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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治理章程

◆2008 年 11 月 5 日预备长老会初稿 ◆2009 年 1 月 11 日第一次提交同工扩大会议讨 论,2 月 8 日第二次提交同工扩大会议讨论, 2 月 15 日同工扩大会议第三次讨论,预备长老 会通过;4 月 19 日预备长执会修订 ◆2010 年 7 月-2011 年 3 月长老会四次修订,两 次提交执事扩大会讨论 ◆2011 年 3 月 6 日长老会审定通过,6 月 21 日 定稿,8 月 19 日长老会及执事会通过第一号修 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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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4 第一章 教会的名称………………………………- 11 第二章 教会的信仰告白…………………………- 11 第三章 教会的职分………………………………- 12 第四章 教会的长老………………………………- 15 第五章 教会的执事………………………………- 23 第六章 教会的会友………………………………- 26 第七章 教会的传道事工…………………………- 33 第八章 教会的崇拜………………………………- 36 第九章 教会的洗礼………………………………- 56 第十章 教会的圣餐………………………………- 64 第十一章 教会的劝诫……………………………- 68 第十二章 教会对异端的判断……………………- 76 第十三章 教会的敬奉和薪酬……………………- 78 第十四章 教会的解散……………………………- 81 第十五章 教会同工守则…………………………- 82 附则………………………………………………… - 84 -2-


第一,教会的君王和元首 教会是永活的上帝为他自己的荣耀(弗 1: 6,12),万世以前在基督耶稣里拣选、并为他们预备 和成就救恩的选民的全体(弗 1:4)。教会是基督的 身体(西 1:24)、上帝奥秘事的管家(林前 4:1)、 圣言的托付者(罗 3:2) 、福音的使者(太 28:19)、 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 3:15)、在地上执掌天国钥 匙的代表(太 16:19,18:18),已经或将要合而为 一。这一宇宙性的、跨越时空的选民之全体,称为无 形教会。 主耶稣基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他是选民唯一的 中保(提前 2:5)、真正的大祭司(来 9:11)、最 高的先知(来 1:2)和永世的君王(提前 1:17)。 “政权必担在他的肩头上,他名称为奇妙、策士、全 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的君。他的政权与平安必加 增无穷。他必在大卫的宝座上治理他的国,以公平公 义使国坚定稳固,直到永远”(赛 9:6-7)。天上地 下所有的权柄都由父赐给他,父又使他从死里复活, 掳掠了仇敌(弗 4:8),败坏了死亡(来 2:14), “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边,远超过一切执政的、 -4-


掌权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 的,连来世的也都超过了。又将万有服在他的脚下, 使他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他的身体,是那充满 万有者所充满的”(弗 1:20-23)。他远升诸天之上, 充满万有之时,从父得各样恩赐赏给教会,赐下各样 的职分,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 (弗 4:10-13)。 历史之内,普天之下,在认信三位一体的上帝、奉主 基督耶稣为独一救主和生命之主的各宗派和独立教会中 信主受洗、加入教会的信徒之全体,称为有形教会(the visible church),亦称普世或大公的(Catholic)教会(西 1:18) 。 同一世代,同一地方,上帝呼召、聚集一群信徒, 教导并持守真道、崇拜颂赞、施行圣礼、彼此团契和 传扬福音之全体,称为地方教会(local church)或堂 会(particular churches)。 第二,遵循《圣经》教导的教会治理是会众的蒙 恩之道 教会的崇拜、祷告、团契、交通,都具有传道的 性质,是宣讲、见证主基督恩惠福音的管道。 在主基督耶稣里面,因着他的尊贵,已包含了教 -5-


会所有的职分(offices) 。透过这些职分和全体会众的 彼此服侍, “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 (林前 14:40),使信徒的生命被主基督的道所建立、管理 和保守,使主基督的国在地上扩展,显出主的圣洁、 公义、慈爱、恩典和无比的荣耀。 教会属灵权柄的唯一渊源及其界限,乃是载于 《圣经》的上帝话语,只以此为条件,并为此所限制。 教会的教义(doctrine)、治理(government)、劝诫 (discipline)和崇拜(worship),在《圣经》里都有 清楚教导,或可从中合理推论而得(彼后 1:3)。主 吩咐在这些事上不可加添或删除(申 12:32;启 22: 18-19)。主耶稣基督升天之后,他仍藉他的话和他的 灵与教会同在;教会的所有职分带来的益处,都由圣 灵有效地赐予、施行。 任何堂会,皆有权宣告信仰,宣布受洗、团契交 通(领餐)之条件,牧师、长老、执事及会友之资格, 制定教会治理的规章。任何堂会在行使此权柄时,都 可能因条件太松散或太严谨而出错;但就算如此,这 些资格的判断并没有妨碍上帝选民的自由和褔分,只 是误用了主基督赐给教会执掌天国钥匙之权柄 (太 16:19,18:18)。 唯独上帝是个人良心的主宰( 《威斯敏斯特信条》 -6-


20:2),在一切信仰与崇拜的事务上,全人类都有个 人判断的权利,不应顺从任何违背《圣经》的命令和 纪律。因此,不信靠上帝的世俗政权在有关宗教与崇 拜的法律上,当平等地保护一切宗教信仰者的自由。 堂会也不应向会众提出违背《圣经》教导的纪律,以 免辖制会众的基督徒良心。 第三,教会的劝诫 地方教会的众长老及他们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有 责任劝勉、惩诫及开除那些坚持错误信仰或犯罪行为 而不悔改,以致损害肢体、教会及其元首主基督之荣 耀圣名的会友。 地方教会对会友败坏之罪的劝诫,当遵循《圣经》 关于救恩真理、圣徒相交(约一 1:3)及圣洁生活的 原则(林前 5:2)。教会的一切劝诫都为着在恩典中 挽回和造就人,而不是在律法中辖制和败坏人(林后 13:10)。 然而,地方教会若是纵容违背《圣经》教导的恶 行,罪必如酵发起一样,影响教会成为圣洁的“新团” (林前 5:1、6) ;跌倒敬虔的肢体,阻止真心慕道者 进入教会;招惹神的怒气,使咒诅临到会众(林前 11: 30);更使教会失去美好的见证(太 5:13-16);使主 -7-


基督的圣名在世界蒙羞。 一切正式与非正式的劝诫(太 18:15-18) ,都当 以爱心说诚实话(弗 4:15),并与对肢体的关爱、代 祷、辅导、饶恕为一体,成为挽回肢体回到主基督的 福音及赦罪之恩的管道。因为主基督的恩典、安慰和 福气,永远临到随时向主悔改的信徒;而主所爱的, 主必管教(来 12:6),并有能力使犯罪的人回转,自 觉羞愧(帖后 3:6-15) ,为罪忧愁(林后 2:5) ,藉 此得回他(太 18:15),并至终“使他的灵魂在主耶 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 5:5)。 地方教会的权柄是属灵的。这意味着教会的属灵 判断,并不对会众和世界发生身体上的强制力。因此 在凡事上,地方教会不能强迫人的信仰、身体和财产。 教会的劝诫乃是全然依靠圣父的公义、基督的福音、 圣灵的引导,执行在崇拜、教导、洗礼、圣餐、会友 资格,及选立、差派工人上的判断权。教会在圣灵的 护佑中,以所持的纯正信仰,会众的基督徒的良心, 及仰赖教会伟大元首之慈容与恩福,方发生美好的果 效。 第四,教会治理的原则 我们相信上帝在《圣经》中启示了地方教会的治 -8-


理原则,但关乎教会具体治理模式的细节,即使在敬 虔的信徒及宗派之间,也可能持有不同的意见。 我们相信,地方教会的治理原则,从《旧约》的 以色列会众到《新约》时代的教会,都是代表制 ( representative ) 的 。 改 教 运 动 后 形 成 的 长 老 会 (Presbyterianism)体制,就教会历史而言,最合乎这 一代表制原则。即地方堂会的教导与治理的属灵权 柄,既不受托于一人,也不归属于全体会众;而是因 着圣灵的呼召,托付给了由会众选立的教导长老 (teaching elders)和治理长老(ruling elders)所组成 的教会议会(church session,以下称为堂会长老会) 。 地方教会的属灵判断,不是由一位牧师或长老单独执 掌的权柄(a several power);而是由两三位(申 19: 15,太 18:16,20)以上的长老在教会议会或法庭中 联手执行的权柄(a joint power) 。 由众长老组成的议会,有可能管理一个或数个聚 会点(Service Point)及布道所(Mission Church)。在 同一地区,由同一堂会长老会所教导、牧养、治理的 会众,被称为一间地方教会。任何一位牧师或长老, 不能辖制或约束其他的牧师或长老。任何一个堂会长 老会,不得辖制或约束由另一个堂会长老会牧养、治 理的会众。 -9-


当本地和其他地区出现认信《威斯敏斯特信条》 或认信《多特信条》及《海德堡要理问答》的其他堂 会时,本教会的长老会有责任寻求与其他堂会长老会 的交通和连接,并积极组建和参加由不同堂会组成的 区会长老会(presbytery),或由不同区会长老会所组 成的总会(general assembly) 。 我们认为,长老制是符合《圣经》教导的地方教 会的治理模式,对主基督身体的秩序、牧养和建造而 言也都是美善的和必需的。我们也尊重地方教会在治 理模式上的差异,因关乎教会具体治理模式及其细节 的认识,对一间地方教会的蒙召而言,并不是不可或 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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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会的名称 第一条 本教会的全称为(成都)秋雨之福归正 教会,简称秋雨之福教会。英文为 Early Rain Reformed Church in Chengdu。 第二条 本教会是在成都地区蒙召、属乎主耶稣 基督的地方教会。但本教会宣讲之基督恩惠的福音、 并与普世的地方教会在信仰上的同工及连接,除接受 国家的一般行政管理外,并不受特定时间、人群和地 区的限制。 第三条 本教会将依照中国宪法,在不违背主基 督赋予之教会主权、福音使命及基督徒的宗教自由的 前提下,向本地民政部门申请注册为社团法人。未完 成社团法人登记之前,本教会的长老会在法律上,即 为秋雨之福教会(社团法人)的筹备委员会。

第二章 教会的信仰告白 第一条 我们相信整本《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 是关乎救恩的全备、无误和唯一的启示。 第二条 我们相信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 神,相信基督耶稣是完全的神、亦是完全的人,相信 - 11 -


基督耶稣的受死与复活是人类唯一的救赎之道。 第三条 我们领受初代教会的传承,以《使徒信 经》为对圣经真理准确简洁的表达;并接纳初代教会 的《尼西亚信经》 《迦克墩信经》和《亚他那修信经》, 亦是对圣经真理的清楚表达。 第四条 我们领受改教运动的传承,持守“惟独 圣经、惟独基督、惟独恩典、惟独信心、惟独归荣耀 给神”的真道;并接纳《威斯敏斯特信条》 (1646 年) 是改教时期对圣经真理平衡完整的阐释。 第五条 我们领受中国家庭教会的传承,坚持基 督耶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坚持政教分立的原则; 第六条 我们相信圣灵在个人生命、教会历史和 人类历史中掌权,相信“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 是基督徒信仰与生活的最高准则。

第三章 教会的职分 第一条 每一位信徒都从主基督领有在教会和世 界上传扬福音、服侍众人的呼召与职分。 第二条 主基督特别在地方教会中设立了长老 (The Elder)和执事(The Deacon)两种领袖职分。 教会的职分都带着具体的职责,一位信徒若非委身在 地方教会,在其中被呼召并担任一项或多项具体的事 - 12 -


工,就不当被选立并领受牧师、长老或执事的称呼。 第三条 长老是受托在地方教会持守信条、行使 属灵判断的“权柄的职分”;执事是在众长老的带领 之下管理教会、服侍众人的“怜悯的职分”。教会当 尊重长老之间或执事之间在上帝面前蒙召的平等 职 责,不得以一位长老辖制另一位长老,或以一位执事 辖制另一位执事。 第四条 长老由弟兄担任(提前 3:2;多 1:6) , 分为教导长老和治理长老(提前 5:17) 。 第五条 教导长老,亦称牧师(弗4:11),包括 牧师和副牧师(associate pastor)。他们是领受上帝的 呼召,经地方教会选举,而被分别出来、全时间牧养 教会的传道人。他们有责任在地方教会传讲福音、教 导《圣经》、施行圣礼和牧养信徒(提前5:17)。牧 师和副牧师是地方教会的牧者,在地方教会蒙召产 生,与其成员建立牧养关系。每间教会都应有牧师牧 养,没有牧师的教会应尽快寻找和呼召堂会的牧师。 在缺乏牧师时,应与区会或其他改革宗教会的牧师、 传道建立临时牧养关系(assistant pastor),或在区会 的监督下与本教会的治理长老建立临时性的牧养关 系。教会在本地尚未出现区会长老会之前,可请求其 他改革宗教会的牧师、长老组成临时按牧团,负责对 - 13 -


