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IPR之 義涵與特性
二
三
義涵
特性
IPR之 保護範圍
WIPO§1
W TO/ TRIPS§2
IPR之 國際保護
國際 公約
國際 組織
IPR之 四 發展趨勢
與 貿易 結合
與 高科技 結合
基本概念
IPR
W TO/ TRIPS
經典 IPR 公約
多邊(WTO) 保護式微; 雙邊、 區域掘起
WIPO
管理 之公約
地區性 之IPR 公約
第
1 篇 智慧財產權之基本概念
第2章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範圍 考題焦點: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範圍由兩大公約界定,即:1967 年「成立世界知 識產權組織公約 (WIPO)」與 1994 年「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又目前受智慧財產權保護或與之相關之項目包括:(1) 著作權、(2) 著作鄰接權。 (3) 商標、服務標識、產地標示。(4) 工業產品外觀設計。(5) 專利。(6) 積體電路 之電路布局。(7) 未公開資訊(營業秘密)。(8) 違反授權契約之競爭行為 ( 公平 交易法 )。 我1
1 觀念建立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範圍依照 1967 年「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WIPO)」第 2 條第 8 款所定係包括有:(1) 文學、藝術及科學上之著作 ( 著 作權 )。(2) 表演人之表演、唱片、廣播節目 ( 著作鄰接權 )。(3) 人類一切 活動的發明 ( 專利法 )。(4) 科學發現。(5) 工業產品外觀設計。(6) 商標、 服務標記、商業名稱及標識 ( 商標法 )。(7) 制止不當競爭 ( 公平交易法 )。(8) 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由智力活動而產生的權利。 1994 年「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第二篇說明,智慧 財產權之保護範圍,包括:(1)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2) 商標。(3) 產地標示。 (4) 工業設計。(5) 專利。(6)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7) 未公開資訊(營業 秘密)。(8) 違反授權契約之競爭行為。可見智慧財產權函蓋之範圍甚為廣 泛,舉凡基於人類之精神智力創造性活動所產生的成果者均屬之。 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在 WIPO 公約及 TRIPS 協定上二者大致一 致,基本上可歸納為工業產權及著作權 ( 文學藝術權 ) 兩大部分,其中又 以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為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法制所保護。
第 2 章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範圍
009
3
考題精選
□ 1. 下列何者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 (A) 專利 (B) 商標 (C)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 鄰 接權 )(D) 以上皆是。 □ 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可區分為工業產權與著作權二大類。 (B) 著作權 ( 文學藝術權 ) 的保護範圍包括專利、工業設計、商標。(C) 工業產權 的保護範圍包括文字、音樂、建築著作。(D) 以上皆是。 □ 3.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產地標示 (GI) 不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B) 積體 電路設計 (Layout 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不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C) 制止不當競爭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D) 以上皆是。 □ 4. 下列何者為著作相關權利 ( 鄰接權 ) 保護的對象? (A) 表演人。(B) 錄音著作物。(C) 廣播機構。(D) 以上皆是。
012
第一篇 智慧財產權之基本概念
4
解析考題
1. D 依據 1994 年「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第二篇規定,智慧財產權之保 護範圍包括:(1)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 商標 (3) 產地標示 (4) 工業設計 (5) 專利 (6) 積體電路佈局 (7) 未公開資訊 (8) 違反授權契約競爭行為之防制。 2. A 依據 1967 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 2 條第 8 款及 1994 年「與貿易有 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 (TRIPS)」之第 1 條所定義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範圍均包括:專 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 鄰接權 ) 。故正確答案為 (A)。 3. C 依據 1967 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 2 條第 8 款及 1994 年「與貿易有 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 (TRIPS)」之第 1 條所定義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範圍均包括:產 地標示 (GI)、積體電路設計 (Layout 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以及制止不當競爭。 故正確答案為 (C)。 4. D 依據 1961 年〝羅馬公約〞稱著作相關權利 ( 鄰接權 ) 係指對:表演人、錄音著作物 及廣播機構予以類似著作權的保護。故正確答案為 (D)。
第 2 章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範圍
013
我1
2 命題重點 智慧財產權之發展趨勢表現在三大方面: (1) 與貿易結合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無體財產權亦成為貿易買賣之標的,其方式包括: (1) 讓 與 (Assignment)、(2) 授 權 (License)、(3) 技 術 移 轉 (Technology Transfer)。 (2) 與高科技結合 ① 智慧財產權與網路結合: 本世紀由於高科技的發達,趨使傳統智慧財產權規範須修正以因應 新興問題的產生,例如: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物聯 網 (Internet of Thing, IoT) 、金融科技 (Fintech)、區塊鏈 (blockchain) 納入智慧財產權保護。 ② 智慧財產權與生物科技結合: 為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工作,各國早於 1992 年 6 月「地 球高峰會議」(Earth Summit)中即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另於 2000 年加拿大 蒙特婁會議達成生物安全議定書(Biosafety protocol)協議以規範 各種生物科技衍生的貿易秩序。 (3) 多邊 (WTO) 保護式微 ; 雙邊、區域掘起 由於 2001 年啟動之杜哈回合談判的第四次會議議程原定於 2005 年 1 月 1 日前全面結束談判,但至 2005 年底為止仍未能達成協議,最終 於 2006 年 7 月 22 日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的批准下正式中止。取而 代之的則為雙邊與區域協議。 ① 雙邊 (FTA) 持續擴簽 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之法源基礎為 GATT/
