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
基本權益爭取 【大法官釋字785號】 一、警察勤務條例應即修法,以落實釋憲要求 釋字785對於特殊公務人員之勤務規劃,要求另立「框架性規 範」,在勤務規劃應有明確關於執勤人員健康問題保障與審查,杜 絕過長、過於零碎、長期日夜顛倒等等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之勤務編 排模式徒有釋憲不足行法,本會於今年度所推動警察勤務條例修 法,就有推動關於健康權保障的條文,政府應及早開始推動修法, 以確立勤務規劃之法律定位;警政署亦應建立明確的健康權問題標 準,不要僅以勤務時數有減量或是「同意加班」搪塞,應面對目前 勤務規劃模式的問題。
二、應修正警察勤務條例「必要時得延長」之專斷性規範 在法制面,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後段「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 量延長之。」中毫無明確定義的「必要時」,將成為警察人員權益 保障之漏洞,對於警察人員之勤務是否特別延長,應修改為另行定 立明確標準、規範與裁量模式,而非立法怠惰,僅予以概括規範。
三、超勤加班之「合理性補償」應確立 警察人員之超勤時數最令人詬病為「以嘉獎補償」,在黃昭元大法 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末段舉勞動法實務提及,「加班補償 之方式,除有優先順位外,亦僅限於加班費或補休二種,並不包括 獎勵或其他方式」警察人員超勤的計算方式,在警察人員加班費, 既無各種加成計算、有時數上限,連基準數計算都不是依據實際薪 資計算,已脫離勞基法而顯有不平等,對於公務人員加班費,至少 應該與勞基法齊等,才是合理性補償。
02
【改了制服,不改歧視】 自2013年起,因遇警政署性別歧視,屢遭不當處分致遇免職打壓的警員葉繼元,已訴訟 及抗爭7年有餘,雖已獲撤銷免職處分,唯多數歧視處分猶存,經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惜最高行政法院仍於108年度判字第46號主張「警政署為使人民易於區辨,且建立警察 之形象以表徵國家之威信,並彰顯警察之紀律」、「自難將之與性平法為比較」,凸顯 國家對於警察人員性別認同之漠視與壓迫,故我們訴請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警察人員儀 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規定》有違性別平等,系爭規範無效。
對性別平權的漠視,與特別權力關係的傲慢 警察人員為國家之雇員,國家自有規範其行為之空間,惟隨社會變遷與推進,我國性 別平等意識與議題已從最初的二元性別,更深入理解到多元性別,之所以著重於於多 元性別保障,乃因性傾向、性別氣質、性別認同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應為 重要之基本權,亦是人類發展多樣性之正常展現,為釋字748中再度反覆重申,但 《警察人員儀容規定》自公布以來就未與時俱進,不僅無明確法源,亦造成警界內性 別平權保障落後於社會。 又本案救濟爭訟過程中,警政署保二總隊乃至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皆以僵化之二元性別刻板印象武斷評價,最高行政法院僅以尊重警政署、難 為性平法之比較等語帶過,造成憲法基本權難以對抗國家、以及不完整的法律保留與 救濟途徑不明之結果,顯然為仗恃特別權力關係而漠視對於公務人員基本權保障的輕 慢。 而這種無視公務員基本權的傲慢,也體現在各類公務員基本權問題,不論是警 察人員的勤務時數安排規範存在高度的任意性或不明確性、各種調動無視家庭生活狀 況,或如矯正機關人員勤務時數的法保障密度極低、公務人員值日待命未給予加班費 卻僅給予「值日費」、國民旅遊卡的制度問題,以上等等,都是源於至今公務人員保 障體系仍然存在高度的恣意性,公務體系內部不明確、不嚴謹的、體現特別權力關係 的「一紙公文」制度,從未真正保障公務人員。
