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一分局回應兩段式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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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撐號: 係存年 m: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地址:圭北市中正區公囷路 15 號 承辦人 : 佘染如

02-23319080 傳真: 02-23145038 電子信籍: F4 7207@police.taipei 電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交字第 1113028270號 速別:疊通 1牛 密等及鮮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棓閼蒐證資料

主旨:有間 EWJ-5866 號車交通違規(單號: AOON4R280) 申 訴案,本分局查處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實所 111 年9 月 l 日北市裁申字第 1113216715 號函。 二、旨案係吳俊綵君於 111 年 8 月 7 日 13 時55 分許,骑乘EWJ-

5866 號車,由本市公圄路北向南行駛至凱達格蘭大道口 ,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為本分局員警摘查並告知違

規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機車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舉發在案。

三、有關陳逑人陳述:亡..標誌設置不合法…」部分,經查 公圄路北往南方向遠端交通號誌旁及該路口北側均設有

「機慢車兩段式左轉標誌」,地面亦劃設「機慢車左轉 待轉區標線」,設立、劃設位置明願無遮蔽物,僅須陳

逑人稍加注意即可辨識,本案違規事實明蒞,請蕡所依 規定裁處。 四丶暕逑人如對本案仍有疑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條規定,得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 變 期間內,以原 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為被告,向原告住 所地、居所地丶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闢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超撤銷訴訟,以維自身權益

第 1 頂共2 頁

受文者:吳俊辉君


-

副本 : 吳俊綵君

分 局表 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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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共2 頁

士心

正本: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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