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訟-前案檢索與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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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前案檢索與案件分析 主張專利無效成功對抗保護自身權益 台灣發明第 I309729 號 LED 的快速變焦裝置 爭訟案例

有些人在失業當中,還可以發現一般人沒有發現的商機,因而走 上創業之路,只是創業千萬要小心慬慎,無論進口、製造或販賣商品 一定要注意詳查,不要誤踩仿冒侵權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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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賦予專利權人使用、販賣、製造、進口、為販賣之要約 的合法權利,對於合法有效的專利,任何人本應尊重他人辛苦研發所 得不該任意仿冒,但侵權爭訟態樣眾多,有時所接到的警告信,並不 是市場競爭者所發出,而是來自於專利蟑螂(Patent Troll) 。儘管專利 蟑螂自己並不製造或販賣產品,但依然可以藉由購買專利或代為訴訟 來主張權益獲取暴利。 對於一般企業或升斗小民而言,專利蟑螂的橫行,簡直是夢魘的 開始,市場規模越大利潤豐厚最符合專利蟑螂的胃口,若本身缺乏智 慧財產權相關知識,又不懂的尋求外部的專業諮詢,往往就成了深諳 心理戰專利蟑螂的俎上肉。 唯,無論是面對專利權人正當行使權利,或是遭到專利蟑螂刻意 盯上,千萬先別驚慌自亂陣角,應找專家詳細研究案情,尤其在確認 對方專利是否真正有效的部份,要特別著重加強檢索分析,以免一時 失察花冤枉錢賠給無效專利。 基本上,專利制度係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鼓勵其公 開發明,使公眾能利用該發明之制度;但對於先前技術並無貢獻之發 明,並無授予專利之必要。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若為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依法 即不應取得發明專利(專 22.IV) ,縱使對方一時僥倖取得專利也可依 法提出舉發撤銷。 再者,真理當然是愈辯愈明,不過糞坑卻是愈攪愈臭,所謂言多 必失、多言必敗,攻防之間千萬小心別自曝其短,以免讓對方有機可 趁見縫插針窮追猛打,嚴重者甚至會直接影響到官司的勝負,訴訟雙 方都應謹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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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 專利無效

多國發明專利設計 台灣發明專利專利證號 I309729 第 61 屆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 LED 的快速變焦裝置獲社會組金牌獎 變焦專利,燈光型狀可自由調整 光源:採用的 LED 燈是著名的 CREE 燈晶。 材質:手電筒外殼採用鋁鎂合金製造,經過陽極防腐處理。 設計:以控制燈型為主要訴求,適合多種場合使用,無段變焦設計,可 隨意控制。 光斑:和其它手電最大不同的是,光斑均勻分佈,不會有中間亮四週稍 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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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原本在某汽車大廠服務,當年在金融風暴後不景氣下,成為 失業一族。剛失業的他想說與其每天在家困坐愁城,不如騎車到處看 看風景,除了鍛鍊身體之外,延途還可看人放風箏、玩遙控飛機等, 調整心情作好準備,以積極態度面對未來重新出發。 恰巧有一次當他夜騎遊河濱公園時,發現自騎的車燈似亮不亮的, 但為什麼有些人的車燈就特別的亮?經進一步訪查後,才知原來就是 這款可調變焦的手電筒,向來蠻注重騎車安全的他,同理推測他人也 會有同樣的需求,因此靈機一動決定自力救濟,從大陸進貨透過網拍 以賺取生活費,這個決定讓他開啟人生事業的第二春。 因為產品好巿場定位正確,生意自開張以來即相當興隆,短短不 到一個月就有好幾萬的收入,在此不景氣中已是相當不錯的成績,讓 他非常高興慶幸自己重新找到方向。 只是對智慧財產權不太熟悉的他,販售過程中完全忽略該產品是 否有專利?萬萬想不到當初進貨時,只為搶商機根本未及詳查,致後 來讓自己陷入了一場專利侵權官司中….. 有一天客人 A 上門買該手電筒 以公司要報帳之名,開了"發票收據" 過了一兩星期 友人寄放發貨的店面就收到了存證信! 附上的證據就是那張"發票收據" 然後當時來購買的那個客人 A 竟然出現 接著就談起什麼場外和解只要付多少錢…等 友人當然不接受! 事實上,在收到對方存證信函時,友人自知侵權理虧並不想逃避 法律責任,原本想免被訟累乾脆付錢了事可睡得安穩些,相約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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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面,對方以其侵犯專利權同時又侵犯商標權為由,提出以 30 萬元 作為侵權賠償,並揭露一份同一侵權商品,近期內處理已達成合解的 商家名單,據友透露當時只看到厚厚的一整本,相信數量至少有上百 家,賠償金額則在 15 萬~30 萬元不等…,因為金額龐大實非待業中的 他所能承擔,當下並未同意支付達成合解,對方因此提出專利侵權告 訴。 案發後友人要我幫他想想辦法,代找法律專家分析研判案情,並 到智財局去調出相關前案及舉發案件,目的希望在雙方調解時,至少 能握有一些有利的證據,可與對方商談要求降低賠償金額,看能否低 於 5 萬元以下。 回想當時倍同出席調解委員會時,我與友人進入之後,場外還有 另一相同侵權案件的被告在等,專利權人並未現身與會,僅見對方委 託的兩代理人同樣持專利侵權告訴為理由,在會中並有意無意透露我 方還可能涉及商標侵權,只是目前暫予保留未提告訴…等語,一說研 發辛苦專利取得不易,二說非法仿冒總總不是,最後還是看調解委員 的面子,又念在我方初犯並非故意,而且目前待業生活處境堪憐,但 賠償金額仍舊執意至少要價 10 萬元,會中同樣又請委員出示一本官 方調解記錄,從外表看一疊厚厚有如聖經般作為佐證,相信內容數量 至少也有百家,目的在加強宣告 10 萬元是最低合解金額,没有任何 其它議價空間。 自此,友人希望以 5 萬元作為最低合解金額,已全數破滅,當下 決定據理力爭抗告到底,最後對方終於自知理虧撤回告訴,友人全身 而退不用賠償,成功保護自身權益。整起案件筆者身逢其會恰有參與, 特將事發經過詳實紀錄,以供大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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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方 專 利 及 商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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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商標種類

