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篇
Chapter
2
重要度 ★★
運輸保險
Guidance ➊ 國際貿易條件 ➋ 貨物運輸保險 ➌ 船體保險
本章節的考題在財產保險實務占比約6%,運輸險保單因 多涉及國際貿易事務條款以英文為主,除了少數的英文詞 彙題外,還是以中文出題的。運輸保險的題目「非常」集 中在海上貨物運輸險,其餘僅以船體險及理賠文件略做點 綴,相關的運輸責任險則缺席。最新版的ICC 2009條款尚 未納入題綱,所以基於得分優先原則,本章節暫時不詳述 ICC 2009,待改版時再補充。學友複習本章節時,應優先 將新、舊式協會貨物條款的承保範圍及一般除外不保事項 熟記。本章節重點集中,題目陷阱較少,掌握基本配分相 對容易。
財產保險實務
➊ 國際貿易條件 ◆ 國際貿易術語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Incoterms®)簡稱「國貿條件」,或稱「交貨條件」,是 由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ICC) 所制訂,為全球貿易業者、運輸業者、保險業者及金融業者所共 同遵守使用,並關係到現代國際貿易發展、買賣契約訂定是否周 詳。
Incoterms®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 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
截圖取自國際商會網站 http://www.iccwbo.org
Incoterms®適用範圍僅以
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國際商會於 1936
「有體物(tangibles)」
®
為限,不包括諸如
年首次公佈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名為 Incoterms
3 篇
1936,以後又於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
電 腦 軟 體 的「無 體 物 (intangibles)」。
2000年,最新的Incoterms® 2010年版本於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必須強調的是,Incoterms®適用範圍僅限於貨物、買賣契約 當事人對於有關貨物交付的權利及義務事項。 229
Incoterms® 2010年版本僅將國貿條件分成兩大類型、11種交 貨條件,其第 1 類型為使用任何運送方式為條件的貿易條件,有
EXW(工廠交貨條件)、 FCA (貨交運送人條件)、 CPT (運 費付訖條件)、CIP(運費+保費付訖條件)、DAP(目的地交 貨條件)、DAT(終點站交貨條件)及DDP(稅訖交貨條件)共
7種,以及僅使用於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為條件的貿易條件的第2 類型,有FAS(出口港船邊交貨條件)、FOB(出口港船上交貨 條件)、CFR(運費在內條件)及CIF(運費+保險在內條件) 共4種,總共有11種貿易條件。
◆ 常考之國際貿易條件
在採用郵包、快遞寄送方式 時,除了時效因素外,意味
賣方負擔貨物成本及運費和保險費到目的港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止。 含運費 + 保險在內條件 FOB+I+F=C&I+F=CIF
商品價值較高,故以出口商 立場,宜選用CIF貿易條件 較為妥當。基本上,EXW貿 易條件常用於國內買賣,且 係買方所負責任最大之貿易 條件,通常貨物採用郵包、 快遞寄送方式者,較不採 EXW貿易條件。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 + 保險已付條件
賣方於出口地交貨地點交貨,並預付至目 的地運費與保險費。CIP相當於傳統的CIF條 件,惟賣方風險於將貨物交付運送人看管為 止。
CFR(或 C&F) (Cost and Freight) 運費在內條件
賣方在起運地裝貨港船上交貨並預付至目的 港運費。 FOB+F=CFR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條件
