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Chapter 1
最新年度重點加強版 郵政三法命題焦點
壹 郵政法 1. 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2. 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 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3. 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4. 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5. 中華郵政公司得直接經營,不須再報交通部核定之業務:遞送郵件、儲金、匯兌、 簡易人壽保險、集郵及其相關商品、郵政資產之營運。 6. 中華郵政公司須先陳報交通部核定,始得經營之業務: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 資或經營遞送郵件、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集郵相關業務。 7. 郵件、郵政資產、郵政款項及郵政公用物,非依法律,不得作為檢查、徵收或扣押 之標的。 8.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 納一切稅捐。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9.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 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 此限。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 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10.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服務人 員離職者,亦同。 1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12. 關於各類郵件或其事務,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但其規定與本 法牴觸者,除國際郵件事務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13.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14. 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 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 核定後發行。
0-2
16. (A)依郵政法第10條。(B)依郵政法第8條。(C)依郵政法第5條。(D)依郵政法第9條。 17. 依郵政法第9條。 18. 依郵政法第10條。 19. 依郵政法第10條。 20. 依郵政法第11條。 21. 依郵政法第12條。 22. 依郵政法第12條。 23. 依郵政法第12條。 24. 依郵政法第13條。 25. 依郵政法第13條。 解答 1:D 2:A 3:B 4:C 5:A 6:B 7:D 8:D 9:C 10:A 11:D 12:C 13:A 14:C 15:D 16:C 17:D 18:D 19:B 20:B 21:C 22:A 23:C 24:C 25:D。
申論、簡答試題演練 一、 依郵政法第3條規定,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請問郵政事 業何以需由國家專營?試申論之。 【簡要擬答】 郵政事業除負各種報導之媒介,個人及社會知識之向上,文化之普及等使命外,關於財貨之輸 送,產業經濟等之進步與發展,亦負有極重要之使命,考諸現代世界各國制度,絕大多數係由國 家專營者,我國憲法第107條亦規定郵政由中央立法,並且僅由中央執行,而未下授省(市)政府 經營,其主要理由歸納如下: (一) 基於主權:郵政為國家交通行政之一還,亦即國家統治權活動之一。國家主權為特定的,絕 對的,故郵政之專營權益亦為特定的,絕對的。主權屬於國家,私人固不得經營郵政事業, 地方政府亦不得經營。主權為無限制的,故國家之辦理郵政,就其領域範疇以內,有自由指 揮之權,不為他國所拘束;主權為不可分的,故一國之內,不能容許他國郵政之存在,亦 不容許私人郵政之存在;主權為不可移讓的,故郵政之設施不假手於中央政府以外之任何集 團。 (二) 基於保密:倘郵政事業委由私人企業經營,私人企業往往為了其自身之利益或其他種種關 係,容易有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小則影響個人之身家信譽或事業經營,大則危害國家機密 或安全等。 (三) 基於收費低廉及統收一致:郵政如委由地方政府或私營,往往會因設施之不同或地域之異 別,或為了利潤,取費難以低廉及全國一致。 基於普遍發展:郵政為公用事業,須供一般人民普遍利用,方合服務之目的,郵政倘委之私營企 業或地方政府經營,渠等若非著眼於利潤收益之多寡或限於地方財政之短絀,對於窮鄉僻壤的地 方,自怠於設備推廣,必造成僻遠地區民眾不便,有礙國家整體普遍發展。 ※相似題型:郵政事業由國家專營獨佔之理由,試予申論之。
44 . 第壹篇 郵政法
02 概念探索 1.
