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PAN UNFAIR TRAIL REPORT 2011 (不公平審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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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正義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2 失落的正義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前言

亞太地區執行死刑的人數比世界上其他地區加起來的人數還要多,加上因不公平 審判而被處以死刑的機率,使得這種刑罰的極度不公正性更加明顯。司法的疏失 在死刑判決的審判中是無法被扭轉的。在亞太地區,95%的人口居住在保有並執 行死刑的國家,因不公平審判而被錯誤執行死刑將對國家帶來真正的危機。

「我的兒子因他沒犯過的罪 而死…我們全家自此生活在 羞辱中,且鄰居們再也不和 我們說話了。政府無論如何 道歉或承諾給再多的補償 金,都已經於事無補了。」 王彩蓮,江國慶的母親,她的兒子在台灣因 被迫供認犯案,隨後在1997年被處決。。

2011年1月,台灣的法務部公開承認,一位名為江國慶的空軍士兵,在 15年前的一宗謀殺案而在1997年被錯誤地處死。有關當局承認他當時 是在遭受到酷刑的情況下「認罪」,並被軍事法庭快速地定罪。當時 的法庭完全忽視他指控遭受到酷刑及其無罪抗辯。2011年9月,軍事法 庭裁定江國慶是在違反其自由意志的情況下作出供述,並正式宣判其 無罪。 江國慶並非單一個案。放眼這個區域,如同世界上的其他地方,許多 死刑案件,都是在不符合公平審判的國際標準下被判決出來的。 目前世界上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已在法律上廢除死刑或實際上不執 行死刑。在亞太地區41個國家中,有17個國家已在法律上廢除對所有 犯罪的死刑,有9個國家則是法律尚未廢除但不執行死刑,以及1個國 家---斐濟,只對特殊的軍事案件執行死刑(見表)。這個廢除死刑的趨 勢,反映出該地區中的社會運動者、律師、法官、國會議員和一般民 眾已逐漸認識到死刑的不公。 然而,亞太地區卻也仍有14個國家保留死刑,並在過去 10年內執行。 泰國在其2009-2013年人權行動計劃中承諾廢除死刑,卻仍在2009年 恢復死刑執行。台灣在2000年宣布「逐步」廢死政策,但仍在停止執 行四年後於2010年再次執行死刑。

馬來西亞前高等法院及及 上訴法院法官Datuk K.C. Vohrah表示:「法律歸法 律,但我希望議會廢除死 刑,因為一旦下錯任何一個 決定,結果都將無法挽回。 總有其他方法可以用來對付 那些令人髮指的行為。」 Amnesty International xxx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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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正義 3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 国际特赦组织

這份報告是倡議檔案的一部分, 包括下列8 個呼籲行動的申訴案

國際特赦組織2008年三月在香港 舉辦的抗議活動

申訴案件 冷國權 中國

亞洲反死刑網絡(ADPAN)反對任何情況下的死刑。我們理解暴力犯罪所帶來的 破壞性影響,並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深表同情,但ADPAN認為,死刑並非打擊犯 罪的有效手段。因為不公平的審判將會使被害者再次受到傷害,還會導致無辜的 人被處死,而真正的犯人卻永遠不被繩之以法。死刑違反生命權,且是種殘忍、 不人道並有辱人性尊嚴的極端處罰形式。只要這樣的觀點尚未能普及整個亞太地 區,確保每個人在面對這種刑罰時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是非常重要的。

袴田 巖 日本 DEVENDER PAL SINGH 印度 JEFF 印尼 REZA SHAH

馬來西亞 AFTAB BAHADUR 巴基斯坦 楊偉光 新加坡 邱和順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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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失落的正義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什麼是 公平審判? 公平審判權的基本原則在世界各國的法律,以及人權法的基石--1948年的《世 界人權宣言》(UDHR)中都已載明。1966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第14條也闡明了這些原則,我們摘要如下表。公平審判權作為習慣國際 法的一部分,已對所有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他們是否已批准相關條約。在 亞太地區仍保和使用死刑的國家,只有馬來西亞、緬甸和新加坡尚未簽署或批准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見附表)。

