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閃亮亮
SHINE A LIGHT ON HUMAN RIGHTS 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 會員特報 2012-1
人權歌手張睿銓於AI@50 忘年會中演唱 攝影: 黃謙賢先生 2011-12-3
個人的行動可以為世界帶來更好的改變! 過去⼀一年來,國際上充滿許多
面對保守勢力的反撲與人權危
AI 正在流行,讓我們團結⼀一
振奮人心的好消息,中東、北非的 人民革命浪潮風起雲湧,國際特赦
機,國際特赦組織需要您跟我們⼀一 起繼續努力,正如同五十年前創立
致,迎接更多新朋友加入我們,成 為世界人權新動力!
組織長期聲援的翁山蘇姬女士也終
國際特赦組織的彼得班能森所相信
獲釋放。反觀台灣,國家⼀一面平反
的,我們也確信,個人的行動可以
江國慶冤案,另⼀一面卻重啟死刑執
為世界帶來更好的改變!
在此也先預告我們⼀一年⼀一度的 會員大會將於2012年5月5日(週 六)13:30於台北 (地點確認中,
行,而歷經23年不公平審判待遇的 邱和順,今年七月被判死刑定讞,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於12月
稍後通知。)舉辦,敦請各位會員
成為國際特赦組織今年重要的全球
3日所舉辦的AI五十週年忘年會已
先將時間預留,協力完成AI分會之
緊急救援對象。此外,集遊惡法、
成功閉幕,過程精彩而感人,謝謝
民主議程與選舉任務使命。
媒體置入、貧富懸殊、土地強徵拆
大家給我們新團隊集氣!而在12月
遷、環境與核能開發等社會議題, 都是台灣人權倒退的重要警訊。
10日於南北兩地舉辦的人權日寫信 活動,也激勵了許多年輕朋友們對 AI 的向心力與熱烈支持。
www.amnesty.tw 郵政劃撥帳號:18091421 戶名: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2012
10656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165巷14號3樓 電話:02-2709-4162 傳真:02-2709-4482 版權所有 ©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amnesty.taiwan@gmail.com
會員大會行事曆: 2012年會員大會日期將訂於5月 5日(週六)13:30 於台北舉 辦,地點屆時另行通知。敦請所 有會員共襄盛舉!
1. 2012年1月31日前寄發 開會通知與選舉公告。
2. 依章程說明:正式會員未 繳納年會費者,不得享有 會員權利。我們鼓勵各位 會員們於2012年2月28 日前繳交會費,以便計算 會員人數,但有鑒於許多 會員習慣於會員大會當日 繳費,理監事於上次會議 中商議結果為2012年5月 5日當天繳費亦可承認其
理事長林昶佐於AI@50 忘年會中致詞 攝影: 黃謙賢先生 2011-12-3
會員資格。
3. 2012年3月15日前通知 開會提案。
4. 2012年4月5日前接受提 案與理監事候選人報名。
5. 2012年4月16日寄發提 案公告。
AI是⼀一個全球性的草根人權運 動,由全世界爭取人權的人們 組織而成。它的會員們自願撥 出時間與精力,團結起來支持 世界各地人權遭到侵害的人。
親愛的會員!新年快樂! 隨著2012年的到來,本屆理監事上任至今已超過⼀一 年。這⼀一年來我們積極參與大小國際會議,配合各項國 際人權運動,更學習了國際特赦組織如何透過民主來推 進會務,讓這個已有五十年歷史的國際組織屬於全球兩 百多萬名會員,而且仍繼續茁壯。
Happy New Year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在會員的支持與總部的協助 下,過去⼀一年來我們完成了祕書處的重整、章程的初步 革新、擬定近期與長期的策略目標等重要工作。接著理 監事們將再提出幾項攸關分會發展的重要議案,請各位 會員們思考、討論,並於五月五日的會員大會請各位以 選票共同決策。 另外,這次的會員大會也將進行第九屆理監事選舉,我 們邀請各地有志的會員們踴躍投身選舉,⼀一起為台灣分 會會務貢獻力量!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理事長 林昶佐
西藏人被迫缺席的 國際人權日 1948年的12月10日,聯合 國大會通過《國際人權宣 言》,每年在這⼀一天,全世界 以各式各樣的活動慶祝人權 日,提醒全世界:人權的重要 性。但11年後,中國入侵西 藏,自此「人權」兩字變成西 藏人陌生的字眼。 看到台灣的政府以及NGO, 針對國際人權日而有各式各樣 的活動,不管是慶祝或者抗 議,我都非常羨慕台灣朋友, 因為,你們可以自由的發聲, 表達對人權的各式意見,不管 好或不好。 但是,西藏人沒有這樣的權 利。自2009年以來,已經有 13位西藏年輕人以自焚的方式 來表達自己對於人權和自由的 渴望。有人問:為什麼要用這 樣「極端」、「激烈」的方式
表達意見?這13位西藏人已經 沒有機會回答。 最近台灣朋友邀請我去看了 ⼀一部電影《牽阮的手》,影片 裡面提到鄭南榕為百分之百的 言論自由而自焚。對於鄭南榕 為人權與自由的付出、犧牲, 作為⼀一個西藏人我感同身受, 正如同為什麼有西藏人也選擇 自焚來表達意見⼀一樣,因為, 他們發現在中國的高壓下,西 藏人喉嚨被掐住,發不出聲音 來,只有以自焚的激烈行動, 希望全世界的人可以看見。 今年,國際特赦組織在12月 10日這天,發起⼀一項「人權閃 亮亮Shine a Light on Human Rights」的活動。我 希望大家也可以採取行動,為 人權點燃⼀一盞燭光,而不要讓 西藏人繼續的以肉身撲火。 (本文同時刊登於2011/12/11自由 廣場,作者札西慈仁,現任國際特赦 組織台灣分會理事)