商標

正商標種類

商標

註冊/審定號

01360168

正註冊/審定號

01360168

申請案號

097012155

國籍

中華民國

申請日期

097/03/19

註冊日期

098/05/01

審定公告日期

註冊公告日期

098/05/01

審定公告卷期

註冊公告卷期

36-009

優先權日期

優先權國家(地區)

圖樣顏色

申請人/商標/標章權人

墨色

專用期限

中文名稱

歐陽偉

中文地址

金門縣金城鎮中興路 173 巷 6 號

中文名稱

歐陽傑

中文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1 段 313 號

108/04/30

圖樣中文 圖樣英文 圖樣日文 圖樣記號 聲明不在專用之列

011

類似組群

0930 、 1101 、 110102 、 1102 、 1204 、 1205 、 1206 手電筒、探照燈、水底燈、舞台燈、聚光燈、投

品類別

光燈、太陽能燈、車內照明燈、緊急照明燈、桌 商品名稱

燈、照明燈、壁燈、充電燈、防爆燈、潛水燈、 礦工用照明燈、車燈、車輛之前燈、車輛之後燈、 自行車摩電燈。

說明: 一 本電腦查詢報表所示資料,為目前辦理狀態,僅供參考,不得作為申請案准駁、權利異動及 侵害他人權益與否之依據,各項權利異動狀能,仍請洽本局相關單位確認。 二 資料僅供參考,不作為准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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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 國國旗者。 六、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 狀者。 八、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十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十一、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 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 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十四、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 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 。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五、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 者,不在此限。 十六、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十七、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 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八、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類地理 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前項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適用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 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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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 路 相 關 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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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群組 » 小惡魔的單車俱樂部 » 自行車綜合討論區 [必看重編輯]單車界的憾事,出發點的錯,只有保護懂法律的人 » 前往頁面 最前頁, 上一頁, 4 , 5 , 6 , 7 , 8 , 下一頁, 最後頁

相衡 相衡 wrote: 起初 真的很不想發表這篇文章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友人經營單車店在今天(猜測或許是一個計畫陰謀的事件) 我所發表的這篇文章 用字也會很小心! 不然又被某人看到文章提告 友人的單車店 賣了一個每個車都會裝的"東西"幾乎是連河堤都在賣的想必友人的店可能也進了 幾隻來賣 但是這一切的一切或許是個佈局

