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ce1131人事行政大意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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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初考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目錄]

103年人事行政大意重點加強版................................................... 0-01 目 錄

001 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四法...............................................................................................0-03 002 新公共行政理論..........................................................................................................0-15 003 複選題注意事項..........................................................................................................0-16

複選題經典題型加強版............................................................................... 0-19 001 複選題計分方式..........................................................................................................0-20 002 因應複選題之備戰策略...............................................................................................0-21 003 複選題經典題型加強版(QUESTION & ANSWER)......................................................0-22

chapter

1

人事概論.................................................................................001

001 人事行政的意涵.......................................................................................................... 003 002 人事行政的特質、目的與要旨.................................................................................... 005 003 人事行政的範圍與新趨勢............................................................................................ 007 004 西方文官制度的演進................................................................................................... 009 005 人事行政與環境的互動............................................................................................... 011 榜首練功房.......................................................................................................................... 013 嚴選試題演練....................................................................................................................... 016

chapter

2

人事機構與制度............................................................019

001 人事行政機構.............................................................................................................. 021 002 人事分類制度.............................................................................................................. 031 003 我國人事制度.............................................................................................................. 036 004 政務官與事務官.......................................................................................................... 044 005 公務人員的範圍.......................................................................................................... 046

J


2. 從廣義而言,一切行政都是人事行政,但普通所謂人事行政乃指狹義者言,係指組織中 (H.Simmon)。 3. 人力資源管理(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HRM)或簡稱為人管,其最早稱為工業 事管理主要在處理工作中人的問題,乃一組活動,行政導向,比HRM概念狹義。

1

2

公務人員 考選

福利(Industrial Welfare)工作,後來又稱為人事管理(Personnel Management,PM),人

0

人事機構 與制度

人員的選用、升遷、調轉、降免、退休、訓練、薪資、衛生、安全及福利諸事宜-賽蒙

人事概論

1. 人事行政制度事實上即是文官制度。

年重點 加強版

榜首練功房

102

3

4. 人力資源規劃是將組織目標轉化成公務人力需求,透過人事行政體系,有效達成質量均衡, 人力資源規劃內容有八項:(1)設定組織發展目標(2)確定未來組織需要(3)現有人力的核實 (4)未來人力的預估(5)未來人力的獲得(6)未來人力的培訓(7)現有人力的運用(8)人力計畫。

成,並成為總體策略的一環。

年在所著作的《Human Resource Champion》(中譯:人力資源最佳實務),首度提出HR 四大角色,包含策略角色、變革推動者、員工大師、行政專家,一舉顛覆傳統對HR的行

7. 人事行政特質在於調和公共的利益、政府機關的利益、公務人員的利益等三者之利益。 公共的利益:人民享有任公職的平等機會和權利。政府機關的利益:以最低代價選任能 8. 人事機關的職能(function)係以人事業務為範圍,包括:制定人事政策、制定與執行人

7

公務人員 的保障

發揮最大績效的優秀人員。公務人員的利益:公務人員的待遇與保障。

6

公務人員的 服務制度

政定位。

5

公務人員 考績

6. 美國密西根大學教授尤瑞奇(D.Ulrich),堪稱人力資源管理界的「彼得‧杜拉克」,1997

4

公務人員 俸給

5. 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強調公共的人力資源管理,應能積極有效地支持政府策略目標的達

公務人員 任用

暨長、中、近程之人力供需平衡,通常其過程可分為分析、預測、計畫與控制四階段。

8

事法規、推動人事管理措施。

精神;政府、公務員與人民間得到合理關係;建立標準、合理及效率化的人事行政技術。

主義(潛能發揮)。 11.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 級俸、升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12. 考試院不再擁有集中全部人事權,有關人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之運作執行

10

公教人員退撫 與保險制度

憲法第83條規定: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人員任免、考績、

9

公務員的 勞動關係

10. 人事行政要旨:人才主義(用人唯才)、人本主義(尊重人格)、合作主義(團隊精神)、效率

公務人員訓練

9. 人事行政的目的在使事得其人,人當得其位;人盡其才,事竟其功;敬業樂群,發揮團體

11

權交由人事行政總處職掌。

013


[ 重要性:★★★ ]

人事行政機構

人事概論

001

年重點 加強版

chapter 2

102

0

1

人事機構 與制度

2

一、設置理由 說明

公務人員 考選

設置理由

3

為保持政治清明,消除分贓政治的流弊,一個超然獨立機構至為需要。

行政理由

為達事權統一、機能一致、人員增加、業務範圍擴大,需成立專門機構。

社會理由

如何尊重其人格、滿足公務員的需求,並增進其知能、發揮個人潛力。

經濟理由

在於追求以最少的代價獲致最大效果的目標,對人員管理須有專責機構。

公務人員 任用

政治理由

4

公務人員 俸給

5

二、人事機關地位與職能 (1) 傳統的人事機關不論何種體制或編制,均具「輔佐幕僚」的地位。 (2) 現代的人事機關除盡其幕僚角色外,更須主動研擬人力運用的積極計畫與措施。 人事機關的職能,以人事業務為範圍,包括人事政策的制定、人事法令頒行與人事措施 的管理。 說明 為處理人事行政業務綱要原則,即有關適用的人才考選方針、人力運用計 畫、人員訓練培訓等方案,依據組織發展與行政需要而制定。

