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 分配機制政策共識會議手冊
2016 年 6 月
目錄 一、緣起.......................................................................................................... 1 二、執行架構 ................................................................................................ 1 (一)籌備工作小組 ................................................................................. 2 (二)召開預備會議 ................................................................................. 2 1、 成員組成 ....................................................................................... 2 2、 任務 ............................................................................................... 3 (三)公民論壇及 Join 網路政策平台-虛實整合 ................................. 3 1、 公民論壇 ....................................................................................... 3 2、 Join 網路政策平台 ...................................................................... 4 (四)政策共識會議: ............................................................................. 4
三、本市居住需求現況.............................................................................. 5 (一)本市一般民眾租屋需求 ................................................................. 5 (二)本市弱勢居住族群需求 ................................................................. 5 (三)本市弱勢族群居住問題盤點 ......................................................... 7
四、公共住宅政策背景說明 .................................................................... 8 (一)本府公共住宅發展現況 ................................................................. 8 (二)公共住宅政策目標 ......................................................................... 9 (三)多元入住管道 ............................................................................... 10 1. 承租資格條件 ............................................................................. 11 2. 租期 ............................................................................................. 12 3. 租金 ............................................................................................. 12 (四)近期本市公共住宅換租及新建戶數期程(106 年-108 年) ....... 12
五、核心議題 ............................................................................................. 13
(一)爭點一:20%特殊身分族群要怎麼細分? ................................. 13 (二)爭點二:什麼是「合理」或「公平」的分配方式 ......... 14 1. 評點制 ......................................................................................... 14 2. 加籤制 ......................................................................................... 14 3. 比例制 ......................................................................................... 15
六、公民審議意見歸納............................................................................. 16 (一)預備會議 ....................................................................................... 16 (二)公民論壇 ....................................................................................... 18 (三)Join 平台 ...................................................................................... 19 (四)綜合分析及政策原則 ................................................................... 21 1. 整體意見歸納 ............................................................................. 21 2. 政策原則 ..................................................................................... 21
附件一: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類細項表(草案) .. 23 附件二:專家學者公民團體調查意見............................................... 26 附件三:預備會議意見........................................................................... 32 附件四:2 場公民論壇意見 .................................................................. 39 附件五:Join 平台網路意見 ................................................................ 47
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 政策共識會議 一、 緣起 為提升弱勢居住照顧資源,健全租貸市場達成居住正義,本府 積極興辦大量公共住宅,以「4 年 2 萬戶、8 年 5 萬戶」為目標,並 考量低收入戶、獨居老人、身障者、單親家庭等社會弱勢在民間租貸 市場面臨到的不友善及歧視問題,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規劃本市 30% 公共住宅作為特殊身分保障使用,其中 10%為低收入戶保障比例,20% 則以老人、身障者等不易於社區中租房之身分弱勢族群為主。 有關上開公共住宅特殊身分弱勢之排序機制,備受相關住宅、 社福團體及社會大眾矚目及重視,秉持「開放政府」及「公民參與」 原則,本案以公民審議方式辦理,業於 105 年 4 月 11 日邀請相關專 家學者、社福團體辦理 1 場大型預備會議,105 年 5 月 21 日、5 月 29 日分別辦理公民論壇,並同步透過自 5 月 24 日至 6 月 30 日透過 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Join)收集公民意見及訴求,並針對上 開不同意見管道進行歸納,併入本次 2 場政策共識會議研商討論。 本案期待從集體參與的力量形塑出適合本市之公共住宅特殊 身分保障戶之入住方案,滿足本市弱勢居住需求,並使本市弱勢居住 福利資源更臻完善。
二、 執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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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籌備工作小組 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籌組工作小組,成員來自各福利業務科 室推派具社會研究方法專才、熟稔新科技運用、對公民審議、 弱勢居住議題有興趣之人選。小組成員於任務期間需配合密集 出席工作會議,負責工作有住宅政策網絡名單籌組、相關會議 辦理及共識方案彙整。 (二) 召開預備會議
1、 成員組成 (1.) 為重視不同意見差異,網羅不同公民團體共同參與, 故預備會議成員係透過滾雪球方式請相關局處、業務 科室推薦團體,再請受薦團體再推薦其他團體,形成 龐大的住宅政策網絡名單。 (2.) 本次成員名單業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5 年 3 月 1 日 至 3 月 20 日以滾雪球方式進行蒐集,共計 61 個接觸 名單,扣除團體重覆調查 10 名、意見未填者 7 名及無 意願參與者 7 名,共邀請 37 名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與 2
會(本次調查意見詳見附件二)。 (3.) 該組合廣納不同福利團體專家,以反應不同福利人口 居住需要,並藉由凝聚多年實務經驗居住領域工作者 之共識,提出具可行性且貼近福利人口群需求主張之 政策規劃,並作為後續公民論壇之討論基底。 2、 任務 (1.) 預備會議成員來自不同政策意見、議題側重之產官學 組織及 NGO 團體,主要任務為本案重要議題爭點之釐 清及界定,並作為未來政策共識會議的主要成員,協 助分配機制之政策研擬。 (2.) 有關預備會議紀錄及調查意見業已上網公開,網址為: http://ppt.cc/f2Mid。另附上 QR CODE 連結:
(三) 公民論壇及 Join 網路政策平台-虛實整合 本案重要議題爭點經預備會議初步界定後,將進入實質審議 階段,除辦理 2 場公民論壇廣泛蒐集意見,並同步以 Join 公 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進行資料開放、公民檢視及意見蒐集,以 虛實整合方式達成開放政府及公民審議。 1、 公民論壇 社會局於 5 月 21 日、29 日辦理 2 場次公民論壇,並同步 透過網路及電話報名,若超額再進行隨機抽選。有關公民 3
論壇之意見資料亦將上網公開(http://ppt.cc/f2Mid), 並同步進行意見歸納,納入本次政策共識會議提出討論。 2、 Join 網路政策平台(網址 https://join.gov.tw/) 本案相關議題爭點及初步入住原則經預備會議界定後,透 過臺北市政府 LINE 群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官方網站、 本市公民參與網、PTT 及臉書進行傳播,以連結 Join 公 共政策網路開放平台,供大眾檢視本案議題資料並開放線 上提問,自 105 年 5 月 24 日至 6 月 30 日,為期 38 天, 期間由本案工作小組定期回復,並將網路意見資料納入本 次政策共識會議討論。 (四) 政策共識會議: 透過公民論壇及 Join 政策參與平台,雖可蒐集多元民眾意見, 惟為利將發散之建議落實為具體可操作、可執行及具可行性 之政策方案,故召開本次 2 場共識會議,除由原預備會議成 員召開,並開放納入公民論壇成員加入,以及具備公宅經驗 之相關利害人(由崔媽媽基金會推薦參與興隆公宅低收入戶 居住自立試辦方案或本市代租代管之民眾),以透過產官學者、 NGO 及公民之集體智慧,廣納並收斂不同社會意見,修正並完 善本府公共住宅特殊保障戶入住方案。
4
三、 本市居住需求現況 (一) 本市一般民眾租屋需求 依 105 年本市民政局人口統計資料顯示,本市設籍人口數為 約 270.03 萬人,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99 年人口及住宅普 查統計本市外縣市就學及就業人口合計約 79.5 萬人,合計日 間人口約 3 百餘萬人,均為本市有居住需求的對象。而其中 本市租屋比例為 18%,依本市 105 年第 1 季戶籍登記戶數約 104.4 萬戶推算,約 18 萬餘戶家庭有租屋需求。 (二) 本市弱勢居住族群需求 依據本市社會福利系統、 「100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 需求評估調查綜合報告」、 「本市 103 年老人生活狀況調查」 及行政院原民會「103 年臺灣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調查, 本市特殊身分族群居住需求詳如下表: 福利族群
本市戶數
人數
無自有住宅戶數*
推估租賃需求
13,4602(扣掉低收、中 65 歲以上老人
156,8361
406,339
低收、老人及身障機
5,440 戶
構) 7,269(人)4 扣掉低 身心障礙者
?
54,8903
收、中低收及老人身
4,896 人
分) 低收入戶
20,403
46,783
18,4765
10,265 戶
中低收入戶
5,383
14,022
4,2146
2,662 戶
1
本市老人戶數以全市戶數(1,043,489)*老人人口比例(15.03%)推估。 依 103 年臺北市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無自有房屋(含配偶及子女)之長者為 14.7%乘以 本市老人戶數(156,836 戶)-低收及中低收無自有住宅老人戶數(2,191 戶+265 戶)-老人入 住老福及身障機構入住人數(5,688 戶+1,451 戶)。 3 社福系統篩選 4 依 100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綜合報告,無自有住宅佔 13.38%推估 身障人口(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人數扣除 65 歲以上及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及住機構人數),計有 7,269 人【(54,890 人-506 人-54 人)X13.38%=7,269】。 5 無自有住宅統計數字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總戶數扣除自有住宅者(為自述資料) 。 6 無自有住宅統計數字為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總戶數扣除自有住宅者(為自述資料)。 2
5
本市戶數
人數
無自有住宅戶數*
推估租賃需求
60
66
607
60 戶
遊民
?
80
808
?
災民
?
?
?
?
1,876
4,803
1,4389
?
9
22
910
?
8,156
16,000
3,81811
1,913 戶
?
?
?
?
?
3,93812
29813
?
-
-
49,122 戶(人)14
25,23615?
福利族群 於安置教養機 構或寄養家庭 結束安置無法 返家,未滿 25 歲。
特殊境遇家庭 受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之受害 者及其子女 原住民家戶 育有未成年子 女 3 人以上 感染人類免疫 缺乏病毒者或 罹患後天免疫 缺乏症候群者 總計
另查內政部統計處 100 年「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報告」指出本 市 6 類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 者家庭、中低收入老人家庭、單親家庭、家中育有未成年子 女 3 名以上家庭、年滿 18-25 歲離開寄養家庭或教養機構之 青少年)進行調查,無自有住宅戶數推估高達 36,583 戶,其 7
