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528初階授信人員 試閱檔

Page 1

1

第 篇 出題數約略如下: CH1

CH2

CH3

CH4

CH5

14 題

10 題

10 題

8題

5題

CH6

CH7

CH8

CH9

18 題

4題

5題

8題

1 Chapter 2 Chapter 3 Chapter 4 Chapter 5 Chapter 6 Chapter 7 Chapter 8 Chapter 9 Chapter

金融法類 ★★★★★ 民法類 ★★★★ 商法類 ★★★★ 民訴法類 ★★★ 其他法律 ★★★ 授信相關法令 ★★★★★ 外匯相關法令 ★★ 信用卡、現金卡相關法令 ★★★ 貸後管理及催收相關法規 ★★★

授信法規 重點整理

授信法規測驗題數為80題(102年4月起改為50題),各章平均


第1篇

Chapter

1

重要度 ★★★★★

金融法類

Guidance

本章重點在銀行法出題9-10題,銀行法之重點在12 條擔保品,新修正12-1,12-2條,32條至33條利害

➊ 銀行法 ➋ 金控法 ➌ 金融機構合併法

關係者授信限制,33-3條一般授信限制,72條至76 條商業銀行業務限制。金控法出題2題重點在控制性 持股,大股東定義及申報申請,授信限制,董事會 度決議事項。金融機構合併法出題2題重點在因合併 而有逾越法令之調整限期,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銀行 不良債權有關規範。

➊ 銀行法 ◆ 一般授信規範 1. 長、短期授信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1 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 超過1年而在7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 7年者,為長期 信用。(5) 本法第12條第3款所稱 票據,係指本法第15 條第1項所稱之商業票 據。 本法第12條第4款所稱 銀行之保證,係指授信 銀行以外之本國銀行、 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 行在華分行或經財政部 認可之其他國內外金融 機構之保證。(細2)

2. 授信之定義

頻出度:初第20屆

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5-2)

3. 擔保授信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 者: ① 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② 動產或權利質權。 ③ 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2


Chapter 1 金融法類 ④ 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 證機構之保證。(12)

4. 禁止徵提連帶保證人

以地上權設定抵押權所 擔保之授信得列為擔保 授信。

頻出度:初第10、17屆;進第6、7、8、11屆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 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

1Ⅰ)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 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 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 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12-1Ⅱ)

5. 保證契約有效期限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 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 者,不在此限。(12-2)

6. 商業票據

理解 足額擔保 係指銀行對於授信之授信餘 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 提出之擔保品經依同法第 三十七條規定實鑑估後所估 價值,一旦擔保品價值扁落 實,銀行得要求客戶補提擔 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一定金額 所指之一定金額,除具約定 之特定金額或主債務金額 外,另得約定包括民法第 七百四十條規定之主債務利

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匯票或本票。(15Ⅰ)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7. 購屋或建築放款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 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 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38)。

8. 銀行利率

現金儲值卡之『多用 途』係指現金儲值卡之

頻出度:初第4屆;進第4屆

銀行利率應以年利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41)。

9. 現金儲值卡

頻出度:初第20屆

現金儲值卡,謂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 值,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

使用,可跨越不同營運 系統間使用,或應用於 不同之商業體系。另為 嚴密控管貨幣信用及確 保支付系統之安全與穩 定,故除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非銀行不得發行 現金儲值卡。

務,並得作為多用途之支付使用者。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應 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中央銀行之規定提列準備金。

3

授信法規重點整理

1 篇

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12-


10. 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頻出度:初第4、21屆;進8屆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8 %。銀行經 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44)。 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 等級

說明

資本適足

資本適足率為8%以上及符合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者。

資本不足

資本適足率為6%以上,未達8%或未符合最低資本適足 率要求者。

資本顯著不足

資本適足率為2%以上,未達6%者。

資本嚴重不足

資本適足率低於2%者,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 2%者。

11. 中期放款總餘額之限制

頻出度:初第3、9、18、19屆;進第11屆

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 有關右列建築放款總額之限 度,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72-2): 1. 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 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 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2. 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 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 款。 3. 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 民自購住宅放款。 4. 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 員會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 業建築放款。 5. 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 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 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 住宅放款。

