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1504 民法與信託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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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一:信託法概要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信託之意義

★★★★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 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 係。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 *從定義之中,我們可以見到信託的法律關係有三種人,分別是「委託 人」、「受託人」、「受益人」。

⊙ 勝券在握----本法條之特殊價值 *本條可作為信託法相關題目之引言。

■ 神機妙算----本法條運用於命題方式:解釋名詞、簡答合併題 *何謂「信託」?

第 2 條:信託之要式規定

★★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 *從本條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信託的兩大方式:「契約」、「遺囑」。

■ 神機妙算----本法條運用於命題方式:簡答合併題 *信託之兩大方式為何?

第 3 條: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特別規定

★★★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 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 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的情形,在學理上,稱為「他益信託」。 *「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情形,在學理上,稱為「自益信託」。

⊙ 勝券在握----本法條之特殊價值 *前述說明可用於申論答題之內容。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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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一:信託法概要

第 二 章 信託財產 第 9 條:信託財產之意義

★★★★

Ⅰ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Ⅱ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 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 *本條針對「信託財產」給予定義,記得信託財產所衍生的財產權,也是信 託財產。

⊙ 勝券在握----本法條之特殊價值 *本條可作為與「信託財產」有關題目之引言。

䅂 奪魁心法----精簡記憶與理解技巧 (一) 信託財產之意義: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二) 視為信託財產之意義: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 權,仍屬信託財產。

■ 神機妙算----本法條運用於命題方式:解釋名詞、簡答合併題 *何謂信託財產?

鑑往知來----本法條曾運用於歷屆試題之年分與命題內容 99年地政士普通考試 第四題:何謂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獨立性之內涵如何?請依信託法之規定說 明之。(25分) 本題解答可引用之法條:信託法第1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 第13條、第14條。

第 10 條: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獨立性規定

★★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 *本條將信託財產排除在遺產之外,賦予信託財產具備獨立性。

■ 神機妙算----本法條運用於命題方式:實例題、申論題、簡答合併題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是否應併入遺產計算? 008 地政士強登金榜寶典


單元二

民法概要 地政士強登金榜寶典 蓄勢待發:建立輪廓的明師導讀說明 「民法」其實就是生活上人與人之間的規範,它的本質上是簡單的,例如我 們到超商買個東西,就是一個標準的「法律行為」。 在生活中,由於同一件事情有各種不同的變化,或是為了彰顯某種特殊的制 度,法學學者為了便於歸納或記憶,給予特殊的專有名詞,加上為了達到「一言 以蔽之」的效果,法條用字多半以接近於文言文的狀態呈現,使得用慣白話文的 初學者在學習上顯得十分艱澀。 既然民法是生活,那我們就以生活的輕鬆方式來面對,就會簡單許多。 於是,筆者作了一個很大的突破,那就是在解析的時候,儘量以白話的用字 來呈現,打破了以往學者一成不變的模式,讓您更容易理解。 不僅如此,為解決法律系的學生以及初學民法的困難,強登老師承蒙我們宏 典出版公司的看重,已經著手編寫一整套的【白話民法】,書名暫定為: 【民法變得好簡單,自己看也會懂】 它的特色從書名中,您已完全了解了,保證讓您不再覺得民法艱深晦澀,輕 而易舉的突破與掌握,更能在此奠定其他法律的基礎,絕對是普天同慶,廣受歡 迎的鉅著,敬請期待。 【法條沿革‧最近修法日期】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59、1059-1條條文。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7971號令修正公布第746條條文;並增訂第753-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8141號令修正公布第805、805-1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 月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847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刪除第1009、 1011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01號令修正公布第1055-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32、1212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111-2、1183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1-1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編 債

債編歷屆試題運用法條統計 占分圖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法條 91特 91一 91二 92

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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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深印象,細思則強,命題妙算:實例題、申論題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之法律效果如何規定?

+第五款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一般侵權行為之定義、要件與效果

★★★★★

Ⅰ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 於他人者亦同。 Ⅱ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 *「侵權行為」是重要的帝王條款,命題委員喜歡考,內行的考生懂得用。

⊙ 勝券在握----本法條之特殊價值 *本條是「侵權行為」之定義,可記起來,做為相關題目之答題引言。

䩎 奪魁心法----精簡記憶與理解技巧 * 一般侵權行為之定義、要件與效果: (一)「侵權行為」之構成原因: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2)「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二 「侵權行為」之法律效果: ( ) 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之法律效 果: (1) 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 (2) 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免負「賠償」責任。

■ 加深印象,細思則強,命題妙算:實例題、解釋名詞、申論題 *何謂:「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之定義、要件與效果如何規定? *「侵權行為」之構成原因有哪些? *「侵權行為」之法律效果,如何規定?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之法律效果,如 何規定?

鑑往知來----本法條曾運用於歷屆試題之年分與命題內容 97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第三題 96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第三題 94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第三題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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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深印象,細思則強,命題妙算:實例題、申論題、簡答合併題 *登記效力之推定及善意第三人之保護,其相關規定為何?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之效果為何?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之保護規定為何?

