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會章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香港教育大學 學生會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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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會章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定名 中 文 名 稱 為 「 香 港 教 育 大 學 學 生 會 」( 下 稱 「 本 會 」), 英 文 名 稱 為 「The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tudents’ Union」。 第二節 結構 第一項 本會主要架構及決策形式包括: 第一點 全民投票; 第二點 會員大會; 第三點 聯席會議; 第四點 幹事會; 第五點 編輯委員會(下稱編委會); 第六點 代表會; 第七點 仲議會; 第八點 屬會。 第二項 本會幹事會、編委會及代表會合稱「三會」; 第三項 本會幹事會、編委會、代表會及仲議會,合稱「中央議會」; 第四項 本會幹事會、編委會、代表會及屬會合稱「本會主要組織」。
第三節 宗旨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培養同學自治能力、促進互相合作及服務社會的精神; 促進同學與校方的交流; 謀求會員福利; 加強同學對香港教育問題的認識,並致力謀求改善香港教育制度的 方法; 培養會員於學術、文化上的涵養; 增進本校同學與校外學生團體的聯繫; 提高同學的教師專業精神。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四節 地位 本會乃「香港教育大學」(下稱「本校」)承認為代表本校學生之唯一法定學生 組織。 第五節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及英文為法定語文,若有異議則以中文為準。 第六節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新界大埔露屏路十號「香港教育大學」D1 樓 P 層。 第七節 會章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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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會章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會章生效日期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始。由於香港教育學院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正名及刊憲為「香港教育大學」,故香港教育大學學 生會會章(下稱本章)生效日期為八月二十九日。
第二章
會員
第一節 會員之細則 第一項 基本會員: 第一點 資格:本校全日制本科課程及全日制高級文憑課程之學生,均必 須為本會基本會員,而非全日制課程之學生則可自行申請,惟須 經代表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第二點 權利: 第一條 出席會員大會; 第二條 列席中央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一切會議; 第三條 在會員大會中擁有發言、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第四條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享用一切設施。 第二項 附屬會員: 凡非屬本章第二章第一節第一項第一點資格之本校學生、畢業生均可申請, 惟須經代表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之附屬會員。惟在任何會議中沒有選舉、被選、 罷制、複決、創制五權; 第三項 名譽會員: 第一點 凡在社會上有傑出成就者或對本會作出貢獻,經本會考慮後,委 任成為名譽會員; 第二點 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後,可邀請社會上有傑出成就者成為名譽贊 助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點 名譽會員在任何會議中沒有選舉、被選、罷制、複決、創制五權。 第二節 附屬及名譽會員之權利 第一項 可加入成為各屬會會員; 第二項 可享用本會之設施; 第三項 參加本會所有活動及在會員大會、聯席會議及中央議會擁有列席 權。 第三節 會員義務 第一項 遵守本章條文; 第二項 出席會員大會; 第三項 服從全民投票、會員大會、聯席會議及中央議會之議決案; 第四項 基本會員及附屬會員須履行繳交會費的責任(名譽會員除外) ; 第五項 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利益之行動; 第六項 協助促進會務的發展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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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全民投票
第一節 定義 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選舉、創制、罷制之唯一程序。 第二節 權力 全民投票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本會各主要架構及全體會員必須遵從。 第三節 召開程序 第一項 基於下列任何一點,由三會成立之全民投票籌辦委員會須於五個工 作天內公佈全民投票細則,並於公佈後十個工作天內開始投票。 第一點 基本會員十五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第二點 會員大會議決; 第三點 聯席會議議決; 第四點 仲議會議決; 第二項 投票細則 第一點 全民投票由全體基本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第二點 全民投票須有全體基本會員五分之一參與; 第三點 全民投票須得總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作通過。 第三項 點票 第一點 點票過程必須有至少兩位本校職員作監票主任; 第二點 所有問題票之有效與否均以監票主任之最後決定為準; 第三點 點票完成後須即時核票; 第四點 核票完成後,代表會主席須即時公佈投票結果; 第五點 公佈結果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為確認期,如無投訴,代表會主席須 即時公開宣佈確認程序完成,而投票結果方能生效。 第六點 如有投訴,須於核票結果公佈後一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方式向代表 會提出,代表會須於接獲投訴後五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並確認投 訴是否成立。投訴成立後須即時交由仲議會於五個工作天內作出 處理並公佈仲裁結果。當投訴未獲解決前,投票結果不能正式生 效。 第四項 三會須把全民投票之事宜視為其職責。
第四章
第一節 權責 第一項
第二項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僅次於全民投票之決策形式,其議決案不能推翻全民投 票之決定。 會員大會能推翻聯席會議、中央議會及屬會之議決案。其議決案, 聯席會議、中央議會及屬會均須遵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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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第二節 組織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為一非經常性會議,處理突發及重大事宜,如修訂會章。
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基本會員參與組成; 凡基本會員皆有發言、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大會主席由代表會主席擔任。如代表會主席未能或不適宜擔任大會 主席一職時,則由代表會副主席擔任大會主席一職;若代表會主席 及副主席未能擔任此職位時,由幹事會會長擔任大會主席一職;若 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及幹事會會長均未能擔任此職位時,由編委會 總編輯擔任大會主席一職;若以上四人同時未能擔任此職時,會員 大會必須作流會處理。 大會秘書由代表會秘書擔任,如代表會秘書缺席,則由幹事會秘書 暫代其職。如上述兩人均缺席,由編委會秘書暫代其職。如上述三 人均缺席,則由大會選出會議成員出任。