死刑案件的公平審判權利 在可能剝奪被告生命的案件,嚴格地使用公平審判原則更為重要。1984年,聯合 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曾提出【保護措施】以進一步保護那些面臨死 刑者的公平審判權利。這份文件主要是基於以下前提:對於死刑案件的保護措施 應該「更甚於」一般刑事指控的保護措施。因為死刑案件涉及生命權,且根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第六條(生命權)禁止任意剝奪生命。宣 判死刑但若其審判過程藐視基本公正審判標準,即侵犯當事人的生命權。

「確保被告的正當審判程 序,是很基本的。然而,正 當審判程序也是社會確保刑 罰公平正義的機制。」 引述自聯合國,有關法外處決、草率或任意 處決的特別報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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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聯合國準則詳述死刑只能用於造成致命結果的故意犯罪,亞太地 區的人民卻會因販毒、竊盜等罪被判死刑。 在中國至少有55個死刑案件、巴基斯坦有29件、台灣有54個死刑案件 以及越南21件死刑案件。在北韓,許多政治犯被處以死刑,包括「陰 謀推翻國家」和「叛國罪」。在某些國家, 一些依國際法根本不應視 為刑事犯罪的行為,也會被判處死刑。在巴基斯坦的法律中,褻瀆聖 靈也是死罪,但我們不知道是否真有人因此被處死。在阿富汗,人民 會因原本是回教而改信其他宗教被判處死刑,即使「背教」並非阿富 汗刑法定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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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正義 5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公平審判的主要原則 每個人都享有  在法律和審判法庭前的平等權利  接受一個依法規定、獨立且公正的法庭所進行公平和公開審訊的權利。  被證明有罪之前,被視為無罪的權利  不被強迫作對自己不利的證詞或被迫認罪的權利  不被不當延遲審判的權利  可出席審判,並親自或由自己選擇的律師來為其辯護的權利  如果他們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用,應指派一位律師免費為其辯護  有足夠的時間和設備來準備辯護的權利  傳喚辯方證人和檢視檢方證人的權利  如果他們不懂在法庭上所使用的語言,可獲口譯員和翻譯協助的權利  上訴到較高層級法院的權利  因司法不公、錯誤審判而獲得賠償的權利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保障面臨死刑者的權利保 護措施(1984) 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人民只能在下列情況被判處死刑:  「最嚴重的罪行」,即造成致命結果的故意犯罪  當被告罪行證據確鑿,沒有其他的方式解釋此罪行  審判需至少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定的公正審判標準。 下列情況不得判處死刑:  當事人犯行時未滿18歲、精神病患者、孕婦或新生兒的母親。  當上訴或任何尋求減刑或赦免程序仍在進行。 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有權利尋求赦免或減刑。 任何死刑執行都必須以造成最低可能痛苦的方式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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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失落的正義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亞太地區破壞 公平審判權的法律 和實際作為 公平審判權利在亞太地區的許多國家因忽略正當程序之法律規定而受阻。某些國 家原則上雖有規定正當程序保護措施,但事實上這些措施往往未被實踐。 法院仍然採用經刑求取得的自白作為刑事審判證據–即便國際上禁止刑求。某些 國家仍對販賣毒品等犯罪判處唯一死刑。法院要求被告負擔舉證責任,剝奪其被 無罪推定的權利。在審判前、審判中、審判後,不允許與律師接觸仍時有所聞, 且某些國家的司法機構獨立性根本無法確立。在所謂的安全或政治危機時期,國 家通常會訴諸特別法庭,草率審判後宣判死刑。 一旦被告被判死刑,根據國際法,他/她有權向上級法院針提出上訴,且尋求赦免 或減刑。但在一些國家,這些救濟途徑根本不存在。 審判進行,仍應受到國際法和國際標準規範,儘管許多亞太國家的政府官員認 為,刑事司法的執行屬於個別國家的權力管轄。當國家使用其權力以不可逆的手 段剝奪他人生命時,這些國際標準和規範顯得更加重要。

「死刑不能被單獨拿來分析,還需 考慮案件本身的背景... 定罪過程中 可能發生錯誤是廣為人知的,死刑 較可能施用於社經地位較低的族群 等,這些都是反對保有死刑的有力 論證。」 引述自亞太國家人權委員會論壇,法律諮詢委員會, 2000