指 在 賣 方 工 廠 ( Fa c t o r y, M i l l ) , 農 場 (Plantation)或倉庫(Warehouse)等交 貨的貿易條件。買方須自己負擔自賣方營業 地領到貨物至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及風險;為 賣方所負擔之義務費用為最小,而買方責任 最大的貿易條件。此貿易條件大部份使用於 國內交易。
EXW貿易條件常用於國 內買賣,較少用於國際 貿易。
在FOB條件下,由於買 方(進口商)必須投保 海上運送之運輸保險, 故保險利益歸於買方。
230
FAS 賣方將貨物送到買方指定裝船港的船邊或駁 (Free Alongside Ship) 船內,之後由買方負擔一切費用及風險。 出口港船邊交貨條件 FOB(Free on Board) 賣方將貨物送到買方指定裝船港的船上,之 出口港船上交貨條件 後由買方負擔一切費用及風險。
Chapter 2 運輸保險
◆ CIF與FOB之適用時機 雖然新版國際貿易條件已由 13 種增減至 11 種,但在考題中 仍以CIF與FOB報價最為活躍。在實務上一般投保貨物運輸保險 時,保險金額之計算以CIF條件之發票金額加計一成為保險慣例。
CIF與FOB之適用時機必須分別以買方或賣方立場分析: 1. 保險:CIF由賣方(出口商)購買;FOB由買方(進口商)
題目不一定以出口商的 立場出題,但記憶時可 先背誦以出口商(賣 方)立場的答案,解題 時,若題目為進口商 (買方)立場,答案再 反向即可。
購買。
2. 運費漲跌:運費上漲不利出口,賣方(出口商)宜選用FOB 條件;運費下跌有利出口,賣方(出口商)宜選用 CIF 條 件。
3. 本國貨幣升貶:本國貨幣貶值有利出口,賣方(出口商)宜 宜選用FOB條件。
4. 進口港壅塞與否:進口港壅塞不利賣方(出口商),賣方
背誦原則:對賣方(出 口商)有利,選用CIF 條件;對賣方(出口 商)不利,選用FOB條 件。
(出口商)宜選用FOB條件,由買方(進口商)安排保險; 進口港不壅塞,對賣方(出口商)較有利,宜選用 CIF 條 件。
5. 若貨物為活鮮或易腐物時,為把握時效,賣方(出口商)宜 選用CIF條件。
◆ 櫃貨裝載名詞 1. FCL:Full container load 全貨櫃裝載 2. 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併櫃貨裝載 3. CY:Container Yard 貨櫃場
CIF、C&I與CIP比一比 C&I(Cost & Insurance) 含運費交貨條件=FOB +I
4. CFS:ContainerR Freight Station 併裝貨櫃場
CIF=FOB+I+F
5. FCL - FCL or CY - CY:全貨櫃戶對戶運送
上述三種貿易條件都內
6. LCL - LCL or CFS - CFS:併櫃方式運送
=C&I+F 含保險,C&I係常出現 的舊版國貿條件。
231
3 篇
財產保險實務
選用CIF條件;本國貨幣升值則不利出口,賣方(出口商)
➋ 貨物運輸保險 在現行海上貨物運輸保 險實務上,對保險單及 保險條款之採用原則為 新、舊保單及協會條款 並存均可適用。
英國倫敦保險人協會訂定之英國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簡稱ICC)在全球海上貨物保險實務上具有舉足 輕重的地位,歷經1912、1930年、1951年、1963年、1982年各 年度版本的持續演化,目前最新的版本是ICC 2009。國內市場採 用協會貨物條款2009年版本的仍以跨國企業為主,保險公司通常 也不會主動推介使用ICC 2009條款。由於現階段考試並未將ICC
2009納入題目,本章節不再對ICC 2009條款詳加說明。 目前ICC 1963仍在市面
國內保險公司使用的海上貨物保險保單與基本條款,仍以
流通,傳說是保險公司
英國協會貨物條款為主。再者,國內貨物保險實務上,通稱ICC
為了遷就老銀行員的習
1963為舊式條款,ICC 1982則稱為新式條款,實因ICC 1982年
慣。
以前的版本與勞氏保單( Lloyd's S.G. Foam )臍帶關係十分緊 密,1982年版本充分揚棄了以勞氏保單為主體的舊式協會條款, 故ICC 1982稱之為新式條款。ICC 1963及ICC 1982皆是目前國 內通用的協會貨物條款版本。
新式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一定要連同新式貨物保 險單使用,同理,舊式 條款僅能搭配舊式保險 單使用,新舊不能「混 搭」!