2. 制定與執行人事法規

根據人事政策訂定明確的法規,以為執行的依據,如民國75年頒定公務人 員考試、任用、俸給、考績等四法。

3. 推行人事管理措施

包括人力運用及行為管理兩方面,主要目標為發展人力運用及激勵工作意願。

i

觀念速記

i

部外制又稱獨立制,係在行政部門的系統之外,另設獨立超然人事行政機構,全權掌 理整個政府的人事行政事宜。部內制則各行政部門皆有其本身之人事行政機構。

10

公教人員退撫 與保險制度

觀念延伸 現行各級政府人事系統採「一條鞭」運作體制,係以「人事管理條例」為其法制依 據, 主要建制目標,在強調由銓敘部統一指揮監督各機關的人事運作,用以落實「考試權」獨 立, 是故人事機構除為所屬行政首長幕僚外,同時亦是其上級人事機構的分支單位。

9

公務員的 勞動關係

資料來源:蔡良文《人事行政學-論現行考銓制度》P45-46.五南圖書

8

公務人員訓練

1. 制定人事政策

7

公務人員 的保障

職能

6

公務人員的 服務制度

2. 職能

公務人員 考績

1. 地位

11

021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之。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 理其職務。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

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

人。

務。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第10條 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下

二、 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列事項:

三、 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

一、 關於本院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

專門著作者。 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第 5 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項。 五、 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 等事項。 六、 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 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事項。 七、 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建立及保管事 項。 八、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九、 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十、 關於其他事項。

第 7 條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 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派兼任之。

9

10

公教人員退撫 與保險制度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

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

8

公務員的 勞動關係

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

考試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

7

公務人員訓練

第 6 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

6

公務人員 的保障

期為六年。

四、 關於各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

公務人員的 服務制度

五、 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

三、 關於各機關函院案件之擬辦事項。

5

公務人員 考績

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

二、 關於本院綜合政策、計畫之研擬事項。

4

公務人員 俸給

一、 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3

公務人員 任用

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

公務人員 考選

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四、 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

2

第 9 條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

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

專門著作者。

1

關。

第 2 條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對各

第 4 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0

人事機構 與制度

中華民國83年7月1日修正公布

人事概論

考試院組織法

第 8 條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

年重點 加強版

重要法規彙集

102

11

055


[ 重要性:★ ]

考選的意義、目的與前提

行考試用人的人事制度。雖然人才延攬有諸多方法,但考試甄選仍被認為最公平、客觀的方

1

2

公務人員 考選

法。

0

人事機構 與制度

我國文官制度考試自隋煬帝大業二年開始,而英美等國分別自西元1870年及1883年開始實

人事概論

001

年重點 加強版

chapter 3

102

3

一、意義 法,來測量並評斷其所需要的人員是否合乎標準,進而加以錄取與任用之一套制度。

4

公務人員 俸給

二、目的

公務人員 任用

係以考試方法為國家選拔人才,詳言之,即政府為推行其業務,採用公開、客觀的科學方

5

1. 可消滅分贓制度,保持政治清明。 2. 選拔優秀人才,造成萬能政府。

公務人員 考績

3. 救濟選舉之窮,才俊得以出頭。

6

4. 消除社會階級,人人可登仕途。

前提

7

說明

2.為社會大眾所重視

社會大眾將公務人才的考選,視為人民參與政府工作之機會,故考 選過程受到關注與批評

3.基於公職特別保障之需要

公務人員正式任用後,其身分地位受到保障,非有法定要件或行 為,不得令其去職

9

公務員的 勞動關係

i

我國憲法地85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 合格,不得任用。」確立考試用人原則。而考選的意義就是為國家掄才致用。

8

公務人員訓練

由於每個人智力、能力有所差異,故有賴於考選方法與技術加以鑑 別,以達適才適所

公務人員 的保障

1.承認個別差異存在

觀念速記

公務人員的 服務制度

三、基本前提

10

公教人員退撫 與保險制度

11

065


102年初等考試人事行政大意試題 1.(

)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應遵循的行政中立原則? (A)依法行政原則 (B)專業倫理原則 (C)人民至上原則 (D)權力分立原則

2.(

)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調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處為解決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爭執之制度 (B)調處為一任意性制度 (C)再審議為調處之先行程序 (D)經認可而成立之調處,應依法律規定作成調處書

3.(

) 下列有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所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之敘述,何者正 確? (A)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 (B)行政機關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C)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不得連任 (D)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4.(

) 下列那一種人事法制類型,適用於我國警察機關及關務機關? (A)資位制 (B)聘派制 (C)職位分類制 (D)官職分立制

5.(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多久出發? (A)一星期內 (B)兩星期內 (C)三星期內 (D)一個月內

