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1507 票據法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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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通則

6. 保證:票據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以擔保特定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 的,將保證之意旨記載在票據上(在正面、背面或謄本)並簽名之行為,票 據保證僅適用於匯票和本票。 7. 保付:支票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之行為, 付款人保付後負絕對付款責任。

03 重要觀念彙整 票據行為適用表 支票

匯票

本票

發票

背書

承兌

X

X

參加承兌

X

X

保證

X

保付

X

X

❶ 追索權 為票據的第二次權利,又稱為償還請求權。原則上行使付款請求權(票據的第 一次權利)被拒絕後才得行使

§85I

,例外情形可以期前追索

§85Ⅱ

。行使的主體

為執票人;行使的對象為發票人、背書人或其保證人。

最新試題觀摩 問題

(1)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票據行為? (A)付款 (B)背書 (C)承兌 (D)發票 [華南102] (2) 以下何者並非一般學說、實務上所認為的「票據行為」? (A)發票 (B)參加

付款 (C)參加承兌 (D)承兌

008

[企銀102]


04 老師說

票據行為要件 重要度:★★★★★

本重點每年都會出題 , 讀者應該多花時間瞭解各種記載事項之效 力。另外票據之改寫及記載金額以文字為準也是常考的。

應記載事項 、 必要記載事項 、 絕對應記載事項 、 相對應記載事項 、 得記載事 項、不得記載事項、不生票據上效力、記載無益事項、記載有害事項。

01 票據行為說明 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除一般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外,尚須 具備票據法所規定的特別要件,亦即票據行為人必須將他欲成立的票據行為,依 法定方式記載在票據(或黏單、謄本)上後簽名,並將票據交付。 1. 記載事項(記事本條列式:1.日期 2.金額 3.禁止轉讓)→2.簽名 (王大 明 ) →3.改寫 ( 寫錯改錯 , 以刪除線改日期或金額 , 並在更正處簽名 王大 明)→4.交付(將票據交給另一個人) 支 票

日期:103年1月1日

粥杰輪 憑票支付 金 額 壹拾萬元整 100,000 NT$

日期:103年1月1日

粥杰輪 憑票支付 金 額 壹拾萬元整 100,000 NT$

禁止背書轉讓

王大明 禁止背書轉讓

粥杰輪 憑票支付 金 額 壹拾萬元整 100,000 NT$

日期:103年1月1日 1月11日 王大明

王大明 禁止背書轉讓

018


CHAPTER

1

通則

4. 越權代理 指代理人逾越本人授權範圍,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的行為,票據法規 定: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10Ⅱ

5. 簽章之代行 代理人僅於票據上記載本人之姓名或蓋其印章,並未將自己之姓名簽蓋於票 據上,亦未記載為本人代理之意旨者,因與票據行為之代理方式未符,故另 稱為簽章之代行。實務上認為:以本人名義蓋本人名章發行票據,並自行簽 名或蓋章於票據者,縱未載有代理人字樣,而由票據全體記載之趣旨觀之, 如依社會觀念,足認有為本人之代理關係存在者,此種行為只須有代理權, 即不能不認為代理之有效形式。 例如在票據上簽載「宏典公司王大明」,因為票據上既有公司名稱(或印章) 及法定代理人的簽章,雖未載明代理人的字樣,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認為已 有代理的意旨。又票據背書時僅蓋商號印章未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依一般 社會觀念已生背書之效力 , 要不能遽認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背書為無 效。 應注意,行為人若未經本人授權或無代理權而為票據之代行者,屬於票據之 偽造。

02 票據行為之代理及代行比較表 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

代理 意旨

代理人 簽章

代理權 授與

顯名代理

本人負擔票據債務(民法103)

隱名代理

×

×

代理人負擔票據債務(§9)

無權代理

× ○

越權代理

(逾越代理 權限範圍)

簽章代行 (有權) 簽章代行

026

法律效果

本人 名義

(無權)

