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科 食品產業概況 (PART I:本科命題重點整理)
補充說明!
命 題 重 點 整 理
解讀銅葉綠素(銅葉綠素鈉) 目的:
1
銅葉綠素是一種食品著色劑。如添加在調和油中,為了充當橄欖油故加上銅葉綠素,以得到穩定的 綠色。添加於麵條、飲品等加入銅葉綠素,得到穩定的綠色
銅葉綠素的來源: 精 選 模 擬 考 題
依化學結構可分為銅葉綠素(Copper Chlorophyll) 與銅葉綠素鈉(Sodium Copper Chlorophyllin) 兩種,目前在我國及大部分國家食品法規中是有條件的容許使用為合法的人工著色劑。在製造過程 中,先從綠色植物或蔬菜(如:菠菜、羊茅、苜蓿)或乾燥的蠶糞便提煉出天然葉綠素,然後再經過化 學反應:皂化與銅化,將原來葉綠素的鎂以銅取代,變成銅葉綠素或銅葉綠素鈉。其中銅葉綠素為 油溶性而銅葉綠素鈉是屬於水溶性
銅葉綠素的使用規範: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銅葉綠素可添加於: 1. 口香糖、泡泡糖中,用量以銅計為40 mg/kg以下。 2. 膠囊狀、錠狀食品中,用量為500 mg/kg以下。 銅葉綠素鈉可使用的產品類別
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銅葉綠素鈉可添加於: 1. 2. 3. 4. 5.
口香糖、泡泡糖中,用量以銅計為50 mg/kg以下。 膠囊狀、錠狀食品中,用量為500 mg/kg以下。 乾海帶中,用量以銅計為150 mg/kg以下。 蔬菜及水果之貯藏品、烘焙食品、果醬及果凍中,用量以銅計為100 mg/kg以下。 調味乳、湯類及不含酒精之調味飲料;用量以銅計為64 mg/kg以下。
故不可以加在食用油脂產品 食用油品所呈現的綠色應是植物提煉過程中所產生,且油品的顏色能代表品質好壞,若添加銅葉綠 素去改變原本油品的顏色,會讓民眾無法辨別油品品質,因此法規是不允許添加的。近來不肖廠商 在油品中添加銅葉綠素來偽裝成橄欖油等油品,這是屬於詐欺行為,是不容許的。
銅葉綠素的風險評估 1. 2.
依聯合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之評估報告,銅葉綠素複合物於大鼠長期試驗中無慢性 毒性。 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每人每日最大容許攝取量為15毫克/每公斤體重。以60公斤的成人計算,每 日最大容許量900 mg。銅葉綠素鈉中的銅是相當穩定的,不容易釋放出來。以銅溶出的量做為 銅葉綠素鈉管制標準,溶出量相當低,人體的銅葉綠素鈉攝食量每天低於15 mg/kg是安全的, 以一般飲食習慣所攝食的銅劑量是正常合理的。
037
2
第一科 食品產業概況 (PART I:本科命題重點整理)
█ 無水醋酸鈉(Sodium Acetate Anhydrous)與去水醋酸鈉差很大!!!!!