依本市弱勢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人數、本局委辦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追蹤輔導暨資源建 置方案服務人數及本市安置機構預估即將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人數。 8 設籍本市遊民約 200 人,依社工科查調資料顯示約 80 人有社會住宅需求。 9 自社福系統篩選特殊境遇家庭之申請人及其戶內子女名下均無不動產者 10 此數據係依本市家防中心服務個案經驗評估可能會有需求者,家暴受害者或其家庭可能 同時具有低收或中低收入或其他福利身分別,於其他人口已有估計,故不重複列計。 11 依 103 年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資料數據原住民無自有住宅率 46.81%。 12 依衛生局清查資料統計。 13 依衛生局清查資料統計。 14 各項福利人口依目前資料數據,需求量可能有重覆計算情形,未完全互斥。 15 各項福利人口租賃需求較無調查資料,故僅能針對部分項目推估。 6
中有社會住宅承租需求之家戶約 31,114 戶。 (三) 本市弱勢族群居住問題盤點 都會區蝸居於社會邊緣的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單親家庭、 低收入戶等,因為大眾刻版印象而飽受租屋市場的歧視,遭 受拒租、租期未滿被趕走者經常見之,甚至連看屋的機會都 沒有,只能被迫接受品質窳劣的頂樓加蓋、地下室等簡陋住 宅。縱然市府提供租金補貼,仍無法完全協助弱勢於租屋市 場解決居住問題,包括找不到合適的居所者,如老人、肢體 障礙者需要完善無障礙空間;遭歧視排擠者如精障、智障等, 以下就弱勢群族經常面臨之 4 大居住問題進行盤點說明: 問題
說明
對策
一般市場上租金便宜的住宅環 境通常不具備無障礙設施、空 私 有 租 屋 間亦相當不足,對失能、行動 常 缺 乏 無 不便的長者及身障者而言,居 障礙設施 住環境的活動範圍、安全性嚴 重不足,甚至影響其基本生活 起居及逃生避難安全。 低收入戶、獨居老人、身障者、 單親家庭等社會弱勢相較一般 青年往往在民間租貸市場面臨 社會歧視 許多的不友善及歧視。實務上 及排擠 ,許多房東因汙名印象不願承 租給獨居老人、身障者,甚至 連看屋的機會都婉拒。 依 102 內政部營建署報告指出 家戶住宅支出不宜超過家戶所 得的 30%,對本市經濟弱勢而 經濟弱勢 言(1 至 5 人),可負擔之租金 難以負擔 支出約為 4,300-15,200 元區 市場租金 間,即使房價最低之文山區、 南港區,普遍租金行情仍約 1 坪 700 元,亦遠超出經濟弱勢 7
1、本府社會局委託伊甸基金會協助 弱勢長者居家安全簡易修繕及設置 生活輔具(如扶手、止滑墊),改 善其在宅生活環境更為安全及便利 。 2、本府公共住宅皆為通用設計並設 有無障礙房型,符合弱勢族群之承 租需求。 1、本府社會局積極建置社區居住服 務及身障團體家庭,幫助弱勢族群 融入社區,打破社會藩籬。 2、本府公共住宅以混居為目標,非 大規模集中設置,消除融合周圍社 區消除標籤化問題。 1、本府社會局及都發局分別提供有 身障租金補貼及低收入戶租金補貼 ,緩解經濟弱勢之租屋壓力。 2、未來公共住宅以較市場低廉之租 金,輔以本府社會局低收入戶之租 金補助,提升弱勢家戶之可承租能 力。
問題
租貸市場 地下化/承 租弱勢戶 的制度誘 因不足
說明
對策
所能負擔範圍。 因為相關的減稅誘因不足,致 使多數房東拒決房客設戶籍、 申請租金補貼、不辦租約公證 的投機行為,形成對經濟弱勢 獲取相關居住資源之市場環境 限制。
配合中央稅賦制度改革,透過所得 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相關稅制, 強化房東成為公益承租人之制度誘 因,改善弱勢家戶在民間承租市場 之市場限制,及增加承租機會。
四、 公共住宅政策背景說明 (一) 本府公共住宅發展現況 臺北市目前公共住宅總共有約 6,543 戶(含出租國宅 3,614 戶、 公共住宅 1,116 戶、平價住宅 1,448 戶及中繼國宅 365 戶等), 約占目前臺北市住宅存量的 0.68%,且目前本國公共住宅的比 例亦只有 0.08%,歐洲國家包括英國、法國、德國、荷蘭,甚 至是鄰近的亞洲國家、日本、韓國、香港等均高於 5%甚至到 30%,顯見臺北市公共住宅存量偏低,未來 4 年本府將大力主 導興辦「公共住宅」 ,刻正以多元方式增加公共住宅存量,包 括盤點市有及國有閒置及低度利用之土地,以管理機關變更、 專案讓售、無償取得或有償取得,後續並透過都市計畫變更 調整為合適分區並提高容積率,以增進本市公共住宅存量, 讓市民皆可安居於臺北,以早日跨出邁向居住正義的第一步。 未來 4 年兩萬戶興建基地如下:
8
(二) 公共住宅政策目標 有關本府公共住宅共有 4 大目標,分述如下: 1. 落實居住正義 居住是一項人權,更必須讓市民居得所安。高房價時代讓 許多市民買不起房子,但作為一個首都的政府,我們應給 予承諾與支持,致力協助市民滿足居住需求,並提供民眾 住宅多樣化的選擇機會,讓市民在臺北市住得起、住得好、 住得有尊嚴。創造公共住宅新模式。 2. 挹注城市活力 臺灣未來人口將更朝向北北基桃都會區集中,首都圈地區 成員須共同面對人口分布、產業規劃及交通運輸等跨域議 題,市府應致力於讓年青族群與家庭回流首都圈居住,解 決居住問題讓青年家戶得以在臺北市安身立命,讓臺北市 的發展保有活力。 9
3. 帶動經濟發展 市府藉由推動公共住宅等建設擴大公共投資,短期內可提 振景氣,帶動經濟發展,中長期則可帶動營建、智慧科技 及生活產業發展與升級,產生 3~4 倍龐大的經濟及社會效 益。 4. 創新生活型態 臺北市的公共住宅將融合多元的社區成員,包含創業者、 上班族、大學生、兒童、老人、弱勢族群等,形塑新的社 會關係,並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的來臨,建立居家照護、 在宅老化的全新居住生活型態。 (三) 多元入住管道 依目前規劃未來公共住宅採多元混居方式,入住管道主要區 分為三:70%為一般家戶;20%為身分弱勢家戶(住宅法第 4 條 法定之 11 類特殊身分者,如老人、身障者、特境家庭、原住 民等。);10%則為經濟弱勢(限低收入戶)。另上開不同管道 之相關入住規定,皆植基於本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進行擬定, 以下簡要說明基本居住資訊(如租金、租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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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租資格條件:依本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4 條規定,承 租本市公共住宅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年滿 20 歲之國民。 (2.) 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 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3.) 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 自有住宅者。 (4.) 家庭成員均無承租本市國民住宅、公營住宅、社會住 宅,或借住平價住宅。 (5.) 家庭年所得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 50 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05 年為 147 萬),且所得總 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 生活費標準(105 年度為 15,162 元)之 3.5 倍者。 (6.) 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 低收入戶家庭財 產之不動產金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 11
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7.) 無本市社會出租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所定不得申請承租 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之情事(即逾期未簽約之情形)。 2. 租期: 依本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5 條租期規定,承租 本市公共住宅者租期為 3 年,屆滿時若仍符合承租資格可 續租 3 年,即一般戶最多承租 6 年。另具備特殊身分者如 30%特殊身分保障戶,則可再延續 1 次,至多 12 年。 3. 租金: 依本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2 條租金規定,公共 住宅租金係委託 3 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另依 目前執行實務,70%一般家戶係以 85 折市價折定,另低收 入戶方面僅收取 4 折租金。 (四) 近期本市公共住宅換租及新建戶數期程(106 年-108 年) 1. 本府公共住宅以「4 年 2 萬戶、8 年 5 萬戶」為推動
目標,截至 105 年 5 月底為止,業已建置 11 處基地, 共 1,116 戶公共住宅提供承租,106 年至 108 年共有 205 戶換租,30%特殊身分保障戶則有 62 戶。 基地
換租 預估戶數
大同區大龍峒公共住宅
92
30%本局分回戶 28
中山區行天宮公共住宅
30
9
大同區敦煌公共住宅
3
1
107
文山區萬隆公共住宅
41
12
108
文山區景文公共住宅
39
12
小計
205
62
年度
106
12
2. 新建工程部分,106 年至 108 年完工的公宅中,30%特殊 身分保障戶約 444 戶。 年度 106 107 108
基地 松山區健康公共住宅 萬華區青年公共住宅 南港區東明公共住宅 無 小計(戶)
新建 預估戶數 507 273 700 無 1,480
30%本局分回戶 152 82 210 599
*新建基地為預定完工期程,非招租時程
五、 核心議題 特殊身分族群眾多,入住公共住宅的需求也很不同,歷經多次討論, 形成 2 個核心議題: 「特殊身分保障戶如何分類」及「如何分配」 ,說 明如下: (一) 爭點一:20%的分配比例將提供給住宅法保障的特殊族群, 這些族群需要哪些細分? 1. 依住宅法第 4 條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保障比例給特殊族 群(含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 3 人以 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65 歲以上之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 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原住民、災民、遊民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定者)這些特殊族群還可以再細分,舉老人 為例,老人有獨居老人、輕中重度失能老人、不同年齡之 老人;身障者也有不同障別。 2.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前以參酌住宅法第 4 條規定之特殊身 分及內政部營建署租金評點表,並考量長期居住之需求可 能,及弱勢身分之多重及複雜性,並經本府原民會、臺北 市政府社會局各福利科室之修正意見,及 105 年 4 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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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民審議預備會議、5 月 21 日、29 日公民論壇討論結 果進行修正,提出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類細 項表(草案),如後附件一。 (二) 什麼是「合理」或「公平」的分配方式(評點制 VS 加籤制 VS 比例制)? 分配機制牽涉到誰能優先入住?所以合理或公平,且被社會 大眾接受的分配原則是重要的,可能有 3 種方法: 1. 評點制 是針對不同特殊族群給予不同分數,讓多重弱勢身分者獲 得較高分數,得優先入住,強調「弱勢優先」價值。
2. 加籤制 (1.) 這是以抽籤方式進行,具備特定身分者則可額外獲得 加籤,如本府捷運公共宅(聯開宅)針對住宅法第 4 條 規定之特殊身分及青年族群(20 歲-45 歲)之加籤做 法。 受理申請對象類別 設籍本市且符合住宅法第 4 條規範之具 特殊情形及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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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籤數
加籤數
總籤數
1
+1
2
設籍本市青年 20-45 歲青年族群
非設籍本市但在本 市就學、就業者
1
+1
2
1
+0
1
(2.) 透過這個方式給予具備特定身分者額外籤數,使被抽
選入住的機率較高,並在隨機抽選下,較可達成不同 弱勢狀況之混居。
3. 比例制 比例制針對特定福利人口(如租不起房子的低收入戶),或 歷史文化弱勢族群(如原住民)給予特定比例之公共住宅 保障戶數,使其在資源機會不平等下,能優先獲得資源及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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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民審議意見歸納 (一) 預備會議 本案 105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20 日進行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 調查(詳細意見可參附件三),105 年 4 月 11 日辦理預備會議, 共邀集 37 個專家學者、公民團體與會,主要有 5 大意見面 向: 1. 家戶所得限制議題 入住公宅之 50 分位點家戶所得之經濟條件限制一節,各 方意見分歧,該規定應該繼續維持、放寬或更嚴格限縮, 應考量公共住宅之數量供給情形,以及不同境遇之弱勢居 住需求,再行研議。 2. 調高特殊身分戶保障比例 弱勢居住族群需求龐大,除了 30%特殊身分保障戶數外, 應努力再往 70%一般戶部分繼續爭取,提升特殊身分保障 比例。 3. 租金補貼議題 現有公共住宅租金補貼僅限 10%低收入戶保障比例,應該 擴大租金補貼,讓近貧群族也能享有租金補貼,以合理的 租金入住公共住宅。 4. 如何分類 (1.) 針對弱勢分類一節,有團體代表肯定社會局初步研擬 之分類評點,惟須提高婦女及兒少族群之權重分數, 以達平衡。進一步亦可深入考量個別弱勢處遇,透過 社工來評估,惟需考量社會局相關業務人力之配置, 恐有實務執行之困難。 (2.) 另針對評點部份,應把年齡、族群、不同處遇、家庭 支持狀態、特殊身分人數等各項原因分別計分加總, 16
真切反映弱勢身分之多重及複雜性。 特殊保障身分 應再加入「無家弱勢者(遊民)」,但要有輔導機制之 前提,且無家弱勢者至少具備穩定工作 6 個月,且有 未成年子女為優先。 5. 如何分配 (1.) 分配方式一節,部分意見建議以綜合制方式融合評點 及加籤原則,如先透過評點制將弱勢身分形成不同的 分數區間,不同區間給予不同的加籤數量,細節需要 再進一步研議及設計。 (2.) 考量原住民族有其歷史及文化之弱勢地位,部分意見 認為應有所保障,希望依照既有國宅分配比例,保障 原住民佔整體比例之 1%;持反對意見表示原住民並非 皆弱勢,應回到評點表保障弱勢的原住民,而非給予 原住民一定比例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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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民論壇 本案於 5 月 21 日及 5 月 29 日辦理 2 場公民論壇,會議辦理 情形如下: 場次
第一場
第二場
日期
5/21(六)
5/29(日)
時間 地點 備註
下午 14 時 00 分至 17 時 00 分 臺北市 NGO 會館(臺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 8 號) 報名 41 人,實到 29 人
報名 39 人,實到 25 人
綜整 2 場公民論壇意見,共分 3 大意見面向: 「申請條件」 、 「政 策規劃」及「空間配置」,意見歸納如下(詳細意見可參附件 四): 申請條件 建議納入迫遷戶-非正式住居族群(如華光社區案、拉 瓦克部落(高雄)等案例)或有專案安置。 原住民不一定要佔名額,也不希望有刻板印象和標 比例制身分 籤,視真正需求而提供服務。 1. 評點加分不限個人,而是以家戶所有成員來計算。 2. 以社工處遇來評估。 3. 特境家庭-受刑配偶放寬條件,如以宣告刑而不是 身分評點 執行刑。 4. 多次抽選未中者,得予加籤強化機率。 5. 身分評點外,再給予社工處遇加權。 若有家戶符合 10%、20%、70%入住管道條件,應可重 重覆申請入住 覆申請。 總量 30%特殊身分保障戶,可視各區人口特性彈性調 彈性調整比例 整±10%。 擴大特殊身分
無自有住宅 不要限制北北基桃家戶無自有住宅-以屋換屋。 政策規劃 中長期規劃
弱勢家戶需求量超過 30%,研擬中長期的規劃。
迫遷通案原則 開發形成的安置需求要有通案處理原則,但非擠壓 18
30%公宅弱勢保障比例。
租金與租期
