奮力求生,難逃一死︰記天水圍滅門案死因研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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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力求生,難逃一死:記天水圍滅門案死因研訊 莊耀洸律師 2009 年 3 月 31 日 2004 年 4 月 11 日發生天水圍滅門案,事源受虐妻子金淑英打算與丈夫李柏森離婚,她從社 署庇護中心趕回家中欲奪回兩名幼女,豈料三人同遭殺害。李柏森即自殘並報警訛稱被妻子 斬傷,12 日後因傷勢過重而失救。2005 年 8、9 月期間,死因庭研訊這宗滅門案,尋找死因 真相。 很多人以為,金淑英來港定居數月即遇害,與她不懂求助有關,可謂死於無知,事實剛 好相反,她曾找區議員求助,又找過多名社工,以至兩度報警,可見她已遍尋社區上可動用 的資源,奮力求生,聲嘶力竭,為何金淑英一家最後仍難逃厄運﹖ 中港婚姻,妻抵港定居即生家暴 李柏森和金淑英分別在 1959 年及 1972 年出生,死時分別 44 歲和 32 歲。他們在 1998 年 於成都結婚,同年誕下孖女李燕利和李子雲。2003 年 2 月,兩女兒來港定居並由父親照顧, 母親則以雙程証穿梭兩地。2003 年 8 月期間,李柏森帶同女兒回國內與母親團聚時,細女私 下向母親表示,父在港時,跟她倆同睡一床,並曾多次用手伸入她的內褲內摸她下體,她當 時亦感到有些痛,並說家姐也嘗過類似遭遇,由於金當時身在大陸,不敢作聲。 2004 年 1 月中,金取得單程証來港定居,李一直做水泥,裝修的工作,當時無業,金的 來港令他百上加斤,於是李找社工要求增加綜援金,豈料因加得減,當社工得知金來港,即 顯示兩幼女有妻子照顧,李便失去單親綜援資格,而金來港未滿七年,據當時剛實施的新政 策,金無資格領綜援。在這經濟緊絀的情況下,兩夫妻關係轉差,常因小事而嘈吵,在 2 月 中,李在家打爛東西洩憤,甚至逐金出門外,金便向社工求助。 綜援居港年期新規定釀衝突 鑑於處理此案,我看了不少在庇護中心受虐婦女的口供,發現很多個案都是剛來港不足一年, 便出現家庭暴力,相信這跟當時社署的新政策有關,在港未住滿七年的,沒資格領綜援,雖 然家暴受害人可豁免七年居港限制定,並可獲得體恤安置公屋,但社署審批嚴格,將不少家 暴案件定義為家庭糾紛而已。金死一刻,在政府的檔案還是家庭糾紛,從不是家庭暴力。 金在二月中見社工時,提及女兒曾被非禮一事,社工安排金與兩女兒在 2 月 19 日入住社 署的庇護所維安中心。此外,金還對社工說,李常趕她出家門,還恐嚇斬死她在國內的父母。 2 月 23 日,警方替兩名五歲女孩落口供,鑑於口供未能証明李曾非禮她們,金如釋重負, 立即嚷著要回家,翌日在社工的強烈反對下,金帶著兩女兒回家,兩天後,社工家訪她們, 金趁丈夫走開,即向社工說丈夫買了兩把刀和恐嚇要殺她,但社工和金在家中找不到刀。社 工懷疑金是否過敏。後來,金果然找到刀,結果交給鄰居保管,後來此刀成為呈堂証物,金 1


