C. 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以替換開始上場的球 員,同時該替補球員亦僅能由原來被替補退場的球 員所替換。
8. 例外替換: (1)球員受傷於無法繼續比賽時,應作合法之替補,如該隊 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且不受規則 規定之限制。 (2)例外替換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替補受傷之球員,但 自由防守球員與其交換球員除外,受傷球員不得再進場 比賽。 擊球的特性 1. 可用身體任何部位。 2. 擊球必須清晰,不可持球或拋球,球可反彈至任何方向。 3. 球可觸及身體數個部位,須以同時觸及為原則。 犯規的擊球 1. 四擊:球隊在擊球回對隊場區前觸球四次。 2. 藉助擊球:在比賽區域內,以隊友或任何建造物之物體作為擊球 的支撐。 3. 持球:未能清晰的擊球而是用持球、擲球。 4. 連擊:球員連續擊球二次或球連續觸及身體的數個部。 觸網
1. 球員無企圖擊該球或妨礙比賽而觸及球網或標誌竿,不視為犯規。 2. 球員一旦擊球後,可觸及球網全長以外的網柱、繩子或其他物體, 但不得妨礙比賽。 3. 若球被擊入網,並致使球網觸及對方球員,不作為犯規。
發球: 係指後排右方球員在發球區內擊球使球進入比賽的動作。 1. 發球順序 (1)在對隊球員攻擊前或攻擊時,球員觸及對方場地之空間的球。 (2)每局之第一次發球以後,發球球員依下列方式決定: A. 當發球隊贏得該球時,由原球員再發球。 B. 當接發球隊贏得該球時,則由接發球隊獲得發球權並輪轉。 由前排右的球員移到後排右位置進行發球。
2. 發球犯規:即使在對方位置錯誤的情況下,下列的犯規則成為換 邊發球。 (1)發球員: A. 違反發球順序。 B. 未按規定執行發球。 (2)擊發球後犯規:正當發球後,造成發球犯規的情況如下 (除非是有球員位置錯誤): A. 觸及發球隊球員或球未從網上垂直平面空間完全地 通過。 B. 出界。 C. 從掩護上方飛過。 3. 發球後造成犯規和位置錯誤 (1)發球員發球犯規舜間(不當發球,輪轉錯誤等)同時對 方越位,應判發球犯規。 (2)反之,完成發球後該球失誤(出界、掩護等)則位置錯 誤發生在先,應判位置錯誤。 攻擊:定義 1. 除發球與攔網外,一切將球擊向對方場地的動作皆視為攻擊。 2. 攻擊時,若觸球動作乾脆而球迅速離手,沒有持球或擲球動作, 頂球是合法的行為。 3. 球完全通過球網的垂直面或觸及對隊球員的瞬間,便是完成攻擊 動作。 4. 攻擊得限制 (1)前排球員在自己的場地空間內,可在任何高度進行攻擊。 (2)在擊球起跳時,其單足(或雙足)不得觸及或越過攻擊 線。 (3)而擊球後,可落入前區範圍。 (4)若在觸球的舜間,球的一部分低於球網線上緣,則後排 球員也可在前區完成攻擊。 (5)當對方發球,該球在本方前區且高於球網時,不得完成 攻擊。
5. 攻擊的犯規 (1)在對方場地的空間擊球。 (2)擊球「出界」 (3)後排球員在前區完成攻擊時,擊球的瞬間,球的整體高 於球網上端。 (4)對方發過來的球,球在前區且球體在球網上端的空間 時,球員完成攻擊動作。 (5)自由防守球員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 (6)自由防守球員在前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任何球員將高 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 暫停及技術暫停 1. 所有暫停時間為 30 秒:FIVB 世界性及正式比賽第一局至第四局 所有暫停期間為 60 秒,且每隊每局只能要求一次暫停,另外有二 次的技術暫停,當任何一隊先獲得 8 分及 16 分時自動暫停。決勝 局(第五局)沒有技術暫停,每隊只能要球二次暫停,時間各為 30 秒。 2. 所有暫停(含技術暫停)所有球員需回到靠近球員席之無障愛區。 3. 球員替補 (1)替補必須在替補區內進行。 (2)替補的時間,只限於在紀錄表上完成登記替補及允許球 員進、退場。 (3)請求替補時,球員必須靠近教練站立準備好進場。 (4)若球員未依上述情形準備,則不允許該次替補,並判罰 該隊延誤比賽一次。 (5)若教練作一人以上的替補時,請求時必須做出替補人次 的手勢。此種情況下,必須以一對接一對的方式相繼替 補。 延誤比賽 1. 延誤的類型:球隊以不當行為延緩比賽的恢復,稱為延誤比賽, 包括: (1)替補延誤時間。 (2)指示恢復比賽後,延誤暫停時間。 (3)請求非法替補。 (4)重覆妨礙比賽非法的請求。 (5)球隊成員延誤比賽。
2. 延誤的罰則 (1)延誤警告和延誤處罰的判罰屬全隊性的判罰。 (2)延誤處罰以全場累計。 (3)延誤處罰(警告)均須登記錄表上。 (4)一局中的第一次延誤比賽,應判為「延誤警告」 (5)同一場比賽中,同隊以任何成員第二次及以後的延誤比 賽應處於以延誤判罰,喪失一球。 (6)第一局前或局間的延誤處罰,應適用於下一局。 交換場地 1. 除了決勝局外,每局結束後球隊交換場地。其他隊職員則交換球 隊席。 2. 在決勝局中,一旦某隊取得 8 分時,應立即交換場地,同時球員 位置應保持原狀。若未能於正當時機交換場地,應於發覺錯誤後 立即交換。交換場地時應保留原比數。