1. 降低租金,在租金補貼政策中納入以工換宿。 2. 擴大租金補貼,放寬租期 3 年+3 年至 4 年+4 年。 空間配置
居住空間 通用設計
特殊身分戶分散居住,不要集中同一樓層,且需建 立互助系統。 通用設計應符合規定且妥善規劃。
(三) Join 平台 有關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Join)業於 105 年 5 月 24 日上架,至 105 年 6 月 30 日下架,合計 38 天。截至 105 年 6 月 22 日(尚餘 8 天),共收集 101 則意見。初步分有 4 大面向「支持性留言」、「如何分配」、「如何分類」及「其 他議題」,說明如下(詳細意見可參附件五): 1. 支持性留言:64 筆,占全部意見 63.36%。 本項為主要留言意見類型,共 64 筆,占全部意見的 63.36%。 其中以「照顧弱勢(33.66%)」、「達成居住正義(8.91%)」、 「贊成 (8.91%)」等 3 項為主要意見。 2. 如何分配:4 筆,占全部意見 3.96%。 本項意見集中在「綜合制」一項(2.97%),民眾建議以比 例制及加籤制雙軌並行。 3. 如何分類:9 筆,占全部意見 8.91%。 本項意見集中在「擴大弱勢比例」的討論(6.93%),民眾 建議 30%比例應再擴大,以完善政府照護弱勢之職能。 4. 其他議題:24 筆,占全部意見 23.76% 本項意見類型以公共住宅整體政策相關,共有 20 筆 (19.8%),包含有降低租金(5.94%)、強化特殊戶資格審查 (5.94%)、延長租期年限(2.97%)、長期規劃(2.97%)、營 19
運管理建議(1.98%)等。 類型
支持性 留言
如何分 配
如何分 類
其他議 題
說明
小計
%
照顧弱勢
34
34%
達成居住正義
9
9%
贊成
9
9%
降低居住壓力
7
7%
避免黑箱
3
3%
期待落實
2
2%
綜合制(比+ 評)
3
3%
比例制
1
1%
評點制
0
0%
加籤制
0
0%
擴大弱勢比例
7
7%
保留青年比例
1
1%
特境家庭歸類
1
1%
降租金/提高 補助
6
6%
強化資格審核
6
6%
延長租期年限
3
3%
長期規劃
3
3%
營運管理建議
2
2%
設置福祉車據 點
1
1%
標籤化
1
1%
混居
1
1%
不當留言
1
1%
總計
20
總計(次)
百分比
64
64.65%
4
4.04%
9
9.09%
24
22.22%
101
100.0%
(四) 綜合分析及政策原則 1. 整體意見歸納 綜整本案預備會議、公民論壇及 Join 平台網路意見,主 要分為「友善安居」、「承租申請」、「空間規劃」、「政 策保障」、「分配機制」及「身分評點及分類」等 6 大面 向: 面向
意見 放寬租住年限、降低租金/增加租金補貼、
友善安居
以工換宿、混居、住戶輔導方案、社福設施 建置、設置住民委員會。 以屋換屋、開放自有住宅承租、納入非正式
承租申請
住居群族、放寬/限縮 50 分位點家戶年所 得、不同管道(10%;20%;30%)重覆申請、 強化資格審查避免不當使用。
空間規劃 政策保障
空間無障礙規劃、提升身障房型比例、福祉 車設置 提升特殊身分保障戶比例、總量 30%依區域 特性調整。 入住不能靠運氣避免加籤、混合制(先評點
分配機制
後抽籤;先比例後評點)、保障青年家戶、 保障原住民。 以家戶來評點非限申請人個人、社工處遇評
身分評點及 估、特境家庭受刑加分以宣告型為原則、多 分類
次未中選者可加權、原住民身分加權與否應 視其處遇情形,非一體適用。
2. 政策原則 本案歷經預備會議、公民論壇及 Join 平台網路意見蒐集, 彙整了相當豐沛及多元建議。顯而易見的,多數意見指涉 的是本市整體住宅上位政策層面(租金調降、租期延長、 保障比例等),牽涉層面龐大(法源、財源、公宅自償性等), 介面整合複雜,亦非社會局可單獨處理之議題。現階段考 21
量務實原則及近期公宅換租執行方案需要,以達成公共住 宅特殊保障戶之分配方案為首要目標,以下就各項建議提 出可能處理之順序原則,綠燈表示社會局權管,可單獨執 行;黃燈表示需跨局處協助;紅燈表示涉及本府住宅上位 政策,須審慎整體評估,短期較難執行: 項目
綠燈
身分評點
分配原則
住戶輔導方案
社福設施服務
黃燈
不同管道(10%;20%;30%)重覆申請
設置住民委員會
混居
強化資格審查避免不當使用
空間無障礙規劃
提升身障房型比例
福祉車設置
總量 30%依區域調整
紅燈
納入非正式住居群族
放寬/限縮 50 分位點家戶年所得
以工換宿
租住年限
以屋換屋
開放自有住宅者亦可承租
提升特殊身分保障戶比例
租金折減
22
附件一: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類細項表(草案) 說明: 1. 本府公共住宅特殊保障戶居住資源有限,爰以照顧弱勢家庭為優先,以按其弱 勢條件,評定其入住之優先順序,擬透過身分評點機制,將有限之居住資源給 予真正有需要之申請者。 2. 有關本府公共住宅特殊戶評點項目,係參酌住宅法第 4 條規定之特殊身分及內 政部營建署租金評點表,並考量長期居住之需求可能,及弱勢身分之多重及複 雜,故本加權分數表為複選設計,以家庭為單位,如承租者具備智能障礙者(5 分)及原住民身分(3 分),則同時加計加數後,應為 8 分。 3. 本評點除區分不同特殊身分族群進行身分係項,老人、身障者族群亦納入申請 人及共同居住者加權項目,並設有各式家庭項目加權(受暴、性侵、特境家庭、 育有未成年、單親等),以反映特殊家戶需求。 4. 本表業經多次會議討論,並協請本府原民會、社會局各福利科室、預備會議、 公民論壇及 Join 平台意見,共修正 5 版: 項目 說明 參考內政部租金評點表及住宅法第 4 條規定,考量長期居 第 1 版,104 年 11 月 住者,僅表列身分大項,如老人、身障者等。 第 2 版,104 年 12 月 進行各項身分細項分類。 65 歲以上區分一般老人及原住民年齡差異、特境家庭類型 第 3 版,105 年 2 月 細分、劃分獨居跟共同居住權重類型。 納入遊民、災民、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 第 4 版,105 年 4 月 疫缺乏症候群者、強化受暴及性侵害家庭分類、重新檢視 婦幼加權計點。 因應住宅法修正草案納入中低收入戶、修正原住民族家戶 第 5 版,105 年 6 月 分數。 福利類 別
老人
身分細項 本市列冊之 75 歲以上/原住民 65 歲以上獨居老人 本市列冊之 65 歲-74 歲/原住民 55 歲-64 歲獨居老人 85 歲以上/原住民 75 歲以上老人 75 歲-84 歲/原住民 65-74 歲以上老人 65 歲-74 歲/原住民 55-64 歲以上老人 有其他家庭成員照顧之重度失能 65 歲以上老人 有其他家庭成員照顧之中度失能 65 歲以上老人 23
權重 10 7 7 5 3 10 7
福利類 別
身心 障礙者
育有未 成年子 女
特殊境 遇家庭
受家庭 暴力
身分細項
權重
有其他家庭成員照顧之輕度失能 65 歲以上老人 申請人或共同居住者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者/1 人 申請人或共同居住者有重度身心障礙者/1 人 申請人或共同居住者有中度身心障礙者/1 人 申請人或共同居住者有輕度身心障礙者/1 人 申請人或共同居住者有肢體障礙者/1 人 申請人或共同居住者有自閉症者/1 人 申請人或共同居住者有智能障礙者/1 人 申請人或共同居住者有精神障礙者/1 人 申請人為獨居之中/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 申請人為有家人陪同之中/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 申請人為有家人陪同之輕度身心障礙者
3 10 7 5 3 5 5 5 5 10 5 3
育有未成年子女 3 人以上
5
育有 2 名未滿 6 歲子女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 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 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 能工作。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 獲達六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 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 上,且在執行中16。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 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 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基本權重 領有緊急保護令者 領有暫時保護令者
16
7
5 5 3 3 3 3 3 2
有公民意見提出本項特境家庭受刑人項目條件應放寬為宣告刑而非執行刑,查該項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法定資格 項目,非地方機關可逕自放寬認定條件,需配合修法後執行,故應依法定項目辦理。 24
福利類 別
性侵害 之受害 者及其 子女
特殊 條件
兒童與 少年 經濟弱 勢 原住民
身分細項
權重
領有通常保護令者 扶養並實際照顧 6 歲以下子女/1 名 扶養並實際照顧 6 歲以上 18 歲以下子女/1 名 曾為或現為本府監護者,且經評估有自立生活或已自立生活者 基本權重 曾為或現為本府監護者,且經評估有自立生活或已自立生活者 曾為或現為本府監護者,且育有未成年子女 性侵害之加害人為受害人之直系尊親屬,而由非加害之直系尊 親屬單獨負擔扶養照顧及安全計畫者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申請人或共同居住者有重大傷病證明者/1 人 災民 遊民(設籍本市,且經身分輔導之配套措施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2.5 1 0.5 3 3 3 4 3 3 3 3 3 3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者
3
中低收入戶
7
設籍本市之原住民族家戶
3
25
附件二:專家學者公民團體調查意見 議題一:20%的分配比例將提供給住宅法保障的特殊族群,這些族群需要哪些細分 說明:下列意見摘自本局 105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20 日以滾雪球方式(團體推薦)進 行之網路調查,共接觸 61 個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 面向
原始意見呈現: 1. 灰色地帶的類弱勢族群,例如單親媽媽可能因為父母有房產而無法取得福利身 份,但父母的房產也相當狹小或手足家庭也同住,該房產不敷使用,但單親媽媽 可能因為收入、兼顧照顧子女,無法有多餘資源另外租屋。 2. 單親家庭又不符合住宅法第 4 條各款對象者是否予以放寬。
3.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許多剛成年子女尚未有經濟能力可協助負擔家中經 濟,再加上,有可能尚在求學階段,建議是否可將年紀提升至大學畢業。 4. 特殊族群多以符合相關福利身份為主,但是尚有無法取得福利身份的相對弱勢者 則不符合特殊族群對象,是否有其他方式保障其居住權益。 5. 加上承租資格的所得條件太寬,導致細項分類的意義不大。建議保障比例應當提 放寬特殊身分 高至 3 成以上,同時提高家庭年所得的限制。 條件 6. 許多中低收入或近貧的老人在台北市負擔不起每月 5000~6000 元以上的房租。綜 上個人認為,若無自有住宅、中低收入或近貧的獨居老人、無子女在台或子女失 聯者應優先保障。 7. 自閉症族群不被一般社區接納,建議以專案方式立案,讓願與自閉兒共老家庭可 入住社宅, 家長成立互助團體, 減輕社會負擔, 跟懇請當局准對該族群不設社宅 入住條件。 8. 實務經驗裡,社會存在著為數不少的福利邊緣人,他們可能是政府於法無據可幫 的真正弱勢者及危機潛藏的家庭,其中又以婦女、單親居多。建議市府進行所謂 的「合理」、「公平」的資源分配時,也應保留部分彈性空間,針對這類社會及政 府爹娘不愛的邊緣弱勢者,給予可能資源調整挹注的機會。 1. 兩大類: 經濟弱勢與照顧需要(兒童、障礙者);且這兩個區分原則也與公宅的租金 補貼、建築設施設備有密切的相關。 2. 各分類需求差異太大,對於居住的需求安排不同。 3. 設置為不同障別所設計的無障礙設施設備,如有則可限制此類型住宅僅供特定障 弱勢分類需考 礙類別之身障者使用。 量不同的居住 4. 為居住方式和需求來分,例如:特境可能需要二至三房,獨居老人只需套房,而 空間安排、無 身障可能要考慮其行動分至一樓或出入方便的樓層。 障礙設施 5. 建議開放給需要「無障礙」設施的身心障礙者為優先,其他非無障礙需求者,可 以透過租屋補貼等方式分流。給予社會住宅或租屋補助應跟家屬經濟情況脫勾。 6. 區分障礙類別,例如是否需輪椅等輔具,可做為不同服務的內容考慮。 7. 身障者,重度肢體障礙者家庭,因為台灣的建築物無障礙太落伍,無障礙居住房 舍很貴且很難取得。 以實際處遇狀 1. 因特殊境遇家庭界定過於龐雜多元,且每個設定族群會因地區不同,其急迫性及 況進行細分
需求度也會有不同,細項分類將有助於社政單位依主責轄區實際情形調整,讓更 26
面向
原始意見呈現: 有迫切需求的族群能得到充份照顧及分配比例,避免齊頭式的平等。 2. 建議設計評比量表,納入包含收入/經濟狀況、身體/失能狀況等項目、家庭可用支 持系統等,而非單只以類別作為是否入住條件。 3. 我國已於民國 101 年引進 WHO-ICF,不再把人分類,而是由「障礙處境」著手, 採用 ICF 編碼「d610 取得住所」,即考量申請人取得(含家人提供、承租、購買) 及裝修與佈置住處,並管理(如清家中廢物、換燈泡)之困難或自主程度(分 5 級), 與環境阻礙因素為: (1.) 「社區不願租借給身心障礙者或該對象」。 (2.) 「目前居住於破爛的房屋或如鐵皮屋、貨櫃屋等暫時性建材,或居所舒適度 欠缺水、電、瓦斯、冷氣機之設備」。 (3.) 「有無障礙問題的建築或室內問題,且無法進行改善工程(如未能獲得屋主同 意或建築結構性問題),或可進行改善但成本過高,建議搬遷」或環境促進因 素「提供此社會住宅即能改變其障礙處境」者。 4. 應以其在租屋上屬有困難者作為細分的原則,以身心障礙者為例,像是:心智障 礙類、精神障礙類、重度肢體障礙類等在尋求租屋上較為困難。 5. 20%的分配比例已不多,再細分對象易限制了需要的弱勢,重要的是如何審核可 以讓真正弱勢者獲得,人數眾多也只能排序了。 6. 老人: (1.) 可分為年齡超過七十歲以上之老人,但家中提供資源不夠。 (2.) 獨居無助之老人。 (3.) 與家中人同住卻得不到良好照顧之老人。 7. 身障者: (1.) 可分為有工作能力之身障者。 (2.) 家中有人照顧之身障者。 (3.) 身障但需靠社會資源補助之人。 8. 單親: (1.) 單親有子女但負擔超過薪給。 (2.) 單親有子女且需負擔另一方之賠償。 9. 障礙類別再細分各障別,會造成某些障別雖人多,但對社宅之需求必要性卻不高, 但因人多,所以給予分配額度過多;反之,某些障別卻因人少,因而降低了他們入 住的機會。 10. 細項分類在目前社會住宅數量有限下,可優先協助有實際需要者,但對於各類 弱勢對象的居住需求與現況,必須要先進一步的了解掌握,使這樣的分類更有 其意義。
1. 以台北市為例;將全市收入在 40%以下的市民作為申請社會住宅第一道門檻,但 單純經濟劣勢 是從收入為 40%到低收入戶之間又有不同的收入階層,未來應該更細一點。其次 身分者可透過 再將各族群中在一般租屋市場十分困難的人列為優先。將經濟及族群中租屋困難 租金補貼解決 兩大項目作為積點依據。 居住需求 2. 可用租金政策補貼達到居住需求之特殊族群(如低收入戶、原住民、災民等),不 列入 30%優先考慮。 27
面向
原始意見呈現: 3. 非經濟弱勢族群(如愛滋病患者、獨居長者、心智障礙家庭等)等之入住條件,不 可加上經濟條件之第二重限制。(例如自閉症家庭雖有自有房屋,但因自閉症者之 行為問題無法居住於一般不友善之社區環境中,如在加以經濟條件之入住限制, 該家庭將無安身之處,違反 CRPD 公約精神)。 4. 各種特殊族群需政府照顧者,每一類都有其不同之困難點。對於這些有居住需求 者,應該先區分其居住需求是否可以租金補助方式滿足,若非以租金補助可達成 扶助目標者,方才列為社會住宅入住之優先對象。用,建議政府原規劃不經社會 討論就預先保留 10%的戶數給低收入戶,建議再審慎考慮改以租金補助方式替 代,將社會住宅留給有錢也住不到房子的困難者。
原住民相關議 題
1. 依照過往國宅,原住民 10%。 2. 原住民族群較為特殊,需考慮在都市中集體居的優點與文化傳承的議題,讓原住 民可以集居,相互幫助,也需要提供足夠的公共空間供文化發展存續使用。
分為 70%及 30%,兩邊以租金差額為依據,不足的差額由市府撥預算,而非由社會 擴大特殊戶保 局分攤。70%的部分,應以"在租屋市場被歧視為主",簡單來說就是"有錢也租不到 障比例 的",如單親、老人、身心障礙,若有複合式就更加分;另外,30 的部分則是以"無 法負擔市場租金"者為主,再依照身分排序。
28
議題二、什麼是「合理」或「公平」的分配方式(評點制 VS 加籤制 VS 比例制)?
說明:下列意見摘自本局 105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20 日以滾雪球方式(團體推薦)進 行之網路調查,共接觸 61 個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 面向
意見
以實際處遇狀 參考前述經濟弱勢與照顧需要予以評估其需要的優先順序。 況為優先順序 1. 建議審查資格採評點制,入住抽籤採加籤制,不建議保障制。 2. 評點制行之有年,對與常年使用社福資源的族群較能清楚及接受,用在資格審查 較無爭議。相對評點後積分較高的多重弱勢族群可採加籤處理,提高其中籤優先 入住機率,能真正落實與照顧有急迫需求的族群。不建議保障制,因現有傳統文
3. 4. 5. 6.