第三節 召開程序 第一項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代表會主席須召開之: 第一點 基本會員二十五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第二點 聯席會議議決; 第三點 幹事會議決; 第四點 編委會議決; 第五點 代表會議決; 第六點 仲議會議決。 第二項 凡召開會員大會,須依照以下程序處理: 第一點 會議議程須於要求中列明,會議所討論之議程,只限於大會召開 請求書所列; 第二點 會員大會必須於提請後十個工作天內召開。大會召開前三個工作 天,代表會主席須發出開會通告及大會議程,並發放電郵予基本 會員。 第三項 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十五分之一或以上。在預定開會時間半 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須宣佈流會; 第四項 若大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主席需於十個工作天內召開續會, 其通知及議程須於會議兩個工作天前公告各會員,而續會之法定人 數為基本會員二十分之一或以上;若續會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 宣佈流會,議程交由聯席會議處理; 第五項 會員大會未能完成之議程,可交續會處理,惟倘續會因不足法定人 數而流會時,議程須即時交由聯席會議處理。其議案法定效力亦即 時限制至等同聯席會議議案; 第六項 聯席會議在處理因會員大會流會而提交之議案時,其議程須詳細列 明會員大會之議程實項,並註明議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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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聯席會議若要通過因會員大會流會而提交之議案時,必須得到三分 之二與會會議成員於會議中贊成方為有效; 第八項 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完成十個工作天內以網上公告板方式公告各會員, 並於二十四小時內為確認期,如無投訴,該會主席須即時公開宣布 通過會議記錄; 第九項 三會須把會員大會之事宜視為其職責。 第四節 會議常規 以學生會會議常規為準。
第五章
第一節 權責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為僅次於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之決策形式; 為一非經常性會議,由本會主要組織之代表所組成,處理突發及重 大事宜; 聯席會議所通過之議案不能推翻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之決定。其議 決案,本會中央議會及屬會均須遵守; 處理會員大會因連續兩次流會之未完成議案。
第四項 第二節 成員及組織 第一項 幹事會會長、內務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 第二項 編委會總編輯及副總編輯二人; 第三項 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 第四項 屬會代表兩名(於每年度第一次屬會事務委員會會議中互選兩名屬 會代表充任) ; 第五項 若當屆三會出現出缺,成員人數須按出缺人數作出下調; 第六項 會議主席由代表會主席擔任。如代表會主席未能或不適宜擔任大會 主席一職時,則由代表會副主席擔任會議主席一職;若代表會主席 及副主席均未能或不適宜擔任此職位時,由幹事會會長擔任會議主 席一職;若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及幹事會會長均未能或不適宜擔任 此職位時,由編委會總編輯擔任會議主席一職;若以上四人同時未 能或不適宜擔任此職時,會議成員必須互選一名會議主席。 第三節 召開程序 第一項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代表會主席須召開之: 第一點 基本會員六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第二點 幹事會議決; 第三點 編委會議決; 第四點 代表會議決; 第五點 仲議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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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三分之一或以上聯席會議成員提請; 第七點 每年三月一日至十四日三會財務分配會議; 第八點 須增加該財政年度可供本會主要組織申請之活動資助總金額; 第九點 審議及通過成立新屬會申請; 第十點 通過代表會所提交之臨時行政委員會及臨時編輯委員會名單; 第十一點 修訂本章附則文件。 第二項 法定人數為聯席會議成員的三分之二代表出席。若當屆出現出缺, 法定人數需按比例下降; 第三項 大會召開前兩個工作天應發出開會通告及會議議程,公告各會員並 通知各聯席會議成員,唯大會所討論之議程,只限於大會召開請求 書所列; 第四項 會議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得宣佈流 會。若會議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或議程未能完成,須於兩個工作 天內續會; 第五項 第一次續會之法定人數為所有成員二分之一; 第六項 若第一次續會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於兩個工作天內召開第二次 續會。第二次續會出席人數等同法定人數。 第七項 如果聯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成員或以上同時聯署認為代表會主席未能 履行召開聯席會議的責任或不適宜召開聯席會議,則可由聯署成員 提呈一名聯席會議成員為人選擔任聯席會議之召集人,而該名召集 人的召集權力僅適用於該次會議,權力並不涉及開會程序以及其餘 會議內容。 第四節 會議常規 以學生會會議常規為準。
第六章
中央議會
第一節 定義 第一項 包含各個專責處理本會整體事務的基本機關; 第二項 各基本機關的服務須以本會全體會員為對象; 第三項 各基本機關的決策,皆會影響全體會員; 第四項 各基本機關分別專責不同事項,達致四權分立,互相制衡; 第五項 除仲議會外,各機關職員不能同時兼任其他機關職位。 第二節 結構 第一項 幹事會: 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第二項 編委會: 本會出版機關。 第三項 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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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監察、立法及諮詢機關。 第四項 仲議會: 本會仲裁及詮釋憲章機關。
第七章
幹事會
第一節 定名 中文名稱為「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幹事會」,英文名稱為「The Executive Council of The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tudents’ Union」。 第二節 定義 幹事會為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最高之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行政事 宜,向全體會員負責,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受代表會之監察。 第三節 權責 第一項 履行會章宗旨; 第二項 代表全體會員對外溝通; 第三項 擬定本會對外發放之消息(唯必須不抵觸對外聲明); 第四項 可自由擬定幹事會內部行政細則; 第五項 遵從及執行全民投票、會員大會或聯席會議通過之議決案; 第六項 擬定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提交聯席會議審定及通過; 第七項 設立工作委員會或委任特別小組處理幹事會會務(其成員名單須經 代表會通過) ; 第八項 須於任期屆滿後的三十天內,向代表會提交年終工作報告; 第九項 監管其轄下屬會之一切運作(根據本會附則《學生會屬會事務守 則》進行); 第十項 負責管理褔利部之一切運作。 第四節 任期 由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日。
第五節 幹事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 第九項