2010年,世界反死刑日前夕,巴基斯 坦人權團體聚集在海格巴拉,抗議死刑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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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正義 7

© Demotix / Rajput Yasir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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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失落的正義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酷刑及其他虐待 申訴案件 AFTAB BAHADUR 巴基斯坦 邱和順

國際法明文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國際公平審判標準 明白表示人民不應被迫作不利己身的證詞或認罪。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公約《反酷刑公約》規定所有刑求逼供取得之資 訊都不得作為法庭證據。然而,在亞太地區,大多數保留死刑的國家,繼續容許 刑求或其他虐待誘導逼供的手段(見附表),即使國家法律禁止將這些供詞作為 證據。當判處死刑時,法庭經常忽略刑求或其他虐待的證據。(見申訴案件:台 灣:邱和順、印度:Devender Pal Singh。)

台灣

DEVENDER PAL SINGH 印度

JEFF 冷國權

日本 印尼 中國

中國在1988年批准禁止《反酷刑公約》,中國法律禁止以拷問逼供。近年來中國 當局通過許多法令,期能加強此禁令及強化程序,尤其在死刑案件中,排除其他 非法取得的證據。然而,中國法律還是沒有明確禁止在法庭上使用經 由酷刑和虐待所取得的證據。儘管有強烈證據顯示定罪是依刑求而來 的自白,這些人們仍被判處死刑。

近年來,幾乎所有的不正當 判決都涉及非法審訊。」 引述自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中國,2006年

印尼憲法明文禁止刑求。印尼刑法規定嫌犯提供給警方的資訊都須出 於自由意志,但印尼還是未將刑求視為刑事犯罪。同樣地,在許多國 家的法律,包括阿富汗和印度,有針對逼供的具體保護措施,但警方 刑求仍很普徧,且逼供的自白經常被當作審判時的證據。日本和台灣 的判決也高度依賴自白,甚致有時候唯一的證據就只有自白。

© 路透社 / Luis Enrique Ascui

袴田 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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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在新加坡樟宜監獄外,為了澳 洲籍公民Nguyen Tuong Van所舉行的燭光晚 會。25歳的Nguyen Tuong Van因毒品走私被定 罪,不同於一般刑事審理的無罪推定慣例須由檢 方舉證,在星國毒品案件審理,被告要負擔自證 無罪的責任。


失落的正義 9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唯一死刑 申訴案件 REZA SHAH

馬來西亞 楊偉光 新加坡

「唯一死刑」,限縮法官得以根據個案的各種因素去行使裁量權及審酌案件。國 際法禁止「唯一死刑」,因為此一刑罰構成恣意剝奪生命權,並且是殘忍、不人 道及侮辱性的懲罰。國際上已經有很多法院及司法體系判定唯一死刑是違憲的。 2010年孟加拉的最高法院判決強暴殺人罪的「唯一死刑」,是違憲的。印度的最 高法院也判定謀殺罪的「唯一死刑」違憲。2011年6月,孟買高等法院判定違反《 違禁藥品與精神藥物法》的累犯者處「唯一死刑」,侵犯了生命權。2006年,「 唯一死刑」之罪已從台灣的兩項法律中移除。 有些國家法律中仍保有「唯一死刑」,特別是在有關毒品 的犯罪上(見附表)。汶萊、寮國、馬來西亞、北韓、巴基 斯坦和新加坡仍針對那些持有超過一定數量違禁藥品的人 科以死刑,不論此人是少量持有,或是進行大量交易。對 於犯下與毒品有關的犯罪者施以死刑,是違反國際法的, 因為死刑只被允許使用在「最嚴重的犯罪」上。(詳見新加 坡,楊偉光的申訴案)

「當一項法律規定剝奪了法官運用 他的智慧與寬恕去衡量生死,不得 去考慮這個罪行發生的情況及罪行 本身的嚴重性,這樣的法律只能被 視為過於嚴苛、不適當及不公平 」 印度最高法院 Mithu v. Punjab 案(1983)

