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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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5.0 版 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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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Hong Kong 官方全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首都 無 官方語言 中文及英文(基本法第九條) 官方宗教 無 獨立

貨幣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1841 年 1 月 26 日英國海軍少將義律 (George Elliott)率遠征軍 登陸水坑口,宣佈佔領香港島。1842 年 8 月 29 日英國及清政 府簽訂南京條約,令香港島正式割讓英國。1856-58 年第二次 中英戰爭期間,英國駐廣州領事白加士爵士獲得九龍半島及昂 船洲租借權。1860 年 10 月 24 日英法及清政府簽訂北京條約, 將九龍半島及昂船洲割讓英國。1898 年 6 月 9 日,中英政府簽 訂有關拓展香港界址的條約,英國獲得九龍界限街以北至深圳 河以南的地區及鄰近 235 個島嶼的租借權,為期 99 年。1984 年 12 月 19 日中英兩國政府簽訂《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前途問題 的聯合聲明》,宣佈中國於 1997 年 7 月 1 日收回香港主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 1990 年 4 月 4 日決議根據憲法第 31 條於 1997 年 7 月 1 日於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香港 1997 年 7 月 1 日英國將香港交還中國,為特區成立日。 港元(HKD)。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行政長官梁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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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旗

行政長官梁振英


釋義 中國 香港/香港特區

英國/聯合王國

基本法 主要官員

政治任命官員

1949 年 10 月 1 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宣佈成立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 1990 年 4 月 4 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中決定設立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800 年 8 月 1 日由英皇佐治三世(George III) 同意通過之《1800 年聯合法案》 (Acts of Union 1800) 及《1922 年愛爾蘭自由邦法》 (Irish Free State Act, 1922 (Session 2)) 成立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990 年 4 月 4 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 官員,即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 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根據 2012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政治委任官員守則》第一章所指的主要官員、行政 長官辦公室主任、副局長及政治助理。

政體 時期 公元前 214-203 年 公元前 203-111 年 公元前 111-公元 229 年

所屬政權 秦帝國 南越國 漢帝國

229-280 年

吳國

280-331 年 331-420 年 420-589 年 589-617 年 617-621 年 621-907 年

晉帝國 晉帝國 宋/齊/梁/陳帝國 隋帝國 梁帝國 唐帝國

907-971 年 971-1279 年 1279-1368 年 1368-1644 年

大越國/南漢國 宋帝國 大元大蒙古國 明帝國

1644-1841 年 1841-1941 年 1941-1945 年 1945-1997 年

清帝國 英國 大日本帝國 英國

1997 年至今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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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劃分 南海郡番禺縣 南海郡番禺縣 南海郡番禺縣 交州南海郡番禺縣 南海郡番禺縣 廣州南海郡番禺縣 廣州南海郡番禺縣 廣州東莞郡寶安縣 廣州東莞郡寶安縣 廣州寶安縣/番州寶安縣/南海郡寶安縣 不詳 南海郡寶安縣 嶺南道廣州寶安縣 嶺南道南海郡寶安縣 嶺南道廣州東莞縣 興王府番禺縣 廣南東路廣州東莞縣 江西等處行中書省廣州路東莞縣 廣東承宣布政使司廣州府東莞縣 廣東承宣布政使司廣州府新安縣 廣東省廣州府新安縣 香港直轄殖民地(British Crown Colony) 大日本帝國香港佔領地 香港直轄殖民地(British Crown Colony) 香港英國屬地(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y)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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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憲制的設計原則 根據蕭蔚雲所著《一國兩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些原則包括: 符合一個國家,兩種制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見於 1981 年全國人大委員長葉劍英於 9 月 30 度方針及中英聯合聲明 日人民日報發表的九條聲明。1982 年 9 月鄧小平會晤戴卓爾夫人時提出 以此方針解決香港問題。同年制訂的憲法第 31 條將一國兩制以法律確 認。 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就政治體制的規定: 1. 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2. 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現行法律基本不變; 3. 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 4. 除終審權外的原有司法體制,公務人員制度基本保留; 5. 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 6. 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 有利香港經濟繁榮與社 為了香港繼續繁榮穩定,就要…保留許多的具體制度。 會穩定,有助資本主義 政治體制的設計必須…妥善處理政治權力的分配,以達致合理地分享所 發展,同時兼顧各階層 創造的財富。 利益 保留原有政制的一些優 保留公務人員及諮詢委員會制度;由香港人自己管理香港。應逐步發展 點,並逐步發展適合香 民主,避免社會劇烈震動;選舉制度亦有其逐步發展過程,以協調各界 港情況的民主參與 人士對選舉制度上的分歧。 根據佳日思 (Yash Ghai) 所著的 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 指出,這些原則包括: 為中央政府預留空間, 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主要官員;批准彈劾案;解釋及修訂基本法; 在必要時插手香港政局 決定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以間接選舉增加中 發展 央對選舉過程的干預能力。 保留行政主導體制 立法會提案權的限制;分組投票機制。 由工商界與親北京人士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以工商專業界人士為主;功能組別議席及分組投票 與行政長官合組管治同 機制賦予少數否決權 盟 拖延民主化步伐 目的在於保留干預空間及商人治港。 妨礙政黨政治發展 若出現執政黨並掌握行政資源,可能令香港能抵抗中央干預,或甚至干 預內地事務。行政長官不可是政黨成員;小規模選舉亦令參政者不須依 靠政黨力量。 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二號報告書亦有提及政制發展的基本原則。 香港中文大學前校長金耀基將香港在戰後都市化而無出現暴亂或政治衝突的平衡歸納為一個名為” 行政吸納政治1”的政治制度。 金耀基認為,行政吸納政治是:  政府把社會精英或精英團體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進行政決策結構,以獲得某程度精英整合的 過程  政府並透過此過程獲得統治合法性  管治者及被管治者精英共同分擔決策角色,由精英構成一共識型政府(a form of elite consensual government) 以達致”共治”。  共治在憲制架構上透過以下形式落實: 1

Ambrose Y.C. King, Administrative Absorption of Politics in Hong Kong: Emphasis on the Grass Roots Level, Asian Survey, Vol15, No.5 (May 1975), pp.42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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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 及立法 局議員 的委任

市政局 議員的 委任 政治行 政化

民政主 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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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議決有關香港政策的一切重要事項,但要總督同意。 立法局制訂法案及控制預算 在重要問題上,行政局非官守議員的意見具有明顯份量,他們所反對的是會避免發 生。 多數行政局議員是香港世家大族、社會經濟精英及專業人士。他們關心香港的秩序 與繁榮多於一切,並來自廣大人口中很狹窄的階層。 市政局在 1982 年前是唯一市民可直接參與政治的機會。金耀基認為,市政局的投 票率偏低,其中一個理由是中國儒家政治文化傾向於臣屬文化 (subject culture),而 不鼓勵參與文化。香港中國人有較濃厚家庭/利己傾向(privatization),少對公共事務 有強烈認同。另一個理由是市政局權力有限。 政治行政化(administration of politics) 是積極的非政治化過程。政府強化及開放行政 機器,提供廣泛政治服務,以消解社會上抗衡性政治勢力的出現及成長。金耀基指 這無異於政治上的"消極干預主義"(negative interventionism)。 金耀基認為,政府透過以下方式將社會精英吸納進行政決策過程:  政務職系(Administrative grade) 公務員  頒封榮譽 (太平紳士 / 授勳)  設立大量諮詢委員會 六七暴動後,政府認為科層架構(bureaucracy)已與民眾脫節,遂下放權力,減少科 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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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基本法為香港最高法律。1984 年 12 月 19 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 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聯合聲明”),當中載明中國對香港的基本 方針政策。 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 1.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 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2.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3.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 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 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5. 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 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 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6. 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7. 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 出自由。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8. 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9.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同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 濟利益將得到照顧。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 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12.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 在五十年內不變。 1985 年,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草委會”),由 23 位香港委員及 36 位中方委員組成。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 員

秘書長 副秘書長 委員

中方委員 姬鵬飛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 許家屯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暨港澳工作委員會 書記) 胡蠅 (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 費孝通 (北京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所長) 王漢斌 (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暨法制工作委員 會主任) 李後 魯平、毛鈞年 王叔文、王鐵崖、許崇德、芮沐、李裕民、蕭 蔚雲、吳大琨、吳建璠、張友漁、陳欣、陳 楚、邵天任、林亨元、周南、鄭正訓、鄭偉 榮、項淳一、榮毅仁、柯在鑠、勇龍桂、莫應 溎、賈石、錢偉長、錢昌照、郭棣活、裘邵 恆、雷潔瓊、廖暉、端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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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方委員 安子介 (全國政協常委) 包玉剛 (環球航運集團主席) 費彝民 (全國人大常委、大公報社 長) 李國寶 (東亞銀行主席)

馬臨、鄺廣傑、司徒華、鄔維庸、 劉皇發、李柱銘、李福善、李嘉 誠、查良鏞、查濟民、容永道、黃 麗松、黃保欣、釋覺光、廖瑶珠、 譚惠珠、譚耀宗、霍英東


在 1985 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則全屬香港人士,他們負責在香港徵求公眾對基本法草 案的意見。經兩次發出徵求意見稿作公眾諮詢後,基本法在 1990 年 4 月 4 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通過,並已於 1997 年 7 月 1 日生效。 基本法正文分九章共 160 條,另包括三份附件。自特區成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 四次解釋基本法條文。以下為基本法各部份的內容簡介:

部份

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 則

香港實施高度自治,享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2) 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5)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 或經香港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8) 中央政府負責香港防務及外交事務。(13,14) 香港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14)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立法會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 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可發回有關法律。(17)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佈戰爭 狀態或因香港發生香港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進入 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18) 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19) 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 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 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23) 永久性居民有選舉櫂及被選舉權。(26)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組織和參加工會、罷 工的權利和自由;(27) 有境內遷徙,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31) 有信仰(32)、選擇職業(33)、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 由(34);婚姻及自願生育的權利(35)。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28)、住宅和其他房屋(29)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30) 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 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3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 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的法律予以實施。(39) 見下文

第二章:中 央與特別行 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居 民的基本權 利和義務

第四章:政 治體制 第五章:經 濟

財政、金融、貿易及工商業 香港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 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 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 受法律保護。(105) 香港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 政府不在香港徵稅。(106) 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 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107) 香港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並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 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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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109) 香港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 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110) 港元為香港法定貨幣,繼續流通。發行權屬於香港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 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 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 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111) 香港不實行外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於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 場。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112) 香港的外匯基金,由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113) 香港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114) 香港實行自由貿易政 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115) 香港為單獨的關稅地區,可以“中國香港” 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 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所 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 香港享有。(116) 香港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可對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117) 香港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118) 香港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 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119)

土地契約 特區成立以前已批出、決定、或續期的超越 1997 年 6 月 30 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 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均按香港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120) 從 1985 年 5 月 27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間批出的,或原沒有續期權利而獲得續期 的,超出 1997 年 6 月 30 日年期而不超過 2047 年 6 月 30 日的一切土地契約,承租人 從 1997 年 7 月 1 日起不補地價,但需每年繳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 之 3 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租金。(121) 原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地在 1984 年 6 月 30 日的承租人,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為 1898 年在香港的原有鄉 村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原定租金維持不變。 (122) 香港成立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由香港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 (123)

航運 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包括有關海員的管理制度。政府自行規 定在航運方面的具體職能和責任。(124) 香港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根據香港的法律以“中國香港”的名 義頒發有關證件。(125) 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據香港法律 進出其港口。(126) 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私營集裝箱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127)

民用航空 香港政府應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128) 香港繼續實行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並按中央人民政府關於飛機國籍 標誌和登記標誌的規定,設置自己的飛機登記冊。 外國國家航空器進入香港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129) 香港自行負責民用航空的日常業務和技術管理,包括機場管理,在香港飛行情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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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 科文、體 育、宗教、 勞工及社會 服務 第七章:對 外事務

內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和履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區域性航行規劃程序所規定的其 他職責。(130) 中央人民政府經同香港政府磋商作出安排,為在香港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 航空公司和中國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和中國其他地區之間的往返航班。(131) 香港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 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 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香港"的名義,參 與有關活動。(149)

附件一

香港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 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 有關協議。(151) 香港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152)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 對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 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 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 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特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 條款作出解釋。(158) 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 本方針政策相抵觸。(159) 特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 港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 效。(160)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見下文)

附件二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 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 立法會產生辦法及表決程序(見下文)

第八章:解 釋及修改

第九章:附 則

附件三

九九年釋法

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 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 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 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於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現時包括: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和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1999 年 6 月 2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國務院要求,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 (三) 項。這次解釋包括: 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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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行政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 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  任何人若要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成為永久性居民,其父母 雙方或一方須於其出生時已根據第(一)及(二)項成為永久性居民。 國務院的議案是應特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 有關規定提交的報告提出。 1999 年 1 月 29 日,吳嘉玲及吳丹丹 (FACV14/1998) / 張舉能 (FACV15/1998) /張麗華 (FACV16/1998)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案審結。終審法院認為, 爭議點 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 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 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 法》,以 倘若發現其抵觸《基本 法》時,特區法院 否具 司法管轄 權去宣佈此等行為無效。 終審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是否有 司法管轄權解釋《基本法》的有關 條款,或是否必須根據《基本法》 第 158 條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引進居權證計劃的“第 3 號條例”是 否違憲

賦予追溯力的條文將該條例當作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是否符合憲 法

“第 2 號條例”引進的附表 1 第 1 (2)(b)段是否違憲。該項條文 的後果是,如果一名子女屬非婚 生,則只有因父母其後結婚而獲確 立婚生地位後,父親與該子女之間 才可視為有“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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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特區法院確實有此司法管轄權,而且有責任 在發現有抵觸時,宣佈此等行為無效。

以終審法院來說,當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時, 便有責任將有關條款提交“人大常委會”解 釋: (1)第一,當有關的《基本法》條款 (a) 關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 (b) 關乎中央和特區的關係,即為“範 圍之外的條款”。(“類別條件”)。 (2)第二,當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 有需要解釋這些條款(即“範圍之外的條 款”),而這些條款的解釋將會影響案件的 判決。(“有需要條件”)。 由於此案最主要需解釋的第 24(3)條是高度 自治範圍內條款,故無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 會解釋 《基本法》第 22(4)條無規限第 24(3) 條所訂的居留權。因此,“第 3 號條例”規定 居於內地的特區永久性居民,要先持有單程 證才可享有憲法賦予的居留權,這點是違憲 的。 由於相關條文令憑藉血緣成為永久性居民的 人士只可藉持有居留權證明書,才能確立他 們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否則,他們便視作不 享有居留權;這剝奪他們根據《基本法》已 享有的、具憲法性的居留權,故相關條文違 憲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兩者沒有分別。因 此,附表 1 第 1(2)(b)段把父親的非婚 生子女(其後因父母結婚而成為婚生子女者 除外)摒諸這類別之外是違反憲法的。


在,並僅以此情況為限 臨時立法會是否一個合法組成的機 構

零四年釋法

零五年釋法

2011 年釋法

《基本法》規定第一屆立法會須按 1990 年 全國人大對成立特區的決定來成立。該決定 授權籌委會籌備成立特區並根據該決定去規 定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我 等認為,由籌委會籌組“臨立會”是在“1990 年決定”的範圍內,所以也符合《基本 法》。

政府認為法院及政府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理解不同,而裁決又會令內地具資格擁有香 港居留權的人士,增加至少一百六十七萬人(其中第一代約六十九萬人;當第一代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後,其第二代符合居留權資格人士約九十八萬人)。 (政府統計處其後修正為一百六十萬二千人) 政府的評估顯示,吸納這些新移民將為 香港帶來巨大壓力,香港的土地和社會資源根本無法應付大量新移民在教育、房 屋、醫療衞生、社會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因此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和後果將會嚴 重影響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是香港無法承受的。 2004 年 4 月 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主動解釋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 條。這次解釋包括: 基本法容許修改 2007 年的行政長官及 2008 年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法案、議案的表 決程序,但並非必須修改。決定是否需要修改的權力屬全國人大常委會。行政長官 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由人大常委會按香港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原則加以確 定。相關法案及修正案均只可由特區政府提出。 2005 年 4 月 27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應國務院要求,解釋第五十三條第 二款。這次解釋包括: 二零零七年以前,在行政長官由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制度安排下,如出現 行政長官未任滿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五年任期導致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新的 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二零零七年以後,如對上述行政長官 產生辦法作出修改,屆時出現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根據修 改後的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確定。 2011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應香港終審法院要求, 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 終審法院所提問題 根據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央人民政府是 否有權力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豁 免規則或政策

如中央人民政府有此權力,根據第十三 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 是否 1. 有責任援用或實施中央人民政府 根據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決定的國 家豁免規則或政策? 或 2. 反之,可隨意偏離中央人民政府 根據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決定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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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 條第(九)項的規定,國務院即中央人民 政府行使管理國家對外事務的職權,國 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屬於國家對外事務中 的外交事務範疇,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 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 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統一實 施。 (1),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中央人民 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行為無 管轄權。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 審理案件時遇有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 豁免和執行豁免問題,須適用和實施中 央人民政府決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香港特別行政 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有責任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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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並採取一項 不同的規則? 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 或政策是否屬於《基本法》第十 九條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說的‘國 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以及 香港特區成立後,第十三條第一 款、第十九條和香港作為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對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 的有關國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這 些法律與中央人民政府根據第十 三條第一款所決定的國家豁免規 則或政策有牴觸)所帶來的影響, 是否令到這些普通法法律,須按 照《基本法》第八條和第一百六 十條及於1997年2月23日根據第一 百六十條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的規 定,在適用時作出必要的變更、 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確保關於 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 府所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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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或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 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得偏離上述規則 或政策,也不得採取與上述規則或政策 不同的規則。 (3) 國家豁免涉及一國法院對外國國家及其 財產是否擁有管轄權,外國國家及其財 產在一國法院是否享有豁免,直接關係 到該國的對外關係和國際權利與義務。 因此,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是一種 涉及外交的國家行為。 (4) 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採用為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關 國家豁免的規則,從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在適用時,須作出必要的變更、適 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 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


行政 香港的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政府的行政首長,同時對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三條)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按以下規定產生:  基本法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條  基本法附件一  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附件一修正案) 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附件一修正案 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主要內容包括: 資格 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 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44) 產生方 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 式 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 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45) 任期 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46) 若第一或二任行政長官任期有出缺,須於六個月內選出新 的行政長官完成餘下任期。(53,人大解釋) 首任行 由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選出。推選委員會由 400 人組成。候選人須最少得 50 名委員提 政長官 名。 產生辦 1996 年 12 月,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舉行。董建華、楊鐵樑及吳光正獲足夠提名。董建華 法 取得 320 票當選。 第二任 由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委員會由 800 人組成,任期五年。候選人須最少得 100 行政長 名委員提名。取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當選行政長官。若未有候選人得票多於半數,則 官產生 首輪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行政長官。 辦法 2002 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中,董建華得 796 位選舉委員會委員中 714 票提名而成為唯一候 選人,自動當選。2005 年 3 月,董建華宣佈辭職。6 月的行政長官補選中,曾蔭權取得 674 位選舉委員的提名,另得到 40 位委員遞交支持同意書,自動當選。 第三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同年 4 月 26 日決定 2007 年行政長官不由普選產生,原因如下: 行政長  任何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改變需按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決定,而且應與香 官產生 港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相協調;並且有利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 辦法 參與,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及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 香港實行民主選舉的歷史不長,只有不足 7 年;  社會各界就 2007 年以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何確定,有較大分歧。 具體方案建議於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書中有所闡述。內容包括:  改組選舉委員會,將 529 位區議會議員全數加入第四界別,使之增至 700 人。  工商、專業及勞工基層界別人數增至 300 人。選舉委員會總人數增至 1600 人。 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得 200 票提名,即維持原有提名比例。提名不設上限。  行政長官不可是政黨成員。  若只有一名候選人,可研究繼續進行選舉程序。 上述建議不獲立法會 2/3 全體議員通過而不獲通過。故產生辦法與第二任相同。

第四任 行政長

2007 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梁家傑及曾蔭權獲足夠提名。曾蔭權獲 649 票,擊敗獲 123 票的梁家傑議員當選第三任行政長官。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31 次會議決定 2012 年行政長官不由普選產 生。此外功能團體及分區直選議席比例維持不變,法案及議案表決程序亦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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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產生 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於會議上表示: 1. 香港社會普遍期望 2012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能有所改進,在立法會沒有通過 2007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法案的情況下,依照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規定,2012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可以作為邁向普選的中 間站,以利於向普選平穩過渡。因此,草案規定 2012 年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 舉,不能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此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 當修改。 2. 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2012 年不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普選”或其中 之一的“單普選”,而作出循序漸進的修改,是有民意基礎的,是適當的。相關 民意考慮包括:  從公眾諮詢情況看,在立法會內,支持 2012 年實行“雙普選”的議員不足一 半,有半數議員支持不遲於 2017 年、2017 年或之後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立法會普選隨後。  在 18 個區議會中,有超過三分之二區議會通過動議,支持在不遲於 2017 年 或在 2017 年先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普選隨後。  民意調查顯示,儘管有過半數受訪市民希望 2012 年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 普選,同時也有約六成受訪市民接受如果 2012 年不能普選行政長官,可在 2017 年實行普選  有超過 15 萬個市民簽名支持不遲於 2017 年及在 2017 年或以後普選行政長 官 3. 行政長官選舉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 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特區全體合資格 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是因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凝聚著各方面的智慧, 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  回歸以來,選舉委員會已經進行了三次行政長官選舉,運作良好。實踐證 明,選舉委員會的這種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具有廣泛的 代表性。  社會較多意見認為,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參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明確參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有利於香港社會在行政長官 普選辦法上達成共識。  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以多少名為宜,可以留待香港社會作進一步討論 2010 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由香港提出的附件一修正案。 修正案內容為將選舉委員會人數由 800 人增至 1200 人。不少於 150 名選舉委員可聯合提 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2012 年,梁振英、唐英年及何俊仁獲足夠提名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選舉結果如下: 梁振英 689 票 唐英年 285 票 何俊仁 76 票 未經填劃選票 75 票 問題選票 7票

選舉委 員會

梁振英成為當選人後,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 616 號國務院令,任命其為行政長官 選舉委員會具體組成方法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二條規定。任期為五年,組成 方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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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別分組 第一界別 飲食 商界(一) 商界(二) 香港僱主聯合 會 金融 金融服務 香港中國企業 協會 酒店 進出口 工業(一) 工業(二) 保險 地產及建造 紡織及製衣 旅遊 航運交通 批發及零售 第二界別 會計 建築、測量及 都市規劃 中醫 教育 工程 衛生服務 高等教育 資訊科技 法律 醫學 第三界別 漁農 勞工 宗教 社會服務 體育、演藝、 文化及出版 第四界別 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 立法會 中國人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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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數字

界別分組投票率

委員 數目

7,895 817 1,783 122

14.26% 55.57% 自動當選 自動當選

17 18 18 16

125 539 321

自動當選 69.02% 自動當選

18 18 16

99 1,434 610 695 121 754 3,188 1,063 196 6,733

75.76% 自動當選 自動當選 自動當選 74.38% 自動當選 自動當選 57.95% 80.10% 29.11%

17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24,630 6,778

30.93% 40.51%

30 30

5,864 86,618 9,052 39,128 9,106 5,502 6,583 11,118%

38.76% 23.19% 42.60% 14.78% 31.07% 41.15% 35.38% 34.06%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159 自動當選 591 73.10% 由天主教香港教區、中華回教博愛社、香港基督教協進會、 香港道教聯合會、孔教學院及香港佛教聯合會各提名十人 14,415 42.32% 2,358 自動當選

60 60 60

36

當然委員

36

70 141

當然委員 70.21%

70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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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0


協商會議 鄉議局 港九各區議會 新界各區議會

147 200 212

88.44% 94.00% 92.92%

26 57 60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代表、立法會議員為當然委員;宗教界代表由天主教 香港教區、中華回教博愛社、香港基督教協進會、香港道教聯合會、孔教學院及香港佛 教聯合會提名。其餘界別由 13,500 個團體及 150,000 人按簡單或相對多數制選舉產生。 至於行政長官選舉,如有多於一位候選人,採絕對多數制,即候選人須取得超過 600 票 方為選出。如有兩位候選人則採一輪投票,多於兩位候選人則採一輪或多輪投票,將得 票最多及第二多以外的候選人淘汰,直至有兩名得票最多者進行最後一輪投票為止。如 無候選人取得超過 600 票,則選舉程序終止。

權力

辭職 (52)

如只有一名候選人,則須得超過 600 名選舉委員投支持票方為選出。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 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 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 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 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52)  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 案發回立法會重議;(49)  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 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可解散立法會;(50)  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 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 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51)  聯同立法會主席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名基本法委員會港方成員人選。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 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 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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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華(國務院按第 207 及 347 號國務院令任命,按第 433 號國務院令批准辭職) 首任及第二任特區行政長官。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已故船王董浩雲長子,曾領 導東方海外集團。其後曾任行政局議員及特區籌委會副主任。首任任內推動號稱" 八萬五" 的建屋政策、推行母語教學、取消市政局、發展中藥及科技產業。另任內 涉及律政司不起訴胡仙、居港權訴訟及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居屋短樁事件及干 預香港大學民意調查。連任後出現沙士事件、簽訂 CEPA 及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導 致七一大遊行。2005 年以健康為理由辭職。 曾蔭權(國務院按第 437 及 490 號國務院令任命) 生於香港,1967 年加入政府出任行政主任,其後任政務主任,主要於財經及貿易 部門任職,亦曾任副常務司及行政署署長負責中英聯合聲明及推銷居英權。其後 歷任庫務司及首任華人財政司。2001 年任政務司司長。2005 年於行政長官補選中 自動當選。期間推動政制改革及推銷銷售稅,卻不獲足夠立法會票數及民意支持 而分別失敗。2007 年連任後推動決策局重組及擴大政治委任、發展六大優勢產 業、設立最低工資及通過 2012 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 梁振英 (國務院按第 616 號國務院令任命) 1954 年生於香港,1977 年加入仲量行任測量師,其後成為合伙人。1985 年成為基 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1997 年任行政會議成員,2003 年起任全國政協常委, 2007 年起任 DTZ 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2012 年當選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

邱騰華(12-)、 梁卓偉(11-12)、 譚志源(09-11)、 陳德霖(07-09)、 曾俊華(06-07)、 林煥光(02-06) 劉焱(12-) 麥靖宇(10-12)、 謝曼怡(07-10)、 張琼瑤(06-07)、 黃灝玄(05-06)

直屬行政長官而未於其他部份包括的政府部門 申訴專員公署 處理及解決因公營部門行政失當而引致的不滿及各項問題,並透過獨立及公 正的調查,提高公共行政服務的質素及水平,以及促進公共行政公平。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確保有關中級和高級公務員的聘任和晉升及各職級人員的紀律事宜,均得到 適當和公平處理,以及就接獲的政府當局建議,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中央政策組 從事政策研究、編寫每年的施政報告、了解分析社情民意 為策略發展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支援 鼓勵社會上對公共政策的討論和研究 擔任粵港合作聯席會議屬下的粵港發展策略研究小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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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策(54),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員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 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議成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 的中國公民擔任。(55)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 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如不 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56) 現時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十二名局長及非官守議員組成。 所有局長只須於討論與所屬決策局相關的政策時出席會議。非官守議員包括:(2012 年 7 月 1 日起) 姓名2 職務及公職 林煥光 前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民政事務局局長及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鄭耀棠 全國人大代表,前工聯會會長。 史美倫 香港興業董事,前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主席,前中國證監會副主席。 胡紅玉 前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前消費者委員會主席及前立法局議員。 李國章 前教育統籌局局長及香港中文大學校長 廖長城 執業資深大律師,全國政協委員 周松崗 香港交易所主席、前港鐵公司行政總裁 張學明 新界鄉議局副主席及前立法會議員 羅范椒芬 全國人大代表,前廉政專員及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 張志剛 時事評論員、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 陳智思 亞洲金融集團總裁、嶺南大學校董會主席 李慧琼 立法會議員、民建聯副主席 葉劉淑儀 立法會議員、新民黨及匯賢智庫主席、前保安局局長 (2012 年 10 月 17 日起) 林健鋒 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香港經濟民生聯盟副主席 (2012 年 10 月 17 日起) 歷任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 1997鍾士元(召集人至 1999 年 7 月 1 日)、楊鐵樑、梁振英(1999 年 7 月 1 日起任召集人)、方王 2002 吉雯、王䓪鳴、譚耀宗、錢果豐、李業廣、唐英年、梁錦松(至 2001 年 5 月)、鍾瑞明 2002梁振英、曾鈺成、田北俊(至 2003 年 7 月 7 日)、鄭耀棠、廖長城、周梁淑怡(2003 年 9 月 2007 22 日)、史美倫(2004 年 10 月 12 日起)、陳智思(2004 年 10 月 12 日起)、夏佳理(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李國寶(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梁智鴻(2005 年 11 月 1 日起)、張建東(2005 年 11 月 1 日起)、范鴻齡(2005 年 11 月 1 日)、羅仲榮(2005 年 11 月 1 日起)、張炳良(2005 年 11 月 1 日起) 2007梁振英(至 2011 年 10 月 3 日)、曾鈺成(至 2008 年 10 月 14 日)、鄭耀棠、周梁淑怡(至 2008 2012 年 9 月 18 日)、史美倫、李業廣、夏佳理、李國寶(至 2008 年 2 月 15 日)、梁智鴻、張建 東、范鴻齡(至 2009 年 1 月 20 日)、張炳良、劉江華(2008 年 10 月 15 日起)、楊敏德(2009 年 1 月 21 日起)、胡紅玉(2009 年 1 月 21 日起)、劉遵義(2009 年 1 月 21 日起)、劉皇發 (2009 年 1 月 21 日起)、葉維義(2009 年 1 月 21 日起) 行政會議相當於殖民地時代的行政局。行政局原名議政局,成立於 1843 年,由總督、當然官守議 員(駐港英軍司令、布政司、財政司及律政司)、委任官守議員及委任非官守議員組成。非官守議員 於 1896 年應英國商人對財政及稅收政策不滿而設,一般包括匯豐銀行主席、英資企業主席及御用 大律師;1926 年省港大罷工後,金文泰為安撫華人而委任周壽臣為首位華人非官守議員。二次大 戰後,華人佔非官守議員的一半,並多數出身自名門望族。六七十年代起,本地工業家亦首次入局。 八十年代初期,政府為增加行政局的民意代表性,首度委任民選區議員、市政局議員兼立法局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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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憲報 2012 年第 28 號及 78 號號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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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慧珠加入行政局。1985 年,羅德丞因不滿英國政府不給予香港人居英權而辭職,為百年來唯一 一次。 根據皇室訓令第九條,行政局奉行集體負責制;而行政局按憲制慣例實行保密原則。 行政局/行政會議的職能 根據基本法第 56 條,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 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如不 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這是沿襲皇室訓令第十條規定,總督須與 行政局商議除任免、紀律制裁、因徵詢行政局而致令皇室蒙受不利的事項、瑣碎及緊急事項外的事 宜。 行政局的設立主要希望由外地委派至香港的總督能透過行政局掌握民情,確保所推出的政策得到英 資財團及本地高級華人的支持,鞏固統治基礎。 行政局/行政會議與立法局/立法會的關係 1992 年前,行政局非官守議員往往兼任立法局議員,功用在於令政府透過他們了解立法局議員對 立法建議的取態,事先修訂草案以免法案不獲通過。此外,他們亦是立法局內支持政府的力量。 1992 年,總督彭定康於施政報告中提出行政立法兩局分家以體現立法局的獨立性。直至 1997 年, 再沒有兩局議員。 1984 年的行政局非官守議員(*:兩 1991 年的行政局非官守議員(*:兩 1993 年的行政局非官守 局議員) 局議員) 議員 鍾士元 羅德丞* 鄧蓮如 許賢發* 鄧蓮如 李國能 張奧偉 紐璧堅 李鵬飛* 王賡武 麥列菲菲 王䓪鳴 羅保* 李福和 沈弼

鄧蓮如* 利國偉 陳壽霖 譚慧珠*

范徐麗泰* 何承天* 周梁淑怡*

蒲偉士 黃宏發*

張健利 陳坤耀 錢果豐

董建華 葛賫

1997 年回歸後,行政長官董建華委任了梁振英、唐英年及譚耀宗三位臨時立法會議員加入行政會 議。前兩者於 1998 年後再沒有參選立法會。 2002 年,行政長官委任了立法會議員曾鈺成及田北俊加入行政會議。外界指政府希望藉他們作為 政黨黨魁的身份,協助政府於立法會掌握多數支持。不過,田北俊因 2003 年的二十三條立法事件 而宣佈辭職。外界認為這代表管治聯盟的瓦解。 2003 至 04 年,行政長官先後委任立法會議員周梁淑怡及陳智思加入行政會議。他們分別是自由黨 副主席及泛聯盟成員。 2005 年,行政長官曾蔭權委任多名行政會議成員,並指示決策局局長無須出席每次行政會議的會 議。 2008 年,李國寶因涉及道瓊斯內幕交易事件而辭職。周梁淑怡於 2008 年立法會選舉失敗後辭職。 范鴻齡於中信泰富涉及高層人員炒賣累計股票期權(Accumulator) 引致鉅額虧損後宣佈暫停履行其公 職。曾鈺成於出任立法會主席後辭任。 2012 年 7 月,張震遠及林奮強獲委任為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因涉及其出任主席的香港商品交易所 財務醜聞而於 2013 年 5 月辭職;林奮強涉及於政府推出住宅物業特別印花稅前後向物業代理付出 額外佣金以出售個人物業而於 2012 年 11 月起休假,2013 年 8 月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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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行政長官領導政府。目前,政府設有 12 個決策局,共組成政府總部,每個局由一名局長掌管;另 設有 61 個部門和機關。這些部門的首長均須向所屬的局長負責,領導轄下的部門,有效推行既定 的政策。不過,審計署、廉政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則屬例外。審計署署長直接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而廉政專員和申訴專員則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57,58) 政府的職權及責任於基本法第 62 及 64 條規定:政府可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 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 附屬法規;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但政府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 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 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決策過程3 1. 政府部門向決策局提出/行政長官提出/決策局局長提出政策建議。 2. 決策局官員研究政策。 3. 決策局局長成立工作小組,讓有關部門、決策局及律政司官員磋商方案內容、法律修改內 容、資源需求等。 4. 落實草擬政策工作,向相關諮詢委員會、立法會轄下的事務委員會及外界透露部分政策建 議。 5. 決策局局長決定採納政策建議,再向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匯報。 6. 政策方案於政策委員會拍板。政策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聯合主持。成員包括 十一位決策局局長。 7. 政策提交行政會議討論並通過。 8. 政策交由決策局作公眾諮詢。涉及撥款或修訂/制訂法例的政策須分別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及立法會大會通過。 行政機關的原則:行政主導 行政主導經常用作描述香港政治體制設計的特色。基本法或其他憲制性文件缺乏對行政主導一詞的 界定,學術上亦無嚴謹定義。惟一般而言,行政主導包括以下因素: 1. 把統治權力集中於行政機關首長;(見註 2) 2. 行政機關主導政策制訂過程。(見註 2) 有關行政主導的描述: 1.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 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姬鵬飛) 2.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從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來看,也是一種『行政主導』的體制。 這些有關規定,便是《基本法》中關於特首的地位和職權的規定,如第 43、48 至 51、60、 62、74、76 等條。(王叔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修訂本)》,1997 年) 3. “要使行政主導政體成為事實,行政長官……和他的政府須要得到一個強而有力的管治者 同盟的可靠與穩定的支持”…這個同盟須有“廣泛社會基礎”。要實現行政主導,特首 “需要具非凡的政治能力”,他“不能獨斷獨行、自以為是或剛愎自用。他必須主動與各 方面聯繫與協商……以求凝聚一股跨階層和跨界別的政治力量作為他的政府的堅實基 礎。”…“只有在行政長官能夠有效駕馭立法會、在社會上有廣泛支持基礎和民望崇高的 情 況下 , 行 政主 導 政 體才 有 實現 的 可 能。 ”( 劉 兆 佳 ,香 港 廿 一世 紀 藍 圖, 2000 年)

3

羅永祥、陳志輝:香港特別行政區施政架構 (香港,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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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架構沿革、主要官員問責及政治委任制度 政府現行架構於 2011 年《施政報告》發表並於 2002 年 7 月 1 日實施的主要官員問責制中確立。當 時《施政報告》及行政長官於立法會發言所指的目的為:  加強主要官員在不同政策範疇承擔的責任,  確保政府可以更好地回應社會的訴求,制定全面協調的政策,  加強行政機關與立法會的合作,有效地落實政策,  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  所有問責制主要官員加入行政會議以強化後者工作。

  

2006 年 7 月 26 日,政府發出《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諮詢文件》,建議增設兩個層級的政 治職位,即副局長及政治助理,以達以下目的: 主要官員需要額外支援配合以民為本的施政需要; 增設政治任命職位有助保持公務員政治中立; 及 在政府不同層級開設政治任命職位,為政治人才提供一個更全面的事業發展途徑。

2007年,《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報告書》發表並建議增設副局長及政治助理,並獲立法會通過。 根據2012年7月生效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政治委任制度內容如下: 基本原則 政治委任官員須:  專心致志執行職務,並向香港特區政府負責。  維護法治,遵守法律,並保障公職的聲名不受損。  以香港特區整體的最佳利益而行事。  盡量公開他們所作的決定和所採取的行動。他們須為所作決定承擔責任。  時刻嚴守個人品格和操守的最高標準。  確保在他們公職和個人利益之間並無實際或潛在的衝突  時刻積極維護並推廣一支常任、誠實、用人唯才、專業和政治中立的公務員隊伍 不得利用任何公共資源,進行與政府無關的用途(包括用作與任何政黨有關的用 途)。  身體力行,以身作則,帶頭推廣及支持上述原則。 選拔及委 條件 任 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主要官員 行政長官可從公務員隊伍內外物色才德兼備的人士,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們 為主要官員。他們以合約制聘用,而任期不會超逾提名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必須由資深公務員調任並容許其在年紀許可下於不再出任主要官員 後回復原來職級。 副局長、政治助理 由行政長官主持一個聘任委員會,並由該委員會考慮擔任新增兩層政治委任職位的提 名和委任人選,以及評估和考慮這些人選是否合適。聘任委員會成員包括各位司長、 相關局長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透過設立這個機制,行政長官、各位司長以及相關 局長可以參與有關的商議和決策過程,從而確保獲委任人士不單具備合適的才幹及所 需質素,亦可與所屬主要官員衷誠合作。行政長官在該委員會建議下作任免。 在考慮為副局長職位委任人選時,政府作以下方面的考慮: (a) 他們應在各自的領域內具有相當地位; (b) 他們應具備與職責範疇相關的不同工作、專業或界別的知識或經驗; (c) 政府期望他們在公共服務以及在與立法會和傳媒往來方面,具備一定的經驗(就公 共服務方面而言,例如曾擔任政府諮詢組織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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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他們應具備處理政府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和溝通技巧;以及 (e) 他們應具備有效履行工作所需的才幹。 在考慮為政治助理職位委任人選時,政府作以下方面的考慮— (a) 他們應在各自的領域內具有相關的人脈網絡和連繫; (b) 他們應對其政策範疇或香港的政治事務有所認識; (c) 政府預期他們在公共服務方面具備一定的經驗; (d) 他們應具備處理政府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和溝通技巧;以及 (e) 他們應具備有效履行工作所需的才幹。

負責 職責

副局長及政治助理須 對國家、香港和社會有承擔 認同行政長官的管治理念、支持他的參選政綱、認同他的施政抱負以及願意與政治層 級內的其他成員衷誠合作,形成政治團隊 對相關領域的認識以及在處理政治和政府工作方面的能力,有一定保證 主要官員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經所屬主要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 政治委任官員須:  全心全意履行他們作為政府的政治委任官員的職責,竭盡所能促進政府的利益;  遵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並對此承擔集體責任;  出席立法會、轄下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或事務委員會會議;  向立法會提供真確無誤的資料,若有任何錯誤,須盡快更正;  時刻積極維護並推廣一支常任、誠實、用人唯才、專業和政治中立的公務員隊 伍。政治委任官員尤其須積極維護和推廣公務員隊伍的基本信念,包括堅守法 治、守正忘私、政治中立、對在履行公職時所作出的決定及行動負責、在執行公 務時不偏不倚並全心全意、竭盡所能,以專業精神服務市民;  注意以下各項:  公務員繼續經由常任秘書長直接向局長或(就於行政長官辦公室工作的公 務員而言)向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負責和請示。副局長和政治助理,與常 任秘書長之間並沒有直接從屬關係。  不應要求,或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務員,使他們作出以下行為:任何不合 法、不恰當或有違公務員隊伍的基本信念的行為;任何違反政府規例(包括 公務員事務規例) 的行為;可能涉及行政失當的行為;與他們公務員角色有 衝突的行為;或違背政治中立的原則的行為;  公平恰當地考慮公務員按責任向他們提出坦誠無私、有所根據的意見,並 充分考慮適用於公務員或其他規管政府運作的政府規例; 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須就公務員政策及公務員的管理事宜,向行政長官負 責,而他的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是維護公務員隊伍的基本信念  公務員的聘任、管理和升遷事宜是根據用人唯才、公平、公開的原則,以 及當前適用於公務員隊伍的規例和規則辦理;  公務員的紀律事宜是根據當前的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處理。在這個機制 下,個別公務員如被指行為不當,有關個案會依循公正的程序按照事實證 據審理裁定;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就公務員的聘任、升遷及紀律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的獨 立角色;  全力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合作,讓後者因公務員投訴被要求作出與他們的 公務員角色或公務員隊伍的基本信念有衝突的行為,作出跟進。  在符合財政司司長所訂立的規例及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的情況下,根據《公共財政 條例》(香港法例第2章)指定的管制人員須對其所負責的決策局及部門的一切開支 負責及交代。管制人員必須遵守財政司司長就公帑及政府財政的安全、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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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利益所制定的所有規例和發出的指示或指令。他們有責任對管制人員提出誠 實、有見地及持平的意見,給予公平及適當的考慮。 主要官員須: 為行政長官所指派的政策範疇承擔責任,並統領有關政策範疇內的執行部門; 負責制定、介紹政府政策及為政策辯護,以及爭取公眾和立法會的支持。他們代表政 府出席立法會會議,並按需要出席轄下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和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以 及處理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工作,例如提出法案或議案、向立法會發言、提交文件、 作出陳述、回答質詢,以及就所負責政策範疇的相關事宜參與辯論; 盡力確保騰出時間出席立法會會議,討論有關他們政策範疇的事宜; 就政策的成敗向行政長官負責; 行政長官可按需要委派他們,在律政司司長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外的其他主要官員暫 時缺勤時,行使缺勤主要官員的權力或執行他們的職務,包括出席立法會、轄下委員 會、小組委員會和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以及代表政府發言。律政司有關政務專員及公 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會分別於律政司司長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暫時缺勤時行使他們 的權力或執行他們的職務。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 與各主要官員協作,制訂政策和決定政策的優先次序,以確保行政長官所定的政策和 所作的決定得到全面落實; 加強與行政會議及立法會的溝通; 聯絡政黨及政團、以及社會各界及地區人士;以及 監督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運作。 副局長是局長的下屬,並按照局長的指示工作。他們須 協助局長處理各方面的政治工作; 在相關局長暫時缺勤時代理其職責,出席立法會大會會議、轄下委員會、小組委員會 及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以及代表政府發言,以及處理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工作,例如 提出法案或議案、向立法會發言、提交文件、作出陳述、回答質詢,以及就所負責政 策範疇的相關事宜參與辯論。; 盡力確保騰出時間出席立法會會議,討論有關他們政策範疇的事宜。

官方機密 及保密

參與政治 活動

政治助理負責協助主要官員進行聯繫和游說工作,包括在地區層面與市民接觸,在社 區就各項關注議題收集意見,以及向公眾解釋政府政策。 政治任命官員須:  遵守《官方機密條例》中適用於“公務人員”的條文;  不得洩露行政會議的議程、文件或會議過程,或任何送交他們有關行政會議工作 的文件或他們所得悉任何有關行政會議工作的事宜。行政會議的討論和商議均須 絕對保密。內部的議決過程也不得公開 政治任命官員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指定的公 職人員,不合資格成為候選人或民選議員。 政治委任官員須向行政長官申報他們與任何政黨是否有任何形式的聯繫;是否屬任何 政黨的成員,以及在政黨中有否擔任任何職位。政治委任官員與任何政黨有關連的身 分如有任何改變,也須向行政長官申報。 政治委任官員須注意,雖然他們的結社自由獲得法律保障,但他們須確保在參與政黨 所舉辦的活動時,遵守下列規則和原則:  參與這類活動不會引致與政府事務及/或政治委任官員的公職之間產生或可能產 生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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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益衝突

投資及利 益

政治委任官員參與這類活動不會令政府、行政長官或其他政治委任員感到尷尬; 由於行政長官可隨時要求政治委任官員把其才幹、精力和注意力優先投入工作, 所以任何可能有損他們履行政治委任官員職務或分散他們注意力的活動均必須避 免;以及  政治委任官員不應在任何針對政府行動或建議的公開請願中簽名支持或爭取簽 名。 政治任命官員須:  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  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則;  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  在執行公職時,如個人利益可能會影響,或被視為會影響他們的判斷,均須向行 政長官報告;  在任期內,除非獲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政治委任官員不可作為主管、代理、 董事或幕後董事、僱員或以其他身分,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其他行業、商業、職 業、商行、公司(私營或公營)、商會或其他類似組織、公共機構或私營專業服務 機構的工作;或涉及上述有關職務。如果政治委任官員是以公職身分或因其家族 產業的關係而獲委任為有關董事會的董事,則行政長官很可能會給予書面同意。 政治委任官員可保留或接受非牟利機構或慈善團體的名譽職銜。在這些情況下,政治 委任官員須確保他在這些機構或團體的利益與其公職不會有實際或表面上的利益衝 突,以及他在這些機構或團體的利益不可令政府、行政長官或政府其他政治委任官員 感到尷尬。 政治委任官員必須注意,作為受僱於政府的公職人員,他們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 例》和《廉政公署條例》的相關條文。 政治委任官員可能接觸高度敏感的資料,包括商業敏感資料,故他們須申報其投資和 利益,以維持公眾的信任和信心。 在任何時間,如發現政治委任官員的投資或利益跟他的公職有或似乎有利益衝突時, 行政長官可要求有關官員採取下述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放棄所有或部分投資/利 益;避免再購入有關投資/利益或予以出售;在指定時間內凍結任何投資交易;把有 關投資/利益交由他人全權託管;避免處理確實有利益衝突或可能有利益衝突的個 案;以及 根據行政長官指示採取其他行動。 政治委任官員在一般許可以外的情況下索取或接受利益,必須徵求行政長官的特別許 可。 政治委任官員在決定應否接受利益時,除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例外,亦必須顧及到諸如 所涉利益性質是否頻密或過度、官員與提供利益者的關係,以及提供利益者的品德或 聲譽等因素,以考慮接受利益是否可能引致與政治委任官員的公職有利益衝突;使政 治委任官員有回報提供利益者的義務,或承擔任何不恰當的義務;使政治委任官員在 判斷中有所偏頗,或導致他人合理地有此觀感;導致政治委任官員或政府尷尬;或令 政治委任官員或政府的聲名受損(須顧及公眾觀感) 政治委任官員或其配偶從任何機構、人士或香港特區政府以外的政府,獲得任何與政 治委任官員的公職身分有任何關連的利益,除非該名政治委任官員已獲一般或特別許 可私人接受或保留有關利益,該利益屬政府所有 政治委任官員須盡力確保其配偶及/或受供養子女不會因接受任何利益,而令該官員 可能處於守則內內有關接受利益指引中所列出的情況 政治委任官員可能接獲香港以外的政府/外間機構的邀請,以官職身分進行贊助訪 問。倘若政治委任官員有意接受有關訪問的贊助,他必須徵得行政長官的許可。倘若 政治委任官員有意代其配偶接受一項贊助訪問,他必須徵得行政長官的許可。 政治委任官員在決定應否接受款待時,必須顧及到諸如款待性質是否奢華或過度、官 員與宴請者的關係,以及宴請者或已知出席者的品德或聲譽等因素,以考慮政治委任 官員出席有關場合是否可能引致與政治委任官員的公職有利益衝突;使政治委任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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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

有回報宴請者的義務,或承擔任何不恰當的義務;使政治委任官員在判斷中有所偏 頗,或導致他人合理地有此觀感;導致政治委任官員或政府尷尬;或令政治委任官員 或政府的聲名受損(須顧及公眾觀感)。 政治委任官員如欲在離職後一年內展開任何工作,在任何商業或專業機構出任董事或 合夥人,或獨資或與他人合資經營任何業務或專業服務,必須事前徵詢前任行政長官 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在離職後一年內,政治委任官員不得在任何牽涉或針對政府的索償、訴訟、索求、法 律程序、交易,或談判中代表任何人或參與任何與政府有關的游說活動 政治委任官員涉嫌違反其職責或《守則》內的條文,行政長官會按適當程序,決定個 案是否屬實;倘若屬實,則會決定合適的懲處,包括警告、公開譴責、停職或免職。 如個案涉及主要官員,行政長官可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把有關官員停職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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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架構4 行政長官 行政署

政務司司長

效率促進組

公務員事務局

公務員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選舉事務處、駐內地經貿 辦事處及駐北京辦事處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 會、學生資助辦事處

教育局 民航處、海事處、路政 署、運輸署、房屋署

運輸及房屋局 食物及衛生局

民政事務總署、政府 新聞處、康樂及文化 事務署、法律援助署

民政事務局

保安局 財政司司長

香港金融管理局

審計署

4

勞工及福利局

經濟分析及方便營商處

屋宇署、規劃署、地政總署、土地註冊處、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務 署、機電工程署、建築署、水務署

律政司

申訴專員公署

保險業監理處、破產管理處、政府統計處、公司註 冊處、政府物流服務署、稅務局、差餉物業估價 署、庫務署、政府產業處

廉政公署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http://www.gov.hk/tc/about/govdirectory/govchart/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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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局

勞工處、社會福利署

香港天文台、郵政署、工業貿易署、知識產權署、香港海外經濟 貿易辦事處、創新科技署、投資推廣署、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 室、香港電台、電訊管理局、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律政司司長

環境保護署

香港警務處、消防處、懲教署、入境事務處、香港海關、政府飛行服 務隊、民眾安全服務處、醫療輔助隊

商務及經濟 發展局

發展局

衛生署、政府化驗所、漁農自 然護理署、食物環境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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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策組


政府決策局所負責的政策範疇如下: 決策局/辦 歷任政治任命官員 政策範疇 公室 和常任秘書長5 政務司司 政務司司長: 協助行政長官,督導他所指定的決策局的工作,確保政策制訂和 長辦公室 林鄭月娥(12-) 實施的協調。主理行政長官的政策議程中的指定優先處理項目, 加強與立法會緊密而有效的工作關係,並擬定政府立法議程的時 間表。執行法例賦予他的法定職能,包括處理上訴以及關於某些 公共機構的運作等。

行政署 林瑞麟(11-12) 唐英年(07-11) 許仕仁(05-07) 曾蔭權(01-05) 陳方安生(97-01)

財政司司 長辦公室

政治助理 張秀麗(12-13) 財政司司長: 曾俊華(07-)

唐英年(03-07) 梁錦松(01-03) 曾蔭權(97-01) 政治助理 羅永聰(12-) 葉根銓(08-12)

監督政府總部運作 行政支援政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聯絡政府及立法會、司法機構、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及外國 領事 協助政府制定及執行措施以提升公共服務成效及大眾得益 制定及推行一般及歷史檔案管理政策及計劃 管理授勳制度及太平紳士制度 提供禮賓服務 與相關決策局局長緊密合作,督導財經、金融、經濟、貿易和就 業範疇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財政司司長是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 主席,與其他委員共同監督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 財政司司長根據行政長官的政策議程及按照公共財政條例的規 定,編製政府財政預算案,向立法會提交政府的收支預算案及發 表預算案演辭,概述政府的預算案提議,並動議通過撥款條例草 案。 財政司司長控制外匯基金並主要將之用於影響港元匯價及保持香 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目的,並決定香港貨幣政策目標及貨 幣體制

金融管理專員/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 實施財政司司長所定的貨幣政策目標及貨幣體制,現時為維持港 元匯價穩定,在外匯市場港元兌美元匯率保持在 7.80 港元兌 1 美 元左右的水平,體制為貨幣發行局模式,即港元貨幣基礎由外匯 基金持有的美元儲備按 7.80 港元兌 1 美元的固定匯率提供最少 100%支持,而其變動亦獲 100%該等美元儲備相應變動配合 規管及監管銀行及接受存款業務,結算及交收系統和存款保障計 劃 協助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維持並發展金融基建 管理外匯基金

經濟分析及方便營商處 分析經濟、金融及產業 制定及實施方便營商計劃 律政司

5

律政司司長: 袁國強(12-)

律政司司長 行政長官的法律顧問 負責香港特區所有檢控事宜 於所有與政府有關的訴訟中代表政府

http://www.gov.hk/tc/about/govdirectory/psh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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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

黃仁龍(05-12) 梁愛詩(97-05)

公務員事 務局

局長: 鄧國威(12-)

就是否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提供指引並作決定,及在法庭進行檢控 就民事法律事宜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見,進行民事訴訟及解決爭議 程序;草擬有關合約 就涉及法律政策問題的事項向政府提供意見 協助制定與法律制度及法律專業有關的政策 就《基本法》、人權及憲制事務、內地及律政發展提供意見 草擬法例並使之易於查閱 就國際法律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及處理國際司法合作請求

公務員事務局 招聘及管理公務員 為其他政府部門提供翻譯和傳譯服務,執行法定語文政策 制定及實施公務員培訓政策 支付公務員服務條件開支及員工相關開支 支付公務及司法人員退休金利益

衛生署 俞宗怡(06-12)、 王永平(02-06)

為在職及退休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提供醫療及牙科服務

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 常任秘書長: 黃鴻超 黃灝玄

徹詢五個諮詢委員會有關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的意見 以維持服務效率及穩定性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秘書處 支援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政制及內 地事務局

局長: 譚志源(11-)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就推行《基本法》向決策局及政府部門提供意見 加強香港人認識和了解《基本法》 推動香港的政制發展 統籌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澳門及台灣關係的事宜 加強與內地及台灣的溝通、推廣投資及商貿關係,支援在內地遇 事的香港居民 協調人權及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林瑞麟(02-11) 副局長: 劉江華(12-) 黃靜文(09-12) 譚志源(08-09)

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 評定影片級別、管制淫褒及不雅物品和報刊註冊

選舉事務處 行政支援選舉管理委員會運作

政治助理 陳岳鵬

教育局

常任秘書長: 張琼瑤 羅智光(07-)、 謝凌潔貞(06-07)、 麥清雄 (02-06) 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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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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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克儉(12-)

孫明揚(07-)、 李國章(02-07)

制定教育政策及有關法例 為就讀公營小學和中學以及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免費普及 教育及提高中小學及特殊教育質素 加強校長及教師專業培訓和持續專業發展 向學前教育及具特定教育目標的服務(包括新來港學生、非華語學 生、資助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香港教師中心及香港教育城、國 民教育) 撥款職業訓練局以提供職業教育服務 確保香港人接受優質教育及培育香港人終身學習能力