化弱勢族群並非一定是低收入戶,大部份是因遷徙暫時無居住所,也通常會因工 作而短暫居住,流動性極高,建議社會住宅以提供給在當地生活發生困難的族群 為主。 在一定的比例下讓弱勢族群有機會可以入住是必要的,所以評點制跟比例制是可 以接受的,加籤制的話,即便是機會多一點,但沒抽到也是沒用的。 不管是評點制或加籤制都可以保障弱勢者的權利,但前提是多重弱勢身分的資格 認定與評估必須要更審慎與客觀,才能讓真正的弱勢者得到應有的照顧。 我認為比較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是首先以「評點制」給最需要者優先進住,然後 再以加籤制分配。如果「評點制」需要者多過 30%的比例就應放寬住宅戶。 先採比例製作分配,其次為評點制,最後為加籤制方式。
7. 20%分配比例:特殊族群 (1.) 獨居老人:年齡、收入、健康狀況(健檢決定) 。 綜合制(先評 (2.) 身障者:極重、種、中、輕度,年齡、受入、健康狀況(健檢決定) 。 點後加籤、多 (3.) 單親家庭:扶養眷口數、年齡、收入、健康狀況(健檢決定) 。 制並行) (4.) 評點制符合基準以上者再抽籤。 (5.) 類屬上限,如超越上限不用抽籤即可入住。例:獨居老人又是身障者,又是低 收入戶本身宿疾較重者。 8. 評點制和加籤制各有優缺點,可一半採評點制,一半採加籤制,或先採評點式初 選,再以加籤制複選。 9. 建議將不同的經濟條件給予不同的點數,再加上在一般租屋市場租屋的困難程度 給予不同的點數,例如:獨居長者、獨居身障者、雙老家庭、重度肢體障礙身障 者。從經濟狀況配點再加上困難程度配點將會細分成最困難的一群人,依次分層 建議分為 4 個層次,每個層次的中籤率不同,讓每個人都有機會得到社會住宅。 10. 建議第 2 加籤制和第 3 比例制,可相互配搭運用較完整能照顧到弱勢之需要, 並能有其他相關配套措施。 11. 社會住宅對於弱勢的照顧有其社會正當性、必要性,只是問題在於目前社會住 宅的整體比例上弱勢的照顧遠不及ㄧ般對象,而導致於在這小小的資源裡還要 弱勢群體競爭分食。上述所寫 3 點理由都可成立,但如何在ㄧ般對象的比例裡 增加弱勢的機會,以及弱勢在租金上如何使其可負擔,透過適當的租期解決或 緩解其弱勢困境,但仍無法迴避無法脫貧自立的最底層弱勢者,這是目前社會 29
面向
意見 住宅尚未想面對的問題。
評點制
1. 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會覺得用評點制比較公平合理,但若政府資源較多,可以 討論特殊弱勢的居住需求,依其急迫、需求予以分級處理。 2. 若能將評點規範好且確實依規定評比再依此優先取得就符合合理公平原則。 3. 特殊情形及身分者的保障比例部分採評點制,一般戶部分採加籤制。歷史文化弱 勢族群的保障在前兩種方法亦可實現。 4. 個人認為評點制是較為合理的方式,如題,因公共住宅有限,應強調弱勢優先的 價值。 5. 建議評點制,並針對社會住宅所在區段、房屋狀況彈性調整加權,例如位於碧潭 站之公宅,得設定經濟弱勢者加權;位於大龍峒之公宅(都會區就業機會多,臨捷 運,無障礙條件佳),設定下肢障者加權;位於民生社區公宅(老化者較多),設定 老人加權,以此類推,保留分配的彈性。使資源合理使用在弱勢者身上,才能確 保公平與正義。 6. 評點制比較合理,但還是需要考量有多重弱勢身分是否就真的需要公共住宅。 7. 評點制可供初步參考,但過於執著數字細微差異,而無法反映真正的需求,建議 大區塊分類即可。 1. 僧多粥少的情況下,無論再高的特殊保障名額,仍有無法滿足需求的情況發生。 傾向在有「優先」的權益下創造「隨機」 ,針對同樣的特殊身分者,予以隨機抽籤 方式決定,如有多重身分者,可依比例增加籤數。 2. 我們認為加籤制較能讓所有 12 類或更多弱勢類別都有機會進入社會住宅。不過,
加籤制
這 30%的戶數比較像是保障名額的概念,保障名額之外,其他的 70%一般戶不應 該因此排除這些特殊身分者,亦即,這些弱勢類別也應是 70%一般戶的抽籤對象, 才能達到實質的正義。 3. 加籤制,較可達成不同社福弱勢程度的混居。 4. 可採用"加籤制"的方式作為分配的機制。因為分配方式再怎麼考量與設計都不會 是"最完美及公平"的,所以一方面透過評點制的設計先找到在這個制度中所定義 的社會弱勢後,另一方面再以抽選方式做為分配,因為評點制只能在設計時考量 到盡可能完善,但還是可能有疏漏處,而抽籤可以在某個程度上稍微彌補完全依 照評點制可能產生的盲點,而"盡人事後聽天命"的結果,也可減少人為因素較容 易產生的爭議。 5. 加籤制,可保障弱勢,亦可透過隨機做到相對公平。 6. 加籤制,越多身份的特殊族群越有優先適用權。 7. 加籤制是較為公平與合理,因為若為評點,相對弱勢者將永遠沒有機會,應該以 弱勢程度中籤機率不同,如此讓大家都有機會,兼顧弱勢保障和擴大照顧族群的 美意。 8. 個人傾向支持第加籤機制,讓資源使用到最需要、有效的地方。理由:福利的給 予可分「保護」與「提升」兩種概念,以社會局的資源而言,支援的對象應以「真 正弱勢者」及「短期劣勢者」為主。社會弱勢者多有法律明定,給予福利自不待 言,而對「短期劣勢者」協助,則是要藉由政府資源的拉一把〈如提供短期住宅〉, 避免其淪入成為無法翻身的弱勢者。至於「長期劣勢者」 ,乃是社會不同條件及時 30
面向
意見 空所累積形成,建議應由政府其他對策協助解決,不在福利範籌之列,方為資源 的合理公平。
比例制
1. 低收入戶 5%、獨居老人 5%、身障者 15%、單親 5%。 2. 比例制最簡單但最不好,因為某些特殊族群可用租金補貼政策達到居住正義,而 不一定非得住社會住宅不可。 3. 比例制,民眾慣用。 4. 原住民族優先且要保障名額,名額多多益善。 5. 對於保障比例的部份或許該與所謂「歷史文化弱勢族群」進行討論,與其討論是 否願意被進行這樣的定位,並且重新審視定義第三類別的族群。 6. 保障比例制較可以照顧到弱勢族群。
原住民
1. 原住民族的公宅討論也需要從部落、族群的角度考量,不只是漢人的家庭單位。 2. 原住民保障比例,需先調查都市原住民居住需求,才能符合現實需要。都市原住 民需多考慮以集體方式入住,而非單一家戶,以形成文化上社會上都能彼此互助 的居住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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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預備會議意見 5 大意見面向
預備會議資料摘錄 1. 台北市訂的是過苛的解讀,住宅法是經濟考量和自有住宅擇 一,台北市是「且」,針對一般民眾訂法是排富條款,都更天 災不受此限,相對特殊需要是過於嚴苛,台北是跳出去了,建 議有些困境弱勢如獨居長者,再框一個救助不進來,可以考慮 都更天災不受此限。 2. 我認為百分之百可以進住到社區住宅,五十分位跟無自用住宅 還不夠,應該要存款限制,把房子賣掉也可以住便宜,有沒有 這種可能?存款限制應該要納入。
3. 不知道社會局針對弱勢族群有沒有統計,剛剛王老師所說的, 社會局這邊有些租金補貼和平宅居民或平宅轉型需要的居 民,弱勢補助居民依照制定要給 20%的弱勢有沒有一些統計, 例如老人獨居台北市有多少人,符合五十分位且無自用的有多 少?老師提到供給部分,台北市需求者有多少,這個供給是否 足夠,這些人能負擔的租金大概是多少,政策如何調整? 4. 144 萬是聚焦在 20 裡面,144 以下也在爭 20 比例嗎?我以為 入住公宅之 50 分位點 20 是針對特殊族群,但把 144 萬一般民眾納進來要討論什麼, 家戶所得之經濟條件限 我會問基本架構是在於秀晏這邊也提到重度失能跟障礙,若只 制一節,各方意見分 依評點制,是公宅主要對象群,公宅是要服務住進去再也出不 歧,該規定應該繼續維 家戶所得限 來的群眾嗎?但是否有不同策略,例如養護機構而非社宅?我 持、放寬或更嚴格限 制議題 們勵馨也有愛心屋主,但都是自立生活的人做中繼住宅,那我 縮,應考量公共住宅之 們住宅政策有沒有針對完全失能或重度老人或身障者進去就 數量供給情形,以及不 是安養養護概念,這也是放在公共住宅嗎?這是需要再釐清 同境遇之弱勢居住需 的。 求,再行研議。 5. 第一我們很反對五十分位這件事,因為之前在聯開宅就跟都發 局提過一模一樣論述,這是有錢人才住得起,基本團體立場是 應該訂在月薪三萬,因為現在基本上經濟弱勢真的要三萬不容 易,沒有三萬就真的很急迫有需求,以急迫為優先,租不起是 最大問題。 6. 新北市五十分位,從四十拉五十,表示要往上調概念。建議要 考慮隔壁都是怎麼訂,他們現在是五十,要考慮社宅不是都要 雙重弱勢,經濟水平低下來,看起來收入看起來百來萬,但我 單親又有自閉症中度,我會比其他人多弱勢? 7. 變動率最小狀況去改都有社會觀感問題。新北訂五十我們訂四 十,這會有問題。標準門檻可以放寬,評點篩選可以考慮,但 門檻不能考慮。 8. CRPD就沒有規定身份弱勢又要經濟弱勢才能被照顧,門票 進來入場抽的都沒有,進來還要再打折,你不能剝奪他的權 利,經濟上更需要的可以加一點權利,如果訂九十萬,超過九 32
十萬不行。 1. 2.
3. 4.
弱勢居住族群需求龐 大,除了 30%特殊身分 調高特殊身 保障戶數外,應努力再 分戶保障比 往 70%一般戶部分繼續 例 爭取,提升特殊身分保 障比例。
5. 6.
30%不要框在社會住宅的框架下,應該打開。 回應王老師和住盟育如,百分之七十有沒有討論空間,把餅 做大應該是社會局 70%要多簽,回應育如部分 20%裡面有沒有 可能租金更便宜?市場租金的話在座夥伴應該會很失望。 30 有沒有改的空間?哪些條件不能變動,那就知道往哪裡調 整? 主要的話是經濟,三萬為優先承租,比例太低是目前最大共 識,比利本來就低了,我們團體立場是 25%低收,25 其他身 份類別,25 一般青年人,這樣可以達到混居效果,目前全台 北市如果沒記錯是兩萬多的低收,真正有申請租屋補助的是 接近兩千,這代表扣掉這個那 10%裡面扣掉是四千戶,其他 一萬七千戶就還要競爭那 20%,照這個狀態下去講,在場有 自立生活跟障權會對於這樣的比例應該也可以請他們發表意 見,排富已經很清楚有反對了,希望目前來講最重要的是前 輩有講說我們認為不管什麼重不重度,就是要在社區生活, 一個人失去功能這件事變成陌生環境裡安老等死,比較慘的 語言是送到一個地方等死是不人道的,就算要安養天年也要 在熟悉撞抗。 政府要考量把戶數增加讓其他人進去。 我也是公用住宅委員,官話大家聽不太清楚不了解,大家有 生活習慣差異,每個公用住宅基地都要開公聽會,公宅基地 都要開,都發局負責開公聽會,面對不願意蓋公宅的市民, 會來的通常是不願意,都發局負責蓋可以分配 70,都發局局 長沒來,能否挪 70 不可能因為老闆沒來,30 怎麼分可以決 定,因為副座在,30 怎麼分變成今天的議程,為什麼不能討 論 70 是無法跟老闆喊價。
1. 我們有所謂現金補助,照主計總處最低生活費是有包括住宅費 用再去賺最低生活費,不清楚各類現金補助是否含有居住補助 意涵?有的話現金補助也需要被考量,現金跟非現金補助在考 現有公共住宅租金補貼 僅限 10%低收入戶保障 租金補貼議 比例,應該擴大租金補 題 貼,讓近貧群族也能享 有租金補貼,以合理的 租金入住公共住宅。
量上他的能力上也需要,公宅是非現金部分,過去現金補助位 置在哪裡,這也是一個公平的考量,資料看到很多類弱勢連現 金補貼都沒有,我只是回應基本面至少思考到這四塊,我覺得 可能這樣會去有一些思考,最後不好意思耽誤太多,過去還有 些經驗像租金補貼是用積分計算,也聽過很多問題,是否從實 證角度看一下積分的問題在哪邊,從政策考量資料,過去租金 補貼是算分數,很多加總後呈現不是預期現象,應該有滿多客 觀資料可以做分析作為之後討論基礎。 2. 這是我認識很多障礙者的問題,也許不符合低收,但無法申請 補助,公宅量又有限無法申請,這是很現實問題,租屋補助這 33
塊能否放寬?只要有需求就要給予支持,局長提到台灣不是那 麼有錢的國家,這我不是很認同,那怎樣才算有錢國家?重點 是稅基。台北市高房價應該課多一點房屋稅來平衡市價。 3. 如何把餅做大,很多先進提到要區分租不起跟住不到,租不起 原始意見裡很多事請政府單位仔細研讀一下,如果租不起是怎 麼樣把租金補貼政策做到更符合需求,如何處理租不到問題? 不是所有人都需要住到公用住宅,公宅可能裡面是通用設計, 有些人有錢也不不到這種地方,伊甸就是買一棟作社會住宅, 有些就是一般可能單親,一部分是無障礙,無障礙部分很快就 住滿了,覺得今天可以比較聚焦在住不到的人,這些人是在其 他地方住不到,需要公共住宅協助。 4. 今天討論主題是分配比例,對於關注弱勢議題更實際是錢的問 題,雖然剛開始問了租金問題但只有八折,八折對於我們關注 的弱勢家庭而言意義是多少?當市場租屋盡可能可以找到低 於八折房子,是比 20 戶還低時,為什麼要花這麼多時間討論 分配給誰?找到比較便宜的房子居住環境是很差,但要花很貴 的住公宅和很便宜外面租屋,會選擇哪個?社會局 30 是提供 給誰,可能有比較好的無障礙,但可以減輕經濟負擔是首要考 量,這個無法解決,比例不是重點。 5. 第二個部分就我個人實務經驗,今天討論過程是動態過程,今 天我們四月十一日條件的限制會是這樣,大龍出來可能只有二 十戶三十戶空間,過一陣子一年內應該至少有健康公宅南港公 宅,至少有一百戶隔年會出來,站在住盟倡議角度,剛育如一 直想講 10/20 有沒有租金更便宜空間,那是我們關心基本前 提,如果 20 沒有更便宜租金,我會跟胡姐一樣去另一邊搶 70 比較快,這也要跟市府溝通,除了 10 低收有便宜租金,其他 特種身份戶經濟狀況不允許,是否有比市價八折更便宜的空 間?社宅盟接下來會拜會柯市長也會跟社會溝通 30%跟租金 便宜。最後一塊是就我剛講的動態過程,也在想幾個不同層 次,弱勢身份戶除了公宅、租金補貼和新政府包租的專業經理 人,這些政策工具可以交互運用,一般年輕人拿著租金補貼去 591 補貼不用找公宅,租金補貼政策可以給年輕人,但今天討 論很多是有錢也租不到房子,三種政策工具應該交互運用達到 更好效果,包租房子如果是弱勢租金補貼能否打破?進公宅就 不能領補貼是偷懶做法,社宅盟下個會期會主推租金補貼跟社 宅僵化制度打開,這樣靈活度會更大,下次或下下次討論命題 是說不定條件會不一樣,現階段一年後大龍洞出來前可能只有 二十戶,要不要花這麼多時間討論,或者不急著六月前決定, 如果社會局要報府大家可以給予什麼樣的默契或授權,大家可 能要有點默契,之後還有機會在動態條件改變過程再集思廣 益。 34
6. 聽到大家發言很有感觸,大家背後都有一群弱勢族群,有感受 到租屋急迫和需要,但要尋求的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合理度,除 了在場還有社會很多族群,那不會是公平正義只是大家都可以 接受的合理,我想要呼應的是這 20 真的不夠,進去就出不來, 租金八折很多智能障礙朋友很努力工作一週只休息一天,但薪 水還是不到兩萬,他想要更自立生活但無法負擔租金。 7. 再來是租不起,呼應剛剛社盟的說法,租金補助在 20 裡面若 已經尋求住的到能否尋求租金補貼空間。 1. 要打破障別,評點制用身份別去評是比較傳統,現在都用IC F,什麼境遇的障別需要什麼支持,以處遇進行評點,實際處 遇遇到困境,應該聚焦什麼樣的實際處遇需要,必須打破身份 別,以社會局提供的附件來看,福利類別是申請人本身還是? 重度失能是不可能一個人住在家裡的,重度失能需要臥床,如 果是自己失能,權重十分,到底是否是需求住在公宅,要打破 障別,透過困境評點是最需要,外面租不到現在需求需要無障 礙,這就優先進來,這不需要身份別細分,任何身份都是最需 要的,單純用身份別的話,身障者跟家暴裡無家可歸的人誰比 較需要?若有其他支持系統可能就不是權重十分的人,什麼樣 的處遇、困境是需要協助住不到的人進入公宅。 針對弱勢分類一節,有 2. 先進提到特境,但特境還是要有標準和機智,不是最公平,但 團體代表肯定社會局初 至少是不公平之前最公平的方式,資料上第八第九頁需要更細 步研擬之分類評點,惟 須提高婦女及兒少族群 之權重分數,以達平 如何分類 衡。進一步亦可深入考 量個別弱勢處遇,透過 社工來評估,惟需考量 社會局相關業務人力之 配置,恐有實務執行之 困難。 3.