馬來西亞吉隆坡街頭的人行道上,張貼警 告標示,提醒民眾毒品販運的嚴厲刑罰。 拍攝時間:2007年11月

© Tengku Bahar / 法新社 /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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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失落的正義 聯 權 合國 利 國 197 際 6年 公 19 約 《公 9 》 公 1年 (IC 民和 約 《 》 CP 政 公 《 R) 治 民 第 聯 二 和政 合 項 《 國 治 任 禁 擇 權利 止 198 議 酷 7年 定 國際 刑 允 書 不 許死 公約 》 符 合 刑的 》 (C 公 A 法 T) 正 法 審 律 判 更 律條 標 高 文 準 級 别 限制 法 上 法 院 的 訴權 針 律允 審 對 查 和 販 許唯 毒 一 和 死 死 公 刑做 其他 刑, 正 審 法不 非暴 包括 判 的 符合 力犯 使 國 際 關於 罪 其 用酷 標 他 準 虐 刑和 待 來 逼 供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保留死刑 的國家

阿富汗 1983

1987

孟加拉 2000

1998

中國 1998

1988

加入

加入

簽署

批准

加入

批准

朝鮮 1981 加入

印度 1979

1997

印尼 2006

1998

日本 1979

1999

加入

加入

批准

簽署

批准

加入

馬來西亞 蒙古 1974

2002

巴基斯坦 2010

2010

批准

批准

加入

批准

新加坡 台灣 * 2009 加入

泰國 1996 加入

2007 加入

越南 1982 加入

做法上廢除 死刑的國家

文萊 老撾 2009

2010

馬爾地夫 2006

2004

批准

加入

簽署

加入

緬甸 諾魯 (Nauru) 2001 簽署

2001 簽署

巴布亞新幾內亞 2008 加入

韓國 1990

1995

斯里蘭卡 1980

1994

加入

加入

東加

僅對特殊罪行 使用死刑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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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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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

加入

**

軍事


失落的正義 11 聯 權 合國 利 國 197 際 6年 公 19 約 《公 9 》 公 1年 (IC 民和 約 《 》 《 公民 CPR 政治 ) 第 聯 二 和政 項 《 合國 治 任 禁 1 擇 權利 止 98 議 酷 7年 定 國際 刑 書 公 》 約 》 (C AT )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1990 1989 針對所有罪行 澳大利亞 1980 批准 加入 批准 廢除死刑的國家 不丹

柬埔寨 1992

亞太各地的國家 責任和做法

1992

加入

加入

尼泊爾 1991 1998 1991 加入

加入

加入

紐西蘭 1978 1990 1989

簽署

簽署

菲律賓 1986 2007 1986

批准

批准

薩摩亞 2008

加入

加入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加入

加入

所羅門群島

東帝汶 2003 2003 2003 加入

加入

加入

圖瓦盧 瓦努阿圖 2008 批准

2011 加入

簽署: 國家顯示其有

意審查一項條約, 並計劃批准該條約。 國家簽署條約後就 不得從事損害條約 目標的行動。

批准: 一個國家正式加 入條約並在法律 上受其約束。

*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 **僅出現在軍事審判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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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失落的正義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無罪推定原則 申訴案件 REZA SHAH

馬來西亞 楊偉光

新加坡

國際法的核心原則之一,是任何人在被依據公平審判的法律證明為有罪之前,都 必須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不僅適用在審判過程中,在審前也必須確保這樣 的原則。同樣在尚未被起訴的嫌犯身上,這樣的原則必須被一致落實,直到最後 上訴的判決定讞為止。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其保障措施文件中,詳述了這 項權利,並且強調「死刑只能用在一個人的罪行是基於有清楚及強而有力的證據 之上,而且其犯罪事實已不存在其他可能解釋」。

「當我們要打擊犯罪、毒品及 恐怖主義時,我們也必須確保 那些弱勢個體的權利,尤其他 們極容易成為刑法與刑罰的對 象。」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完全見不到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在台灣, 則是最近幾年修法時才加入此一原則。在馬來西亞及新加坡被發現攜 帶超量毒品的人們,也都先被預設為有罪,而此一罪名在這些國家是 唯一死刑。(見馬來西亞申訴案: Reza Mohammed Shah Bin Ahmad Shah)