副局長: 楊海雄(12-) 陳維安(08-12)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政治助理 施俊輝(12-) 楊哲安(08-12)

香港電台

達到數碼 21 資訊科技策略下,建立數碼共融的知識型社會的成 果。

制作學校教育電視節目

學生資助辦事處 常任秘書長: 謝凌潔貞(12-) 黃鴻超(06-12) 羅范椒芬(02-06)

以具效率及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學生資助計劃、獎學金及資助計 劃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處 支援及資助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工作,管理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 撥款

食物及衛 生局

局長: 高永文(12-)、

周一嶽(04-12)、 楊永強(02-04) 副局長: 陳肇始(12-) 梁卓偉(08-12) 政治助理 陳凱欣(12-) 陳智遠(08-12) 常任秘書長(食 物): 黎陳芷娟(09-)、 孔郭惠清(-09) 常任秘書長(衛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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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衛生局 制定及監察公眾衛生及與供人食用的食物安全有關的政策,並確 保不會有人因經濟困難而得不到足夠醫療服務 處理食物事故 促進漁農業發展 預防人畜共通疾病及動植物疾病傳入和蔓延 監督副食品批銷設施 提供環境衛生服務,管理街市、骨灰龕、火葬場及食物業處所 資助醫院管理局的公營醫療服務及菲臘牙科醫院

漁農自然護理署 促進漁農產品生產及提高漁農業生產力 執行法例以防止動植物病害傳入及蔓延,保障動物福利,保護及 規管漁業

食物環境衛生署 保障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執行防治蟲鼠工作 提供公眾潔淨服務及管理相關設施;管理公眾街市及小販,規管 街頭擺賣 簽發食物業處所牌照、酒牌、私人泳池、商營浴室、公眾娛樂場 所、殯儀館、食肆卡拉 OK 場所及厭惡性行業牌照 管理火葬及土葬設施 推廣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教育

政府化驗所 依法執行有關鑑證分析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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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房 屋局

袁銘輝(11-) 李淑儀 局長: 張炳良(12-)

鄭汝樺(07-12) 副局長: 邱誠武(08-) 政治助理 胡韻珊 常任秘書長(房 屋): 柏志高(10-)、 陳鎮源(05-10)、 梁展文(02-05) 常任秘書長(運 輸): 黎以德 何宣威

向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提供化學測試及諮詢服務

運輸及房屋局 規劃、興建及改善香港運輸基礎設施 改善及協調公共交通服務 改善跨境鐵路和道路的聯繫 管理道路使用 支持於交通運輸範疇內改善環境的措施 維持及發展香港國際及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維持及發展香港國際船務及航運中心的地位 促進海上航運安全及確保香港船隻符合國際標準 確保香港港口可持續發展 鞏固香港的亞洲國際運輸及物流樞紐的地位

民航處 制定及實施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安全規定的飛行及適航標準 制定及執行機場安全及航空安全標準 管理航空交通及空中航行服務系統 執行航空運輸安排及航空政策

土木工程拓展署 實施港口發展計劃並為其提供土地及輔助基礎設施;設計、建造 及維修公共海事設施

海事處 規劃港口設施及制訂航運法例及政策 提供港口服務及香港海事服務 註冊船舶及發牌;船員適任資格 為政府部門提供海上運輸服務

機電工程署 規管纜車、鐵路、電車的安全事宜

路政署 擴展、改善及維修道路網絡,並為其提供技術支援 實施鐵路發展策略

地政總署 批售、徵用及清理政府土地 管理政府契約 提供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服務 制定及執行測量及繪圖政策及標準

規劃署 制訂及修訂全港規劃政策及發展策略

運輸署 協助制訂運輸政策及基建發展計劃 簽發車輛執照及駕駛執照 規管公共運輸及實施交通管理、道路改善及行人環境改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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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設和操作智能運輸系統 制訂及實施道路安全策略及措施 管理政府運輸基礎設施 提供殘疾人士運輸服務及長者/殘疾人士票價優惠計劃

屋宇署 制定及執行私人樓宇安全、衛生及環境標準

房屋署 管制居者有其屋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及租住公共房屋 促進私人住宅物業市場發展 行政支援上訴委員會(房屋) 安置受政府清拆土地構築物及違例天台構築物影響,以及受天災 及緊急事故影響人士 行政管理房屋基建工程,整理房屋統計數字,支援長遠房屋策略 督導委員會和確保為公營房屋發展提供足夠土地

差餉物業估價署 評定及儲存須繳納差餉及/或地租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和物業資料 提供估價及物業資料服務 向業主和租客提供租務諮詢及調解服務 民政事務 局

局長: 曾德成(07-)、

何志平(02-07) 副局長:許曉暉 (08-) 政治助理 徐英偉(08-) 常任秘書長: 楊立門(09-) 、 尤曾嘉麗(07-09)、 林鄭月娥(05-07)、 李麗娟(02-05)

民政事務局 推動社會企業發展,推廣公民教育、國民教育、促進社會和諧及 推動青年發展 制定及執行與贍養令有關的政策 制定及監督實施地方行政、社區建設、大廈管理、賭博、遺矚及 法律援助政策;設計郵票 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 旅館、會社及床位寓所發牌 評估民意 統籌大型慶祝活動 支援關愛基金秘書處 支持及促進香港體育發展,統籌提供康體設施 制定及督導公眾娛樂場所發牌政策 推廣及發展香港文化藝術及保護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即粵劇) 資助香港體育學院、香港演藝學院、香港藝術發展局及九個主要 演藝團體 資助法律援助服務局及當值律師服務並監督後者實施

民政事務總署 制訂地方行政計劃政策,向政府部門提供意見以制定策略徵詢區 議會意見 制訂社區建設政策,推廣社區參與活動 進行小型工程以改善地區環境 規管旅館、會社、床位寓所、卡拉 OK 場所安全 簽發遊戲機中心、舞廳、麻將/天九館、氹波拿、獎券活動、推廣 生意競賽及有獎娛樂遊戲牌照 就全港各區規劃及發展計劃收集民意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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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及管理康體設施,舉辦及推廣康樂體育活動 種植及護養樹木、灌木及其他植物及舉辦社區綠化活動 保存文物及提供博物館服務 提供表演藝術設施及舉辦電影及表演藝術活動 提供、管理及發展公共圖書館服務,舉辦圖書館推廣活動及推廣 閱讀與文學藝術

社會福利署 資助社會工作服務,包括邊緣社群支援計劃、區域社區中心小組 和社區工作部及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

法律援助署 審批法律援助服務申請 指派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並提供支援服務 為缺乏自行訴訟能力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及未成年人)辦理訴 訟

政府新聞處 在國際推廣香港形象 籌劃公共關係策略及計劃,宣傳及傳達政府政策及消息;出版政 府刊物 向政府反映傳媒表達的輿論及公眾對政府政策的反應 提高公眾對重大社會事務的了解及關注 勞工及福 利局

局長: 張建宗(07-)

政治助理 莫宜端(08-12) 常任秘書長: 譚贛蘭(12-) 鄧國威(07-12)

勞工及福利局 制訂及統籌政策和計劃以確保為有需要人士提供適當的福利援助 促進婦女福祉及權益 制訂人力資源策略以培育訓練有素、適應力強的工作人口以配合 香港人力需求,為香港整體競爭力作貢獻 監督持續進修基金及僱員再培訓局運作 資助技能訓練中心以向 15 歲以上殘疾人士提供職業訓練 資助監護委員會及生活環境輔導服務 資助職業訓練局以提供職業培訓

勞工處 維持及促進政府外機構的勞資和諧 提供就業輔助和招聘服務 管控對在職人士的安全及健康所構成的危害 保障僱員權益及福利

社會福利署 提供家庭及兒童福利服務(例如綜合家庭服務、保護家庭及兒童服 務(包括處理虐待兒童、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及兒童管養權爭議個 案的服務)、家庭支援網絡隊、臨床心理服務、兒童住宿照顧服務 (包括寄養服務、兒童之家及其他兒童院舍)、日間幼兒服務、領 養服務、熱線服務及露宿者服務等)以維繫及鞏固家庭關係 提供無須供款的社會保障制度(即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公共福 利金計劃、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以及就災民提供物資和經濟 援助)以協助有經濟困難的人士應付基本和必不可少的需要,並協 助嚴重殘疾人士和高齡人士應付其特別需要 促進長者福祉,提供資助社區照顧及支援服務、資助安老院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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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服務及安老院舍發牌 為殘疾人士提供康復服務;在醫院及診所提供醫務社會服務;協 助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協助 提供感化及善後輔導服務、羈留服務及住院訓練,推行社會服務 令計劃、社區支援服務計劃及監管釋囚計劃;負責青少年罪犯評 估專案小組工作及資助受資助機構為違法者提供服務 透過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兒童及青年中心、外展社會工作服務 及學校社會工作服務以提供青少年服務

海事處 規管招募及僱用海員的條件 舉辦海員考試及簽發證書

庫務署 撥款以支付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及義勇軍撫恤金 環境局

局長: 黃錦星(12-)、

環境局 制定與能源供應、電力及氣體安全,以及能源安全及節約有關的 政策及計劃,包括監管電力公司及煤氣公司合作諒解備忘錄及推 動香港使用電動車輛 促進香港的可持續發展並制訂策略

環境保護署 邱騰華(07-12) 副局長: 陸恭蕙(12-)、 潘潔(08-12) 政治助理 區詠芷 蔡少綿(08-12) 常任秘書長:王倩 儀

制訂及實施可持續發展的廢物管理策略,並提供設施以處理及棄 置廢物 制訂空氣質素指標、標準及指引,監測空氣質素及向公眾提供資 料;管制空氣污染;制訂氣候變化應對策略及執行與廣東省當局 合作的措施 介入規劃過程、管制噪音污染 確保香港海水及內陸水質符合保肓目標,並確保污水收集系統有 效運作 監察策略性環境評估及環境影響評估研究;評審可能有重大環境 影響的工程、規劃建議及發展策略的環境評估結果 制定自然保育政策

漁農自然護理署 護理動植物及自然環境,指定及管理郊野公園、特別地區、海岸 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管在香港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

土木工程拓展署 管理及使用惰性拆建物料

渠務署 設計及建造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 制定污水收集系統標準 操作及維修污水渠系統及污水處理廠 執行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

機電工程署 推行制度以監管電力及氣體事宜及就核電提供意見 推廣能源效益、節約能源及應用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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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化驗所 為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提供化學測試及諮詢服務

路政署 規劃、建造及監督交通噪音緩解措施的工程

海事處 提供海港清理服務及執行關於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和本地法例 收集香港領牌船隻及內河船隻的垃圾 保安局

局長: 黎楝國(12-)、

李少光(03-12)、 葉劉淑儀(02-03) 副局長:李家超 (12-)、黎棟國(0912) 政治助理 劉富生 盧奕基(08-12) 常任秘書長: 羅智光 (12-) 張琼瑤 (-12) 應耀康

保安局 制定有關治安及公共安全的政策及計劃,以及政府保安政策,以 維持治安及確保香港人生命財產受保障 制定有關打擊販毒及吸毒活動的政策及計劃 制定有關出入境管制、國籍或居留事宜和個人證件的政策及計劃 處理入境事務處處長所作決定提出上訴的個案

香港警務處 調派軍裝警務人員以維持香港水陸治安 防止及偵破罪案 執行道路交通法例,交通控制及推行教育與道路安全措施 防止及偵破非法入境及走私活動 準備、測試及修訂應變計劃以應付非法入境、重大災難、騷亂及 恐怖活動 維持香港內部保安 處理重大保安及人群管理事件

消防處 撲滅火災,在火警及其他災難發生時保護生命及財產並消除火警 危險 執行防火工作及確保樓宇及處所按既定用途裝設合適的防火設施 提供快捷和有效的輔助醫療緊急救護服務

懲教署 以安全及符合人道的原則,羈押由法庭交付監管、由法庭判刑及 依《入境條例》被羈押的人 協助在囚人士重新融入社會

入境事務處 實施簽証制度以管制合法入境和外地勞工入境事宜 管制合法入境事宜,防止不受歡迎人士入境及阻止通緝犯離境, 處理過境車輛 處理延長逗留期限申請,遣返或遞解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者及 不受歡迎人士 處理酷刑聲請個案 調查及檢控違反《入境條例》、《入境事務隊條例》、《人事登 記條例》、《婚姻條例》、《生死登記條例》及《刑事罪行條 例》相關條例人士 簽發香港居民身分證及旅行證件 辦理生死及婚姻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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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居留權的聲請 處理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與香港居民的中國國籍相關事宜 協助在香港以外身陷困境,被監禁及羈留的香港居民

香港海關 在出入境管制站採取行動及巡邏香港水陸以防止及偵緝私運違禁 品及法例禁止進出口的其他物品 遏止販毒及濫用危險藥物,打擊清洗黑錢活動及防止受管制化學 品轉作製造非法危險藥物

醫療輔助隊 在發生緊急事故時提供志願醫療服務以支援衛生署、醫院管理局 及消防處 提供輔助志願醫療服務

民眾安全服務處 提供輔助隊伍以在緊急事故發生時支援政府正規部隊 維持大型公眾活動秩序、控制及管理人群 在郊野公園及遠足徑援助有需要的人 透過民安隊少年團為青少年提供紀律及技能訓練

民航處 監察香港國際機場運作的安全程序及措施 確保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及《航空保安條例》獲遵行 處理及交換涉及航空安全威脅和敏感的保安資料 監察機場管理局、航空公司營運者、機場租戶專用禁區營運者及 管制代理人實施保安計劃的情況 監管空運危險品

衛生署 提供美沙酮診所服務,並資助香港戒毒會、香港明愛及香港基督 教服務處的住院戒毒計劃

機電工程署 為與氣體裝置有關的潛在危險裝置及土地使用規劃作風險評估; 執行電力條例 調查電力及氣體事故 提出檢控及採取紀律行動 檢討及推行計劃以應付核電緊急事故;回應初次警報及策劃核電 緊急事故演習

政府飛行服務隊 提供飛行服務以輔助政府部門及機構運作 提供搜索、救援及空中救護服務

政府化驗所 為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提供化學測試及諮詢服務 為刑事司法制度提供法證服務

香港天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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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香港環境輻射水平資料並就核事故發生時的防護措施提出建 議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確保警務處投訴警察課就須匯報投訴進行的調查以徹底、公正及 有效率方式進行

海事處 應付緊急事故,協調搜索及救援行動,執行港口國監督工作 監管海上運載危險貨物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秘書處 支援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

社會福利署 向吸毒者提供預防及康復服務 商務及經 濟發展局

局長: 蘇錦樑(11-)、

劉吳惠蘭 (0811) 、 馬時亨(07-08) 副局長: 梁敬國(13-) 蘇錦樑(08-11) 政治助理 陳百里(13-) 常任秘書長(工商 及旅遊):黃灝 玄、 蔡瑩壁(05-)、 俞宗怡(02-05) 常任秘書長(通訊 及科技科): 何淑儀(12-)、 黃灝玄(12-12)、 謝曼怡(10-12)、 柏志高(08-10) 劉吳惠蘭 (02-08)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制定以下方面的政策:推廣貨物及服務貿易、吸引外來直接投 資、支援中小企、保護知識產權、郵政服務、促進競爭以提高經 濟效益及自由貿易、保障消費者權益、旅遊業發展、廣播、管制 淫褻和不雅物品、電影檢查、電訊 制定促進國際貿易的措施及安排 支援在內地運作的香港企業 通過主導香港參與多邊(如世界貿易組織)、區域(如亞太經濟合作 組織)及雙邊貿易(如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以鼓勵貿易 伙伴消除貿易壁壘及建立和促進貿易投資關係 推動葡萄酒業及專業服務的發展 促進廣播及創意產業發展 統籌旅遊項目及計劃的執行工作 為公眾、航空業及航運業提供氣象資訊服務 資助貿易發展局 資助消費者委員會 資助香港旅遊發展局

香港海關 在出入境管制站採取行動及巡邏香港水陸以防止及偵緝私運違禁 品及法例禁止進出口的其他物品 防止及偵查侵犯版權及商標的活動 執行與度量衡、玩具和兒童產品安全、消費品安全、商品說明及 營商手法有關的保障消費者法例 確保及維持各項貿易及進出口管制法例,包括簽發產地來源證、 進出口紡織品、戰略物品及儲備商品 執行以遵循化學武器公約的法例 收取進出口報關單、報關費及成衣稅

政府統計處 處理進出口報關單及貨物艙單以編制及分析貿易統計數字

駐北京辦事處、駐廣州/上海/成都經濟貿易辦事處及駐台灣經濟 貿易文化辦事處;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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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溝通聯繫、商貿關係及投資推廣工作 代表香港參與國際貿易組織 匯報影響香港貿易及經濟利益的發展 進行貿易游說及協助貿易談判 推廣香港及統籌宣傳和公共關係活動 促進海外公司在港開返和擴展業務

知識產權署 為香港商標、專利、外觀設計及版權特許機構提供註冊及管理制 度 就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及法例,涉及知識產權的民事法律及 國際就保護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意見 參與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會議、談判及諮詢工作 宣傳香港的知識產權服務

工業貿易署 負責香港對外貿易關係 推廣及維護香港貿易權益及權利 參與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事務 統籌協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組貿關係的安排》的工作 為紡織品及成衣、戰略物品、未加工鑽石、食米、內地糧食及製 粉提供簽證及來源證服務 維持紡織品及戰略物品管制制度 實施金伯利進程未經加工鑽石發證計劃 施行食米管制方案 支援及推動香港中小企業及工業發展,包括推行中小企業信貸保 證計劃、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

創新科技署 透過創新及科技基金設立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以資助應用研發項 目 推行專利申請資助計劃、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投資研發現金 回贈計劃、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小型企業研究資助計劃 透過研發中心以推動及協調納米科技及先進材料、紡織及成衣、 汽車零部件、物流及供應鏈管理應用和資訊及通訊技術 支援政府制定創新科技政策 推廣香港人認識創新與科技 推行實習研究員計劃 規劃、支援及監督科技基礎設施項目 營辦標準及校正實驗所、產品標準資料組、香港認可處及香港檢 測和認證局秘書處 資助香港生產力促進局、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確保政府適當運用資訊及通訊科技為市民提供資訊和服務 推行及提升政府服務入門網站 為政府部門提供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及技術支援 協助發展香港資訊科技基建,釐定技術及專業標準 推廣及促進使用資訊科技 支援資訊科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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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推廣署 吸引及協助海外、內地及台灣公司在港開業、保留並擴充業務

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 為影片評級、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及註冊報刊

香港電台 製作及播放電台節目,教育、公共事務及綜合電視節目,並透過 新媒體平台提供上述節目

香港天文台 編製及發布天氣資訊、天氣預報及惡劣天氣警告 促進香港人對天災的認識及作出防備 維持香港時間標準及提供地球物理、海洋、天文和氣候資料

漁農自然護理署 規管在港進行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

土木工程拓展署 策劃、設計及推行香港仔和鯉魚門的旅遊及康樂發展,進行啟德 郵輪碼頭第二泊位土地平整工程及技術支援海洋公園重新發展計 劃 發展局

局長: 陳茂波(12-)

麥齊光(12-12) 林鄭月娥(07-12) 政治助理 張文韜(08-12) 常任秘書長(工 務):韋志成(10)、麥齊光(07-10) 常任秘書長(規劃 及地政):周達明 (09-) 楊立門(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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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 規劃及有效使用土地 確保穩定及足夠的土地供應 提高土地註冊效率 推廣和確保樓宇安全與適時維修 推動市區更新 制定水務政策和統籌其推行 制定及推行文物保育措施 統籌政府的綠化、園境和樹木管理工作 把九龍東(包括啟德新發展區、觀塘和九龍灣舊發展區)發展為香 港核心商業區 規劃、管理及落實公營部門的基建發展和工程計劃 推廣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

規劃署 擬定和檢討全港發展策略 規劃研究跨境發展事宜、發展區及優化海濱 制訂和修訂規劃標準與準則 檢視跨境旅運模式和預測跨境旅運需求 評估和監察主要用途的土地供應情況 處理各規劃區的未來規劃(包括擬備及修訂法定/非法定圖則、規 劃大綱及規劃研究/報告),發展管制和市區重建規劃工作 管制及檢控違例發展 支援城市規劃委員會 推動各界認識城市規劃及提供相關資訊 為規劃署人員提供在職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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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總署 批售、徵用及清理政府土地 管理政府契約及由政府持有的未批租土地和若干樓宇 續批及修訂租約 保養位於未撥用及未批租土地上的人造斜坡 制定及推行測量和繪圖的政策、標準及規格 提供及保持基本地圖、大地測量和地帶資料並進行相關測量 為政府部門提供法律諮詢和田土轉易服務 審理未建成樓宇可否獲准出售

建築署 向政府部門和半政府機構提供專業和技術意見 監察政府資助、進行和委託的工程 就樓宇和有關設施的設計和建造提供專業和工程管理服務

屋宇署 推廣樓宇安全;釐定私人樓宇的安全、衛生和環境標準;改善建 築項目質素

土木工程拓展署 策劃及實施計劃以提供土地及輔助基礎設施 管制岩土工程;制定岩土工程標準 登記斜坡及提供斜坡安全諮詢服務;防止山泥傾瀉,提供山泥傾 瀉緊急服務及調查山泥傾瀉事故 制定綠化總綱圖及施行綠化措施 提供岩土工程技術服務 管理海上填料資源及卸泥容量 監管採礦、採石及爆炸品 就發展建議的工程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機電工程署 為機械裝置安全事宜推行監管制度 為政府其他部門提供支援 規管淡水冷卻塔

漁農自然護理署 為影響漁農業的發展工程評估當發放予漁農業者的特惠金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保存文物

海事處 海道測量及製圖服務

渠務署 規劃、建造、操作及維修排水渠、排污渠及其他防洪裝置,制定 排水渠標準及降低水浸風險

路政署 實施道路基礎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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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道路工程建造維修的支援並釐定標準

水務署 策劃及發展水資源;設計、興建、運作及維修供水系統 監控供水水質 提供水務客戶服務 財政事務 及庫務局

局長: 陳家強(07-)、

馬時亨(02-07) 副局長: 梁鳳儀(08-) 政治助理 趙必立(12-) 伍潔璇(08-12)

常任秘書長(財經 事務): 歐璟智(10-)、 何鑄明 常任秘書長(庫 務): 謝曼怡(12-)、 應耀康(10-12)、 歐璟智(09-10)、 應耀康(08-09)、 黎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制定以下方面的政策及立法建議:銀行制度、證券及期貨市場、 保險業、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公司規管、信託、 破產及清盤、會計 制訂及推行政治以確保以下各項:政府開支增長在一段時間內依 循經濟增長率;資源用於最有利社會的用途;推廣政府服務符合 公眾效益;投資大型基建項目;維持低稅率、簡單而明確的稅 制;打擊逃稅行為及避免避稅機會;徽集足夠政府收入及維持足 夠財政儲備以應付氣撥備負債及承擔 協助財政司司長監督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保險業監理處、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及財務匯報局;監 督政府統計處、公司註冊處及破產管理署 協助及統籌香港金融基建措施 促進市場創新 為政府部門提供財務資料管理、採購、物料供應及車輛管理、印 刷、宿舍及辦公地方等支援服務 支付補償及特惠金

破產管理署 管理強制清盤公司及個別破產人因無力償債所涉事宜,包括破產 管理署署長獲委為清盤人或受託人時的破產管理服務,將無力償 債公司/破產人資產變現,裁定債權人申索權,向優先及普通債權 人宣佈派發債款,調查破產人及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與職員並檢 控違例人士,取消無力償債公司董事資格。

建築署 維修及修葺政府樓宇及設施;資助學校及其他由其負責的物業設 施。

稅務局 確定應繳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及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的 稅額 處理反對及上訴個案 維持商業登記制度 評定不動產轉讓、買賣合約、租約及股票轉讓的應課印花稅 審核遺產申報宣誓書/呈報表,為須評稅個案評稅及發出豁免證明 書 就賽馬、足球比賽投注及獎券活動徵收博彩稅 發出和兌換儲稅券 處理繳納及退還稅款工作並追討欠稅 稅務調查、檢控/徵收罰款、實地審核及審查避稅個案 提供納稅人查詢服務並處理投訴

民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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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航空公司及直昇機公司向離境飛機乘客徵收飛機乘客離境稅 和其存入政府賬戶的情況 處理退稅及豁免申請

香港海關 防止及偵輯私運應課稅品 徵收應課稅品的稅款;評定汽車暫繳應課稅值 打撃私煙走私和分銷活動及非法燃油活動

差餉物業估價署 調查物業,設立及保存物業資料庫以評定、更新、每年重估並覆 核應課差餉租值;編制及儲存估價冊;徵收差餉及地租;處理豁 免申請 提供估價及物業資料服務

運輸署 處理車輛登記、簽發車輛牌照及駕駛執照

庫務署 編制政府賬目,為政府部門提供收款及付款服務 處理及向公務員發放薪金、退休金、撫恤金、津貼、房屋及其他 福利 管理及維持中央會計及財務資料系統,共提供會計及財務支援和 諮詢服務 管理以下基金的投資組合:補助及津貼學校公積金、優質教育基 金、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禁毒基金、愛滋病信託基金、香港特 別行政區獎學基金及自資專上教育基金

政府統計處 處理進出口報關單及貨物艙單以保障政府報關費收入 編制及分析貿易、人口、勞動人口、社會統計數字 編制及分析國民經濟核算及國際收支平衡數字 提供統計諮詢服務 編制及分析物價、產業、就業及勞工統計數字

政府物流服務署 為政府部門採購用品和服務;供應通用、必要及應急物品;提供 印刷服務 審核採購及採購車輛,提供管理車輛的意見

政府產業署 評估及統籌政府一般辦公室及宿舍的需求 輿建政府合署、租用或購置物業 分配辦公室及宿舍 管理或外判管理政府物業 就私人發展計劃內政府物業履行業主責任 就善用政府土地及將未用土地和物業另外安排用途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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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的主要官員 警務處 處長 見 “決策局” 部份 曾偉雄(11-)

廉政公署

審計署

入境事務 處

海關

鄧竟成(07-11) 李明逵(03-07) 曾蔭培(01-03) 許淇安(97-01) 廉政專員 白韞六(11-)

湯顯明(07-12) 羅范椒芬(06-07) 黃鴻超(03-06) 李少光(02-03) 黎年(99-02) 任關佩英(97-99) 署長 孫德基(12-)

鄧國斌(03-12) 陳彥達(97-03) 處長 陳國基(11-)

白韞六(08-11) 黎棟國(02-08) 李少光(98-02) 葉劉淑儀(97-98) 關長 張雲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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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察及堵塞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可能導致貪污的漏洞,並為私 人機構提供意見 調查貪污舉報,主動揭發貪污活動及執行檢控 讓公眾了解貪污問題,爭取公眾支持廉政公署的工作

審核所有政府部門和機構、香港房屋委員會、外匯基金、各營 運基金、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29 條設立的基金、非政府基 金賬目及資助金開支。 為政府部門、專責機構、其他公眾團體、公共機構或賬目須受 審核機構的表現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

見 “決策局” 部份

見 “決策局” 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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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銘輝(07-11) 湯顯明(03-07) 黃鴻超(01-03) 曾俊華(99-01) 李樹輝(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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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實施前的政府架構改變

政策範疇

2007-現在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食物及衛生局

2002-2007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衛生福利及食物局

海空交通及物流 郵政、競爭政策及消費 者權益 旅遊 工商業 氣象及公眾安全 就業及勞工 內部保安 出入境管制 法律行政 司法 廉政 社會福利 衛生 教育 資訊科技及廣播

運輸及房屋局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勞工及福利局 保安局 保安局 律政司 司法機構 廉政公署 勞工及福利局 食物及衛生局 教育局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 工商及科技局 工商及科技局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 保安局 保安局 律政司 司法機構 廉政公署 衛生福利及食物局 衛生福利及食物局 教育統籌局 工商及科技局

康樂、文化、設施及娛 樂事務發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民政事務局

民政事務局

地區及社區關係 法律援助 水陸交通 屋宇、地政、規劃、綠 化及園境 文物保育

民政事務局 民政事務局 運輸及房屋局 發展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發展局

民政事務局 政務司司長 – 行政署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

環境保護、自然護理、 能源及可持續發展 水務、渠務及斜坡安全 政府收入及財政管理 中央管理的公務員事務 政制及內地事務

環境局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

發展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公務員事務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公務員事務局 政制事務局

房屋 環境衛生

運輸及房屋局 食物及衛生局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 衛生福利及食物局

婦女權益 人力發展

勞工及福利局 勞工及福利局

衛生福利及食物局 教育統籌局

財經事務 漁農及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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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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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002 財經事務局 (2000-02) 環境食物局 (1997-99) 臨時市政局及區 域市政局 經濟局 經濟局 經濟局 工商局 經濟局 教育統籌局 保安局 保安局 律政司 司法機構 廉政公署 衛生福利局 衛生福利局 教育統籌局 (1998-2002) 資訊科技及廣 播局 (1997-98) 文康廣播局 (2000-02)民政事務局 (1997-99) 臨時市政局及區 域市政局 民政事務局 政務司司長 – 行政署 運輸局 (2000-02) 規劃地政局 (1997-99) 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8-02) 民政事務局 (1997-98) 文康廣播局 (2000-02) 環境食物局 (1997-99) 規劃環境地政局 工務局 庫務局 公務員事務局 政制事務局 香港駐北京辦事處 房屋局 (2000-02) 環境食物局 (1997-99) 臨時市政局及區 域市政局 衛生福利局 教育統籌局


香港特區政府的主要政策 人口、人事登記及入境政策 政 政務司司長;人口政策專責小組(2003-07) / 人口政策督導委員會(2007-現在) 策 保安局、勞工及福利局、民政事務局、入境事務處、勞工處、民政事務總署 負 責 單 位 政 吸納和培育優秀人才,以便推動香港發展成為知識型經濟體系; 策 解決人口老化問題;提高香港人口的整體素質;推動新來港人士融入社會。 目 標 香 人口數字及推算(2012-2041) 港 2012 年底,香港人口為男性 333.27 萬人、女性 384.52 萬人,共 717.79 萬人,同比增長 現 0.9% 。0-14 歲及 65 歲以上人口比例分別為 12%及 14%,年齡中位數為 42 歲。人口增至 2041 況 年的男性 350.29 萬人、女性 494.81 萬人,共 847 萬人,年均增長 0.6%。30 年間人口自然減 少及淨遷移分別為-4 萬人及 144 萬人。0-14 歲及 65 歲以上人口比例分別為 10%及 32%,年齡 中位數為 52 歲。

出生及死亡 2012 年底,全年粗出生率為 12.8,總和生育率為 1.285 人。預算 2041 年,總和生育率為 1.151 人。2012 年底,全年粗死亡率為 6.1,男女預期平均壽命分別為 80.7 及 86.4 歲。預算 2041 年,男女預期平均壽命分別為 84.4 及 90.8 歲。

人口結構及教育程度

15-24 25-34 35-44 45-54 55-64 65-74 >74 合計 政 策 內 容

未受教育/ 學前教育 0.01% 0.04% 0.05% 0.42% 0.98% 1.35% 3.43% 6.27%

小學

初中

0.08% 0.49% 1.14% 3.82% 5.31% 2.91% 2.70% 16.46%

1.69% 2.37% 3.92% 4.75% 3.35% 1.22% 0.63% 17.92%

高中/預 科 6.79% 6.05% 6.82% 7.42% 3.39% 1.13% 0.50% 32.1%

文憑/證 書 1.10% 1.22% 1.00% 0.84% 0.49% 0.23% 0.10% 4.97%

副學 位 1.51% 1.16% 0.75% 0.61% 0.18% 0.09% 0.04% 4.33%

學位

總計

2.84% 6.02% 4.50% 2.77% 1.07% 0.51% 0.24% 17.95%

14.01% 17.35% 18.17% 20.64% 14.77% 7.44% 7.63% 100%

香港居留權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即入境權、在港不受逗留條件限制、不遭遞解及遣送離境的權利 (1987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已有遞解離境令各其發出者除外)。成為永久性居民的條件為以下各 項: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 7 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入境事務處在考 慮“通常居於香港”時考慮申請書不在香港原因、時間及次數;在香港有否慣常居所; 有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非法入境者、違反逗 留條件者、越南難民、政府輸入僱員計劃僱員、外來家庭傭工、領事館人員、駐港解放 軍及以中央人民政府旅遊證件留港人士不視為通常居住。 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 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以上兩項規定的人;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 7 年或以上並 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而他並沒有因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 36 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而失去永久性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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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以上一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 21 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 21 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 權,而他沒有因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 36 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而失去永久性居 民身分; 以上各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而他沒有因在 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 36 個月或以上不在香 港而失去永久性居民身分。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由持有以下文件確立: 附貼於有效旅遊 1997 年 7 月 1 日前沒有香港居留權亦沒有特區護照或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證件上的有效居 而聲稱根據基本法第 22 條第 3 款是永久性居民者 留權證明書 有效特區護照 屬香港永久性居民而持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中國公民 有效永久性居民 所有屬香港永久性居民而非解放軍/英國政府僱員、其配偶或未成年子 身分證 女;未滿 11 歲子女;過境或在港不超過 180 日旅客;越南難民或獲人 事登記處處長豁免登記身份證的年老、失明或體弱人士的人 1999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表明,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 中國籍子女欲得居留權,該中國公民在子女出生時須是在香港出生或通常連續居住滿 7 年的 中國公民。 2001 年,終審法院於入境事務處處長 訴 莊豐源案中裁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不論其父母 居留身份為何皆有居留權。莊豐源案後,內地婦女而配偶是/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港產子數 目累計(至 2011 年) 分別為 84,330 人及 175,599 人,佔所有出生嬰兒 12%及 24%。2011 年, 2012 年 35,000 名(公立及私家醫院分別 3,400 及 31,000 名)。2012 年 4 月,候任行政長官梁振 英宣佈由 2013 年起公立醫院將不接受父母皆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分娩預約,並得私家醫院同 意。

旅遊證件 往來香港、 中國內地及 澳門特區

香港居民;同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條件限制居留的中國公民,或 不受條件限制居留而無其他國家旅行證件的非中國公民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國公民)或外國旅遊證件和中國簽證(非中國公 民);及香港特區回港證。根據出入境簡化計劃,持有載有(*) (十一至十八 歲) / (***)(十八歲以上)/(R)標記的香港身分證的人,或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 證及特區護照的十一歲以下人士,無須申請回港證。

香港居民但不符合以上條件人士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國公民)或外國旅遊證件和中國簽證(非中國公 民);及特區簽證身份書或特區海員身分證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及憑 1990 英國國籍(香港)法成為英國公民的人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Passport) 持有人即根據 1985 香港法(Hong Kong Act 1985) ,因在香港出生或歸化或憑世系而成為當時有 效的 1981 英國國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成為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 而憑註冊獲得英國國民(海外)身分的人。 此類持有人須出示其護照而無須香港簽證或進入許可;如持有人不是永久 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則需中國簽證。 1990 年,英國政府因應香港在 1989 年六四事件後出現的大量移民,制訂 1990 英國國籍(香港)法(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Act 1990),訂立讓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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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50,000 名因與香港關係而是英國屬土公民或英國國民(海外)身份的香港 居民成為英國公民的“英國國籍甄選計劃”(居英權計劃)。 護照持有人及按居英權計劃成為英國公民的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 題的解釋》,如是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仍為中國公民,而不會得到英國 領事保護權。

非香港居民而不是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的非中國公民 約 57 個國家或地區旅行證件持有人須申請香港簽證。其他旅行證件持有人 可獲 7-180 日免簽證;需中國簽證。

非香港居民而不是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而是中國公民 因公訪港 因私訪港

因公在港工作

往來香港及 中國內地/澳 門特區以外 其他地方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簽發《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 政區通行證》和相關的赴港簽注。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往來 港澳簽注。簽注分探親、商務、團隊旅遊、個人旅遊(目 前廣東省及 28 個城市居民可申請)、逗留及其他。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簽發的工作簽注。

目前香港有 12 個出入境管制站及 2 個港口管制站,即香港國際機場、羅 湖、港鐵紅磡站、港鐵落馬洲站、文錦渡、沙頭角、中國客運碼頭、港澳 客運碼頭、屯門客運碼頭、深圳灣、啟德客運碼頭、中環港口管制及屯門 內河碼頭。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香港身分證及特區護照。特區護照目前獲 147 個國家和地區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香港居民 香港身分證及及特區簽證身份書

海員;香港居民;同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條件限制居留的中國公 民,或不受條件限制居留而無其他國家旅行證件的非中國公民 香港身分證 及特區海員身分證

非香港居民:外國有效旅遊證件(免簽證同上)及香港簽證 《前往港澳通行證》計劃 (“單程證”計劃) 1986 年起由中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實施,旨在讓中國內地居民來港定居。現行每日 150 個 單程證配額,60 個分配給持居留權證明書的子女,30 個給分隔兩地十年或以上的配偶(即〝長 期分隔配偶〞)與隨行子女,以及 60 個給其他類別的申請人,包括分隔兩地少於十年的配偶與 隨行子女、內地無人撫養而需要來港投靠親屬的兒童、來港照顧年老無依父母的人士,以及 在內地無人供養而需要來港投靠親屬的長者。 根據此計劃下首次來港人士由 1998-2012 年合計有 733,000 人,其主要特徵如下: 1998-2002 2003-2007 2008-2012 合計 267,083 234,720 230,846 732,649 人數 161,713 168,537 187,997 518,247 年齡超過 15 歲人數 85,670 70,495 71,272 227,437 男性人數 181,413 164,225 159,574 505,212 女性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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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中位數 教育-未受教 育/學前教育 教育-小學 教育-中學 教育-專上/大 專 就業 學生 家務 退休 失業

[13-29] 10,710 (6.6%)

[28-30] 3,533(2.1%)

[28-36] 2,759(1.5%)

[13-36] 17,002(3.3%)

53,943 (33.4%) 86,803 (53.7%) 10,257(6.3%)

19,145(11.4%) 127,112(75.4%) 18,747(11.1%)

20,600(11.0%) 137,781(73.3%) 26,857(14.3%)

93,688(18.1%) 351,696(67.9%) 55,861(10.8%)

44,946(27.8%) 12,367(7.6%) 89,298(55.2%) 3,056(1.9%) 12,046(7.4%)

46,261(27.4%) 19,344(11.5%) 86,125(51.1%) 3,407(2.0%) 13,400(8.0%)

68,373(36.4%) 19.835(10.6%) 73,166(38.9%) 2,296(1.2%) 24,327(12.9%)

159,580(30.8%) 51,546(9.9%) 248,589(48.0%) 8,759(1.7%) 49.773(9.6%)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來自香港以外而在香港修讀經本地評審全日制課程而獲得學位或更高資歷的人士(非本地畢 業生),可申請留港╱回港工作。如在畢業後六個月內申請,申請時無須獲聘;如在畢業後 六個月後申請,須於申請時獲聘。兩者可獲准留港 1 年。

一般就業政策 不設配額限制並以就業為本,旨在吸引具備本地市場無法即時提供的技能和知識的海外專業 人才來港工作。2007-11年有131,000宗個案獲批,行政及管理人員和專業及輔助人員佔60%。 申請者多數來自美國、英國及日本。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於2006年推行,旨在吸引全球的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經濟競爭力。每 年的配額為1000個。申請人無須在來港前獲得本地僱主聘用,並可攜同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 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截至2011年為止獲分配的2094個名額當中,接近八成的成功申請人來自 內地,超過七成年齡介乎25至39歲;超過八成為大學畢業生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於2003年推出,旨在吸引具有認可資歷的內地人才和專才來港工作,以配合本港的人力需 要。計劃不設配額限制並以就業為本,截至2011年為止,獲批准的個案達49021宗。45%從事 學術研究和教育。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即資本投資者(投資者)) 來港居留 。計劃適用於外國國民、澳門/台灣居民,以及中國籍而屬外國永久性居民的人士。 申請人需年滿18歲,申請前2年有1,000萬港元淨資產,申請獲批6個月內須投資於股票、債 券、存款證、後償債項及集體投資計劃。

補充勞工計劃 處理屬技術員級別或以下輸入勞工的申請。由勞工處負責執行,以容許僱主在確實未能在本 地聘得合適僱員時,從香港特區以外輸入勞工。受養人不可來港。

外籍家庭傭工 政府自七十年代起准許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來港工作,以解決本地全職留宿家庭傭工供應不足 的問題。僱主家庭每月入息須達15,000元,與傭工簽訂標準僱傭合約,承諾不要求傭工從事家 務以外工作,並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最低工資為每月4,010元

人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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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登記條例》及《婚姻登記條例》分別規管在港活生/死亡及婚姻登記事宜。《婚姻制度 改革條例》定義婚姻。1971年10月7日起,婚姻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而 在此之前按中國法律及習俗並受其約束者在香港之婚姻都是有效。2013年,終審法院於W 訴 婚姻登記官 案中裁定,上述法例拒絕變性人結婚乃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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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發展及規劃 政 發展局、城市規劃委員會、規劃署、屋宇署、市區重建局、香港房屋協會、土木工程拓展 策 署、民政事務局、西九管理局 負 責 單 位 政 透過有效的土地用途規劃及穩定而充足的土地供應,促進香港持續發展 策 目 標 香 香港發展策略 港 政府於 1979 年首次制訂全港發展策略,並於 1984, 1986, 1996 及 1998 年作修訂。《香港 現 2030:規劃遠景與策略 最後報告》於 2007 年發表,建議香港發展策略的三大方向為:提供 況 優質生活環境,提升經濟競爭力及加強與中國內地的聯繫以實現香港作為亞洲國際都會的願 景。該報告又建議,香港應:  空間發展模式應採用審慎利用土地資源的規劃概念,在集體運輸鐵路車站附近規劃較 多發展, 以方便市民集體利用環保運輸工具快速前往目的地;  採取"復修取向",以復修措施提升鄉郊環境為重點;  古洞北、粉嶺北及坪輋/ 打鼓嶺新發展區和洪水橋新發展區的規劃工作應盡快展開;  採取平衡的方式,確保所有主要新發展項目的規劃,在決定發展密度水平時會充分顧 及城市設計原則和環境考慮因素。個別擠迫地區及具特色的海旁地區的發展密度需要 嚴格檢討。  確保商業中心區所謂"超甲級辦公室"用地的供應保持穩定;及  加快發展跨界基礎設施。香港可探討建立雙運輸系統,為鄰近的珠三角地區、廣東及 更遠的地方提供鐵路網絡運輸服務,再輔以航空服務,連接更廣闊的地區。 《大珠江三角洲城鎮羣協調發展規劃研究》由粵港合作聯席會議於2004年同意研究並於2009 年發表。該研究認為,大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即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東莞 市、中山市、江門市、惠州市惠城區/惠陽區/惠東縣/博羅縣、肇慶市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市/ 四會市、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總體發展目標是合力建設“充滿生機與活力,具有全球 競爭力的協調可持續的世界級城鎮群”。香港須繼續鞏固亞洲國際都會的地位,發展國際金 融、貿易、航運、物流及高增值服務業,進一步發展為全球最重要的現代服務業中心之一, 建設享有優質生活的全球城市。該研究亦建議香港、深圳、韋莞及惠州構成東部次區域,其 中深圳及香港共建全球性金融中心,物流中心,貿易中心,創新中心及國際文化創意中心。

法定圖則 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擬備和公布,共分爲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 (Outline Zoning Plan, ‘OZP’) 及發展審批地區圖(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 Plan) 兩類法定 圖則。市區重建局發展計劃會另行公布發展圖(Development Scheme Plan)。後者是在擬備更詳 細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前,爲新界鄉郊地區提供中期規劃管制和發展指引。香港目前分港島規劃 區(包括21個分區)、九龍及新九龍規劃區(包括19個分區)、新界及離島規劃區(包括25個分 區)。鄉郊分區規劃大綱圖分沙田、大埔及北區(包括26個分區),西貢及離島(包括12個分區) 及屯門及元朗(包括16個分區)。發展審批地區圖目前共分14區。核准圖上的土地用途可包括 商業、綜合發展、住宅(甲類)(即高密度住宅發展)、住宅(乙類)(即中等密度住宅發展)、住宅 (丙類)(即低至中層低密度住宅發展)、住宅(丁類)(即重建現有臨時構築物為永久構築物)、鄉 村式發展(即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政府/機構或社區、休憩用地、其他指定用途、綠化 地帶、康樂優先區、自然保育區、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及郊野公園。規劃署根據法定圖則, 再擬定發展大綱圖及發展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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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列出用以釐定各類土地用途和設施的規模、位置及地盤規定的準則, 供擬定規劃圖則和規劃大綱時參考。

市區重建 政府為解決市區樓宇老化問題,於1988年成立土地發展公司以進行市區重建項目。政府認為 計劃受到收地程序繁複及安置居民資源不足等因素影響進度,故於2001年注資100億元成立 市區重建局並提出《市區重建策略》以較大地區的綜合規劃加快重建進度。當時的目標為在 20年內在9個重建區(觀塘、馬頭角、西營盤、深水埗、大角咀、荃灣、灣仔、油麻地及油塘) 完成200個新項目及25個由土地發展公司列出而未完成的項目。直至2008年,公眾對市區重 建方法、補償政策乃至環境及對受影響居民的意見處理皆有反對。政府於2009年檢討市區重 建策略並於2011年公布經修訂的《市區重建策略》,該策略重點包括:  採用重建發展、樓宇復修、舊區活化及文物保育四種策略,而市區重建局落實後兩 者;  設立市區更新地區諮詢平台;  容許市區重建局促進由業主自發的重建項目;  以樓齡7年的重置單位的估計價值作為基準,計算受市建局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自住業 主所獲的補償額和自置居所津貼的做法,維持不變;  市建局在推行文物保育項目時,參考政府的文物保育政策,着重與非牟利機構以夥伴 合作模式活化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物;  市區重建局在現金補償和特惠金以外,向自住業主提供"樓換樓"的選擇。選擇"樓換樓" 的業主仍會獲發放以7年樓齡的重置單位的估計價值計算的補償額和特惠金,新單位會 以市價發售;但不會提供"鋪換鋪"的選擇;  市建局制訂更妥善的政策措施,承認該局在進行凍結人口調查時已登記為合資格租戶 身份的人士,以便日後安置他們或給予他們補償和特惠金;  協助受市建局重建項目影響的租戶及住戶的社區服務隊,由由市區重建局提供資金, 改由市區更新信託基金提供資金;及  盡早為重建項目進行社會影響評估。 至於樓宇復修,市區重建局目前實施的措施包括: 強制 2012年6月30日實施,規定樓齡30年或以上的私人住宅及商住樓宇,須每10年進 驗樓 行一次樓宇檢驗,包括公用地方、外牆、伸出物及招牌。資助額由25,000至 資助 100,000元不等,只包括首次訂明檢驗而檢驗須先用於樓宇公用部份 計劃 樓宇 2011年4月起實施,計劃包括公用地方維修津貼及免息貸款(分別為20年或以上樓 維修 齡住宅或綜合用途樓宇提供改善工程資助150,000至1,200,000元以及5年還款期 綜合 100,000元貸款)、家居維修免息貸款(為20年或以上樓齡住宅或綜合用途樓宇提供 支援 單位內工程5年還款期50,000元貸款)及籌組業主立案法團資助(每項目3,000元)。 計劃 樓宇 2009年與香港房屋協會合作推出。計劃向30年或以上樓齡的私人住宅/綜合用途 更新 而不多於400個單位,已成立法團而樓宇失修或破損的樓宇,提供每單位最高 大行 16,000元或公用地方樓宇結構/消防/衛生工程維修費用80%津貼(較低者為準)。屋 動 宇署、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會主動挑選有工程困難的樓宇作維修。計劃於 2009及2010年兩度舉行。長者自住業主津貼為參與此計劃的60歲以上自住業主提 供最高40,000元公用地方維修津貼。 第三 1994年,香港仔添喜大廈發生簷篷倒塌的致命意外,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及主要業 者風 權人在內六個法人須共同及個別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業權人代表其他法人賠償並 險保 向業主立案法團追討款項。後者無力承擔而於2004年遭下令清盤。政府於2000年 險資 修訂《建築物條例》,規定業主立案法團須就大廈公用地方購買第三者風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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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市區重建局為鼓勵參與以上三項計劃並己完成工程的樓宇購買第三者責任保 險提供為期3年的每年半額保費資助(最高6,000元)。

自1988年至2012年,市區重建的概況如下: 狀況 項目 土地發展公司完 成的項目

市區重建局開展 及完成的項目

土地發展公司開 展而未完成的項 目 香港房屋協會開 展的項目 市區重建局開展 而未完成的項目

荃灣楊屋道(御凱) 荃灣市中心(萬景峯) 堅尼地城新海傍(泓都) 堅尼地城加惠民道(怡峯) 油麻地窩打老道(窩打老道8號) 上環皇后街(帝后華庭) 旺角上海街/亞皆老街(朗豪坊) 旺角廣鏞街(百利達廣場) 深水埗保安道 / 順寧道(豐盛居) 大角咀洋松街 / 必發道(i-Home) 深水埗福榮街 / 福華街(海峯) 旺角新填地街(MODE595) 灣仔莊士敦道(嘉薈軒) 灣仔皇后大道東(Queen’s cube) 紅磡必嘉圍(御悅) 尖沙咀河內道(名鑄) 灣仔灣仔道/太原街 (尚翹峰/壹 環) 深水埗5個重建項目及一個筲箕 灣道重建項目 共36個重建項目,當中最大的 為觀塘市中心項目(96,104平方 米/4,440人;重建後總樓面面積 及住宅單位面積分別為401,250 平方米及160,610平方米共1,979 單位) 及灣仔利東街/麥加力歌 街重建項目(囍歡里) (36,534平 方米/1,613人;重建後總樓面面 積及住宅單位面積分別為 79,789平方米及67,880平方米共 1,299單位)

項目總樓面面 積/人口 163,061平方 米/12,675人

發展總樓面面積/住 宅單位面積及數目 529,592平方米 /310,324平方米, 4,989個

29,031平方米 /1,342人

67,160平方米/57,750 平方米,1,151個

39,864平方米 /1,195人

164,935平方米 /98,139平方米, 1,234個 105,142平方米 /87,566平方米, 1,531個 1,005,685平方米 /624,427平方米, 10,241個

58,285平方米 /2,288人 358,525平方 米/17,569人

私人亦可參與土地重新發展。1999年起,任何人如擁有某地段90%或以上的不可分割份數, 可根據《強制售賣條例》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強制拍賣整個地段。2009年,三種類別的不可分 割份數門檻降至80%:地段只有一個單位未能收購;樓宇平均樓齡最少40年;以及下落不明/ 無法聯絡業主佔最少10%不可分割份數。

新市鎮 新市 鎮

1973 年,新界拓展處成立並建設新界新市鎮,並於 1986 年與市區拓展署合併成拓 展署。2004 年與土木工程署合併。 荃灣 包括青衣島及葵涌,六十至八十年代是工業區,八十年代起多數工廠 已遷往內地,面積 3,285 公頃,規劃/現時人口 85 萬/8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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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 屯門 大埔 上水/ 粉嶺 元朗 天水 圍 將軍 澳 北大 嶼山 政 策 內 容

包括沙田及馬鞍山,由沙田海及馬鞍山填海建設而成。最早的大圍墟 於 1574 年建立。面積 3,591 公頃,規劃/現時人口 74 萬/64 萬。 唐朝已於屯門駐軍。未有鐵路時,屯門公路及青山公路是前往市區唯 一方法。面積 3,259 公頃,規劃/現時人口 65 萬/49 萬。 古稱媚川都,1672 年建大步墟。1892 年大埔七約另立太和市。1979 年起成為新市鎮,面積 2,898 公頃,規劃/現時人口 35 萬/27 萬。 面積 768 公頃,規劃/現時人口 29 萬/26 萬。 面積 561 公頃,規劃/現時人口 20 萬/15 萬。 1982 年,政府從華潤、大寶地產及長實合組的巍城公司取得天水圍 土地業權並於 1987 年起發展天水圍。面積 430 公頃,規劃/現時人口 31 萬/29 萬。 政府於 1982 年宣佈發展將軍澳。當時為漁村及造船廠集中地。面積 1,738 公頃,規劃/現時人口 45 萬/37 萬。 即東涌新市鎮,第一期發展是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的一部份,以支援 赤鱲角新機場。面積 155 公頃,規劃/現時人口 22 萬/8 萬。

新發展區、海濱及邊境規劃 新界東北新發展區 1998 年的《新界東北規劃及發展研究》選定古洞北、粉嶺北及坪輋/ 打鼓嶺為新發展區。其 後由於人口及房屋需求增長速度放緩,政府於 2003 年擱置了該發展計劃。及至 2007 年, 《香港 2030:規劃遠景與策略》研究重新檢討了新界新發展區的需求,並建議恢復進行新界 東北新發展區的建設。政府於 2008 年進行《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規劃及工程研究》。2013 年,政府決定發展古洞北及粉嶺北以滿足中長期房屋需求及經濟就業需要,而坪輋及打鼓嶺 則須再檢討其規劃。修訂後的發展方案預計興建 61,000 個單位以容納 175,000 人,提供 38,000 個就業機會。

洪水橋新發展區 2003 年的《新界西北規劃及發展研究》選定位於天水圍西南的洪水橋為新發展區但當時遭擱 置。行政長官在 2007 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包括發展洪水橋在內的十大建設。2011 年,政府展 開洪水橋新發展區規劃及工程研究,現正進行第二階段公眾諮詢。

落馬洲河套地區 落馬洲河套地區位於落馬洲皇崗口岸東北的深圳河河套地區。原屬深圳市管理範圍,但在 1997 年深圳河治理工程完成後,納入香港管理範圍。行政長官在 2007 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包 括發展落馬洲河套地區在內的十大建設。深圳及香港政府在 2007 年成立港深邊界區發展聯 合專責小組並提出發展綜合研究。2009 年,兩地政府簽訂《深圳河治理後過境土地使用合作 意向書》,當中列出港深雙方初步認為河套地區可考慮以高等教育為主,輔以高新科技研發 設施和文化創意產業用途。2011 年,兩地政府簽訂《推進落馬洲河套地區共同開發工作的工 作協議書》,確認上述方向。香港政府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的《落馬洲河套地區發展規劃及工 程研究》預算於 2013 年完成。

邊境禁區 政府於 2011 年底修訂新界邊境禁區界線,減少禁區範圍並釋出土地 2400 公頃。根據 2009 年的發展計劃草圖,東西部將主要用於保育及康樂用途以保護生態資源;毗鄰河套區的西部 可發展跨界服務;中部則可推廣休閒農業及生態旅遊。

九龍東 九龍東包括前啟德機場、觀塘及九龍灣商貿區。行政長官於 2011 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將九龍 東由工業區轉型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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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德發展計劃由 1998 年香港啟德國際機場關閉開始。2004 年政府檢討啟德規劃及於 2007, 2009 及 2012 年制定啟德分區計劃大綱圖。整個計劃面積 320 公頃,主要建設包括啟德郵輪 碼頭、直昇機場、觀塘海濱花園、啟德體育園、都會公園、六號幹線及港鐵沙田至中環線。

