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不動產民法概要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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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 金榜狀元宏典 導讀 「民法」其實就是生活上人與人之間的規範,它的本質上是簡單的,例如我們到超商買個東 西,就是一個標準的「法律行為」。 在生活中,由於同一件事情有各種不同的變化,或是為了彰顯某種特殊的制度,法學學者為 了便於歸納或記憶,給予獨特的專有名詞,加上為了達到「一言以蔽之」的效果,法條用字多半 以接近於文言文的狀態呈現,使得用慣白話文的初學者在學習上顯得十分艱澀。 既然民法是生活,那我們就以生活的輕鬆方式來面對,就會簡單許多。 於是,筆者作了一個很大的突破,那就是在解析的時候,儘量以白話的用字來呈現,打破了 以往學者一成不變的模式。 另外,絕大多數的考生都知道要考不動產經紀人,必須讀「民法」,僅有少數人知道我們考 的是「民法概要」。 那到底「民法」和「民法概要」的差異在哪裡?簡而言之,「民法概要」簡單許多,但話雖 如此,比起其他三科而言,仍顯得困難許多。 強登老師深刻的知道您的需求,因此盡一切努力將本科變得淺顯而易懂,細細品味,您便能 有所體悟。 民法共分為五編,項目如下: 第一編 總則編;第二編 債編;第三編 物權編;第四編 親屬編;第五編 繼承編 最近法條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59、1059-1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7971號令修正公布第746條條文;並增訂第 753-1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8141號令修正公布第805、805-1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 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847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刪除第1009、 1011條條文


鑑往知來

民法債編 歷屆申論試題超強解析

十二、抵押權之生效必須具備那些要件?(25分) {民法總則§73,債編§513與物權編§758 }(91年試題)

解析 【作答之前,超強審題破解秘訣】 *本題目包含以下幾個應解析之項目: 一、應將抵押權之發生做分類。 二、將民法第758條「登記生效主義」作解析。 【讓閱卷老師青睞的答題建議】 答:茲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敘述如下: 一、抵押權之發生,於學理上分為兩大類: (一)「意定抵押權」:雙方當事人合意而設定。 (二)「法定抵押權」:因某種法律關係,為保障當事人而規定。 二、「法定抵押權」之意義: (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 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 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 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二)預為抵押權登記之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三)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 之。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 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三、抵押權之生效必須具備要件如下: (一)法定方式之依循規定: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登記生效主義: (1)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 記,不生效力。 (2)物權登記之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三)換言之,抵押權生效要件如下: (1)當事人須具備行為能力。 (2)標的物之合法性。 (3)雙方意思表示須健全。 (4)登記時應以書面為之。 (5)須完成登記。 【解題關鍵‧輕鬆記憶】 *「法定抵押權」切莫遺漏。 【超強口訣‧金榜必我】 *「要件」基本上是將定義分解,另外再加上一些重點。 【特別提醒‧超級補帖‧搶分攻略】 *將抵押權發生原因在學理上之分類補充,可讓閱卷老師感受到您法學的功力。 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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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物權

第一章 通則 蓄勢待發:建立輪廓的導讀說明 對於不動產經紀人的國家考試而言,物權編看來是最為重要的內容,因為不動產是重要 的財產權,而且物權編的內容,在不動產的規定,比動產要多出數倍,而且許多的觀念與實 務息息相關,因此,對於不動產經紀人而言,其重要性不在話下。 依據考選部所公布之命題範圍,「第 801 條至第 816 條」、「第 884 條至第 910 條」、 「第928條至第939條」並不含蓋於其中,不過民法在選擇與申論經常出現觀念性的「綜合 題」,因此這些法條偶而會被引用到,為免產生遺憾,筆者仍加以解析,以達到全面性的效 果。 在不動產經紀人的國家考試上,民法的法條所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所以準備起來會有點 吃力,若是您時間不足,不妨挑選曾經引用於考試的法條來研究,或購買筆者的另一本各科 綜合的「速成版本」來研讀(同樣在我們宏典文化發行),效率會更高。

法條切入,金榜捷徑 第757條 物權法定主義

★★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 必勝基礎立磐石-(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效果) *這項規定就是所謂的「物權法定主義」,是物權編最重要的基本觀念,務必知悉。 *本法條也是物權編申論題的漂亮引言,懂得運用,有加分之效果。

名師嫡傳密技-法條簡化,輕鬆理解,迅速記憶秘訣 為了讓權利的規定單純化,並保護相對人,所以物權內容不能讓人民自由創設。

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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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試題現學現做,讓您勝券在握

1. 物權,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通稱為: (A)物權獨立主義 (B)物權無因主義 (C)物權分離主義 (D)物權法定主義 (96二試題) 2. 以特定物為權利客體之財產權為何? (A)物權 (B)準物權 (C)無體財產權 (D)人格權 (96二試題)

解析

1. 【一點就通‧精彩解析】 *這是避免因「契約自由原則」,人民胡亂發明權利,造成審判困擾之規範。 2. 民法物權編§757、§765。 【一點就通‧精彩解析】 *「客體」……就是東西;「主體」就是人。 解答 1:D 2:A。