AI的願景、使命與工作 願景與使命 國際特赦組織的願景是 讓世界上每⼀一個人都能享有 《世界人權宣言》和其他國 際人權文書所揭示的每⼀一項 權利。為追求這個願景,國 際特赦組織的使命是,透過 公正的調查和有效的行動, 預防或阻止重大人權侵害。 核心價值 國際特赦組織將全球人 權捍衛者凝聚為⼀一個社群, 其基本原則包括:國際團 結;採取有效行動保護受迫 害的個人;全球關懷;人權 普世性與不可分性;公正性 與獨立性;民主和互相尊 重。 工作方式 國際特赦組織不僅針對 各國政府,也針對國際組 織、武裝政治團體、企業或 其他非政府的機構。只要人 權遭到侵害,我們將正確、 迅速、堅定地予以揭發。 國際特赦組織對個別或 集體的人權侵害進行有系統 的公正調查,然後將調查結 果公佈,透過會員、支持者 和工作人員動員公眾壓力, 要求停止侵害行為。除此之 外,國際特赦組織的工作還 包括:要求各國政府遵守法 治原則、批准並執行國際人 權標準;舉辦各種人權教育 活動;促進國際和國內社會 對人權的支持與尊重等。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章程 2011年六月五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2.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 職權。監事為監察機構。
第⼀一章 總則
13.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 訂定與變更章程,唯不得與國際總會章程牴觸。 (2)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3) 議決理事會提出之短期、長期策略。 (4) 驗收、討論並核准理、監事會之報告及稽核預算、決算及帳冊。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入會申請案經理事會否決者,申請人得上訴 於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應予上訴人說明其申請案之機會。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1. 本組織名稱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宗旨係促進人人皆得享有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國際人權標準所揭 櫫之人權。 3.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之下設各地區小組,小組為本 會基本架構單位。 4.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5. 本會為達到本章程第二條所訂定之宗旨,主要任務在於從事各種研究 及行動,以阻止並終結所有對於身心健全、內在良心與外在表達自由, 及免於受歧視等權利之迫害,並在國際總會之政策與規範下工作,促進 普世人權之實現。 第二章 會員及小組 6.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或居民,符合左列條件者,得成為本組織之正式會 員: (1) 同意遵守本會章程,贊同本會目的與宗旨者。 (2) 繳納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年會費者。 (3) 願意參與本會活動,執行本會任務者。 (4) 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者。 本會除招收正式會員外,亦接受贊助會員。凡願意提供本會財務援助或 希望定期收到本會或國際總會資料,唯不欲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符合前述 入會資格者,得登記為本會贊助會員。 正式會員未繳納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正式會員未繳納年會費並經催告而仍未繳納者,得經徵詢其同意後轉為 本會贊助會員。正式會員自願轉為贊助會員者亦同。 正式會員轉為贊助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或出會者,如欲申請恢復 正式會員者,應繳清所積欠之年會費。 有關正式會員、贊助會員及其他捐款者之會籍管理與作業辦法,由理事 會擬訂之,變更時亦同。 7. 小組為全世界國際特赦組織之最重要及最基礎之組織成員,會員之活 動以小組為主,五名會員以上即可成立小組,於繳納經本會會員大會議 決之年會費後,附屬於本會。小組有義務依國際委員會及本會所定之指 導方針,參與包括宣傳、吸收會員及募款等之活動。本會應維持並隨時 依異動更新小組名冊,並於國際總會秘書處要求時,向該處提供該名 冊。 小組及個人會員不得從事非屬國際特赦組織目的之活動。 小組及個人會員之活動應依照國際特赦組織章程,國際委員會所採工作 規則、本會章程及本會會員大會通過之規則行事。 未加入小組之正式會員,為個人會員。 8. 會員或小組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本會理 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本會會 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9. 會員或小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 (2) 喪失會員或小組資格者。 (3) 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10.