命 題 重 點 整 理
無水醋酸鈉不是去水醋酸鈉! 無水是指失去結晶水 去水是指在化學反應中的脫水反應(反應物的-OH及-H在化學反應中脫出,結合為水)
名稱
無水醋酸鈉(Sodium Acetate Anhydrous)
去水醋酸(dehydroaceticacid)及去水醋酸鈉(sodium dehydroacetate)
分子式
CH3COONa
C8H8O4
C8H7O4 Na‧H2O
分子量
82.03
168.15
208.15
精 選 模 擬 考 題
構造式
性質
為白色或灰白色的粉末, 比重1.528,熔點324℃, 溶於水,水溶液呈鹼性。 無色~白色針狀、板狀結晶 無色結晶性粉末,無臭或略有 結 晶 的 三 水 合 醋 酸 鈉 或白色結晶性粉末,無臭, 臭。 (CH3COONa•3H2O), 或略有臭。 在 120℃時即失去所含的 結晶水,變成無水醋酸鈉 防腐劑 第(一)類
食品添加 品質改良劑、釀造用及食 去水醋酸為廣效性防腐劑,對腐敗菌、黴菌均有效,但效果受 酸鹼值影響很大,對酸鹼值達7以上之食品,使用效果不彰。 物分類 品製造用劑(第七類) 添加後產品更Q、更蓬鬆 ,但不影響食品風味。 可使用於乾酪、乳酪、奶油及人造 奶油;用量以
使用食品 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 Dehydroacetic Acid 計為 0.5g/kg 以下。 範圍及 要適量使用。 常見問題:去水醋酸亦可能存在一些非經允許使用之食品如麵 限量 製品中。
使用限制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 如上 時使用, 去水醋酸之毒性較強,因此僅限制乳酪、奶油及人造奶油中
可能危害 低
1
去水醋酸被認為有危害是因為食入後它的支鏈含有酮基會與血 漿之白蛋白或組織中蛋白質之胺基結合,可能會危害人體之 肝、腎及神經系統。
067
2
第二科 食品衛生管理 (PART I:本科命題重點整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規
命 題 重 點 整 理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 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 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 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 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 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 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 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 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 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 號。 四、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六、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七、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 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 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八、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九、營養標示: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含量及營養宣稱。 十、查驗:指查核及檢驗。
079
精 選 模 擬 考 題
2
食品品保工程師- 食品品保概論
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 (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訂定之。 本系統為一鑑別、評估及控制食品安全危害之系統,援引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管理原料驗 收,加工、製造及貯運等全程之食品安全危害。
█ 何謂HACCP? 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即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系統制度。
是一種確保食品安全,強調事前監控勝於事後檢查的方法。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是對可能發生在食品加工環節中的危害進行評估,進而採取控制的一種預防性的食品安全 控制體系。有別於傳統的品質控制方法(成品、半成品檢驗); HACCP是對原料、各生產加工流程
中影響產品安全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確定加工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建立並完善監控程序和監控標 準,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將危害預防、消除或降低到消費者可接受水準,以確保食品加工者能為 消費者提供更安全的食品。HACCP 系統以HA(危害分析)與CCP(重要管制點)兩部分為主軸。 1.
HA(危害分析):
2.
CCP(重要管制點):
係指針對食品生產過程,包括從原料採收處理開始,經由加工、包裝,流通乃至最終產品提供 消費者為止,進行一科學化及系統化之評估分析以瞭解各種危害發生之可能性。 指一個點、步驟、或程序,如施予控制,則可預防、去除或減低危害至可接受之程度。
█ 法源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所述: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 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 成功的食品HACCP系統建立應包括 1.
五個預備步驟 : (1) 成立HACCP計畫之執行小組。
① 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品保、生產、衛生管理人員或 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成員。
② 管制小組成員中,至少一人應為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 定之專門職業人員,並負責規劃及管理本系統執行之文件及紀錄。 ③ 管制小組成員,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以 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相關課程至少三十小時,並領有合格證明書;從業期 間, 應持續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與本系統有關課程,每三年累 計至少十二小時。 前項其他機關(構)辦理之課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158
第三科 食品品保基礎 (PART I:本科命題重點整理)
原料及製程危害分析管制
命 題 重 點 整 理
█ 風險管控原則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概述
1
完善食品安全體系及強化預警機制,是目前食品製造業者於推動自身食品產業供應鏈的重要事 項,要使得食品安全體系完善,在規劃建立自主管理系統時,從原料採購、原料驗收、製造、加 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產品時,其相關作業場所、設施、人員及品保等所有過程,應 至少包含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概念、風險評估及監控之原則,並應含原材料之化學性、物理性及生 物性之風險、自體供應鏈管控、硬體設施及最終產品之檢驗,以及風險事件因應措施等要點監督, 以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一、風險分析及管控原則概述 風險分析的意義係透過預先與謹慎之「預防勝於治療」模式,並對於風險行為採取相對應之預防 管制措施,事先消弭具有科學不確定之風險議題。 由於食品安全問題涉及科學風險不確定性,且對健康產生之危害及嚴重程度恐有難以回復之可 能,而有透過事前風險預防管制之必要性要求。 食品製造業者應於平時就製程供應鏈原材料、製程及終產品可能對健康具有不良影響的危害物 質,針對其發生機率與其影響的嚴重性進行風險分析,同時設定相關客觀量化指標值,就任一因素 或流程所可能引起之危害食安的事件,以比例衡量損失範圍或影響層面之深淺做出客觀性評估,避 免因風險偏好(選擇)(risk preference)或風險承受度(risk appetite)而有所不同。依據國際食品法典委 員會(Codex AlimentariusCommission,簡稱Codex)定義「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工作原則」(CAC/GL 62-
2007),及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程序手冊(CAC, 2011.第20 版名詞定義),風險分析應包括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及風險溝通(risk communication)三大過程,且應有 基本措施如下: 1.