牧师的考道和按立。 第六条 治理长老,亦通常所称的长老(提前 5:17; 徒 14:23;20:17-28;多 1:5-9),是领受上帝的呼 召、由地方教会选举及按立,带职或全时间服侍教会的 全体会友的代表;在持守信条、同工差派、接纳及劝诫 会友等教会治理中和牧师一起行使判断的权柄。 第七条 执事(徒 6:2-4) ,是领受上帝的呼召、 由地方教会选立,辅助众长老管理堂会、促进团契、 施行怜悯及其他圣工的信徒。执事的主要职责是看管 教会的财产,安排金钱奉献的收纳和使用;并管理慈 善事工,服侍有需要的人,促进慷慨的恩典和圣徒的 团契相通(communion of the saints)。 第八条 执事包括按立的执事和不按立的副执事 (associate deacons) ,按立的执事由弟兄担任(提前 3: 12),副执事由弟兄或姊妹担任。 第九条 众长老组成堂会的长老会,即地方教会 的议会或属灵的法庭,亦称长老团。长老会是领受上 帝的托付,牧养群羊、治理教会、造就圣徒,判断与 本教会属灵福分有关的各项事工并为此在主基督台 前交账的代表机构(徒 14:23,15:6;太 16:19, 18:15-20;林后 13:10) 。 第十条 无论堂会的会友或多或少,堂会长老会 - 14 -


的成员都不应低于三人,也不应多于十二人。 第十一条 众长老有同等的责任持守《圣经》和 本教会章程,在属灵的事务上行使监督和判断的权 柄。他们有责任藉着读经、祷告和交通,寻求在属灵 判断上的合一;在对堂会事工不能达成合一的判断 时,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众长老应选举一位牧师担任长老会主 席,亦称主任牧师。主任牧师有责任召集、主持长老 会议,拟定教会的讲台和教导计划。他没有比其他长 老更高的属灵权柄。 第十三条 长老和执事亦可能在世上担任其他职 务,但不可以圣职以外的世俗职务为其在教会中的头 衔(official titles),以示地方教会职分的属灵尊贵 (spiritual pre-eminence) 。 第十四条 长老和执事应签署书面的认信,接受 本教会章程。他们的宣誓及按立,均应在会众面前进 行。拒绝或否认书面认信的候选者,不能担任地方教 会的职分。

第四章 教会的长老 第一条 长老是主基督为地方教会设立的、尊贵 而有益的职分(office of dignity and usefulness)。长老 - 15 -


(elder)、监督(bishop)或牧师(pastor),在《圣经》 中均指向同一属灵职分。“监督”是称呼其权柄,意 味着长老们有责任儆醒看守主基督交托他们的羊群; “长老”是称呼其位分,意味着他们有责任敬虔谨守, 凡事作群羊的榜样,在主基督的家和国度中谨慎判 断、善于治理;“牧师”是称呼其功用,意味着他们 有责任传讲《圣经》 ,以纯正的教导劝勉、牧养众人, 并与敌视基督信仰者争辩。 第二条 长老的要求(多 1:6-9,2:7-8;提前 3: 2-7) (一)信仰纯正,有《圣经》、神学和教义的良 好装备,接受并持守本教会章程; (二)羡慕善工,清楚上帝的呼召。 “‘人若想要 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 ’这话是可信的” (提 前 3:1) ; “若没有奉差遣,怎能传道呢” (罗 10:15) ; (三)有牧养、教导的恩赐;教导长老应有公开 讲道的恩赐。 “有节制,自守、端正,善于教导”(提 前 3:2) ; “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 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多 1:9); (四)生活敬虔。“监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须无 可指责,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 贪无义之财;乐意接待远人,好善、庄重、公平、圣 - 16 -


洁、自持” (多 1:7); (五)有家庭的见证。“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 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提前 3:2);“若有无可 指责的人,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儿女也是信主的, 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就可以设立” (多 1: 6);“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 呢”(提前 3:5); (六)有社会的见证。“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 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 (提前 3: 7); (七)不是任何政党或政治组织的成员,不担任 国家公务,以免属灵的权柄与佩剑的权柄相混淆。 “凯 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路 20:25) ; (八)年满 35 周岁。治理长老应在本教会担任 执事、教师或宣教士两年以上,教导长老应在本教会 担任执事、教师或宣教士两年以上,或在其他改革宗 教会被合法按立,或在其他福音派教会蒙召全职传道 两年以上。 “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 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 (提前 3:6) 。 第三条 长老的一般职责(太 20:26;路 12:42; 徒 20:28;弗 4:11;提前 5:20;彼前 5:2) (一)有责任出席议会和其他教会会议,执行教 - 17 -


会的治理(government)与劝诫(discipline); (二)有责任带领公共崇拜及其他聚会; (三)有责任注意本教会属灵上的普遍需要,照 顾羊群的灵魂,促进会众的福益; (四)有责任为上帝的全家尽忠,看守普世教会 的纯正信仰,在世俗和邪恶的权势面前持守真道,护 卫群羊; (五)有责任探访会友,尤其是他们中间患病的 和软弱的肢体; (六)有责任在各种场合教导《圣经》,解答疑 问,安慰伤心者,培育、保护教会的儿童; (七)有责任向未信的人热心传福音,使人作主 的门徒,藉此在群羊中作美好的榜样; (八)有责任与会友一起祷告,为会友祷告,并 为他们祝福; (九) 凡主耶稣爱的律法所吩咐基督徒一切当 行的,他们更应该殷勤遵行。 第四条 教导长老的特别职责 (一)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徒6:4),宣讲 福音,教导《圣经》,按时喂养群羊; (二)施行洗礼和圣餐,为信徒证婚,主持葬礼; (三)有足够时间研读《圣经》,预备讲章,祷 - 18 -


告灵修; (四)阅读各类属灵书籍,装备自己,抵御异端, 为福音争辩; (五)拟定讲台及受洗班、查经班、主日学、信 徒栽培、同工训练及神学教育等各类教导计划。 第五条 正如在旧约时代,上帝的百姓有众长老 治理他们;在新约教会,除教导长老外,主基督也赐 下治理长老从事治理与劝诫的侍奉。治理长老也应善 用一切机会,培养自己教导《圣经》的能力。教导长 老缺乏时,在堂会长老会或区会长老会的监督下,可 由治理长老代为施行洗礼、分领圣餐、传讲《圣经》 。 第六条 对长老的呼召,经堂会长老会提名,交 由会众投票确认,以多数会众不反对为选立的原则。 长老候选人经会众投票确认后,被视为蒙上帝的呼 召,得着所赐的属灵权柄,进入被分别为圣的教牧侍 奉。 第七条 长老应接受考道和按立(提前 4:14,多 1:5)。治理长老的考道和按手礼由堂会长老会负责。 教导长老的考道和按手礼由区会长老会或由其他改 革宗教会的牧师、长老组成的临时按立团负责,于按 立后,称为牧师或副牧师。 第八条 长老是主基督赐给教会的一般和永远的 - 19 -


职分(ordinary and perpetual office)。在地方教会蒙 召的长老,除非丧失见证或因犯罪亏缺其职分而被堂 会长老会或区会长老会撤销其长老职分外,应终生领 受监督的职分,蒙享长老的称呼和当得的敬重。 第九条 教导长老因年龄、病患或其它原因不再 履行其职责时,教会当保留其牧师的称呼和职分,他 最后侍奉的教会应以合宜的制度供养他,这一责任同 样适用于牧师的遗孀和孤儿。 第十条 治理长老因迁徙或其他合法原因,可向 堂会长老会辞职。教会可与长老约定在堂会的侍奉年 限,最低侍奉年限为六年。长老因各样患难而无法履 行其职责时,仍得被视为教会的长老。 第十一条 牧师一旦蒙召,就当终生服侍教会, 不应再从事世俗职业;唯有当教会无力尽到对牧师及 其家人的供养责任时,经堂会或区会长老会的许可得 以兼职;或经堂会长老会的许可暂时离开堂会,从事 其他于主基督国度有重大益处的事业。当牧师离开堂 会,被指派为宣教士、神学院教师或在长老会管治范 围(jurisdiction)以外的机构服务时,他亦必须从事 宣讲、教导、考查《圣经》的工作。在任何情况下, 如果牧师没有从事传道事工,就应向堂会长老会或区 会长老会辞职或被撤销其职分,不应继续使用牧师或 - 20 -


教导长老的称呼。教会亦可与牧师约定在堂会的侍奉 年限,最低侍奉年限为六年。 第十二条 堂会长老会应每月或两月举行会议。 主席有责任以正当的程序召集会议,亦可参考《罗伯 特议事规则》。会议应有祷告、查经或信息的分享。 会议的议程和决议应保存书面记录。长老会成员超过 三人时,若投票结果正反相等,得由长老会主席多投 一票。长老人数不足三人时,得由执事会主席加入, 担任长老会临时成员。 第十三条 堂会长老会当持守所信之道,寻求主 基督的引领,对以下圣工作出合宜的判断: (一)解释本章程,签署或加入其他的信仰告白, 制定本教会的规则,以教会名义发布决定或声明; (二)决定受洗者、领餐者和会友的资格及名单; (三)决定由长老会主席提出的教导与栽培计 划; (四)决定教会的聚会点、查经小组、团契、宣 教及其他事工的设立; (五)决定邀请、允准本教会以外的同工及信徒 参与本教会事工; (六)决定对治理长老和执事的呼召和按立;决 定指派、差遣教会同工或接受他们的辞职; - 21 -


(七)决定由执事会或其他事工部门拟定的事工 计划及预算; (八)决定呼召金钱奉献或慈善捐助; (九)决定接受对会友犯罪的指控及劝诫; (十)决定对信仰及教义上的争议作出裁决; (十一)决定对会众之间提交的纷争进行仲裁, 或对主内仲裁的效力予以认同; (十二)决定接受两三位信徒(提前 5:19)对 长老、执事和同工犯罪的指控,并作出裁决(林前 6: 1-7;太 18:15-18);涉及刑事犯罪的,尊重世俗法 律及司法机关的判断; (十三)决定与其他地方教会及主内机构的连接 及关系; (十四)上述未列举的事工,交由执事会讨论、 表决;但长老会在一切事工上均有最后的判断权。 第十四条 在本地出现区会长老会或本教会认同 的教会会议时,若有两三位会友(提前 5:19)不服 堂会长老会的裁决,可将其指控上诉至该议会或会 议。在此之前,若有两三位会友判断自己受到了不合 《圣经》和教会章程的对待,可向认信《威斯敏斯特 信条》的本地其他教会两位以上的长老,请求辅导和 干预。 - 22 -


第五章

教会的执事

第一条 执事当有属灵的智慧、诚实的声誉,清 楚侍奉的呼召(来 5:4;罗 10:15;林前 12:28), 生活可作众人的榜样,并有爱弟兄的心和温馨的同情 心,及有合宜的判断与行动能力。执事的人数及候选 人,根据事工需要由长老会决定。 第二条 执事候选人由长老会或执事会提名,在 获得全体执事或全体同工二分之一以上投票印证后, 由长老会决定交由会友大会投票确认。 第三条 执事的要求(提前 3:8-12) (一)持守真道,接受本教会章程。“要存清洁 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奥秘” (提前 3:9) ; (二)生活敬虔。“作执事的也是如此:必须端 庄,不一口两舌,不好喝酒,不贪不义之财……女执 事也是如此:必须端庄,不说谗言,有节制,凡事忠 心”(提前 3:8-11) ; (三)家庭的见证。“执事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 夫,好好管理儿女和自己的家”(提前 3:12) ; (四)不是共产党党员。“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 配,不要同负一轭”(林后 6:14) ; (五)在本教会担任同工,协助执事会的服侍一 - 23 -


年以上,或在其他教会担任执事、传道、教师一年以 上。“这等人也要先受试验,若没有可责之处,然后 叫他们作执事” (提前 3:10) ;“给人行按手的礼,不 可急促”(提前 5:22)。 第四条 执事和副执事组成堂会的执事会 (Board) ,并从他们中间选出一位弟兄担任执事会主 席,召集执事会议。执事会根据需要,亦可从他们中 间选出秘书、司库或其他职位。在执事缺乏或长老会 认为有必要时,可由一名长老代理主席职务,长老会 主席是执事会当然的顾问。 第五条 执事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执事会应每月或两月召集一次会议,执 事会主席可决定召集临时会议;长老会亦可要求执事 们召开会议。主席有责任以正当的程序召集会议,亦 可参考《罗伯特议事规则》。会议应有祷告、查经或 信息的教导。合法的会议应有超过二分之一的执事出 席,和至少一位长老在场。执事会的决议应得到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执事的同意,作出决议应以投票或举手 的方式表决。执事会成员超过三人以上时,若投票结 果相等,得由主席多投一票。 第七条 执事会应保存会议的议程、决定和财政 的书面记录,并定时向长老会递交;长老会亦可要求 - 24 -


