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大抓捕”】截至2016年3月4日1800 28名仍处于羁押或失踪状态的维权律师及公民的个案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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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大抓捕”】截至 2016 年 3 月 4 日 18:00 28 名仍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维权律师及公民的个案详细资料 *说明:王宇、包龙军被带走始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全国律师遭大规模约谈始于 7 月 10 日。另, 2015 年 7 月 9 日之前抓捕的,但与“709 大抓捕”密切相关的吴淦、翟岩民、张婉荷、刘星、李燕 军、姚建清案亦包括在此。 ·已批准逮捕:19 名 10 名律师:①周世锋②王宇③王全璋④李和平⑤谢燕益⑥谢阳⑦包龙军⑧李春富⑨李姝云⑩刘四新 2 名律师助理:①赵威(考拉)②高月 1 名律所人员:①吴淦(屠夫) 6 名其他公民:①勾洪国(戈平)②刘永平(老木)③林斌(望云和尚)④胡石根⑤尹旭安⑥王芳 颠覆国家政权罪:①周世锋②王宇③王全璋④李和平⑤李春富⑥李姝云⑦刘四新⑧赵威(考拉)⑨ 勾洪国(戈平)⑩刘永平(老木)⑪胡石根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①谢燕益②谢阳③包龙军④吴淦(屠夫)⑤林斌(望云和尚) 帮助毁灭证据罪:①高月 寻衅滋事罪:①尹旭安②王芳 ·刑事拘留:2 名 1 名律师:①张凯 1 名公民:①张崇助 ·强迫失踪:2 名 2 名公民:①幸清贤②唐志顺 ·刑事强制措施不明:5 名 5 名公民:①翟岩民②张卫红(张婉荷)③刘星(老道)④李燕军⑤姚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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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名律师: 1. 王宇(女)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律师 北京(锋锐)/北京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2015 年 8 月 7 日律师得知涉嫌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9 日 04:00 被带走 (2) 2015 年 8 月 7 日律师得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 年 7 月 15 日,李威达和冯延强律师到天津河西分局法制大队、刑警大队、禁毒大队等部门询问王宇律师等律师下落, 被告知,没有王宇律师案。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 出。 (2) 2016 年 1 月 18 日,文东海律师向天津市公安局递文《关于要求天津市公安局说明变更王宇案侦查管辖理由及安排律师会见 等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及写信给王宇要求她确认是否同意文东海律师继续担任她的辩护律师。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9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收到逮捕通知书 知书 (1) 2015 年 12 月 1 日,辩护律师李昱函、文东海再次到河西分局向赵旭支队长要求专案组立即回复律师在此前提出的六要求。 赵旭说通知家属那项可能已经邮寄到王宇丈夫的父母家中了,李昱函律师纠正他说王宇丈夫的父母家没有收到通知,而且直 接邮寄到内蒙王宇的父母家。随后将王宇父母亲地址给了赵旭。 (2) 2015 年 12 月 24 日李昱函律师第六次再去天津见到赵旭时,其称不清楚是否已经寄给王宇父母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辩护律师于 2015 年 8 月 5 日、9 月 21 日两次书面要求会见,河西分局均出具不准予律师会见决定书。 (2) 2015 年 12 月 1 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会见申请,要求尽快安排律师会见。 (3) 辩护律师李昱函收到河西分局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作出的不予会见决定书。) 2


(4) 2015 年 12 月 24 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河西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预审支队与赵旭见面,并提交附有 7 项要求的《会见介绍信》, 对方回复称“听说王宇这个案子基本上有结果了,到 1 月 10 日就会通知你了。” (5) 2015 年 12 月 28 日,辩护律师李昱函电话询问 12 月 24 日再次要求会见的要求专案组是否已答复,赵旭称本周五会邮寄不 准予会见的决定。 (6) 2015 年 12 月 29 日,辩护律师李昱函第六次前往河西分局向赵旭递交依法会见王宇申请书。 (7) 2016 年 1 月 4 日,辩护律师李昱函第七次到天津市河西分局,同马连顺律师、刘荣生律师、吕州宾等律师一起要求会见各 自的当事人。李昱函律师向赵旭电话询问要求会见的答复情况,赵旭说专案组的答复仍然不准予辩护律师会见王宇。称已经 将不准予会见决定书邮寄到李昱函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至今未收到该决定书。 (8) 2016 年 1 月 16 日,辩护律师李昱函第八次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称:虽然你李昱函律师有 佟彦春的授权委托书聘请你作为王宇的辩护律师,可是需要有佟彦春与王宇的亲属关系证明,这个授权委托书才有效。拒绝 接收会见手续。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机关获知案情 (1) 辩护律师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要求了解基本案情,接待人以“不是办案人、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 (2) 2015 年 12 月 1 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申请,要求告知具体经办人员,并有经办人员向律师 介绍已查明的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 年 9 月 21 日,辩护律师李昱函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的规定,写给王宇律师的书信 邮寄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由赵旭代收并转交给王宇律师本人。李昱函律师之后询问赵旭是否已经收到并转交,赵旭回答 说他已经收到信件,并交给专案组交付王宇本人。 (2) 2015 年 12 月 1 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申请,要求王宇书面确认本人的委托,并回复李昱函 律师的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 否 制措施 (1) 2015 年 8 月 12 日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办案机关于 8 月 13 日签收,但至今未予答复,早已超过 3 日法定答复 期限 (2) 2016 年 1 月 8 日,文东海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交涉监居期满变更对王宇强制措施并要求会见王宇被拒。 羁押期限 239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2015 年 7 月,16 岁儿子包蒙蒙被警方传唤 4 次,护照被收缴未能出国读书,被警方威胁不能为父母聘请律师。 士遭遇 (2) 包蒙蒙于 2015 年 10 月 6 日在云南与缅甸接壤处猛拉市的华都宾馆 8348 房间被带走,失联 6 日后,被证实现已被警方软禁 在内蒙古姥姥家中。 (3) 悉尼先锋报记者探访包蒙蒙未果后,被内蒙古警方带到警察局限制自由 7 小时,后被遣返回北京。 (4) 2015 年 12 月 25 日,包龙军母亲对辩护律师李昱函透露:包蒙蒙被安排到小姨家住,对面房间住的是国保,任何去小姨家 3


官媒是否报道 权利救济及效果

的人都需要先登记,经向上级请示后才能决定是否允许。每天上学亦有专门警车接送,同时由警察和小姨陪同。 (5) 2016 年 1 月 3 日,辩护律师李昱函本预备到内蒙古拜访王宇母亲,但随后王宇母亲电话告知其被国保叫去兴安盟国保办公 室。赶到后,寻人未果。 是 (1) 2015 年 8 月 14 日,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关于王宇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及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 并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2) 2015 年 8 月 20 日,辩护律师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公开王宇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响的相关资讯。2015 年 9 月 8 日,天津公安答复称:不存在、不属于。文东海律师于 2015 年 9 月 13 日向天津市河西区政府就不服河西公安分局信息公开 答复提起行政复议。 (3) 2015 年 9 月 21 日,辩护律师到天津各个部门(包括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天津市河西区政 府)控告天津市河西分局不予律师会见、不介绍案情,检察院收下控告材料。 (4) 2015 年 9 月 28 日,文东海律师接到检察院电话,称已正式受理关于不予律师会见的控告。 (5) 2015 年 10 月 23 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出以下意见:尽快依法安排会见;向辩护律师介绍案情; 告知具体办案人员;向家属送达通知书;立即告知监视居住地点;告知王宇的身体健康状况;敦促王宇尽快给李昱函律师回 信;立即返还包蒙蒙留学护照并解除对包蒙蒙的控制。 (6) 2015 年 10 月 23 日,律师李昱函到河西检察院举报控告科,被告知检察院已对律师提出的关于不予律师会见的控告予以立 案,并会根据河西分局的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7) 2015 年 11 月 2 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河西分局将被该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指定 监视居住的王宇在侦查期间的相关案件信息在中国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环球时报公开播放和报道,同时却拒绝将有关案件 情况信息拒绝向辩护律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责令河西分局立即纠正不安排律师会见、不向律师介绍案件相关情 况、不安排律师和王宇通信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8) 2015 年 11 月 9 日,文东海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 11 月 5 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称“你对天津市公安局河 西分局不安排你会见王宇、不向你介绍案件相关情况、不安排你和王宇通信等问题,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经审查,你所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7 条第 1 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9) 2015 年 11 月 13 日,文东海律师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 局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所制作、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 条所界定的政府信息。基于王宇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文东海律师所请求公开的王宇之相关信息,应依据《刑事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知悉。故驳回文东海的行政复议申请。 (10) 就媒体审判复议申请被不予受理一事,2015 年 11 月 19 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李昱函向天津和平区法院提交诉天津市公安 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列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王宇、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环球时报为第三人,并要求确认天津市 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对具体申请事项进行实体审查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 4


辩护律师

2. 包龙军 身份

(11) 2015 年 11 月 19 日,就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一事,辩护律师文东海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交诉天津 市公安局、天津市河西区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列王宇为第三人,并要求撤销河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 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责令其纠正该违法行为,依法公开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12) 2015 年 11 月 30 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到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查询立案情况。对方向其出具《补充、补正诉讼材料一次性告知 书》:应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案中不应列第三人。 (13) 2015 年 11 月 30 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收到河西检察院的受理立案文书。 (14) 辩护律师文东海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和 12 月 1 日到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查询媒体审判行政诉讼案邮寄立案情况,立案庭称 没收到邮寄材料,后文东海出局了邮局回执和 ems 签收记录,他们才勉强答应帮忙寻找,但至今无任何答复。 (15) 2015 年 12 月 24 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河西检察院和天津市检察院索要控告结果。二级检察机关仍然以公安还没给他们答 复为由,让律师等候。 (16) 就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一事,因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将辩护律师文东海的起诉状邮寄退回,2015 年 12 月 27 日,文东海律师向其上级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同(11)。 (17) 2015 年 12 月 30 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控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办理王宇刑事案件中长达半 年时间里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通信权、案件知情权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天津河西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在处理控告事项中 的渎职违法行为。因最高检和公安部均在开会,未能提交控告。 (18) 2016 年 1 月 7 日,文东海律师到天津二中院就上次因河西区法院既不立案及不给裁定,向天津二中院要求立案,并邮寄了 材料。查询并按他们要求补正了部分材料。 (19) 2016 年 1 月 7 日,文东海律师和平区法院查询媒体审判一案的立案情况,该院仍然没有找到邮寄的材料,仍旧不给立案, 也仍然没有任何解释。 (20) 2016 年 1 月 13 日,就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一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 定不予立案,理由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6 年 1 月 21 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 2016 年 1 月 21 日,就媒体审判复议申请被不予受理一事,因天津和平区法院拒不立案也不作出任何裁定,辩护律师文东 海、李昱函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诉求同(10)。 (22) 2016 年 2 月 18 日,就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泄漏侦查秘密进行媒体审判一案,辩护律师文东海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了解立案情况。法院已经收到立案材料,但认为无法立案。经再三交涉后,法院同意进一步审查后出具书面答复。 文东海、李昱函 (1) 2016 年 2 月 19 日,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明确向辩护律师文东海表示,他已被解除委托,但拒绝出示王宇解除委托的书面 文件,更不同意安排会见确认解除。文东海律师表示,只要法定的解除辩护手续未到位之前,他暂时不会退出辩护。

