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to Taiwan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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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Version 1.3 2010


台灣 官方全名 首都 官方語言 官方宗教 獨立

貨幣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近況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民國。根據聯合國大會 2758 號決議、中華人民 共和國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 Taipei 台北市 Mandarin 國語 無 公元前 221 年,秦王羸政統一六國,建立秦朝;公元 1912 年 2 月 12 日 清宣統退位,中華民國成立;公元 1949 年國共內戰失敗後,國民政府 遷往台灣。 新台幣 President Ma Ying-jeou 總統馬英九 Premier Wu Dun-yih 行政院院長吳敦義 前總統陳水扁於 6 月獲台北高等法院改處二十年有期徒刑。他涉及國 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中的六項貪污指控。其妻子、兒 子、媳婦及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等人涉及上述案件及南港展覽館 案,亦被判不同程度的刑罰。 蘇起於 2 月辭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陳聰明遭監察院通過彈劾而辭職。黃世銘繼 任。 2 月立法院四個選區補選,民進黨及國民黨分別取得 3 席及 1 席。 原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因反對執行死刑而辭職。司法部長賴英照則因高 等法院法官集體收受賄款而辭職。 內政部於 4 月放寬跨國企業中國大陸員工赴台灣條件。 中國國民黨及民進黨分別派出以下人士參與 11 月舉行的中華民國直轄 市市長選舉。國民黨保住 3 席但總得票少於民進黨。國民黨中央委員 連勝文於出席競選活動時遭槍傷。 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 臺北市 郝龍斌 (當選) 蘇貞昌 新北市 朱立倫(當選) 蔡英文 臺中市 胡志強(當選) 蘇嘉全 臺南市 郭添財 賴清德(當選) 高雄市 黃昭順 陳菊(當選)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於 6 月簽署。協議包括  減少貨物關稅及非關稅障礙。267 項台灣貨物及 539 項大陸貨物獲早 期降稅安排  減少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台灣及大陸分別開放 8 項非金融業務。 台灣容許於台灣設立辦事處一年以上的大陸銀行設立分行;大陸容 許台灣保險公司以外資身份進入大陸市場,及台灣銀行以外資身份 設立銀行及分行。  提供投資保護及便利  設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執行協議

國旗

總統馬英九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及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就 ECFA 舉行電視辯論。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以高票連任。 歌手張惠妹於第 21 屆金曲獎中奪得包括最佳年度歌曲及國語女演唱人 的獎項。 跆拳道運動員楊淑君於亞運會上遭裁定違規而取消資格。 有關中華民國政治地位及名稱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國 世界貿易組織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中華民國 台灣省、中國台灣、中國台北 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中華台北 (Chinese Taipei)


政體及政治概況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所定之政府制度,其特點有四:  主權在民 -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 權能區分 - 國民大會依照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總統及中央政府之五院共同行使治權。  五權分立 - 中央政府五權分立制,及融合西方國家三權分立制精神與固有之考試、監察兩種制度而成一 嶄新制度。  均權制度 -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採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權屬中央;有因地制宜之 性質者,權屬地方。

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 1946 年 12 月 25 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1947 年 1 月 1 日由國民政府公布,12 月 25 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示主權在民的理 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1948 年,由於國共內戰,首屆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此後歷經四次 修訂。臨時條款的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 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 連任一次的限制。 由於海峽兩岸關係的緩和,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 1991 年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 此後憲法經歷七次增修,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次 1. 明定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的法源、名額、選舉方式、選出時間及任期。 增修 2. 賦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職權。 (1991) 3. 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為特別的規定。 第二次 1. 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起,每四年改 增修 選一次。 (1992) 2. 將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方式,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產生,任期改為四年。 3. 賦予地方自治明確的法源基礎,並且開放省市長民選。 4. 將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由原來的由省市議會選舉,改為由總統提名;同時將總統對考試院、 司法院、監察院有關人員的提名,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 5. 充實基本國策,加強對文化、科技、環保與經濟發展,以及婦女、山胞、殘障同胞、離島居 民的保障與照顧。 6. 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 第三次 1. 國民大會自第三屆起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增修 2. 確定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方式;至於罷免案,則須由國民大會提出,經人民投票同 (1994) 意通過。 3. 總統發布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第四次 1.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毋庸經立法院同意。 增修 2.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 (1997) 法院。 3. 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改為由立法院行使之,並僅限於犯內亂、外患罪 4. 將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5.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 6.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 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7. 增列司法預算獨立條款。