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有關會員行使第⼀一項權利之辦法,由理事會擬定,經會員大會以會員過 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行之,其修正亦同。 11. 正式會員及小組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14.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二人,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之組成,應顧及性別、地域與專業之平衡,以確保參與決策成員 之多元性及代表性。 有關理監事職權之行使之辦法,由理、監事協同總會依據國際特赦組織 相關規範另訂之。 15.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3)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秘書長。 (5) 擬訂短期暨長期策略。 (6) 審核秘書處提出之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7) 將核定之預算及決算提請監事會複核。 (8) 其他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總會規範屬理事會之職權者。 16. 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並依計票情形選出副理 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 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及 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17.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複核年度預算、決算。 (3) 選舉或罷免監事會主席。 (4) 議決監事主席或執行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18. 監事會主席由監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會主席因事不 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19.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之任期自 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20. 理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3) 本人或所屬小組遭罷免或撤銷資格者。 (4) 本人或所屬小組遭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21.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 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秘書處之權責如下: (1) 依據理事會擬定、會員大會議決之策略,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報告 及編製預算、決算書,並送交理事會審核。
(2) 執行年度工作計畫。 (3) 執行其他總會訂定應推行之任務。
28.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未 經請假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22.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 訂之,變更時亦同。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23.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24.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四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理、監事會 得邀請致力於與國際特赦組織相同目的之非會員參與會員大會。該受邀 人士得參與會議討論,但不享有正式會員之權利。除臨時會員大會外, 所有將於年會中討論之提案應在大會召開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送達理事 會。理事會應於大會召開前十五日將提案轉交各小組或會員。會員不能 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唯每⼀一會員以代理 ⼀一人為限。 25.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 會函請,或百分之二十以上正式會員簽名申請時召開之。臨時會員大會 之召開,理事會應於收件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會員及小 組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若理事會未於前述時間內召集臨時會議,提出申 請開會之會員得於十五日內通知逕行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召開臨時會員 大會之申請暨通知應詳載召開會議之主題。