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行政院版與民間版簡明比較 打 破 程 序 黑 箱
保 障 居 住 權
行政院版 第 7 條【政府圈地】未 修正 第 29 條【黑箱審議】
原條文內容 第 5 條劃定更新 地區 第 16 條 行 政 機
民間版綜合意見 都更聽證程序入法,公共討論圈地範圍之更新手段必 要性、公益性 1. 要求公開轉播及授權行政機關制訂利益迴避機制,
未修正
關之審議過程
避免黑箱。 2. 為有利益迴避設計,及公開轉播或允許錄影錄音 的設計。
第 32 條【違憲爭議】 第 19 條 都 更 公 訂定民間版都更聽證程序入法 授權主管機關自行訂 聽會、公開展覽 1. 明訂應舉辦預備聽證 。 2. 明文要求行政機關做成之結果,應斟酌全部聽證 定聽證程序辦法 無聽證會內容 之過程與結論。 第 53 條【破壞社區】 第 34 條 申 請 拆 刪除。此法與建築法第 79 條規定扞格。 保留,增加文林苑條 除、建照基地開 申請拆除執照前,依建築法要取得拆除同意書。 款,拆屋前不能賣預 工,免出具地主 售屋 權利證明 第 55 條【強拆】保留,第 36 條 政 府 代 刪除,未經尋求任何可能替代方案,僅以價格調處、 另增加調處、法院拆、 為拆除不同意戶 違反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人權公約第七號一般性意見、 斷水、電、瓦斯、封閉 兩公約施行法對於人民居住權保障。 工地 第 60 條 【違 建 戶 處 第 41 條 由 實 施 新增續住意願調查,約束實施者應保障弱勢住戶居住 理】未修正
防 杜 私 有 化
回 歸 稅 賦 正 義
者處理基地違建 權。 戶 第 21 條【私人圈地】 第 11 條 開 放 圈 刪除 未修正 地劃定更新範圍 第 46 條【公私分際】 第 29 條 政府核 將政府角色調整為行政指導,而不是行政權為私人開 未修正
定實施者與地主 發權背書。 非地主間金錢、 刪除核定文字。避免讓建商忙賺錢,政府忙著挨告。 建物、土地分配 之權利變換計畫 第 64 條【容積獎勵】 第 44 條 容 積 獎 刪除,應從都更聽證程序中,檢討公共利益原則,酌 未修正 勵 發適度容積獎勵。 第 66 條【稅賦減免】 第 46 條 稅 賦 減 部分刪除。 1. 目前已有權利變換作為對價,故刪除「更新後減 未修正 免
資料來源: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
2.
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二年」,避免拉抬房價地價。 已有容積獎勵作為對價,若再讓實施者減稅,無 異於為富人減稅、強化 M 型社會結構,故刪除股 份有限公司作為實施者的營所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