第五次 增修 (1999) 第六次 增修 (2000)

第七次 增修 (2004)

8. 凍結省級自治選舉,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會議員均由行政院 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9. 增列扶植中小型經濟事業條款。 10. 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 2000 年 3 月 24 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四百九十九號解釋,宣告憲法第五次增修條文應自解釋 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 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 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2. 國民大會之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 總統彈劾案。 3.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 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 4. 副總統缺位時,改由立法院補選。 5.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 6.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7. 增列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依法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依法複 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8.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9. 總統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三院有關人事的提名,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1.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 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 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 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 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3.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減為一百十三人,任期四年。 4. 立法委員席次分配如下: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依各直轄 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 地原住民各三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 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 二分之一。 5.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6. 廢止國民大會。


行政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 國家元首為總統及副總統,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 產生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45 條) 方式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49 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 代行總統職權。(50 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51 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5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 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 法律定之。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職權 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35) 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36) 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37) 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 院院長之副署(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38) 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39) 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40) 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41) 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42) 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 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 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43) 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 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 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44) 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 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 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現任總統:馬英九 (中國國民黨) 現任副總統:蕭萬長 (中國國民黨)


歷任國家元首 (行憲後) 年份 總統 1948-1954 蔣中正 1954-1960 蔣中正 1960-1966 蔣中正 1966-1972 蔣中正 1972-1975 蔣中正

副總統 李宗仁 陳誠 陳誠 嚴家淦 嚴家淦

年份 1975-1978 1978-1984 1984-1988 1988-1990 1990-1996

總統 嚴家淦 蔣經國 蔣經國 李登輝 李登輝

副總統 謝東閔 李登輝

年份 1996-2000 2000-2004 2004-2008 2008-現在

總統 李登輝 陳水扁 陳水扁 馬英九

副總統 連戰 呂秀蓮 呂秀蓮 蕭萬長

李元簇

蔣中正 (1887-1975) 字介石,清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五日(1887 年 10 月 31 日)生,浙江省奉化縣溪口鎮人。 歷任黃埔軍校校長、國民革命軍總司令、國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院長、國民政府軍事委 員會委員長、中國國民黨總裁、第二次世界大戰同盟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中華民國總 統等職務。 嚴家淦 (1905-1993) 1905 年 10 月 23 日生,江蘇省吳縣人。以副總統身份於蔣中正死後就職。一般認為是蔣 中正逝世後的過渡性人物。