至於為何我會這樣的說是個佈局呢? 這件事的主角事發明這一項簡單東西的發明家 也有去註冊專利 但是是很私下的(推測)(當然也是預備好的!!)或許我想(我推測並沒有理直氣壯的說是) 他是把設計藍圖給了一些代工廠 或者是業者製造 想當然必友成品 也當然連同友人的 100 多家車行都被提告! 想必就是仿冒著作權 而且情勢是往專利人那邊倒(當然).. 不過我希望 有檢察單位 去調查 去想想 這一個商品 賣了近兩年為何現在才在抓 原因是這樣的 先製造大量的這項商品 賣個兩年 放長線釣大魚 看到大家對商品 沒有太多的 想法 此東西廣獲好評 想當然 多家車行都會進貨 這樣的陰謀 在今年三月一併提告!! 屁股想也知道是設計好的 為何要罰不罰進貨的上游或者是製造商 我想是因為中華民國 的檢查單位不想花心思調查吧

給版有一個很可怕的數據 一家店如果罰 20 萬(我看到的訴訟資料的金額)X100 家車行 那就是 2000 萬 原來頭腦是這樣用的 用設計好的計畫去賺錢當然 聰明的頭腦我們是管不著的!! 今天 設計這個東西的人 出發點不是為了單車族好 是為了這一個巨大的陰謀 競爭不是想說 我國的智慧製造了可以搬上國際舞台與強國對抗的商品 而是要害自己國家的人(推測罷了)

其實想想 不覺得很怪異 為何會百家的單車店 都提告 一般來說 會有人賣所謂的正版貨 為何 百家都是得到同一種商品 不解 至於事實是怎麼樣的 我想沒有半個人清楚..

我也知道!! 這個人 不 這兩個人 是什麼樣的身分 就像高中化學老師製造毒品一樣 出發點錯了 今天這兩個人(當然我不會指名道姓) 某某大學(當然我也不打校名)的教授 一個國家的教育者!! 作出這種事 這樣的行為 是讓大家知道說 原來法律 書 念的多 就可以貪錢 一個極高的教育者 不是為了 讓單車族更行車安全 腦子想的是龐大的金錢 我希望你可以 拿到這兩千萬 還能心安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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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我一定不敢 因未發表這篇文章出發點是正義

這篇文章 我不會打得很明顯 就是怕你太懂法律而來告我 我只是要讓民眾知道真相 所以打得讓妳沒辦法抓我

補: 前幾天 是不一樣人 來到友人店裡買此商品 但是是"派的"想當然 不是本人來 還來兩次 騙我友人說 我要跟公司報帳 寫正式收據 提告時都附上去 看到真的傻眼了!!! 沒天理 當然我發文 也會付出 真正的行動幫友人.........

以上的內容 皆屬事實 不過 我所發表的文章 提到的推測與猜測 是我與友人想的 因為真的很過分 不過 我希望各位愛單車的版友 能夠支持好車店 能夠看清事實 還是繼續的熱愛單車 當然你我都是

PS 或許有些店家 是有再用網路的 如果看到這篇文章 我想你們也知道 我再打捨麼 希望能夠一起號召 可以 PM 給我 與其坐以待斃 不如試試看 行動看看

stargroup 2010-04-16 02:19

中華民國專利 專利編號 公告/公開日 申請號 專利名稱 I309729 2009/05/11 095120629 LED 的快速變焦裝置 200745598 2007/12/16 095120629 LED 的快速變焦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 LED 快速变焦照明装置 申请号:200610035815.9 申请日:2006-06-02 公开号:101082395 公开日:2007-12-05

millerliu 2010-04-16 07:24

這就是為了將來在進行訴訟時蒐集證據, 那代工廠何不聰明些制定代工契約將可能風險規避呢? 小型企業常常 不重視該有的法律程序, 而不特過律師避開這些人為陷井, 畢竟法律的確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雖然對方居心可議, 但是法院審判需要證據, 除非你可以證明對方居心可議才能讓這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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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en 2010-04-16 07:27

如果是這個的話 我 1,2 個月前在河濱攤販買東西時就有聽過 有廠商在抓

kh1970 2010-04-16 07:37

原來如此.. 難怪約 1 個月前遇到一位久未碰面的友人. 他也說這個商品以後不會在賣了. 有廠商開始在抓.....