4

總餘額(72)。

12. 發行金融債券

頻出度:初第7、14、17、19屆;進第6、8屆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但其開始還本期限至少不得低於 二年,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 權人。(72-1)。

13. 建築放款總額之限度

頻出度:初第14、17、19屆;進第4、6、11屆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 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30%。(72-2)

14. 承受擔保物之處分

頻出度:初第1、10、11、18屆;進第4、6、11屆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 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即列為投資或自有 資產),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76)。


精 選 試 題 Q 問題

Key Point

1. 銀行法所稱之擔保授信,不包括提供下列何者為擔保者? (A)各級政 府公庫主管機關之保證 (B)借款人因提供勞務所產生之本票 (C)動產質 權 (D)信託占有

2. 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辦理下列何種授信,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 證人? (A)企業建築放款 (B)企業生產設備放款 (C)工程履約保證 (D)自 用住宅放款

3. 依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銀行利率應以下列何種方式揭示? (A)年 利率 (B)月利率 (C)日利率 (D)複利率

4. 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 低於多少? (A)4% (B)5% (C)8% (D)10%

5. 下列何者不是銀行法所稱「同一關係人」之範圍? (A)配偶擔任負責 人之企業 (B)三親等以內之姻親 (C)二親等以內之血親 (D)配偶

6. 某商業銀行之股東甲,其家族成員包括甲父、甲妻及未成年之兒子 乙、女兒丙,均持有該銀行之股份,則在計算主要股東持股時,下列

銀行法- 一般授信規範

何者之持股無須與甲之持股合併計算? (A)甲父 (B)乙 (C)丙 (D)甲妻

7. 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有何限制? (A)不得 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 (B)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C)不得超 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二十 (D)不得超 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

8. 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至多 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若干百分 比?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二十五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四十

9. 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 幾年?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二年

10. 依銀行法規定,銀行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最長期 限不得超過多久? (A)十五年 (B)二十年 (C)三十年 (D)無期限限制

11. 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 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至遲應自取得之日起多久內處分之?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18


Chapter 1 金融法類

48.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 用下列何種稅率? (A)銀行業之印花稅 (B)銀行業之營業稅 (C)一般營 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D)銀行業之證券交易稅

49.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法院受理對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破產 聲請或公司重整聲請,應徵詢收購該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 司之意見。如金融機構為該債務人之最大債權人時,法院並應選任下

□ 金融機構合併 法

50.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前或重整裁定前,關於資產管理公司已受讓之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 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 後,得繼續行使債權 (B)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繼 續強制執行 (C)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 (D)應依重整計畫或破 產程序行使其權利

51.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 因出售所受之損失,至多得於幾年內認列損失? (A)四年 (B)五年 (C) 六年 (D)八年

52.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金融機構讓與其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 時,就該債權對下列何者已取得之執行名義,其效力及於該資產管理 公司? (A)僅債務人 (B)僅保證人 (C)債務人或保證人 (D)債務人之履行 輔助人

Key Point

A 解答 1. D 銀行法所擔保授信指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第十二 條):(1)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2)動產或權利質權。(3)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 生之應收票據。(4)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 證機構之保證,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中小企業信用保 證基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華僑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

銀行法- 一般授信規範

可之信用保證機構。並不包括信託占有。 2. D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 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12-1) 3. A 4. C 5. B 「同一 關係人」是指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 業。 6. A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1%以上者,為「主要股東」,故甲父無須與甲之持股合併計算。 7. B 8. C 9. D 10. D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 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 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11. C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或股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

23

1 篇

授信法規重點整理

列何者為破產管理人或重整人? (A)該資產管理公司 (B)該金融機構之 顧問律師 (C)為該債務人查核財務報表之會計師 (D)該金融機構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