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應以科學為基礎,並由危害鑑定,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徵描述四步驟組 成的程序,通常評估過程會不斷重複,部分步驟也會重複進行,直到數據資料與假設趨近。
補充說明! 風險評估的四個要素 1. 危害辨識(Hazard identi�ication) 對於食品的危害鑑定而言,主要在確認是否有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因子(化學性、物理 性、或生物性)存在於食品中。以生物性因子為例,主要即在確認食品中是否潛在性存在危害 性的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性物質。確認的方式可以經由相關性的科學文獻、資料庫、或學者專 家的諮詢獲得。此外,還可以透過流行病學的研究資料、或者是動物性實驗、臨床的研究等獲 得。
2.
劑量反應關係(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 (1) 定義:一種物質給予或接受的劑量與在暴露族群中某種健康效應之發生率的關係之特性描 述,並且以人類暴露到此物質的函數來估計此效應的發生率之過程。 (2) 目的:本階段的評估主要在了解存在於食品中之危害物質所產生危害反應的特性、嚴重程 度、以及危害影響時間長短,並且特別著重於不同危害物質在不同的劑量下對人體的危害程 度之劑量反應(dose-response)關係之建立。
171
精 選 模 擬 考 題
2
第三科 食品品保基礎 (PART I:本科命題重點整理)
█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QA問答集
命 題 重 點 整 理
(一)共通性問題 Q:如產品直接銷售至消費者,仍須記錄產品流向資訊嗎?
1
A:依據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9日部授食字第1021351000號令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
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第5條第4款及第6條第2款產品流向資訊,係指產品銷售至下游廠 商,故如產品直接銷售至消費者端,暫不須記錄。
Q: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有一定要上網上傳至資訊平台? A:經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須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留存相關生產製程之紀錄,惟經公告指
定之食品業別業者,除內部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外,另應將相關資訊上傳至「食品追溯追 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其餘業者得自願性上傳。
Q:經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違反本公告相關罰則? A:(1)違反食安法第9條第1項(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如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依據第47條第3款規定,可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者,依據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食安法第9條第2項(使用電子發票):如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開立之電子發票
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依據第47條第3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罰鍰;未開立電子發票者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依據第48條第4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3)違反食安法第9條第3項(電子申報):如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未建立追溯追蹤系
統,依據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Q:何謂原料進行組合後未改變原包裝型態者?
A:「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7條所指原料進行組合後未改變原包裝型態者, 指食品業者未改變原包裝型態,僅進行組合,且未涉及製造、加工及調配等業務。
Q:有關「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要求「產品資訊」之「淨重、容量、數量或 度量等」,所指為產品內容量或當日該批生產總量? A:以當日該批生產總量作為前揭辦法要求「產品資訊」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Q:有關「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要求「產品資訊」之「主副原料」可以「原 料」、「組成分」或等同意義字樣之欄位認定?
A:以「原料」、「組成分」或等同意義字樣之欄位替代「主副原料」,如可達到追溯追蹤目的,尚 符合相關規定。
195
精 選 模 擬 考 題
2
食品品保工程師- 食品品保概論
█ 食品標示相關公告規定彙整表 依據(食安法)
218
子法規
公告日期
實施日期
第22條第1項及 第25條第2項
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
104/10/14
105/01/01
第25條第2項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
104/08/11
104/12/31
第25條第2項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 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104/07/20
104/07/31
第5條及 第22條第1項第10款
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 定
104/07/10
105/07/10
第25條第2項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之散 裝食品標示規定
104/07/10
104/08/04
第25條第2項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 之湯底標示規定
104/06/30
104/07/31
第22條第3項、 第24條第2項及 第25條第2項
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 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 應遵行事項
104/5/29
104/07/01 (分階段實施)
第22條第3項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104/03/03
105/01/01
第28條
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
104/03/02
104/07/01
第22條第3項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 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104/01/23
105/01/01
第23條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103/06/10
103/06/10