本會認為,政府至今仍然仗恃「特別權力關係」,對於公務人員應獲得憲法保障的性別 平等、財產與健康的相關的勞動權益等基本權怠慢輕忽,國家權力對人性尊嚴的傷害正 是此案問題的本質,唯有國家認清與尊重這些細微的差別,認清與尊重個體的容貌,這 才是我們追求平等、追求基本權保障、捍衛人性尊嚴的法治。 警政署變更了長久以來 的制服款式,但是對於警察人員的儀容、行為,過度細緻而不合理,甚至帶有性別刻板 的規範,仍然沒有改變,只改變了外在的制服,但是卻沒有進一步反思內在對於警察人 員身體的尊重。我們來此、我們叩門、我們僅有一問,當國家面對公務人員的人性尊嚴 保障問題,其界線為何,其所應為、其所不可為為何? 本會在此訴求,請司法院拆除 仍圍繞在公務體系內之特別權力關係幽魂,再為警界內性別平等敲響警鐘,尊重公務員 個體差異,不再以形象聲譽威信等空泛口號要求服從,還給公務人員最基本的人性尊嚴 保障,如此公務員的基本權保障才能立足、展開。
性平與公務員言論自由的界線 近來有警察人員於網路上言論有涉及性別歧視,被火速「行政懲處」,而引發對於公務 員言論自由界線的爭議。如果從這次的事件,要談論公務人員言論自由,確實並不是恰 當的案例,甚至可能會引發以言論自由包裹歧視言論的爭論。但是筆者仍要指出,如果 從某些案例來對照,其實事情也沒有這麼簡單。
常務理事 蕭仁豪
這次的懲處,在法律上有一個疑義在於,國家管制公務人員的言論的界線何在。在目前 國內公務人員的法規與實務來說,是認為公務人員「涉及公務、涉及機關」的言論應受 國家管制,因為這與國家威信有關。所以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若該位人員僅是發表 「私人意見」,到底國家能不能僅僅因為其警察身分,而予以懲處,就會有國家是否過 度干涉個人言論自由的爭議。 而其實還有另外一個相反的案例。縱使以「涉及公務與否」作為界線,也並非沒有問 題,美國紐約市警察局亦發生過這樣的案例,美國警察人員Craig Matthews因為公開 質疑警察局的績效政策有涉及「種族歧視」的問題,而被懲處,爭訟而被法院駁回,其 理由正是因為「言論涉及公務」。所以說,到底機關對於公務員的言論管制,是有助於 族群平等,或者是掩蓋問題,其實在不同的個案,會產生不同的意義。 所以還是要回到現況,這個爭議背後包含兩個問題。其一,在警察人員獎懲的實務上, 有一個顯然的問題是「警察機關從來不會詳述懲處處分依據的論據與理由」,這種狀 況,不只對警察人員申訴權產生箝制,也在如這次的爭議懲處造成不良影響。若真要針 對言論用懲處的方式教示警察人員,那就應該詳述到底「這樣為何是歧視」、「這樣為 何要懲處」,讓大家能夠明白,否則就會變成現在這樣,不僅懲處本身適法性有其疑 義,被解讀為「息事寧人」,而甚至反彈變成更強烈的性別歧視勢力。
脫
擺 懲處個案卸責 而第二個部分在於,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狀況,最終仍要回歸於「到底警察機關本身是否 性別友善」,如過往「長髮男警」案中,警察機關鞏固性別刻板符碼,長期未見反思與 對於多元性別的尊重,只能說警察機關內部的性別平等意識,可能仍然有很長的路要 走。性別平等是長久的議題,而同婚法案通過,代表社會更前進了一步,惟冀望警察機 關能夠擺脫這種用懲處個案卸責的態度,真正的重視、推展機關內部的平權意識與保 障,讓平等尊重能夠真正的到來。
警政改革 績效制度公聽會 汐止警員追車身故,令人惋惜,同時再度引發警察人員對於現行績效制度的質疑,為敦促警政署積 極變革過度膨脹瘋狂的績效制度,張宏陸委員與本會召開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
警政署消極黑箱處理司改決議 可惜自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後兩年,警政署消極處理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內容,並未成立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及警察教育訓 練委員會,基層始終有苦難言,無法向政策制定者反應實務上的需求與困難;雖警政署號稱召開年度專案與評比(核) 計畫檢討會議以檢討績效制度,但結果並未公開以昭社會公信。
