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89866306839 b

Page 1

重點

Chapter 1

01

重要性︰★★★

法與法學、法與法系

01 法與法學 1. 「法學」,又稱為「法律學」,是以法律作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 2. 「法」,可以反映社會現象、規範人類社會生活,尤其在政治權力的分配 以及經濟秩序的維持上,發揮一定規制的力量。 3. 「法」與其他規範(社會規範、宗教規範、習俗規範等)不同的地方在 於,法律規範可以透過國家機關施以強制力來實現,所以法律可以說是約 制人類行為的最後手段、人類生活的最低標準。 4. 被認為最早的成文法典是1901年於伊朗發現的「漢摩拉比法典」,這是古 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摩拉比所頒佈的一部法律,其著名的原則為「以牙還 牙,以眼還眼」,規定內容包括訴訟程序、損害賠償、租佃關係、債權債 務關係、財產繼承以及對奴隸的處罰等等。 5. 羅馬法則影響近代國家的法律十分深遠,我國民事法及刑事法多繼受歐洲 大陸法律,受羅馬法影響甚深。∑

∑ 「法律不溯既 往原則」即源自 於羅馬法。

02 法與法系 1. 何謂法系 法系,就是法律的系統。各國的法律各有其文化特徵,自成體系,但又常 互相影響而逐漸演變,法系就是在這些特徵當中,找尋出有共通特質的法 律,歸結於某一系統之中而成一特定法系。 2. 法系之種類 (1) 大陸法系(歐陸法系) ① 大陸法系是由羅馬法演變、發展而來,在歷史上融合日耳曼法、教 會神學式的教誨及封建時期法理念,在歐洲大陸發展茁壯,影響歐 洲國家甚鉅,故又稱之為「歐陸法系」、「羅馬法式法系」或「羅 馬日耳曼法系」。 ② 大陸法系之特徵: A. 以成文法典為主:法律條文是記載為形式化的文字,即使有習慣 或法院判例的出現,亦不得牴觸成文的法規定,例如法院的審級 第一章 法學與法系

.3


重點

02

Chapter 1

重要性︰★★

法學之派別

01 神意法說 1. 此說認為法或法律是神的旨意。由於歐洲中古時代,基督教教義主導社會 生活,有著無上的權威,一般神學者多認為國家與法律皆由於神的規劃而 生。∑ 2. 代表人物:希臘戴莫西尼(Demothenes,384-322 B.C.)。

02 自然法學派

∑ 什麼是「法」 ?什麼是「法 律」?這個問題 常常會因為不同 的學說派別而有 不同的見解與詮 釋。

1. 此說認為「法」是自然存在,本於人類理性而產生,無待國家加以制定, 所以人類社會應存有一個普遍不變的規範原理,例如:正義、平等,因此 違反道德的法律應該無效。 2. 也就是說,在社會生活中,什麼該做、會受到社會讚許,什麼不該做、會 受到社會譴責,基於人類理性的召喚,會自然形成規範,此種規範就是法 律。 3. 代表人物: (1) 羅馬法學家西塞羅(Cicero,106-43 B.C.),其認為「法」就是「自 然所賦予之最高理性,命令所應為,而禁止所不應為」。∏

∏ 自然法學派就

(2) 「自然法之父」;「現代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5-1645),雖然自然法理論並非格老秀斯所創立,但是一般認為他 是將自然法從神學中解放、分離的第一人,其認為自然法的基礎在於

是「有『理』 (人類理性)行 遍天下(普遍不 變)」!

人類天性,又主張國家之間的關係應適用自然法的原理原則,於是開 啟了國際法學以自然法為基礎的先河。 (3)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洛克是國家契約說的倡導者,個 人雖然將權力委託國家行使,但仍盡量保留自然狀態的自由,國家的 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所以洛克反對專制,主張民主政治是 理想的實定法制度,因而奠定近代民主主義、自由主義的基石。 (4) 孟德斯鳩(Montesquieu,1689-1755),經典著作為「法意」 (Del´Espritdeslois)。孟德斯鳩首先提倡三權分立,主張「權力抑 制權力」,因為權力集中,會有濫用的危險,例如某一政治機構獨攬 第一章 法學與法系

.7


立法、司法及行政權;或者立法部門將行政人事權「整碗端去」,侵 犯其權力核心,都是禍患無窮,因此他主張民主政治必須分設行政、 立法、司法機構,各有所司,互不侵越,而後人權始得確保,這就是 著名的「權力分立理論」。 (5) 主張「社會契約說」的法國盧梭(Rousseau,1912-1778),根據 ∑ 盧梭(囉唆)

自然法概念,進而發展出國家的理論基礎,其認為人類都是依社會契

啊!主權乾脆都 給你啦!