自由防守球員 1. 自由防守球員於賽前必須用明顯線條標示於記錄表,號碼亦必須 於第一局的陣容單上標示。 2. 自由防守球員的特殊規定: (1)裝備:自由球員必須穿著與其他明顯不同顏色或不同樣式 的比賽服。(並為再指定之自由球員準備上衣)但 必須像其他球員有號碼。 (2)比賽行為 A. 自由防守球員可以和任何一位後排球員交換。 B. 自由防守球員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並且不能 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含場內及無障礙區)。 C. 自由防守球員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D. 自由防守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手指 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對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 E. 如果自由防守於後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可 以任意擊球。 (3)球員交換 A. 自由防守球員的交換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其 交換次數、對象不限,但其退場必須和原球員相互 交換,再交換時必須經過一次死球。 B. 交換時機須於發球之鳴笛前:每局開賽前第二裁判 查驗陣容單之後,或在比賽中成死球時。 C. 自由防守球員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D. 自由防守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手指 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對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 E. 如果自由防守於後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可 以任意擊球。 (4)再指定一名新自由防守球員: A. 指定自由防守球員受傷時,先經第一裁判的允許, 教練得再指定一名當時在場外的球員擔任新自由防 守球員,受傷自由防守球員不得再參與該場所剩下 的比賽。 B. 因此,再指定自由防守球員,在該場所剩下的比賽 必須擔任自由防守球員職務。
桌球比賽規程 本次賽事採用 ITTF 最新國際桌球規則。 項目總則: •賽期第一天的第一場賽事之參賽隊伍,需在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至 大會總檢錄台登記報到,並核對學生證 ( 教職員證 );其餘所有參 賽隊伍一律在八點半前完成登記報到。 •每場比賽開賽前 5 分鐘,參賽隊伍需將該場比賽之球員登錄名單 交給該場地記錄台。 •為維護場上球員的安全,場上球員禁止攜帶任何飾品,包含項 鍊、戒指、耳環、手環、手錶……等飾品。 •對球員資格如有異議,可於比賽中隨時提出。如有發現或被對方 球隊發現有球員資格不符規定之球隊,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 與道德,經查屬實者,則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全築盃所有比 賽的權利。 •本屆開放教職員報名,但每場比賽進行中時,教職員身分球員至 多同時上場一名球員。
比賽方式 定義
5.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5.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起前,靜止在不 執拍手掌上的一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5.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5.4“一分”: 判分的回合。 5.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5.6“不執怕手”: 未握著球拍的手。 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 5.8 " 阻擋”: 對方擊球後,處於比賽狀態的球尚未觸及本方台區也 未超過比賽臺面或其端線,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帶的任何 物品。 5.9“發球員 ": 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 5.10“接發球員 : 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 5.11" 裁判員 : 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 5.12“裁判助理 ": 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 5.13 運動員“穿或帶”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 帶的任何物品。 5.14 球從突出台外的球網裝置之下或之外經過,或回擊的球越過球 網後又回彈過網,均應視作已”超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5.15 球臺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合法發球 6.1 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 , 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 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6.2 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 ? 