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金榜速成強登寶典 法條沿革‧最近修法日期 1.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3711號令修正發布第2、3、9、17、30-1~30-3、43、49-1、 52-1、56條條文及第6條條文之附表一、第27條條文之附表三;增訂第30-4、31-1、31-2條條文;並刪除第44-2條條文 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11398號令修正發布第6、35條條文及第27條附表三;並增訂第 6-2、6-3條條文。 3.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8935號令修正發布第6-3、9、11、13、16、21、22~23-1、 26、31-1、31-2、35、37、49-1、56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一、第6-1條附表五、第17條附表二、二之一、第28條附表 四;並增訂第16-1、21-1、23-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40號令修正條文第6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0-1條文;增 訂第 30-5 條條文;並刪除第 56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483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附表一
◎ 第一章 總則 * 非都市土地可以規劃的分區項目:【非都規則§2】98選擇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 「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 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 非都市土地可以編定的用地類別:【非都規則§3】 非都市土地得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 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 「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 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 「國家公園區」內土地,不受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之管制。 【非都規則§4】 * 「編定後」,由縣(市)政府「管制」。由鄉鎮公所「檢查」。 【非都規則§5】 *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由縣(市)政府「處理」。 * 縣(市)政府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查處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
◎ 第二章 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未 編定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非都規則§7】102選擇、99選擇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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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蔽率與容積率之規定:【非都規則§9】102選擇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240%」。101選擇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98選擇、 97一選擇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70%」。容積率「300%」。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120%」。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八、「墳墓」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180%」。 100選擇
* 經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
狀元獨享得觀念,奪冠好書掌機先 * 所謂的【建蔽率】:就是該筆土地一樓可蓋的建物面積比率。例如建蔽率 40%,表示100坪的地,一樓可蓋40坪。 * 所謂的【容積率】:一筆土地,可以建築的建物總面積。例如容積率 240%,表示100坪的地,建物各層樓合計可蓋240坪。
*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建蔽率及容積率︰【非都規則§9】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 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101選擇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7一選擇
◎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優先適用。 【非都規則§10】 *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規模:【非都規則 §11】104選擇、103選擇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50戶」或土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應變 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 10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 業區」。97一選擇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5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 用區」。 066
不動產經紀人 強登速成總整理
不動產估價理論解析 ◎ 【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 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之(一)------【供需原則】 * 需求小於供給:房子不搶手,買方觀望,價格自然發生下跌的現象。 * 需求大於供給:當大家都爭著要買房子,需求量大增,發生搶購,價格自然水 漲船高。 統計考法知年份,勝券在握掌乾坤 104申論
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之(二)------【變動原則】 * 不動產在搶手時,這個月的價格和下個月便迥然不同,嚴重的更有所謂的一日 三市。 * 以「比較法」估價的時候,我們必須對於「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間, 因為日期不同,而做所謂的「價格日期調整」,正是這個原則的寫照。 統計考法知年份,勝券在握掌乾坤 104申論、100選擇、100申論、97一選擇、96二選擇、94申論
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之(三)------【替代原則】 * 人類為了追求對自己有利的行為,對於所需要的東西,能夠有一種以上的選擇 時,必定會加以比較,而選取最合宜的標的,這便是替代的觀念。 (一) 現在居住的房子已經不夠住,我們換一間比較大的。 (二) 這棟一坪30萬,隔壁一坪25萬,我們買25萬的。 * 在三大估價法的原理中,都與替代原則有關,這是必備的觀念。 * 「替代原則」是站在買主的立場做分析的,相對的類似觀念,當站在賣方的立 場來看的時候,就變成了「競爭原則」。 統計考法知年份,勝券在握掌乾坤 105選擇、104申論、102選擇、100申論、100選擇、98選擇、97二選擇、96二選擇、 95申論、89選擇
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之(四)------【最有效使用原則】 * 這個原則從純理論進階,成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的專有名詞,依據第2條 第十七款的規定,其意義如下: 【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 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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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得!所規定的是:「通常之使用能力者」,而非<超強專業人士>。 統計考法知年份,勝券在握掌乾坤 104申論、97一選擇、93申論