© Han Thon / 网上公民组织

聯合國,毒品暨犯罪問題辦公室,2010年 3月

然而,亞太地區一些國家的法律卻侵害了這項權利,許多實際個案, 原本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有罪的那一方,往往倒過來要求另一方必須自 証無罪。這些國家的被告在被定罪之前,往往已被推定為有罪,而必 須自證其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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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連署聲援19歲青年楊偉光,他因觸犯新加坡 販毒法,2010年8月被判死刑定讞(詳情見個 案聲援)。在新加坡,毒品販運仍是唯一死罪。


失落的正義 13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 申訴案件 袴田 嚴 日本 JEFF 印尼 冷國權 中國

從被羈押開始就可以接觸到律師,是確保免受酷刑或其他不當對待的關鍵,也是 確保公平審判的要件。公平審判權,要求被告不僅是在審判期間可以獲得律師協 助,而且應包括被逮捕的當下、羈押、偵訊、預審期間,都要有取得律師協助的 權利。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通常意味著,當事人可依其選擇獲得法律諮詢。如果 被告沒有自己的律師,法官或司法機關必須指派律師為他們辯護。如果被告沒有 能力支付律師費,公設辯護人的提供必須是免費的,而在死刑案件中,被告必須 有選擇律師的權利。 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意味著,必須由有能力且稱職的律師來做辯護。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表示,那些為死刑犯辯護的律師,必須要在 審判的每一個階段都能夠「有效地代表被告」,如果這些律師,明顯 地表現不適任或不稱職,這個國家必須為侵害公平審判權利而負責。 被告的防禦權包括跟律師的溝通內容必須被保密,以及獲得充足的時 間及設備來準備辯護。比起其他案件,死刑案件的被告必須給予更多 充足的時間及設備來準備辯護。如個案需要,必須包括免費的翻譯及 口譯服務。被告及其律師必須跟檢方一樣擁有同等的機會來表達及陳 述意見。如果主管機關妨礙律師有效執行任務,這個國家必須為侵害 公正審判權利而負責。

「那些被宣判死刑的人們 通常無法接觸到律師,而且 通常在沒有證據調查或沒有 傳喚辯方證人的審判中被定 罪。」 聯合國,關於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 決問題之特別報告員,評論有關阿富汗問 題,2009

綜觀亞太地區,死刑犯逮捕後、審判前或上訴階段,少有機會或根本 沒機會可以接觸到律師。(見申訴案:中國:冷國權,日本: 袴田 巖,印 尼:Humphrey Jefferson Ejike Eleweke. ) 在中國,當局可能完全封鎖,或讓被告律師要見到當事人、蒐集證據、接觸案卷 都變得非常困難。尤其是辯護政治敏感度的案件,律師甚至會遭到恐嚇。甚至有 些律師因為勸告當事人撤銷被逼供的自白,或要求引入挑戰檢方的證據,反而遭 到起訴。 而日本的「代用監獄」制度,允許警察羈押並審問嫌犯最多達23天。被羈押者在 審問期間不能接見律師,因擔心若律師在場,會讓警方更難以「說服嫌犯說出真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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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失落的正義

© CHOI WON-SUK/ 法新社 /Getty Images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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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正義 15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上訴審查及特赦權 申訴案件 邱和順 台灣

針對有罪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是確保被告權利的重要保障。聯合國經濟及社會 理事會的保障措施文件表示,這樣的上訴必須是強制的。上級法院將得以審查特定個 案如何被判決死刑,突顯審判過程沒有遵從公平審判的規定,進而在某些案件中可以 指出重審、修法或其他改革的必要。但是,在日本、南北韓、巴基斯坦部分區域,則 是根本沒有強制上訴上級法院的規定。 2007年,中國人民最高法院宣示,其有權力檢視下級法院的所有死刑案件。2010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表示,自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大概每年駁回 了一成地方法院所判決的死刑案件,駁回的理由大多因為證據不充分、量刑的決定過 程不恰當,或其他的程序瑕疵。 就算窮盡所有上訴管道,被告仍有權尋求特赦。然而,在某些國家不是完全欠缺特赦 的程序,就是僅徒具形式。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表示,特赦的權利,縱使不是一套 法律程序,也必須有一套機制來確保它不是徒具形式。