wolfted 2010-04-16 09:40

我認識的店家也中槍了。他總共進不到 10 支,被提告求償 20 萬。 我知道要尊重智慧財產權,冤的是,店家根本不知道所賣的商品是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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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918282 2010-04-15 22:07

我倒是覺得... 你標題用太重了, 反言而之如果當你花了很多心血發明東西, 再花錢去註冊專利. 法律還不能保障你, 不知你還做何感想. 單車界的恥辱. 不知你是罵那些貪小便宜卻購買明知侵犯智慧財產權東西的車友.(不知者不罪) 還是罵那些明知侵犯智慧財產權卻光明正大販賣商品的車店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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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anDady 2010-04-15 22:26

我以前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也承辦過類似的案件, 明明每個店家已經賣了好幾年的東西, 莫明其妙被其中一個人拿去申請專利, 結果從北到南所有有賣該產品的店家通通成為被告, 該案件從一審打到二審,後來我們打贏了, 當時除了積極舉證證明該商品並非告訴人之原著作之外, 我們還串連所有被告的店家, 向法院陳述該原告乃是使用這種不當的方式在斂財, 請個律師來處理吧!會有很大的幫助

coffee_iguana 2010-04-15 23:15

我在網路上查了一下資料,看來,那個專利權人只是想用專利來「搶生意」啦! 這也符合一般專利權人使用專利的目的。 所以,說穿了,只要那 100 家車行,全部把訂單轉給那個專利權人,大概也就沒事了…

agi_cora 2010-04-16 01:04

我在路邊坐著休息時,聽過一個類似情節的故事。

只是那個人因為得到了不義之財,被不肖份子盯上了,搞到家破人亡。 悲哀。做生意就好好做。這是我的看法。因為我們永遠不知道,別人後面的背景是如何的。

zmcplus 2010-04-16 01:46

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還有文章請加標點符號好嗎?

DREAMLIGHT 2010-04-16 10:16

關於這一事件我也略知一二 請原諒我用新帳號來說... 不想被找麻煩 其中一案例: 有一天客人 A 上門買該手電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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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要報帳之名,開了"發票收據" 過了一兩星期 該店面先收到了存證信! 附上的證據就是那張"發票收據" 然後當時來購買的那個客人 A 竟然出現 竟然名片上寫 XX 顧問(怎麼和討債公司的人一樣頭銜) 接著就談起什麼場外和解只要付多少錢 該店面當然不接受! 後續目前應該和其它店家一樣吧 我和樓主一樣的感想 這是陰謀

馬克蘇 2010-04-16 11:20

從字裡行間,看得出樓主的無知與偏見 今天發明一個專利,然後申請專利,到通過專利,然後每年維護專利,要花多少心思、金錢你知道嗎? 專利是說請就請的嗎? 不瞭解專利申請的方式,不要在那邊以小人知心度君子之腹 一般來說,專利審核其中一個條件,就是市面上「沒有」相同的東西,搞清楚先後,如果市面上到處都是,專利 還申請的出來嗎?就算好死不死的申請出來了,侵權被告還可以提出抗告,但是要證明專利「提出前」,市面上 已有產品 你在那邊推測說專利人把製造方式提供給製造商,等大家都做了,再來抓,那很明顯,專利在製造前已經提出, 上面講的先後問題並不存在,該你被告,誰叫你侵權 而且問題搞清楚,專利人當然要把製造方式給製造商,不然難道自己開工廠,自己操作機器製造? 給廠商製造,不代表「授權」 ,授權製造,不代表授權販售 更扯的是,你有確定所有東西都是來自同一個製造商,而且是專利人授權的製造商嗎? 如果不是,那不是抄襲仿冒是什麼? 如果東西確實來自同一個製造商,但是該製造商並無專利授權,只是因為幫專利人製造後,又自己做來賣,不是 侵權是什麼? 如果該製造商有得到授權,可以販售製造,那請問,會被告嗎?告了也沒用阿 這個案例,被告的只有兩條路: 1. 提出異議,證明該專利無效 2. 乖乖被告,然後向上游廠商提出損害賠償 這不是專利人貪財,而是專利人、製造、販賣的人都貪財,做生意的風險就是這樣,專利也是一樣,沒有什麼誰 高誰低,誰清高誰低賤,沒有什麼對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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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塗魚 2010-04-16 11:50