执事会递交上述记录。 第八条 执事会的决定当得到长老会的尊重。但 长老会亦有责任监督执事们的工作,并在必要时候否 决执事会的决定或要求其重作决定。执事缺乏时,执 事会的全部或部分职责则落在众长老的身上。 第九条 根据执事会的请求或长老会的考量,长 老会可指派一些敬虔的弟兄和姊妹来协助执事会的 事工,如成立“慈惠委员会”,关顾患病者、寡妇、 孤儿、坐牢的和其他有需要或患难中的人;以及建立 其他的委员会或单独的事工部门如功能团契、“教育 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等。 第十条 被长老会指派、协助执事会、较稳定地 从事带领性质的侍奉的会友,统称为教会同工(查经 班、受洗班、诗班、团契的小组负责人,教会的会计、 出纳,主日学和儿童主日学教师,其他专项事工的负 责人,以及实习传道和宣教士等)。教会同工有责任 接受栽培,出席全体同工会议。 第十一条 每位执事都可向执事会议提交提案, 三位教会同工或 10%的领餐会友联署,可向执事会提 交提案。 第十二条 当有其他同工或会友联署的提案,或 执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决定邀请全体或部分教 - 25 -


会同工,临时或定期出席执事扩大会议;出席执事扩 大会议的同工或会友没有投票权。召集执事扩大会议 时应有祷告、查经或信息的教导,并至少有一位长老 在场。

第六章 教会的会友 第一条 教会的会友,即教会的成员(Church Members),是指那些登记在册的、加入教会并接纳 教会信仰告白的受洗者,包括: (一)信而受洗的成年人,他们被称为领餐会友 (communing members); (二)接受孩童洗礼的会友子女,他们被称为不 领餐会友(non-communing members)。 第二条 每个信徒都当寻求并加入一间地方堂 会,透过公开的认信和誓言,成为基督教会的成员; 藉此让众长老和会众知道,他们愿意为这间教会负 责,并立志在崇拜上帝、奉献金钱、祷告和侍奉上, 透过委身于地方教会,从而委身于主基督和他荣耀可 见的身体(弗 1:23,4:12)。 第三条 会友的身份,即信徒的会籍,是地方教 会对其个别成员的认信、并忠实地跟随主基督的见 证,亦反映了信徒在圣约群体中活泼的委身。 - 26 -


(一)出席主日崇拜、领餐,参与团契生活; (二)在本教会以十一奉献和其他的奉献敬拜、 侍奉上帝; (三)委身于本教会的其他成员,彼此接纳、相 爱、建造和服侍; (四)接受堂会长老会遵行《圣经》和本章程的 牧养、教导、治理和劝诫。 第四条 会友在教会中有份得着守望、代祷和关 怀,接受教导、牧养和劝惩,领受上帝赋予他的儿女 在基督身体和圣徒团契中的一切属灵福分,包括但不 限于: (一)出席崇拜、参加团契,得着作为蒙恩之道 的圣道的喂养; (二)领受圣餐,得着作为蒙恩之道的圣礼的坚 固; (三)奉献金钱并对教会的全部教产负有管家的 职责和权益。非会友、被除名或否认教会信条的信徒, 对教产不享有任何权益; (四)获知并查阅教会的财务报告;执事会有责 任使会友了解教产及其使用的状况; (五)获知并查阅牧师和传道的收入及奉献情 况; - 27 -


(六)参与侍奉和宣教,按着恩赐彼此搭配、与 圣工有份;除长老会临时邀请外,非会友不得在本教 会担任带领性质的侍奉; (七)出席会友大会,照着《圣经》教导和圣灵 的引导在良心自由的判断中投票,有份于主基督对教 会的呼召和治理; (八)在本教会举行婚礼和葬礼; (九)在患难和困境中得着教会的帮补和照顾; (十)认为长老会或教会同工的决定违背《圣经》 和本章程、或在果效上确为不佳的,有责任照着《圣 经》教导(太 18:15-18) ,凭着爱心,以合宜的方式 提出。 第五条 会友亦有责任照着《圣经》教导,顺服 长老、执事和教会所指派的同工的属灵权柄(来 13: 17;帖前 5:12-13),对长老会不违背《圣经》教导 和本章程的决定甘心乐意地顺服;在主里热诚合作, 借着祷告坚固、保守众长老的侍奉;并在各样的灵命 困苦与患难中,以及人生的重大决定上,寻求他们的 指导、代祷和属灵的遮盖;尊重他们的职分,爱护他 们的名誉,尽管他们像自己一样是不完全的人。 第六条 在本教会领餐的受洗信徒,可由本人申 请成为会友,经长老会以正当程序作出决定。 - 28 -


(一)在本教会受洗的信徒,是在本教会领餐的 预备会友; (二)在本教会出席崇拜两月以上、并被长老会 允准领餐的其他本地信徒,可申请成为会友;当申请 被长老会接纳后,得视为教会的预备会友; (三)在本教会出席崇拜之前的六个月内,曾于 其他教会出席崇拜和领餐的,得视为其他教会的成 员;他们需要提出转会申请,当申请被长老会接纳后, 得视为教会的预备会友; (四)申请成为领餐会友,应按教会要求如实填 写会友申请表;教会不接受笔名、化名、网名或其他 隐瞒真实身份的申请; (五)成为领餐会友,应按教会要求完成会友课 程,并由长老带领在会众面前庄严宣誓; (六)预备会友的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未完 成会友课程并宣誓的,不再被视为本教会的预备会 友;因健康原因无法完成课程的除外。 第七条 不领餐会友年满 14 周岁以后,可随时向 长老会申请成为领餐会友,由长老会对他们的年龄和 认信作出合宜的判断。他们在首次领餐前,当由长老 带领在会众面前有认信的见证。 第八条 会友的誓言出于基督徒的良心自由,虽 - 29 -


无外在的期限约束,但信徒有责任谨守誓言,除合理 的转会外,不应藐视和脱离地方教会。决定转会或离 开教会的会友,亦有责任向长老会诚实相告。长老会 也有责任为其他教会提供转会信徒的推荐或见证;但 因否认信仰、跟从异端、停止聚会或不接受教会劝诫 而离开的除外。 第九条 会友出现下列情形,长老会应在确认事 实后作出取消其会籍的决定,不再视其为教会成员。 当他们返回教会时,需要在众长老和会众面前有新的 顺服的见证及委身的誓言。 (一)停止聚会或领餐超过一年(来 10:25); (二)停止聚会或领餐未超过一年,但确已移居 外地或转往本地其他教会出席崇拜和领餐。 第十条 会友在短期内离开本地,停止在本教会 聚会的,可自动或申请保留会籍。 (一)接受教会的差派离开本地,差派期间及差 派结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自动保留会籍;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出席崇拜及领餐,伤病期 间及康复后六个月以内,自动保留会籍; (三)就读全日制学校离开本地,就读期间及学 业结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可申请保留会籍; (四)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长期离开本地,可申请 - 30 -


保留不超过一年的会籍。 第十一条 教会应保存会友的档案,正确记录教 会成员的姓名及他们的出生日期、受洗日期及公开认 信的时间、婚姻状况、转会、停止聚会或死亡等情况。 第十二条 领餐会友,组成教会的会友大会。 (一)长老会应每年召集一次年会,亦可决定召 集临时大会; (二)长老会有责任以合宜的方式提前向全体会 友通报会友大会的时间、地点及会友名单; (三)出席会友大会的会友人数,即构成法定的 有效人数; (四)大会由长老担任主席,或由长老会指定的 执事代表他们担任; (五)大会的议案由长老会审议并公布;10%的 会友可联署提出议案;执事会应在年会上提交教会财 务、慈惠、建堂等事工报告; (六)呼召牧师、长老和执事,应召集会友大会, 并经出席会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确认; (七)买卖不动产,应召集会友大会,并经出席 会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确认; (八)当众长老集体犯罪而不悔改、本教会尚未 加入区会长老会时,30%以上的会友联署,可要求召 - 31 -


集特别会友大会;长老会在合宜时间内未召集的,执 事会可投票决定是否召集;执事会在合宜时间内未召 集的,由全体联署会友决定是否召集; (九)特别会友大会可投票决定,是否邀请认同 本章程的其他改革宗教会的三位牧师、长老或教师、 传道,组成临时区会,受理对本教会牧师、长老的指 控; (十)会友大会的投票应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辞退牧师的议案应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十一)会友大会的议程和表决,应保存书面记 录。 第十三条 预备会友可列席会友大会,但没有投票 的权利。 第十四条 长老会允准在本教会领餐(admitted to the Lord’s Table)的本地信徒或经常在本地居住的外 地教会成员,称为临时领餐信徒(associate members) 。 他们亦有份得享教会的守望、照顾、教导、治理和劝 诫,也当在上帝和众人面前于崇拜、奉献和侍奉上尽 主的门徒之本分。他们因着在本教会领餐,亦有责任 与众长老保持交通,好使教会确知他们是认信基督、 跟随基督,并没有陷在明显的罪中未曾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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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临时领餐信徒和其他出席崇拜的信 徒,没有列席会友大会的权益。

第七章 教会的传道事工 第一条 为持守福音传讲的纯正,未获得堂会长 老会或区会长老会授予的传道资格,任何人不得在本 教会的讲台定期传讲福音。长老会可邀请其他改革宗 教会的牧师和长老在本教会传讲福音。来自其他宗派 的牧师、长老,经过堂会长老会的考察后,可临时参 与本教会讲台侍奉及其他福音事工。 第二条 任何牧师、长老及获得传道资格的信徒, 若受到停职、停领圣餐、撤职或开除会籍的劝惩,即 失去传道的资格。 第三条 会友可获得传道资格,在本教会及植堂、 宣教事工中全时间或带职从事福音工作,成为传道、 《圣经》教师或宣教士。 第四条 传道和《圣经》教师的资格,在性质上 应与长老相同(本章程第四章第三条),以免福音之 道被交付给软弱和不配之人而被人轻看。在程度上对 其信仰见证及《圣经》、神学、教义装备的考察可略 低于对长老的要求。长老会当以书面或口头的考道方 式对候选人作出合宜的判断。但上述候选人都当领受 - 33 -


并熟悉《威斯敏斯特信条》和《大小要理问答》所表 述的《圣经》教义,同时领受并熟悉改革宗长老会的 治理模式的要点。 第五条 传道是蒙召全时间服侍福音的工人,其 资格当经堂会长老会的考道和判断。实习期不低于一 年,不超过四年,可开始于他们为预备该职分的在校 学习和实践装备期间,也可开始于装备结束之后。经 长老会考察并批准后,他们先前的讲台、宣教及牧养 的侍奉经历可具有与实习期同等的效力。传道可在众 长老的监督、授权和鼓励下带领崇拜,向会众讲道, 及参与其他形式的福音事工。 第六条 传道与会众的牧养关系,由长老会决定。 传道不是长老会成员,可列席长老会,但没有投票权, 除非之前他们已被会友大会选立为治理长老。 第七条 《圣经》教师可带职或全职服侍,其资 格当经堂会长老会的考道和判断,并可规定不超过一 年的实习期。经长老会考察并批准后,他们先前的讲 台侍奉经历可具有与实习期同等的效力。实习期开始 后,他们可在众长老的监督、授权和鼓励下在主日学、 《圣经》课程及团契、营会上向会众讲解《圣经》, 亦可在牧师、长老监督下临时担任讲台侍奉。 第八条 《圣经》教师与会众没有牧养关系,可 - 34 -


列席执事会,但不是执事会成员,没有投票权,除非 之前他们已被会友大会选立为执事。 第九条 在本教会或神学院、圣经学校全时间侍 奉的《圣经》教师,当在地方教会经会友大会选举产 生。 第十条 在全体会众面前宣讲福音的传道和《圣 经》教师,由弟兄担任。根据需要,长老会亦可呼召 姊妹担任传道和《圣经》教师,负责对姊妹、青少年 和慕道友的传道事工。 第十一条 教会应努力向成都以外地区差派宣教 士,拓展植堂事工和其他福音事工。牧师、长老、传 道和《圣经》教师,均可蒙召成为宣教士,在长老会 的监督下,建立、带领聚会点(Service Point)及布道 所(Mission Church),亦可根据当地教会的习惯称为 团契或支堂。他们在长老会的委托和监督下,得着施 洗和掰饼的职分。 第十二条 当聚会点和布道所缺乏具有传道资格 的弟兄时,得由一位或多位牧师、长老、传道或《圣 经》教师,作为该聚会点或布道所的督导牧者,与当 地同工组成预备长老会。 第十三条 当长老会差派的宣教士建立了新的地 方堂会,或聚会点和布道所的会众选出了自己的长 - 35 -