蔣經國 (1910-1988) 宣統二年(公元 1910 年)生,浙江省奉化縣人,為蔣中正之子。 1973 年出任行政院院長,先後推動「十大建設」及「十二項建設計畫」。 第七任總統,任內推動十四項建設,並且大力進行政治改革。1987 年 7 月宣告解嚴,隨 後開放報紙登記與組織政黨。同年 11 月,開放台灣人赴大陸探親。 李登輝 臺灣省臺北縣人,1924 年 1 月 15 日生於淡水鎮三芝鄉。先後任台北市市長及台灣省政 府主席。蔣經國死後接任總統。任內推動國會全面改選、終止動員戡亂時期、省級虛級 化、總統直接民選等重要政治改革。他於 1995 年訪問美國康奈爾大學時提出台灣是一 1 主權獨立的國家,並於 1999 年接受德國媒體訪問時提出" 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 以形容兩 岸現狀。2000 年總統大選時被指先後以興票案打擊宋楚瑜及由友好政界人士支持陳水 扁。大選大敗後遭逐出國民黨,並成立台灣團結聯盟以支持台灣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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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國統綱領以及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等一廂情願式的國民黨政策宣示,實際上的歷史的事實是,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政權成立以後,從未統治過中華民國所轄的台、澎、金、馬。我國並在 1991 年的修憲,增修條文第十條(現在為第十一條)將憲法的地域效力限縮在台灣,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 國在大陸統治權的合法性;增修條文第一、四條明定立法院與國民大會民意機關成員僅從台灣人民中選 出 ……使所建構出來的國家機關只代表台灣人民,國家權力統治的正當性也只來自中華民國人民的授權,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完全無關。1991 年修憲以來,已將兩岸關係定位在國家與國家,至少是特殊的國與 國的關係,而非一合法政府,一叛亂團體,或一中央政府,一地方政府的「一個中國」的內部關係。所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中華民國視為「叛離的一省」,這完全昧於歷史與法律上的事實。"


陳水扁 生於 1951 年農曆 9 月生於台南縣官田鄉,為佃農之子。曾任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 台北市市長、民主進步黨主席等職位。 2 兩岸政策方面,2000 年大選後提出“四不一沒有 ”的兩岸政策。但於 2002 年第二十九屆 3 東京年會上提出一邊一國論 。2006 年宣佈終止國家統一委員會及國統綱領停止使用。 4 2007 年 3 月 4 日在出席台灣人公共事務會晚宴時表示"四要一沒有 " 。 陳水扁於第 2004 年連任後捲入多宗貪污醜聞,包括 2005 年高雄捷運舞弊案中,總統府 秘書長陳哲男被指控接受廠商招待出國;2006 年其女婿趙建銘涉及台灣土地開發公司的 內線交易案。其夫人吳淑珍又被指收受太平洋 SOGO 祟光百貨公司禮券。2006 年陳水 扁捲入國務機要費案 (即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及吳淑珍等人涉嫌以私人開支發票注銷 國務機要費) 。他被指貪污及偽造文書,2008 年遭起訴。 馬英九 1950 年生於香港,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法務部部長任期間由於辦 案力度過猛,成為黨內的箭靶,受到強大壓力下,而轉任為不管部會的行政院政務委 員。1998 年當選台北市市長。2005 年於直選擊敗王金平出任黨主席。

歷次總統直選結果 年份及任次 1996 年第九任

2000 年第十任

2004 年第十一任 2008 年第十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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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 陳履安、王清峰 李登輝、連戰 彭明敏、謝長廷 林洋港、郝伯村 宋楚瑜、張昭雄 連戰、蕭萬長 李敖、馮滬祥 許信良、朱惠良 陳水扁、呂秀蓮 陳水扁、呂秀蓮 連戰、宋楚瑜 謝長廷、蘇貞昌 馬英九、蕭萬長

政黨 無 (前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 無 (前國民黨) 無 (前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新黨 無 (前民進黨)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 中國國民黨

得票數 1,074,044 5,813,699 2,274,586 1,603,790 4,664,972 2,925,513 16,782 79,429 4,977,697 6,471,970 6,442,452 5,444,949 7,659,014

得票率 9.98% 54% 21.13% 14.9% 36.84% 23.1% 0.13% 0.63% 39.3% 50.11% 49.89% 41.55% 58.45%

即"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本人保證在任期之內,不會宣佈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 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 (總統就職演說) 3 "台灣是我們的國家,我們的國家不能被欺負、被矮化、被邊緣化及地方化,台灣不是別人的一部分;不 是別人的地方政府、別人的一省,台灣也不能成為第二個香港、澳門,因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簡言之,台灣跟對岸中國一邊一國,要分清楚。" (中華民國總統府民國 91 年 8 月 3 日新聞稿 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prez/shownews.php4?issueDate=&issueYY= 91&issueMM=8&issueDD=3&title=&content=&_section=3&_pieceLen=50&_orderBy=issueDate%2Crid&_ desc=1&_recNo=2) 4 台灣要獨立,台灣要正名,台灣要新憲,台灣要發展;台灣沒有左右路線,只有統獨的問題。


