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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篇 出題數約略如下: CH1
CH2
CH3
CH4
CH5
14 題
10 題
10 題
8題
5題
CH6
CH7
CH8
CH9
18 題
4題
5題
8題
1 Chapter 2 Chapter 3 Chapter 4 Chapter 5 Chapter 6 Chapter 7 Chapter 8 Chapter 9 Chapter
金融法類 ★★★★★ 民法類 ★★★★ 商法類 ★★★★ 民訴法類 ★★★ 其他法律 ★★★ 授信相關法令 ★★★★★ 外匯相關法令 ★★ 信用卡、現金卡相關法令 ★★★ 貸後管理及催收相關法規 ★★★
授信法規 重點整理
授信法規測驗題數為80題(102年4月起改為50題),各章平均
第1篇
Chapter
1
重要度 ★★★★★
金融法類
Guidance
本章重點在銀行法出題9-10題,銀行法之重點在12 條擔保品,新修正12-1,12-2條,32條至33條利害
➊ 銀行法 ➋ 金控法 ➌ 金融機構合併法
關係者授信限制,33-3條一般授信限制,72條至76 條商業銀行業務限制。金控法出題2題重點在控制性 持股,大股東定義及申報申請,授信限制,董事會 度決議事項。金融機構合併法出題2題重點在因合併 而有逾越法令之調整限期,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銀行 不良債權有關規範。
➊ 銀行法 ◆ 一般授信規範 1. 長、短期授信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1 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 超過1年而在7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 7年者,為長期 信用。(5) 本法第12條第3款所稱 票據,係指本法第15 條第1項所稱之商業票 據。 本法第12條第4款所稱 銀行之保證,係指授信 銀行以外之本國銀行、 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 行在華分行或經財政部 認可之其他國內外金融 機構之保證。(細2)
2. 授信之定義
頻出度:初第20屆
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5-2)
3. 擔保授信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 者: ① 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② 動產或權利質權。 ③ 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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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金融法類 ④ 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 證機構之保證。(12)
4. 禁止徵提連帶保證人
以地上權設定抵押權所 擔保之授信得列為擔保 授信。
頻出度:初第10、17屆;進第6、7、8、11屆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 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
1Ⅰ)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 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 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 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12-1Ⅱ)
5. 保證契約有效期限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 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 者,不在此限。(12-2)
6. 商業票據
理解 足額擔保 係指銀行對於授信之授信餘 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 提出之擔保品經依同法第 三十七條規定實鑑估後所估 價值,一旦擔保品價值扁落 實,銀行得要求客戶補提擔 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一定金額 所指之一定金額,除具約定 之特定金額或主債務金額 外,另得約定包括民法第 七百四十條規定之主債務利
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匯票或本票。(15Ⅰ)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7. 購屋或建築放款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 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 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38)。
8. 銀行利率
現金儲值卡之『多用 途』係指現金儲值卡之
頻出度:初第4屆;進第4屆
銀行利率應以年利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41)。
9. 現金儲值卡
頻出度:初第20屆
現金儲值卡,謂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 值,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
使用,可跨越不同營運 系統間使用,或應用於 不同之商業體系。另為 嚴密控管貨幣信用及確 保支付系統之安全與穩 定,故除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非銀行不得發行 現金儲值卡。
務,並得作為多用途之支付使用者。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應 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中央銀行之規定提列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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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法規重點整理
1 篇
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12-
10. 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頻出度:初第4、21屆;進8屆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8 %。銀行經 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44)。 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 等級
說明
資本適足
資本適足率為8%以上及符合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者。
資本不足
資本適足率為6%以上,未達8%或未符合最低資本適足 率要求者。
資本顯著不足
資本適足率為2%以上,未達6%者。
資本嚴重不足
資本適足率低於2%者,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 2%者。
11. 中期放款總餘額之限制
頻出度:初第3、9、18、19屆;進第11屆
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 有關右列建築放款總額之限 度,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72-2): 1. 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 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 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2. 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 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 款。 3. 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 民自購住宅放款。 4. 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 員會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 業建築放款。 5. 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 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 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 住宅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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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餘額(72)。
12. 發行金融債券