×

×

×

×

×

無權代理人負擔票據債務(§10Ⅰ) 1. 越 權 代 理 人 就 越 權 部 分 負 責 (§10Ⅱ) 2. 如構成表見代理之權利外觀, 本人應負授權人責任(民法169) 有權代理,承認其效力 無權簽章之代行,構成偽造票據 (§15)


轉讓背書

04

完全背書例示圖:

例一

支 票

被背書人

背 書 人

某乙

(原受款人)某甲簽章

102年12月11日(或空白)

某丙

某乙簽章

102年12月15日(或空白)

某丁

某丙簽章

102年12月20日(或空白)

匯票

2

例二:(票據背面)

支 票

票面金額讓與某乙先生(被背書人)

(原受款人)(背書人)某甲簽章 民國102年12月11日(或空白)

2. 空白背書(無記名背書、略式背書) 指背書人為背書時,不記載被背書人,僅自行簽名於票據背面或其黏單上的 背書

§31Ⅰ、Ⅲ

。背書文句(例如「票面金額讓與」的字樣)及背書年月日,均

是任意記載事項,縱不記載,亦不影響背書的效力。

空白背書例示圖: 例一:(票據背面) 被背書人 (空白) (空白)

背 書 人 (原受款人)某甲簽章 某乙簽章

102年12月11日(或空白) 102年12月15日(或空白)

091


追索權

14

(11) 票據上未載明利率時,其利率若干? (A)年利一分 (B)年利百分之五 (C)年 [彰銀101、土銀103、彰銀103]

利百分之六 (D)年利百分之二十

(12) 匯票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不能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如事 變延至到期日後多久期間以外,執票人即得逕行追索,無須提示或作成拒絕證 書?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土銀102]

(13) 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未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 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發票人不得行使 追索權 (B)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C)對於所有 [土銀103、台銀103]

匯票

2

之票據債務人不得行使追索權 (D)對於發票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提示

(1) 匯票到期日前,如有下述原因之一時,執票人亦得行使期前追索權

§85Ⅱ

: 1.匯

票不獲承兌時。2.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3.付款人或承兌人受 破產宣告。 (2) 匯票到期日前,如有下述原因之一時,執票人亦得行使期前追索權

§85Ⅱ

: 1.匯

票不獲承兌時。2.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3.付款人或承兌人受 破產宣告。 (3) 追索權 , 指匯票到期不獲付款 , 或在到期日前 , 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 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的行為後,對於票據債務人請求清償票據 。 (4)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5)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的先後,對於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 上債權的權利

§85

。 (6)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的先後,對於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 追索權

§96Ⅱ

。 (7)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的後手無追索權 §99Ⅱ。 (8) 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99I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的 人的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96Ⅱ

。 (9) 執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下列金額 後手無追索權

§99Ⅱ

§97Ⅰ

:1.被拒絕承兌或付款的

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2.自到期日起,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的利息。3.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155


05 老師說

平行線支票的付款 重要度:★★★★★

本重點出題頻率高,幾乎每年都考,重點在平行線之功能;平行線 之撤銷。請注意只有支票有平行線制度,匯票、本票劃平行線視為 無記載。

平行線支票、普通平行線支票、特別平行線支票、照付現款

01 平行線支票的意義及功能 平行線支票亦適用普通支票付款的一般規定,有關其特別規定,說明如下: 平行線支票,亦稱為「劃線支票」,即在支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支票上劃有 平行線者,付款時僅能對金融業者支付票載金額

§139I

。因此,劃平行線支票的

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例如一般人),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的帳戶, 委託其代為取款

§139Ⅲ

如上圖所示, 左上角蓋有平行 線圖章,此即為 『平行線支票』。

198


支票準用匯票規定

07

5. 拒絕證書 票據法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的規定,除第108條第2項、第109條及第 110條有關複本、謄本的規定外於支票準用之。 可知支票依其性質 , 關於匯票的承兌 、 參加承兌 、 保證 、 到期日 、 參加付 款、複本、謄本的規定均不準用外,關於發票、背書、付款、追索權、拒絕 證書各規定,則大體上均可準用。例如,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 記名支票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支票