律师 5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内蒙古/北京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2015 年 8 月 28 日律师得知涉嫌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9 日 03:00 开始未能联络 (2) 2015 年 8 月 28 日律师得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 年 10 月 28 日,辩护律师吕洲宾询问河西分局赵旭“谁是包龙军的办案警察”,赵回复“我只知道有个专案组,具体谁是 办案警察就不清楚了,我只是负责接待律师的。” (2)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3) 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9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知书 (1) 预审支队警官称已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向包龙军家属寄送通知,包龙军父母对此予以否认。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2015 年 8 月 28 日,警方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为由不准予律师会见。 (2) 2015 年 10 月 12 日,黄汉中律师要求会见被拒。河西公安分局警务督察和信访接待互相推诿,拒绝接受投诉。信访接待负 责人称:“这个案件的问题不是河西分局可以回复的问题”。 (3) 2015 年 10 月 28 日,辩护律师吕洲宾要求会见,被以“没有接到上面通知,因此不安排会见” 为由拒绝。 (4) 2015 年 11 月 3 日辩护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邮寄过来的书面决定,不准予会见包龙军。 (5) 2016 年 1 月 4 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吕洲宾、谢远东的辩护律师刘荣生、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 函,以及李和平、王全璋、李春富的家属,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辩护律师和家属分别向河西分局递交了《法 律意见书》和《关于撤销案件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全部律师和公民。赵旭声称:不知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地址,也不知道案情。途中当地派出所警察称“接到报警,前来维持秩序”。辩护律师同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 律监督申请书》,要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对四名当事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程序”一案进行监督。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6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1) 接待人以“不是办案人、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介绍案件情况 否 (1) 2015 年 10 月 28 日,辩护律师吕洲宾请赵旭转交致包龙军的一封信,赵旭称会转交“专案组”。目前仍未收到回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 否 制措施 羁押期限 239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与王宇相同。 士遭遇 (2) 2015 年 12 月 25 日,包龙军父母对辩护律师李昱函透露:因儿子被抓、无人帮忙翻身,只得雇佣一名护工帮忙照顾身患脑 出血后遗症、瘫痪的包龙军父亲,但经济拮据。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辩护律师 2015 年 7 月下旬向天津市检察院发出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法律监督。天 津市检察院回复:申请法律监督事项不属于市级检察院管辖,建议律师向天津市检察分院或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2) 2015 年 9 月 4 日,自称为天津市公安局的人员致电辩护律师,称收到天津市检察院转办的法律监督函,并向律师调查了解 相关情况,包括:律师发函时间,律师是否知道具体承办机关,律师如何知道归天津警方管辖,包龙军是否和案件有关,是 否属于北京锋锐律所人员,警方是否和家属接触,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 (3) 2015 年 11 月 15 日,辩护律师吕洲宾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予律师 会见包龙军、不准予律师与包龙军通信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立即责令河西分局安排会见、保障通信。 (4) 2015 年 11 月 23 日,辩护律师吕洲宾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天津市公安局认为不属于行 政复议受理范围。 (5) 2015 年 12 月 4 日,辩护律师黄汉中、陈永福参加“709 被抓捕律师辩护策略研讨会”。 (6) 2015 年 12 月 9 日辩护律师黄汉中、陈永福、吕洲宾联署向最高当局提交控告书。 (7) 针对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辩护律师吕洲宾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向河西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寻求保障律师会见权。 (8) 2015 年 12 月 14 日,辩护律师吕洲宾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申请公开包龙军先生的身体状况,要 求提供详细体检表;2、申请公开监视居住的地点、居住生活条件;3、申请公开包龙军先生的伙食状况;4、申请公开包龙 军先生的衣物、着装情况;5、申请公开包龙军先生涉嫌犯罪案件里不涉及国家机密、他人隐私、商业机密的信息。 辩护律师 黄汉中、吕洲宾(现任);陈永福 3. 王全璋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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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北京(锋锐)/北京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2015 年 8 月 14 日得知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10 日 13:00 开始未能联络 (2) 2015 年 8 月 3 日被刑事拘留 (3) 2015 年 8 月 31 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 年 12 月 10 日,辩护律师王秋实与余文生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赵旭仍然称“完全不知情”,并称此案是河 西分局国宝牵头办案。 (2)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3) 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2016 年 1 月 12 日收到) 知书 (1) 2016 年 1 月 26 日,辩护律师程海到天津市公安局交涉,警察李斌负责接待。程海律师问“为什么不送达亲属拘留通知书和 监视居住通知书?”对方回复称,“拘留通知书当时就是决定依法不通知的。监视居住通知书需要向领导请示一下。”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两次提交书面会见申请函 (2) 2015 年 11 月 6 日李仲伟律师收到不予会见的书面答复 (3) 2015 年 11 月 17 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赵旭答复:回去等通知,不知人关在哪儿,人不 在河西看守所,其他一概不答复。 (4) 2015 年 11 月 26 日,辩护律师余文生经交涉终于见到了河西分局警察赵旭,并递交了要求会见王全璋的手续,并对可能对 王全璋进行酷刑提出严厉警告。 (5) 2015 年 12 月 2 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2015 年 11 月 27 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6) 2015 年 12 月 9 日,辩护律师王秋实与余文生前往天津河西看守所递交辩护手续要求会见。 (7) 2015 年 12 月 10 日,辩护律师余文生、王秋实再次来到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 (8) 2015 年 12 月 16 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8


(9) 2016 年 1 月 4 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吕洲宾、谢远东的辩护律师刘荣生、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 函,以及李和平、王全璋、李春富的家属,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辩护律师和家属分别向河西分局递交了《法 律意见书》和《关于撤销案件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全部律师和公民。途中当地派出所警察称“接到报警,前 来维持秩序”。辩护律师同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对四名当事人“指 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程序”一案进行监督。 (10) 2016 年 1 月 8 日,辩护律师余文生与另外十余名律师及家属到河西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 (11) 2016 年 2 月 2 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到天津二看要求会见王全璋。 (12) 2016 年 2 月 5 日,辩护律师程海向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法制办负责人邮寄了《请求许可会见被羁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 所的嫌疑人王全璋》。 (13) 2016 年 2 月 9 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为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 密。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机关获知案情 (1) 两次提交书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函 (2) 2015 年 9 月 9 日律师要求依法告知案件主要事实、被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否已经被批捕、告知王全璋是否有信件委托办案 人员递交家属、是否需要衣物、书籍等事项,接待人员称书面材料将转交赵旭和具体办案人员,情况核实后会电话告知。 (3) 2015 年 12 月 3 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了解王全璋案情要求书》。 (4) 2015 年 12 月 9 日,辩护律师王秋实与余文生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告知基本案情,经多番交涉百般推诿,王姓警官 始终以不了解情况,无法介绍案情为理由进行搪塞。 (5) 2015 年 12 月 10 日,辩护律师王秋实与余文生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赵旭仍然称“完全不知情”,辩护律师问“为 什么新华网可以了解到涉密案件我们作为辩护人反而无法了解案情?煽颠罪不予告知,那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与情节应当予 以告知。”赵旭记录在本上,但仍说自己不知道情况。 (6) 2016 年 1 月 26 日,辩护律师程海到天津市公安局交涉,警察李斌负责接待。律师问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有哪些?”,李斌 回复“本机关认为这属于国家秘密,无可奉告。”律师问“不告知涉及国家秘密案情有何法律依据”,对方说“没有”。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两次请赵旭转交信件给王全璋 (2) 2015 年 12 月 10 日,辩护律师王秋实手写了一封给王全璋的信件,要求赵旭予以转交,赵旭答应转给王全璋。 (3) 家属给王全璋写的信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退回,原因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 (4) 2016 年 2 月 5 日,辩护律师程海向王全璋邮寄了一封信件,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刑事强制措施、有无刑讯逼供、讯 问内容等。该信于 2 月 16 日送达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程海律师当日下午拨打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电话 02227535323 查询,接 待室杨警官帮问询王全璋的管教李警官,答复信件已经交给被羁押人王全璋。 (5) 2016 年 2 月 16 日,王全璋太太寄给王全璋的信件成功投递并签收。 9


是否准予变更强 制措施 羁押期限 家属/其他相关人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权利救济及效果

否 (1) 2016 年 1 月 8 日余文生向河西分局递交撤销王全璋案的律师意见 238 日 (1) 2015 年 8 月 5 日在北京的住处被公安搜查。 (2) 2015 年 9 月 10 日,家属被不准予存送衣物。 (3)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赵旭拒绝转交王全璋家属要求存送的衣物。 (4) 2015 年 11 月 26 日,王全璋太太要求赵旭转交的衣物遭到拒收。 (5) 2015 年 12 月 10 日,王全璋太太要求赵旭转交的衣物遭到拒收,赵旭称衣物也没法转交,他也不知道交给谁。 (6) 2016 年 1 月 14 日,王全璋太太到第二看守所存钱给王全璋。 (7) 2016 年 2 月 22 日元宵节,赵威父母,王全璋律师的夫人、孩子和姐姐,李和平律师的妻子和女儿,以及戈平的夫人,在看 守所接待大厅陪亲人过节,并在看守所高墙外面喊了亲人的名字。 (8) 2016 年 2 月下旬,王全璋太太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申请,要求取回身份证、户口本(小孩要上学)、银行卡(生活费)。对 方回复称等通知。 是 (1) 2015 年 9 月 3 日,辩护律师要求警方告知:承办人员姓名、联系方式;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是否通知了家属,以何种方 式通知,通知的凭证;涉嫌罪名以及现已查明该罪的主要事实,均遭到拒绝。律师当面对警方的违法办案提出了控告。 (2) 2015 年 9 月 11 日,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处递交了信访要求,当局接收并称 15 日内给答复。 (3) 2015 年 10 月 16 日辩护律师到检察院提出控告。 (4) 2015 年 10 月 27 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电话通知辩护律师,称辩护律师对天津市河西公安分局提出的控告已 正式受理,待调查后会依法答复律师。控告的事项包括:两次会见申请,未被准许;两次要求了解案件情况,未给答复;两 次致信全璋,是否转交不明;中秋全璋爱人邮寄的月饼被原封不动退回;全璋家属至今未接到指定监视居住通知。 (5) 2015 年 11 月 10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律师权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赵女士接待,表示会将其 反映的律师失踪一事上报。 (6) 2015 年 11 月 11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见到副秘书长,被告知律协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师大多 未收到通知书。 (7) 2015 年 11 月 16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协答复“司法局说人在天津,具体哪里不知道。建议同 时去找司法局的领导。”家属再次提出要求保障家属知情权、律师会见权,并要求律协履行自身职责,陪同家属去司法局。 (8) 2015 年 11 月 17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要求其陪同家属去司法局,律协答复“我们事很多,不止这 一件。”家属还要求见律协会长,律协答复“须先递交书面材料,再答复能否见会长。” (9) 2015 年 11 月 19 日,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告知,己上报秘书长、会长,争取尽快召开秘 书长、会长会议。 10