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 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 16 釐米。 6.3 當球從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 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 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6.4 從發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臺 面的水平面之上。 6.5 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 , 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 ( 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6.6 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 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6.6.1 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 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 , 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 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6.6.2 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 ,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 6.6.3 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 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6.7 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 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合法還擊 7.1 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 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比賽次序 8.1 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 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8.2 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 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 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重發球 9.1 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 9.1.1 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 置,此後成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9.1.2 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準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 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9.1.3 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9.1.4 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9.1.5 在雙打時,運動員錯發,錯接。 9.2 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 9.2.1 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 9.2.2 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9.2.3 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9.2.4 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一分
10.1 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 10.1.1 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10.1.2 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10.1.3 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 , 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 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 10.1.4 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台區; 10.1.5 對方阻擋; 10.1.6 對方連擊; 10.1.7 對方用不符合 1.4.3 條款的拍面擊球 ; 10.1.8 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臺移動 ; 10.1.9 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 10.1.10 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臺面; 10.1.11 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 10.1.12 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 發球一擊,完成了 13 次合法還擊。
一局比賽 11.1 在一局比賽中 , 先得 11 分的一方為勝方 . 10 平後 , 先多得 2 分的一方為勝方。 一場比賽 12.1 每場比賽由單數局組成。 12.2 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 . 但在局與局之間,任何一名運動員都有 權要求不超過兩分鐘的休息時間。 發球 , 接發球和交換位置的順序 13.1 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 , 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籤來決定, 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13.2 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後 ,另一方運動員應有另一個選擇的權力。 13.3 每獲 2 分之後 , 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 , 依此類推 , 直至該局比 賽結束。雙方比分都達到 10 分或者 實行輪換發球法時 , 發球和 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 , 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13.4 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 , 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 , 再由先接 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 確定後 , 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13.5 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發球員,前面 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接發球員。 13.6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變為接發球方 . 在雙打 決勝局中 , 當一方先得 5 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13.7 一局中 , 在某一方位比賽的選手,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 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 5 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14.1 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 , 並 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 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 ; 在雙打中 , 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 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14.2 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 , 應立即暫停比 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 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14.3 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輪換發球法 15.1 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 10 分鐘仍未結束 ( 雙方都已獲得至少 9 分時除外 ) 或者在此之前任何 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 , 應實行 輪換發球法。 