會長一人; 內務副會長一人; 外務副會長一人; 財務幹事一人; 秘書一人; 內務幹事一人; 外務幹事一人; 常務幹事一人; 宣傳幹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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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項 校務幹事一人; 第十一項 時事幹事一人; 第十二項 福利幹事一人; 第十三項 教務幹事一人; 第十四項 康體幹事一人; 第十五項 公關幹事一人; 第十六項 屬會事務幹事一人; 第十七項 資訊科技幹事一人; 第六節 幹事職責 第一項 會長 第一點 為本會會長,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對外唯一合法發言人; 第二點 為幹事會休會期間最高決策人; 第三點 為幹事會會議主席,負責策劃和推行一切會務; 第四點 委任幹事會助理幹事及組織各工作委員會。 第二項 內務副會長 第一點 為本會副會長; 第二點 協助會長; 第三點 負責處理幹事會一切對內行政事宜; 第四點 組織及主持對內聯絡小組; 第五點 幹事會會長出缺時,將出任署理會長一職及對外發言人; 第六點 修章委員會當然委員。 第三項 外務副會長 第一點 為本會副會長; 第二點 協助會長; 第三點 負責處理幹事會一切外務事宜; 第四點 促進同學對本港及其它地方之社會事務的關注及參與; 第五點 幹事會會長及內務副會長同時出缺時,將出任署理會長一職及對 外發言人。 第四項 財務幹事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 第五項 秘書 第一點 處理幹事會一切文牘、會議紀錄及準備一切有關會議之議程及發 出召開會議之通告; 第二點 為秘書處之當然委員。 第六項 內務幹事 第一點 協助內務副會長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對內行政事宜; 第二點 負責處理會籍登記事宜。 第七項 外務幹事 第一點 協助外務副會長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外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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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負責一切對外聯絡工作。 第八項 常務幹事 負責管理本會一切設施。 第九項 宣傳幹事 第一點 負責出版一切有關幹事會動向通訊; 第二點 負責出版日記簿; 第三點 負責統籌幹事會一切宣傳事宜。 第十項 校務幹事 第一點 負責統籌一切校務聯絡事宜; 第二點 負責發佈校務消息。 第十一項 時事幹事 負責推行一切有關時事之活動。 第十二項 福利幹事 負責推行本會福利事宜。 第十三項 教務幹事 負責推行一切有關教育事務之活動。 第十四項 康體幹事 負責推行一切有關文娛康樂、體育之活動。 第十五項 公關幹事 處理本會一切公共關係事宜。 第十六項 屬會事務幹事 第一點 加強各屬會與幹事會之間的溝通; 第二點 協助各屬會舉辦活動。 第十七項 資訊科技幹事 處理一切有關資訊科技之事宜。 第七節 工作委員會 第一項 定義 直屬於幹事會工作部,協助學生會推行一切會務。 第二項 權力 協助推行幹事會一切會務,唯幹事會擁有最終決策權。 第三項 組織 各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幹事會進行甄選,其名單由幹事及助理幹事所組成。 第四項 成立及解散 工作委員會之成立及解散須經幹事會通過,並交由代表會會議通過名單。 第八節 幹事會會議 第一項 常務會議 第一點 每月由幹事會會長召開一次; 第二點 須於三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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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二全體幹事。 第二項 緊急會議 第一點 若幹事會會長或三分之一幹事認為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 第二點 須於一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第三點 法定人數為二分之一全體幹事。 第三項 會議常規 應以學生會附則《學生會會議常規》為準。唯會長可按具體情況,於會議進 行前決定及宣佈是否採用。 第九節 辭職 第一項 幹事會幹事辭職須以書面向幹事會會長交代,並在幹事會會議上獲 得二分之一或以上與會幹事贊成方可通過。提出辭職之幹事,須出 席代表會會議作出交代; 第二項 幹事會會長,須以書面向聯席會議主席交代,並在聯席會議上獲得 二分之一或以上與會成員贊成方可通過。提出辭職之會長,須出席 聯席會議作出交代。 第十節 職位懸空及遞補 第一項 如幹事會會長之職位懸空,須由內務副會長補上(見內務副會長之 職責);若會長及內務副會長之職位皆懸空,則由外務副會長補上; (見外務副會長之職責) 第二項 若幹事會會長及兩位副會長或二分之一幹事出缺,幹事會須即時解 散; 第三項 若幹事會兩位副會長任何一職位懸空時,可在其會內推選其中一位 普選幹事補上其職位,並向代表會交代結果; 第四項 如幹事出缺,會長可委任其他幹事或基本會員遞補該職位,並在代 表會會議上獲得議決通過後即時生效。
第八章
編輯委員會
第一節 定名 中文名稱為「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英文則為「The Editorial Board of The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tudents’ Union」。 第二節 定義 編委會乃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報刊《學師》唯一合法的出版和傳播機構,享有言 論及出版自由,其言論須向校內全體基本會員負責。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受代表 會之監察。 第三節 權責 第一項 履行會章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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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報刊《學師》之出版事宜; 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之一切傳播事宜; 擬定編委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提交聯席會議審定及通 過; 第五項 遵從及執行全民投票、會員大會或聯席會議通過之議決案; 第六項 可自行擬定編委會內部行政細則; 第七項 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編委會會務(其成員名單須經代表會通過)。 第八項 須於任期屆滿的三十天內,向代表會提交年終報告。 第四節 任期 由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日。 第五節 幹事 第一項 總編輯一人; 第二項 副總編輯(報刊)一人; 第三項 副總編輯(多媒體)一人; 第四項 財政一人; 第五項 秘書一人; 第六項 美工一人; 第七項 公關一人; 第八項 執行編輯十人。
第六節 幹事職責 第一項 總編輯 第一點 為編委會之唯一發言人,對外對內代表編委會; 第二點 委任助理編輯及組織各版工作小組; 第三點 負責策劃及推行編委會之一切事務; 第四點 為編委會常務會議之當然主席。 第二項 副總編輯(報刊) 第一點 負責協助總編輯策劃及推行編委會之一切報刊事宜; 第二點 協助總編輯委任助理編輯及組織工作小組; 第三點 當總編輯出缺時,副總編輯(報刊)將出任署理總編輯; 第四點 負責協調各工作小組一切運作; 第五點 對外聯絡學生刊物印刷商; 第六點 其中一人為修章委員會當然委員。 第三項 副總編輯(多媒體) 第一點 負責協助總編輯策劃及推行編委會之一切多媒體事宜; 第二點 協助總編輯委任助理編輯及組織工作小組; 第三點 當總編輯和副總編輯(報刊)出缺時,副總編輯(多媒體)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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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署理總編輯; 第四點 負責協調各工作小組一切運作; 第四項 財政 負責編委會一切財務事宜。 第四項 秘書 第一點 編委會一切文牘、會議紀錄檔案及一切有關會議之議程及發出召 開會議之通告; 第二點 為秘書處之當然委員; 第三點 負責儲存所有出版品(如錄音帶及任何資源)以作翻查; 第五項 美工 負責編委會一切設計及排版事宜。 第六項 公關 負責編委會一切公共關係事宜。 第七項 執行編輯 負責協助總編輯及副總編輯策劃及推行編委會之一切事務。 第七節 編委會會議 第一項 常務會議 第一點 每月由編委會總編輯召開一次。 第二點 須於兩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第三點 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二全體幹事。 第二項 緊急會議 第一點 若編委會總編輯或三分之一幹事認為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 第二點 須於一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第三點 法定人數為二分之一全體幹事。 第三項 會議常規 應以學生會附則《學生會會議常規》為準。