約將個人權利讓渡給社會共同體,因而國家與法律都是基於意思合致 而成立的社會契約所構成,因此盧梭主張國家應經由國民意志組織而 成,國民意志就是主權者的意志,所以可以推演出「國民主權原理」 (主權在民)。∑

03 分析法學派 ∏ 比較:在自然 法學派的觀點 下,違反道德的 法律應為無效。

1. 分析法學派反對自然法學派的觀點,其認為法律是人為的,法律並非自然 存在、並非本於人類理性自然產生,而是人類有意識創造出來的產物,因 此應該從實定法(實際上適用的法)去理解、分析法律。此在後來即發展 而為純粹法學派、規範法學派,見後述。 2. 代表人物:奧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奧斯丁認為法律就是主

π 「奧」(奧斯

權者的命令,法律根源於主權者的權力而被創造出來,而不是根源於人類

丁的奧)法亦 法!

的道德理性,因此即使法律規定得不好,也是有效的法律,在該法修正廢 止之前,人民都應該遵守,這就是「惡法亦法」。∏π

04 純粹法學派(規範法學派) 1. 代表人物:奧地利凱爾生(Hans Kelsen,1881-1973)。 4 4 凱爾生: 法位階理論。

2. 凱爾生創下「純粹法學派」,提出「法位階理論」,認為法律是一種人類 行為秩序,而法律規範有其階層或位階,認為研究法律必須針對實定法 (實際上適用的法)而為分析,不應該從道德、經濟、政治或心理的角度 去詮釋法律,法律必須跟正義或自然法分離,不摻雜社會學的觀點,而將 法律視為一個純粹的、獨立的規範體系,因此稱之為「純粹法學派」或 「規範法學派」。 3. 惟凱爾生雖然認為每一規範的效力來自更高之規範,但最終並未能說明在 實定法階層中最高位階的「基本規範」究竟為何物。

8 . 第一部分 法學緒論


Chapter 1

榜首練功房

1. 各法學派別 法學派別 神意法說

代表人物

經典代表作/倡導

戴莫西尼(Demothenes)

純粹法學派(規範法學派) 凱爾生(Hans Kelsen)

法位階理論

西塞羅(Cicero)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自然法之父」 ; 「現代國際法之父」 洛克(John Locke)

自然法學派

國家契約說

孟德斯鳩(Montesquieu) 《法意》;三權分立 盧梭(Rousseau) 分析法學派

奧斯丁(John Austin)

自由法學派

葉尼(Francois Geny)

社會契約說;主權在民

薩維尼(Savigny)

歷史法學派

梅因(Maine) 社會法學派(目的法學派、 利益法學派)

從身分到契約

耶林(Rudolf v. Jhering)

2. 大陸法系 v.s. 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成文法典

不成文法典

司法二元

司法一元

法官職權審判

巡迴審判與陪審團

先程序,後實體

習慣法、判例法

第一章 法學與法系

. 11


Chapter 1

嚴選試題演練

基礎試題演練 1.(

) 我國法律制度係屬於何種法系?(A)英美 (B)印度 (C)大陸 (D)回回

2.(

) 中國法律的黃金時期之結晶為:(A)漢律 (B)唐律 (C)明律 (D)清律

3.(

) 發展「法位階理論」之法學學者為?(A)凱爾生 (B)奧斯丁 (C)盧梭 (D) 洛克

4.(

) 下列何者,非自然法學派之代表學者?(A)格老秀斯 (B)西塞羅 (C)洛克 (D)薩維尼

● 重點提示

1. 我國清末民初變法,基本上係繼受大陸法系之法律,早年係以大陸法系為主,尤其民法、刑法深 受德國法的影響,近年來則由於留學英美的學者越來越多,學成歸國之後也帶來了英美法系的思 想,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認罪協商制度,但基本上我國法仍舊是以成文法為主,法律概念也大多 仍承襲大陸法系(歐陸法系)的精神,例如刑事訴訟法中仍留有很多職權主義的色彩。 2. 傳統法典自唐律開始,即以儒家思想為中心,自秦漢至唐代,先有商鞅改「法」為「律」,承襲 著先人的智慧,到了唐代頒佈唐律,而更見異彩,因此唐律為中國法律的黃金時期的結晶。 3. 凱爾生創下「純粹法學派」,提出「法位階理論」,認為法律是一種人類行為秩序,而法律規範 有其階層或位階。 4. 薩維尼為歷史法學派代表學者。 解答 1:C 2:B 3:A 4:D。

進階試題演練 1.(

) 在羅馬日耳曼法系各國法律制度中,具有相當多的共同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國之法源以判例法為主

(B)法律以程序法為優先

(C)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以債法為重點 (D)法律分類在區別普通法與衡平法 2.(

) 特別重視「判例法」的法系是:(A)大陸法系 (B)英美法系 (C)東亞法系 (D)回回 法系

3.(

) 下列關於「英美法系」的敘述,何者正確? (A)法源以成文法為主 (B)英美兩國的法律制度目前已全然不同 (C)美國已訂定聯邦成文憲法 (D)傳統上將注意力集中在實體法的規範上