多次向社工說丈夫買刀斬她,社工還是相信李說是戲言而已。事後金向庇護中心的姊妹說: 「社 工唔信我﹗」這點不相信,究竟是否基於歧視內地婦女的心態,或是社工在福利資源不足下 格外「手緊」﹖ 2 月 28 日金致電社工,再說李買刀殺妻,接電話的另一位社工(非處理該案的社工)即安 排金和女兒入住庇護中心。 女死者金淑英:「社工唔信我﹗」 3 月 5 日召開有關虐兒的跨部門專家會議,由於女童的口供未能証明李曾非禮她們,故 虐兒不成立,這個會議只進行了五十分鐘便結束。社工認為李恐嚇金只屬「隨口嗡」 ,不認為 有家暴,將問題總結為一般婚姻關係出問題,提供婚姻輔導即可,這麼重要的會議,案中主 角並無出席,李表示無錢搭車,金則要照顧女兒。問題是,會議需討論善後的福利計劃,沒 有主角的參與,會議的建議可行嗎﹖事實証明,會議指無家暴的結論錯,輕率地忽略了金多 次提到的死亡恐嚇,多項証物在死因庭讀出來,在在証明在會議前,那把刀一再出現在官方 紀錄當中,為何各部門專家會如此疏忽﹖為何有這樣的制度盲點,各專家都看不到就擺在眼 前的兇刀﹖專家門選擇相信丈夫的說法,是否有性別歧視或新移民歧視的成分﹖因此金的庇 護中心宿友說﹕「社工唔陪佢」。 3 月 8 日,金三母女返家,兩名社工見兩夫婦,席間社署社工著李不要再恐嚇金,卻不 報警,因她認為兩人關係未致於惡劣,加上不想破壞他與金的關係,另一社工又為案主填寫 問卷行為量表,但社工只問幾條她認為相關的問題,其他絕大部份問題均無發問,錯失了顯 示家暴特徵的良機。而這會議的最大問題,在於沒有處理丈夫因妻子告發自己而懷恨在心的 嚴重後遺症。非政府組織的社工表示,社署外判天水圍北的家庭服務時,並沒有提供相關的 家暴指引。 3 月 29 日,社工與案主會面當日,氣氛緊張,發現李對妻子有極大不滿,又提出離婚, 沒理會社工便突然離去,金則垂頭喪氣心情沉重,社工於是再約下次會面。從這次會面反映, 家庭關係已變得非常緊張,成為高危個案,可惜,社工錯過了採取任何緊急措施。 警方誤將家暴視作家庭糾紛 4 月 9 日,夫妻兩人吵架,金要離家,丈夫阻止,金被打傷,她還踩破碎的玻璃而受傷 流血,金致電 999, 「我老公鎖門想打我地」接著是女子慘叫聲和孩子哭聲,通話突中斷,電 話又嚮起,數秒的女士和孩子哭聲後,再次掛線,數秒的女士和孩子嚎哭後,再次掛線,警 方追查到電話來源,登門調查,但玻璃碎已掃掉,放進垃圾箱。警員竟將兩女童交給鄰居照 顧,然後帶夫妻兩人到醫院繼續調查。 當日 999 台警察通訊台警員指,意會到求助人會「被老公打到飛起」 ,於是將投訴列為緊 急類別,正在附近巡邏的警員接報亦即趕往現場,而巡警認為事態不嚴重,竟上報不用衝鋒 隊到場,否則,歷史可能改寫。 2


據警方表示,兩夫妻被隔開問話,兩人分開 60 呎,由一名警員穿梭兩夫妻之間,來回數 次,警員向金說她也有推撞丈夫,兩人均可被控告毆打,金便同意和解,警員即草擬和解條 文,向兩人解釋並簽署,並向他們發出「家庭事件通知書」 ,但李不肯接受,警員亦就此罷休。 警員向夫妻兩人問話到和解,只半小時便完成,兒戲至極。其實,正常的調查做法,應是先 問受害人,記錄了完整的口供後,才向涉案嫌疑人錄取完整的警戒供詞,那裡會向甲問幾句, 然後向乙問幾句,一邊調查,一邊調解,然後前線警員可在毋須上司批准下,如此馬虎結案。 兇案前兩日馬虎結案成關鍵 這樣馬虎結案,與兩日後的命案尤關,因為肇事警員將案件列為輕微的家庭糾紛案,令 兩日後,當金到警署求助,警員從電腦查獲 4 月 9 日的只是輕微事故,於是掉以輕心,任由 金自行離開警署,沒有陪同金返家。 在法庭上,裁判官韋達首先質疑警員在家中問話不當,調查家暴,問話豈可在廳內進行, 而雙方是聽到對方的說話的!