資費費率訂定主義:
自定費率
又稱為資費自由主義。係以法律明定郵政事業自定費率,即由業 者(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施行者。 又稱為資費法定主義。係指以法律明定各類郵件費率(例如過去
法定費率
之郵政總局,其郵政費率須經由交通部層轉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 議通過始得施行)。
核定費率 資費準則主義 協定費率
又稱為資費授權主義。係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費率,但費率 訂定後,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施行。 國家以法律規定郵政資費訂定之原則,郵政再依此原則訂定其費 率。 費率若涉及他國者,由兩國(或兩國以上)之間協議後決定之。
2. 資費制度: 遞進資費制度 地帶資費制度 均一資費制度
此乃視郵件遞送距離遠近及郵件重量,訂定若干級距,分別計算 郵資,對於遠者、重者,收取較多郵資。 每隔一定遞送距離,增收一定資費,此為遞進資費制度之變相制 度。 在一定重量以內之信件,收取同一郵資,而不問郵件寄遞距離之 遠近。
3. 郵政資費之制定原則係取決於國家經營郵政之政策,一般國家經營郵政採 行之經費政策(主義)有如下四種: 規費主義
又稱成本主義。此種主義係以郵政收入支付其所需經費,即以收支相等 為已足,不想有所虧損亦不想謀取純益。 此種主義係本著私經濟主義的概念來經營郵政,將郵政當作一種營利事
營利主義
業經營,以多得盈餘為目的,經營郵政收取資費,除扣除郵政本身支出 外,尚求多得盈餘,作為國家支付其他費用。
52 . 第壹篇 郵政法
重點
11
Chapter 5
郵政法相關罰則整理
概念補給: 刑法所列述之罰金,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之規定: 1.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 幣」。刑法第157、182、185-3、231、231-1、251、285、286、296-1、297、315-1、315-2、316、321、 339~339-4、341、342、344、344-1、349條之罰金以「新臺幣」計。 2. 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81年~92年),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刑法第131、 185-2、186-1、187-2、189-1、190-1、201-1、204、231、231-1、233、234、235、240、241、243、298、 300、315、318-1、328、352、358~360、362條之罰金乘「三倍」為「新臺幣」之數額。 3.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 高為「三十倍」。刑法分則除前述1、2點所列條文外之各條文金額,乘「三十倍」為「新臺幣」之數額。
刑罰類 身分
違法行為
處罰內容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 關於中華民國國防 以 外 應 秘 密 之 文 有期徒刑:3年以下 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 因過失犯洩漏或交 1.有期徒刑:1年以下 付關於中華民國國 2.拘役 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3.罰金:3百元以下 書、圖畫、消息或 (新臺幣9千元) 郵政服務 物品之罪 人員
處罰類型
法規
條號
刑罰
刑法
第132條 第1項
刑罰
刑法
第132條 第2項
相關法規
係違反郵政法第 11條之相關罰則
依法令或契約有 1.有期徒刑:1年以下 守因業務知悉或 2.拘役 持有工商秘密之 3.罰金:1千元以下 義務,而無故洩 (新臺幣3萬元) 漏之
刑罰
刑法
第317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 1.有期徒刑:2年以下 員之人,無故洩漏 2.拘役 因職務知悉或持有 3.罰金:2千元以下 他人之工商秘密 (新臺幣6萬元)
刑罰
刑法
第318條
行政 刑罰
郵政法
第36條
行政 刑罰
郵政法
第37條
郵政法
1. 郵政法第26條 2. 郵政法第37條 第44條 3. 依郵政法第36 條加重刑罰 1/2
一般人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郵政服務 偽造、變造: 人員 1. 郵政認知證 2. 國際回信郵票券 負輔助載 3. 其他表示郵資已 運郵件責 付之符誌 任者之服 務人員
136 . 第壹篇 郵政法
1. 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 2. 罰金:得併科,3萬元以下 1. 有期徒刑:9個月以上7年6個 月以下 2. 罰金:得併科,4萬5千元以下 1. 有期徒刑:9個月以上7年6個 月以下 2. 罰金:得併科,4萬5千元以下
行政 刑罰
依郵政法第36條 加重刑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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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概念補充
q 金融業者係指
票據法所謂之「票據」指「匯票」、「本票」及「支票」。(票據法§1) 票據 法源
發票
支付形式 支付條件 委託付款
匯票
票據法
人於指定
§2
之到期日 支付
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
類屬
對象
起算點 消滅時效
信用證券
持票人對 委託付款 到期日 「承兌人」 證券
三年
到期日 發票人 於指定之 無條件支 要 (一般) 式 票據法 簽發一 到期日, 付與受款 信用證券 持票人對 證 本票 發票日 三年 §3 定之金 由自己支 人或執票 券 自付證券「發票人」 (見票 額 付 人之票據 w 即付) 委託金融 支票
票據法
業者 q 於
§4Ⅰ
見票時支 付
支付工具
持票人對
發票日
委託付款 (見票 「發票人」 證券 即付)
一年
經財政部核准辦 理支票存款業務 之銀行、信用合 作社、農會及漁 會。 w 要式證券是指 票據的做成必須具 備法定的要件(按 照法規之規定進行 相關事項的記載等 限制),才能發生 票據效力,反之若 缺少法定要件或不 符法定要件,則導 致票據無效。如 支票應記載「表 明其為支票之文 字」、「一定之金 額」、「付款人之 商號」、「受款人 之姓名或商號」、 「無條件支付之 委託」、「發票 地」、「發票年、 月、日」、「付款 地」等事項,並由 發票人簽名。
小試武功 1.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何種法律有關支票之規定? (A)公司法 (B)票據法 (C)商業登記法 (D)銀行法 2. 下列何種帳戶,得申請領用劃撥支票? (A)存簿儲金 (B)定期儲金 (C)劃撥儲金 (D)以上皆是 3. 有關劃撥儲金帳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辦理存款、提款 (B)劃撥支票為票據法所稱之支票 (C)得接受他人存款 (D)得辦理匯款、轉帳 解答 1:B 2:C 3:B。 第二章 郵政儲金
. 193
C
4. 簡易人壽保險之種類: 生存保險 死亡保險 主契約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 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保險。(保險法第101條)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時,依照契約 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保險。(保險法第101條)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
生死合險