查
績效壓迫警員違法偵 是通案 所謂改進內容實質上也是換湯不換藥,毫無正視「鼓勵基層違法」以獲取績效獎勵之制度,根本不符合法治國原則,在 法律上不但於法無據,在實務上亦變相地壓迫基層違反法治,以獲取上級所要求的天文數字績效,兩年來多起警察人員 為績效造成違法偵查爭議,顯見績效制度設計不良造成基層員警違法,有明顯因果關係,但警政署從未就此通盤檢討, 並「個案化」為基層員警問題。 警政署一天不正視績效制度的問題,基層警察與人民就一天有遭受違法侵害之虞,警工會在此沉痛呼籲警政署面對績效 制度之真正癥結,莫再玩閉門造車敝帚自珍的伎倆,誠實面對國家基層警察人民的呼聲。
八成警察會為績效冒險追車 為了績效追車,而發生意外,並不是個案,根據警工會調查,高達八成的警察人員會因為績效壓力而採取危險的執法手 段、更有高比例的警察人員會在這樣的壓力下鋌而走險、遊走法律邊緣。如去年為偵辦詐欺車手而爆發有員警偽造文書 的爭議;因過去程序瑕疵案件導致最高法院對於同意搜索更限縮解釋;甚至是近日的刑事局為緝毒,而將路過的無辜路 人認作共犯,開車衝撞、開槍、壓制上銬後才發現是「誤會一場」。 這些接二連三的事件,一再提醒我們警政改革刻不容緩。不僅是警察追車問題,更多的警察執法現況、各種執法爭議, 這些問題都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與其說是單個員警的「衝動」,不如說扭曲的制度扭曲了執法的文化,而扭曲的執法 成果,又反過來滋養扭曲的制度,警政署已無法駕馭「績效制度」這頭失控的巨獸。
對制度缺乏信任致派出所長短缺 近來偵查人員、派出所主管的短缺時有耳聞,而這件事其實代表警察人員普遍對於績效制度的不信任,而這個不信任的問題無法 只用優渥獎勵或待遇去處理,而是應該有體制變革以及踏實採納基層意見,才能重新取回信任基礎。政治問題不應凌駕治安專 業,對於社會突發事件的應對,仍應該基於偵查與法律的實務運作與規範去規劃;而政府也應該改變對於刑事政策的態度,不再 應該執著於數字的競逐。
本次公聽會本會訴求:
產
一、改變因不當績效制度而 生的不當管理措施 1、警政署應明令各警察機關、單位,不得因績效表現控管差勤或准駁休假,勤務規劃與 控管應回歸「實際勤務人力需求」以及「勞逸均衡」。 2、績效制度隨附的獎懲應該檢討其合法性,如以達成率為懲處,但未考量轄區特性、或 是遭他轄破獲而處分等,皆有「獎懲理由不具因果相當性」之法理問題,警政署應重新檢 討與各專案、績效相關之獎懲是否有不合理之處,並明確規範不應以獎懲制度催逼績效。
二、績效制定基準原則應明確透明 1、警政署應建立對於基準數之制定原則,不應僅參考歷年成效數字決定,亦應考量實際人 力、轄區特性等。 2、過往查緝數字包含用由法律疑慮或危險方式查緝數據,警政署應重新檢視評估目前數 字,並調查現行員警查緝方式樣態,以及對於易有法律疑義之執法模式(如:僅依警察職權 行使法、無令狀強制處分)之依賴程度。
三、政策規劃應建立明確原則與審定方式 1、應要能清楚闡釋相關計劃的原因、目的以及理論,並供檢視。 2、應釐清法源依據、並且建立檢核表、建立制度審定計畫中之法律適用問題。 3、應廢除排名制度。
四、警政署應擔負起統籌監督與保障基層之責任 1、警政署應建立制度監督各地有沒有濫用、誇大或隨意增設績效制度,或者是為達成績效不. 當管理行為。 2、對於各種政策或專案應設置落日條款。 3、警政署除應落實司改決議,建立「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對於績效制度原則確立與精 進,以及在第三方專家、基層人員參與的會議中共同審查,才能真正改革警政績效制度。