老,本教会即与她们脱离牧养和监督的关系,由新的 堂会自愿决定是否加入本教会所在的改革宗长老会 的区会。 第十四条 教会的执事、同工和领餐会友,若清 楚呼召、熟悉《信条》和《要理问答》,经长老会的 判断和差派,可成为带职或全时间的宣教同工,帮助 宣教士建立教会,服侍当地的会众,或从事当地其他 的福音事工。他们没有施洗和掰饼的职分,但在宣教 士或督导牧者的委托下,他们中间的敬虔弟兄,亦可 临时担任讲台侍奉。

第八章 教会的崇拜 第一条 崇拜的原则 (一)崇拜的原则、要素和方式惟独从《圣经》 而来; (二)《圣经》禁止教会在崇拜中使用图像、塑 像或以任何《圣经》未曾指定的方式敬拜上帝( 《威 敏斯特小要理问答》第 50、51 问) ; (三)崇拜的目的是上帝的荣耀。上帝的子民当 以传扬、颂赞他的荣耀为参加崇拜的唯一正当的目 的,并透过崇拜学习如何在每天所作的事上侍奉上 帝。我们理当记得,不论吃喝或作任何事,都当为荣 - 36 -


耀上帝而作(林前 10:31); (四)崇拜也具有教导圣徒、传扬福音并使得救 的人加入教会,从而建立基督身体的功用。教会的公 共崇拜应向一切愿意出席崇拜并尊重崇拜次序的人 开放,无论其是否是信徒; (五)信徒当承认主基督耶稣是唯一的中保,人 唯有靠着基督到神面前,并尊荣基督是教会唯一的元 首。主基督以他的话语和圣灵掌管教会的崇拜。我们 当渴慕在崇拜中表达对基督的信靠与热爱,如同鹿切 慕溪水(诗 42:1); (六)崇拜当根植于《圣经》并依靠圣灵的能力 (约 4:24),表达信徒内心的敬畏,及对又真又活的 上帝真诚、专一的服侍; (七)崇拜是众圣徒作为恩约的子民对上帝的朝 见和侍奉。为此缘故,约中的儿童应如成人一样,尽 量在场参与(诗 150:6,徒 2:39)。教会的成员也 不可看自己高人一等,或比别人更属灵;各人都当看 别人比自己强(腓 2:3); (八)上帝的子民想到主的圣洁及自己极大的罪 污,不能不以畏惧肃静之心到上帝面前(哈 2:20); 同时因着基督救赎的伟大,也不能不以感恩称谢进入 他的门,以欢欣赞美进入他的院(诗 100:4) ; - 37 -


(九)根据《圣经》教导,教会在公共崇拜中只 应包含这些要素:诵读《圣经》,唱诵《诗篇》及圣 诗,献上祷告,宣讲《圣经》,奉献金钱,宣告信仰 及施行圣礼;及庄严的禁食和宣誓( 《威斯敏斯特信 条》21:3-5) 。 第二条 守主日为安息 (一)在新约时代,崇拜不限于任何地点和方向。 但上帝在第四诫中,仍然赐下积极的、道德的和永久 的诫命,特别指定七日的一日为安息日,要万世万代 的人都向他遵守此日为圣日(出 20:8-11;赛 56: 1-7),将时间分别出来崇拜上帝(《威敏斯特小要理 问答》第 58 问); (二)上帝吩咐旧约的子民以七日的最后一日为 圣日,好等候“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在基督里的成 全(来 4:9)。当主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后,使徒时 代以来的教会以七日的第一日(礼拜天)为圣日(创 2:2-3;林前 16:1-2;徒 20:7),称为“主日” (启 1:10) ; (三)教会当在每个主日崇拜上帝。信徒当记念 主日,提前作好身体、灵魂的预备,妥当调整、并按 时停止一切为着肉体益处的工作和娱乐,以免阻碍上 帝所赐的蒙恩之道。因这是《圣经》要求的,也是蒙 - 38 -


恩之人喜悦去行的。当上帝藉着圣言和地方教会召聚 公共崇拜时,爱主之人不可漠不关心,或故意忽略, 或停止聚会(赛 56:6-7;来 10:25;箴 1:20-21, 24;8:34;徒 2:42;13:42;路 4:16) ; (四)信徒当将主日分别为圣,用于公共、私人 和家庭的崇拜,及信仰的各样操练和圣徒的团契交 通,领受主所赐圣洁的安息;不从事不必要的劳作、 经营和一切娱乐;包括那些在六日内原本是合宜的和 讨上帝喜悦的事;也尽力不参与属世的活动和与永生 无益的交谈。各人及各家在主日的早晨,当以私祷、 读经及圣洁的默想预备自己朝见主,并多多为自己、 别人和掌权者,特别为牧师和长老祷告,求主帮助他 们,赐福他们传道的事奉。为家人、下属及邻舍的缘 故,各人也当尽力妥当安排他们的工作,以免拦阻他 人敬拜上帝或使他们不守主日为圣(出 20:8,16: 23、25-26、29-30,31:15-17;赛 58:13;尼 13: 15-19,21-22) 。 (五)公共崇拜以外的主日时间,信徒也当尽力 在各样敬虔、怜悯和慈惠的活动中度过:祷告、默想 或安静;阅读属灵书籍,特别是研读《圣经》,学习 真道;与家人、肢体敬虔的团契、交谈;诵唱诗歌; 探访有疾病的;接济有需要的;传福音给渴慕的;以 - 39 -


及那些必需和紧急的公共职务(赛 58:13;太 12: 1-13)。 第三条 崇拜的预备 (一)信徒当靠主恩典,预备心灵,准时出席崇 拜,避免因疏忽或私事而缺席,也不当不必要地提早 离场,应于牧师祝福、彼此问安后离开; (二)会众进入会堂,应按次序、敬虔地就座, 为自己、牧师和在座的众人祷告,并为未能出席的会 友代求; (三)聚会的每个环节都是崇拜的一部分。不但 我们的心灵和行为当有敬虔的样式,至于我们的穿 着、精神与态度,都反映了信徒对崇拜的观念及与主 基督的生命关系,因此会众的衣着理当整洁、庄重、 合宜; (四)崇拜由牧师、长老或由他们监督、指定的 弟兄带领。崇拜的服侍者(诗班、接待、引领、奉献 收纳等)应为教会的会友或预备会友。临时领餐信徒 或其他教会的同工参与本教会侍奉的,应经长老会审 议; (五)崇拜的服侍者应提前到达会堂,为当日的 崇拜和忠心的侍奉祷告,求主洁净、施恩保守。 第四条 崇拜的要素 - 40 -


(一)静默(Prelude)。崇拜开始前,由主席宣 读《哈巴谷书》2 章 20 节或其他合宜的经文,带领会 众在上帝面前肃静、静默;在《主在圣殿中》或《三 一颂》等序曲中,等候上帝话语的宣召。之后在崇拜 的过程中,由牧师或主席酌情呼召会众的静默,也是 合宜的; (二)宣召(Proclamation)。由主席诵读《诗篇》 或其他适合宣召的经文,呼召会众崇拜上帝,向主颂 赞、悔罪、认信、献祭并归荣耀给他,显明上帝是一 切公共崇拜的发起者; (三)公祷(Invocation):感恩的祈祷是崇拜中 一个特别的部分(腓 4:6),新约的信徒以祷告作为 向主献上的祭(诗 141:2;启 5:8)。信徒当奉圣子 的名(约 14:13-14;彼前 2:5) ,藉圣灵的帮助(罗 8:26) ,照圣父的旨意(约一 5:14) ,用悟性、敬畏、 谦卑、热忱、信心、爱心和恒心祈祷(诗 47:7;传 5:1-2;来 12:28;创 18:27;雅 5:16,1:6-7; 可 11:24;太 6:12,14-15;西 4:2;弗 6:18) 。 祷告当谦卑称颂那又真又活的上帝并他无穷的 威严,表达我们是他所创造的,与他的距离是何等遥 远,我们是何等不配站立在他面前的罪人;并谦卑感 谢他藉着圣子耶稣施恩怜悯,与我们同在,求圣灵帮 - 41 -


助我们诚实敬拜主,并求圣父因着我们的救主和生命 的主耶稣基督的救赎之工悦纳我们。与会众同念主祷 文是合宜的。所有祷告均应使用会众能明白的语言。 主席在宣召之后为当日的崇拜所作简短的全面性的 祷告,称为始礼祷告,此时不宜为具体事工或个人事 务祈祷。 其他时候的公祷可包含以下内容: (1)赞美上帝的荣耀及他的各样属性,赞美上 帝的创造之工、护理之工和他借着先知和使徒所赐下 的《圣经》 ; (2)感谢主赐下的诸般怜悯,包括普遍的和特 殊的,今生的和属灵的。最重要的是感谢天父赐下主 基督耶稣,使我们藉主的十架宝血得蒙赦免、称义、 得儿子的名分和永生的盼望;并感谢圣灵的引领、安 慰和代求; (3)按着《圣经》的教导和应许为我们日常所 需的祈求;因着主耶稣基督的救恩和他在天上的代求 而祈求;为着上帝的荣耀及上帝子民的力量和喜乐祈 求; (4)为他人祈祷,包括世人和万国;为基督教 会的纯洁、合一及国度的扩展;为世界各地的上帝的 仆人及宣教士;为所有为义受逼迫的人;为出席崇拜 - 42 -


的会众及同属基督身体的众教会;为疾病、病危及奔 丧的人;为贫穷、委屈和有缺乏的人;为寄居的、被 囚的、为老人和幼童;为旅途中的人;为教会所在的 社区和城市;为国家的掌权者,及其他所需的及合宜 的事项祷告。每项祷告在公祷中的重要性由牧师或主 席酌量决定; (四)认罪(Confession):认罪的祷告在始礼祷 告之后,或构成其中的一部分。这是公祷中重要的内 容之一。通常分为两段,主席以认罪祷文带领会众认 罪,并宣告上帝在基督里的赦免;及全体会众静默的 个人认罪(Silent & Private Confession) 。认罪应当包 括: (1)谦卑地承认罪过,包括原罪及我们所犯的 本罪,带领每位信徒的心去看见每一项罪是何等邪 恶,何等偏离那位圣洁和永生的上帝;同时正视这恶 毒之根所结的诸般恶果,叫会众的心被触动;更加知 道罪乃是得罪上帝及得罪邻居和我们自己;更加省察 自己思想、话语及行为上的罪,以及隐秘的罪和妄想 的罪,偶尔的犯罪和惯性的犯罪,包括犯罪的动机、 目的和方法;使我们意识到这些罪是何等可憎,何等 严重; (2)诚恳祈求上帝赦免我们的罪,叫我们与他 - 43 -


和好,借着圣子赎罪的宝血,并赐我们罪得赦免的喜 乐和果子。求赐使人成圣的圣灵并丰富的恩典,叫我 们能尽到在上帝面前过圣洁感恩生活的责任;求赐安 慰与力量,帮助我们经历各样试炼,盼望在天上的家 乡,因我们在地上是有罪的,必朽的;求赐今生各样 的恩惠,好叫我们经过流泪谷,可以敬虔、端正地度 日;求主使我们不断记得,这些恩惠是上帝惟独因着 基督的宝血,向我们守约施慈爱,浇灌给我们的,为 要建造上帝的子民和主的教会,在他的恩典中长进。 (五)读经(Responsive Reading):牧师、长老 或他们所指派的弟兄诵读《圣经》,或与会众一道以 启应的方式诵读经文。前者是上帝藉着讲台向他的百 姓说话;后者是上帝的百姓以上帝的话语来回应他, 表达他们的忏悔、切慕、感恩、认信及其它敬虔的情 操。选择诵读《诗篇》和《福音书》是尤其合宜的。 教会在公共崇拜中使用《中文和合本圣经》,以“上 帝”或“神”来称呼教会所崇拜的那一位创造和救赎 的主; (六)唱诗(Singing Of Hymns) :诗歌颂赞也是 我们今日在基督里所献感恩的祭(来 13:15,西 3: 16),并在崇拜中为圣道的宣讲预备人心、设立宝座。 崇拜的诗歌应经长老会的认可,包括《诗篇》、经文 - 44 -


诗歌及教义纯正、情感敬虔的圣诗。唱诗赞美上帝, 当以俯伏敬拜的心志及心中的悟性由衷唱出; (七)证道(Sunday Sermon):圣道的宣讲与聆 听是崇拜的中心。真实的崇拜根植于上帝的话语及会 众对圣道的顺服,而非会众对上帝的见解、揣摩、感 动或需求。我们崇拜《圣经》所启示的三一上帝,也 单单基于《圣经》的启示崇拜他。讲台放置于会堂的 中心位置,说明了其重要性。教导长老应靠着上帝的 主权和恩典,及殷勤、谨慎地研读、默想和祷告,付 出时间、情感和心志的代价来侍奉主的道,照着《圣 经》纯正话语的规模(提后 1:13)来宣讲、解释和 应用基督恩惠的福音,竭力“作无愧的工人,按着正 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后 2:15) 。 教会主张解经式的证道,证道当宣讲《圣经》的 经文段落,有时也可宣讲较长的经文。证道乃是以“耶 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林前 2:2)的福音为中心, 解释、宣告、维护及应用《圣经》整全真理的某一部 分;或指出信徒应尽的某项责任之本质、界限及义务。 证道的主题与要点,应来自“以经解经”所确知的经 文的含义; (八)圣礼(Holy Sacraments):正确施行洗礼, 按理分领圣餐,是上帝赐给地方教会的特权与蒙恩之 - 45 -