行政院 最高行政機關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 53 條) 組 行政院本部設院及副院長各一名、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7 名,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一名。 成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 3 及第 5 條,設八部二會一處一局。包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 育部、法務部、經濟部及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主計處及新聞局。各部首長為政務委 員。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 6 條設衛生署、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經濟建設 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青年輔導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農 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體育委員會、客家委 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 14 條於行政院本部設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法規委員會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設人事行政局 另設立以下機構:中央銀行、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現屆行政院領導層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行政院副院長 朱立倫

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蔡勳雄、曾志朗、張進福、范良琇、 薛承泰、梁啟源、尹啟銘

吳敦義 1990-1998 年任高雄市市長;1998 年於高雄市市長選舉中敗於民進黨的謝長廷。2002-2009 年 任立法委員;2007-2009 年任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副主席暨秘書長。

外交部部長 國防部部長 內政部部長 教育部部長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主計處主計長

楊進添 高華柱 江宜樺 吳清基 高思博 石素梅

法務部部長

曾勇夫

交通部部長 經濟部部長 財政部部長

毛治國 施顏祥 李述德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英毅

新聞局局長 中央銀行總裁

蘇俊賓 彭淮南

人事行政局局長 衛生署署長 環境保護署署長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 員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主任委員 青年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泰成 楊志良 沈世宏 周功鑫 賴幸媛 蔡勳雄

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海岸巡防署署長

王如玄 湯金全 范良锈 戴遐齡 孫大川 王進旺

曾金陵

朱立倫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 委員 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朱景鵬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任委 員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員 飛航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 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彭芸

王昱婷 蔡春鴻 李羅權

陳武雄 盛治仁

黃玉振 賴浩敏 陳沖 吳靜雄


歷任行政院院長 年份 院長 1928-30 譚延闓 1930-31 蔣中正 1932-32 孫科 1932-35 汪兆銘 1935-38 蔣中正 1938-39 孔祥熙 1939-45 蔣中正 1946-47 宋子文

年份 1947-47 1947-48 1948-48 1948-49 1949-49 1949-50 1950-54 1954-58

院長 蔣中正 張群 翁文灝 孫科 何應欽 閻鍚山 陳誠 俞鴻鈞

年份 1958-63 1963-72 1972-78 1978-84 1984-89 1989-90 1990-93 1993-97

院長 陳誠 嚴家淦 蔣經國 孫運璿 俞國華 李煥 郝柏村 連戰

年份 1997-2000 2000-00 2000-02 2002-05 2005-06 2006-07 2007-08 2008-09

孫運璿 (1913-2006) 生於山東,曾任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交通部及 經濟部部長。任內推動十大建設及建立新竹科學 工業園。退休後曾任陳水扁總統的資政。

俞國華 (1914-2000) 生於浙江,曾任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會副執 行董事/理事。歷任財政部部長、中央銀行總裁 及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內推動營業稅及 廢止外匯管制,開放黨禁報禁,成立勞工委員會 及環境保護署。 郝柏村 生於浙江,歷任國防部參謀總長及國防部部長。 任內與李登輝就兩岸及統獨問題出現對立。1993 年辭職,1996 年退出國民黨並參選總統失敗。 2005 年重返國民黨。 連戰 中國國民黨榮譽黨主席。曾擔任第三任中國國民 黨黨主席、第九任中華民國副總統、行政院長。

