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觀念 02
其他不動產估價理論與觀念 不動產市場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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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具備市場性的商品,均能夠依照實際的情形,給予學術上的統計與分析,這個觀念 會出現在選擇題,而大多是以何者為非的題型讓您判定,甚至未來的申論也會見到。 既然不動產也是一種商品,必然有其市場上的特性,為了讓您深入了解,我們逐項給予 解析: 1. 產品並無標準化 每筆土地都是唯一而不會完全相同,至於建物,依據不同的用途有能做各種不同的設 計,可以說是變化萬千。 2. 購買者與出售者不易預料 每個要銷售的不動產案例,我們僅能去推測大概是哪一類的需求者購買,而無法知道誰 會買,而且最後的推論也不一定正確。 至於哪個房子要賣,係由所有權人的意志決定,因此難以預料。 3. 競爭對手有限 由於銷售有其時間性,加上產品的差異性,因此縱然有競爭對手,在數量上仍舊不多。 4. 當地的供需條件 不動產具有地緣之關係,某些地區基於其特性,有吸引外地人來此購買的條件,而某些 不動產的交易,具有封閉的特性,只有在地人才會購買,此種特性,在一般商品極為少 見。 5. 市場很難完全透明 每個不動產的條件各不相同,尤其房屋在格局、設計、以及內部裝潢上,必須眼見為 憑,因此在價格的形成上,很難掌握其真正的原因。 6. 可以被人為干預 當某些有利條件形成時,藉由投資者的炒作,房價與地價便產生飆漲的效應;而在房市 過熱,價格如脫韁野馬,造成人民的痛苦時,政府可以透過種種手段,達到抑制的效 果。 7. 酬金非常高 不動產的交易金額極大,因此其酬金自然也相當可觀,以目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 規範,買賣雙方的報酬最高可得百分之六,現在的房子,超過千萬的比比皆是,總價 一千萬的房子成交,其酬金便高達六十萬,讓經紀業眉開眼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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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第二節 法人
+第一款 通則 法條切入,金榜捷徑 第25條 法人的成立前提……依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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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 必勝基礎立磐石-(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效果) 一般的公司即是「法人」。
榜首練功房-本法條之【關鍵字】與【選擇題】必知考點 須有法律之規定,才能成立「法人」。
第26條 法人的權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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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 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 必勝基礎立磐石-(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效果) 「結婚」、「繼承」等事項,就是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
名師嫡傳密技-法條簡化,輕鬆理解,迅速記憶秘訣 既然「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因此,法人有「權利 能力」。
榜首練功房-本法條之【關鍵字】與【選擇題】必知考點 法人有「權利能力」。
鑑往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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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法人依其性質,不得享有下列何種權利? (A)姓名權 (B)自由權 (C)專利權 (D)名譽權 (100年試題)
解析
1. 【一點就通‧精彩解析】 *「自由權」是自然人才有的權利。 *「姓名權」、「專利權」、「名譽權」自然人與法人都有。 解答 1:B。
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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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嫡傳密技-法條簡化,輕鬆理解,迅速記憶秘訣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規定: 一、共有物分割之原則: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二、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原物分配之方式: (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2)各共有人難以均受原物分配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變賣共有物之方式: (1)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2)以原物「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三)未受分配者之處理: 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 「金錢補償」之。 (四)「部分」仍「維持共有」之方式: 以「原物為分配」時,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五)「合併分割」之處理方式: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六)相鄰數不動產之「合併分割」: (1)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 意,得請求「合併分割」。 (2)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七)變賣共有物「優先承買」之規定: (1)買受人為共有人時,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2)買受人非共有人時,「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3)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鑑往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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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共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土地共有人欲處分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有先買權 (B)土地共有人欲處分其共有土地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於他人時,可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D)甲乙丙三人因繼承共有一只鶯歌鎮產花瓶,甲欲將花瓶出售於丁,則於成立買賣契約 時,應得乙丙之同意,該契約始得有效 (96一試題)
解析
358
1. 民法(A):物權編§824、土地法§34-1,(B):物權編§819, (C):土地法§34-1,(D):物權編§828。 【一點就通‧精彩解析】 (A)正確:優先承買權係為減少共有人數的規定。【民法§824及土地法§34-1】 (B)錯誤:「優先承買權」與「他共有人同意」是不一樣的,請勿混淆。 【民法§819】 (C)錯誤:法條規定的是「處分」。【土地法§34-1】 (D)錯誤: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 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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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 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 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十一、推行消費者教育。 十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十三、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Ⅱ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第3條 政府應進行之措施
▼ 掌握考點我必勝,金榜題名勇強登 選擇題會以「下列何者為非」的方式呈現,只要觀念建立,便不會被混淆。
資訊整合第一功,金榜強登做先鋒 申論題可以這樣命題:【政府為貫徹保護消費者,應實施那些措施】。
天機口訣我必勝,金榜題名勇強登 【品、損、標、廣、量、價、包、公、團、爭、交、諮、其】
