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新北市社會福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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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壹、社會救助 4 5 6 7 8 9 13 14 15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急難救助 四、國民年金 五、天然災害救助 六、市民醫療暨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七、新北市遊民通報處理流程 八、新希望關懷中心 九、低收入戶生育營養費用補助

16 貳、兒童少年福利 16 17 19 20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一、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三、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四、早期療育 -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交通費補助 五、早期療育 - 疑似 ( 邊緣型 )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六、發展遲緩兒童到宅療育服務 七、發展遲緩兒童社區定點療育服務 八、托嬰中心巡迴輔導服務 九、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輔助 十、外籍配偶及弱勢家庭兒童學前啟蒙服務 十一、育兒指導服務 十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十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十四、高風險家庭通報暨關懷輔導服務 十五、兒童健康發展中心 十六、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十七、公共托育中心

38 參、婦女福利 38 42 42 43

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二、新住民家庭服務 三、新北市婦女大學 四、「好孕啟程 幸福樂活」出資補助 」」」/ ?

45 肆、身心障礙福利 45 46 47 48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二、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四、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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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六、居家照顧服務 七、喘息服務 ( 失能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 八、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社會保險 ( 自付保費補助 ) 九、預防走失手鍊 十、復康巴士 (10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 本服務須知最新版以本府交通局網站公告為準 ) 十一、交通優待 十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十三、手語翻譯服務 十四、視覺障礙者定向行動暨生活自理能力訓練服務 十五、身心障礙者家庭資源中心 十六、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十七、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

115 伍、老人福利 115 116 118 119 120 121 122 126 129 130 130 131 132 132 133 134 134 141 142 142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三、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四、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補助 五、長期照顧服務 - 緊急救援服務 六、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七、長期照顧服務 - 失能老人暨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八、公共托老中心 九、低收入戶老人機構安置補助 十、敬老乘車優待 - 敬老、愛心及愛心陪伴悠遊卡 十一、老人公寓 十二、松年大學 十三、獨居老人服務 十四、老人保護 ( 含受虐老人保護安置 ) 十五、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十六、重陽敬老禮金 十七、失能老人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 十八、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十九、老人共餐 二十、高齡照顧存本專案

144 陸、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服務 145 柒、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各單位服務內容及聯絡電話一覽表 155 捌、社福諮詢專線一覽表 158 玖、新北市各區公所地址及電話一覽表


一﹒低收入戶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低於最低生活費(103 年為新 臺幣 1 萬 2,439 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 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幣 7 萬 5,000 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 過新臺幣 350 萬元。 (二)補助標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費用全額由政府補助,享免費醫療。 2. 生活費補助: (1)家庭生活補助: 第 1 款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新臺幣 11,500 元。  第 2 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發給生活費新臺幣 5,900 元。 (2)兒童生活補助: 第 2、3 款低收入戶戶內 15 歲以下者每人每月補助生 活費新臺幣 2,600 元。 (3)就學生活補助: 第 2、3 款低收入戶戶內就讀高中(職)以上在學學 生,25 歲以下且就讀國內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 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假日上課、遠距教 學、博士班、碩士班安置身心障礙機構及在學公費生 者以外之學校的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在學生活補助費 新臺幣 5,900 元。 (三)應備文件: 1. 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 *。 備註:申請人身分證或甲、丙式戶口名簿(僅供身分查驗用) 2. 全家應計算人口之財稅及稅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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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3. 相關文件(如全戶最近 1 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與郵 局存摺封面影本、最新之職業保險投保清單、診斷書、 學生證影本等)。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 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 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 稅義務人。 (四)洽辦單位: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二﹒中低收入戶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低於最低生活費 1.5 倍(103 年為新臺幣 1 萬 8,659 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 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幣 11 萬 2,500 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 過新臺幣 525 萬元。 (二)補助標準: 全民健康保險費用自付保費二分之一由政府負擔。 (三)應備文件: 1. 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 *。 備註:申請人身分證或甲、丙式戶口名簿(僅供身分查驗用) 2. 全家應計算人口之財稅及稅籍資料 *。 3. 相關文件(如全戶最近 1 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與郵 局存摺封面影本、最新之職業保險投保清單、如診斷書、 學生證影本等)。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 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 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 稅義務人。 (四)洽辦單位: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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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急難救助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居住新北市市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新 北市政府急難救助」: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3.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4.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 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 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 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6.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 境。 7. 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 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補助標準: 1. 喪葬救助: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但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最高補助新 臺幣 1 萬元;低收入戶最高補助新臺幣 3 萬元。 2. 意外事故致死救助: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 50 萬元,中 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 30 萬元,一般市民補助新臺幣 15 萬元。 3. 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最 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但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最高補助 1 萬元。 4. 生活救助:最高補助 1 萬元。 (三)應備文件: 1. 喪葬救助:檢具急難救助申請表、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 體證明書、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 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 本 )*、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喪葬費用收據正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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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辦理。 2. 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檢具市民意外救助申請表、註明意 外死亡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事故證明 ( 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及 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意外死亡者之除戶 戶籍謄本、具領人戶籍謄本 ( 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 )*、 共同委任及切結書、全體具領人及受委任人之印鑑證 明、領款收據、福利身分證明及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辦理。 3. 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檢具急難救助申請表、申請 人全戶戶籍謄本 ( 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 )*、診斷證明 書、醫藥費收據正本及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辦 理。 4. 生活救助:檢具急難救助申請表、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 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 )*、足資證明無法工作之文件 (如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正本等)及申請人金融帳 戶存摺封面影本辦理。 (四)洽辦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四﹒國民年金 (一)保險對象: 1. 年滿 25 歲至未滿 65 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 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強制納保。 2. 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 付者;或開辦 15 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 滿 15 年,未滿 65 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 退伍給付者,亦應強制加保。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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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類別: 1. 保險費補助 身分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一般民眾

40% (518 元 )

60% (778 元 )

低收入戶

100% (1296 元 )

0

70% (907 元 )

30% (389 元 )

55% (713 元 )

45% (583 元 )

重度以上

100% (1296 元 )

0

中度

70% (907 元 )

30% (389 元 )

輕度

55% (713 元 )

45% (583 元 )

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 1.5 倍 所得未達 一定標準 達當年度最 者 低生活費 1.5 倍,未 達2倍

身心障礙 者

2. 洽辦單位:欲辦理上述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被保險人, 請逕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五﹒天然災害救助 (一)補助對象: 凡市民遭受天然災害(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水災、 土石流或其他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造成有人傷、亡、失 蹤、屋損不堪居住或住屋淹水等致影響生計者。 (二)補助標準: 1. 死亡救助每名新臺幣 20 萬元。 2. 失蹤救助每名新臺幣 20 萬元。 3. 重傷救助每名新臺幣 10 萬元(因災住院 15 日內醫療補 助達 10 萬元)。 4. 安遷救助:住屋損毀達不堪居住程度,以籍在人在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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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居住人口計算,每人新臺幣 2 萬元,每戶以 5 口為限。 5.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且未達 100 公 分者,每戶發給新臺幣 1 萬元;淹水達 100 公分以上者, 每戶發給新臺幣 2 萬元。 (三)應備文件: 1. 勘災報告表。( 公所人員協助填報 ) 2. 戶籍謄本 *。 備註:申請人身分證或甲、丙式戶口名簿(僅供身分查驗用) 3. 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火災證明書、受災照片或其 他相關文件。 (四)洽辦單位: 向災害發生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六﹒市民醫療暨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一)補助對象: 1. 傷病醫療: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經本局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免費收容及本局委託收容 者。 (3)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於最近 三個月內超過新臺幣 2 萬元,未獲其他機關(構)醫 療補助或保險給付,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 務人所能負擔者。 (4)其他因情形特殊生活陷困,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 負擔醫療費用,且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於最近三個月 內超過新臺幣 2 萬元,未獲其他機關(構)醫療補助 或保險給付,經本局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 者。 2. 傷病看護: 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傷、病患者於住院冶療 期間經醫生診斷須僱用專人看護 , 且無親屬或無法看護 者 , 得申請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1)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住院患者。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 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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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新臺幣 3 萬元 , 或最近三個月內累計超過新臺幣 5 萬元以上者。 (二)補助項目: 1. 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 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 用。 2. 醫療費用補助項目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 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 品、指定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 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 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3.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如:健保不給付 之自費醫材、自費藥品),應檢附必要使用之證明,如 無法出具證明者,不予補助。 4. 有關必要使用之證明,可參閱標準作業程序。 (三)補助標準: 1. 傷病醫療: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經本局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免 費收容及本局委託收容者,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 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前條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 助。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 擔之醫療費用,扣除前條不補助項目後,補助 80%。 (3)其他因情形特殊生活陷困,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 負擔醫療費用,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 費用,扣除前條不補助項目後,補助 70%。 2. 傷病看護: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每 人 每 日 補 助 看 護 費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1,500 元;年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 18 萬元。 (2)中低收入戶 :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750 元 ; 年度內最高 補助新臺幣 6 萬元。 (四)應備文件: 1. 傷病醫療: (1)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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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 (2)其他因情形特殊生活陷困申請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 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含全 戶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最近一年內完整內頁、郵局 扣款同意書、切結書及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資 料)。 (3)診斷證明書正本 1 份。 (4)醫療收據正本或收費通知單 1 份。 (5)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 結書。 (7)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 ( 機構 ) 一份具領人 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 ( 一般民眾 ) 一份。 (8)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1 份。 2. 傷病看護: (1)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補助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 (2)無親屬或無親屬無法看護切結書。 (3)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 (4)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其應載明入、出院之時間 及須僱請專人看護,如有入住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 應註明入住期間)。 (5)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其應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 收費標準及照顧服務員基本資料。) (6)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丙級技術士證照及身分證影 本。 (7)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領據。 (9)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 結書。 (10)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1 份。 (五)洽辦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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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限: 醫療補助應於出院、就醫、或死亡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看護補助應於僱用專人看護契約消滅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 請。 (七)備註: 前項傷病住院就醫,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在中央健康 保險署特約醫療院所者為限。列冊低收入戶醫療費用,不 受自費額達 2 萬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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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北市遊民通報處理流程 ‫ࢇ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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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街友)處理協辦單位: 1. 新北市遊民外展服務中心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10 號 6 樓 電話:(02)2272-5082 2. 新北市遊民中途之家 - 社會重建中心 地址:新北市萬里區玉田路 61 號 ( 仁愛之家東棟 ) 電話:(02)2492-6199 八﹒新希望關懷中心 (一)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非屬列冊扶助低收入戶, 其戶內有 18 歲以下兒童或少年、65 歲以上老人、罹患重 大傷病持有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25 歲以下仍 在國內空中大學、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假日上課、遠距 教學者、博士班、碩士班以外學校就讀致無法工作,或有 其他亟需協助等人口之家庭,該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因失 業 ( 最近 3 年內 ) 致其家庭陷入困境,具有工作能力且有 積極就業意願,已向就業輔導單位登記就業輔導並持有證 明,經由社會工作員評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失業未能領取失業救助或給付且無收入,致生活陷於困 境之家庭。 2. 領取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期間已過仍未紓困,致生 活陷於困境。 3. 因失業造成經濟性因素而有自殺之虞通報個案,且生活 陷於困境。 4. 經營事業不善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服務項目: 1. 就業扶助:針對失業者家庭成員中有工作能力者,提供 就業諮詢、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求職交通補助、創業 輔導等服務。 2. 生活扶助:針對失業者生活陷入緊急危難者,提供社會 福利諮詢轉介服務、失業家庭扶助、醫療補助、二手家 具及實物銀行物資媒合等服務。 3. 助學措施:針對失業者突遭變故之家庭成員中有就學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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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者,提供課業輔導、課後照顧、補救教學、學童午餐 補助、國中小代收代辦費補助等相關措施。 4. 心理輔導:針對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有情緒困擾者,提 供諮詢輔導、自殺防治等心理輔導措施;另結合民間宗 教團體之力量,透過精神及心靈之撫慰,提供支持性服 務措施。 (三)洽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希望關懷中心 電話:1999(本市境內)(02)2960-3456 分機 5675~5678、5683~5685 或以市話撥打 1957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 樓東側 服務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 九﹒低收入戶生育營養費用補助 (一)服務對象:設籍本市,列冊為低收入戶扶助人口之本國籍 婦女。 (二) 補助標準:每次補助新臺幣 2 萬 400 元。 (三) 應備證件: 1. 新北市低收入戶生育補助申請表 2. 最新戶籍謄本 ( 包含新生兒、新生兒父母親;經民眾同 意後,得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 3. 領據 4.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 切結書 : 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 立之切結書;如新生兒戶籍資料之父親欄空白,應檢附 生父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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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一)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未滿 18 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 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 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 公布最低生活費(103 年為新臺幣 1 萬 2,439 元)之 1.5 倍, 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 新臺幣 650 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 資合計不超過新臺幣 80 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婚、重大 傷病、因案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兒童及少年。 2.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禁止之行為,經本局委託其他親屬收容。 3. 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4.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5. 其他經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 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二)補助標準: 1. 未滿 6 歲每人每月新臺幣 2,000 元、6 歲以上每人每月 新臺幣 1,900 元。 2. 惟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或已安置於寄養 家庭及育幼院、教養院之院童、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者、以及列冊低收入戶者不予補 助。 (三)申請方式:逕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2. 申請人印章。 3.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委託人及受委 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4. 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學生證影本(15 足歲以上) 或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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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洽詢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 或(02)2960-3456 分機 3659、3664。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 1. 設籍本市之兒童及少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醫療補助: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2)符合領取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者。 (3)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4)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之兒童及少 年。 (5)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6)安置於公私立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 (7)早產兒。 (8)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 康保險認定重大傷病證明。 (9)其他經本局個案評估確有經濟困難而有補助必要。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 1.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學齡 後(入國小後)未滿 12 歲之兒童於療育單位、機構及 本府核備之外展療育服務定點所做之專業療育項目(須 符合本市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第 5 點規 定之項目),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補助 其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5,000 元整。 2.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暨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 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1)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須與新北市市民醫療暨 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擇一申請。 (2)經醫療院所主治醫師開立證明需專人看護者,其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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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之看護費,依實際住院天數補助,每人每日最高 補助新臺幣 1,500 元,全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18 萬 元為限。 (3)補助其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或健 保法規定不給付之醫療費用(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 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 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 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 育結紮、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病房費補助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 受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因病情需要確須住非健保床 者),檢據實報實銷且全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6 萬元 為限。 3.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 行負擔之生產、流產費用,依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收 據實支實付,每案全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2 萬元為限。 4.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 險規定應自行負擔或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費用,依醫 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收據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每人最 高以新臺幣 1 萬元為限。 5. 不符合健保法規定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與實際居 住本市之無國籍、無戶籍之兒童及少年,由本局社工員 評估,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應自 行負擔之費用為限(特殊藥品費及材料費,應於住院期 間經醫師診斷證明確有必要使用健保不給付藥物或治療 方式,補助特殊藥品費或材料費),依醫療院所開立之 醫療費收據實支實付,每人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30 萬元為 限。 (三)申請方式: 備齊申請文件後逕郵寄至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 (郵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5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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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領款收據。 3. 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4. 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5. 診斷證明書正本。 6. 繳費收據正本。 7. 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需檢附須僱請專人照顧之診斷證明 書正本、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 支付費用收據正本、照顧服務人員身分證影印本及執照。 (五)洽詢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1999(本 市境內撥打)或(02)2960-3456 分機 3662。 三﹒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一)補助對象: 1. 就業者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 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 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 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而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 系統或托嬰中心托育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 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 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 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 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 家庭、高風險家庭、或其他特殊家庭經本府社工評估 確實有需要者。 2.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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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標準: 1. 一般家庭:每月補助每名幼兒新臺幣 2,000~3,000 元。 2. 弱勢家庭:每月補助每名幼兒新臺幣 3,000~8,000 元。 3. 第三胎以上家庭:每月補助每名幼兒新臺幣 2,000~5,000 元。 4. 單親家庭:每月補助每名幼兒新臺幣 2,000~5,000 元。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 15 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 育地點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若文件繳交未齊 備,則以文件齊備為補助起日)。經社會局複審符合資格 者,將於隔月月底將補助款項匯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單親家庭請檢附戶籍謄本, 3 胎以上子女家庭需另提供所有子女之戶籍資料 )*。 3. 與保母或托嬰中心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 父或母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 所得證明文件: (1)有勞工就業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軍人保險者,免附 就業證明。 (2)無勞工就業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軍人保險者:須檢 附三個月內在職證明文件(如任職單位開立之在職證 明或薪資單或勞工保險證明)。 6. 其他特殊情況之證明文件。 (五)洽詢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1999( 本市境內撥打 ) 或 (02)2960-3456 分機 3678、3679、3680、3681、3833 四﹒早期療育――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交通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已通報本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並符合下 列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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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1. 設籍本市且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合格 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或本府核備之專業團隊開具之綜合報 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 證明書(限 1 年內開立者)之兒童。(如為單純構音障礙、 注意力缺損、過動症等無發展遲緩證明者不予補助)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領取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 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學齡前兒童。 3. 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補助標準: 1. 療育訓練費:於下列療育單位、機構及本府核備之外展 療育服務定點所做之專業療育項目健保不給付或全額自 費者,補助其療育訓練費。 (1)立案之早期療育機構(含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兼辦早期 療育業務者)。 (2)經本府核備辦理療育之單位。 (3)醫療單位(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 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 (4)至本府核備辦理外展療育服務之單位及所核可之定點 接受服務。 2. 交通補助費:外出於前項規定之療育單位、機構及定點 所做之專業療育項目,每次赴診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200 元整。 (三)補助項目: 認知治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感覺統合治療、 心理治療、聽能訓練、視知覺治療、行為矯正、音樂治療、 時制早療訓練 ( 須註明上課日期及療育項目 )、機構日間療 育。 (四)補助額度: 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5,000 元整,一 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3,000 元整,經本府 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其補助標準比照 低收入戶。 (五)申請方式:郵寄或臨櫃(親至社會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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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含領據)正本。 2. 兒童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 若申請人與兒童戶籍 不同,請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 )。 3.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綜合報告書影本 *( 有效期間依報告 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 4. 申請療育費用補助者檢附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府 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之機構團體(健保不給付 或全額自費者)所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註明療育項 目及金額)。 5. 申請交通費用補助者檢附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府 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之機構團體所開立之治療 證明單或新北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紀錄單。 6 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如有下列情況需加附以下文件: 1. 緩讀生:暫緩入學通知書影本(達就學年齡經評鑑持有 暫緩入學通知書者,無則免附)。 2. 經本府安置者:檢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3. 委託他人代辦者:檢附委託書(須註明委託期間及委託 事項)。 (七)洽詢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郵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5 樓,電話:本市境內撥打 1999 或(02) 2960-3456 分機 3663、3665 五﹒早期療育――疑似(邊緣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於本市療育資源不足地區,並符合下 列資格者: 1. 已通報本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 2. 未達就學年齡或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 3. 持有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療院所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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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府核備之專業團隊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 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以 1 年認 定之),評估結果疑似(邊緣型)發展遲緩,或本府認 定有療育需求之兒童。 前項所稱本市療育資源不足地區,係指無設置提供早期療 育服務醫療院所及社會福利機構之地區三芝區、石碇區、 平溪區、烏來區、雙溪區、石門區、貢寮區、坪林區、萬 里區、八里區、林口區、金山區、瑞芳區、深坑區、鶯歌 區等。 (二)補助標準、項目、額度、申請方式、應備文件、洽詢單位 同前項補助。 六﹒發展遲緩兒童到宅療育服務 (一)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0 至 6 歲 ( 含緩讀生 ) 發展遲緩 ( 含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 兒童及其家庭,並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經本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評估後,核定派案服務 者: 1. 未能接受療育訓練服務(如醫療院所及機構療育、社區 定點療育…等)者。 2. 因主要照顧者或個案本身能力受限,致未能外出接受療 育者。 3. 因經濟困窘、交通偏遠或其他家庭因素,致未能接受療 育者。 4. 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提供服務之個案。 (二) 申請方式: 向本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申請,經評估符合資格者,轉介 本市委託之到宅療育服務單位。 (三) 服務方式: 經派案至本局委託辦理到宅療育服務單位後,由到宅療育 服務單位邀集專業團隊人員,進行整合評估服務,視幼兒 療育需求提供復健及教育等到宅療育服務。 (四) 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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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專業治療師、特教老師、教保人員提供以下服務: 1. 到宅療育評估。 2. 提供親職教育輔導。 3. 生活輔具操作與使用。 4. 提供家庭支持、服務諮詢。 5. 提升主要照顧者教養知能與技巧。 6. 各項社區福利服務、醫療、輔具資源之連結。 7. 訓練認知、語言、社會性、生活自理等各項能力。 8. 其他經評估之服務。 (五)洽詢電話: 1. 新北市政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 電話:(02)2955-0885 2.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 1999( 本市境內撥打 ) 或 (02)2960-3456 分機 3661 七﹒發展遲緩兒童社區定點療育服務 (一)服務對象: 1.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入國小前(含緩讀生)之發展遲緩 (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兒童及其家庭為主,若 兒童或設籍外縣市但實際居住本市,經本局認定確有服 務需求者,得提供服務。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接受療育訓練服務(如醫療院所及機構療育等), 或雖已療育但仍有需求者。 (2)因主要照顧者或個案本身能力受限,無法外出接受療 育者。 (3)因經濟困窘、交通偏遠或其他家庭因素,未能接受療 育者。 (4)因其他特殊情形,確有服務需求者。 (二)服務方式: 接受本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轉介之個案,或辦理單位自行 發掘個案通報兒童健康發展中心後由該中心核定派案後, 由整合式專業團隊,實際至經本局同意之地點進行療育評 估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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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內容: 1. 視幼兒療育需求,提供療育評估,並進行各項時段療育 訓練(認知課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感 覺統合治療、心理治療、聽能訓練、視知覺治療、行為 矯正、音樂治療、時制早療訓練)。 2. 提供親子與親職教育輔導,促進兒童發展能力之策略。 3. 指導主要照顧者,簡易動作訓練與生活輔具操作與使用。 4. 提升主要照顧者的教養知能與技巧。 5. 提供家庭成員情緒支持、服務諮詢、資源轉介、福利宣 導或轉銜。 6. 其他經評估需要提供之服務。 (四) 洽詢單位: 1. 新北市政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 電話 (02)2955-0885 2.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 1999( 本市境內撥打 ) 或 (02)2960-3456 分機 3684 八﹒托嬰中心巡迴輔導服務 (一)服務對象: 收托 ( 疑似 ) 發展遲緩、身心障礙幼兒之私立立案托嬰中心 暨公共托育中心。 (二)服務方式: 向本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提出申請。 (三)服務內容: 由專業團隊實際至托嬰中心提供每月 1 ~ 2 次的巡迴輔導 服務,托育人員及家長建立早期療育正確觀念,並輔導托 育人員進行個別化照顧及教養的技巧,以促進幼兒健康發 展。 (四)洽詢單位: 1. 新北市政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 電話 (02)2955-0885 2.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 1999( 本市境內撥打 ) 或 (02)2960-3456 分機 3684 ﹒ 九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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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本計畫所稱之弱勢家庭,係指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未滿 3 歲幼兒 ( 就托於公私立托嬰中心 ) 及 12 歲以下 ( 就托於社 區保母系統 ) 兒童,且符合以下資格者: 1. 列冊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家庭。 3.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或家中同住 兄弟姐妹之一為身心障礙者。 4. 兒童本人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5. 經本局列冊之高風險家庭、寄養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或 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等家庭。 6. 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二)補助標準及原則: 1. 補助弱勢家庭每名兒童每小時臨托服務費用新臺幣 100 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新臺幣 120 元。 2. 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就托時數計算,不到半小時以 半小時計,半小時以上未滿 小時者以 小時計,每月最高 補助 20 小時(托育機構臨托、保母臨托合計),並得 以按季累計,每季之期間以當年度 1 至 3 月、4 至 6 月、 7 至 9 月、10 至 12 月計算。 3. 臨時托育服務之收托人數仍需列計機構之核定收托人數 或受保母收托原則之規範。 (三)申請方式: 1. 由受托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托嬰 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提出申請,屬第 1 次送托者,另填 寫申請表,其後服務應填具臨托紀錄。 2. 本項申請以提供服務日之前 3 天為原則,除有特殊狀況 且取得承辦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3. 由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向申請人說明服務內容、服 務規定及補助額度等事宜。 4. 常態性日托、半日托及課後延托者不適用本補助。 資格審核:由承辦單位進行書面審核或視需要訪視評估後,協助 將申請人之申請資料轉送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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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備文件: 1. 列冊低收入戶: (1)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2)全戶最近一年內之戶籍謄本 *。 2. 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證明文件影本 *。 3. 高風險家庭、寄養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領有弱勢家庭 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等家庭: 列入高風險家庭、寄養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及領有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等核定文件 * 4.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 (1)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 (2)醫院開立發展遲緩證明(以申請臨托服務之日起 3 個 月內)影本。 (3)全戶最近 1 年內之戶籍謄本 *。 5. 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依據社工人員評估報告辦理。 (五)洽詢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或 (02)2960-3456 分機 3663。 十﹒外籍配偶及弱勢家庭兒童學前啟蒙服務 (一)服務對象: 1. 外籍配偶、單親、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發 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等弱勢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2. 其他經評估有需要接受服務之弱勢家庭學齡前兒童。 (二)服務內容: 1. 提供親子共讀、閱讀資源引介等閱讀引導及語言表達示 範。 2. 提供或補充弱勢家庭幼兒良好語言發展所需環境佈置, 並引導親子共同學習以強化親子互動。 (三)洽詢單位: 新北市政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2955-0885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或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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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60-3456 分機 3833 十一﹒育兒指導服務 (一)服務對象: 1. 弱勢家庭: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中有 0 至 6 歲幼兒 且有育兒指導需求之家庭,並符合下列之一條件家庭: (1)列冊低收入戶家庭。 (2)列冊中低收入家庭。 (3)身心障礙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度以上之身心障 礙者。 (4)兒童本人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5)經本局列冊之高風險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或領有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等家庭。 (6)其他經本局所屬各福利服務中心、新北市新住民家庭 服務中心及接受本局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評估功能不 彰之家庭。 2. 新手父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中有 0 至 2 歲幼兒 之家庭並有育兒指導需求之家庭。 (二)服務內容: 1. 提供嬰幼兒沐浴、餵食、食品調製、護理急救技巧等照 顧技巧示範教學。 2. 依個案家庭環境提供嬰幼兒進食、遊戲、睡眠、幼兒活 動動線、環境規劃諮詢及提供其他育兒知能與親子溝通 技巧等指導。 3. 服務時間、次數:弱勢家庭最多服務 12 次;新手父母 家庭最多服務 4 次,每次 2 小時,由本局視實際需要進 行評估。 (三)洽詢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本市境內 1999 或(02) 2960-3456 分機 3833。