2010年3月,在瑞士巴登的抗議死刑活動 中,一名活動人士 身穿的標語寫著: 「因為生產黑錢而被判死刑,中國」

© 国际特赦组织

雖然中國憲法明文提供特赦,但是卻沒有一套特赦的程序,讓死刑犯提出申請。1975 年以來,沒有人被特赦過。同樣地,特赦或 減刑,在日本或新加坡也非常稀少。特赦程 序的不透明的確存在這個區域中,使得行 政首長(不管是部長或總統)在行使特赦的裁 量權時,可以用一種不負責的態度操弄死 囚的生死。

南韓廢死人士在首爾施放和平鴿,象徵對獄中死囚 的關懷。 攝於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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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失落的正義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特別法庭和緊急程序 申訴案件 AFTAB BAHADUR 巴基斯坦 DEVENDER PAL SINGH 印度

北韓和巴基斯坦的特別法院,往往侵害被告的辯護權、上訴權及不被逼供認罪的 權利。在某些特別法庭中,甚至是由軍事人員而非獨立的法官來做判決。 其他國家,在社會矚目案件或以嚇阻犯罪為名下,法院往往在法律程序尚未走完 就判處了死刑,或執行那些平常不會被如此嚴厲懲罰的罪犯。在中國”嚴懲”專 案定期針對販毒及其他犯罪做處罰。

「當司法機構的運作無法與行政機 構做清楚的區隔,甚至受到行政機 構的控制與干預,就是司法無法符 合獨立審判的情況。」

© 国际特赦组织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4號一般性意見,2007年

巴基斯坦,1997年通過的反恐法案,讓軍事法庭可以審判 一般公民。二年後,最高法院認定此一法律違憲。但反恐 法庭在不公開、七天內完成判決的高度壓力下,讓法官持 續判決被告死刑。2011年6月,巴基斯坦總統簽署行動規 範法(民政權力援助署),授權國安部隊在跟塔利班部落開 戰時,可以無限期、任意地拘禁人民。 這個法案甚至賦予 國安部隊設立法庭審判人民至無期徒刑或死刑。只要有來 自軍方的證詞,就可以將人定罪,定罪之後也沒有地方可 以上訴(見申訴案件: 巴基斯坦Aftab Bahadur.)

2010年2月,台灣廢死聯盟成員與世界 各國廢死活躍人士齊聚於瑞士日內瓦, 參加第四屆世界反死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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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22/2011 索引号:ASA ASA 01/022/2011


失落的正義 17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獨立的司法

法官必須能夠依照事實基礎和法律作出公正的決定,不受到限制、不當影響、利 誘、壓力、威脅或介入等因素。這就是聯合國司法獨立基本原則所銘記的第二原 則,也是聯合國要求律師與檢察官要獨立辦案免於不當介入。儘管有這些準則, 在阿富汗、孟加拉、中國、印尼、馬爾地夫、北韓、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越南 等國,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警察、檢察官、律師、司法都不能夠免於政治 或其它的影響,專業獨立地運作,公平審判的保證也就失去了意義。

© Lin Hsin-Yi / 台湾废除死刑推定联盟 - TAEDP

寫給邱和順的聲援信照片,他已被羈押超 過21年,創下台灣司法史上最長未定讞 的刑事案件記錄。對於這些聲援信,邱和 順表示:「每一位朋友所對我付出一份真 摯的情,這對我來說是一份非常珍貴的信 件。」

索引号: ASA 01/022/2011 索引号: ASA 01/0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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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失落的正義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公開透明

國際法要求政府在使用死刑時必須透明公開。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也要求各 國定期發佈有關其死刑判決、執行、再審、減刑與特赦等的數據及資訊。