唯總編輯可按具體情況,於會議 進行前決定及宣佈是否採用。 第八節 工作小組 第一項 職責 第一點 協助總編輯及副總編輯策劃及推行編委會之一切事務; 第二點 擬定及撰寫學生報之版面。 第二項 工作小組可包括下列各項: 第一點 專題版工作小組; 第二點 校園版工作小組; 第三點 教育版工作小組; 第四點 時事版工作小組; 第五點 綜合版工作小組; 第三項 工作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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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組委員由編委會之幹事及助理編輯組成。助理編輯由總編輯委任,須 協助所屬小組之主編及執行編輯策劃及推行編委會之一切事務。可列席編委會會 議,但不擁有投票權。 第四項 組織 第一點 主編一人及執行編輯。 第二點 主編 第一條 負責統籌學生報版面之一切事務; 第二條 協助總編輯委任助理編輯。 第三點 執行編輯 第一條 協助主編擬定該版之內容; 第二條 負責協調助編之工作。 第五項 其他版面 第一點 編委會可因應實際情況,經由代表會議決通過後更改或增刪版面; 第二點 上述更改或增刪版面之組織及職責,亦須於代表會會議議決通過 後,方為有效。 第六項 執行委員會 第一點 組織 編委會幹事及助理編輯。 第二點 職責 負責統籌編委會非撰寫性質之工作及活動。 第九節 辭職 第一項
第二項
編委會幹事辭職須以書面向編委會總編輯交代,並在編委會會議上 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與會幹事贊成方可通過。提出辭職之幹事,須 出席代表會會議作出交代; 編委會總編輯,須以書面向聯席會議主席交代,並在聯席會聯席會 議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與會成員贊成方可通過。提出辭職之總編 輯,須出席聯席會議作出交代。
第十節 職位懸空 第一項 如總編輯之職位懸空,須由副總編輯(報刊)補上(見副總編輯之 職責);若總編輯和副總編輯(報刊)皆懸空,則交由副總編輯 (多媒體)補上; 第二項 若總編輯及兩位副總編輯或二分之一幹事出缺,編委會須即時解 散; 第三項 若編委會兩位副總編輯任何一職位懸空時,可在其會內推選其中一 位普選幹事補上其職位,並向代表會交代結果; 第四項 如幹事出缺,總編輯可委任其他幹事或基本會員遞補該職位,並在 代表會會議上獲得議決通過即便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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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代表會
第一節 定名 中文名稱為「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代表會」,英文名稱為「The Representative Council of The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tudents' Union」。 第二節 定義 代表會乃本會立法、授權、監察、諮詢和對內反映學生意見之組織。 第三節 權責 第一項 代表會權力次於全民投票、會員大會和聯席會議,故其通過之議案 不能推翻全民投票、會員大會及聯席會議之決定; 第二項 維護本會轄下各組織及全體會員之權益; 第三項 清楚理解本會憲制文件的條文內容; 第四項 監察本會轄下各組織之情況及工作; 第五項 審議本會轄下各組織之章則及職權範圍; 第六項 審閱及查核本會轄下各組織之提案、會議紀錄、全年工作計劃及財 政預算案; 第七項 擁有本會財務之最高監察權; 第八項 擁有三會及屬會財務議案之否決權; 第九項 審議會章及其他憲制文件修改草案,並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項 可於會議議決委任本會會員之成立專責委員會,協助代表會處理其 職務工作; 第十一項 委任本院各會外會議學生代表;(詳見會章第十五章) 第十二項 處理和跟進有關本會內部之一切投訴; 第十三項 補選及通過本會於任內出缺之職員; 第十四項 可向任何幹事會幹事、編委會幹事、代表會代表員、屬會職員或本 會會員提出質詢或要求提供有關本會之資料,甚至傳召有關人士列 席會議; 第十五項 各代表會代表員均須搜集及反映同學對本會整體運作及投訴的意 見,並須出席所有代表會會議,提供有關資料及意見; 第十六項 轄下之各委員會(秘書處/財務委員會/修章委員會/選舉事務委員 會),須於代表會常務會議匯報其工作進度,並向代表會負責; 第十七項 核實仲議會仲裁員之名單; 第十八項 核實下屆代表會代表員之任命; 第十九項 接受代表會代表員、幹事會幹事、編委會幹事及仲議會仲裁員之辭 職; 第二十項 可於會議議決通過對本會基本會員之遺憾議案; 第二十一項 可於會議議決通過對本會轄下各組織或其職員投不信任議案,並將 事件交由仲議會作出仲裁處理(詳見本章第十六章); 第二十二項 若幹事會或編委會出缺,則可由代表會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及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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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委員會署理其職務。(詳見本章第十一章) 第二十三項 可於會議議決通過動議彈劾本會轄下各組織或其職員,並將事件交 由聯席會議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項 可於會議議決通過啟動罷免幹事會或編委會之程序,由全民投票或 會員大會處理; 第二十五項 經代表會全體成員於會議議決一致通過,可對本會轄下各組織之決 定投一次性之延後執行議案,一經通過,在代表會有充分意見提供 下,要求該組織延後執行有關決定最多七個工作天; 第四節 成員 第一項 去屆幹事會會長或臨時行政委員會會長;或經去屆幹事或臨時行政 委員會會議決後的其他幹事會幹事; 第二項 去屆編委會總編輯或臨時編輯委員會總編輯;或經去屆編輯委或臨 時編輯委員會會議決後的其他編委會幹事; 第三項 去屆代表會主席,或經去屆代表會議決後的其他代表會職員; 第四項 去屆屬會代表一名,由去屆聯席會議票數較高的屬會代表充任,若 該名代表未能出任,則由另一位聯席會議屬會代表充任,若二人均 不能出任,該年代表會的屬會代表將出缺; 第五項 去屆財務委員會主席,或經去屆財務委員會議決後的其他財務委員 會委員; 第六項 去屆修章委員會主席,或經去屆修章委員會議決後的其他修章委員 會委員; 第七項 去屆選舉事務委員會主席,或經去屆選舉事務委員會議決後的其他 選舉事務委員會委員; 第八項 會員代表員七人; (詳見本會章第十三章第三節) 第五節 代表會職員會 第一項 代表會職員會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合共三人所組成。 有關職位由代表會各代表員於每年度第一次會議互選充任; 第二項 職員會之權責 第一點 負責籌備及召開代表會會議; 第二點 處理代表之辭職、遞補及告假等事宜; 第三點 須於代表會會議舉行及獲得通過後將會議紀錄於十四個工作天內 公告本會基本會員、代表會各代表員及有關單位。 第三項 職員之職責 第一點 代表會主席 第一條 負責召開及主持所有會員大會、聯席會議及代表會會議; 第二條 主持全民投票; 第三條 為修章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第二點 代表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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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當主席缺席時,將出任署理主席; 第二條 為財務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第三條 為選舉事務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第三點 代表會秘書 第一條 負責所有會員大會、聯席會議及代表會會議之會議紀錄; 第二條 為秘書處之當然主席; 第三條 發放副本予各學生組織。 第四項 若代表會不能於每年度第一次會議互選產生秘書,應屆代表會主席 可委任一位基本會員出任。惟該秘書不能擁有代表會會議的投票權。 第六節 會議 第一項 常務會議 第一點 須於開會前三個工作天通知會議成員,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第二點 法定人數為代表會三分之二會議成員出席; 第三點 會議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或議程未能完 成,主席得宣佈流會,並於三個工作天內召開續會,並於開會前 一個工作天通知各會議成員; 第四點 若會議連續兩次流會,則下一次會議出席人數為合法人數; 第五點 代表會成員若未能出席會議,應於一個工作天前以書面知會主席, 並提出充份理由; 第六點 於會議召開前,主席若已接獲三分之一以上會議成員書面通知缺 席會議,主席須立即將會議當作流會處理並即時通知全體會員; 第七點 對修章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之決定,擁有修改 及否決權; 第八點 凡會議成員代表會常務會議、續會或緊急會議,無故缺席三次或 以上者,代表會須彈劾之;凡無故缺席四次或以上者,須即時罷 免之。 第二項 緊急會議 第一點 當代表會主席或幹事會會長或編委會總編輯或三分之一代表會成 員或八十分之一基本會員聯署要求下,須即時召開緊急會議; 第二點 緊急會議須於一個工作天前通知全體會議成員,公告各會員,並 附議程; 第三點 未能出席緊急會議的成員,須於十二個小時前以書面通知主席; 第四點 其他權力及形式與常務會議相同。 第三項 會議常規 應以學生會附則《學生會會議常規》為準。唯主席可按具體情況, 於會議進行前決定及宣佈是否採用。 第七節 辭職 第一項
