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魁必勝----歷屆試題運用本法條之統計成果 93年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筆試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抵 押權」、「典權」受市地重劃之相關補償事宜: 平均地權§64 (一)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 能達其設定目的之法律效果: (1) 各該權利視為「消滅」。 (2) 權利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二) 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 目的之法律效果: (1) 各該權利視為「消滅」。 (2) 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之事項: 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奪魁必勝----歷屆試題運用本法條之統計成果 91年第一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筆試、102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實施重劃未受土地分配者,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處理 方式: 平均地權§64-1 (一) 由重劃機關予以協調清理。 (二) 在權利價值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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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土地之接管與遷讓之相關規定: 平均地權§66 (一) 重劃機關之作業: (1) 應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 (2) 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 (二) 逾期不遷讓之處理: 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 逾期不接管之法律效果: 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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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該權利未消滅之作業: (1) 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 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 (2) 其為合併分配之處理: 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轉載他項權利。 (3) 他項權利為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之附帶作業: 應附具位置圖。 (三) 轉載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二、重劃前土地經辦竣「限制登記」之作業: 準用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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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重劃未受分配土地,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處理: 平均細§92
(一) 主管機關應介入之期限: 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 (二) 達成協議之處理方式: 依其協議結果辦理。 (三) 協議不成之辦理方式: (1) 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 (2) 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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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欲限制所有權人面積之最高額之 處理方式: 平均細§93 (一) 應先行辦理清查,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二) 清查及處理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其超過面積之處理: 平均細§94 (一) 超過「十公畝」之部分,不能供獨立使用: 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二十以內」之「保留」。 (二) 超過十公畝之部分,足供獨立使用: 仍應以十公畝為最高面積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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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後續作業: (1) 補造登記總簿,應公告、公開提供閱覽三十日。 (2) 通知登記名義人。 (3) 將補造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登記簿用紙損壞、滅失或其樣式變更時之處理規定: 土登§22 (一) 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之處理: 一宗土地之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全部予以 「重造」。 (二) 全部損壞、滅失或其樣式變更之處理: 登記簿用紙「全部損壞」、「滅失」或其「樣式變更」時,登記機關應依原 有記載有效部分予以「重造」。
★★★★得申請「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之人: 土登§24 (一) 原申請案之「申請人」。 (二) 原申請案之「代理人」。 (三) 登記「名義人」。 (四) 「利害關係人」,但應提出證明文件。
奪魁必勝----歷屆試題運用本法條之統計成果 102年地政士普通考試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分類及申請資格: 土登§24-1 一、第一類謄本之資料與申請人限制: (一) 第一類謄本之資料內容: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 得申請第一類謄本之人: (1) 「登記名義人」。 (2) 「代理人」。 (3) 「依法令」得申請之人。
二、第二類謄本之資料與申請人限制: (一) 第二類謄本之資料內容: (1) 所隱匿之項目: 1.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 2. 登記名義人之「部分姓名」。 3. 登記名義人之「部分統一編號」。 4.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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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案件,登記機關之登載規定: 土登§130 (一) 信託登記之基本登載: 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 (二) 其他登記事項欄之內容: 應記明「信託財產」、「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信託內容」詳「信託專 簿」。 (三) 受託人變更登記: 其他登記事項欄應予轉載。
★★信託案件登記完畢之處理規定: 土登§131 (一) 發給書狀: 信託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 書狀之應記載事項: 應於書狀記明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奪魁必勝----歷屆試題運用本法條之統計成果 94年地政士普通考試 ★★★「信託專簿」之提供與保存規定: 土登§132 (一) 「信託專簿」之製作: (1) 信託登記完畢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 (2) 「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 (二) 閱覽與複印公本費之準用: 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相關規定。 (三) 信託專簿之保存: 應自登記完成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信託內容變更之登記規定: 土登§133 (一) 申請人之規定: 信託內容有變更,而不涉及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由委託人會同受託人提出申 請。 (二) 應檢附之資料: (1) 變更後之信託內容變更文件。 (2) 填妥登記申請書。 (三) 登記機關受理後之作業: (1) 應依信託內容變更文件,將收件號、異動內容及異動年月日於土地登記簿 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 (2) 並將登記申請書件複印併入信託專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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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於法定開徵日期前之稽徵保全規定: 稅稽§25 (一) 稅捐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之原因: (1) 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2) 納稅義務人於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 (3) 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 (二) 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三) 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之原因: (1) 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 (2) 經裁定為「公司重整」之前,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