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之(五)------【均衡原則】 * 一塊空地要規劃來蓋房子,要配置到最適合運用,缺點最少,優點最多,如此 便能符合「均衡原則」。 * 同樣的道理,一個既有的建物空間在隔間、裝潢與配置上,能夠獲得最大的舒 適與利用,也是標準的「均衡原則」。 * 關鍵考點:「均衡原則」純粹屬於不動產本身內部的因素。 統計考法知年份,勝券在握掌乾坤 104申論、101選擇、99選擇、95選擇
觸類旁通.相反詞語及重要考點 「均衡原則」是不動產「內部的」;「適合原則」是「外在環境的」。
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之(六)------【收益遞增遞減原則】 * 基本原則:當建材與設備越佳,這個不動產的價值當然跟著提升。 * 物極必反效應:無限制地投資,不僅無法獲得預期的效益,甚至反而形成反效 果。 統計考法知年份,勝券在握掌乾坤 104申論、94申論
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之(七)------【收益分配原則】 * 不動產之所以能夠獲得最佳收益,並非僅靠本身條件所形成,還必須加上「出 租人」以及「承租人」的條件和給予的改良等眾多因素。 * 因此,這些條件必須予以正確而合理的分配,才能計算出專屬該不動產正確的 收益價格。這個觀念已成為考題,計算專屬房東的合理租金。 統計考法知年份,勝券在握掌乾坤 104申論、101選擇
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之(八)------【貢獻原則】 * 所謂的「貢獻原則」,是指不動產的「某部分增加」,可以讓該不動產的價格 或效益得到較大的提升,所增加的便是其貢獻所在。 以下觀念均是: (一) 二筆土地的合併,增加了該土地的價值。 (二) 傳統公寓增設了電梯,使房屋的價值也跟著增加。 * 「貢獻原則」常會有「增加」或「合併」的類似字眼。 統計考法知年份,勝券在握掌乾坤 104申論、103選擇、101選擇2題、100選擇、99選擇、98選擇、97一申論、94申論、 93申論
不動產估價概要
00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金榜速成強登寶典 法條沿革‧最近修法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4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24-1、24-2條條文;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自101年8月1日施行。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四大立法目的:【經紀§1】105申論、104申論、 102選擇、95選擇 1. 2. 3. 4.
【管理不動產經紀業】。 【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 【保障交易者權益】。 【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經紀§3】104選擇、90選擇、 89選擇、88選擇 * 「中央」為「內政部」。 *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 * 縣(市)為縣(市)政府。
經紀四法,主管機關補充整理如下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公寓§2】 「中央」:在中央為「內政部」。 「地方」: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公平法§9】 「中央」:在中央為「行政院」。 「地方」: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經紀§3】 「中央」:在中央為「內政部」。 「地方」: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消費者保護法之主管機關:【消保法§6】 「中央」: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地方」: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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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有名詞之定義:【經紀§4】105申論、104申論、104選擇、102申論、101選 擇、101申論、97二申論、97一申論、95申論、94申論、93申論、92申論、88申論 1. 「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102選擇、96二選擇、95選擇 2. 「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 之業務。98選擇 3. 「仲介業務」: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 業務。102選擇 4. 「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5. 「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6. 「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104申論、 104選擇、96一選擇
* 經紀業之許可與備查、經營國外不動產之特別規定:【經紀§5】 •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 記」。100選擇 • 我國對不動產經紀業之管理採「許可制」。105選擇、89選擇 •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 登記為限。99選擇、100選擇、103選擇
* 申請經營經紀業之消極資格:【經紀§6】、103選擇、103申論 • 行為能力------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才可申請。96一選擇 • 破產------需復權才可。90選擇 • 四大罪狀(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有期徒刑超過1年,不得申請。 100選擇、97二選擇 • 緩刑------可申請。90選擇 • 感訓------須滿3年。100選擇 • 撤銷證照------須滿5年。98選擇 • 廢止許可------須滿5年。89選擇、88選擇 • 判刑1年以上------須執行完畢滿3年。 • 被停業處分------須執行完畢。 • 經紀人員證書被廢止------須滿5年。
* 經紀業應於登記後「6個月」開始營業(讓經紀業有時間聘請經紀 人)。【經紀§7】105選擇、103申論、101選擇、98選擇、94申論、91申論、 90選擇、89選擇、88選擇
* 「展延」一次為限,僅「3個月」。【經紀§7】97一選擇、96一選擇、90選擇 * 登記→入公會→繳保證金→開始營業。【經紀§7】99選擇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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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金榜速成強登寶典 ◎ 第一章 法例 * 法條適用順序-----法條→習慣→法理:【民法§1】105選擇、96一選擇 從本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處理民事問題上的優先適用順序如下: (一) 法律有規定的,以法律為先。 (二) 法律沒有規定到,就以社會上普遍依循的共識習慣補充。 (三) 法律與習慣都沒有,就依照制定法律的原理來進行。(例如公平、誠 信、立法理由等等)
* 書面文字生效-簽名-用印-指印之規定:【民法§3】 (一) 文書內容可代寫、印刷皆可。 (二) 要生效,當事人必須「親自簽名」。96一選擇 (三) 「親自簽名」的替代方案: 1. 「印章」代替簽名,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103選擇、 97二選擇、97一選擇 2. 「 指 印 」 代 簽 名 , 需 有 「 2 人 簽 名 證 明 」 , 才 與 簽 名 「 效 力 相 同」。 3. 簽上各種「符號」,需有「 2 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效力相 同」。
* 確定數量之準則—原意—文字—號碼之判斷:【民法§4】 • 「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以「原意」為主。 • 不知「原意」,以「文字」為準。