代表會成員,須以書面向代表會主席交代,並在代表會會議上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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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第三項
通過方為生效。提出辭職之委員,須出席代表會會議作出交代; 代表會主席,須以書面向聯席會議交代,並在聯席會議上獲得通過 方為生效; 代表員辭職生效後,其職位將由代表會進行補選。
第八節 職位懸空 第一項 當代表會主席出缺時,先由副主席進行遞補,並以內聯網公告通知 全體會員。於十個工作天內若無反對,則正式成為主席。若遇反對 時,反對者須將其理由以書面呈交代表會,代表會得重新考慮之; 第二項 主席以外的職位懸空則由代表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三項 所有補任結果須於確認後五個工作天內於內聯網公告。 第九節 秘書處 第一項 定義 秘書處乃代表會豁下檔案系統管理及文件處理組織,負責所有代 表會會議、聯席會議、會員大會之文件準備及保存代表會內各常 設委員會之文件。 第二項 職責 第一點 負責保管與本會有關的一切文件; 第二點 凡一切校方列為機密之文件,各委員須嚴守保密,且此等文件只 限由幹事會、代表會和編委會之秘書親身處理; 第三點 協調各內部委員之工作。 第三項 成員 第一點 代表會秘書為秘書處的當然主席; 第二點 本會屬下幹事會及編委會秘書為當然委員; 第三點 代表會可委任其他基本會員出任秘書處委員。 第四項 會議 第一點 秘書處會議須於任期中期(八月)及年終(三月)召開,以整理 各學生會文件。
第十節 財務委員會 第一項 成員 第一點 代表會副主席為當然委員; 第二點 去屆財務委員會主席,或經去屆財務委員會議決後的其他財務委 員會委員為當然委員(須跟本章第九章第四節第五項為同一人); 第三點 由代表會中選出四名代表員出任; 第四點 委員人數合共六人,不足六人時由代表會會議選出補任委員; 第五點 財務委員會主席及秘書於會內第一次會議互選產生。 第二項 職務 第一點 監察本會轄下組織之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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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第三點 第四點 第五點 第三項 第一點 第四項 第一點
審批本會轄下組織增加或追加之撥款申請; 接受本會轄下組織就財務事宜之投訴,要求本會仲議會對涉嫌違 反本會憲章中任何財政條例的主要組織或相關職員作出仲裁處理; 本會財政事務之諮詢組織,為本會各主要組織提供財務意見; 定期檢討本會憲章所有財政條文內容,並於必要時就有關缺漏、 含糊及不足之處向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提交修訂草擬案; 審計原則 以不浪費為基本的審計原則,以提高效率為審計的第二原則。 其他 有關財務委員會整體情況,可參考本會附則「學生會財政行政守 則」。
第十一節 修章委員會 第一項 成員 第一點 代表會主席為當然委員; 第二點 幹事會內務副會長為當然委員; 第三點 編委會副總編(報刊)為當然委員; 第四點 去屆修章委員會主席,或經去屆修章委員會議決後的其他修章委 員會委員為當然委員(須跟會章第九章第四節第六項為同一人); 第五點 由代表會中選出兩名代表員出任; 第六點 委員人數合共六人,不足六人時由代表會會議選出補任委員; 第七點 修章委員會主席及秘書於會內第一次會議互選產生。 第二項 職務 第一點 定期檢討本會憲制文件,包括會章及附則; 第二點 負責會章之制定、刪除或修訂草案,並向會員大會提出; 第三點 審閱本會轄下新成立屬會之會章,並提出修訂草案。
選舉事務委員會 選舉事務委員會(下稱選委會)之設立是要使幹事會及編委會選舉 能公平順利地進行。 第二項 職責 第一點 推廣以上兩項選舉; 第二點 處理一切有關選舉事務,包括提名、投票、點票、監察、投訴及 其他有關事宜; 第三點 依本會會章制定選舉有關資料; 第四點 向代表會提供選舉過程中有關資料及負責; 第五點 以上各項選舉工作完畢後,須於一個月內向代表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項 成員 第一點 代表會將於每年十月前委任至少五名代表會成員出任選委會委員; 第二點 代表會副主席為當然委員;
第十二節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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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第四點 第五點 第四項
選委會主席及秘書於會內第一次會議互選產生。 選委會委員不得同時參選; 選委會委員不得提名或和議他人參選,亦不得投票,以保持該員 會之中立態度; 選委會於代表會通過其書面工作報告後自動解散。
第十章
仲議會
第一節 定名 中 文 名 稱 為 「 香 港 教 育 大 學 學 生 會 仲 議 會 」, 英 文 名 稱 為 「The Arbitration Council of The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tudents’ Union」。 第二節 定義 仲議會為本會之獨立仲裁機關,負責本會一切仲裁及詮釋本會憲章事宜。 第三節 權責 第一項 仲議會權力次於全民投票、會員大會和聯席會議,故其通過之議案 不能推翻全民投票、會員大會及聯席會議一切乎合憲章之決定; 第二項 為一非經常性會議,負責仲裁本會內部投訴及詮釋憲章事宜; 第三項 詮釋本會會章及會章附則; 第四項 仲裁代表會對本會轄下各組織或其職員的不信任議案; 第五項 仲裁本會內部之糾紛、投訴及上訴; 第六項 有權裁定及宣佈本會主要組織一切違反本會憲章之規條及議決為無 效; 第七項 處理本會主要組織及會員之懲處事宜; (詳見本會章第十六章) 第八項 仲議會可以向任何幹事會幹事、編委會幹事、代表會代表員員、屬 會職員或本會會員提出質詢或要求提供有關本會之資料,甚至傳召 有關人士列席會議作供; 第九項 仲議會之決議必須以本會會章為最高之依據; 第十項 所有仲裁員之任命必須獲得當屆代表會第一次會議核實後方為有 效。 第四節 成員 第一項 仲裁員名單 第一點 由代表會委任非當屆幹事會及編委會幹事之去屆聯席會議成員二 名; 第二點 代表會主席,或經代表會會議議決後的其他代表員一名; 第三點 代表會會員代表員一名,或經代表會會議議決後的其他代表員一 名; 第四點 屬會代表一名,於每年度屬會事務委員會會議中互選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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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若本章第十章第四節第一項第一點所指成員出缺,將由代表會委 任非現屆三會成員之歷屆三會成員為新任仲裁員; 第六點 若本章第十章第四節第一項第二點至第四點所指成員出缺,將由 該組織會議議決後委任補選代表成為新任仲裁員; 第七點 一般情況下,仲議會仲裁員人數為五人。 第二項 職位及職責 第一點 首席仲裁員一人 第一條 由代表會主席或其代表充任(須與本章第十章第四節第一項第 二點為同一人),只在會議無法作出議決時擁有投票權; 第二條 處理仲議會一切事務; 第三條 主持仲議會之所有仲裁會議; 第四條 於會議完成後十個工作天內,核實及簽署所主持之會議文件。 第二點 秘書一人 第一條 由秘書處主席或其他秘書處委員充任; 第二條 於會議中只享有列席權而沒有發言、動議、覆議、投票等權利; 第三條 負責所有仲議會會議議程之公告事項; 第四條 負責於仲裁會議完成後五個工作天內,向會議首席仲裁員及各 仲裁員提交會議記錄作出核實及簽署; 第五條 負責所有仲議會會議及仲裁議決之公告事項; 第六條 於會議完成後十個工作天內,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會議支出之財 政報告(如有)。 第五節 仲裁會議 第一項 於以下情況,首席仲裁員須於接獲要求五個工作天內召開之: 第一點 代表會議決; 第二點 代表會主席或幹事會會長或編委會總編輯或八十分之一基本會員 聯署要求詮釋本會會章及會章附則時。 第二項 會議須於兩個工作天前通知全體會議成員,公告各會員,並附議 程; 第三項 仲議會會議所討論之議程,只限於會議召開請求書所列; 第四項 法定人數為仲議會四分之三(四人)會議成員出席; 第五項 會議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或議程未能完 成,首席仲裁員得宣佈流會,並於三個工作天內召開續會,並於 開會前兩個工作天通知各會議成員; 第六項 續會出席人數為合法人數; 第七項 仲裁員若未能出席會議,應於一個工作天前以書面知會首席仲裁 員,並提出充份理由; 第八項 於會議召開前,首席仲裁員若已接獲四分之一以上仲裁員書面通知 缺席會議,首席仲裁員須立即將會議當作流會處理; 第九項 若會議議程涉及仲裁員之本身利益或為事件之涉訟人,有關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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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續出席會議,唯於會議投票時只可投以棄權票; 第六節 出缺或辭職 第一項 仲裁員之辭職,須以書面向代表會主席交代,並在代表會會議上獲 得通過方為生效。提出辭職之委員,須出席代表會會議作出交代; 第二項 仲裁員之辭職生效後或該仲裁員出缺時,其職位將由該仲裁員所屬 會議進行補選,並送交代表會核實。