緻更具體,身障來講申請人可以是共同居住,但還要更細分是 什麼樣的狀況,假設有家人支持不能剝奪他跟家人住在一起的 權利,但如果是一個人他沒辦法自己住在這個地方,如何建構 更符合一般正常化貼近社區的機構式服務,這是不得不為之, 身心障礙倒數第三個申請者為獨居的中重度,他是需要一些支 持,如果他所需要的支持沒辦法讓他在健康安全沒有限制的條 件下居住就需要機構式,機構式如何打破教養式是之後要處 理。 我們的結論,社會局按照分數比,第八第九頁,要社會局分更 細有點強人所難除非都讓社工用質去評估,目前做到這樣這要 給社會局掌聲,但婦女跟兒童不足,用配比分數會出現不同層 次,北社盟建議出現不同層次都有不同中籤比率,比如最高上 面的人中籤率高於第二分位的幾倍,雖然評比在三分,但中籤 比率比七八九分稍微低,而不是和在一起,可以同時保有兩者 優點,如果評點沒那麼高但房舍出了缺是這地方的人來抽,要 把百分之二十全都以最上面評比,附近區民不反抗才奇怪,幾 位身障團體代表都知道,要在社區生活為什麼不可以,但真的 要思考都是這麼重的人住在那裡,在照顧上面也必須思考,如 果要委託物業中心,平宅配社工,將來沒社工在那裡,以現在 社區支援是不足的,不用想用社區來補二十四小時服務,這樣 35
狀況之下必須考量生命安全和社區居住問題。 4. 最快方法是以目前分類,身份別爭議性是大的,對於哪個身份 別最需求是主觀的,是否搭配一個從身份別加上更客觀化,我 本來的想法是打破身份別,突破困難境遇評估,參考第十一頁 實際狀況進行細分,但這可能要更長時間規劃。身份別加客觀 評比,北社盟提出透過每一個評點後還是去做比例分配。 5. 有一點是剛剛很多團體提到,目前身份別問題有沒有實際考量 需求性,要再更清楚考量,沒有說重度失能或老人不能住公共 住宅,而是相對配套措施是什麼?也有可能申請是重度失能的 人但住安養院,身份別可能有爭議發生,重點是配套去評點最 適合的狀況。 1. 我有準備一個書面,主辦單位就說我自己來說明,主要是提議 看公宅特殊身份保障戶沒有遊民,建議要把遊民列入,他連個 屋頂都沒有,母法住宅法對於特殊身份者其實有包括遊民,有 試著就這個議題跟學生做討論,大多人會說他們喜歡自己住外 面,或說他們可能社宅的人不願意跟他們住,這是迷思,集中 在某些區域的遊民是一小塊,七八成人是有工作但被市場排斥 只能擔任粗工付不起房租,我有做過街頭遊民調查,超過一半 都希望有固定住處,便宜租屋,目前台北市大概六七百個遊 民,現有容量包括包括收容所跟非營利組織才一百七十床,提 另針對評點部份,應把 供六個月租金補助結束就無以為繼,這些單位辛苦為他們重建 年齡、族群、不同處遇、 之後很多又回到街頭或佔據一百七十個床位,這應該是要給困 家庭支持狀態、特殊身 苦的遊民能慢慢走向復健之路,建議是把遊民列入,未避免遊 分人數等各項原因分別 民刻板化印象,建議改為「無家弱勢民眾」可以先以有工作、 計分加總,真切反映弱 無法負擔房租的這群人做對象,現在輔導都有個案記錄可以列 勢身分之多重及複雜 為優先,這樣的安排也可以讓遊民的居住安排,現在已經是一 性。 特殊保障身分應再 個歐美兩千年後都不覺得只提供便當和洗澡,而是住屋優先的 加入「無家弱勢者(遊 方式,三階段安排包括安置機構、平安居等夜宿方案,第二是 民)」,但要有輔導機制 六個月租金補助,平安度過的人就可以進入社宅居住,這樣才 之前提,且無家弱勢者 能進到「脫遊」,才不會成效不彰,以有穩定工作、未成年子 至少具備穩定工作 6 個 女優先,很多是把子女安置,但希望家可以在一起,補助六個 月,且有未成年子女為 月租金之後有能力自費租屋表示逐步邁向重回社會之路,穩定 優先。 工作重建六個月要佔據一百七十的床位。 2. 有好幾個散財基金會,同仁講到遊民問題,我從事台北是遊民 輔導工作十年以上,一定要有輔導機制,現在為什麼容安社大 榮居很多遊民,需要的是安置,有些沒什麼工作能力,經濟遊 民很需要幫忙,不只是住宅還有輔導機制。 3. 就業中途之家,成效非常棒,但人有限,鼓勵設多一點但人力 有限,絕對需要輔導機制,對於經濟型遊民沒有好好幫助的話 會淪落社會型遊民,池塘會越來越多,所以我反對公宅讓遊民 進住,那不符合他們需要,一定要在公車方便的地方,要知道 36
這些經濟遊民確切需求,有錢輔導兩個月就開始吸毒喝酒,要 輔導偏差行為和意識形態,提供便宜住宅才有意義。輔導好了 給便宜的可以。 4. 第八頁第九頁權重設計分類假設原住民障礙者,又是大於八十 五歲,分數是多少?六份加五分?會產生很大誤解,是不是可 以老人一塊給分,身心障礙一塊給分,有小孩、特境、各區塊 不一樣,多重身份可以假設特境單親,遇有身障子女,可以加 總相乘,這樣分數比較公平。
1. 我贊成建築師觀點常沒有被處理到,回到比例制問題來看,不 知道為什麼先框 10 低收,這不知道怎麼算出來,供給量如何 計算,假設先框 10 給低收,如果又是身障,是跳到這 10 還是 兩邊都投,兩邊中一個還是怎樣?這是技術上問題要探討,是 否只能選一個參加,如果不是能否比例? 2. 今天討論議程部分我滿贊成評點加籤做混合和輸送配套,這些 本來要發言的,現在想要打破這些來提一個,拉個一個時程是 二到六月,想請問我們在趕什麼? 3. 我個人建議,用最簡單的方式是從既有的分配方式做調整,從 零開始會沒有頭緒,建議從既有國宅、出租國宅和大龍洞安坑 等案做調整,人都是有智慧的,會選擇最有利於他個人條件, 分配方式一節,部分意 他同時是身障、原住民、低收,即使是比例制也會自己尋找最 見建議以綜合制方式融 有優勢的點,不需要太擔心個案發生如何解決,大家坐下來花 合評點及加籤原則,如 時間要解決問題。 先透過評點制將弱勢身 4. 早上討論沒講那麼清楚,若聚焦在 20%分配資源,胡姐的意思 如何分配 分形成不同的分數區 是依照評點先做劃分,我是希望先依照身份別,身份別做出比 間,不同區間給予不同 例,比例裡面在做評點跟加籤,這部分比較能夠回應住宅多少 的加籤數量,細節需要 比例是身障、老人,如果是受暴婦女大多有孩子,可以依照不 再進一步研議及設計。 同族群需求做房屋設計跟分配,受暴婦女大多是評點分數比較 低的,不知道最後比例會多少,還是回歸三萬戶需求比例去思 考,除了五十分位要限縮之外,如果接下來討論分配一定是這 三種制度的混合,只是先用評點做分級還是身份別。 5. 針對 20%如何分配滿贊成混搭計算方式,身份別這部分依評點 加上加籤和比例應該是可以的,社會提供整個政策方向是以老 人跟身障為主,而且老人是獨居老人和未獨居老人分數滿高 的,問題是這樣的分數是可以修改的嗎?剛有跟呂秉怡執行長 在聊,未來若確認身障者跟老人是主要入住,這個類別一定是 分數最高,同類別去抽籤,光是獨居老人是只要子女不住台北 市就可以被算是獨居,但現在老人是最容易的,想請問現在是 通用住宅比例,好像是百分之一百裡面的百分之五,但老人和 37
身障者好像是優先,通用設計比例是否也要增加?老人細項分 類第一欄第二欄是獨居,可是第三四五只要老人身份就有七、 五、三分,即便要確認身份,後面權重也要做討論,討論身份 說社會局也許無法做細項,但後面權重可以討論,障礙分數也 可以納入。 6. 現在權重會把老人放比較多,如果評點分數出來,依照幾個團 體討論一定是混搭,評點要討論身份能否再細、或是權重如何 分配,不能只討論身份別,評點過完還要有公式的第二種,例 如喜憨兒或秀燕說的,其他方法加進來。 7. 貧權限等等不能照一般來算,依照累積權重,五分以上一籤, 這樣算比較公平。 1. 原住民也框一個部分,是不是框 5 然後低收是 10,要選哪邊? 2. 原住民這部分生來就是,是歷史文化累積而成,身份必須受到 考量原住民族有其歷史 照顧這件事情不是繼承多少財產,這部分需要被區分,原住民 及文化之弱勢地位,部 跟老人關係是平均多少算老?原住民平均壽命少十年,這部分 分意見認為應有所保 維持,複雜性難以在這邊切細,會需要更人力切複雜交錯。 障,希望依照既有國宅 3. 要把弱勢原住民區分出來。 分配比例,保障原住民 佔整體比例之 1%;持反 對意見表示原住民並非 皆弱勢,應回到評點表 保障弱勢的原住民,而 非給予原住民一定比例 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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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2 場公民論壇意見 申請條件
文播資料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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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想問一下 20 都是按照住宅法,這些類別稱為弱勢,可是在都 市開發過程中有很多人是被迫遷,像非正式住宅的人,在法律 上是沒有保障的,可以把這些人也納進來嗎?(052103) 2. 我們也知道迫遷戶有很多類型,前面講的針對都更會有安置討 論機制,可是非正式住居是被判定為非法的,這樣的家戶在面 對各種開發的處境下不一定會受到保障,可能會被法規排除, 面對迫遷會是潛在弱勢,現行住宅法不會受到保護,有沒有什 麼討論機制可以納入 20%。(052125) 納入迫遷戶-非正式住 3. 第二個問題是上週出現過的狀況,台北市迫遷戶的安置身份問 擴大特殊身 居族群(如華光社區 題,我們知道現在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二十條有針對老 分 案、拉瓦克部落(高雄) 舊住宅更新改建和重大災害有專案核准的承租條款,104 年林 等案例)。 欽榮主持都委會針對華光社區細部計畫案,都委會建議,其實 就是主席為林欽榮的都委會建議都發局要研擬安置的通盤做 法,現在公宅很多基地來源是市有地或國有地,現在還有老舊 違建存在,現在很多要成為社會住宅用地,未來可能狀況類似 華光社區、紹興社區在進行中,市府對於拆遷戶的專案安置的 規劃是什麼?這是在社會局的 30%裡面嗎?還是都發局 70 %?不管放在哪邊,租金租期規劃是什麼?擴大入住身份,迫 遷戶能否納入的問題,這應該在哪個範圍裡面討論?(052906)
原住民不一定要佔名 比例制身分
額,也不希望有刻板印 象和標籤,視真正需求 而提供服務。
1. 不知道原住民身份可以抽,而且是用租的,而且只能十二年, 機制我覺得好像不夠成熟。因為不知道原民會有沒有先跟原住 民開會,叫我們參與市政府一些抽的機制,像原住民自己抽的 房子貸款,幾乎都抽不到,他們都說我們 30%,我們自己零 點幾都沒有看到,剛剛我聽漢人朋友說原住民機率很高,我不 覺得,在台北市我生活三十幾年我也都靠自己,但兒子讀高中 我被壓得喘不過去才去申請,在台北市上班也有很多委屈,我 們也想過一樣的生活,想靠自己而不是靠政府補助,當兒子聽 到原住民有百分之幾讀什麼學分他有時候很難過,但我不是故 意要他做原住民。(052907) 2. 我在台北二十四歲就買了小的套房,我跟兒子住在小套房三十 幾年,也想說有機會,那個大樓已經五十幾年快算危樓,我也 希望有機會換屋,有了小朋友根本沒辦法,那些提到台北市很 多像都更問題很嚴重,要等到老百姓抗爭才要處理太可怕了, 換了新政府四年後又換,輪來輪去問題都沒有解決,要來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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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說明:第一場公民論壇編號 0521,依摘錄出現時間順序編號,例如:「052101」表示第一場的第一個文字摘錄, 以此類推;第二場編號 0529,編號方式同前。 39
到很細的沒有,像這主題應該對身心障礙跟比較重度更嚴重 的,我們是原住民是弱勢,但我聽了我不想爭取這塊,我聽了 也是會很難過,我會支持他們應該要給他們更需要的,謝謝。 (052911) 1.
