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小眾媒體報道指引

Page 1


序 媒體對於性/別小眾而言是張雙面刃。 於 推 動 反 歧 視 和 平 等 機 會 的 過 程 中 ,媒 體一方面為性/別小眾提供傳播平台敍 述 自 己 的 故 事 ,訴 說 自 己 面 對 的 困 難 和 推 廣 平 等 多 元 的 觀 念;另 一 方 面 ,對 性 / 別 小 眾 不 友 善 的 媒 體 報 道 時 有 出 現 ,當 中有一些是對性/別小眾的惡意中傷和 妖 魔 化 ,但 大 部 份 有 問 題 的 報 道 或 許 只 是因為媒體工作者對性/別小眾議題缺 乏 認 識 、欠 缺 同 理 心 或 為 迎 合 讀 者 而 過 份 渲 染 。不 過 ,盡 管 一 些 媒 體 工 作 者 不 一 定 有 意 敵 視 性 / 別 小 眾 ,這 些 報 道 卻 無 意中為性/別小眾及其親友帶來傷害。 是 次 性 / 別 小 眾 媒 體 報 道 指 引( 下 稱 指 引 )的 出 版 ,正 是 源 於 編 者 們 看 見 身 邊 的性/別小眾朋友或服務對象被錯誤的 媒 體 報 道 傷 害 ,故 希 望 透 過 這 份 指 引 為 現 職 及 未 來 的 媒 體 工 作 者 提 供 資 源 ,加 強 對 不 同 性 生 理 特 徵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 、性 工 作 等 性 / 別 小 眾 議 題 的 認 識 ,從 中學習和實踐如何於媒體工作上顧及性 / 別 小 眾 的 感 受 和 權 益 ,締 造 對 性 / 別 小 眾 平 等 、友 善 的 媒 體 環 境 。 指引的編輯團隊由性/別小眾團體午夜 藍 招 募 ,以 現 職 媒 體 工 作 者 為 主 ,他 們 分 別 於 報 紙 、電 台 新 聞 、電 視 新 聞 、網 上 媒 體 、學 生 報 等 各 方 面 累 積 了 一 定 媒 體 報 道 的 經 驗 。指 引 借 鑒 了 美 國 非 政 府 媒 體 監 察 團 體 製 作 的 媒 體 指 引 《 》,內 容 以 香 港 本 地 性 / 別 小 眾 的 處 境 為 主 軸 ,務 求 切 合 本 地 媒 體 工 作 者的需要。

目 綠 媒體報道及採訪建議 2 性/別小眾相關詞彙和措辭 詞彙解釋 3 媒體措辭注意事項 10 性/別小眾相關議題 性工作者 13 與 性 / 別 小 眾 社 群 1 7 性傾向歧視條例 20 性別承認 23 性 別小眾人士的生活困難 2 5 伴侶結合的權利 29 拗直治療 33 聯絡列 35


第一部分

媒體報道及採訪建議

媒 體 報 道 及 採 訪 建 議

1 . 製 作 報 道 時 ,除 非 考 慮 到 重 大 公 眾 利 益 ,若 受 訪 者 沒 有 表 達 願

意 透 露 性 傾 向 ,應 盡 量 不 在 報 道 中 提 及 。如 製 作 影 像 和 聲 音 報 道 , 記者不應隨便把受訪者外表和聲音公開。 2 . 就 跨 性 別 人 士 及 雙 性 人 的 稱 呼 ,記 者 盡 可 能 的 情 況 之 下 ,應 詢

問 事 主 的 個 人 意 願 ,使 用 適 當 的 名 字 及 代 名 詞 ,例 如「 她 」 (代表跨 性 別 女 性 )或「 他 」 ( 代 表 跨 性 別 男 性 )等 。如 為 避 免 引 起 觀 眾 或 讀 者 爭 議 ,記 者 亦 可 選 擇 使 用 中 性 字 眼 ,例 如「 事 主 」、 「 當 事 人 」或 索 性 直 呼 其 名 。在 社 會 未 有 完 善 的 性 別 承 認 制 度 下 ,不 應 單 純 根 據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而 認 定 某 人 的 性 別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不 應 該 用 引 號(「 」) 刻意標示某人的性別及代名詞。 3 . 突 發 新 聞 方 面 ,遇 上 無 法 核 實 的 情 況 ,或 沒 有 足 夠 資 訊 的 情 況

下 ,可 盡 量 避 免 提 及 當 事 人 的 衣 著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宜 於 進 一 步 查 證 或 了 解 到 當 事 人 意 願 後 再 作 相 關 報 道 。如 果 執 法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 與 記 者 觀 察 到 的 情 況 有 出 入( 例 如 警 方 表 示 是 男 性 ,但 記 者 觀 察 到 當 事 人 是 女 性 打 扮 )時 ,更 應 提 升 對 當 事 人 性 別 表 達 、性 別 等 的 敏 感 度 ,盡 可 能 使 用 中 性 字 眼 ,確 保 報 道 的 資 訊 準 確 。 4. 如果事件的內容和當事人的性別表達/性別/性傾向沒有直