第十一章 幹事會或編輯委員會出缺
第一節 臨時行政委員會組織 第一項 定名 中 文 名 稱 為 「 香 港 教 育 大 學 學 生 會 臨 時 行 政 委 員 會 」, 英 文 名 稱 為 「The Provisional Executive Council of The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tudents’ Union」。 第二項 定義 若幹事會出缺,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臨時行政委員會(下稱臨政會)為香港教育 大學學生會最高之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行政事宜,向全體會員負責,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受代表會之監察。 第三項 權責 第一點 履行會章宗旨; 第二點 代表全體會員對外溝通; 第三點 擬定本會對外發放之消息(惟必須不抵觸對外聲明); 第四點 可自行擬定臨時行政委員會內部行政細則; 第五點 遵從及執行全民投票、會員大會或聯席會議通過之議決案; 第六點 擬定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提交聯席會議審定及通過; 第七點 設立工作委員會或委任特別小組處理臨時行政委員會會務(其 成員名單須經代表會通過); 第八點 監管其轄下屬會之一切運作(根據本會附則《學生會屬會事務 守則》進行) ; 第九點 負責管理褔利部之一切運作。 第十點 如涉及對外溝通或對外發放消息事宜,必先須經代表會通過。 第四項 任期 由聯席會議確定臨時行政委員會之成立至該年或翌年二月最後一日(以時 間較短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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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幹事 第一點 臨時行政委員會(下稱臨政會)須根據幹事會組織架構為藍 本決定其行政組織,但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六人,包括六名最 基本幹事如下: 第一條 會長一名; 第二條 副會長一名; 第三條 財務幹事一名; 第四條 秘書一名; 第五條 福利幹事一名; 第六條 屬會事務幹事一名。 第六項 幹事職責 第一點 會長 第一條 為臨時行政委員會會長; 第二條 為臨時行政委員會休會期間最高決策人; 第三條 為臨時行政委員會會議主席,負責策劃和推行一切會務; 第四條 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助理幹事及組織各工作委員會。 第二點 副會長 第一條 為臨時行政委員會副會長; 第二條 協助會長; 第三條 負責處理臨時行政委員會一切對內行政事宜; 第四條 組織及主持對內聯絡小組; 第五條 臨時行政委員會會長出缺時,將出任署理會長一職; 第六條 修章委員會當然委員。 第三點 財務幹事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 第四點 秘書 第一條 處理臨時行政委員會一切文牘、會議紀錄及準備一切有關會議 之議程及發出召開會議之通告; 第二條 為秘書處之當然委員。 第五點 福利幹事 負責推行本會福利事宜。 第六點 屬會事務幹事 第一條 加強各屬會與臨時行政委員會之間的溝通; 第二條 協助各屬會舉辦活動。 第七項 工作委員會 第一點 定義 直屬於臨時行政委員會工作部,協助學生會推行一切會務。 第二點 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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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推行臨時行政委員會一切會務,唯臨時行政委員會擁有最終決策權。 第三點 組織 各工作委員會成員由臨時行政委員會進行甄選,其名單由幹事及助理幹 事所組成。 第四點 成立及解散 工作委員會之成立及解散須經臨時行政委員會通過,並交由代表會會議 通過名單。 第八項 臨時行政委員會會議 第一點 常務會議 第一條 每月由臨時行政委員會會長召開一次; 第二條 須於兩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第二點 緊急會議 第一條 若臨時行政委員會會長或三分之一幹事認為有需要時,得隨時 召開; 第二條 須於一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第三點 法定人數 為三分之二全體幹事。 第四點 會議常規 應以學生會附則《學生會會議常規》為準。唯會長可按具體情 況,於會議進行前決定及宣佈是否採用。 第九項 辭職 第一點 臨時行政委員會幹事,須以書面向臨時行政委員會會長交代, 並在臨時行政委員會會議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與會幹事贊成 方可通過。提出辭職之幹事,須出席代表會會議作出交代; 第二點 臨時行政委員會會長,須以書面向聯席會議主席交代,並在聯 席會議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與會成員贊成方可通過。提出辭 職之會長,須出席聯席會議作出交代。 第十項 職位懸空及遞補 第一點 如臨時行政委員會會長之職位懸空,須由臨時行政委員會副會 長補上(見副會長之職責); 第二點 如幹事出缺,代表會可委任其他幹事遞補該職位,並在代表會 會議上獲得議決通過後即時生效。 第三點 若臨時行政委員會最基本的六位幹事其中一人出缺,臨時行政 委員會須即時解散; 第二節 臨時編輯委員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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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定名 中 文 名 稱 為 「 香 港 教 育 大 學 學 生 會 臨 時 編 輯 委 員 會 」, 英 文 則 為 「The Provisional Editorial Board of The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tudents’ Union」。 第二項 定義 若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出缺,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臨時編輯 委員會(下稱臨編會)為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報刊《學師》和傳播唯一合法 的出版機構,享有言論及出版自由,其言論須向校內全體會員負責。在會員 大會休會期間,受代表會之監察。 第三項 權責 第一點 履行會章宗旨; 第二點 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報刊之出版事宜; 第三點 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多媒體之傳播事宜; 第四點 擬定臨編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提交聯席會議審定及通 過; 第五點 遵從及執行全民投票、會員大會或聯席會議通過之議決案; 第六點 可自行擬定臨編會內部行政細則; 第七點 設立工作小組處理臨編會會務(其成員名單須經代表會通過); 第八點 如涉及對外發放消息或出版刊物事宜,必先須經代表會通過。 第四項 任期 由聯席會議確定臨時編輯委員會之成立至該年或翌年二月最後一日(以時 間較短者為準)。 第五項 幹事 第一點 臨時編輯委員會(下稱臨編會)須根據編委會組織架構為藍 本決定其行政組織,但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六人,包括六名 最基本幹事如下: 第一條 總編輯一名; 第二條 副總編輯一名; 第三條 財政一名; 第四條 秘書一名; 第五條 美工一名; 第六條 公關一名。
第六項
