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1711 銀行招考 徵授信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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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老師說

徵信之基本規範 重要度:★★★★★

重點在免辦徵信案件,企業授信徵信範圍,總授信金額規範,會計師 簽證及會計師處分規定,信用資訊揭露規定及財務比率分析。

免辦徵信案件、總授信金額、簡易徵信、會計師簽證、會計師處分、信用資訊 揭露、財務比率。

01 徵信範圍 1. 免辦徵信案件: 會員銀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計畫性或已提供本行定存單十足擔保 之授信案件,得酌情免徵取徵信文件。 2. 企業授信徵信範圍: (1) 短期授信徵信範圍 ①企業之組織沿革;②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 錄);③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④業務概況(附產銷量值表);⑤存款 及授信往來情形(含本行及他行);⑥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 紀錄);⑦財務狀況;⑧產業概況。 (2) 短期授信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 : ①授信戶資料表 。 ②登記證件影 本。③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④董監事名冊影本。⑤股東名簿或合夥名 冊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⑥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 ⑦最近3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⑧最近稅 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⑨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⑩有關係企 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 (3) 中長期授信徵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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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週轉資金授信( 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


徵信之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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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與短期授信①至⑧目相同外,總授信金額(包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其中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 押匯之金額得予扣除,下同)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增加償還能力分 析。 除與短期授信①至⑧目相同外,另增加建廠或擴充計畫(含營運及資 金計畫)與分期償還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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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授信通則

② 其他中長期授信:

(4) 中長期授信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 ① 週轉資金授信(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1年以上者):除短期授 信規定資料外,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者,另加送營運計畫、現 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② 其他中長期授信:除短期授信規定資料外,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2億 元者,另加送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建廠進度表、營運計畫、現 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5) 中小企業授信徵信範圍(簡易徵信): 中小企業總授信金額在新台幣600萬元以下;或1,500萬元以下具有十足 擔保者,其徵信範圍簡化如下: ① 短期授信: A. 企業之組織沿革。B. 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 信紀錄)。C. 產銷及損益概況。D. 存款及授信往來情形(含本行及 他行)。E. 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② 中長期授信: 除與短期授信A.至E.目相同外,另增加個別行業展望;建廠或擴充計 畫(含營運計畫)。 (6) 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① 賣方:如有預支價金時,比照前開企業授信之徵信範圍規定辦理;但 如屬無預支價金或買方有承諾付款時,得酌情辦理。 ② 買方: A. 買方風險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Import Factor:IF)或信用保證機構 移轉風險者:法令規範許可及資料可搜集之狀況下,應儘量依前款 短期授信之徵信範圍及交易付款習慣等,對買方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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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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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授信通則

財務結構分析

說 明 資本比率=股東權益(資本淨值)÷資產總額

資本比率

測驗自有資本占資產總額之比重,本比率以50%左右為合 理。 淨值及長期負債與固定資產比率=(淨值+長期負債)÷固定 資產

淨值及長期負債與 測驗長期資金用於長期用途之比重,本比率以大於100%為 固定資產比率

宜,如低於100%即有基礎薄弱之虞,如鐵路公用事業,重 工業等,其自有資金往往為購置全部固定資產之需,而有 賴於長期借款,此等長期負債幾與資本地位相等。 負債淨值比=負債總額÷資本淨值(股東權益) 測驗企業是否有負債大於資本,而致資本不足之現象,企

負債淨值比

業利用外來資金,應有一定限制,而舉債經營所需支付之 成本低於報酬之條件下,舉債經營政策,才屬無可厚非, 本比率必須低於100%,表示借入資本少,財務結構穩固。

經營效能分析

說 明 應收帳款週轉率=銷貨淨額÷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包括應收票據及其他各類應收帳款,一企業經營

應收帳款週轉率

收帳能力及放款是否過於浮濫與公司信用額度的寬緊可由 此比率測知,通常本比率越高,表示收帳能力越強,如果 以365天÷應收帳款週轉率即得應收款項每週次所需天數, 以天數較少為宜,表示應收款項可於短期內收回。 存貨週轉率=銷貨成本÷平均存貨 本比率可測知企業銷售能力強弱,存貨積存是否過多,存