基層警察為何漠視法令? 近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有一函文,表示嚴禁員警利用車輛於路口停等紅燈之際,請駕駛 人進行酒精測試,然而不論哪個縣市其實都有警察在各大路口進行無差別的酒測。既然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文禁止了,為何這些方式是不合乎法令?如果不合乎法令,為什麼 警察會這麼做就是需要討論的地方。
在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與後續相關的法院判決中,相關邏輯相當一致,也就是警 察要行攔查、盤查等行為時,要先有合理而與目的相關的事由,不得任意發動,所以 「單純的等紅燈」不構成「酒測」的理由,當然不能在路口無差別攔查。那為什麼許多
常務理事 現職警員 施嘉承
員警會執行不合乎法令的行為?問題仍然在於「績效制度」。
而既然績效制度要警察自己擴張解釋,甚至要為目標值忽視法律,就不免會有被法院追 訴的問題發生,2012年桃園警察局發生為春安績效栽槍案,被懲處的是基層;去年斬手 專案偽造文書請拘票的事情,最後被處罰的是基層;最高院近年開始追究以往很多毒品 案件的違法搜索,被追訴的也還是基層;而回過頭來看,這次的公文中,被處分的仍然 是基層。
從這樣長時間來看,可以發現專案計畫的制定者永遠不是被處分的人,績效制度的制定 者永遠沒有錯,風險永遠是基層承擔。任意臨檢的現象產生的主因並不是員警,更多基 層警察其實也認為這個現象應該改變,回歸正常的法治,但各警察機關浮濫的績效目標 值,以及不合理的要求,阻礙了警政正常化。 國民都希望沒有犯罪的發生,但犯罪的 防制仍有很多面向,不應該淪為警察機關間的數字競賽,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也 持續推動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爭取讓實質執行的基層員警參與各項績效目標值的訂 定,避免讓浮濫的績效造成員警過大的負擔與違法風險。
在制度的設計,警察盤查的第一個目的,其實是要預防警察人員跟周遭民眾遭遇危害,預 先檢查,而攔查過程查獲犯罪者,反而是「例外」,是一種「運氣問題」,但在訂定酒駕 績效目標值後,各警察機關單位便會要求其基層員警努力達成目標值,但說穿了,「這是 運氣問題」,如果要達成目標,那就不得不將法律擴張解釋,於是就出現了埋伏於可能飲 酒的各場所等待任何車輛離開並攔停臨檢,或是在各大路口進行無差別酒精檢測等等正當 程序原則上有疑慮的做法。
教育訓練改革 任職在警界的警察都知道每年都一定會有體能、體技測驗以及組合警力訓練,但你不 能忽略基層警員長工時且日夜顛倒的生活型態,讓一群身體狀況不佳的警察進行需要 考驗心肺耐力的運動,導致憾事發生,如今年5月又一名員警因3000公尺訓練而離 世。
而在體技測驗上更是令人詬病,警察為人熟知的綜合逮捕術就是各式各樣的套招訓練, 你的對手永遠不會反抗,你也永遠知道對手第一拳不會打到自己且知道落點位置,於是 乎開始一連串完美的動作將對方壓制直至上銬,但實務上真是如此嗎?實務上一名警察 不要說單人,雙人要將一名壯漢壓制後上銬都非常的困難,但我們的訓練法卻教導每位 警察將對象視為假人,並對後續不切實際的動作進行評比。
除了訓練與測驗規劃,未考量警察人員生理與作息狀況產生的問題,警察教育訓練 中,對於執法方式的合法性脫節仍然常見,例如針對群眾事件的「組合警力訓練」, 除了耗費人力、僅是一種「表演」,其訓練模式與概念,已經完全不適用於現在的法 律。組合警力訓練最大的問題在於,包含很多「集體攻擊性」的訓練,如盾擊或棍 擊,但是在陳抗現場狀況各有不同,就可能發生基層人員執法過當被追訴的問題。組 合警力訓練,到底是「訓練警察人員守法」,還是「訓練警察人員服從違法的命令」 呢? 除了訓練與測驗規劃,未考量警察人員生理與作息狀況產生的問題,警察教育訓練 中,對於執法方式的合法性脫節仍然常見,例如針對群眾事件的「組合警力訓練」, 除了耗費人力、僅是一種「表演」,其訓練模式與概念,已經完全不適用於現在的法 律。組合警力訓練最大的問題在於,包含很多「集體攻擊性」的訓練,如盾擊或棍 擊,但是在陳抗現場狀況各有不同,就可能發生基層人員執法過當被追訴的問題。組 合警力訓練,到底是「訓練警察人員守法」,還是「訓練警察人員服從違法的命令」 呢?
