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法條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370號令修正發布第35、35-1條條文及第6條之附表一。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9條第4項第4款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九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596號令修正發布第9~11、13、14、17、21、22、 23、28、31、35、35-1、40、42-1、44、45、46、48、52-1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一、、第17條附表二、附表二之一、 第27條附表三、第28條附表四;增訂第22-2、23-1、30-1~30-3、44-2條條文;並刪除第38~39、44-1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3711號令修正發布第2、3、9、17、30-1~30-3、 43、49-1、52-1、56條條文及第6條條文之附表一、第27條條文之附表三;增訂第30-4、31-1、31-2條條文;並刪除第 44-2條條文。
* 非都市土地可以規劃的分區項目:【非都規則§2】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 「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 分區。 * 非都市土地可以編定的用地類別:【非都規則§3】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 「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 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 「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 「國家公園區」內土地,不受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之管制。【非都規則§4】 * 違反使用之管理及查處:【非都規則§5】 ●「編定後」,由縣(市)政府「管制」。由鄉鎮公所「檢查」。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由縣(市)政府「處理」。 ● 縣(市)政府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查處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
土地法與相關稅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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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十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一章 總則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852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 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00025165號令定自一百年六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431號令修正公布第2、5、2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公布日期:民國 100年 05月 04日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就是一般民間所謂的「奢侈稅」考選部102年1月21日公告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 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時,正式將本條例納入命題範圍之中,所以是當紅的熱門命題所在。 而命題大鋼特別標註:「不動產部分」,因此其他動產之規定排除在外。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課徵之場合:【特種§1】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 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榜首練功房-本法條之「關鍵字」與「選擇題」必知考點 ● 我來分析哪些條件必須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 換句話說,在國外出售或外銷是沒有關係的。 (二)「銷售」特種貨物: 銷售才算,「贈與」並不涵蓋在內。 (三)「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 生產、製造、進口,這都是相近的行為,生活上最常見的就是高價車(300萬)也變成 了特種貨物。
* 特種貨物以及勞務之項目規定:【特種§2】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 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第五條為排外規定,不包括之。 * 「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之定義:【特種§3】 (一) 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 「持有期間」之意義: 指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特種§4】 銷售土地及建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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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屬特種貨物之項目(排外規定):【特種§5】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 一戶純自用之銷售: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 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 自用之換屋與非自願銷售: 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 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 「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 者。 (三) 與各級政府之不動產交易: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交易: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 繼承或遺贈取得之標的: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 營業人建屋之銷售: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 強制拍賣之銷售: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 銀行法之強制銷售: 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 拆除改建或合建銷售: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 都市更新分配取得之銷售: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 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榜首練功房-本法條之「關鍵字」與「選擇題」必知考點 ● 自用住宅,一年內出售原房地。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公設地徵收前移轉。 ●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 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爐火純青-本法條運用於「申論題」之命題方式 房屋或土地取得二年內銷售而非屬特種貨物之情形有哪些?
金榜直達車-超強快速記憶口訣 自、換、政、增、共、繼、興、拍、銀、合、更 土地法與相關稅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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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一:不動產估價理論解析
一、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 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之(一)……「供需原則」 * 需求小於供給:房子不搶手,買方觀望,價格自然發生下跌的現象。 * 需求大於供給:當大家都爭著要買房子,需求量大增,發生搶購,價格自然水漲船高。
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之(二)……「變動原則」 * 不動產在搶手時,這個月的價格和下個月便迥然不同,嚴重的更有所謂的一日三市。 * 以「比較法」估價的時候,我們必須對於「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間,因為日期不 同,而做所謂的「價格日期調整」,正是這個原則的寫照。
▼ 曾出本理論之年分與題型統計 100年選擇 100年申論 97一選擇 96二選擇 94年申論
形成不動產價格的12項原則之(三)……「替代原則」 * 人類為了追求對自己有利的行為,對於所需要的東西,能夠有一種以上的選擇時,必定會 加以比較,而選取最合宜的標的,這便是替代的觀念。 (一) 現在居住的房子已經不夠住,我們換一間比較大的。 (二) 這棟一坪30萬,隔壁一坪25萬,我們買25萬的。 * 在三大估價法的原理中,都與替代原則有關。 * 「替代原則」是站在買主的立場做分析的,相對的類似觀念,當站在賣方的立場來看的時 候,就變成了「競爭原則」。
▼ 曾出本理論之年分與題型統計 100年申論 100年選擇 98年選擇 97二選擇 96二選擇 95年申論 89年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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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二: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法條沿革:最近修法日期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內政部(90)台內地字第90776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500987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20367113號令修正發布第6、12、13、15、16、22~28、31~ 33、38、41、43~46、61、67~73、77~79、81、86、87、95、114、119、124~126條條文及第八章章名;增訂第 40-1、101-1、118-1、122-1、126-1、126-2條條文;並刪除第96條條文
* 不動產的交易所形成的價格,在性質上共歸納四種: 「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特殊價格」。 * 「正常價格」之法條定義:【估價規則§2】 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 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 曾出本法條之年分與題型統計: 101選擇2題 100選擇3題 97二申論 96二選擇 95年選擇 93年申論 89年選擇 88年選擇 * 「限定價格」之法條定義:【估價規則§2】 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一) 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 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 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金榜直達車-超強快速記憶口訣 「限定價格」,就是「買主被限定」(就那麼幾位),而且買主會有較大利益,故多半與 「合併」或「分割」有關,所以價位可能會比較高。
▼ 曾出本法條之年分與題型統計: 101年選擇 100年選擇 97二申論 97一選擇 96二選擇 96二申論 96一選擇 88年選擇 * 「特定價格」之法條定義:【估價規則§2】 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 曾出本法條之年分與題型統計: 99年選擇 97二選擇 97二申論 97一選擇