基本上一般店家的法律能力比較弱,所以下手的成功率比較高, 因為找律師打官司,起跳就是四五萬,要出庭要幹嘛的還要另外 計費(有錯請指正,謝謝),外加跑法院的時間耗損都會讓一般大 眾受不了,最後只好乖乖花錢消災。 再則,若是貨從左岸來,台灣這兒可能只是個小小貿易商,一旦 賣完一批,發現有人要提告了,了不起公司就歇業,找個人頭再 開一家就好啦!專利權人要找源頭求償可能難上加難!! 商家進貨應該有進貨單據吧!!若非故意侵權,民事法庭也不會因為 你賣了幾隻而判賠二十萬,因為不符比例原則,法院也不是為專利權人 而開的。 建議若嚥不下這一口氣的,最好去提告,然後配合媒體的作業,將這 種不肖的專利權人揪出來,告不好背後還有一大串好玩的事情哩!!

CPU599 2010-04-16 13:25

就變焦手電筒的事 我覺得, 雲林那位有點歛財 他挖洞讓你跳,指定發票一定要開『變焦』2 個字出來 我的專利,我就請人不要再用而已 我也懶得去告人,勞民傷財花時間 反正老師就是有時間,律師也不讓你和解(和解律師賺不到錢) 得裡不饒人,反正勸你一句,理虧在先,能和解趕快和解 總有一天他會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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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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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心,專利蟑螂正虎視眈眈盯著你

這個是一個比較特別的訴訟案例,但是很可能有一天,你會遇上了---專利侵權 訴訟。 原告 Stragent LLC 是一個專利授權公司(俗稱專利蟑螂或專利流氓)。Stragent 在 2008 年 9 月 9 日取得 US7,424,431 時,同日在東德州聯邦地方法院(Texas Eastern District Court)對微軟(Microsoft Corp.)與福特汽車(Ford Motor Co.) 提起訴訟,指稱微軟車上娛樂系統「Sync」侵權。 專利 US7,424,431 (簡稱 431 專利) 原非 Stragent LLC 所擁有,是經由專利移轉而 取得。US7,424,431 專利名稱為「System, method and computer program product for adding voice activation and voice control to a media player」,該專利於 2005 年 11 月 16 日提出申請,發明人為 GREENE, MARK、HEGARTY, MICHAEL 與 CANTWELL, DERMOT 三位,申請人為 Voicedemand, Inc.。2007 年 10 月 29 日, Voicedemand 將專利權移轉給 Stragent。在 2008 年 9 月 9 日美國專利商標局網站 公告核准專利,該 431 專利之專利權人已移轉為 Stragent LLC。 調查 Stragent 現擁有專利共經手 17 件專利,其中 US6,300,871、US6,876,991、 US6,901,393 與 US7,401,059 已經又移轉給另一專利授權公司 ALOFT MEDIA, LLC。需要注意及說明,Stragent 手上還掌握 10 件未核准專利。 Stragent LLC 營運模式給了我們一些啟示: 1.專利授權公司積極尋找具威脅性的申請中專利,並協助該專利進行補強與後 續運用; 2.在專利未核准前即進行專利購買,並準備後續訴訟作業; 3.同步專利申請流程與專利後續運用流程; 4.專利取得日即是專利價值主張啟動之時。 對於品牌廠商或大企業而言: 1. 正視不同專利訴訟風險,並進行分類,包括自有產品公司與專利授權公司; 2. 專利授權公司防不勝防,除需建立專利訴訟資料庫外,也需留意不正常專利 移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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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針對相關專利授權公司建立標準因應機制與 SOP; 4. 聘請專業專利情報檢索或專利分析公司,進行可能訴訟風險監視。

其餘資訊可進一步參考本網站:

專利情報系列報導【專利侵權訴訟監視

看板與因應策略】、【關聯矩陣在專利分析應用-侵權訴訟與授權】、【專利 分類與專利組合規劃—風險與重要性】、【智慧財產的戰術與戰略(六)- 專 利訴訟專案管理新思維】、【智慧財產的戰術與戰略(七)- 專利訴訟風險管 理】、【宏碁以戰逼和策略奏效,工研院專利記上一功】、【瑞昱訴訟官司觀 察(上)】、【瑞昱訴訟官司觀察(下)】、【華碩展開反擊,在美控告 IBM 之觀察與啟示】、【珍通科技在美控告 IBM 侵犯熱管散熱技術】、【攻擊是 最好的防禦-看宏碁反訴惠普侵權】、【專利侵權訴訟反擊策略 - 算、聚、鬥 三部曲】、【專利流氓商業模式與鴻海、群創遭 Mondis 勒索觀察】、【聯想 在美指控浩鑫迷你電腦侵權觀察】、【日亞化學持續展開對首爾半導體侵權訴 訟攻擊】、【韓國專利策略出國打仗去,ETRI 在美控告 HTC 侵權啟示】、【瑞 昱與 3COM 官司和解,瑞昱支付 21.3 億授權金觀察】等。 (702 字;表 1:138 字) 關鍵字:智慧財產經營;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授權公司;專利蟑螂;專利流氓 (科技產業資訊室-- David 編撰,200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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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蟑螂調查服務, 協助企業建立抵禦機制

所謂專利蟑螂或稱專利流氓 (Patent Troll) 或稱專利授權公司(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皆是本身不進行任何生產製造或產品銷售,但經由自行研 發或購買取得專利,並以專利授權或專利訴訟為主要手段,轉向其他生產或 製造公司收取授權金或賠償金為營利目標的類似公司總稱。 專利蟑螂先前報導見【誰是 Patent Troll 眼中大肥羊?】、【宏達電再遭專利 流氓攻擊,在美被控專利侵權】、【加州理工學院發威,控告日韓數位相機 大廠侵權】、【Lin Package Technologies 與記憶體大廠訴訟地圖】、【小心, 專利蟑螂正虎視眈眈盯著你】、【宏達電(下):出名的代價而來侵權訴訟 紛爭】等。 本網站所提供【專利蟑螂調查服務】內容有二,其一為特定公司手頭現有美 國專利,包括自行開發或是透過購買取得;其二為該公司過去所進行之專利 訴訟,包括美國聯邦地方法院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舉例來說,2008 年 12 月 17 日,宏碁(Acer)、Apple、Dell 與 Gateway 等 4 家公司,在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對 Wi-Lan 提起確認之訴,主張 4 家公司未 侵犯 Wi-Lan 之 US6,549,759 與 US6,549,759 專利無效及不可實施。 Wi-LAN Inc.為一加拿大技術授權公司,該公司成立於 1992 年,並於 2001 年 於加拿大上市。依據【專利蟑螂調查服務】,Wi-LAN 手頭專利組合包括 CDMA、DOCSIS、DSL、Wi-Fi、WiMAX 與 V-chip 等技術,其中美國核准與 公開專利共計 98 件。相關專利除由 Wi-LAN 自行開發外,也包括併購 Tri-Vision 而取得、從 Nokia 取得、從 Ensemble Communications 取得與從 Fujitsu 取得等。 Wi-LAN 訴訟地圖調查如表所示,自 2007 年 10 月 31 日起,Wi-LAN 分別控 告 Acer 等 22 家、D-Link 等 17 家與 RIM 等 6 家公司侵權。另外,還有五件 訴訟案,包括 Acer、Marvell、Intel、Broadcom 等也提出反擊對 Wi-LAN 提起 確認之訴,主張不侵權與專利無效。 【專利蟑螂調查服務】即是調查上述特定公司(例如 Wi-LAN),定期追蹤 監控其購得的專利,並且在何時從誰的手上取得相關專利,而訴訟地圖部分 包括上述特定公司(例如 Wi-LAN)曾在哪一時間,哪一地點,用那些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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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那些公司,相關訴訟結果又為何。完整【專利蟑螂調查服務】請來電或 來函討論,02-27377660;E-Mail: stmember@mail.stpi.org.tw。 最後,針對專利蟑螂所取得的專利與訴訟地圖調查甚為重要(預防醫學概 念),因為台灣廠商積極全球布局,待市場佔有率達至相當規模時,難保不 受騷擾與威脅。 (本文:1006 字) 關鍵字:智慧財產經營;專利布局;專利訴訟策略;專利蟑螂調查;專利訴 訟地圖;專利訴訟防禦策略 (科技產業資訊室-- David 編撰,20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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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 方 攻 防