2. 3.
1. 評點加分不限個 4. 人,而是以家戶所 有成員來計算。 2. 以社工處遇來評 估。 身分評點
3. 特境家庭-配偶受 刑補點,應以宣告 刑而不是執行刑。 4. 多次抽選未中者, 得予加籤強化機 率。 5. 身分評點外,再給 予社工境遇加權。 5.
6.
7.
配偶和保安處分一年以上執行中,有加權重,有法定刑宣告 刑執行刑三種,竊盜會有兩個罪,一個是加重竊盜一個侵入 住宅,可能前者判一年,後者判兩個月法院執行十一個月, 算在加重範圍內嗎?吸毒被判執行三年,但宣告刑各自不到 一年,配偶有期徒刑是弱勢,民法 105-2 條可以宣告離婚, 如果申請完就宣告離婚還算弱勢嗎?(052110) 用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應該要講執行一年以上,不是用宣告 刑。(052111) 建議評點加籤混合,達到比如說只有加籤在經濟上有可能會 出現說明明是需求戶很高,但運氣不好抽不到,那只有評點 制也有可能讓有些符合需求者很多人,就給他一個機會給抽 籤方式。(052120) 這一點的訂法跟前面提到執行部分,就是執行刑那塊,是有 點雷同的,我們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現在在訂細項表是有參照 法規,像參照特境家庭條例,條例是法規,訂這個條例法規 有後面服務對象的需求,可能為了社會服務或家庭經濟支 援,今天在討論是公宅,前提條件是不一樣的東西,應該區 隔開來,福利類別不要寫成特境家庭,當不去寫特境家庭就 不會有框架在,就可以修正後面細項訂出來時如何去明確規 範來訂定公宅時的文件去認定是有這樣的條件在,我們想說 有沒有可能把最後一句「或已完成離婚登記」拿掉,第二頁 最後一條,前面「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虐待經判決確定」這 OK有明確證明,前面「或已完成離婚登記」在特境有,但 因為服務對象不一樣需求不一樣,之後有認定問題不希望都 發局公宅上路時一線同仁要如何判斷離婚登記上要看到什麼 文字,舉例來說戶政離婚登記不會去寫。(052121) 關於評點加籤我個人不覺得哪個比較好,但加籤部分想像公 宅會越蓋越多,未來抽籤機率越來越高,是不是這次沒抽到, 下次可以多加一支籤。 (052122) 剛講說要住入公宅可能是空間需求困難,現在 20%和 30%沒 有說清楚哪些是要給空間還是經濟,如果無法劃清楚的話, 可以有一半的設定,加權部分除了身心障礙多元性,可能是 障別需求不同,或是各種發展階段,如果我是急需就業就學, 需要便利交通條件,能夠就近在台北生活的住宅,這個加權 的設計呢?還有加籤沒抽到是運氣問題,我不贊成這種,是 不是加權方式可以考慮。(052124) 我支持評點制,以最需要這樣的公宅的弱勢朋友為主,目前 40
社宅數量不夠,先滿足有真正需要的人,我們進而把這個數
8.
若有家戶符合 10%、 重覆申請入 20%、70%入住管道條 住 件,應可重覆申請。
量滿足,希望可以把住宅需要納進去,假如說弱勢朋友長期 租的房子有排斥它的狀況,可能有急需公宅,納進去評分標 準裡面。(052912) 評點表是以身心障礙程度做比較客觀的評分,可是如果是有 家人照顧,讓他沒有這樣問題,這樣需求會不會減低很多? 如果是有需求要社宅的朋友是否有另外的加分項目,把它納 入進去?可能是有妻小,本身也是身心障礙者,有成家需要, 就是一個綜合評估。(052914)
要考慮有些家庭有阿公、有兩個障礙者,阿公跟兩位障礙者在我 們的比較上是更弱勢,應該依人頭數來增加評點,否則如果一個 家庭一個老人又有行動不便的孩子,更需要無障礙的環境,但可 能只能選其中一評點,這是不合理的。低收 10%跟後面 20%能否 run 兩次?我是身障者我符合低收,低收抽一次,沒中的話再到 20%,不應該切那麼清楚。(052105) 1. 我自己想的跟上述幾位想法相近,社宅作為政策工具到底要發 揮什麼功能?如果照顧弱勢,社會局就把 10+20 框下來,但 70 是一般家戶,可以理解租金 30%對社會局一定牽涉大量補 貼低收弱勢,可是除了低收四折之外,如果在經濟弱勢上有更 多階層的協助,比如清寒家戶,是否也一樣標準?還是低收之 外無法享受租金優惠?還是社會局跟都發可以橫向協調 70%
部分享有租金優惠?如果 70/20/10 做為整體北市社宅願 景,是否不是每個區位都按照這個比例?例如相應福利設施比 總量 30%特殊身分保障 較多的地方,社會局的 30%可以更多一點,另外比較精華區 彈性調整比 戶,可視各區人口特性 位租金非常貴,比例可以降低。(052114) 例 彈性調整±10%。 2. 參加過很多公宅說明會,一般弱勢對於公宅需求非常大,北市 設定 30%已經比住宅法 10 高了,這是正確方向,建議是若 30 %可以有一定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同區域的需求會比較好,舉 例而言,如果每個區域可以正負 10%,但總體 30%,像大安 區老人比例最高,所得也最高,高齡次高是萬華,雖然高齡者 人數低於大安區,但老人化指數來看是全台北市最高,那萬華 應該高於 30%,大安區就可以稍微降低,這個彈性對各區域 對應會比較有彈性,最主要目的是滿足社會弱勢需求都可以有 房子可以住。(052116) 1. 剛有談到混居跟散居,我們實際這個團體做了問卷,問了每個 家庭,大家比較希望是分散的,因為假設這棟樓十層樓有兩層 樓給 30%的人,兩層樓經過這邊是否會有不一樣的眼光?自 不要限制北北基桃家戶 無自有住宅 閉症而言很多行為問題集中在這兩層,附近鄰居會干擾。想請 無自有住宅-以屋換屋。 問 20%裡面一定要沒有自有住宅嗎?我們不是沒有房子住, 而是被社區排擠,上次有跟許局長討論過一個 idea,能否以 屋換屋?我把我房子變成社會住宅,你可以用折扣處理我的房 41
子,但我跟孩子住到政府提供的社宅,因為社宅大家知道必須 要有包容的心,我們要的不是只有硬體住進去,而是希望住宅 裡面軟體可以服務我們這些弱勢,弱勢不是窮困,而是需要社 會幫助的地方,除了房子,福利單位有沒有軟體可以進去?心 理輔導或各種軟體能夠在社區裡達到不只是住,還有生活品質 教育福利合在一起。(052102) 2. 北北基桃太大,他可能在觀音鄉有祖產,可是無法利用,這樣 的範圍非常大。(052106) 3. 今天來參加這個會議也是想把我跟週遭今年朋友說話,目前公 宅部分我跟週遭朋友都申請不到,公宅裡面先決條件第四條是 年滿二十歲設籍台北市,家庭成員均無位於台北持有住宅,可 是今天我們用低收條款來看,低收法條裡可以有自有住宅,只 是住宅金額會有上限,可是我們從小住在台北市,家長有自己 住宅,我們長大了房子不可能自己住,卻因為這樣的條款被排 擠在外,建議可以考慮青年意見。(052112) 政策規劃
文播資料摘錄
比例問題,住宅法修法,現在內政委員會裡面共識只差沒有二讀 三讀,已經有共識是 30%了,可能再過幾個月 30 就會變成新的 弱勢家戶需求量超過 規範,台北市當然領先很多縣市要值得肯定,但接下來中長期把 中長期規劃 30%,研擬中長期的規 這個比例逐步提高的規劃是什麼?這個討論裡面會有點難過,十 劃。 二類的身份對住宅都有需求,但僧多粥少要爭取自己弱勢身份更 高,不管是積分或比例或籤數,有沒有可能公民團體可以要求更 高比例去打破標籤化阻力,這是中長期規劃的問題。(052905) 1.
2. 開發形成的安置需求要 迫遷通案原 有通案處理原則,但非 則 擠壓 30%公宅弱勢保障 比例。
第三次發言,住到一百年的房屋變得破舊,很多國宅是可以 租無限期,住七八十年,很多老人家在住,房子又破舊,不 想再進去住,剛提到中繼住宅是否利用現有國宅做因應,不 希望用國宅作為中繼住宅的過程,住在國宅裡的人比較封 閉,階級不流動,收入很低。(052909) 都發局股長有稍微回應,其實我指的不是都更中繼安置,權 利變換或或協議合建本來可以住回來的人就可以住回來,中 間會有不管是中繼或租金補貼。但整體開發裡面,會有些人 無法在未來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後住回來,特別是上萬戶老 舊違建,所以不是中繼安置的問題,而是根本不會被當成長 期安置對象,上次林欽榮在都委會是建議都發局研擬,我覺 得不是專案處理,這是社會局的場子,社工們常常幫都發局 擦屁股,有些拆遷裡很多弱勢沒有受到處理,只有社福中心 的人跳下去擦屁股,我也認同這裡面剛剛指涉的小地主租戶 跟老舊違建戶他不應該被放在 30%裡面,因為 30%已經得來 不易,應該在建設出發時就要把這些納入考量,針對這議題 的結論應該收斂到市府內應該要有局與局的協調,都發局應 該提出針對社宅基地或其他公辦都更基地開發過程中不會被 42
長期安置的人,如果需要專案處理,通案原則是什麼?不要 抗爭之後才個別處理,或是派出社工員擦屁股,這不是股長 的責任,如果要做決議的話這一點應該要都發局做出更多措 施。(052910) 1.
2.
3.
1. 降低租金,在租金 補貼政策中納入以 工換宿。 租金與租期 4. 2. 擴大租金補貼,放 寬租期 3 年+3 年至 4 年+4 年。
5.
6.
7.
我有幾個想法跟大家溝通一下,公共住宅不應該等於貧宅或 劣宅,租金部分應該讓大家能夠負擔得起,而不是區域房價 的固定折數,比較好的方式是用家戶總所得的比例當作承租 戶的租金,這樣比較合理,否則可以想像帝寶豪宅區看不到 其他弱勢人民的居住環境,這是很落後的行為,八五折跟四 折是不合理的。(052104) 最後是租期 3+3 也有點意見,不知道怎麼來,比較建議 4+ 4,因為國高中學制是三年,入學前跟畢業後的空窗期,四年 準備比較好。(052107) 希望以後抽籤作業方式不要有讓我們有作弊的感覺,因為他 去參加國家身心障礙各種考試,參加十五年的抽籤,他的感 覺是會有作弊,不知道電腦怎麼設計、開放、身分證有(換 一位口譯員)之前參加國宅抽籤公布發現身分證字號A開頭 的比較多,不是在北市出生的失敗比較高,如何防止黑箱作 業,好像A中籤比較多,希望要公平,如何不懷疑電腦作業 過程,我一樣是身心障礙者,希望租金條件要放寬,我家裡 媽媽是老人,想知道跟長照福利法是否能有一些配合? (052109) 我想提有關 3+3,我是覺得租期年限不應該限制,因為我覺 得有需求才會住在那邊,因為外面租不到或環境不符合,公 宅裡面設計要以比較弱勢或需要空間設計的為主,如果條件 不改變怎麼可能在外面就租得到房子,時間到生活條件就會 改善嗎?入住必須符合類別條件,沒有改變的狀況底下,叫 他搬出去沒意義,換一批人但沒解決這個人需求。(052118) 針對租金補貼部分,是否應該有更多詳細的放寬條款?舉例 說遊民,台北橋,行天宮租金就很貴,抽中也負擔不起,能 否有折扣還有方案措施可以讓他們更合理一點。我自己感覺 是興隆國宅租金就還OK。(052119) 我現在申請租金補貼,家裡有重大傷病有障礙者有原住民, 以後在公宅裡面租金補貼就停了,可以同時申請社會局原委 會的租金補貼嗎?之後辦法能否同步?(052123) 我想問的問題是好奇為什麼特殊身放保障使用會設定在 30 %,設立在 30%的依據是什麼,現在上面列的身份仔細想起 來那些需求和會前資料上列的潛在需求,看起來量非常大, 我很懷疑 30%是不是真的能夠因應,這個比例設定的評估依 據是什麼,另外是租金的問題,特殊身份是打四折,那如果 用市價打四折,一個家庭一個月也要付到四五千塊,對於比 43
較弱勢的家庭來說每個月拿到津貼一半以上都要付房租,很
8.
有可能發生雖然抽到可以入住卻付不起租金,也想要請問租 金為什麼是四折,有沒有調整空間?最後是租期最多 12 年, 如果是 65 老人抽到入住社會住宅,住了十二年之後就77 歲,要他再搬出來其實更難住到房子,對於這種狀況有沒有 因應配套方式,不然只是讓租不到房子處境更延後。 (052904) 第二次發言,以工換宿希望一段時間內可以有多少小時的服 務時數,或是課餘時間可以幫助需要幫助的朋友,例如房屋 清潔和其他需求協助,看個案本身每個月有多少時間的付 出,能夠有多少金額的回饋,在房租部分負擔比較輕,也要 看個案本身能提供多少協助,如果比較能做的可以做粗重工 作,例如幫身障者搬動身體或洗澡等重的工作,如果能提供 比較少可能就掃地修花圃這些工作,如果身體負荷能比較重 的話可以換得比較高的金錢,可以扣抵租金,實質要付出就 比較少,反過來說被服務的人本身因為身體關係無法自己從 事這些工作,像洗澡等行動,可以由比較能夠負擔的其他個 案來協助做這樣的事情,如果能做這些事情金錢回饋是應該 的,如果不需要的話就不用提供這個服務,本身沒有換宿條 件,如果真的無法做以工換宿的身障者可能政府要想辦法給 予補助,有能力的障礙者可以以工換宿,沒有能力的才要做 租金補助。(052908)
9.