警界並不是沒有良好的教官,許多教官都會鑽研令警察值勤安全的技巧與多套有效的 訓練方式,奈何教官們接收的是從警校接受體技訓練時間不足的畢業生,再加上警察 扭曲的教育模式與評比,甚至部分縣市的教官需要以1比150至200人的比例進行訓 練,警政署不想組成基層意見出發的警察教育改革委員會,現職的教官也可能因為其 本質是警員的身分,即使有改革的想法,因其身分不受保障而不敢、不願提出建言, 警察的訓練不應該被建立在花拳繡腿的教育制度上,而是要能保障每位警察的執勤安 全。
千瘡百孔的警察教育訓練 任職在警界的警察都知道每年都一定會有體能、體技測驗以及組 合警力訓練,在先前《蘋果日報》投書《三千公尺的盡頭,警察 生命的終點?》中已充分的說明其3000公尺測驗的弊病與改善的 方法,你不能忽略基層警員長工時且日夜顛倒的生活型態,讓一 群身體狀況不佳的警察進行需要考驗心肺耐力的運動,導致憾事 發生,如今年5月又一名員警因3000公尺訓練而離世。 而在體技測驗上更是令人詬病,警察為人熟知的綜合逮捕術就是 各式各樣的套招訓練,你的對手永遠不會反抗,你也永遠知道對
常務理事 現職警員 蕭仁豪
手第一拳不會打到自己且知道落點位置,於是乎開始一連串完美 的動作將對方壓制直至上銬,但實務上真是如此嗎?實務上一名 警察不要說單人,雙人要將一名壯漢壓制後上銬都非常的困難, 但我們的訓練法卻教導每位警察將對象視為假人,並對後續不切 實際的動作進行評比,這樣的訓練方式不但浪費警力且無效。另 外還有因為群眾活動中因警察抬豬式的動作遭到質疑而發明的群 眾架離法,預設群眾都不會反抗就算了,其中某一動作竟是將群 眾的手臂架在2名警方的脖子上將其抬離,這樣的訓練如果真的被 執行會不會反而造成危險? 除了訓練與測驗規劃,未考量警察人員生理與作息狀況產生的問 題,警察教育訓練中,對於執法方式的合法性脫節仍然常見,例 如針對群眾事件的「組合警力訓練」,除了耗費人力、僅是一種 「表演」,其訓練模式與概念,已經完全不適用於現在的法律。
常務理事 現職警員 施嘉承
組合警力訓練最大的問題在於,包含很多「集體攻擊性」的訓 練,如盾擊或棍擊,但是在陳抗現場狀況各有不同,假使現場指 揮官真的這樣下令,就必然發生基層人員執法過當被追訴的問 題。組合警力訓練,到底是「訓練警察人員守法」,還是「訓練 警察人員服從違法的命令」呢? 警界並不是沒有良好的教官,許多教官都會鑽研令警察值勤安全 的技巧與多套有效的訓練方式,奈何教官們接收的是從警校接受 體技訓練時間不足的畢業生,再加上警察扭曲的教育模式與評 比,甚至部分縣市的教官需要以1比150至200人的比例進行訓 練,那我們要如何把教育的責任完全歸責在各機關的教官身上? 先不談警政署長期無視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在司改國是會 議上要求組成的警察教育改革委員會,現職的教官也可能因為其 本質是警員的身分,即使有優越的想法,因其身分不受保障而不 敢、不願提出建言,警察的訓練不應該被建立在花拳繡腿的教育 制度上,而是要能保障每位警察的執勤安全。
勤務時數改革 本會常務理事申訴「勤務編排應為8小時為限」,保訓會108公申決字 第000092號決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應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 之處置。 一、保訓會在這件再申訴做了甚麼決定 1.警察機關分局所舉行的「勤務座談會議」的「決定」,僅是「勤 務編排的原則」,不能作為准駁單個警察人員對於勤務時數變更申請的 理由。 2.警察機關對於此類申請的准駁,應再詳備具體理由,並為准駁函
常務理事 現職警員 施嘉承