臨時會員大會之議程以該揭 示之主題為限。理事會可依上述規定隨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理事 長擔任主席。 26.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 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與小組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7. 理事會應視需要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四次,每季不得少於⼀一 次。監事會亦同。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並須遵守下列 規定: (1) 理事會於作任何決議時,須有過半數以上之理事出席,並應依出席 理事表決過半數以上之決議行之。 (2) 理事長應負責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 (3) 理事會應負責提交年度會員大會有關本會前⼀一年度之活動報告及稽 核帳冊。 (4) 理事會得請求會員大會認可其建議之會員暨小組年會費與收款程 序。 (5) 理事會有權任命特別委員會,處理任何特定工作事項。該委員會得 視工作需要,自行增選至多兩名委員參與其事。但該增選委員於特別任 務委員會中無投票權。 (6) 理事會視事實需要,有權任命及解散前項所述任務委員會之全體委 員。 (7) 理事會有權委託信託人保管並使用本會之財產。 (8) 理事會於不牴觸本章程原則下,可制訂本會事務規則及施行細則, 其中包含會員大會及臨時會議應遵循之程序。 (9) 理事會應建立並維持受管理監督之財務帳目。本會所有來自認捐、 社會公益收入、捐贈、禮物、政府捐助、出版品販售 等之所得應納入該帳目。 (10) 理事會應開立⼀一銀行帳戶,由理事長、秘書及會計、或受會員大會 年會授權者操作之。
29.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每年元月份繳納。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30.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31. 本會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秘書處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 表,員工待遇表,經理事會審查同意,收支預算表並經監事會複查同 意。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秘書處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經理事會審核及監 事會複核同意後,提經會員大會稽核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32. 本會之目的不得被利用於追求任何會員自身之利益,本會之收入與 資產亦不得圖利任何本會幹部、會員或小組。但本會聘僱人員之薪資及 幹部支出之補償應由理事會訂定之。 33. 本章程各條款經會議通過及本國政府立案後,應通知並寄副本給國 際總會之國際委員會,修訂時亦同。 34. 本會經中華民國法律、國際委員會之決議或本會半數會員出席會員 大會,而且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解散。 35. 本會停止或解散並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除財務外,所有資料均歸國際總會 所有,並由國際執行委員會處理之。 第六章 附則 36. 本章程所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國法令規定辦理。 37.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38.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 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台(83)內社字第8313574號准予備查。 39. 本章程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內社字第0910020374號函同意 備查其變更名稱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在案。 40. 本章程以⼀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內社字第1000169974號函同意變 更名稱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在案。
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策略計畫 第八屆理監會擬定 2011會員大會通過
