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對同性婚姻爭論的剖析-吳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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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同 性 婚 姻 爭 論的 剖 析 吳 羅 瑜 引 言 近月 來 場 。 在 傳 媒 的 到 底 基 有 其 它 具 說服 的 角度 , 剖 析

, 渲 督 力 通

美 染 徒 的 常

「 公 平 、 平 等 保 障 支 持 同 性 婚 具 平 等 的 權 利 , 否 2 可 以 呢 ? 這 個 論點乍 正 常 的 運作 中 , 「 位 , 或 是 社 會 的 福 某 些 特 定 的 資格 。 平 等 」 或 「 歧 視 」 須 進 一 步 證明 同 性 的 道德 感 情 而 已 。 我 們 若分 析 (1) 雙方 公 然 立 約 (2) 雙方 同 意 有 性 (3) 是 一 男 一 女 ( (4) 有 撫 養 子 女 成 由 會 有 的 工

於 因 工 , 積

工 受 「 婚 受 到 身女 姻 合 婚 姻 卻 保 的 唯 「 歧

傳 統 婚 姻 有 而 都會 給 予 作 薪酬, 因 單 身人 士 縱 金福 利 轉給 在 這 種 了 孕 、 領 養 ) 姻 」 , 具 有 保 障 , 後 者 性 也 可 以 透 法 化 之 人 其 重新 下 定 義 留 了 上 述定 一 考 慮 , 為 視 」 成 人 與

國 下 或 理 用

傳 , 保 由 來

媒 支 守 , 支

對 持 的 來 持

同 同 社 反 同

性 性 會 對 性

婚 婚 人 同 婚

姻 姻 士 性 姻

的 報 導 者 似 乎 除了 訴 的 婚 姻 的 論據

, 似 振 振 諸聖 呢 ? , 從

乎 有 經 以 而

在 字 詞, 教 導 下 , 顯示

裡行間 一 般 流 露 支 持 的 立 而 反 對 者 顯得 偏 激 落 伍 。 1 或 傳 統 做 法 之 外 , 是 否 還 筆 者 嘗 試從 倫 理 與 客 觀事 實 反 對 同 性 婚 姻 的 合 理 性 。

、 反 歧 視 」 的 論點 姻 的 論據 中 , 似 乎 最 常 見 的 是 , 法 律 應 該是 公 平 的 , 保 障 所 有 人 則 就 是 歧 視 某 些 人 ; 既 然 異 性 戀 者 可 以 結 婚 , 為 甚 麼同 性 戀 者 不 看 冠 平 等 利 , 若不 的 做 的 結 西 , 交 沒 人

冕 」 一 符 法 合

堂 通 般 合 。 完

皇 , 然 而 在 仔 細 分 析 下 , 卻 是 問 題重重。 首 先 , 在 社 會 常 不 是 人 們 辦事 唯 一 的 考 慮 。 事 實 上 , 無 論是 工 作 的 職 所 謂 的 平 等 只 是 潛 在 的 可 能 性 , 還 須 看 當 事 人 是 否 符 合 資格 的 人 被淘 汰 出 局 , 通 常 沒 有 人 會 抗 議說, 這 是 「 不 3 由 此 看 來 , 以 平 等 、 反 歧 視 為 理 由 支 持 同 性 婚 姻 , 必 全 符 合 傳 統 婚 姻 的 條 件 , 否 則 只 是 空 叫 口 號, 訴 諸人 們

方 與 近代 華人 傳 統 的 婚 姻 , 就 會 發 現 它 具 備 了 四 方 面的 元 素 : 承 諾永 遠生 活 在 一 起, 互 相 愛 護; 關係 ; 有 直 系 血緣 關係 ) 的 結 合 , 有 生 育 的 可 能 性 ; 的 可 能 性 。

可 能 繁 衍與 已 婚 人 士 一 而 給 予 配偶 或 畢 生 勞 碌 他 們 。 解下 , 同 性 , 跟傳 統 一 充 分 理 由 , 也 應 享 受 同 過與 異 性 交 實 並 沒 有 公 時 , 雖然 修 義 的 第 一 、 甚 麼要 「 歧 孩 童 的 結 合

培 育 些 特 醫療 工 作

下 別 保 ,

結 合 既 男 一 女 除非大 性 「 婚 配、 人 然 貫徹 訂 了 傳 二 點。 視 」 多 ? 為 甚

代 , 優 惠 險、 也 有

婚 姻 制 , 例 如 配偶 承 手 足、

然 沒 有 的 結 合 家 願意 姻 」 的 工 受 孕 申 明 他 統 婚 姻 然 而 , 夫 多 妻 麼要 堅

生 育 自然 說, 權 利 而 生 們 的 一 男 我 們 的 性 持 婚

1

度 假 受 知

象徵 設 夫 社 會 己 ,

的 可 能 兩 樣 。 單 身人 , 因 為 產 。 「 平 等 一 女 的 若真 的 取 向 與 姻 的 永

了 妻 工 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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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的 尊 家 裡照 的 權 利 死 後 把

重, 顧小 等 。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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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社 而 沒 反 社 會

性 ( 除非透 過與 異 性 交 配、 人 4 因 此 , 拒 絕 承 認 同 性 結 合 為 士 「 不 想 結 婚 」 的 性 取 向 也 應 單 身人 士 也 可 以 領 養 小 孩 , 單 另 一 方 面, 近日 爭 取 同 性 婚 論」 , 因 為 當 他 們 在 現 階 段 替 要 求 ( 上 述定 義 的 第 三 點) , 以 性 取 向 的 平 等 為 婚 姻 合 法 性 安 排 , 「 歧 視 」 亂 倫 的 結 合 , 久 性 , 而 「 歧 視 」 短 期 的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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