巡警解釋,這只是夫妻間的推撞,沒有刑事成分,但法官指出 男女雙方體重相差大,體力懸殊,那裡是互相推撞呢。巡警說,若金說被人毆打,則會視作 家暴案件,將李帶回警署處理。事實上,女泣不成聲,加上丈夫在場,難道要金當面指控丈 夫嗎﹖ 看來巡警將焦點放在金要離家出走,於是引起推撞。但法官問巡警是否注意到金有人身 自由,倘丈夫阻撓,屬非法禁錮,有刑事成分,巡警坦然承認沒有想過,可以推斷,警員可 能認為妻子不應離家出走,或覺「床頭打架床尾和」 ,於是不會嚴謹處理,倘若真的秉公處理, 那裡有足夠人手處理無日無之的家暴案呢﹖ 法官甚至進一步質疑警員聲稱金沒說被丈夫打,因為當晚的醫生報告顯示,金說被老公 打頭和面,被丈夫大力推向門而左肩受傷,腳踏玻璃碎片受傷則需聯針,並說這已是第三次 被丈夫打,金向醫生講述傷勢時,警員就在金咫尺之內,法官質疑警員,怎可能聽不到,又 質疑金既然向醫生說給丈夫打,怎可能沒向警員講。 金半夜回到庇護中心,職員發現金的腳和褲染血,金說有感於丈夫曾說「攬住一齊死」, 向職員表示擔心孖女的安全。隔了一天,4 月 11 日上午,原本金打算和庇護中心的宿友一起 參加當時反對人大就政制釋法的大遊行,豈料金收到丈夫的電話後即緊張起來,她向職員說, 丈夫威脅她即日回家,否則會將她們帶返大陸,令她見不到女兒,金即刻嚷住要趕回天水圍。 李剛在 3 月底向社工數落金的不是,表示要離婚,說罷,不理會社工便離去。4 月 9 日, 李才毆打妻子,連警員說他的家事通知書也拒絕接收,可見他怒火中燒。4 月 11 日,李甚至 要脅帶走女兒,而金被迫趕回家中奪回兩女,稍有家暴常識的社工和警員都知道,爆發嚴重 家暴事故的危機已充分呈現出來。假如金最後得到任何一方有效的援手,金也不致送命。 假期難找社工求助無援 3


時值復活節假日,庇護中心沒有社工,職員即聯絡中心主任,主任即吩咐下屬將社署二 十四小時熱線告訴金。主任已屢勸金注意安全,必要時報警。可是,金在這缺乏支援的情況 下,已身陷險境。 首先,庇護中心負責人坦承金沒有庇護中心電話,也沒有主任的聯絡電話,要透過社署 熱線才能間接聯絡到中心職員。庇護中心也知道金沒有辦法聯絡非政府組織的跟進社工,因 假日期間辦事處不開門。中心沒有人手陪金回家,甚至沒有為她報警,倘若社署肯為金向警 方求援,警方不致怠慢。 警指無即時危險拒助金返家尋女 金回到天水圍警署, 「想警察派人陪佢返屋企,佢老公會帶兩女返大陸,等佢以後見唔到 兩個女,又話驚返屋企時,老公打佢傷害,兩個女」,但當值警員並無派人陪她回家,並建議 金自行找社工協助,肇事警員認為社工處理家庭糾紛較專業,他又認為金並無即時危險,而 金之前報案只是輕微的家庭糾紛瑣事,金亦已有庇護中心的保護,加上李不在家,若金有需 要,可再致電 999 報案。但該警員表示,「即使派警員陪佢,都見唔到兩個女」,不過,根據 警方程序指引,警員有責任保護受害人受到可能的襲擊,如本案,金離開警署遇上丈夫,即 可能受襲,但該警員在庭上回應, 「未來嘅嘢我估唔到」 。法官質疑該警員將責任推卸給社工, 就在這孤立無援的情況下,金被迫單獨面對高危的處境。 當值警員沒有考慮到住進庇護中心的婦女可能面對嚴重的家暴威脅,也沒有考慮到夫婦 爭奪女兒是十分容易爆發家暴的,而當值警員甚至在口供說事忙,沒有將金的求助記錄在案, 在庭上則改口說沒派警員護送才無「落簿」 ,以至在慘案後翌日,聲稱受藥物影響,被查問時, 竟一度忘記金曾到警署求助。