頻出度:初第7、14、17、19屆;進第6、8屆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但其開始還本期限至少不得低於 二年,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 權人。(72-1)。
13. 建築放款總額之限度
頻出度:初第14、17、19屆;進第4、6、11屆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 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30%。(72-2)
14. 承受擔保物之處分
頻出度:初第1、10、11、18屆;進第4、6、11屆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 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即列為投資或自有 資產),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76)。
精 選 試 題 Q 問題
Key Point
□
1. 銀行法所稱之擔保授信,不包括提供下列何者為擔保者? (A)各級政 府公庫主管機關之保證 (B)借款人因提供勞務所產生之本票 (C)動產質 權 (D)信託占有
□
2. 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辦理下列何種授信,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 證人? (A)企業建築放款 (B)企業生產設備放款 (C)工程履約保證 (D)自 用住宅放款
□
3. 依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銀行利率應以下列何種方式揭示? (A)年 利率 (B)月利率 (C)日利率 (D)複利率
□
4. 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 低於多少? (A)4% (B)5% (C)8% (D)10%
□
5. 下列何者不是銀行法所稱「同一關係人」之範圍? (A)配偶擔任負責 人之企業 (B)三親等以內之姻親 (C)二親等以內之血親 (D)配偶
□
6. 某商業銀行之股東甲,其家族成員包括甲父、甲妻及未成年之兒子 乙、女兒丙,均持有該銀行之股份,則在計算主要股東持股時,下列
銀行法- 一般授信規範
何者之持股無須與甲之持股合併計算? (A)甲父 (B)乙 (C)丙 (D)甲妻
□
7. 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有何限制? (A)不得 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 (B)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C)不得超 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二十 (D)不得超 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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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至多 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若干百分 比?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二十五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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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 幾年?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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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銀行法規定,銀行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最長期 限不得超過多久? (A)十五年 (B)二十年 (C)三十年 (D)無期限限制
□
11. 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 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至遲應自取得之日起多久內處分之?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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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金融法類
□
48.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 用下列何種稅率? (A)銀行業之印花稅 (B)銀行業之營業稅 (C)一般營 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D)銀行業之證券交易稅
□
49.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法院受理對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破產 聲請或公司重整聲請,應徵詢收購該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 司之意見。如金融機構為該債務人之最大債權人時,法院並應選任下
□ 金融機構合併 法
50.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前或重整裁定前,關於資產管理公司已受讓之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 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 後,得繼續行使債權 (B)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繼 續強制執行 (C)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 (D)應依重整計畫或破 產程序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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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 因出售所受之損失,至多得於幾年內認列損失? (A)四年 (B)五年 (C) 六年 (D)八年
□
52.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金融機構讓與其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 時,就該債權對下列何者已取得之執行名義,其效力及於該資產管理 公司? (A)僅債務人 (B)僅保證人 (C)債務人或保證人 (D)債務人之履行 輔助人
Key Point
A 解答 1. D 銀行法所擔保授信指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第十二 條):(1)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2)動產或權利質權。(3)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 生之應收票據。(4)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 證機構之保證,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中小企業信用保 證基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華僑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
銀行法- 一般授信規範
可之信用保證機構。並不包括信託占有。 2. D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 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12-1) 3. A 4. C 5. B 「同一 關係人」是指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 業。 6. A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1%以上者,為「主要股東」,故甲父無須與甲之持股合併計算。 7. B 8. C 9. D 10. D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 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 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11. C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或股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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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法規重點整理
列何者為破產管理人或重整人? (A)該資產管理公司 (B)該金融機構之 顧問律師 (C)為該債務人查核財務報表之會計師 (D)該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