幹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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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總編輯 第一條 為臨時編輯委員會總編輯; 第二條 為臨時編輯委員會休會期間最高決策人; 第三條 為臨時編輯委員會會議主席,負責策劃及推行一切會務; 第四條 委任臨時編輯委員會助理編輯及組織各版工作小組。 第二點 副總編輯 第一條 負責協助總編輯策劃及推行臨時編輯委員會之一切會務; 第二條 協助總編輯委任助理編輯及組織工作小組; 第三條 當總編輯出缺時,將出任署理總編輯一職; 第四條 負責協調各工作小組一切運作; 第五條 對外聯絡學生刊物印刷商; 第六條 修章委員會當然委員。 第三點 財政 負責臨時編輯委員會一切財務事宜。 第四點 秘書 第一條 臨時編輯委員會一切文牘、會議紀錄檔案及準備一切有關會 議之議程及發出召開會議之通告; 第二條 為秘書處之當然委員; 第三條 負責儲存所有出版品(如錄音帶及任何資源)以作翻查。 第五點 美工 負責臨時編輯委員會一切設計及排版事宜。 第六點 公關 負責臨時編輯委員會一切公共關係事宜。 第七項 編委會會議 第一點 常務會議 第一條 每月由臨時編輯委員會總編輯召開一次。 第二條 須於兩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第二點 緊急會議 第一條 若臨時編輯委員會總編輯或三分之一幹事認為有需要時, 得隨時召開。 第二條 須於一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第三點 法定人數 為三分之二全體幹事。 第四點 會議常規 應以學生會附則《學生會會議常規》為準。唯總編輯可按具體情況, 於會議進行前決定及宣佈是否採用。 第八項 工作小組 第一點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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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協助總編輯及副總編輯策劃及推行臨時編輯委員會之一切事 務; 第二條 擬定及撰寫《學師》之版面。 第二點 工作小組可包括下列各項: 第一條 專題版工作小組; 第二條 校園版工作小組; 第三條 教育版工作小組; 第四條 時事版工作小組; 第五條 綜合版工作小組; 第三點 工作小組委員 工作小組委員由臨時編輯委員會之幹事及助理編輯組成。助理編輯 由總編輯委任,須協助所屬小組之主編及執行編輯策劃及推行編委 會之一切事務。可列席編委會會議,但不擁有投票權。 第四點 組織 第一條 主編一人及執行編輯。 第二條 主編 第一節 負責統籌學師版面之一切事務; 第二節 協助總編輯委任助理編輯。 第三條 執行編輯 第一節 協助主編擬定該版之內容; 第二節 負責協調助編之工作。 第五點 其他版面 第一條 臨時編輯委員會可因應實際情況,經由代表會議決通過後更改 或增刪版面; 第二條 上述更改或增刪版面之組織及職責,亦須於代表會會議議決通 過後,方為有效。 第六點 執行委員會 第一條 組織 臨時編輯委員會幹事及助理編輯。 第二條 職責 負責統籌臨時編輯委員會非撰寫性質之工作及活動。
第九項 辭職 第一條 臨時編輯委員會幹事,須以書面向臨時編輯委員會總編輯交代, 並在臨時編輯委員會會議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與會幹事贊成方 可通過。提出辭職之幹事,須出席代表會會議作出交代; 第二條 臨時編輯委員會總編輯,須以書面向聯席會議主席交代,並在聯 席會聯席會議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與會成員贊成方可通過。提 出辭職之總編輯,須出席聯席會議作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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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項 職位懸空 第一條 如總編輯之職位懸空,須由副總編輯(報刊)補上(見副總編輯 之職責); 第二條 如幹事出缺,代表會可委任其他幹事遞補該職位,並在代表會會 議上獲得議決通過即便生效。 第三條 若臨時編輯委員會最基本的六位幹事其中一人出缺,臨時編輯委 員會須即時解散; 第三節 處理程序 第一項 如得悉下屆幹事會或編委會出缺,應屆代表會須於二月十五日或以 前組織臨政會或臨編會幹事名單,並即時交由聯席會議作出審議及 通過。聯席會議一旦確認其提名名單,該臨政會或臨編會須即時生 效並可接手有關會務; 第二項 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於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組織臨行會及臨編會,則 須由得悉出缺後十四個工作天內完成,而不須理會臨時行政委員會 及臨時編輯委員會必須於三月一日的成立期限,並交由聯席會議通 過; 第三項 未被上述聯席會議通過之幹事職位,須即時交由代表會利用十五個 工作天另覓人選中; 第四項 若臨政會或臨編會之最新幹事名單已乎合本則第十一章第一及二節 的成員要求,並由聯席會議通過後,臨政會及臨編會已可即時開始 接手處理本會會務; 第五項 若臨政會出缺,則代表學生會行政工作將暫停該年或翌年二月最後 一日(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第六項 若臨編會出缺,則代表學生會報刊和傳播工作將暫停該年或翌年二 月最後一日(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第七項 代表會組織臨政會名單時,須一併議決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代 表會主席或臨政會會長其中一人出任本會對外唯一合法發言人。
第十二章 屬會選舉 第一節 成立新屬會 第一項 新成立之屬會在辦理註冊手續的同時,須向屬會事務幹事呈交該屬 會之會章,內容須至少包括其成立宗旨、職員職務、財政守則、選 舉及修章事宜; 第二項 代表會會審閱該屬會之會章並提出意見; 第三項 所有該屬會之修章工作(除宗旨、職員職務、財政守則、選舉及修 章程序外)將由該屬會自行處理,而在其新會章通過後須向屬會事 務幹事呈交修訂之會章。 第二節 財務細則 第一項 每一個屬會必須由財政/務幹事負責管理財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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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屬會(續會)選舉細則 第一項 資格 所有候選人、提名人及和議人必須為該屬會之會員; 第二項 選舉方法 應由該屬會會員以其會員大會選出。 第四節 程序指引 請參看本會附則《學生會屬會事務守則》。
第十三章 選舉 第一節 幹事會及編委會選舉 第一項 幹事會或編輯委員會選舉以內閣形式進行; 第二項 候選人、提名人及和議人資格 第一點 上述人等必須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三項 各候選內閣可組織助選團從事競選宣傳,惟不得作任何人身攻擊; 第四項 各候選內閣必須接受至少一次本會會員作任何形式的公開諮詢; 第五項 於一般情況下,首次選舉過程須於十一月三十日或以前完成; 第六項 所有選舉(包括補選)過程之詳細程序指引請參看本會附則《學生 會幹事會及編輯委員會選舉守則》。 第七項 如遇特殊情況,首次選舉未能依時完成,代表會可接實際情況決定 是否進行補選。 第二節 代表會會員代表員選舉及補選 第一項 各自薦人/被提名人須獲得六十名或以上基本會員聯署,支持其作 為代表會會員代表員; 第二項 若自薦人/被提名人的人數,超過該屆會員代表員總數(一般情況 下為七人),代表會則會以具備最多聯署者之自薦人/被提名人為先; 第三項 每位自薦人/被提名人不得同時兼任任何本會主要組織之職員; 第四項 每位基本會員只可提名一位會員代表員; 第五項 代表會須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十八日向會員公告及接受提名; 第六項 代表會在截止收回提名表格後的一個工作天內,須將之張貼在學生 會報告板上,而又不得少於五個工作天;如在張貼期間並無同學反 對,該項提名之確認程序即告完成。若有反對,會員須以書面方式 向代表會提出,而代表會須在兩個工作天內召開緊急會議處理之, 並於三個工作天內作公開回覆。 第七項 每屆會員代表員須於該年三月一日前選出。 第八項 每屆會員代表員之任期為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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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屬會選舉 第一項 本會各屬會須將會員投票後的合法選票及選舉結果交予選舉事務委 員會,經核實後,該屬會有關內閣方能正式上任。