「為了讓政府所有部門與全 體民眾至少有機會去思考, 懲罰是否真的是在一個公 平、無歧視的方式下實施, 司法主管機關必須公開這些 資訊。」

如果人們可以取得有關死刑使用的充份及可靠資訊,足以判定公平審判的 標準是否被落實,人們才能夠對於是否保留死刑作出真正的決定。2006 年在菲律賓,類似的資訊公開就轉變了公民對於廢除死刑的意見。 廢死運動者記錄死刑個案的工作,是揭露不公正現象的重要關鍵。但在亞 太地區,此一工作卻一直受挫。在某些國家,死刑處決數字與相關資訊仍 是國家機密;在日本、台灣,死刑執行都不會預先公布,家屬和律師只能 在事後才知道。中國、馬來西亞、蒙古、北韓、越南則一直都無法定期提 供死刑判決及執行的公開資訊與判決資料。

© 美联社照片/法务省

引述自聯合國,關於法外處決、即沈即決及 任意處決問題之特別報告員,2006年

ADPAN 年12月 Amnesty2011 International xxx 2011

索引号: 01/022/2011 索引号:ASA ASA 01/022/2011

位於日本東京看守所的絞刑台,絞刑台 的暗門地板上畫有紅色正方形標記,攝


失落的正義 19 終止不公審判,停止處決

結論

任何被起訴的被告,都有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若辯護人 在刑事程序中無法享有正當程序保障之權利,則正義也就 遙不可及。 在亞太地區,每年有上千人在不符國際標準的不公平審判 下,被判處死刑並遭執行,這不但破壞了法治原則、也侵 犯了生命權、公平審判權、禁用酷刑與其它不當對待的規 範。

「為了讓政府所有部門與全體民眾 至少有機會去思考,懲罰是否真的 是在一個公平、無歧視的方式下實 施,司法主管機關必須公開這些資 訊。 引述自聯合國,關於法外處決、即沈即決及任意處決 問題之特別報告員,2006年

在編撰這份報告之際,我們檢視了一些個案,清楚地呈現 死刑使用的危險。誰被執行死刑、誰能免於死刑,往往不 是只憑其犯行的本質,而且還包括了被告的種族、身分以及個人社會經濟地位, 以及在審判過程中是否能理解跟協商、有無足夠適當的法律扶助與辯護 諮詢等因素,決定他們能否挑戰將其推入死刑的不公平刑事訴訟系統。

2010年8月,香港廢死運動人士到中國 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中聯辦)前 進行反死刑抗議活動。

© 国际特赦组织

只有廢除死刑才能確保無辜者不會被錯殺,APDAN 反對死刑並要求所 有國家採取必要方式,以邁向完全廢除死刑之角度來停止死刑執行。廢 除死刑才能真正展現一個社會願意投入公平、正義的承諾,而非只是在 錯殺後說抱歉。道歉已不足挽回任何生命。

索引号: ASA 01/022/2011 索引号: ASA 01/022/2011

ADPANxxxx 20112011 年12月 Amnesty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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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

依聯合國會員大會決議文之意見,建立停止死刑 執行(moratorium)的制度

對所有死刑案件改判

修正法律、政策及實務運作方式,確保並實施符 合公正審判的國際準則,尤其是無罪推定、法律 辯護權、免於被迫認罪、免於歧視等原則。

在死刑尚未廢除之前,必須以符合國際標準的方 式來限縮死刑使用,死刑只能用在「最嚴重」的 罪行,並應廢除唯一死刑的規定。

© 国际特赦组织

© 350.org

© 国际特赦组织

對仍保留死刑國家的建議

2010年11月30日,南韓倡議廢除死刑人士在韓國 首爾舉辦「城市生命日」活動

The Anti-Death Penalty Asia Network (ADPAN) 亞洲反死刑網 絡簡介 成立於2006年,ADPAN是一個獨立、跨區域的網絡,在亞太地區倡議廢死運 動。ADPAN獨立於政府或任何政黨、宗教團體之外,成員包括23個國家的律 師、NGOs、公民社會組織、人權捍衛者、社運人士等。因關切全亞洲不公平 審判的現象,促使了ADPAN的組成。其成員請參見以下名單。 www.facebook.com/groups/358635539514/ Amnesty International xxx 2011

索引号: ASA 01/022/2011

索引号: ASA 01/022/2011

Chinese 2011年12月 出版者:

Amnesty I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Peter Benenson House 1 Easton Street London WC1X 0DW United King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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