游鍚堃 生於宜蘭縣,曾任宜蘭縣縣長、總統府秘書長及 民進黨主席。為民進黨"四大天王" 之一。

院長 蕭萬長 唐飛 張俊雄 游錫堃 謝長廷 蘇貞昌 張俊雄 劉兆玄 謝長廷 生於台北市,曾任高雄市市 長、民進黨主席及先後於 1996 年參選副總統及 2008 年 總統失敗。為民進黨"四大天 王" 之一。 蘇貞昌 生於屏東,曾任台北縣縣 長、民進黨主席。2008 年參 選副總統失敗。為民進黨"四 大天王" 之一。 張俊雄 生於嘉義市,美麗島事件軍 法大審辯護律師之一。曾任 總統府秘書長及海基會董事 長。 劉兆玄 1944 年出生,國立台灣大學 化學學士畢業。李登輝執政 時曾任交通部部長及行政院 副院長。東吳大學前校長。


立法 依據孫中山手創五權憲法的設計,是由國民大會代表全體國民行使政權,而於中央分設行政院、立法院、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五院,行使治權,這是中華民國採行五權分立憲法與立法院之由來。惟依中華 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就其職 權、性質及功能而言,相當於一般民主國家的國會。2005 年國民大會廢止後,大多數職能轉移至立法院。 組 成

會 議 職 權

立法委員自第 7 屆起更改為 113 人,其中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 73 人,每縣市至少 1 人;自由地區平 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 34 人;立法委員任期 4 年,選舉方式改 行單一選區兩票制,即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 民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 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 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 1/2。 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每週二、五舉行,必要時經院會決議,可以增減會次;或由黨團協商合併若干 日為 1 次會議。每次院會 9 時至 10 時為國是論壇時間。每次院會須有委員實際總額 1/3 出席始得開 會。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等職權。凡法、律、條例、通則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方得施行。 各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則應送立法院查照,立法院得依法交付委員會審查,若發現其中有違反、變 更或牴觸法律情形,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均得經院會議決通知原訂頒機關於 2 個月 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之責。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 1/4 之提議,3/4 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 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 過之。 中華民國領土之變更,須經全體立法委員 1/4 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3/4 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之決 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 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應於發布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該緊急命令係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 立法院應於 3 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 7 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 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立法院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 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 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 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 2/3 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 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該覆議案送達 15 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 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 1/2,即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如未 達全體立法委員 1/2,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休會期間,則應於 7 日內 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 15 日內作成決議。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 1/3 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 前提出,隨即由主席報告院會,不經討論即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不信任案提報院會 72 小時後,立 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審查及表決應於 48 小時內完成,否則視為不通過。不信任案之 表決,以記名投票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贊成,方為通過。處理結果,應咨送總統。不信 任案如未獲通過,1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 10 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第七屆立法院 (2008-2012) 之組成 立法院院長:王金平 立法院副院長:曾永權 王金平 生於高雄,曾任國民黨副主席及於 2005 年參選黨主席失敗。王金平獲視為國民黨本土派人 物。

年份 1928-31 1931-31 1931-31 1932-32 1932-48

院長 胡漢民 林森 邵元沖 張繼 孫科

年份 1948-50 1950-51 1952-61 1961-72 1972-88

院長 童冠賢 劉建群 張道藩 黃國書 倪文亞

年份 1989-90 1990-92 1992-99 1999-

院長 劉闊才 梁肅戎 劉松藩 王金平

目前立法院共有 113 席立法委員,任期 4 年。區域立委 73 席,原住民 6 席,其中 3 席為平地原住民,另外 3 席為山地原住民,均為直選產生。34 席為不分區立法委員,根據政黨的得票率按比例分配(得票率須達 到 5%)。 按政黨劃分 中國國民黨:74 名 民主進步黨:33 名 親民黨:1 名 無黨團結聯盟:3 名 其他:2 名


司法 司法院解釋憲法及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由大法官掌理,以會議方式行之,會議主席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 法官擔任。 (一) 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二) 民事、刑事訴訟: 設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原則採三級三審, 例外採三級二審制,以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自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起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並受理不服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軍法上訴案件。 (三) 行政訴訟: 設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掌理,採二級二審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事實審,最 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 現任司法院院長為賴英照。