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兩種混 合組成之保險。(保險法第101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 辦法第13條)
健康保險 附約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保險。(保險法第125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
傷害保險 時,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保險。(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 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法第131條)
小試武功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為何? (A)交通部 (B)中華郵政公司 (C)保險公會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簡易人壽保險包括那些種類? (A)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 (B)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 (C)生存保險及死亡保險 (D)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 3. 下列何者非屬簡易人壽保險範圍? (A)年金保險 (B)生死合險 (C)死亡保險 (D)生存保險 4. 下列何者為簡易人壽保險得經營之附約? (A)健康保險 (B)產物保險 (C)生存保險 (D)年金保險 5. 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得經營之範圍,下列何者錯誤? (A)生存保險 (B)死亡保險 (C)生死合險 (D)以主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解答 1:B 2:D 3:A 4:A 5:D。
242 . 第參篇 簡易人壽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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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相關法條揭露q 1. 95.5.17簡易人壽保險法未修正前,以下二者亦不適用,但修正後,此二者 已可適用於中華郵政所開辦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1) 保險法第163條(有關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執業之資格及責 任,以及準用之規定): ① 第1項: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 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② 第3項: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 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 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2) 保險法第165條第1項(有關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管理制 度):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 簿記載業務收支。
q簡易人壽保 險第32條第1項 「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保險法第 137條、第137 條 之 1 …… , 於 郵政簡易人壽保 險適用之。」, 考生可予忽略, 不必浪費時間, 費心去找(更不 用記)保險法這 些條文的規定內 容,因為考試題 目有限,且非郵 政法規一科之主 要概念所在,故 不會出現題目。
2. 保險法第143-4條(資本適足率及其等級) (1)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 於200%;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2) 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①資本適足。②資本不足。③資本 顯著不足。④資本嚴重不足。 (3)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 業淨值低於零。 (4) 第一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第 二款、第三款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小試武功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 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何者定之? (A)立法院 (B)財政部 (C)中華郵政公司 (D)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多少年後,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至第3項有關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 率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A)1年 (B)2年 (C)5年 (D)10年 解答 1:D 2:C。 第四章 財務管理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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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易度︰★★★ 出題頻率︰★★★★★
Chapter 1
專用名詞釋義
壹 郵政法部分 1. 專營業務:所謂專營,係指中華郵政公司始得經營的業務,通稱為獨占業 務,具有排他性及不可侵性。依郵政法第6條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 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 文件為營業。 2. 代辦業務: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公 民營機構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如代售印花稅票、代發軍人退役俸、代理國 庫業務等均是,又稱為代理業務。 3. 運送業者:郵政法第26條規定:「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 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是以國內陸海空交 通運輸機關及業者均屬本法所稱之運送業者,對郵件負有載運之責。 4. 郵件投遞的認地主義:郵政機關僅須按照郵件封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 之,即發生投遞效力,只問所投地址有無錯誤,不問其為本人與否。郵政 法第2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是:「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 地址投遞之。」 5. 優先通行權:郵件之運遞,首貴迅捷。郵政法第27條規定:「郵政服務人 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 有優先通行權。」 此乃概括列舉運送郵件常須經過之各種交通路線及關卡 負有容許郵政車輛、人、物,優先放行通過之法定義務,其目的在於加速 郵運之處理。 6.郵政公用物:係指專供郵政使用之車、船、航空機、牲畜、器具、建築物 及土地而言。 7. 補償:補償為行政法上的用語,係因行政行為所生之損害,而予以彌補之 謂。其補償金額常在一定法定範圍之內。 8. 郵件毀損:郵政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 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 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換言之,封面破裂,且重量減少而非 因該物性質所致者,即為郵件之毀損。