中環填海計劃第 III 期及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 中環及灣仔填海計劃制訂於 1990 年,其中各期概況如下: 中環填海計 由林士街至卜公碼頭的 20 公頃填海工程以提供土地擴充中環商業中心區及 劃第 I 期 興建機場鐵路,是當時港口及機場發展計劃十大核心工程之一。1998 年 6 月完成。 中環填海計 在添馬艦基地填出 5.3 公頃土地,1997 年完成。政府其後於該地興建新政 劃第 II 期 府總部及立法會大樓。 中環填海計 在原海港中填出 18 公頃土地以興建中環灣仔繞道、港鐵北港島線及 P2 公 劃第 III 期 路。2004 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在保護海港協會 訴 城市規劃委員會 的司法 覆核案中裁定,城市規劃委員會在提出當時的中環填海計劃符合《保護海 港條例》對在維多利亞港填海須具凌駕性公眾需要的原則。2004 年,中環 填海工程第 III 期恢復進行。2005 年,城市規劃委員會要求政府修訂中環海 傍設計大綱以融合海港環境及景觀。2006 及 2007 年,天星碼頭及皇后碼頭 先後因應工程進行而遭拆卸。當時的民間抗議活動詳情另見“二次大戰後 的重要政治參與”部份。 灣仔填海計 為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並於 1997 年舉行香港交接儀式而填海。1997 年 7 劃第 I 期 月完成。 灣仔填海計 在原海港原計劃填出 45 公頃土地以興建中環灣仔繞道、住宅、酒店及遊船 劃第 II 期 中心。2003 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在保護海港協會 訴 城市規劃委員會 的司 法覆核案中裁定,城市規劃委員會在提出當時的灣仔填海計劃第二期違反 《保護海港條例》。政府就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的檢討工作設立共建維港 委員會以吸納公眾意見。其後政府縮小填海範圍至 29 公頃以興建中環灣仔 繞道及海濱長廊。

安達臣道石礦場發展計劃 安達臣道石礦場位於東九龍大上托西南面的山坡,佔地約 86 公頃。該石礦場現時仍在營運 中,根據土木工程拓展署的計劃,石礦場的修復工程將於 2016 年 6 月全面完成,屆時會提 供一幅約 40 公頃的平台,可作發展之用。目前已草擬發展大綱草圖及進行第二階段公眾參 與諮詢。目前草擬的發展預計以公私營房屋 2:8 的比例興建容納 23,000 人的住宅及興建可 礦公園。

西九文化區 1998 年,行政長官宣佈於西九龍填海區興建新的表演藝術場地。1999 年,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決定,西九龍填海區南部應發展為綜合文化及藝術區。2001 年政府舉行概念規劃設計 比賽並由 Fosters and Partners 以興建巨型天篷作為地標的設計勝出。2002 年政府成立西九龍 文娛藝術區發展計劃督導委員會以統籌推行工作,並於 2003 年以單一發展的設計-建造-營運 模式邀請私人機構提交發展建議。當時由於計劃龐大,只選出一位中標者出資負責整個項目 (當時預計約 200 億元)而住宅及商業發展不設地積比率限制,而首輪甄選結果中,只有由恆 基地產投資的香港薈萃,長江實業及新鴻基合資的活力星及由信和置業/華人置業/九龍倉合 資的生利發展入圍,招致廣泛批評。2005 年,政府宣佈限制中標者商住物業發展權及物業地 積比率,又要求中標者注資 300 億元。 2006 年 2 月,政府宣佈由於沒有入圍者願意承諾按以上修訂方案參與發展而決定重新開展發 展計劃。政府成立西九龍文娛藝術區核心文化藝術設施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確認香港有需 要投資文化藝術設施,建議興建 15 個表演藝術場地,名為 M+的文化機構,向公眾開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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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委員會又建議以政府出資興建文化區,而設立西九管理局以收取商業設施租金收入,以 及監督文化區營運。政府接納建議並於 2008 年通過成立西九管理局,又獲立法會通過撥款 216 億元發展西九。 西九管理局於 2010 年舉行概念設計方案諮詢,由 Fosters and Partners 以“城市中的綠洲”方 案中選。2012 年,城市規劃委員會公有西九文化區發展圖則,工程於 2013 年展開。第一階 段落成的設施預計包括: 2014-2015 小型展覽館及西九中央公園早期部份 2015-2017 戲曲中心、自由空間及當代表演中心 2017-2020 M+第一期、演藝劇場、中型劇場、音樂中心、大型表演場地、展覽中心 及音樂劇院 2020 年後 M+第二期、大劇院、中型劇場 II 及戲曲小型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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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土地政策 政 運輸及房屋局、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展局、地政 策 總署、土木工程拓展署、香港金融管理局 負 責 單 位 政 協助基層市民「上樓」,滿足基本住屋需求; 策 讓市民按自己的負擔能力和條件,選擇安居之所,並鼓勵自置居所; 目 在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之上,提供有資助的自置居所,搭建置業階梯;及 標 維持私人樓市健康平穩發展,在供應緊張的情況下,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需要。 香 基本住屋需求 港 1948 年成立的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及 1950 年成立的香港模範屋宇會提供最早的租住房屋。 現 1952 年,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興建徒置平房。1953 年的石硤尾寮屋區大火促使香港政府開 況 始興建徒置大廈。翌年政府成立徒置事務處及屋宇建設委員會為中下收入家庭興建廉租屋。 1956 年,房屋特別委員會成立以檢討香港房屋問題。1959 年政府推出廉租屋計劃,1964 年, 政府發表《管制權宜住所居民、徒置及政府廉租屋宇政策之檢討》白皮書。白皮書建議推出 臨時房屋計劃以安置當時仍未登記的寮屋居民。1965 年,政府成立房屋政策委員會以協調房 屋供應。1971 年起,受清拆及緊急事故影響的居民可申請廉租屋。 1972 年,總督麥理浩公布十年建屋計劃,目標為在 1973-1982 年間為 180 萬名香港居民提供 永久獨立公屋單位。1973 年,政府成立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房屋署統籌建設公共房屋 工作。1982 年,政府宣佈將十年建屋計劃延長五年。1985 年,政府因應 26 座六十年代建成的 公屋樓宇因偷工減料出現即時倒塌危險而安排清拆及調遷,8 萬人受影響。另外 577 座公屋樓 宇須維修。1986 年,政府接納《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報告書》的建議,翌年 4 月起 引入“雙倍租金”,居住滿十年租戶須申報入息及租戶公屋租金與租戶入息中位數掛勾的政 策。同時政府發表《長遠房屋策略政策說明書》,推出整體重建計劃以重建 42 個屋邨。1988 年,房委會開始自負盈虧。政府取消房屋科而由房委會接手房屋政策。1991 年政府停建臨時 房屋區並開始清拆工作。1994 年,《長遠房屋策略中期檢討最後報告》發表,政府重設房屋 科。1996 年起,臨時房屋改稱中轉房屋。 1997 年,行政長官董建華宣佈十年建屋計劃,目標包括“由 1999/2000 年起,每年興建的公 營(50,000)和私營房屋(35,000) 單位合共不少於 85,000 個(“八萬五”);2005 年年底前把輪候 租住公屋的平均時間縮短至三年。”1998 年政府發表《建屋安民 邁向二十一世紀:香港長遠 房屋策略白皮書》。白皮書建議取消公屋自動繼承的租戶租住權,而須接受全面審查方可獲 批租約。此外,政府於 2000 年底前清拆所有舊式中轉房屋(臨時房屋區),並清拆平房區。 2000 年,行政長官於電視訪問中表示,八萬五目標已不存在。2001 年,房委會推行長者租金 津貼試驗計劃以資助長者租住私人樓宇。2003 年取消長者租金津貼試驗計劃。同年,房屋委 員會宣佈以房地產信託基金形式分拆出售主要位於公屋的零售及停車場設施。2005 年,終審 法院在盧少蘭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案中裁定,房委會根據《房屋條例》只需確保提供而無須自 行提供零售及停車場設施,故房委會勝訴。同年,領匯房地產信託基金於香港交易所上市。 2013 年,行政長官梁振英宣佈於 5 年內提供 100,000 個公屋單位。 現時的公共房屋 申請 基本資格為: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須於申請時不受逗留條件 資格 限制下居於香港並有入境權。編配單位時,須所有成員居於香港而最少一半成員於 及程 香港住滿 7 年。18 歲以下子女之父或母居港滿 7 年而又是香港出生的永久居民將視 序 為符合以上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至簽訂公屋租約期間不可以個人或持 有公司而管有住宅物業或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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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房委會資助置業計劃的前業主/借款人如遭遇經濟或家庭困難,房屋署會特別考 慮其申請。接受九龍城寨清拆補助的人士及其配偶不合申請資格;屋邨清拆/重建或 寮屋區清拆而發放的現金津貼受助家庭在 2 年內不合申請資格。 申請人分五類。申請編配公屋單位分四區(市區、擴展市區-東涌/荃灣/沙田/將軍澳、 新界-屯門/元朗/天水圍/大埔及北區和離島)。一般家庭及非長者單身人士不可選擇市 區單位。 一般家庭 18 歲以下子女須與父母或監護人一同申請;父母只可與一名已 婚子女及其下一代一同申請。須符合家庭最高入息及資產淨值 限制。現時二人、三人及四人家庭之每月入息及資產限制分別 為 13,750 元/286,000 元,18,310 元/374,000 元及 22,140 元 /436,000 元。 非長者單身人 2005 年起實施配額及計分制。分數按申請時年齡計算(由 18 歲 士 的 0 分增至 59 歲的 123 分)。公屋輪候冊上每等 1 個月加 1 分。單身人士之每月入息及資產限制分別為 8,880 元/212,000 元。2006 年,房委會通過將編配予公屋輪候冊申請人單位的 8% 分予此類申請人,以 2,000 個單位為上限。 高齡單身人士 須於申請時年滿 58 歲而配屋時年滿 60 歲(高齡人士)。其申請 一般會比一般家庭優先處理。單身人士之每月入息及資產限制 分別為 8,880 元/212,000 元 共享頤年優先 2 位至 4 位高齡人士可一同申請。2 位無親屬關係申請人之每月 配屋計劃 入息及資產限制分別為 16,500 元/572,000 元 天倫樂優先配 申請家庭須符合一般家庭申請資格,而家庭包括最少一名年滿 屋計劃 60 歲父/母或受供養親屬;如該父/母或受供養親屬願意同住或 分別入住市區以外相近單位。

公共 房屋 管理

公屋 租金

申請人遞交申請而通過初步審批,將獲登記入輪候公屋登記冊(“公屋輪候冊”)。房 屋署會約見申請人以核實配屋資格。申請合格日期為完成審核的日期。合資格的申 請人共有三個(每次一個)配屋建議,未具可接受理由而拒絕所有三個配屋建議將引 致有關申請被取消。現時房委會的政策為: 高齡單身人士申請者平均輪候時間為2年左右;非長者單身人士申請書不設輪候時 間;其他申請人平均輪候時間為3年左右。輪候時間即由登記入公屋輪候冊至首次獲 編配單位為止的時間。平均輪候時間,是指一般申請人在過去12個月獲安置入住公 屋的輪候時間的平均數。 屋邨管理扣分制 2003 年推出,當時針對影響環境衛生的不當行為。2006 年擴展至高空擲物、將單位 作非法用途等行為。現有 12 項經警告的扣分項目及 16 項即時扣分項目。項目可扣 3,5,7 或 15 分。兩年累計扣滿 16 分即終止租約。 調遷 公屋住戶如有健康、生活、社會、家庭因素,或受屋邨清拆/收回改建一人單位/一 型長者住屋單位影響,或是人均居住面積 7 平方米以下的擠逼戶,或涉及屋邨大型 維修,或是公屋寬敞戶,皆可申請調遷。 租金以室內樓面面積計算。同一大廈內所有單位的單位租金相同。 2008年起,公屋租金每兩年檢討一次,根據租戶家庭收入指數的變動而上調或下 調。該指數反映公屋租戶家庭收入的變動,並由政府統計處負責計算。假如下調租 金,公屋租金須按收入指數的減幅而調減。假使上調租金,公屋租金須按收指數的 升幅而調加,或者增加10%,取其增幅較小者。2010及2012年公屋租金分別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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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4.68%及10%。房委會將公屋分為六區,按各區最高租金為新公屋定租。 1992年起,房委會推出租金援助計劃為有暫時經濟困難者減免25%或50%租金。

公屋 統計 數字

1987年起,房委會實施公屋住戶資助政策。該政策要求住滿十年的租戶每兩年一次 申報入息,而不申報入息及入息超過公屋輪候冊入息上限3倍者須繳交雙倍租金及差 餉;入息超過公屋輪候冊入息上限2-3倍者須繳交1.5倍租金及差餉。1996年起實施 的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規定,以上人士(公屋富戶)須申報資產。如資產淨 值超過公屋輪候冊入息上限84倍或不申報資產則須遷出單位。 公屋單位數目:729,600;住戶數目:713,100;認可居民數目:2,029,200 中轉房屋單位數目:4,700;住戶數目:3,100;認可居民數目:4,500 公屋輪候冊仍然在案申請數目:189,000

租住公屋的落成,編配及公屋輪候冊統計數字 年度 新建單 翻新單 公屋輪候冊編配 調遷 其他 年底時公屋輪候冊仍 位落成 位量 量 編配 編配 然在案申請數目 量 量 量 所有其 非長者 所有其他 非長者單 他申請 單身申 申請人 身申請人 人 請人 2002/03 21,948 24,577 31,284 NA 8,376 7,286 91,921 NA 2003/04 19,523 19,333 27,636 NA 7,873 3,427 資料不全 NA 2004/05 16,110 18,204 22,875 NA 7,591 3,848 91,415 NA 2005/06 24,176 16,861 27,011 NA 9,066 4,960 60,460 36,942 2006/07 8,970 19,861 15,198 3,502 6,325 3,806 69,328 37,929 2007/08 5,554 17,281 11,449 1,593 5,425 4,368 73,096 38,536 2008/09 21,427 18,190 22,607 1,991 8,981 6,038 71,678 42,749 2009/10 18,088 17,652 18,927 1,948 7,909 6,866 77,400 51,700 2010/11 8,851 16,612 14,154 1,746 6,092 3,471 89,000 63,400 2011/12 16,048 15,285 17,942 1,847 7,779 3,765 106,100* 93,500* 2012/13 11,691 15,319 13,861 1,690 5,751 5,708 118,700* 115,600* 2013/14 21,600 12,000 22,100 1,920 6,000 3,580 TBA TBA 翻新單位量包括因終止租約、自願交還單位、調遷及租戶獲資助自置居所而可供編配的單位 其他即受政府及市建局清拆、屋邨重建/清拆/維修、體恤及緊急安置和初級/退休公務員 *:當年 6 月數字。 中轉房屋用於安置受清拆或天災影響而未即時符合公屋申請資格的人士。 非法臨時構築物(“寮屋”)、床位寓所(“籠屋”)及分間樓宇單位(“劏房”) 寮屋是非法在私人或政府土地興建的居所,至 2010 年為止有 85,600 間寮屋及 16,400 間牌照 屋。1982 年,政府登記全港寮屋,自此所有寮屋不可擴建,否則居民將失去入住公屋資格。 1982 年前興建的寮屋獲暫准存在;1982 年後興建的寮屋則須取締。 床位寓所是指內有十二個或以上已被人根據租用協議佔用或擬供根據租用協議佔用的床位的 任何居住單位,或在同一建築物內而單位之間的間隔牆已被拆去的兩個或以上的相連居住單 位。「床位」指供單人住宿或擬供單人住宿的樓面空間、床或框架或床鋪。政府於 1994 年制 定《床位寓所條例》,規定床位寓所須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牌照方可經營。 分間樓宇單位即指在建築物原先經批准的圖則上顯示的一個樓宇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 的獨立房間。香港在 2013 年有約 66,900 個此類單位。分間是否違例乃取決於工程是否:涉及 樓宇結構而按建築物條例規定獲批更改圖則及同意由註冊承建商展開工程;不涉及樓宇結構 而是小型工程並已按其監管制度進行;不涉及樓宇結構而不是小型工程而遵循建築物條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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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規例進行。2011 年花園街排檔四級火中,火警波及 2 幢有劏房的住宅,最終 9 死 34 傷,為 1997 年以來傷亡最嚴重火警。

資助自置居所 1976 年,總督麥理浩宣佈推出居者有其屋計劃(Home Ownership Scheme)(“居屋”計劃),以騰 出租住公屋單位及達至理想的社會目標。1978 年,政府推出私人參建居屋計劃以加快居屋興 建進度。1982 年,房委會同時推出及中止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1987 年,政府發表《長遠 房屋策略政策說明書》,建議推行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向合資格申請居屋的公屋居民或清拆 區居民提供不超過 50,000 元的免息首期貸款。該計劃其後增加貸款額並容許申請人按月獲補 助金。同年,香港房屋協會推出住宅發售計劃,以優惠價格向符合申請居屋資格者提供自置 物業。1992 年,行政局否決房委會提出的出售公屋方案。1993 年,房協推出夾心階層住屋計 劃及夾心階層住屋貸款計劃,為家庭收入每月 30,000-60,000 元的中產家庭提供出售資助房屋 及協助置業。1997 年,推出居屋第二市場計劃及放寬居屋重售限制以加快公屋流轉。房協亦 同時推出住宅發售計劃第二市場。外匯基金於同年成立香港按揭證券公司,旨在向銀行收購 按揭貸款及為銀行提供住宅按揭保險,令銀行可承造高於 70%按揭成數的住宅按揭貸款而免 受額外風險。 1997 年,行政長官董建華宣佈十年建屋計劃,目標包括在 2007 年底,全港七成的家庭可以自 置居所。1998 年,房委會推出針對公屋租戶的租者置其屋計劃以提高自置居所比率。同年, 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取代夾心階層住屋貸款計劃。計劃為每月最高入息為 70,000 元的家庭提供 最高 600,000 元或樓價 30%的低息(2-3.5%)首次置業貸款,分 10 年攤還。同年並試行重建置業 計劃以資助受重建影響住戶購買居屋單位。1999 年,房委會推出可租可買計劃,以鼓勵公屋 申請人可直接自置居所。 1999 年,天頌苑第一期,在入伙前數個月因無法安裝 槽而發現嚴重沉降,繼而揭發短樁地 基。為補救樓宇的結構安全,事件引發社會人士關注,其後房委會主動為轄下所有建築地盤 進行全面的沉降勘察。沙田愉翠苑兩幢樓宇近九成的樁柱不符合規格,只打入軟土層而非岩 石層(“短樁”)。房委會宣佈拆卸該兩幢樓宇。主席王䓪鳴辭職。 2000 年,可租可買計劃及重建置業計劃併入居屋計劃。2001 年,政府宣佈停止出售居屋計劃 單位至 2002 年中。2002 年,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發表政策聲明,宣佈政府取消“在 2007 年底,全港七成的家庭可以自置居所”的政策目標並盡量退出房屋資助計劃。因此,政 府由 2003 年起,無限期停售及停建居屋。同時以置業資助貸款計劃取代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及 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取消私人參建居屋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及房協的住宅發售計劃。2004 年取消置業資助貸款計劃。2007 年,房委會分批發售剩餘居屋單位。2010 年,《資助市民自 置居所公眾諮詢報告》發表,同年,政府與房協合作推出共 5000 個單位的置安心資助房屋計 劃,以訂立租約時的市值租金租予符合資格人士,租約期最長為五年。參與計劃的租戶可以 市價購入他們承租的單位或計劃下的其他單位或私人單位,並獲得等同於在租住期間所繳納 的一半淨租金的資助,用作繳付部分首期。2011 年,政府宣佈復建居屋,為每月入息 30,000 元以下首次置業家庭提供合共 17,000 個單位。2013 年,政府宣佈停止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 以居屋計劃取代之。 居者 有其 屋計 劃

由 2003 年起,房委會無限期停止興建居屋。2007 年起,房委會分階段出售剩餘居 屋單位予合資格申請人。出售剩餘居屋的合資格申請人如下: 綠表(80%;2010 白表(20%;2010 年起 40%) 年起 60%) 資格 租住公屋租戶 私營房屋住戶 合資格編配公屋的 公屋或資助房屋計劃單位住戶的家庭成員 七類人士 租者置其屋計劃下購買單位未超過 10 年業主 申請人在香港居住滿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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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息及 資產上 限

與公屋相同

1 人家庭每月入息 20,000 元,資產限額 415,000 元 2 人或以上家庭每月入息 40,000 元,資產限 額 830,000 元 剩餘居屋定價原則為按揭還款與入息比例不超過40%;五成單位的價格在銷售對象 的負擔能力以內),以及提供三成市值折扣率。 房委會提供由樓宇落成日期起計10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天水圍的屋苑保證年期為20 年)。 就行政長官於2011年宣佈復建居屋的決定,房委會尚在制訂具體計劃細節。 居屋二手市場 居屋計劃/私人參建居屋計劃單位下單位業主在購入單位後首 2 年必須以原價售回房 委會;第 3-5 年以評定市價售回房委會。居屋二手市場設於 1997 年,容許已出售 3 年的居屋計劃/私人參建居屋計劃單位及已出售 2 年的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以自由 議價方式無須補付地價售予現公屋租戶、長者租金津貼計劃受惠人、居屋綠表及白 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及屋宇事務助理。買家日後在公開市場出售單位時需繳付補 價。2013 年白表家庭及單身配額分別為 4,500 及 500 個。家庭入息及資產上限與剩 餘居屋計劃相同。

私人住宅租賃 政府於 1973 年制訂《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引入租金管制。管制適用於少量戰前建成樓 宇及 1981 年 6 月 19 日前建成樓宇的住宅租賃,限制租金為市值租金的 60%及 75%。1981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引入租住權管制條文,訂明如租客希望續約並願意繳交市值 租,若非租客欠租、造成滋擾或業主需回收物業,業主必須重訂租約。1993 年,立法局通過 逐步將租金限制放寬至市值租金 90%。政府認為私人物業的租金不應受到人為操控,而應由 市場力量調節。受管制物業的租金一直被故意壓抑在一個偏低的水平,業主的利益亦因而被 犧牲,對樓齡較高的物業的業主尤為不公,故於 1998 年,提出管制租金的法律條文應如期在 當年年底失效。 2003 年,政府進一步修訂《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廢除租住權管制。此外又建議廢除非住 宅租賃非經通知終止租賃,即使租約期滿亦不會終止租賃的規定。當時政府認為,這些管制 阻礙業主租賃私人住宅,亦阻礙自由市場運作。

私人住宅銷售 一般銷售程序 1. 賣方找地產代理/地產經紀出售物業(放盤),而買方找地產代理搜尋合適的物業 2. 賣方與買方就已選定的物業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買方亦繳付臨時訂金(細訂) 3. 賣方律師草擬正式買賣合約,由買方律師審核,雙方透過律師就合約條款達成協議後,簽 訂正式買賣合約,買方亦同時要繳付加付訂金(大訂) 4. 完成交易當日,賣方交付物業予買方,而買方須繳付樓價的餘款。買方律師草擬轉讓契, 由賣方律師審核,雙方簽訂轉讓契。 地產代理監管局成立於 1997 年,負責規管地產代理執業及專業資格考試。 興建中的物業(樓花) “樓花”即是指:  未完成興建的樓宇/發展項目;  已完成但發展商未獲得屋宇署署長發出佔用許可證(“入伙紙”)及獲地政總署署長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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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完成證明書(“滿意紙”)的樓宇;或 房屋署署長未發出樓宇落成證明書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

政府租契如規定須事先獲得地政總署署長書面同意,否則在合格證明書發出前,不可轉讓或 出租未落成的物業,該等物業的轉讓或出租受制於地政總署自1961年起實施地政總署同意方 案。該方案規定,發展商須證明具財政能力完成建築工程及支付專業費用;屋宇署署長須就 建築工程簽發書面批准;買賣合約、大廈公契及售樓書內容皆有所規定。 如政府租契沒有以上規定,香港律師會負責監管非同意方案以保障物業買家。 就樓花及已落成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在1961-2001年只受上述同意方案及非同意方案的規管; 2001年起,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亦實施自我監管制度,發出指引要求會員遵守。由於對大多數 香港人而言,住宅物業交易極為重要,但當時的規管方案未能確保物業買家獲得準確而充分 的銷售資料,法律改革委員會曾於1995及2002年分別就香港未建成及已建成住宅物業的售樓 說明作法律規管。法律改革委員會於1997年亦就境外住宅物業的銷售提出立法建議。政府曾 於1999年推出《未建成住宅物業銷售說明條例》白紙草案,但認為地產建設商會的自我監管 措施已經足夠加上物業市場價格大幅下跌而擱置立法,直至出現多宗涉及誤導及失實銷售陳 述的事件遭揭發,行政長官於2010年宣佈研究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並於2013年實施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該條例主要規定包括: 1. 只採用實用面積表達物業面積及物業單位售價 2. 物業開售前 7 日派發售樓說明書 3. 物業開售前 3 日須公布價單 4. 如賣方提供示範單位,設置須符合法例規定,而賣方須同時提供未經改動的示範單位,並 不可限制參觀人士量度 5. 賣方須於開售前 3 日公布銷售安排及包括出售物業日期和時間的資料 6. 賣方須以標準紀錄冊於指定時限披露物業成交資料 7. 發出失實或虛假陳述列為罪行

土地供應及管理 直至 2012 年底,香港的土地用途劃分如下: (* 已發展用地共 265 平方公里) 用途 面積(平方公里) 用途 面積(平方公里) 25 (9.4%) 7* (2.6%) 私人住宅* 公用事業用地 16 (6.0%) 公營房屋* 空置及正在施工用地 16* (6.0%) 35 (13.2%) 22* (8.3%) 鄉郊居所* 其他 4 (1.5%) 51 商業用地* 農業用地 7 (2.6%) 17 工業用地* 漁塘 3 (0.1%) 251 工業邨* 林地 16 (6.0%) 282 貨倉及露天貯物用地* 灌叢 200 政府、機構及社區設施用地* 25 (9.4%) 草地 25 (9.4%) 5 休憩用地* 紅樹林及沼澤 43 (16.2%) 25 道路及鐵路* 荒地 13 (4.9%) 5 機場* 水塘、河道及明渠 8 (3.0%) 1,108 墳場及火葬場* 合計 單位:1 公頃即 0.01 平方公里 規劃署制訂《全港發展策略》,並擬定各區域及地區的規劃事宜。 如規劃新發展區,政府按以下程序實施建屋用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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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進行為期 1.5-2 年的發展大綱規劃研究及工程可行性研究 以 6-18 個月擬備發展大綱圖及發展藍圖。擬備圖則將送達各部門、公共機構、公用事業 機構、地區規劃會議及區議會/鄉事委員會考慮及徵求意見最後由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 批准 以 1-3 年時間擬備分區計劃大綱圖。過程將涉及諮詢區議會意見及由城市規劃委員會處理 公開圖則後的公眾反對意見。分區計劃大綱圖最終需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成為 核准圖則。 如核准圖則內所指的發展需城市規劃委員會許可,發展圖則內土地的人須按城市規劃條例 第 16 條申請許可。過程需時約 4-22 個月。 相關發展如需以下各類影響評估,則需按相關程序進行評估 環境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於 1998 年起實施,要求指定工程項目須遵行環境影響評 影響 估並提交報告,徵求公眾意見並待環境保護署署長批准。如屬建造工程,須取 評估 得環境許可證。指定工程項目包括:快速公路、主要幹道、鐵路、車廠、機 場、港口設施、填海工程、挖泥及傾倒、電力及煤氣廠、食水供應、污水及廢 物處理設施、礦場、重工業活動、漁場、屠房、批發市場、火葬場、大型康樂 場所、后海灣 1/2 號緩衝區內的非新界獲豁免住宅及康樂發展、多於 2,000 個單 位而未有公共排污設施的住宅發展。 以下兩類發展研究亦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  研究範圍包括 20 公頃以上或涉及總人口超過 100 000 人的市區發展工程 項目的工程技術可行性研究;  研究範圍包括現有人口或新人口超過 100 000 人的重建工程項目的工程 技術可行性研究

文物 影響 評估

6.

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包括空氣質素、噪音、水質、海洋生態、漁業、地形和景 觀、文化古蹟及廢物處理和陸地污染。2000 年的九鐵落馬洲支線工程因對塱原 濕地造成不可接受的影響而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遭否決。 行政長官曾蔭權於 2007 年宣佈,凡涉及歷史文物建築的所有新基本工程項目必 須進行文物影響評估。所有新基本工程項目的倡議者和相關工務部門,均須研 究工程項目會否影響具有歷史及考古學價值的地點及建築物。發展局於 2009 年 發表技術通告,規管評估工作。

一俟以上程序完成,須視乎有否需要擬備規劃大綱。以上規劃過程需時 36-112 個月。

土地發展過程 陸上及需填海的發展計劃有不同的發展過程。就陸上發展計劃而言,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決定須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可依《收回土地條例》在憲報公告收回土地,並由土地審裁 處裁定政府的補償金額。商議補償及安全事宜並清拆建築物約需時 4 年。《前濱及海床(填海 工程)條例》規定,地政總署署長在規劃時須公告填海工程圖則,並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審批。詳細工程設計、土地平整工作及基建工程分別為時 1,2 及 3 年。 土地行政 香港除聖約翰座堂外所有土地皆屬香港特區政府所有,由政府批租予公眾。批租形式如下: “賣地”及 1999 年以前,以及至 2010 年起,政府與土地承租人(地主/擁有人) 簽署一般 招標 為期 50 年的賣地條件,而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當土地承租人滿足 賣地條件的條款,則可視為已獲批出政府租契而獲得土地法定產業權。因 此,實際批出政府租契情況甚少。賣地及招標由地政總署進行。政府每年公 布賣地計劃及招標計劃。 1999-2002年及2004-2013年,政府推行名為可供申請售賣土地一覽表(勾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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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度,發展商如有意購買勾地表列載的任何土地,須向地政總署提交申請 表,並提出該幅土地的"最低價格"。政府若認為"最低價格"可以接受,便會以 拍賣或公開招標的形式出售該幅土地。

甲種及乙種 換地權益書

私人協約批 地-新界小 型屋宇政策

私人協約批 地-其他

2002-2003年,由於香港房地產市場陷入低谷,政府停止所有土地拍賣。 政府為實施新界市鎮發展政策,於1960-70年代在新市鎮發展區向村民大量收 地,並向土地擁有人作出現金賠償或由政府承諾於將來未指明的時間,在新 界市鎮發展區其他地方提供建築土地(乙種換地權益書)。甲種換地權益書用 於自願交還土地的承租人。1983年,換地權益書制度取消。1996年,《新界 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生效,給予兩類權益書持有人現金賠償。 1972 年,總督會同行政局同意實施旨在容許新界原居民及其父系後代一生一 次向政府申請,於認可鄉村範圍或於法定圖則上列為屬鄉郊式發展的地方, 建造一所自住小型屋宇(即《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中所指最高 3 層而 平面面積不超過 700 平方尺的屋宇) 而只繳付象徵性地價的政策(“丁屋政 策”)。 根據該政策,政府會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並有轉讓限制。一般而言,賣方須 在買賣前向政府補付地價。 房委會及房協的公屋計劃、居者有其屋計劃、港鐵及九廣鐵路沿線的物業發 展、市區重建局已批准項目、公用事業、學校、教堂、廟宇、診所、福利機 構和某些慈善用途的土地,一般會透過私人協約批地的方式批出。在這些情 況下,地價的數額各有不同,由非牟利用途的不需繳付地價,至公用事業必 需繳付十足市值。

土地承租人亦可透過修訂土地契約及換地以更改土地用途或作其他發展。 修訂 土地承租人可向地政總署申請更改現行契約條件,以便根據當時的城市規劃規定, 土地 將其土地的發展擴充或改變發展類別。如獲准修訂契約,須繳付一筆補價,款額相 契約 等於有關土地根據原有契約條件發展,相對於根據新契約條款發展時在地價方面的 差額。 換地 土地承租人可交回現時持有的土地,以換取1幅新用地,通常是原址換地。政府會對 該幅新用地施加當時實行的批地條件,確保有關發展計劃符合最新的規劃要求。如 要原址換地,所申請土地必須不可合理地獨立轉讓或發展,以及沒有可預見的公共 用途。此外,發展商必須按十足市值繳付補價,使政府所得的財政收入不低於透過 獨立轉讓所得的收入 政 策 內 容

長遠房屋策略諮詢 《凝聚共識 建設家園 長遠房屋策略諮詢文件》於 2013 年發表,提出持續增加房屋供應,穩 定物業市場,重建房屋階梯,重視公屋及居屋作用以促進社會流動,以解決物業價格及租金 高企而令香港人難以負擔的問題。文件提出公私營房屋比例為 6:4,未來 10 年房屋供應為 440,000 至 500,000 個單位,維持”公屋三年上樓”承諾及考慮發牌規管劏房。文件亦表示反對 重推首次置業貸款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租務管制或租金援助公屋輪候冊申請人。

增加土地供應 增加地積比 率及建築物 可建高度 放寬或解除 薄扶林和半 山區發展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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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署已加強檢討現有作私人住宅發展用地的發展度,在規劃條件許可下 盡量增加單位供應。同時,公營房屋用地和主要規劃及工程研究下所假定 的發展密度亦予檢討。 政府研究放寬或解除在這兩個地區現正實施限制新賣地或契約修訂的延期 履行權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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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政 府、機構或 社區」用地 檢討「綠化 地帶」用地 檢討工業用 地 將空置校舍 改建作住宅 用途 填海及發展 岩洞

新發展區 檢討北區及 元朗荒廢農 地 東涌新市鎮 擴展及大嶼 山發展 發展前鑽石 山寮屋區及 石礦場用地

規劃署已完成檢討,選定36幅適合作住宅發展的用地,涉及共27公頃土 地。如有關用地悉數作房屋發展,估計合共可提供約11,900個公營和私營住 宅單位。 規劃署已審視在新界區一些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當中面 積共約57公頃的13幅用地認為適合作住宅發展,如悉數作房屋發展,預計 可供興建約23,000個單位 規劃署已於2013 年3 月底展開另一輪工業用地檢討, 以研究將更多工業用 地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住宅用途的可能性 規劃署現正檢討第二批共68所空置校舍,以物色更多合適的用地作住宅發 展。 土木工程拓展署於2011年發表《優化土地供應策略 維港以外填海及發展岩 洞》,提出更改土地用途、重建、收地、填海、發展岩洞及重用前石礦場 六種增加土地供應的方法。就填海而言,第二階段公眾參與活動提出在龍 鼓灘(200-300公頃)、小蠔灣(100-150公頃)、欣澳(60-100公頃)、青衣西南 (80-120公頃)及馬料水(30-60公頃)填海;在大嶼山及港島間的中部水域研究 興建人工島(1,400-2,400公頃)。就發展岩洞,土木工程拓展署開展先導計 劃,建議將鑽石山食水及海水配水庫、西貢及深井污水處理廠搬入岩洞以 騰出土地作發展。此外沙田污水處理廠的搬遷亦進行可行性研究。 新界東北及、洪水橋新發展區的詳情請參閱“香港的發展及規劃”部份。 政府正檢討位於北區和元朗共約257公頃的有關用地,以盡早物色更多合適 的用地作房屋發展,並已選定四個位於古洞南、元朗南、粉嶺/上水第30 區用地及缸瓦甫的土地範圍進行規劃及工程研究,以確定發展有關土地作 住宅用途的可行性及規模。 規劃署和土木工程拓展署已於2012 年1 月開展《東涌新市鎮擴展研究》, 預計可於2014 年完成。根據初步土地用途方案,東涌東的「宜居城市」及 「經濟活力」方案分別可提供約38,000 和33,000 個住宅單位,而東涌西則 可提供約15,000個住宅單位。 發展局正考慮利用私人發展商的開發能力,提供基建及配套設施,並在前 鑽石山寮屋區、前茶果嶺高嶺土礦場、前南丫島石礦場和安達臣道石礦 場,興建公私營住宅單位。這四個項目預計可提供約27公頃住宅用地,以 供興建約15,000個單位。

遏抑住宅物業投機 政府於 2010 年起,向在出售後 2 年內轉售的住宅物業徵收額外印花稅,稅率為 5-15%不等。 2012 年,提高額外印花稅稅率至 10-20%,延長徵收期至 3 年,同時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住 宅物業買家徵收 15%買家印花稅。金融管理員向銀行發出指引,下降物業按揭成數: 自住住宅物業 物業價格 700 萬元以下:70%,最高 420 萬元 700 萬至 1,000 萬元:60%,最高 500 萬元;1,000 萬元以上:50% 非自住住宅或公司持有 50% 物業 40% 工商物業及車位 以「供款與入息比率」為基礎而申請新的物業按揭貸款,申請人的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下 調至四成;同時,在利率壓力測試下,申請人的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亦相應下調至五成。 以「資產水平」為基礎而申請新的物業按揭貸款,最高按揭成數上限下調至三成。 若按揭貸款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源自香港,物業按揭貸款的最高按揭成數將從現時按照所 適用的最高成數下調二十個百分點。 香港按揭證券公司只接受 400 萬港元或以下的住宅物業之申請最高 90%按揭貸款。 所有新造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計劃的年期上限,設定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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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 政 教育局、教育統籌委員會、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學生資助辦事處、職業訓練局 策 負 責 單 位 政 讓每個人在德、智、體、群、美各方面都有全面而具個性的發展,能夠一生不斷自學、思 策 考、探索、創新和應變,具充分的自信和合群的精神,願意為社會的繁榮、進步、自由和民 目 主不斷努力,為國家和世界的前途作出貢獻。 標 香 學前教育 港 學前教育目標是讓孩子們在富啟發性及愉快的環境下,養成積極的學習態度與良好的生活習 現 慣。香港沒有規定學生須接受學前教育,但營辦學前教育的非牟利或私營幼稚園及幼兒中心 況 須分別根據《教育條例》及《幼兒服務條例》註冊。教育局及社會福利署制訂《學前機構辦 學手冊》,為營辦機構提供指引。 學前教育按營辦機構分為幼兒教育及幼稚園教育。幼兒教育一般指為2歲8個月至3歲8個月提 供的1年半日或全日制課程;幼稚園教育則指為3歲8個月至5歲8個月提供的2年半日或全日制 課程。2012/13學年,香港有957所幼稚園/幼兒中心,為165,000名學生提供教育。現時一些幼 稚園開辦稱為Playgroup及N班(Pre-Nursery) 一般而言不屬上述範圍。 1996年起,課程發展議會制訂《學前教育課程指引》,為學前教育定下發展身體、認知和語 言、情意和群性及美感四項目標。學習範疇包括體能與健康、語文、早期數學、科學與科 技、個人與群體和藝術。 提供學前教育的教職員規定如下: 資 由《教育規例》規定。自 2004/05 學年起,所有幼稚園及幼兒園准用教員(“幼稚園 格 教師”) 均須: (i) 完成認可課程並獲發合格助理幼稚園教師證書和具備認可教學經驗,或 (ii) 於 2 次香港中學會考內獲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課程乙)在內的 5 科成績達 E 級或以上,或 (iii) 於 2 次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內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在內的 5 科成績達 2 級或 以上/達標/達標並表現優異

人 數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的校長任命須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自 2005/06 學年起,所 有在職校長須具備上述資格。 分別由《幼兒教育規例》及教育局通告第 26/2003 號規定,由 1:8 至 1:15 不等。留宿 幼兒中心則須按學生比例聘請註冊護士。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的學費須分別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及社會福利署署長批准。2007/08 學年 起,教育局推行學前教育學券計劃,為根據《稅務條例》獲豁免繳稅的非牟利幼稚園及收取 學費不超過每年 50,400 元(全日制)/25,200 元(半日制)者,向幼稚園發放以每學生每年 16,000 元學券資助計算的資助金額。開辦國際課程的班級及學校不合參加資格。 計劃又要求參加幼稚園在 2013/14 學年完結前須以 1:15 的比例聘用具備或正在修讀幼兒教育 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資格的幼稚園教師,而 2009/10 學年起,新任校長須具備幼兒教育學 士學位、學歷後 1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及完成 1 項認可校長證書課程。教育局為於 2013/14 學 年前完成上述進修課程的幼稚園教師和校長提供 50%學費資助。2012/13 學年,80%學生參與 計劃,覆蓋 77%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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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參加學前教育學券計劃的幼稚園須接受學校自我評估(“自評”)及質素評核(“外評”)並 通過外評以保留接受資助資格。 學生資助辦事處為有經濟需要家庭中就讀幼稚園及幼兒中心的子女提供學費減免計劃。

九年普及基礎教育及高中教育 九年普及基礎教育即是 1971 年起政府實施的六年強逼教育,發展至 1974 年《香港未來十年 之中學教育》白皮書所建議的九年強逼教育,即六年小學教育及三年中學教育。小學教育即 通常由兒童年滿 5 歲 8 個月開始的 6 年制教育課程,而中學教育則指小學教育之後的教育課 程。就九年普及基礎教育而言,指通常由兒童年滿 11 歲 8 個月開始的 3 年制教育課程。 高中教育自二次大戰後經歷數次變化。戰後中文及英文中學學制不一。二十世紀五六十年 代、教育司署統一香港小學及中文中學學制為小學六年、初中三年、高中兩年及一年大學預 科(香港中文大學成立前為三年)。英文中學學制則為初中三年、高中兩年及預科兩年。指教育 統籌局於 2005 年公佈的《高中及高等教育新學制-投資香港未來的行動方案》的高中教育, 指通常由兒童年滿 14 歲 8 個月開始而在 19 歲前完成的 3 年制教育課程。為免生疑問,第七 至第九年的九年普及基礎教育在以下一概稱為“初中教育”,而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合稱 “中學教育”。

提供小學及中學教育的學校分別為小學及中學。所有小學及中學均須按《教育條例》接受註 冊。2012/13 學年,香港有 455 所公營小學及 397 所公營中學,分別為 258,350 名及 347,850 名學生提供教育。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根據《教育條例》,向學生不在小學或中學接受小學或初中教育而無合 理辯解的家長發出入學令。 九年普及基礎教育的目標是:  幫助每個學生在德、智、體、群、美各方面得到全面而具個性的發展;  保證學生達到基本水平,鼓勵學生追求卓越成就;以及  培養學生主動學習和創新思考,建立積極的態度和正面的價值觀。 高中教育的目標是:  讓學生在學術、職業、組織、服務及體藝各方面獲取全面的學習經歷,為未來工作、學 習和生活作準備;  為學生提供多元的選擇,幫助了解個人的能力和性向,以便為將來工作、學習和生活作 籌劃;以及  培養學生好學的精神、獨立思考及批判和創造能力,對家庭、社會及國家有承擔和具國 際視野。 政府為推行九年普及基礎教育及高中教育,政府分別根據1970年《施政報告》、1974年《香 港未來十年之中學教育》白皮書及2007年《施政報告》的建議,分階段向所有就讀於公營小 學及中學學生提供免費教育。小學及中學按辦學團體及接受資助情形分以下各類:

辦學團體

接受資助情形

學校

香港特區教育局

由政府發放行政及特別津貼和科目及課程 整筆津貼

獲常任秘書長以 書面批准作為該

按《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 或《資助學校資助則例》接受資助金;經

官立小學/ 官立中學 (公營) 資助小學/ 資助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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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34間小學及 32間中學 423間小學及 365間中學


校的辦學團體的 社團、機構或團 體 (非牟利) 獲常任秘書長以 書面批准作為該 校的辦學團體的 社團、機構或團 體 (非牟利) 獲常任秘書長以 書面批准作為該 校的辦學團體的 社團、機構或團 體 (非牟利) 英基學校協會

獲常任秘書長以 書面批准作為該 校的辦學團體的 社團、機構或團 體 (非牟利)

獲常任秘書長以 書面批准作為該 校的辦學團體的 社團、機構或團 體 獲常任秘書長以 書面批准作為該 校的辦學團體的 社團、機構或團 體 (牟利)

常資助額按班計算。獲用於興建校舍的工 程設備津貼,或租賃由政府興建的校舍, 發還差餉及地租 按1991年起推行的直接資助計劃接受資 助;經常資助額按合資格學生所需資助學 額的平均單位成本及學校營辦歷史計算。 獲用於興建校舍的工程設備津貼,或租賃 由政府興建的校舍,發還差餉及地租。教 育局審查賬目。 按1971年起推行的買位計劃接受資助。獲 用於興建校舍的工程設備津貼,或租賃由 政府興建的校舍,發還差餉及地租

(公營)

1965-1979年按與官立及資助學校相同準則 獲資助,而1979年起按經行政局及立法局 財務委員會通過並於1995年修訂的經常資 助建議提供經常資助。經常資助額按班計 算並凍結於1999/2000學年水平。2016/17 年起,政府分13年逐步停止資助英基學 校。 獲用於興建校舍的工程設備津貼,及可將 最多50%津貼轉為免息貸款,發還差餉及 地租。提供英國及國際文憑組織課程 (IB)。 按私立獨立學校計劃營辦。除獲用於興建 校舍的工程設備津貼及獲豁免差餉及地租 外,不接受政府資助。學校最少70%的學 生是香港永久居民。須遵照與教育局簽訂 的辦學承諾書內的條件辦學。可選擇本地 或非本地課程(現況為自訂、美國課程和國 際文憑組織課程(IB)。 不接受政府資助

除獲用於興建校舍的免息貸款及獲豁免差 餉及地租外,不接受政府資助

直接資助 小學/中學

12間小學、 53間中學及 9間一條龍模 式中小學

按位津貼 中學

2所中學

英基學校 (私立)

9所小學及5 所中學

私立獨立 小學/中學

8所一條龍模 式開辦的中 小學及1所小 學

私立小學/ 中學

53間小學及 55間中學

私立國際 學校

32間小學及 24間中學

學位分配辦法-小學一年級 公營小 根據1982/83年開始並於2002/03-2004/05學年修訂實施的小一入學統籌辦法收 學 生。香港分為31個小一學校網。統籌辦法分兩個階段,即自行分配學位及統一 派位階段,每所小學可將約一半學額平均分配予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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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分配學位階段供兩種申請人不受校網限制申請。第一種是有兄/姊在該小學 就讀或父/母於該小學任職的申請人。他們必獲取錄,佔學額30%。剩餘學額可 供第二種申請人以計分辦法準則處理,佔學額最少20%。計分項目包括:[A組 任選一項:父或母在小學校址之幼稚園/中學部工作(20分);兄/姊於小學同一校 址之中學部就讀(20分);父/母為小學枚董(20分);父/母/兄/姊為該小學畢業生(10 分);首名出生子女(5分)];[B組任選一項:與小學辦學團體有相同宗教信仰(5 分);父/母是小學主辦社團成員(5分)];適齡兒童(10分)。

私立、 直資及 國際小 學

統一派位階段供未獲自行分配學位的申請人參加,佔學額50%。其中10%不受校 網限制,家長可選擇不多於3所任何學校小學,其餘90%由家長選擇住址所屬校 網內學校,以家長選擇及申請人隨機編號以電腦分派學位。 自行收生。

學位分配-中學一年級 公營中學、按額 除賽馬會體藝中學所有學額可以按自行分配學位辦法派位外,所有公營 津貼中學及參加 中學根據中學學位分配辦法分派學位。2006/07學年前參加直接資助計 中學學位分配辦 劃的中學亦可參加。申請人需於參加中學學位分配辦法的小學就讀而從 法的直接資助計 未獲派中一學位。 劃中學 辦法分為自行分配學位階段及統一派位階段。學校可將30%學額(參加的 直接資助中學可多於30%) 用於自行分配學位階段。學生可不受地區限 制直接向最多兩所學校申請。學校可自行決定收生準則。教育局指引學 校可以安排面試但不得安排筆試。所有申請人都需參加統一派位階段。 階段甲部供申請人不受學校網限制選擇最多3所中學;乙部供申請書選 擇住址所屬校網學校最多30所。中學校網即申請人就讀小學所在的區議 會地方行政區。如申請人住址是另一區可申請跨網派位。統一派位是按 學生的派位組別、家長選校意願和隨機編號分配中一學位。 派位組別先以學生小五下學期及小六全年校內成績標準化為基礎,再按 學校對上兩個學年的中一入學前香港學科測驗抽樣成績的平均成績調整 學生校內成績。學生經調整成績將分別按全港學生及學校網內學生成績 次第排出名單,平均分為三個組別。每組別內學生再按隨機編號決定分 配學位次序。 直屬及聯繫中學在扣除重讀生及自行分配學額後分別可保留最多85%及 25%餘額學額予直屬及聯繫小學申請人。申請人如屬第一或第二派位組 別,可獲派直屬及聯繫中學學額,中學亦可選擇以保留學額取錄第三組 別申請人。 一條龍辦學模式小學的申請人可直接升讀連繫中學。如參加其他學位分 配辦法則不可直接升讀連繫中學。 1949至1978年,政府推行小學會考,公營小學可全港不分區招生。1978 -2001年,政府實行中學學位分配辦法,建立學校網並實施與以學生校 內成績決定排位次序,惟成績須經同校學生之學業能力測驗 (文字及數 字推理)成績調整成全港學生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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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直接資助 計劃及國際中學

自行收生

學位分配 – 中學四年級 公營及按額津 如中學有足夠學額供原校中三學生修讀,學生將留在原校就讀。如無足 貼中學 夠學額,學生校內成績名次及中四學位數目決定原校升讀次序。未能原 校升讀者參加教育局中央派位。 私立、直接資 自行收生 助計劃及國際 中學 九年普及基礎教育的課程由教育局建議採用,課程發展議會於2002年發表的《基礎教育課程 指引-各盡所能‧發揮所長》所規範。 學習宗旨

基要學習 經歷 四個關鍵 項目 上課日數 及課時

明白自己在家庭、社會和國家所擔當的角色和應履行的責任,並關注本身的 福祉; 認識自己的國民身份,致力貢獻國家和社會; 養成獨立閱讀的習慣; 積極主動及有信心地以中英兩種語文(包括普通話)與人溝通和討論; 發展創意思維及掌握獨立學習的能力(例如批判性思考、資訊科技和自我管 理); 全面掌握八個學習領域的基礎知識(中文、英文、數學、個人社會及人文教 育、科學教育、科技教育、藝術教育及體育),並與共通能力及價值觀和態度 成為課程架構三個部分; 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並培養對體藝活動的興趣和鑑賞能力 德育及公民教育、智能發展、社會服務、體藝發展、為初中學生提供與工作 有關的經驗。 德育及公民教育、從閱讀中學習、專題研習及運用資訊科技進行互動學習 上學日數:小學為190日(即全日制887小時,半日制776小時);初中為190日 或1013小時 課時:小學為172日(即792小時);初中為172日或918小時 各學習經歷課時分配建議 學習經歷 中文 英文 數學 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 常識科 科學教育 科技教育 藝術教育 體育 課時下限及可彈性處理時間

小一至小三 25-30% 17-21% 12-15% 12-15%

小四至小六 25-30% 17-21% 12-15% 12-15%

10-15% 5-8% 81/19%

10-15% 5-8% 81/19%

中一至中三 17-21% 17-21% 12-15% 10-15% 15-20% 8-15% 8-10% 5-8% 92/8%

高中教育的課程由由教育局建議採用,課程發展議會於2005年發表的《高中課程指引-立足現 在‧創建未來》所規範。 學習宗旨 讓每個學生都能達成下列全人發展的學習宗旨,並能發展他們的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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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於運用兩文三語,即能閱讀及書寫標準中文及英文和操流利的粵語、 普通話及英語; 2. 具備廣闊的知識基礎,能夠理解當今影響他們個人、社會、國家或全球 日常生活的問題; 3. 成為有識見、負責任的公民,認同國民身份,並具備世界視野; 4. 尊重多元文化和觀點,並成為能批判、反思和獨立思考的人; 5. 掌握終身學習所需的資訊科技及其他技能; 6. 了解本身的就業或學術抱負,並培養正面的工作和學習態度;以及 7. 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積極參與體藝活動。 由以下三部份組成: 部份 內容 所佔 課時 45核心 中文、英文、數學及通識教育 55% 科目 中文科佔課時12.5-15%,必修9個學習範疇(閱讀、寫作、聆 聽、說話、文學、品德情意、中華文化、思維及語文自 學),並從10個建議單元中選修3-4個。 1.