存貨週轉率

貨週轉率大小與營業性質,產銷過程,需要時間,推廣或 拓銷率以及企業各部門之協調良好與否均有密切之關係, 本比率以倍數(次數)表示,應與同業相較,越高越好,但無 定律,其高低因企業種額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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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之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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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產週轉率=銷貨淨額÷流動資產 測驗企業是否有負債大於資本,而致資本不足之現象,企 業利用外來資金,應有一定限制,而舉債經營所需支付之 成本低於報酬之條件下,舉債經營政策,才屬無可厚非, 流動資產究為銷貨之獲利提供多少,以及流動資產是否過 多,構成流動資產要素者,一為應收款項,一為存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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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授信通則

流動資產週轉率

本比率必須低於100%,表示借入資本少,財務結構穩衡量

於分析時,應參照應收帳款週轉率及存貨週轉率,方不致 失之偏頗,本比率各企業不同,但以較大者為經營效能有 進步。 固定資產週轉率=銷貨淨額÷固定資產 測量固定資產使用效能是否優異,投入固定資產之資金是 固定資產週轉率

否有過多之弊,由於固定資產為生產不可或缺的。如不予 充分利用,企業因受折舊壓力反成重負,且此筆資金,難 於短期內收回,故於投入一筆資金前,應慎重考慮之。 淨值週轉率=銷貨淨額÷資本淨額 測知自有資本之營業活動能力,以倍數(次數)表示,一般而

淨值週轉率

言,此項週轉率高時,可能情況為自有資本過少,借入資 金甚多,企業的安全性低,反之,週轉率過低時,則可斷 定其資金之不善運用,所以本比率在正常狀況下,營業不 虧損不過分依賴外來資金,則愈高愈好。 資產週轉率=銷貨淨值÷資產總額

資產週轉率

本比率係在測驗每一元資產,可以爭取幾元銷貨收入,以 明瞭使用資金的情形,以及資產是否過多,銷貨是否過 少,本比率應與同業相較,其愈高者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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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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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授信通則

① 有行為能力人: 所謂有行為能力人,係指能以獨立之意思,為有效法律行為者。有行 為能力人,可分為二種: A. 成年人(滿二十歲為成年人); B.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民法12、13

② 限制行為能力人 所謂限制行為能力人 , 乃指其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之人 。 具體而 言,係指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此等人雖得借款或保證,但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方能發

note

生法律上效力。

③ 無行為能力人 所謂無行為能力人係指完全無法律行為能力之人,通常指:未滿七歲 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 ④ 法律行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成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 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75

,但事實行為(如遺失物、漂流

物之拾得)仍發生法律效果。 ⑤ 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 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76

(2) 獨資:未具法人資格應視同負責人自然人借款。 (3) 合夥:無法律上之人格,實際負其債務者乃組成合夥之各合夥人,應由 具有代表合夥權限之合夥人合法代表。 (4) 公司:為營利社團法人,應依公司法規定聲請設立,經主管機關核准。 公司之權利能力始於登記,故公司申請授信,應驗明其公司設立登記表 或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並上網查證,確認其已取得法人資格, 方得承辦。 (5) 非營利法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2. 信用(授信)評估5P原則 信用(授信)評估5P原則

說明

借款戶因素

是指對借款戶之營業歷史、經營能力、誠實信用、關係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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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情況進行瞭解。


授信之基本規範

02

指事前瞭解借款戶的資金用途是否正當,並在貸款後追 資金用途因素 (Purpose)

蹤是否依照原定計畫運用。資金用途依銀行承擔之風險 由低至高依序如下:(1)購買流動資產 (2)購置固定資產 (3)償還既存債務(4)替代股權。

(Payment)

還款財源是確保債權本利回收的先決條件(即第一道防 線)。分析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應是銀行評估授 信的核心。 債權保障為銀行收回貸款之第二道保障,以防原有之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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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授信通則

還款財源因素

款來源不能實現;債權保障又分為內部保障與外部保 障。 債權保障因素 債權保障因素 (Protection)

說明 1.借戶有良好之財務結構

內部保障

2.週全的放款契約條款 3.借戶之資產作擔保 1.保證人(含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外部保障

2.背書保證 3.第三者之資產提供擔保

銀行承作授信案件可獲得利息、手續費收入等利益,但 授信展望因素

也必須承擔債權無法收回等風險,因此銀行必須注意借

(Perspective)

款人事業展望,未來發展性,在收益與風險輕重的考量 下,作出正確的抉擇。

Q

&

A

借款之資金用途,何者較佳?