十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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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 就業者。 3. 經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 入戶家庭或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 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保母托育 費用補助。 (二)補助標準: 1. 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 5,000 元 ( 含 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2. 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 4,000 元 ( 含 現行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 3.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 達 20% 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 2,500 元。 4.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 重複領取本項補助,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 額。 5. 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 2 足歲當 月止。 6. 幼兒出生 60 日內完成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追溯 自出生月份發給;幼兒出生 60 日後完成戶籍登記並提 出申請者,得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三)申請方式:逕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1. 新北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 2. 幼兒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與幼兒不同戶籍 之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 3. 父或母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4. 其他證明文件:1 年內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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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證明 * 或其他相關文件、目前相關未就業之佐證資 料(勞、健保加退保紀錄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或公司 證明、離職證明或國稅局分局稅捐稽徵所申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國民年金繳費通知單等資 料)。 (五)洽詢單位: 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1999( 本市境內撥打 ) 或 (02)2960-3456 分機 3667、3786。 2. 本市各區公所。 十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補助對象: 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 6 個月之無戶 ( 國 ) 籍兒童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其家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主要照顧者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弱勢家庭兒 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以下簡稱緊急生活扶助):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 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者。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 於困境者。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 無經濟能力者。 5. 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 估有經濟困難者。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二)申請緊急生活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 2.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 新臺幣 15 萬元。 3.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 6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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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4. 不符合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 1 年生活陷困,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者。 (三)補助標準: 1.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月補助新臺 幣 3,000 元,領取緊急生活扶助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 經調查訪視如認定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 12 個月,且 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2.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緊急生活 扶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 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緊急生活扶助與其他生 活補助之差額(所領之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低 於新臺幣 3,000 元者則補差額)。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切結書。 3. 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使用 郵局溢領追繳同意書。 4. 最近 3 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 *;如為無戶 ( 國 ) 籍人 口,需檢附實際居住本市超過 6 個月之村里長證明或切 結書。 5. 全家人口最近 1 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 6. 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7. 全家人口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 1 年內完整內頁明細影本。 8. 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 2 條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9. 其他有關文件。 (五)洽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或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十四﹒高風險家庭通報暨關懷輔導服務 (一)服務對象: 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 遇實施計畫」通報之高風險家庭及兒童少年,以及經本府 篩選清查 18 歲以下之個案且具下列情事,而致使兒童、少 年之食、衣、住、行、育、醫受影響者。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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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2.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 藥癮並未(持續)就醫者。 3.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為自殺風險個案。 4.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有其他不利因素。 5.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 6.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或入獄服刑。 (二)通報方式: 1. 傳真通報:(02)8968-2381 通報單請於本局網站首頁 http://www.sw.ntpc.gov.tw 點選右下方「其它服務據點」的「高風險家庭服務管理 中心」之「表單下載」。 2. 線上通報:進入衛生福利部「關懷 e 起來」(網址: https://ecare.mohw.gov.tw/) 網 站, 從「 兒 少 保 / 高風險案件」選項中鍵入。 3. 電話通報:(02)8968-2380 (三)服務項目: 受理高風險家庭通報、案件諮詢、分級管派及服務狀況追 蹤。 (四)洽詢單位: 本府「高風險家庭服務管理中心」 服務專線:(02)8968-2380,傳真:(02)8968-2381。 十五﹒兒童健康發展中心 (一) 服務對象: 1. 設籍本市 0 至 6 歲之一般兒童及其家庭。 2. 設籍本市 0 至 6 歲之發展遲緩或疑似發展遲緩及經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議決暫緩入小學之發展遲緩 兒童及其家庭。 3. 設籍本市 0 至 6 歲之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 (二)服務項目: 1.(疑似)兒童發展篩檢、通報服務。 2.(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健康管理服務。 3.(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及一般兒童諮詢、轉介、追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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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從幼兒出生至接受教育,進行健康、教育、社會福利服 務之兒童發展各項服務連結。 5. 家庭支持性服務。 6. 兒童發展與早期療育之宣導活動。 (三)洽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 1. 服務時間:週一 ~ 週五,8:00~17:30 2. 服務電話:(02)2955-0885 3. 傳真號碼:(02)2954-5511(24 小時受理通報) 4. 服務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 25 樓 十六﹒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一)服務對象:設籍或實際居住新北市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 少年。 (二)服務項目: 1. 多元活動中心:提供少年視聽娛樂、圖書閱覽及運動健 身等各類動、靜態活動空間。 2. 個案關懷服務:為臨時及長期需要輔導之少年進行深度 瞭解、關懷,協助其解決生活、家庭、感情及同儕相處 等困擾。 3. 團體及方案活動帶領:不定期提供豐富的方案活動,包 含學習成長類型、運動類型或冒險體驗類型等,並設計 帶領各類興趣社團活動。 4. 社區方案設計及活動參與:舉辦活動邀請社區居民共同 參與,並主動投入社區組織各類活動,藉此向社區居民 宣導,以加深對中心之認識。 5. 外展據點服務:到少年朋友常聚集之地方設立服務性據 點,辦理各類活動以建立關係,並即時提供適當關懷與 協助。 6. 諮詢服務及資源連結:提供少年或家長諮詢服務,協助 排除困難及解決問題,或依諮詢內容提供相關資源轉 介。 7. 司法轉向後續追蹤輔導:針對經「少年事件處理法」交 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免除或經交付轉介 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因應個別化需要,提供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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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性之服務方案。 (三)洽辦單位: 1. 蘆洲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電話:(02)8286-2224 地址: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 245 號 6 樓 2. 汐止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電話:(02)2695-6543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 250 號 3 樓 3.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 電話:1999(本市境內)或(02)2960-3456 分機 3652 十七﹒公共托育中心 (一)托嬰服務: 1. 申請對象:兒童與其法定代理人之一方需設籍新北市, 且其申請收托時,以兒童未滿 2 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為對象: (1)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 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兒童,而有送托需求者。所 稱就業係指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或 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或依勞工保 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2)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 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 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兒童,有送托需求者。 (3)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或單親因求 職,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兒童,而有送托需 求者。 2. 服務內容:依據嬰幼兒發展階段,給予適切的照顧與專 業系統的活動學習。 3. 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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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間托育:每月月費(不含奶粉、尿布等個人相關用 品費用)符合保母托育補助資格者由中心協助申請, 再由社會局撥入 3,000 元 / 月(弱勢家庭 5,000 元 / 月)至家長帳戶,家長實際支付 6,000 元,未符合補 助資格者,家長支付 9,000 元。兒童團體保險依新北 市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規定辦理,保險費用一次繳納。 (2)延長托育:如兒童延托時間超過下午 6 時後,每 30 分鐘加收 50 元(前 15 分鐘者不計)。 (二)社區親子服務: 1. 服務對象:6 歲以下兒童,須由成年人全程陪伴。 2. 服務內容:提供各項友善社區的親子服務,如親職講 座、故事繪本、親子遊戲、幼兒律動、感官活動及創意 DIY、托育資源、幼兒發展、篩檢服務等活動。 (三)洽辦單位:最新資料請以社會局網站 http://www.sw.ntpc.gov.tw「新北市公共托 育中心」公告為準 新北市公共托育中心一覽表

編號

名稱

1

汐止忠厚公共托育中心

2

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

3

新莊德明公共托育中心

4

板橋新板公共托育中心

5

中和南勢角公共托育中 心

6

新店安康公共托育中心

地址 電話 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一路 2641-3300 137 巷 26 號 2 樓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 2995-3933 段 511-515 號 2 樓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2277-1678 147-20 號 1-3 樓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961-0601 258 號 2 樓 新北市中和區捷運路 2944-9595 56 號 2 樓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2 8666-2789 段 120 號 2 樓

35


編號

名稱

7

泰山幼獅公共托育中心

8

新莊昌平公共托育中心

9

林口仁愛公共托育中心

10 三重二重公共托育中心 11 板橋大觀公共托育中心 12 土城和平公共托育中心 13 永和中興公共托育中心 14 淡水淡海公共托育中心 15 蘆洲長安公共托育中心 16 蘆洲鷺江公共托育中心 17 樹林保安公共托育中心 18 汐止北峰公共托育中心 19 鶯歌昌福公共托育中心 20 新店新和公共托育中心 21 土城廣福公共托育中心 22 中和連城公共托育中心 36

地址 電話 新北市泰山區全興路 2296-0028 212 號 3 樓 新北市新莊區昌平街 8521-3521 200 號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一路 2609-7311 一段 137 號 3 樓 新北市三重區大有街 2985-0820 10 號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 2965-9922 段 30 號 新北市土城區中正路 2260-9588 18 號 2 樓 新北市永和區國光路 8923-1199 116 巷 2 號 2 樓 新北市淡水區淡海路 2805-6620 111 號 2 樓 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 8286-7150 96 號 2 樓 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 7 8282-7702 號2樓 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 1 2675-8333 段 7 號 1、2 樓 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 8693-3229 250 號 2 樓 新北市鶯歌區永明街 8677-6209 22 號 2 樓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 3 8668-0995 段 100 號創新樓 2 樓 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一 2266-9000 段 127 號 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 8245-2018 100 號


編號

名稱

23 樹林武林公共托育中心 24 新莊裕民公共托育中心 25 三峽鳶山公共托育中心 26

三重台北橋公共托育中 心

27 五股興珍公共托育中心 28 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 29 中和民享公共托育中心 30

新北市三峽光明公共托 育中心

地址 電話 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 2 2684-5000 段 151 號 1、2 樓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新 2906-8321 生巷 66 號 1-3 樓 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 2673-6782 175 號 3 樓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一 2976-4358 段 108 號 2 樓 新北市五股區五工六路 2299-2089 9號2樓 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 1 2296-6939 段 427 號 3 樓 新北市中和區民享街 2225-1159 37 號 2 樓 新北市三峽區光明路 8671-3626 71 號 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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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一)補助對象: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 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 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 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新臺幣 80 萬元,並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1. 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 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獨 自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 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歲以下 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本府評估,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 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 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補助項目: 1. 緊急生活扶助 (1)補助標準: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 倍核發, 每人每次補助 3 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2)申請時間: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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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備文件: 申請表。 社會救助調查表。 全戶戶籍謄本 *。 全家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 相關證明文件。 如:死亡證明、報案證明、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 判決書、在監服刑證明、保險給付…等等。 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最近 1 年內頁明細資料。 (4)洽辦單位: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2. 法律訴訟補助 (1)補助對象: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因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而無力負擔律 師訴訟費用者。 (2)補助標準:最高補助新臺幣 5 萬元,同一個案以補助 1 次為原則。 (3)申請時間: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4)應備文件: 申請表。 社會救助調查表。 全戶戶籍謄本 *。 全家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 訴訟或律師諮詢費用之收據正本。 起訴狀或判決文影本。 委任律師狀。 全戶郵局封面影本及最近 1 年內頁明細資料。 (5)洽辦單位:向本市各區公所或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 防治中心申請。 3. 傷病醫療補助 (1)補助對象: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補助對象第 1 至 7 款者,且有下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39


列情形之一者: 本人及 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 最近 3 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 3 萬 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未滿 6 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 擔之費用者。 (2)補助項目: 以疾病、傷害、醫療為主,不含義肢、義眼、義齒、 配鏡、鑲牙、整形、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 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 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 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3)補助標準: 本人及 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 最近 3 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 3 萬 元之部分,最高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 12 萬元。 未滿 6 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在健保特約醫療 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每人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 12 萬元。 (4)應備文件: 申請表。 社會救助調查表。  全戶戶籍謄本 *。 全家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 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報案證明、醫院診斷 書、出生證明、判決書、在監服刑證明、保險給付 等。 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最近 1 年內頁明細資料。 (5)洽辦單位: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4. 子女生活扶助 (1)符合特殊境遇補助對象第 1 至 3 款、第 5 款或第 6

40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款者,並有 15 歲以下之子女,每名子女或孫子女每 月補助基本工資十分之一(103 年 1 月起每月 1,905 元,自 7 月起每月 1,927 元)。 (2)洽辦單位: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5. 兒童托育津貼(本局核定身分,另由教育局核撥款項) (1)補助對象: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補助對象第 1 至 3 款、 第 5 款及第 6 款之子女就讀於核准設立之本市公、 私立托教機構。 (2)補助標準: 未滿 6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 托教機構;如已就讀本市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 1,500 元,每學期最高補 助新臺幣 9,000 元整,但實際繳費額未達新臺幣 1,500 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區公所或其它單位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新臺 幣 1,500 元者,補助其差額;其補助額已達新臺幣 1,500 元者,不再補助,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 (3)申請時間:每年 6 月及 12 月。 (4)洽辦單位: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6. 子女教育補助 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補助公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學雜費 60 %,大專院校學雜費減 免 60% 。(有關子女教育補助得依教育部頒定之公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費 實施要點辦理,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 校申請) 7. 創業貸款補助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 3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對象且年滿 20 歲(有關創業 貸款依行政院勞動部補助規定辦理,電話 0800-09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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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住民家庭服務 (一) 服務對象:未設籍及未定居之新住民為優先。 (二) 服務項目: 1. 提供免付費專線服務諮詢(0800-250-880)。 2. 提供個案關懷訪視服務。 3. 推動新住民家庭關懷服務站,架設服務資源網絡。 4. 法律諮詢服務。 5. 生活融入活動。 6. 東南亞書報雜誌供閱。 (三)洽辦單位: 1. 新北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 電話(02)8985-8509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 73 號 6 樓 2.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電話:1999(本市境內)或(02)2960-3456 分機 3638 三﹒新北市婦女大學 (一) 招生對象:年滿 18 歲以上至 58 歲以下設籍本市之婦女或 與本市市民結婚之新住民,並以無工作或無就業之一般家 庭主婦為主。 (二) 辦理方式:由本府社會局統籌規劃新北市婦女大學相關事 宜,結合民間資源設立分班。 (三) 報名地點:請逕向各分校報名,上課時間請逕洽各分校 ( 詳 如每期招生簡章 )。 (四) 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教材費視課程內容酌收,低收 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婦女得憑證明免收學費。 (五) 報名日期:約每年 7 月下旬,以招生簡章公告日期為準。 (六) 上課日期:預訂每年 9 月 1 日起陸續開課。 (七) 課程內容:分為選修課程及共同課程,分述如下: 1. 選修課程 (1)課程的安排以因地制宜並符合各地區婦女之興趣、特 性及需求為原則,包括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社 會生活類、休閒娛樂類、自我發展類、婦女權益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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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及婦女領導人才培 力類。 (2)選修課程鼓勵以辦理自我發展類、婦女權益促進類及 婦女領導人才培 力類課程為主,其他課程為輔。 2. 共同課程: (1)必選課程:包含志願服務參與、市政櫥窗課程(每學 年限辦 1 次 ; 上學期規劃辦理市政櫥窗課程、下學期 規劃志願服務參與課程)。 (2)女性議題課程:包含婦女權益與性別主流化、婦女身 心與衛生保健及婦女人身安全保護、社會福利與照顧 服務、婦女就(創)業議題等主題,任擇安排授課。 (八)修業方式: 1. 每學年分為選修課程 66 小時、共同課程 20 小時,共計 86 小時(每學期 43 小時,包含選修課程 33 小時、共 同課程 10 小時)。 2. 上課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日間授課;選修課程每週 3 小 時,另共同課程每次 2 小時。 (九)洽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電話:1999(本市境內)或(02)2960-3456 分機 3628 四﹒「好孕啟程 幸福樂活」車資補貼 (一)補貼對象: 凡設籍新北市孕婦或設籍新北市市民結婚之外籍配偶(含 大陸配偶)且懷孕,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1. 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申請人及配偶最近 1 年綜合所得 總額合計未達新臺幣 150 萬元整。 3. 其他經評估有需求者。 (二)補貼內容: 孕婦搭乘指定車隊往返產檢醫療院所,每次分為來回兩趟 次,每趟次最高補貼新臺幣 200 元,最高以 10 次產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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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備文件: 1. 新北市政府「好孕啟程 幸福樂活」車資補貼申請表 2. 產檢證明,下列資料二擇一 : (1) 孕婦健康手冊影本,含封面、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 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有醫院(診所)蓋章或醫 生簽章。 (2)診斷證明書。 3.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4. 申請人及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5. 居留證影本。(申請人為外籍配偶時) (四)申請方式: 請備妥上述文件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市境內各區公所申請。 (五)合約車隊聯絡電話: 1. 台灣大車隊:手機撥叫電話 55688 或市話直撥叫車專線 405-88-888 接通後按「3」語音叫車服務、按「9」專 人服務、按「8」其他查詢服務、按「0」重聽服務 2. 大都會衛星車隊:電話直撥新北市孕婦專線(02)4499993、接通後按 1 直接派車 3. 龍星車隊(大愛、婦協、泛亞): 電話直撥 405-55899 按「3 」或手機直撥 55899 按「3」 4. 大豐衛星車隊 : 電話直撥(02)2918-3000 或手機直撥 55100 5. 優良衛星車隊 : 電話直撥(02)449-9988 或手機直撥 551788 6. 藍天使衛星車隊 : 電話直撥(02)2336-1313 或手機直 撥 551011 (六)洽詢單位: 1. 本市各區公所 2.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1999(本市 境內)或撥打(02)2960-3456 分機 3621~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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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補貼對象: 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 用標準 2.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103 年度標準為新臺幣 2 萬 8,161 元 ),不動 產公告現值不得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動產第 1 人不得 超過新臺幣 200 萬(每增加 1 人可以增加新臺幣 25 萬 元)。 2. 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 榮民之家者。 3.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低收入戶 生活扶助、榮民院外安養金不在此限)。 4. 最近 1 年需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二)補助標準: 身分別 身障等級 輕度 中、重、極重度