第十四章 財政守則 第一節 財政年度 第一項 財政年度與本會任期相同; 第二項 由新任至每年三月三十一日為財政結算年度。 第二節 會費 第一項 除名譽會員外,每位會員須於首年繳交會費港幣一百七十元正,期 後於每學年繳交會費港幣一百五十元正; 第二項 會費之調整須於會員大會中通過決定。 第三節 財政預算案及財政報告 請參看本會附則《學生會財政行政守則》。 第四節 核數及本會年終財政報告 請參看本會附則《學生會財政行政守則》。 第五節 會費之運用 第一項 本會會款只限於支付會務於正常經費及達成本會會章第一章第三節 所載之宗旨內規定之各項事務。 第二項 會長每次可批准不多於港幣五千元正的經費以應付緊急開支,惟須 盡快送交財務委員會作出追認。 第六節 學生會基金 第一項 來源 第一點 每位會員每學年繳交會費港幣一百五十元正; 第二點 除名譽會員外,每位新會員入會時,須繳交二十元正; 第三點 日常收入; 第四點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項 運用 第一點 本會主要組織全年活動資助,唯一般情況下資助總金額不得超過 該年度之會員會費收入; 第二點 如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聯席會議通過增加該財政年度可供申請之 活動資助總金額; 第三點 用於本會購買固定資產、發展或緊急之用。如須使用基金,本會 主要組織須向財務委會員提請,並須獲得會議議決通過; 第四點 動用學生會基金如多於港幣五萬元或以上,則必須經聯席會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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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第六點
過; 動用學生會基金如多於港幣十萬元或以上,則必須經會員大會通 過(不得流會至聯席會議); 動用學生會基金如多於港幣二十萬元或以上,則必須經全民投票 通過。
第十五章 會外會議學生代表 第一節 會外會議學生代表包括: 第一項 校董會(The Council) 第一點 學生代表一名,幹事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第二項 教務委員會(Academic Board) 第一點 學生代表四名,其中包括: 第一條 博文及社會科學學院(FLASS)課程學生一名; 第二條 教育及人類發展學院(FEHD)課程學生一名; 第三條 人文學院(FHM)課程學生一名,及; 第四條 高等學位課程學生一名; 第二點 幹事會須委派至少一名幹事出任上述職位。 第三項 本會須委派學生代表出任之教務委員會轄下委員會包括: 第一點 學生事務委員會(Student Affairs Committee); 第四項 其他會外會議學生代表及一切資訊,應參閱學生會附則《會外會 議學生代表守則》。 第二節 出任方式 第一項 各校方會議之學生代表均公開接受提名,以招募期開始後最先報名 者為該委員會代表,並由代表會議決通過及委任; 第二項 幹事會出任學生代表之會議,由幹事會負責委派代表; 第三項 以上學生代表須於每屆該年三月三十日或以前選出; 第四項 若有學生代表辭退職務或遭彈劾,其職位將由其委任單位(代表會 或幹事會)進行提名、通過及委任。 第五項 每年招募的委員會名單及人數,以當屆公佈為準。
第三節 職責 第一項
第二項
學生代表須出席相關之校方會議。如因事缺席,必須於三個工作天 前向其委任單位備案。該會須推薦另一位職員出席該次會議。 學生代表須於會議後一個月內向其委任單位作口頭或書面報告,交 代會議詳情。
第四節 任期 除部份會議外(如校董會),一般任期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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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懲處 第一節 會員懲處 任何會員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行為或違反本會會章的行徑,將會受到以下 處分: 第一項 遺憾議案:於代表會會議中通過,有關議案便可通過; 第二項 凍結會員權益:任何會員若不繳交會費,或不履行其會員義務,其 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即被凍結; 第三項 開除會籍:任何會員若不履行其會員義務(嚴重者),可開除該名 會員會籍。 第二節 本會主要組織及職員懲處 第一項 譴責 第一點 本會主要組織及職員因政策或失職,將被譴責; 第二點 本會主要組織及職員,被代表會議決不信任動議,並經仲議會議 決仲裁為不當行為後,得公開譴責之。 第三點 凡代表會成員失職時,經代表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代表會 得公開譴責之; 第四點 凡幹事會或編委會幹事有失職時,經全體幹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該會得公開譴責之。 第二項 彈劾 第一點 本會主要組織及職員因叛會、嚴重罪行、不軌行為及嚴重政策失 誤、失職等,將被彈劾; 第二點 一切彈劾本會主要組織及職員事宜須交由聯席會議處理; 第三點 任何本會會員皆有權透過本章賦予的權力召開聯席會議,作出彈 劾的要求; 第四點 中央議會皆有權透過本章賦予的權力召開聯席會議,作出彈劾的 要求; 第五點 凡經聯席會議議決通過彈劾之中央議會職員,經該次聯席會議出 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被即時免職。 第三項 缺席會議 第一點 中央議會職員如缺席會議,須於一個工作天前向該會主席作出書 面申請,並詳細描述缺席原因; 第二點 中央議會職員無故缺席該會會議二次,該會有權即時公開譴責之; 第三點 中央議會職員無故或理由不適合的情況下缺席該會會議(包括常 務會議、續會或緊急會議)三次者,代表會須即時動議彈劾之; 凡無故或理由不適合的情況下缺席四次或以上者,須即時解除其 職務。 第四項 罷免幹事會或編委會 第一點 經代表會全體成員於會議議決一致通過,啟動罷免幹事會或編委 會程序,由全民投票或會員大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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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第三點
有關議案不能流會至聯席會議審議; 罷免議案一旦通過,有關組織須於二十個工作天內解散,代表會 須於其解散前召開會議並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或臨時編輯委員會 署理餘下任期。
第三節 會外會議學生代表懲處 第一項 若學生代表無故連續缺席會議三次或以上者,幹事會或代表會均可 即時公開譴責及撤換之。 第二項 若學生代表不能於會議後一個月內向其委任單位作出報告,幹事會 或代表會均可公開譴責及撤換之。
第十七章 對外聲明 第一節 定義 凡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而又代表本會立場的消息,均屬聲明。聲明代表著本會 的意見,必須經合法程序通過,始屬有效。 第二節 發表聲明程序 第一項 本會之對外聲明應先由代表會通過,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若 代表會未能及時召開會議,本會會長亦有權對外發表聲明,惟須於 發表前與代表會主席商討,並知會編委會總編輯; 第二項 聲明未經通過而發表後,須交由最近之代表會會議追認;若有關聲 明不獲代表會追認及通過,會長須於會議後的一個工作天內公布撤 回; 第三項 幹事會須將聲明張貼於本會報告板。
第十八章 其他 第一節 兼任 本會中央議會職員於同一年度不得兼任兩個或以上學生會職位,包括:幹事會幹 事、編委會幹事、代表會代表員、屬會幹事、助理幹事和助理編輯。屬會職員則可 參考本會附則《學生會屬會事務守則》。
第二節 會章附則 會章附則由聯席會議制定,作用在補充會章之不足,使本會會務更能順利進行。 聯席會議議決通過後,方可修改附則。本會附則文件包括: 第一項 學生會財政行政守則; 第二項 學生會屬會事務守則; 第三項 學生會宣傳守則; 第四項 學生會幹事會及編輯委員會選舉守則; 第五項 學生會會議常規; 第六項 民主牆守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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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第八項 第九項
學生會房間使用守則; 學生會房門、貯物櫃、信箱及鑰匙守則; 會外會議學生代表守則。
第三節 會議常規 本會會議常規由聯席會議制定,作用在使本會有關之會議能依正確程序進行,須 得聯席會議議決通過後,方可修改會議常規。
(曾於 8-6-2001 修訂) (曾於 19-12-2001 修訂) (曾於 9-2-2002 修訂) (曾於 27-2-2003 修訂) (曾於 24-2-2006 修訂) (曾於 24-2-2007 修訂) (曾於 24-2-2014 修訂) (曾於 4-8-2014 修訂) (曾於 29-8-2016 修訂) (曾於 28-2-2017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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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架構圖
會員大會
聯席會議
全民投票
中
央 會
幹事會
工 作 委 員 會
屬 會
編輯委員會
工 作 小 組
秘 書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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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會
財 務 委 員 會
修 章 委 員 會
選 舉 事 務 委 員 會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