覆。如無准駁函復,即為不作為而違法。 二、救濟過程 (一)我們申訴的論理 1.個人間有個體差異性,不應以團體一致性的方式剝奪個人因素 的發聲,方便的勤務編排方式實質上會造成個別上的侵害,且會讓個體 因此無法生存於團體中。 2.警察任務具有高度危險性,在高工時狀況下容易引發慢性疲 勞,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3.警察機關調查服勤時數意願不應僅調查「是否同意」,而是 應該就個人狀況、現實的勞動狀況去討論,不能直接以逕以「多數決」 的形式回應。 4.對於警察勤務「必要時得延長」的「何謂必要」未做說明。 (二)士林分局於申訴的函復的內容 1.皆有依規定招開勤務座談會議,無程序問題。 2.勤務編排皆有考量員警體力、勤休。 三、案例分析與本會意見根據本案保訓會的決定,其實等於確立三件 事:其一,這代表警察人員至少得以申訴之方式要求機關就個案狀況, 進行勤務編排的檢視。 其二,對於警察人員工時長度變更的申請,機關應該給予明確的理由與 函覆。 其三,警察機關不能逕以勤務座談會等會議結論,作為要求警察人員服 勤時數長度,因為那只是「原則」,對於個案應該分別討論,不能以 「大家都這樣」、「開會結果是這樣」搪塞,這等於宣告,現在徒有形 式的勤務座談會議,是不足的。而本會現在正在進行的10小時勤務減量 現況調查問卷調查,也發現有非常多警察機關甚至並未召開會議,甚至 以有問題的問卷調查本會現在提醒各位同仁,應該立即拒簽相關同意 書,各警察機關應重新調查員警服勤意願,勤務編排方式之審酌,應該 以同仁個人實質意願為度,以正當程序方法,做到實質的警察勤務減 量。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關於警察的決議有兩個: ▼應設立警政績效制度管理委員會,對於刑事政策的實際執行方式,也就是警察績效制度,進行專 家諮詢與審議、基層人員意見的加入,去制衡日漸荒謬的績效制度。 ▼應設立警察教育與訓練委員會,除專家意見,亦應容入基層實務意見,對於警察人員執法能力、 應對能力進行教育與訓練的改革,提升技術增強值勤時的自我保護能力、培養執法意識減少法律適 用的爭議及警械使用的失誤。長達兩年的推動中,在歷次的民間監督司法改革進度的會議中,本會 屢次提出對改進程緩慢的質疑,並持續對於現行的警察執法與績效制度的「風險」,以及教育訓練 改革仍然沒有確實的落實基層參與,每次本會人員都有費心匯整分析、進行問卷調查提出檢討報 告,但警政署仍然選擇閉門造車。※改革牛步、仍未落實警政署確實有作出部分的改革,績效項目 數量的減少、警察教育訓練開始嘗試新方式,或是招開關於績效制度及教育訓練的檢討會議但是仍 然未見官方正視問題,也尚未做出核心與關鍵性的改革 ▼仍然沒有依據司法改革國是決議設立常設的「警政績效制度管理委員會」、「警察教育與訓練委 員會」 ▼對於績效制度之設計仍然未建立統一性框架,對於績效制度是否合於法律架構,沒有明確審查機 制,基層警察要達成目標,最終還是要遊走法律邊緣; ▼績效制度的另外一個問題,各機關為求績效而變相影響基層權益、甚至影響休假的狀況,到底要 怎麼解決,或者是否有統一的解決方法,沒有正面回應; ▼而績效制度是否真的諮詢基層人員或專家意見,目前官方提出之「精進警察專案與評比(核)計畫 執行措施」也僅是「必要時,得諮詢」,但這樣的規範顯然並無法落實納入基層意見,只要機關覺 得「沒有必要」,那基層的聲音就無法進入,而也不能得知究竟是諮詢了「什麼專家」。 ▼對於教育訓練問題,警政署說有招開視訊會議與研討會,但是這些會議相對於號稱上千的參與人 數,實際上提出的問題卻僅有21個,相當於每個警察局只提出了一個問題,這個狀況到底是說明 了「基層的聲音有傳達出來」,還是「基層的發聲管道仍然被箝制」,是很明顯的; ▼而對於相關教育訓練的教範,仍然沒有提出一個公開討論的版本。※持續監督、持續推進警工會 推動這些改革直到現在,績效制度問題仍然未見被重視,到現在對於績效制度其實已經爆發不少風 紀問題、甚至死傷事件,所謂「戰區」尤甚,但是出現這些事件甚至司法追訴,到底對於現在的各 警察官長是什麼意義?是這些人貪圖獎勵或獎金嗎?抑或都只是因為「個人」操守問題?我們要改 變這些長官迂腐的想法,這些事件實際上就是現在的制度出了問題,有的長官會說,績效制度是 「遊戲規則」,對於遊戲規則,做不好就是增加訓練,就可以達成目標、出現受傷等問題,也是增 加訓練就可以避免。績效制度是遊戲規則,但是制定遊戲制度的人,自己卻可以不守法、不用守規 則,訂出荒謬的要求,而為了荒謬的要求,就會出現變調而失去重點的訓練方式。警工會認為,警 察工作應該回歸法制的框架內,少了逾越法規的要求,工作自然就會減少、合理;應該要建立部屬 與長官對等溝通的機制,到底需要什麼、到底工作如何進行,只有對等的談才能確立。警工會會在 警政正常化的道路上繼續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