本卷內容依時事發生次序反向收錄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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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 的快速變焦裝置 專利侵權判決追蹤記錄 8/19 1

99,民專訴,58 (18K)

990809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2

99,民專訴,70 (18K)

990809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3

99,民專訴,85 (4K)

990809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4

99,民專訴,84 (18K)

990809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5

99,民專訴,57 (18K)

990804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6

99,民專訴,38 (24K)

990804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7

98,民專訴,158 (25K)

990804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8

99,民專訴,78 (24K)

990803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9

99,民專訴,39 (27K)

990803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10

99,民專訴,64 (18K)

990803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11

98,民專訴,157 (43K)

990531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8/18 1

99,民專訴,58 (18K)

990809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2

99,民專訴,70 (18K)

990809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3

99,民專訴,85 (4K)

990809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4

99,民專訴,84 (18K)

990809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5

99,民專訴,57 (18K)

990804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6

99,民專訴,78 (24K)

990803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7

99,民專訴,39 (27K)

990803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8

99,民專訴,64 (18K)

990803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9

98,民專訴,157 (43K)

990531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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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查證據狀(二) 金額: 案號: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83 號 股別:審四 答辯人(即被告) 沈照傑 (即楓之小舖)住 台北縣中和市安樂里中安街 202 號 代理人 鄭孟祥 住 台北縣永和巿環河西路二段 209 巷 3號 原 告

歐陽傑

原 告

歐陽偉

住 台北市中正內湖區成功路二段 115 巷 49 弄 12 號 1 樓 送達處所 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一段 313 號 送達處所 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一段 313 號

為請求調查證據事 一. 本件智慧財產局核准原告系爭發明第 I309729 專利,原告持以對社 會大眾濫訴求償,然查系專利並無進步性,亦即並無專利權。再查 鈞院就原告系爭專利除調查證據狀(一)所載 98 民專訴 157 號判決 外,另又有如下判決 10 例: 99 民專訴 58 判決、99 民專訴 70 判決、99 民專訴 85 判決、99 民 專訴 84 判決、99 民專訴 57 判決、99 民專訴 38 判決、98 民專訴 158 判決、99 民專訴 78 判決、99 民專訴 39 判決、99 民專訴 64 判 決。 二. 系爭專利上揭共 11 例判決,請求 鈞長參酌、援用,以保權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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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 狀

智慧財產法院

公鑒

具狀人

沈照傑(即楓之小舖)

代理人

鄭孟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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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查證據狀 金額: 案號: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83 號 股別:審四 答辯人(即被告) 沈照傑 (即楓之小舖)住 台北縣中和市安樂里中安街 202 號 代理人 鄭孟祥 住 台北縣永和巿環河西路二段 209 巷 3號 代理人 王高鵬 住 台北縣中和巿永和路 78 號 4 樓 原 告

歐陽傑

原 告

歐陽偉

住 台北市中正內湖區成功路二段 115 巷 49 弄 12 號 1 樓 送達處所 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一段 313 號 送達處所 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一段 313 號

為請求調查證據事 一. 請求調查證據 1. 請求調查被證(二) 美國 US5595435 號「Flashlight illumina tor for a night vision device」專利,以證明原告專利範圍 1~7 項不具進步性。 2. 請求調查美國 US714343B2 號「FLASHLIGHT」專利,以證明原告 專利範圍 1~7 項不具進步性。 3. 請求調查美國 US1478282 號「FLASHLIGHT」專利,以證明原告 專利範圍 1~7 項不具進步性。 二. 請求向智慧財產局查證:原告專利目前被舉發案件數量及審查進度 結果。 三. 請求參酌 鈞院 98,民專訴 157 號判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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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 狀

智慧財產法院

公鑒

具狀人

沈照傑(即楓之小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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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兄 鄭兄,恭喜了 對方來文雖然龐雜,但文件實體並無強度,而且內文反而提供給 我方有用的信息,如下所示:

經查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57 號判決內容如附件所示,其侵權情 形大致與沈兄鄭兄類同,一樣是變焦 LED 手電筒。 其中判決內文多達 16 頁,但以第 12~16 頁有關對方專利案不具進 步性之認定,對我方最為有利足勘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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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兄 鄭兄,你們好: 有關 LED 的快速變焦裝置 專利侵權訴訟案 一. 根據目前智財局官方網上公佈的資料,如本文後附所示 該案從當時去閱卷被舉發 3 件時至今日已飈到 5 件 二. 閱卷調回之資料,其由下而上共分四部份排列依序為舉發 第 1 案 舉發第 2 案舉發第 3 案 以及對方的舉發答辯理由, 其中經我看過大概有效的內容整理如下: 1 舉發案 NO2 ,其中所提證據 2 之申請及核准日,均早於被舉 發案之申請日。 a 全篇具有參考價值,可充份證明 LED 燈加套筒伸縮調焦距, 為先前技術,故被舉發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實不應獲 准享有專利權。 b 由舉發內容表 1 及表 2 比對可知證據 1 被舉發案專利範圍 第 1 項所限定結構均可見於證據 2 的說明內容及圖示,故 被舉發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實不應獲准享有專利權。 c 再者被舉發案專利範圍第 2~7 項結構,同樣可由舉發證據 2 內容充份揭露,因而可證明被舉發案根本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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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舉發案 NO3 舉發人為楊信達,其舉發理由乏善可陳,無參考 價值。 但其所提證據 7 及證據 8 有揭露以伸縮調縮光源焦距, 無論在燈泡或 LED 燈上應用都己被完全揭露,而且該兩案 申請日及核准公告日均早於被舉發案,足證被舉發案不具 有進步性。 3 舉發案 NO1,所附證據雖多,但內容可參考性不多。 僅證據 6 及 7 可參考,其中證據 6 採 LED 有套筒伸縮可 調焦距,而證據 7 與被舉發案最像屬相同之設計,內文並可 清濋揭露可前後調整改變焦距,而且該兩案申請日及核准 公告日均早於被舉發案,足證被舉發案不具有進步性。 三.建議 系爭案為初審核准,依其公告內容顯示該案審查時雖查 到有相同之參考文獻 US5595435 號美國案,但仍予初審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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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該參考文獻 US5595435 號美國案,申請日為 1995,3,3,核准公告日為 1997,1,21,都比系爭案早許多, 而且系爭案專利範圍第 1 項的結構,都已揭露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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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5595435 號美國案中,詳明如下: 1.系爭案專利範圍第 1 項一種LED的快速變焦裝置,包括: 一本體 1,該本體 1 之內部裝設有一電源裝置; 一LED2,該LED2 連接該電源裝置,使該LED2 固定在該本體 1 的 前端內部; 一滑套 3,該滑套 3 可滑動地設置於該本體 1 上;以及 一凸透鏡 5,該凸透鏡 5 設於該滑套 3 上,該凸透鏡 5 位在該LED2 之前方的光路徑上,該凸透鏡 5 具有一焦距,該凸透鏡 5 可選擇地 位於一第一區間或一第二區間中,該第一區間定義為該LED1 至該 LED1 前方的一第一位置之間,該第二區間定義為該第一位置至該 LED1 前方的一第二位置之間,該第一位置與該LED1 相距該焦距, 該第二位置與該LED1 相距二倍該焦距; 藉此,該LED發射出光束,該光束通過該凸透鏡;當該凸透鏡位 於該第一區間時,通過該凸透鏡的光束達成一散光效果,該光束的 角度為一第一角度;當該凸透鏡位於該第二區間時,通過該凸透鏡 的光束達成一聚光效果,該光束的角度為一第二角度,該第一角度 大於該第二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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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爭案專利範圍第 1 項所定義之結構及功用均相同於 US5595435 號美國案所設之結構,足證明系爭案不具新 穎性及進步性,不應予專利權。

一凸透鏡 5,設於該滑套 3 上,該 凸透鏡 5 位在該 LED2 之前方的光路 徑上,該凸透鏡 5 具有一焦距,該 凸透鏡 5 可選擇地位於一第一區間 或一第二區間中,

一本體 1,內部裝 設有一電源裝置;

一滑套 3,可滑動地 設置於該本體 1 上

一 LED2,連接該電源 裝置,使該 LED2 固 定在該本體 1 的前端

3.以上可作為主張專利無效部份,其餘有關訴訟內容,如專 利遭舉發法院得停止審查、要求對方作鑑定報告及計價求 償不公…等部份也可一併列入訴訟參考。 高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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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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