15.1.1 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 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5.1.2 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 發球,繼續比賽。 15.2 此後,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 方進行了 13 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一分。 15.3 輪換發球法一經實行 , 該場比賽剩餘的各局 都必須實行輪換發 球法。
羽球比賽規程 本次賽事採用 IBF 最新國際羽球總會規則。 循環賽採新制,打五點,一局比賽在五點全打完之後結束,拿下三點為勝。 五點全拿下以 3:0 計算。每點為 21 分,11 分換場,遇 20:20 不加分。出 場序:男單、女單、男雙、混雙、女雙,女選手可兼一點,女選手也可代 替男選手一點。 項目總則: 1. 循環賽採新制,打五點,一局比賽在五點全打完之後結束,拿下 三點為勝。五點全拿下以 3:0 計算。每點為 21 分,11 分換場, 遇 20:20 不加分。出場序:男單、女單、男雙、混雙、女雙, 女選手 可兼一點,女選手也可代替男選手一點。 2. 發球權及開賽場地在賽前由裁判丟球決定。 3. 換場時選手可休息一分鐘。 4. 循環賽如遇勝場數相同則以勝敗點差,高者為勝。如又相同,則 以相關隊伍得分之差,多者為勝,如再相同,由大會抽籤決定。 【註】一小時無法完成比賽,若已取得三點,直接結束比賽。
比賽方式
1. 每天第一場比賽 25 分鐘前需至檢錄台做換證檢錄,以學生證 ( 教職員證 ) 換本次大會之選手證,之後比賽只需使用選手證在賽 前 20 分鐘至該體育項目之檢錄台做登錄即可。 2. 競賽選手必須準時參賽,經點名超過五分鐘仍未出場比賽視同失 格。 3. 各組球員出賽時請攜帶選手證以備查驗,未攜帶證件一律不准出 賽(經判定失格如同排空點論處)。 4. 為使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有權拆點比賽。 5. 若有空點現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若出賽單位選手不足時,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申明,並告知對方 後,只可將選手排在前面各點,中間不可有空點(雙打時僅一 名選手出賽亦視為空點),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之勝點 (若未告知時,則該場比賽亦視為空點,而判為對方之勝場。) →出場序為雙方協調 (2) 空點經判定後,僅該點判為負場,先前比賽成績依舊保留,亦 不取消往後之賽程。→是指人數不足之空點,若其後面有排選 手仍正常比賽 (3) 兩隊出賽時,雙方選手必需全隊列隊,核對各點出賽選手身份 無誤後,開始進行比賽。比賽結束前,若出賽選手有人、證不 符之情況,得再次要求核對選手身份。 6. 不硬性規定球員服裝,但不得著內衣、拖涼鞋。一旦遭遇抗議, 違反此規定之球員喪失參賽資格。 7. 比賽抽籤:由大會代抽
罰則
1. 球員資格如有不符規定者,應由其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 比賽,所有賽事之成績不予以計算。 3. 比賽期間如有發生球員互毆或汙辱裁判事件,除按規定停止其出 場比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並永久停止該單位比賽資格。 4.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之成績(名次),並停止 該單位參加下屆比賽之資格。 5. 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取消比賽 資格。
申述
1. 凡規定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書,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 決,不得提出異議。 2. 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判決之意見時,每點有一次機會由其領隊 或教練向該場主審提出抗議,由主審與兩名線審三人之判決最後 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3. 比賽結束後仍有異議時(前條)雙方球員必須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否則以棄權論。 4. 如有抗議事件,須於事實發生後 30 分鐘內具正式抗議書送本會 審查,以本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行抗議。 5. 若比賽當天須補登錄、請攜帶學生證在檢錄同時辦理 ( 一隊限兩 名 )。
足球比賽規程 本次比賽依照 FIFA 最新版五人制足球規則,並調整以符合實際比賽需求。
修改項目如下:
比賽時間 1. 比賽分成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半場休息 時間為 10 分鐘。 2. ﹣中場開球後,開始計時。 ﹣當球在比賽外,停止計時。 ﹣踢球入場、擲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或第二罰球點 球、暫停或墜球之後,重新開始計時。 3. 上下半場的比賽時間結束時球依然在空中或地面行進中 , 若之後 球直接進門得分視為有效得分。( 但如果這一球進門前碰到進攻 或防守球員的話 , 不算進球。如果是球進門前守門員摸到球 , 則 進球有效 ) 球員人數 1. 替補球員至多以 10 人為限。 2. 在場上參與比賽的畢業生至多 2 人。 重要提醒如下: 1. 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若不服 從,裁判有權利向其出示紅、黃牌進行警告。 2. 同一隊的球員的襪子要同一顏色。 球員裝備 1. 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他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包括 任何珠寶飾物。 2. ﹣運動衫或球衫:如果在運動衫或襯衫裡面穿長袖內衣,內衣袖 子的顏色要與運動衫或襯衫袖子的主要顏色相同。 ﹣當球員要兼任守門員時,應穿著相同背號但顏色不同的球衣, 或是套上顏色不同背號部分半透明的球衣 ( 需可辨別背號 )。不 可穿背心或是有洞的球衣。 ﹣短褲:如果在短褲裡面穿著緊身褲,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 主要顏色相同。 ﹣長襪。 ﹣護脛。 ﹣球鞋:腳上穿的裝備只允許用帆布或軟性皮革製的訓練或運動用 的鞋子,鞋底為橡膠或類似的材料製成。球員必須穿球鞋上場比 賽。 3. ﹣守門員可以穿長褲。
﹣每一名守門員球衣的顏色 , 要與其他球員及裁判服裝的顏色不同。 ﹣如果一球員替換守門員並換穿守門員的球衣,球衣背後必須註記 該球員的號碼。
暫停
比賽球隊有權利要求 1 分鐘暫停,上下半場各一次。
暫停應依照下規定執行: ﹣球隊教練、球隊職員及隊長有權向第三裁判要求 1 分鐘暫停。 ﹣可在任何時間要求暫停,但是,只有當要求暫停的球隊得球權時 才許可暫停。 ﹣待第三裁判向計時員表示同意暫停要求後,計時員應在球不在比 賽中時,用哨音或其他與裁判不同的聲音信號,表示許可暫停。 開始比賽及重新開始比賽 1. ﹣擲硬幣決定球隊選邊。擲硬幣得勝的一隊,決定上半場攻那一 個球門。 ﹣另一隊中場開球開始比賽。 ﹣猜擲硬幣得勝的一隊,在下半場開始時中場開球。 ﹣下半場比賽開始時兩隊換邊,進攻另外一邊的球門。 2. 中場開球是開始比賽或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 ﹣在比賽開始 ﹣在進球之後 ﹣下半場開始時 3. ﹣全部球員都在己方的半場內。 ﹣開球球隊的對方球員,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前,都必須距離球至 少 2 公尺。 ﹣球靜止在球場的中央場上。 ﹣裁判發出信號。 ﹣當球向前踢動時,球即進入比賽中。 ﹣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開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 ﹣當一隊進球之後,由另一隊中場開球。 換人
1. 比賽中換人時請將上場之球員先前往告知紀錄台或第三裁判,並 在裁判允許下才可入場。 2. 球員進入球場,也必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但是應等到離場球 員完全越過邊線時,才可進場。
犯規
1. 向正在玩球或意圖玩球的對方球員鏟球視為犯規,裁判可直接判 罰自由球。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鏟球不算犯規,除非危及對方 球員安全。 2. ﹣球已經進入比賽中,未經對手玩球或觸球,同隊球員故意將球 玩向守門員,守門員在己方的半場再次觸球。由對方踢間接自 由球,踢球的地點是違規發生的地點。 ﹣如果守門員在得球後 4 秒內,未擲出球門球,由對方踢間接自 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 地點。 3. 如果直接自由球直接踢進對方球門,算進球。間接自由球踢出, 球進入球門之前,必須接著觸及另一球員,才能算進球。所有對 方球員必須距離球至少 3 公尺,直到球進入比賽中。 4. 罰自由球或者罰球點球的隊員應一腳站定,用另一腳罰球,即不 能助跑或者跨步踢球。
累計犯規 請各位裁判工作人員以及球員熟知國際規定里有關累計犯規的各項 規定。 其他
1. 球員判罰離場後滿 2 分鐘,替補的球員可進場比賽。如果時間 滿 2 分鐘之前有一隊進球,並且獲得計時員允計,則依照下列 規定補足球員人數 : ﹣如果兩隊球員為 5 人對 4 人,人數多的球隊進球時,4 人之球 隊可補足第五人。 ﹣如果兩隊球員各為 4 人,有任何一隊進球時,兩隊維持原有球 員人數。 ﹣如果兩隊球員為 5 人對 3 人,或是 4 人對 3 人,人數多的球隊 進球時,3 人之球隊只能補 1 人。 ﹣如果兩隊球員各為 3 人,有任何一隊進球時,兩隊維持原有球 員人數。 ﹣如果是人數少的一隊進球時,兩隊球員人數都不變動。 2. 若比賽時間開始后 10 分鐘仍無法保證 5 人上場比賽之隊伍,則 視其對本場比賽棄權,該場比分為棄權隊 0:3 告負。