政黨及政治參與 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符合得票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可分配全國不分區、僑居國 外國民選舉當選名額條件之政黨包括: 中國國民黨 1894 年,孫文於檀香山創立興中會,1905 年於東京與華興會及光復會合併成中國同盟 會。1912 年成立國民黨。孫中山發動二次革命後袁世凱下令解散國民黨。1914 年另組 中華革命黨,1919 年易名中國國民黨。1927 年,汪兆銘 (汪精衛) 因不滿蔣中正下令清 除共產黨而短暫出現 "寧漢分裂"。1949 年內戰失敗後遷往台灣。1993 年,黨內少壯派 出走另立新黨。2000 年前台灣省省長宋楚瑜出走自行競選總統,間接令國民黨失去執政權。 現屆領導層 主席:馬英九 副主席:江丙坤、詹春柏、林豐正、黃敏惠、曾永權和蔣孝嚴 秘書長:金溥聰 歷屆領導人 總理 孫文 (1919-25) 主席 張人傑 (1926, 27-35) 蔣中正 (1926-27) 胡漢民 (1935-36) 總裁 蔣中正 (1938-75)

主席

蔣經國 (1975-88) 李登輝 (1988-2000) 連戰 (2000-05) 馬英九 (2005-07) 吳伯雄 (2007-09)

孫文 字逸仙,1866 年 11 月 12 日生,廣東香山縣人。流亡日本時化名中山樵,故稱孫中山。 中國國民黨總理,第一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亦為中華民國之國父。 1894 年 10 月創立興中會,並在 1905 年 8 月提出民族、民權、民生三大主義。1911 年 10 月 10 日發動武昌起義,是為辛亥革命。同年 12 月 25 日,獲選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 1912 年 2 月 12 日,溥儀發佈《退位詔書》,孫文即於 13 日向參議院請辭並舉薦袁世凱以 自代。1913 年國民黨理事長宋教仁被暗殺。孫文起兵反袁,稱為二次革命。1914 年孫文 在日本建立中華革命黨。1919 年 10 月,改中華革命黨為中國國民黨。1920 年,陳炯明成 功擊退盤踞廣州一帶的桂、滇系軍閥後,請孫文重回廣州。次年,廣州非常國會取消軍政 府,選孫文為大總統。1924 年決定聯俄容共政策,翌年去世。 張人傑 (蔣中正見上) 曾任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孫中山逝世後的過渡性人物。 胡漢民 國民黨右派領袖,1927 年,寧漢分裂時支持蔣介石,主持南京工作,參與反共清黨,後任 立法院院長等職。