高中課程 架構

英文科佔課時12.5-15%,必修3個學習範疇(人際關係、知識 及經驗),並從語言藝術及非語言藝術組別各選1-2個,合共 3個單元。 數學科必修部份佔課時10-12.5%,修讀3個學習範疇(數與代 數、度量、圖形及空間及數據處理),並從2個延伸單元(微 積分與統計、代數與微積分)中選修其中1個。

選修 科目

通識教育科佔課時10%,包括6個單元(個人成長與人際關 係、今日香港、現代中國、全球化、公共衛生及能源科技 與環境)及90小時獨立專題探究(傳媒、教育、宗教、體育運 動、藝術和資訊及通訊科技中選一範疇) 從20個高中科目、應用學習課程和其他語言中選修2-3科。 高中科目包括: 學習經歷 可選科目 中文 中國文學 英文 英語文學 數學 沒有 個人、社會 中國歷史、歷史、經濟、地理、倫理與宗 及人文教育 教和旅遊與款待 科學教育 生物、化學、物理、科學(綜合科學/組合 科學) 科技教育 企業、會計與財務概論、設計與應用科 技、健康管理與社會關懷、科技與生活和 資訊及通訊科技 藝術教育 音樂和視覺藝術 體育 體育 應用學習課程包括應用科學;商業、管理及法律;創意學 習;工程及生產;媒體及傳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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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其他語言包括法語、德語、日語、西班牙語、印地語及烏 爾都語 德育及公民教育、社會服務、藝術發展、體育發展,以及 與工作有關的經驗

學生學習 概覽 上課日數 及課時

15其他 35% 學習 經歷 概括 地 記錄 學 生於 高 中階 段在 全 人發 展 方面 的 成就 ,就 中 學畢 業 生的 能力 及 專長 提 供補 充 資料 。內 容 可包 括 校內 成 績、 其他 學 習經 歷 、校 外表 現 及獎 項 和學 生 自述 。 課時:2,700小時

提供小學及中學教育的教員規定如下: 資 由《教育條例》規定。教員分檢定教員和准用教員 (即非檢定教員)。檢定教員即具有 格 教學資格(教師證書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證書)的香港居民;准用教員即只持有學歷的 教員。教員最低學歷是高級文憑或副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人 數 教 師 編 制

2005/06 學年開始,所有在公營學校或提供全面課程的私立日間中、小學校任教的常 額英文科及普通話科教師,均須達到相關的語文能力要求。他們可透過獲得豁免資格 或參加公開評核達到要求。任何任教英文科及普通話科的常額教師,於開始任教前最 低限度須在「課堂語言運用」外的其他各卷全部達到語文能力要求,並在任教該語文 的第一年內達到「課堂語言運用」的要求。公開評核由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和教育局由 2001 年起主辦。 《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或《資助學校資助則例》規定,公營小學教師 比例為每班有 1.3-1.4 名教師;公營初中教師比例為每班 1.7 名教師;高中教師比例為 每班 2.0 名教師。 《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或《資助學校資助則例》規定,公營小學及中 學的教師編制。 小學教師編制如下。現行規定學位教師職級最多佔 50%編制(除校長及副校長外): 職級 定義 總薪級 表(薪 點) 38-41 一級小學 24 班或以上小學的學位校長;在過去五年內取得校長證書 校長 35-39 二級小學 12-23 班小學的校長;在過去五年內取得校長證書 校長 34-35 高級小學 1-11 班小學的校長 學位教師 12-23 班小學的副校長 主任級教師 在過去十年內曾修畢由大專院校開辦的專業進修課程,及小 學中層人員領導培訓課程或在過去十年內曾修畢其他認可訓 練 小學學位 持有「學位教師教育證書/文憑」或香港的教育學院所頒發的 30-33 教師 教師文憑,或具備同等學歷的助理小學學位教師,如曾在小 學擔任下述職位最少 5 年,兼且工作表現理想,並修畢教育 局常任秘書長規定或認可的訓練課程的主任級教師 12-29 助理小學 主任級教師 學位教師 34-39 首席助理 24 班或以上小學的非學位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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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席 高級助理 教席

助理教席

文憑教師

持有認可本地學位(或同等資歷)、曾在小學任助理教席最少 兩年及在過去十年內曾修畢由大專院校開辦的專業進修課 程,及小學中層人員領導培訓課程或在過去十年內曾修畢其 他認可訓練 持有教師文憑或完成在職教師訓練課程或非學位教師學歷評 審試合格並完成修讀小學教師訓練課程或圓滿完成為期最少 一年的督導教學或具備同等學歷之文憑教師任職最少五年, 並在過去十年內曾修畢由大專院校開辦的專業進修課程,或 在過去十年內曾修畢其他認可訓練 非學位教師

30-33C

25-29

14-24

中學教師編制如下。現行規定學位教師職級最多佔 85%編制(除校長及副校長外): 職級 定義 總薪級 表(薪點) 45-49 一級中學校長 24 班或以上中學的校長;在過去五年內取得校長證 書 40-44 二級中學校長 14-23 班中學的校長;在過去五年內取得校長證書 38-41 首席中學學位 1-13 班中學的校長 教師 15 班或以上中學的副校長 在過去十年內曾修畢由大專院校開辦的專業進修課 程,及中學高級行政人員行政教育及管理課程或中學 中層人員領導培訓課程或在過去十年內曾修畢其他認 可訓練 高級中學學位 取得學位教師教育證書或教統局局長認可的同等學歷 34-39 教師 有五年任職資助或私立受助中學學位職位的認可經驗 有能力主管一個學科/術科或執行其他專責職務 在過去十年內曾修畢由大專院校開辦的專業進修課 程,或在過去十年內曾修畢其他認可訓練 15-33 中學學位教師 首席助理教席 在中學教授學科至中五程度,及/或教授術科/工業 34-36 科目/實用科目至中七程度;及統籌初中班級的輔導 服務及課外活動,以及照顧初中生的特別需要 高級助理教席 在中學中五班級固定教授某一學科三年或在中學擔任 30-33 專責職務兩年,及在過去十年內曾修畢由大專院校開 辦的專業進修課程,及中學中層人員領導培訓課程或 在過去十年內曾修畢其他認可訓練 助理教席 有五年被認為滿意之全職教學經驗,在過去十年內曾 25-29 修畢由大專院校開辦的專業進修課程,或在過去十年 內曾修畢其他認可訓練 12-24 文憑教師 非學位教師 小班教學 行政長官曾蔭權於 2007 年《施政報告》中宣佈由 2009/10 學年起於公營小學一年級 起,逐步實行小班教學,至 2014/15 學年包括所有班級。實施小班教學的每班班級人 數標準為 25 名學生,其他班級為 30 名學生。開設其他班級的學校在符合某些條件下 增聘 1-6 名額外小學學位教師。 初中教學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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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初中教學語言政策的指導文件為教育統籌委員會於2005年發表的《檢討中學教學 語言及中一派位機制報告》及自2010/11學年起實施的微調中學教學語言安排。 指導 從學生的整體利益出發,建基於教育理念和現行的政策。 原則 對所有學生,母語是最有效的教學語言。 若選擇以第二語言授課及學習,有關的學校及學生必須先符合某些條件, 以盡量減少障礙,確保教學效能。 中學教學語言安排的着眼點應在初中階段,確保學生以最適當的教學語 言,透徹地掌握學科概念和有效地發展思維,奠下穩固的知識基礎和培養 積極的學習態度。在高中階段,由於要為學生選科及升學作準備,學校可 以按本身的條件,較靈活地選擇教學語言。 無論學校選用哪種教學語言,都應致力提升學生的中、英語文及學科知識 水平,為終身學習奠定良好的基礎,學生在這方面亦要多下工夫。 初中 原則上,所有中學應在初中階段採用母語教學,同時要致力使學生學好英 教學 語。若個別學校符合既定的先決條件,教統會不反對這些中學可以選擇英 語言 語教學,但學校亦要加強中、英語文教育。 安排 教統會認為,從過去到現在,香港的教育體系一直存在英語教學。一些歷 史悠久,傳統以英語授課的中學辦得相當出色,為香港培育了不少中英兼 擅的人才。教統會相信若學生有能力和肯努力,家庭和學校又能提供所需 的配套條件,例如良好的英語環境和學習上的支援,部分學生是可以有效 地以英語學習的。因此,沒有必要強制這些英中改變教學語言。 如果公營學校沒有教學語言的選擇,結果可能會使一些有條件的中學轉為 私校,或促使一些家長把子女送到私校或國際學校就讀,令未能負擔高昂 學費的學生少了選擇。 選擇 英語 教學 的先 決條 件

學生能力 教師隔年抽取中一入學前香港學科測驗的成績樣本,以最近兩次抽樣的平 均成績調整下一屆升中小六學生的校內整體成績。全港升中小六學生按經 調整成績排序,首40%學生可界定為有足夠能力以英語學習。選擇以英語 教學的中學須有85%或以上(一條龍中學對聯繫小學的百分比規定為75%) 中一新生屬該40%才可作出選擇。

教師能力 以英語授課的老師需於香港中學會考英文(課程乙)取得C級或以上或其他 被確認資歷(如在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制度(學術領域)取得最少第6級,或於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最少取得D級);已採用英語教學而未有這些 資歷的老師可選擇由科目或語文專家觀課。同時,老師每3年須最少參與 15小時與英語教育相關的持續專案發展活動。

支援措施 以英語授課的學校必須有意識地、有策略地為學生提供一個有利英語學習 的環境, 並把有關策略及具體措施列入學校發展計劃及周年報告。有關 策略包括: (a) 加強英文科的教與學,提高學生的英語能力,以幫助他們在其他學 科以英語學習; (b) 營造豐富的英語環境,確保學生在課堂內、外接觸英語的機會; (c) 制定完善的銜接計劃,幫助升中的學生由母語學習過渡到英語學 習; (d) 加強跨學科的英語學習,在英文教師與學科教師互相配合下,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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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 安排

生能掌握各科的辭彙、用語等,幫助他們以英語學習;及 (e) 盡量以英語教授非學術科目。 選擇以英語教學的中學可以專業決定有關班別/組別的教學語言安排。 大部分中學以母語為主要授課語言,使已見成效的母語教學得以持續發 展;學校所採用的教學語言,須在初中所有班級貫徹執行。 採用母語教學的中學,每個學科的核心內容必須以母語教授,以確保學習 成效;但可在不影響學科學習的大前提下,在課堂時間有系統和有策略地 調撥一些課時,進行以英語作為媒介的延展教學活動,所佔的課時比例為 25%。

檢視 機制

學校可選擇將「英語延展教學活動」的有關課時,轉化為以英語教授個別 非語文科目,以兩個科目為上限。 設立以六年為一周期的檢視機制,檢視以英語教學的中學,是否仍符合條 件。基於公平的原則,也讓符合條件的中學選擇轉用英語授課。 在每六年一次的檢視周期內,第一至第四年的比率主要供中學參考,而第 五及第六年比率的平均值,則決定該校在學生能力方面是否符合採用英語 授課的條件。至於其餘兩項條件(即教師能力及支援措施),有意採用英語 授課的中學須在向教育局提交申請時證明已符合有關要求。

直接資助計劃 1988年,教育統籌委員會發表第三號報告書,提出直接資助計劃以鼓勵私立學校發展 為一個強大的體制,並讓學校有充分自由去訂定符合基本教育標準的課程、學費及入 學資格。政府接納建議,並於1991/92學年開始推行計劃。 參加 參加計劃的學校須為全日制,及(自1999/2000學年起) 非牟利性質,有自 資格 置校舍(或租用校舍但須於加入計劃內10年內自置校舍)及具有可應付兩 個月營運開支的營運儲備。2000/01年起加入、獲政府分配校舍或/和獲 2,100萬元以上非經常資助金的學校須與政府簽訂十年期服務合約。 課程 學校須提供主要為本地學生而設的課程,而中五及中六級可在獲批准下 開辦非本地課程。除此以外,學校不受教育局資助則例約束。學校需於 學校章程公佈課程內容。 收生 家長及學校可分別自由申請為其子女入學及取錄學生,不受學校網限 制。直振資助計劃下的小學不會參加小一入學統籌辦法,而2006/07學年 起,新加入計劃的中學不會參加中學學位分配辦法。 規管 學校須接受按規審查(包括周年計劃、視學報告及經審核賬目)。同時, 學校須接受包括視學及校外評核在內的質素保證評核。 撥款 政府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資助不多於對資助學校的單位資助。經常性 津貼考慮因素包括實際錄取人數、校方所收學費收入及學校校齡。如學 費收入不超過資助學校平均單位成本的2 1/3,可獲全額經常津貼,否則 不會獲發津貼。1998年起,參加計劃的學校可獲工程及設備資助和更多 經常資助。政府亦會興建校舍供非牟利直接資助計劃學校。 學費收入最少10%或高出直資計劃津貼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學費收入的 50%須用於推行學費減免/獎學金計劃。 辦學團體服務合約規定,辦學團體須捐款予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以應 付裝修校舍及購置設備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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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

學校營運儲備如多於全年營運開支,學校應減收學費,減少收取津貼或 向政府退還超過限制的盈餘。 教育局沒有規定薪級、編制架構或師生比例。

學生資助

計劃 學校書 簿津貼 學生車 船津貼 計劃 上網費 津貼計 劃 考試費 減免計 劃

內容 為就讀於官立學校、資助學校、按位津貼學校及直接資助計劃下的本地 私立學校而經濟有需要的小一至高中三/中六學生提供津貼,以支付必 須的書簿費用及雜項就學開支。 為就讀於各中、小學校或在認可的院校修讀全日制至學士學位課程、其 居住地點與學校距離超逾十分鐘步行時間及需要乘搭公共交通工具上學 的經濟有需要的學生提供車船津貼 為有子女接受全日制中、小學程度教育、或修讀全日制毅進文憑課程或 職業訓練局全日制相關課程而經濟有需要的的家庭提供津貼,以支付子 女家居上網學習費用。 為參加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舉行的公開考試而經濟有需要的合資格考生提 供考試費減免

以上學生資助計劃的申請人須通過家庭入息審查,申領資助的子女必須是未婚的香港 居民、與申請人家庭同住、擁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權或不附帶任何逗留條件(逗留期 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調整後家庭收入在32,534元以下者可得全額資助;介 於32,534元至62,908元者可獲半額資助。

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即所有中學以上程度的學習機會。 高等教育的功能包括:  為社會培養優秀的人才,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 富內涵、有志氣、具國際視野和願意作出承擔的公民,作為社會的未來楝樑;  超越傳授知識與技能的使命,讓學生在文化、感情、良知、精神各方面都得到 鍛煉,培養出能夠帶領社會前進的人才;  為學生提供橫跨不同領域的學習經歷,幫助他們培養廣博的知識基礎和視野, 並且掌握解難和應變的能力。 政府的政策目標包括:  支持逐步增加專上教育機會(現時超過六成本地中學畢業生有機會接受專上教 育);  進一步發展香港為區域教育樞紐,以及致力為青少年提供多元及靈活的出路;  提供約14 600個公帑資助第一年學士學位課程學額(行政長官在2010-2011施政報 告建議由2012/13學年開始,把公帑資助第一年學士學位課程學額增加至每屆15 000個,並逐步把高年級收生學額增加一倍至每年4,000個。長遠而言將學額增至 8,000個);  透過推行「批地計劃」及「開辦課程貸款計劃」等措施,大力支持自資專上教 育的發展,推動專上教育多元化;  確保符合資格的學生,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無法接受高等及專上教育  透過香港公開大學開辦的課程,讓在職成年人有機會接受高等教育;  保證高等教育的質素,並確保高等教育課程能切合社會的需要和發展;及  確保頒授非本地高等學術或專業資格的課程,是由認可的院校和專業機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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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而這些課程與其本土國家所舉辦的同類課程水平相若及同樣取得認可資 格。 自1994年起,公帑資助界別為17至20歲年齡組別中約18%的人士,提供第一年學士學 位課程學額,並為另外約2%提供二年級(2014/15學年起為三年級)銜接學額。 香港於1912-1963年只有香港大學是頒授學位院校,按英國學制推行三年制學士學位 課程。1963年,香港中文大學由崇基學院、新亞學院及聯合書院合組成立,推行四年 制學士學位課程。1988年,教育統籌委員會發表《第三號報告書》,建議所有資助高 等院校實行三年制,並於1990年獲政府接納。八十年代起,浸會學院、香港理工學 院、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及香港公開進修學院開辦學位課程。1991年,香港科技大學成 立。同年嶺南學院開設學士學位課程。1994年,浸會學院、香港理工學院、香港城市 理工學院升格為大學,同年羅富國教育學院、柏立基教育學院、葛量洪教育學院、語 文教育學院及香港工商師範學院合併為香港教育學院。1997年,香港公開進修學院升 格為大學。1998年,香港教育學院開辦學士學位課程。1999年,嶺南學院升格為大 學。2001年,香港樹仁學院獲准開辦學士學位課程並於2006年升格為大學。2005年, 教育統籌局發表《高中及高等教育新學制-投資香港未來的行動方案》,決定香港推 行四年制學士學位課程。 至於研究院修課課程及研究院研究課程,教資會將維持分別每年2,200及5,595個名 額。 高等教育的組成及角色

教 育 機 構

定義

香港情況

可 頒 授 學 位 院 校

頒授學位 的教育機 構。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八所院校,即: 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 港教育學院、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大學 民政事務局資助的香港演藝學院 自資院校,即香港公開大學、香港樹仁大學、珠海學院、恆生 管理學院、東華學院、明愛專上學院、明德學院及職業訓練局香港高等科技教育學院 頒授非本地學士學位課程的院校,包括香港藝術學院、香港科 技專上書院、薩凡納藝術設計(香港)大學有限公司、香港公開大 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及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 教資會是獨立非法定機構,向政府就資助及策略發展高等教育 提供意見。它下設研究資助局及質素保證局,分別審批專題研 究項目的撥款申請及進行教資會資助院校的質素核證。 教資會資助院校、香港演藝學院及香港公開大學根據自身法律 成立,而其他自資院校則依專上學院條例註冊成立。 “大學”稱號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政府在考慮大學 名銜時考慮建議設立有關大學的目的,開辦課程的質素、學術 水平、教學成效、學術研究和發展、有關院校的內部管治和管 理架構的領導能力、財政狀況、持續發展能力,以及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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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則表示,大學須實施劃一的薪級 表、履行院校在高等教育界的角色,以及取得自行評審資格。 具備自行評審資格的院校(即教資會資助院校及香港公開大學)) 可自行進行質素保證過程並得聯校素質檢討委員會覆檢。至於 未獲自行評審資格的院校則須透過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 的評審,或在其框架下進行學科評審。 教資會向受其資助的院校發放用於教學、研究及專業活動的經 常補助金,及用於基本工程項目和維修改善工程的非經常補助 金。經常補助金以院校學術發展計劃的3年為一周期,現時為 2012/13-2014/15周期。教學用途撥款按學生人數、修讀形式、 修讀程度及學科類別計算金額。研究撥款主要根據2006年研究 評審工作評定的研究表現,以及院校申請研究資助局資助的結 果批撥。2009年起,政府撥款180億元(2012年增撥50億元)成立 研究基金,以其投資收入作為研究補助金、本地自資高等院校 的研究資助及有利香港發展的主題研究。金此外,教資會亦有 若干指定用途的經常補助金,以供研究、語文培訓、教學發展 及知識轉移等用途。 2002年11月, 政府當局接納教資會在《高等教育檢討》中提出 的建議,認為應增強各院校籌募經費的能力,從而為高等教育 開拓不同類型的經費來源。政府當局亦同意考慮使用配對補助 金及其他鼓勵方法,加強社會上對投資於教育的捐獻文化。 首五輪撥款由2003至2012年分別推出每輪10億元的六輪配對補 助金,供院校就其籌得私人款項以1:1(4,500萬元以下私人籌款) 或2:1(4,500萬元以上私人籌款)方式,獲得最低4,500萬元至最高 2億2,000萬元等額補助。配對補助可用於經常資助金範圍內活 動及提供獎學金。第四及第五輪分別容許香港公開大學及香港 樹仁大學、香港演藝學院及珠海學院。

專 上 學 院

提供各類 型中學以 上程度課 程的專上 院校

首5輪中,香港中文大學及香港大學分別籌得27.7億及27.6億 元,得到12.0及12.2億元補助金。香港教育學院、嶺南大學分別 籌得1.37及1.85億元,得到1.36及1.80億元補助。 副學位界別,包括高級文憑及副學士學位,由以下機構提供:

機構

高級文 憑

香港職業訓練局

資助及 自資 資助

不適 用 資助

不適用 自資

資助 自資

香港城市大學、香港理工大 學及香港教育學院 香港演藝學院 教資會資助院校的自資部門 及其他院校

副學 士

高級文憑側重使學生具備專業知識及技能,以便從事特定行業 工作,而副學士應專注培養學生具備通用知識及技能,以便繼 續升學或擔任初級行政或管理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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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2000 年《施政報告》公布政策目標,期望在2010年前讓 60%本地高中畢業生接受專上教育。教資會認為,以私營教育 機構提供專上教育,可有利發展創新及不同模式的課程,以配 合不同需要;亦能增加專上教育學額,而又不至攤薄資源,削 減每個資助學位的所獲得的資助。為此,當局推出多項支援措 施,促進香港自資專上教育界別的發展。這些措施包括推行批 地計劃,以象徵式地價批地供院校興建新校舍;撥款50 億元設 立開辦課程貸款計劃,提供免息貸款,資助院校購置、租用或 興建校舍;撥款3000 萬元設立評審課程津貼計劃,資助院校支 付評審開支;以及推出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為有需要的專上學 生提供資助。 即使如此,教資會將繼續資助維持需要較高的開辦費及運作成 本,或須使用昂貴的實驗室或儀器;可滿足個別人力市場需 求;或較少人修讀但卻有保存價值的副學士課程。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提供各類 型中學以 上程度課 程的持續 教育機構

教 育 局

毅進文憑 課程

全日制職業訓練課程由製衣業訓練局、建造業議會訓練學院、 醫院管理局、養和醫院、浸信會醫院、菲臘牙科醫院、職業訓 練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香港知專設計學院/青年學院旅遊服務 業培訓發展中心/中華廚藝學院提供。 僱員再培訓局在1992 年成立,通過72家培訓機構提供各類課 程, 協助符合指定資格的學員學習就業所需的技能。自2007 年 12 月,僱員再培訓局擴大服務對象範圍,涵蓋15歲或以上、具 副學位或以下教育程度的人士。 行政長官在2000年《施政報告》提及建立終身學習階梯。其 後,政府於2002 年設立持續進修基金,為18至65歲有志進修的 人士提供四年內最多10,000元持續教育資助。現時該基金資助 市民報讀認可課程,包括金融服務、中國商企、物流、旅遊、 設計、語文和工作間的人際及個人才能。此外,2008年起,建 立資歷架構的法律全面生效。 毅進文憑課程前身是毅進計劃,由教育局主辦,為中六離校生 或年滿21歲成年人士提供就業及進修所需的正式學歷;協助參 加者掌握各種一般技能和常識,包括基本語文能力、資訊科技 技能、數學推理能力和人際關係技巧;以及加強參加者的學習 動機,培養他們的自學能力

收生-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香港專上學院收生一般參考按水平參照模式匯報評核成績的的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 憑試/DSE)。文憑試於2012年設立,由香港考試及評核局主辦,成績由低至高分為不 予評級、1級至5級、5級*及5級**。學校考生及自修生均可報名。考生最多可報考八 科,其中最少一科須來自高中以下科目(即一般科目中的倫理與宗教/音樂/體育/視覺藝 術;應用學習科目及其他語言科目)。1974-2012年,香港考試局主辦以下考試:

考試 香港中學會考 香港高等程度會考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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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者 全日制中五課程學生 全日制中六課程學生 全日制中七課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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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的升學資格 升讀大學預科 升讀香港中文大學 升讀香港大學


各院校自行擬定院校及個別學系或學位/副學位課程的最低入學要求。教資會資助院 校的資助學士學位及副學位課程和香港公開大學的自資學士學位課程透過大學聯合招 生辦法(聯招) 集中處理。一般而言,最低入學要求包括: 學士學位 香港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中文大學(2015/16學年起) 課程 –大 (聯招) 中文及英文:第3級;數學及通識教育:第2級;其他兩科:第3 學一般入 級(香港科技大學容許數學延伸部份作一科)。 學 (副學位銜接):於最少兩年制香港社區學院的副學士或高級文憑課程 畢業。 (內地生) 香港大學及香港科技大學自行錄取學生

香港中文大學(至2014/15學年)/香港浸會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城市大 學/嶺南大學/香港公開大學 (聯招) 中文及英文:第3級;數學及通識教育:第2級;其他一科:第2 級 (副學位銜接):於最少兩年制香港社區學院的副學士或高級文憑課程畢 業。 (內地生) 香港浸會大學、香港理工大學及嶺南大學自行錄取學生;香 港中文大學及香港城市大學則要求學生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 生考試而實際高考原始分達所屬省市本科第一批重點取錄綫,而英語 科最少得120分。 以上院校就本地非聯招及國際學生入學,因應申請學生的學術資歷、 面試表現及個人成就等因素處理入學申請。

香港樹仁大學 明愛專上學院 明德學院/珠海學院/恆生管理學院 /香港演藝學院/東華學院/職業訓 練局-香港高等科技教育學院 香港藝術學院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通識 教育

3 3 3

3 3 3

2 2 2

2 2 2

其他科 目數目/ 第級 2/3 2/2 1/2

2

3

2

2

1/2

香港科技專上書院 包括英文科在內任何五科成績第3級或以上 薩凡納藝術設計(香港)大學有限公司 英文:第3級;數學及通識教育:第2級;其他3科:第2級

香港公開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 任何五科成績第3級,1科第4級

副學位課 程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 任何兩科成績第3級,1科第2級 香港城市大學、香港理工大學及香港教育學院 (聯招) 中文、英文、數學、通識教育、其他一科:第1級

其他提供經本地評審全日制自資專上課程 通常為包括中文及英文科在內五科達第2級 院校國際化 2010年教資會發表的《展望香港高等教育體系》報告中提到,院校國際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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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非本地生

非本地畢業生獲准留港工作; 教資會資助修課課程的非本地學生限額 增加至總數的20% 大學推行交換生計劃和安排學生到境外 工作或學習

培養學生的國際觀,推動教學人員和課 程國際化,促進本地及非本地學生融 合,以及採用其他方法,培養領袖人才 積極與外界建立關係,不斷提升校譽和 知名度 政府積極與大學合作 爭取更高國際研究排名

本地大學與境外團體進行多項研究合作 院校計劃在內地興建分校 在2010年一項廣為人知的大學排名調查 中, 五所本地大學名列前200名;

教資會資助院校非本地生數字(2012/13學年) 院校 副學 學士學位 位 內地 非內地 0 794 213 香港城市大學 0 648 11 香港浸會大學 0 158 28 嶺南大學 0 1317 318 香港中文大學 0 218 7 香港教育學院 1 1059 221 香港理工大學 0 668 515 香港科技大學 0 1453 771 香港大學 1 6315 2084 總計

研究院修 讀課程 8 1 0 18 7 0 0 60 94

院校學生人數及中國內地學生所佔百分比 院校 副學 學士學位 位 人數 內地生比 例 香港城市大學 1052 11008 7.21% 6255 10.36% 香港浸會大學 0 0 2622 6.03% 嶺南大學 15285 8.62% 香港中文大學 0 4.12% 香港教育學院 2278 5286 香港理工大學 3711 12955 8.17% 8626 7.74% 香港科技大學 0 0 14316 10.85% 香港大學 7041 76353 8.27% 總計

研究院 修讀課 程 53 494 0 1220 868 16 0 1070 3721

研究院研究課程 內地 非內地 521 65 16 14 29 15 1208 69 22 5 41 27 960 114 1289 215 4586 581

研究院研究課程 人數 內地生比 例 683 76.3% 237 6.75% 65 44.6% 1790 67.5% 36 61.1% 629 6.52% 1225 78.4% 2154 59.8% 6819 67.3%

總計

12796 6986 2667 18295 8468 17311 9851 17540 93934

學生資助 姒下為學生資助辦事處提供的專上學生資助計劃。資助計劃須經家庭入息審查並按資產總額 調整資助額。

資助計 劃 資助專 上課程 學生資 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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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課程 全數由大學教育資助委 員會或公帑資助的全日 制認可課程(即香港演藝 學院及職業訓練局-香港

申請資格 擁有香港居留權或已申請 人或其家人連續居住香港 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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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助學金用以支付學費、 學習支出及學生會會費 貸款用於支付學生生活 費,最高39,650元一


專上學 生資助 計劃

專業教育學院/香港知專 設計學院) 經本地評審全日制自資 專上課程,並在修畢課 程後可取得副學位或以 上程度學歷

擁有香港居留權或已申請 人或其家人連續居住香港 滿三年;30歲或以下 銜接學位/學士學位課程學 生:未取得學士學位或以 上程度學歷 副學位課程學生:未取得 副學位課程 與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 計劃相同

免入息 審查貸 款計劃

與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 助計劃相同

專上學 生免入 息審查 貸款計 劃

與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相 同

與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相同

擴展的 免入息 審查貸 款計劃

合資格課程提供者及課 程名單包括的課程

擁有香港居留權或已申請 人或其家人連續居住香港 滿三年

年。年利率1%,還款 起計息 助學金用以支付學費、 學習支出,上限為 70,280元 貸款用於支付學生生活 費,最高39,650元一年 年利率1%,還款起計 息 貸款用於支付學費,最 高貸款額為應繳學費總 額 利率為政府無所損益利 率及風險調整利率之 和,貸款日起息 貸款用於支付學費,學 習支出及基本生活費用 最高貸款額為應繳學費 總額,加最高44,190元 生活費用及學習支出 利率為政府無所損益利 率及風險調整利率之 和,貸款日起息 貸款用於支付學費,最 高貸款額為應繳學費總 額 利率為政府無所損益利 率及風險調整利率之 和,貸款日起息

特殊教育 1960年,教育署成立特殊教育組為弱能兒童提供服務。1968年起,正規學校開始為聽力受損 兒童提供特殊班。1977年,《群策群力協助弱能人士更生》白皮書發表,政府首度制訂康復 政策,報告又呼籲政府及非政府機構合力為弱能人士提供教育。1995年,《平等齊參與 展能 創明天》白皮書發表,肯定融合教育政策。1996年,《殘疾歧視條例》生效,殘疾人士可有 平等教育機會。1997年,教育署開始實行融合教育先導計劃。隨着當局在2003-2004學年就小 學實施新的資助模式,以及由2008-2009學年起向中學提供學習支援津貼以支援有特殊教育需 要的學生,融合教育計劃已逐步被取代。政府現行的政策是讓有嚴重或多重殘疾的學童入讀 特殊學校,以便接受加強支援服務;而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則盡量入讀普通學校,讓 他們與普通兒童相處,從而充份獲得教育上的裨益。家長可透過現時的派位機制,為自己的 子女選擇入讀心儀的學校。 香港政府將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定義為“兒童若不能從為同年齡兒童所提供的課程獲得全面 益處及/或不能在普通教育環境中獲得充分照顧”,包括弱視、弱聽、身體弱能、弱智、情 緒及行為問題、專注力不足或過度活躍、自閉症、溝通困難、讀寫困難及/或資優。特殊教育 的目的是讓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全面發展個人潛能。我們鼓勵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盡量 在普通學校接受教育,或因應他們的特別需要,安排入讀特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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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需要的槪況

類別 弱視

弱聽

肢體傷殘/ 身體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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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分為全失明及低視能。 全失明是指視力嚴重缺 損致接近沒有視覺功 能,低視能則指視覺敏 銳度明顯較低(即視覺敏 銳度為6/18或更差),或 視野有嚴重缺損,因而 無法達到正常視力,並 無法透過手術或配戴合 適的眼鏡等改善視覺狀 況至正常或接近正常的 水平

失聰學生即聽覺受損及 需要特別方法接受教育 的學生,而這些方法適 用於只有少許或沒有與 生俱來的說話或語言能 力的人。聽覺受損的程 度可分為輕度(只能聽到 25分貝以上聲音)、中度 (41分貝)、中度嚴重(56 分貝)、嚴重(71分貝)及 深度(91分貝)

泛指因發展遲緩、中樞 及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 變, 外傷或其他先天性 骨骼肌肉系統發病所造 成肢體上的殘障, 以致 某方面或多方面的日常 活動受到妨礙或限制。 在香港, 肢體傷殘主要 有下列類別: 腦麻痺 症、脊柱裂、脊髓性肌 肉萎縮症、肌肉萎縮

學習困難 在學習能力及性格差異 方面與視力健全的同學 沒有多大的分別 會使用適合本身的學習 方法、途徑及媒介進行 學習,包括點字書、錄 音帶、放大鏡或放大字 體儀器、電腦及其他輔 助儀器等

教育協助及香港現況 教師授課及示範實驗 時,宜多用口語講述 座位安排避免雜音干 擾及避免強光 教材或板書應以清楚 的大字體書寫或編 印,顏色以白底黑字 為佳 心光學校及心光恩望 學校提供寄宿特殊教 育

言語接收能力較弱,除 佩戴助聽器外, 他們需 依靠唇讀來理解別人的 說話。 了解抽象詞語、複雜的 語句結構及不熟悉的概 念會較為困難 抽象思考及分析能力可 能會受影響 發音較健聽學生遜色, 表達時可能出現措辭不 當、語句不完整或語意 含糊等問題,造成溝通 上的障礙

手部弱能的學生,因體 能限制以致書寫速度緩 慢、字體潦草 頭部及坐姿的控制能力 一般較差 對動詞和空間等概念體 驗較少,因此在這方面 的認識和吸收能力也較 低 部分身體弱能學生並沒 有語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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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學年,有130, 250及34名學生分別入 讀公營小學、中學及 專上學校 盡量建立理想的聆聽 環境,讓聽覺受損的 學生坐近教師及鼓勵 聽覺受損的學生經常 佩戴助聽器及輔助聆 聽系統 配合有效的溝通技巧 調節教學策略,鼓勵 學生積極參與課堂活 動 真鐸學校及路德會啟 聾學校提供聽障特殊 教育 2012/13學年,有270, 420及56名學生分別入 讀公營小學、中學及 專上學校 了解個別學生在學 習、社交和自理上所 遇到的各種體能和意 志力方面的困難,給 予適當的協助、關懷 和輔導 為手部弱能的學生安 排合適的書寫工具 如學生有語言障礙, 教師應按學生的語言 能力來與他們溝通


症、截肢、脆骨症及少 年類風濕關節炎等。

弱智

精神問題

需要較多體力和精神來 維持或改善坐姿及姿 勢,因而較難專注於課 堂的指導及練習。 腦部受傷的身體弱能學 生在專注方面可能會有 困難 由於經常遇到重複性的 困難和挫折,部分學生 會變得畏難、不合作和 情緒化;逃避學習、社 交或自理的過程,以減 少挫敗經驗

一般在十八歲前顯現的 智能發展性(思維、記 憶、注意力、語言能 力、感知肌能、時序與 空間組織力和生活適應 能力)障礙,一般而言其 智力商數平均數100以下 最少兩個標準差(即70)並 同時在適應能力有顯著 困難

學生的思維能力較低, 因此在概括、類化、聯 想、抽象思考和相關的 應用能力等方面都會有 困難 處理信息的能力薄弱 注意範圍狹窄,難集中 精神進行學習,甚至缺 乏學習動機 感知方面的障礙,會影 響學生接收外在環境資 料的能力 語言發展較為遲緩,理 解和表達方面都會有困 難

包括抑鬱、焦慮、思覺 失調

有情緒及 行為問題 學生

專注力不 足及過度 活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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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注力不足的學生,即 使在短時間內也難以集 中精神、專心學習。部 分學生可能同時有過度 活躍的問題,易受影像 或聲音影響而分心

專注力不足的學生無法 安靜下來,而且心不在 焉,愛發白日夢,但卻 不喜歡為自己辯護。過 度活躍的學生很難專注 於某一項活動。他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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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耀能協會賽馬會 田綺玲學校/高福耀紀 念學校/羅怡基紀念學 校、香港基督教服務 處培愛學校、香港紅 十字會甘迺迪中心/瑪 嘉烈戴麟趾學校/雅麗 冊郡主學校提供特殊 教育 2012/13學年,有30, 100及43名學生分別入 讀公營小學、中學及 專上學校 輕度智障而學習能力 較佳者入讀一般學 校。 配合弱智學生的學習 能力和進度,設計個 別學習計劃 教學內容的編排應由 淺入深 進行小組或個別輔導 教學時採用工序分析 法、技能訓練法和多 重感官教學法 41間特殊學校提供特 殊教育服務 2012/13學年,有760, 930及5,637名學生分別 入讀公營小學、中學 及特殊學校 接受醫院管理局精神 科治療。2012/13學年 有約17,000人 採取以學生為本的教 學方法 幫助他們認識什麼是 可接受的行為,並對 不當的行為表示不滿 透過座位安排幫助學 生專心上課 給予清晰明確指示 提供簡明課業,交替 進行案上工作和其他 活動


自閉症

有溝通困 難學生

有讀寫困 難學生

因腦部功能先天受損而 引致的一種發展障礙。 他們在日常生活中有三 種障礙:人際關係障 礙、語言表達障礙及行 為障礙

不能與他人有效地溝 通,或因說話困難而令 學業、情緒及/或社交生 活受到影響,

有閱讀和書寫困難。運 作記憶較弱,信息處理 的速度也較慢。學生的 語音處理、視覺及聽覺 認知能力、專注力、分 辨左右、列序或組織等 能力可能較弱

能會不停 說話,坐立不安。專注 力不足的學生可能天分 很高,但由 於注意力薄弱,容易分 心,因此,在課堂上的 表現較差。 不容易明白事物的相關 性 處理語言符號及意思的 統合可能有缺陷,處理 信息時,通常都著眼於 片面的資料;較難在同 一時間處理多項資料 過分著重事物的不重要 部分 一般的專注力較弱 一般都較為被動,容易 分心

學生可能在領悟(理解)及 /或說話(表達)方面有困 難。此外,出現困難的 地方亦可包括:聲線運 用、口吃、發聲、詞彙 運用、句子結構,以及 言語運用

口語表達能力比文字表 達能力為佳;容易忘記 已學的字詞 閱讀和抄寫的速度緩慢

2012/13學年,有2450, 2350及10名學生分別 入讀公營小學、中學 及專上學校

在穩定、有規律而有 系統的環境下安排學 習活動,並經常制定 個別的教學策略,以 配合學生的需要 引導學生全面審視問 題 採用照顧學生能力差 異的教學方法 2012/13學年,有2840, 1310及11名學生分別 入讀公營小學、中學 及專上學校 加強學生與人溝通的 興趣和動機 給學生充裕時間表達 他們的意思 安排適當的評估環 境,以確保學生接受 公平的評核 2012/13學年,有1940, 190及4名學生分別入 讀公營小學、中學及 專上學校 用多種感官方法和實 際經驗來加強學生記 憶,減少強記 把學習內容細分 減少抄寫或默書改正 的數量 按個別學生的情況制 定評估方法;避免過 分依靠背誦資料的方 式來考核學生; 幫助他們認識字形的 結構 2012/13學年,有8390, 9050及14名學生分別 入讀公營小學、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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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優學生

在某些智能活動範疇、 某一學科、獨創性思 考、視覺空間及藝術、 社交及領導能力、競 技、機械技能或體能的 協調等,有一或多方面 的特出成就或潛能

學習能力 詞彙發展及語言運用的 能力,超越其他同齡的 學生;喜愛閱讀,閱讀 範圍和內容比同齡學生 更廣更深,對事物觀察 入微,常尋根究底;有 特強的記憶力、理解力 和迅速處理信息的能 力;有豐富的知識,並 會分析因果關係

及專上學校 了解及分析資優學生 的特質、優點、興趣 和學習方式,並配合 個別需要提供適切的 學習機會,輔助他們 發掘和發展潛能

情意能力 能專注於感興趣的事 物,可以持久地進行探 究,事事講求完美,因 此不易滿意自己的表 現。重視公平正義及對 錯,常批評人與事。表 現固執,因而可能不被 同學接納

創造能力 對事物富好奇心;勇於 嘗試及探究,會主動表 達意見,不怕獨持異議

領導能力 喜歡指導或支配別人, 並會表現高度自信 資助架構

所有特殊學校均由教育局根據《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或《資助學校資助則例》 提供資助。教育局亦為這些學校的醫療輔助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及 宿舍部人員提供資助。

學生及修 課年期

特殊學校學生與一般學生一樣,接受九年普及基礎教育及高中教育。適用於一 般學生的修課年期、學費及學生資助兩者相同。課程發展議會為一般學生編訂 的課程指引亦適用於特殊學校,而該議會下設的特殊教育需要委員會負責制訂 相關的政策。  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例如聽覺、言語、學習、情緒或行為上有障 礙的兒童提供校本/中心的評估和支援服務。  設有兩所特殊教育服務中心,分別位於九龍塘及葵涌,提供評估和支援 服務。位於九龍塘教育服務中心內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有各類教材及器 材。  在全港公營學校的小一班級推行及早識別和輔導有學習困難學生的計劃  為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家長提供有關學位安排的專業意見,及根據個 別需要,轉介有較嚴重或多重殘疾的兒童入讀特殊學校  為聽障兒童、有語言障礙、學習、情緒或行為問題的學生提供評估、診 斷、專業支援、諮詢及教學資源服務 所有在1997 年5 月或以後落成的新建校舍,均須符合屋宇署發出的暢通無阻的 通道設計手冊內所載的規定

教育局的 中央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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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參與 模式融合 教育及學 習支援津 貼

香港紅十字會醫院學校在18間醫院開設輔導班。 學校採取三層支援模式以協助有學習差異及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三層即指第 一層(及早識別並協助有短暫或輕微學習困難的學生);第二層(額外支援有持續 學習困難的學生)及第三層(加強支援個別問題較嚴重的學生) 由2007/08學年起, 教育局提供以照顧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為主題的基礎、高 級和專題課程( 三層課程),讓在職教師進修。教育局期望每所普通學校都有 一定數目的教師曾接受有關的培訓,除要求學校有最少10%的教師修讀基礎課 程之外, 亦要求學校安排最少三名教師修讀高級課程。教育局已於2012/13學 年開展新一輪的教師培訓課程,並將高級課程的選修單元及專題課程重新分為 三類,分別是(1)認知及學習需要;(2)行為、情緒及社群發展需要;及(3)感 知、溝通及肢體需要。 截至2011/12 學年完結時,在公營普通學校中,分別有99.3%小學和80.3%中學 有10%或以上的教師曾接受特殊教育培訓,更有差不多八成公營小學有30%或 以上的教師曾接受相關培訓。

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 即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以外的任何教育課程及並非全部或局部由政府 津貼所資助的學校。一般而言即提供補習班、商科、語文及電腦課程的私立學校。2004年7月 起生效的《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令》容許這些學校免受《教育條例》及 《教育規例》若干條文(費用、僱用教員、教員資格、校長及假期五類)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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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是立法會。 職權(73)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 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 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 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 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 民政府決定;及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 據。 與行政長官的相 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將法 互制約 案發回立法會重議,而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 (49,50,74,76) 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解散立 法會。然而,經重選的立法會如仍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 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公佈法案,否則便須辭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 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 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

中央政府的制約 (17)

議員資格(67)

議員資格喪失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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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未嘗於立法會三讀通過法案後拒絕簽署。歷任總督之中,只有楊慕琦 於 1946 年曾因美國向英國施壓,否決旨在規定香港須放映一定數量的英國電影 的法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屬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 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該法律的失效無追溯效力。 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但非中國籍的永 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 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 37 條,以下十二個功能組別容許上述後兩者人士參選: 法律界、會計界、工程界、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地產及建造界、旅遊 界、商界(第一)、工業界(第一)、金融界、金融服務界、進出口界及保險界。 如有以下情況,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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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 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立法會的運作 立法會在會期內通常每星期三上午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提交附 屬法例及其他文件;滙報及發言;發表聲明;提出質詢;審議法案,以及進行議案辯論。行政長官 亦會不時出席立法會的特別會議,向議員簡述有關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議員提出的質詢。立法會所有 會議均公開進行,讓市民旁聽。 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研究法案、監管公共開支及監察政府施政等重要職能。立法會轄 下有 3 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內務委員 會在有需要時,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由立法會交付之法案。此外,立法會轄下設有 18 個事務 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並監察政府執行政策及措施。

法案審議及表決程序 官員/議員向立法會預告提交法案。 立法會主席會確定:  任何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的法案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  如認為某法案涉及政府政策,則就該法案所作的預告附有由行政長官對該法案的書面同意。 立法會秘書安排在憲報刊登該法案全文及摘要說明,並將該法案及其摘要說明的文本一份送交每名 議員。至此,法案已提交立法會。 一經立法會秘書於指定會議讀出法案簡稱,該法案即當作已首讀。法案首讀後,立法會即當作已命 令安排將該法案進行二讀。 二讀法案的議案一經動議,立法會即須進行二讀該法案的程序,議員可就該議案辯論該法案的整體 優劣及原則。但除與撥款法案有關者外,在負責法案的議員就現即二讀該法案的議案發言後,辯論 須中止待續,而該法案須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除非立法會就任何議員提出的一項可無經預告而動 議的議案另有命令。 如法案已根據第 5 項而中止辯論,在符合下列規定的情況下,負責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在與內務委員 會主席磋商後,可以恢復二讀辯論:  如內務委員會在為該法案恢復辯論作準備的會議上建議在下次立法會會議恢復二讀辯論, 則法案可在立法會主席給予許可後在該次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或  如內務委員會在為該法案恢復辯論作準備的會議上建議該法案須多於 9 整天後才可恢復辯 論,則法案不得在該次會議擧行後 12 整天內恢復辯論;否則  法案不得在內務委員會為該法案恢復辯論作準備的會議擧行後 9 整天內恢復辯論。 二讀法案的議案如獲通過,該法案即告付委予全體委員會,除非  立法會通過議案,將法案付委予一專責委員會,或  立法會主席認為該法案會特別惠及或反之特別影響某人、某社團或某法團,在此情況下, 立法會主席可指示將該法案付委予一專責委員會。 獲付委某法案的任何全體委員會或專責委員會,只可討論該法案的細節,不得討論其原則。它們均 有權對法案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修正,但修正案(包括新條文及新附表)必須與法案的主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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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如認為任何修正案的目的或效力可導致動用香港任何部分政府收入或 其他公帑,或須由該等收入或公帑負擔,則該修正案只可由行政長官、獲委派官員或任何議員(如 他們獲行政長官同意)。 三讀並通過法案的議案動議後,立法會即須進行三讀該法案的程序。就該議案進行的辯論,須限於 法案的內容,議員不可動議修正該議案。若通過三讀,立法會秘書須在立法會通過的每一條法案的 一份文本上簽署核證其為真確本,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簽署。 法案及議案表決程序: 1.取消議員資格議案 2.因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 49 條將法案發回立 法會,而須重議的議案

3.行政長官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 根據基本法第 52(2)條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 會再議決所爭議的原案 4.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第 73(9)條提出的彈劾 案 5.香港特別行政區修改基本法的提案 6.除 1-5 外,由議員提出的議案或法案,或議員 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 除 1-6 外,所有提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的 議案

須得出席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 如贊成議案的議員數目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 多數,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如不 簽署,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 解散立法會 如贊成議案的議員數目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 多數,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否則必須辭職 如議案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立法會可 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議案得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即為通過 須分別獲下列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 方為通過:功能界別選擧產生的議員及地方選區 直接選擧產生的議員 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亦可提出質詢及議案,但議員未獲行政長官同意,不可提出導致動用香港任何部分政府 收入或其他公帑,或須由該等收入或公帑負擔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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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及組成 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基本原則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 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68)

臨時立法 會6

立法會如經行政長官依本法規定解散,須於三個月內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重行 選舉產生。(60) 1995年立法局選舉並非按照《基本法》所訂其中一些基本原則進行(例如《基本法》規 定立法機關最多只有12名議員可屬非中國籍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由於在1995年產生的 立法機關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但又沒有任何途徑,可在1997年7月1日前進行香 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決定自行訂出辦法,籌組 香港特區首個立法機關,並作出過渡安排,確保香港特區在主權移交後可順利運作。 1996年3月24日,籌備委員會決定成立臨時立法會。根據籌備委員會的決定,臨時立法 會將由60名議員組成。籌備委員會又決定,臨時立法會將在香港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 當選後開始運作,直至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為止,任期不得超越1998年6月30 日。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1日前通過的法例,將由香港特區成立。之日起實施。 此外,籌備委員會決定,臨時立法會60名議員全部須由組成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 委員會的400名委員選出,該推選委員會是為選舉第一任行政長官而組成。任何人士均 可經提名成為臨時立法會及推選委員會的候選人。凡符合基本要求者,均可自由參 選。

第一屆立 法會產生 辦法

第二屆立 法會產生 辦法 第三屆立 法會產生 辦法 第四屆立 法會產生 辦法

籌備委員會於1996年11月2日選出400名推選委員會委員,該等委員全部是香港永久性 居民。推選委員會其後在1996年12月21日從134名候選人中選出60名臨時立法會議員。 任期兩年。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 法的決定》產生:由 60 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 20 人,選舉委員會選舉 產生議員 10 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 30 人。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 本決定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議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規定條件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 法會議員。 任期四年。按基本法附件二產生:功能團體佔 30 席,分區直接選舉佔 24 席,選舉委 員會佔 6 席。 任期四年。按基本法附件二產生:功能團體佔 30 席,分區直接選舉佔 30 席。

二零零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 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附件二) 附件二所指的“二零零七年以後”,包括二零零七年。如需修改,指可進行或不進行修 改。是否需要修改,需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再由後者“按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正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及修正案 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附件二的解釋)

6

臨時立法會年報, 1997-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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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應遵循以下原則:  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  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  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推行;  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2008 年立法會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而功能團體及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 議員比例不變,原因在於:  香港實行民主選舉的歷史不長;  立法會中分區直選議員的數量已有相當幅度的增加,在達至分區直選議員和功 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各佔一半的格局後,對香港社會整體運作的影響,尤其是對 行政主導的影響尚有待實踐檢驗;  香港社會各界對立法會產生辦法應如何確定有較大分歧,尚未形成廣泛共識。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7 年行政長官和 2008 年立法會 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第五屆立 法會產生 辦法

任期四年。按基本法附件二產生:功能團體佔 30 席,分區直接選舉佔 30 席。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31 次會議決定 2012 年立法會不實行全部 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而功能團體及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比例不變,法案及議 案表決程序亦維持不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表示, 1. 香港社會普遍期望 2012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能有所改進,在立法會沒有通過 2008 年 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法案的情況下,依照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規定,2012 年立法會產 生辦法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可以作為邁向普選的中間站,以利於向 普選平穩過渡。 2. 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2012 年不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普選”或其中之一的 “單普選”,而作出循序漸進的修改,是有民意基礎的,是適當的。相關民意考慮包 括:  從公眾諮詢情況看,在立法會內,支持 2012 年實行“雙普選”的議員不足一半, 有半數議員支持不遲於 2017 年、2017 年或之後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 普選隨後。  在 18 個區議會中,有超過三分之二區議會通過動議,支持在不遲於 2017 年或 在 2017 年先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普選隨後。  民意調查顯示,儘管有過半數受訪市民希望 2012 年實行立法會普選,有過半數 受訪市民接受如果 2012 年不能普選立法會,可以在 2016 年或之後實行普選。  有超過 13 萬個市民簽名支持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 3. 基本法關於立法會功能團體選舉的規定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作出的一項制度安排。 這一制度安排至今運作良好,實踐證明,它有利於香港各階層、各界別均衡參與, 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考慮到目前香港社會對如何改進功能團體選舉制度意 見紛紜,難於形成主流意見,有關制度安排暫不宜作出改變 4. 基本法附件二有關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規定,是與功能團體選舉制度相適應的, 因此,草案規定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也維持不變。 2010 年 4 月 14 日,政府發表《2012 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該方 案提出將立法會議席增至 70 席,地區直選及功能團體各增 5 席。新增功能團體及原區 議會功能界別議席由全數由民選區議員按比例代表制互選產生。6 月 21 日,行政會議 通過接納民主黨提出的方案,新增 5 席功能團體議席由不少於 15 名民選區議員提名並 由現時於功能團體沒有投票權或放棄投票權的登記選民以一人一票選出,而原區議會 議席則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6 月 25 日,政府提出的基本法附件二修正案獲立法會 三份之二多數通過。8 月 28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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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例局/立法局/臨時立法會/立法會議席分配 當然及委任 委任非官守 選舉團/選 官守議員 議員/委任 舉委員會 議員 1843-1850 4 0 0 1850-1896 4 2 0 1896-1966 8 6 0 1966-1983 13 13 0 1983-1984 29 29 0 1984-1985 29 32 0 1985-1988 11 22 12 1988-1991 11 22 12 1991-1995 3 17 0 1995-1997 0 0 10 1997-1998 0 60 0 1998-2000 0 0 10 2000-2004 0 0 6 2004-2008 0 0 0 2008-2012 0 0 0 2012-2016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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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團體

0 0 0 0 0 0 12 14 21 30 0 30 30 30 30 35

地區直選

0 0 0 0 0 0 0 0 18 20 0 20 24 30 30 35

總數

4 6 14 26 58 61 57 59 59 60 60 60 60 60 60 70


分區直接選舉 分區 全港按區議會選區分為 5 區。以下為 2012 年的估計人口數字。 及議 選區 人口 登記選民 區議會分區 議席數目(第一至第五屆) 席分 一 二 三 四 五 配 1,295,800 606,678 4 3 3 5 5 港島區 中西區、灣仔區、東區 及南區 1,081,700 437,968 5 4 4 6 5 九龍西 深水埗區、油尖旺區及 九龍城區 1,062,800 559,528 6 5 4 8 7 九龍東 觀塘區及黃大仙區 2,045,500 987,333 6 4 5 8 7 新界西 元朗區、屯門區、荃灣 區、葵青區及離島區 1,694,900 874,694 7 5 5 9 9 新界東 北區、大埔區、沙田區 及西貢區 投票 封閉式名單制: 制度 候選人的提名必須按名單形式提名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的組合;如名單上有多於一名的 候選人,則須按有關組合成員的優先次序填報。名單上的候選人數目不可多於所參選選區 的議席數目。 選民有權投單票予某一名單,而沒有權投票予任何個別候選人。 提名書呈交選舉主任後,名單上的建議候選人姓名的次序不能改動,也不能把任何其他建 議候選人的姓名加入該名單,而已列在名單上的姓名亦不得刪除;除非候選人填寫及簽署 一份指定的“退出競選通知書”,於提名期限最後一天或之前交回有關選舉主任。

比例代表制最大餘額法─黑爾基數法

選民 資格

各地方選區選舉的選票基數,會以有效選票的總和除以議席空缺(即黑爾基數)計算出來。 任何一份名單得票到達基數時,即有一名候選人當選為議員。 假如還有空缺,則會由有效餘票(扣除選票基數後)最多的名單餘下候選人當選(即最大餘額 法)。如某一名單的票數,超出基數或基數的倍數,致令該名單的候選人全數當選,則該 份名單會被視為再無餘票論。 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的人士,必須符合以下所有資格:  在申請登記為選民後的首個三月三十一日年滿 18 歲或以上; 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 通常居住於香港,而其登記申請書呈報的住址是其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  持有身分證明文件,或已申請新的身分證明文件或補發身分證明文件;及  並無因以下原因喪失選民資格:  不再有資格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 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  已更改其主要居所,而選舉登記主任並不知道他的新住址; 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但並未服滿該刑罰或用以替代 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亦未獲赦免;  在申請登記該日正服監禁刑罰;  在選舉日前三年內,因觸犯以下罪行而被定罪:  舞弊行為或非法行為,但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88 章)第 19 條的 非法行為除外;或對舞弊或非法行為訂下懲罰的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所指的舞 弊或非法行為;或《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第 II 部所訂的任何罪行;或 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內所訂明的任何罪行,例如向選舉事務處職員虛報資 料;  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被法庭裁定為精神不健全並無能力照顧自 己和處理自己的事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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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 人資 格(立 法會 條例 第 37 條)

 身為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成員。 獲提名人士須符合以下條件: 年滿 21 歲;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並有資格如此登記; 並未有憑藉《立法會條例》第 39 條喪失獲選為議員的資格; 在緊接提名前的 3 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 要成為候選人,須於提名期內提交連 100 名該地方選區選民提名的提名表格,並繳納 50000 元選舉按金。若候選人所屬名單有候選人當選或取得該區有效選票總數的 5%,可 獲發還按金。

現任分區直選議員名單 港島區 陳家洛(70,475 票,公民黨) 單仲偕(40,558 票,民主黨) 曾鈺成(36,517 票,民建聯) 鍾樹根(33,901 票,民建聯) 何秀蘭(31,523 票,工黨) 葉劉淑儀(30,289 票,新民黨) 王國興(27,336 票,工聯會) 新界西 郭家麒(72,185 票,公民黨) 陳偉業(44,355 票,人民力量) 梁耀忠(43,799 票,街工) 譚耀宗(43,496 票,民建聯) 李卓人(40,967 票,工黨) 田北辰(37,808 票,新民黨) 陳恆鑌(36,555 票,民建聯) 麥美娟(35,239 票,工聯會) 梁志祥(33,777 票,民建聯)

九龍西 蔣麗芸(47,363 票,民建聯) 黃毓民(38,578 票,人民力量) 毛孟靜(37,925 票,公民黨) 黃碧雲(36,029 票,民主黨) 梁美芬(34,548 票,經民聯)

九龍東 陳鑑林(47,415 票,民建聯) 胡志偉(43,764 票,民主黨) 梁家傑(41,669 票,公民黨) 黃國健(40,824 票,工聯會) 謝偉俊(38,546 票)

新界東 梁國雄(48,295 票,社民連) 葛珮帆(46,139 票,民建聯) 陳克勤(40,977 票,民建聯) 張超雄(39,650 票,工黨) 陳志全(38,042 票,人民力量) 劉慧卿(37,039 票,民主黨) 湯家驊(32,753 票,公民黨) 田北俊(31,016 票,自由黨) 范國威(28,621 票,新民主同盟)