歷屆試題接續做,最佳讀本勝券握 【 】 1. 政府為達成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之目的,應就某些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 之,下列何者不屬之? (A)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B)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C)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D)促進事業品牌形象或商譽維護 100年試題 【 】 2. 政府為達到消費者保護法之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何者不包括? (A)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B)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C)提起消費爭議之官司訴訟 (D)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97一試題 解答 1:D 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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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消保團體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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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二、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調查、檢驗、研究、發表。 三、商品標示及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四、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 五、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 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八、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 九、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 十、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十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 ▼ 立法目的建根本,法律效果定乾坤 消費事項全靠政府畢竟力量有限,有消保團體會更為落實,因此規範其任務。
掌握考點我必勝,金榜題名勇強登 因為項目眾多,會以「何者為非」的方式來命題。
天機口訣我必勝,金榜題名勇強登 【價、質、標、訊、刊、見、申、議、政、企、其】
歷屆試題接續做,最佳讀本勝券握 【 】 1. 下列何者非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 (A)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B)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C)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 (D)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95年試題 解答 1:D。
★ Ⅰ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應設置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 驗設備或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機關、團體檢驗之。 Ⅱ執行檢驗人員應製作檢驗紀錄,記載取樣、儲存樣本之方式與環境、 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經過及結果,提出於該消費者保護團 體。 Ⅲ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前項檢驗結果後,應公布其取樣、儲存樣本之方 式與環境、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及經過,並通知相關企業經營 者。 Ⅳ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第二項檢驗結果有錯誤時,應主動對外更正,並 使相關企業經營者有澄清之機會。 第29條 消保團體檢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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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說明相鄰之區分所有權人間其相互 關係有哪些規定。 【必論法條建主體,好書襄助金榜題】: 答: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敘述如下: 一、依法使用專有部分之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 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二、不得妨礙他住戶之規定: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 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精采法條做補充,高分在望勢如虹】: 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2條、第769條】以外,請於申論內容中,加 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更為完備,並獲得高分。
四、何謂「定型化契約」?又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牴觸非一般條款之 約定者時,該一般條款及契約之效力各為何?試依消費者保護法之 規定,分述之。 【必論法條建主體,好書襄助金榜題】: 答:茲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敘述如下: 一、「定型化契約」之意義如下: 所謂的「定型化契約」,係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 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二、一般條款牴觸非一般條款之約定時其效力之規定如下: 所謂的「個別磋商條款」,係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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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第1條 土地稅法涵蓋三種稅目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申論地政士101
▼ 立法目的建根本,掌握源頭定乾坤 土地稅法共規範的三種稅賦,其中的田賦已經停徵,因此可不予理會。 第2條 土地稅中央與地方機關之確定
★
Ⅰ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 (市) 政府。 Ⅱ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糧政主管機關。
第3條 地價稅及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
Ⅰ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Ⅱ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 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 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 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申論經紀人102;地政士94 ▼ 立法目的建根本,掌握源頭定乾坤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其中心觀念為【使用者付費】。
歷屆試題接續做,最佳讀本勝券握 【 】 1. 下列關於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為是? (A)設有典權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典人 (B)贈與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C)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管理人 (D)土地買賣約定由買方負擔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103 試題
【 】 2.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A)土地所有權人 (B)設有抵押權土地,為抵押權人 (C)共有人推舉之代表人 (D)各分別共有人
100 試題