但他在法庭上承認,假如由社工轉介,他會重視處理。 李斬死母女三人後訛稱被妻斬 傍晚時,李致電報案中心,說「我就快死喇,老婆返嚟『隊冧』哂我哋啦﹗」消防員趕 到撬門入屋,母女三人已死,李仍有反應,但延至 4 月 23 日亦傷重死亡。據庭上讀出的法醫 報告顯示,金有多處瘀傷,刀傷逾十處,傷口長 3 至 8 厘米不等,有些傷害深達 15、16 厘米。 兩名五歲女童亦有多處傷口,通常幾厘米長,有的深達十幾厘米,而李則有三處刀傷,長幾 厘米,深達 8 至 15 厘米。 法醫指母女三人均被斬死,時間約為下午三時,而男死者則很可能在 5 時後才受傷,加 上李的傷勢與自斬吻合,看來是他提高衣服而切腹,所以衣服沒有破損,手臂也沒有任何格 鬥痕跡,因此死因庭裁定三母女死於「非法被殺」 ,而李則屬自殺,可以設想,李為了掩飾殺 人,不惜用苦肉計自殘,豈料刀鋒太利落手太重,李假戲真做亦告死亡。 滅門慘案引起傳媒高度重視,追問天水圍警署是否曾接獲金的投訴,警方一度否認。鑑 於金當日下午曾致電庇護中心兩名宿友,透露曾報警。該兩名宿友遂向網絡供應商翻查通話 4


紀錄,但竟沒有紀錄,她們認為有人欲隠瞞真相,便打算在落口供時講述這情況,豈料警員 不肯記下這事,認為與調查一宗懷疑兇殺案無關(當時李還重傷在醫院)。鑑於研訊時間緊絀, 故沒透過死因庭追尋真相。 死於倒楣還是制度使然﹖ 究竟什麼導致這宗嚴重的家庭倫常悲劇發生﹖從死因庭上的証據顯示,社工和警員多次 忽略重大的家暴跡象。要麼沒有作出危機評估,要麼評估拙劣,嚴重失誤。這反映如此國際 大都會不單社會保障安全網不安全,連人生安全網也不安全,這到底是前線人員就家暴的培 訓不足﹖政府上下防止家暴的意識低落﹖所撥資源遠不及所需﹖還是上述都是部分原因﹖簡 單而言,就是整個保護弱小的制度失效,無法拯救一個不斷大聲求救的女子。 在處理這宗官司時,我們的團隊常慨嘆,她死得不值:是一連串的偶然因素才導致滅門。 她們一家人很可能毋須送命,假如以下任何一個假如能成立的話:假如跨專業界別會議沒有 忽視李的多次恐嚇而積極跟進案件,假如社工洞悉金投訴李虐兒後,相當可能遭報復,至少 在兩人三月底夫婦關係惡劣時積極介入,又假如警員在四月初認真辦案,沒有將案件列為家 庭糾紛,至少沒有輕率地將兩女童交由鄰居照顧,使金遭受要脅而需要回家尋女;再假如慘 案當日庇護中心社工肯為金報案,或當值警員肯陪金回家,而不致於社工任由金自行報警求 助,警員則著金找社工幫忙,在互相推卸下令金徬徨無助,這是一連串的偶然性肇禍,還是 在這個千瘡百孔的防治家暴制度下,她們終難逃一死﹖ 民間團體高度介入還死者公道 為了尋求真相,取回公道,專協助受虐婦女的群福婦女權益會廖銀鳳找我們幫忙,平等 機會婦女聯席鍾婉儀,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吳惠貞和張超雄議員辦事處麥太也積極跟進案 件,她們處理家暴個案經驗豐富,對家暴政策、運作和箇中的不足尤為熟悉。阮陳淑儀律師 更是資深調解員,是家事法律的專家。何俊仁律師則放下其他要務,完全投入,追查到底, 而我則專注人權法律方面,根據有關的國際人權標準而向死因庭提出各項改善建議,還有兩 名熱心的法律系學生,在庭上記錄所說的每句話。我們的團體每天至少有 9 人上庭,投入了 大量資源無償勞動,加上庇護中心的宿友和其他自願組織的友好到場打氣,這支援隊伍的陣 容十分龐大。 每次上庭前,我們的團員會討論擬向証人提出的問題,並反覆修訂。在庭上還不斷「傳 紙仔」 ,提醒何俊仁需追問的問題,幾乎每日散庭後均開會討論,預備下一次研訊,而政府方 面也十分緊張,警方和社署各有本身的代表律師,而社署的律師曾向法官投訴有人在旁聽席 翻閱口供,而口供只應由律師持有,但法官認為律師在預備案件時讓有關人等翻閱口供是正 常的事。 幸遇好法官盡責陪審團 研訊剛開始,選出來的陪審團全是男性,我們恐怕他們缺乏性別敏感度,何俊仁提出家 5