鑑往知來----本法條曾運用於歷屆試題之年分與命題內容 99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第一題

第 760 條:(刪除) 第 761 條:動產物權讓與之生效要件…「現實交付」、「簡易交 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 Ⅰ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 「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Ⅱ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 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 以代交付。 Ⅲ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 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 *「現實交付」是原則,而「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也 可以取代現實交付,讓對方取得動產物權。 *實際案例說明: 老徐向老江購買一支鋤頭,其可生效之不同之交付方式: (一)「現實交付」之情形: 老江把鋤頭交付給老徐。 (二)「簡易交付」之情形: 該鋤頭在買賣之前已在老徐管領之處。 三 「占有改定」之情形: ( ) 老江因為還要使用鋤頭,雙方約定該鋤頭仍舊在老江管領之處。 (四)「指示交付」之情形: 該鋤頭目前在老陳之處,老江把對鋤頭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老徐,讓老 徐可找老陳要回。

䩎 奪魁心法----精簡記憶與理解技巧 * 動產物權讓與之生效要件…「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 定」、「指示交付」 * 動產物權完成交付之四種態樣: (一) 動產物權讓與之生效原則(現實交付): 應將「動產交付」,方生效力。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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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簡易交付」之意義: 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三)「占有改定」之意義: (1) 讓與動產物權,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 (2) 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 有」,以代交付。 (四)「指示交付」之意義: (1)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 (2) 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 付。 (3) 此種情形,又稱為「返還請求權讓與」。

■ 加深印象,細思則強,命題妙算:實例題、解釋名詞、申論題 *動產物權的取得要件為何?是否有替代方案? *動產物權讓與之生效有四種情形,試分述之? *何謂:「現實交付」請舉例說明? *何謂:「簡易交付」請舉例說明? *何謂:「占有改定」請舉例說明? *何謂:「指示交付」請舉例說明? *何謂:「返還請求權讓與」請舉例說明?

鑑往知來----本法條曾運用於歷屆試題之年分與命題內容 103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第二題 92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第一題

第 762 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之情形

★★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 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 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 *「混同」之意義,請回溯到債編第344條。

○ 榜首神功----法條實例解析,功力深化,無人能敵 *甲用自己的房子,設定抵押權給乙,後來甲又賣給乙,則所有權與抵押權 混同,抵押權存在之意義即不大。 *特殊情形: 若該房子,亦設定抵押權給丙、丁,而乙為第一順序抵押權人,此時對乙 有法律上之利益,所以該抵押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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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7 條: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

★★★

Ⅰ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 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 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Ⅱ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 *本條規定,就是所謂的:「物上請求權」。

䩎 奪魁心法----精簡記憶與理解技巧 * 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 (一)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之。 (二)「除去妨害」請求權: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三 「防止妨害」請求權: ( )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四) 其他物權之準用: 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 加深印象,細思則強,命題妙算:實例題、解釋名詞、申論題、 簡答合併題 *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其相關規定為何? *何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何謂:「所有物除去妨害請求權」? *何謂:「所有物防止妨害請求權」?

鑑往知來----本法條曾運用於歷屆試題之年分與命題內容 103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第二題 101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第二題 97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第三題 96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第三題 94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第三題

第 768 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惡意長期十年

★★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 「和平」、「公然」、「繼續」占 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 *所以東西放在別人那邊,必須注意易主的問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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䩎 奪魁心法----精簡記憶與理解技巧 * 兩願離婚之要式規定: (一)「兩願離婚」之「書面」要式: 應以「書面」為之。 (二)「兩願離婚」之「證人」要式: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三)「兩願離婚」之「登記」要式: 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加深印象,細思則強,命題妙算:實例題、申論題、簡答合併題 *「兩願離婚」之要式性,其相關規定為何? *「兩願離婚」之完成,應有哪三大要件?

鑑往知來----本法條曾運用於歷屆試題之年分與命題內容 99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第三題

第 1051 條:(刪除) 第 1052 條:判決離婚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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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 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 定。 Ⅱ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 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 婚。 ● 明師提示----本法條之立法目的與精髓所在 *若維持婚姻是一種痛苦,而又無法離婚時,只能靠法院判決,以獲得解 脫,前述的狀況都能做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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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地政士國家考試 民法與信託法概要 超強答題與精采解析 一、 甲向乙賣場購買某品牌之全新的除濕機,嗣後發現該除濕機之 部分零件原即有瑕疵,可能導致失火燃燒。問:甲得向乙主張 何種權利?(25分) 【以超強答題技巧與核心內容,讓閱卷老師青睞的作答建議】: 答:茲依民法之規定,說明如下: 甲向乙賣場購買之全新的除濕機,甲與乙賣場成立買賣之契約,甲為買受 人,乙即出賣人,嗣後發現該除濕機之部分零件有瑕疵,可能導致失火燃 燒,此種情形,乃出賣之物有瑕疵之問題,因此某甲自可向乙賣場主張民法 所賦予之權益,其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給付不能與給付一部不能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二)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一部不能」: (1) 「債權人」「無利益」: 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 得「拒絕」該部之給付。 (2) 「損害賠償」之請求: 並「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三) 債權人得主張「解除其契約」: 因「給付不能」或「給付一部不能」之情形發生,債權人得主張 「解除其契約」。 (四) 給付不能,其債權人得主張之綜合說明: 該除濕機之部分零件有瑕疵,乙賣場對於該除濕機給付予甲,難免 有「給付不能」或「給付一部不能」之情形發生,故甲得向乙賣場 主張民法所賦予「賠償損害」或「解除契約」之權益。 二、不完全給付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之法律效 果: 「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 權利。 (二)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損害,其法律效果: 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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