404 . PART 3 附錄
Chapter 1
105年從業人員甄試試題 ◎營運職/郵政三法
【選擇題】 1.(
) 下列何者非屬「郵政公用物」? (A)中華郵政公司之簡易壽險單據 (B)中華郵政公司之郵件分揀機 (C)中華郵政公司之郵局局屋 (D)中華郵政公司運輸郵件之郵車
2.(
) 國小學生甲今年11歲,向郵局交寄掛號郵件,依郵政法規定,甲交寄行為之效力為 何? (A)推定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B)應依民法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 (C)視為有行為能力 (D)準用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3.(
) 有關郵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郵件,非依法律,不得予以扣押 (B)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不分擔共同海損 (C)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D)郵件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而減損其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4.(
) 有關郵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郵票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 行 (B)持有經核定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日起一年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現金 (C)持有經核定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現金 (D)污損之郵票,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5.(
) 張先生結婚時收到朋友送的郵政禮券賀禮,10年後才發現遺忘兌領,請問該禮券效 力如何? (A)仍然有效 (B)已失效力 (C)須申請換發新券才能兌領 (D)僅能兌領面額半數
6.(
) 中華郵政公司得依據下列何機關之書面通知,暫停郵政儲金帳戶之交易活動? (A)警察派出所 (B)法務部調查局 (C)刑事警察局 (D)臺北地方法院
7.(
) 下列何者非郵政儲金運用範圍? (A)投資公司債 (B)轉存外商銀行 (C)投資基金 (D)辦理房屋抵押貸款
8.(
) 下列何項是簡易人壽保險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A)促進資本形成 (B)便利全民投保 (C)鼓勵國民儲蓄 (D)提供普遍的郵政服務
9.(
)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其業務除交通部外,並受下列何單位監督? (A)財政部 (B)經濟部 (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424 . 郵政最新年度試題
【非選擇題】 一、 寄件人向郵局交寄掛號郵件一件後遺失,請依郵政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時效規定為何? (二) 受領補償人之補償金請求權時效規定為何? (三) 請分析補償請求權與補償金請求權間之關係。 【簡要擬答】 茲依題序分述如下: (一) 郵政法第34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 論。 (二) 郵政法第35條規定,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 (三) 補償請求權因寄見人交寄之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且符合郵政法第29條所定補償條件而發 生,此時寄件人(或收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這是一種權利),經中華郵政公司 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核計應補償金額,稱為「補償金」。經通知後,寄件人(或收件 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領取,稱為「補償金請求權」。簡單來說,「補償請求權」確立後,始 會有「補償金請求權」的存在。
二、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郵政儲金除轉存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外,尚可做何種運用? (二) 從郵政儲金匯兌法對郵政儲金運用範圍之規定,請簡述郵政儲金運用之原則。 【簡要擬答】 茲依題序分述如下: (一)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規定,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除轉存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外,另 可作下列之運用: 1.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2.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3.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4.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5.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二) 郵政儲金運用的原則如下: 1. 部分儲金得轉存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 2.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須依交通 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訂定之「運用管理辦法」為之。 3.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須依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限制及運用 管理辦法為之。 4.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426 . 郵政最新年度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