* 確定數量之準則—原意—最低額:【民法§5】 • 「數量」前後不符時,以「原意」為主。 • 不知「原意」以「最低額」為準,這是保護債務人(支付者)的規定。
◎ 第二章 人 ○ 第一節 自然人 * 享受權力的開始點與終止點:【民法§6】101選擇 •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權利能力」是法律所賦予的,只要還活著,便具備這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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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 「已出生」。【民法§7】101選擇、97一申論、96二選擇 * 失蹤------死亡宣告的原則規範:【民法§8】 「死亡宣告」可聲請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100選擇 * 死亡宣告聲請的時間規定: (一) 特別災難:失蹤滿「1年」。(因為存活渺茫) (二) 超過80歲:失蹤滿「3年」。(因為有點老,時日已無多,也不容易謀 生) (三) 一般情形:失蹤滿「7年」。97二選擇、90選擇、88選擇
* 死亡宣告,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民法 §9】100選擇 * 「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推定」為「同時死 亡」。【民法§11】96二選擇、96二選擇、88選擇 * 滿「20歲」為「成年」。【民法§12】101選擇 * 三種行為能力的特別規定:【民法§13】101選擇 (一)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二)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97二選擇 (三)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97一選擇
*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規定:【民法§14】 • 因為心智的問題,法律必須給予保護,所以設了【監護宣告】的制度。 • 狀況較輕的,便設【輔助宣告】。
*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 15 】 105選擇 、 104選 擇、99選擇 *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民法§16】105選擇、 91申論
* 【權利能力】是法律所賦予享受權利的規定,本來就不能拋棄。 * 【行為能力】是可以獨立行使的能力,也必須負責任,若可以拋棄,也不用負 責任,天下大亂。
* 自由權的保護規定:【民法§17】 (一) 確保「自由」之規範內容: 自由不得拋棄。 (二) 自由之限制內容: 1. 不背於「公共秩序」。 2. 不背於「善良風俗」。105選擇、104選擇、91申論
* 1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只能設定1個)。【民法§20】 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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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試題 精彩解析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有何種情形時,管理委員會促 請其改善卻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如 該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委員會如何聲請法院強制拍賣 其區分所有權?(25 分) 【申論子題先建構,破解申論我最優】 一、管理委員會得對住戶訴請法院強制遷離之情形說明。 二、對區分所有權人,聲請法院強制拍賣其所有權之情形說明。 【最強答題有秘笈,閱師高分我第一】 答: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敘述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而 制定,對於不良之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得以強制力處分,以保護多數人之權 益,合先敘明。 一、對住戶訴請法院強制遷離之情形,說明如下: (一) 住戶違反大眾利益之行為: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能受強制遷離之處分: (1) 積欠應分擔之費用: 1. 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 2. 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 (2) 違反規定之重大事項: 1. 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規定。 2. 違反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 3. 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 4. 違反公共關係之維護與遵守事項。 5. 前述情形之累犯,經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 (3) 其他概括條款: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 (二) 通知與「改善」之前提: (1) 違反前述規定: 住戶違反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重要規定。 (2) 已請改善: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 (3) 逾期未改善: 該住戶三個月內仍未改善。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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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訴請法院「強制遷離」之作業與流程: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形成強制遷離之決議。 (2) 訴請法院: 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應受強制遷離之判決。 (3) 法院判決確定: 法院判決確定,命該住戶強制遷離。 二、得聲請法院強制拍賣其所有權之情形,說明如下: (一) 主張之前提: (1) 該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 (2) 且違反前述得為強制遷離之情形。 (二) 強制出讓之先期作業: (1) 應主張之主體: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2) 得為主張之依據: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3) 訴請法院之主張: 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4) 出讓之證明要件: 受判決者,應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 (5) 出讓之期限: 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三) 強制拍賣之處理: (1) 違反強制出讓之判決: 該區分所有權人,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仍未完成移轉登記手續。 (2) 強制拍賣之聲請: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向法院聲請強制拍賣。 (四) 對拍賣所得之受償: (1) 主張之標的: 該區分所有權人,積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應分擔之費用。 (2) 受償順序之規定: 所積欠費用之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最新年度試題與精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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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原則上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下列何者屬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 防火巷弄 (B)無固定使用方法,非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C)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D)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1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 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關於共用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 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 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 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管理委員會之決定為之 【 】2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 圍內,應經下列何種程序,始得供營業使用? (A)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許可函 (B)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C)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決定 (D)依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鄰近之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 】2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 公共安全, 而需要辦理公寓大廈之重建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依此事由所為之重建,不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 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B)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 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 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C)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D)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訴請法院命不同意決議 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之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後,對於該受讓人仍應徵詢其意見,不當然視為同意重建 【 】22.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 (A)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B)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執行完畢後已滿三年者 (C)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已滿三年者 (D)受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已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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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下列有關經紀業及經紀人員業務及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員簽章 (B)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按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C)不動產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名稱 (D)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提供 買受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 】24. 下列有關不動產經紀人辦理換發證書之規定敘述,何者正確? (A)換發之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四年 (B)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 (C)應完成專業訓練至少二十個小時 (D)應向執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 】25. 首次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不須檢附下列何種文件? (A)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B)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C)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D)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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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A)【錯誤】:委託契約書是跟「委託人」簽訂的。 ......................................經紀條例§21Ⅰ (B)【錯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損失補償」。 .....................經紀條例§21Ⅲ (C)【錯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經紀條例§29Ⅰ第三款、§21Ⅱ (D)【正確】:這是貫徹「經紀人」執行業務之規定。 .............. 經紀條例§29Ⅰ第三款、§22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委託契約之必要性與廣告之規定 Ⅰ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Ⅱ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Ⅲ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經紀業之罰則規範 Ⅰ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重要文件應由經紀人應簽章之特別規定 Ⅰ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 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四、【不動產廣告稿。】 【C】2. (A)【錯誤】:「可歸責」於經紀業才對。 .....................................................經紀條例§26 (B)【錯誤】:「未揭示」重要資料,由主管機關處罰。 .............................經紀條例§26 (C)【正確】: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最容易導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 經紀條例§26Ⅱ、Ⅳ
(D)【錯誤】: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並無繳存保證金。 ........經紀條例§26忠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經紀業損害賠償之規定 Ⅰ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 負賠償責任。 最新年度試題與精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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