第758條 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

★★★★★

Ⅰ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 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必勝基礎立磐石-(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效果) 本條的觀念太重要了,為了貫徹登記之精神,國家特別設了「地政事務所」來主掌土地登 記的事項。

名師嫡傳密技-法條簡化,輕鬆理解,迅速記憶秘訣 ●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意思是:「要登記在地政事務所,才是發生效力的關鍵」。 ● 「應以書面為之」:並非不動產的契約一定要寫成書面,而是地政事務所要登記,必須要 有書面資料為證,不能僅靠雙方口頭契約便予以登記。 ● 本法條也是物權編申論題的漂亮引言,懂得運用,有加分之效果。

榜首練功房-本法條之【關鍵字】與【選擇題】必知考點 「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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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試題現學現做,讓您勝券在握

1. X.Y.Z 3人共有土地1筆,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協議分割該筆土地,於6月2日達成協 議,8月20日完成登記。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99年試題) (A)在無法令或約定禁止分割之情形下,任何共有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B當事人間於6月2日即取得各該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C分割共有物之協議屬債權契約 (D由於該筆土地面積遼闊,X.Y.Z 3人得約定僅分割其中一半,其餘一半仍繼續共有 2. 甲向乙購買大樓房屋一戶,雙方簽妥買賣契約,問甲何時取得房屋所有權? (A)甲乙簽訂買賣契約時

(B)甲交付價金給乙時

(C)乙將房屋鑰匙交給甲時

(D)乙將房屋過戶登記給甲時 (97二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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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物權

第六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法條切入,金榜捷徑 第860條 普通抵押權之意義

★★★★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 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必勝基礎立磐石-(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效果) *從本條開始,我們進入抵押權的範疇。 *前面我們研究了「地上權」、「不動產役權」,這些權利對於被設定的不動產,均加以 使用,所以在法學上稱之為「用益物權」(使用收益)。 *而抵押權的性質卻完全不同,因為權利人並沒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僅是以不動產提 供擔保而已。 *抵押權可以說是他項權利中,運用最為廣泛的物權,因為絕大多數的購屋者都要向銀行 貸款,如此便要設定抵押權。 *定義可寫於相關題目中,做為答題技巧的引言。

名師嫡傳密技-法條簡化,輕鬆理解,迅速記憶秘訣 ● 因為購屋實務上的設定關係,造成初學者對於抵押權的規定難以深入,為解決這個問題, 現在,我們從發生的原理,依照順序說明: (一)因為缺錢,所以找銀行貸款。 (二)銀行怕錢借出去收不回來,光是人的信用,不見得可靠,希望能夠有擔保品。 (三)於是將不動產設定抵押給銀行做為擔保。 (四)未來若還利息或本金發生問題,銀行可以向法院請求拍賣該不動產。 (五)用賣得的價金來清償所欠的債務。 ● 這是抵押權發生的原理,這與一般拿著房子的產權問銀行:「可以借我多少錢」是有差異 的。 ● 建構這個前提之後,研究後面的法條才不會發生打結的窘境。

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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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就通‧精彩補充與解析 ● 法條上規定:「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這個「優先受償」是什麼意思, 初學者往往陷入五里霧中,我們以實際上的運作來說明,立刻可以了解: ● 法院拍賣不動產,可以獲得價金,這些錢的分配順序跟我們最有關係的,說明如下: (一)法院的執行費。 (二)應繳納的稅賦以及積欠的稅金。 (三)抵押權第一順序與公寓大廈積欠之費用。 (四)抵押權第二順序清償後,依照各順序清償。 (五)一般債權(判決、支付命令、票款等等)。 ● 所以「優先受償」就是分配時,優先於一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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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試題現學現做,讓您勝券在握

1. 甲向乙借款500萬元,並將所有之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乙就A地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B)乙得僅將抵押權讓與給第三人丙,而保留對甲之借款返還債權 (C)抵押權不因登記之先後定其次序,具有平等性 (D)甲若將A地讓與給丁,則乙之抵押權消滅 (101年試題) 2. 下列何者為擔保物權? (A)不動產役權 (B)典權 (C)抵押權 (D)人格權 (96二試題)

解析

1. .民法物權編(A):§860,(B):§870,(C):§865,(D):§867。 【一點就通‧精彩解析】 (A)正確:這便是抵押權最根本之權利。【民法§860】 (B)錯誤:債權與抵押權不能拆開,這便是抵押權的「從屬性」。【民法§870】 (C)錯誤:登記之先後牽涉受償順序,不能平等化。【民法§865】 (D)錯誤:抵押權還在,且不受影響,這便是抵押權的「追及性」。 【民法§867】 2. 民法物權編(A):§851,(B):§911,(C):§860,(D):總則§18 。 【一點就通‧精彩解析】 *「擔保物權」是用財產作為債務的擔保。 【解題關鍵‧輕鬆記憶】 *他項權利基本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大類。 解答 1:A 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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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 歷屆申論試題超強解析