● 重點提示

1. C;羅馬法是現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於羅馬法。 2. B;英美法系,其主要法律形式為習慣、判例法,故本例題應選「英美法系」,至於回回法系乃 指回教國家,依其可蘭經為法律之依歸,即藉教義而發揮法律作用,迄今在阿拉伯等回教國 家仍採行以可蘭經為主之法律系統。 3. C;美國脫離英國獨立時,發表了獨立宣言及美國憲法,至於其他法制仍宗主英國,採習慣、判 例中心為主。

12 . 第一部分 法學緒論

解答 1:C 2:B 3:C。


2. 觀念不同 (1) 道德僅是使人盡其在我,盡了一定義務、不一定取得權利,例如:事 親至孝、賑災救貧,這些都是道德的展現, (2) 道德以善盡義務為其重心;法律則規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權利 與義務在法律中常常相對而存在,例如:賑災救貧可能構成民法上的 無因管理,因而取得請求償還必要費用等之權利。 3. 作用不同 道德的作用在於拘束人之內心,法律則用以規範人的外部行為。 道德︵內︶

法律︵外︶

4. 制裁不同 違反道德,僅是受到人類倫理、良知上的譴責,或是遭受社會輿論的批 評;但違反法律,會受到法律明文的處罰與制裁,國家會動用公權力,以 強制力加以制裁。

18 . 第一部分 法學緒論

C


重點

Chapter 2

04

重要性︰★★

C

法律與科技

01 科技發展對於法律之影響 1. 法律多針對「過去」已發生或「現存」的社會問題加以規範處理,至於 ∑ 科技發展廣義 來說也算是社會 變遷的一種,而 法律作為規範社 會現象之作用, 自然要因應而為 改變。

「未來」以及「發展中」的社會現象,則還需進一步研議,始能發展為具 體明確的規範,因此,隨著科技發展的突飛猛進,法律也面臨新的倫理及 社會課題亟待解決。∑ 例如:試管嬰兒、基因複製、信用卡、網際網路、器官移植等技術。 2. 這些新的科技在在挑戰了傳統法學的視角與觀點,有些科學技術(例如: 基因複製)亦撼動長期以來的道德觀,在法學層面,當須積極制定新法規 以資因應。∏

∏ 為保障積體電 路 的 電 路 布 局, 我國訂有「積體 電路電路布局保 護法」 ;為管理光 碟 之 製 造 問 題, 訂有「光碟管理 條 例 」; 又 如 為 避免公私機關資 料處理時,不當 利用或蒐集個人 資 料, 訂 有「 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

02 法律保障科技發展 1. 科技的創新發展皆是人類智慧與文明的結晶,若科技研究成果任人利用、 仿冒或抄襲,必然會阻礙其發展,因此科技也需要法律加以保障,除應尊 重科學研究自由、不妄加干涉之外,亦應對於科學研究加以鼓勵,或對於 研究成果以專利權之方式加以保護。 2. 例如民國88年制定、94年修正之「科學技術基本法」,即為了確立政府推 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持續經濟發展、 加強生態保護、增進生活福祉、增強國家競爭力,以及促進人類社會之永 續發展而制定。

小試武功 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是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隱私權 (B)工作權 (C)選舉權 (D)人身自由 ● 重點提示

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 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其中說要保護的人格權,就包括隱私權在內。

20 . 第一部分 法學緒論

解答 1:A。


重點

03

Chapter 2

重要性︰★★★

累犯、緩刑、假釋與時效

01 累犯 1. 法條依據 刑法第47條規定:「Ⅰ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Ⅱ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刑法第49條:「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 之。」 2. 舉例說明:以下情形是否為累犯? ∑ 由刑法第47條 可知,須為「徒 刑」或「強制工 作」執行完畢或 一部執行,且須 「故意」再犯。

甲:受罰金的宣告,執行完畢,一年內再犯竊盜罪。(×) 乙:受拘役的執行完畢,一年內再犯竊盜罪。(×) 丙:受徒刑的執行完畢,一年內再犯過失致死罪。(×) 丁:受徒刑的執行完畢,一年內再犯誹謗罪。(○) 戊:在外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一年後在國內殺人。(×)∑

02 刑之酌科與加減 1. 科刑標準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 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 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 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 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 犯罪後之態度。」 2. 酌量減輕或免除 (1) 酌量減輕其刑 ① 犯罪情狀顯可憐憫、寬恕 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636 . 第二部分 法學各論


Chapter 2

榜首練功房

1. 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2. 從刑:褫奪公權、沒收、追徵或追繳或抵償。 3.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保護 管束處分及驅逐出境處分。 4. 得易科罰金之情形:特定罪(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下。 5. 緩刑:刑之暫緩執行;若不符合規定可撤銷緩刑之宣告。 6. 假釋:受徒刑之執行而後悔犯罪、表現良好者,得申請假釋;假釋中因故意又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假釋。 7. 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者,為累犯;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 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8. 追訴權時效:犯罪經一段時間不追訴,國家之追訴權即歸於消滅。 (1)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2)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3)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4)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9. 行刑權時效:犯罪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後,經一段時間不執行,國家之刑罰權即歸於 消滅。 (1)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2) 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3) 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4) 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第二章 刑法總則之刑罰論

. 641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