(10) 2015 年 11 月 20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告知相关部门已收到给律协会长的信,等会长来律协 时上交。时间不确定。 (11) 2015 年 11 月 23 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和李春富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告知会长没有来律协,需要继续等待。 (12) 2015 年 11 月 24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但工作人员拒不出面接待。 (13) 2015 年 11 月 24 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会 见王全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安排律师会见王全璋。 (14) 2015 年 11 月 25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其秘书告知高律师经常 不来律师事务所办公,见不到。李和平太太拨打高律师电话,无人接听。 (15) 2015 年 12 月 1 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河西法院行政起诉关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许余文生律师会见王全璋的邮件 被拒收退回,余文生依法直接向天津第二中级法院起诉河西分局。 (16) 2015 年 12 月 3 日,王全璋太太向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分别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律师监管处副处长任宇平的个 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状况、个人工资;秘书长高鹏的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 籍状况、个人工资;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何勇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情况、个人工资; 北京市司法局 2015 年 7 月编发、北京各律师事务所领取的《警示教育之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涉嫌重大犯罪新闻报道及相关 评论资料摘编》一书的印刷文本、印刷册数、发放范围、发出数量。北京市司法局收下申请材料,并出具登记回执,承诺 2015 年 12 月 24 日前做出书面答复。 (17) 2015 年 12 月 9 日,王全璋姐姐、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谢远东姐夫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18) 2015 年 12 月 10 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国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哥哥再次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 交涉。 (19) 2015 年 12 月 15 日,辩护律师王秋实发出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邮寄给河西区公安局、河西区财政局、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财政局,要求公开王全璋指定监视居住的衣物、餐饮、住宿、供暖等生活方面的财政拨款情况,监视居住的预算决算 和落实情况。 (20) 2015 年 12 月 21 日,辩护律师王秋实和余文生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履行职责要求书》,要求其纠正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 在本案当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 (21) 因要求公安部公开指定天津公安局管辖决定书的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公开,2015 年 12 月 28 日,王全璋太太李文足向北京 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2015 年 12 月 28 日,辩护律师王秋实邮寄给天津市财政局的信息公开申请被拒收。 (23) 2016 年 1 月 8 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天津市财政局寄给王秋实律师关于 2015 年天津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方面的财政信 息公开的告知书,答复是:不存在此类信息。 (24) 2016 年 2 月 4 日,辩护律师程海向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法制办负责人邮寄了《请纠正接待警察李斌拒绝告知已查明王 全璋涉嫌犯罪事实违法行为》。信件于 2 月 6 日送达。 11


辩护律师

4. 刘四新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办案机关

(25) 2016 年 2 月 4 日,辩护律师程海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检察院、最高检察院三级举报中心分别邮寄了《控告天 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等人侵犯律师和亲属诉讼权》的控告信,要求 1、监督天津市公安局向辩护律师依法告知该局已经查明 的王全璋涉嫌犯罪主要事实;2、监督该局向王全璋亲属送达拘留通知书和指定监视居住通知书;3、监督该局许可律师会见 嫌疑人王全璋;4、监督对该局警察李斌等人依法追究玩忽职守违法责任。信件于 2 月 6 日送达。 (26) 2016 年 3 月 3 日,就控告李斌不依法介绍案情一事,辩护律师程海收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作出的 《答复函》:已将材料转往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处理。 (1) 李仲伟、袭祥栋(二位律师于 2015 年 11 月被强迫退出辩护); (2) 余文生(2015 年 11 月 15 日接受家属委托); (3) 王秋实(2015 年 11 月 28 日接受家属委托,2016 年 1 月 9 日被北京市海淀区警方传唤带走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 1 日被取保候审); (4) 程海(2016 年 1 月中旬接受家属委托)

前律师,法学博士 北京(锋锐)/北京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10 日 08:45 开始未能联络 (2) 2015 年 7 月 28 日得知被刑拘在天津河西看守所 (3) 2015 年 9 月 17 日其律师被通知已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 年 7 月 28 日,辩护律师王磊和任全牛到河西分局查找刘四新和赵威下落,经过多方寻找及问询,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 局的赵旭终于开口第一次对外承认“709 大抓捕”中的刘四新羁押在河西区看守所,由上级成立了专案组指定河西分局管辖 办理。这是 709 系列案件辩护律师第一次直面办案人员赵旭,结束了之前被抓人士的强迫失踪状态。 (2) 2015 年 9 月 17 日辩护律师到信访接待处要求面见案件承办人,一位警号 290797 的李姓警察说整个分局都不知道办案人是 谁。 (3)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12


羁押/监视地点

家属是否收到通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 制措施

(4) 2016 年 1 月 28 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接待检察官称本案是公安部一个专案组在办理,之前的河西分局、 现在的天津公安局都只是名义。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否 (1) 2015 年 9 月 15 日,关于刘四新两个月来家属从未收到拘留、逮捕通知的问题,他们坚称已经发出通知了。 否 (1) 2015 年 7 月 28 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刘四新,对方回复称目前不允许律师会见,原因是发现“新 罪”,涉及“三类”案件,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 (2) 2015 年 9 月 17 日辩护律师葛文秀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会见刘四新被拒 (3) 2015 年 12 月 10 日,辩护律师葛文秀再次向河西分局递交手续,要求依法安排会见刘四新博士,遭到拒绝,并当面向葛律 师送达了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否 (1) 2015 年 9 月 17 日辩护律师到天津河西公安分局预审支队提交书面手续、会见申请及法律意见。 (2) 2016 年 1 月 4 日,辩护律师王磊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要求无罪释放刘四新或者指定监视居住期满后撤销 案件。对方仍然回复,自己不能问案情也不能问专案组人员构成,只是听领导安排负责接待来人接收转交材料,其他一慨不 知。 否 (1) 2015 年 1 月 4 日,辩护律师王磊向河西分局递交一封给刘四新的亲笔信。 否 (1) 2015 年 8 月 20 日,辩护律师电话询问变更强制措施情况,拒绝答复。 (2) 2015 年 9 月 17 日辩护律师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其后收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邮寄的书面《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38 日 /

羁押期限 家属/其他相关人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6 年 1 月 28 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检察院书面控告天津公安局侵犯律师权利及当事人的辩护权,接待的刘检察官答 应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辩护律师 王磊、葛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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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年 1 月 28 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并核实律师上次写给刘四新的信是否予以转交,以 及给刘四新的送钱送物问题。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总队李斌警官告知,刘四新本人已经委托了另外两位律师。律师提出异议, 家属委托王磊、葛文秀律师在先,警察有义务告知刘四新家属委托律师的情况。如果说刘四新有重新委托律师的意愿,也应 允许王磊律师会见刘四新以核实情况。李斌一拒绝律师会见,二也不允许律师核实。 5. 李和平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律师 北京/北京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10 日 14:00 被警方带走 (2)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 年 9 月 11 日天津市河西分局预审支队王警官接收律师提交的律师手续,并表示他们是办案单位。 (2) 2015 年 10 月 10 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要求介绍案情、强制措施、办案人员、要求会见, 支队队长赵旭称“我不知道。这个案件分局各单位都参加办案了,大部分单位在分局,他们比我们这边掌握的情况多,你去 问问他们。”但是河西分局其他部门拒绝接待。 (3)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4)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收到逮捕通知书 知书 (1) 2016 年 1 月 19 日打听到消息,20 日找到邮寄的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2015 年 9 月 7 日辩护律师到河西分局要求会见,河西分局再次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拒绝。 (2) 2015 年 9 月 11 日辩护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看守所和预审处要求公安机关答复是否对李律师采取、采取何种刑事强 制措施,办案单位及介绍案件情况和涉嫌罪名,并要求会见。 14


(3) 2015 年 11 月 26 日,辩护律师马连顺、蔡瑛经交涉终于见到了河西分局警察赵旭,对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非法羁押和秘 密审讯李和平的行为进行了谴责,要求应即安排会见,对可能对李和平进行酷刑严厉警告。 (4) 2016 年 1 月 4 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吕洲宾、谢远东的辩护律师刘荣生、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 函,以及李和平、王全璋、李春富的家属,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辩护律师和家属分别向河西分局递交了《法 律意见书》和《关于撤销案件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全部律师和公民。赵旭声称:不知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地址,也不知道案情。途中当地派出所警察称“接到报警,前来维持秩序”。辩护律师同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 律监督申请书》,要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对四名当事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程序”一案进行监督。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 年 10 月 10 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写了一封信给李和平,并请赵旭转交。 是否准予变更强 否 制措施 羁押期限 238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李和平太太因连续发表多篇有关李和平的文章而被天津警方、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在派出所传唤 5 小时。 士遭遇 (2) 儿女被限制出境。 (3) 胞弟李春富律师被秘密关押。 (4) 2015 年 11 月 26 日,李和平太太要求赵旭转交的衣物遭到拒收。 (5) 2016 年 1 月 14 日中午一点四十,李和平太太到天津第一看守所给李和平存钱,老民警说:“李和平不在这里”。 (6) 2016 年 2 月 22 日元宵节,赵威父母,王全璋律师的夫人、孩子和姐姐,李和平律师的妻子和女儿,以及戈平的夫人,在看 守所接待大厅陪亲人过节,并在看守所高墙外面喊了亲人的名字。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天津市公安局已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收到李和平太太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天津市公安局在侦办李和平律师一案 中,具体办案单位名称、案件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 北京市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责令大兴分局对李和平失踪案立案调查,核实采取强制措 施的办案单位、强制措施的性质、羁押地点等)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3) 李和平太太起诉人民日报等 9 家媒体机构名誉侵权。海淀法院以“王峭岭与涉诉新闻报导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由, 裁定不予受理。 (4) 2015 年 8 月 7 日,律师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中心控告,要求监督天津市公安局依法办案,查处警方在李和平律师案件中存 在的违法行为,未果。 15


(5) 2015 年 9 月 8 日,对于李和平妻子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公开李和平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响的相关信息,天津 公安答复称:不存在、不属于。 (6) 2015 年 9 月 11 日,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处,要求查 7 月 27 日要求信访部门查证李和平律师的落实情况,女警官指“查 无此要求!” (7) 2015 年 11 月 10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律师权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赵女士接待,表示会将其 反映的律师失踪一事上报。 (8) 2015 年 11 月 11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见到副秘书长,被告知律协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师大多 未收到通知书。 (9) 辩护律师蔡瑛被限制出境后起诉边检部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决定立案。 (10) 2015 年 11 月 16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协答复“司法局说人在天津,具体哪里不知道。建议同 时去找司法局的领导。”家属再次提出要求保障家属知情权、律师会见权,并要求律协履行自身职责,陪同家属去司法局。 (11) 2015 年 11 月 17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要求其陪同家属去司法局,律协答复“我们事很多,不止这 一件。”家属还要求见律协会长,律协答复“须先递交书面材料,再答复能否见会长。” (12) 2015 年 11 月 18 日,李和平太太向北京市律协提交《给北京市律协高子程会长的公开信》,要求高子程会长为被羁押律师维 权。 (13) 2015 年 11 月 19 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辩护律师余文生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告知,己上报秘书长、会长, 争取尽快召开秘书长、会长会议。 (14) 2015 年 11 月 20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告知相关部门已收到给律协会长的信,等会长来律协 时上交。时间不确定。 (15) 2015 年 11 月 23 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和李春富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告知会长没有来律协,需要继续等待。 (16) 2015 年 11 月 24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但工作人员拒不出面接待。 (17) 2015 年 11 月 25 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其秘书告知高律师经常 不来律师事务所办公,见不到。李和平太太拨打高律师电话,无人接听。 (18) 2015 年 11 月 29 日,李和平太太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公安部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市公安机关分别送达的指定管辖决定 书”。同时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公开:“北京市司法局 2015 年 7 月编发、北京各律师事务所领取的《警示教育之北京锋锐律 师事务所涉嫌重大犯罪新闻报道及相关评论资料摘编》一书的印刷文本、印刷册数、发放范围、发出数量;秘书长高鹏的个 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状况、个人工资。”另外,李和平太太还向司法部申请公开:“司法部律师公证 工作指导司副司长何勇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情况、个人工资。” (19) 2015 年 12 月 9 日,王全璋姐姐、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姐夫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20) 2015 年 12 月 10 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国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哥哥再次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 交涉。 16