道。圣礼通常在证道之后举行,好使这“可看见的道” 与那“可听见的道”相配合,在坚固圣徒信心、操练 圣徒敬虔、加深圣徒团契及复兴圣徒盼望上,大得圣 灵的能力; (九)奉献(Offertory) :金钱奉献亦是崇拜的行 动和蒙恩的管道,反映了信徒对主基督耶稣的委身。 《圣经》教导我们,上帝拥有全人类及一切事物的主 权。我们只是生命及财物的管家,理当甘心情愿,以 金钱奉献承认上帝的主权及我们作为管家的责任。信 徒献上收入的十分之一,用蒙恩所得的财物崇拜主, 供应上帝的仆人和地方教会的其他开支,支持教会传 扬福音、扩展国度的事工,是信徒当尽的本分。《圣 经》也吩咐我们定期、有计划地奉献,并在十一之外, 努力以更多的奉献参与传福音的事工,及接济穷人、 关怀邻舍的慈惠事业。此外,金钱奉献也包含了我们 的承诺,即我们其余的财物,都当以合乎基督徒之身 份、讨上帝喜悦的方式来使用。奉献由长老会决定在 崇拜中以合宜的方式进行,所呈上的金钱当以祷告献 给主; (十)团契(Communion):牧师或主席可在崇 拜中宣布教会的事工,如教会治理、禁食、许愿、会 议、对会众的劝诫或呼召、差派工人等决定;或主持 - 46 -


庄严的誓言,及在他们监督之下的会友见证和彼此代 祷。会众因此在彼此的交接中,归荣耀给上帝; (十一)认信(Confession of Faith):主席当带领 会众诵读《使徒信经》等普世教会的信经、信条或《威 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重申、坚立和更新会众对主 基督耶稣福音之道的认信; (十二)祝福(Benediction):或称祝祷,由长老 宣告上帝对他百姓的祝福与差派; (十三)静默(Postlude):会众领受祝福后,当 默想主的话语,在终曲《阿们颂》或其他殿乐后彼此 问安、离场。 第五条 婚礼 (一)信徒的婚姻是上帝设立的,一男一女、一 生一世的盟约,包含双方在身体、财产、爱情、生活 和信仰上的合一与忠诚(创 2:24,可 10:7-9,弗 5:31-32),并在公开的见证(婚礼或婚姻登记)下成 立(箴 2:17,玛 2:14); (二)信徒的婚礼不是教会的圣礼,于教会内外 都可举行。国家为管理社会秩序而要求的婚姻登记, 基督徒应当遵循办理,履行公民的义务。但那违背《圣 经》、藐视婚姻盟约的永久、合一和忠诚的条款,如 - 47 -


允许离婚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基督徒不当遵守(太 19:4-9) ; (三)信徒当在主里嫁娶(林前 7:39,林后 6: 14);会友的婚礼宜由牧师、长老主礼,公开举行。 为会友举行婚礼,应经过教会合宜的婚前辅导; (四)教会在满足以下情形时为信徒举行婚礼: (1)双方均为受洗信徒,双方或一方为教会的 会友(接受其他教会、团契委托的除外) ; (2)双方已接受婚前的教牧辅导,清楚上帝设 立婚姻的心意和对婚姻圣洁的要求,教会对此没有重 大疑问; (3)婚礼当日以前,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 (4)婚礼当日以前,教会已多次公告双方结婚 意愿,无人以正当理由反对; (五)教会在信徒有下列情形时,不为其举行婚 礼,以免上帝的道在众人面前被轻看(弗 5:3) : (1)犯奸淫离婚而后与他人再婚,虽认罪悔改, 原配偶尚未离世或再婚的(太 5:32,19:9) ; (2)遗弃配偶与他人再婚,虽认罪悔改,原配 偶尚未离世或再婚的(太 19:9,罗 7:2-3); (3)婚前同居或怀孕,尚未认罪悔改的(来 13: - 48 -


4); (4)订有财产分割或其他离婚条款的婚前协议 的(太 19:6) ; (5)因犯罪被教会停领圣餐、尚未悔改的(林 前 5:11) ; (六)教会在下列情形下,为再婚的信徒举行婚 礼(申 22:13-27;太 19:9;林前 7:15;可 10: 11-12;林后 5:17;弗 2:1-3) : (1)配偶离世后再婚的(林前 7:39); (2)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彼此认罪、饶恕后 复婚的(太 19:6); (3)因对方犯奸淫而离婚,之后再婚的(太 19: 9;罗 7:2-3) ; (4)因对方的遗弃而离婚,于对方同居、再婚 或离世后与他人再婚的(林前 7:15); (5)因犯奸淫或遗弃配偶而离婚,已认罪悔改, 于对方离世或再婚后与他人再婚的(加 2:20;林前 7:39;太 19:9) ; (七)在下述情形时,教会为已婚夫妇举行婚姻 更新礼: (1)一方或双方结婚后受洗归主的,在合宜的 - 49 -


时候,夫妻愿在上帝和众人面前更新、坚立他们的婚 姻盟约; (2)双方未举办婚礼、已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同 居的,在合宜的时候,夫妻愿在上帝和众人面前更新、 坚立他们的婚姻盟约; (3)双方在婚前公开同居,或在人前以夫妻名 义相称,之后办理结婚登记并真心悔改的,在合宜的 时候,夫妻愿在上帝和众人面前公开认罪,更新、坚 立他们的婚姻盟约; 第六条 葬礼 (一)教会当为离世的会友和预备会友举行葬 礼,即火化、安葬或追思的礼拜; (二)临时领餐信徒离世后,家属请求教会举行 葬礼的,应经长老会确认,对他们在本教会跟随信靠 主的见证作出合宜的判断; (三)教会不为未受洗的人举行葬礼;除接受其 他教会或团契委托外,不为不在本教会领餐的信徒举 行葬礼。但牧师和长老可应邀出席葬礼,为逝者的家 人祷告,诵读适合的经文,或发表安慰家人的讲话; (四)葬礼的内容包括:唱《诗篇》与圣诗,诵 读经文,及牧师或长老认为适合的短讲;祷告,记念 - 50 -


死者的信心与善行,安慰死者的家人,求上帝施恩给 他们; (五)葬礼的安排大体上由主礼的牧师或长老酌 量决定,但总要记得,礼拜的主要目的是敬拜上帝和 安慰在世之人。 第七条 禁食或感恩的礼拜 (一)教会设立禁食或感恩的节期,召聚禁食或 感恩的礼拜,记念主基督的恩惠,激励信徒的成长, 是合乎《圣经》的; (二)禁食或感恩可由信徒个人、家庭和团契酌 量举行,全教会的禁食或感恩的节期、礼拜由长老会 决定。若有敬虔的政府指定了向上帝禁食、感恩和敬 拜的日子,并不违背本教会的信条,教会的长老和会 友便有责任遵从这样的指定; (三)在禁食的节期中,牧师应讲解上帝呼召信 徒禁食的目的;鼓励信徒在节期中用额外的时间以祷 告、禁食、默想、奉献、怜悯、慈惠等方式仰望上帝, 为各项罪愆忧伤认罪,特别是为与当时和当地有关的 罪恶悔改; (四)在感恩的节期中,牧师应讲解上帝呼召信 徒感恩的目的;鼓励信徒在节期中用额外的时间以祷 告、禁食、默想、唱诗、奉献、怜悯、慈惠等方式感 - 51 -


谢上帝。在这些日子中,基督徒的喜乐之情当与敬畏 之心结合,好叫我们得着属天的益处; (五)教会尊重圣灵带领普世教会所形成的传统 节期。这些日子并非来自对救赎历史真实日期的启 示,却在记念、牧养和福音传扬上对教会有属灵的益 处。我们也记念本教会的蒙召经历,并在教会年历中 特别指定了六个禁食祷告日和其他感恩的节期: (1)待降节期(Advent)。从圣诞节之前最接近 11 月 30 日的主日开始,直到圣诞节的前一周;共有 四个主日,称为待降节主日。教会鼓励信徒在此期间, 以悔改和等候预备心志,并在荣耀和喜乐中记念和盼 望主的降临; (2)圣诞节期(Christmas) 。包括平安夜(12 月 24 日)和圣诞夜(12 月 25 日); (3)显现节期(Epiphany)。普世教会在传统上 以 1 月 6 日为显现节,记念三博士朝拜圣婴,即道成 肉身的主基督第一次公开向世人显现;亦表示圣诞节 期的结束。显现节后第一个主日称为 “基督受洗主 日”,记念主在约旦河接受施洗约翰的洗礼,开始了 主耶稣在世上的服侍。 (4)新年感恩礼拜。每年的 12 月 31 日; (5)新春感恩礼拜。旧历的每年正月初五; - 52 -


(6)教会蒙召的感恩礼拜。每年 4 月 1 日是本 教会蒙召的纪念日; (7)大斋节期(Lent)和“圣灰星期三”禁食祷 告日。每年复活节前的第七个星期三称为“圣灰星期 三”,是大斋节期(复活节前的 40 天)的开始,记念 主耶稣在旷野受试炼 40 天。本教会以“圣灰星期三” 为禁食祷告日,鼓励信徒以披麻蒙灰的心志,在禁食 中刻苦己身,从事祷告、认罪和慈惠善行;帮助我们 更深地认同为我们受难的主基督。大斋节期最后一个 主日称为“棕榈枝主日”,记念主基督荣入圣城,进 入耶路撒冷; (8)清明追思礼拜和清明禁食祷告日。本教会 以每年的清明节为禁食祷告日,于当日举行追思礼 拜,记念离世的会友,安慰他们的家人,并为未信主 的会友的亲人祷告; (9)受难周(Holy week)和受难禁食祷告日。 棕榈枝主日之后的那一周,称为“圣周”或受难周。 周四为圣餐日,周五为受难日,本教会以受难日为禁 食祷告日,在这两天举行晚间的擘饼聚会,并鼓励信 徒在周六举行晚间家庭崇拜,记念主的复活; (10)复活节期(Easter)。包括复活节主日(春 分月圆后的第一个主日) ,升天节主日(复活节后第 6 - 53 -


个主日),五旬节圣灵降临主日(复活节后第 7 个主 日)和三一主日(五旬节圣灵降临主日后的第一个主 日); (11)为国家祷告月和两个为国家禁食祷告日。 教会以 5 月 12 日(四川大地震纪念日)和 6 月 4 日 (六四屠杀纪念日)为禁食祷告日。其间的 24 天是 教会的“为国家祷告月” ,鼓励会友为记念民族苦难、 盼望福音广传而刻苦己心,为本地、本族和本国恒切 祈求; (12)中秋节感恩礼拜。在旧历的每年中秋节期 举行; (13)宗教改革纪念日。每年的 10 月 31 日,教 会举行感恩礼拜或其他纪念活动; (14)为受逼迫教会禁食祷告日。每年的 11 月第 二个主日,是全球福音派联盟(WEA)的宗教自由委 员 会 倡 导 的 国 际 祷 告 日 ( The International Day of Prayer for the Persecuted Church),教会鼓励信徒在这 一天为普世受逼迫的教会和肢体禁食祷告; (15)感恩节(Thanksgiving day)。每年的 11 月 第四个星期四,教会举行感恩礼拜或其他感恩的聚 会。 第八条 家庭中的崇拜 - 54 -


(一)除公共崇拜以外,每位基督徒和每个基督 徒家庭,都应该私下敬拜上帝; (二)私人(太 6:6;弗 6:18)和家庭(耶 10: 25;申 6:6-7;伯 1:5;撒下 6:18,20;彼前 3: 7;徒 10 :2)的崇拜也是主所吩咐的。包括祷告、 诵读并分享《圣经》,唱诗或作圣洁的默想和严肃的 沉思,或简单地开口承认、赞美上帝; (三)家庭崇拜可每月、每周或每天进行。家长 可以邀请来访的客人一同参加,但不特别邀请信徒参 加各家的崇拜; (四)男性家长或单亲母亲有责任带领家庭崇 拜,教导配偶或儿女认识上帝的话语和基督恩惠的福 音,分享圣灵在家庭中的引领和安慰。父母当努力在 儿女和家人面前有敬虔生活的榜样,殷勤参加教会的 崇拜和其他聚会,帮助孩子预备主日学功课,带领他 们在日常生活中靠主恩典,欢喜遵守《圣经》的教训; (五)对长期忽略家庭崇拜的家长,教会应予以 私下的教导、鼓励、代祷和劝勉。若他们继续长久地 忽略这一对上帝和家人的本分,就当受到长老的责 备。 第九条 任何奉主名的公共崇拜及聚会,当由堂 会长老会召集。同工或会友不应脱离众长老的监督, - 55 -