資金用途依銀行承擔之風險由低至高依序為:1.購買流動資產; 2.購置固定資產;3.償還既存債務;4.替代股權。

3. 風險管理 (1) 辦理授信業務應瞭解行業消長趨勢,配合經濟發展需要,將資金作合理 分配,並注意風險管理,自行訂定相關風險管理之規定。 (2) 對授信戶資金用途宜注意評估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對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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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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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 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 執行。

§122

12.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32Ⅲ

授信基本法律

5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最新試題觀摩 單選題

(1) 依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請 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者,適用之 (B)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C) 當事人為使訴訟得適用小額程序,得為一部請求 (D)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農金105]

(2) 依民事訴訟法有關「第三審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財產 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100萬元者,不得 上訴 (B)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C)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 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D)為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凡對第二審判決理由不 服者,均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農金105]

(3)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以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B)合意管轄應以文書約定 (C)簡易訴訟程序,得適用合意 管轄之規定 (D)信用卡消費款之小額訴訟程序,得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 [華銀105]

(4) 銀行(債權人)對於逾期放款戶返還貸款之請求,為達迅速處理之目的,得聲 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何種命令 ? (A)拘提命令 (B)支付命令 (C)扣押命令 (D)處分命令

[農金105]

(5)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之事項? (A)請求 之原因事實 (B)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C)聲請假扣押 (D)請求之標的及其數 量

[農金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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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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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基本法律

(C)動產之強制執行 , 以查封 、 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D)不動產之強制執 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

[農金103]

(20) 有關聲明參與分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 結之日1日前 (B)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日前 (C)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 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 (D)超過法定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不得就執行 所得受清償

[企銀105]

(21) 同一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拍賣同一動產,最多經幾次拍賣,如未拍定又未經 債權人依法承受,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A)二次 (B)三次 (C)四次 (D)五次

[企銀105]

(22)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應於幾日內聲請強制執行,否則不得聲請 執行?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企銀105]

提示

(1) 應為:(C)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2) 應為:(D)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 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上訴第三審法院。 (3) 「小額訴訟法程序」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 (4)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5)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511

(A)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B)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C)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D)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E)法院。 (6) 應為:(B)公示催告,對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539

(7) 三個月內無法送達該支付命令即失去效力。 (8) 應為:(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 行名義。

§521Ⅰ

(9)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故選(B)。 (10) 應為:(B)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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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


CHAPTER

5

授信基本法律

問答題

1. 甲公司以其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A銀行,申請「應收保證款項」融資, A銀行與甲公司簽訂「委任保證契約」,並簽發乙紙「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予乙公司,嗣甲公司與他人有債務糾紛,上開不動產抵押物被第三人聲請強制執 行,此時,銀行尚未被乙公司請求履行保證責任,請回答下列有關不動產抵押權 問題:

[輸銀105]

(1) 不動產抵押物被第三人強制執行時,抵押權人若未參予分配,對抵押權有何 影響?請說明之。【10分】 (2)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委任保證契約」所生之債權,且保證關係 之債權人尚未要求抵押權人履行保證責任時,銀行應如何參與分配行使抵押 權?【15分】 提示

1. (1) 依強制執行法98條第3項前段規定:不動產拍賣後,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 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故A銀行若未參予分配,不動產上之抵 押權將因拍賣而消滅。 (2) A銀行應參與分配,依強制執行法34條第2項規定: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 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 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故A銀行應提出抵押權之權利證明文件參與分配 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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