列冊 低收入戶

列冊 中低收入戶

通過身心障礙 生活補助

榮民

4,700 元 8,200 元

3,500 元 4,700 元

3,500 元 4,700 元

3,500 元 4,700 元

(三)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正反面影本 ( 非設籍本市民眾須檢 附 )*、身分證正本 ( 十四歲以下得檢附戶口名簿 )。 2.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 申請人印章。 4. 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5. 最近 1 年度全戶財稅資料及申請人之稅籍清單 *。 6. 勞保投保明細 * 或國民年金繳費單。 7. 其他視個別實際狀況檢具相關必要證明文件。 (四)洽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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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一)補助對象: 1. 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需機構照護者。 2. 欲入住本府合約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者。 3.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各項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4. 最近 1 年需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二)補助標準: 1. 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最高補助 2 萬元)。 2. 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 2 倍者補助 75 %。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者補助 50 %。 4.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者補助 25 %。 5.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 4 倍以上者不予 補助。 6. 符合前 2、3、4 項標準者,若身心障礙者年滿 30 歲, 年滿 20 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 65 歲以上或家中有 2 名 以上身心障礙者,提高補助金額。 (三)應備文件: 1. 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1 份 *。(申請 人身心障礙證明即將屆期,仍需檢附以確認展延之期 限) 2. 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3.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 4. 全戶財稅資料(含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歸屬資料、申請人本人之稅籍資料清單)*。 5. 全戶投保勞保薪資證明 *。 6. 轉介調查及通報單(公所填寫)。 7. 需護理之家照顧者需檢附 3 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載 明需護理項目,如氣切、插管、洗腎等。 8. 申請人及委託人印章、身分證。 9. 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及委託書。 10. 其他視個別狀況所需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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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四)洽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一)補助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 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3.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3. 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4. 現未獲政府補貼住宿式照顧費用者或未使用公有房舍或 平價住宅者。 5. 租賃房屋座落於新北市且應具有合法房屋證明。 6. 租賃房屋非屬社會住宅。 7. 實際居住於租賃房屋處所。 8.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與身心障礙 者同住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二)補助標準: 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每坪最高新臺幣 33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 為上限,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 補貼。 1. 單身租屋者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 2,400 元。 2. 二人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 3,200 元。 3. 三人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 4,400 元。 4. 申請補貼金額低於前款規定上限者,採核實補貼。 (三)聯絡電話: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本市境內撥打 1999 或 (02)2960-3456 分機 3797、3821、3819。 (四)應備文件: 1. 租賃契約書影本。 2. 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 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含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外籍人士居留證影本等)。 (五)申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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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一)補助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 手冊或證明者。 2. 申請人購置之房屋須座落於本市轄區內,且申請人實際 居住於其購置之房屋。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4 倍 (103 年為 4 萬 9,756 元 ) 之身心障礙者。 (二)補助標準: 本補助提供之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 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 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故補助金額會依申請人與銀 行貸款之利息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時貸款額度需由承貸金 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220 萬 元整。 (三)應備文件: 1. 申請人 5 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 貸款資料、貸款繳納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2. 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 3. 全戶財產清單 *。 4.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 繳款證明書。 6. 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7.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計點標準 表。 (四)洽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 五﹒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一)補助對象: 1. 設籍且實際居住新北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2. 領有新北市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 或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 3. 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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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4. 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 租期間逾三個月。 5. 所購買或承租之停車位須位於新北市境內。 6. 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含公有停車場停車位貸 款或租金補助)。 (二)補助標準: 1.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基準: (1)補貼承貸銀行約定貸款利率,於每年 1 月 1 日與國民 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之利息差額,且依實際貸款 限為 限。 (2)補貼利息計算基準: 低收入戶全額補貼利息差額。 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 80%。 領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 50%。 2. 承租停車位補助基準: (1)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1,000 元整,且不補助承 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並依實際 承租期間為限。 (2)租金補助計算基準: 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補助 50% 為限。 中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 40% 為限。 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以實際每月租金 25% 為限。 (三)應備文件: 1. 新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正、 反面影本 *( 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即將屆期,須檢附以確 認展延之效期 )。 2. 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 輛之有效駕駛執照影本各 1 份。 3. 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 (1)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影本。 (2)購買停車位貸款契約書(須載明停車位之貸款金額、 貸款利率與貸款利息)影本。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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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貸款繳納餘額證明及購買停車位貸款繳款證明書正本 各 1 份。 5. 申請承租停車位補助者,應檢附: (1)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停車位之金額及租賃期限) 影本。 (2)承租停車位繳款證明書正本或收據。 6.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等資格證明, 由補助系統進行資格檢核,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 (四)洽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 六﹒居家照顧服務 (一)補助對象及資格限制: 1. 資格限制: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聘僱外籍看護(傭)、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者,不得申請本補助項目。但接受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 不在此限。 2.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之未 滿 50 歲失能者及 50 歲以上(含)失智症、慢性精神病 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及未滿 65 歲未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證明者(6 歲以下(含)需具有發展遲緩或重 大傷病證明)之失能者及前依「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計畫」已接受居家服務補助者,因身 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其認定標準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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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強度

輕度需求強度

中度需求強度

重度需求強度

一般身心 障礙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 活 活 動 功 能 量 表, ADL)評估為六十一 分 至 八 十 分 者; 或 八十一分以上,且經 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 (IADL) 評 估 上 街 購物及外出、食物烹 調、家務維持、洗衣 服等四項中有二項以 上需要協助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 活 活 動 功 能 量 表, ADL)評估為三十一 分至六十分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 活 活 動 功 能 量 表, ADL)評估為三十分 以下者。

失智症者

CDR 達一分者。

CDR 達二分者。

CDR 達三分以上者。

認定基準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 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

慢性 精神病患

為三十四分至五十一 分者;或經巴氏量表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 量表,ADL)評估為 八十一分至一百分, 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 量 表(IADL) 評 估 為十九分至二十一分 者,並參考行為量能 評估表、家庭支持功 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 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為十六分至三十三分 者; 或 經 巴 氏 量 表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 量表,ADL)評估為 六十一分至八十分, 且經工具性日常生 活 量 表(IADL) 評 估為十六分至十八分 者,並參考行為量能 評估表、家庭支持功 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 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 為十五分以下者;或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 活 活 動 功 能 量 表, ADL)評估為六十分 以下,且經工具性日 常生活量表(IADL) 評估為十五分以下 者,並參考行為量能 評估表、家庭支持功 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 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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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強度

輕度需求強度

中度需求強度

重度需求強度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 活 活 動 功 能 量 表, ADL)評估為八十一 智能障礙者 分 至 一 百 分, 且 經 工具性日常生活量 表(IADL) 評 估 為 十四分以下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 活 活 動 功 能 量 表, ADL)評估為六十一 分 至 八 十 分, 且 經 工具性日常生活量 表(IADL) 評 估 為 十四分以下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 活 活 動 功 能 量 表, ADL)評估為六十分 以下,且經工具性日 常生活量表(IADL) 評估為九分以下者。

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 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 量表評估為四十六分 至五十四分者。

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 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 量表評估為十九分至 四十五分者。

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 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 量表評估為十八分以 下者。

認定基準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自閉症者

3.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 50-64 歲之身心障礙者 ( 領有身心障 礙者手冊或證明 ) 或 55-64 歲之山地原住民 ( 簡稱長照十年 個案 ) 依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優先適用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 畫—照顧服務 ( 居家服務 ) 實施計畫,50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 者經評估未達長期照顧十年失能標準者,得適用本計畫。 4. 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需持有身 心障礙手冊或證明;6 歲以下(含)需具有發展遲緩或重大 傷病證明之失能者,所持有之診斷證明有效期為 6 個月內, 發展遲緩項目若未註明為智能障礙,失能程度依一般失能者 之標準認定。 (二)服務項目:以居家式提供服務 1.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 案主生活起居之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 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 (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2. 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如廁、穿換衣服、口腔清潔、 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 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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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及額度: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身份別

每月最高補助時數 補助時數上限(單位:小時/月) 失能程度 全額補助

低收入戶 居 家 中低收入戶、 照 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 顧 生活補助費者 服 務 一般戶

補助 70% 補助 50%

20

-

-

36

-

-

36

37-72

-

8

9-20

-

16

17-36

-

32

33-72

-

8

-

9-20

16

-

17-36

32

-

33-72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份別

每月最高補助時數 補助時數上限(單位:小時/月) 需求強度 全額補助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中低收入戶

25

-

-

50

-

-

90

-

-

-

25

-

-

50

-

90

-

一般戶

補助 90% 補助 70%

-

-

25

-

-

50

-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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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洽辦方式:檢附「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逕洽 鄰近之區公所、衛生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區域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各醫院出院準備服務(護理站)、民間服務 提供單位等管道提出申請。 七﹒喘息服務 ( 失能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 (一)機構喘息服務(衛生局) 1. 服務對象: (1)主要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者。 (2)未請外籍監護工照顧者且均由家人居家照顧連續 1 個 月以上。 (3)以上個案需為無傳染性疾病、攻擊行為及病情穩定 者。 2. 服務方式:提供需要長期照顧個案,在優良合格的機構 中接受全天日常生活照顧,同時讓照顧的家屬能有喘息 的機會,以獲得最佳的生活品質。 3. 服務項目:護理照顧、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才藝活 動及復健活動。 福利 身份別

補助 額度

輕、中度 14 天

重度

21 天

低收入戶

100 % 1000 元 / 天 1000 元 / 天

中低收入戶

100% 1000 元 / 天 1000 元 / 天

一般戶

90%

900 元 / 天

900 元 / 天

交通費 民眾需負 補助費用 擔交通費 1000 元

0元/趟

900 元 100 元 / 趟

900 元 100 元 / 趟

4. 申請方式:本市各區公所或衛生所。 5. 洽詢單位:新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板橋總站: (02)2257-7155 分機 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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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家喘息服務 1. 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1)資格限制: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符合下列規定者, 家庭照顧者始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 照顧費用補助。 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 或居家照顧服務。 未聘僱看護(傭)。 (2)個案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本市,或個案未設籍本市但 實際居住本市且主要照顧者設籍本市,並經評估,因 身心功能確有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 (3)前項所稱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 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本市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之未滿 50 歲失 能者及 50 歲以上(含)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 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及未滿 65 歲未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證明者(6 歲以下(含)需具有發展遲緩 或重大傷病證明)之失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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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強度

輕度需求強度

中度需求強度

重度需求強度

一般身心 障礙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 生活活動功能量 表,ADL) 評 估 為 六十一分至八十分 者; 或 八 十 一 分 以 上, 且 經 工 具 性日常生活量表 (IADL)評估上街 購物及外出、食物 烹調、家務維持、 洗衣服等四項中有 二項以上需要協助 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 生活活動功能量 表,ADL) 評 估 為 三十一分至六十分 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 生活活動功能量 表,ADL) 評 估 為 三十分以下者。

失智症者

CDR 達一分者。

CDR 達二分者。

CDR 達 三 分 以 上 者。

慢性 精神病患

經社會功能量表評 估為三十四分至 五 十 一 分 者; 或 經 巴 氏 量 表( 日 常生活活動功能 量 表,ADL) 評 估為八十一分至 一百分,且經工具 性日常生活量表 (IADL) 評 估 為 十九分至二十一分 者,並參考行為量 能評估表、家庭支 持功能評估表核定 其補助居家服務所 需時數。

經社會功能量表 評估為十六分至 三 十 三 分 者; 或 經 巴 氏 量 表( 日 常生活活動功能 量 表,ADL) 評 估為六十一分至 八十分,且經工具 性日常生活量表 (IADL) 評 估 為 十六分至十八分 者,並參考行為量 能評估表、家庭支 持功能評估表核定 其補助居家服務所 需時數。

經社會功能量表評 估為十五分以下 者;或經巴氏量表 (日常生活活動功 能 量 表,ADL) 評 估為六十分以下, 且經工具性日常生 活 量 表(IADL) 評估為十五分以下 者,並參考行為量 能評估表、家庭支 持功能評估表核定 其補助居家服務所 需時數。

認定基準

居 家 喘 息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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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強度

輕度需求強度

中度需求強度

重度需求強度

認定基準

居 家 喘 息 服 務

經 巴 氏 量 表( 日 常生活活動功能 量 表,ADL) 評 估為八十一分至 智能障礙者 一百分,且經工具 性日常生活量表 (IADL) 評 估 為 十四分以下者。 經自閉症者生活功

經 巴 氏 量 表( 日 常生活活動功能 量 表,ADL) 評 估為六十一分至 八十分,且經工具 性日常生活量表 (IADL) 評 估 為 十四分以下者。 經自閉症者生活功

能及居家服務需求 能及居家服務需求 自閉症者

評估量表評估為 評估量表評估為 四十六分至五十四 十九分至四十五分 分者。

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 生活活動功能量 表,ADL) 評 估 為 六十分以下,且經 工具性日常生活量 表(IADL)評估為 九分以下者。 經自閉症者生活功 能及居家服務需求 評估量表評估為 十八分以下者。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對象(65 歲以上老人、50 至 64 歲之身心障礙者或 55 至 64 歲之山地原住 民 ): A. 輕度失能: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s) 評估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 穿脫衣褲鞋襪 6 項中,1 至 2 項需協助者; 或僅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 評估上 街購物、外出活動、食物烹調、家務維持、 洗衣服等五項中有 3 項以上需要協助且獨居 之老人。 B. 中度失能: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s) 評估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 穿脫衣褲鞋襪 6 項中,3 至 4 項需要他人協 助者。 C. 重度失能: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s) 評估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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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脫衣褲鞋襪 6 項中,5 項(含 ) 以上需要 他人協助者。 2. 服務項目: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內容以陪伴服務個案, 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但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 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 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膳食(含餵食協助)。 (2)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 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3)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4)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含陪同 社會參與及社會適應活動,每月使用時數不得超過 4 小時,每年使用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3. 補助標準 身障等級

輕度

中度

極重度

全年最高 補助時數

112 小時

112 小時

168 小時

4. 洽辦方式:檢附「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逕 洽鄰近之區公所、衛生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區域社 會福利服務中心、各醫院出院準備服務(護理站)、民 間服務提供單位等管道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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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社會保險(自付保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1. 全民健康保險: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身心障礙者。 2. 社會保險:已參加勞保、農保、軍保、私立學校教職員 保險或退休人員(公務員)保險之身心障礙者。 (二)補助標準: 1.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全額。 2. 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3. 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四分之一。 (三)補助方式: 由新北市政府按身心障礙等級主動將資料報送中央健康保 險署逕予減免保費(公保須由身心障礙者向投保單位提出 申請)。 (四)洽辦單位: 1. 本市各區公所。 2.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 打)或(02)2960-3456 分機 3790、3792、3794。 九﹒預防走失手鍊 (一)申請人資格: 凡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智障、自閉症及失智症等心智障礙者 或有走失之虞者,皆可免費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單位: 1. 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1999(本市境內撥打)或 (02)2960-3456 轉服務中心。 2. 本市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3. 本市各區公所。 (四)洽詢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 或(02)2960-3456 分機 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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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復康巴士(10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本服務須知最新版以本府交通局網站公告為準) (一)服務範圍: 1. 以本市、臺北市、基隆市及桃園縣轄內為服務範圍。 2. 設籍本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起點與終點須有一端位 於本市轄內。 3. 非設籍本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或臨時訂車,起點須 位於本市轄內。 (二)服務費用: 1. 以本府核定之計程車費率乘以三分之一計價,小數點以 下無條件捨去;安排共乘者,其費率再乘以 66% 計價。 2. 服務對象如係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時,享有每月 8 趟次免 費。 3. 行駛高速公路路段者,其通行費由服務對象負擔。 (三)服務時間: 1. 營運中心預約訂車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7 時起至下午 7 時止;臨時訂車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 期六,上午 7 時起至下午 7 時止,星期日及國定假日, 上午 9 時起至下午 2 時 30 分止。 2. 因掃墓活動而訂車者,以國定民族掃墓節前後週及當週 為限。 (四)服務分區: 1. 第一營運中心(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設籍 中和區、永和區、土城區、新店區、汐止區、鶯歌區、 三峽區、瑞芳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平溪區、 雙溪區、貢寮區、烏來區等共 15 個區。 2. 第二營運中心(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設籍 板橋區、三重區、新莊區、蘆洲區、樹林區、淡水區、 泰山區、五股區、林口區、八里區、三芝區、石門區、 金山區、萬里區等共 14 個區。 (五)服務對象: 1. 第一類,設籍且居住新北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可前 7 日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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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度以上之肢體障礙、視覺障礙之身心障礙者。 (2)可乘坐輪椅之植物人。 (3)具有醫生開具需乘坐輪椅證明之下列人士: 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者或含中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 重障礙者。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 功能障礙者。 (4)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通過為重度失能之下列 人士:  65 歲以上者。  55 歲以上之山地原住民。  50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2. 第二類,設籍且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可前 5 日預約) (1)具有醫生開具需乘坐輪椅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2)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通過為中度失能之下列 人士:  65 歲以上者。  55 歲以上之山地原住民。  50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3. 第三類,其他非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可前 3 日預約) (1)重度以上之肢體障礙、視覺障礙之身心障礙者。 (2)具有醫生開具需乘坐輪椅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六)洽辦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1999(本市境 內撥打)或(02)2960-3456 分機 6917。 (七)預約訂車: 1. 預約專線: (1)第一營運中心:(02)2257-3688(代表號),臨時 訂車:(02)2257-8388 (2)第二營運中心:(02)8258-3200(代表號),臨時 訂車:(02)8258-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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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限制:每人每日僅可預約來回各一趟次,並在合理有效 的公共資源共享前提下,得安排共乘,以充分發揮服務效益。 十一﹒交通優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搭乘國內公、民營之水、陸、 空公共交通工具,得憑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半價優待。 (一)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 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可享票價半價優待,飛機票限國 內航線。 (二)公車搭乘優待: 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者及年滿 65 歲以上長者,每人每月補 助 60 乘次免費搭乘新北市、臺北市市聯營公車優待。 (三)捷運半價優待:每次搭乘半價優待。 (四)洽詢單位:本市各區公所。 十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一) 申請對象 :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社會局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 礙者 3. 上述對象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一人 (二) 申請方式 : 1. 現場申請: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地址:板橋區中 山路一段 161 號 1 樓。 2. 代為收件:新北市境內各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或新北市政 府社會局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3. 通訊申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地址: 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 1 樓。請檢附 25 元回郵。 (三) 應備文件 : 1. 申請表 2. 汽車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 3. 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 以自用小客車或自用小客貨車為限 ) 4. 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正背面影本 *( 若申請人身心障礙

62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證明即將屆期,須檢附以確認展延之效期 ) 5. 汽車行駕照持有人與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持有人不同 時,需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四) 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五) 辦理換發新證,請連同申請資料繳(寄)回舊證;申請換、 補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證,因遺失、破損等因 素無法繳回舊證者,應檢具切結書。 (六) 停車證申請原因消滅 ( 如:戶籍遷出本市、死亡及手冊或 證明失效等 ),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應將專 用停車位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 (七) 洽詢電話:1999( 本市境內撥打 ) 或 (02)2960-3456 分機 3796。 十三﹒手語翻譯服務 (一)服務對象: 1. 機關或單位 -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本市各區公所、警政 司法機關、各級學校、醫療院所等公共服務單位或依法 登記之非營利組織。 2. 個人 -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之聽(語)障者或合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及 其家屬協助申請。 (二)服務地點:以新北市為優先,大臺北地區次之。 (三)服務時間:24 小時,夜間服務以緊急事件服務為主(如: 警政、司法案件)。 (四)服務項目: 1. 行政機關相關業務事項之手語翻譯。 2. 警政、司法偵查案件、交通事故、獄所等或其他夜間緊 急、臨時性事務需求。 3. 民間立案非營利團體辦理會議及不收費活動。 4. 醫療院所之門診、健檢、復健及療育。 5. 學校辦理之親師座談會、返校日等就學會議活動。 6. 其他必要性服務。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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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駐點手語翻譯服務:每週二、四上午 9:30-11:30 至市府 社會局駐點提供即時手語翻譯服務。 8. 手語視訊諮詢服務: (1) 諮詢服務內容:協助醫療院所掛號、身心障礙各項補助 及輔具申請諮詢、勞資爭議申訴申請及失業補助等其他 諮詢事項。 (2)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下午 2 時 至 4 時,使用時間每人以 15 分鐘為原則,特殊情況除 外。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櫃檯可借用連結 視訊服務之設備。 (五)洽辦單位: 中華民國聾人協會,服務專線:0800-365-324, 傳真:0800-365-524 週一至週五 9:00~18:00。 手機:0963047746(含簡訊) SKYPE 手語視訊諮詢服務帳號:nad_deaf 十四﹒視覺障礙者定向行動暨生活自理能力訓練服務 (一)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視 覺障礙者或含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其接受服務優先順 序如下: 1. 以未曾接受定向行動訓練者優先。 2. 中途致障且具生活重建、生活自理需求者次之。 3. 現未安置或未曾安置於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特殊學 校者。 4. 其他因就學、就業需求,經受委託機構評估需優先接受 訓練者。 (二)服務內容: 1. 定向行動能力訓練服務:以一對一方式提供服務,依個 案狀況提供感覺訓練、知覺訓練、空間概念養成、室內 行走法、學習運用獨走技巧(含穿越十字路口技巧)、 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人導法技巧、手杖技法等課程。 2. 生活自理能力訓練服務:提供簡易生活自理能力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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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簡易的飲食學習(外出用餐禮儀及技巧)、衣物及 環境整理、個人護理及衛生訓練(清潔與儀容)、一般 家電用品操作等項目。 3. 視覺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服務:依個別及其家庭需求狀 況,協助轉介及提供相關服務資源。 4. 連結生活重建方案:依據個別需求,提供低視能評估、 點字訓練、盲用電腦、輔具評估與訓練、心理諮商及成 長團體等相關專業課程。 (三)洽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新北市愛明發展中心 電話:02-2963-6866 傳真:02-2961-786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廣權路 130 號 3 樓 十五﹒身心障礙者家庭資源中心 (一)服務項目: 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生 活暨心理及社會參與能力重建服務、友善服務、照顧者支 持與訓練及研習、餐飲服務、福利宣導。 (二)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 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及其家庭,經社工人員評估後,有相 關福利服務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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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洽辦單位: 名稱

單位

新北市樂智 身心障礙者 家庭資源中 心

財團法人第 一社會福利 基金會

新北市樂圓 身心障礙者 家庭資源中 心

財團法人伊 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

電話 2960-1071

住址 新北市板橋區中正 路 10 號 2 樓

服務區域 板 橋 區、 八 里 區、

蘆洲區 石 門 區、 三 芝 區、 金 山 區、 新北市樂慧 萬 里 區、 財團法人廣 新北市新莊區中港 身心障礙者 青文教基金 2997-1951 淡 水 區、 家庭資源中 路 172 號 2 樓 會 林 口 區、 心 泰 山 區、 五 股 區、 新莊區

新北市樂融 身心障礙者 家庭資源中 心

鶯 歌 區、 2948-0719

新北市中和區南山 三 峽 區、 路 236 號 9 樓

永 和 區、 中和區

社團法人新 北市身心障 礙者福利促 進協會

平 溪 區、 雙 溪 區、 2977-1866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 貢 寮 區、 2496-0588 路一段 50 號 7 樓 瑞 芳 區、 汐 止 區、 三重區 樹 林 區、 土 城 區、

新北市樂康 身心障礙者 家庭資源中 心

財團法人陽 光社會福利 基金會

2218-6206

新北市新店區民族 路 110 號 3 樓

烏 來 區、 坪 林 區、 石 碇 區、 深 坑 區、 新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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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一)申請資格: 1. 最近 1 年需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且設籍本市之持有身心 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2. 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 相同性質(輔具)補助者。 3. 身心障礙者每人兩年最多申請四項輔具輔助為限,其餘 資格詳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二)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1. 申請及核定階段: (1)洽辦單位:本市輔具資源中心。 (2)應備文件: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申請表、國民身分證 正本(驗畢後發還)、申請者及監護人(申請者未滿 十八歲者)印章、診斷證明書及專業人員開立之輔具 評估報告(如申請之輔具為需經評估之項目,應依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檢具相關文件, 無須評估之項目則免)。 (3)取得核定通知:經審查各項資料均符合規定者,由市 府函發核定通知(內含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核定通 知、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請款表、領據、新北市政府 申請輔具補助應備文件檢查表)予申請人,申請人即 可購置核定補助之輔具。 2. 請款及撥款階段: (1)洽辦單位:新北市各區公所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 (2)應備文件: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請款表、領據、新北 市政府申請輔具補助應備文件檢查表、申請人郵局存 簿封面影本、購買輔具之原始憑證正本(發票或收 據)、其他必要證明文件等。 (3)撥付補助款:補助款項俟完成行政程序後撥入帳戶。 (三)洽辦單位: 1. 本市各區公所。 2.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 打)或(02)2960-3456 分機 3642、3643、3865。 3. 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 : (02)8286-7045 分機 101~120,傳真:8286-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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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 推車 A款

六 , ○○○

※ 推車 B款

一二 , ○○○

個 人 行 動 輔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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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相關規定 一、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 十 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關診斷 患者(如腦性麻痺患者)。 二、 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 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 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專為載送人員設計之推車。 (二)推車 -A 款含嬰幼兒推車。 (三) 推車 -B 款須具四十公斤以上載 重能 力。 四、其他規定: (一) A 款及 B 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輪椅 -A 款 (非輕量化 量產型)

輪椅 -B 款 (輕量化量 產型)

※ 輪椅 -C 款 (量身訂製 型)

最高補助金 額(元)

