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1702記帳士 稅務法規與租稅申報2合1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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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

94 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考題 年

下列何項非屬所得稅課徵範圍?

○ A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有中華民國境 內外來源所得者 ○ B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一百八十三天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 ○ C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 ○ D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之收入免納所得

稅限額為: ○ A 6萬元 ○ C 18萬元

下列何項非屬免稅所得?

○ A 大專院校教師薪資 ○ B 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

○ B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 D 個人出售土地

94年度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每人每年免稅額為:

○ A 4.4萬元 ○ C 7.4萬元

○ B 12萬元 ○ D 27萬元

○ B 6萬元 ○ D 7.5萬元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

誤? ○ A 全年課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B 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五 ○ C 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五。 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 D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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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給付在中華民國居住之員工薪資時,應扣繳稅額不超過多少得

免於扣繳? ○ A 600元 ○ C 2,000元

○ B 1,000元 ○ D 3,000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有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稅

款並按日加計利息,惟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多少可免予加計徵收? ○ A 100元 ○ C 1,000元

○ B 500元 ○ D 1,500元

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應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

的年限為: ○ A 一年 ○ C 五年

○ B 二年 ○ D 十年

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共有財產,設有管理人者,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 ○ B 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 ○ C 公同共有財產,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 D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被消滅之營利事 業負繳納之義務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申請退還,其申

請期限為: ○ A 自繳納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 B 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 C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年內提出 ○ D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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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

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 期間? ○ A 六個月 ○ C 二年○ D

○ B 一年 三年

納稅義務人對於補繳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可採行何種救濟途

徑? ○ A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查對更正 ○ B 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 C 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 D 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何者情況時,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A 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 ○ B 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 ○ C 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 D 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

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的處罰為: ○ A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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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

94 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精解 年

試 題序 題 答案 正 確 題序

01~05

06~10

11~15

15~20

21~25

ACA#B

#ADAC

DCDCD

BDBAB

CDADA

26~30

31~35

36~40

41~45

46~50

答案

BDBCB

DBDCA

CABAB

A#BAB

CBCBD

❶ 正解 > A 1. 據「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 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2. 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 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 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 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 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 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 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 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 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應就中 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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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正解 > # 1. 103年5月16日修法前根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 五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零九萬元至二百十八萬元者,課徵九萬五千八百元, 加超過一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十八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三千八百 元,加超過二百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八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加超過四百 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2. 103年5月16日修法後根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 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 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 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 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六、超過一千萬元者,課徵三百十九萬五千元,加超過一千萬元部 分之百分之四十五。 3. 本題答案原為(C),業經修法本題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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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選項(C)正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 規定: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 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 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 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4. 選項(D)正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 規定: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 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 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 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1060425最新修法(熱門考題) 第13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 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 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 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 分之二十。 第15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 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 105-42


問題

5 綜合所得稅

✔30分

假設納稅義務人陳明堂與林麗心夫妻96年度之家庭成員、所得資料及其他有關資 料如下: (一)家庭成員 1. 陳明堂,年滿50歲; 2. 林麗心,年滿48歲; 3. 陳明堂之父陳忠義,年滿72歲,由陳明堂扶養; 4. 陳明堂之母王來好,年滿69歲,由陳明堂扶養; 5. 陳明堂之子陳偉祥,年滿24歲,領有殘障手冊之肢體障礙者,由陳明堂扶養; 6. 陳明堂之子陳克豪,年滿21歲就讀大學四年級,由陳明堂扶養; 7. 陳明堂之女陳宇婷,年滿18歲就讀高中三年級,由陳明堂扶養。 (二)所得資料 1. 陳明堂: (1)薪資所得1,500,000元,扣繳稅款150,000元; (2)銀行之存款利息所得120,000元,扣繳稅款12,000元; (3)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所得400,000元,可扣抵稅額120,000元; (4)出租一塊土地之收入200,000元(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4,000元); (5)出租一間座落於永和市之房屋,收入240,000元; (6)所服務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補助費16,000元,無扣繳稅額。 2. 林麗心: (1)薪資所得1,200,000,扣繳稅額120,000元; (2)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30,000元,扣繳稅額3,000元;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分配的利息200,000元,已扣 繳稅額12,000元; (4)9月31日出售非自用房屋一棟,依照財政部所規定的標準核定,財產交易 所得420,000元; (5)參加某大飯店贈獎活動,得到轎車一輛,價值2,000,000元,領獎時已繳納 稅金300,000元; (6)稿費所得100,000元。 3. 陳忠義:個人簽中公益彩券大樂透參獎,中獎獎金127,000元,已扣繳稅額 25,400元。 4. 陳克豪:在亞伯公司打工,領有薪資50,000元,無扣繳稅額。 (三)其他資料 1. 捐贈:130,000元(包括:林麗心、陳宇婷對合於所得稅法規範之慈善機構個 96-4