擅自在家中或其他地方召集信徒的主日聚会、洗礼、 圣餐、追思礼拜、结婚礼拜、感恩礼拜,公开的祷告 会、赞美会、查经班、主日学或神学培训课程等;更 不应僭取教导的职分,在信徒的聚会中公开讲道,混 乱上帝话语的出口。举行教导、传讲、祷告、敬拜等 小组聚会,或邀请本教会以外的工人从事教导、劝勉 的,应经教导长老或长老会同意。 第十条 教会不允许任何人在会堂内或公共崇拜 时,从事商品的推销、直销或传销工作,以免陷入试 探、跌倒肢体、败坏圣殿。未经教导长老或长老会的 监督和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会堂或公共聚会中散发或 销售属灵资料。

第九章 教会的洗礼 第一条 洗礼应在主日崇拜及其他公共聚会中, 于会众面前施行,不应私下举行。 第二条 洗礼由长老、传道或长老会委托的其他 肢体主持,因他们蒙召或受托作为上帝奥秘事的管家 和执事。 第三条 教会得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会友的婴孩 或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施行孩童洗礼。开始具有认 知、判断与行为能力的儿童,父母应于施洗前教导他 - 56 -


们的顺服。施洗者应于施洗前教导会众明白此洗礼的 设立、本质、用途及目的: (一)洗礼是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亲自设立的新约 的圣礼; (二)洗礼是信徒进入恩典之约和加入地方教会 的外在记号。藉着洗礼,表明我们和我们的儿女都是 罪人,在罪孽中所生。藉着洗礼,也见证我们与主基 督联合、靠他的宝血罪得赦免,在圣灵中重生、悔改、 称义、得儿女的名分、及得蒙永生; (三)洗礼的水是基督宝血的表征。基督的宝血 除去我们的原罪及本罪,我们借着主基督的死,向罪 死了;借着主的复活,又活过来了,一举一动有新生 的样式;水也表征基督的灵胜过了罪的权势和我们罪 性的败坏,其能力足以使我们成为圣洁; (四)施洗者借着洒水、浇水在领洗者头上,或 使领洗者浸入水中,表征因基督的宝血,靠着基督的 救赎之工而使我们从罪中被洁净,并白白地称义; (五)使徒保罗宣告说,上帝的应许是给信徒及 他们的儿女(徒 2:39) ;信徒的子女在圣约中有份, 领受洗礼这一圣约的印记,从小在地方教会中得蒙教 导、看顾和劝诫;使徒也说,“儿女要在主里孝敬父 母” (弗 6:3),这显明信徒的儿女是属于主的,他们 - 57 -


生在圣约之下,成长在有形教会和基督徒家庭中,有 属灵的恩福和责任,并不以他们领洗时是否清楚明白 救恩、表达信心为前提;在旧约时代,亚伯拉罕的子 孙如此;在新约时代,信徒的子女更是如此,因恩典 之约的实质是一样的;而上帝的恩典及信徒所得的安 慰,更比先前丰盛; (六)主耶稣特别让那些尚未明白福音真理的小 孩子到他跟前来,拥抱、祝福他们,说:“让小孩子 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神国的,正是这 样的人”(可 10:14); (七)孩童洗礼是一个公开的宣告和见证。表明 一个信徒家庭与上帝立约的关系;表明信徒的孩子在 上帝的圣约中有份;表明基督徒父母有按着《圣经》 真理教导孩子的职责;藉着洗礼,孩童被正式接纳为 有形教会的成员,从世界和教会以外的人群中被分别 出来(林前 7:14); (八)信徒的孩子既在洗礼之前,就随着父母的 认信而在圣约里被分别为圣(林前 7:14),因此在出 生后应尽早领洗,作为顺服和进入圣约的外在印记; 孩子出生以后父母才信主受洗的,也应尽快让孩子接 受洗礼; (九)无论成人还是孩童,洗礼的外在记号,对 - 58 -


救恩而言都并非必须和不可分离的。领洗是蒙恩的顺 服行为,而非得救的条件或保障。相反,孩童在领洗 时不明白福音,恰好彰显了救恩的实质,全然在乎上 帝的恩典与拣选,并不在乎人的决定。洗礼的内在恩 典与功效,并不取决于施洗的时刻、地点或施洗者的 属灵光景;但洗礼的果效与能力却足以延至信徒的一 生; (十)洗礼作为圣约的外在记号,并不表达孩童 的认信,也不表明孩童的重生得救;当他们到了能明 白真理和悔改认罪的年龄,就有责任向主悔改、顺服, 并在众人面前承认自己信靠基督;不然,他们就成为 圣约中的背约者,当受到父母的管教及教会的劝诫。 第四条 会友中的父母可联络教会,并由他们将 孩子带到教会,接受洗礼。 第五条 施洗者应劝勉在场的信徒,默想自己领受 的洗礼,承认自己向上帝背约的罪,求主挑旺自己的 信心;利用出席洗礼的机会蒙享洗礼带来的持续的益 处,并记念上帝在他儿女灵魂里所印记的永远的约。 第六条 施洗者也应劝勉家长,仰望上帝向他们 及孩子所施的怜悯,要求他们常为孩子祷告,竭力使 用上帝设立的一切蒙恩之道,教导、劝勉孩子恭读、 学习《圣经》上帝的话,认识信仰的教义;这些教义 - 59 -


尤其归纳在《威斯敏斯特信条》《威斯敏斯特大小要 理问答》及《海德堡要理问答》中,可作为教养孩童 的指引及帮助。并使家长知道,他们若持续地疏忽这 些责任,上帝的忿怒和管教将临到他们及孩子身上。 第七条 施洗者可当众诵读《圣经》记载的应许: “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并一切在远方 的人,就是主我们的上帝所召来的。 ” “我要与你并你 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是要作你 和你后裔的上帝。” “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 救”(徒 2:39,16:31;创 17:7)。 第八条 施洗者应向领洗孩童的父母询问以下的 誓言: (一)你是否承认,你的孩子需要主耶稣基督的 宝血赦罪,和圣灵重生的恩典? (二)你是否以上帝所赐的父母权柄,代表孩子 承认、领受圣约中的应许?你是否以信心仰望主耶稣 基督,正如惟独他能救你一样,唯独他能救你的孩 子? (三)你是否毫无保留地将你的孩子奉献给上 帝,你是否承认需要谦卑依靠上帝的恩典,竭力在孩 子面前活出敬虔的榜样,常与孩子一同祷告,且为孩 子祷告;并教导孩子认识敬虔生活的教义;并应许你 - 60 -


将竭力使用上帝设立的一切蒙恩之道,尽力照着主的 教训培育、劝勉他(她) ,带领他(她)长大成人? 第九条 施洗者应劝勉会众并向他们提问:作为 教会的会友,你们是否愿意负起责任,协助他们在《圣 经》真理中培育、看顾、劝勉他们的孩子? 第十条 如果孩童的父母中有非信徒的一方在 场,施洗者可酌情向他们提问: (一)你是否愿意尊重你丈夫(妻子)的信仰, 不反对教会为你们的孩子举行洗礼? (二)你是否同意你丈夫(妻子)有权按着《圣 经》教导你们的孩子? 第十一条 施洗者应为洗礼的施行求主赐福,之 后称呼孩子的名字,当如此说:我奉圣父、圣子、圣 灵的名为你施洗。当施洗者宣告此言,以点水或浇水 为孩童施洗,即完成了蒙上帝悦纳的圣礼;之后以祷 告结束是合宜的。 第十二条 接受孩童洗礼的会友子女,是教会的 不领餐会友;他们得着属灵的福分,接受《圣经》话 语的教导,学习顺服和服侍主耶稣基督。他们将在圣 约中蒙受祝福,也将在悖离时承受咒诅。到他们能明 白真理时,父母和教会应恳切劝勉他们,信靠基督耶 稣为主,并在会众面前认信,之后成为教会的领餐会 - 61 -


友。 第十三条 教会难以准确判断少年人到什么年龄 才能明白福音之道,表述自己的信心,因此长老会应 慎重酌量,仔细考察不领餐会友公开认信的申请。 第十四条 14 周岁以上的认信者(包括此前未领 洗的信徒子女)申请受洗、加入教会的,应在受洗之 前,完成教会的受洗课程,明白基督的救恩之道,并 对基要真理有初步的了解。 第十五条 未受洗的成人或儿童病危,不能完成 受洗课程或失去公开见证的能力时,在长老会的同意 及管理下,可在对其信心有把握时,施行临终洗礼。 第十六条 凡在认信《使徒信经》的主内各宗派 或独立教会中奉圣父、圣子、圣灵的名受洗的信徒, 转会时应在会众或长老面前有信主的见证,不需要再 次领洗。但在“东方闪电” “摩门教” “耶和华见证人” “安息日会”“基督教科学会”“统一教”“真耶稣教 会”“二两粮”“三赎基督” “三班仆人”“灵灵教”及 堂会长老会、区会长老或总会认定的其他异端教派或 邪教中受洗的,教会否认其圣礼的果效。在上述异端 教派中领洗的信徒,当在本教会完成受洗课程,于悔 改归正后接受洗礼。 第十七条 预备领洗者有以下情形的,教会不应 - 62 -


为其施洗: (一)对《使徒信经》所概括的基督信仰尚有怀 疑或反对; (二)对主耶稣基督十字架的救恩缺乏认识,不 足以作出公开的见证; (三)在财产、婚姻或其他方面,明显违背《圣 经》教导或当顺服的世俗法律,尚未停止、悔改。 第十八条 洗礼由牧师或堂会长老会决定。施洗 者对受洗者的认信有疑惑时,无论其理由是否充分, 均可因着在基督里的良心自由建议教会推迟洗礼;但 对那些真心信靠基督、申请加入教会的认信者,教会 不应拒绝为他们中的任何人施洗。 第十九条 施洗者可向领洗者说,你今天前来公 开承认自己信靠基督,应作出下面的宣告与承诺,藉 此与上帝及他的教会庄严立约;并向领洗者询问下列 誓言: (一)你是否承认自己是完全的罪人,不能凭着 自己的道德、思想和行为得救。除非上帝主权的白白 恩典,否则你的灵魂没有盼望? (二)你是否相信主耶稣基督是上帝的儿子,罪 人的救主,相信他的受死与复活是真实的? (三)你是否相信主耶稣基督为救赎所流的宝 - 63 -


血,足以洗净你的罪,并赐你新的和永远的生命?你 是否接受他作你的救主和你生命的主? (四)你是否相信《圣经》是上帝默示的、关乎 救恩之道的唯一和无误的启示? (五)你是否立志并承诺,谦卑倚靠圣灵的恩典, 竭力追随基督,活出他的样式? (六)你是否愿意接受洗礼,立志并承诺加入主 耶稣基督的身体,就是他的教会,并尽你所能参与教 会的崇拜和侍奉? (七)你是否接受教会的信仰告白,顺服教会的 教导、牧养和劝诫,并承诺维护教会的圣洁与合一? 第二十条 施洗者应劝勉、提醒领洗者认信基督 的宣告和承诺的庄严性,并为洗礼的施行求上帝赐 福,之后应称呼领洗者的名字,当如此说:我奉圣父、 圣子、圣灵的名为你施洗。当施洗者宣告此言,以点 水、浇水或浸水为他们施洗,即完成蒙主悦纳的圣礼; 之后以祷告结束是合宜的。

第十章 教会的圣餐 第一条 教会应常守主的圣餐,作为记念、跟随主 的圣礼及圣徒相通、坚固信心的蒙恩管道。教会以每 月的第一个主日为圣餐主日。长老会亦可酌情决定增 - 64 -


加特别的圣餐礼拜。 第二条 教会应提前向会众宣布举行圣餐的日期, 并教导会众明白、省察圣餐的性质与功用,劝勉会众 以读经、默想、禁食、认罪及私人和家庭的敬拜,预 备自己参加圣餐。 第三条 施行圣餐前应有讲道,并说明: (一)圣餐是主所设立的圣礼,藉着饼和杯,主 应许他在圣餐中与我们真实同在; (二)主基督设立圣餐的经文,亦可简单解释及 应用; (三)表明圣餐是为着记念主,表明他的死,直 到他再来; (四)圣餐因着主的设立和赐福,于信徒属灵生 命有极大的益处,赐他的子民悔改和胜过罪恶的力 量;在患难中支持他们、鼓励他们,复兴他们谨守主 的命令;挑旺他们的爱心和热心;加添他们的信心及 圣洁的决心;并生出良心的平安,及永生的盼望与安 慰。 第四条 圣餐亦表达圣徒的相通,领餐的信徒包 括会友、预备会友和经长老会允准临时领餐的受洗 者。下列信徒在首次领餐或恢复领餐前,众长老应安 排时间,请他们提前到达教会,或以其他合宜的方式, - 65 -