◆ 運輸保險有三大版塊 1. 貨物運輸保險:承保動態財產之保險,例如海運、空運、陸 運、郵寄等。
2. 船體、漁船、飛機機體保險。 3. 運輸相關之責任保險:例如海/空/陸運運送人責任保險、 船東保護及補償保險(P&I)。
◆ 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 1. 貨物運輸保險按其運輸方式之不同,可分為以下3類: ①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② 空運貨物運輸保險 ③ 陸運貨物運輸保險
2. 保險標的物經海運/空運/陸損失,皆可透過投保貨物運輸 保險轉嫁其風險。 232
Chapter 2 運輸保險
◆ 貨物運輸保險的核保與承保 1. 貨物運輸保險的投保時機,應於危險開始前,才具有保險之 保障效用。
2. 貨物運輸過程中,如需轉船運送或變更目的地,都有可能使 危險增加,故海上運輸保險應先通知保險人。
3. 貨物如在中途轉船,對運輸保險核保人估算危險費率會有影 響。
◆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常見之保險名詞 1. T.P.N.D(Theft Piferage Non-Delivery):偷竊、未送達 2. EXCESS:(超過)自負額
俗稱的「水險」,是比 較常見的保險名詞。
3 篇
財產保險實務
3. W/W:倉庫至倉庫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就是
4. J.W.O.B(Jettison & Washing Overboard):投棄及海浪掃 落、海浪掃落(Washing Overboard)
5. Franchise:免責責任比率(遞減式自負額) 6. Floating Policy:流動保險單 7. Open Policy:預約保險單 8. I.O.P.(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不受自負額限制 9. T.B.D.(To Be Declared):待通知保單 10. S.R.C.C.(Striker,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罷工、 暴動、民眾騷擾。
11. W.A.(Water Average):舊式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之水漬 險的英文簡寫。
◆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特色 1.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為國際性保險: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對經由海路在不同國家的港口之間運輸貨 物所進行的保險。而其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也常分屬 於不同國家,故是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一種。
233
2.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為自由費率: 一般保險單都以時間 來規範保險人之承保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因承保之標的物種類眾多,港口分佈亦
責任起訖點,稱為
廣,要訂出一標準之費率規章實屬不易。故費率的釐訂是由
「 時 間 保 險 單 ( Ti m e policy)」。但是海上
核保人員憑其經驗與技巧,並兼顧業務競爭及營業之利潤訂
貨物保險單則例外,為
定之。
「航程保險單(Voyage
3.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屬於航程保險單:
policy)」,就是以航 程為保險期限的保險 單,所以也無續保的事
海上貨物運輸保單其效力在貨物抵達目的地後(即航程結
宜。
束)而終止。
4.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通常為定值保單: 由於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為 了避免將來產生貨物價值認知不同的困擾,故往往採用定值 保險的形式,以減少將來理賠時易生糾紛之困擾。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為
5.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為一對物契約:
眾多契約中唯一的「對 物契約」,很special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乃是一國際性商品,而貨物的交換或易手
吧!
乃是國際貿易的本質,而若因貨物的易手就必須更改保單或 或變更被保險人,會增加交易上的阻礙與困擾,所以保險人 在承保時會比較注意標的物的危險衡量,而非被保險人。
◆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 「貨物成本+運費+保險費」( CIF 的價格),再加上貿易 慣例一成之預期利潤。
◆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之損失及費用型態 損失 費用
型態
說明
全損(Total Loss)三種樣態: ① 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又稱為絕對全損,凡投保的標 的物,不論其為全部滅失或非全部滅失,其滅失的結果,使投 保人對所投保標的物不能再使用者,均作實際的滅失論。 全損 承保之損失 (Total Loss) ② 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乃指保險標的物遭受危 險,程度上雖未達全部滅失,但其回復似不可能或其回復費用 或其損害修護費用及運到目的港的費用將超過抵達後標的物本 身的價值者。 234