分區直選制度演變 1991 年 共 18 席,全港分為 9 個選區,採用雙議席雙票制。每區得最高票數的兩名候選人當選。 立法局 投票率 39.1%。香港民主同盟及匯點獲得 14 個議席。有批評指聯票效應令政團可藉聯合 選舉 參選,呼籲選民支持實力較強者(如李柱銘、楊森、劉千石、司徒華)的同時投第二票予令 實力較弱者(如文世昌、黃震遐、林鉅成、李華明),使之有機會當選,但亦有學者(如雷 競璇)指出聯合參選者聯票比例高可出於政綱及理念的相近,而 11 組聯合參選的候選人中 有 2 組全面失敗(如劉江華及王敏超)、有 3 組得 1 人取勝(吳明欽、馮檢基、戴展華)。 戴展華其後因偽造律師証書而入獄,補選由黃偉賢取勝。同區的吳明欽因肝癌病逝,補 選由鄧兆棠勝出。 1995 年 共 20 席,全港分為 20 個選區,採用單議席單票制。每區得票最多者當選。 立法局 投票率 35.8%。民主黨、民協、民建聯及自由黨分別以 41.9%,9.5%,15.4%及 1.6%選票取 選舉 得 12,2,2,1 席。 1998 年 制度見上。投票率 53.3%。民主黨(得票 42.8%,議席 45%),民建聯(得票 25.2%,議席 立法會 25%),前綫(得票 10%,議席 15%),民權黨(得票 2.8%,議席 5%),民協(九龍西得票 選舉 19.2%,無議席) 2000 年 制度見上。投票率 43.57%。民主黨(得票 34.7%,議席 41.7%),民建聯(得票 29.43%,議 立法會 席 33.3%),前綫(得票 10.6%,議席 12.5%),民協(得票 4.71%,議席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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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2004 年 立法會 選舉

2008 年 立法會 選舉

2012 年 立法會 選舉

蘋果日報指程介南沒有向立法會申報其開設公關公司、並出售政府機密及有婚外情。他 當選後辭職。補選投票率 33.29%,余若薇得票 52.1%,擊敗鍾樹根(37.63%)取勝。 制度見上。投票率 55.64%。民主黨(得票 21.1%,議席 23.3%[註:鄭家富於新界東與其他 泛民主派成員合組名單。]),民建聯(得票 25.70%,議席 30%[註:陳婉嫻名單得票亦視為 民建聯得票]),民協(得票 4.2%,議席 3.3%),自由黨(得票 6.72%,議席 6.67%) 是屆泛民主派的配票策略廣受批評。即使事先有學者(如鄭宇碩)統籌泛民主派配票,李柱 銘的告急令選票由余若薇名單流向楊森名單,令前者的何秀蘭落選,後者卻有大量剩餘 選票;鑽石名單亦被指策略失當。 是次選舉出現票箱不足,結果延誤的行政問題。何偉途於內地被指嫖娼被拘留;涂謹申 被指申領房屋津貼租用名下物業而獲益。陳婉嫻亦被指租用工聯會物業作議員辦事處。 2007 年港島區議員馬力因病逝世。補選投票率 52%,陳方安生以 54.8%得票擊敗葉劉淑 儀(43%)取勝。 制度從略。投票率 45.2%。(民建聯-工聯會得票 28.6%,議席 30%;民主黨得票 20.6%, 議席 23.3%;公民黨得票 13.7%,議席 13.3%;社民連得票 10.1%,議席 10%)。 是次選舉主要以民生議題主導。港大民意研究計劃主任鐘庭耀聲稱要於選舉人分階段提 早發放調查結果,又指有政黨利用個別機構以票站調查為名配票。自由黨於直選全敗。 有指涉及鄉事派不願為其配票,以及中聯辦懲罰自由黨而不向其分票。 公民黨及社民連於 2010 年策動“五區總辭”,於各區派其一名議員辭職再參選。補選於 5 月 16 日舉行,共 26 名候選人。投票率 17.1%,五名前立法會議員全數當選。 制度從略。投票率 53.1%。(民建聯-工聯會得票 27.3%,議席 34.3%;社民連-人民力量得 票 14.6%,議席 11.4%;公民黨得票 14.1%,議席 14.3%;民主黨得票 13.7%,議席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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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團體 選民

功能界別

鄉議局 漁農界 保險界 航運交通界 教育界 法律界 會計界 醫學界 衞生服務界 工程界 建築、測量 及都市規劃 界 勞工界 社會福利界 地產及建造 界 旅遊界

商界(第一) 商界(第二) 工業界(第 一) 工業界(第 二) 金融界 金融服務界 體育、演 藝、文化及 出版界

進出口界

紡織及製衣 界

選民基礎。如有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或航運交通界 合資格選民於其他界別亦符合資格,則必須於首述界別 登記。 鄉議局議員 指定 8 個團體成員及指定 77 個團體 獲授權的保險人 指定 211 個團體 大專院校及持續進修學院教員及行政人員;大專院校校 董;註冊教師、校董及校長;工業訓練中心教師 律師及大律師;律政人員 註冊專業會計師 註冊醫生及牙醫 註冊護士、脊醫、藥劑師、化驗師、物理治療師、視光 師、臨床心理學家、營養師等 26 項專業 註冊專業工程師及香港工程師學會會員 註冊建築師、園境師、專業測量師及專業規劃師,及相 關學會會員

選民數目(2012 年選管會) 團體

個人

總數

147

92,957

147 159 135 204 92,957

6,482 25,174 10,888 37,556

6,482 25,174 10,888 37,556

9,172 6,781

9,172 6,781

159 135 204

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且所有有表決權的會員均屬僱 員的職工會。 註冊社會工作者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香港建造商會及香港機電工程承建 商協會會員 香港旅遊協會的旅遊業會員、香港旅遊業議會、香港酒 店協會、香港酒店業主聯會及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會 員 香港總商會會員 香港中華總商會會員 香港工業總會會員

646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員

829

829

註冊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認可交易所的交易參與者及金銀業貿易場會員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會員及附屬體育 協會,19 個地區體育協會,曾獲兩個市政局/臨時市政 局/藝發局/康文署/民政局資助的藝術團體,16 個地區藝 術文化協會,7 個出版團體的成員,6 個電影/音樂團體 的成員,註冊報刊東主,電視及聲音廣播持牌人,指定 53 個文化團體 領有進口或出口或進口及出口應課稅品/受管制化學品/ 舷外引擎和左軚車輛牌照的公司;註冊從事進口供在香 港使用的汽車的公司;指定 17 個團體 香港紡織業聯會團體會員;指定 12 個團體的會員;為 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而根據工業貿易署工廠登記制度登 記的紡織品及成衣製造商。

128 596 2,287

299

128 596 2,586

870

602

1,472

3,145

55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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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646 14,093 262

1,319

927 671 603

14,093 767 1,319

1078

927 1,749 603


批發及零售 界 資訊科技界

飲食界 區議會(第 一) 區議會(第 二)

指定 87 個團體的成員

1,889

5,353

7,242

指定 12 個團體的會員;指定 6 個團體的團體成員;指 定 4 個團體合資格的人;7 類牌照持有人及指定 2 間公 司 食物業牌照持有人及 5 個指定團體 區議會民選議員

383

6,333

6,716

864

6,933 410

7,797 410

以上功能界別合計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但沒有登記為任何其他功能 界別的選民。

16,160

224,575

240,735

區議會(第二)界別外的選民組成主要分以下三類: 有權在”擁有附屬團體的組織”的大會上表決的 擁有屬會的組織本身並非選民,但有表決權的 團體或個人會員 會員是選民。 行業具代表性的主要團體 團體選民在 1995 年以外各屆選舉均可自行委託 一位代理人行使投票權。1995 年做法是一間公 司之董事會最多可有六名董事以個人身份投票 依據法律註冊的專業人士

功能界別

現任議員

功能界別

鄉議局 漁農界 保險界 航運交通界 教育界 法律界

劉皇發(自動當選,經民聯) 何俊賢(85.4%,民建聯) 陳健波(自動當選,獨立) 易志明(自動當選,自由黨) 葉建源(75.4%,民主黨) 郭榮鏗(56.2%,公民黨)

地產及建造界 旅遊界 商界(第一) 商界(第二) 工業界(第一) 工業界(第二)

會計界 醫學界 衞生服務界

梁繼昌(46.7%) 梁家騮(67.3%) 李國麟(76.0%)

工程界 建築、測量及 都市規劃界 勞工界

盧偉國(41.5%,經民聯) 謝偉銓(35.2%)

金融界 金融服務界 體育、演藝、文化 及出版界 進出口界 紡織及製衣界

社會福利界 飲食界

郭偉強(自動當選,工聯會) 鄧家彪(自動當選,工聯會) 潘兆平(自動當選,勞聯) 張國柱(89.1%),工黨/社總) 張宇人(自動當選,自由黨)

黃定光(自動當選,民建聯) 鍾國斌(56.1%,自由黨)

批發及零售界

方剛(自動當選,自由黨)

資訊科技界 區議會

莫乃光(57.8%) 葉國謙(自動當選,民建聯)

功能界別投票制度 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或航運交通界:按選擇次序淘汰制 勞工界:全票制 其他界別:單議席單票制

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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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議員 石禮謙(自動當選,經民聯) 姚思榮(56.5%) 林健鋒(自動當選,經民聯) 廖長江(自動當選) 梁君彥(自動當選,經民聯) 林大輝(自動當選,公民力 量) 吳亮星(自動當選) 張華峯(44.8%,經民聯) 馬逢國(65.4%,新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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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謹申(316,468 票) 李慧琼(277,143 票) 馮檢基(262,172 票) 陳婉嫻(246,196 票) 何俊仁(228,840 票) 劉江華(199,732 票) 白韻琹(61,321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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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團體的學理分析及國際經驗

均衡參與7 現代政治制度設計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為令社會內不同的利益,能在決策過程中得到有效反映和 代表。不少現代自由民主國家,都會因應國內的利益組成,作出相關的憲制上的設計,以解決利益 矛盾。這些設計包括: (1) 共識型政體(consociationalism); (2) 法團主義(corporatism); (3) 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system);及 (4) 兩院制(Bicameralsystem) 功能界別可說衍生於法團主義。法團主義的定義,是以法定方法將有關的社會利益團體,包括在政 策制訂的決策架構中。 法團主義的主要精神,是認為社會中存在各種不同利益,而分區普選並不能全面地代表這些利益, 利益團體可以從另一層面代表社會群體的利益,例如民選的工會代表等可以是「另類」的利益代表, 成為選舉民主的補充民主形式。 香港主要的利益矛盾在於: (1) 政治意識形態,主要是針對民主化和中央政府不同態度的矛盾; (2) 階級矛盾。 馬嶽認為,無論何時及如何實行全面普選,在決策架構上引入某種程度的「法團主義」,可以是可 行的方案。現時的功能團體選舉,無疑有一定的法團主義色彩,但卻和西方的法團主義有很根本的 分別:西方的法團主義制度安排,如果是針對行業/產業代表的話,大多是將之包括在附屬行政部 門的架構內,而不是立法議會。原因在於,有關利益團體由於利益攸關,可以在相關政策範疇有特 別的發言權,所以可在行政機構中有特殊地位,但立法機關牽涉所有政策範圍和全部公帑的運用, 因此必須平等地代表所有選民。 對於如何確保在全面普選後,工商界的意見和利益可以持續地被代表,馬嶽認為這是一個假問題, 假定普選會令工商界的利益受忽略,因而要有特別的制度安排以保護工商界的利益。但是,西方民 主國家近年實踐的主要挑戰之一,是資本家對民主選舉影響太大,令無論那個政黨上台都會被大財 團主導政策。近年西方民主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提升公民參與、減低金錢在選舉中的作用,而不是在 制度設計上為工商界保留更大影響力。 馬嶽認為,西方部份國家會於憲制設計中保障少數利益,但沒有在選舉制度中,刻意劃出讓某些階 層或行業的人選舉產生其代表。這是由於: (i)

(ii)

按階層或行業劃分選民以保障個別階級利益,概念上是假設了階級投票(classvoting),即屬 於某一社會階級的選民只會投票給代表該階層利益的人。這看法無論根據現代西方社會或 香港的選舉經驗,都是不符合現實的。西方近年的研究表明,在各先進資本主義社會,階 級投票愈來愈不重要,反而後物質主義(post-materialist)的議題如環保、教育或文藝政策等 愈受重視。一般選舉研究都顯示,選民投票時考慮眾多議題,「階級利益」在現代社會中 不會是唯一決定因素,或甚至不會是唯一因素。 現代資本主義民主政治成功之處,在於講求階級妥協(classcompromise)。工人相信他們要安 居樂業,必須投資者有錢賺,因此不少歐美的工人不會全面選擇「過激」的共產主義式的 政黨或政綱。香港的具體情況是存在為數不少的中產階級,而不少香港人都同意上述的階

7

「均衡參與」和兩院制的思考:馬嶽,策略發展委員會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工作坊,28/2/2006 http://www.cpu.gov.hk/tc/documents/csd/csd_gc_w_m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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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級妥協邏輯,因此沒有很強的階級投票傾向。反之,很多選舉經驗(包括香港的功能團體 選舉經驗)表明,以特定的社會組別界分選民,只會令相關的社會分歧更鞏固,即如果以 社會階層界定選民,令議會分別包括工人代表、資本家代表和中產代表等,將加強階級矛 盾,不利社會共融。 技術上很難界定社會階層,並以之作為選民界定的標準。收入往往不是界定階層的最有效 標準:以香港為例,街邊小商販賺錢可能比社工教師等專業人士更多,但沒有人當他們是 中產或工商界。西方民主國家的經驗是社會階層通常間接反映在地域上,因此用地理或族 群等作分割選區的標準,通常已足夠令不同階層得到反映。

總括而言,西方民主國家往往不會透過「保証議席」,來保証資本家或不同政見獲得代表──這些 國家通常覺得一個準確的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已經足夠,各主要利益或意識形態都可獲得代表。需 要特殊照顧的往往只是文化、種族和宗教上的少數派,因為宗教和種族的分歧排他性較強,較難妥 協,而階級利益分歧屬於經濟分歧,較易透過利益分配在政治層面消弭矛盾。 愛爾蘭 愛爾蘭設有一個兩院制的議會。眾議院的全體議員透過普選直接產生,參議院則設有代表功能權益 的議員。參議院由60名議員組成,其中11名由總理委任,6名由愛爾蘭兩所主要大學的畢業生選舉 產生,其餘43名則從5個代表指定行業權益的候選人組別選舉產生。 該5個組別為: (a) 文化及教育; (b) 農業; (c) 勞工; (d) 工商;及 (e) 行政(包括公共行政及社會服務)。 由參議員代表的功能權益團體有權提名候選人,但無權在參議院選舉中投票。2參議員由新選出的 眾議員、行將卸任的參議員及地區議員選舉產生。 愛爾蘭參議院改革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onSenardReform)於 2004 年發表名為《參議院改革報 告》的報告書。報告書建議8:  該份報告建議改革後的參議院有 65 名成員,其中 32 名由直接選舉產生,20 名由間接選舉 產生(由地區議員、眾議員及參議員負責選出),及 12 名由總理委任。餘下席位由參議院議 長出任。  廢除行業組別,以及透過直接選舉填補 32 個議席。該小組委員會認為,"在參議院加入直 接普選的實質元素或許是最重要的一步,不但可增加參議院的認受性,亦可增加大眾對參 議院工作的參與,令他們更關注參議院的工作。  選出大學參議員的選民範圍應擴大至包括所有大學畢業生,並應正式規定總理提名人選代 表北愛爾蘭、移民社群及邊緣社群。  賦予參議院新的職能,例如在審議愛爾蘭政府及歐洲聯盟的法例方面擔當更重要的角色。 愛爾蘭政府因應《參議院改革報告》,成立了一個由環境、文化及地方政府部長擔任主席的非正式 全體政黨議會小組。小組的目的是確定各政黨能否在某程度上就報告內的建議達成跨政黨協議,以 及推動報告的建議。2007 年參議院改革方案正式提上參議院。2013 年,旨在廢除上議院的公民投 票法案遭 51.7%反對票否決。 斯洛文尼亞

8

Report on Senate Reform, Sub-Committee on Senate Reform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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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院制的斯洛文尼亞議會由國家議院及國家參議院組成。國家議院有 90 個透過直接普選產生的議 席。 國家參議院是斯洛文尼亞議會的上議院,是社會、經濟、專業及地區權益的代表機構。國家參議院 有 40 名議員,包括 22 名代表地區權益的議員、6 名代表非商業活動的議員、4 名代表僱主的議員、 4 名代表僱員的議員,以及 4 名代表農民、工藝貿易業和獨立專業的議員。 國家參議院的議員由每個功能權益界別及地方權益選區所組成的選舉團間選產生。 就功能界別而言,每個利益團體在符合其內部規則的情況下,均可提名一名或超過一名成員參加國 家參議院選舉。就地方權益選區而言,每個地方權益選區涵蓋超過一個市議會,而每個市議會可提 名一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的候選人便贏取議席。 意大利 1939 年,時任總理的墨索里尼(BenitoMussolini)設立法西斯及法團議會 (ChamberofFasciandCorporations)並取代下議院的立法功能。該議會有 823 名成員,由 66 名法西斯 黨成員及由 22 個經濟及行業界別成員組成。1943 年盟軍登陸意大利後中止。 葡萄牙 1933 年,葡萄牙憲法規定設立具上議院性質的法團議會(CâmaraCorporativa),成為諮詢性質的議會。 議會由不同行業、教育機構、殖民地及地方的代表組成。但實權由首相薩拉沙 (AntoniodeOliveiraSalazar)操控。1976 年取消。 愛沙尼亞 1934-40 年間愛沙尼亞設立 17 個法團議會,包括農業、乳制品業、漁業、藥劑及教師等行業範疇。 它們獲配上議院 40%議席。1940 年蘇聯入侵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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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界別選舉演變 1985 首度引入功能組別選舉,11 個組別(商界一二,工業界一二,金融,社會服務,醫學,教 年 學,法律,工程、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勞工)設 12 席,採用按選擇次序合計制。選民總 數 46645,投票率 57.6%,4 席自動當選。 1988 13 個組別(新增衛生界及會計界)設 14 席,用按選擇次序淘汰制。選民總數 61396,投票率 年 54.0%,9 席自動當選。 1991 新增 6 個組別(旅遊,地產及建造,金融服務,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鄉事),分拆工程、建 年 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共設 20 個組別 21 席。投票制度不變。選民總數 68862,投票率 46.9%,11 席自動當選。 1995 新增 9 個按就業人口以”香港標準行業分類”劃分的功能組別(漁農、礦產、能源及建造界, 年 紡織界,製造界,進出口界,批發及零售界,飲食界,運輸界,金融、保險、地產及商業 服務界,公共、社會及個人服務界),取消以法團為選民單位。除兩個市政局及鄉事界沿用 舊投票制度外,勞工界用雙議席雙票制而其他組別為單議席單票制。選民總數 1147107,投 票率 40.4%,9 席自動當選。 1998 制度與現行相同。1995 年新九組取消,恢復法團投票制,新增 8 個界別(漁農,保險,航運 年 交通,資訊科技,批發及零售,紡織及製衣,進出口,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勞工 界增加 1 席。選民總數 136874,投票率 63.5%,10 席自動當選。 2000 除兩個市政局的界別由飲食界及區議會取代外,無其他變化。選民總數 173779,投票率 年 56.5%,9 席自動當選) 2004 制度不變。投票率 70.1%,11 席自動當選。 年 2008 制度不變。投票率 60.3%,14 席自動當選。 年 2012 增加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 5 個議席,由未於傳統功能界別成為選民的已登記選民於民選區 年 議員提名的候選人中以比例代表制產生 5 人。傳統功能界別有 16 席自動當選,投票率為 69.7%;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投票率為 52.0%。 1985-2016 年(共九屆)自動當選的功能界別次數(部份) 商界(二) 9(1985-1991:何世柱/1991-2012:黃宜弘/2012:廖長江) 工業(一) 8(1985-199:張鑑泉/1994-1997:田北俊/1998-2000,20042008:丁午壽/2008-現在:梁君彥) 金融 8(1985-2000,2004-2012:李國寶;2012-現在:吳亮星) 鄉議局/鄉事 7(1991-2004,2008-現在:劉皇發/2004-2008:林偉強)

工業(二) 商界(一)

6 4

地產及建造 進出口/勞工

5 4

立法局/立法會選舉委員會/選舉團的演變 1985 設 12 個選舉團。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各自成為選舉團,再加上由 19 個區議會合組而 年 成的 10 個選舉團,以多輪淘汰制選出 12 位議員。選民總數 433 人(區議員及兩個市政局議 員),投票率 99% 1988 選舉團與 1985 年的安排相同,但改用按選擇次序淘汰制。選民人數 466,投票率 97.9% 年 1995 由所有民選區議員組成選舉委員會,按單一可轉移票制選出 10 位議員。選民總數 283,投 年 票率 99.7%。 1998 由 800 人組成選舉委員會,以全票制選出 10 位議員。選舉委員會包括除市政局、區域市政 年 局以外的功能界別,加上中國企業協會、酒店界、中醫界、高等教育界、飲食界、香港僱 主聯合會、宗教界、所有臨時立法會議員、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 員、市區臨時區議會及新界臨時區議會的代表。 2000 由 800 人組成選舉委員會,以全票制選出 6 位議員。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與 1998 年的相若, 年 惟臨時立法會及臨時區議會的代表由立法會/區議會全體議員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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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發展 第二次世 界大戰之 前的嘗試

楊慕琦計 劃

市政局的 建議

1845 年,英商向殖民地部投訴總督戴維斯的徵稅政策,並指應設立經選舉產生的市議 會處理徵稅事宜。英國國會委派的小組認同這要求,但繼任的般咸卻以徵收差餉作為 成立市議會的條件。 1855 年,總督寶靈建議於立法局設立民選議席,但局限於太平紳士及英國公民參與。 殖民地部否決這建議,認為:  英籍人士只佔少數,亦只作短期居留,不應有決策權;  華人教育水平低,未能尊重維持社會秩序;  香港的角色在於令英國與清政府營商,故須對香港實施直接統治。 1894 年,3 名立法局非官守議員不滿政府稅收及理財政策,上書殖民地部,建議:: 立法局非官守議員由選舉產生,而且應比官守議員多;立法局有權處理地方經費。 殖民地部否決多數建議,認為給予英籍居民選舉權是漠視大部份華人利益。 1916 年,大部份在港英商聯署要求選舉非官守議員。殖民地部一如以往,否決要求 1946 年,楊慕琦於復職後提出楊慕琦計劃,包括:  設立市議會取代市政局,管理香港島及九龍。  市議會由 30 人組成,華人及非華人各佔半數;2/3 議席由選舉產生,1/3 議席 由社會職業團體指派。  議員須 30 歲以上,具英語能力;選民須年滿 25 歲,懂中英文,並擁有物業 或有陪審員資格。  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增至 8 人(官守議員 7 人),4 人由團體提名,2 人由市議會 提名,非官守太平紳士及香港總商會各提名 1 人。 1952 年,總督葛量洪要求英國否決楊慕琦計劃,並獲准。 1966 年,市政局及由總督戴麟趾指派成立的工作小組分別發表報告書,改革地方行 政: 市政局建議:市政局擴大為香港市議會,財政獨立,管理全香港除保安及對外事務外 的內政事宜。市議會下設香港、九龍及新界區議會,由鄉議局行使新界區議會職權。 市議會由無投票權的官方議員,10 名委任議員,10 名由區議會間選產生的議員及最 少 20 名全民直選議員組成。1969 年再進一步建議將改革於 1969-1978 年循序漸進推 行。 (政府工作小組)狄堅信報告書(DickensonReport)建議:取消市政局,於中央政府下設 4-9 個分區市議會,行使市政局職責。民選及委任議員比例為 3:1/3:2。市議會行政 權限於衛生、教育、福利、房屋及牌照事宜。中央政府可否決重要議案。

代議政制

1971 年,港府發表白皮書,否定以上建議,認為建設未必可以提升效率,改善服務, 亦無證據指市民重視這些建議。白皮書認為發展諮詢組織更為可取。但是,白皮書同 意取消市政局官守議席及享有財政自主權。殖民地事務大臣 FredrickLoe 於訪港時 指,香港政制發展不能包括成立民選立法機構,因它在香港不能達致自治或獨立時並 無意義。 1981 年,香港政府發表《地方行政綠皮書》及白皮書,建議成立 18 個區議會及地區 管理委員會,並將投票權擴大至 21 歲以上,居港滿 7 年的合法居民。區議會中官守 議員,委任非官守議員及民選議員各佔 1/3。同時,白皮書又放寬市政局選民資格, 並建議成立區域議局(即 1986 年成立的區域市政局)(地方行政發展的理據見下文) 1984 年,香港政府發表《代議政制綠皮書─代議政制在香港的進一步發展》及白皮 書,內容包括於 1985 年的立法局引入功能組別選舉及選舉團,各選出 12 位議員。 設立功能組別的理念:  本港政制的特色是徵詢民意及以民意大致所歸作為施政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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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市民若共同關注議題,往往出於居住地區相近或工作性質相似而引起。 這種選民劃分可稱選民組別。 政府一向從地區精英和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中,挑選非官方人士加入行 政局及立法局。這令他們反映社會人士的意見及最關心的議題,和專門學問 及見識。這制度應加以發展,讓他們自行推選代表。

就地區組別而言,綠皮書否決於 1991 年前直選,認為:  直選並非放諸四海皆準,足以確保能夠選出一個穩定的代議制政府;  有些時候,人民在政治意識上對直選未有充分準備;  有些時候,由於社會風俗習慣不同,令直選未能深為人民接受;  推行直選可能令香港迅速陷入有反對派系參政的局面,在關鍵時刻加入不穩 定因素;  雖然大多數人贊成直選,但極少數人希望於短期實行。 就社會功能組別而言,綠皮書/白皮書認為:  多年來,多名立法局議員從中給予大量專門知識和專家意見;  綠皮書建議應建立更正式及可提高代表性的方法;  當時立法局議員來自的各界別均應有代表出任立法局議員;其他足以代表社 會上人數相當多而重要的團體或階層的組別亦可選出議員。  本港財經界及專業人士對維繫香港前途的信心及繁榮,至為重要,故應有充 分代表權;  應令社會、經濟及職業等背景上有共通利益的各個主要階層,都有代表出席 立法局。 1987 及 88 年,政府發表《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及《白皮書:代議 政制今後的發展》。綠皮書建議如於 1988 年增加功能組別,應依循以下原則:  功能組別應有份量及在社會有重要性;  任何功能組別均應清楚界定;  功能組別不應以思想、教條或宗教為依據;  任何組織或團體不應在超過一個功能組別內有代表。

制訂基本 法

白皮書建議增加兩個功能組別,否決於 1988 年推行直接選舉,於 1991 年設 10 個直 選議席,取代選舉團。原因包括:  市民對於 1988 年進行直選,意見分歧。政府成立的民意匯集處所收到的意見 書中,反對 1988 年直選的多於贊成的。其他的民意調查顯示,多數民意支持 直選。  為保持穩定,政制發展應循序漸進。任何改變均應得到廣泛支持。 1989 年的市政局選舉增加由每區區議會選出的議員,共十名代表。區域市政局則保持 不變。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基本法。在起草期內出現多個政制發展方案,包括: 查濟民、查良鏞的雙查方案:地方直選/功能組別比例於 1997-2007 年由 27/73 變成 50/50; 羅德丞的一會兩局方案:1997 年的立法會中,直選:功能組別:選舉團比例為 25: 50:25。議案須分組投票,功能組別議員有否決權; 行政局及立法局議員的兩局共識方案:直選/功能組別議席比例由 1995 年的 50:50 變 成 1999 年的 67:33,並於 2003 年全面直選; 民主促進會、工商界基本法諮詢委員及中間派的四四二方案:1997 年直選/功能組別/ 選舉團比例為 4:4:2。2001 年直選議席取代選舉團。 中央政府最終接受經修正後的雙查方案,加入一會兩局方案中提出的分組投票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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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定康憲 制改革方 案及兩國 十七輪會 談

政府提出的議案不在此限。 1992 年,總督彭定康於首份施政報告中提出憲制改革方案,內容包括:  行政局議員不可兼任立法局議員,總督不出任立法局主席。理由在於:  確保有一個有魄力的、有效的、行政主導的政府,而這個政府又確實 地向立法局負責,避免行政與立法兩個機關的角色有可能混淆不清, 引致削弱行政機關的效能,同時阻礙立法機關發展成為一個制衡政府 的獨立組織。  兩局議員可能視保密原則和集體負責制為過於沉重的負擔;要在爭取 社會人士支持或成立政黨的同時,卻又要履行支持政府政策的責任, 是一種負累。  兩局議員把政治辯論由立法局的公開辯論變為行政局的閉門討論,令 選民無法知情。  一些從委任途徑加入立法局的議員,再獲委任加入行政局。這種「雙 重委任」的做法,日後會令為加強本港代議政制作出的努力,變得毫 無意義。  行政局重組,主要委任在本身行業中表現卓越的獨立社會人士;  立法局於 1995 年有 20 席從單議席單票制直選產生;投票年齡降至 18 歲;選 舉委員會由民選區議員組成;  對功能組別的改變,包括增加 9 個功能組別,取消法團投票制。理由在於:  給予功能組別較廣闊的支持基礎。  各行各業的人都應在立法局裏有代表。  讓社會上每名在職人士都有第二個投票機會,代表他們工作上的利 益,則可取得市民對整個功能組別制度的莫大信任。  把所有行業都包括在功能組別內,可確保立法局有廣泛的代表性。  取消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委任議席。 彭定康的方案受北京中央政府強烈反對,指其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中的循序漸 進原則及兩國外長於七封外交函件中的共識。 兩國曾於其後展開 17 輪會談,就功能組別選舉方法及新增組別激烈討論。

第一至三輪會談 英方要求中方:  共同磋商特區籌委會港方成員人選;  表明如特區政府有意願,她會支持於 2007 年普選;  首屆行政長官推選委員會按 1995 年立法局選舉中的選舉委員會模式。

第四至第七輪會談 中方要求:  容許中國各級人大代表參選成為三級議會成員;  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保留委任議員;  功能組別選民範圍不應擴大。新增組別選民範圍不應大幅擴大,並採用法團 投票制;  1995 年的選舉委員會應按基本法附件一所列模式產生。

第八至第九輪會談 英方要求: 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於香港以選舉產生,並採用公開及公平的安排。在這些原則下,可 考慮依基本法附件一模式設立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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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於第 6 輪會談提出的新組別。團體 投票制,選民 20000 中國企業協會 勞工界新增一席 漁農界 紡織及製衣界 進出口商會界 街坊福利會界 保險界 航運界 體育界

英國於第 9 輪會談提出的新組別。個人 投票制,選民 840000 土地、建築工程、房屋及建造界 製造界 漁農界 紡織及製衣界 批發/零售及進出口界 公用事業及通訊界 服務界 運輸界 體育、文化及娛樂界

第十至十七輪會談 雙方接受:  三級議會成員可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  選民年齡降至 18 歲;  區議會及市政局選舉應採用單議席單票制。 雙方分歧:  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委任制應否廢除;  立法局直選採用單議席單票制;  1995 年所選出的立法局議員於 1997 年後,應符合那些標準才可成為首屆立法 會議員。主要爭議在於應否包括於過去從未從事反對基本法等行動、或參與 或領導企圖推翻中國政府或破壞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等活動。

政權交接

第一屆立 法會及區 議會;市 政服務重 組

兩國談判後來破裂。1994 年,立法局通過憲制改革方案。北京於 1996 年宣佈不實行 直通車,成立臨時立法會、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議會;又委任香港事務顧問、設立特 區籌委會預備工作委員會、委任區域事務顧問等人士,實行另起爐灶。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於 1996 年宣佈由籌委會推選推選委員 會,再由後者選舉臨時立法會。臨時立法會設 60 席,以全票制選出。33 名原立法局 議員留任。 此外,臨時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臨時區議會包括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全體議員,再 加若干委任議員。 根據基本法,第一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全國人大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1994 年 8 月通過決議,由特區籌委會規定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籌委會於 1997 年成 立第一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小組。 多數小組委員支持於分區直選採用多議席單票制。諮詢期結束後,小組於 1997 年 4 月建議採用多議席單票制。全港分 7-10 選區,每區設 2-3 席。5 月,籌委會秘書處將 比例代表制亦列入考慮之列。5 月 23 日,籌委會決議由特區政府於多議席單票制及比 例代表制中選取其中一項。7 月 8 日,行政會議通過採用比例代表制。9 月,臨時立 法會亦通過比例代表制。 至於功能團體方面,具體界別劃分及議席分配由臨時立法會制定立法會條例加以決 定。

政制發展

政府於禽流感事件中處理失當,而兩個市政局議員多次被指濫用公帑及行為失當,促 使政府推出諮詢文件重組地方行政架構。1999 年,政府宣佈撤銷兩個市政局。 2004 年,行政長官董建華於施政報告中提出成立由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及政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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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小組

務局局長組成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負責就《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和法律 程序問題作深入研究,就此徵詢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聽取市民對有關問題的意 見。 小組於 04 年 3 月發表第一號報告書,就若干法律程序問題提出意見,包括:  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的立法方式及是否涉及修改基本法。小組認為須先修 改附件,再修改本地立法。由於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曾於全國人大 會議上提到附件一及二的規定比較靈活,方便在必要時作出修改,故只要不 涉及基本法第 45 及 68 條等主體條文,否則無須援引第 159 條的修改程序。  如何啟動修改程序。小組指根據基本法,在確定需要修改後,由政府向立法 會提出。  2007 年以後是否包括 2007 年。小組認為是包括 2007 年的。  第三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適用於以後各屆立法會。小組認為若未能完成 修改程序,則第三屆的辦法適用於以後各屆。 3 月 26 日,中央政府表示,香港政制發展涉及的法律問題將提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在四月二日至六日舉行的會議議程。4 月 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 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解釋包括:“2007 年以後”包括 2007 年;修改啟動 程序方面,如需修改,指可進行或不進行修改。是否需要修改,需由行政長官向全國 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再由後者“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 定”。修正行政長官或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及修正案,或立法會法案的表決程序應 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4 月日,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發表第二號報告書,提出修改的原則包括:

有關中央和特區關係的原則問題; 

 

 

特區的設立,以至其政治體制的設計,都是由中央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透過 制訂《基本法》具體落實的。故此,中央有憲制權責審視及決定特區的政制 發展,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任何政治體制 上的改變都必須得到中央的同意。 政治體制的設計關係到主權的體現,關係到「一國兩制」及基本方針政策的 貫徹落實,特別行政區沒有權單方面改變中央所設立的制度。任何具體方案 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 設計和原則。 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實質的,任何方案均不能影響中央的實質任命 權。 必須符合國家利益,包括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並有利於國家行使主權,而 國家在特區行使主權是透過行政長官,並且要求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及 特區負責。要做到這樣安排要求,必須實行行政主導制度。這亦是原政治體 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 任何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 則。現時行政立法關係未能做到充份互相配合,影響行政主導及施政效率。 故此,任何方案須以完善行政主導體制為尚,不能導致惡化現行行政立法未 能充份互相配合的問題。

政制發展應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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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情況」不單包括民意取向,還包括其他許多因素,例如特區的法律地 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 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參政團體成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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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度,以致行政立法關係等。 由於經濟全球化以及香港擁有作為亞洲國際都會的地位,特區以外的情況, 包括內地的情況,會影響到特區的實際情況 「循序漸進」,即是遵循一定的步驟,有次序、有秩序的前進。當中有逐步 的過渡,在一段時間內有不同階段的演變。就最終達至行政長官及全部立法 會議員由普選產生這個目標而言,演變的過程不能停滯不前,應分階段演 進,但也不能發展過快。 有關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必須朝著普選最終目標進發,但步伐不能過 急,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要根據特區實際情況「漸進」,以保持繁榮 穩定。

有關姬鵬飛主任在一九九零年提及的兼顧各階層的利益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 展; 

  

香港的經濟發展歷史說明,經濟繁榮主要倚靠工商界、中產階層、專業人 士、勞工階層和社會其他各階層的共同努力。故此,這項原則涉及如何妥善 地處理好各階層政治權力的分配,以達到保障穩定繁榮的目標。 任何具體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 不同途徑參政,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 任何方案亦要顧及對立法會表決程序規定的影響 政制發展不能引致民粹主義及福利主義的出現,影響資本主義制度的運作。 故此,任何具體方案都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 他制度產生不良影響。

此外,亦包括: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以及其制度,皆由中央根據憲法及透過《基本法》決 定,特區不能單方面改變中央所設立的制度。  特區的政制發展,要符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 本方針政策。「一國」是「兩制」的前提,「一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港人治港」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高度自治」是香 港特區在中央授權下實行高度自治;香港政制的發展不能違背「行政主導」 的原則;「均衡參與」是香港的政制必須照顧到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 利益;香港的政制發展要循序漸進,充分切合香港的實際情況。  愛國者的定義,可見於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及二十三日,鄧小平先生 分別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香港知名人士鍾士元等的談話要點中,提到 “港人治港有個界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 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 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報告書又提及在政制發展中必須顧及香港的實際情況,包括:  政治人才的管治經驗和素質。香港長久以來受到殖民統治,多年來沒有充分 培育本地政治人才。有志參與管理香港事務的本地人才,大多數要走進建制 內,例如加入政府擔任政務官或高級公務員職務。吸納及培養足夠政治人 才,是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和時間。  參政團體成熟程度。香港的參政團體經多年來參與區議會及立法會的運作, 已漸在社會上根,但一般市民對於加入參政團體仍不熱衷,各參政團體的成 員數目仍然偏低(根據參政團體的網站資料顯示,各參政團體只有數十至過千 名成員不等,佔本港人口比例很少)。他們當中的資深成員,雖然很多都具備 豐富的議會運作經驗,但擁有公共行政或管治經驗的則為數甚少。此外,目 前參政團體比較側重當下的時事問題及個別政治事件,而缺乏整體管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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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對各項政策的宏觀研究,市民因此較難肯定參政團體能否做到兼顧各階 層、各界別的利益,以及特區的長遠發展利益。 公共政策的研究,特別是從客觀及長遠角度考慮的研究對提高施政效能是重 要的。但現在無論在政府內部還是在社會上,對公共政策的研究並不蓬勃, 有關的人才也不多。 行政主導及行政、立法關係。特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 “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 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但事實是,行政及立法機關基本上分別由不同 背景及理念的人士出任,行政與立法機關每每只能互相制衡,但不能做到充 份互相配合的情況,加上在現行制度下,行政長官在立法會中沒有固定的支 持,以致對行政主導及施政效率造成不良影響。

4 月 15 日,行政長官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提交報告。報告內容提及,在考慮二零 零七年和二零零八年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何確定時,須顧及下 列因素:  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  政制發展的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 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  方案不能影響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  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  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步伐不能過急,要根據特區 實際情況漸進,以保持繁榮穩定。  衡量實際情況時,必須考慮市民訴求,亦要檢視其他因素,包括特區的法律 地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 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參政團體成熟程 度,以至行政立法關係等。  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不同途徑 參政。  方案必須確保能繼續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 方案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 響。 4 月 2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2007 年行政長官及 2008 年立法會選舉不實行普選 (原因見上)。此外,功能團體與分區直選議席的比例,立法會法案表決機制亦維持不 變。 5 月,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發表第 3 號報告書,提出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可修改的地 方,包括: 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及組成; 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所需委員數目; 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民範圍及數目;  立法會議席數目,分區直選及功能團體議席數目;  功能團體選民範圍及數目;  立法會議員國籍規定。 12 月專責小組發表第 4 號報告書,列出社會人士的意見。 2005 年 10 月,專責小組於第 5 號報告書中列出修改建議。方案於同年 12 月不獲立法 會通過。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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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及組成。  

  

人數增至 1600 人,以提高市民參與行政長官選舉的機會及選舉委員會的代表 性。 選舉委員會維持 4 個界別,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及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 界各有 300 名委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及全 國政協委員代表佔 700 席。 首 3 個界別所各增加的 100 名委員原則上可按目前界別分組的分佈按比例增 加。 第 4 個界別中,立法會新增的 10 名議員,全體 529 名區議員,新增 1 名鄉議 局代表及 2 名港區全國政協代表,構成新增的 500 名委員。 提議新增全數區議員的原因,是他們代表民意,民主成份較高,較能掌握及 反映地區基層市民所關注的議題。區議員亦是社會的縮影,均衡參與精神的 象徵及可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所需委員數目。  

小組建議維持 12.5%的水平,即 200 名委員提名,以保證候選人有一定支持 基礎。 小組認為若設提名上限會限制部份委員提名候選人的權利。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民範圍及數目。 見關於區議員的部份。

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 小組認為社會未有廣泛共識,而現行規定沒有妨礙有效管治。

行政長官自動當選問題 小組認為,為使選舉委員可充分行使選舉權,可考慮設立機制規定只有一名候選人時 繼續選舉程序。

立法會議席數目,分區直選及功能團體議席數目 小組建議增至 70 席。新增 10 席由分區直選及功能界別平分,以拓闊參政空間及分擔 繁重的議會工作。

功能團體選民範圍及數目 

 

小組認為,在社會未充分討論功能界別的路向前不應改變已有功能界別。新 增議席全數劃歸區議會。實際投票制度上,小組提出全票制及比例代表制作 例子。 小組認為,設區議會功能界別既是已有安排,亦讓各區區議會就區內事宜向 政府提供意見。 小組認為,增加其他界別的建議很多,難以照顧所有要求,亦未能有效擴大 選民基礎。

立法會議員國籍規定 小組建議維持現有安排。

普選時間表 小組認為,社會對此未有共識。

功能界別的路向 小組提及兩院制。另外,若取消團體票會令大部份界別變為僱員界別,有違設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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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發展 綠皮書及 公眾諮詢 報告; 2012 年向 全國人大 常委會作 出的報告 及人大常 委會的決 定

界別的原意。 2007 年 7 月行政長官曾蔭權於上任後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展開三個月公眾諮詢。

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及政治體制的設計原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加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所 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由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予。特區行使的各種權力都是來自中 央的授權,特區沒有「剩餘權力」。 根據 2004 年 4 月 6 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中央在特區政制發展上,包括達至最 終普選的時間與及普選的模式及設計,擁有最終決定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一個 主權體制,不能自行決定其政治體制。 行政長官無論是怎樣產生,包括最終由普選產生,都不能脫離在選舉當選的候選人須 通過中央人民政府實質任命的憲制要求,方可就任。 在達至最終普選目標的過程中,以及在制定落實普選的模式時,亦必須確保符合國家 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在《基本法》下四項政制發展的原則 2: (i)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ii)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iii)循序漸進;及 (iv)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普選原則及概念 普選的概念應包括「普及」和「平等」選舉的原則。外國普選的制度通常是一人一票 的制度,並可以直接或間接選舉的方式進行。 就個別地方而言,在符合國際上對「普選」概念的一般理解之餘,也可因應人民的特 別需要和訴求,社會經濟的獨特情況,以及有關地方的歷史現實而發展其選舉制度。

公眾諮詢報告 市民對按照《基本法》達至普選的目標,是殷切期待的。市民、政黨、立法會議員、 區議會、不同界別均認同應早日訂出落實普選的方案,特別是普選時間表,這有助 於減少社會內耗,亦有利於香港的長期穩定和長遠發展。

行政長官普選模式方案 提名委員會組成及人數 1. 少於 800 人–是否由全體立法會議員組成 2. 維持 800 人 3. 多於 800 人–是否增加民選區議員或改變四大組別議席比例 4. 是否改變公司票及團體票的安排 提名方式 1. 提名門檻及候選人數目–10 名以上、最多 8 名或最多 2-4 名候選人 2. 其他規定–是否有提名上限及是否需獲各大組別一定數目提名 提名後的普選方式–共識為一人一票 1. 一輪或多輪投票制 2. 只有一名候選人時需否繼續選舉。

公眾諮詢報告 總結認為,整體而言,立法會及市民就整套行政長官普選模式的方案,未有形成共 識。不過,在一些重要的相關議題上,分歧已明顯收窄。 提名委員會組成及人數  較多意見認為,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可參考現行的行政長官選 舉委員會組成。  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獨立議員支持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由 800 人或多於 800 人組成(例如,增加至 1200 人及 1600 人);而民意調查顯示,較多受訪市民認 為提名委員會的委員人數應多於 8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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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的具體委員數目、界別組成和劃分,以及選民基礎,市民及立法 會並未形成共識,須進一步討論。 提名方式  較多意見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以兩至四名為宜。  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應該是由提名委員會整體作出,及認為參選人 只須取得一定數目的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便可成為候選人,兩種意見都有, 並未形成主流意見。 提名後的普選方式 社會整體認同,在行政長官候選人經民主程序提名產生後,應由登記選民一人一票普 選產生行政長官。至於是進行一輪或多輪投票,及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是否 仍須進行投票,則均須進一步討論。

立法會普選模式方案 功能界別 1. 地區直選取代之 2. 保留議席但改變選舉模式 3. 增加區議會在立法會議席數目 4. 過渡性安排—取消公司/團體票/取消或合併現有界別/一人兩票/分階段取消 行政長官選舉路線圖及時間表 2. 2012 年 3. 2017 年 4. 2017 年後 立法會選舉路線圖及時間表 1. 2012 年 2. 分階段於 2016 年 3. 分階段於 2016 年後 4. 應否先於行政長官普選

公眾諮詢報告 立法會普通模式方案---功能界別  普選立法會的模式、路線圖及時間表,立法會、社會各界和市民對此意見紛 紜,未能形成主流意見。無論是一次過或分階段取消,以至有關的具體模 式,現時都沒有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支持。 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路線圖及時間表  社會整體上希望能早日就落實普選取得進展。在普選立法會未能達成共識的情況 下,有不同的民意調查顯示,過半數的受訪市民希望「特首先行、立法會普選隨 後」。  目前在立法會內支持 2012 年普選行政長官及普選立法會的議員不足一半,難以在 立法會內取得三分之二多數支持。有半數立法會議員支持在不遲於 2017 年或在 2017 年及 2017 年之後,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但就立法會普選 時間表,不少立法會內的黨派及獨立議員並未提出具體建議。  超過三分之二區議會通過動議,支持在不遲於 2017 年或在 2017 年先普選行政長 官,立法會普選隨後。  民意調查顯示,有過半數的受訪市民支持 2012 年實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在 約 18200 份書面意見中,約 12600 份標準回應支持 2012 年達至普選。與此同時, 約六成受訪市民接受若在 2012 年不能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可於 2017 年實行普選。 而有關立法會普選時間表,有不同的民意調查顯示,有過半數受訪市民接受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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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不能實行立法會普選,可於 2016 年或之後實行普選。雖然根據不同民意調 查,較多受訪市民認為應該在 2012 年實行立法會普選,但有關民意調查同時顯 示,較多受訪市民認為應該分階段達至普選,而非一步達至普選。這可見市民對何 時及應否分階段達至立法會普選未形成主流意見。  有超過 15 萬個市民簽名支持在不遲於 2017 年及在 2017 年或以後普選行政長官, 其中有超過 13 萬個市民簽名支持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 行政長官曾蔭權於同年 12 月 12 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建議  香港社會普遍期望特區的選舉制度能進一步民主化,並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盡快 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綜觀立法會、區議會、不同界別的團體和人士,以及市民的 意見。香港社會普遍希望能早日訂出普選時間表,為香港的政制發展定出方向。  在 2012 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是民意調查中反映出過半數市民的期望,應受 到重視和予以考慮。與此同時,在不遲於 2017 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 大機會在香港社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  雖然,香港社會就行政長官普選模式仍有不同方案,但對於循「特首先行、立法會 普選隨後」的方向推動普選,已開始凝聚共識。至於立法會普選模式及如何處理功 能界別議席,仍是意見紛紜。不過,訂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的時間表,有助推 動這些問題的最終解決。

2012 行政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第 31 次會議上通過否決 2012 年雙普選,但認為具體產生辦 法可作適當修改,而 2017 年第 5 任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 生後,立法會議員亦可全部由普選產生。  政制發展問題已經成為近年來香港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並引起了一些紛 爭,為了使香港社會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現在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作出 決定,明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的時間表,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有 充分法律依據的。而且香港社會對政制發展問題非常關注,並已經過多年討論 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已經寫入香港基本法,是中 央政府作出的鄭重承諾。在適當的時候明確實現這一目標的時間,與中央政府支持 香港民主發展的一貫立場是一致的,既是對香港社會有關願望的真誠回應,也是中 央政府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體現。  從公眾諮詢情況看,香港社會普遍希望能早日訂出普選時間表。對普選時間表作出 明確,使香港政制發展明朗化,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人士齊心協力地朝著既定目標 邁進,有利於減少疑慮和爭拗,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促進香港的長期繁 榮穩定。  在 2012 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不實行“雙普選”的情況下,2017 年是可以開始實行 普選的最早時間。2017 年是香港回歸祖國 20 周年,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 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中期。到那時行政 長官和立法會都已經進行了多次選舉,在循序漸進方面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實踐經 驗。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的時間分別確定在 2017 年及以後,既 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也是一項十分積極的安排。  草案明確 2017 年先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隨後,主要基於兩點考 慮:一是香港基本法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框架已經作了規定,即“由一個有廣泛 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香港社會對此也有相當的共 識。至於立法會全部議員如何實行普選,香港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香港社會意見 分歧也比較大,還需更多時間進行討論。二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 生屬於重大政制改革,如同時進行,波及面太大,不利於政制改革的穩妥實施和保 持社會穩定。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為主導,先實 行行政長官普選,有利於維護行政主導體制,處理好行政與立法關係。 諮詢文件認為就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可考慮的方向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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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長官及立 法會產生 辦法

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 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依循序漸進原則提升民主成分 方案有機會得到市民、立法會、行政長官及中央政府支持 2005 年方案否決原因之一是方案包含委任區議員。是次方案應收窄分歧、凝 聚共識、推動香港民主發展 兼顧各階層利益、有利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行政長官選舉 行政長官選 舉委員會人 數 行政長官選 舉委員會組 成 行政長官選 舉委員會選 民基礎 提名候選人 安排 行政長官政 黨背景 立法會選舉 議席數目 選民基礎

非中國籍及外 國居留權議員

增至不多於 1200 人,以符合循序漸進要求、提供更多空間及機會 予社會人士參與、提高選舉委員會代表性及為 2017 年行政長官普 選時將之轉為提名委員會提供基礎 四大界別同比例增加委員人數以維持均衡參與。第四界別之大部份 新增名額分配予區議員,並可考慮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以收窄分 歧 由於政府認為方案複雜並涉及不同人士利益,難以達成共識,故不 傾向將公司票改為董事/個人票 政府認為可增加區議員佔選舉委員會比例以擴大選民基礎 政府認為現行 1/8 選舉委員提名門檻確保候選人有足夠支持,而具 競爭性,故維持此比例。提名人數上限方面,政府認為不應限制選 舉委員會委員提名權利 政府認為社會未有清晰主流意見故未考慮改變

增至 70 席以擴闊參政渠道並分擔立法會工作 由於政府認為方案複雜並涉及不同人士利益,難以達成共識,故 不傾向將功能團體議席私公司票改為董事/個人票 政府認為可將新增功能團體議席及原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由民選 區議員互選產生,以協助社會達成共識;提升民主成份及代表性 維持現有安排以吸納不同人才,反映香港的多元及包容。

有關 2010 年後進一步發展見以上關於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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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香港的法律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 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基本法第 18 條) 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基本法第 8 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抵 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 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基本法第 160 條) 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 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基本法第 160 條) 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基本法第 18 條)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 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基本法第 18 條) 普通法及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見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 (Commonlawandrulesofequity) 級法院的判決。追溯歷史,至少自十五世紀以來,法官判詞 的紀錄已逐步建立一些詳細的法律原則,規管國家與公民之 間和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係。現時,源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 案例已盈千累萬,形成普通法。有關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 免受任意逮捕或監禁的權利,已於三百多年前判定的案例中 載列。這些權利現在由《基本法》的條文保障。 普通法最獨特的地方,在於所依據的司法判例制度。案例可 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限於某一司法管轄區的 判決。《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可參考其 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和 司法機關有權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條例及附屬立法 (Ordinanceandsubsidiarylegislation) 習慣法(Customarylaw)

國際法(Internationa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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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絕大部分的現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訂立並載於《香港 法例》中。香港很多法例都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訂立的, 稱為附屬法例。 部分中國習慣法適用於香港。舉例來說,根據《新界條例》 (第 97 章)第 13 條,法庭可以認可並執行與新界土地有關 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而在《婚生地位條例》(第 184 章)中,中國法律和習俗也得到承認。 現時已有超過 200 項國際條約和協議適用於香港。條約在立 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響普 通法的發展。舉例來說,法庭可引用某條約,以助解釋法 例。發展迅速的國際慣例法的規定,也可納入普通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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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司法機構 基本法的規定 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80)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 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 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81)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級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83)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 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88)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 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 程序,予以免職。(89) 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 除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 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備案。(90) 各級法院 在司法和行政意義上,司法機構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執掌。行政支援方面,由司法機構政務長負 責協助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而政務長的職級與決策局局長相同。至於司法方面,則由在香港或其他 普通法適用地區取得專業法律資格及經驗的法官,負責主持下述各級公開法院進行的聆訊。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取代在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本港的最終上訴法院。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上訴須由終審法院審判庭聆訊和裁決,而終審法院審判庭 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 3 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適 用地區法官所組成。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設有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 上訴法庭負責審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以及來自土地 審裁處的上訴案件。此外,上訴法庭也對其他級別較低的法院提交的法律問題作出裁 定。 原訟法庭審理刑事和民事事宜的司法管轄權不受限制。民事案件涉及的範疇包括離婚、 海事訴訟、破產、公司清盤、領養、遺囑認證和精神錯亂。原訟法庭也可行使上訴司法 管轄權,審理來自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 件。 區域法院 民事方面,區域法院僅有權審理所涉款項多於 50,000 元但不超過 1,000,000 元的申索。 如屬收地訴訟或訴訟中出現土地權益所有權的問題,有關土地的每年租金或應課差餉租 值或年值不得超過 240,000 元。除一般民事事宜的司法管轄權外,區域法院對以下各者 也具有專有司法管轄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根據《稅務條例》追討稅 款的申索,以及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為追討欠租而提出的扣押財物程序。 至於婚姻訴訟及領養申請,亦必須在區域法院展開(負責處理這類案件的法庭亦稱家事 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區域法院可審理較為嚴重的案件,但某些極嚴重的罪行,如謀 殺,誤殺和強姦等則除外。區域法院可以判處的監禁刑期最長為七年。此外,區域法院 也可行使多項條例,包括《印花稅條例》、《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及《職業性失 聰(補償)條例》,所賦予的有限上訴司法管轄權,審理來自各有關審裁處及法定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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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