接 關 係 ,盡 可 能 避 免 於 報 道 提 及 以 上 資 訊 ,減 少 對 性 / 別 小 眾 社 群

的 標 籤 效 應 。例 如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時 ,事 主 的 衣 著 打 扮 並 不 是 關 鍵 的 資訊。 5 . 不 應 以 某 人 的 性 別 認 同 、性 別 表 達 、性 傾 向 、性 喜 好 或 從 事 性 工

作 作 為 娛 樂 題 材 報 道 ,尊 重 性 別 認 同 、性 別 表 達 、性 傾 向 、性 喜 好 和 職業選擇的多元和平等。

2


6 . 記 者 應 致 力 於 多 元 和 準 確 的 報 道 ,給 予 不 同 群 體 對 性 / 別 小 眾

議 題 有 發 聲 權 利 。可 留 意 相 關 團 體 對 性 別 議 題 看 法 ,諮 詢 性 別 友 善 的 醫 生 或 學 者 ,多 角 度 了 解 各 界 對 該 議 題 的 看 法 ,避 免 增 加 公 眾 對 性/別小眾社群的偏見。 7 . 除 非 涉 及 重 大 公 眾 利 益 ,否 則 不 適 合 以 偵 查 報 道 的 方 式( 偷 拍 、

臥 底 偵 查 、跟 蹤 等 )窺 探 和 掲 露 性 / 別 小 眾 的 私 人 生 活 或 性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狀 況 。未 得 到 拍 攝 或 報 道 對 象 同 意 下 ,記 者 應 盡 力 保 護 被 拍 攝 、報 道 對 象 的 私 隱 ,避 免 公 開 性 / 別 小 眾 或 性 工 作 者 的 個 人 身 份 、 樣 貌 、聲 音 、衣 著 特 徵 等 ,保 障 他 們 的 私 人 生 活 不 被 侵 犯 。 3

8 . 部 份 關 於 性 / 別 小 眾 的 用 詞 具 爭 議 性 ,甚 至 帶 侮 辱 性 ,應 謹 慎 使

用 。盡 管 有 些 描 述 性 / 別 小 眾 的 用 詞 一 直 沿 用 多 年 ,但 由 於 用 詞 會

隨 時 代 改 變 涵 意 ,至 今 可 能 已 經 不 適 用 ,選 擇 用 詞 時 應 先 確 認 當 事 人意願。 ( 可 參 考 本 指 引 第 二 部 份: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詞 彙 和 措 辭 )

第二部分

性/別小

相關詞彙和措辭

傳 媒 在 報 道 有 關 性 / 別 小 眾 的 議 題 時 ,確 保 用 字 準 確 尤 為 重 要 ,錯 誤 的 稱 呼 或 用 詞 有 機 會 對 性 / 別 小 眾 社 群 帶 來 冒犯甚至傷害。

詞彙解釋 性/別小 過 往 一 般 以「 性 小 眾 」作 為 統 稱 ,以 涵 蓋 男 同 性 戀 者 、 女 同 性 戀 者 、雙 性 戀 者 、跨 性 別 人 士 、雙 性 人 等 不 同 身 份 的 社 群 人 士 。近 年 再 根 據 需 要 和 議 題 關 注 上 的 不 同 ,細 分 為 性 小 眾( ) 和 性 別 小 眾( )。性 小 眾 指 向 於 和 性 及 浪 漫 關 係 相 關 的 社 群 ,例 如 同 性 戀 者 、雙 性 戀 者 、性 工 作 者 等;性 別 小 眾 則 指 向 於 和 性 別 及 性 別 認 同 相 關 的 社 群 ,例 如 跨 性 別 人 士 、雙 性 人 等 。 性 / 別 小 眾 一 詞 可 同 時 涵 蓋 上 述 的 性 小 眾 和 性 別 小 眾 ,避 免 遺 漏 。同 時「 性 / 別 」 一 詞 來 自 華 文 界 的 性 別 研 究 ,包 含 多 元 、流 動 和 差 異 的 意 思 。


性 傾 向 ,是 指 在 浪 漫 感 覺 及 / 或 情 慾 上 被 什 麼 對 象 吸 引 。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同 性 戀 、雙 性 戀 及 異 性 戀 。 近 數 十 年 的 研 究 顯 示 ,性 傾 向 是 一 個 光 譜 ,除 了 只 被 異 性 吸 引 ,及 只 被 同 性 吸 引 外 ,亦 存 在 各 式 各 樣 的 可 能 。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詞 彙 和 措 辭

性 傾 向

4

性 別 認 同 性 別 認 同 是 指 對 自 身 性 別 的 理 解 和 認 同 ,這 與 一 個 人 出 生 時 被 指 定 的 性 別 不 必 一 致 。性 別 認 同 亦 是 光 譜 ,自 我 認 同 為 男 或 女 之 間 存 在 各 種 可 能 。