Chapter 2 運輸保險 ③ 協議全損:協議全損通常適用於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或損失價 值難以確定的狀態。遭受損害的保險標的既不是實際全損,亦 未達推定全損的規定,但為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日後業務關係 的進一步合作與發展,雙方同意以全部損失進行賠償。 又稱為『分損』,係指保險標的的部份損失: ①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在海難中,船長為避免船舶及 貨載之共同危險,所為之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 部份損失 及發生之費用,稱為共同海損。 (Partial Loss) ② 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之保險 標的物損失非屬共同海損之部分損失,稱為單獨海損。
承保 之費用
◆ 貨物運輸保險費率釐訂之考量因素 1. 保險條件 2. 保險航程之遠近 3. 船舶因素(船齡及噸位)
散裝混合貨輪船齡在10 年以上,投保或物保險 即須逾齡加費。
4. 裝卸港(地)之損失紀錄 5. 季節因素 6. 包裝因素 7. 成本之考慮 8. 再保險之因素 9. 保險標的物 10. 客戶損失紀錄
◆ 貨物水險保險單之分類 1. 指名船舶保險單(Names Policy): 適用於承載船舶已確定船舶及開航日期的保險單。 235
3 篇
財產保險實務
指海上危險對保險標的物所造成的金額支出,包括: ① 單獨費用:基於保險標的安全和保存所發生非屬於共同海損及 施救費用者。 損害防止費用(Sue and Labour Charge):係指海上船舶或貨 費用 物保險之被保險人,其代理人或受僱人於標的物遭受承保之危 (Expense) 險事故時,為避免或減輕損失所發生之合理費用。 額外費用:如公證費用、理算費用、查勘費用等。 ② 施救費用(Salvage):船舶及貨物因海上遇難,須由第三者救 助而支付之報酬,稱為施救費用。
2. 未指明船舶保險單(T.B.D. Policy):船名待通知保單 T.B.D.為To Be Declared 之簡稱,適用於投保時,承載船舶 尚未確,要求被保險人於知悉船名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 並依照保單背面之協會船籍條款(Institute Classification
Clause)規定,約定承載船舶如不符合船籍規定標準,得另 行加費繼續承保。
3. 預約保單(Open Policy) 適用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事前約定對承保貨物、船舶、保險 條件、費率及每一次運輸時最高保額,約定一定期間內之貨 物水險,於運輸的詳細情況確定後,被保險人應立即向保險 人申報。
4. 流動保單 事先約定某一限額為保單總保險金額,以承保多次運送,保 額遞減至全部額度運送完為止。
◆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範圍 在國際貿易保險市場上,各國保險組織都制定有自己的保險 條款,但最普遍的還是採用英國倫敦保險市場現所採用的三類協 舊式協會貨物條款中除 全險(All Risks)之承 保危險採「概括式」, 餘均為列舉式。
會貨物基本條款。也就是 1963 年之舊條款 ICC ( All Risks ,全 險)、ICC(WA,水漬險)、ICC(FPA,平安險),已被1982 年之新條款ICC(A)、ICC(B)、ICC(C)所取代。 一、1963年協會貨物保險條款(舊式)
基本險
現行的貨物運輸保險所承 保的危險(RISKS),大致 可分為MARINE(海運), WAR(戰爭)及STRIKES 件若僅以Marine Risks為保 險條件時,其並不限制使用 何種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36
附加險
(罷工),其中一般貿易文
1. 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2. 水漬險(With Average;WA) 3. 全險(All Risks;AR):此種條件的保險,除了戰爭、罷工 暴動、航行延遲(Delay in Voyage)及因貨物固有的瑕疵或 性質(Inherent Vice or Nature)而生的損害,以及其他特別 免責的危險以外,全部擔保在內。 4. 全損險(Total Loss Only;TLO) 1. 投保海上貨物保險,一般先選擇四個基本險中的一種作為投 保主體,再視實際需要另外加保其他附加險,以獲得充份的 保障。 2. 一般附加險的項目包括兵險、罷工暴動險、偷竊遺失險、漏 損險、鉤損險、破損險、雨水及淡水損害險……等十幾種。
Chapter 2 運輸保險 二、1982年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新式) 新式協會貨物條款分有
基本險
特約 附加險
A.B.C三種,其中條款
1.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ICC(A)) 2.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B)(ICC(B)) 3.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ICC(C))
(A)之承保危險採「概 括式」,餘均為列舉 式。ICC(A)的承保範圍
特約附加險必須於投保基本險其中之一,有必要再附加 1. 協會兵險條款(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2. 協會罷工條款(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最大,ICC(C)最小。
◆ 英國協會貨物條款1963年版與1982年版之承保範圍比較 承 保 危 險
ICC 1982條款 A
B
C
ICC 1963條款 All Risks W.A. FPA
新式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規定有關法律及實務慣 例適用英國法律。
1. 火災、爆炸
3. 陸上運輸工具之傾覆、出軌 4. 船舶/駁船與水之外之其他 物體碰撞或接觸
右列1~8為ICC(A)、
5. 遇難港之卸貨、倉儲及運送
ICC(B)與ICC(C)共同 承保的範圍;9~12為
6. 共同海損及施救費用(承保 之危險引起者為限)
ICC(A)與ICC(B)承保的 範圍;13~15僅ICC(A) 承保的範圍。
7. 投棄 8. 「雙方過失碰撞」應負擔之 責任 9. 地震,火山爆發,雷擊
×
10. 海浪掃落
×
11. 海、湖、河水之侵入船艙、 貨櫃等運輸工具
×
-
-