第24條第2項
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 示之應遵行事項
103/05/20
103/05/20
第22條第3項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103/04/15
104/07/01
第22條第1項第10款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103/03/07
104/07/01
第22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 標示規定
103/03/03 修正
103/07/01
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 103/02/19 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103/07/01
第23條第1項
市售包裝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 102/12/27 免一部標示規定
102/12/27
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
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 102/11/29
103/07/01
第22條第1項第10款
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
102/11/20
102/11/20
第22條第6項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 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 102/10/02 規定
102/10/02
第三科 食品品保基礎 (PART I:本科命題重點整理)
附錄:食品標示新制
命 題 重 點 整 理
精 選 模 擬 考 題
273
1
2
食品品保概論 (PART II:本科最新精選考題)
食品品保概論 練習題 111
關於HACCP計畫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主要涵蓋危害分析 (Hazard Analysis) 與重要管制 點 (Critical Control Point) 二大部份 (B)由提供太空人飲食所設計之安全管制系統演變而 來,確保食品安全性之食品生產管理系統 (C)對食品產業而言,HACCP管理制度之實施可有效 防止或抑制危害發生,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D)以上皆非
命 題 重 點 整 理
111 (D) 關於HACCP計畫的敘述,上述皆 為正確 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即危害 分析重要管制點系統制度。是一 種確保食品安全,強調事前監控 勝於事後檢查的方法。
HACCP是對可能發生在食品加工環節中的危害進行評估,進而採取控制的一種預防
性的食品安全控制體系。有別於傳統的品質控制方法(成品、半成品檢驗); HACCP 是對原料、各生產加工流程中影響產品安全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確定加工過程中 的關鍵環節,建立並完善監控程序和監控標準,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將危害預 防、消除或降低到消費者可接受水準,以確保食品加工者能為消費者提供更安全的 食品。HACCP 系統以HA(危害分析)與CCP(重要管制點)兩部分為主軸。 HA(危害分析):係指針對食品生產過程,包括從原料採收處理開始,經由加工、包 裝,流通乃至最終產品提供消費者為止,進行一科學化及系統化之 評估分析以瞭解各種危害發生之可能性。 CCP(重要管制點):指一個點、步驟、或程序,如施予控制,則可預防、去除或減 低危害至可接受之程度。
222
333
1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中有關食品物流業者良好衛 生規範應符合的配送作業專業規定中,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產品堆疊時應保持穩固,並能維持適當之空氣流 (B)裝載低溫食品前,所有運輸車輛之廂體不須確保 產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C)運輸車輛應於裝載前檢查其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 (D)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激烈的溫度 或濕度變動與撞擊及車內積水等
222 (B)
在進行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稽查中,受稽業者 應於現場稽查前妥善安排受稽時之一切相關事項, 包含下述何者? (A)備妥檢查文件和洽妥各相關部門 (B)備妥稽查時所須之各項配合措施 (C)受稽業者應指派適當代表,陪同每組稽查人員接 受稽查 (D)以上皆正確
333 (D)
裝載低溫食品前,所有運輸車輛 之廂體須確保產品維持有效保溫 狀態
在進行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稽查中,受稽業者應於現場稽查 前妥善安排受稽時之一切相關事 項,需包含上敘事項。
281
精 選 模 擬 考 題
2
食品品保概論 (PART II:本科最新精選考題)
5555
我國食品營養標示法規中,對於可以標示為 0 之規 定,下列何者錯誤? (A)每 100 公克(或 100 毫升)熱量小於 4 大卡時, 該產品熱量可標示為 0 (B)每 100 公克(或 100 毫升)脂肪小於 1 公克時, 該產品脂肪量可標示為 0 (C)每 100 公克(或 100 毫升)鈉含量小於 5 毫克 時,該產品鈉量可標示為 0 (D)每 100 公克(或 100 毫升)飽和脂肪酸小於 0.1 公克時,該產品飽和脂肪酸量可標示為 0
5555 (B) 每 100 公克(或 100 毫升)脂肪 小於 1 公克時,該產品脂肪量可 標示為 0
精 選 模 擬 考 題
熱量及營養素得以零標示之條件 項目 熱量
得以「0」標示之條件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4大卡
蛋白質 脂肪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公克
碳水化合物 鈉
5555
5555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5毫克
飽和脂肪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1公克
反式脂肪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或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
糖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公克
下列那種規範或標準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所有食品 業者都必須符合。 (A)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 (B)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 (C)中國國家標準(CNS) (D)以上皆是 某進口食品經衛生稽查員稽查時,發現中文標示不 全,應由誰負責? (A)輸入廠商 (B)經銷商 (C)店家老闆 (D)國外製造商
命 題 重 點 整 理
5555 (B)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
5555 (A) 輸入廠商。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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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