最低使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不 須 評 估

四 , ○○○

不 須 評 估

九 , ○○○

三 , 五○○

個 人 行 動 輔 具

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障者。 (二)平衡障礙者。 (三)植物人。 (四)中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 具 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六) 申 請量身訂製輪椅者,上述障 別之等級須為重度以上。 二、 評 估規定:申請「輪椅 C 款 - 量 身訂製型輪椅」須經政府設置或 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 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 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 格或功能規範:輪椅均應配備 骨盆帶,B 款輪椅應為輕量化材 質骨架設計,C 款量身訂製輪椅 並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一)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之載重能力。 (二) 十 四英吋以下或二十二英吋以 上座寬。 (三) 具 有四英吋以上座深調整、二 英吋以上座寬調整並可依個別 化需求設定座背靠角度之設 計。 (四) 其 他經輔具中心專業人員評估 認定之規格或功能要求。 四、其他規定: (一) A、B、C 等三款輪椅僅能擇一 項申請。 (二) 十 八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 二年申請補助一次。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申請輪椅 -C 款,保固書 註明為量身訂製型者,得免列 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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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個 人 行 動 輔 具

70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 輪椅附加 功能 -A 款 (具利於移 位功能)

五 , ○○○

※ 輪椅附加 功能 -B 款 (具仰躺功 能)

二 , ○○○

※ 輪椅附加 功能 -C 款 (具空中傾 倒功能)

四 , ○○○

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障者。 (二)植物人。 (三)重度以上平衡障礙者。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 具 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 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身心障礙鑑定機構之復健科 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 療師輔具評估報告書。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輪椅附加功能 -A 款:兼具可拆 掀式扶手及可拆卸式腳靠以利 於移位。 (二) 輪椅附加功能 -B 款:具不及座 面連動之椅背仰躺功能(無段 式調整),且須配備胸帶及防 傾桿。 (三) 輪椅附加功能 -C 款:具及椅背 連動之無段式座面空中傾倒功 能,及配備胸帶及防傾桿。 四、其他規定: (一) 各 項輪椅附加功能得依評估結 果,搭配 B 款或 C 款輪椅同時 申請,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 經評估無法以下肢承重轉位者, 得申請 A 款附加功能,不受重 度肢障之限制。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高活動型輪 椅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二五 , ○○○

評估 人員

個 人 行 動 輔 具

一 ○

電動輪椅

一 一

電動輪椅配 件 -A 款(加 裝沙發型座 椅)

五○ , ○○○

五 , ○○○

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下肢重度肢障者。 (二)屬高活動力可自力推行者。 (三)具備良好輪椅操控技巧 (四)具備良好之心肺及肌耐力功能。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 格或功能規範:須符合下列所 有條件 (一)含胎淨重十二公斤以下。 (二)高強度輕量化材質骨架。 (三) 手 推輪組之外展角度可依使用 者需求設定,並具免工具易取 快拆功能。 (四) 後 輪軸心前置或具有可調整至 前置位置之功能。 (五)背靠高四十公分以下。 四、其他規定: (一) 申 請本項補助者於使用年限內 不得再申請其他輪椅。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 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 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 他必要資訊。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障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格或功能規範:電動輪椅配件 -B 款(加裝擺位型座椅)之結構應 具備座深(四英吋以上)、座寬 (二英吋以上)、座背靠角度可 調整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 電動變換姿勢功能指電動後躺、 空中傾倒、站立或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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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個 人 行 動 輔 具

項次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一 二

電動輪椅配 件 -B 款(加 裝擺位型座 椅)

一○ , ○○○

一 三

電動輪椅配 件 -C 款(加 裝電動變換 姿勢功能)

一○ , ○○○

一 四

電動輪椅配 件 -D 款(使 用非比例式 控制器)

二五 , ○○○

一 五

電動輪椅電 池 - 五十安 培小時(含) 以上

四 , ○○○

一 六

電動輪椅電 池 - 五十安 培小時以下

二 , ○○○

一 七

72

補助 項目

※ 擺位系 統 -A 款(平 面型輪椅背 靠)

一 , ○○○

補助相關規定 (二) 非比例式控制器限四肢嚴重癱 瘓或精細運動控制不良之重度 肢體障礙者申請,傳統比例式 搖桿之改裝不適用本項補助。 (三) 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 間僅能擇一項申請。 (四) 電動輪椅配件 A 款及 B 款得 依評估結果擇一款申請,電動 輪椅配件及電動輪椅同時申請 者,視為補助一項次。 (五)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 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 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 他必要資訊。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申請電動 輪椅資格者。 二、其他規定: (一) 每次補助之數量及單位為一組, 一組含二顆電池。 (二) 曾 依本辦法獲電動輪椅補助者 三年後始得申請

一、補助對象: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 ) 植物人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一 八

※ 擺位系統 -B 款(曲面 適形輪椅背 靠)

六 , ○○○

一 九

※ 擺位系統 -C 款(輪椅 軀幹側支撐 架)

三 , ○○○

二 ○

※ 擺位系統 -D 款(輪椅 頭靠系統)

二 , 五○○

個 人 行 動 輔 具

二 一

電動代步車

二五 , ○○○

補助相關規定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平 面型輪椅背靠須含硬式底板 及軟墊。 (二) 曲 面適形輪椅背靠應符合下列 所有規範: 1. 適形硬式底板及適形軟墊。 2. 可快速拆裝設計。 3. 可調整深度或角度的嵌入式吊掛系 統。 (三) 軀 幹側支撐架:具有依身型調 整功能。 (四) 頭 靠系統:具有可調整支撐高 度、前後位置及角度之結構。 四、其他規定: (一) 本 項補助須為輪椅或電動輪椅 使用者。 (二) 申 請單支軀幹側支撐架者補助 金額減半。 (三) 擺 位系統 A 款及 B 款僅能擇一 項申請,依評估結果一次申請 二款以上,均視為補助一項次。 (四) 擺 位系統及輪椅 C 款量身訂製 型同時申請者,視為補助一項 次。 (五)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 其中量產型產品並應標示經中 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一、 補 助對象:應具自行駕駛電動代 步車之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重度以上者。 (三) 多 重障礙且符合上列條件之一 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 格或功能規範:電動代步車以 四輪規格為原則,且兩前輪之輪 胎內側距離須大於三十公分。

73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四、其他規定: (一) 電 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 間僅得擇一項申請補助。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 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 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 他必要資訊。

個 人 行 動 輔 具

74

二 二

特製機車 -A 款(加裝輔 助後輪特製 車)

二 三

特製機車 -B 款(改裝輪 椅直上式特 製車)

二 四

機車改裝 -A 款(裝置輔 助輪)

二 五

機車改裝 -B 款(裝設輪 椅直上裝 置)

二 六

機車改裝 -C 款(裝設倒 退輔助器)

二 七

汽車改裝 油門煞車連 桿

六○ , ○○○

八○ , ○○○

一○ , ○○○

三○ , ○○○

八 , ○○○

一五 , ○○○

不 須 評 估

不 須 評 估

不 須 評 估

不 須 評 估

不 須 評 估

不 須 評 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障者。 (二)平衡障礙者。 (三) 具 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功能或規格規範: (一) 特製機車 -A 款,含機車新品及 於該車輛加裝輔助後輪。 (二) 特製機車 -B 款,含機車新品及 於該車加裝輪椅直上裝置。 三、其他規定: (一) A 款及 B 款二者僅能擇一申請 補助。 (二) 特 製機車及機車改裝二者僅能 擇一申請。 (三) 申 請特製機車及汽車、機車改 裝者,應具有該類特製車輛之 駕照。 (四) 請 款時須檢附特製車輛之行照 影本。 (五) 再 度申請特製機車(含修訂前 之「特製三輪機車」)時,應 於請款時檢附原機車報廢證 明。 (六)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 要資訊。


分類

個 人 行 動 輔 具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二 八

單支柺杖 不鏽鋼

一 , ○○○

不 須 評 估

二 九

單支柺杖 鋁製

五○○

不 須 評 估

三 十

助行器

八○○

不 須 評 估

三 一

帶輪型助步 車(助行椅)

三 , ○○○

三 二

姿勢控制型 助行器

六 , ○○○

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障者。 (二)平衡障礙者。 (三) 具 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 評 估規定:申請帶輪型助步車、 姿勢控制型助行器、軀幹前臂支 撐型步態訓練器須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 經 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 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 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帶 輪型助步車須完全符合下列 功能條件: 1. 附手控煞車及煞車鎖定功能。 2. 附臨時休憩座位功能。 (二) 姿 勢控制型助行器 : 須可調整 為前推或後拉方式雙用,以調 整步態模式,並須提供下列配 件至少二項:1. 轉向角度範圍 或轉向、定向可控制輪。2. 單 向只進不退輪或阻力調整輪。 3. 骨盆側支撐墊。4. 骨盆懸吊 或座墊。5. 前臂支撐配件。 (三) 軀 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 : 可藉由前臂支撐、軀幹支撐配 件以協助四肢動作控制能力不 佳,無法使用一般步行輔具者, 並須提供下列配件至少三項: 1. 轉向角度範圍或轉向、定向 可控制輪。2. 單向只進不退輪 或阻力調整輪。3. 踝足分隔配 件 4. 大腿分隔配件。5. 骨盆懸 吊或座墊。 四、其他規定: (一) 柺 杖如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 側使用者,可補助額度依左列 基準加倍,並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 申 請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 器須為四肢動作控制能力不 佳,無法使用一般步行輔具者。

75


分類

項次

三 三

補助 項目

軀幹前臂支 撐型步態訓 練器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一五 , ○○○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

三 四

移位腰帶

一 , 五○○

甲 丁

三 五

移位轉盤

二 , ○○○

甲 丁

三 六

移位板

二 , ○○○

甲 丁

個 人 行 動 輔 具

76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 具 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移 位腰帶之寬度至少須有十公 分,接觸面不可有銳利部分; 且須有四個以上之提把可供抓 握。 (二) 移 位轉盤之上下兩接觸面須為 防滑材質,且整體厚度須二公 分以下。 (三) 移 位板可作為坐姿移位時相鄰 平面之橋板,長度至少須六十 公分、寬度至少須二十公分、 厚度須一公分以下。 四、 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 影 本( 保 固 書 正 本 由 申 請 人 留 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 (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 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 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 一 編 號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服 務 電 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 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 他必要資訊。


分類

個 人 行 動 輔 具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三 七

人力移位 吊帶

四 , ○○○

甲 丁

三 八

移位滑墊 A款

三 , ○○○

甲 丁

三 九

移位滑墊 B款

八 , ○○○

甲 丁

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植物人。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 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 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人力移位吊帶至少須有四個提 把以利個案於坐姿或臥姿下以人力搬 運移位。 (二)移位滑墊 -A 款須使用容易滑動 之材質以利個案在坐姿下之平行位移 並降低及接觸面之摩擦。其寬度、長 度至少須達到五十公分以上。 (三)移位滑墊 -B 款須使用容易滑動 之材質以利個案在臥姿下之平行位移 並降低及接觸面之摩擦。其寬度至少 須達到四十五公分以上、長度至少須 達到一百七十公分以上。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 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 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 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 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 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 必要資訊。

77


分類

個 人 行 動 輔 具

項次

補助 項目

四 十

移位機

四 一

移位機吊帶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四○ , ○○○

一 ○

甲 丁

六 , ○○○

不 須 評 估

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植物人 二、 評 估規定:申請移位機須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一) 經 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 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 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其他規定: (一) 曾 依本辦法獲移位機補助者, 三年後始得申請移位機吊帶。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四 二

78

視障用白 手杖

七○○

不 須 評 估


分類

補助 項目

四 三

收錄音機或 隨身聽 -A 款 (一般型)

四 四

收錄音機或 隨身聽 -B 款 (數位型)

四 五

四 六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不 須 評 估

二 , 五○○

不 須 評 估

視障用點字 手錶

三 , ○○○

不 須 評 估

視障用語音 報時器

三○○

不 須 評 估

一 , ○○○

-

溝 通 及 資 訊

項次

視 覺 四 七

特製眼鏡

六 , ○○○

甲 丁 戊

四 八

包覆式濾光 眼鏡

四 , ○○○

甲 丁 戊

四 九

手持望遠鏡

四 , ○○○

甲 丁 戊

補助相關規定 二、功能或規格要求: 「 收 錄 音 機 或 隨 身 聽 -B 款 數 位 型」應具電子書朗讀功能。 三、其他規定: (一) 視 障用點字手錶及視障用語音 報時器僅能擇一申請。 (二) 「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A 款及 B 款僅能擇一申請。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其他必 要資訊。語音血壓計、語音體 溫計之保固書並應標示經醫療 器材查驗合格之許可證字號。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眼科醫師開立診斷書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特 製眼鏡:針對屈光矯正、斜 視矯正、放大、遠用及近用、 延伸視野、防眩光、增強對比 等功能須另製、加工、修改或 染色者。 (二) 包覆式濾光眼鏡:鏡框於上緣、 側緣及下緣均應有遮擋光線之 包覆設計、有濾光效果、可阻 隔藍光及紫外光。 (三) 手 持望遠鏡:同時載明倍率及 口徑、放大倍率在二倍以上、 重量三百公克(g)以下。

79


分類

項次

五 ○

-

溝 通 及 資 訊

補助 項目

放大鏡

五 一

點字板

五 二

點字機 (打字機)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二 , 五○○

補助相關規定

甲 丁 戊

(四) 放 大鏡:鏡片規格必須同時載 明 倍 率 及 屈 光 度、 非 球 面 鏡 片、倍率應高於二倍及屈光度 高於八。菲涅爾透鏡(Fresnel Lens)不列入補助範圍。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 影 本( 保 固 書 正 本 由 申 請 人 留 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 (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 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 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 一 編 號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服 務 電 話、其他必要資訊。特製眼鏡之 鏡片並應標示經醫療器材查驗合 格之許可證字號。

一 , 八○○

一 ○

不 須 評 估

三二 , ○○○

甲 丁 戊

視 覺

80

評估 人員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 估規定:點字機(打字機)之 使用需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 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點字機(打字機):具六點鍵以 及空白、倒退、換行鍵,可調整 邊界。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 影 本( 保 固 書 正 本 由 申 請 人 留 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 (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 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 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 一 編 號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服 務 電 話、其他必要資訊。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五 三

點字觸摸顯 示器 -A 款

五○ , ○○○

甲 丁 戊

五 四

點字觸摸顯 示器 -B 款

七○ , ○○○

甲 丁 戊

-

溝 通 及 資 訊 視 覺

五 五

可攜式擴視 機 -A 款

二○ , ○○○

甲 丁 戊

補助相關規定 一、 補 助對象:六歲以上且具點字辨 識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點 字 觸 摸 顯 示 器 A 款 應 符 合 以下所有規格:二十方以上且 八點顯示、可支援一種以上視 窗版中英文視障用電腦報讀軟 體。 (二) 點 字觸摸顯示器 B 款應含 A 款 所有功能及規格,且總重量二 公斤以下。 四、其他規定: (一) 申 請者須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 備 ( 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 (二) 觸 摸顯示器及報讀軟體同時申 請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其他必 要資訊。

一、 補助對象:申請者限指數視力(CF一五公分)以上者(依診斷書或 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須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81


分類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五 六

可攜式擴視 機 -B 款

四○ , ○○○

甲 丁 戊

五 七

桌上型擴視 機 -A 款

五○ , ○○○

甲 丁 戊

五 八

桌上型擴視 機 -B 款

七五 , ○○○

甲 丁 戊

-

溝 通 及 資 訊

項次

視 覺

82

補助相關規定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可攜式擴視機 -A 款應符合以下 所有規格:螢幕尺寸二點八英 吋以上、色彩模式三組(黑白、 負片、彩色模式)以上、支援 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為六倍 以上者。 (二) 可攜式擴視機 -B 款應符合以下 所有規格: 螢幕尺寸三點五英吋以上、色 彩模式三組(黑白、負片、彩 色模式)以上、支援放大及縮 小功能且倍率為六倍以上;並 提供經評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備 (含亮度調整、對比調整、望 遠、記憶或儲存畫面、六點五 吋以上螢幕、螢幕角度調整、 連接電腦或電視、書寫支架或 把手、觸控螢幕等)達任三項 以上功能者。 (三) 桌 上型擴視機 A 款應符合以下 所有規格: 色彩模式三組以上、支援放大 及縮小功能且倍率在三十倍以 上、可自動對焦或可切換手動 對焦者。 (四) 桌 上型擴視機 B 款應符合以下 所有規格: 色彩模式五組(如增加藍黃、 黑黃或其他組合)以上、支援 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在四十 倍以上、可自動對焦及可切換 自動手動對焦;並提供經評估 所需其他功能配備(含亮度調 整、對比調整、望遠、記憶、 儲存、托盤、導引線、定位指 示、亮度調整、焦距鎖定、可 旋轉鏡頭、一體成型且螢幕可 調整、及電腦畫面分割、等) 達任五項以上功能者。 (五)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其他必 要資訊。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五 九

視障用螢幕 報讀軟體 A款

三 , ○○○

甲 丁 戊

六 ○

視障用螢幕 報讀軟體 B款

六 , ○○○

甲 丁 戊

六 一

視障用螢幕 報讀軟體 C款

一二 , ○○○

甲 丁 戊

-

溝 通 及 資 訊 視 覺

六 二

視障用視訊 放大軟體

一八 , ○○○

甲 丁 戊

補助相關規定 一、 補 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 格或功能規範:應符合以下規 格 (一) 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 -A 款:具 備中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 字形字義解釋功能、可使用無 字天書輸入法、具朗讀點字檔 案功能、可支援點字觸摸顯示 器。 (二) 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 -B 款:具 備中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 多語音方案朗讀功能、支援字 形字義前後解釋詞彙功能、具 模擬滑鼠座標導引功能、可支 援觸摸點字顯示器。 (三) 視 障 用 螢 幕 報 讀 軟 體 -C 款: 具備中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 援 圖 形 標 記 功 能、 完 整 支 援 office 系列軟體、具備閱讀 pdf 檔案功能、可支援觸摸點字顯 示器。 四、其他規定: (一) 申 請者須具電腦操作能力並已 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 含電 腦主機、螢幕、鍵盤 )。 (二) 觸 摸顯示器及報讀軟體同時申 請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其他必 要資訊。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83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 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 格或功能規範:至少六倍以上 之螢幕放大功能、滑鼠指標及文 字編輯游標具多種放大提示調整 之選擇、螢幕顯示色相可作多模 式切換(含高反差、對比色、十 字導引、平滑字形等)放大顯示 視窗可選擇分割視窗、全螢幕顯 示或區塊顯示。 四、其他規定: (一) 申 請者須具電腦操作能力並已 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 含電 腦主機、螢幕、鍵盤 )。 (二) 限 指 數 視 力(CF- 十 五 公 分 ) 以上者(依診斷書或輔具輔具 評估報告書認定)申請。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 要資訊。

-

溝 通 及 資 訊 視 覺

六 三

84

語音手機

四 , ○○○

甲 丁 戊

一、補助對象: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 格或功能規範:具各層選單之 語音報讀、文字簡訊播報、開關 機聲音或震動提示、語音播報通 訊錄內容及來電號碼等功能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 影 本( 保 固 書 正 本 由 申 請 人 留 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 (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 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 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 一 編 號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服 務 電 話、經國家通訊主管機關型式認 證審驗合格之標籤號碼及其他必 要資訊。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六 四

傳真機

四 , ○○○

不 須 評 估

六 五

行動電機 A款

二 , ○○○

不 須 評 估

六 六

行動電機 B 款(具影 像即時傳輸 功能)

四 , ○○○

甲 乙 丙 丁

六 七

影像電話機

五 , ○○○

甲 乙 丙 丁

-

溝 通 及 資 訊 視 覺

補助相關規定 一、 補 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 (一)聽障者。 (二)語障者。 (三) 具 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 (一) 申 請 行 動 電 話 機 B 款 或 影 像 電話,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 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 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二) 申請行動電話機 -B 款者應經評 估確認具讀唇辨讀或手語表達 能力。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行動電話機 -B 款:於手機顯示 幕同一面附有攝影鏡頭,並能 雙向提供即時影像傳輸功能 (二) 影 像電話機:除有一般電話機 的功能外,另須有影像輸出和 輸入功能,且必須提供網路的 連接孔。 四、其他規定: (一) 行動電話機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 傳 真機及影像電話以共同生活 戶為補助單位,每戶僅得申請 一台。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 要資訊,其中行動電話機並應 註明經國家通訊主管機關型式 認證審驗合格之標籤號碼。

85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六 八

助聽器 -A 款 (口袋型)

四 , ○○○

六 九

助聽器 -B 款(類比式 或手調數位 式)

七 , ○○○

-

溝 通 及 資 訊 視 覺

86

補助相關規定 一、 補 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聽障者。 (二)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 估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一) 經 聽力師開立輔具輔具評 估報告書。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 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 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 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A 款口袋型:經連接線連 接助聽器及接收器,且接 受器之體積不適於懸掛耳 後或置於耳內之類比式或 數位式之機種,並須具備 二個以上音頻控制開關、 T 線圈感應功能、音量大 小調整開關。 (二) B 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 採類比方式處理聲音訊號 或數位型採手調方式調整 之助聽器。 (三) C 款數位式:採數位方式 處理聲音訊號之助聽器, 並符合下列四種以上功能 或規格:1. 具四個壓縮頻 道以上 2. 多聆聽程式 3. 噪 音抑制 4. 方(指)向性麥 克 風 5. 迴 饋 音 消 除 6. 自 動情境辨識(切換)功能 7. 雙耳同步功能 8. 資料記 錄 9. 學習(可訓練)功能 10. 頻率壓縮、搬移 11. 及 無線傳輸系統相容 12. 及 遙控裝置相容 13. 及線圈 系統相容 14. 內建實耳測 量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 雙 耳 聽 力 損 失 在 五 十 五 dB 至 一 百 一 十 dB HL 之 間補助二只;優耳聽力在 五十五 dB 至一百一十 dB HL 之 間、 劣 耳 聽 力 劣 於 一百一十 dB HL 補助一只; 聽力損失認定基準為氣導


分類

項次

七 ○

補助 項目

助聽器 -C 款 (數位式)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一五 , ○○○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聽 力 檢 查 頻 率 五 百 Hz、 一 千 Hz、二千 Hz 及四千 Hz 之平均 閾值。 (二) 補 助單位為一只,每側於左列 年限內以補助一只為限。雙耳 聽力損失經評估符合補助二 只,得同時或分別申請,均視 為補助一項次。 (三)口袋型以補助一只為限。 (四) 十 二歲以下得每二年申請補助 一次。 (五) 十 八歲以下或二十五歲以下仍 在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申請 C 款數位式時,其功能規格若 符合該款所列基準六種以上, 補助金額得逾左列規定,上限 為單耳二萬元,雙耳四萬元。 (六) 初 次申請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且非低收入戶者,補助額度以 B 款基準為限。 (七) 功能及規格未符合 C 款基準者, 補助額度以 B 款基準為限。 (八) 已 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該耳不得 申請。 (九) 再 度申請時,除 C 款外可免提 出聽覺輔具評估報告書。申請 C 款者應於驗配後三個月內經 聽力師出具驗證合格報告始予 補助。 (十)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

-

溝 通 及 資 訊 視 覺

七 一

電話擴音器

二 , ○○○

不 須 評 估

一、補助對象: (一)聽障者。 (二)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其他規定: (一) 以 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 戶僅得申請一台。