§144、25Ⅱ

即是。

02 支票與匯票比較表 匯票 法律關係

支票

法律關係由發票人、付款人 法律關係亦由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三方 受款人三方面所構成

面構成

匯票為委託證券、信用證 性質

付,票面上只有發票日之記載,無到期日 之記載 §128Ⅰ

券,票面上可記載發票日、 到期日及利息

3

支票

1. 支票為委託證券、支付證券,限於見票即

2. 但如為遠期支票,亦具信用證券之功能 §128Ⅱ

發票人不須先有資金存放於 發票人於付款人處必須有存款或簽有信用契 資金關係

付款人處,即可簽發匯票, 約,始得簽發支票,但其二者間縱無委任契 故發票人與付款人不一定有 約卻仍簽發支票,依文義證券之本質,票據 資金關係

關係仍成立

主債務人

承兌人

通說認為支票之發票人,亦負主債務人責任

發票人責任

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 擔保付款責任 款 §29Ⅰ

§52Ⅰ

§126

及絕對付款責任

§132

1. 發票人之簽名蓋章 1. 發票人之簽名蓋章

2. 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2. 表明為匯票之文字

3. 一定之金額

3. 一定之金額

4.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4.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5. 發票年月日 §24Ⅰ

5. 發票年月日

背書

§30~31

〇(

保證

§58~64

到期日

§24Ⅰ

票據絕對必要 記載事項

6. 付款人之商號 7. 付款地 §125Ⅰ §144

,除

§35

外,其餘準用匯票規定)

×(支票係為支付工具,不能有保證之記載, 但有付款銀行保付制度之存在)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故無到期日)

211


本票的強制執行

04

的繼承人裁定強制執行,法院應予准許,但有反對見解。晚近司法實務之見 解,不僅不得向繼承人強制執行,亦不得向其遺產管理人強制執行。

3. 須發票人未受破產宣告 按破產法第75條規定 ,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 , 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 , 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因此,若本票發票人受破產宣告,則應依破產程序為 之,不得聲請裁定而強制執行。

05 本票請求強制執行的金額 本票請求強制執行的權利為追索權,若是付款請求權,則不可適用,因為在未經 發票人拒絕見票或付款,即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情理有違,必須行使付款 請求權被拒後,行使追索權始得請求法院以裁定強制執行,故其請求強制執行的 金額以行使追索權所得請求的金額為限,亦即準用票據法第97條及第98條規定 的金額。因此,本票如有違約金的約定,就違約金不得聲請為強制執行的裁定。

❶ 非訟事件

4

本票

是指當事人間不具訟爭性質的事件,國家為了保障人民的私權與預防爭議之發 生,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對於人民私權法律關係之發生、變更或消 滅,由法院依法為必要之參與、處置或裁決。因非訟事件不具訟爭性,法律上 的權益關係明確,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只須以書面送審,其處 分以獨任法官之裁定行之。

最新試題觀摩 問題

(1)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種票據之執票人向其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 裁定後強制執行?(A)匯票 (B)本票 (C)支票 (D)國庫支票 [台銀檢券員101、雄銀102、信保102]

227


CHAPTER

5 票據法條文+對應考題

本章各節重要度如下: 01通則★★★★★ 02匯票★★★★ 03本票★★ 04支票★★★ 05附則


通則

m出題例6 (102 中小企銀)

m出題例10 (102 板信)

Q: 以下何者並非一般學說 、 實務上所認

Q: 下列何者不屬於票據法上所規定之票

為的 「 票據行為 」? (1)發票 (2)參加付 款 (3)參加承兌 (4)承兌 A: (2)

據? (1)保付支票 (2)乙金融業為擔當付款 人之本票 (3)銀行承兌匯票 (4)國庫支票 A: (4)