辩护律师

6. 谢燕益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21) 2015 年 12 月李和平辩护律师全方位开展举报控告:向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举报控告天津警方违法办案;向天津市 监察局举报,要求对天津警方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向中国保密局就天津警方将 709 案件的案情秘密透露给中央电视台、人 民日报的行为进行举报暨申请执法;与此同时还申请了一系列相关信息公开活动。除了天津市监察局电话答复“不归他们管” 外,其他目前暂无答复消息。 (22) 2015 年 12 月 11 日,李和平太太收到信息公开的回函,对方回复:将于 12 月 23 日作出答复。 (23) 2016 年 1 月 19 日,马连顺律师及李和平太太到天津第一看守所递交手续,一个叫李闻一的警官出来说,负责接待我们的人 开会了,叫他们等,中午 12 点见到李斌支队长说,李和平于 1 月 8 日经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执行逮捕,通知问题 下午 2 点答复。下午 2 点李斌把有关通知家属的邮件存根让我们看,20 日李和平妻子据此他找到了寄信地址,找到了被批 捕人家属文书。 蔡瑛、马连顺 (1) 2015 年 12 月 9 日晚上辩护律师马连顺在去往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会见的路上时被其辖区的丰产路派出所非法拘禁 41 个小时,12 月 11 日下午 3 时 35 分才得以释放,并被警方限制 12 月 18 日前不准离开郑州。 (2) 2016 年 1 月 7 日,李和平律师的辩护人马连顺律师在沧州办案,计划明天一早赶到天津交涉释放李和平事宜,当晚郑州两 个国保到马律师入住的宾馆阻止马律师前往天津。 (3) 2016 年 2 月 17 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和蔡瑛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被警方指定的发言人李斌告知:1.已经解除对你 们二位的委托;2.解除委托的手续肯定有,但是不能给你们看;3.由于已经解除委托,所以不能会见。以后再来也不接待。 蔡瑛和马连顺律师表示会继续履行其辩护职责,不会退出。 (4) 2016 年 2 月 21 日,李和平妻子王峭岭发表《关于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遭解聘的声明》:“我为丈夫李和平律师聘请的两位律 师,一直都在坚持他们的代理辩护的工作,而我也从未想过解除对两位律师的聘请。” (5) 2016 年 2 月 21 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和蔡瑛向天津市公安局递交《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告知李斌真实身份并立即纠正其违法解 除辩护权行为的控告》,请求天津市公安局公开李斌真实身份以及他在 709 案件中先后解除多位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为依据。

律师 北京/北京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逮捕之前涉嫌的罪名未知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10 日下午约谈 (2) 2015 年 7 月 12 日早上被带走,中午被抄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7


(3)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 /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羁押期限 236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2016 年 2 月 29 日,因 2016 年 3 月 2 日是预产期,谢燕益太太原珊珊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及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提交家 士遭遇 属会见申请,希望可以让谢燕益承担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拿到一份授权书委托书。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诿。天津市 公安局警察李斌则要谢燕益太甜“找亲属”,后打电话给谢燕益哥哥,最后称“谢燕益的授权委托书绝对不会给”,然后避而 不见。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李柏光 (1) 2016 年 1 月 12 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到天津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接待人员告知,谢燕益原来有律师了,是否允许会见,还 需要转交材料给其他办案人员,具体问谢燕益是否同意本人做其辩护人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才考虑是否批准会见。 7. 周世锋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律师 北京(锋锐)/北京 颠覆国家政权罪 18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10 日 07:30 被带走,后得知被刑事拘留 (2) 2015 年 9 月 24 日得知已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2) 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2016 年 1 月 14 日,杨金柱律师到天津市看守所坚持要求会见周世锋,未果。 (2) 2016 年 1 月 15 日,在湖南省律协秘书长周爱梧、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处长王剑的陪同下,杨金柱律师再次到天津市第一看 守所和天津市公安局的杨杰主任见面,并提出两点诉求:1,周世峰是什么时候委托了什么律师,一个还是两个?签定的授 权委托书和合同?周世峰家属和杨金柱有知情权;2,杨金柱需要了解周世峰是什么原因解除了其家属对杨金柱的委托?周 世峰解除杨金柱的委托,是否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3) 2016 年 1 月 22 日,杨金柱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律师可否从办案 /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羁押期限 238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从 2015 年 7 月 10 日抓走锋锐所周世锋主任等人后,全所律师处于半停业状况已经三个月。因抓走周世锋主任的当天,还 士遭遇 抓走了财务人员,并搜查扣押财务账本和公章。没有了公章,也就无法接受新案件代理,无法开代理费发票,无法给办案律 师出具律所公函。如今,全所有五十多个律师要调走,调动手续报到北京市司法局一个月,得到的答复是要经过项目组同 19


官媒是否报道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

意。 (2) 2015 年 12 月 1 日,锋锐所刘晓原律师在南昌大学读书的儿子第二次到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护照。办证警 察经电脑查询,称“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限制办理护照,时间要到明年下半年。这不是南昌市公安局作出的限制,应 该去找北京市公安局要法律手续。”在 2015 年 10 月 15 日,刘晓原律师儿子曾去过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 护照,办证警察称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即国保总队)限制办理护照。 是 / 王少光、杨金柱 (天津市公安局告知辩护律师杨金柱,周世锋律师已经认罪,并且解除了对家属委托律师杨金柱、王少光律师的委托。)

8. 谢阳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律师 湖南/湖南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扰乱法庭秩序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11 日 05:40 被带走,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2016 年 1 月 9 日被逮捕 (3) 2016 年 2 月 19 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市检察院提交对谢阳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被告知,羁押必要 性审查由星城分院负责。 办案机关 长沙市公安局 (1) 2015 年 8 月 7 日律师得知本案由几个部门 40 余人组成的专案组办理。 (2) 2015 年 10 月 29 日,辩护律师从家属处得知,长沙国保刘姓副支队长称“谢是中央办的案子,请律师没有用,案子还没有结 果。” 羁押/监视地点 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月 8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9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有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逮捕通知书 知书 20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2015 年 9 月 10 日,辩护律师向长沙市公安局发出书面律师意见,要求安排案件承办警官与辩护律师见面,告知案件情况, 以及并安排与谢阳会见。 (2) 2016 年 1 月 5 日,蔺其磊律师、张重实律师和谢阳律师爱人到长沙市公安局,见到 “案件接待人”胡振宇。蔺其磊律师递交 了辩护手续,并提出了会见要求。 (3) 2016 年 1 月 6 日,长沙市公安局书面通知,不批准会见谢阳律师,理由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 2016 年 1 月 19 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再次遭拒。 (5) 2016 年 1 月 29 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到长沙市公安局找胡警官索要《不准予会见决定书》,胡警官称“办案单位不给”。 (6) 2016 年 2 月 19 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公安直属分局提交会见申请,约在下周答复。 (7) 2016 年 2 月 24 日,谢阳律师的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 书》: “因谢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决定不准予申请 人(张重实、蔺其磊)会见谢阳。”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机关获知案情 (湖南警方答复“案件事实问题不了解无法介绍”)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 (1) 2015 年 9 月 22 日实现通信,谢阳希望律师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2) 2015 年 11 月 6 日谢阳太太收到谢阳 11 月 2 日写的信。谢阳在信中称,陆续收到了物品和书;有写出的信未被递交;每天 被三个人看着,已习惯了。谢阳还表达了乐观情绪,交待了一些家庭事务。另外,谢阳在信中没有提及收到了辩护律师的信。 (3) 2016 年 2 月 19 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公安直属分局询问信件递交问题,约在下周答复。 是否准予变更强 否 制措施 (1) 2015 年 8 月 27 日提交申请,湖南警方口头答复不予变更 (2) 2016 年 2 月 19 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公安直属分局提交取保申请,约在下周答复。 (3) 2016 年 2 月 24 日,谢阳律师的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理由 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羁押期限 237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 年 8 月 27 日,辩护律师向警务督察反映长沙警方毫不在意律师意见并规避律师的行为。 (2) 2015 年 11 月 13 日,张重实律师就办案单位不依法安排会见、不依法告知案情向湖南省检察院寄出控告书。 21


辩护律师 9. 李春富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3) 辩护律师张重实询问湖南省检察院后被告知,控告已转长沙市检察院处理。后与长沙市检察院联系,回复称材料未到。2015 年 11 月 25 日张重实律师将控告书送达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胡警官,胡同意转交办案人员。 (4) 2015 年 11 月 27 日,湖南 17 名律师发出公开信《湖南律师要求切实保障谢阳律师 诉讼权利的呼吁》,要求长沙市公安局立 即停止违法、依法保障谢阳律师诉讼权利,并呼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长沙市 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责令纠正。 (5) 2015 年 12 月 7 日,辩护律师张重实与胡林政律师到长沙市检察院控告处就控告长沙市公安直属分局阻碍谢阳辩护人行使诉 讼权利一案交换意见,。胡林政律师将湖南 17 位律师签署的请求保障谢阳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呼吁和陈建刚律师的大作“谢 阳这个人”两个文本递交给夏处长,检察机关对律师的意见进行了记录,表示将依规定在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6) 2015 年 12 月 28 日,长沙市检察院控告处告知辩护律师张重实已将案件转侦监处,与侦监处联系称将在查明后答复。 (7) 2016 年 1 月 5 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张重实到长沙市检察院侦察监督一处,询问控告长沙市公安局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的处理进展,一邓姓副处长说要开会,下周专门约见律师谈。 (8) 因律师会见仍未获准,辩护律师向长沙市检察院严重指出,其批准逮捕未听取律师意见,案件程序中一直无视律师的辩护权 利,至今未对律师控告予以答复,律师将对逮捕决定请求重新审查,要求迅速对律师控告予以答复。 (9) 2016 年 2 月 19 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市检察院索要对侦查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控告答复。被告知, 答复下周给。 (10) 2016 年 2 月 24 日,就张重实律师控告“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未告知家属及辩护人指定监视居住场所及案件有关情况,并 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一事,长沙市检察院《答复函》称: “你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长沙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张重实、蔺其磊(现任);刘金滨(被迫退出)