87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七 二

電話閃光震 動器

二 , ○○○

不 須 評 估

七 三

門鈴閃光器

二 , ○○○

不 須 評 估

七 四

無線震動警 示器

二 , ○○○

不 須 評 估

七 五

火警閃光警 示器

二 , ○○○

不 須 評 估

-

溝 通 及 資 訊 警 示 指 示 及 信 號 七 六

88

個人衛星定 位器

一○ , ○○○

甲 丁

補助相關規定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 要資訊。

一、 補 助對象:須有獨力外出之行動 能力,且有走失之虞並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一)失智症。 (二)智能障礙。 (三)自閉症。 (四) 具 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 格或功能規範:應符合下列所 有規範或功能之二年服務保用及 產品保固 (一)AGPS 之衛星定位。 (二)地點查詢服務。 (三) 電池待機超過七十二小時。 (四)緊急求援功能。 (五)通話功能。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 影 本( 保 固 書 正 本 由 申 請 人 留 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 (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 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 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 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及其他必要資訊。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七 七

人工講話器 ※ 二 , ○○○ 一般型

不 須 評 估

七 八

人工講話器 ※ 二○ , ○○○ 電子型 ( 電 動式 )

乙 丙

-

溝 通 及 資 訊 發 聲

-

溝 通 及 資 訊 面 對 面 溝 通

七 九

溝通輔具 -A 款 ( 圖卡兌 換溝通系統 )

五 , ○○○

甲 乙 丁

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聲音機能障礙者。 (二)語言機能障礙者。 (三) 具 上述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 評估規定:申請電子型 ( 電動式 ) 人工講話器限經醫師診斷書註明 全喉切除或嚴重呼吸發聲功能障 礙,無法透過手術重建改善發聲 功能,並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 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其他規定: (一)一般型及電子型僅得擇一申請。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所有資格 (一)智障、聽障、語障、自閉症、 失智症或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因身心功能損傷造成言語溝通 困難,且嚴重影響人際互動及社會參 及,如發展性障礙(含智能障礙、腦 性麻痺、自閉症、語言發展遲緩)、 後天性障礙(含失語症、腦傷、肌萎 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柏金森氏症、 失智症)。 (三)經輔具評估使用溝通輔具對促 進溝通理解、溝通表達和交談活動表 現有幫助者。

89


分類

-

溝 通 及 資 訊 面 對 面 溝 通

90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八 ○

溝通輔具 -B 款 ( 低階固 定版面型語 音溝通器 )

七 , ○○○

甲 乙 丁

八 一

溝通輔具 -C 款 ( 高階固 定版面型語 音溝通器 )

一○ , ○○○

甲 乙 丁

八 二

溝通輔具 -D 款 ( 具掃描 功能固定版 面型語音溝 通器 )

二○ , ○○○

甲 乙 丁

補助相關規定 二、評估規定: (一) 相 關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 語言或相關治療師開立輔具輔 具評估報告書。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 格或功能規範:各款應分別符 合下列規範 (一) A 款溝通輔具:本款屬無語音 輸出之溝通設備,應包括至少 一千個溝通符號之圖卡、句條、 圖卡展示和收納設備以及訓練 手冊及訓練影片。 (二) B 款溝通輔具:本款屬低階語 音溝通器,可依使用者需求自 行設計溝通版面,並具重複錄 音或記憶溝通訊息及放音功 能。 (三) C 款溝通輔具:本款屬高階語 音溝通器,可依使用者需求自 行設計溝通版面,至少可錄製 一百五十句語音,並具重複錄 音或記憶溝通訊息及放音功 能。 (四) D 款溝通輔具:本款屬固定版 面型語音溝通器,除具重複錄 音或記憶溝通訊息及放音功能 外,另須提供至少一種掃描功 能。 (五) E 款溝通輔具:本款為語音溝 通軟體,可安裝於一般電腦, 軟體應具重複錄放音及動態版 面顯示功能,並提供至少一千 個溝通符號組,供溝通版面設 計之用,軟體須具掃瞄功能。 (六) F 款溝通輔具:本款屬液晶觸 控專用型語音溝通器,應提供 版面設計軟體且至少有一千個 溝通符號,供溝通版面設計之 用、重複錄放音及至少二種合 成語音及掃瞄功能。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八 三

溝通輔具 -E 款 ( 語音溝 通軟體 )

二○ , ○○○

甲 乙 丁

八 四

溝通輔具 -F 款 ( 動態版 面型語音溝 通器 )

三○ , ○○○

甲 乙 丁

-

溝 通 及 資 訊 面 對 面 溝 通

-

溝 通 及 資 訊

八 五

電腦輔具 網路攝影機

六○○

不 須 評 估

補助相關規定 四、其他規定: (一) B、C、D、E、F 等五款溝通輔 具僅能擇一項申請。依評估結 果須配合使用「溝通或電腦輔 具用支撐固定器」並一併申請 者,合併列計補助一項次。 (二) 申 請 E 款溝通輔具者,須已具 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 含電腦 主機、作業系統、螢幕、鍵盤 )。 (三) 申請 E、F 款時,應於輔具輔具 評估報告書中檢附三個月以上 的語言治療溝通訓練計畫或記 錄,以落實配置本項輔具之目 的。 (四) 十二歲以下兒童,申請 A、B、 C、D 四款時得二年申請補助一 次。 (五) 溝 通 輔 具 除 A 款 外, 應 檢 附 輔具供應商出具之載明產品規 格、型號、序號及功能之保固 書影本。 (六)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 要資訊。

一、 補 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 (一)聽障者。 (二)語障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二、 其 他規定:應具備個人電腦基本 配備 ( 包括電腦主機、作業系統、 螢幕、鍵盤 )。

電 腦

91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八 六

電腦輔具 -A 款 ( 滑鼠或 鍵盤介面 )

三 , ○○○

甲 乙 丁

八 七

電腦輔具 -B 款 ( 滑鼠或 鍵盤介面 )

六 , ○○○

甲 乙 丁

-

溝 通 及 資 訊 電 腦

92

補助相關規定 一、 補 助對象: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 障礙且無法操作一般鍵盤或滑鼠 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A 款電腦輔具應符合下列規範 之ㄧ : 1. 替代性滑鼠 : 可透過軌跡球、 搖桿、觸控板、按鍵或滑輪等 方式控制電腦螢幕游標並可透 過支援軟體於硬體上設定下列 每一種功能 : 按左鍵一次、按右 鍵一次、按左鍵兩次、捲軸及 拖曳等功能。 2. 能完整執行鍵盤按鍵功能之 迷你鍵盤介面:鍵盤按鍵操作 區之長軸小於二十公分。 3. 能完整執行鍵盤按鍵功能之 按鍵加大介面:數字鍵及中英 文拼音鍵鍵帽之短邊長或直徑 大於二點五公分。 4. 鍵盤介面:鍵盤按鍵為內崁 型式 (二) B 款電腦輔具應符合下列規範 之ㄧ: 1. 替代性滑鼠 : 可透過軌跡球、 搖桿、觸控板、按鍵或滑輪等 方式控制電腦螢幕游標,並具 備下列每一種功能 : 按左鍵一 次、按右鍵一次、按左鍵二次、 拖曳及捲軸等功能,並可支援 外接開關操作。 2. 替代性鍵盤 : 可透過支援的軟 體設定自行排列組合按鍵位置 或自行定義按鍵功能 , 或可外接 開關操作。 3. 螢幕鍵盤及滑鼠:可透過軟 體設定控制電腦螢幕游標並具 下列功能之一:自行定義鍵盤 之按鍵位置、自行定義組合鍵 之功能、鍵盤掃描功能。 四、其他規定 : (一) 電腦輔具 A 款、B 款、C 款、D 款、E 款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二) 須 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 包 括 電 腦 主 機、 作 業 系 統、 螢 幕、 鍵盤 )。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 要資訊。

溝 通 及 資 訊 -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 具 肢障重度或具肢障重度以上 之多重障礙者,因四肢癱瘓以 致無法操作一般滑鼠功能者。 (二) 申 請眼控滑鼠者,應符合前款 規定且僅能以眼球動作操作滑 鼠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電 腦

八 八

電腦輔具 -C 款 - 吹吸嘴 控滑鼠

一五 , ○○○

甲 乙 丁

93


分類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八 九

電腦輔具 -D 款 - 紅外線 貼片感應滑 鼠

一二 , ○○○

甲 乙 丁

九 ○

電腦輔具 -E 款 - 眼控滑 鼠

一○○ , ○○○

甲 乙 丁

-

溝 通 及 資 訊

項次

電 腦

九 一

94

溝通或電腦 輔具用支撐 固定器

五 , ○○○

甲 乙 丁

補助相關規定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C 款 - 吹吸嘴控滑鼠應同時具 以吹氣及吸氣控制電腦螢幕游 標或可執行滑鼠左右鍵之功 能。 (二) D 款 - 紅外線貼片感應滑鼠應 具以移動肢體或五官動作來操 控紅外線偵測之反光貼片,以 控制電腦螢幕游標並可執行滑 鼠左鍵或右鍵之功能。 (三) E 款 - 眼控滑鼠應具以追蹤瞳 孔相對位置來控制電腦螢幕游 標並可執行滑鼠左鍵或右鍵之 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 須 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 ( 包 括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 (二) 電腦輔具 A 款、B 款、C 款、D 款、E 款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 要資訊。 一、 補 助對象:須符合溝通或電腦輔 具之補助對象者。 二、評估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相關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 及治療師開立輔具輔具評估報 告書。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透過可固定於輪椅、桌上或床架 上之夾具,以具三個以上可調角 度並可固定關節之連桿系統,支 撐並固定溝通輔具、筆記型 ( 或 平板 ) 電腦或電腦輔具之各式聯 結器,前述可調角度之關節其中 至少兩個可各做二百七十度角度 旋轉調整,且最少承重二公斤以 上。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四、其他規定: ( 一 ) 依評估結果,須使用電腦輔具或 溝通輔具並一併提出申請者,合 併列計補助一項次。 ( 二 )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 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 (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 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 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 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及其他必要資訊。

-

溝 通 及 資 訊 電 腦

身 體 、 生 理 及 生 化 試 驗 設 備 及 材 料

身 體 、 肌 力 及 平 衡 訓 練

補助相關規定

九 二

語音血壓計

二 , ○○○

不 須 評 估

九 三

※ 直立式站 立架

一二 , ○○○

九 四

※ 前趴式站 立架

一五 ,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其他規定: (一) 語 音體溫計、語音血壓計、語 音體重計限身心障礙者本人具 獨立操作能力者始得申請,並 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 戶限申請一台。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其他必 要資訊。語音血壓計、語音體 溫計之保固書並應標示經醫療 器材查驗合格之許可證字號。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障者。 (二)植物人。 (三)智障且無獨立站立能力者。 (四) 具 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 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 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 並於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 輔具需求。

95


分類

身 體 、 肌 力 及 平 衡 訓 練

96

項次

九 五

補助 項目

※ 後仰式站 立架或傾斜 床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二○ , ○○○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 格或功能規範:應具尺寸及各 項支撐配件之調整功能,且符合 下列各項規定: (一) 直 立式站立架 : 須提供固定綁 帶及下列配件或功能至少三項: 1. 桌板、2. 胸部側支撐墊、3. 骨 盆側支撐墊、4. 兩側膝部支撐 配件可獨立調整、5. 足部固定 配件。 (二)前趴式站立架 : 可無段或多段調整前趴角度之 站立架,並須提供固定綁帶、 桌板及下列配件或功能至少三 項:1. 胸部側支撐墊、2. 骨盆 側支撐墊、3. 膝部分隔支撐墊、 4. 足部固定配件。 (三) 後 仰式站立架或傾斜床 : 須為 可無段或多段調整後仰角度之 站立架或傾斜床,並須提供固 定綁帶及下列配件至少三項: 1. 頭部側支撐墊、2. 胸部側支 撐墊、3. 骨盆側支撐墊、4. 兩 側膝部可分開固定、5. 足部固 定配件、6. 踝關節角度可調整 功能、7. 手部抓握桿或支撐桌 面。 四、其他規定: (一)本項補助限居家使用。 (二)各款站立架僅能擇一申請。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


分類

預 防 壓 瘡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九 六

※ 輪椅座 墊 -A 款(連 通管型氣囊 氣墊座 - 塑 膠材質)

五 , ○○○

九 七

※ 輪椅座 墊 -B 款(連 通管型氣囊 氣墊座 - 橡 膠材質)

一○ , ○○○

九 八

※ 輪椅座 墊 -C 款(液 態凝膠座 墊)

一○ , ○○○

九 九

※ 輪椅座 墊 -D 款(固 態凝膠座 墊)

八 , ○○○

一 ○ ○

※ 輪椅座 墊 -E 款(填 充式氣囊氣 墊座)

八 , ○○○

一 ○ 一

※ 輪椅座 墊 -F 款(交 替充氣型座 墊)

五 , ○○○

一 ○ 二

※ 輪椅座 墊 -G 款(量 製型座墊)

一○ , ○○○

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下 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 失,容易產生褥瘡者。 (二)於坐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 格 或功能規範:各款應分別符 合下列規範 (一) A 款及 B 款:氣囊數量應大於 二十顆,且氣囊高度應大於二 英吋。 (二) C 款:應搭配適形泡棉底座, 其凝膠覆蓋面積不得小於座墊 二分之一,且凝膠厚度須大於 一英吋。 (三) D 款:「固態凝膠座墊」應搭 配適形泡棉底座,其凝膠覆蓋 面積不得小於座墊之二分之 一, 且 其 凝 膠 厚 度 須 大 ( 等 ) 於一英吋。 (四) E 款:「填充式氣囊氣墊座」 其高度須大於二英吋。 (五) F 款:「交替充氣型座墊」應 含電動空氣幫浦及交替充氣功 能之氣囊組。 (六) G 款:應依個別需求取模製作 座墊。 四、其他規定: (一)各款僅得擇一申請。 (二) 申 請 G 款量製型座墊者,其輔 具評估報告書書中須載明「須 採量製型座墊」。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 除 G 款外,均應標示經中央主 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 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申請 G 款量製型座墊者,保固書註 明為”量身訂製型”,得免列 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

97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一 ○ 三

※ 氣墊床 A款

八 , ○○○

一 ○ 四

※ 氣墊床 B款

一二 , ○○○

預 防 壓 瘡

98

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肢 體癱瘓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 坐起者。 (二) 於 臥姿相關受壓處皮膚已有褥 瘡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 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 格或功能規範:氣墊床應具預 防褥瘡及減輕褥瘡症狀之效果並 符合下列規定: (一) 氣墊床 -A 款:應含十八管以上 具可交替充氣功能之電動空氣 幫浦及管狀氣囊組。 (二) 氣墊床 -B 款:應含交替充氣功 能之電動空氣幫浦及管狀氣囊 組,且須提供保固三年,並須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交替式充氣之管狀氣囊組,氣囊之 管徑四英吋以上,並含有異常壓力警 示及可暫停交替之開關。 2. 氣管為三管交替式 3. 單 管 材 質 :「PU 聚 氨 酯 (Polyurethane)」 或「PU 聚 氨 酯 (Polyurethane)+ 尼龍(Nylon)」。 4. 單 管 壓 力 流 量 每 分 鐘 四 公 升( 四 L-Min)以上。 5. 配有 C.P.R. 快速洩氣閥。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


分類

住 家 及 其 他 場 所 之 家 具 及 改 裝 組 件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一 ○ 五

居家用照顧 床

八 , ○○○

一 ○ 六

居家用照顧 床 - 附加功 能 A 款(床 面升降功 能)

五 , ○○○

一 ○ 七

居家用照顧 床 - 附加功 能 B 款(電 動升降功 能)

五 , ○○○

補助相關規定 一、 補 助對象:重度肢體障礙達癱瘓 程度而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 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 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 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居 家用照顧床床面須為三片以 上之設計,至少須具備頭部及 腿靠床片升降之功能。 (二) 居 家用照顧床 - 附加功能 A 款 係指除上述功能外,床面具升 降功能。 (三) 居 家用照顧床 - 附加功能 B 款 係指具電動調整升降功能之產 品。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二) 居 家用照顧床併同附加功能各 款申請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或居家用照顧床測試合格之 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99


分類

住 家 及 其 他 場 所 之 家 具 及 改 裝 組 件

項次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一 ○ 八

擺位椅 -A 款

四 , ○○○

一 ○ 九

擺位椅 -B 款

八 , ○○○

一 一 ○

擺位椅 -C 款

一五 , ○○○

一 一 一

100

補助 項目

升降桌

六 , ○○○

甲 丁

補助相關規定 一、 補 助對象:十二歲以下並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一)中度肢體障礙者。 (二) 包 含中度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 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 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擺位椅 -B 款應具有二項以上座 椅參數調整功能,並有二項以 上擺位配件。 (二) 擺 位 椅 -C 款 應 含 桌 板, 且 應 具有五項以上座椅參數調整功 能,並有三項以上擺位配件。 (三) 前 述座椅參數調整功能包括: 座深、座寬、座高、踏板高度、 座面角度、座背靠角度、扶手 高度、頭靠位置。 (四) 前 述擺位配件包括:骨盆帶、 胸帶、腿帶、側支撐墊、分腿 墊、膝前檔板、頭靠。 四、其他規定: (一)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一) 經 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 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 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升 降桌應具有二十公分以上之 桌面高度調整功能。 (二) 桌面尺寸深度應大於六十公分、 寬度大於一百公分,底部空間 須可容輪椅進入。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使用。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 要資訊。

住 家 及 其 他 場 所 之 家 具 及 改 裝 組 件

一 一 二

爬梯機

八○ , ○○○

甲 丁

一、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且無法自行上下樓梯者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 (二)植物人。 (三)重度以上平衡障礙。 (四)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其他規定: (一) 以 身心障礙者實際共同生活戶 為補助單位,每戶限申請一台。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101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 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 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住 家 及 其 他 場 所 之 家 具 及 改 裝 組 件

102

一 一 三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門 A 款(單處)

七 , ○○○

甲 丁 戊

一 一 四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門 B 款(單處)

一○ , ○○○

甲 丁 戊

一 一 五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扶手 (每十公分)

一五○

甲 丁 戊

一 一 六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可動 式扶手(單 支)

三 , 六○○

甲 丁 戊

一 一 七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固定 式斜坡道

一○ , ○○○

甲 丁 戊

一 一 八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非固 定式斜坡板 A款

三 , 五○○

甲 丁 戊

一 一 九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非固 定式斜坡板 B款

五 , ○○○

甲 丁 戊

一、 補 助對象:須居住於設籍縣市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植物人。 (二) 肢 障者、視障者、失智症者、 平衡障者、重器障重度者、智 障重度者。 (三) 具 前款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 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到宅進行環境及使用需求之評 估,並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門」之工程分成 A、B 兩款 A 款: 為 改變門片類型、門檻降低、 順平或剔除、加裝橫式截水槽 等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之工程。 B 款: 門 之加寬、加高、新增、調整 位置等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之工 程。 (二) 「水龍頭」係指改裝為撥桿式、 單閥式或電子感應式。 (三) 「 固定式斜坡道」係指固定於 地面無法移動之斜坡,且材質 須 為 金 屬 材 質 或 泥 做 工 程, 鋪面應有防滑功能且長度達 一百五十公分以上。 (四) 「 非固定式斜坡板」係指可任 意移動之斜坡板,分成 A、B、 C 三款:A 款為非輕量化材質, 不具可收折及攜帶功能或長度 超過三十公分之攜帶式輕量化 斜坡版;B 款為輕量化材質, 具可收折及攜帶功能,長度超 過九十公分;C 款為輕量化材 質,具可收折及攜帶功能,長 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且荷重 能力達一百八十公斤以上。 (五) 改 善 流 理 台 於 可 靠 近 之 邊 緣 二十公分範圍內,至少須有高 度六十五公分以上之腿部淨空 間。


分類

住 家 及 其 他 場 所 之 家 具 及 改 裝 組 件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一 二 ○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非固 定式斜坡板 C款

一○ , ○○○

甲 丁 戊

一 二 一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水龍 頭(單處)

三 , ○○○

甲 丁 戊

一 二 二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防滑 措施(單處)

三 , ○○○

甲 丁 戊

一 二 三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改善 浴缸(新增、 改換、移除 居家環境改 善含原處填 補)

七 , ○○○

甲 丁 戊

一 二 四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改善 洗臉台(槽) (新增、改 換、移除 含原處填 補)

三 , ○○○

甲 丁 戊

一 二 五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改善 馬桶(新增、 改換、移除 含原處填 補)

五 , ○○○

甲 丁 戊

補助相關規定 四、其他規定: (一)門之 A 款及 B 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 扶 手針對提供握持部位之長度 每十公分補助一百五十元。 (三)隔間以牆面每平方公尺補助 六百元。 (四) 固 定式斜坡道和非固定式斜坡 板,於同一處僅能擇一申請補 助。 (五) 居 家無障礙設施,全戶最高補 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六萬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四萬五千 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三萬 元。戶內身心障礙人數每增加 一人,全戶可補助額度上限按 上列基準增加百分之三十,但 全戶最高補助額度不得逾上開 基準一點五倍。 (六) 戶 內有新增身心障礙人口時, 於左列年限內曾申請之項目仍 得再度申請,全戶補助總額比 照 ( 五 ) 之基準。 (七) 每 次申請之各項目併計為一項 次之輔具補助。 (八) 各 項均以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 戶為申請單位。 (九) 申 請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者, 其改善部分如須改變硬體結構 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施 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 說明)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非 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 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 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補助 單位得審查其施作及核銷內容 是否及輔具評估報告書吻合。

103


分類

住 家 及 其 他 場 所 之 家 具 及 改 裝 組 件

個 人 照 顧 及 保 護

104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一 二 六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改善 流理台(新 增、改換)

一五 , ○○○

甲 丁 戊

一 二 七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改善 抽油煙機 (位置調整)

一 , ○○○

甲 丁 戊

一 二 八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架高 式和式地板 拆除

五 , ○○○

甲 丁 戊

一 二 九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隔間

六○○

甲 丁 戊

一 三 十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反光 貼條或消光 處理(單處)

三 , ○○○

甲 丁 戊

一 三 一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壁掛 式淋浴椅 (床)

五 , ○○○

甲 丁 戊

一 三 二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特殊 簡易洗槽

二 , ○○○

甲 丁 戊

一 三 三

居家無障礙 設施 - 特殊 簡易浴槽

五 , ○○○

甲 丁 戊

補助相關規定


分類

項次

一 三 四

一 三 五 個 人 照 顧 及 保 護

居 家 生 活

補助 項目

頭護具

馬桶增高 器、便盆椅 或沐浴椅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六○○

一 , 二○○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不 須 評 估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智障者。 二、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 張 力低、平衡差或常發生癲癇之 障礙者。

不 須 評 估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障者。 (二)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三) 具 上述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一 三 六

語音體溫計

三○○

不 須 評 估

一 三 七

語音體重計

一 , ○○○

不 須 評 估

一 三 八

衣著用輔具

五○○

不 須 評 估

一 三 九

飲食用輔具

五○○

不 須 評 估

一 四 十

居家用生活 輔具

五○○

不 須 評 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其他規定: (一) 語 音體溫計、語音體重計限身 心障礙者本人具獨立操作能力 者始得申請,並以共同生活戶 為補助單位,每戶限申請一台。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其他必 要資訊。語音血壓計、語音體 溫計之保固書並應標示經醫療 器材查驗合格之許可證字號。 一、補助對象:身心障礙者。 二、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衣 著類輔具:指可協助衣著之 穿衣桿、穿鞋器、襪輔助器、 長柄取物鉗等相關項目。 (二) 飲 食類輔具:指可協助飲食之 特殊刀、叉、湯匙、筷子、杯 盤、防滑墊等相關項目。 (三) 居 家類輔具:指有助於居家活 動之特殊門把、烹調用具、開 瓶罐器、特製開關等相關項目。 三、其他規定: (一) 上 列各類補助金額為單次補助 額度上限。 (二)限居家使用。