審裁處、 裁判庭、 少年法庭

上訴案件。 香港有 7 所裁判法院。 裁判官可行使刑事司法管轄權,審理多種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罰權 力通常以判處監禁兩年或罰款 100,000 元為限,但對於某些罪行有更大的判罰權力。 所有可公訴罪行最初均在裁判官席前提出;律政司司長可因應案情的嚴重程度而申請將 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交付原訟法庭審理。不服裁判官的判決而提出上訴的案件,會由原 訟法庭法官審理。 特委裁判官可由具備律師資格或豐富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士出任,專門處理慣常性質的案 件,如小販擺賣或輕微交通違例案件等。特委裁判官的判罰能力,通常是以判處監禁 6 個月及罰款 50,000 元為限。 死因裁判法庭:研訊以下各類案件:有人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有人在可疑情況下死 亡;有人突然死亡;在香港境內發現屍體或從外地運入屍體。 少年法庭:案件控告 14 歲以下兒童和 14 至 16 歲青少年犯了任何罪行(殺人罪行除 外)。10 歲以下兒童視為未屆應負刑事責任年齡,因此所有法庭,包括少年法庭在 內,均無權審理涉及該等兒童的案件。不過,少年法庭有權受理涉及照顧和保護 18 歲 或以下青少年及兒童的案件。 土地審裁處有以下四項主要司法職能:  政府或其他機構強制收地時,或某些土地因工務或私人土地發展以致價值減損 時,釐定政府或有關機構應給予受影響人士的賠償額;  裁定有關大廈管理的爭議事件;  裁定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並裁定針對房屋署署長就 物業的現行市值所作評估而提出的上訴;以及  裁定所有涉及《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事宜。 勞資審裁處:解決僱員與僱主之間的糾紛。涉案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審裁處 處理的案件,有指稱違反僱傭合約某一條款而提出的申索,也有追討解僱代通知金、欠 薪、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花紅、雙薪、遣散費、長期服務 金等個案。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所涉款額不超過 50,000 元的小額錢債申索。審裁處的聆訊不拘 形式,涉案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兩項主要職能是:  裁定由法庭或裁判官轉交給審裁處的物品是否屬於淫褻或不雅物品,並裁定公 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  將物品評定為第 I 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第 II 類(不雅物品)或第 III 類 (淫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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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終審法院法官 首席法官 馬道立 常任法官 李義 鄧禎 霍兆剛 非常任法官 馬天敏 烈顯倫 司徒敬 夏正民 包致金 梅師賢 賀輔明

MA,CJ RIBEIRO,PJ TANG,PJ FOK,PJ MORTIMER,NPJ LITTON,NPJ STOCK,NPJ HARTMANN,NPJ BOKHARY,NPJ MASON,NPJ HOFFMANN,NPJ

歷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2010- 李國能 馬道立

非常任法官

苗禮治 高禮哲 紀立信 廖柏嘉 華學佳 郝廉思 簡嘉麒 范里申 施覺民 甘慕賢 陳兆愷

MILLETT,NPJ GAULT,NPJ GLEESON,NPJ NEUBERGER,NPJ WALKER,NPJ COLLINS,NPJ CLARKE,NPJ PHILLIPS,NPJ SPIGELMAN,NPJ GUMMOW,NPJ CHAN,NPJ

1997-2010

律政司 律政司司長的權責已於政府部份有所闡述。 律政司轄下設有 6 個科別,其中 5 個法律專業科別包括: 刑事檢控科由刑事檢控專員(現時為江樂士)掌管。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大部分均由 該科的政府律師負責檢控。政府律師也向各執法機構及其他負責檢控罪行的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 民事法律科由民事法律專員(現時為賴應虒)掌管,就民事法律向各政府決策局及部門提供法律意見, 並以律師和大律師身分代表政府處理一切民事訴訟,包括仲裁案件。該科轄下各專責小組就建築物 及規劃法、政府合約草擬和政府作為僱主的有關事務提供意見。該科也就現行涉及民事法律的法例 是否周全,以及為制定新法例或修訂現行法例而擬訂的草擬委托書,提供意見。 法律草擬科由法律草擬專員(現時為嚴元浩)掌管,負責草擬香港特區所有政府法例。 法律政策科由法律政策專員(現時為歐義國)掌管,工作主要是按法律政策專員的需要提供服務,並 就政府現正研究的事項提供法律政策意見。該科又對影響司法、人權、法律制度、《基本法》、憲 法及內地法律的各項問題,提供法律意見。此外,法律政策科更在本港、海外和內地積極推廣香港 的法治和《基本法》,加深各地對香港法治和《基本法》的了解。 國際法律科由國際法律專員(現時為溫法德)掌管,向政府提供有關國際公法的法律意見、負責雙邊 協議的談判工作,或委派法律專業人員在談判中提供意見。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為具有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進行抗辯的人士,提供代表律師,以進行民事及刑事訴訟, 確保他們不會因沒有經濟能力而無法提出訴訟或進行抗辯。法律援助服務由政府撥款提供。合資格 人士可獲提供代表律師,費用全免或視乎其經濟情況而按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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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 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基本法第 21 條) 全國人大於 2012 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 辦法》。具體選舉辦法如下: 議席數目 36 個議席。 參選資格 年滿 18 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選民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歷任行政長官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 規定的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 臨時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 第九、第十及第十一屆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第三及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 表明不願成為選民者除外。 提名 遞交參選登記表及得不包括自己在內的 10 名選舉會議成員的提名。每名成員不可提 名多於 36 人。 投票制度

遞補議席

全票制。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 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 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五分 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由主席團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 為二人。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 得當選。 如有出缺,由於選舉中得票不少於參與投票選舉委員數目 1/3 而未當選的候選人依得 票順序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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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 當選代表 得票 簡介 1116 南旋集團主席兼行政總裁,香港工商總會會長,廣東省政協委員 王庭聰 1318 剛毅(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敏剛 1176 縱橫二千集團主席。香港立法會議員 田北辰 1368 香港上海 豐銀行有限公司非執行副主席,中國電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香 史美倫 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 1387 前保安局局長 李少光 1292 招商局集團副總裁,招商局金融集團董事長 李引泉 1112 香港工會聯合會理事長,廈門市政協常委 吳秋北 1346 中國銀行(香港)信託有限公司董事長,香港立法會議員 吳亮星 1308 林順潮眼科中心主管,「亮睛工程」慈善基金會主席 林順潮 1155 前香港立法會主席 范徐麗泰 (常委) 1102 香港菱電發展有限公司主席,香港城市大學校董會主席,上海市政協常委 胡曉明 1361 主流娛樂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香港立法會議員 馬逢國 1244 香港胡關李羅律師行高級合夥人,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席,雲南省政協 馬豪輝 委員 1120 全國青聯常委,萬順昌集團有限公司主席 姚祖輝 1243 新界社團聯會理事長 陳勇 1225 九龍社團聯會會長,九龍觀塘區區議會主席,香港青年事務委員會主席 陳振彬 廣東省政協委員 1382 香港亞洲金融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總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 陳智思 1067 香港張明敏文化事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委員 張明敏 1313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社會工作部部長,廣東省政協常 張鐵夫 委 1255 香港工商專業聯會主席,福建省政協委員 黃友嘉 1192 香港科技大學副校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福建省政協 黃玉山 常委 1275 漢華教育機構副主席,香港立法會議員 葉國謙 1282 天水圍香島中學校長,國民教育中心董事局主席。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會長 楊耀忠 1303 羅兵咸永道/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雷添良 1403 執業大律師。香港立法會議員,上海市政協委員 廖長江 1291 香港工會聯合會榮譽會長,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 鄭耀棠 1246 東區區議員 蔡素玉 1183 成盛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香港島各界聯合會理事長,重慶市政協委員 蔡毅 1207 香港專業進修學校校監,香港理工大學中國商業中心、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 劉佩瓊 院兼任教授 1233 金柏投資有限公司主席 劉柔芬 1042 執業律師 劉健儀 1362 霍英東集團行政總裁,廣東省政協常委 霍震寰 1262 香港中旅集團董事 盧瑞安 1079 飛達帽業控股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董事總經理,全國婦聯執委,重慶市政協委 顏寶鈴 員 1296 羅范椒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 1346 執業大律師,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譚惠珠 候補名單:馮玖、杜偉強、李國興、區嘯翔、梁海明、張俊勇、曹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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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有特邀香港人士的界別。香港居民亦可於其餘 33 個界別中獲委 任。根據全國政協章程,政協委員經協商推薦形式產生。名額及人選由上一屆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 會議審議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歷任全國政協副主席 董建華 霍英東 安子介

2005-現在 1993-2006 年 1993-2000 年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伍淑清、劉長樂、劉漢銓、劉漢銓、吳光正、何柱國、余國春、陳永棋、林樹哲、鄭家純、胡定旭、 洪祖杭、殷曉靜、唐英年、戴德豐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特邀香港人士 王冬勝、王亞南、王國強、王明洋、王樹成、王貴國、王䓪鳴、王敏賢、王惠 124 人 貞、區永熙、方方、方文雄、方黃吉雯、鄧日燊、鄧竟成、鄧清河、龍子明、盧 文端、盧溫勝、田北俊、包陪慶、鄺保羅、馮華健、馮國經、呂耀東、朱銘泉、 朱鼎健、伍淑清、劉長樂、劉業強、劉漢銓、劉兆佳、劉遵義、江達可、湯顯 明、許漢忠、許榮茂、孫少文、紀文鳳、蘇澤光、杜惠愷、李子良、李月華、李 文俊、李秀恆、李賢義、李國章、李澤鉅、李家傑、李家祥、李惠森、李德麟、 楊釗、楊孝華、楊志紅、楊國強、楊紹信、吳光正、吳良好、吳換炎、吳惠權、 邱達昌、何柱國、余國春、汪明荃、沈衝、張華峰、張國榮、張學明、張學修、 張家敏、陳萬雄、陳永棋、陳清霞、陳婉嫻、陳新滋、陳鑑林、邵善波、林雲 峰、林光如、林建岳、林樹哲、林健鋒、林銘森、羅康瑞、周永健、周安達源、 周梁淑怡、鄭家純、鄭維健、鄭翔玲、鄭慕智、胡漢清、胡經昌、胡葆琳、鍾瑞 明、施榮懷、姜在忠、洪祖杭、殷曉靜、高敬德、郭炎、唐偉章、唐英年、容永 祺、黃蘭發、黃英豪、黃景強、黃楚標、梁君彥、梁國貞、彭長緯、董建華、釋 寬運、曾智明、簡松年、蔡冠深、廖長城、譚錦球、譚耀宗、霍震霆、戴希立、 戴德豐、魏明德 中國全國總工 林淑儀 會 中華全國婦女 葉順興、李嘉音、陳聰聰、鄭禕、黃紫玉 聯合會 中華全國青年 陳仲尼 聯會 中華全國工商 莊紹綏、張茵、陳紅天、浦江 業聯合會 文化藝術界 石漢基、成龍、劉宇一、陳澤盛、梁鳳儀 科學技術界 陳成秀 經濟界 許志明、李民斌、楊敏德、張松橋、張閭蘅、張賽娥、陳麗華、陳曉穎、林大 輝、和廣北、黃光苗、黃志祥、黃朝陽、梁伯韜、梁高美懿、傅育寧 新聞出版界 馮丹藜 醫藥衛生界 胡定旭 社會福利和社 楊祥波 會保障界 特別邀請人士 王志民、張紅力、陳山玲、侯伯文、徐增平、郭莉、梁偉浩、梁亮勝、董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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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香港事務的參與 基本法及基本法委員會 《基本法》第 22 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區 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該條文亦規定內地部門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所有機構及其人員均須 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 根據《基本法》第 14 條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得干預香港特區的 地方事務。載於《基本法》附件三內的《駐軍法》,訂明適用於解放軍駐港部隊的總體法律條文, 並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部隊成員須受香港特區法院的刑事和民事司法管轄。 基本法委員會為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批准成立的常設組織,附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它負責於解釋或修改基本法議案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前,或於實施基本法第 18 或 19 條而出現問題時向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基本法委員會有 12 名成員,內地及香港委員各佔 一半,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港方成員由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 合提名,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現時成員包括: 李飛(主任)、張榮順(副主任)、鄭淑娜、徐澤、黃蘭發、饒戈平為內地委員。 梁愛詩(副主任)、譚慧珠、陳弘毅、莫樹聯、黃玉山、劉迺強為香港委員。 中國共產黨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 這是內地掌管香港事務的最高實權機構9,但並沒有對外正式公佈。2003 年七一遊行後,中央調整 處理香港事務的策略,成立由曾慶紅擔任組長的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統籌內地各處理香港事務 的機構。小組成員包括國務委員唐家璇(任副組長)、中央辦公廳主任王剛、統戰部長劉延東、國務 院港澳辦主任廖暉(任副組長)、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安全部、海關總署負責人、中央駐 港澳辦公室主任及廣東省省長。2007 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全國黨代表大會後由政治局常委、中 央書記處書記習近平接任組長。2012 年後由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接任組長。現時其他成員包括 國家副主席李源潮、國務委員楊潔箎、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王光亞、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 絡辦公室主任張曉明和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主任白志健。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 中聯辦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負責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 軍駐香港部隊;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 育、科技、文化、體育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 居民對內地的意見;處理有關涉台事務;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現任主任為張曉明。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協助國務院總理處理港澳事務,亦是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在中央 和地方層面,它統籌內地部門與香港特區的交往,亦協助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部門之間的溝通。它 的職責亦包括研究港澳社會形勢,管理內地來港工作的公職人員,參與管理港澳中資機構等。現任 主任為王光亞,副主任為周波及華建。 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 特派員公署獲授權處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協助香港特區政府 依照基本法或經授權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辦理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交辦的其他事務。現任特 派員為宋哲。

9

2003 年 9 月 27 日,胡錦濤接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據明報、香港經濟日報、文匯報等報章報導, 胡錦濤於發言時指, “中央前不久成立了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這個小組由曾慶紅副主席任組 長,主要是加強對內地涉港、涉澳事務的協調,不會干預港澳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中央有這麼 一個抓總的機構,可以避免政出多門,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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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香港分社 新華社香港分社為中國新華社的派出機構,是官方新聞社的分部。回歸前是共產黨港澳工作委員會 的對外稱呼。 中國共產黨港澳工作委員會 回歸前是內地駐香港處理香港事務的最高機關。現況不詳。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基本法第 14 條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內地與香港的合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駐京辦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 1999 年 3 月 4 日正式成立的。其主要職能包括:進一步加 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政府以及內地其他部門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在內地推廣香港;根據現 行的入境政策和程序處理前往香港的入境申請,並為在內地遇上困難的香港居民提供實務性協助。 粵港合作聯席會議 過去 23 年,香港與廣東省設立邊境聯絡制度,提供有效機制,共同磋商並解決雙方關注的實務問 題,例如打擊跨界罪案和治理深圳河等。粵港合作聯席會議於 1998 年成立,進一步加強粵港之間 的合作。聯席會議提供高層次的渠道,探討和協調粵港之間各項大型合作計劃。 內地與香港大型基礎設施協作會議 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在 2002 年成立了內地與香港大型基礎設施協作會議,加強內地與香港在 運輸和大型基建項目方面的協調和合作。協作會議由政務司司長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聯 合主持。雙方現正展開廣深港高速鐵路、物流合作和港珠澳大橋的研究。 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 香港與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及澳門特區的政府(合稱“九加二” 省區政府),於 2004 年簽署了《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根據框架協議,“九加二”省區政府 同意在十個範疇加強合作,有關範疇分別為基礎設施、投資、商務與貿易、旅遊、農業、勞務、科 教文化、信息化建設、環境保護及衞生防疫。 除此之外,香港亦與上海及北京市政府分別於 2003 及 2004 年成立滬港經貿合作會議及京港經貿合 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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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政治參與 香港並無專門法律規管政黨,亦無就政黨一詞下定義。目前,各大政黨大多根據《公司條例》註冊 為公司。此外,部分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曾派出成員參加立法會或區議會的換屆選舉或補 選。《社團條例》並無就"政黨"一詞作出界定。根據《社團條例》,政治性團體指政黨或宣稱是政 黨的組織,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專責小組曾於八十年代發表報告討論政黨政治的優劣及於基本法的相關內容, 但基本法並無專門提及政黨的條文。 在 2001 年 10 月 30 日,當時的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表明政府正研究引入政黨法是否可行及可取, 以加強政黨的透明度及促進政黨的健康發展。然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於 2002 年 12 月宣布, 政府認為現階段不適宜訂立政黨法。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在 2004 年 4 月就第二號報告舉行記者會時, 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先生解釋,他認為政黨法是用來管制政黨發展的,未必是為促進政黨發展而設的。 他又表示,在一個開放的社會中,促進政黨發展並非政府的責任。 香港政府並無資助任何政黨參與選舉,亦無規管政黨的財政來源及運用。 香港的政治參與於 80 年代前極少。最早期的政治團體包括香港革新會、香港華人革新協會、香港 公民協會及香港觀察社。革新會成立於 1949 年,由外籍專業人士組成,曾積極參與各級議會選舉; 華革會成立於 49 年,有親中背景;公民協會成立於 54 年,曾有成員出任市政局主席及立法局議員; 這些組織於 90 年代後已式微。 80 年代開始,香港政府發展地方行政及代議政制,加上中英談判開始,一批政治團體應運而生, 包括新香港學會、匯點、太平山學會、民主民生協進會、民主促進會、新香港聯盟及香港勵進會。 1989 年的六四事件直接催生支聯會,同時亦加快開放直選議席的步伐。香港民主同盟及自由民主 聯會於 1991 年前先後成立。1991 年的地方直選令本地親共人士籌組民建聯及港進聯;立法局內來 自工商專業界的功能組別及委任議員組織啟聯資源中心(後稱自由黨)與港同盟抗衡。 民主黨整合了民主派的主流力量,而一些政團(如前線、一二三民主聯盟、民權黨)亦成立,參與 1994-95 年的各級選舉。 回歸後,香港政黨主要分親政府及泛民主派兩大陣營。親政府派經過整合後,以民建聯、工聯會及 自由黨為主,而泛聯盟/早餐派則成為關鍵少數。泛民主派由民主黨經歷多次分裂及成員退黨後, 由民主黨、前線、民協等組織林立。二十三條立法爭論催生四十五條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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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 民主建港協 進聯盟 (“民建 聯”)

法律地位 有限公司 (0367895)

成立及背景 1992 年 7 月成立,並於 2005 年 4 月與香港協進聯盟合併,成 為民主建港協進聯盟

領導層 主席:譚耀宗 副主席:李慧 琼、蔣麗芸、張 國鈞、彭長緯及 陳勇。

香港經濟民 生聯盟 (“經民 聯”)

不詳

主席:梁君彥 副主席:林健 鋒、張華峰

公民黨

有限公司 (1030722) 有限公司 (0492796)

成立於 2012 年 10 月,由成立 於 2008 年的專業會議(何鍾 泰、石禮謙、劉秀成及梁美芬 4 名議員)及由 4 名前自由黨立 法會議員組成的經濟動力(梁君 彥、林健鋒、箭皇發及梁劉柔 芬)合組而成。 成立於 2006 年,前身為《基本 法》四十五條關注組。 成立於 1994 年,由香港民主同 盟及匯點合併而成。

民主黨

香港工會聯 合會(“工 聯會”)

註冊社團

自由黨

有限公司 (0429867)

工黨

有限公司 (160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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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主同盟於 1990 年成立, 由民主派人士及匯點、民協和 太平山學會部份成員組合而 成。會員以律師、教師及社工 為主。 匯點成立於 1983 年,初期為論 政團體,由積極參與學生運動 及工會運動的人士組成。首任 主席為劉迺強。1992 年起改組 演變成參政團體。 成立於 1948 年,擁有 220 多個 屬會及贊助會,有超過 30 萬名 會員,是香港最大工會組織。 成立於 1993 年,由啟聯資源中 心演變而成。啟聯資源中心於 1991 年成立,最初由 21 名立 法局議員組成,發起人李鵬飛 指目的在於集中資源研究政策 議題,但各成員於立法局一致 的投票取向令啟聯與政黨無 異。1993 年,自由黨成立,由 李鵬飛出任首任主席。主要成 員來自僱主及專業人士。 成立於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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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參與 行政會議議員:2 立法會議員:13 民選區議員:122 委任區議員:12 全國人大代表:8 全國政協代表:26 局長:1 副局長:1 政治助理:2 行政會議議員:1 立法會議員:7 民選區議員:13 委任區議員:4 當然區議員:3

主席:余若薇 黨魁:梁家傑。 主席:劉慧卿 副主席: 蔡耀昌、羅健 熙。

立法會議員:6 民選區議員:6 立法會議員:6 民選區議員:46

會長:林淑儀 理事長: 吳秋北 黨魁:田北俊 主席:周梁淑怡 副主席:方剛及 鍾國斌。

行政會議議員:1 立法會議員:6 民選區議員:31 委任區議員:3 立法會議員:5 民選區議員:13 全國人大代表:1 全國政協代表:4

主席:李卓人

立法會議員:4


人民力量

註冊社團

新民黨

有限公司 (1858233)

公民力量

香港民主民 生協進會 (“民協”) 新世紀論壇 新民主同盟

街坊工友服 務處(“街 工”) 港九勞工社 團聯會 (“勞聯”) 社會民主連 線(“社民 連”)

成立於 2011 年,由數百名來自 社會民主連線及前綫、進步民 主連線和選民力量合組的政治 同盟。 成立於 2011 年,由匯賢智庫創 辦人葉劉淑儀牽頭成立

主席:袁彌明 副主席:甄燊 港、嚴達明

立法會議員:2 民選區議員:1

主席:葉劉淑儀 副主席:田北 辰、鄭承隆

行政會議議員:1 立法會議員:2 民選區議員:8 委任區議員:1 全國人大代表:2

註冊社團

1993 年成立,為沙田及西貢區 參政團體。

召集人:何厚祥

立法會議員:1 民選區議員:17 委任區議員:1

註冊社團

成立於 1986 年,由論政團體, 社區組織及議員辦事處職員組 合而成,創會主席為陳立僑。 成立於 1999 年,由工商界及專 業人士組成。 成立於 2010 年,由 30 多名民 主黨成員組成。

主席:廖成利 副主席:譚國 僑、黃志勇 不詳

立法會議員:1 民選區議員:15

有限公司 (0679852) 註冊社團

有限公司 (0892916) 註冊社團

註冊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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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於 1985 年,由新青學社導 師梁耀忠於揭發 26 座問題公屋 事件後牽頭成立。 成立於 1984 年,擁有 64 個屬 會,代表 4 萬名會員。 成立於 2006 年,由支持社會民 主主義及基層路線的議員及社 會運動參與者組成。2011 年, 內部就應否於區議會選舉中狙 擊民主黨有分歧而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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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鍾錦 麟、梁里、關永 業、丘文俊 主席:胡偉忠

立法會議員:1 民選區議員:9 立法會議員:1 民選區議員:8 立法會議員:1 民選區議員:5

主席:吳慧儀

立法會議員:1 民選區議員:1

主席:梁國雄 副主席:吳文 遠、鄧徐中

立法會議員:1


二次大戰後的重要政治參與 年份 事件 1951-1953 反對放寬租務管制

1956

雙十暴動

1966

反對天星小輪加價

1964-1971

中文合法化運動

1967

六七暴動

1970-1996

保釣

1973

葛柏案

1977-1978

金禧中學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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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不同華人組織反對政府的 1949 業主與租客(修訂)條例,容許 新建及重建樓宇租金比二次大戰前標準租金高 30-100%。立法 局其後通過的法案減少加幅 李鄭屋徒置區居民與徒置事務處職員就懸掛"雙十"旗幟有爭 執。十月十日(中華民國國慶日)多處出現針對共產黨的襲擊及 破壞,七日後平息 天星小輪申請加價 25%(成人月票由 8 元加至 10 元)。市政局 議員葉錫恩(ElsieElliot)前後發起 200,000 人簽名反對(政府將之 視為一項反對意見)。翌年交通諮詢委員會通過加價申請後,4 月 4 日蘇守忠發起絕食被捕。多區其後有青年示威、搶掠及縱 火。總督戴麟趾宣佈宵禁,並調動英軍鎮壓。 1964-65 年,市政局議員貝納棋(Bernacchi)及胡鴻烈提出市政 局接受中文為法定語文。1968 年,大學學界成立委員會爭取 中文合法化。1968-1970 年,社會各界成立多個組織推動中文 合法化。1970 年政府成立中文委員會,並於 1971 年發表報 告,接受將中文列為法定語文。1974 年中文正式享有法定語 文地位 1967 年新浦崗香港人造花廠發生勞資糾紛。糾紛演變成暴 動。當時中國正發生文化大革命,北京支持香港左派人士上街 抗暴。左派成立由工聯會會長楊光領導的"港九各界同胞反對 港英迫害鬥爭委員會"。各區出現示威、集會、罷工、罷課及 燃燒彈襲擊。商業電台節目主持林彬遭燒死。中國民兵曾攻入 沙頭角。香港宵禁,英國派遣航空母艦抵港並參與攻擊左派據 點。 香港政府調整治港策略,委派外交官出身的麥理浩任總督,推 行各項民生政策;設立民政處及民政主任制度。事件亦直接打 擊左派政治力量在香港的影響力 二次大戰後美國佔有釣魚台列島/尖閣諸島。1970 年,美日兩 國訂立"有關硫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將島嶼於 1971 年歸 還日本。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於 1971 年發起抗議並觸發連串示 威活動。1996 年保釣人士陳毓祥於島嶼附近跳海遇溺喪生 葛柏(PeterFitzroyGodber)是皇家香港警察九龍區副總指揮官。 檢舉貪污組調查其財產時申請退休。1973 年在接受調查期間 潛逃。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率先發起遊行抗議,引起各界響應。 總督麥理浩接受建議,成立廉政公署。 寶血會金禧中學為一創立於 1973 年的資助中學。1977 年,該 校老師發現賬目有異而向廉政公署和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求 助,學生靜坐抗議。教育司陶建去信教師,指學生再靜坐是教 師責任。校長辭職後,校董會向教師提出修改僱傭合約,以加 強校長權力及容許校董會有更簡易方法解僱教師。新校長及校 董會的管治手法引起師生不滿,演變至學生請願及靜坐。 1978 年,教育署宣佈停辦學校,原址重開德蘭中學,曾參與 靜坐的教師不獲聘請。事件引起連串集會,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等亦介入協助學生。總督麥理浩委任由黃麗松任主席的委員會 調查事件。委員會建議撤回對教師的警告信及另開沙田五肓中 學以接收原金禧中學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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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油麻地艇戶事件

1984

水上新娘

1988

八八直選

1970 年代,油麻地避風塘由於漁業式微而有多名艇戶長期定 居。政府決定關閉避風塘以興建道路,但艇戶未獲安排上樓。 一批社會工作者及意大利神父甘浩望(FrancoMella)協助抗爭, 被指違反公安條例而遭拘捕。其後艇戶獲配公屋,事件後社工 亦組織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1980 年,香港政府取消容許中國非法入境者抵達香港市區並 接觸香港親人後獲得居留權的”抵壘政策”。非法入境者自此 會”即捕即解”。當時不少漁民與內地女子結婚,而她們並非香 港合法居民而不能上岸。甘浩望及社會工作者何喜華等人未能 爭取政府容許”水上新娘”得到居留權。 1987 年,香港政府發表代議政制檢討綠皮書,向市民諮詢在 1988 年引入直選的意見。同年 9 月,過百組織組成的”民主政 制促進聯委會”舉行萬人集會以支持”八八直選”。 同年 11 月,政府成立民意匯集處及委託調查機構進行民意調 查。政府其後認為“團體及個人意見”及”民意調查”合計,有七 成民意反對直選(94,270:39,348)–當中 73,767 份是預先印制標 準信件,而贊成的”簽名意見”沒有參考價值。

1989

六四事件

有關代議政制檢討的其他資訊,見”政制發展”部份。 六四事件是指自 1989 年 4 月至 6 月期間,北京學生及人民於 天安門廣場的連串示威抗議活動,並於 6 月 3-4 日由戒嚴部隊 武力鎮壓的事件。中國官方將之視為”反革命暴亂”,及”1989 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 事件由前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胡耀邦於同年 4 月逝世引 發。北京學生要求官方肯定其觀點,並提出針對貪污、官倒、 言論自由及政治制度改革的要求,及後出現罷課。4 月 26 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將學生運動稱為“極少數人發起的反 革命動亂”。其後學生及國務院總理李鵬、北京市委書記李錫 銘等曾會談但無助局勢緩和。 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趙紫陽於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 戈爾巴喬夫(MikhailSergeyevichGorbachev)訪華時表示共產黨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鄧小平仍是最高領導人後,學生抗議對象 指向鄧小平。其後趙紫陽於 5 月 19 日探望學生後沒有公開露 面。翌日國務院總理李鵬宣佈自 5 月 21 日起戒嚴,授權北京 市政府採取戒嚴措施。 戒嚴當日,香港舉行一百萬人遊行,並成立”香港市民支援愛 國民主運動聯合會”。一星期後,香港 150 萬人響應由北京高 校自治聯會發起的“全球華人大遊行”;演藝人士舉辦”民主歌 聲獻中華”。 6 月 3 日,戒嚴部隊開進以天安門廣場為中心的地區。翌日完 成清場。支聯會發起於 6 月 8 日罷工、罷課及罷市,在行政局 照會及教育署宣佈停課後取消。6 月 13 日,公安部全國通緝 21 名學生領袖。香港商人陳達鉦等發起”黃雀行動”,將吾爾 開希、柴玲等學生領袖運至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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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方公佈死傷者包括 200 名軍人及 36 名大學生,而香港 及其他媒體則認為有過百至過千人民在清場時死亡。

1997-2000

居港權

事件令香港人大規模移民;英國政府提出”居英權計劃”以吸納 部份香港人。香港政府提出“機場十大核心工程”及大幅擴展大 學學額以穩定信心。基本法起草委員司徒華、李柱銘及查良鏞 辭職。司徒華及李柱銘分別領導支聯會及其後成立的香港民主 同盟,令香港出現”民主派”,與北京中央政府政治對立至今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及第二款,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是: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或通常連續居住 滿七年的中國公民。第三款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是第一及二款所 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1997 年 7 月 10 日,臨時立法會修訂入境條例,規定香港永久 男性居民所生的中國籍非婚生子女如欲基於基本法而成為永久 性居民,須由香港政府簽發”居留權證明書”以作證明,追溯至 7 月 1 日生效。吳嘉玲由其父代表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有關吳嘉玲案的判決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請參閱”基本 法”部份。) 由於終審法院的判決仍然對興訟人及所代表人士有效,故在吳 小彤及其他人士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中,終審法院同意若干人 士亦獲居留權。2001 年,在莊豐源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中, 終審法院裁定不論父母是誰,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都是香港 永久性居民。

2003-2007

中環-灣仔填海; 天星及皇后碼頭

2009-2010

廣深港高鐵香港段

1999 年 10 月,甘浩望及一批聲稱有居港權的內地人士衝擊政 府總部;2000 年 8 月,施君龍等人攜同易燃液體在入境事務 處威脅自焚並發生火警。施君龍其後獲判誤殺罪成立。 1997 年,立法局通過“保護海港條例”,訂明維多利亞港為香 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及天然財產,須受到保護和保存,並設定 了不准在維港進行填海工程的法定原則。 2003 年,保護海港協會就灣仔填海計劃第二期的司法覆核勝 訴,但就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的司法覆核則於 2004 年敗訴。 2006 年,中環填海工程第三期將令天星碼頭及皇后碼頭須搬 遷以作興建中環-灣仔繞道、P2 連接路、港鐵北港島線及機鐵 掉頭隧道等設施。2006 年 12 月,示威耆進入天星碼頭施工部 份要求停止清拆,由警方清場。2007 年,以青年朱凱迪、陳 景輝、何來及司徒薇等人組成的”本土行動”發起保留皇后碼頭 的運動。 廣深港高鐵香港段是中國”四縱四橫”客運專線中的”京港客運 專線”的組成部份。香港段由西九龍通往福田,造價 669 億, 以服務經營權方式由港鐵營運,由行政會議於 2009 年通過。 不同社會人士對政府方案表示異議,包括造價過高、不合成本 效益、現有運輸網絡可應付需要、缺乏一地兩檢及諮詢過程草 率。公共專業聯盟並提出以錦上路為終點的替代方案。 一批遭稱為”八十後”的青年人利用網絡聚集反高鐵人士舉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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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德肓及國民教育科

會及”五區苦行”等運動。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 2010 年 1 月通 過撥款。 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10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邀請課程發 展議會檢視中、小學的德育及公民教育課程架構,進一步加強 國民教育內容,設立德育及國民教育科,持續並有系統地培育 學生的品德及國民素質。 2011年,中學生黃之鋒、林朗彥及鍾曉晴組織成立“學民思 潮”,反對政府設立德育及國民教育科。 教育局於2012年5月發出通函,要求小學於2014/15學年或之前 開設此科,而中學則於其後緊接開設此科。教育局於周年6月 表示接納香港課程發展議會於同年4月編訂《德育及國民教育 科課程指引(小一至中六)》(“指引”),並擬於小學及中學以 推行為期十二年的科目為學習模式,包括個人、家庭、社群、 國家及世界範疇,旨在“培育學生正面的價值觀和態度,幫助 他們養成良好品德和國民素質,從而豐富生命內涵,確立個人 於家庭、社群、國家及世界範疇的身份認同。” 同年7月,由國民教育服務中心出版及獲教育局贊助,並向各 中小學分發的《中國模式—國情專題教育手冊》內容遭指為偏 頗,有批評指其為洗腦教材。家長陳惜姿等人組織成立國民教 育家長關注組,並與學民思潮及其他社會人士合組“民間反對 國民教育科大聯盟”。7月29日,於港島發動遊行。 同年8月,學民思潮三名成員宣佈於政府總部絕食三日。9月, 學民思潮發起佔領政府總部行動,直至9月7日有超過3萬人(警 方)/12萬人(主辦單位)於政府總部外集會。 9月8日,行政長官梁振英宣佈,取消三年開展期。9月9日,民 間反對國民教育科大聯盟宣佈結束集會。9月10日,政府宣佈 抽起指引中關於當代中國國情的部份。10月8日,政府宣佈接 納開展德育及國民教育科委員會的建議,擱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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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 《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第九十八條 進一步訂明:“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現時的地方行政架構 民政事務局 鄉議局 27 個鄉事委員會

區議會

民政事務總署 分區民政事務處

地區管理委員會

分區委員會

地方行政發展 二次大戰 前

六十年代 至七十年 代

地方行政 改革

政制改革

1844 年設註冊總處,管制市民活動。 1875 年設撫華道,並於 1913 年更名為安撫華民政務司,負責執行與華人有關的法 例,了解民情。 1883 年設立衛生局。1888 年引入有限制選舉。1935 年易名市政局。 1907 年設立北約理民府,負責新界北事務。10 年增設南約理民府。 1946 年,總督楊慕琦發表楊慕琦計劃,建議設立市議會。 1948 年設立新界民政署長的職位。 1965 年天星小輪加價後的暴動及六七暴動後,華民政務司署於市區設立民政主任制 度。 1966 年,總督戴麟趾委任狄堅信成立小組,研究地方行政制度。 1970 年設立業主立案法團計劃。 1971 年,政府發表白皮書,否定設立市議會。 1973 年,市政局取消官守議席,主席不由市政總署署長出任。 1972 年,民政司成立分區委員會。 1973 年設立互助委員會計劃。 1974 年設立民政區委員會,協助撲滅罪行及清潔香港運動。新界民政司成立。 1976 年政府於荃灣設立地區諮詢委員會。 1980 年,政府發表《香港地方行政的模型》綠皮書。81 年發表《香港地方行政》白 皮書,改革地方行政,內容包括:  成立政務總署,合併市區及新界民政署。  以民政區委員會(新界)及市鎮管理委員會(觀塘及黃大仙)為藍本,設立地區管 理委員會,由該區民政專員任主席,統籌其他部門制訂區內政策。  以地區諮詢委員會為藍本,於每區委任代表,聯同地區管理委員會主要成員 及選舉若干議員,組織區議會。  設立分區諮詢服務中心。 1983 年,市政局選舉放寬投票權。 1984 年,布政司夏鼎基及民政司黎敦義於立法局發言,表示設立區域議局。 1986 年,區域市政局成立。 見政制發展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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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組織 檢討

1997 年 10 月,行政長官於施政報告宣佈檢討區域組織。1998 年 6 月發表諮詢文件。 同年 10 月,政府公佈檢討報告,並於施政報告中宣佈解散兩個市政局。

區議會 功能

分區 議員 組成 及產 生方 式

區議會就下列地區事務向政府提出意見:  與區內居民福祉有關的事務;  怎樣提供及使用區內公共設施及服務;  政府在區內推行的計劃是否足夠及其施行的優先次序;及  怎樣運用公帑推展區內的公共工程及社區活動。 2004 年,政府曾就 516 項全港問題及 2696 項地區問題,徵詢 18 區區議會的意見。 此外,區議會亦會運用所得的撥款,在區內:  改善環境;  促進康樂及文化活動;及  舉辦社區活動。 2004 至 05 年度,各區區議會共獲撥款 1.88 億元,用以推行這兩類計劃。 各區區議會均推行會見市民計劃,讓市民約見區議員,就區內問題發表意見。這項計劃為 區議會提供直接途徑,收集市民對區內事務和全港事務的意見,以便向政府反映。 2006 年,政府發表諮詢文件,給予其地區設施管理權並強化地區民政事務專員角色。建議 內容包括;  在每個區議會轄下設立一個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負責督導和監察地區設施(地區 圖書館、社區會堂、休憩場地、體育場所和游泳池(包括泳灘))的管理工作。  區議員可自行加入區內的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並互選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  有關部門的地區代表會出席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的會議,把所屬部門的計劃和建議 提交區議會考慮是否通過。這些部門須盡可能根據區議會的決定行事,但有關的決 定不得損害有關部門的法定權力和責任,也不得超越部門的財政權限,或違反有關 的國際專業或安全標準,或偏離政府現行的員工和資源管理政策(包括政府的收費 和費用)。 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如不滿意有關部門的回應,可提請地區行政督導委員會處理  環境改善及社區參與計劃項下的區議會撥款增至 3 億 相關措施將於 2007 年起在屯門、葵青、黃大仙及西貢區試行。 設 18 區議會。 共 507 名區議員。412 個議席由民選產生,27 名由各鄉事委員會主席出任當然議員,68 人 由行政長官委任。本屆任期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區議會名稱 民選議員 可委任議員 當然議員 總數 15 4 19 中西區區議會 11 3 14 灣仔區議會 37 9 46 東區區議會 17 4 21 南區區議會 17 4 21 油尖旺區議會 21 5 26 深水埗區議會 22 5 27 九龍城區議會 25 6 31 黃大仙區議會 35 8 43 觀塘區議會 17 5 2 24 荃灣區議會 29 7 1 37 屯門區議會 31 7 6 44 元朗區議會 17 5 4 26 北區區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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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區議會 西貢區議會 沙田區議會 葵青區議會 離島區議會 總數

19 24 36 29 10 405

5 5 9 7 4 102

2 2 1 1 8 27

26 31 46 37 22 541

民選議席:全港以每 17000 人得一席為基礎,分為 405 個選區,每區設一個議席。議員由 單議席單票制產生,以得票最多者勝選。 當然議席:27 個鄉事委員會主席是所屬區議會的當然議員,確保原居民的利益和意見在區 議會上繼續得到充分反映。 委任議席:政府大致以 4:1 的比例委任 102 名議員。設立委任議席的原因: 在進行區域組織檢討諮詢期間,收到社會各界對委任議席很多不同的意見,其中有不少人 士都要求保留適當比例的委任議席,以便一些熱心地區事務、有才能和經驗,卻無意循選 舉途徑服務社會的人士加入區議會工作,得以兼顧區內各階層利益的功能,提升區議會的 議事質素,對區議會的運作及市民都有好處,尤其在下屆區議會職能和角色加強之後,許 多關乎民生事務,例如食物及環境生的諮詢工作,都會列入區議會的工作範圍之內。以 往,區議會的委任議席比例約是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我們現在建議恢復委任議席,用五 分之一作為比例,我們認為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立法會會議紀錄:1998 年 12 月 16 日) 政府於 2011 年 9 月宣佈,區議會委任制度是可以分階段,經過一個過渡期,予以取消。政 府在 2012 年第四屆區議會,將委任議員的數目減少 1/3。

地區管理委員會/分區委員會 全港各區都設有地區管理委員會,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區議會正副主席和區議會轄 下委員會主席,以及在區內提供主要服務的政府部門代表。各部門可通過地區管理委員會商討地區 事宜,協調區內公共服務和設施的提供,確保盡快滿足區內居民的需要。 全港 18 區亦設有分區委員會,職能包括鼓勵市民參與地區事務,協助籌辦社區活動和政府宣傳運 動,並就地區問題提出意見。

互助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 互助委員會由大廈居民成立,目的在於改善多層大廈的保安、清潔和一般管理事宜。截至二零零四 年年底,全港有 70 個分區委員會和 3067 個互助委員會。 除互助委員會外,政府也致力協助私人多層大廈的業主籌組業主立案法團,以便所屬的樓宇得到妥 善管理和適時維修。年底時,向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立案法團達 7520 個,涉及的大廈共 14625 幢。

民政事務總署/民政事務處 各區民政事務處轄下的 20 個諮詢服務中心,免費為市民提供多種服務,包括解答有關政府服務的 一般查詢、派發政府表格和資料刊物、辦理宣誓手續,以及轉介區議員會見市民計劃、免費法律輔 導計劃和租務主任計劃的個案予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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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議局 功能

組成

   

促進和加深新界區的人之間的互相合作及了解; 促進和加深政府與新界區的人之間的合作及了解; 為新界區的人的福利及繁榮而就社會及經濟的發展向政府提供意見; 鼓勵遵守對新界區的人有益並有利於維持公眾道德的所有風俗及傳統習慣; 及  執行行政長官所不時邀請執行的職能。 該局的組成如下: 主席一名及副主席 2 名,他們須為執行委員會成員,並須由議員大會選出; 議員大會;及 議員大會的執行委員會。 議員大會 特別議員

當然議員

增選議員

普通委員

新界太平紳士

村代表或民政事 務局局長批准的 人士

議員大會

鄉事委員會主席 鄉事委員會副主席

鄉事委員

1324 名村代表

由當然議員、特別議員及增選議員組成。 當然議員為各鄉事委員會的正副主席,但他們在停任該等職位時即當作辭去議員的 職位;及新界太平紳士。 特別議員的人數不得超逾 21 名,由大埔區、元朗區及南約區 3 區中各區的當然議員 從村代表或從民政事務局局長所批准的其他人之中選出,以每區不超逾 7 名為限。

執行委員會

任期 村代表的組 成及選舉

增選議員的人數不得超逾 15 名,並須按以下規定甄選―  鄉事委員會的委員並不符合資格被選;  候選人須由 5 名執行委員會成員提名,而其中一名提名的執行委員會成員須 為主席或副主席; 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經民政事務局局長批准;及  獲批准的候選人須由議員大會確認。 執行委員會由當然委員、普通委員及所有增選議員組成。 當然委員即各鄉事委員會主席及新界太平紳士。 普通委員人數不得超逾 15 名,各普通委員須為議員大會的議員,並由議員大會選 出。 獲選的主席、副主席、普通委員及特別議員,任期為 4 年,由 6 月 1 日起計。 所有村代表均須由選舉產生。 村代表的任期一般為四年[今屆的任期由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止] 村代表分為以下兩類:  代表原居鄉村所有原居民的原居民代表共 789 席;以及  代表現有鄉村所有居民的居民代表共 695 席。 原居民指就 1898 年已存的某原居鄉村(不論該村名是否與它在 1898 年時的村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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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來及沿革

而言,於 1898 年時是該村的居民的人或其父系後裔。在 588 條原居民鄉村中,每村 可據傳統代表數目設有 1-5 名原居民代表。 原居民代表的主要職責,包括代表原居鄉村的原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以及 處理一切與該村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及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他們由該村的 原居民及其配偶選出。這些選民可以在該村、香港其他地方或海外居住。選舉登記 主任負責為每條原居鄉村編訂選民登記冊。 居民代表的主要職責,是代表其所居鄉村的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每條現有 鄉村均有一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不得處理任何與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 務。他們由居於每條鄉村劃定範圍內的居民(包括原居民及非原居民)選出。他們須是 在緊接提名之前的六年一直在該現有鄉村內居住的居民。每現有鄉村只有一名居民 代表 新界鄉議局成立於 1926 年,前身為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當時各區建屋,當局擬 規定要補繳地價。新界鄉紳於 1923 年發起組織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對政府擬推 行之建屋補價政策,提出反對。 1926 年,總督金文泰飭令將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改為新界鄉議局。 1957 年,港府因收地問題與鄉議局意見分歧。鄉議局認為他們是新界居民的唯一代 表組織。1959 年,政府宣佈鄉議局為非法組織,另立鄉議局條例重組鄉議局。 1967 年,政府唯一一次取消 41 名村代表資格,旨在防止共產黨勢力滲入鄉議局。 1977 年,鄉議局議員楊少初獲委任為立法局非官守議員。 1991 年,立法局增設鄉事界功能組別。 1994 年,立法局通過新界土地(豁免)條例,讓女性原居民享有個人遺產繼承權。 2000 年,終審法院對兩宗有關村代表選舉的訴訟作出判決時,裁定民政事務局局長 在決定應否承認個別村代表的資格前,須考慮有關的村代表選舉安排是否符合人權 法案和《性別歧視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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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

基本法的條文 第九十九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本法第 一百零一條對外籍公務人員另有規定者或法律規定某一職級以下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第一百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 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第一百零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 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 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並可從香 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個 人身份受聘,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第一百零二條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 務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 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 第一百零三條 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 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 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 香港公務員約佔全港勞動人口的 4.5%,為政府各部門和其他行政單位提供所需人手。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務員總人數為 160,900 人(不包括廉政公署和司法人員共約 1500 人)。 公務員事務局負責管理整體公務員隊伍的政策工作,包括公務員的招聘、薪俸及服務條件、人事管 理、人力統籌、培訓及紀律等方面的政策。公務員事務局經常與各個主要職工會協商。目前,在中 央層面設有四個公務員評議會,即高級公務員評議會、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紀律部隊評議 會和警察評議會。該局轄下的一般職系處,負責管理 25,700 名行政、文書和秘書職系人員。公務 員的管理主要受三份重要文件規管,分別是《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和 《公務員事務規例》。這三份文件都是根據行政長官的權力而制定的。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是獨立法定組織,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成立,主要的職責是就公務員 的聘用、晉升和紀律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至於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等事宜,目前有三個 獨立組織向政府提供意見,分別為: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司法人員和紀律部隊以外 的首長級人員及紀律部隊首長)、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紀律部隊首長以外的紀律部 隊人員),以及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所有其他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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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體系 招聘

建基於公開及公平競爭的原則。公務員職位空缺,都通過富競爭性的遴選過程以揀選最優 秀而合乎資格的應徵者來填補。 基本職級的空缺,通常以招聘的方式來填補。當晉升職級出現空缺時,除了可以晉升的方 式來填補外,在必須及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例如必須引入在職系中缺乏的外界技能及專 門知識,或沒有合乎資格及合適的人員可以晉升時),這些空缺亦可以招聘的方式來填 補。 所有申請人必須符合基本入職要求方會獲得考慮。每一職系及職級的入職要求一般都是因 應有關職系/職級的工作需要,而就學歷、專業資格、專門技能、工作經驗、語文能力及其 他的質素或品性等要求,作出釐定。 符合入職要求的申請人,要通過富競爭性的遴選過程。申請人或須通過筆試或其他技能測 驗,以證明有關技能達致一定水平並可勝任工作,或用以決定申請人的優先次序名單,才 會被邀請參加面試。就個別公務員職系而言,遴選委員會會以申請人的才能及表現來進行 挑選。招聘的職位若屬公務員用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以內,則聘任的建議必須事先徵詢該委 員會的意見。

晉升

聘任 政策

公務員職系中較高職級的空缺(晉升職級),通常以晉升的方式來填補。這些空缺,是提升 職系中較低職級的人員來填補。公務員的晉升,是以有關人員的品格、能力、經驗及晉升 職位所要求的學歷或資歷所決定。只有在其他因素未能分辨出最優異和最合適的人選時, 年資才會被考慮。 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後新聘的公務員,必須是永久性 居民。但在《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所有公務員職系在招聘人員時,都必須訂立所需的中文及英文 水準。

聘用 條款 及入 職制 度

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 新聘人員通常須先經過一段試用期(一般為期兩年),才會獲確實聘用為常額編制人員

本地合約條款 政府部門會在需要時,按合約條款聘用本地應徵者,例如當有關職級在招聘合適的應徵者 時出現困難,又或是因特別的職務需要而只須在固定期限內聘用人員。合約有固定期限(可 長達三年),合約人員於約滿後可享有一筆酬金,酬金數目通常佔該人員在合約期內所賺取 的基本薪金總額的一個百份比。

海外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 為落實公務員本地化政策,政府由 1985 年 3 月 28 日起,已停止按海外長俸條款聘用海外 應徵者。在上述日期前受聘的在職海外合約人員,可在 1992 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轉按海 外長俸條款受聘,但部門在批准有關申請時,必須確定在未來五年內,不甚可能有符合資 格及合適的本地替代人選 海外合約條款

劃一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及劃一合約條款 當局於 1999 年實施了一套劃一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以取代本地與海外有別的服務條件。 自此,所有新入職人員,不論是否本地應徵者,均以相同的一套聘用條款受聘,在職人員 則繼續以原有的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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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聘用條款 按月聘用條款主要適用於第一標準薪級表職位的人員(主要是負責體力工作的初級人 員)。按月聘用條款的聘任,可以給予一個月通知而終止。按這類條款受聘的人員,如符 合香港退休金法例的有關條件,亦可享有退休金。

新入職條款 政府於 2000 年 6 月 1 日為新入職公務員實施新入職制度及新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 大多數公務員職系會採用一套基本入職制度,即新入職人員首先以新試用條款受聘,一般 為期三年。圓滿地完成試用期後,該人員會獲考慮通過試用關限及按新合約條款在固定期 限內續聘(可長達三年)。圓滿地完成合約條款聘用後,若該人員符合在職系長期發展的 有關準則及要求,便可以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 政務職系要求對新入職人員的潛質和能力有更嚴謹的觀察,因此只會當有關人員晉升至高 級政務主任的職級時,才會獲考慮按長期條款聘用。 由於有保安及穩定的要求,以及需要人員忠誠及全力以赴地執行有危險的職務,紀律部隊 特別需要長期受聘的人員。因此,所有紀律人員職系會在新入職人員圓滿完成三年試用期 後,直接以當時適用的長期條款受聘。 新的試用條款及合約條款不會享有長俸,但會符合在 2000 年起生效的全港性強制性公積金 制度。 薪酬

現時公務員是按其職系及職級所屬的薪級表支薪。不同職系分屬下列不同薪級表,而職系 內的各個職級,其薪級則由該薪級表上一系列薪點組成。如符合《公務員事務條例》的規 定,公務員一般而言,公務員如果工作表現令人滿意,包括品行、態度及效率,他們會在 所屬職級的薪級表內,按其所屬薪級每年增薪一次,直至到達其薪級的頂薪點。 現行制度的另一特點,是各職系之間基於實施資歷基準制度而存有內部的薪酬對比關係。 在資歷基準制度下,當局參照私營機構資歷相若職位的薪酬水平,為公務員職位所要求的 各種主要入職學歷訂定基準薪點,並根據資歷基準和其他與工作性質有關的因素,釐定個 別入職職級的起薪點。入職資歷要求相若的職系,按廣分職級法分為不同資歷組別,同一 資歷組別內各職系的薪酬架構大致相同。目前,公務員薪酬制度下共有 12 個資歷組別。 公務員是根據所屬職系和職級的薪級表支取薪酬的。政府共有 11 個公務員薪級表。同一職 系內各職級的薪級表按職系所屬薪級表劃分而成,各自包括一系列薪點。一般而言,公務 員如果工作表現令人滿意,包括品行、態度及效率,他們會在所屬職級的薪級表內,每年 獲得一個增薪點,直至達到頂薪點為止。下述薪酬為 2013 年 4 月 1 日起的數字。 總薪級表 第一標準薪級表 警務人員薪級表 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表 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表 一般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 首長級薪級表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表 見習職級薪級表 技術員學徒薪級表 技工學徒薪級表 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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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 級;$9,930–$103,190 0-13 級;$10,555-$13,745 1a-59 級;$17,890–$231,550 1-4 級;$118,400-$207,950 1d-38 級;$19,360–$112,155 1a-27 級;$15,395-$37,265 D1–D8 級;$115,050-$231,550 DL1-DL7 級;$115,050-$207,950 1-16 級;$9,510-$24,390 0-4 級;$8,420-$11,840 0-4 級;$6,580-$9,360 1-48 級;$15,850-$19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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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務員架構中,紀律部隊以外的大部分非首長級公務員都是按總薪級表支薪。此外,司 法人員及廉政公署人員則分別按司法人員薪級表及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支薪。 政府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政策,是每年調整薪酬一次,調整幅度應大致上與私營機構相若。 其它考慮因素則包括生活費用的變動,本地經濟狀況,財政收支預算,職方的加薪要求及 對公務員士氣的影響等。 政府每年會進行一次薪酬趨勢調查,以了解私營機構薪酬的變動狀況。自從 1974 年以來, 政府已使用薪酬趨勢調查制度。該項調查是由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屬下獨立 的薪酬研究調查組負責進行。 薪酬趨勢調查 涵蓋 由對上一年的 4 月 2 日起至本年的 4 月 1 日止 期限 調查 參與調查公司的所有僱員,除以下所列者 對象  底薪超過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表第38點或同等薪點金額的僱員  技工學徒和技術員學徒  所屬公司證明為工作少於每周正常工作時數75%的兼職僱員  按件計酬僱員  所有輸入勞工

 並非根據適用於香港的因素和考慮來釐訂薪酬的僱員 調查 範圍

調查範圍按主要經濟行業劃分的公司分布情況,應盡量反映香港從事經濟活動 人口的整體分布情況 調查範圍內的個別公司  應在所屬行業中被視為具代表性的僱主,通常僱用的僱員達50名或以上;  應被普遍認為是穩健良好的僱主,在工資和薪金方面,有一套合理和有系統 的管理方法;  應根據適用於香港的因素和考慮,而不是以適用於香港以外的因素,來作為 釐定薪酬的依據;  若為本港某集團或財團屬下的公司,則只有完全有權自行訂定和調整薪酬 者,才被視為獨立的公司;  並非以政府的薪酬調整幅度,作為釐定其薪酬調整幅度的主要根據;  對50-99人的中小型企業,  已在香港營運至少約五年  與上一年比較,僱員人數的增減幅度不超過50%。重點應放於減幅方 面。因此,僱員人數減幅超過50%的規模較小公司不會納入薪酬趨勢調 查範圍。僱員人數增幅超過50%的規模較小公司,如適合的話,也可納 入薪酬趨勢調查範圍;  在過去五年並沒有因觸犯與勞工有關的法例而被定罪的記錄;在過去五 年並沒有涉及勞資糾紛(即使在糾紛中沒有因觸犯與勞工有關的法例而 被定罪)則更合適 作為一般的指引,規模較小公司(即僱用50至99人的公司)應佔薪酬趨勢調查範圍 約25%,而規模較大公司(即僱用100人或以上的公司)所佔的比率則約為75%。 比率可容許有正負約五個百分點的偏差 參與調查的公司按其僱員人數分為兩個組別:一組為僱用不足100人的公司;另 一組則為僱用100人或以上的公司;分別為兩個組別的公司計算調薪率的加權平 均值;根據按公司規模劃分的私營機構僱員人口分布情況,把兩個不同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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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 級別