二、甲、乙是兄弟,共同出資購買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嗣後甲、乙之父親死亡,二人 共同繼承其遺產B 地及C 屋,應繼分均等。請問: (1)甲、乙在A 地上之共有關係與在B 地及C 屋上之共有關係,其型態有何不同?試比較說 明之。 (2)應有部分與應繼分有何區別? {民法物權編§817、§818、§819、§827、§829、§830,繼承編§1141、§1151 } (100年試題)

解析 【作答之前,超強審題破解秘訣】 一、兄弟共同出資買A地。 二、提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表示係為「分別共有」。 三、兄弟2人共同繼承其遺產B 地及C 屋,在未登記之前,遺產是「公同共有」。 【讓閱卷老師青睞的答題建議】 答:茲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針對A 地、B 地及C 屋兩種不同原因取得之財產,分析其共有態樣之不同: (一)兄弟 甲、乙兩人共同出資購買A地,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彼此各 有明確之權利範圍,這種共有關係,即所謂的「分別共有」。 (二)甲與乙繼承其父親之遺產B地及C屋,這兩項財產在尚未分割之前,對 其遺產全部均為「公同共有」之型態。 (三)分析結論如下: (1)甲乙共同出資購買之A地,其共有型態為「分別共有」。 (2)甲乙二人共同繼承其父之遺產B地及C屋,其共有型態為「公同共 有」。 二、依題旨,將「應有部分」與「應繼分」二者之區別,詳述如下: (一)二者發生之原因不同: 「應有部分」:得由雙方之合意產生。 「應繼分」:當「被繼承人死亡」或「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時 產生。 (二)二者之意義不同: 「應有部分」:數人按其權利範圍,共有一物。 「應繼分」:係繼承得以分配之遺產數額。 (三)二者之主體不同: 「應有部分」:係發生於共有物之權利人。 「應繼分」:係發生於繼承人。 (四)主體之人數不同: 「應有部分」:其人數可無限增加。 「應繼分」:僅存在於繼承人,人數有限。 (五)客體不同: 「應有部分」:其客體是物權。 「應繼分」:其客體是財產之繼承權。 (六)拋棄方式不同: 「應有部分」:拋棄方式有多種。 「應繼分」:應向法院拋棄。 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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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歷屆試題占分統計圖表 (第1138~1223條) ●代表選擇題1題◎代表問答題 法條

88

1138 1139 1140 1141 1144 1145 1146 1147 1148 1149 1151 1153 1156 1164 1165 1166 1168 1169 1171 1172 1173 1174 1175 1176 1176-1 1186 1187 1189 1190 1198 1199 1200 1201 1205 120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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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90 91 92 93 94 ●

95 96一 96二 97一 97二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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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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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繼承

歷年申論考題 鑑往知來

民法繼承編 歷屆申論試題超強解析

一、父甲、母乙、子丙、女丁四人一家和樂,丙創業時向友人戊融資新臺幣(下同)一千萬 元,由乙提供A地設定抵押擔保並由丁為連帶保證人;甲死亡時,留有二千萬元之遺產, 但未立有遺囑。試問:戊拋棄債權、抵押權及丁拋棄繼承權,其效力各如何?(25分) {民法債編與繼承編§307、§739、§745、§746、§751、§758、§860、§870、 §1138、§1144、§1174、§1175、§1176} (101年試題)

解析 【作答之前,超強審題破解秘訣】 *本題包含以下幾項應申論之重點: 一、戊拋棄債權、抵押權之效力。 二、丁拋棄繼承權之效力。 【讓閱卷老師青睞的答題建議】 答:茲依民法債編與繼承編之規定,敘述如下: 一、戊拋棄債權、抵押權之分析: (一)抵押權之解析: (1)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 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2)故丙向戊借款新台幣一千萬元,並由乙提供A地作為擔保,並設定 抵押權,實屬正常。 (二)丁為連帶保證人之分析: (1)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 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2)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無先訴抗辯權之主張。 (三)戊拋棄債權、抵押權之法律效果: (1)抵押權之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2)保證人之免責規定: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 限度內,免其責任。 (3)同時消滅之規定: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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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履行登記之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 記,不生效力。 (5)綜上所述,戊拋棄債權之後,乙之A地抵押權與丁之連帶保證責 任,於戊完成拋棄登記之後,隨之消滅。 二、丁拋棄繼承權之效力分析: (一)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二)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三)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四)拋棄繼承後,應繼分之歸屬,以及他繼承人之效力: (1)丙為甲之子,丁為甲之女兒,為繼承身分上所謂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 (2)依繼承順序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3)配偶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 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4)故甲死亡,其所遺留之二千萬遺產,由妻乙、子丙、丁女三人平均 繼承。 (5)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 承之人。 (6)故丁拋棄甲遺產之繼承權時,甲之遺產由妻乙、子丙二人平均繼 承,即各繼承一千萬之遺產。 【解題關鍵‧輕鬆記憶】 *本題問的是:「法律效果」,許多考生會直接寫法律之規定,而忘了本題是「實 例題」,因此除了將法律規定予以敘述之外,還要套入題目設定的資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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