提示 票據行為主要包括 : (1)基本票

提示 公庫支票的付款人是公庫,並非

據行為(或稱主票據行為) : 發票 ; (2)附 屬票據行為(或稱從票據行為):背書、承 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並無參加付 款。

一般的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故不屬於 票據法上的支票,而僅是民法上指示證券 的一種(60年台上1548)。故選(4)國庫 支票。

m出題例7 (102 中小企銀)

m出題例11 (102 華南)

Q: 以下何者並非一般所認為之票據行為

Q: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票據行 為?(1)付款 (2)背書 (3)承兌 (4)發票 A: (1)

的特性?(1)要因性 (2)要式性 (3)文義性 (4)獨立性 A: (1) 提示 票據行為的特性有:要式性、文 義性、無因性、獨立性。

m出題例8 (102 中小企銀)

提示 基 本 票 據 行 為 ( 或 稱 主 票 據 行

為):發票。附屬票據行為(或稱從票據行 為):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 付。

m出題例12 (102 華南)

功能? (1)支付功能 (2)信用功能 (3)抗 辯延續功能 (4)資金流向證明功能 A: (3)

Q: 下列何者非我國票據法所稱之票據 ?

提示 票據所具有之功能有:1.匯兌功

提示 票據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

(1)支票 (2)本票 (3)股票 (4)匯票 A: (3) 及支票三種。

§1

5

票據法條文 +對應考題

Q: 下列何者並非一般認為票據所具有之

能,2.信用功能,3.支付功能,4.節約通 貨功能,5.保證功能,6.資金流向證明功 能。

01

第2條

m出題例9 (102 中小企銀)

稱匯票者 , 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

Q: 以下何者並非票據行為的主要解釋原 則之一 ? (1)外觀解釋原則 (2)真意解釋 原則 (3)客觀解釋原則 (4)有效解釋原則 A: (2)

額 , 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 ,

提示 票據行為解釋一般遵循外觀解 釋原則 、 客觀解釋原則以及有效解釋原 則。

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 據。

235


CHAPTER

7

實戰模擬試題+最新招考試題

全國農業金庫103年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職等/甄試類組:五職等/金融業務人員 問題

(1) 下列何項不是票據法所稱的票據? (A)匯票 (B)本票 (C)公庫支票 (D)支票 (2) 甲代理乙簽發票據,但並未表明為乙代理,僅簽甲之名在票據上,應由何人負 票據上責任? (A)甲 (B)乙 (C)甲乙分別負責 (D)甲乙連帶負責 (3) 甲假冒乙的名義簽發一張支票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下列何者應負票據責 任? (A)甲 (B)乙 (C)甲乙連帶負責 (D)丙 (4) 對於背書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背書的位置,應在票據的背面或黏單 (B)背書係附屬的票據行為 (C)背書為不要式行為 (D)背書為執票人所為的票 據行為 (5) 對於空白背書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執票人轉讓票據權利時,得將票據 交付即可 (B)不得以記名背書轉讓之 (C)背書人得僅簽名於票據的背面或黏單 (D)又稱為略式背書 (6) 對於回頭背書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背書人為票據債務人以外之人 (B)回頭背書也是背書的一種 (C)該票據在到期日前,可以再轉讓 (D)執票人 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喪失追索權 (7) 對於發票人在票據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下列敘述何項錯誤? (A)仍得委任取款背書 (B)發票人不想與受款人以外之人發生關係 (C)發票人不想對受款人保留抗辯權 (D)發票人不想在其他票據關係人不付款時,負擔額外費用 (8) 對於票據保證,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為要式行為 (B)被保證人之債務, 如為無效 , 則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C)保證不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D)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 (9) 對於票據追索權之敘述,下列何項錯誤? (A)係票據上權利之一 (B)票據到期不獲付款,執票人可行使追索權 (C)執票人不可請求利息及費用 (D)執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後,始得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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