薪酬 調整 包括 的項 目

因子(即僱用不足100人的公司組別的計算因子為0.25,而另一組別則為0.75),應 用於每個組別的調薪額加權平均值。不論每組參與調查公司的實際數目為何, 上述兩個計算因子都維持不變 三個薪金級別是: 低層薪金級別:總薪級表第10點以下或同等薪點 中層薪金級別:總薪級表第10點至33點或同等薪點 高層薪金級別:超過總薪級表第33點至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表第38點或同 等薪點 生活費用;一般經濟繁榮和公司業績;薪酬市值一般變動;以及級內遞增薪額 和勞績獎賞。底薪以外的額外酬金變動,如年終花紅等,亦列入計算範圍。

上述調查將會得出三個薪酬趨勢總指標,每個指標代表每個薪金級別中所有受調查僱員的 加權平均加薪幅度。隨後,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便會商定這些資料的內容。委員會的代表 成員,分別來自職方、政府管理階層、薪常會,以及紀律人員薪酬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 會。 政府從這些薪酬趨勢總指標中,扣除公務員增薪點薪金開支,作為釐定公務員薪酬調整淨 指標的基礎。 2003 年 2 月 25 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若干決定,其中包括當局應諮詢員工,在 現行機制的基礎上,修訂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 2007 年 3 月 13 日通過經改良的薪酬趨勢調查方法。 入職薪酬調查 入職薪酬調查的目的是探討私營機構不同資歷要求的職位的入職薪酬。此調查每3年進行一 次。調查所得的資料將有助公務員事務局釐定,及在有需要時,修訂相類資歷要求的公務 員入職職位的現有入職薪酬。此調查曾於1989,1999,2006及2009年進行。 所有公務員職系均根據它們的學歷(以及經驗,如適用的話)要求,歸納在不同的資歷組 別中。每一個資歷組別均有一個(或兩個)基準薪酬。基準薪酬是根據入職薪酬調查中, 要求相類似資歷的私營機構入職職位的薪酬來釐定。 當決定個別資歷組別的基準後,政府將訂出個別職系的入職薪酬。它們可能與基準看齊, 或在有特別工作要求或招聘困難等充分理據下,比基準高一個或更多的支薪點。

福利

政府亦於每6年一次進行薪酬水平調查,以確定公務員薪酬是否與私營機構薪酬大致相若。 醫療及牙科福利:公務員、退休公務員和他們符合資格的家屬,可享用政府提供的醫療及 牙科福利。 教育福利:符合資格的公務員,可申領本地教育津貼(2000 年 6 月前入職者)及海外教育津 貼(1996 年 8 月前入職,並非按第一標準薪級表受薪或按臨時聘用條款受聘者),讓子女在 認可學校或學院接受全日制教育。 房屋福利:2000 年 6 月 1 日前受聘者按不同受薪點享有自置居所資助,自行租屋資助或/及 高級公務員宿舍。2000 年 6 月 1 日起獲聘者可享非實報實銷現金津貼或公共房屋配額。 假期:2000 年 6 月 1 日前後入職者有不同每年假期日數及可累積假期日數。 旅費:首長級公務員可享有度假旅費福利,但 2000 年 6 月 1 日起受聘者的家人不享有這種 福利。1996 年 8 月 1 日前入職者可為其未滿 19 歲子女申請學生度假津貼。 因公殉職或受傷者的遺屬可享某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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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紀律

退休

公務員如有下列行為,可遭受紀律處分―  未有遵守政府規例或政府訓令;  行為失當;或  導致政府聲名受損。 公務員須遵守《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公務人員(紀律)規例》所載的紀律條文。紀律部 隊人員則須受部隊本身的條例、規例和規則的紀律條文約束。 非正式紀律處分包括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而正式紀律處分包括譴責、嚴厲譴責、經濟懲 罰、降職、迫令退休或革職。 一般來說,公務員年屆指定的正常退休年齡便須退休。政府為公務員訂定退休年齡的政 策。 退休金法例規定,除了紀律部隊人員須按退休金法例訂明的不同退休年齡退休外,按可享 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在舊退休金計劃和新退休金計劃下的正常退休年齡分別為五十五 歲及六十歲。按合約或其他條款聘任的公務員若超過六十歲通常不會獲得聘用。除特別情 況外,政府一般亦不會考慮繼續聘用已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 停止政府職務後擔任外間工作 根據政府的政策,正值離職前休假的公務員或已離職的前公務員,不應在政府以外從事可 能與其以往政府職務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或可能引起公眾負面看法致令政府尷尬和公 務員形象受損的外間工作。同時,有關的政策力求不致過分約束有關人員在停止政府職務 後就業或從事其他工作的權利。 按可享退休金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並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停止政府職務 的首長級公務員及按合約條款受聘,並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與政府訂立合約(包括 續約)的首長級公務員,如擬在正式離開政府(退休、約滿╱合約終止、辭職等)前休假期 間,以及╱或在正式離開政府後的指定管制期內從事外間工作,不論受薪與否、全職或兼 職,均須事先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申請批准。“外間工作”指在政府以外接受聘任、就業 或擔任其他工作,包括自行經營業務、成為合夥人、成為公司董事或成為僱員等。 禁制期–只能在指定非商業機構擔(慈善、學術或其他主要業務不涉及商業運作的非牟利機 構,非商業性質的區域/國際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機構)任無償工作 (退休離職)首長級薪級第 4 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12 個月;其他—6 個月。 (退休以外原因離職,例如合約公務員和辭職者),沒有訂明最短禁制期,每宗個案會按個別 情況考慮。 離職前休假-從事外間工作,須事先取得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批准 除非有特別考慮因素,否則首長級公務員不得在離職前休假期間擔任任何全職受薪或任何 商業性質(包括自僱)的工作。在不涉及雙重身分問題的情況下,首長級公務員在取得批准 後,可於離職前休假期間,在指定的非商業機構擔任兼職或僅有名義報酬的工作。 管制期-從事外間工作,須事先取得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批准 (退休離職)首長級薪級第 8 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3 年;其他—2 年。 (退休以外原因離職–連續服務 6 年或以上)首長級薪級第 8 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3 年; 其他—2 年。 (退休以外原因離職–連續服務 6 年以下)首長級薪級第 8 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1.5 年; 其他—1 年。 即將╱已按可享退休金條款退休的非首長級人員,如在退休前休假期間及╱或退休後兩年 內擔任外間工作,亦須事先向所屬部門╱職系首長申請批准。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支薪的公 務員,則一律獲准在退休後從事外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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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員合約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推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為各政策局局長、部門首長和辦公室主管(以下統 稱為“部門首長”)提供靈活方式,應付有時限、季節性或受市場波動影響的服務需求;或應付只 需僱用非全職人手的服務;或應付需要從市場招攬具備特定範疇最新專業知識人才的服務需求;又 或應付服務方式正待檢討或有可能改變的情況。 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為定期合約形式聘用。有截然不同的聘用條件。條件由部門首長獲授權釐定,但  不得遜於《僱傭條例》的規定,  不應高於適用於職級或職責相若的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和條件。  合約非技術工人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統計處最新發表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 內相關行業/職業的每月平均工資  部門首長亦需因應就業市場的情況,以及政策局/部門(以下簡稱局/部門)在管理及運 作方面的考慮,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釐定薪酬。 部門首長獲授權自行決定應否調整其聘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薪酬和調整幅度。部門首長在作出 決定時,需考慮一籃子的因素,其中包括就業市場的情況、招聘結果、挽留人才的需要、生活費用 及公務員的薪酬調整等多項因素。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000個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崗位當中,約有2330個已在合約屆滿後 被取代。其工作現由公務員擔當。其餘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崗位,預期在未來的兩個財政年度內, 按有關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現時合約的屆滿日期,以及填補取代這些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崗位的公務員 職位所需的時間,逐漸被取代。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局/部門聘用約14600名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其中大部分 的合約年期不超過兩年,及月薪介乎8,000元至15,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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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及法定組織

現行制度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五條,原由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制度繼續保留。 諮詢和法定組織是本港政制的特色,目的在於向社會有關團體和人士諮詢,取得精闢的意見,作為 決策的依據或協助履行法定的職能。 諮詢組織通過主要官員或部門首長,向政府提供多方面的意見,其中數個組織更直接向行政長官提 供意見。 法定組織根據有關法例履行職能,例如醫院管理局須履行行政職能。 現時,公營架構內有 460 個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超過 3800 人。該等諮詢及法定組織可分為法定 組織與非法定組織。法定組織是根據賦權法例成立,可以是諮詢委員會,也可以是執行機構。非法 定組織則是按照行政程序設立,主要屬諮詢性質。該等諮詢及法定組織亦可按職能劃分如下: 諮詢委員 會(287 個) 非政府部 門的公共 機構(15 個) 規管組織 (48 個)

上訴委員 會(59 個) 信託委員 會(74 個) 公營公司 (5 個) 其他委員 會(21 個)

政府設立諮詢委員會,是希望該等委員會能就特定範疇和事宜,持續向政府提供有關 資料和專業方面的意見,以及/或就政府制訂政策的工作或所提供的服務提出意見, 例如青年事務委員會及文化委員會。 為非商業機構,參與施政,但非政府一部份。他們一般負責為市民提供服務。 該等機構在日常運作上享有高度自主權,包括: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菲臘 牙科醫院管理局、消費者委員會、香港演藝學院校董會、僱員再培訓局、平等機會委 員會、香港藝術發展局、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香港旅遊發展局、香港貿易發展局、醫院管理局、職業安全健康局及職業訓練局。 可分為 4 類,計為: (a)註冊委員會:負責批准新成員註冊加入有關專業或行業,藉此監管該專業或行業, 例如土地測量師註冊委員會; (b)牌照委員會:負責規管處所或設備作指定用途的發牌事宜,例如酒牌局; (c)督導委員會:負責規管特定的活動或某範圍的活動,例如選舉管理委員會;及 (d)規管委員會:負責規管本港個別工業或行業,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一般負責就上訴個案作出裁決,具有半司法職能,例如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上 訴委員會及牌照上訴委員會 為指定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持有和管控財產的組織,例如尤德爵士紀念基金信 託委員會。 是依法成立的商業實體,負責提供貨品或服務。此類公司通常是經由政府某部門把資 產轉移至一間公司而成立的,例如機場管理局、香港科技園公司董事局、市區重建局 董事會、九廣鐵路管理局及海洋公園公司董事局。 例如各間大學的校董會。

政府在諮詢及法定組織方面的政策包括以下要點:  只有在證實確有需要時才成立新的諮詢或法定組織;  諮詢及法定組織不應負責決定政府的政策;主要官員須要為當前的政策負責;  諮詢及法定組織應就其提出的建議及/或執行職能的方式向行政長官或有關的主要官員負責;  應委任最適當的人選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成員;  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運作應為公開和具透明度;  諮詢及法定組織應代表社會不同階層和界別的利益;  在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成員時,不得在性別、年齡、種族、殘疾、宗教、婚姻狀況、性 別傾向或社會背景方面有任何歧視;  除非成立法定組織是執行有關職能的最適當和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否則不應予以成立;  應解散那些現已不需要的諮詢及法定組織,從而把諮詢和法定組織的數目減至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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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主要官員最終須為轄下的諮詢及法定組織負責; 非公職成員的工作屬自願性質,因此一般都是沒有酬勞; 男性或女性成員所佔的比例最低應為 25%; 每個諮詢/法定組織都應設有申報利益制度,讓成員申報及登記利益,特別是金錢上的利 益及其他組織的會員身分; 各諮詢/法定組織成員的任期一般不應超過六年以確保這些組織的成員可逐漸更替; 一個人一般不應參與多過六個諮詢/法定組織,以確保所擔當的職務不會超出該成員實際 所能承擔的工作量。

實際情況 女性比例 截至 2013 年 4 月,在 7761 個經當局委任的 5926 名非官方成員職位中,有 32.2%職位由女性擔任 六年任期規定 在 2013 年 4 月,在諮詢及法定組織內同一職位服務超逾六年的非官方成員人數為 266(有關數字按 職位而非個人計算)。公營機構內的諮詢及法定組織約有 8800 個職位。 政府於第六份中期報告中,列出違反六年任期規定的原因: (a) 一些現任非官方成員在某些範疇所具備的專長或經驗,對於委員會的有效運作是不可或缺 的; (b) 現任成員在更替期間(例如:在同一時間多名成員的任期行將屆滿)可令委員會的工作保持 連貫性; (c) 提名成員人選的團體(即根據法例或慣例有權派代表加入某諮詢或法定組織的機構)繼續提 名同一人為成員; (d) 擔任某些職位的人按照慣例獲委任為某特定委員會的成員(例如:區議員通常獲委任為所屬 選區的分區委員會成員); (e) 一些非官方成員是由有關法定或諮詢組織根據賦權法例自行委任(例如大學校董會可自行委 任部分成員)。 六個委員會規定 在 2013 年 4 月,一共有 1 人擔任多過六個委員會的成員。目前約有 5926 名人士擔任公營機構內的 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 有關當局未能遵行“六個委員會”規定的主要原因如下: (a)某些人士所具備的專長或經驗,對於某特定委員會的有效運作是不可或缺的; (b)某些人士可以付出較多時間,義務為市民服務。 民政事務局於 2003 年 4 月發表《公營架構內的諮詢及法定組織—角色及職能檢討》諮詢文件。相 關措施及建議有部份已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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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諮詢及法定組織 諮詢/法定組織 禁毒常務委員會

主席 石丹理

輸入優秀人才及專才 諮詢委員會 廉政公署貪污問題諮 詢委員會 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 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 諮詢委員會

楊敏德

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 諮詢委員會

鄭慕智

活化歷史建築諮詢委 員會

陳智思

食物及環境衛生諮詢 委員會 環境諮詢委員會

方和

機場管理局

張建東 行政總裁:許漢 忠 林筱魯

古物諮詢委員會

周松崗 鄭慕智

林群聲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 委員會

阮雲道

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 會 稅務委員會 市區重建局董事會

政務司司長

通訊事務管理局

何沛謙

香港體育學院公司董 事局 粵劇發展諮詢委員會

唐家成

策略發展委員會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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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司長 蘇慶和 行政總監:譚小 塋

鄒燦林

職能 向行政長官建議應訂定何種政策,以禁止危險藥物非法 運入或運經香港,並經常檢討此等政策;根除本港社會 中濫用藥物的行為。 就推行「優秀人才入境計劃」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下的申請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 就貪污問題及廉政公署人員任免提供意見。 訂立原則和標準,以為前任行政長官和政治委任官員離 職後的工作安排提供意見 考慮前任行政長官和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的工作安排, 並作出研究和提供意見 就制定規管離職公務員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與安排所採 取的原則及準則和首長級人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 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供意 見 就活化歷史建築提供意見;特別是在協助評核活化歷史 建築伙伴計劃的申請書,以及監察成功申請機構日後的 運作情況 2000 年重組市政服務架構後成立。 檢討環境政策及消除污染措施,並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向環保署署長提供意見。 1995 年成立,負責營運及管理香港國際機場。

就古物古蹟事宜,向古物事務監督(民政事務局局長)提 供建議 處理任何個人/組織因警務處處長禁止公眾集會的決 定、反對公眾遊行的決定或就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施加 條件的決定而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訴 1998 年成立,協調推廣基本法工作。 訂明稅務表格格式,折舊免稅額比率,退稅及上訴程序 前身是 1988 年成立的土地發展公司,但由於財政上自 負盈虧,故重建工作落後於市區老化速度。1999 年,行 政長官於施政報告提出改組土發公司,並於 2001 年成 立市建局。 前身是 1987 年成立的廣播事務管理局,用以監管廣播 業。2012 年起與電訊管理局合併 發掘、培訓及發展本港具體育潛能之運動員 就粵劇的推廣、保存、研究及發展向民政事務局局長提 供意見。 1997 年施政報告提出成立,旨在為香港長遠發展方向提 出意見。2005 年 10 月的施政報告提到將之成為最重要 的詻詢組織,並就政制發展,經濟及社會政策提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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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1990 年成立,提供青年政策的意見及資助青年活動。 透過統計調查、為學校撥備活動經費、宣揚家庭與學校 建立更緊密的關係,及鼓勵學校設立家長教師會 1986 年成立,負責推廣公民教育,基本法及國情教育, 並資助公民教育活動。 1974 年成立。最初作用是定期公佈必需品物價以打擊不 法商人於石油危機時抬高物價。1977 年成為法定團體, 接受消費者投訴,調查壟斷市場行為,測試消費品及資 助消費者提出訴訟。

青年事務委員會 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 委員會 公民教育委員會

陳振彬 徐聯安

消費者委員會

黃玉山 總幹事:黃鳳嫻

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 委員會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

鄧竟成

就現有及擬議的郊野公園、特別地區、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 區制訂之政策及計劃作出考慮,並向漁護署署長提供意見

陳智思

2003 年成立。就推動可持續發展的優先處理項目,向政 府提供意見;就為香港籌劃一套融合經濟﹑社會及環境 因素的可持續發展策略,提供意見。

數碼 21 資訊科技策 略諮詢委員會

商務及經濟發展 局局長

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 會

韓連山

課程發展議會

楊綱凱

教育統籌委員會

鄭慕智

安老事務委員會

陳章明

選舉管理委員會

馮驊法官

僱員再培訓局

梁永祥

能源諮詢委員會

蘇偉文

平等機會委員會

周一嶽

地產代理監管局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 撲滅罪行委員會 香港電影發展局 大珠三角商務委員會

陳韻雲 財政司司長 政務司司長 馬逢國 馮國經

財務匯報局

潘祖明

政府在資訊科技事宜上最高層的諮詢組織。該委員會就 達致和促進「數碼 21」資訊科技策略所訂定的目標而 推行的策略、計劃及措施,向政府提出意見。 擬訂一套應用準則,以界定教育工作者應有的操守 就涉及教育工作者的糾紛或指稱行為失當個案,向教育 局常任秘書長提供意見 就幼稚園至中六各教育階段的課程發展事宜,透過教 育局常任秘書長向政府提供意見 根據國際教育顧問團報告書建議而設立,是教育事務最 高諮詢組織。2002 年前,教統會主席是行政局/行政會 議成員。1983-1997 年,教統會曾發表 7 份報告書。 1999-2000 年,教統會發表教育改革建議。建議範圍包 括改革公開考試、大學學制、課程改革、收生制度、設 立直資學校、目標為本評估、教學語言等。 董建華上任時宣佈成立。全面檢討長者福利及老人政 策。 前身為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1997 年易名。負責 安排各類選舉工作及選區劃界。 1992 年成立,透過多個再培訓機構為員工提供再培訓課 程。主要服務對象是三十歲以上人士,新來港人士及前 製造業從業員。 就能源政策,包括有關能源供求、能源節約與效益及其 他相關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1996 年成立,透過民政事務局局長向行政長官負責。負 責執行三條歧視條例及推動平等。 規管香港地產代理業的執業,提升從業員的專業能力 就外匯基金管理事宜向金管局總裁提供意見。 統籌政府部門滅罪工作,進行地區滅罪活動。 就協助電影製作,向海外推廣電影向政府提供意見。 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並在粵港合作聯席會議框架下運 作,促使大珠江三角洲(大珠三角)地區在經濟上更緊密 合作 調查上市公司在財務匯報及審計的不當行為及違反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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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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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藝術發展局

王英偉

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 評審局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廖長江 總幹事:李經文 陳仲尼 秘書長:唐創時 林宣武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諮詢委員會 香港房屋委員會

運輸及房屋局局 長

香港物流發展局

運輸及房屋局局 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 長 蒲祿祺

香港航運發展局 香港科技園公司

香港港口發展局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運輸及房屋局局 長 陳鎮仁

香港旅遊發展局

林建岳

香港貿易發展局

蘇澤光

醫院管理局

胡定旭 行政總裁:梁柏 賢 劉韻怡 翟紹唐

醫務委員會 最低工資委員會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 員會

梁智鴻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 會議成員、立法會議 員及政治委任制度官 員薪津獨立委員會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 訴委員會

羅家駿

保險業諮詢委員會

財經事務及庫務 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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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紹唐

規定作獨立查訊 1995 年起為一法定團體,接受政府經常性資助以推動藝 術發展。 1990 年成立,審理頒授認可學位的非大學院校/未有自 行評審資格院校所開辦的學位課程。 財政獨立,舉辦本地公開考試及承辦其他考試。 成立於 1966 年,為香港出口商提供保險,保障出口商 免因壞賬招致損失。政府為出口商的最高或有負債保證 限額 100 億元。 1973 年成立以執行十年建屋計劃。1988 年,政府取消 房屋科,賦予房委會決策權,並向房委會一筆過注資 270 億元,而於以後以優惠價格批地補貼房委會經費。 1994 年政府復設房屋科,削弱房委會影響力。2002 年,房屋委員會主席由常任秘書長兼任。 2001 年成立,以推動物流業發展。 由港口及航運局分拆而成。 2001 年成立。創新科技委員會最後報告建議下,將香港 工業邨公司、香港工業科技中心公司及臨時香港科學園 合併而成。令香港在電子、通訊及資訊科技、精密工 程、生物及綠色科技上成為創新科技發展中心 前身是港口發展局,就港口及貨櫃碼頭事宜提供意見。 1967 年成立,提供專業服務協助提升香港產品及服務的 增值能力。 前身為 1957 年成立的香港旅遊協會。2001 年成為法定 機構。負責推廣香港,吸引遊客。 成立於 1966 年的法定機構,負責促進貿易,支援香港 製造商及服務供應商。 1990 年成立。由 1991 年起管理所有公立醫院。現時亦 管理所有公營普通科及專科診所。 管理醫生執照考試、醫生註冊及紀律 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作出建議 及報告 監察廉署如何處理任何人士對廉署及其人員所作不涉及 刑事法的投訴,並在委員會認為恰當時進行檢討;找出 廉署工作程序中任何導致或可能導致投訴的漏洞 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的薪津 制度,並考慮任何可能影響酬金及津貼水平的因素;並 就薪酬水平作建議 由行政長官委任,監察警方處理市民投訴的方法,並於 適當時加以覆檢;覆檢警方的工作程序,找出引起投訴 或可能引起投訴的不當之處 就執行保險條例及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有關的事宜向行 政長官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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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顧問委員會

勞工處處長

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 會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黃友嘉

九廣鐵路公司管理局

財經事務及庫務 局局長

海洋公園公司董事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 理局 職業安全健康局 個人資料(私隱)諮詢 委員會 公務員叙用委員會

盛智文 胡紅玉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 委員會 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 研究資助局

唐家成 行政總裁:區達 禮 黃錦沛 華雲生

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

黃嘉純

中小型企業委員會

蔡冠深

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 標準工時委員會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 件諮詢委員會

羅榮生 梁智鴻 王英偉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 件諮詢委員會

雷添良

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 條件諮詢委員會 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 條件諮詢委員會 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 委員會 工業貿易諮詢委員會

高育賢

城市規劃委員會

發展局常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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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

黃天祥 陳振彬 吳榮奎

陳智思 程介明 商務及經濟發展 局局長

勞資雙方各有 6 位成員。5 位勞方成員由工會選出。負 責就勞工法例、勞資關係等事宜提供意見 檢討香港土地需求、監管土地規劃及樓宇建造業政策。 成立於 1980 年,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 官轉交有關法律改革的課題。至今已發表約 30 份報告 書。 原為政府部門(九廣鐵路局),1983 年為政府全資擁有公 司。負責營運東鐵、西鐵、馬鐵及輕鐵。2007 年 12 月 起地鐵公司將租賃九廣鐵路經營權 50 年。 管理與管制海洋公園作為一個公眾康樂及教育公園 1998 年成立,監管強積金計劃及受託人。 1988 年成立,負責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標準。 私隱專員公署成立於 1996 年,負責監察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的推行。 1950 年成立,就中高層公務員任命向行政長官提供意 見,亦監察政府的升遷及罷免建議。 1987 年十月股災後,政府於 1989 年成立證監會,負責 監管證券、投資及期貨市場,調查失當行為及安排投資 者的賠償。 進行每年一度的薪酬趨勢調查。 透過教資會,向政府建議香港高等教育機構在學術研究 上的需要,包括鑑定優先範圍,以發展一個足以維持學 術蓬勃發展和合乎香港需要的學術研究基礎 就關乎港台節目編輯方針、節目標準及質素以及採用適 當的服務表現評估指標和改善服務的方法等的事宜向處 長提供意見 成立於 1996 年,就支援中小型企業的發展政策提供意 見。2001 年曾發表報告書。 檢討香港社會福利政策。 於一九七九年成立,就非首長級公務員(司法人員及紀 律人員除外)的薪酬、服務條件及薪俸結構的原則和措 施,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及建議。 成立於一九六三年,負責就影響一般公務員(紀律部隊 及司法機構除外)的首長級人員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 出意見 於一九八九年二月成立,主要職責是就紀律人員的薪酬 和服務條件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和建議。 成立於一九八七年,負責就司法人員的薪俸和服務條 件,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 就語文教育(包括教學語言)的整體政策,提供意見 就影響香港工業及貿易(紡織品及成衣貿易除外)的事 務, 向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提供意見。 有系統地擬備行政長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區的布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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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諮詢委員會

長(規劃及地 政) 郭琳廣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鄭維新

職業訓練局

陳鎮仁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

政務司司長 行政總裁:連納 志 劉靳麗娟 政務司司長

婦女事務委員會 家庭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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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以促 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非法定諮詢組織,就交通政策及公共交通機構的加價申 請提供意見。設交通投訴組,處理市民投訴。 為教育局轄下部門,成立於 1965 年,負責 8 所高等院 校資助事宜。 1982 年成立,提供職業及技能培訓,管理香港專業教育 學院、工業訓練中心、弱能人士技能訓練中心等。 發展西九龍文化區以配合文化藝術界長遠的基礎設施的 需求 2001 年成立,旨在促進婦女權益及制定婦女政策。 提倡重視家庭觀念,推廣家庭核心價值作為促進社會和 諧的原動力,以鞏固親密和睦的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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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基本法在憲制的層面上確保了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包括法律上平等、言論和新聞自由、結社自由、 集會和示威自由、免受不法搜查或闖進家居或其他物業的自由、通訊自由和秘密、遷徒自由、宗教 信仰自由、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等。基本法也保障了香港永久居民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共有十五項,包括: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 兒童權利公約*  殘疾人權利公約*  一九零四年制止販賣白奴國際協定  一九一零年制止販賣白奴國際公約和一九四九年有關協定和公約的修訂議定書  一九二一年禁止販賣婦女及兒童國際公約  一九二六年禁奴公約和一九五三年有關公約的修訂議定書  一九五六年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  一九五二年婦女政治權利公約  一九五四年有關無國籍人士地位公約  一九六二年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 上述十五項公約中有七項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定期提交報告,它們以星號(*)表示。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特地為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成為本地法律 而制訂。這條例適用於政府和所有公共主管機構。條例附有保留條文,包括  負責香港外交事務的政府的武裝部隊成員和在這些部隊服務的人,以及在任何性質的懲治機 構內受合法拘禁的人,受到為維持部隊紀律及囚禁紀律而不時由法律批准施加的限制所規限。  凡在任何時候缺乏適當的監獄設施,或凡成年人與少年混合拘禁互相有利,則人權法案第六 (二)(乙)及(三)條並不要求被拘禁的少年與成年人分開收押。  對於無權進入及停留於香港的人來說,本條例不影響管限這些人進入、逗留於及離開香港的 出入境法例,亦不影響這些法例的適用。  人權法案第九條並不賦予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就驅逐他出境的判定要求覆判的權利,亦不賦 予他為此目的而委託代理人向主管當局到場申訴的權利。  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並不要求在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會議或立法會。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設立普遍定期審議機制。2009年5月的小組報告指: TheHKSARgovernmentisfullycommittedtopromotingandprotectinghumanrightsinHongKong.Indeed,hu manrightsandfreedomsareguaranteedconstitutionallybytheBasicLawandthroughvariouslocallegislations,i ncludingequalitybeforethelaw,freedomofspeechandofthepress,freedomofassociation,ofassemblyandofde monstration,freedomofreligiousbeliefandrighttosocialwelfare,andsoon.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inHo ngKongisfurtherreinforcedbytheruleoflawandanindependentjudiciarysystem.Inaddition,thereisanextensiv einstitutionalframeworkoforganisationswhichhelppromoteandsafeguardhumanrightswhichiscloselymonit oredby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civilsociety,themediaandthegeneral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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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3年就香港提交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三份報告的審議 結論認為, 香港提交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 法》的解釋權是“一般性和沒 有任何限制的”,而這項原則 是在中國香港的法院得到充分 的確認和尊重

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及二 零二零年立法會選舉可經普及 平等的選舉產生。

政府認為在香港,人權受到充 分保障。在香港現行的體制架 構下,有多個機構協助推廣和 保障各種權利。現行機制行之 有效,現時並無明顯需要另設 人權機構,與現有機制的功能 重疊或取而代之。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下酷 刑罪的定義符合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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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結論 委員會仍然關注一個非司法組 織對憲法解釋有約束力的機制 可能削弱或損及法治及司法獨 立,並認為香港應根據公約及 法治原則確保司法架構適當運 行。確保對《基本法》的所有 解釋,包括選舉及公共事務事 宜,完全符合公約。 委員會對普選未有清晰方案以 確保所有人士在不受到不合理 限制下享有投票權及被選權, 以及中國香港在公約第二十五 條(丑)款下的保留條文,表 示關注。委員會認為香港應在 將來一切選舉中,採取一切必 需的措施,以按照公約實行普 及平等的選舉為急務。中國香 港應明確及詳細規劃如何推行 普及平等的選舉,確保所有市 民在新選舉制度下享有符合公 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投票權及 被選權,並同時適當考慮委員 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一九九六 年)。委員會又建議中國香港考 慮措施收回公約第二十五條 (丑)款下的保留條文。 委員會對中國香港欠缺一個獨 立法定組織去全面調查及監察 有違公約所保障的人權事件, 表示遺憾。委員會重申應考慮 根據巴黎原則(聯合國大會第 48/134決議)設立一個人權機 構,賦予足夠的財政及人力資 源,授以權力使其涵蓋所有中 國香港接受的國際人權標準, 並擁有審研及處理有關公共機 構違反人權的個別投訴事件的 能力,及執行《香港人權法案 條例》的職能。 委員會認同二零零八年禁止酷 刑委員會所提出的關注,指該 條例第2(1)條及第3(4)條用詞實 際上有漏洞,可能阻礙對酷刑 的成功檢控,可能容許酷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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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的回應 沒有回應

至於如何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 長官候選人和普選產生行政長 官的程序,特區政府將會處理 這些議題,並會在制訂2017年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過程中諮 詢社會各界的意見。

當局仍然認為保障人權的現有 機制行之有效,並無明顯需要 另設人權機構,與現有機制的 功能重疊或取而代之。

特區政府仍然認為《刑事罪行 (酷刑)條例》內關於施行酷 刑的罪行的定義,連同合法權 限的免責辯護一併解讀,並無 牴觸國際標準。該條例第3(1)


為有辯解的餘地

為避免吸引濫用入境措施的 人,政府一向採取堅定政策, 不會將《有關難民地位公約》 的適用範圍伸延至香港,亦不 會接手難民身份甄別的工作。

委員會對於中國香港維持不把 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及相 關的1967年的議定書定為適 用,及一些面臨遞解離境程序 的人士未有得到公約訂明的保 障,表示遺憾。委員會關注到 有指稱遞解離境的工作未有由 相關監管組織作適當監察

有關當局在發出遞解離境令 前,會邀請當事人提出申述 並予以充分考慮。如當局認為 反對遞解離境的理由並不充 分,並發出遞解離境令,有關 人士可循以下途徑提出上訴:

香港應確保所有需要國際保護 的人士在任何階段均可依照公 約得到適當及公平對待。中國 香港當局應承認將個別人士送 返至使其面臨酷刑或殘忍、不 人道或令其受辱對待的地點, 是絕對禁止做的事,這點終審 法院亦在Ubamaba訴保安局局 長及Anor(FACV15/2011)的判 詞中已經強調。委員會促請中 國香港在考慮送返人士會否遭 虐待的真正風險時,不要設定 不適當的高門檻。 委員會關注到 (a) 《公安條例》若干用詞包 括“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 行為”或“非法集結”等在 實際應用上可能為公約權 利帶來過份限制; (b) 愈來愈多示威人士被捕及 檢控;及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了 香港居民享有集會、遊行和示 威的自由。我們也在《公安條 例》具體制訂了有關集會權利 的條文,以期符合《公約》第 二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 例》,執法機關只有在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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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 分行事的人,如在執行公務時 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 苦,即犯施行酷刑罪。鑑於罪 行的範圍廣泛,有需要在第 3(4)條內加入“合法權限、理由 或解釋"的免責辯護,以涵蓋 為制服有暴力的疑犯/囚犯而 使用合理武力的情況。該免責 辯護的用意並不是准許任何人 作出本質上等同於施行酷刑的 行為,法院亦不會被要求作出 這樣的詮釋。 《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 及其1967年的議定書並不 適用於香港。在香港尋求庇護 的人士,由聯合國難民事務高 級專員公署(聯合國難民署) 負責處理。在接獲聯合國難民 署知會某非法入境者或逾期逗 留人士已向其辦事處提出給予 難民身份的要求後,入境事務 處處長可按照個別情況,酌情 將等候聯合國難民署審核結果 的尋求庇護人士,及已獲確立 難民身份而正等候安排移居外 地的人士,暫緩遣送或遞解離 境。 《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 於2012年12月3日生效。該條 例訂立了一套法定程序,以審 核在港人士根據聯合國《禁止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 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 三條所訂的免遣返保護提出的 聲請。該修訂條例訂明,酷刑 聲請人不得從香港被遣往存在 酷刑風險國家,直至有關聲請 已被撤回;或獲最終裁定為並 非已確立聲請。 根據警方的內部指引,警方的 拍攝不應針對個別參與的人 士。但是,如果在社會安寧或 公共秩序已經或可能受到破壞 時,警方在拍攝公眾活動時可 拍攝涉嫌破壞社會安寧的或牽 涉其中的那些個別人士的行 為。此等情況下所進行的拍攝


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 共安全的情況下,才可進行截 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

(c)

示威時警方使用相機拍照 及攝錄過程 香港應確保《公安條例》的實 施符合公約。中國香港也應為 警方及使用攝錄器材作紀錄用 途訂立清晰指引,並把有關指 引讓公眾知悉。

沒有提及

委員會關注到警隊人員使用過 份武力的報告,指不符合聯合 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 的基本原則》,特別是不適當 使用胡椒噴霧驅散示威者藉以 恢復秩序,尤指二零一一年七 月一日香港慣常的遊行、及二 零一一年八月中國總理到訪和 二零一二年七月中國國家主席 到訪而引起的示威

屬是取證所必需。如攝錄的片 段涉及個人資料,警方必會根 據相關法例(包括《私隱條 例》)的規定處理。 有關錄影帶只會保留作內部檢 討或在撿控作呈堂證據用途。 警方有清晰及嚴格的指引和程 序去處理所錄得的資料,包括 確保錄影記錄獲安全保管、妥 善處理及適時銷毀。指引規定 錄影記錄只有指定執法人員方 可處理,攝錄品一般須於3個 月內銷毀。如果有需要保留錄 影帶超過3個月,則須經由1名 高級警司審批,而該批核人員 亦會每月作出覆檢。 警方一向尊重市民表達意見及 集會的權利和自由,並一直根 據香港法律,以公平、公正和 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所有公眾 集會及示威活動。警方的執行 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 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 會及遊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須 致力減低公眾集會及遊行對其 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 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 全。 公眾活動舉行前,警方會小心 考慮各項因素,包括活動主辦 者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見,然後 進行專業評估,並在有需要 時,就有關公眾活動制定合理 和相稱的條件,以便利公眾活 動在符合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的情況下進行。有關條件在向 主辦者發出的「不反對通知 書」內事先清楚列明。如主辦 者認為警方的決定不合理,可 向法定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 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監警會於2012年12月發出就李 克強副總理訪港而衍生的投訴 個案審查的最終報告,並就保 安安排作出一些觀察及建議。 監警會在最終報告中察悉並歡 迎警方已就落實了一系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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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層投訴警察制度之下,投 訴警察課專責處理和調查市民 投訴警隊成員的個案。該課在 運作上獨立於其他警務單位, 以確保投訴得到公正持平的處 理。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 員會是一個獨立的非官方監察 組織,專責監察和覆檢投訴警 察課處理和調查的投訴。由行 政長官委任的監警會成員來自 社會各界。

香港特區政府致力保障所有市 民的安全,不論該等人士是屬 於某一界別抑或是一般市民。 警方接到刑事恐嚇或使用暴力 的舉報後,會全面調查案件, 以期緝捕兇徒歸案。

政府認為在《基本法》第二十 三條立法時一併處理叛逆及煽 動罪較為恰當。在將來展開有 關的立法工作時,我們會考慮 委員會的意見。 內地居民如欲基於包括家庭團 聚等理由來港定居,須通過由 內地機關執行的通行證計劃提 出申請。事實上,通行證計劃 主要是為協助家庭團聚而設, 在顧及香港社會經濟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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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關注到調查警務人員不 當行為仍然由警方通過投訴警 察課自行調查,而監警會角色 只是諮詢及監管,負責監察和 檢討投訴警察課的活動,而且 監警會委員是由行政長官委 任。 委員會認為香港應採取適當措 施確立一個完全獨立機制,負 責就警方不適當使用武力或其 他濫權行為進行獨立、適當及 有效的調查,並有權對有關投 訴的調查及調查結果制訂有約 束力的決定。 委員會關注到有報導指中國香 港的新聞及學術自由日低,包 括有新聞工作者及學者遭拘 捕、襲擊及滋擾。香港應採取 有力措施消除對言論自由任何 不合理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 特別是涉及傳媒或學界,及應 採取有效措施,包括調查新聞 工作者受到襲擊及落實公共組 織查閱資料的權利。 委員會留意到中國香港打算在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 一併處理叛逆和煽動罪行。不 過,委員會仍然關注到目前中 國香港《刑事罪行條例》關於 兩罪定義涵蓋甚廣的用詞 委員會根據中國香港提供的資 料留意到入境事務處處長可以 因應人道或體恤的特別考慮, 視乎個案運用酌情權批准申請 人以受供養人身份從中國內地 進入香港。不過,委員會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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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以便利傳媒的工作、和 平遊行的進行,以及減低對公 眾人士的影響。有關措施包括 加強與傳媒及公眾就警務安排 的溝通;在不影響政府領袖的 人身安全下,安排指定採訪區 或請願區更接近他們出席活動 的地點。監警會亦派出代表觀 察警方處理大型公眾遊行活動 的手法,並觀察到有關安排大 致恰當。警方就監警會的觀察 及建議作認真考慮,以不斷改 善相關的工作。 現行的兩層處理投訴機制運作 良好,並建立了足夠的制衡, 確保所有投訴能得到公平、公 正及徹底的處理。自《監警會 條例》於2009年實施以後,投 訴警察課於2009年接收到的投 訴由2008年的2672宗大幅上升 58%至4231宗。這反映了公眾 對新成立法定的監警會有高的 認受程度和信心。

發表自由和新聞自由是香港市 民的基本權利,聯同新聞業的 權利和自由受到《基本法》第 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所保障。

《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一併 處理叛逆及煽動罪較為恰當。 在將來展開有關《基本法》第 23條的立法工作時,政府會考 慮委員會的意見。 「單程證」、「雙程證」及赴 港簽注的受理、審批及簽發, 不屬香港特區政府的權力範 圍,但香港特區政府一直有向 內地有關當局反映社會各界的 訴求。內地當局不時就「單程


的限制下,讓合資格的人士有 秩序地來港定居。內地當局自 1997年5月實施“打分制",按 客觀標準審定申請人的資格及 赴港定居次序,並不時就審批 制度作出調整。除持居權證人 士外,通行證審批的主要考慮 為申請人與其居港親人的 分隔年期、申請人及其居港親 人年齡等。 自香港特區成立(1997年7月1 日)至2009年12月31日,居權 證計劃已讓逾180000名內地居 民來港定居。由1997年7月1日 至2009年12月31日,逾620000 名內地居民(包括持居權證人 士)循通行證計劃來港定居。 沒有提及

由於居留權的政策,不少有父 母親及子女的家庭(據報為數近 十萬)仍然內地香港兩地分離。

就有關基於“個人宗教或政治 背景"理由而拒絕部分人士入 境的問題,政府指出,一如世 界其他地方的入境機關一樣, 入境事務處有責任根據法例, 執行並維持有效的入境管制。 在處理每宗入境申請時,入境 事務處人員會依據法律和既定 政策,並考慮個別申請的所有 相關因素和當時情況。每宗入 境申請均會按其情況獲個別考

委員會知悉法輪功在香港是一 個合法註冊的組織,但對在香 港法輪功信眾受到的限制,尤 其是往來自由的權利,表示遺 憾。香港應確保其關於法輪功 的政策及做法完全符合公約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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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應因應公約第二十三及二 十四條家庭及兒童有權受到保 護的規定檢討其關於居留權的 政策及做法。

委員會留意到中國香港在防止 父母施行體罰方面的努力,但 關注到在家庭內進行體罰仍然 存在。香港應採取實際措施在 任何環境下停止體罰,也應鼓 勵以非暴力形式的紀律行動代 替體罰,及進行公眾宣傳運動 令市民加深認識體罰的害處。 中國香港應採取行動推動全民 討論父母體罰子女這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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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雙程證」及赴港簽注 的安排作出調整及優化。 內地當局自2009年起把分隔配 偶申請的輪候時間由原來的5 年縮短至4年,又於2009年12 月25日起實施新措施,為合資 格的內地居民簽發「一年多次 赴港探親簽注」。此外,經特 區政府積極反映港人意見及與 內地當局協商,雙方同意由 2011年4月1日起,香港居民在 內地的合資格「超齡子女」可 申請「單程證」來港,與親生 父母團聚。

政府認同兒童應該在一個安全 的環境下成長。政府已訂立法 例,以保障兒童免受身體虐 待。根據上述《侵害人身罪條 例》,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 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 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 人,包括家長,如故意襲擊或 虐待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 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 待,其方式可能導致該兒童或 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 康損害,即屬違法。一經定 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 至於立法禁止家長體罰子女是 一個複雜的議題,需要社會大 眾充份討論。政府需要考慮及 平衡不同的因素,包括家長責 任、不同社群的價值及取向及 立法是否可以有效解決問題 等。 《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 條例》保障和平集會及遊行的 自由和權利。香港是一個開放 自由並講求法治的社會。在 「一國兩制」原則下,政府堅 決保護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 思想、信念、發表、結社、宗 教及集會自由。個人在香港行 使這些自由可受依法規定的限 制約束,這些限制均是為了達 致例如保障公共秩序或他人權


慮。

沒有提及

《種族歧視條例》在2009年7 月全面實施。該條例的目的是 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使他們不 會基於種族的原因而遭受歧 視、騷擾和中傷。根據條例, “種族"就某人而言,指該人 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 人種。

香港並不是販運人口的目的地 或轉運地。多年來,有關販運 人口從事性剝削的舉報數字甚 少。政府的經驗顯示,大多數 人都由於香港在區內較為在經 濟上繁榮而自願前來,而不是 因為武力、欺騙或脅迫而被販 運入境的。 由於香港簽證限制較開放,若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 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 為的補充議定書》適用於香 港,特別是該議定書對人口販 運活動被害人提供居留等條 款,容易被逾期居留及非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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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知悉及嘉許中國香港打 擊家庭暴力的各種措施及計 劃,但仍關注到香港家暴事件 常有發生,包括涉及殘疾婦女 及女童的家暴香港應加大力度 打擊家庭暴力,包括確保有效 實施《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 例》。為此,中國香港應向受 害人提供協助及保護、刑事檢 控干犯這類暴力罪行的人,及 在社會上促使全民關注此課 題。 委員會知悉並關注到《種族歧 視條例》有別於其他歧視條 例,並不明確適用於政府履行 公共職能,例如香港警察及懲 教處的運作。委員會建議香港 與平等機會委員會密切商討, 補救現時《種族歧視條例》中 一個重要的漏洞,以確保全面 遵行公約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中國香港也應考慮依照公約引 進全面的反歧視法例。這些法 例應規定當局有責任提倡平等 及消除歧視。

委員會關注到販運人口現象在 中國香港持續,而有報告指香 港是香港、中國內地及東南亞 其他地區販運男、女及少女作 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役為目的來 源地/目的地/轉運地。委員 會關注到香港不願意採取措施 以伸延《巴勒莫議定書》至香 港。香港應加大力度辨別販運 人口的受害人、確保有系統收 集販運人口出入香港的流向的 資料、檢討對干犯與販運人口 罪行有關的判刑政策、支持私 辦庇護所保護受害人、透過提 供翻譯、醫療、輔導、申索欠 薪及賠償的法律支援加強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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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自由等合法目的而定的合 理而相稱的措施。這些法律和 限制不分區別適用於香港所有 人。 在2010及2011年,司法機構根 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 例》分別發出18及55個禁制 令。由於自條例於2010年1月1 日實施以來,與條例相關的司 法程序未有頒下判辭,故未能 提供有關案例。

《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 條例》明確禁止政府在履行其 職務時作出種族歧視的作為。 除了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下提供法律補救外,現時設有 具相聯性的架構處理對政府部 門的投訴,這些架構包括平機 會、申訴專員公署、警察投訴 課、個別政策局及部門的投訴 渠道和立法會;由這些機制提 供保障一直行之有效。此外, 《種族歧視條例》第3條明確 訂明,該條例“對政府具約束 力"。該條例亦同時禁止公營 機構及私營機構在指定範疇 (例如服務及貨品提供)作出 種族歧視行為。 警方及入境處人員在執行職務 過程中,一向對任何人口販運 罪案的潛在受害人(特別是兒 童受害人)保持高度警覺,並 在每次掃蕩色情場所的行動 中,竭力識別任何人口販運活 動的受害人。 警方亦就調查人口販運案件, 印製及廣泛派發相關“調查備 忘資料"及“核對清單"予前 線警務人員及入境處人員,協 助調查及識別人口販運罪案的 潛在受害人。 警方及入境處人員每年平均在 全港執行5000多次各類掃蕩色 情場所行動,平均每年拘捕


境者濫用。有鑑於此,特區政 府經深入研究將該議定書適用 於香港的影響後,認為在現階 段不適宜將該議定書適用於香 港。 “留宿規定"是香港輸入外傭 政策的基石。一如世界上很多 其他司法管轄區,香港特區政 府的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 優先就業,只有在確定某特定 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才 容許輸入外來工人。

害人的協助、以及長期支援所 有遭販運的受害人重投社會及 使他們的法律地位有所保障。

3000至6000名賣淫人士。警方 一直密切注意情況,暫時未有 情報或公開報告顯示香港存在 兒童色情旅遊業活動。

委員會關注到大量的外來家庭 傭工受到歧視及剝削,而未獲 得足夠的保護及保障。香港應 採取措施確保所有工人都享有 基本權利,不會因外來而有 別,同時設立可行及有效機制 確保所有剝削工人的僱主均需 負責。委員會也建議考慮廢除 “兩星期規定”(即外來家庭傭 工在合約期滿兩星期內必須離 港)以及“留宿規定”。

政府的課程發展策略,是就所 有科目(包括中國話文)提供 共同而靈活的課程架構,讓學 校因應學生的能力與期盼,而 調適課程策略及教材。政府已 經以非華語學生為對象,向學 校提供中國語文課程補充指 引。這份補充指引涵蓋多元化 的課程設置模式,建基於信實 可靠的教學實踐經驗,獲得廣 泛接納。 關於中文資歷,非華語學生如 果中文水平與本地學生相若, 可應考本地考試的中國語文 科。為協助有意考取其他中文 資歷的非華語學生,政府亦透 過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在香港 舉辦GCSE(中國語文科)考 試。學生在申請公務員職位和 升學時,這項其他中文資歷亦 會獲有關方面考慮。發展評估 工具和承認上述GCSE(中國 語文科)考試作為其他中文資 歷,某程度上均可達到另一套 考試的目的。 在現階段,自我規管及教育, 相對於立法,是處理這個範疇 的歧視最適當的方法。政府會 繼續透過公眾教育和行政措 施,處理性傾向歧視的態度問 題和推廣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 等機會,以期在社會上建立互

委員會關注到在香港少數族裔 接受高等教育機會不大,亦未 有就教授非華語的外來學生學 習中文作為第二語言訂定官方 教育政策。委員會也留意及關 注到平等機會委員會報告,指 非華語的外來人士由於中文書 寫能力的要求在受僱時面對歧 視及偏見(甚至體力勞動工作亦 如是)。香港應與平等機會委員 會及其他有關組織合作,加大 力度改善少數族裔及非華語的 外來學生的中文教育的質素。 香港也應繼續加強鼓勵少數族 裔的學生融入公立學校教育 中。

政府絕不容忍對外傭任何形式 的苛待。如外傭懷疑其法定或 合約權益受損而未能與其僱主 解決爭議,可向勞工處尋求意 見及協助,包括免費諮詢和調 解服務。如在調停後仍未能解 決有關爭議,而外傭欲再作追 討,勞工處會將申索轉介至小 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若申索的 款額不多於8,000元)或勞資審 裁處(若申索的款額多於上述 數目)以尋求裁決。 在2009年推行的新學制下,高 中課程包括其他語言科目,即 法語、德語、印地語、日語、 西班牙語及烏爾都語等香港絕 大多數少數族裔人士採用的語 言。上述語文科目的選擇是根 據持分者的意見及其他考慮因 素。就其他語言科目的評估, 學生可報考劍橋大學國際考試 組高級補充程度考試。此外, 政府已由2012/13學年開始擴大 資助合資格非華語學生報考綜 合中等教育證書(中國語文科) 的安排,以涵蓋國際普通中學 教育文憑試、普通教育文憑試 補充高級程度及高級程度的中 文考試,以幫助他們在多元出 路下的進修與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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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關注到未有法例明文禁 止性傾向歧視、及有報導指私 營機構歧視男女同性戀人士、 雙性戀人士及跨性別人士。香 港應考慮通過法例明文禁止因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作出歧 視、採取必需措施停止歧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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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禁止性傾向歧視的立法措 施,社會上對應否立法一事存 在分歧。政府會繼續細心聆聽 社會上就這議題的不同意見。


諒包容和互相尊重的文化。

沒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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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抹黑同性戀人士、清晰 表示不會容忍任何人因性傾向 或性別認同而遭任何形式的滋 擾、歧視或暴力對待。此外, 按公約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中 國香港應確保未婚同居同性戀 人士所享福利,與未婚同居異 性戀人士一樣。 委員會關注到《立法會條例》 第31(1)條及《區議會條例》第 30條)規定所有人士被斷定因精 神、智力或心理障礙而無行為 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或事務 而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香港應考慮到公約第二十五條 及《殘疾人權利公約》第二十 九條,修訂法例確保不會歧視 有精神、智力或心理障礙的人 士,以與他們進行投票行為的 能力不相稱或並無合理或客觀 關係的理由而否定他們投票的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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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 例》的相關條文訂明任何自然 人如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被 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 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 務,即喪失登記為選民及投票 的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 選為議員的資格,以及擔任議 員的資格。 有關喪失投票資格的規定的目 的是為確保選民所投的選票反 映選民真實的意願,避免選民 的投票意向受其他人士不當影 響及操控,從而確保選舉公 平。 有關喪失參選及當選資格的規 定的目的是確保立法會及區議 會由有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 及事務的人士所服務。 這些是合理並與目的相稱的限 制。就此,須留意的是任何人 不會僅因其智力,心理社會或 精神上的殘疾而喪失資格。只 有被法庭根據《精神健康條 例》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 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 及事務的人,才會喪失資格。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2010年就香港提交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份報告的 審議結論認為, 正面事宜 香港特區致力消除對殘疾和弱智人士的偏見和 歧視,包括舉辦各項加強市民有關意識的宣傳 活動。 香港特區成立了扶貧委員會,就改善貧窮問題 香港特區在二零零二年制定《婚內強姦條 制定長遠策略 例》。 香港特區設立“少數性傾向人士論壇”,為政 香港特區在二零零三年制定《防止兒童色 府和不同性傾向人士提供正式的溝通渠道。委 情物 品 條例 》 。 員會也歡迎在民政事務局轄下成立“性別認同 及性傾向小組”的建議。 香港特區提高了兒童須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關注事宜 現行的反歧視法例並未規管有關種族歧視、性 貧窮問題繼續蔓延,弱勢社群和邊緣社群仍然 傾向歧視和年齡歧視的行為 生活貧困,未能得到所需的社會服務 沒有成立具廣泛權力的人權機構(儘管委員會注 不少人(包括家庭主婦、殘疾人士和長者)由於 意到,香港特區現時的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類 未有足夠能力作自願性供款,以致未受強制性 似的職能) 公積金計劃所保障 沒有提供實際有效的措施,保障外籍家庭傭工 就永久居留和分離家庭的個案而實施的居留權 在合約期滿後免因“約滿後須兩周內返國的規 政策,令不少人陷入困境 定”而遭受歧視和剝削; 雖然香港特區已採取措施,為甘願居於籠屋和 儘管內地新來港人士基於其原居地的原因而在 床位寓所的人士提供其他居所,但這類不適當 法律上和事實上普遍受到歧視,但是擬議的種 的居所仍然存在。 族歧視的法例卻不會把他們納入保障範圍之 內。 香港特區沒有一套清晰的難民收容政策;雖然 雖然香港特區的《性別歧視條例》按照工作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及 值同酬的原則,在就業方面給予女性充分保 該公約《1967年議定書》的締約國,但有關公 障,但男女薪酬有別的問題依然存在 約及議定書卻沒有引申應用於香港特區。對於 香港特區作為締約國主權下領土而未能及早把 該公約及議定書引申應用,委員會深感遺憾。 香港特區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包括失業援 外籍家庭傭工大部分來自東南亞地區,他們工 助。 資過低,又不符合申領社會保障的資格 委員會極為關注,在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下,尤 委員會關注到,有報道指販運人口(尤其婦女和 其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所提供的福利, 兒童)到香港特區主要從事色情活動之的事故常 並不足以讓受助人維持合理生活水平,而且很 有發,並對於沒有收到有關這問題及香港特區 多低收入人士,尤其是較年長人士,都不受計 所採取應對措施的足夠資料表示遺憾。 劃保障。對於新來港人士礙於七年居留年限規 定而無法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委員會也表 示關注。 委員會對於未有收到關於香港貧窮問題和社會 委員會知悉,香港特區居民普遍享有高質素醫 排斥的足夠資料,表示關注和遺憾。另外,委 員會亦關注到有報道指較年長者的貧窮問題日 減,病人輪候時間便會愈長。委員會也關注 趨惡化,加上香港社會人口急劇老化,貧窮問 到,在現行豁免收費制度下,低收入病人仍未 題日趨嚴重,令委員會更為關注。 能獲得最適切的醫療服務。對於長期病患者及 精神病患者所需的很多昂貴藥物都不獲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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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仍關注到,香港特區居民對性與生殖健 康的事宜認知不深。此外,對於香港特區沒有 推行全面的性與生殖健康計劃,以及沒有把有 關性與生殖健康教育納入學校課程,委員會表 示遺憾。

致使這些病人實際上未能服用有關藥物,委員 會進一步表示關注和遺憾。 委員會關注到,香港特區未有採取足夠的措 施,協助一些沒有居港權的內地新來港人士和 外地勞工的子女入讀本地學校。

注意:香港特區政府已於2010年就《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第三份報告,截至2013 年9月為止,有待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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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就中國(含香港)於2009年提交的報告作出結論性意見:  委員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種族歧視條例》對種族歧視的定義表示關切,該定義沒有明確定 義有關語言的間接歧視,在禁止歧視的理由中沒有列入移民身份和國籍,因此與《公約》第 一條不完全一致。委員會建議《種族歧視條例》在禁止歧視的理由中列入語言、移民身份和 國籍方面的間接歧視。  委員會表示關切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種族歧視條例》的適用範圍只涵蓋政府某些活動和 職權的行使,即就業、教育,以及貨物和服務的提供。委員會建議將所有政府職能和職權都 納入《種族歧視條例》的適用範圍。委員會還建議通過一項平等計劃,以確保有效執行法律 和加強平等機會委員會。  儘管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了旨在打擊種族歧視的立法措施,委員會仍重申其對移徙工人,特 別是外籍家庭傭工的狀況表示關注。委員會關切地注意到,“雙周制"(外籍家庭傭工必須在 合同結束兩周以內離開香港)和留宿要求仍然有效,移徙工人可能被迫工作更長時間,以及得 到更短的休息時間和假期。  儘管提供了《中國語文課程補充指引》,但委員會關注的是,香港沒有通過將中文作為第二 語文教授給有移民背景的非華語學生的官方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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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於 2006 年就香港提交的報告作結論性意見:  委員會讚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護婦女不受暴力侵害方面所做的努力,包括其“對家庭暴 力零容忍”原則,但對其境內家庭暴力事件起訴率低表示關注。委員會敦促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加強努力,打擊對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家庭暴力。委員會敦促香港政府增 強婦女利用司法的能力,辦法包括確保有效回應投訴、更積極地調查投訴及改善對司法官員 和執法人員的性別敏感培訓,以及改善對醫療衛生和社會工作人員關於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問 題的培訓。委員會鼓勵香港政府重建香港強姦受害者危機中心,以確保性暴力受害者獲得特 別的關注及在完全隱名的情況下獲得諮詢服務。委員會建議香港政府撥出足夠資源來打擊一 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包括家庭暴力,並在下一次定期報告中詳細說明預算撥款情況。  委員會對香港的小型屋宇政策表示關切。這項政策規定只有新界男性原居民申請在新界建造 住房的許可證,女性原居民無權申請。委員會敦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撤消小型屋宇政策中 的歧視性條款,並確保女性原居民與男性原居民在擁有和獲得財產的權利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 委員會承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達到諮詢團體和法定機構中婦女佔 25%的既定目標,但關 切地註意到在政治方面,包括在功能團體中婦女人數偏低。委員會感到關切的是,這個功能 團體的選舉制度可能構成對婦女的間接歧視,因為它導致婦女未能平等參與政治生活。委員 會敦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照《公約》第四條第 1 款和委員會的一般性建議 25 採取暫行特 別措施,增加婦女在政治方面,包括在功能團體中的人數。  委員會對外籍女性家庭傭工的狀況感到關切,因為她們可能受到性別及種族的雙重歧視。委 員會也對“兩週規則”感到關切。這個規則要求外籍家庭傭工在僱傭合同期滿或終止後兩週 內離開香港,因而迫使外籍家庭傭工為留在香港而接受帶有不公平或虐待性條件的工作。委 員會進一步表示關切的是,據稱有職介所虐待家庭傭工,例如與法律規定的條件相比,給較 低工資、少給假期和要做較長的工時。委員會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確保外籍女性家庭傭 工不受雇主歧視或遭受凌辱和暴力。委員會敦促香港特別行政區廢除“兩週規則”,對外籍 家庭傭工執行較靈活的政策。委員會還籲請締約國加強管制僱傭服務公司,為移民工人提供 簡便的投訴雇主欺壓的渠道,容許他們在尋求補償期間留在境內。委員會進一步敦促締約國 讓移民工人知道他們的權利,讓他們能夠利用司法及要求得到他們的權利。  委員會對在香港尋求庇護的婦女和婦女難民的狀況感到關切。委員會關切地註意到該代表的 說話,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無意將 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用於香港。委員會籲請締約 國把 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適用於香港,以確保在香港尋求庇護的婦女和婦女難民 能夠充分受到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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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禁止酷刑委員會就中國於2008年為執行公約情況提交的報告作以下結論 Thecommitteewelcomes,  theenactmentoftheIndependentPoliceComplaintsCouncilOrdinanceon12July2008,providingthattheCo uncilwillstartoperatingasastatutorybodyin2009  thenewGuidelinesonSearchingofDetainedPersonsintroducedandappliedbythePolicesince1July2008,ai medatensuringthatsearchesareconductedrespectingtheprivacyanddignityofindividuals;and  themeasurestakentotackledomesticviolence,includingthestrengtheningofservicestoassistvictimsandthe passingoftheDomesticViolence(Amendment)BillinJune2008. Thecommitteeconcerns,  TheCommitteetakesnoteoftheHKSAR’sexplanationwithrespecttothelimitationoftheterm“publicofficia l”-inSection2(1)oftheCrimes(Torture)Ordinancetothoseprofessionalsnormallyinvolvedinthecustodyortreatmentofpersonsdeprivedoftheirliberty.Nevert heless,theCommitteereiteratesitsconcernexpressedinthepreviousconcludingobservations,thatthewaySe ction2(1)oftheCrimes(Torture)Ordinanceiscurrentlydraftedistoorestrictiveandmaycreateinpracticeloop holespreventingeffectiveprosecutionoftorture. 