不動產估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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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單元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新增修條文之申論潛力題 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變更之限制 Ⅰ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 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 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 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Ⅱ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 「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 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Ⅲ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 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 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 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新增訂第二項 「防墜設施」之條件。
第27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之規範 Ⅰ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 應推由一人行使。 Ⅱ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 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 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 部分不予計算。 Ⅲ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 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 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 過部分不予計算。 ▼ 新增訂第三項前半段 哪些人得接受委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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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四:公平交易法
四、公平交易法 法條沿革:近期修法時間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21、41條條文;增訂第35-1條條文。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9條第1、2項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3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0條:除第10、11條條文自公布三十 日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公平§1】 97一選擇 【維護交易秩序】。 【保護消費者利益】。 【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 【促進經濟安定與繁榮】。 將四大目的記起來,作為申論題之超強答題技巧。 * 公平交易法對「事業」之定義:【公平§2】 95年選擇 88年申論 101年申論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 「視為事業」: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公平交易法所稱 事業。 * 「交易相對人」之定義:【公平§3】 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 「競爭」之定義:【公平§4】 97一選擇 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行 為,稱為「競爭」。 * 「相關市場」之定義:【公平§5】 97一選擇 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稱之。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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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單元四: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 歷屆申論試題超強解析 一、鑑於不動產景氣不振,仲介公會為避免同業削價競爭,乃於理、監事會議 決議,要求會員收取仲介費用之標準,不得低於公會所訂之下限。試依公 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評析該公會之前述會議決議是否適法。(25分) {請見公平交易法§1、§2、§14、§15、§34、§38、§40}(101年 試題) ▼ 作答之前,超強審題破解秘訣 *本題目包含以下幾個子題: 一、仲介公會是否為公平交易法所管轄範圍之解析。 二、該仲介公會之決議屬於何種行為。 三、該仲介公會之決議是否適法。
▼ 讓閱卷老師青睞的答題建議 答:茲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敘述如下: 一、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之闡明: 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 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而制定,合先敘明。 二、仲介公會是否為公平交易法所管轄範圍之解析: (一) 「事業」之定義與涵蓋範圍: (1) 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之定義如下: 於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之規定,可知本法針對事業有諸多之規範,既 然如此,公平交易法中,特別對「事業」之定義與涵蓋範圍有著明確的 規定,其內容如下: (1) 公司。 (2)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3)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4)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 為本法所稱事業。 (二) 「仲介公會」確受公平交易法所管轄: 由其定義可知本題之「仲介公會」亦為公平交易法之事業所涵蓋之範圍。 三、該仲介公會之決議屬於何種行為之解析: 因不動產景氣不振,仲介公會為避免同業削價競爭,乃於理、監事會議決議, 要求會員收取仲介費用之標準,不得低於公會所訂之下限,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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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一:民法總則編
第一章 法例 * 法條適用順序……法條→習慣→法理【民法§1】 96一選擇 * 從本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處理民事問題上的優先適用順序如下: (一) 法律有規定的,以法律為先。 (二) 法律沒有規定到,就以社會上普遍依循的共識習慣補充。 (三) 法律與習慣都沒有,就依照制定法律的原理來進行(例如公平、誠信、立法理由等 等)。 * 書面文字生效……簽名……用印……指印之規定 【民法§3】 (一) 文書內容可代寫、印刷皆可。 (二) 要生效,當事人必須「親自簽名」。 96一選擇 (三) 「親自簽名」的替代方案: (1) 「印章」代替簽名,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 97二選擇 97一選擇 (2) 「指印」代簽名,需有「二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效力相同」。 (3) 簽上各種「符號」,需有「二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效力相同」。 * 確定數量之準則→原意→文字→號碼之判斷 【民法§4】 ●「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以「原意」為主。 ● 不知「原意」,以「文字」為準。 *確定數量之準則……原意……最低額【民法§5】 ●「數量」前後不符時,以「原意」為主。 ● 不知「原意」以「最低額」為準,這是保護債務人(支付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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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往知來
103年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試題及精彩解析
二、 按內政部為方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不動產經紀業受託居間或代理銷售(租 賃)不動產廣告案件,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經訂頒「不動產經紀業 廣告處理原則」,據以實施。試問何謂不動產經紀業廣告?又對於不動產廣告不實案件之 查核,其權責分工原則為何?(25分) {參照法條請見: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 第二點、第三點、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1、§22}(103年試題)
解析 【作答之前,超強審題破解秘訣】 *本題包含以下幾項應申論之重點: 一、「不動產經紀業廣告」之意義: 二、對於不動產廣告不實案件之查核,其權責分工原則。 【讓閱卷老師青睞的答題建議】 答:茲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敘述如下: 一、母法之規範: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 (1) 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2)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經紀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不動產廣告稿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1) 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與企業經營者 負連帶責任。 (2) 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三)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1)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 (2)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 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 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4)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不動產經紀業廣告」之意義: 指經紀業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 牌、牌坊、廣告圖冊、模型、樣品屋、布條、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 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 傳播。 三、對於不動產廣告不實案件之查核,其權責分工原則如下: (一)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 (1) 由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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