我是覺得說我們需要的住宅是要成家立業,這地方只能用十 幾年,用完十二年孩子還沒長大,還是要去找其他房子,十 八年可能是比較合理的年數,這樣的話可能十二年以後要搬 家,要搬好幾次家才能等到小孩子長大。如果孩子還沒長大 需要的房間數可能不用那麼大,但孩子長大我會需要大一點 的房子,小孩子長大之後需要獨立的房間、大一點的房間, 小孩子長大需要的社會住宅是三種。(052913)
其他
文播資料摘錄 1. 社宅管理上,我有聽說興隆公宅有門禁化管理,找物業公司管 理,除了單純硬體設施之外,能否更促進整個設施相應的連
結,讓鄰里關係可以被帶出來,不只是在房子裡住 3+3 或 6 +6,是否讓居民成立管委會或有什麼樣的組織化,經過會議 討論在管理上可以有建議,未來公宅一二樓不會全部都是居住 特殊身分戶分散居住, 空間,是否開放給市府單位來做,不一定要做公辦民營社福機 居住空間 不要集中同一樓層,且 構,但可以讓法人做承租,有小單元或比較有活力的一些發想 需建立互助系統。 活動在裡面作為地區的服務。(052115) 2. 針對自閉症小孩因為每個人特質跟需求不一致,希望除了硬體 之外,自閉症雙老家園的家長有提到軟體的配合,謝謝。提供 希望大家分散不要集中某樓層或建築,但希望社區雖然分散居 住,但這樣的孩子有些復健或心理諮商,社區能有些軟體或共 44
同請一位心理治療師或復健師做諮商。(052117) 3. 前幾個月從公家機關自願退休,跟家人住的重度障礙,65 歲 什麼的,我們好像都是比照原住民的標準?跟原住民評分是一 樣?看過去好像是跟原住民標準一樣,因為原住民也被標為弱 勢,我沒有什麼反對意見,有個地方依我個人來講,我是重度 障礙者,即將滿 65 歲,所以這樣我開玩笑說我是不是再加 10 分變成 20 分,我真的很感謝上帝,我遇到個人助理一個月 30 小時,我從農曆年一直生病還感冒併發肺炎,一個人住很想死 沒有人可以幫我,我們住到公共住宅像這樣孤家寡人,有沒有 以前像學生時代住在一起,比如有舍監這樣的,當然不會大小 事麻煩他,但有重大事情可以透過舍監找人幫忙一下,而不是 想喝個熱稀飯沒辦法得到,吃抗生素吃到胃潰瘍,我本來是很 堅強的人那時候真的會想跳樓,公共住宅希望有個更好的機 制,平常可以自己住的很快樂,但一旦有事情時可以透過什麼 方式有人來幫忙想辦法?(052901) 4. 大家好,我剛剛有一個想法,如果分配到公共住宅,住宅是一 個很需要被關心的一個議題,如果以評點制來說,如果我是多 重障礙的,分點就會比較高,政府付出的成本也會相對地要提 高,他希望將來在公宅範圍內不要有太多的多重障礙,這樣照 顧的成本太高了,可以分散,如果費用太高成本太高,原來的 善意可能因為經費不夠或其他問題會崩潰,在同個地區裡的公 宅,評點分數高的不要通通住在一起,舉例如果 40 分或 30 分 20 分可以住,希望可以分散。(052902) 1. 有沒有考慮輪椅使用者需要比較大空間?看目前提供戶數都 只有公宅戶數,沒有坪數跟房間設計,對於大家在思考能否利 用公宅時是滿大缺點。(052101) 2. 第一個想法是 30%比例原則好像缺乏社宅本身區域特色,例 如在交通便利地方的話,必較適合重度障礙者需要強的社會參 與,就學就業就醫,這對他來講是空間需求,而不是家裡面都 很方便,出了家裡通通不方便,例如之前聯開宅一出門就是捷 運很方便,跟一出門是好山好水的那種,需求是不同的。剛剛 通用設計
通用設計應符合規定且 妥善規劃。
提到特殊設計只有 5%,對於障礙者要住進的已經鎖死了,因 為硬體只有 5%,交通便利的地方應該都要無障礙。再來問一 下租金部分,我需要的空間和輔具,需要住房空間是大的,結 果 70%抽籤。(052108) 3. 提醒一下都發局,通用住宅 5%下肢障會混淆整個通用設計基 礎,建議呼應營建署規定,通用設計是每一戶輪椅移動可以通 過,坐輪椅的人基本上就是下肢障,應該是整棟樓通用化,讓 市民了解無論條件如何,未來都發局興建可以使用,會比較明 確一點,不然或造成混淆,像坐在輪椅上我們覺得只有 5%, 其實應該要 100%。(052113) 45
4. 圖表之前被我們退回去好幾遍成重審,通用設計沒錯但是否符 合身障法規,所謂通用設計還是會忽略每個人共同使用,5% 部分進一步講可能所有室內設計你都做好,可以針對更友善方 法讓未來住進者不要改太多,例如門寬和天花板高度,可能有 些障礙者沒有一定要住到5%特別戶數,但其他可能差一點可 以進去,另外 5%還是可以討論,有些障礙者可能極重度但透 過個助輔導還需要很多,像之前自立生活協會的朋友可以透過 扶助獨立生活。(05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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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Join 平台網路意見 表一:支持性留言(內容整理) 支持性留言(內容整理)編碼說明 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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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對應原因
照顧弱勢
降低居住 壓力
達成居住 正義
期待落實
贊成
避免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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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
34
7
9
3
9
2
編號
留言內容
編碼
1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可以照顧到特殊身 分的居住資源
A
2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能照顧到特殊身分 的居民
A
3
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能照顧到弱勢族群
A
4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可以保障特殊身分 的權利
A
5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好的政策,可以照顧到 弱勢族群
A
6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能照顧到弱勢族群
A
7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好的政策,保護的弱勢 族群,這個很棒
A
8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至少能給弱勢族群 一個國家的照顧、社會的照顧,也能解決萬一流浪街頭衍生的不良後續問題。所以我支 持呢!
A
9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給予弱勢一個機 會,否則如何增產報國?
A
10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能照顧到弱勢族群 11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能照顧到弱勢族群
A A
12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能照顧到弱勢族群 A 13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能照顧到弱勢族群。 A 14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能照顧到弱勢族群。 A 15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能照顧到弱勢族群。 A 16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能照顧到弱勢族群。 A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照顧弱勢族群很有 17 A 幫助 18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照顧弱勢族群很有 幫助 47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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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內容
編碼
19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照顧弱勢族群很有 幫助
A
20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照顧弱勢族群很有 幫助
A
21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能保障到真正沒辦 法靠自己生存的族群,有個小窩住,也是善事一件。
A
22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照顧弱勢族群很有 幫助
A
23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幫助到人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對於經濟弱勢的人 24 有幫助!這項議題值得關注! 25 26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對於經濟弱勢的人 真的有幫助,世事無完美,但能用善意愛心為出發點,至少是值得肯定的方向!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照顧弱勢族群很有 幫助
A A A A
27 對低收入戶或特殊身分族群很有幫助 28 對低收入戶或特殊身分族群很有幫助
A
29 首購族優惠與弱勢族群能有安定的住所。 現在是學生 也很重視這項議題 新政府勢必需了解甚麼是我們真正需要的 以及弱勢族 30 群實質上的協助
A
31 很贊成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因為可以幫助一些經濟弱勢給有需要的人 32 很贊成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因為可以幫助一些經濟弱勢給有需要的人
A
33 對弱勢族群幫助很多,贊成 我是贊成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針對一些經濟弱勢(低收入戶),給于最大的優 34 惠
A
A
A
A
A
35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降低居住壓力及負 擔
B
36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能降低台北市的居 住壓力及負擔,讓市民得以安居。
B
37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好的政策,多蓋一些住 宅,抑制房價的上漲,這個很棒
B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買不起房子的人太 多了.....
B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買不起房子的人太 39 多了,但真正需要一個窩的人更多,如果能對 11 類特殊身分族群加以照顧,是好的出發 點!
B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現在的年輕人大部 分買不起房子
B
38
40 41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可減輕無殼蝸牛的 憂慮 48
B
編號
留言內容
編碼
42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居住公平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可以達成居住正 43 義,強化弱勢居住資源
C
44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居住公平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至少不是全部的弱 45 勢都沒房子住。
C
C
C
46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多蓋一些住宅,抑制房 價的上漲,達成居住正義,強化弱勢居住資源,我支持!!
C
47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老吾老以及人之 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C
48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至少不是全部的弱 勢都沒房子住。
C
49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可保障一些買不起 房子的市民
C
50 很贊成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 能縮減貧富差距階級對立的問題 51 想法很棒,希望最終能完整落實及完善實施
C D
52 立意很好,但需要多方的配合,和研擬各種配套 53 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議題,因為很重要
D
54 贊成 55 贊成。
E
56 贊成,能幫助有需要的人 57 很贊成公共住宅-只租不賣的公有居住資源
E
58 贊成~ 59 贊成
E
60 贊成!!
E
61 gooB 基本上我支持眾開講的臺北市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但就怕有心人士作假 62 或是買人頭。
E
63 支持這項政策可以公開討論 64 希望能真正有效落實公共住宅的分配~不會有所謂的內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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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如何分配(內容整理) 如何分配(內容整理)編碼說明 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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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對應原因
綜合制(比+評)
比例制
評點制
加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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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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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個人意見是贊成評點制與比例制,加籤制帶有運氣成份比較沒保障.另外的意見是,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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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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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戶數的分配,入住的人口限制也是一個問題.像我本身是原住民,單親,自己帶一個未滿 6 歲的女兒,若入住人口要 3 人以上,我就不能申請了.是否能就人口數的不同,再作比例 上的分配,謝謝!
2
謝謝你!抱歉 我說的人口兩人限制是出租國宅奇岩國宅的部分,它也只有分配一般戶沒 有特殊身分的戶數,這個部分社會局可以幫我們提出需求嗎?另外目前的公共住宅,並沒 有位在北投區的,未來會有嗎? 關於評點制和比列制,我較認同是因為:有特殊身分的市民,可能有多重弱勢的問題,相較 之下,對於分配到的需求就較高,但若加入抽籤制,雖然分配的籤數較多,但就是抽籤,含 有運氣成份,還是可能抽不到. 比例制+評點制: (1)先依公共住宅那區域的特殊身分人口數作比例上的分配.ex:低收入戶 50%殘障戶 30% 原住民戶 10%單親戶 10% (2)具多重身分的市民可自行選擇想申請的特殊戶種類 (3)在分類的戶類裡,再作評點制去做排隊的前後順序,ex:在低收入戶裡,又具殘障手冊 或原住民身分就加點 就能在弱勢中區分出更弱勢的部分 小小意見,謝謝
A
所謂「合理、公平」的分配方式,個人認為可並行「比例制」與「評點制」,首先依福 利身分訂定比例(輕重緩急原則),各福利身分內再採取評點制,譬如:身心障礙者受需 要優先入住公共住宅,因私有租屋缺乏無障礙設施(輪椅斜坡、導盲磚)且受社會歧視排
3
擠,訂定比例為 30%,其中再採「評點制」。 個人認為優先順序應為: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證明者>特殊狀況(性侵害、災民、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老人(自有住宅/另規劃公辦安養中心)>特殊境遇家庭 >育有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 個人不贊成加籤制,之所以會來申請社會住宅一定是有其迫切性,把這個迫切性訴諸「運 氣」實在不恰當,抽籤又有誰來抽的問題,代表、住戶親自抽?在哪裡抽?徒增場地、 人力麻煩。另外,也看不出來「加籤制」比「比例制、評點制」與「混居」有更高的關 聯性?既然是居住正義,應讓最迫切需要的住戶優先入住,「加籤制」叫在外四處碰壁 又沒好籤運的人如何是好?
A
贊成 3.比例制 4
比例制針對特定福利人口(如租不起房子的低收入戶),或歷史文化弱勢族群(如原住民) 給予特定比例之公共住宅保障戶數,使其在資源機會不平等下,能優先獲得資源及保護。 評點制的分數高低感覺主觀意識很濃厚 加籤制又是運氣運氣 真的迫切需要的人反而不 一定能被抽到
表三:如何分類(內容整理) 如何分類(內容整理)編碼說明 編碼
A
B
C
對應原因
擴大弱勢比例
保留青年比例
特境家庭歸類
次數
7
1
1
50
小計 9
B
編號
1
留言內容 政府對弱勢定義上太過於嚴苛條件,一般來說賺不到 28K 都可以是弱勢,政府長期施政 不佳卸責 認為龐大數據人口無法負荷,那你政府就無法架構以及分配資源 先把所有物價設法降低吧,運用公共租宅把台北市恢復符合法定薪資 20008 元民生狀態 這時候你們還在思考經濟層面你們其實就是商業思維,商業思維想治國施政只會越治越 嚴重 合理租金是從法定薪資開始考量不是你們說的【市場價】,你們是施政不是炒作,也不 是低於 市場價就不是炒作,你用低於市場價首先就已經承認市場炒作價
編碼
A
不要再推出那種少少人數用的到在自己貼公告褒獎自己施政多好思維了,這已經用了 30 幾年舊思維了
2
特殊族群就包含低收入戶,為何還要再分 10%低收入戶和 20%弱勢族群? 30%應該全部保留給擁有低收入戶及弱勢多重身份之民眾,再依照評點方式排給最有迫切 需求的。 而所得較高卻有弱勢身份之民眾,應該在 70%裡分出 20%,給不是租不起而是租不到之民 眾。
A
比例方面,個人認為應該完全顛倒過來,70%為身分弱勢家戶、低收入戶,30%為一般家 戶,或者將一般戶與身分弱勢家戶、低收入戶完全分開,一般戶僅限申請「國民住宅、 公營住宅、平價住宅」。我實在不清楚打著「混居」的旗幟,有什麼意義?公共住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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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誰不是混居?這個詞本身就帶著歧視。 想請問所謂「混居」,是否將同樣福利身分的住戶整併在同一樓層或棟別?個人建議同 類別住戶整併在一起。受家暴領有保護令者,需要更嚴謹的門禁及訪客管理,也方便社 工及警察尋訪。身心/肢體障礙者,需要更完整的無障礙設施。 至於「標籤化問題」,個人認為重點應該在於「教育」,避免社會大眾(公共住宅外的人) 的歧視、負面評價 (如:會拉低附近房價)。 為何「單親家庭」與「受家庭暴力」歸類在「特殊狀況」?而非「特殊境遇家庭」? 30%應該全部保留給擁有低收入戶及弱勢多重身份之民眾,再依照評點方式排給最有迫切 需求的。 而所得較高也有弱勢身份之民眾,應該在 70%一般民眾戶裡分出 20%,給不是租不起而是
AC
A
租不到之民眾。
5
無論 10%、20%、70%都應該依照家戶所得比例,租金不得超過所得 33%來訂定租金標準, 尤其 10%低收入戶,更應該比照興隆公宅 1 區的平宅低收入的身份類別,訂定市價一到 四折的入住租金補貼標準。 不應該將 30%再細分為低收入戶及弱勢族群,因為大部分都是多重弱勢身份,應該由評 點制度來讓 30%由最弱勢的家庭快速獲得幫助。 不是租不起而是租不到的民眾不是沒有錢,應該由 70%裡再分出 20%給租不到卻有錢的民 眾,以達混居的目標。
A
6
我們認為你們施政本來就要做到【都有】而不是抽籤 久了跟現在大家對民生不滿是一樣的,你們該不會是讓人家以為你們有做了就是實踐吧
A
51
編號
留言內容
編碼
做是全體都有,還抽籤?這種思維一樣是小範圍施政,跟以前模式一模一樣哪有比較好 只是換了得利者而已,這不是大家要的施政思維,你們要施政小範圍就去經商別占著位 置以為自己在施政 商業思維永遠是少數人得利,政治思維一定是全部或者多數人有益,這在歐美已經解讀 20 幾年了 商業人歸商業人,政治人歸政治人這是不同邏輯以及思維,也別用那種要慢慢來治療這 種思維來 看待施政,你們用錯角度蔓延而出還是下一步錯誤施政,也就是俗稱的錯誤政策比貪還 糟糕諺語 贊成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但希望額度能增加,補助也能增加,因為政府的 7
數字都是報喜不報憂,嚴重失準的,幫助經濟弱勢的人,讓他們安定下來,可以去穩定工作 自給自足,也才能縮減貧富差距階級對立的問題
A
8
建議保留 10~15%給該區青年優先抽籤,可提高該區居民對社會宅的支持率。
B
比例方面,個人認為應該完全顛倒過來,70%為身分弱勢家戶、低收入戶,30%為一般家 戶,或者將一般戶與身分弱勢家戶、低收入戶完全分開,一般戶僅限申請「國民住宅、 公營住宅、平價住宅」。我實在不清楚打著「混居」的旗幟,有什麼意義?公共住宅外 誰不是混居?這個詞本身就帶著歧視。 想請問所謂「混居」,是否將同樣福利身分的住戶整併在同一樓層或棟別?個人建議同 A、C 類別住戶整併在一起。受家暴領有保護令者,需要更嚴謹的門禁及訪客管理,也方便社 工及警察尋訪。身心/肢體障礙者,需要更完整的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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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標籤化問題」,個人認為重點應該在於「教育」,避免社會大眾(公共住宅外的人) 的歧視、負面評價 (如:會拉低附近房價)。 為何「單親家庭」與「受家庭暴力」歸類在「特殊狀況」?而非「特殊境遇家庭」?