105


分類

矯 具 及 義 具

106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一 四 一

※ 部分手義 肢

一○ , ○○○

一 四 二

※ 部分足義 肢

一○ , ○○○

一 四 三

※ 美觀手套

八 , ○○○

一 四 四

※ 義肢腳掌 組

四 , 五○○

一 四 五

※ 腕離斷或 肘下義肢

四○ , ○○○

一 四 六

※ 踝離斷或 膝下義肢

四○ , ○○○

一 四 七

※ 肘離斷或 肘上義肢

六○ , ○○○

一 四 八

※ 膝離斷或 膝上義肢

六○ , ○○○

一 四 九

※ 肩關節離 斷或肩胛骨 離斷義肢

七○ , ○○○

一 五 ○

※ 髖離斷或 半骨盆切除 義肢

七○ , ○○○

一 五 一

※ 踝足矯具 ( 踝足支架 )

三 , 五○○

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障者 (二)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 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身心障 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骨 科之專科醫師診斷及相關治療 師評估。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其他規定: (一) 應 先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 申請給付,並達本基準表所定 之最低使用年限後,因需要而 重新製作者始得申請本項補 助。 (二) 對 同一部位每次申請以給付一 項次為限。 (三) 美 觀手套、腳掌組更換應於新 製義肢滿二年後,始得申請。 (四) 義 肢得依實際需求申請雙側補 助,其補助額度得予加倍。 (五)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查驗合 格之登記字號並應標示其他必 要資訊。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障者。 (二)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分類

矯 具 及 義 具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一 五 二

※ 膝踝足矯 具 ( 膝踝足 支架 )

八 , ○○○

一 五 三

※ 髖膝踝足 矯具 ( 髖膝 踝足支架 )

一○ , ○○○

一 五 四

※ 支架鞋具

四 , ○○○

一 五 五

※ 肘部或膝 部副木

一 , 五○○

一 五 六

※ 髖矯具

六 , ○○○

一 五 七

※ 脊柱矯具 支持性背架 A款

四 , ○○○

一 五 八

※ 脊柱矯具 支持性背架 一○ , ○○○ B款

一 五 九

※ 脊柱矯具 脊柱側彎矯 一五 , ○○○ 正背架

補助相關規定 二、評估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 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身心障 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骨 科或神經科之專科醫師診斷及 相關治療師輔具評估報告書, 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載明本項輔具需求及加註製作 部位。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申 請脊柱矯具 - 脊柱側彎矯正 背者,除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外, 另限制脊柱側彎診斷為十五至 四十五度者。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踝 足矯具:限為高溫熱塑材質 取模製作或金屬材質,且必須 跨越踝關節。 (二) 膝 踝足矯具:須為高溫熱塑材 質取模製作或金屬材質,並須 跨越膝及踝關節。 (三) 髖 膝踝足矯具:須為高溫熱塑 材質取模製作或金屬材質,並 須跨越髖、膝及踝關節。 (四) 肘 部或膝部副木:須內含金屬 條及固定帶。 (五) 髖 矯具:須具有限制髖關節內 收或屈曲角度之功能。 (六) 脊 柱矯具 - 支持性背架:可提 供脊柱變形並有惡化可能或影 響呼吸功能者支持及保護脊椎 之功能。A 款應含金屬立柱、 胸帶及骨盆帶,並具限制軀幹 動作之設計。B 款須以石膏於 軀幹取模,並以高溫熱塑型材 料量身訂製。 (七) 脊柱矯具 - 脊柱側彎矯正背架: 根據三點壓力原理製作,而能 積極矯正脊柱側彎及旋轉變形 之背架,須含量身取模之骨盆 固定,並可局部調整壓力。 (八) 支 架鞋具須及矯具之金屬立柱 固定連結,而完整包覆足部, 不得僅為托足板形式。

107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四、其他規定: (一)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矯具, 不予補助。 (二)踝足矯具、膝踝足矯具、髖膝 踝足矯具、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 架、脊柱矯具支持性背架、支架鞋具 等項目。十八歲以下經輔具中心評估 確有更換之需求者,每年得申請一次。 (三)同一部位每次申請以給付一項 次為限,依實際需求申請雙側補助時 補助額度得加倍計算。 (四)支架鞋具補助單位為一雙,得 搭配下肢矯具同時申請,視為補助一 項次。 (五)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 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 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 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 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矯 具 及 義 具

108

一 六 ○

量身訂製之 特製鞋 A 款 - 八 , ○○○ 單側開楦

一 六 一

量身訂製之 特製鞋 B 款 - 一○ , 五○○ 雙側開楦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 肢 體障礙者且經輔具輔助下能 獨立步行者。 (二) 先 天性或疾病所造成足部構造 異常者。 (三) 市售鞋款無法滿足其合腳需求, 而須量腳取模製作者。 二、評估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骨科、復健科或免疫風濕專 科醫師根據放射影像開立構造 性足關節嚴重變形(非單純之 扁平足)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 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 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載明本項輔具需求並註明製作 部位。 (二) 經 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規 格或功能規範:應依據個別需 求取模獨立開楦訂作。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四、其他規定: (一) 經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不 予補助。 (二) 十 四歲以下得每年申請補助一 次。 (三)本項補助金額包含雙腳鞋具。 (四)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

矯 具 及 義 具 一 六 二

一 六 三

透明壓力面 膜

假髮

一二 , ○○○

二○ , ○○○

依 醫 師 診 斷

依 醫 師 診 斷

一、 補 助對象:因燒燙傷、皮膚損傷 致顏面構造損傷之身心障礙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整形外科或復健科 等相關專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並 於診斷證明書載明本項輔具需 求。 三、 規格或功能規範: 須為個別化取模製作,服貼臉部 曲線。 四、其他規定: (一) 第 一次申請後二年內再度申請 者,得免附醫師診斷證明。二 年後仍有需求者,須憑三個月 內開立之診斷證明始得申請。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保 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 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 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一、 補 助對象:顏面損傷並因燒傷或 外傷造成頭皮缺損而使頭髮無法 重新生長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整型外科或皮膚科 等相關專科醫師診斷,並於診斷 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 三、 規格或功能規範:須為全部真髮, 採手工植髮方式織造,帽材須選

109


分類

項次

補助 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用透氣材料,髮帽須符合使用者 頭型。 四、其他規定: (一) 每 次至多可申請二件,補助金 額上限按左列基準倍數計算。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保 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 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 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一 六 四

一 六 五

一 六 六 矯 具 及 義 具

一 六 七

義鼻

義耳

義顎

一 六 八

混和義臉 人造額片

一 六 九

混和義臉 人造頰片

一 七 ○

110

※ 義眼

混和義臉 人造眼窩

一○ , ○○○

一○ , ○○○

一二 , ○○○

二○ , ○○○

一○ , ○○○

一○ , ○○○

二○ , ○○○

依 醫 師 診 斷

依 醫 師 診 斷

依 醫 師 診 斷

依 醫 師 診 斷

依 醫 師 診 斷

依 醫 師 診 斷

依 醫 師 診 斷

一、 補 助對象:顏面構造損傷及視覺 障礙者。 二、 評 估規定:經整型外科、眼科、 耳鼻喉科或口腔外科等相關專科 醫師診斷,並於診斷書載明本項 輔具需求者。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須 為可接觸人體之矽膠或壓克 力、樹脂等材質製作,且外觀 須自然並模擬實體之形狀及色 澤。 (二) 人 造眼窩應包含眼球、眼瞼、 睫毛、眼窩週邊組織等部位。 四、其他規定: (一) 同 時申請兩側補助者,其補助 金額按左列基準倍數計算。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保 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 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 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分類

其 他

項次

一 七 一

補助 項目

人工電子耳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六○○ , ○○○

終身一 次

評估 人員

乙 丙 併 同 相 關 專 業 團 隊

補助相關規定 一、 補助對象:優耳聽力劣於九十 dB HL,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 經 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三個 月,效果不佳者,雙耳聽力劣 於一百一十 dB HL 者,不在此 限。 (二) 感 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 年以內,或曾配戴助聽器因成 效不佳中斷配戴且中斷期間不 超過五年者。 (三) 先 天性聽障者,經電腦斷層或 核磁共振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 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 禁忌者。 二、 評 估規定:經耳鼻喉科醫師開立 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師、語言治療 師、社工師、心理師、聽覺障礙 類專家學者組成之評估團隊出具 輔具評估報告書及術後聽能復健 計畫書。 三、 規 格或功能規範:應含包括接收 及刺激器及能對聽覺神經提供多 頻刺激的電極系列,並經手術植 入耳蝸內之植入部份及包括傳輸 線圈、接收聲音之麥克風、言語 處理器之外置配件。 四、其他規定: (一) 限 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 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規定,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 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者。 (二)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 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 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

111


分類

項次

一 七 二

人工電子耳 語言處理設 備更新

一 七 三

※ 人工電子 耳耗材(含 長線、短線、 線圈、麥克 風及磁鐵等 項目,單次 補助金額)

其 他

一 七 四

一 七 五

112

補助 項目

※ 義肢護套

※ 特製手搖 三輪車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一○○ , ○○○

五 , ○○○

三 , ○○○

一○ , ○○○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不 須 評 估

一、 補 助對象: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聽 覺障礙者,其原裝置之人工電子 耳語言處理設備機型因原廠停產 致原無法繼續使用者。 二、其他規定: (一) 接 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五年始 得申請。 (二) 應 由輔具供應商出具原裝置之 人工電子耳處理設備機型因原 廠停產致原無法繼續使用之證 明,並註明廠牌及更新前後之 型號、序號。 (三) 應 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 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 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 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 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至少十 年之保修起迄日期、輔具供應 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 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 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 訊。

醫師 診斷

一、 第 一次向本局申請人工電子耳耗 材補助者,須檢附由醫師開立註 明人工電子植入日期之診斷書, 以證明植入手術已滿三年,第二 次(含)申請者可免付診斷書。 二、 各 項耗材項目須同批一次提出申 請。 三、 十 二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 一年。

一、補助對象: (一)肢障者 (二)具肢障之多重障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輔具評估 人員(含本中心特約之輔具評 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二) 相 關科別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註明症狀需要者其他規定

一、補助對象: (一)肢障者 (二)具肢障之多重障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輔具評估 人員(含本中心特約之輔具評 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二) 相 關科別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註明症狀需要者。


分類

項次

一 七 六

一 七 七

補助 項目

※ 特製滑板

※ 治療球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 (元) 用年限

二 , ○○○

一 , ○○○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限腦性麻痺患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輔具評估 人員(含本中心特約之輔具評 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二) 相 關科別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註明症狀需要者。

一、補助對象:限腦性麻痺患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輔具評估 人員(含本中心特約之輔具評 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二) 相 關科別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註明症狀需要者。

一、補助對象:限腦性麻痺患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 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輔具評估 人員(含本中心特約之輔具評 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基準表 (二) 相 關科別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註明症狀需要者。

一、補助對象:身心障礙者 二、 評 估規定:需經本市輔具資源中 心輔具評估人員(含本中心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 報告書。 三、其他規定: (一) 需 附 汽 車 行 照 影 本( 改 特 製 車)。 (二)檢附改裝後照片。

一、補助對象:身心障礙者 (一)中度以上之肢體障礙 (二)植物人 ( 可坐輪椅者 ) (三) 罕 見疾病 ( 須備醫生證明須乘 坐輪椅 ) (四)其他無自行上下樓梯能力 二、 評 估規定: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輔 具評估人員(含本中心特約之輔 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 書,且實際環境適合使用者。

其 他 一 七 八

一 七 九

一 八 ○

※ 滾筒

※ 汽車升降 機改裝

非動力樓梯 滑椅

一 , ○○○

四○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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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一、輔具補助基準如下:(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 (一)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 75%。 (三)一般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 50%。 二、 本表之「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 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三、補助款之撥發,須按依第一點、第二點之最高補助金額為上限,並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 四、「評估人員」之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五、 申請以下輔具者,需檢附申請人實際使用照片一張:輪椅 B 款且附加功能、輪椅 C 款、高 活動型輪椅、擺位椅 ABC 款、居家無障礙設施改裝、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特製機車 / 機車改裝、汽車改裝 - 油門煞車連桿、汽車升降機改裝。

十七﹒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 ( 本服務最新資訊以衛生局網站公告為準 )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限居家照顧者) (二)應備文件:診斷證明(3 個月內)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如 申請單/雙相陽壓呼吸器、氧氣製造機、壓力衣才需檢附, 3 個月內)。 (三)申請方式:傳真至衛生局 (02)2254-4029 或由區公所協助 送件至衛生局 ( 四 ) 洽 詢 單 位: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心 理 衛 生 及 長 期 照 顧 科 (02)2257-7155#1028 * 購買前請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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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 年滿 65 歲,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2.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 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 4.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 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5.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 未超過本市當年度公告標準為限。 6.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二)申請方式: 1. 符合補助對象者,應填具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調 查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以書面提 出申請: (1)全家人口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 (2)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最近一年交易明細。 (3)全家人口之資料並填具切結書及郵局扣款同意書。 (4)婚姻關係、在學、在監、兵役證明、死亡證明、身心 障礙手冊或證明 * ( 非設籍本市民眾仍須檢附 )、優 惠存款證明、居留證、外住就養榮民證明、失蹤證明 或其他證明文件。 (5)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人之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2. 申請案件經核定後,自備齊證件日當月份發給生活津貼。 (三)發給標準: 1. 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7,200 元。 2. 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未達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 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每月發給新臺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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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 3,600 元。 3. 榮民領有院外就養金且符合低收入戶第 1 款申領資格之 老人,每月發給差額補助。 4. 本項津貼由本府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四)1. 經審核發給本津貼者,如申請人未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規定之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 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通知戶籍所在地 之區公所依規定辦理,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 津貼。 2.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本府 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繳還; 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五)同時符合領取本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 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 (六)申請人死亡者,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帳戶時,得由其列 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之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 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 2 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 1 人具領。 (七)洽詢單位: 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 或(02)2960-3456 分機 3729、3712。 2. 本市各區公所。 二﹒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一)補助對象: 1. 設籍本市年滿 60 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 2. 設籍本市年滿 65 歲以上,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經本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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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5)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 50% 以上之老人。 3. 補助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3 年內不予重 複補助;固定假牙每人每年限申請一次,同一齒 5 年內 不予重複補助。 (二)補助內容及標準: 1. 全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 4 萬元整。 2.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整。 3.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整。 4.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 臺幣 3 萬 5,000 元整。 5.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 臺幣 3 萬 5,000 元整。 6.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 5,000 元。 7.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 5,000 元。 8.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新臺幣 3 萬元整。 9. 活動式假牙維修費用:每年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 6,000 元整,補助基準如下: (1)假牙破裂維修費 / 單顎: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0 元。 (2)假牙添加費 / 單顆: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0 元。 (3)假牙線勾 / 個: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0 元。 (4)假牙硬式襯底 / 座:最高補助新臺幣 3,000 元。 10. 單顆固定式假牙: 最高補助新臺幣 5,000 元 / 單顆,3 顆為上限。 ★ 同一顎僅可選擇活動式或單顆固定式假牙裝置,不得同 時申請。 未 ★ 達補助標準者全額補助其裝置假牙實際支用數,另倘 經費不足支應時則以補助老人裝置全口活動假牙者優先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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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洽詢單位: 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 或(02)2960-3456 分機 3747。 2. 本市各區公所。 三﹒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經審核符合本府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 1.5 倍之老人,於最近 3 個月內罹患嚴重傷病住院 治療,同時具有下列各款情形者: 1. 無家屬可提供照顧或家屬無力提供照顧,經醫師證明須 僱請專人看護,且有照顧事實者。但不含入住加護病房、 長期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2. 未僱請外籍看護工。 3. 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二)補助標準: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 750 元,半日最高補助新臺幣 400 元;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 9 萬元。 (三)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戶口名簿影本 * 。 3. 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書 * 。 4.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 5. 診斷證明書(醫囑部分應註明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 如有入住加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 6. 看護費用收據(貼足千分之四印花)。 7. 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 8.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9. 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供查核。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醫療看護行為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備齊文件 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五)洽詢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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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 或(02)2960-3456 分機 3712。 2. 本市各區公所。 四﹒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補助 (一)補助對象: 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惟居住公有宿舍、出租國宅、社會 福利機構、護理機構、榮民之家或違章建築者不予補助): 1.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欲修繕房屋滿 6 個月者。 2. 年滿 65 歲,並領有本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3. 申請人或修繕房屋 3 年內未接受本項補助或低收入戶住 宅興修建補助者。 (二)改善內容: 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臥室、廚房、浴室、廁所、門窗、 給水、排水等現有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 (三)補助標準: 按每戶改善內容核實核定,每戶最高以補助 5 萬元為限。 (四)申請應備文件: 1. 自有房屋者 (1)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2)申請書。 (3)中低收入身分證明 * 。 (4)3 家廠商估價單。(備註:詳細載明修繕項目、規格、 數量、單價;且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5)施工前照片。 (6)戶口名簿影本 * 。 (7)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1 份。 2. 租賃房屋者 (1)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2)申請書。 (3)中低收入身分證明 * 。 (4)3 家廠商估價單。備註:詳細載明修繕項目、規格、 數量、單價;且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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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前照片。 (6)戶口名簿影本 * 。 (7)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1 份。 (8)自本年度起核算 3 年以上並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影本。 (9)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及自申請年度起三年以上使 用同意書。 (五)洽詢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或 (02)2960-3456 分機 3757。 五﹒長期照顧服務 - 緊急救援服務 (一)服務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列冊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且年滿 65 歲以上獨居老人或獨居領有身心 障礙生活補助之身心障礙者,且日常生活功能量表經評 估為失能者,但失能程度未達補助標準經評估單位評估 需使用緊急救援服務者,由照顧管理專員專案簽准核 備。 2. 前款所稱獨居指單獨居住,或指雖有同住者,但其同住 者無照顧能力或經常性不在,且未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幫 傭者;所稱失能係指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s)評估為 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 6 項中,1 至 2 項需要他人協助者。 3. 服務對象不包含精神異常、患失智症及失聰無法以聲音 溝通者。 (二)服務方式: 對獨立生活、有安全顧慮之失能者家中裝設主機與隨身按 鈕,透過連線與 24 小時服務中心聯繫。 (三)服務項目: 1. 意外事件、緊急醫療事件。 2. 救護車救護通報、緊急聯絡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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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3. 不活動狀態自主監控。 4. 護理師訪視、健康諮詢、代為安排看診。 5. 其他必要之處置。 (四)補助標準: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及中低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一 般戶若有需求,需全額自費。 (五)委辦單位: 財 團 法 人 中 保 關 懷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聯 絡 電 話: 0800095119。 (六)洽詢單位: 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 或(02)2960-3456 分機 3712。 2. 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分站。 3. 本市各區公所、衛生所。 4. 本市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六﹒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一)受照顧者資格: 1.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 未接受機構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 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者。 3. 失能程度經本府指定或委託之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 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 照顧。 4.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二)照顧者資格: 1. 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6 款及第 7 款規定之情事。 2. 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 家人口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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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與受照顧者 2 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 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 與受照顧者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三)申請方式: 備齊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1.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 及照顧者郵局存簿 封面影本。 2.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檢附照顧者之委託書。 3.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五)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 5,000 元 (六)洽詢單位: 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 或(02)2960-3456 分機 3757。 2. 本市各區公所。 七﹒長期照顧服務 - 失能老人暨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一)申請條件: 1.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 65 歲以上老人,50 至 64 歲之身 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者)或 55 至 64 歲之山地原住民,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請外籍看 護工或幫傭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 2. 前項所稱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認 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輕度失能: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s)評估 為 進 食、 移 位、 如 廁、 洗 澡、 平 地 走 動、穿脫衣褲鞋襪六項中,1 至 2 項需 協協助者;或僅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 (L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活動、食 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五項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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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3 項以上需要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2)中度失能: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s)評估 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 穿脫衣褲鞋襪六項中,3 至 4 項需要他 人協助者。 (3)重度失能者: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s)評 估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 動、穿脫衣褲鞋襪六項中,5 項(含) 以上需要他人協助者。 (二)服務項目: 1. 家務服務:包括換洗衣物之洗滌或修補、服務對象生活 起居空間之環境清潔、文書服務、備餐服務、陪同或代 購生活必需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及其他 相關服務。 2. 身體照顧服務:包括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 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 動、上下床、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3. 提供定期到府居家服務,每日最高補助 8 小時。 4. 家務服務之申請對象需由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確認需 求後並配合本府相關服務規定辦理。 (三)補助標準: 1. 居家服務費用每小時新臺幣 200 元(配合中央補助計畫 修正)。 2. 每月服務補助時數皆依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為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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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補助標準表

福利身分別

補助額度

1. 低收入戶 2.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 全額補助 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1.5 倍者」 1.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2.5 倍者」 補助 90% 2. 符合「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一般戶

補助 70%

失能程度

補助時數

25

50

90

25

50

90

25

50

90

(四)申請單位及流程: 1. 申請居家服務者逕洽就近之區公所、衛生所、區域社會 福利服務中心或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填寫申請表或至本府 社會局網站下載申請表。 2. 洽詢單位: (1)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 或(02)2960-3456 分機 3775、3850。 (2)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分站。 (3)本市各區公所、衛生所。 (4)本市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五)應備文件: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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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委託機關團體名單

居家服務單位

負責之區域

電話

社團法人新北市身 板橋區(部分)、 心障礙者福利促進 2250-0177 瑞芳區 協會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主 泰山區、 2906-2242 顧修女會 五股區 ( 部分 )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立 三重區、 2971-1997 心慈善基金會 淡水區 ( 部分 )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新店區、 2219-3391 團法人耕莘醫院 烏來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 樹林區、 福利基金會附設新 2674-1778 三峽區、 北市三峽身心障礙 8674-1338 鶯歌區 福利服務中心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中和區、 2255-9713 臺灣省分會 林口區 財 團 法 人 弘 道 老 人 新莊區、 8991-3925 福利基金會 金山區 財團法人天主教失 永和區、 智老人社會福利基 8926-0931 八里區 金會 汐止區(部分)、 財團法人老五老基 深坑區、 8642-2321 金會 石碇區 蘆洲區、 財團法人私立廣恩 坪林區、 8285-2096 老人養護中心 五股區 ( 部分 )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文 化路 2 段 453 號 3樓 新北市泰山區新 生路 4 號 新北市三重區中 華路 22 號 新北市新店區中 正路 362 號 新北市三峽區國 光街 12 巷 10 號 1樓 新北市板橋區文 化路 1 段 301 號 新北市新莊區思 源路 38 號 9 樓 新北市永和區竹 林路 91 巷 3 之 1號1樓 新北市汐止區新 昌路 79 號 1 樓 新北市蘆洲區中 山路 1 段 3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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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單位 負責之區域 電話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 立 恆 安 老 人 長 期 照 板橋區(部分)、 2333-1955 顧 中 心 ( 長 期 照 護 萬里區 型)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私 淡水區(部分)、 立 雙 連 社 會 福 利 慈 三芝區、 2636-5999 善事業基金會 石門區 財 團 法 人 天 下 為 公 汐止區(部分)、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雙溪區、 8648-8388 基金會 平溪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土城區、 照顧服務員專業發 2265-1680 貢寮區 展協會