律师,李和平弟弟 北京/北京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逮捕之前的罪名未知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8 月 1 日约 2200 被天津警方带走。 (2) 2015 年 9 月 15 日律师被告知李春富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22


办案机关

羁押/监视地点

家属是否收到通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见

天津市公安局 (1) 辩护律师高承才透露,李春富案天津警方原来承认归其管辖,现在不仅否定归其管辖,而且谎称不知此案。 (2) 2015 年 12 月 25 日,辩护律师高承才与赵旭见面,要求其出具《公安部的管辖决定书》,对方回复称“这也不可能是公安部 指示,没见到。” (3)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9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2016 年 1 月 16 日收到) 否 (1) 2015 年 9 月 15 日辩护律师要求会见被拒。 (2) 2015 年 10 月 23 日提交书面会见申请,至今未予回复。电话联系分局主管领导,其称这是北京警方交办的,他们无权决定, 尚需北京的上级发话。 (3) 2015 年 11 月 13 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会见李春富,对方回复称“6 个月的监视居住期,李春富 才 120 天吧!这些人都没有在这边关押,若能会见,我会立即通知你。” (4) 2015 年 12 月 25 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河西看守所要求会见李春富,办案人员联系后回复称最好联系赵旭。后与赵旭 见面,赵旭告知:再有 15 天左右,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地会见。尽管李春富不是 7 月 10 日被监视居住的,但是,一样会有结 果。 (5) 2016 年 1 月 27 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了依法会见李春富的书面申请,天津市看守所预审科姓李的科长接 收了申请。 (6) 2016 年 2 月 3 日,辩护律师高承才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会见决定书》。 (7) 2016 年 2 月 16 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再次向天津市看守所李科长电话联系要求会见李春富。李科长回复,再等 10 多天再联 系他,到时候侦查机关会有明确的答复,尽量安排会见。 / (接待人以不是办案人、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 / /

律师可否从办案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 制措施 羁押期限 2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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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其他相关人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

(1)被抄家 (2) 2016 年 1 月 14 日中午一点四十,李和平太太到天津第一看守所给李春富存钱,成功存了一千元。 否 (1) 2015 年 11 月 20 日,李春富亲属(代理人高承才律师)向公安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公安部向北京市公安 机关和天津市公安机关分别送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用以证明李春富案的具体办案机关。公安部于 2015 年 11 月 29 日收 到,依法应当在 15 天内以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但至今未予回复。 (2) 2016 年 1 月 4 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吕洲宾、谢远东的辩护律师刘荣生、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 函,以及李和平、王全璋、李春富的家属,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辩护律师和家属分别向河西分局递交了《法 律意见书》和《关于撤销案件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全部律师和公民。途中当地派出所警察称“接到报警,前 来维持秩序”。辩护律师同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对四名当事人“指 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程序”一案进行监督。 高承才、熊冬梅

10. 李姝云(女) 身份 律师,周世锋律师助理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逮捕之前的罪名未知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10 日 11:30 被警方带走 (2)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9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知书 (2016 年 1 月 12 日收到)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24


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 制措施 羁押期限 家属/其他相关人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

/ / / 238 日 (1) 2016 年 1 月 12 日,李姝云家属和律师去天津送钱送衣服,被拒收。 否 / 陆智敏 (1) 2016 年 1 月 12 日,辩护律师陆智敏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对方告知:李姝云在看守所里已经聘请了律 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认可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故不同意会见。

11. 张凯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 北京/北京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拘留 (1) 2015 年 8 月 25 日深夜和其助手刘鹏、方县桂被带走 (2) 2015 年 8 月 27 日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 年 9 月 4 日,张凯父亲到温州询问警方为何推后两天,回答是:确定涉 嫌罪名需要一个过程。) (3) 2016 年 2 月 25 日,因监视居住 6 个月期限即将届满,辩护律师李贵生向温州市公安局提交《要求解除指定监视居住法律意 见书》 (4) 2016 年 2 月 26 日 21 时变更为刑事拘留 办案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 (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 是 25


知书

2015 年 9 月 3 日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2015 年 10 月 9 日温州市公安局第三次出具《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仍然是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2) 2015 年 10 月 14 日第四次提出会见申请 ,10 月 16 日作出《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3) 2015 年 11 月 16 日温州市公安局第五次作出《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仍然是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辩护律师李贵生从 2015 年 12 月 30 号起每天打电话给温州警方,但一直无人接听。 (4) 2016 年 1 月 7 日终于打通。对方告知:①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②口头提出会见(第四次),不同意;③仍然不告知案情, 接到律师投诉后,检察院过问过,但公安局认为自己是依法办案,律师不服可以继续投诉;④张凯可以阅读报纸书籍。⑤张 凯身体状况很好。 (5) 2016 年 1 月 26 日,辩护律师李贵生邮寄第五次要求会见函,国保大队收悉后,第二天又打电话让投递员退回来。 (6) 2016 年 1 月 27 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向温州市公安局邮寄《会见申请书》,要求会见张凯。 (7) 2016 年 2 月 25 日,辩护律师李贵生邮寄第六次要求会见函,认为“张凯被指定监视居住近 170 天,不存在有碍侦查或者泄 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律师已发出 4 封致张凯的信,但律师未收到张凯任何回复,温州市公安局接待警员甚至不回答律师的信是否已经送达张凯。 (2) 2015 年 9 月以来至被刑事拘留,张凯父母曾给张凯写去 7 次信及衣物等,都没有回复是否收到。 是否准予变更强 否 制措施 (1) 2016 年 1 月 27 日,辩护律师覃臣寿与张凯父母向温州市公安局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要求对张凯取保候审或予释 放。 (2) 2016 年 2 月 1 日警方回复: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羁押期限 192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张凯律师的多个银行账号在 9 月 9 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冻结。 士遭遇 (2) 2015 年 10 月 17 日深夜至次日凌晨,温洲警方对张凯在北京的住家进行了详细的搜查,带走了多个 U 盘光盘及电脑等。临 走时警察称通知张艳今日下午两点到北京朝阳区平房派出所作一份笔录。 (3) 2015 年 11 月 16 日上午,7 名公安人员到张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查账,其中 4 人来自温州公安局,3 人来自北京市公安 局。之后复印了很多涉及张凯的文件、资料,并对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兴权律师的助理小孟做了笔录。主任杨兴权在温州出 差。 (4) 201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12 时许,温州中院杨兴权、陈建刚律师参加庭审,庭后自称温州警察的人(始终未出示证件,法警 26


官媒是否报道

权利救济及效果

要求出示证件,亦未出示)开始抓捕杨兴权律师。因杨律师的当事人姚杰的亲友(姚杰的太太、妹妹与妹夫等人)阻拦公安, 杨兴权才得以逃脱。但 11 月 18 日,姚杰的亲友(姚杰的太太、妹妹与妹夫及另外两人)共 5 人被拘留了。 (5) 2016 年春节前,张凯父母抵达温州希望见到儿子。2016 年 2 月 7 日,温州警方与张凯父母谈话,希望其配合警方,尽快离 开温州。 (6) 2015 年 9 月以来至被刑事拘留,张凯父母曾 10 余次到温洲公安局要求见张凯,均被回绝。 (7) 2016 年 2 月 29 日,张凯父亲对外表示,曾被温州警方告知“耐心等待”。 是 (1) 2016 年 2 月 26 日,浙江省温州市地方媒体(温州网、温州电视台)发布《温州“张凯案”真相》一文以及播放张凯“认罪” 视频。指控张凯的主要犯罪事实为:①幕后策划组织 10 余起涉宗教非法聚集事件;②指示教会骨干成员网络发布照片、视 频,在境外开设专门网站造势;③组织数批境外记者到温州采访;④组织 4 名温州信教群众准备前往杭州与某境外人员秘密 会面,提交温州宗教维权事件相关材料;⑤把政府整改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说成是针对基督教的打压行动;⑥向信 教群众散发《维权手册》,宣称可以通过申请游行、挖掘曝光领导干部“黑幕”等方式给政府施压;⑦先后 8 次召集当地基 督教主要堂点的负责人,以“维权”为名义进行培训;⑧3 次接受境外组织资助赴西方国家培训,系统学习炒作“教案”的 方法;⑨提供材料给境外组织,供其每年根据其炮制所谓“十大教案”,并写入“中国人权报告”中,大肆诋毁中国形象。 (1) 2015 年 10 月 15 日两名辩护律师到温州市检察院控告温州市公安局拒绝向律师告知案情。 (2) 2015 年 10 月 29 日收到温州市检察院的书面答复,称已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口头通知温州市公安局予以纠正。 (3) 2015 年 11 月 4 日,辩护律师再次到温州市公安局要求告知现在已经查明的张凯案件的主要事实,该局在已经收到温州市人 民检察院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违法行为,拒绝告知张凯案件的任何案情。 (4) 2015 年 11 月 4 日,辩护律师向温州市检察院提交《请对温州市公安局办理张凯等人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律师 意见》、 《请监督温州市公安局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张凯是否合法的律师意见》、 《关于温州市公安局局长黄宝坤及相关警员涉 嫌阻碍当事人、辩护人依法行使通信权利的控告状》。 (5) 2015 年 11 月 23 日,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温州市检察院提交《请督促温州市公安局依法安排律 师会见的律师意见》,要求检察院依法督促温州市公安局立即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到张凯和刘鹏。 (6) 2015 年 11 月 24 日,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温州市监察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交《请对温州市 公安局及局长黄宝坤进行监察的律师意见》,该意见称:温州市公安局在办理张凯、刘鹏等人案件时存在违法不告知案情、 侵犯当事人及律师通信权、当事人在无法见到律师的情况下解除辩护律师、在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不许可会见的情形下一 律不安全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等明确的违法行为、极度不正常的现象,已严重破坏了《刑 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辩护律师的法定诉讼权利。其局长黄宝坤对此应当负有直接责任,故依法提请 监察机构对温州市公安局及其局长黄宝坤在办理张凯、刘鹏等人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监察。 (7) 2015 年 11 月 24 日,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监督温 州市公安局的律师意见》,要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温州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制止、督促责令其纠正。 27