【 】 3.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下列何者錯誤? (A)設有典權土地,為出典人 (B)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C)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D)土地所有權人
99 試題
【 】 4. 依土地稅法規定,分別共有之私有土地,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A)管理人 (B)管理機關 (C)共有人推舉之代表人 (D)各分別共有人
98 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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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Ⅵ區段徵收範圍勘選、計畫之擬定、核定、用地取得、拆遷補償、工程 施工、分配設計、地籍整理、權利清理、財務結算及區段徵收與都市 計畫配合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論地政士97 ▼ 立法目的建根本,掌握源頭定乾坤 【區段徵收】是都市開發的重要方法,也是考試之重心,必須了解。
狀元獨享得觀念,奪冠好書掌機先 區段徵收四個字,看起來像「徵收」,實際上是【重劃】,最大的關鍵在於該區的人民也可 以選擇不領徵收費而改領回土地。
天機口訣我必勝,金榜題名勇強登 新開、舊更、農保建工住商、非開、農更、其。
歷屆試題接續做,最佳讀本勝券握 【 】 1.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得依法實施區段徵收? (A)配合區域整體發展者 (B)促進農地再生產者 (C)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D)配合原住民聚落更新者
104 試題
【 】 2.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得為區段徵收,下列何者不屬之? (A)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B)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C)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D)都市土地閒置未開發利用而實施開發建設者
99 試題
【 】 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各款情形,何者非屬得為區段徵收之適用者? (A)新設都市地區實施開發建設者 (B)都市土地之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者 (C)都市土地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者 (D)都市土地之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
99 試題
【 】 4. 下列哪一項原因徵收土地,政府得為區段徵收? (A)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B)因交通事業之興辦 (C)因水利事業之興辦 (D)因政府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之需要
88 試題
解答 1:C 2:D 3:C 4:A。
★★ Ⅰ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 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 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第5條 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之原則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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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規定,都市計畫內屬於第一期優先發展之地區,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幾年內 應完成公共設施? (A)一年內 (B)三年內 (C)五年內 (D)七年內 102 試題 解答 1:B 2:C。 第18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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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或縣 (市)(局)政府訂定或擬定之計畫,應先分別徵求有關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 ▼ 立法目的建根本,掌握源頭定乾坤 主要計畫擬定後,必須給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這單位在縣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有設置。 第19條 審議前後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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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 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 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 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Ⅱ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Ⅲ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榜首練功知考點,奪冠好書掌機先 *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 *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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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主要計畫之各核定機關
Ⅰ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五、特定區計畫由縣(市)(局)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 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 者,報行政院備案。 Ⅱ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 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Ⅲ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 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榜首練功知考點,奪冠好書掌機先 備案機關【三十日】應決定准不准,若不決定,就是准。 總整理:大原則都是【內政部】核定,會動到「行政院」備查的只有三項: 1. 首都。 2. 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政府擬定的。 3. 特定區計畫由【內政部】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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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形成不動產價格十二項原則之專有名詞 專有名詞精彩解析 供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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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直解、輕鬆記憶 *若以買賣的角度來看,[供]就是[賣],[需]就是[買],幾乎任何的商品,其供需情形,都會 對於價格產生極大的影響。 (1) 需求小於供給:房子不搶手,買方觀望,價格自然發生下跌的現象。 (2) 需求大於供給:當大家都爭著要買房子,需求量大增,發生搶購,價格自然水漲船 高。
變動原則
★★
▼ 白話直解、輕鬆記憶 *不動產在搶手時,這個月的價格和下個月便迥然不同,嚴重的更有所謂的一日三市。 *以[比較法]估價的時候,我們必須對於[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間,因為日期不同,而 做所謂的[價格日期調整],正是這個原則的寫照。
替代原則
★★★★
▼ 白話直解、輕鬆記憶 *人類為了追求對自己有利的行為,對於所需要的東西,能夠有一種以上的選擇時,必定 會加以比較,而選取最合宜的標的,這便是替代的觀念。 (一) 現在居住的房子已經不夠住,我們換一間比較大的。 (二) 這棟一坪30萬,隔壁一坪25萬,我們買25萬的。 *在三大估價法中,都與替代原則有關。
最有效使用原則
★★★
▼ 白話直解、輕鬆記憶 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 下,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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