6(

) .考核者並未根據人員在某一層面的實際績效評定考績,而是以考核表上前後項 目間的聯想,給予優越考績,這是屬於何種類型的個人考績謬誤? (A)近期印象的謬誤 (B)暈輪謬誤 (C)臨近謬誤 (D)邏輯謬誤

7.(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多少比例出席,以及出 席委員過多少比例同意,始得議決之? (A)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1/2出席、出席委員過1/2同意 (B)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2/3出席、出席委員過1/2同意 (C)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1/2出席、出席委員過2/3同意 (D)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2/3出席、出席委員過2/3同意

8.(

) 下列何者為規範我國公務人員倫理行為之主要法律依據? (A)公務員懲戒法 (B)公務人員考績法 (C)公務員服務法 (D)公務人員協會法

9.(

) 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有關遺族年撫卹金之年限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冒險犯難者,給與十五年 (B)公差遇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C)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D)因防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者,給與十二年

10.(

)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應自付百分之幾的保險費用? (A)百分之三十二 (B)百分之三十五 (C)百分之五十五 (D)百分之六十五

11.(

) 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何種事項,得提出建議? (A)公務人員與機關間之糾紛調處事項 (B)公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C)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 (D)公務人員彈性工時事項

614


行政中立與 行政倫理

12

考古題解析新舊條文對照表

民 國 89 年 7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自 89 年 7 月 16 日 施 行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修 正 公 布 並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條 號

條文內容對照

相關補充

第 11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各款 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 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 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 章者。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 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者。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 人員者。 四、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者。 五、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 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 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 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 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 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 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 服務年資頒給者。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 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 (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 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 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 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 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 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 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 (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 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 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 員。 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 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 (鎮、市)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 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 宜。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得免經甄審程序。 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 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 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 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 (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 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 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 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 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 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第 11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 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 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 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 近 三 年 內 曾 獲 頒 功 績 獎 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 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 人員。 四、 最 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 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 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 任用。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 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 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 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 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 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 服務年資頒給者。

(本頁表格接續至下頁表格)

試 卷

題 號

考古題解析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期 間

模擬試題

法 規

98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13

14

19

625


期 間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 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 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 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 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 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 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 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 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 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 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 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 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 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 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 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 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 還。

相關補充 1. 民國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之1: 「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 產人,自民法總則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 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2. 民國71年1月4日公布(民國72 年1月1日施行)之民法總則: 第14條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 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 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宣告禁治產。 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 銷其宣告。 3. 民國97年5月23日公布(自公 布後1年6月施行)之民法總 則: 第14條 (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 對 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 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 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 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 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 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 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 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 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 更為輔助之宣告。 第15條之1 (輔助之宣告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 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 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 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 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 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 宣告。

試卷

題 號

98年特種 考試地方 政府公務 人員考試 試題

14

98年公務 人員初等 考試試題

17

99年特種 考試地方 政府公務 人員考試 試題

3

99年公務 人員特種 考試身心 障礙人員 考試試題

12

考古題解析

第 28 條

條文內容對照

模擬試題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修 正 公 布 自 100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條 號

行政中立與 行政倫理

法 規

13

14

17

42

100年公務 人員初等 考試試題

37

100年公務 人員特種 考試身心 障礙人員 考試試題

13

100年地方 特考人事 行政大意 試題

13

627


民國97年 8月6日 修正公布 自97年 8月8日 起施行

民國99年 8月4日 修正公布 自100年 1月1日 施行

民國97年 8月6日 修正公布 自97年 8月8日 起施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民國99年 8月4日 修正公布 自100年 1月1日 施行

條文內容對照

試卷

題 號

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 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98年特 種考試 地方政 府公務 人員考 試試題

9

第 4 條

(自願退休之事由 )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 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 三、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 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 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 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98年公 務人員 初等考 試試題

43

第 5 條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 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公務人員已達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仍堪任職而自願繼 續服務者,服務機關得報請銓敘部延長之。但至多為五年。

98年特 種考試 地方政 府公務 人員考 試試題

36

第 5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 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 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 6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 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 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 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 令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 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 明者,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 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 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 休。 前二項人員係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不受任 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機關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三、 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12

考古題解析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條 號

模擬試題

期間

行政中立與 行政倫理

法 規

13

14

44

98年公 務人員 初等考 試試題

46

629


法 規

期間

條號

條文內容對照

第 9 條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 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前項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 夫,得給與終身。 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 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 至大學畢業為止。

民國99年 7月28日 修正公布 民國100年 1月1日 施行

第 9 條 第 1-3 項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 定如下: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二、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 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 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 與十二年。 四、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五、 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二年。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 者,給與十五年。 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 者,得給與終身。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 給卹至成年;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 取得學士學位止。

期間

條號

條文內容對照

民國97年 3月19日 修正發布 自發布日 施行

第 10 條 第 3 項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七日資格 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 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民國101年 8月28日 修正發布 自發布日 施行

第 10 條 第 3 項

民國84年 1月28日 修正公布 民國84年 7月1日 施行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法 規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632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 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 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試 卷

題 號

98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35

試卷

題 號

101年 特種考試 地方政府 公務人員 考試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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