辩护律师

(8) 2015 年 11 月 30 日,辩护律师张磊接浙江省检察院电话,称其控告温州市公安局在办理张凯等人案件中存在违法不告知案 情、剥夺通信权利、非正常解聘律师、滥权不许可会见、强迫失踪等违法行为的控告,经过调查确认张凯已经解除了对他的 委托,故不再处理。张磊称“根据两高三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第八条专门对此情形规定的会见权得安排其会见张凯 以确定是否是其本人解除委托”,浙江省检察院称国家安全案件会见需要许可。再争则以对法律理解不同、以张磊已经不是 辩护人予以搪塞。最后张磊要求其按规定书面回复,但对方称张磊已经不是辩护律师故口头答复。 (9) 2015 年 12 月 9 日辩护律师张磊联署向最高当局提交控告书。 李贵生、张磊、覃臣寿 (1) 2015 年 11 月 13 日,温州市公安局一位潘姓警员使用电话 0577-89980392 通知张磊律师:张凯本人解除了(张凯母亲委托 的)张磊律师为他辩护的委托,并称张凯本人写有解除委托的书面文件。 (2) 2015 年 11 月 16 日,辩护律师张磊收到温州市公安局邮寄的《暂时解聘张磊律师》的书面文件。该文件的标题为“暂时解聘 张磊律师”,正文为“因个人考虑,暂时解聘张磊为我的辩护律师”,落款为“张凯 2015.11.12”,为复印件。 (3) 2015 年 11 月 23 日,张凯律师父母收到张凯写给其父母的信,信的内容为“爸、妈:人生变故,无法避免,正确面对,乐观 向前看,我相信我们所遇到的,无论是福是祸,都掌握在上帝手里,所以不必过分担心。这里正积极与警方沟通,希望会好 起来。谢谢你们帮我委托律师,张磊是个品格很好的律师,也会为我的事尽力,感谢他在急难时出手相救。因正与警方沟通, 暂时解聘。希望你们保重身体,乐观、正确地面对今天的事,总会好起来。”落款为“儿子 张凯 2015 年 11 月 12 日”。 (4) 2015 年 11 月 23 日,辩护律师张磊向温州市公安局提交《请安排会见张凯的律师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5 年 9 月 16 日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 8 条第 1 款之规定,要 求会见张凯,并与其确认纸条是否为其本人所书写,解除委托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做出此明显有悖常理举动是否系因受 到酷刑逼迫、欺骗引诱等非法对待所致。 (5) 2015 年 11 月 23 日,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温州市检察院提交了《请监督温州市公安局是否不正 常使当事人解聘律师的律师意见》,要求温州市检察院监督张凯、刘鹏等人不正常解聘、不用辩护律师的现象。 (6) 2016 年 1 月 28 日,温州市公安局约谈张凯父母,称张凯又传出纸条说现在暂时不需要律师。 (7) 2016 年 2 月 1 日,辩护律师覃臣寿收到温州市公安局邮寄的一份书面文件,文件内容为“覃臣寿律师,感谢你愿意做我律 师,因正在配合调查,暂不聘请律师。如有需要,我再行考虑。”落款为“张凯 2016.1.27”。 (8) 2016 年 2 月 21 日,辩护律师李贵生收到温州市公安局邮寄的一份书面文件,文件内容为“李贵生:因你不适合做我律师, 故予以解聘。”落款为“张凯 2016.2.19”。

2 名律师助理:

28


12. 赵威(考拉)(女) 身份 李和平律师助理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之前被控寻衅滋事罪,2015 年 8 月 14 日得知变更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10 日 17:00 被带走, (2) 2015 年 7 月 28 日得知被刑事拘留在河西区看守所 (3) 2015 年 9 月 17 日得知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5) 2016 年 1 月 29 日,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告知赵威母亲:律师董亚南可以为赵威办理取保候审。 (6) 2016 年 2 月 22 日,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告知赵威母亲:家属要好好和律师董亚南沟通,理解她、依靠她,保证对赵威有 好处,估计不到一个月就能出来。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 年 7 月 28 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到河西分局寻找赵威下落,赵旭第一次对外承认“709 大抓捕”中的赵威羁押在河西区看 守所,有上级成立了专案组指定河西分局管辖办理。 (2) 2015 年 9 月 17 日律师问如何联系项目组案件承办人,赵副队长表示无法联系可以到河西分局询问,并指预审支队没有参与 项目组办案只负责接待传达。 (3) 2015 年 9 月 17 日辩护律师到信访接待处要求面见案件承办人,一位警号 290797 的李姓警察说整个分局都不知道办案人是 谁。2015 年 11 月 13 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要求侦查机关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告知办案人 员的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4) 2015 年 11 月 19 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的《要求侦查机关履行职责申请书》被邮寄退回,邮递 员称“本人拒收”。 (5)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 年 9 月 17 日辩护律师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窗口询问查找“赵威”这一被关押人员的信息,要求会见,警察告知 “里面 从来没有过这个人!”。 (2)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是 知书 29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2015 年 7 月 28 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赵威,对方回复称目前不允许律师会见,原因是发现“新 罪”,涉及“三类”案件,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 (2) 2015 年 8 月 27 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将辩护律师要求办案机关批准会见赵威的《申请书》原封不动邮寄退回。) 2015 年 11 月 13 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律师会见申请书》。 (3) 2015 年 11 月 19 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的《律师会见申请书》被邮寄退回,邮递员称“本人拒 收”。)2015 年 11 月 26 日,辩护律师严华丰再次收到《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 年 1 月 4 日,赵威的辩护律师任全牛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并递交《律师会见嫌疑人申请书》、《辩护 人依法要求释放赵威的申请书》和《辩护人依法要求侦查机关履行告知案情义务通知书》。对方仍然回复,自己不能问案情 也不能问专案组人员构成,只是听领导安排负责接待来人接收转交材料,其他一慨不知。 (5) 2016 年 1 月 8 日,辩护律师任全牛收到《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办案机关拒绝) 机关获知案情 (1) 2015 年 9 月 17 日辩护律师到天津河西公安分局预审支队提交书面手续、会见申请及法律意见。 (2) 2015 年 10 月 20 日赵威母亲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询问案件有关情况,当她问道赵威到底犯了何罪时,赵旭回复称:“你 没看央视新闻吗?7 月 12、13 号,还有河南法院门前的聚集事件。” (3) 2016 年 1 月 5 日,辩护律师严华丰到河西看守所要求见赵旭,值班电话联系说开会。后来一王姓警官接待,依然是一问三 不知。 (4) 2016 年 2 月 22 日,赵威母亲与官方委派的律师董亚南在其办公室见面。董亚南律师透露,本案有组织、有预谋、有行动、 有推手,收买了人访民举牌闹事,足以说明。还有地点,有拍照、录像作证。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6 年 1 月 28 日,赵威母亲给赵威写了一封信。第二天收到赵威的回信(警察李斌转交,但拒绝赵威母亲拍照)。回信内 容主要为:亲爱的爸爸、妈妈:你们好!我今天中午看到你们写给我的信,得知爸妈身体哈哈哦,我略感心安……①颠覆罪, 我认罪,充当帮凶;②我身体很好啊,这里的警察都对我很好,我有保健医生每天都给我检查身体;③里面的人开我玩笑说 我是“公主”;④我已经炼狱。因为有信仰,耶稣赐福,我已心安;⑤最后祝福大家一切都好,也祝福兄嫂安好。赵威(没 有日期、时间) 是否准予变更强 否 制措施 (1) 2015 年 11 月 29 日,赵威丈夫游明磊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关于变更赵威强制措施的申请》。游明磊提出,鉴于赵 威目前完全处于失踪状态,出于无奈,只能申请贵局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2) 2015 年 12 月 3 日,赵威丈夫游明磊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作出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经审查,我局认为暂 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不予变更。 羁押期限 238 日 30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2015 年 10 月 20 日赵威生日,其母亲在天津河西区看守所要求给她送衣服和见面均被拒绝。 士遭遇 (2) 2016 年 2 月 22 日元宵节,赵威父母,王全璋律师的夫人、孩子和姐姐,李和平律师的妻子和女儿,以及戈平的夫人,在看 守所接待大厅陪亲人过节,并在看守所高墙外面喊了亲人的名字。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2016 年 1 月 5 日,辩护律师严华丰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工作人员看过材料后称要请示领导,没办法自己接待。 (2) 2016 年 1 月 28 日,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到天津市检察院交涉,被告知:所有检查监督事项须与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接洽。 辩护律师 任全牛、严华丰 (1) 2016 年 1 月 28 日,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天津市公安局李斌告知:赵威已解除对二位律 师的委托,并聘请了两名新律师。后二位律师根据五部委《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第 8 条当面要求李斌出具赵威的书面解 除文书,对方不出具,也不允许会见核实。 (2) 2016 年 1 月 29 日,赵威母亲于官方委派的律师董亚南(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主任)、仉慧云在天津市看守所会见室见面。 ①律师称不会退出,因其与赵威签有委托协议。②董出示了一份打印的委托书,时间是 1 月 13 号,有赵威签名,案件代理 费 9000 元。③另,董还出示了一份说明,仅有两行字,是手写的,内容是要求董、仉二人做代理人,不要父母找的代理律 师(意),有签名。④董还告知,其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与赵威见面,发现赵威很瘦,赵威说很想妈妈。 (3) 2016 年 2 月 22 日,赵威母亲与官方委派的律师董亚南在其办公室见面。赵威母亲提出查看委托书,董出示了两份委托书及 一份说明,但和第一次见到的有所不同。第一次见到的说明的内容为“我不要我父母找的律师”,但这次是“转告家属不要 律师”(并且还按了手印)。后董强迫赵威母亲删除手机里拍下的委托书照片。 (4) 赵威母亲回忆称,董亚南的确是与普通律师不同,她出入看守所就像出入自己家门一样。2016 年 2 月 6 号,赵威母亲请董 亚南律师帮赵威买两套衣服,董勉强答应,后董拿着衣服直接交到办案人手上,不用通大厅服务窗口,出进不用存手机。她 手上有办案人员的电话,可以随时和办案人员通话。 13. 高月(女)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李和平律师助理 北京/北京 帮助毁灭证据罪 (1) 2015 年 7 月 20 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2015 年 8 月 12 日得知罪名增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逮捕 31


(1) 2015 年 7 月 20 日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是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2015 年 8 月 4 日,辩护律师王飞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书面会见申请,但河西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任何书面答 复。 (2) 2015 年 11 月 20 日,辩护律师王飞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关于再次要求会见高月、了解案件情况、保障通信权的 函》。2015 年 12 月 10 日,辩护律师李国蓓再次提交手续申请会见高月。 (3) 2015 年 12 月 11 日河西分局书面答复辩护律师李国蓓,不批准会见高月。 (4) 2016 年 1 月 14 日,辩护律师王飞向天津市第一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对方称 1 月 18 日答复。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 年 11 月 20 日,辩护律师王飞再次向河西分局提交一封给高月的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 否 制措施 (1) 2015 年 11 月 20 日,辩护律师王飞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关于变更高月强制措施的申请》。王律师提出,鉴于目前 高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状态实际上为一种秘密羁押,所以特申请把高月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公开羁押,即逮捕,实为无奈 之举。 羁押期限 228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 年 8 月 27 日,辩护律师已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侵犯辩护人知情权、通信权,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渎职问题向河西 分局预审支队、河西分局、河西检察院控申科、天津市河西区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信访处、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提出控告, 32