TheCommitteenotestheHKSAR’spositionthatthe“defenceoflawfulauthority,justificationorexcuse”cont ainedinsection3(4)oftheCrimes(Torture)Ordinancesimplyservestogiveeffecttothesecondsentenceofarti cle1,paragraph1oftheConvention.However,theCommitteereiteratingitsconcernexpressedinthepreviousconcludingobservationsemphasizesthattheConventiondoesnotauthorizeanypossibledefenseforactsoftorture.

thereisnolegalregimegoverningasylumandestablishingafairandefficientrefugeestatusdeterminationproc edure.TheCommitteeisalsoconcernedthattherearenoplanstoextendtoHKSARthe1951UNConventionrel atingtotheStatusofRefugeesandits1967Protocol.

TheCommitteenotesthediscussionbetweenHKSARandthemainlandofChinawithrespecttoarrangementf orthetransferoffugitiveoffendersandsentencedpersonsaswellasthat“deathpenaltysafeguards”havebeeni ncludedinthedraftarrangement.

TheCommitteewelcomesthatthe“ManualontheEffectiveInvestigationandDocumentationofTortureand OtherCruel,InhumanorDegradingTreatmentorPunishment”(IstanbulProtocol)isdistributedamongrelev antprofessionals.Whilenotingtheinformationthatthereisageneralawarenessamonghealthcareprofessiona lsinrelationtosignsthataresuggestiveofabuseoreventorture,theCommitteestressestheimportanceofmores pecifictrainingprogramsformedicaldoctorsandotherhealthprofessionalstodetectanddocumentsignsoftor ture,aswellastrainingingendersensitivetreatmentinjudicialandmedicalinstitutions.

TheCommitteenotesthenewPoliceguidelinesinforcefrom1July2008onthehandlingofsearchesofdetainee sinpolicecustody.Whilewelcomingthat,underthisrevisedprocedure,adesignatedofficerhastojustifythesc opeandconductofasearchbasedonobjectiveandidentifiablecriteria,theCommitteeisconcernedat: a)thePoliceCommissioner’sdeterminationthateverypersoninpolicecustodyhastobesearchedeverytime heorsheentersadetentionfacilitymaintainedbythepolice,makingbodysearchesautomaticforallindi vidualsinpolicecustody,irrespectiveofwhetherornotthereisanyobjectivejustificationthereto; b)allegationsofabusivestripsearches,includinginfacilitiesoftheImmigrationDepartmentandoftheCorre ctionalServicesDepartment;and c)allegationsoftheroutinepracticeofconductingbodycavitysearchesofthoseenteringinprison,despitethe factthatRule9oftheHongKongprisonrulesonlyprovidesforthepossibilityofconductingsuchsearche s.

TheCommitteewelcomestheinformationprovidedbythedelegationthatthePolicehasreviewedandrevised, inlate2007,theguidelinesfortheconductofofficersengaginginpoliceoperationsinthecontextofpro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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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offences.However,theCommitteeisconcernedattheallegationsofroutinepoliceabusesofpersonsdu ringsuchoperations. 

TheCommitteewelcomestheenactmentoftheIndependentPoliceComplaintsCouncil(IPCC)Ordinanceon 12July2008convertingtheIPCCintoastatutorybody,aspreviouslyrecommendedbythisCommittee.Howe ver,theCommitteeisconcernedthat,whilethestatutoryframeworkhasreinforcedtheindependentroleoftheI PCC,thelatteronlyhasadvisoryandoversightfunctionstomonitorandreviewtheactivityoftheComplaintsA gainstPoliceOffice(CAPO),whichisstill-infactthebodyresponsibleforhandlingandinvestigatingcomplaintsofpolicemisconduct.Inthisrespect,theCom mitteealsonoteswithconcerntheinformationthatdespitetheconsiderablenumberofreportablecomplaintsfiledwiththeCAPO– asmallpercentageofthemwereconsideredassubstantiatedandonlyinonecaseanofficerhasbeenprosecuted andconvictedofacriminaloffence.

TheCommittee,whilenotingwithappreciationtheeffortstakenbyHKSARtoeradicatedomesticviolence,is concernedatthehighincidenceofdomesticviolenceinHK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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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委員會就中國(含香港)於2005年提交的報告作出結論性意見:  對於有關公約第6條的保留條文仍然生效並適用於整個締約國,以及有關公約第32和第37(c)條 的保留條文仍然適用於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委員會表示遺憾。  委員會關注到香港特區並未制定全面綜合的《行動計劃》以實施公約的規定,而現時的綱要 及政策的協調工作也較為零碎不全。  委員會擔心,香港特區撥作扶貧的資源並不足夠,而香港居民的入息差距也日漸擴大。委員 會關注到,一九九七年亞洲金融風暴,導致香港經濟低迷,政府因而削減社會福利開支;但 現時經濟已經復甦,但政府仍未重新調高這方面的撥款。  委員會關注到,在香港特區與內地為兒童服務的專業人員,以及兒童本身及其父母,對公約 的認識和理解都相當有限。  委員會關注到在香港特區的難民兒童、尋求庇護兒童和無證移居兒童持續受到歧視的問題, 而且香港特區沒有特定法例禁止任何人基於種族或性傾向理由歧視他人。  委員會關注到在制定影響兒童的政策和計劃時,有關方面未能有系統地徵詢兒童的意見。  由於香港特區及澳門特區沒有立法禁止在家中施行體罰,委員會擔心在兩個特區仍有家庭施 行體罰。  委員會十分擔心,現時內地人士移居香港特區及澳門特區的配額制度,以及兩個特區有關居 留權的規例,會導致兒童與父母分離,妨礙家庭團聚。  委員會雖然知道香港特區已致力增加有關的社工人數,但仍關注特區所推行的政策及計劃未 能有效協助暴力事件中的受害兒童。  委員會關注內地及澳門特區並未備存青少年保健服務的資料,以及香港特區的少女懷孕和墮 胎比率高企的現象。  委員會關注在弱勢社羣中(例如待業人士、新移民及單親家庭)依然有兒童貧困的情況。委員會 並關注香港特區沒有設定貧窮線,認為會妨礙當局制定適當的滅貧政策。  委員會關注中學生輟學率、學校制度的競爭性,以及校園內學生被欺凌的問題。  委員會對於香港特區沒有備存有關兒童賣淫活動的資料和舉報個案的數字表示關注。  委員會知悉香港特區已提高了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但委員會認為10歲的兒童便須負上刑事 責任,畢竟是太年輕。此外,委員會也關注年齡介乎16歲至18歲的兒童在觸犯法例時並沒有 持續得到特別保護的問題。 注意:香港特區政府已於2010年就《兒童權利公約》呈交第二份報告並於2013年9月由聯合國兒童 權利委員會審議。審議結論尚待更新。

《殘疾人權利公約》 香港特區政府已於2010年就《殘疾人權利公約》呈交第一份報告,有待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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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利 市民可向委員會作出投訴。平等機會委員會將對投訴的作為作出調查,並藉進行調解而協助達致和 解。如未能達致和解,投訴人可申請其他協助,包括法律協助,你亦可根據四條條例直接向區域法 院提出法律程序。 性別 《性別歧視條例》是 1995 年通過的反歧視法例。根據本條例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 歧視 懷孕的歧視,以及性騷擾都屬違法。條例保障範圍適用於七個不同範疇: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參與會社  政府的活動 條例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   

直接歧視是指任何人與另一個不同性別、不同婚姻狀況或沒有懷孕的人比較,該人得到 較差的待遇。 間接歧視是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該 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亦對某性別、婚姻狀況的人及懷孕人士不利。 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a)如─ (i)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 或

(ii)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 犯、侮辱或威嚇;或 (b)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 性的環境,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亦規定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致力消除歧視及騷擾,推動男女之間的平等 機會。

律政司司長訴陳華(FACV11,13/2000)  

 

兩名非原居村民質疑其所住鄉村的村代表選舉安排的法律效力。 在有關的鄉村中,與原居村民結婚的非原居村民女性有投票權,但與原居村民結婚的 非原居村民男性卻沒有這項權利,法庭裁定,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5(1)、6(1)及 35(3)條,這情況構成對男性的性別歧視。 由於上述安排,已婚的非原居村民女性享有投票權,而單身的非原居村民女性則沒有 這項權利。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7(1)(a)及35(3)條,這情況構成婚姻狀況歧視。 為了獲得投票權,已婚的女性原居村民必須已居住在該鄉村七年,但對已婚的男性原 居村民則沒有這項規定。第四,女性原居村民被拒參選,而男性原居村民則沒有被禁 參選。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5(1)及35(3)條,這些情況構成對女性的性別歧視。

平等機會委員會訴教育署署長(HCAL1555/2000) 政府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的運作方式導致學位分配的優次在某程度上視乎性別而定。 在《性別歧視條例》第5(1)條之下,該辦法的運作構成基於性別而對個別學生造成違法的直 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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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 歧視

《殘疾歧視條例》是為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的法例。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是指身體或心智的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全部或局部失去其 身體任何部分;其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如愛滋病病毒);亦指身體部份機能失 常、畸形或毀損,或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病、 學習困難。殘疾亦不單指現存的殘疾,更包括曾經存在的、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 殘疾。

家庭 崗位 歧視

種族 歧視

法例保障在下列範疇免受歧視、騷擾或中傷: 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教育 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 會社及體育活動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是於 1997 年通過的反歧視法例。這條法例規定任何人或機構基於家 庭崗位而歧視另一人,即屬違法。《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適用於七個不同的範圍。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參與會社  政府的活動 家庭崗位是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 與該人有關係的任何人。血緣關係類別可包括:父母、兄弟姊妹、兒女、(外)祖父母、 (外)孫、姨母、姑母、叔伯、舅父及堂(表)兄弟姊妹、姪、姪女、甥及甥女等。婚姻關 係則指合法夫妻。姻親關係是指因婚姻而產生的關係,例如包括家姑、家翁、岳母、岳父 等。 《種族歧視條例》於2008年7月制訂,目的是要保障所有人士不會因為他們的種族而遭受歧 視、騷擾和中傷。根據條例規定,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 《種族歧視條例》訂明,種族是指個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種族群體是指參 照上述特徵而界定的群體。提述某人的種族群體,即提述該人所屬的任何種族群體。不過這 不包括以下事項:  有關的人是否新界的原居民;或是否在1898年時是香港原有鄉村的居民,或是否上述 居民的父系後裔  有關的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或擁有香港入境權;是否受根據 《入境條例》(第115章)所施加的逗留限制或條件所規限;或是否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章)獲准許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  有關的人在香港的居住年期;或  有關的人根據任何國家或地方關於其國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或歸化的法律所享有 的國籍、公民身分或居民身分。 《種族歧視條例》在下列範疇提供保障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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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公共團體的投票及參選資格 參與會社 大律師事務所提供見習職位或租賃的事宜上

個人資料私隠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於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制定。條例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旨在 保障有關個人資料方面的個人私隱權。條例使一套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具有法定效力,同時也 規定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現時是吳斌)掌管。 條例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人士(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可切實用以確定有關人士身 分的資料,以及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資料。本條例亦適用於任何控制個人資料 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資料使用者)。 資料使用者必須按照保障資料原則,以當中所訂明的公平資訊措施來處理和使用個人資料。  收集資料的目的及方式-訂明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以及列明資料使用者在向 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時,應向該當事人提供的資料。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訂明所保存的個人資料必須是準確和最新的資料,而保存期間 不得超過實際需要。  個人資料的使用-訂明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在收集資料時所述明 的用途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用途。  個人資料的保安-訂明須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保障個人資料﹝包括其存在形式令查閱或處理並非 切實可行的資料﹞。  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訂明資料使用者須公開所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以及該等個人資 料所作的主要用途。  查閱個人資料-訂明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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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及貨幣制度 公共財政 香港的公共財政及經濟產業根據以下基本法條文所列原則管理 第105條 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 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第106條 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第107條 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 適應。 第108條 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 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 第109條 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第110條 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 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 監督。 第111條 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 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 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 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第112條 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 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第113條 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第114條 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 第115條 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第116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 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 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第11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可對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 第118條 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 第119條 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 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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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的理念和發展 解釋 財政預算案 公帑 財政儲備 時期 1842-1930 1930-1941 1941-1945 1945-1961

1961-1971

1971-1981

《公共財政條例》中所指的《撥款條例草案》,即由政府一般收入撥款以應付某一 財政年度政府服務的核準開支預算的條例草案。 即政府一般收入、記入庫務署署長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內的任何款項;及行政長官為 《公共財政條例》的施行而以書面宣布為公帑的任何其他款項。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及除債券基金外八個按《公共財政條例》成立的基金的總結餘。 內容 香港殖民地的財政預算受殖民地章則約束;章則要求香港財政上量入為出,收支平 衡。預算須得英國殖民地部批准。 殖民地章則仍適用於香港;香港立法局可自行審批財政預算。 大日本帝國佔領香港後,設立軍政府經濟部以管理香港財政。 英國財政部在二次大戰後,對香港實施財政管制,在1947/48年度錄得盈餘後取消, 並於1958年授予香港財政自主權。此時的財政司是1946-1951年的花露時 (Charles Geoffrey Shield Follows) 及1951-1961年的歧嘉樂 (Arthur Grenfell Clarke) 。花露時提 出財政儲備應不少於一年預算稅收。 郭 伯 偉 (John James Cowperthwaite) 出 任 財 政 司 後 , 提 出 不 干 預 主 義 (noninterventionism): "In the long run, the aggregate of decisions of individual businessmen, exercising individual judgment in a free economy, even if often mistaken, is less likely to do harm than the centralised decisions of a government, and certainly the harm is likely to be counteracted faster" 郭伯偉把政府賬目分拆為經營賬及非經營賬,並提出以經營開支佔經營收入的比例 作為預算合理水平。他又修訂外匯基金條例,容許財政司動用外匯基金儲備作財政 開支用途,及提出預留一般收入賬目餘額之一半為基本財政儲備。 夏鼎基 (Sir Charles Phillip Haddon-Cave) 出任財政司後,在1980年香港工業總會午餐 會上發表題為 "政府與工業" 的發言,講述其積極不干預主義(Positive noninterventionism) 的理論: " 積極不干預政策建基於一個觀點,就是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政府試圖規劃私營 機構的資源分配,以及阻撓市場力量的運行 ……政府的行動最終都會徒勞無 功……我是用'積極'來形容'不干預'的……這其實是指:當政府遇到要求作出干預 的建議時,不會純粹因為其性質而慣性認為建議不正確。剛好相反,一般而言, 政府會因應當前和將來可能出現的形勢,權衡輕重,仔細考慮支持和反對採取干 預行動的理據……然後,政府才作出積極的決定,研判利害所在。"(1980) 夏鼎基又在1982年在倫敦銀行公會午餐會上發表 "政府政策與經濟的成功" 發言,為 政府介入市場提出條件: 1. 由於市場的不完善而引致壟斷出現; 2. 3.

如果市場增長過速,以致常規無法加以抑制; 為了公眾利益而須訂立法例和監管架構以維護公眾利益;

4.

個人行動對總體經濟和總體金融產生不良影響;

5.

即使商界及政府依照市場力量仍不足以確保經濟會隨環境的轉變而不斷調 整,並穩定地 增長。

夏鼎基於1972-73年財政預算中提出以下財政預算準則:  經營開支不多於經營收入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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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盈餘可支付75%或以上非經營開支;

而非經營收入可支付最少25%非經營開支。

石油危機後,夏鼎基修正其預算準則,在1975-76年財政預算中提出:  將經營開支佔經營收入比例上調至80%; 

經營盈餘可支付60%或以上非經營開支;

 及容許以發債及/或財政儲備支付不多於20%非經營開支。 夏鼎基提出,財政儲備略去或有負債撥備(Provision for contingent liability) 後的自由 財政儲備 (free fiscal reserves)不應少於預算總開支15%。

1982-2001

夏鼎基於1976-1977年財政預算中提出,公共開支總額佔本港生產總值比例不應超過 20%,以免損害經濟增長率。公共開支包括由公帑支付的服務及商業方式收費的服務 開支,但不包括地下鐵路及海底隧道等政府持股機構。 1982-1997年,分別由彭勵治(Sir John Henry Bremridge)、翟克誠(Sir Piers Jacobs)、麥 高樂(Sir Hamish Macleod) 及曾蔭權 (Sir Donald Tsang) 出任財政司。 彭勵治於任內面對中英就香港前途談判引起的信心危機導致的匯價波動、實施聯繫 匯率制 (見另文),並廢除財政儲備合理水平的準則。 翟克誠任內經歷新機場建設及提倡開徵銷售稅。 麥高樂認為,香港的經濟哲學是不難說明的。這就是承諾鼓勵創業、奉行低稅制、 奉行自由市場及自由貿易。這些承諾或可稱為共識資本主義。 曾蔭權於1995-1997年為最後一任財政司;並於1997-2001年為首任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面對亞洲金融風暴的衝擊。香港政府動用超過1,200億元介入證券、期貨及外 匯市場。曾蔭權於1998/99年財政預算案中提到,財政儲備用於日常運作、應急及金 融三方面需要。儲備合理水平應為9-15個月開支數額加上M1貨幣供應量的75-125%。

2001-現在

曾蔭權又在2000/01年財政預算案中提到政府的經濟及理財理念是 市場主導 政府不對經濟或市場作任何指導性規劃,而是相信投資者和企業家遠 經濟 比政府官員了解市場,他們的集體智慧,也遠比任何官定的經濟藍圖 更能夠帶領香港走上繁榮之路。 政府給予 提供有利營商的條件,包括自由、法治、廉潔高效的公營部門和鼓勵 最大支持 公平競爭的環境等「軟件」,以及社會發展所必需的土地和實體建 及最少干 設,例如學校、道路、機場等「硬件」;消除限制,鼓勵公平競爭; 預 在海內外捍衛和促進香港的利益。唯有在市場失效,或者未能對一些 明顯符合香港整體經濟利益的項目作出投資時,政府才會考慮介入市 場。 審 慎 理 量入為出,致力避免赤字,不讓政府開支增長超越經濟增長,以及維 財,量入 持簡單明確的低稅制。 為出 梁錦松(2001-2003)、唐英年(2003-2007)及曾俊華(2007-現在) 出任財政司司長。 梁錦松於 2002/03 年財政預算案中表明,政府的角色是掌握經濟發展方向,積極為市 場發展創造條件。這包括:  提供促進市場發展的制度環境,包括鞏固香港的制度優勢,例如法治、簡單 及低稅制、公平競爭、良好的治安和方便營商的環境等。政府須不斷檢討監 管法規和模式,以確保它們是方便、高效,以及與時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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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提供市場不會投資的基建; 提供環境和資源,提升人力資源質素,包括投資教育和吸引境外人才來港; 透過多邊和雙邊經貿談判,以及參與有關經貿組織,為本地企業爭取更佳的 進入境外市場條件。此外,政府亦應聯同有關機構和組織,協助本地企業開 拓境外市場;及 在私營機構未能對一些符合香港整體經濟利益的項目作出投資時,政府可以 考慮推動。 除此之外,政府亦須為社會提供基本的「安全網」。

梁錦松又提出控制公共開支佔經濟的比重,以免佔用過多社會資源,妨礙私人市場 發展。目標是在 2006/07 年度,將公共開支佔經濟的比重控制在百分之二十或以下。 由於自 1998/99 年度,政府已經連續四年錄得經營赤字。由 1997-2002 年,綜合帳目 有三年出現赤字。政府的目標是在 2006/07 年度,恢復綜合和經營帳目收支平衡。對 於財政儲備,梁錦松認為財政儲備已無須與貨幣供應量掛鈎,政府只須預留一筆相 等於政府十二個月開支左右的儲備,以應付政府開支的日常和應急需要。2003/04 年 度經營赤字為 644 億,為歷史最高。 唐英年於上任後訂下目標,於 2008/09 年前將經營開支控制於 2,000 億元;恢復經營 及綜合賬目收支平衡及承諾在"大市場、小政府"原則下,將公共開支佔本地生產總值 比例下降至 20%以下。他於 2007/08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認為,香港的財政儲備有兩個 主要的功用。第一是應付由於經濟周期回落、突發事件或社會結構轉變而帶來的財 政壓力;第二是協助外匯基金維持香港貨幣及金融體系的穩定。 曾俊華於2008/09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辭概括公共理財的信念為繼續奉行審慎理財、量 入為出、簡單而低稅率的稅制,以及「市場主導、政府促進」的方針。此外,亦堅 守三個基本的信念,即是預算案必須顯示政府對社會的承擔、財政政策必須具有可 持續性。 曾俊華又於 2010/11 年財政預算案中提到,在「市場主導、政府促進」及「大市場、 小政府」的原則下,政府會繼續積極為市場發展創造條件,包括維持法治及簡單而 低稅率的稅制,培育人才,投資基建,以及為企業開拓境外市場。政府雖然重視市 場機制,但不會完全依賴市場調控經濟及資源。在有必要時政府會採取措施,令社 會在急速轉變的環境中,不會讓市場調整所引起的波動,影響社會民生及經濟正常 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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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過多項基金帳目來管理財政。政府一般收入帳目,主要處理各部門的日常收支。另有八個藉 立法會決議而成立的基金,以作特定用途。這九個基金是基本工程儲備基金、資本投資基金、公務 員退休金儲備基金、賑災基金、創新及科技基金、土地基金、貸款基金、獎券基金及債券基金。 基本工程 儲備基金 資本投資 基金 公務員退 休金儲備 基金 賑災基金 創新及科 技基金 土地基金 貸款基金 獎券基金 債券基金

1982年設立,為工務計劃、徵用土地、非經常資助金、主要系統和設備、電腦化計 劃,以及贖回土地交換權利提供資金。收入主要來自地價收入和投資收入。 1990年設立,用以支付政府的資本投資,例如向機場管理局和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注 資,以及向房屋委員會和市區重建局作出的資本投資。收入主要來自政府一般收入帳 目的撥款,以及投資所得的股息。 1995年設立,屬儲備性質,萬一政府一般收入帳目未能支付公務員退休金,政府可從 該儲備基金撥款支付。收入來自投資收入。 1993年設立,用以支付所需的撥款,就香港以外地區發生的災難提供人道援助。收入 主要來自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的撥款。 為有助發展製造業和服務業的項目提供資金,當中包括提升創新科技水平的項目,以 及改良和發展業務的項目。收入主要來自投資收入。 1997年7月成立,把香港特區政府土地基金前受託人所持的投資項目正式撥入政府帳 目內。收入來自投資收入。 為房屋協會貸款、公務員房屋資助、學校貸款、學生貸款及休漁期貸款等計劃提供資 金。收入主要來自貸款還款及貸款利息。 以補助和貸款方式資助福利服務。收入主要來自六合彩獎券的部分收入。 成立於2009年,由財政司司長管理而配合政府債券計劃。結餘並非財政儲備的一部份

政府賬目 經營收入 非經營收入 政府收入 經營開支 非經營開支

政府開支 非經營支出 政府支出 公共開支 經營盈餘/赤 字 綜合盈餘/赤 字

記入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不包括視作非經營收入的項目) 和土地基金的所有收入 指政府一般收入帳目內的部分收入項目,以及所有記入各基金帳目(土地基金及債 券基金除外)的收入 經營收入與非經營收入的總和 記入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經營帳的所有開支 記入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的資本帳的開支,以及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包括政府債券及 票據的利息支出,但不包括債券及票據的償還款項)、賑災基金、創新及科技基 金、貸款基金和獎券基金各帳目的開支。 經營開支與非經營開支的總和 從資本投資基金撥出的墊款及股本投資,以及記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政府債券 及票據的償還款項的總和。 政府開支及非經營支出的總和。 政府開支加各營運基金及房屋委員會的開支 經營收入與經營開支的差額 政府收入與政府支出的差額

政府給予私營或半私營機構的津貼和補助金也計入公共開支內,但政府只擁有股權投資的機構(例 如機場管理局和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的開支則不包括在內。 營運基金是一個財務及會計個體,由立法會根據《營運基金條例》議決設立。營運基金使政府部門 可透過商業或半商業形式提供服務,基金的經費則由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支付。現有的五個營運 基金是: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電訊管理局營運基金、郵政署營運基金及機 電工程營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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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財政狀況 單位:(億元) 經營收入 經營開支 經營盈餘/(赤字) 非經營收入 非經營支出(含資本投資基金支出) 政府債券償還款項 非經營盈餘/(赤字) 綜合盈餘/(赤字) 財政儲備結餘 - 相等於政府開支的月數 - 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 公共開支 - 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 財政儲備結餘的組成 帳目及基金(億元)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資本投資基金 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 脤災基金 創新及科技基金 土地基金 貸款基金 獎券基金 綜合

2009-10 2,629 (2,344) 285 556 (540) (42) (26) 259 5,203 21 31% 3,103 19%

2012/13年度結餘 4,065 767 14 258 0.05 23 2,093 20 100 7,340

收入 3,444 732 13 13 0.02 1 105 26 17 4,351

2010-11 2,998 (2,393) 605 767 (615) (6) 146 751 5,954 23 34% 3,234 19%

開支 (3,554) (778) (9) 0 0 (8) (0) (38) (13) (4,400)

2011-12 3,394 (2,964) 430 983 (671) (6) 306 736 6,690 22 35% 3,888 21%

基金間轉撥 2.57 0 (10) 0 0.43 0 0 7 0 0

應計會計制下的綜合財務狀況表(至2012年3月31日,單位億港元) 12,021 負債 財務資產 6,821 在外匯基金的投資 退休金準備 2,723 在政府企業的投資 已發行債券及票據 1,593 其他投資 其他負債 188 貸款及暫支款 517 一般儲備 其他資產 179 外匯基金儲備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5,989 外匯基金資產淨值 資本開支儲備 3,333 固定資產淨值 21,343 總負債及儲備結餘 總資產 應計及現金收付制財政儲備對帳表(至2012年3月31日,單位億港元) 一般儲備 加:不入帳的退休金準備及已發行債券及票據 加:不入帳的其他負債 減:不入帳的投資、貸款及其他資產 減:應佔政府企業未攤派儲備及其他單位淨財務資產 財政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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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 3,480 (3,048) 432 976 (758) 0 218 650 7,340 23 36% 4,055 20%

2013-14 3,495 (3,520) (25) 856 (880) 0 (24) (49) 7,291 20 34% 4,671 22%

2013/14年度預算結餘 3,957 721 8 271 0.5 16 2,198 15 104 7,291

7,585 6,414 607 564 4,436 5,989 3,333 21,343

4,436 7,021 250 (2,723) (2,292) 6,691


政府收入組成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收入來源

概況

應課稅品 稅收 一般差餉

香港海關按《應課稅品條例》向在本地銷售的碳氫油類、飲用酒類、甲 醇和煙草徵稅。 差餉物業估價署按《差餉條例》根據物業物業在某個指定日期估計可取 得的市值年租(應課差餉租值)按指定百分率計算徵收。差餉物業估價署 每年重估全港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使估值更反映最新市值租金水平。 就香港賽馬會舉辦的賽馬、六合彩及足球比賽投注徵稅。賽馬徵稅稅率 按淨投注金收入以遞增稅率(72.5%-75%)徵收。六合彩稅率為獎券收益 25%, 足球投注稅率為淨收入50%。 稅務局按《稅務條例》向在本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純利徵 稅。利得稅稅款首先按上一課稅年度賺取的利潤暫繳,其後再根據課稅 年度實賺利潤予以調整。一般來說,賺取應評稅利潤時所需的一切開 支,都可從該利潤中扣除。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息無須預扣稅款。除了財 務機構的利息收入外,一般利息收入及從有限公司收取的股息,也可免 徵利得稅。2013/14年度公司利得稅率為16.5% 稅務局按《稅務條例》向本港土地和樓宇業主徵收的稅項。物業稅稅額 按實際所收租金扣除20%作維修保養開支,再以標準稅率(15%)計算。物 業稅也採用類似利得稅及薪俸稅所用的暫繳稅制度徵收。在本港營業的 有限公司名下物業都獲豁免物業稅,但來自物業業權的利潤則須繳納利 得稅。 稅務局按《稅務條例》就個人在香港獲得或賺取的薪酬徵收。薪俸稅的 課稅標準和繳稅辦法(包括暫繳稅款) 與利得稅的相若。薪俸稅按遞增稅 率計算,2008/09年度起的計算辦法是先減去可扣除項目及免稅額,餘下 首個、第二和第三個40,000元分別以2%、7%和12%的稅率徵稅,其餘入 息則徵收17%的稅款。不過,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款都不會超過標準稅 率,即入息總額的15%。夫婦的入息是分開申報和評稅的。不過,若夫 婦任何一方的免稅額高於本身的收入,或分開評稅會使夫婦共須繳納的 薪俸稅額增加,則他們可選擇合併評稅。

博彩及彩 票稅 利得稅

物業稅

薪俸稅及 個人入息 課稅

遺產稅

酒店房租 稅 印花稅

飛機乘客 離境稅 汽車首次 登記稅

個別人士可選擇將其入息總額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按這項評稅方 式,所有可能獲取的個人免稅額均獲扣除。在適當情況下,個人的稅務 負擔總額會因而減少。 是向在香港的遺產徵收的稅項。價值750萬元以上的遺產須按5% 至15% 的稅率繳稅,不超過900萬元的遺產徵稅率為5%,而最高的徵稅率15% 則適用於1,050萬元以上的遺產。遺產稅已於2006年2月11日取消,此安 排對在2005年7月15日或該日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具有追溯效力。 對酒店及賓館住房徵收的稅項。2008年7月1日起,稅率獲調低為客人所 付房租的0% 印花稅署署長按《印花稅條例》向與不動產轉讓、租約和股票過戶有關 的各類文件,都必須繳納定額或從價印花稅。政府自2011年起對某些物 業徵收額外印花稅。 向在香港國際機場離港或港澳碼頭直升機場乘搭直升機離港的12歲或以 上旅客徵收的稅項,徵稅額劃一定為120元。 政府按《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就首次在本港登記的車輛,徵收首次 登記稅。一般來說,車輛的應課稅值的釐定基準,須根據該車輛的公佈 零售價,或根據香港海關評估的臨時應課稅值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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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4 財 政年度預算 88億元 130億元

164億元

1,310億元

25億元

559億元

0.7億元

0億元 400億元

21億元 77億元


罰款、沒 收及罰金

專利稅及 特權稅 物業及投 資

貸款、償 款、供款 及其他收 入 公用事業 各項收費

11億元 法院裁定的罰款及法定罰金、法庭頒令沒收或因違反與政府簽訂的合約 及協議而遭沒收的財物、按《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定額 罰款(刑事訴訟)條例》及《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所規定的違例 定額罰款制度所收取的罰款、按針對公共屋邨違例停放車輛所制定的定 額罰款制度而收取的罰款,以及公務員因紀律處分及違反合約而繳付的 款項 專利公司所繳付的專利稅;政府停車場、橋樑和隧道、汽油站繳納的稅 款;以及其他各項專利稅和特權稅 包括政府土地牌照收益、地租及短期租約、政府宿舍及物業租金收入、 政府一般收入帳投資及利息收入及法定機構/法團的股本投資回報 1985年5月27日或之後批出的土地契約,以及原沒有續期權利而獲得續期 的土地契約,都必須由1997年7月1日起向政府繳納地租。後者包括在 1997年6月28日續期的新界及九龍(界限街以北地區) 的所有土地契約。地 租按有關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3%徵收,並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 整。 包括償還貸款及墊款、付予孤寡撫恤金計劃及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 劃的款項、從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醫院管理局等機構收回的薪金及職員附 帶福利成本、政府建築物的電燈及燃料收費、收回的多繳及損失款項(包 括向公職人員徵收的附加費)、從政府各基金轉撥的款項,以及來自營運 基金的收入 包括水費、排污費及客運碼頭登船和停泊費 包括車輛牌照及駕駛執照費、民航處向機場管理局提供的服務收費、海 關報關費、旅行證件及簽證費、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入場費及租用費。

35億元 385億元

96億元

38億元 114億元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地價收入 立法會決議記入的借款 其他

1998年所有來自土地交易的收入均存入此基金。 香港政府的借入款項 包括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結餘的投資收入及收回香港鐵路有限 公司的委託工程費用

690億元 0元 44億元

包括香港房屋委員會在公共租住屋邨及居者有其屋屋苑內經 營商業設施所獲得的分拆盈餘、

13億元

資本投資基金 來自投資/貸款的股 息、利息及其他收入

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創新及科技基金/土地基金 投資收入

基金存於外匯基金的投資收入

13億元/1億元/105億元

賑災基金:主要由政府一般收入帳目轉撥款項 貸款基金 各貸款計劃的償還款項

各貸款計劃的償還款項

33億元

六合彩獎券收入淨額 車輛拍賣的收入淨額 基金存於外匯基金的投資收入

11億元 0.49億元 5億元

獎券基金 六合彩獎券收入 車輛拍賣的收入 投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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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及商品及服務稅 2002年,檢討公共財政專責小組提交報告,專責小組透過使用一個財政預算模式,推算直至202122年度的政府財政狀況。因應有關推算的結果,專責小組得出的結論是,政府不能沿用現行的收支 政策。政府需認真解決其財政問題,務求使財政穩健。 同年,稅基廣闊的新稅項事宜諮詢委員會提交報告。報告評估了14個稅收方案。除開徵新稅項外, 諮詢委員會亦已就提高香港現有稅項的徵稅能力作出評估。較長遠而言,諮詢委員會建議當局開徵 商品及服務稅。諮詢委員會亦建議,在商品及服務稅實施前的一段期間,當局可調高物業差餉、削 減薪俸稅個人免稅額及開徵海陸離境稅,以填補收入的不足。 14個方案及評價10 調高薪俸稅稅率 調高利得稅稅率 調高地產物業交易印花 稅 削減薪俸稅個人免稅額/ 扣減額 調高物業差餉 資產增值稅 利息稅 股息稅 對企業及個人在世界各 地的收入徵稅

不會擴闊稅基,違背國際趨勢 不會擴闊稅基,違背國際趨勢,累進稅會鼓勵公司分拆從而減低經濟效 率 不會擴闊稅基 擴闊稅基效果小 (減少個人免稅額20%會令2.9%增加稅收來自新納稅人)

輕微調高差餉徵收率,可視為一項短期增加收入的措施。 收入不可觀,破壞簡單低稅制 將存款移往海外,便可輕易迴避利息稅。不利發展金融業。 須訂立很複雜的制度來避免股息雙重課稅 任何外地收入已在該地繳納的稅項,均應給予抵免。相對於國際標準, 本港的稅率偏低,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外地的稅收抵免額,都會超過 在香港的應課稅額。在這些情況下,不會帶來額外收入。 海陸離境稅 引進這稅項後,所有離境旅客均須繳稅,符合公平原則。不過觀感上, 這稅項可能會對香港與內地的經濟合作有負面影響,並會影響訪港旅遊 業。 工資稅/社會保障稅 以良好稅制原則評估,工資稅和社會保障稅方案是可行而穩妥的。不 過,開徵這些稅項會令營商成本增加,尤其是聘用僱員成本。 人頭稅 不能保證縱向公平。沒有任何一個主要徵稅地區曾成功推行該稅項。 一般消費稅 遭到社會上不同層面的反對,但卻得到一些專業團體有條件的支持。在 所有方案中,只有這稅項能夠符合稅基廣闊及可長遠帶來可觀稅收的基 本原則。發展成熟的徵稅地區在面對人口老化問題時,均引入商品及服 務稅( 或其變種)以改革稅制。 流動電話服務稅/招牌稅 不中立,稅收小。 2006年,政府推出商品及服務稅諮詢文件“擴闊稅基 促進繁榮 最佳方案齊商定”。商品及服務稅 是針對本地消費的稅項,而且最終由消費者承擔,但登記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的每個階段都會 徵收,而他們須就商品及服務所增加的價值課稅。各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向稅務當局繳交的 商品及服務稅總額,等於消費者最終承擔的稅額。產銷商就其供應的商品和服務所收取的商品及服 務稅,稱為「銷項稅」,而就其購買的商品和服務所繳納的稅項,則稱為「進項稅」。根據商品及 服務稅的稅收抵免機制,產銷商可把應繳的銷項稅與進項稅進行「對消」,如對消後的款額是正數, 則就淨額繳交商品及服務稅;如是負數則可就淨額發還商品及服務稅。 2007年發表的公眾諮詢最後報告認為,大部分市民對商品及服務稅仍然有所保留。不少市民更認為 隨着香港經濟好轉,政府財政已轉虧為盈,現時實無迫切性引入任何新的稅項,以增加政府的收入。 政府所作的民意調查亦顯示,諮詢期間,一直有約六成的公眾人士反對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立法會 及大部份各區區議會均反對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故不再推介此稅項,亦不推介其他稅項建議。 10

http://www.fstb.gov.hk/tb/acnbt/chinese/finalrpt/btfinal-repor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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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主要內容11 種類 根據目的地原則徵稅,及以發票申請退還進項稅 範圍 在香港進行「應課稅活動」的應課稅人士,須就其在香港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以已收或應收的 代價,徵收商品及服務稅。所有應課稅進口商品均須繳納商品及服務稅。 稅率 單一。報告將假設訂為5%,共300億元稅收。稅項減免成本16億元、行政費用5億、家庭紓 緩措施72億、企業紓緩措施5億。共淨餘204億。 起徵 所有在法律上擁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進行屬商業性質的「應課稅活動」(在香港經營某行 點 業、專業或業務) 的人士為應課稅人士。每年營業額達500萬元或以上的應課稅人士必須登 記。其他企業可自行決定是否登記。沒有登記的企業,不可以申請退還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 所繳交的進項稅。 豁免  對出口商品和國際服務實施零稅率 項目  實施旅客退稅計劃,在各出境口岸向旅客退稅。  對大部分金融服務實施零稅率  住宅物業的銷售和租賃則可獲豁免繳稅。  所有在稅務條例下獲准免稅的慈善團體,即使他們並非進行商業活動,也可就商品 及服務稅登記及申請退還進項稅。非牟利機構則須進行商業活動,才可登記。 紓緩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家庭:即時發放一筆紓緩津貼,款額按商品及服務稅預計對 措施 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社援指數)的影響而定,該款額水平應足以抵銷開徵商品及服務稅在 首年對綜援家庭的生活所造成的影響。其後,將透過現時根據實際物價變動幅度,而每年調 整綜援金額的機制,繼續確保綜援家庭的購買力不會受到商品及服務稅影響。 其他家庭:水費及排污費每家庭年可扣除500元。差餉扣除額為每年3000元。 低收入家庭:每年2000元直接現金援助。 企業及機構:調低利得稅稅率;中小企資助2億元;取消名義資本額註冊費及酒店房租稅。 調低汽車首次登記稅、報關費、應課稅品稅。提高慈善捐款扣稅上限。 同年12月的中期報告中,政府表示有鑒於市民強烈反對商品及服務稅,政府當局認為未有民意基礎 及條件推行商品及服務稅,因此不會再推展這方面的工作。2007年的最後報告指出, 最後報告 稅基需 政府委託獨立機構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同意現時稅基比較狹窄的人士由二零零六年七月 否擴闊 的約57%,上升至二零零七年三月的約62%,而支持政府改革稅制以擴闊稅基的亦由二零 零六年七月的約51%,上升至二零零七年三月的約61%。 認為有需要改革稅制、擴闊稅基的主要意見大致可歸納如下: (a) 現時香港的稅基過於狹窄,政府過分依賴少數的納稅人及與物業有關的收入以承擔大 部分的支出; (b) 政府的收入容易受經濟周期、物業市場和外來經濟因素所影響,是非常不穩定,而政 府的支出大部分用於與民生有關的範疇上,相對缺乏彈性。所以政府需要擴闊稅基,使公 共財政更為穩健; (c) 香港人口急速老化,以致政府在醫療及社會福利的開支壓力不斷增加,而稅基亦會逐 漸收窄,所以政府應未雨綢繆,尋找可靠的收入來源,以應付支出; (d) 為應付全球一體化的挑戰,政府要不斷提升我們人力資源的質素。教育及人才培訓是 長期的投資,我們需要一個廣闊的稅基,以提供穩定的收入,維持香港的競爭力; (e) 透過廣闊的稅基,我們可以保持穩定的稅收。這可使香港在經濟逆轉時無須大幅提高 稅率或削減公共開支而對民生帶來負面影響; (f) 廣闊的稅基亦可讓我們有更大的空間來調低直接稅的稅率,以吸引人才和資金;及 (g) 擴闊稅基可令更多市民一同分擔政府的公共開支,從而加強市民大眾的公民責任感。

11

http://www.taxreform.gov.hk/chi/doc_and_leafle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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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及 服務稅 是否合 適

替代方 案

反對的意見 (a) 若計及差餉、地租、賣地、印花稅、博彩稅和從煙、酒及燃油稅所得的收入,香港的 稅基其實並不狹窄,所以無須考慮擴闊稅基的方法; (b) 香港的財政沒有根本性的問題,而且隨着經濟好轉,政府的財政狀況已大為改善,財 政儲備正不斷增加,即使經濟出現逆轉,我們亦應有足夠的財政儲備來應付政府的支出, 故無須改變現時的稅制; (c) 政府可提高外匯基金的投資回報和改變其與財政儲備的分帳方法,以穩定政府收入; (d) 納稅人數偏低的主要原因是貧富差距問題嚴重。因此,政府應改善經濟環境以增加工 作人士的收入,從而增加納稅人數; (e) 人口急速老化所引致的醫療和社會福利開支壓力應以醫療融資或調整人口政策去處 理,而不應透過擴闊稅基解決;及 (f) 政府應進一步節流,然後才考慮開源。 支持意見  稅基十分廣闊且能帶來穩定的收入,有助解決人口老化及公共開支缺乏彈性的問題。  稅項是按個人的消費而徵收,消費開支愈大,繳付的稅款就愈多,故此公平。  可為政府提供更大空間削減薪俸稅和利得稅,以增加香港對外資和人才的吸引力。  稅項可將那些透過股息或利息賺取豐厚收入而無須繳稅的人士納入稅網,有助擴闊稅 基,使更多的市民可按他們的能力去履行公民繳稅的責任。 反對意見  商品及服務稅是一項累退稅,即不同收入人士均以同一稅率繳稅,因此會加重低收入 人士的經濟負擔和拉闊貧富之間的差距。  打擊市民和旅客的消費意欲,損害香港作為「購物天堂」的美譽,不利旅遊業的發 展。  稅項覆蓋大部分商品及服務,而在生產和分銷過程的每個階段都要徵收,所以有些人 擔心一旦開徵便會使香港的稅制變得複雜,削弱我們的競爭力。  稅項會帶來高昂的遵從成本,從而增加開支。  貨運及物流業亦擔心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會增加物流服務的成本和使進出口手續變得繁 複,這會損害香港作為國際貿易及航運中心的地位。  市民擔心擬議的紓緩措施不足以彌補商品及服務稅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他們認為政 府應研究其他補償方式,例如增加現金津貼或提供其他方面的豁免,包括公共教育、 交通及醫療,以確保開徵商品及服務稅不會對低收入家庭造成額外負擔,影響他們的 生活質素。 大部分市民對商品及服務稅仍然有所保留。不少市民更認為隨着香港經濟好轉,政府財政 已轉虧為盈,現時實無迫切性引入任何新的稅項,以增加政府的收入。政府所作的民意調 查亦顯示,在過去數個月,一直有約六成的公眾人士反對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立法會在二 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就商品及服務稅的動議辯論中,通過了「反對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 動議。各區區議會在討論諮詢文件時大部分也都反對在現階段開徵此稅項。 政府認為在考慮擴闊稅基最合適的方案時,應參考以下三個準則: (a) 能有效擴闊稅基,為政府提供穩定及可觀的收入以應付未來的需要; (b) 公平、能符合「能者多付」的原則和不會拉闊貧富差距;及 (c) 能維持香港的簡單低稅率稅制,以吸引資金和人才,保持我們的競爭力。 政府認為除商品及服務稅外,並沒有任何單一方案可完全符合這些條件。諮詢委員會未曾 加以探討但在諮詢時市民廣泛提及的環保稅,根據海外的經驗,開徵此稅項的主要目的是 改變社會大眾對資源使用的態度和習慣,從而達致減少廢物、減低污染的環保目標。雖然 開徵環保稅並非純為增加政府收入,但這是考慮引進新稅種時一項可作深入研究的課題。 政府認為雖然引入環保稅或實施一籃子方案能部分達到增加政府收入的效果,但這些措施 未能根本地把狹窄的稅基有效擴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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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公共經常開支組成 2012/13 財政年度 (億元) 開支類別 政府經 政府非經 公共經 常 常 常 607 171 607 教育 427 32 427 社會福利 461 133 461 衛生 312 25 312 保安 171 450 172 基建 88 200 134 經濟 3 19 116 房屋 111 81 111 環境及食 物 92 41 92 社區及對 外事務 366 15 366 輔助服務 2,637 1,169 2,799 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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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4 公共非經 常 171 32 133 25 451 202 105 81

政府經 常 630 557 488 324 179 96 3 119

政府非經 常 139 55 49 42 580 256 23 131

公共經 常 630 557 488 324 180 143 124 119

公共非經 常 139 55 49 42 581 258 121 131

41

97

188

97

188

15 1,256

420 2,913

25 1,127

420 3,083

25 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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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政策 香港的貨幣政策主要目標是維持貨幣穩定,即保持港元匯價穩定,使外匯市場上港元兌美元的匯率 保持在7.80 港元兌1 美元左右的水平。這個目標通過聯繫匯率制度實現。該制度由1983年10月起實 行。 戰後香港實施之匯率制度 1945-1972 與英鎊掛勾 1972-1974 與美元掛勾 1974-1983 自由浮動 1983-現在 聯繫匯率- 與美元掛勾 香港的聯繫匯率制度的特色是採用貨幣發行局制度,規定港元貨幣基礎最少百分百由外匯基金持有 的美元儲備,按7.80 港元兌1 美元的固定匯率提供支持,而港元貨幣基礎的任何變動,也得百分百 與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變動配合。以香港來說,貨幣基礎包括:  已發行的流通紙幣及硬幣總額、  總結餘 (即銀行為了結算銀行之間和金管局與銀行之間的交易,而存於金管局的結算餘額), 以及  未償還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總額。 香港的流通紙幣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渣打銀行、中國銀行(香港) 及特區政府發行。硬幣則由特區 政府發行。 自1983年10月聯繫匯率制度實施以來,發鈔銀行須持有由外匯基金發出的負債證明書,為發行的銀 行紙幣提供支持。負債證明書的發行和贖回,都必須按1 美元兌7.80 港元的兌換匯率,在外匯基金 帳目內以美元結算。同樣,發行和回收政府發行的流通紙幣及硬幣,也是按1 美元兌7.80 港元的固 定匯率進行。 在貨幣發行局制度下,港元匯率通過利率調節機制得以維持穩定。如有人:  向貨幣發行局出售與本地貨幣掛漖的外幣(就香港而言即美元),以套取本地貨幣(即資金流 入港元),貨幣基礎便會擴大,本地貨幣的利率下跌,資金流出香港;  從貨幣發行局購入外幣(即資金流出港元),貨幣基礎便會收縮,本地貨幣的利率上升,資 金流入香港。 因而自動抵銷原來資金流向造成的壓力,確保匯率維持穩定。 2005年5月,金管局引入三項優化聯繫匯率制度運作的措施:  推出強方兌換保證,金管局會在7.75 的水平向持牌銀行買入美元,有關措施即時生效;  把現行金管局在7.80 水平出售美元予持牌銀行的弱方兌換保證移至7.85 的水平;  在強方及弱方兌換保證水平所設定的範圍內,金管局可選擇進行符合貨幣發行局制度運作 原則的市場操作。 為了減少利率過度波動,金管局會透過貼現窗提供流動資金。銀行可利用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及其 他合資格證券作抵押品訂立回購協議,透過貼現窗向金管局借取隔夜流動資金。貼現窗的基本利率, 即計算回購協議適用的貼現率的基礎利率是按預先公布的公式釐定,該公式以美國聯邦基金目標利 率與香港銀行同業拆息為依據。由於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有外匯儲備的十足支持,所以這個過程所 產生的港元流動資金亦自 動得到外匯儲備支持,完全符合貨幣發行局制度的運作原則。 外匯基金根據1935年的《貨幣條例》(其後改稱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設立。外匯基金條例訂明, 外匯基金須主要運用於財政司司長認為適當影響港幣匯價的目的,以及運用於其他附帶的目的。 1992年,外匯基金(修訂) 條例擴大外匯基金的功能,定明其次要用途是維繫貨幣與金融體系的穩定 和健全發展,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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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基金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根據財政司司長轉授的權力管理。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 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及策略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外匯基金的投資目標是: (a) 保障資本; (b) 確保整體貨幣基礎在任何時候都由流通性極高的短期美元證券提供十足支持; (c) 確保有足夠流動資金,以維持貨幣及金融穩定;及 (d) 在符合上述(a)至(c)項的情況下爭取投資回報,以保障資產的長期購買力。 為方便資產的管理及投資,外匯基金的資產分為支持組合及投資組合。  支持組合持有的資產是流動性極高的短期美元證券,為香港的貨幣基礎提供十足支持。 

投資組合主要投資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債券及股票市場,以保障資產的價值及長期購 買力。

貨幣供應 貨幣供應量 M1 是指市民持有的法定紙幣和硬幣加上持牌銀行的活期存款。 貨幣供應量 M2 是指 M1,加上持牌銀行客戶的儲蓄及定期存款,再加上持牌銀行發行而由非認可 機構持有的可轉讓存款證(NCDs)。 貨幣供應量 M3 是指 M2,再加上有限制牌照銀行(RLBs)及接受存款公司(DTCs)客戶的存款,再加 上以上兩類認可機構發行而由非認可機構持有的可轉讓存款證(NC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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