地址 臺北市萬華區水 源路 187 號 新北市三芝區後 厝里 22 之 17 號 新北市汐止區大 同路 3 段 425 號 新北市土城區金 城 路 3 段 71 號 3樓

八﹒公共托老中心 (一)長期照顧服務 - 失能老人日間照顧 ( 護 ): 1. 補助對象資格及限制(補助對象得隨時配合中央補助計 畫修正): (1)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且 年 滿 65 歲以上之 老 人,符合 下列 項目之一者:  依日常生活活動功能(以下簡稱 ADL)評估為失 能老 人。  僅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以下簡稱 IADL)失能 且獨居之 老人,補助時數 之標準比照輕 度失能者。  依 臨床失智量 表(以下稱 CDR)評估為失智症, 但未達 ADL、IADL 評估為失能之老 人,得由失智 症 老人日間照顧中心辦 理收容,惟不 得於核定之補 助款內交互使用居家服務。 (2)未接受本府機構安置及未 領有中低收入老 人特別照顧 津貼。 (3)未申請外籍看護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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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稱 新北市泰山奇蹟公共托 3 老中心 日間照顧中心暨 銀髮俱樂部 新莊愛活樂園日間照顧 4 中心 新北市永和民權公共托 5 老中心 日間照顧中心暨 銀髮俱樂部 新北市汐止佳醫公共托 6 老中心日間照顧中心暨 銀髮俱樂部 新北市新店碧潭公共托 7 老中心 日間照顧中心暨 銀髮俱樂部 新北市土城頂埔公共托 8 老中心 - 日間照顧中心 暨銀髮俱樂部 新北市三重溪美公共托 9 老中心 - 日間照顧中心 暨銀髮俱樂部 新北市三重台北橋公共 10 托老中心 - 日間照顧中 心暨銀髮俱樂部 臺北市私立聖若瑟失智 11 老人養護中心

地址

電話 2906-2242 新北市泰山區新生路 4 分機 號 300、312 新北市新莊區四維路 2250-0177 21 號 4 樓 分機 601 新北市永和區民權路 60 號 5 樓

2945-1169

新北市汐止區茄苳路 296 號

8648-6672 分機 215

新北市新店區新店路 159 號 2 樓

2912-1592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 4 2269-5333 段 271 巷 12 號 2269-6222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 73 號 4 樓

8985-9771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 1 2976-9115 段 108 號 2 樓 台北市萬華區德昌街 125 巷 11 號

2304-6716 分機 108

4. 經核定符合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照顧服務 者,依照顧服務使用項目(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 庭托顧)及時數,另計補助標準。 (二)銀髮俱樂部: 1. 服務對象:針對本市各區社區內 65 歲以上長者或身心 障礙者,提供初級預防照顧服務,增進長者社區參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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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互動的機會。 2. 服務項目:銀髮俱樂部服務應辦共餐運動及健康促進活 動,另可依需求辦理關懷訪視或老人營養餐飲服務或電 話問安及福利轉介服務。 (1)辦理共餐運動:以自付費用不拘形式辦理服務區域內 老人共餐運動。 (2) 休閒娛樂區:設置卡拉 OK、Wii 遊戲機等,供長者休 閒娛樂,配置茶飲設備、飲水機、咖啡 機等,增進長者交流聯誼。 健康養生區:提供各類健康養生書籍,以及本市各機 關發行相關刊物,提供長者健康資訊; 各類室內運動設施器材提供長者安全運 動之空間。 益智文藝區:棋具、電視等設備,提供長者終身學習、 文康益智課程。 (3)關懷訪視:志工定期至服務區域之老人家中進行訪視, 關心老人之生活近況。 (4)老人營養餐飲服務:由志工送至服務區域內有需要餐 飲之長者家中。 (5)電話問安、諮詢及福利轉介服務:志工定期打電話給 老人家了解其生活情形,必要時提供福利訊息或轉介 等服務。 3. 服務方式:由各銀髮俱樂部於每週開放三個半天,提供 健康促進活動、關懷訪視、電話問安或餐飲服務,協助 長者在社區中生活。 4. 洽 詢 單 位: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老 人 福 利 科,1999( 本 市 境 內 撥 打 ) 或 (02)2960-3456 分 機 3743~3746、 3734、3735、3753、3755。 九﹒低收入戶老人機構安置補助 (一)補助對象: 1. 安養補助 (1)年滿 65 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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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收入戶; (3)設籍本市滿 6 個月以上; (4)無法定傳染病且生活可以自理 之健康 長者。 2. 養護補助 (1)滿 65 歲以上; (2)低收入戶; (3)設籍本市滿 6 個月以上; (4)無法定傳染病且生活無法自理 之失能長者。 (二)應備資料: 1.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 2. 低收入戶證明 *。 3. 3 個月內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體檢表(含胸部 X 光、 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寄生蟲等檢查項目)。 (三)申請單位:逕洽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洽詢單位: 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 或(02)2960-3456 分機 3730。 2. 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總站,(02)2968-3331。 3. 本市各區公所。 十﹒敬老乘車優待 - 敬老、愛心及愛心陪伴悠遊卡 (一)優待對象:設籍本市年滿 65 歲之長者。 (二)優待方式: 1. 搭乘公車 設 籍本市年滿 65 歲以上長者,每人每月提供 60 乘次免費公車優待。 2. 搭乘捷運 不限搭乘次數,以票價半價扣款。 (三)申辦方式: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式 3 份及 1 吋照片 3 張, 洽本市各區公所申辦。 (四)洽詢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 內撥打)或(02)2960-3456 分機 3751。 十一﹒老人公寓 (一)服務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年滿 60 歲以上(申請同住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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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民眾同意,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不在此限),未具法定傳染病、精神疾病及暴力傾向、 身心健康生活可以自理之獨居老人或中低收入老人。 2. 有繳費能力且無自用住宅者優先。 3. 其他特殊狀況者。 (二)收費標準: 1. 每月管理維護費,單人房新臺幣 8,000 元、雙人房新臺 幣 1 萬 2,000 元。 2. 保證金:單人房新臺幣 4 萬 8,000 元、雙人房新臺幣 7 萬 2,000 元。 3. 伙食費:每天約新臺幣 130 元。 4. 水電費及其他費用依每戶實際使用量計費。 5. 有線電視 500 元 / 月 ( 接線費 500 元 )。 (以上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以當時實際調整金額計) (三)洽詢單位: 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 或(02)2960-3456 分機 3759。 2. 新北市老人公寓,(02)2291-9699 分機 201,傳真: (02)2293-6262,新北市五股區水碓二路 1 號。 十二﹒松年大學 (一)招生對象:設籍本市,年滿 58 歲以上之長者。 (二)學制:每學年度分上、下學期辦理,每 4 個月為一學期, 上學期自當年 9 月至 12 月,下學期自次年 3 月至 6 月, 每週上課 2 次,每次 2 小時,共計 128 小時。 (三)報名地點:請逕向各分校報名,上課時間請洽各分校。 (四)報名費:新臺幣 700 元,低收入戶免費。 (五)報名日期:每年 8、9 月期間,以招生簡章公告日期為準。 (六)報名方式: 1. 填寫學員資料卡,並繳交 2 吋半身照片 3 張。 2. 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並繳交身分證影本 2 份。 3. 低收入戶請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4. 繳交報名費,低收入戶免費。 (七)上課日期:每年 9 月起陸續開班。

131


(八)洽詢單位:請向各區公所索取簡章後逕洽各分校辦理報名 事宜。 十三﹒獨居老人服務 (一)獨居老人關懷服務 1. 服務對象: 年滿 65 歲以上,設籍或長期居住本市之獨自居住者, 或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經常性不在,或 65 歲以上夫妻 同住者。(備註:無子女或子女未居住於本市者。) 2. 服務項目: 依照服務對象個別需求及意願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1)電話問安。 (2)關懷訪視。 (3)提供申請生命連線緊急救援系統之資訊。 (4)其他必要之服務。 (二)獨居老人餐飲服務 1.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年滿 65 歲以上之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且 1 項以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失能且 獨居老人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僅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 (IADL)失能且獨居老人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獨居老 人優先提供服務。 2. 服務方式: 符合上述資格,安排服務單位之志工送餐至家中。 (三)洽詢單位: 1.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老 人 福 利 科,1999( 本 市 境 內 撥 打 ) 或(02)2960-3456 分 機 3743~3746、3734、 3735、3753、3755。 2. 本市各區域社會福利中心。 3. 本市各區公所。

132

十四﹒老人保護(含受虐老人保護安置) (一)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年滿 65 歲之長者遭受家人生、心理虐待、疏忽或 惡意遺棄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處於危難,或未獲 得基本生活照顧、扶養者。


(二)服務項目: 1. 緊急保護安置服務 2. 24 小時保護專線受案處理 3. 輔導治療服務 4. 法律及救護服務 (三)洽詢單位:本市各區域社會福利中心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 防治中心。 十五﹒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一)中低收入老人 : 1. 補助對象 : 設籍本市年滿 65 歲以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申領資格之長者。 2. 補助方式 : (1)65 歲以上未滿 70 歲長者 : 每人每月最高額度以不超 過健保第 6 類地區人口所應繳納保險費之自付額為 限。 (2)70 歲以上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二)其他符合下列規定之老人: 1. 補助對象 : 至名冊造冊日前連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且年滿 65 歲以上之長者。 2. 補助標準:參考長輩年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類別 及綜合所得稅率,給予新臺幣 3,324~2 萬元不等補助。 其年齡補助原則如下: (1)65 歲至 79 歲之長輩:補助新臺幣 3,324 元整。 (2)80 歲至 89 歲之長輩:補助新臺幣 4,000 元整。 (3)90 歲至 99 歲之長輩:補助新臺幣 1 萬元整。 (4)100 歲以上之長輩:補助新臺幣 2 萬元整。 註:補助金額依當年公告之計畫 3. 補助方式 : (1)健保全額補助者逕繳入中央健康保險署,按月撥付至 中央健康保險署。 (2)其他無法繳入中央健康保險署者,將以轉帳方式於年 底前分二次撥入長輩指定之帳戶。 (三)洽詢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或 (02)2960-3456 分機 3740~3766。

133


十六﹒重陽敬老禮金 (一)致贈對象 : 當年度重陽節前設籍本市滿一個月,且年滿 65 歲以上之老人。(以當年度公告計畫為準) (二)致贈標準: (1)65 歲至 79 歲之長輩:補助新臺幣 1,500 元整。 (2)80 歲至 89 歲之長輩:補助新臺幣 2,000 元整。 (3)90 歲至 99 歲之長輩:補助新臺幣 5,000 元整。 (4)100 歲以上之長輩:補助新臺幣 1 萬元整。 (三)洽詢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或 (02)2960-3456 分機 3740、3741。 十七﹒失能老人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 (一)申請對象 : 設籍且實際居住新北市年滿 65 歲以上之老人,並經本市長 期照顧中心(以下簡稱長照中心)進行失能評估達認定之 失能程度者。 (二)補助項目: 詳新北市政府補助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標準表 ( 附表一 )。

134


【附表一】 新北市政府補助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 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標準表

項 目

輔 助 器 具

最高補助金額(元) 領取中低收入 1. 低收入戶之 老人津貼 3,600 前二類以外之 最低使 失能老人 元之失能老人 失能老人 用年限 2. 領取中低收 (申請人最低 (申請人最低 (年) 入老人津貼 須須自行負擔 須自行負擔購 7,200 元之 購購買金額 買金額 30% ) 失能老人 10% )

輪椅

4,167

3,750

2,917

輪椅附件 (如安全 帶、桌板 等)

833

750

583

特製輪椅

15,000

13,500

10,500

適用對象

1. 經本府指定之專 業人員,進行日 常生活活動能力 (ADL) 評 估 平 地行走能力小於 或等於五分。 2. 需經專業治療師 或本市輔具資源 中心出具評估報 告。 1. 經本府指定之專 業人員,進行日 常生活活動能力 (ADL) 評 估 平 地行走能力小於 或等於五分。 2. 需經專業治療師 或本市輔具資源 中心出具評估報 告。 1. 經本府指定之專 業人員,進行日 常生活活動能力 (ADL) 評 估 平 地行走能力小於 或等於五分,且 無法維持坐姿平 衡或嚴重變形, 須躺翹功能或相 關擺位系統方能 坐起。 2. 需經專業治療師 或本市輔具資源 中心出具評估報 告。

135


項 目

輔 助 器 具

136

最高補助金額(元) 領取中低收入 1. 低收入戶之 老人津貼 3,600 前二類以外之 最低使 失能老人 元之失能老人 失能老人 用年限 2. 領取中低收 (申請人最低 (申請人最低 (年) 入老人津貼 須須自行負擔 須自行負擔購 7,200 元之 購購買金額 買金額 30% ) 失能老人 10% )

柺杖 (不銹鋼製)

833

750

583

柺杖 (鋁製)

417

375

292

助行器

1,250

1,125

875

助步車

3,000

2,700

2,100

轉位板(含 移位墊及移 位腰帶)

2,000

1,800

1,400

移位機

16,667

15,000

11,667

手動 或 電動床

8,333

7,500

5,833

放大鏡

833

750

583

適用對象

經本府指定之專 業 人 員, 進 行 日 常生活活動能力 (ADL)評估平地 行走能力小於或等 於十分或平地行走 能力須使用該輔具 方能達到十五分 者,並由專業治療 師或本市輔具資源 中心出具評估報告 與建議行走輔具之 種類及尺寸。 經本府指定之專 業 人 員, 進 行 日 常生活活動能力 (ADL)評估移位 能力小於或等於十 分或移位能力須使 用該輔具方能達到 十五分者。 經本府指定之專 業 人 員, 進 行 日 常生活活動能力 (ADL)評估移位 能力小於或等於五 分,並由專業治療 師或本市輔具資源 中心出具評估報告 者。 1. 限居家使用。 2. 經本府指定之專 業人員評估,無 法翻身及自行坐 起,並由專業治 療師或本市輔具 資源中心出具評 估報告者。 經本府指定之專業 人員,評估視力模 糊影響閱讀能力 者。


項 目

輔 助 器 具

最高補助金額(元) 領取中低收入 1. 低收入戶之 老人津貼 3,600 前二類以外之 最低使 失能老人 元之失能老人 失能老人 用年限 2. 領取中低收 (申請人最低 (申請人最低 (年) 入老人津貼 須須自行負擔 須自行負擔購 7,200 元之 購購買金額 買金額 30% ) 失能老人 10%)

馬桶增高器 (便盆椅)

1,000

900

700

沐浴椅凳

1,000

900

700

流體壓力床 墊、氣墊床

10,000

9,000

7,000

流體壓力輪 椅座墊、輪 椅氣墊座 (特殊量製 坐墊或特殊 材質坐墊)

10,000

9,000

7,000

417

375

292

飲食輔具: 含特殊刀、 叉 、湯匙、 筷子、杯 盤、防滑墊 等相關項目

適用對象

經本府指定之專 業 人 員, 進 行 日 常生活活動能力 (ADL)評估如廁 能力小於或等於五 分或如廁能力須使 用該輔具方能達到 十分者。 經本府指定之專 業 人 員, 進 行 日 常生活活動能力 (ADL)評估洗澡 能力等於零分或洗 澡能力須使用該輔 具方能達到五分者 1. 現居家使用。 2. 經本府指定之專 業人員評估,無 法翻身及自行坐 起者,或於臥姿 相關壓力處已有 褥瘡者。 3. 需經專業治療師 或本市輔具資源 中心出具評估報 告。 1. 下半身皮膚感覺 或運動機能喪 失、容易產生褥 瘡者,或於坐姿 相關壓力處已有 褥瘡者。 2. 需經專業治療師 或本市輔具資源 中心出具評估報 告。 經本府指定之專 業 人 員, 進 行 日 常生活活動能力 (ADL)評估進食 能力小於或等於五 分或進食能力須使 用該輔具方能達到 十分者。

137


項 目

輔 助 器 具

138

最高補助金額(元) 領取中低收入 1. 低收入戶之 老人津貼 3,600 前二類以外之 最低使 失能老人 元之失能老人 失能老人 用年限 2. 領取中低收 (申請人最低 (申請人最低 (年) 入老人津貼 須須自行負擔 須自行負擔購 7,200 元之 購購買金額 買金額 30% ) 失能老人 10% )

衣著輔具: 含穿衣桿、 穿鞋(襪) 輔助器、長 柄取物鉗等 相關項目

833

750

583

居家輔具: 含特殊門把、 烹調用具、 開瓶罐器、 特製開關、 電話撥號輔 助產品等相 關項目

667

600

467

適用對象

經本府指定之專 業 人 員, 進 行 日 常生活活動能力 (ADL)評估穿脫 衣褲鞋襪能力小於 或等於五分或穿脫 衣褲鞋襪能力須使 用該輔具方能達到 十分者。 一、經本府指定之 專 業 人 員, 進 行工具性日常 生活活動能力 (IADL)評估食 物烹調能力小於 或等於二分或食 物烹調能力須使 用該輔具方能達 到三分者。 二、經本府指定之 專 業 人 員, 進 行工具性日常 生活活動能力 (IADL)評估, 符合以下資格之 一者: (一)家務維持能 力小於或等於三 分或家務維持能 力須使用該輔具 方能達到四分 者。 (二)洗衣服能力 小於或等於一分 或洗衣服能力須 使用該輔具方能 達到二分者。 (三)使用電話能 力小於或等於二 分或使用電話能 力須使用該輔具 方能達到三分 者。


項 目

電話閃光震 動器

1,667

1,500

1,167

門鈴閃光器

1,667

1,500

1,167

無線震動警 示器

1,667

1,500

1,167

電話擴音器

1,667

1,500

1,167

5,000

4,500

3,500

1,667

1,500

1,167

防滑措施

2,500

2,250

1,750

扶手 (單隻) 扶手 (連續) 可攜帶 斜坡板 斜坡道 (限自有土 地) 水龍頭 ( 撥桿式或 單閥式 ) 浴室改善工 程(含水龍 頭、扶手、 防滑措施、 門等) 特殊簡易 洗槽 特殊簡易 浴槽 廚房改善 工程

1,250

1,125

875

30,000

27,000

21,000

3,333

3,000

2,333

6,667

6,000

4,667

2,500

2,250

1,750

16,667

15,000

11,667

1,667

1,500

1,167

4,167

3,750

2,917

16,667

15,000

11,667

門(加寬、 折疊門、剔 除門檻、拉 門、自動門) 火警閃光 警示器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最高補助金額(元) 領取中低收入 老人津貼 3,600 前二類以外之 最低使 元之失能老人 失能老人 用年限 (申請人最低 (申請人最低 (年) 須須自行負擔 須自行負擔購 購購買金額 買金額 30% ) 10%)

1. 低收入戶之 失能老人 2. 領取中低收 入老人津貼 7,200 元之 失能老人

適用對象

1. 電 話 閃 光 震 動 器、 門 鈴 閃 光 器、無線震動警 示器、電話擴音 器及火警閃光警 示器除外,並須 檢附:房屋所有 權狀影本或房屋 使用證明影本或 房屋稅單影本 (非自房屋者須 附租賃契約書影 本、屋主房屋所 有權狀影本、屋 主同意改善書各 乙份;若為公共 區域尚需住戶同 意書),房舍需 檢附主管單位同 意書。 2. 申請居家無障礙 設施設備補助依 長照中心無障礙 設施設備評估流 程辦理。 3. 斜坡道及可攜式 斜坡板,兩者之 間僅能擇一申請 補助。

139


備 註

一、本標準表補助對象為設籍且實際居住新北市年滿 65 歲以上之老 人,並經本市長期照顧中心進行失能評估達認定之失能程度者。 二、申請輪椅、輪椅附件(安全帶、桌板等)、特製輪椅、拐杖(不鏽鋼、 鋁製)、助行器、助步車、移位機、手動或電動床、流體壓力床、 氣墊床、流體壓力輪椅座墊、輪椅氣墊座(特殊量製座墊或特殊 材質坐墊)等項目,需出具專業治療師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三個 月內之評估報告,併申請書送審核。 三、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直轄市、縣(市)設置輔具資源中心,期 使輔具有效回收再利用,上開輔具項目得採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 方式辦理。 四、同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 助辦法申請補助。但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 不得重複申請。 五、核定補助起十年內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但經本府評估有特殊需 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六、申請人檢附之發票、收據或估價單僅限臺、澎、金、馬地區開立, 始得申請補助。

(三)洽詢單位: 1.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電話 (02)2960-3456 分機 3850。 2. 本市各區公所、衛生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新北市輔 具資源中心。 (四)申請方式: 1. 採事前申請,經本府核定補助項目後始可購置輔具。 2. 申請窗口:備齊申請補助應備之文件,送本市各區公所、 衛生所、輔具資源中心、長照中心申請。 3. 由本府以公文通知核定結果。 4. 依核定項目購買後,備齊申請撥款文件,送本市區公所、 輔具資源中心、長照中心各分站申領補助費用。 (五)應備文件: 1. 申請補助: (1)申請書。 (2)補助申請檢查表。 (3)申請輪椅、輪椅附件(安全帶、桌板等)、特製輪椅、 拐杖(不鏽鋼、鋁製)、助行器、助步車、移位機、 手動或電動床、流體壓力床、氣墊床、流體壓力輪椅 座墊、輪椅氣墊座(特殊量製座墊或特殊材質坐墊)

140


等項目,需出具專業治療師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 3 個 月內之評估報告。 (4)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電話閃光震動器、門 鈴閃光器、無線震動警示器、電話擴音器及火警閃光 警示器除外),並須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使用 證明影本或房屋稅單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 約書影本、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屋主同意改善書 各一份;若為公共區域需另附住戶同意書)。 (六)已核定獲補助,請提具下列資料申請撥款: 1. 原核准函。 2. 撥款申請檢查表。 3. 領款收據。 4. 切結書。 5. 購買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十八﹒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一)服務對象: 針對本市各區社區內 65 歲以上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提供初 級預防照顧服務,增進長者社區參與及人際互動的機會。 (二)服務項目: 每一據點至少提供下述服務項目之三項功能: 1. 關懷訪視。 2. 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3. 餐飲服務。 4. 健康促進活動。 (三)服務方式: 由各據點定期辦理各項健康促進活動、關懷訪視、電話問 安或餐飲服務,協助長者在社區中生活,並瞭解長者生活 狀況,隨時提供諮詢或轉介服務。 (四)洽詢單位: 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本市境內撥打) 或(02)2960-3456 分機 3743~3746、3734、3735、 3753、3755。

141


2. 本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名冊,可上本局網站 / 福利服務 / 老人福利 / 相關名冊查詢 (網址:http://www.sw.ntpc.gov.tw)。 十九﹒老人共餐 (一)服務對象 : 針對本市各區 65 歲以上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提供初級預防 照顧服務,增進長者社區參與及人際互動的機會,並藉此 建立或完備社區安全網絡。 (二)服務方式 : 鼓勵民間單位以各種形式辦理共餐運動,如活動後共餐型、 自耕分享型、一家一道菜型等方式進行活動,且共餐場地 不拘於家中或餐廳,並鼓勵長輩走出家中,前往社區人群 聚集處,如市民活動中心、宗教寺廟等場域一同用餐。 (三)洽詢單位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 本市境內撥打 ),或 (02)2960-3456 分機 3744、3745、3746、3753、3755。