辩护律师

未获答复。 (2) 2015 年 8 月 27 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提出控告后,被口头告知“公安的行为不违法,因为案情可能涉及国家 秘密,禁止通信”。 (3) 2015 年 9 月 22 日,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控告检察处作出《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对辩护律师王飞提出的有关河西分 局阻碍辩护人刑事诉讼权利的控告予以受理。 (4) 2015 年 11 月 19 日上午,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控告检查处作出《答复函》,称控告理由不成立。辩护律师询问不成立的具体 理由,赵主任说:“我们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认为涉密的案件可以不介绍案情、不准通信。”辩护律师再问: “你们参照《刑事诉讼法》的依据是什么?”赵主任不置可否。 (5) 2015 年 11 月 19 日下午,辩护律师再次赶到天津市检察院,出示河西区检察院的答复函后,再次要求市检察院受理公安河 西分局违法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事项。天津市检察院回复称此案是公安部督办案件,由专案组负责办理。 (6) 2015 年 11 月 19 日,辩护律师王飞和李国蓓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再次就该局严重侵犯律师辩护权的问题要求约见局 长赵年伏,信访接待人员李姓警察(警号:290797)称局长不会就此事见律师,并称关于此案,河西分局的统一答复是:无 可奉告。律师问这是其个人意见还是局长意见,其称是代表局长答复的。 (7) 2015 年 11 月 30 日,高月母亲从老家辽宁到天津河西分局预审支队找赵旭队长了解案件情况、要求会见、存寄衣物,对方 以“赵旭队长今天不上班”为由拒绝。 (8) 2015 年 12 月初开始至今,辩护律师王飞每日致电天津市检察院查询控告事项的处理情况,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9) 2015 年 12 月 11 日,天津市检察院回电约辩护律师王飞下周三或周四见面。 (10) 2015 年 12 月 15 日,辩护律师王飞到天津市检察院面谈之前的控告事项,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杜主任找河西区检察院控申科 的李科长告知辩护律师:不要在网上发微博,等候我们的答复。 (11) 2015 年 12 月 30 日,辩护律师王飞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控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办理高月刑事案件中长达 5 个 月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通信权、案件知情权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天津河西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在处理控告事项中的渎职 违法行为。因最高检和公安部均在开会,未能提交控告。 (12)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天津市警方在办理高月案件中长达数月违法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剥夺律师通信权、案件 知情权等),而天津市检方监督不力的问题,辩护律师王飞到最高检控告,并提交书面控告书。争取许久后,对方终于同意 会向天津市检察院了解情况过问一下。 王飞、李国蓓 (1) 2016 年 1 月 18 日,辩护律师王飞再次赶到看守所交涉会见事宜,天津市公安局李斌口头答复:高月在宣告逮捕时间左右自 愿聘请了律师,我们不认可你的辩护人身份,所以不同意会见;家属问高月自己聘请的律师是谁,答曰“不能告诉”;律师 要求与高月自己聘请的律师见面,答曰“只能家属单独见”。辩护律师当场提出两项要求:1,高月解聘需要签署书面文件, 口头告知律师有怀疑并不予认可;2,即使解聘,律师也有权会见并跟高月当面核实。 33


1 名律所人员: 14. 吴淦(屠夫)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北京锋锐所行政人员,维权人士 北京/北京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 逮捕 (1) 2015 年 5 月 20 日因在南昌抗议江西高院不让参与「乐平冤案」律师阅卷,而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 10 天。 (2) 2015 年 5 月 27 日遭福建警方刑事拘留。 (3) 2015 年 7 月 3 日批准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6 年 2 月 1 日得知由“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变更为“天津市公安局”,移交管辖的具体日期不明。 (2) 2016 年 2 月 5 日辩护律师燕薪到天津市公安局递交会见材料,并向其了解吴淦案有关程序事宜。对方告知:因吴淦与天津 市公安局侦查的一起案件相关联,公安部将吴淦案指定天津市公安局并案侦查,在去年年底福建警方将该案移交天津市公安 局。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 年 9 月 28 日得知,已从福建省福州市永泰看守所转移至其他地点,但地点不明; (2) 2015 年 10 月 9 日辩护律师再次跟办案单位警察联系,对方拒绝告诉吴淦的羁押处所; (3) 2015 年 10 月 22 日辩护律师再次到思明分局要求告知羁押地点,警方回复称“根据法律规定来办”。 (4) 2016 年 2 月 5 日,辩护律师燕薪从天津市公安局处得知羁押地点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之前有,但羁押处所变更后未通知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在涉嫌罪名增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后,以“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不准予会见 (2) 2015 年 10 月 22 日辩护律师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再次提交《会见申请书》,要求立即安排会见吴淦并及时告知案件相关 信息。 (3) 2015 年 11 月 5 日辩护律师收到思明分局 10 月 23 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 年 2 月 5 日,辩护律师燕薪向天津市公安局法制处李斌警察递交了要求会见(屠夫)吴淦的全部材料。 (5) 2016 年 2 月 7 日,燕薪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是“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危 34


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律师可否从办案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 制措施 羁押期限

/ / /

289 天 (1) 吴淦自被逮捕后未变更任何强制措施,之前经福建警方多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2) 因吴淦案至 2016 年 2 月 3 日七个月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即将届满,天津警方已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 (实际上刑诉法法条表述为: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2015 年 6 月 25 日屠夫父亲被再次以“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 士遭遇 (2) 2015 年 12 月 4 日在福建福清市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李方平、燕薪

14 名公民: 15. 勾洪国(戈平) 身份 维权人士,基督徒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寻衅滋事罪,2015 年 8 月 24 日变更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35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是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2015 年 11 月 26 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会见申请。 (2) 2015 年 12 月 10 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到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勾洪国遭拒。 (3) 2015 年 12 月 16 日,辩护律师纪中久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 年 1 月 8 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向河西分局递交会见申请,以及立即释放勾洪国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 年 10 月 28 日,辩护律师请赵旭转交致勾洪国的一封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羁押期限 238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家属被无故驱离北京住所。 士遭遇 (2) 2016 年 2 月 22 日元宵节,赵威父母,王全璋律师的夫人、孩子和姐姐,李和平律师的妻子和女儿,以及戈平的夫人,在看 守所接待大厅陪亲人过节,并在看守所高墙外面喊了亲人的名字。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天津市公安局决定对律师要求会见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2015 年 10 月 25 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保障律师会见权,立即安排原告与勾洪国先生会见;并保障律师通信权,立即告知原告勾洪国先 生的羁押地点;同时要求赔偿有关损失。 (2) 2015 年 10 月 25 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履行复议职责,对河西分局的违法行为进 行纠正。 (3) 2015 年 11 月 9 日,辩护律师获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已收悉起诉材料,但律师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 (4) 2015 年 l1 月 10 日,辩护律师邮寄给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的行政起诉状被拒收退回。 (5) 2015 年 11 月 26 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河西区法院查询立案情况。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回复称“要再查一 下,原因是和平区法院分两处办公”。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收下了纪中久律师当面提交的起诉材料,并出具收据。 36


辩护律师

(6) 2015 年 12 月 10 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到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查询立案,遭遇推诿。 (7) 2015 年 12 月 10 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国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哥哥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8) 2016 年 1 月 8 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将起诉天津市公安局违法复议的行政起诉状邮寄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纪中久 (1) 2016 年 1 月 18 日,辩护律师纪中久赶到看守所交涉会见事宜,天津市公安局李斌口头答复:勾洪国已自愿聘请了律师,我 们不认可你的辩护人身份,故不同意会见

16. 刘永平(老木) 身份 维权人士,基督徒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 (2) 2015 年 8 月 4 日家属收到通知书得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3) 2016 年 1 月 28 日,辩护律师尚满庆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但看守所明确否认羁押刘永平。随后再与天津市第二看 守所确认,二看则不否认也不承认。 家属是否收到通 是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2015 年 10 月 20 日,辩护律师到河西分局预审支队查询案件情况。警方回复:因 7 月底左右发现涉嫌“煽颠”,目前不允许 会见。 (2) 2015 年 11 月 20 日,辩护律师尚宝军到河西分局预审支队查询案件情况,被告知负责接待的赵旭不在,由王姓警官出面接 37


待,王警官称,案子没有新的进展,还是拒不告知关押地点、不允许律师会见、不能送钱物。如果有新情况会给律师打电话。 律师可否从办案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 制措施 羁押期限 家属/其他相关人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

/ / / 238 日 / 否 / 尚宝军、尚满庆 (1) 2016 年 2 月 2 日,辩护律师尚宝军到天津一看要求会见老木。李斌和另一位李警官出面接待告知:刘永平已经另外聘请了 律师,新的律师正在联系刘的哥哥。目前不允许尚律师见刘核实,以后如有变化会电话通知。 (2) 2016 年 2 月 28 日,辩护律师尚满庆透露,有天津律师宣称见到了刘永平给其二弟打的电话,河援(音)律所王律师,正在 核实。

17. 林斌(望云和尚) 身份 维权人士,佛教徒 执业地/住所地 福建/福建 涉嫌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体罪名未知)”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10 日中午在四川成都机场被带走 (2) 2015 年 8 月 28 日确认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38


(1)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是 知书 (2016 年 2 月 10 日收到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羁押期限 238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其主持的寺庙福建九仙禅寺 2015 年 7 月 9 日被查抄,其母 2015 年 8 月 16 日被强行带离该寺。 士遭遇 (2) 望云和尚母亲自 8 月 16 日被强行带离开九仙寺后,到林洋头(望云和尚老家的小村庄)与几个村民牵头建了一个佛堂以继 续供佛,但当地八都镇政府 2015 年 11 月 10 日出具了一份《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望云和尚母亲母亲签字,并表 示:签了就不拆,不签就拆除。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常伯阳 18. 胡石根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基督徒,维权人士 北京/北京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10 日开始失踪。 (2) 2015 年 7 月辩护律师到胡石根户籍所在地辖区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派出所报案,要求对胡石根的失踪启动调查。但到目前为 止,已经三次找该派出所交涉,他们的答复是没有找到,所以至今还是处于失踪状态。 39


(3) 2015 年 10 月 14 日,辩护律师郑湘到河西预审支队,赵旭称对胡石根没有印象,说和项目组的人落实再回复。郑律师又告 知赵旭,刘永平也被羁押在河西看守所,他说也不清楚。 (4) 2015 年 10 月 28 日,辩护律师郑湘从赵旭处获知,胡石根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办理,胡于 7 月 11 日被刑拘,8 月 7 号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 2016 年 1 月 8 日被逮捕。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7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1 月 8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否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2015 年 10 月 28 日辩护律师郑湘提交会见申请。 (2) 2015 年 10 月 29 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会见申请,至今未予答复。 (3) 2015 年 10 月 29 日,河西分局对郑湘律师的申请作出《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律师可否从办案 /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 年 10 月 28 日辩护律师提交一封致胡石根的信,赵旭称“可以转交,但不能保证他们收到信后能给你们回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 否 制措施 (1) 2015 年 11 月 25 日,辩护律师郑湘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对胡石根变更强制措施为取 保候审。 (2) 2015 年 12 月 14 日,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因无人接收被退回至辩护律师郑湘。 羁押期限 238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李柏光、郑湘 40


(1) 2016 年 1 月 19 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回复称:授权委托手续无法 证明胡水根和胡石根的亲属关系,故无法确认授权委托的真实性;后又称:胡石根自己已经聘请了两位律师,办案机关和看 守所不认可家属委托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所以不能安排会见。 19. 尹旭安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维权人士 湖北/湖北 寻衅滋事罪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28 日被抄家带走,以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 15 天,后再加长 10 天 (2) 2015 年 8 月 20 日转刑拘 (3) 2015 年 9 月 26 日家属收到批准逮捕通知书 办案机关 湖北大冶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 湖北大冶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否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以需核实律师身份为由拒绝) 见 (2016 年 1 月 28 日看守所继续拒绝律师会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羁押期限 220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家属及其妹夫被威胁不要发声。至今拒绝家属送衣物、存生活费。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对于律师就大冶市公安局违法不予律师会见提出的控告,大冶市检察院以“无法强制大冶市公安局纠正违法行为”为由拒不 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2) 2016 年 1 月 28 日,因看守所继续拒绝律师会见,蔺其磊律师向黄石市检察院提出控告,被敷衍。黄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称 41