-
×
「海盜、海上劫掠」在 舊式協會貨物條款時,
12. 裝、卸貨時之「整件」貨 品之毀損滅失
係以兵險條款承保,
×
All Risks貨物條款並未
13. 偷竊、未送達
×
×
×
×
14. 破損
×
×
×
×
15. 海盜、海上劫掠
×
×
×
×
×
納入承保但在新式條款 ICC(A)已將之納入。
237
財產保險實務
3 篇
2. 船舶/駁船擱淺、沉沒、火 燒、觸礁或與他船碰撞
◆ 貨物條款一般除外不保事項 1. 得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故意過失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2. 被保險標的物之正常的滲漏,正常失重或失量、或正常耗損。 3. 被保險標的物的不良或不當包裝或配製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4. 被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質引起的損害及費用。 左列1~7為ICC(A)、 ICC(B)、ICC(C)、貨物 罷工險與貨物兵險之一 般除外不保事項。
5. 主因為延遲所引起的損害或費用,包括由承保之危險引起的 延遲在內。
6. 由於船舶之船主、經理人、租船人或運營人的破產或債務積 欠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7.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子武器或其類似武器引起被保險標的物之 損害或費用。
8. 兵險(可附加承保)。 營業中斷損失屬於間接 損失,ICC(A)、ICC(B)、 ICC(C)皆不予承保。
9. 罷工險(可附加承保)。 10. 不適航及不適運之船舶或駁船運輸工具貨櫃或貨箱。
◆ 兵險條款之保險效力 1. 保險效力 新式協會貨物兵險條款之效力,僅於被保險標的物以及其任 何部份被裝載於海輪上後開始以迄。
2. 承保範圍 承保因下列危險事故引起被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或毀損: ① 因戰爭內戰革命叛亂顛覆,或其引起之內爭,或任何由於 交戰或對抗交戰國武力之敵對行為。 ② 因補獲、扣押、拘留、禁止或扣留,第一款承保危險引起 者,及因上述危險或任何上述危險威脅企圖之結果。 ③ 遺棄的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遺棄的戰爭武器。
◆ 協會貨物保險罷工險條款 1. 承保範圍 承保因下列危險事故引起被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或毀損: 238
Chapter 2 運輸保險 ① 因參與罷工、停工、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人員引起者。 ② 因任何恐怖主義份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動機引起者。
2. 除外不保事項 不保下列各項損失及費用:
新式協會罷工險條款規 定,貨物運抵目的地港
① 得歸因於被保險人的故意過失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後,因罷工事故所致必
② 被保險人標的物之正常的滲漏、正常的失重或失量、或正
效存放期間最長為60
常的耗損。
須暫存於海關倉庫,有 天。
③ 被保險標的物之不良或不當包裝或配製引起的損害或費 用。 ④ 被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質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⑤ 主因為延遲引起的損害或費用,包括承保之危險事故引起
3 篇
的延遲在內。
財產保險實務
⑥ 由於船舶之船東、經理人、租船人或營運人的財務不健全 或債務積欠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⑦ 因罷工、停工、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結果引起任何情況 之工人缺勤缺乏或抵制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⑧ 任何由於航程終止引起的損失。 ⑨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子武器或其類似武器引起被保險標的物 之損害或費用。 ⑩ 因戰爭內戰革命叛亂顛覆,或其引起之內爭,或任何由於 交戰國或對抗交戰國武力之敵對行為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兵險除外)
➌ 船體保險 ◆ 船體保險 1. 船體保險係承保船殼(如遊艇、貨船、客輪、渡輪等)及船
漁船保險之航行區域有 地區限制,概分為近海 及遠洋區域。
舶上之機械、鍋爐及設備等屬具,因約定海上災變所致毀損 或滅失之保險,如保險承保船舶之全損包括救助費用及損害 防阻費用。 239
2. 船體保險之保險標的物為船體及其設備機件。 3. 概分為一般船舶與漁船兩大類,船體保險的保險價額是以 「保險人責任開始時」的船價為準。
4. 時間保險單(Time Policy):係以某一特定時段為保險有效 期間者,稱為時間保險單。例如船體保險單、機體保險單多 為一年期之時間保單。
5. 協會船舶時間保單條款(Institute Time Clause)的英文縮寫 為I.W.C.。
6. 現行漁船船體保險實務上,漁船的航行有地區限制,投保模 式以「全損附加施救費用」為主。
7. 現行國內漁船保險實務上,船東以合作社方式、保險同業以 共保模式分攤責任。要保人、被保險人自行投保,或透過保 險經紀人投保皆可。 漁船建造險仍屬於漁船 保險業務。
8. 船體建造保險:一般船舶、漁船在建造期間可投保船體建造 保險。
9. 理賠文件: ① 保險單正本全套、提單(B/L)全套正本、異常(破損) 證明提貨時發現包裝破損:貨主或其代理人在海關提貨 時,如發現包裝已經破損,應要求運送人或海關出具異常 (破損)證明。 ② 貨物運輸全損索賠:請求人為證明其為適格權利求償之 人,且確認無其他索賠之人,應檢附保險單正本全套及提 單(B/L)全套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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