2012 本屆理事會屆滿前的策略目標 [組織規範與結構] ⼀一、完成章程的改革,以符合應國際人權運動的進步與變化 面對各種面相的人權迫害以及全球化的國際環境,AI除了營救良心犯以外,已將人權的工作拓展到人權 運動的各個層面,對內並定下 「One Amnesty」的組織方向。台灣分會的章程為因應國際AI的發展, 必須跟上國際腳步,進行通盤的修訂與接軌。 二、確立理事會與祕書處的權責分工,內部規定及訓練 國際AI對於理事會與祕書處有清楚的權責分工、內部相關規定以及訓練,為了讓台灣分會的⼀一切工作能 夠有所依循的基礎,分會應以國際AI的相關文件為本,就台灣分會客觀現實增修,擬定相關文件與規 範。 三、尋找下屆理監事人選,以符合台灣分會短長期策略進展 國際人權運動不斷進步與變化,國際AI也發展出許多別於傳統的策略與工作方式。為了讓台灣分會能持 續發展、發揮影響力,理事會的成員應呼應國際AI的發展策略,且兼顧地域、性別、族群、專業等考 量。理事會應組成專責小組為台灣AI尋找最合適的理監事會人選。
[分會部門與功能] ⼀一、健全翻譯部門,與總會及國際人權資訊同步 建構專責翻譯人力並組織翻譯志工,進行國際特赦組織基本認識以及人權議題之組訓,加強華語、英語 雙向翻譯上的效率,更快速地翻譯總會與國際人權資訊,提供國內即時性的國際人權資訊。並能將台灣 運動的資訊翻譯成外文,即時回報國際有關台灣人權事件的正確資訊,促進更積極的交流,讓台灣AI成 為華文社會主要的人權資訊站。 二、健全募款部門,無論小額會員 或主要金主的經營,皆以個人為主 進步的AI國際分會無不以個人會員的會費或捐款為經費來源。本屆屆滿前應有⼀一個妥善的人事安排、相 關資訊及規範,來處理這方面的事務,成為未來健全發展的基礎。 三、與國內NGO連動,適切將國內議題國際化 台灣分會應加強參與國內人權議題與運動,與國內各項人權議題非政府組織積極建立關係,適時將國內 議題反應給總會或其他分會,並協助國內非政府組織,提供議題上可運用的國際資源平台,適時將國內 人權侵害事件揭露、回報予總部,成為台灣人權運動向國際發聲的橋樑。 四、能即時對國內人權議題提供國際人權標準文件 運用AI五十年來累積的國際人權資料庫,適時針對國內在各類議題上的需求,將國際上現有的人權標準 文件,除翻譯為華語資料,並結合本地議題案例,提供作為國內團體在從事人權實務工作上的應用與參 考。(例如過去經驗,曾將《聯合國還返難民及流離失所者住居與財產的原則》翻譯後出版成冊《回家 路》提供國內莫拉克風災後社區工作者在法律實務上之使用,建議往後類似的人權文件,可結合更多本 土案例後進行出版、訓練)
[大眾形象及會員成長] ⼀一、初步打造AI大眾品牌形象及青年吸引力 用「品牌」概念經營AI大眾形象。以國際AI品牌形象水準為基礎,結合台灣在地特色,透過 F2F(Face to Face)活動、媒體露出、藝文展演、各種媒介文宣、公共場所置入、新媒體科技運用等 方式,傳播AI的外在形象(Logo、Slogan...)與內在價值(成立過程、宗旨、行動守則、工作內 容...)。 二、 健全草根會員制度,強化會員溝通,累計至少1000名付費會員 此項目標,與前述募款部門以及大眾品牌形象皆有關連,在此我們特別另立此項,強調草根會員的重 要,並定下本屆屆滿前至少1000名的具體目標。(此數量包括正式會員、贊助會員 、AI之友等所有付費會員)
[議題優先策略] ⼀一、原住民族-屬於總會尊嚴運動範疇(也常與迫遷、發展權、婦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連結) 引介災難與人權國際準則以及國際準則在地化。建議行動包括:於2011年底改版回家路手冊、增加88 風災實例比對國際 準則;翻譯聯合國「自然災難受災人民保護操作準則」;推動政府救災重建系統納 入國際準則;推動災區部落與NGO人員、法扶律師進行聯合國準則培訓;建議總會提供救援與重建人 員培訓。 二、難民-屬於總會移動人員/migrants範疇(也常與政治犯、言論自由、人權捍衛者安全等連結) 建立國內難民人權議題論述。建議行動包括:整理在台難民個案,例如分析現有難民法草案涉及的兩 岸 關係難題、徵詢人權NGO與當事人意見,提出中英文報告,向總會諮詢兩岸關係下的中國難民及其 他難民問題,發展論述。
2016 之前的策略目標 (現階段國際ISP的期限,即2010~2016) ⼀一、國際人權資訊華文化的主要產出分會 二、在台灣成為具有大眾辨識度的人權國際品牌 三、擁有廣大草根會員基礎 四、能積極並有效參與協助國際人權工作、區域合作及新分會 五、強化AI對原住民族人權的關注 六、推動符合國際難民公約的國內法
各地AI小組
歡迎來電詢問您附近的小組, ⼀一起來寫信!02-2709-4162
台南MASA LOFT 小組
AI 台南MASA LOFT 小組 「人權閃亮亮」特別聚會 2011-12-10
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天晚上七時, 在成大光復校區門口對面的MASA LOFT 咖啡館聚會的我們,是生活在 台南的⼀一群熱愛自由,支持人權的好 夥伴! 很幸運因為MASA LOFT 的熱心 支持,讓我們有這磨棒的地方好好聚 聚,我們的節目更是常常包羅萬象, 看好看的電影,聽感人的演講,有時 候我們更享受的是,⼀一杯香醇的咖啡 跟好好寫⼀一封人權救援信。 我們是上班族,我們是劇場工作 者,我們是學生,我們是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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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p 的店長,我們是需要差旅的辛 勤的工作人,我們是支持人權,希望 世界更好的⼀一群人! 我 們 歡 迎 您 ⼀一 起 加 入 我 們 , 真 的,生命因為您所寫的⼀一封信,會很 不⼀一樣! 我們的臉書: www.facebook.com/aita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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