表四:其他議題(內容整理) 其他議題(內容整理)編碼說明 編碼
對應原因
A
B
C
D
降租 金/提 高補
強化 資格
延長 租期
營運 管理
審核
年限
建議
6
3
2
助 次數
6
E
混居
F
G
H
I
小計
設置 福祉 車據
標籤 化
長期 規劃
不當 留言
24
1
3
1
點 1
1
01 租金問題 編號
1
留言內容 租金應該不是用機制市場 85 折 市場價是堆疊上去的,附近喊每月租金 8 萬政府租金打 85 折? 這不就是商業思維施政嗎?居住是民生不能是經濟,經濟只是民生的交換物 用經濟思考民生那麼 228 事件就是正確,228 當時也是經濟考量 只是考量了誰放棄了誰,這種 85 折機制跟台中思維一模一樣 52
編碼
A
85 折是攏統數據,要從法定薪資著手架構,每個月大致上一個家庭 3~5 千元差不多 這種邏輯你們又會覺得太離譜對吧 你們要施政先把民生系統是什麼配套邏輯找人解釋出來,經濟你們會了,民生不是經濟 差別在哪你們又不知道,講了又說別人離譜...傷腦筋
2
原本需市價租電梯的老公寓家庭(有行動不便的家人) ,如也能租到市價 85 折電梯公宅, 而自家公寓規定再以市價 85 折租給輕壯者。 雖沒便宜多少,但社會資源有限下,能小優惠到兩個家庭,也算是量少的公宅資源較有 效的運用 且老公寓以市價 85 折出租價格會比新公宅便宜很多,坪數又足,年輕人更租的起
A
要講公平、合理的話,只討論評點或加籤是不夠的,是在避重就輕, 最大的不公平 就是用市價作為租金的基準這件事, 這麼明顯的不公義卻避而不談,市 3
府團隊為何能心安啊? 市價怎麼來的?是被縱容炒作出來的,是很多人辛苦的勞力被榨取而來的,公共住宅的 租金用這種不義的市價作為計算基準, 是很冷血的政策!未來房價繼續往上昇,租金打四折又如何? 還是有可能付不來租金啊
A
4
贊成公共住宅特殊身分保障戶分配機制~但希望額度能增加,補助也能增加,因為政府的 數字都是報喜不報憂,嚴重失準的,幫助經濟弱勢的人,讓他們安定下來,可以去穩定工作 自給自足,也才能縮減貧富差距階級對立的問題
A
5
1.需繳稅金給台北市的市民才具承租資格 (設籍台北市者)2.承租需作資產負債狀況與 當前居住地清查 3.租金不可以市價為標準 (市價計算基準是什麼?投資客喊出來的租 金嗎?)
A
6
你們租金是一個爭議,是不是商業邏輯這裡就是關鍵點,民生系統思維是租金為輔,主 要是讓金錢輔助生命流程,同時只考量多數承租人以法定薪水內可以完成食衣住行育樂 還能有剩餘金錢,後面寫得很好【不代表你們配套思維正確】加油吧
A
02 審核問題 編號
7
留言內容 請問原住民有再經過低收入等等之類的審核嗎?還是只要身份是原著民就符合資格呢?因 為不是所有的原著民都是清寒,生活條件不好的弱勢者,舉例來說,我家隔壁就搬來了一 戶原住民家庭,他們能買房.買車.養寵物,生活條件與一般大多數人沒差別,更別說與弱 勢兩字扯上關係(他們根本是我們這邊街坊鄰居眼中的頭號惡鄰,相比被他們精神折磨的 我們幾戶才像弱勢呢!#)
編碼
B
所以對於這一項,若沒有更詳盡的審核,只要身份是原著民皆可,那個人覺得有些不公平。 8
低收入戶的資格應好好審查,並且租後也要控管是否承租人確實入住.
B
9
我是覺得,大家都提出自己的需求,也提出想要的方式,在此我要見義的是,政府給了 一些弱勢團體的配套,卻也給一些人鑽漏洞,比方說用原住民人頭去抽籤,結果住得不 是原住民,或是自己名下有房子,卻租給外人,自己卻搬進公共住宅,很多人的攤心讓 真正需要的弱勢團體根本享受不到這些福利,在推出這些方案前是不是要先思考後續會 發生的問題。
B
03 租金年限問題 編號
留言內容
10 只租不賣保留國有財產,強化弱勢居住資源,邁向居住正義的,個人淺見是,不是中籤者永 53
編碼 C
遠續租,是可以輪流讓大家都有機會租得到. 依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5 條租約規定,承租租期為 3 年,一般戶最多承租 6 年。 請問為何要設定承租最高年限,目的為何? 11 是否可以每 3 年審核承租資格,並排除最高承租年限? 若住戶收入沒有成長,每 6 年要搬家一次,也是頗擾民的?
C
12 最多住 12 年,那 12 年後要怎麼辦呢?
C 04 福祉車
編號
留言內容
柯市府公宅停車場及公有停車場要推 U-Car 營運據點,提供租車服務。 是否能建議每個 U-Car 營運據點都能提供後座能推輪椅直上的 #福祉車,讓一些必需使 13 用輪椅直接推上車的家庭,偶而需要時也能租的到 #福祉車,最好能比照計程車補助買
編碼
F
福祉車的補助方式讓租車業者也能補助買福祉車,再以優惠價格租給需使用輪椅直接推 上車的家庭。 05 營運管理建議 編號
留言內容
我們在台南大林的社宅經驗是,其實多數低收入戶也是有自尊心,希望可以憑己力繳房 租。但有時遇到如開學孩子繳學費等狀況,我們用信任的態度讓其無息分期繳交。。。, 14 這些彈性作法讓他們更努力,希望也表現給子女看,有能力要自立而不是依賴。。。類 似這樣的彈性空間,就不知道公部門是否可提供了?
編碼
D
有關台北市社會住宅的建議如下: 1.成立長期運作的合作社: 社會住宅的運作機制有賴於住宅公用合作社(有別於管委會)。應該由未來想入住社會 住宅的家庭(未必會真正有入住機會)與公部門成立的法人團體或其他社團法人代表共 同組成。 2.可短期成立的入住委員會:由未來希望入住的家庭(未必有入住機會)或法人組織以 15 民間團體名義,成立委員會。其目的有三: (1)是培養友善家園的基礎 (2)是與現有鄰近社區居民溝通的橋樑,可增進彼此之間的瞭解 (3)是與政府溝通協調的窗口 3.自閉症者的家庭是讓自閉症者情緒穩定的最佳保護場所,務請實現當初開會討論後答 應的最低戶數;十八戶,其中含四個社區居住。
D
07 標籤化 編號
留言內容
比例方面,個人認為應該完全顛倒過來,70%為身分弱勢家戶、低收入戶,30%為一般家 戶,或者將一般戶與身分弱勢家戶、低收入戶完全分開,一般戶僅限申請「國民住宅、 公營住宅、平價住宅」。我實在不清楚打著「混居」的旗幟,有什麼意義?公共住宅外 誰不是混居?這個詞本身就帶著歧視。 16 想請問所謂「混居」,是否將同樣福利身分的住戶整併在同一樓層或棟別?個人建議同 類別住戶整併在一起。受家暴領有保護令者,需要更嚴謹的門禁及訪客管理,也方便社 工及警察尋訪。身心/肢體障礙者,需要更完整的無障礙設施。 至於「標籤化問題」,個人認為重點應該在於「教育」,避免社會大眾(公共住宅外的人) 54
編碼
G
的歧視、負面評價 (如:會拉低附近房價)。 為何「單親家庭」與「受家庭暴力」歸類在「特殊狀況」?而非「特殊境遇家庭」? 08 混居 編號
留言內容
比例方面,個人認為應該完全顛倒過來,70%為身分弱勢家戶、低收入戶,30%為一般家 戶,或者將一般戶與身分弱勢家戶、低收入戶完全分開,一般戶僅限申請「國民住宅、 公營住宅、平價住宅」。我實在不清楚打著「混居」的旗幟,有什麼意義?公共住宅外 誰不是混居?這個詞本身就帶著歧視。想請問所謂「混居」,是否將同樣福利身分的住 17 戶整併在同一樓層或棟別?個人建議同類別住戶整併在一起。受家暴領有保護令者,需 要更嚴謹的門禁及訪客管理,也方便社工及警察尋訪。身心/肢體障礙者,需要更完整的 無障礙設施。至於「標籤化問題」,個人認為重點應該在於「教育」,避免社會大眾(公
編碼
E
共住宅外的人)的歧視、負面評價 (如:會拉低附近房價)。為何「單親家庭」與「受家 庭暴力」歸類在「特殊狀況」?而非「特殊境遇家庭」? 09 承租資格 編號
留言內容
1.需繳稅金給台北市的市民才具承租資格 (設籍台北市者)2.承租需作資產負債狀況與 18 當前居住地清查 3.租金不可以市價為標準 (市價計算基準是什麼?投資客喊出來的租 金嗎?)
編碼 B
只使用本市家戶年所得 50 分位點以下(105 年為 147 萬))進行篩選是極不合理的。 個人夫妻直系親屬的實質資產更應該納入考量。 舉例來說 A 月領 2 萬年收 30 萬,但家中有諸多資產,A 具備承租資格。 B 月領 10 萬年收 150 萬,但有負債,B 不具備承租資格。 C 是攤販年入 150-200 萬,但不繳稅,根本查不出他收入 150-200 萬。 19 D 無工作,但家中有諸多資產(公務員阿公阿爸留的),D 具備承租資格。 就一般世俗眼光 AD 根本不需要公宅,卻具備資格 C 的部份會造成資格審查無法真正落實。 真正需要且老實繳稅的 B 卻不具備資格。 關於條件審查難道不應該再進行調整嗎? 實在不想看到家有橫產,無人工作的家庭(根本就不繳稅)卻可以領取清寒獎金花用的畸 形狀況產生。 20
既然是以台北市民的稅金為營運維護資金來源,為何要在公宅不足的狀況下仍提供設籍 外縣市民眾入住?
B
B
10 改租為賣 編號
留言內容
希望公共住宅能開放戶數讓符合資格的人買住,而不光是承租!我們希望住進一間屬於 自己的家,而不是幾年後或資格不符後就得搬離;這裡是我們的根,住只是最基本的需 求與安定的需求;是什麼樣的作為、政策造成讓居住成為如此的高漲,讓住成為如此沈 21 重負擔;不讓不動產成為有錢人、高所得、甚至外國人在把玩生財的利器;善良、真正 以此為根的百姓們被剝屑,越來越窮!亦不讓投機獲得利益者所得到的利益搬離我國 土,這是中央與地方必需非常重視處理之民生問題,要讓本國人住者有其屋,讓人民安 55
編碼
H
定!絕對贊成國有財產不得流於市場之買賣,制定相關的法規於公共住宅獲得買戶資格 者,一律不得轉讓予無自有住屋之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亦不得轉讓予無自有住宅卻擁 有多重國籍之直系親屬..等等;除此之外若需轉讓公共住宅權時,只能轉賣或歸還國家, 不讓國有財產流失於外人之手!請中央及地方認真為民制定合適的政策,讓人民與國家 都富強起來!! 非常不讚成!所有的資格補助方案,動用的都是我們納稅人的錢,承租者一旦資格不符, 讓出房子給有需要的人是落實政策的第一步,不是住進去了,就要繼續住一輩子。住者 22 有其屋的政策才剛剛要討論承租資格,一下要跳躍到買屋,似乎過於遙遠。再者,如何 扶助承租者"不符合"承租條件,我覺得才是更積極正向的作為~那代表具有 更好的經濟能力可以照顧自己,可以讓出資源給其他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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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居住環境 編號
留言內容
用【市】公共住宅能夠降低租屋價格,用法定薪資符合民生概念來制定租金,法定薪資 要完成民生【食衣住行育樂】還能寬裕生活,政府租金會成為標準,物價方面也要做, 23 盤商以及超市聯合壟價要制定法條箝制,房屋也是價格堆疊效應後產生的問題,高房價 影響整體所有物價,甚至越來越多人已經認為房屋本來就比車高價的邏輯也不知差異點 在哪,房屋要區分本土國民以及移民需求,先讓本土充裕充足居住環境優先吧
編碼
H
12 不當留言 編號
留言內容
24 請問套套哥為何要反公宅?
編碼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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