★★★延期或分期繳納: 稅稽§26 (一) 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原因: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 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 (二) 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限: 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之。 (三)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時間限制: 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四) 認定及實施方式: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 「財政部」定之。
奪魁必勝----歷屆試題運用本法條之統計成果 91年第一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筆試 ★★★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未如期繳納之處理: 稅稽§27 (一) 稅捐稽徵機關之發單通知: 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 (二) 發單通知之內容: 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三) 強制執行之處分: 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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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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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之稅額規定: 遺贈§19 (一) 贈與稅淨額之計算: 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取得贈與淨額。 (二) 贈與稅之稅率: 由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為應納稅額。 (三) 贈與額合併計算之規定: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其贈與額,計算應納稅額。
奪魁必勝----歷屆試題運用本法條之統計成果 95、98、101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規定: 遺贈§20 (一)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 農業用地之贈與: (1)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所定繼承人,不計入其土地價值之全 數。 (2) 受贈人之追蹤規定: 1. 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 納稅賦。 2. 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 在此限。 (六)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 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奪魁必勝----歷屆試題運用本法條之統計成果 97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公益信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 遺贈§20-1 (一)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得符合之原因: (1)「成立」合於規定之公益信託。 (2)「捐贈」合於規定之公益信託。 (3)「加入」合於規定之公益信託。 (二) 法律效果: 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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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一部分無效之結果: 民法§111 (一) 法律行為「一部分無效」之效力原則: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 (二) 法律行為「一部分無效」之有效規定: 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無效法律行為,其轉換為有效之規定: 民法§112 (一)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 (二) 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 (三) 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 應負之責任: 民法§113 (一) 「回復原狀」。 (二) 或「損害賠償」。
★★法律行為經撤銷之效力: 民法§114 (一) 法律行為經「撤銷」後之效力: 視為「自始無效」。 (二)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之效力: 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自始無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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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其效力規定: 民法§115 (一)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溯及」行為時發生效力。 (二) 有特別訂定發生效力之時間,則依所定。
★撤銷與承認之方法規定: 民法§116 (一) 「撤銷」行為之方式: 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二) 「承認」行為之方式: 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三) 該「意思表示」之對象: 相對人確定者,應向「相對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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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往知來,勝券在握
103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民法概要及信 託法概要 超強答題解析 一、法律行為之撤銷與契約之解除有何不同?在信託關係存續中,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其處分,此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何種情形為限,始得為之? 【本題申論作答時,可引用參照之法條】: *民法:第 114 條、第 116 條、第 226 條、第 244 條、第 256 條、第 259 條、 第 260 條、第 261 條、第 264 條、第 265 條、第 266 條、第 267 條。 *信託法:第 18 條、第 19 條。
二、甲有房屋一棟,先後和乙、丙成立買賣契約,但卻將該屋交付 予乙,而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請附理由說明乙、丙得如 何主張權利? 【本題申論作答時,可引用參照之法條】: *民法: 第 226 條、第 345 條、第 348 條、第 349 條、第 758 條、第 761 條、第 767 條。
三、一棟五樓公寓,由甲、乙、丙、丁、戊區分所有,各區分所有 權人除有各自之專有部分外,尚有地下室共有部分,作防空避 難設備兼法定停車空間使用。請依民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 何謂專有部分?其成立要件如何? (2) 各區分所有權人在地下室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如何定 之?若地下室僅有三格停車位,而為甲、乙、丙三人設定 專用權時,應如何為之? 【本題申論作答時,可引用參照之法條】: *民法:第 799 條、第 818 條、第 8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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