与他们有圣餐前的谈话,了解他们的信仰情况: (一)六个月以上未出席圣餐的会友; (二)六个月以上未出席圣餐的临时领餐信徒; (三)临时或短期出席本教会崇拜的外地信徒; (四)申请转会的本地其他教会的成员。 第五条 不领餐的会友,未受洗的人,及受到教 会停餐劝诫的信徒,不可领圣餐。与众长老缺乏交通, 未得到长老会允准临时领餐的其他教会的信徒,也不 应上前领受杯饼。 第六条 领受圣餐的信徒,当既领杯,也领饼。 放置饼杯的餐桌应有所遮盖。领饼和领杯当有所分 别。圣餐的杯使用葡萄酒或葡萄汁,饼使用无酵饼, 亦可在条件缺乏时以其他合宜的类似食品代替。经过 祝谢的饼和杯,只向出席的信徒分领;并应当被分领 完全,不应遗弃。 第七条 长老当以祝谢的祷告,将饼和酒分别为 圣。之后拿起饼来,在会众眼前擘开,说,“主耶稣 被卖的那夜,拿起饼来;祝谢了,就擘开,分给他的 门徒,正如我们奉他的名事奉,给你们这饼,说: ‘你 们拿着吃;这是主的身体,为你们舍的;你们应当如 此行,为的是记念主’”,之后以合宜的方式分饼。分 饼之后,牧师应拿起杯来,说,“饭后,主也照样拿 - 66 -


起杯来,祝谢了,正如我们奉他的名祝谢了,就分给 你们,说:‘这杯是用主的血所立的新约,为多人流 出来,使罪得赦免。你们都喝这个’ ”,之后以合宜的 方式分杯。 第八条 每一位信徒既亲自与主立约、守约,领 饼和领杯的时候理当用一段时间默祷,与主交通,感 恩、悔改、祈祷和代求。 第九条 长老可简短地劝勉领餐者,行事为人当 与所蒙的恩相称;他们既已接受基督耶稣为主,就当 蒙恩敬虔度日,欢欣地活在他里面,慕道爱主,忠心 行善。 第十条 长老也可劝勉未领圣餐的信徒,提醒他 们不可长期或随意停领圣餐。信徒有忠诚的责任谨守 圣餐、记念恩主。忽略圣餐是对主基督的不顺从,并 使自己活在罪中,陷入危险,并远离圣徒的团契。长 老也当呼吁他们诚恳地预备自己,委身教会,并安排 时间与众长老交通,尽快参加或恢复主的圣餐。 第十一条 在圣餐中唱《诗篇》或圣诗是合宜的。 长老应向上帝有感恩的祷告:为他丰富的怜悯和至为 宝贵的慈悲,为他在此圣礼中赐给我们的应许;求主 赦免我们在此次崇拜中的亏欠;求主接纳我们及我们 所施行的圣礼;求圣灵开恩帮助我们,既叫我们接受 - 67 -


基督耶稣为主,在主里生活,便叫我们能够坚守所领 受的,不让世人夺去我们的冠冕;叫我们行事为人与 主的福音相称;叫我们的身上不断带着主耶稣基督的 死,好叫主耶稣基督的生命也在我们这必死的身体上 显明;叫我们有光照在人前,好叫别人看见我们的好 行为,便将荣耀归给我们在天上的父。 第十二条 在圣餐主日或其他圣餐礼拜的日子, 长老以类似的祝福经文结束圣餐礼,都是合宜的: “但 愿赐平安的神,就是那凭永约之血使群羊的大牧人、 我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神,在各样善事上成全你们, 叫你们遵行他的旨意,又藉着耶稣基督在你们心里行 他所喜悦的事。愿荣耀归给他,直到永永远远。阿们” (来 13:20-21)。

第十一章 教会的劝诫 第一条 教会劝诫的对象,是在本教会领餐或聚 会的信徒,无论其是否会友。未受洗的人不适用教会 的劝诫。因为只有当罪人悔改得救,受洗归主,以《圣 经》为他们信仰和生活的最高准则时,来自上帝圣洁 律法的劝诫,才是主的儿女在恩典之下得天独厚的特 权,是主赐下的蒙恩之道,而非令人惧怕的纪律(林 前 5:9-12) 。 - 68 -


第二条 教会劝诫的目的,不是对信徒的内心和 永恒结局的判断和定罪,而是帮助上帝的选民走在今 生的成圣路上。叫他们因着圣灵的责备,经受试炼, 最终回到基督耶稣的恩典,并从良心的控告中恢复自 由,行在光中,得着胜过罪恶的力量(林前 5:4-5, 11:30-32;提前 1:20)。同时,教会的劝诫也会将 明显的背道者从有形教会中赶出去(约一 2:19,林 前 5:13) 。 第三条 教会劝诫的范围,是信徒诉诸行为、显 在人前的犯罪。各人心思意念中的罪孽,当在主基督 前真诚悔改、反省,得着圣灵的责备和赦罪的平安。 隐而未现的罪即使被教会知晓,也不适用公开的劝 诫。 第四条 教会劝诫的措施,即属灵的管教方式, 包括: (一)私下的劝诫(太 18:15;弗 5:11;提后 4:2)。长老、执事和会众,都有责任本着爱心和智 慧,以尊重对方的方式,彼此友好忠诚地指正、责备 和劝勉; (二)公开的责备(提前 5:20;多 1:13,2: 15)。众长老为着教会的益处,当在会众面前针对不 愿悔改的犯罪者,或针对那人所犯的罪进行公开的责 - 69 -


备。这样的责备可以不指出犯罪者的名字,亦可指出 他们的名字。但公开指出名字的责备,应由长老会决 定; (三)停领圣餐(林前 11:27-29) 。人若不省察 自己的罪,真心悔改,并在信心中分辨主的身体,领 受圣餐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因此,教会对有罪行显 露人前、尚未悔改的信徒,和那些对主基督的认信出 现重大或公开的怀疑的肢体,停领圣餐,既是对主的 道的敬畏,也是对当事人的保护和提醒。因为上帝对 那些“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的人的管教, 实在是严厉的(来 10:29;罗 11:22 上) 。反之,上 帝向那些结出真心悔改之果子的人,却有说不尽的恩 慈(罗 11:22)。若是严重的犯罪,即使信徒已停止 犯罪并公开认罪悔改,也可根据犯罪的程度和影响, 由长老会决定暂停圣餐一段时间,以等待他们在会众 中间结出悔改的果子; (四)停止侍奉。长老、执事和同工犯了公开或 明显的罪,应暂停侍奉,以免坏的见证跌倒肢体,并 使人轻视上帝在教会所设立的权柄与职分。同时,当 事人也需要放下侍奉,专心祷告、悔改、省察,在主 基督面前重整被罪所亏损的生命。若那人使自己在罪 恶中继续刚硬,或那人所犯的是不应当继续承受职分 - 70 -


的罪,当由堂会长老会或区会决定撤销其职分,长久 地停止侍奉; (五)除名(林前 5:5;提前 1:20)。教会本 着《圣经》教导并在基督里的爱心与忍耐,经过恒切 持续的劝勉、祷告和等候之后,对那些犯罪而不悔改, 不停止和矫正其犯罪行为的信徒,当最终不得不遵照 《圣经》的教导,将他们逐出教会,不再视他们为地 方教会的成员,不接纳他们参与公共崇拜,直到他们 有公开的悔改; (六)停止交通(林前 5:13;太 18:17)。对 那些传讲、接纳异端或极端立场而不愿停止的犯罪 者,或那些在道德上会对其他肢体造成实际伤害的犯 罪者,教会将在停领圣餐或除名的同时,决定部分或 全部停止他们参加本教会的公开或私下的聚会,并请 会众暂停与他们的交往; (七)恢复交通(林后 2:7-8)。教会劝诫的最 后一步,是赦免、接纳和安慰那些悔改归正的肢体, 重新得回他们为弟兄姊妹;并告诫全体会众,当向悔 改的肢体“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来”(林后 2:8) ,不 应藐视、拒绝或轻看他们,不得再传播、重提和责备 他们已经悔改的犯罪。 第五条 长老会作为教会属灵的法庭,依照正当 - 71 -


的程序作出教会劝诫的决定。但作出除名的决定,应 至少提前两次向会众宣布犯罪者的情况,以便会众为 他们祷告及从事私下的劝诫。没有会众在祷告和私下 劝诫中的协作,长老会不应擅自将会友除名。 第六条 长老会亦可根据情况,指定一位长老和 数位执事、同工,或邀请知情或具有相关专业装备的 敬虔会友,组成临时的“劝诫小组”。该小组的主要 职责是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在主基督的真理与恩典 中负担对当事人私下的教导、陪伴和劝诫,并在有需 要时提供或介绍专业的辅导;并由“劝诫小组”向教 会长老会提出劝诫的建议。 第七条 教会劝诫的程序,应根据《圣经》 (太 18: 15-22)教导的步骤进行:从信徒之间一对一的非正 式劝诫(15 节),到“两三人的口”的非正式的交通 仲裁(16 节),再到告诉长老会,进入公开劝诫的阶 段(17 节)。 第八条 教会的劝诫,应遵循若非必要就不扩大 知情和劝诫范围的原则。知情的会友对有过犯的弟兄 姊妹,当本着爱心责备、劝勉和关怀;在真理中说诚 实话;并有义务在每个阶段的相应范围内,保守他人 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 未经一对一的非正式劝诫和“两三人的 - 72 -


口”的交通对质,不应向他人私下或公开扩散、传言、 指控所获知的弟兄姊妹的过犯。即使那人的过犯是真 实的,说闲话的人也当受到教会的责备和劝诫(出 20: 19;箴 6:19;可 14:56;多 2:2-3)。 第十条 有下列犯罪而不悔改的,无论其行为是 否符合世俗法律,都当受到教会的劝诫与管教,但在 适用劝诫措施的程度上各有不同: (一)淫乱及背弃婚约的行为。包括一切在合法 的婚姻盟约之外的性行为、性骚扰、性侵犯和公开的 淫秽言论;在婚姻状况上公开的隐瞒或谎言;因犯奸 淫而离婚;非因淫乱的缘故遗弃配偶,包括离婚、长 久分居(彼前 3:7;林前 7:4)或放弃必须的扶养 责任(提前 5:8);虐待、伤害配偶的身体;与犯奸 淫而离婚者结婚(太 5:32,19:1-10) ; (二)杀害生命的行为。包括谋杀和故意伤害, 吸毒和明显的酗酒,及除治疗性堕胎(因孕妇性命受 危害而放弃胎儿)之外的堕胎(路 1:41-45;诗 51: 5,127:3,139:13-16;出 21:22-25);以药物等 非自然的人为方式帮助人结束生命的安乐死; (三)拜偶像的行为。包括交鬼、巫术、占卦、 观兆、算命、祭祖、膜拜民间宗教偶像等明显的迷信 (出 20:3-6;利 26:1,20:1-7;林前 10:20)。 - 73 -


因不明白《圣经》真理,在记念亲人、祖先时延用上 香、下跪、摆设祭品、焚烧纸钱等习俗的,教会应恒 切教导、关怀、劝勉,使其因信心而停止和悔改,终 因主的应许而得安慰; (四)传播异端和假道理。包括否定或歪曲上帝 的三位一体、主基督的神人二性、惟独恩典、因信称 义及基督再来等基要真理,或协助、容许其传播的行 为(太 7:15,24:23-25;提前 6:3-12;约一 4:1; 多 3:8-11;约二 9-11)。对于传讲、实践与本教会 信仰告白不同之宗派立场与神学观念的教会同工或 信徒,不应受到教会劝诫;但教会可建议他们转往与 其信仰立场一致的教会事奉或聚会,以免使教会产生 分裂; (五)与非信徒结婚(拉 9-10 章;弗 5:22-33; 申 7:1-6;林前 7:39;林后 6:14-18); (六)拒绝工作,不愿亲手作工(帖后 3:6-14, 多 3;8,贴前 3:11); (七)向不信的政府和法庭请求或帮助他们干 涉、裁决教会事务或控告其他会友(林前 6:1-11) ; (八)无正当理由长期停止聚会(来 10:25); (九)其他违反《圣经》并伤害他人的不道德行 为,如谎言、欺诈、假见证、背约、偷窃、亏负财物、 - 74 -