壘球比賽規程 本次賽事採用 ISF 最新國際慢速壘球協會規則。 項目總則: •賽期第一天的第一場賽事之參賽隊伍,需在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至 大會總檢錄台登記報到,並核對學生證 ( 教職員證 );其餘所有參 賽隊伍一律在八點半前完成登記報到。 •每場比賽開賽前 5 分鐘,參賽隊伍需將該場比賽之球員登錄名單 交給該場地記錄台。 •每場比賽結束後,參賽隊伍若認為對該場比賽有抗議或申訴之必 要,必須由教練或隊長在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大會總 檢錄台提出,逾時或者非由教練或隊長提出者皆不受理。經由裁 判長與該場裁判決議。審查結果確定後,不論勝訴或敗訴,不得 異議或再行申訴。 •參賽球員必須穿著統一且明確標示背號的運動球衣。可接受球褲 同色不同款;不可在球衣內加穿任何形式的汗衫及 T-Shirt,束衣 褲則不在此限。中途更換號碼、無背號者,不得出場比賽。 •為維護場上球員的安全,場上球員禁止攜帶任何飾品,包含項鍊 、戒指、耳環、手環、手錶……等飾品。 •對球員資格如有異議,可於比賽中隨時提出。如有發現或被對方 球隊發現有球員資格不符規定之球隊,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 與道德,經查屬實者,則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全築盃所有比 賽的權利。 •若當比賽進行中雙方場上球員有言語、肢體衝突甚至鬥毆的情形, 導致比賽中斷暫停時,除雙方教練(無則由隊長代替)有義務協 助裁判維持及恢復比賽秩序,可離開球隊席區,其餘替補球員及 球隊相關人員皆不可離開球隊席區,否則大會將視情況給予該名 球員或球隊進行禁賽懲處。 •本屆開放教職員及校友報名,但每場比賽進行中時,教職員身分 球員至多同時上場一名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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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程序 正式比賽:正式比賽為七局。 1. 若先守隊在第七局上半或在最後一局下半三人出局以前,其所得 分數多於先攻隊時,則不必賽完第七局。 2. 賽完第七局得分相等,必須繼續比賽,直到任一隊在同一局中得 分較多;或先守隊在下半局中得分多於先攻隊時,比賽即告結束。 3. 若賽完五局或五局以上得分相等,或先守隊在未完成後半局而得 分與先攻球隊相等時,應宣判為「評分比賽」。 4. 上述規定部分球員或觀眾行為而造成時,不適用於宣告「奪權比 賽」(Forfeit Game),但如任何球隊人員或觀眾對裁判員身體有 攻擊行為時,球審即可宣告「奪權比賽」。 5. 裁判員對於違反下列情形之球隊,應宣判為「奪權比賽」: (1). 若球隊未能遵守大會秩序冊規定時間到場,或拒絕在規 定時間內上場比賽者。 (2). 開始比賽後,若非裁判宣告「停止比賽」或「比賽結 束」時,拒絕繼續比賽者。 (3). 裁判員在決定比賽暫停後,再次宣告開始比賽時,若在 兩分鐘內為能繼續比賽者。 (4). 若使用各種技巧明顯地延誤或加速比賽者。 (5). 經裁判員提出警告後,若故意再違犯規則者。 (6). 球員或被允許坐於球員席內之任何一人員被裁判勒令退 場或驅逐離場,未能於一分鐘內履行者。 (7). 由於裁判員判球員勒令退場或驅逐離場或其他任何原因, 致使球隊不足 10 名上場比賽者,或 11 名附有「特殊球員 」亦屬之。 (8). 失格球員再上場,若投手投出一球即生效。 (9). 當被驅逐離場之球員 \ 教練 \ 或經理再上場被發現時。 【例外】當世界錦標賽或洲際錦標賽被裁判長終止比賽後, 則應保留終止時分數。 【註】國內正式錦標賽,經裁判長終止比賽後,一率採保留 比賽擇日再戰。 優勝球隊:在正式比賽中所得分數較多者為勝利球隊。 1. 在正式比賽之得分即是賽後最後一局所得的總分。若先守隊得分 多於先攻隊時,最後半局不必賽完,即可提前結束。 2. 正式比賽之平分,即是比賽結束得分相等。正式比賽平分後,應 重新開始比賽。 3.「奪權比賽」的得分是給於無過失的球隊,判為「7:0」獲勝。
領先規則: 1. 所有國際壘總的錦標賽,必需採用「領先規則」:四局領先 20 分;五局領先 15 分。 2. 除非主隊 ( 先守 ) 已達規定之領先分數,否則均需完成該局,換 言之,客隊 ( 先攻 ) 在上半局已達規定之領先分數,仍需給予主 隊 ( 先守 ) 在下半局進攻的機會。 突破僵局: 自第 8 局開始,每半局攻隊之末棒球員,即為二壘跑壘員,然後開 始比賽,直至勝負分明為止,同時該跑壘員亦可按照替補規則予以 替補。 【註】若二壘跑壘員為錯誤之跑壘員,依規定可更正,則不予處罰。 得分: 1. 跑壘員在一局中第三出局之前,合法的依序踏觸著一、二、三及 本壘者,即得一分。 2.【例外】當起用突破僵局時,跑壘員直接站在二壘包,不需依序 踏觸一壘包。 3. 下列情形,在一局中為第三出局數時,得分無效: (1). 擊球員至一壘前,被判出局。 (2). 擊球員上一壘,卻造成跑壘員封殺出局 ( 包括提訴 ) 時。 (3). 投手向擊球員投出之球,在未到達本壘板前或未經擊球 員打擊前,跑壘員離壘時。 (4). 前位跑壘員被判出局時。
投球規定
投球準備:在揮臂投球之前,投手應: 1. 除非捕手就位準備接球,否則投手握球立於投手板上,亦非就 「投球位置」。 2. 雙腳必須穩固的立於地面,且一腳或雙腳踏觸於投手板上。 3. 身體必須完全靜止面向擊球員,且以單手或雙手握球置於體前, 維持一至十秒始得投球。 開始投球:投手在要求靜止之前,可做任何鬆弛動作。當要求靜止之後做 任何擺臂動作,即為「開始投球」。 合法投球: 1. 投手不得做任何動作,除非是立即投球給予擊球員。 2. 投手揮臂投球時,動作必須連貫。 3. 投手揮臂向前投球時,不得中途停頓或逆轉。 4. 投手必須採取低手投姿,手臂只能繞過臀部一次即向本壘板投出。