050
第一篇 智慧財產權之基本概念
我1
2 命題重點 ●
1
保護目的: 鼓勵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
●
2
專利種類: (1) 發明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2) 新型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之創作。 (3) 設計專利: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 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 得申請設計專利。
●
3
專利申請: (1) 專利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 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 ①專利申請權:指得依專利法申請專利之權利,即專利申請案在公告 前稱為專利申請權。 ②專利申請權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 ③專利權:專利申請案在公告後稱為專利權。 簡圖: 創作
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權
•
公告核准
專利權
第 1 章 總論
059
●
4
不予設計專利之物品: (1)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物品造形特徵純粹係因應其本身或另一物 品之功能或結構之必然匹配(must-fit)。例如螺釘與螺帽之螺牙、鎖 孔與鑰匙條之刻槽及齒槽等。 (2) 純藝術創作:指創作本質上屬精神創作,無法以生產程序重複再現之 物品。例如裝飾用途之擺飾物。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積體電路或電子電路布局係基於 功能性之配置而非視覺性之創作,故不得准予設計專利。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基於維護倫理道德,設計專利所記 載之物品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例如信件炸彈、迷幻藥之吸 食器等,不得准予設計專利。
●
5
保護期限: 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 屆滿。
●
6
發明、新型、設計專利之綜合比較: 比較事項
標的
092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1) 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 (1) 物品之形狀 (2) 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 (2) 構造或 (3) 方法 (3) 組合的創作 (4) 生物材料及其 (5) 用途
設計專利 (1) 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 (2) 花紋 (3) 色彩 (4) 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 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 感、親和性、高價值感 之視覺效果表達
是否與技 術有關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的創作
利用自然法則之 技術思想的創作
與技術性無關
審查
實體審查
形式審查
實體審查
保護期限
20 年
10 年
12 年
第二篇 我國專利法之保護
例 1:「持有」,例如為行銷目的而運送或庫存商品。 例 2:「陳列」,例如將商品擺列於貨架或櫥窗。 例 3:「販賣」,例如意圖販賣而有販入之後復行賣出之行為。 例 4:「輸出」或「輸入」,例如為行銷之目的,自外國運輸至本國 或自本國輸出於外國。 ③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例 1:提供餐飲服務業者將商標製作招牌懸掛於營業場所或印製於員 工制服、菜單或餐具提供服務。 例 2:提供購物服務的百貨公司業者將商標印製於購物袋以指示服務 來源。 ④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例 1:將商標用於產品型錄、價目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 例 2:將商標用於宣傳單、海報等廣告。 ⑤前項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 例 1:遊戲軟體商品將其商標及商品內容存錄於光碟中,作為廣告使 用。 例 2:利用電子媒體播映廣告影片。 例 3:使用電子網路、網際網路或行動通訊網路廣告。 ●
4
申請商標: (1) 方式:書面紙本或以電子方式。 (2) 共有申請: ①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 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 ②未選定代表人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人為 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之申請人。
第 1 章 總論
175
我1
2 命題重點 ●
1
智慧財產保護之原則 (1) 說明 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取得攸關其保護原則,各類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原 則係源自於國際公約規定之不同,因此,專利、商標權之取得因基於 公眾審查之原則,故須經由申請→審查→核准註冊等程序方能取得權 利。相反,著作權基於自動保護原則,故於著作人創作完成具有原創 性時,即取得著作權而毋須經由申請→審查→核准之程序。至於營業 秘密則須符合 1. 秘密性 2. 具經濟價值 3. 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才能 享有權利,否則無法受到營業秘密法之保護。 (2) 我國相關法規之比較表 編號
●
2
法規
內容
備註
1
專利法
申請→審查→核准註冊
1883 年巴黎工業產權公約:公眾 審查原則。
2
營業秘密法
符合三要件
1995 年 WTO/TRIPS:1. 秘密性 2. 具 經濟價值 3. 合理保密措施。
3
商標法
申請→審查→核准註冊
1883 年巴黎工業產權公約:公眾 審查原則。
4
著作權法
創作完成保護原則
1886 年伯恩公約:自動保護原則。
智慧財產保護之主體 (1) 說明 智慧財產雖性質上為無體財產權,然其保護仍係授予具體的對象,也 就是所謂的「主體」,亦即可擁有該智慧財產權的具體對象。由於智 慧財產權亦屬私財產故各類智慧財產權法規,基本上可由自然人 ( 個 人 )、法人 ( 公司、企業 )、非法人組織所享有。要注意的是如營業秘 密屬於國家享有,則另由國家機密法規範。
296
第六篇 法規綜合比較與職業規範
(2) 我國相關法規之比較表 編號
1
2
3
4
302
法規
內容
備註
1. 行政 (1) 再審查 (2) 舉發 (3) 行政訴訟 2. 民事 (1) 損害排除與防止 (2) 損害賠償
只有民事責任
1. 民事 (1) 損害排除與防止 (2) 損害賠償 (3) 銷燬 2. 刑事 (1) 有期徒刑、罰金 (2) 併同處罰法人 ( 老闆 ) (3) 域外加重處罰
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商標法
1. 行政 (1) 異議 (2) 評定 (3) 廢止 (4) 行政訴訟 (5) 海關查扣 2. 民事 (1) 損害排除與防止 (2) 損害賠償 (3) 銷燬 3. 刑事 (1) 有期徒刑、罰金 (2) 沒收
1. 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2. 刑事均為公訴罪。
著作權法
1. 行政 (1) 海關查扣 (2) 銷燬 2. 民事 (1) 損害排除與防止 (2) 損害賠償 (3) 銷燬 3. 刑事 (1) 有期徒刑、罰金 (2) 沒收、沒入
1. 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2. 刑事責任區分: (1) 告訴乃論罪 (2) 公訴罪:例如, 重製光碟、散布 光碟。
專利法
營業秘密法
第六篇 法規綜合比較與職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