142

二十﹒高齡照顧存本專案 (一)專案簡介 : 為解決高齡化社會人口快速老化產生的照顧問題,借助佈 老志工及世代志工的力量幫助有服務需求的長輩,營造出 一個友善的社會氛圍外,也藉由服務時數的存取及可兌換 性,打造自助互助的平台。 (二)招募對象 : 1. 世代志工 : 由學生志工、企業志工和社團志工等團體共 同組成、接受 3 小時懂老訓練後成為世代志工。 2. 佈老志工 : 沒有年齡限制、只要願意關懷長輩,個人在 經過 18 小時居家服務訓練及完成 8 小時實習後,成為 佈老志工。 (三)服務內容 : 1. 世代志工 : 採團進團出的方式到本市各社區老人服務據 點,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銀髮俱樂部等服務據點提供 長輩健康促進的服務。 2. 佈老志工 : 服務對象為 65 歲以上有輕度失能或日間獨居 之長者,主要提供五項簡易的居家服務 : 陪伴散步、陪


伴運動、陪伴購物、文書服務、送餐服務。 (四)申請方式 : 1. 至社會局網站填寫團體參與世代志工申請表或個人參 與佈老志工申請表,填寫完畢傳真到 2965-0149 或以 E-mail 的方式寄至 swd1100900@ntpc.gov.tw 即可報 名。 2. 電話報名。 (五)洽詢單位 : 1. 佈老志工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佈老樂活管理中心 ,電 話 :2965-8423。 2. 世代志工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暨婦女福利科, 電話 :8965-0419。

143


144

一﹒服務對象 (一)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包括兒童少年虐待、婚姻暴力、 親密關係暴力、老人虐待及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所 規定之家庭成員(含受暴之外籍配偶)。 (二)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包括家庭內亂倫案件。 (三)從事性交易或具從事性交易之虞之兒童少年。 二﹒服務項目 (一)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通報。 (二)兒童少年性交易個案緊急短期收容中心(觀馨園)之管理 及個案輔導 。 (三)協助報案及緊急救援 。 (四)協助診療及驗傷處理 。 (五)緊急庇護安置 。 (六)協助或代為聲請保護令。 (七)法律諮詢及扶助 。 (八)心理諮商與親職教育服務。 (九)協助申請各項社會福利補助。 (十)陪同偵訊、陪同出庭。 (十一)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新北市未成年子女會面 交往中心「放心園」)。 (十二)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服務 。 (十三)職業訓練及就業轉介服務 。 (十四)轉介其他適當社會福利單位 。 (十五)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家庭暴力保護令相對 人處遇計畫安排轉介 。 (十六)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教育訓練與宣導活動。 三﹒洽詢單位 (一)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02)8965-3359,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10 號 3 樓。 (二)新北市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放心園), (02)8283-2979,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 245 號 6 樓。 (三)新北市政府駐新北地方法院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處(「卿庭」), (02)2961-7322 分機 2486、2487,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 1 段 30 巷 1 號 3 樓。 (四)白絲帶反暴力學習中心,(02)2288-9425,新北市蘆洲區集 賢路 245 號 6 樓。


單位 人民團體科

社區發展與 婦女福利科

社會救助科

服務內容 1. 人民團體籌組設立 2. 人民團體輔導 3. 推動民間團體參與福利服務 4. 勸募管理 5. 合作社籌組、設立與輔導 1. 社區發展協會輔導 2. 社區發展方案推動 3. 社區人才培訓 4. 志願服務工作推展 5. 性騷擾防治業務 6. 婦女福利工作推展 7. 新北市婦女大學 8. 婦女權益倡導 9. 單親家庭業務 10. 新住民服務工作 11. 特殊境遇家庭各項福利 12.「好孕啟程 幸福樂活」車 資補貼 1. 低收入戶輔導:家庭生活補 助、兒童生活補助、生育營 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補助

單位分機 3602~3618

專線、傳真 2968-6680 2960-2472 傳真:2960-2383

3621~3639

2969-3898 8965-0419 傳真:8965-0420

5641~5645、 2969-4789 5648、5649、 2965-8422 5692、5695、 傳真:2966-6556 5687、5693 2. 急難救助:喪葬補助、生活 5682 慰助、傷病慰助、車資補助 3. 國民年金:低收入戶、所得 5639、5640 未達一定標準者、身心障礙 者保險費補助 4. 天然災害救助:風災、震災、 5647、5696 重大火災爆炸、水災、土石 流或其他不可抗力肇因之災 害救助 5. 傷病醫療(限低收入戶及中 5680、5692 低收入戶)及看護費用補 助(限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戶) 6. 遊民輔導:遊民外展服務、 5686、5688 街友外展服務車(洗澡車)、 遊民救助及安置服務 7. 社會福利基金會輔導管理 5697 8. 新希望關懷中心 ( 失業家庭 5677~5681 扶助 ) 5683~5685

145


單位 兒童少年福 利科

146

服務內容 1.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中低收入兒童生活及少年 生活扶助 ) 2.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3. 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 4. 少年福利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 5. 少年自立生活協助服務 6. 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管理 7. 公設民營少年 ( 女 ) 緊急短 期安置機構設置與管理 8. 寄養家庭安置服務管理 9. 棄嬰收出養服務 10. 安置費用撥付及安置少年 就學補助 11. 司法轉向後續追蹤服務 12. 兒童安全方案規劃與辦理 13. 性交易犯罪行為人強制輔 導教育 14. 未成年未婚少女懷孕處遇 服務 15. 青春專案辦理、補助辦理 兒少相關活動 16. 兒童少年保護措施之裁罰、 權益保障 17.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 18. 兒童少年諮詢小組規劃與 執行 19. 青少年網路閱聽權維護、 毒品防治及犯罪預防 20. 6 歲以下弱勢兒童關懷訪視 21. 中低收入戶 18 歲以下兒少 健保費補助

單位分機 3659、3664 3662 3652 3652 3651 3651 3653 3657 3657 3655 3652 3653 3869 3869 3652、3869 3650、3654 3658 3654 3650 3867 3660

專線、傳真 2965-8430 傳真:2965-0147


單位 兒童托育科

老人福利科

服務內容 單位分機 專線、傳真 1. 托育補助:父母未就業家庭 3667、3786 傳真:2965-0147 育兒津貼、保母托育費用補 3678、3680、 助、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 3681 間托育補助 3663 2. 居家式托育人員 ( 保母 ) 管 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 3679 監督及輔導,托育人員專業 3678 訓練課程 3833 3. 早期療育服務:發展遲緩兒 3684、3661、 童到宅療育、定點療育服務 3663、3665 及早期療育補助、兒童健康 發展管理 4. 機構輔導與管理:托嬰中心 3668、3672、 輔導與管理、兒童及少年福 3673 利專業人員訓練。 5. 公共托育中心 ( 含親子館服 3669、3676、 務 ): 營運輔導與管理 3682、3671、 3708、3709 1.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740~3766 2965-0148 2. 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3729~3731 傳真:2965-0149 3.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 3712、3734 補助 3735、3774 4. 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補助 3775、3850 5. 緊急救援服務 6.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7. 長期照顧服務 - 失能老人暨 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8. 長期照顧服務 - 失能老人日 間照顧 ( 護 )- 公共托老中心 9. 低收入戶老人機構安置補助 10. 獨居老人服務 11. 老人福利機構輔導 12. 敬老乘車優待 13. 老人公寓 14. 松年大學 15. 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16. 老人保護(含受虐老人保 護安置) 17. 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18. 失能老人輔具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 19.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20. 老人共餐運動 21. 銀髮俱樂部 22. 高齡照顧存本專案 23. 重陽敬老禮金

147


分類

單位 身心障礙 福利科

社會工作科

板橋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 區 域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48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 中正路 10 號 2 樓

土城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 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 中正路 18 號 5 樓

服務內容 1. 生活補助

單位分機 3861、3791、 3795、3822 2.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3645、3799、 補助 3789、3863 3. 生活輔具費用補助 3865、3642、 3643 4. 喘息服務 3798 5. 社會保險費補助 3790、3792、 3794 6. 預防走失手鍊 3619 7. 復康巴士服務 6917 8. 身心障礙者證明核發 3790、3792、 3794 9.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 3796 證 10. 租賃房屋租金及購買房屋 3797、3819、 暨停車位相關補助 3821 11. 手語翻譯 3862 12. 視覺障礙者定向行動暨生 3824 活自理能力訓練服務 13. 個案管理暨轉銜服務 2491 1. 社會工作師執業及事務所開 3801~3808 3810~3818 業管理 3835、3837、 2. 社會工作方案管理 3839 3. 實物銀行 3846 4. 高風險家庭綜合業務 5.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 活扶助 1. 個案及家庭變故危機調適服 務 2. 社會福利服務諮詢 3. 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 4. 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 服務範圍:板橋 1. 個案及家庭變故危機調適服 務 2. 社會福利服務諮詢 3. 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 4. 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 服務範圍:土城、樹林

專線、傳真 2966-3740、 8965-8182、 2950-6330 傳真:2966-8111、 2964-6274

2968-8067 2961-8094 傳真:2965-8425

2969-6161 2960-3745 傳真:2966-2226

2265-6069 傳真:2265-6054


分類

單位 文山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 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 中正路 263 巷 16 號 5 樓

三重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 溪尾街 73 號 3 樓

蘆洲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 區 域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地址: 新北市蘆洲區 集賢路 245 號 6樓

北海岸社會 福利服務中 心 地址: 新北市淡水區 沙崙路 300 號

新泰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 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 福營路 277 號 4樓

雙和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 地址: 新北市中和區 南山路 236 號 9樓

服務內容 1. 個案及家庭變故危機調適服 務 2. 社會福利服務諮詢 3. 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 4. 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 服務範圍:新店、石碇、深坑、 烏來、坪林 1. 個案及家庭變故危機調適服 務 2. 社會福利服務諮詢 3. 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 4. 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 服務範圍:三重 1. 個案及家庭變故危機調適服 務 2. 社會福利服務諮詢 3. 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 4. 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 服務範圍:蘆洲、八里 1. 個案及家庭變故危機調適服 務 2. 社會福利服務諮詢 3. 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 4. 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 服務範圍:淡水、三芝、石門、 金山、萬里 1. 個案及家庭變故危機調適服 務 2. 社會福利服務諮詢 3. 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 4. 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 服務範圍:新莊、泰山、五股、 林口 1. 個案及家庭變故危機調適服 務 2. 社會福利服務諮詢 3. 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 4. 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 服務範圍:中和、永和

單位分機

專線、傳真 2911-1819 傳真:2911-0779

2982-6255 傳真:2982-5290

2289-1300 傳真:2289-1320

2805-8530 2805-8532 傳真:2805-8531

2906-7980~3 傳真:2906-7984

8668-8826 傳真:8668-6333

149


分類

區 域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單位 七星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 地址: 新北市汐止區 新台五路 1 段 268 號 7 樓

三鶯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 地址: 新北市鶯歌區 建國路 122 號 4 樓之 3

高風險家庭 服務管理中 心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 中正路 10 號 4 樓

新北市家庭 暴力暨性侵 害防治中心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 中正路 10 號 3 樓

新北市立仁 愛之家

服務內容 1. 個案及家庭變故危機調適服 務 2. 社會福利服務諮詢 3. 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 4. 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 服務範圍:汐止、瑞芳、雙溪、 貢寮、平溪 1. 個案及家庭變故危機調適服 務 2. 社會福利服務諮詢 3. 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 4. 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 服務範圍:三峽、鶯歌 1. 受理高風險家庭通報 2. 高風險家庭個案諮詢通報、 案件分級管派及服務狀況追 蹤 3. 建置高風險家庭整合型安全 網資訊系統,整合各網絡資 源及建立協商平台 4. 辦理高風險家庭服務相關教 育訓練及宣導活動 1. 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少 年性交易案件諮詢 2. 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少 年性交易個案服務

低收入戶老人收容服務

地址: 新北市八里區 華富山 37 號

150

專線、傳真 2647-0855 傳真:2647-0963

8678-1066 傳真:8678-1067

8968-2380 傳真:8968-2381

8965-3359 傳真:2969-3701

2492-2511 傳真:2492-1101

地址: 新北市萬里區 龜吼里玉田路 61 號

新北市立八 里愛心教養 院

單位分機

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收容 教養服務

2610-6677 傳真:2610-1929


分類

單位 新北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 心板橋分站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 中正路 10 號 2 樓

新北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 心三重分站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 中山路 2-1 號 2樓

服務內容 提供身體功能缺損或因衰老而 無法自我照顧者(失能者)全 方位長期照顧服務 服務範圍:板橋

提供身體功能缺損或因衰老而 無法自我照顧者(失能者)全 方位長期照顧服務 服務範圍:三重、蘆洲

專線、傳真 2968-3331 傳真:2968-3510

2984-3246 傳真:2983-3481

提供身體功能缺損或因衰老而 無法自我照顧者(失能者)全 方位長期照顧服務 地址: 服務範圍:土城、樹林、三峽、 新北市三峽區 鶯歌

2674-2858

新北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 心淡水分站

提供身體功能缺損或因衰老而 無法自我照顧者(失能者)全 方位長期照顧服務 地址: 服務範圍:淡水、八里、三芝、 新北市淡水區 石門、金山、萬里、 中山路 158 號 林口、五股

2629-7761

新北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 心新店分站

2911-7079

新北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 心三峽分站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單位分機

傳真:8674-1927

光明路 71 號 3 樓

3樓

提供身體功能缺損或因衰老而 無法自我照顧者(失能者)全 方位長期照顧服務 地址: 服務範圍:汐止、深坑、新店、 新北市新店區 烏來、石碇、坪林、 北新路 1 段 88 平溪、瑞芳、雙溪、 巷 11 號 4 樓 貢寮 新北市長期 提供身體功能缺損或因衰老而 照顧管理中 無法自我照顧者(失能者)全 心新莊分站 方位長期照顧服務 地址: 服務範圍:新莊、泰山

傳真:2629-8330

傳真:2911-0665

2994-9087 傳真:2994-0087

新北市新莊區 中華路 1 段 2 號2樓

151


分類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單位 服務內容 新北市長期照 提供身體功能缺損或因衰老而 顧管理中心雙 無法自我照顧者(失能者)全 和分站 方位長期照顧服務 地址: 服務範圍:中和、永和

專線、傳真 2246-4570 傳真:2247-5651

新北市中和區 南山路 4 巷 3 號2樓

新北市輔具資 1. 輔具評估及申請核定項目 源中心 2. 協助輔具輔助申請送件 地址: 3. 二手輔具回收媒合 新北市蘆洲區 4. 輔具專業諮詢、引導參訪 集賢路 245 號 5. 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 9樓 電優惠申請 新北市志願服 1. 本市志工媒合 務推廣中心 2. 建置資源平台 地址: 3. 辦理志願服務宣導活動 新北市三重區 4. 編印志工季刊及相關宣導資 溪尾街 73 號 3 料 樓 5. 架設本市志願服務入口網頁 6. 辦理志願服務相關教育訓練 課程 7. 志願服務相關諮詢 新北市婦女樂 1. 圖書雜誌典藏閱讀 活館 2. 女性藝文創造展示 地址: 3. 婦女 / 性別權益倡導 新北市板橋區 4. 人力培力專業訓練 區運路 101 號 5. 性別議題視聽賞析 111 號 3 樓 6. 資源整合資訊交流 7. 心靈休憩會議空間 8. 參訪導覽資訊服務

152

單位分機

8286-7045 傳真:8286-7245

2981-9090 傳真:2981-9055

8951-9029 傳真:8951-9239


分類

單位 新北市樂智 身心障礙者 家庭資源中 心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 中正路 10 號 2 樓

新北市樂慧 身心障礙者 家庭資源中 心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資 源 中 心

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 中港路 172 號 2樓

新北市樂圓 身心障礙者 家庭資源中 心 地址: 新北市中和區 南山路 236 號 9樓

新北市樂融 身心障礙者 家庭資源中 心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 重新路一段 50 號7樓

新北市樂康 身心障礙者 家庭資源中 心 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 民族路 110 號 3樓

服務內容 1. 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 2.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3. 生活暨心理及社會參與能力 重建服務 4. 友善服務 5. 照顧者支持與訓練研習 6. 餐飲服務 7. 福利宣導 1. 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 2.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3. 生活暨心理及社會參與能力 重建服務 4. 友善服務 5. 照顧者支持與訓練研習 6. 餐飲服務 7. 福利宣導 1. 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 2.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3. 生活暨心理及社會參與能力 重建服務 4. 友善服務 5. 照顧者支持與訓練研習 6. 餐飲服務 7. 福利宣導 1. 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 2.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3. 生活暨心理及社會參與能力 重建服務 4. 友善服務 5. 照顧者支持與訓練研習 6. 餐飲服務 7. 福利宣導 1. 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 2.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3. 生活暨心理及社會參與能力 重建服務 4. 友善服務 5. 照顧者支持與訓練研習 6. 餐飲服務 7. 福利宣導

單位分機

專線、傳真 2960-1071 傳真:2960-1073

2997-1951 傳真:2997-1965

2948-0719 傳真:2948-0722

2977-1866 2496-0588 傳真:2977-1398

2218-6206 傳真:2218-7191

153


單位 財團法人伊 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附設 新北市三峽 身心障礙福 利服務中心 地址: 新北市三峽區 國光街 12 巷 10 號

新北市政府 委託台北市 康復之友協 會辦理新北 市慈芳關懷 中心

服務內容 1. 身心障礙者個案服務 2. 身心障礙者資源聯結 3. 身心障礙者家庭訪視 4. 身心障礙者專案活動

單位分機

專線、傳真 2674-1778

1. 精神障礙者個案管理 2. 精神障礙者外展服務 3. 精神障礙者心理輔導 4. 精神障礙者家庭輔導 5. 精神障礙者就業輔導

8262-1305

1. 視覺障礙者日間照顧 2. 視覺障礙者家庭服務 3. 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 4. 視覺障礙者福利諮詢

2963-6866

手語翻譯服務

0800-365-324

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 中正路 18 號 6 樓

新北市政府 社會局委託 財團法人伊 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辦理 新北市愛明 發展中心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 廣權路 130 號 3樓

中華民國聾 人協會 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 承德路四段 58 巷 10 弄 6 號 1 樓

154

傳真: 0800-365-524


服務專線名稱 1957 福利關懷專線

1957

電話號碼

全國保護專線 單親爸爸關懷諮詢專線

113 0800-58-1958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 0800-024-111 服務熱線 < 內政部出入國及移民署 >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心理衛生 三重院區: 中心 電話: 2986-9773; 2982-9111 轉 174

新北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 新北市政府毒品危害 防制中心 行政院衛生署安心專線

新北市新住民諮詢專線

板橋院區: 電話: 2257-5151 轉心衛中心 本市境內 1999 或 29603456 分機 4250 2257-0380 0800-788-995 0800-250-880

新北市性騷擾案件諮詢專線 0800-000-785

服務時間及內容 每日 8 時至 18 時由本府新 希望關懷中心值班人員接 聽,18 時至 22 時由衛生福 利部專人服務;免付費 24 小時;免付費 週一及週五 14:00~18:00 週二至週四 18:00~20:00 服務時段: 1. 中、英、日語:24 小時、 全年無休。 2. 越南語:每週一至週五 ( 不 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 日 )09:00~17:00。 3. 印 尼 語、 泰 國 語、 柬 埔 寨語:每週一至週五 ( 不 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 日 )13:00~17:00。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中山路 2 號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 198 號 服務採預約制 週 一 及 週 五 8:30~12:30; 13:30~17:30 24 小時;免付費; 全國性自殺防治 (心理諮詢)專線 週一至週五 9:00~12:00;14:00~17:00 服務語言有越語、國語、 緬語、粵語等 4 語(採排班 制)免付費 週一至週五 8:30-17:30; 免付費

155


服務專線名稱 健保諮詢及醫療申訴

電話號碼 0800-030-598

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

身障者聽你說免付費專線

0800-257-085 (愛我,請你幫我) 0800-049-880 (您失蹤,幫幫您) 0800-474-580 (失智時,我幫您) 0800-580-097

張老師專線

1980

天使專線

0800-555-911

唉唷喂阿小朋友專線

0800-003-123

失蹤兒少諮詢專線 失智症關懷專線

法律扶助基金會卡債諮詢全 3322-6666 國預約專線 男性關懷專線 0800-013-999

156

服務時間及內容 週一至週五 8:30-17:30; 免付費 週一至週六 9:00-21:00; 免付費 週一至週五 9:00-18:00; 免付費 週一至週五 9:00-17:00 週一到週五上午 9:30~ 晚 上 18:30, 提 供 照 顧 問 題 與社會資源諮詢及轉介服 務、家庭照顧者心理支持與 傾聽;免付費 週一至週六 9:00 - 21:00 星期日 9:00 - 17:00 心理諮商 每日 16:00 - 22:00;提 供 18 歲以下兒童少年諮詢 服務;免付費 週一到週五下午 16:30- 晚 上 19:30;12 歲以下兒童 有煩惱或是有需要協助時皆 可撥打;免付費 每日 9:00 - 19:00 週一至週日 9:00 - 22:00 1. 提供男性面對家庭問題時 之諮詢與輔導,包括「夫 妻關係」、「親子教養」 以及其他親屬之相處與溝 通障礙,或因前述現象引 發之家庭暴力事件等狀 況。 2. 家庭暴力相關法律說明。 3. 家庭暴力問題諮詢轉介服 務。


服務專線名稱 電話號碼 新北市兒童健康發展中心 2955-0885 (早期療育通報暨服務諮詢 專線)

服務時間及內容 每日 8:00 - 17:30 1.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通 報 服 務。 2.(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健 康管理服務。 3.(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及 一般兒童諮詢、轉介、追 蹤服務。 4. 從幼兒出生至接受教育, 進行健康、教育、社會福 利服務之兒童發展各項服 務連結。 5. 家庭支持性服務。 6. 兒童發展與早期療育之宣 導活動。

157


158

單位名稱 地 址 板橋區公所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 30 號

電 話 2968-6911

三重區公所 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 1 段 11 號

2986-2345

中和區公所 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 634-2 號

2248-2688

永和區公所 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 200 號

2928-2828

新莊區公所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176 號

2992-9891

新店區公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1 段 80 號

2911-2281

土城區公所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1 段 101 號

2273-2000

蘆洲區公所 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 95 號

2281-1484

樹林區公所 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 93 號

2681-2106

汐止區公所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 1 段 268 號

2641-1111

鶯歌區公所 新北市鶯歌區仁愛路 55 號

2678-0202

三峽區公所 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 17 號

2671-1017

淡水區公所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 65 號

2622-1020

瑞芳區公所 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 82 號

2497-2250

五股區公所 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 4 段 50 號

2291-6051

泰山區公所 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 1 段 322 號

2909-9551

林口區公所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 1 段 378 號

2603-3111

深坑區公所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街 10 號

2662-3116

石碇區公所 新北市石碇區潭邊里碇坪路 1 段 37 號

2663-1080

坪林區公所 新北市坪林區坪林街 101 號

2665-7251

三芝區公所 新北市三芝區中山路 1 段 32 號

2636-2111

石門區公所 新北市石門區尖鹿里中山路 66 號

2638-1721

八里區公所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 2 段 356 巷 16 號

2610-2621

平溪區公所 新北市平溪區平溪街 45 號

2495-1510

雙溪區公所 新北市雙溪區共和里東榮街 25 號

2493-1111

貢寮區公所 新北市貢寮區貢寮里朝陽街 54 號

2494-1601

金山區公所 新北市金山區金美里中正路 11 號

2498-5965

萬里區公所 新北市萬里區瑪鋉路 123 號

2492-2064

烏來區公所 新北市烏來區忠治里新烏路 5 段 111 號

2661-6442











103 年 0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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