5. 投手的軸足必須持續踏觸投手板,跨腳向前、向後或向側跨步, 同球出手。 6. 投手不得從背後、跨下或手套中投出球。 7. 必須以緩和的球速投出。 【註】球速快慢完全依球審的判斷。球速太快時,球審必須給予警 告,若投手再犯,則判「違規投手」,且違者不得再擔任投手。 8. 投出之球必須成弧形球路,其高度距地 1.83 公尺至 3.65 公尺。 9. 投手投球出手後,不得繼續做繞臂動作。 10. 投手接住捕手回傳之球;或裁判員宣告「比賽開始」之後,在 十秒鐘內,必須投出下一球。 防守位置: 1. 除非野手在界內區,且捕手在捕手區,否則投手不得投球。 2. 野手不得立於擊球員的視野範圍內,做出違反運動風度之干擾行 為。【罰則】違者「驅逐離場」,即使未投球亦是。 其他異物: 1. 在比賽中,任何野手均不得使用異物於球上。【罰則】若任何野 手繼續使用異物於球上,則判投手「驅逐離場」。 2. 在球審的指示或掌控下,可以使用松脂粉拭乾手掌。【註】確認 自備的布袋內是裝松脂粉,才可容許使用。 3. 將松脂粉塗於球上、或塗於手套上再將球放入,皆為違規行為。 松脂粉必須置於投手板的後方。 4. 投球手臂的手掌或手指上,不得使用異物。 5. 投球手不得戴打擊手套。 捕手: 1. 捕手必須位於捕手區內,至投出之球被擊中、落地或掉落本壘板。 2. 捕手接住投出之球後,包括界外球,必須直接傳回投手。 【註】除非「三好球出局」或「刺殺出局」之後,否則捕手必須直 接傳回投手。 【罰則】a-b:給予擊球員一個「壞球」。 突襲投球:投手不得突襲投球: 1. 擊球員尚未就打擊位置。 2. 擊球員因前一擊球動作失去重心。 【罰則】違反 a-b 為「違規投球」。 (1). 裁判員應做「延遲死球」之手勢。 (2). 給予擊球員一個「壞球」。 (3). 跑壘員不得進壘。 【例外】若擊球員揮棒擊球,則取消「違規投球」,且維持現狀。
故意保送: 若投手、捕手或教練要故意保送擊球員時,可告知球審即可送擊球 員上一壘。告知球審視同投球,為「死球」。 【註】不論是在打擊之前或打擊之中,均可告知裁判,為「死球」 且跑壘員不得進壘,除非是被迫進壘。 熱身練投: 1. 每半局開始或更換投手時,投球練習以一分鐘;或與捕手 ( 其他 球員 ) 三球為限。 【例外】若因替補、面授機宜或球員受傷等,而裁判員延遲或中止 比賽時,則不在此限。 【罰則】9a:每超過一球,給予擊球員一個「壞球」。 2. 此時「比賽中止」。 3. 在同一局中,投手再度返回投球時,則不得給予熱身練投。 【罰則】9c:每投一球,給予擊球員一個「壞球」。 4. 投手若未被判「違規投手」,可再度返回投球位置的次數不限, 唯須返回原始之打序位置。 投球無效 (No Pitch):下列情形,宣判「投球無效」: 1. 比賽中止時,投手投球。 2. 跑壘員於投出之球未到達本壘之前、掉落本壘板前方或被擊中球 之前等離壘,被判「出局」時。 3. 投手在宣判界外球之後,跑壘員尚未返壘之前投球時。 4. 投手投球揮臂向後擺,球由手中掉落時。 5. 球員、教練或經理: (1). 任意吶喊時。 (2). 使用其他言詞,或有任何明顯的意圖,促使投手「違規 投球」。 【罰則】違者給予警告,該隊人員再犯,則判違者「驅逐離 場」。 【註】9a-e:為「死球」,其後之行為均為無效。 違規投手:投手因以下情形,被判為「違規投手」 球隊的「面授機宜」超過次數。或投手的球速太快,被警告後再 犯,可繼續參與比賽,但不得再擔任投手。 【罰則】11:若違規投手再上場投出下一球之前被發現,則可選擇: 則判「驅逐離場」。若攻隊教練介於擊出之後至投出下 一球之前發現,則可選擇: (1). 維持現狀。 (2). 比賽無效,跑壘員返回投球時之壘。 【例外】11(2):若擊球員已完成打擊,選擇比賽無效,則擊球員繼 續打擊且維持原先的球數,跑壘員返回投手投球時的壘包。
游泳比賽規程 本次賽事採用水運會規則。
比賽總則 游泳項目 1. 接力項目以「校」為單位報名參賽,每單位報名不限隊數,教職 員工生可混合參賽。 2. 游泳個人競賽每人至多報名 3 項,本比賽均採計時決賽。 3. 游泳競賽團體總錦標積分方式,取前四名依序得分為 5 分、3 分 、2 分、1 分,接力項目不列入計算 4. 報名人數未滿 3 人以上,或未滿 3 隊以上之項目,取消該項比賽。 水中趣味競賽 1. 水中趣味競賽分男生組、女生組,男女亦可混合組隊報名參加男 生組。 2. 競賽項目: (1) 打水接力:每隊 4 人,手持浮板每人以自由式打水 25 公尺共 100 公尺,採計時決賽。 (2) 划船競速:每隊 8 人,每 4 人一組二人趴於大浮板上方 ,另外二人雙手需扶大浮板於水中打水前進至對岸,換 組以相同方式划回原點,採計時決賽。 (3) 水中尋寶:每隊 8 人依序輪流出發,游至指定地點,潛 入水中,依自己號序將籃中號碼球取出,游回出發點, 輪由下一位出發,依序將所有號碼牌取回,先完成者為 勝。拿錯號碼必須放回籃中,直至拿對號碼為止,否則 以犯規取消資格。 獎勵: 游泳競賽:各項競賽前三名頒發獎牌。
競賽規定: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國際游泳規則。
運動員請攜帶學生證,以便查驗。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即取 消其比賽資格,並依校規懲處。 遇比賽爭議時,有規則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則遵循之, 若無規則,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合法之抗議請在該項比賽完畢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會 正式提出申訴,以該會之判決為終決。 本比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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