(蔣中正、蔣經國、李登輝、連戰、馬英九 見上) 吳伯雄 前任黨主席。曾任台北市市長、總統府秘書長。


民主進步黨 發展 1979 年,黨外人士黃信介創辦美麗島雜誌社。確定許信良為社長,呂秀蓮、黃天福擔任 副社長,張俊宏為總編輯,施明德為總經理。該社領導層申請於同年 12 月 10 日 (世界 人權日) 舉行遊行遭政府拒絕。當日雙方爆發衝突,政府逮捕大批示威者並以叛亂罪起 訴。是為美麗島事件。 1986 年,黨外後援會推薦大會於圓山大飯店舉行,一百三十二位與會人士簽名發起建 黨,民主進步黨正式成立。 1987 年,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宣佈解除戒嚴令,解除報禁、黨禁。 1991 年,民進黨於第五屆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正式通過台獨黨綱,黨綱第一條便宣佈民進黨的基本主張是 「通過以住民自決的方式,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臺灣共和國」。 1994 年,陳水扁當選台北市市長。 1999 年,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承認台灣已是獨立的國家,國號就是「中華民國」。 2000 年由陳水扁及呂秀蓮以 497 萬票當選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2004 年連任。 2005 年爆發高雄捷運泰勞暴動事件,導致勞委會主委陳菊、高雄市代理市長陳其邁自請下臺,之後陸續意 外牽扯出高雄捷運外勞弊案,涉及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涉嫌官商勾結弊端。 2006 年,陳水扁女婿趙建銘涉及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內線交易案、總統夫人吳淑珍被控收受 Sogo 百貨公司禮 券並介入該公司經營權之爭、炒作股票、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案。同年前主席施明德發動百萬人民倒扁運 動。 黨架構 民進黨全國代表大會為黨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一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召集一次,主要職責是修改黨綱、黨 章、選舉或罷免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等。而中央執行委員會則是常設的權力機構,共有委員 35 人(包括黨 主席),中執會執行委員(中執委)職務也是各派系爭奪的焦點,委員中 14 人為常務執行委員(中常 委)。黨主席為黨員直選,任期 2 年,可連任 1 次。 現屆領導層 主席:蔡英文 秘書長:王拓 副秘書長:洪耀福、陳其邁 中常委:葉菊蘭、謝長廷、呂秀蓮、蘇貞昌、游錫堃、蔡同榮、蘇煥智、陳勝宏、陳明交、鄭寶清、翁金 珠、林宗男、蔡憲浩、周清玉 歷任黨主席 第一屆黨代表大會 第二屆黨代表大會 第三及四屆黨代表大會 第五屆黨代表大會 第六屆黨代表大會 第七屆黨代表大會 第八屆黨代表大會 第九屆黨代表大會

江鵬堅 姚嘉文 黃信介 許信良 施明德 許信良 林義雄 謝長廷

第十屆黨代表大會 第十一屆黨代表大會

第十二及十三屆黨代表大會

江鵬堅 (1940-2000) 曾任美麗島事件軍法大審辯護律師、監察院委員。

陳水扁 柯建銘 (代) 蘇貞昌 呂秀蓮 (代) 游錫堃 陳水扁 謝長廷 (代) 蔡英文


姚嘉文 曾參與美麗島事件而入獄 7 年多。出獄後當選民進黨黨主席。其後任總統府資政。曾任考試 院院長。

黃信介 (1928-1999) 1969 年以黨外人士身份當選立法委員。1979 年創辦美麗島雜誌社並出任發行人。同年於美麗 島事件中被捕並入獄 7 年多。出獄後領導美麗島系並任兩屆黨主席。 許信良 前桃園縣縣長,美麗島雜誌社社長。1989 年由中國大陸回到台灣後遭拘禁,翌年獲特赦。 2000 年離開民進黨參選總統失敗。

施明德 1962 年從軍期間被指涉及台灣獨立聯盟案而遭羈押。1964 年獲判無期徒刑。1977 年獲釋。 1979 年任美麗島雜誌社總經理。同年 12 月 10 日世界人權日策劃紀念大會,遭警方鎮壓,是 為美麗島事件。1980 年判無期徒刑。1990 年獲釋。2006 年於連串貪污案爆發後發起百萬人 倒扁運動。 林義雄 1979 年參與美麗島事件而被捕。翌年其母及兩個女兒被殺,1984 年出獄。2006 年退出民進 黨。

蔡英文 (謝長廷、陳水扁、蘇貞昌、游錫堃見上)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學博士。曾住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行政院副院長。

親民黨 於 2000 年 3 月 31 日成立,其前身是宋楚瑜及張昭雄在 2000 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競選期間成立的新台灣人 服務團隊。親民黨創建人及首任黨主席是宋楚瑜,副主席是張昭雄;首任秘書長鍾榮吉、首任副秘書長秦 金生。2008 年總統大選後宣佈和國民黨合併。 台灣團結聯盟 台灣團結聯盟,簡稱台聯,或台聯黨,成立於 2001 年 7 月 31 日,其創黨的四項原則為「穩定政局、振興 經濟、鞏固民主、壯大台灣」,是台灣支持臺灣獨立運動的重要政黨。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為該黨的精 神領袖。現任主席為黃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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