暴案件需要有女性的角度,但遭法官拒絕加入女性陪審員。幸好,這五名陪審員十分投入和 盡責,不時發問,還建議了很多良策,發問次數之多,建議之多,是死因庭所少有,最令人 印象難忘的,是充滿愛心的裁判官韋達,他法律造詣高,能體察很多重要線索,他的發問往 往令我們讚嘆不已,佩服他敏銳的洞察力,可惜他現已退休。經過長達 13 日的死因研訊,我 們向裁判官和陪審員提出 7 項整體建議,另外就警方、庇護中心,社署和社會福利機構合共 提了 15 項建議,最終在 2005 年 9 月初,陪審員接納了我們部分建議,並自行提出一些建議, 合共 12 項以避免類似慘劇再度發生。 在整體建議方面,一陪審團同意對家暴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並建議進一步研究如何 落實這概念,二,在公眾教育和公務員培訓上著重家暴。 針對警方方面,陪審團建議:一,標準化調查程序:問話清單和記錄表格;二,前線警 員在充分查清事實前無權將案件嚴重性的分類降低;三,前線警員不應擔任調解員;四,在 家暴重災區應向警員作更全面的培訓;五,所有到警署的報案,當值警員需全面記錄在案。 就社署及非政府組織方面,陪審團建議:一,社工須考慮向案主提供傳呼機號碼,以便 在緊急時可直接聯絡社工;二,改善轉介個案程序,需有以往的書面會議記錄和相關文件; 三,跨部門專家個案會議的參加者應覆核和考慮全面的情況及在有需要時對案件作重新分類 或界定,而不是純粹集中於處理懷疑案件;四,社署應監察對非政府組織社工的培訓,而培 訓的水平應與社署一致;五,在非政府組織方面,陪審團建議設立制度以確保所有個案被高 級職員定期覆核。 倘記取慘痛教訓,家暴慘案何以不斷重演﹖ 政府表示接受陪審團大部份建議,而拒絕的包括社工向案主提供傳呼機號碼的建議,因 社署不願向非政府組織提供更多資源。 此外,社署同時在 9 月初公布了天水圍家庭服務檢討小組報告,小組認為社工註冊局應 調查天水圍滅門慘劇。而註冊局主席回應,基於法例所限,只能在接獲調查後才可展開調查, 研究社工是否有違規行為。在 2005 年 9 月中,群福婦女權益會廖銀鳳向社工註冊局投訴兩名 社署社工。 但案件竟然拖了兩年仍未能展開聆訊,另因投訴社工有政府律師代表,而投訴人無律師 代表,加上投訴人要閱覽大量文件,於是要求註冊局提供法律援助,幾經交涉後,註冊局要 求廖銀鳳支付百分之十五律師費,廖銀鳳被迫在 2008 年 1 月放棄投訴,原本在 2008 年 1 月 中展開的聆訊相信亦告取消,事隔五年,天水圍內外,倫常家暴慘案時有發生,假如我們能 夠真正吸取其中一次的慘痛教訓,悲劇會不斷重演嗎﹖ 莊耀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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