遗弃亲人、毁谤、谗言等。但对那些罪行较轻、愿意 真心悔改的信徒,教会当以辅导、关怀和劝勉为主; (十)违反不与《圣经》相冲突的世俗法律的其 它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教会的下列劝诫决定,当由长老在会 众中宣布,请求会众为跌倒的肢体祷告。这不等于必 须详细披露被劝诫者的犯罪事实,长老会应根据其犯 罪的性质及对教会的危害与影响,对披露的程度和方 式作出谨慎合宜的判断: (一)除名的决定; (二)因不肯悔改而停领圣餐或停止交通的决 定; (三)长老、执事和同工犯罪,停领圣餐或停止 侍奉的决定(提前 5:20) 。 第十二条 对真心悔改的信徒,教会的劝诫决定 依照“公开的罪公开处理,非公开的罪非公开处理” 的原则(提前 5:20) ,若他们的罪已显露在众人面前, 就当在众人面前公开悔改和宣布;若罪只在私人之 间、不为他人所知,就由长老带领信徒私下悔改,私 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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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教会对异端的判断 第一条 异端是指自称基督教,却明确持有并积极 传扬违背《圣经》真理的、错误的、敌基督的教导。若 有人自称信主,却奉主基督的名传扬异端教训而不悔 改,必将落在上帝的咒诅之下,从恩典中坠落(加 1:8) 。 第二条 异端不是指不信的人对《圣经》真理的错 误理解,也不是指信徒因无知而对《圣经》真理持有 的错误认识。若无长老会的判断,任何同工和会友不 得私下论断、传言或公开宣称在本教会聚会或领餐的 信徒为异端。 第三条 教会当以谨慎战兢的态度根据《圣经》来 判断异端,并尊重、参考和援引普世教会对各种异端、 极端和邪教的判断和认识。 第四条 教会根据三一论、基督论、救恩论和末 世论的基本教义,来判断异端。凡否认《使徒信经》 和《尼西亚信经》(林前 15:3-4),或不承认基督 有完全的神性和完全的人性(约 1:1;约一 4:1-3), 或不承认基督的受死与复活是唯一的救赎之道( 约 14:6;徒 4:12),或不承认圣父、圣子、圣灵是三 位一体、同尊同荣之独一上帝(太 28:19;林后 13: 14),或否定对基督的信心是得救的唯一管道(罗 10: - 76 -


10;约 3:16),或否认末日审判、身体复活(启 20: 12;约 12:48;林前 15:13-14),或宣称主基督已 来的(太 24:36;路 12:39-40),都是另传一个福 音的异端(弗 4:14)。 第五条 教会认定下列的派别为异端: “东方闪电” “摩门教”“耶和华见证人”“安息日会”“基督教 科学会”“真耶稣教会”“二两粮”“三赎基督”“三 班仆人”“灵灵教”“统一教”等。 第六条 在上述异端派别中“受洗”的,教会不 承认其“洗礼”的有效性。愿意悔改归正的,经长老 会同意,可在完成受洗课程后接受洗礼。不愿悔改的, 应停止交通,不接纳其参加本教会的崇拜。 第七条 持有全部或部分异端教训的受洗信徒 (无论是否会友),由长老会决定,暂停圣餐。仍受 异端教训影响,但愿意学习真道、并承诺不向信徒及 慕道友传讲、分享其错误教训的,经长老会同意,在 爱心和信心中接纳其参加崇拜。坚持异端教训的立场 或向他人传讲异端教训,警戒、劝勉一两次仍不悔改 的,得从教会中除名(多 3:10)。 第八条 对持守、传讲异端教训者的劝勉和辅导, 不必经过信徒一对一的及两三个人的非正式劝诫(太 18:15-16)阶段。同工和会友发现来到教会的信徒 - 77 -


或慕道友是异端教派的成员,或曾在异端教派聚会, 或发现其传讲异端教训的,当及时告知长老或要求对 方主动与长老联络。 第九条 长老会可安排对持有或传扬异端教训者 的协谈或必要的调查。对异端的协谈和调查,应有“两 三个人”在场的见证(太 18:16)。 第十条 对其他异端派别或教导的认定,由堂会 或区会、总会的长老会判断并公布。

第十三章 教会的奉献和薪俸 第一条 教会的财产,来自在聚会中呼召并接受 的信徒的金钱或财物奉献,或以其他方式(如支票、 异地汇款、转账等)接受的其他教会及其成员、主内 机构的金钱奉献。教会不在其他场合向非信徒的个人 或组织募捐,不接受商业机构、政府机构和政治组织 的资助或捐献。 第二条 教会的财产,因着传扬福音、建造圣徒、 扩展基督国度的使命,用以供养教会的工人,支持教 会的崇拜、教导、牧养和传道事工及各种慈惠事业。 教会的财产不得用于或资助任何营利性事业。 第三条 教会的财产,是永远属乎主基督耶稣的 产业,基督再来之前永不可私分。在世俗法律上,其 - 78 -


产权属于接受本章程的全体领餐会友。买卖不动产的 决定权在会友大会,其他决定权在长老会,日常管理 权在执事会。 第四条 执事会应制定每年度的奉献与开支预 算,拟定各项事工的合理比例;向长老会和会友提交 每月、每季及每年度的奉献报告;并在会友大会的年 会上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 信徒的奉献,包括十一奉献,和十分之 一以外的奉献(感恩奉献、慈惠奉献、遗产奉献、植 堂奉献、对宣教和其他事工的特别奉献等) 。 第六条 教会设立专门的慈惠基金。在会友(提前 5:9,16)、肢体(约一 3:17)及世人面临困苦穷乏 (箴 31:20) ,陷入灾祸、意外、重大疾病或遭遇不公 义之对待时(申 15:11) ,在其家庭、亲属和社会福利 不足以救助的情形下,向他们尽诸般怜悯的本分。 第七条 教会有责任供养主的仆人( 提前 5: 17-18) 。对牧者(牧师、传道)的供养,称为敬奉; 对全职同工的供养,称为薪酬。 第八条 对牧者的敬奉,应保障本人及其供养的 家庭成员所需,使其不因服侍神家而陷入贫困;也不 应超过本地或本教会的中等家庭收入的标准,以免使 其陷入试探。 - 79 -


第九条 对牧者的敬奉由几部分组成:以本地或 本教会的人均职工收入为基准的基本敬奉;以其供养 的家庭成员的数量为考量的家庭敬奉;相当于一个月 基本敬奉的年终敬奉;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 和住房福利等;离职、退休或陷入重大危难时的特殊 敬奉。 第十条 其他受薪同工的薪酬标准,由执事会制 定,参照并略低于对牧者的敬奉。 第十一条 在牧者和其他全薪同工面临生活危难 时,教会有责任尽力帮助他们;但教会不得为牧者和 其他受薪同工的供奉或薪俸,向会众发出单独的奉献 呼召。 第十二条 牧者和其他全薪同工,不应接受会友 的金钱奉献。接受会友的爱心礼物,价值较大的,应 向执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牧者在本教会以外,因侍奉主而获得 的一切收入(教导、演讲、写作及来自其他教会、机 构和肢体的金钱奉献),得视为在教会蒙召而得的供 养,应定期向执事会备案。执事会可约定比例,将其 中一部分视为对牧师、传道的特别敬奉,其余部分归 入教会的奉献收入。 第十四条 主任牧师(长老会主席)除了在议会 - 80 -


中与其他长老联手行使治理权柄外,不单独管理教会 财务,不在教会的任何支付单据上签字。 第十五条 执事会对在侍奉中获知的会友家庭收 入和金钱奉献等信息,有保密的责任。除堂会长老会 认为有必要知道外,不应向任何人披露。 第十六条 每一位会友,都对教会工人的供养及 教会财务的诚信负有责任。会友有责任仔细聆听、阅 读教会奉献的报告,常以祷告守望、支持执事们的侍 奉;亦有责任拟定合神心意的个人或家庭的十一奉献 及其他奉献的规划。

第十四章 教会的解散 第一条 本教会为基督教大公教会之一部分,蒙 上帝呼召在成都地区持守和传扬福音,牧养和教导信 徒,敬拜颂赞独一的真神,直到时间末了、主基督耶 稣再来、天地改变、地上的教会被提的时候,本教会 即自动解散。 第二条 主基督再来之前,本教会只在下列两种 情形下被迫解散: (一)因武力的逼迫和驱散,不再有任何一名长 老或执事,且坚持聚会、持守本教会信条的会友已不 足三人; - 81 -


(二)长老会或会友大会公开否定本教会信仰告 白,不再持守本章程第二章所认信的教义。 第三条 本教会被迫解散时,一切教会财产除清 偿民事债务外,任何成员不得私分。全部教产自动捐 献给同属一个区会或总会的一间或多间接纳《威斯敏 斯特信条》的教会。当接受《威斯敏斯特信条》的中 国教会都不存在时,全部教产自动捐献给一间或多间 传扬悔改与归正的基督真道、接受《尼西亚信经》的 本地福音派教会。

第十五章 教会的同工守则 第一条 敬畏上帝,羡慕善工(提前 3:1);彼此 相爱、彼此成全;在言语、行为、爱心、信心、清洁 上,努力作信徒的榜样(提前 4:12)。 第二条 爱慕《圣经》(徒 17:14),慎思明辨 (林前 14:29),持守教会章程,抵御异端,在任何 场合不传讲与教会信条相悖的信息(多 1:9;雅 3: 1)。 第三条 谨守十一奉献,甘心施舍,乐意行善(罗 12:1;提前 6:18) 。 第四条 除主日崇拜外,尽力出席教会其他主要 聚会和同工会议,因疾病、履行公职或紧急情形缺席 - 82 -


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连续三次无正当 理由缺席的,视为辞职。 第五条 保守同工之间的个人分享,保守同工会 议未决议和公布的事项,保守在服侍中获知但不应披 露的信徒个人信息。牧师、长老对信徒主动告知的隐 私,包括隐而未显的罪,除依照正当程序施行教会劝 诫外,无论世俗法律是否豁免其作证义务,都负有保 守之责,不应背弃在主基督里的信托关系。 第六条 顺服长老会、执事会的决议,不在会众 中披露、扩散同工的分歧;当有不同意见时,依照《马 太福音》第 18 章所教导的次序,在相应的范围内提 出并寻求合一;认为教会会议已无法合一、必须在会 友中公布其反对意见的,应先向长老会辞职。 第七条 未经牧师或长老会同意,除家庭敬拜外, 不得擅自在会众中召集奉主名的查经、祷告和其他聚 会,或在会众中分发属灵资料;未经牧师或长老会同 意,不得擅自接待工人参与本教会的教导、劝勉或任 何带领性质的服侍。 第八条 未经牧师或长老会的差派,不得施行洗 礼、主领圣餐,或在其他教会领会、证道和带领崇拜; 在紧急情形下为信徒临终施洗,无法与牧师或长老会 取得联系的,应在事后及时汇报。 - 83 -


第九条 在其他教会或主内机构参与服侍的,应 主动告知长老会。 第十条 未经长老会同意,不得在会众中发起奉 献或捐助,不得接受会友对其服侍的金钱奉献;无论 带职或付薪同工,凡因侍奉而收到本教会以外的金钱 奉献或捐助的,应向长老会汇报(多 1:11;徒 2: 33)。 第十一条 与异性相交,总要清清洁洁(提前 5: 2)。个人牧养上遵循弟兄牧养弟兄、姊妹牧养姊妹 的原则;教会差派工人,除夫妻或家庭成员以外,不 单独差派弟兄与姊妹二人同行。 第十二条,不在会众面前,公开与受到教会劝惩、 尚在罪中未曾悔改的信徒交往(林前 5:11)。除非 有“两三个人”在场的见证,不与传扬异端者有私下的 交通。 第十三条 在教会中努力做堵破口的人(结 13:5; 赛 58:12),无论台上台下,只讲造就他人的话;不 说谗言(多 2:3;林前 12:20),不在会众面前论 断其他同工和肢体(罗 14:4,16:17),以免陷入 分裂教会、跌倒软弱信徒的罪中(林前 8:12-13;林 后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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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 《圣经》及本教会认信之信 条制定,并参考了美国改革宗长老会(PCA)、荷兰改 革宗教会、台湾长老会等普世长老教会的教会章程和 法规。我们为着改革宗长老会在《圣经》真道与基督 恩典里的领受和传承而感谢颂赞三一上帝。为保持历 史传统中的承传与理解,一些概念和用语同时附注了 英文。 第二条 本章程的第二章《教会的信仰告白》为 不可修订之内容,是本教会蒙召所认信的《圣经》基 本教义。对第二章的任何修改,得视为对本教会信仰 告白的否认。 第三条 对本章程其他内容的修订,应得到长老 会的一致通过,并在执事会上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执事 的投票印证。 “深哉!神丰富的智慧和知识。他的判断何其难 测!他的踪迹何其难寻!谁知道主的心?谁作过他的 谋士呢?谁是先给了他,使他后来偿还呢?因为万有 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愿荣耀归给他,直到 永远。阿们” (《罗马书》11:33-36) !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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