別捐贈50,000元,並取得收據;林麗心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 20,000元,並取得收據;陳明堂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某單位捐贈10,000元); 2. 人身保險收據:350,000元(包括:陳明堂150,000元,林麗心100,000元,陳 偉祥40,000元,陳克豪40,000元,陳宇婷20,000元); 3. 全民健康保險證明:85,000(包括:陳明堂15,000元,林麗心10,000元,陳忠 義15,000元,王來好15,000元,陳偉祥10,000元,陳克豪10,000元,陳宇婷 10,000元) 4. 公立醫院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收據:204,500元(包括 陳忠義30,000元,王來好50,000元,林麗心120,000元,陳偉祥1,000元,陳克 豪500元,陳宇婷3,000元) 5. 竊盜損失:20,000元(9月間家中遭竊盜,損失約20,000元); 6.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該年7月,林麗心於兆豐銀行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餘額 尚有2,000,000元,改向臺灣銀行貸款3,000,000元,其中2,000,000元代償兆豐 銀行貸款,借款用途仍為購買自用住宅之房屋貸款,另1,000,000元為投資週轉 之消費者貸款:當年度房屋貸款支付利息,兆豐銀行及台灣銀行分別為35,000 元及32,000元,消費者貸款支付利息為25,000元; 7. 學雜費收據:250,000元(包括:陳克豪100,000元,陳宇婷50,000元,且陳克 豪與陳宇婷均未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林麗心100,000元,其就讀我國 某國立碩士在職班); 8. 補習費用:陳偉祥50,000元,陳宇婷50,000元; 9. 房租之必要費用:有關上述陳明堂出租之房屋,其對出租房屋之必要費用不舉 證申報扣除,而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扣除,目前的規定是租金收入的43%。

試問:試就上述資料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按最有利(即全家應 納稅額最低)方式,計算回答以陳明堂夫婦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戶)96年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下列問題:(各子題獨立作答) 問1: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為若干(請詳全戶個別成員之 課稅綜合所得額)?(12分) 問2: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之全部免稅額為若干?(6分) 問3: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列舉扣除額合計之總額為若干?(6分) 問4: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各項特別扣除額合計之總額為若干?(6分)

提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7,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 偶年滿70歲者,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5,500元;人身保險費每人上限24,000元;購屋借款 利息支出每戶上限300,000元;自住房租支出上限120,000元;薪資所得特 別扣除額每人上限78,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270,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25,000元,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77,000元。 96-5


解答

4 營業稅

解1:銷項稅額=16,000,000×5%+4,000,000×0%=800,000元 得扣抵之進項稅額=500,000+20,000+50,000+167,500=737,500元 如意公司當期應納營業稅款為800,000-737,500=62,500元

解2: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法不得 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 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20,000,000-(35,000,000-4,000,000-5,000,000-7,000,000×40%) =-3,200,000元 所以星月公司當年度最後一期報繳營業稅時,調整稅額應留抵3,200,000元 解答

5 綜合所得稅

解1: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如下: 陳明堂 520,000

林麗心

陳忠義

陳克豪

合計 520,000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註三0 薪資所得 1,500,000 1,200,000 50,000 2,750,000 利息所得 120,000 註二0 120,000 租賃所得 註一332,800 332,800 財產交易所得 420,000 420,000 競技競賽及機 2,000,000 註四0 2,000,000 會獎金所得 其他所得 16,000 16,000 綜合所得總額 2,488,800 3,620,000 0 50,000 6,158,800 註一:土地(200,000-4,000)+房屋240,000×(1-43%)=332,800 註二:金融債券利息0+證券化受益證券利息0=0(分離課稅) 註三:稿費小於18萬元 註四: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分離課稅)

解2:全部免稅額計算如下: 77,000×6人+115,500×1人=577,500

96-8


記帳士

102 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精解 年

解答

1 綜合所得稅

解1:全戶薪資所得總額:1,800,000+600,000=$2,400,000 參考法令: 財政部102.09.23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 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 免所得稅規定。 中小學及幼稚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序號 給與項目 1 主管職務加給

支領依據 -

徵免所得稅依據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 款及本部76年10月5日台財 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 免納所得稅。 2 導師費 - 參照本部68年5月18日台財 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 所得稅。 35 加班費性質之 (一)教育部101年4月10日臺 一、學期中於學校下班時間 鐘點費(註) 人(三)字第1010056063A 執行職務支領具加班費性質 號 函 附 「 中 小 學 及 幼 稚 之鐘點費,於每月合計不超 (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 過70小時內,依所得稅法第 鐘點費一覽表」項目 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 規定免納所得稅。 ◎詳參附件1 二、中小學及幼稚(兒)園 (二)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 未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於 臺人(二)字第1010205403 寒暑假期間,執行各主管教 號 函 附 「 中 小 學 及 幼 稚 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 (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 則及執行計畫所支領之鐘點 鐘點費一覽表(增列)」 費,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 項目 25小時,寒假期間不超過15 小時之限額內,依所得稅法 ◎詳參附件2 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 (三)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 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兼任 辦法」規定於夜間及假日 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 實施之假期教學 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 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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