辩护律师

“无能无力”。 蔺其磊

20. 王芳(女)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维权人士 湖北/湖北 寻衅滋事罪 逮捕 (1) 2015 年 7 月 28 日上耿彩文家被带走,以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 15 天; (2) 2015 年 8 月 8 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3) 9 月 15 日律师被告知已经批准逮捕 办案机关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 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是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是 见 (2015 年 11 月 3 日律师会见王芳) 律师可否从办案 /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羁押期限 220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2015 年 11 月 3 日,王芳亲笔撰写控告信,控告其在看守所里的非人待遇,并将信件转交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 刘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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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幸清贤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办案机关

维权人士 四川/四川 未知 未知(2015 年 10 月 6 日在云南与缅甸接壤处猛拉市的华都宾馆 8348 房间被身穿缅方警察衣服人员带走) 天津警方 (1) 搜查其住所的公安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北巷子派出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安局 (2) 2015 年 10 月 21 日,冉彤律师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兴安盟公安局寻找幸清贤下落,警方回复称:“幸清贤案是公安部统 一指挥,该案公安部已指定移交天津警方。” (3) 2015 年 10 月 23 日辩护律师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查询,但该局拒绝接待律师。之后律师再到河西看守所了解案件,被告知“没 有关在这”, 在预审支队被告知"没查到该案件”。 (4) 2015 年 11 月 13 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了解案件情况,赵旭称“对于幸清贤的事他一无所知,连名字 也没听说过。”高律师再次要求赵旭告知具体的办案机关及承办人,赵回复“不知道”。 (5) 2015 年 12 月 25 日,辩护律师高承才与赵旭见面,对方回复,他没见过幸清贤,现在由谁负责,他不清楚。 (6) 2016 年 1 月 26 日,辩护律师高承才联系天津市公安局河西看守所赵旭队长再次询问幸清贤的下落(因为代理幸清贤案的律 师事务所公函和委托书是赵旭接收的)。赵旭说:他早已把相关手续转交给天津市公安局,幸清贤案应该与王宇、李和平等 人的案件一起由天津市公安局承办,也许很快会被批捕。高律师再次联系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和上次的说辞致,即 要等待,会依法告诉家属和律师的。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 否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2015 年 12 月 25 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河西看守所要求会见幸清贤,对方查询后称没有登记,没听说过这个人的情况, 也许赵旭知道。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羁押期限 150 日 43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2015 年 10 月 8 日其在成都市住址被内蒙兴安盟公安局委托成都公安局金牛分局北巷子派 出所查抄,共计被抄台式计算机 士遭遇 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微型摄像机两个,光盘十张,私人名片一盒。 (2) 2015 年 10 月 21 日晚 10 点,成都警察到冉彤律师家中找到其妻子进行谈话,要求做好冉彤律师的思想工作,并要求其尽快 回来,否则对其采取措施。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 年 11 月 20 日,高承才律师向公安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公安部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市公安机关 分别送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用以证明幸清贤案的具体办案机关。公安部于 2015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依法应当在 15 天 内以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但至今未予回复。 (2) 2015 年 12 月 7 日,幸清贤太太何娟向内蒙公安局提交 9 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执法人员信息、执法依据、执法录 像,幸清贤的各项体检记录等。 辩护律师 冉彤、高承才 22. 唐志顺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维权人士 北京/北京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警方出示的扣押手续上所显示的信息) 刑事强制措施 未知 (2015 年 10 月 6 日在云南与缅甸接壤处猛拉市的华都宾馆 8348 房间被身穿缅方警察衣服人员带走) 办案机关 未知 (1) 搜查其住所的公安机关为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常营派出所 (2) 2015 年 10 月 23 日律师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河西看守所了解案件,被告知“没有关在这”, 在预审支队被告知"没查到该案件”。 (3) 2015 年 12 月 9 日,辩护律师韦良月请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帮忙联络天津市公安局,了解一下是否受理了内蒙古转来的唐志顺 案及具体的办案机关及办案人、被羁押地点等。对方约见面谈,并称:通过一个领导了解到,这个案子是由公安部指定办理 的,涉及国家机密,其他信息都无法看到,也不便透漏。 (4) 2015 年 12 月 29 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到兴安盟公安局,核验证件的警察看到是唐志顺的律师后通报给领导时非常紧张,说 你们办的案件律师来了。后有领导模样的人来索取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要求律师回去等消息。下午兴安盟公安局来 电告知,唐志顺不归他们管并且涉及国家秘密,随即挂断电话。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 否 44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1) 2015 年 12 月 9 日,辩护律师韦良月再次赶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唐志顺,经看守所工作人员详细查询后告知还是 没有羁押这个人。 (2) 2015 年 12 月 28 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要求会见唐志顺,经警察查询后告知唐没有关押在该看守所。)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机关获知案情 (1) 2015 年 12 月 11 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向公安部、天津市公安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安局提交《关于唐志顺案的律师意 见及请求》,要求告知有关唐志顺被羁押地点、涉嫌罪名、办案机关等有关情况,保障在押人员的会见律师获得律师帮助、 通讯、身体健康等基本人权。 (2) 2015 年 12 月 15 日,天津市公安局致电辩护律师覃臣寿称,他们不确定这个案子是不是他们或者他们辖区管辖,要律师跟 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联系,并要退回律师的函件。律师要求书面答复,对方即挂断电话。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羁押期限 150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2015 年 10 月 9 日唐的住所被警方搜查;妹妹及妹夫被警方传唤,询问唐妻儿的去向。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 年 11 月 3 日,为了确定办案单位,辩护律师冯延强分别向公安部、兴安盟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表》,要求告知:①你局是否被指定管辖或者移动管辖唐幸案;②如是,你局对本案的连时间、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的 姓名及联系方式;③如是,你局对唐志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 2015 年 11 月 23 日,辩护律师冯延强收到天津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为公安机关在 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3) 2015 年 11 月 23 日,辩护律师冯延强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天津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 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4) 2015 年 12 月 9 日,辩护律师韦良月赶往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查询冯延强律师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对方回复称“由于冯律 师申请的事项属于刑事司法案件,我们不能受理此案。” (5) 2015 年 12 月 21 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向公安部、天津公安局、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提交《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的申请》,提出 四点要求:1、书面告知律师(家属)唐志顺被关押于何处,办案部门及人员、涉嫌罪名等;2、保障律师能够与唐志顺会见 及通讯;3、保障其身体健康、能够持续提供有效药物治疗甲亢,提供足够衣物御寒,保障其足够睡眠及食物;4、书面保证 45


辩护律师

其不受到刑讯逼供等酷刑对待、不被强迫失踪等。 (6) 2015 年 12 月 29 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到兴安盟检察院控告公安局长违法扣押唐志顺电脑和拒不告知唐关押地点,检察院工 作人员说公安局违法不归他们管,拒不接收控告材料。随后律师通过快递分别邮寄控告书给兴安盟检察院和内蒙古检察院。 (7) 2015 年 12 月 29 日,唐志顺母亲和妹妹到朝阳区检察院控告常营派出所违法扣押电脑之事,检察院拒绝接收材料,口头告 知回去等消息。 (8) 2016 年 2 月 16 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再次向公安部、天津公安局、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提交《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的再次申 请》,内容同(5)。 韦良月、覃臣寿(现任);冯延强(被迫退出)

23. 翟岩民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维权人士 北京/北京 寻衅滋事(从官方媒体报道获知) 目前不明 (2015 年 6 月 15 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 目前不明 (2015 年 8 月之前关押在潍坊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否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 否 机关获知案情 (无法获知案情,也无法了解确切的涉嫌罪名。)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羁押期限 263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1) 警方要求翟岩民妻子写保证书不接受媒体采访,但被她拒絶。 士遭遇 (2) 警方强迫翟岩民妻子搬家。 46


官媒是否报道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

是 (中国官方新华社于 2015 年 6 月 21 日刊登《翟岩民、刘建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透视》的文章。与此同时, 央视也制作了一辑长达 22 分钟的新闻节目,并在节目中让翟岩民以及刘建军分别“认罪悔过”。) (1) 就不予会见问题,辩护律师己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看守所和市政府,现等待立案通知。 (2) 2015 年 11 月 2 日,潍坊市中级法院短信通知律师已经立案。 (3) 2015 年 11 月 17 日,辩护律师收到潍坊市中级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传票》,葛文秀律师诉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 议一案将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 9 时开庭审理,潍坊市看守所为第三人。 (4) 2015 年 11 月 26 日,潍坊市中院开庭审理葛文秀律师诉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5) 2015 年 12 月 21 日,潍坊中院驳回起诉的行政判决,理由为“原告要求第三人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对该事项的处理,属 于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被告认为第三人不安排申请人会见当事人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并无不当,被告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6) 2016 年 1 月 18 日,辩护律师葛文秀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葛文秀

24. 张卫红(又名张婉荷)(女)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上海/上海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1) 2015 年 6 月 15 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2) 现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中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潍城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 潍坊市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潍坊市看守所以“需要专案组同意才能会见”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2) 2016 年 2 月 18 日,辩护律师蔺其磊联系潍坊看守所,被告知“张案已从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 局补充侦查”,律师会见需要找办案机关。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 / 获知案情 47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 施 羁押期限 家 属 / 其他 相关 人士 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权利救济及效果 辩护律师

/ / 263 日 / 是 (中国官方新华社于 2015 年 6 月 21 日刊登《翟岩民、刘建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透视》的文章) (1) 针对潍坊看守所违法不让律师会见的行为,辩护律师律师已向潍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蔺其磊

25. 刘星(又名老道)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 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不明 (1) 2015 年 6 月 15 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2) 2015 年 12 月 10 日,据不方便透露来源的可靠消息:早期在潍坊看守所时,刘星遭到极其残酷的酷刑,每天夜晚被带出去, 早晨被几个人架着拖回看守所,如此持续很多天。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潍城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 否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 /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48


羁押期限 263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是 (中国官方新华社于 2015 年 6 月 21 日刊登《翟岩民、刘建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透视》的文章)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是唐山大地震幸存者,并没有在世的家属,致目前仍无法委托律师。) 26. 李燕军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维权人士 广西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 目前不明 (2015 年 6 月 15 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潍城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 否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 /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羁押期限 263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49


辩护律师

/

27. 姚建清(女)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维权人士 陕西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 目前不明 (2015 年 6 月 15 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潍城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 否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 /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羁押期限 263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

温州教案系列(神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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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张崇助 身份 执业地/住所地 涉嫌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牧师 浙江/浙江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拘留 (1) 2015 年 9 月 8 日晚从上海返回温州的途中失踪 (2) 2015 年 9 月 25 日家属收到当局的通知书,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 年 2 月 5 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办案机关 浙江省温州巿瓯海区公安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 温州市看守所 (1) 2015 年 9 月 8 日至 2016 年 2 月 4 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 年 2 月 5 日羁押地点变更为温州市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 是 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 否 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 / 机关获知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 / 制措施 羁押期限 143 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 / 士遭遇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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