性別表達

性別表達就是指如何表達自身的 性 別 氣 質 ,包 括 衣 著 、言 行 舉 止 及 與 其 他 人 的 互 動 ,例 如 陽 剛 或 陰柔。

上 述 的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 和 性 別 氣 質 亦 是 光 譜 ,三 者 間 亦 沒 有 既 定 關 係 ,例 如 異 性 戀 男 性 亦 可 以 表 達 陰 柔 的 性 別 氣 質;跨 性 別 女 性 可 以 喜 歡 女 性 ,但 同 時 可 以 有陰柔及/或陽剛的性別氣質。


同 性 戀 同 性 戀 是 指 在 浪 漫 感 覺 及 / 或 情 慾 上 受 同 性 吸 引 。在 華 文 社 會 中 , 同 性 戀 者 常 被 稱 呼 為 同 志 ,男 性 為 男 同 志( ),女 性 為 女 同 志( )。 香 港 社 會 經 常 使 用 英 文 單 詞「 」衍 生 出 來 的「 基 」字 來 形 容 同 性 戀 者 。這 詞 通 常 帶 有 貶 意 ,但 逐 漸 轉 為 中 性 詞 。傳 媒 在 使 用 有 關 字 眼 時 ,應 特 別 小 心 。 自 1 9 7 3 年 起 ,同 性 戀 不 再 被《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視 為 需 要 糾 正 的 精 神 疾 病 。自 1 9 9 1 年 起 ,香 港 男 性 間 自 願 性 行 為 非 刑 事 化 。

5

雙 性 戀 相 對 於 異 性 戀 或 同 性 戀 這 類 單 性 戀 的 模 式 ,雙 性 戀 可 以 被 超 過 一 種 性 別 吸 引 ,但 並 不 僅 限 於 兩 種 。有 些 人 也 會 將 雙 性 戀 定 義 為「 喜 歡 同 性 以 及 同 性 以 外 的 性 別 」,甚 至「 喜 歡 同 時 具 有 陽 剛 和 陰 柔 氣 質 的 人 」,這 些 不 同 的 解 釋 都 讓 雙 性 戀 的 定 義 更 廣 闊 和 豐 富 。雙 性 戀 者 並 不 一 定 被 所 有 性 別 吸 引 ,只 是 可 以 被 多 於 一 種 性 別 吸 引 。

泛 性 戀 ­ 泛 性 戀 作 為 其 中 一 個 性 傾 向 ,更 明 確 表 示 個 人 在 浪 漫 感 覺 及 / 或 情 慾 上 的 吸 引 不 受 限 於 對 象 的 性 別 ,即 可 以 被 任 何 性 別 的 人 士 所 吸 引 。

是 一 個 統 稱 ,通 常 是女同性戀者( )、男同 性 戀 者( )、雙 性 戀 者( )及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英 文 縮 寫 。除 了 外 ,亦 會 加 入 、 、 、­等字母縮寫,以 涵 蓋 酷 兒( )、雙 性 人( )、無 性 戀( )、直 同 志( )、泛 性 戀 ( ­ )等 不 同 的 性 / 別 小 眾 。 不 論 是 或 ­等 寫 法 ,皆 未 必 能 涵 蓋 所 有 不 同 性 傾 向 和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為 免 忽 視 其 他 性 / 別 小 眾 人 士 ,可 以 使 用「 」,當 中「+」號 意 指 其 他 不同的性/別小眾。


同志

小 眾 群 體 。直 同 志 則 是 指 對 性 / 別 小 眾 社 群 友 善 ,支 持 同 志 平 權 運 動 的異性戀者。 由 於 同 志 一 詞 有 狹 義( 僅 指 向 同 性 戀 者 )和 廣 義 之 分 ,非 同 性 戀 者( 例 如 跨 性 別 人 士 )有 時 候 並 不 接 受 被 稱 為 同 志 ,因 為 擔 心 自 身 的 關 注 和 議 題 被 誤 會 與 性 傾 向 相 關 ,造 成 混 淆 。

無 性 戀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詞 彙 和 措 辭

同 志 除 了 作 為 同 性 戀 者 的 代 稱 ,廣 義 上 也 可 以 是 指 等 性 / 別

無 性 戀 是 性 傾 向 的 一 種 ,意 指 不 從 任 何 人 身 上 感 受 到 性 吸 引 。無 性 戀 者 亦 可 能 希 望 擁 有 戀 愛 體 驗 ,並 能 感 受 到 性 高 潮 。

6

對 於 不 被 其 他 人 的 浪 漫 所 吸 引 的 無 性 戀 者 ,被 稱 為 無 浪 漫 情 節 者 ( )。

酷 兒 「 酷 兒 」一 詞 來 自 英 文 的 ,原 指「 古 怪 、反 常 的 」,但 年 代 以 來 被 同 志 社 群 廣 泛 使 用 ,他 們 企 圖 超 越 性 別 身 份 、性 傾 向 及 / 或 性 愛 模 式的傳統規範/主流價值。 「 酷 兒 」原 帶 有 貶 義 ,但 之 後 被 一 些 性 / 別 小 眾 用 來 形 容 自 己 ,以 對 抗 社 會 污 名 。

順 性 別 順 性 別 是 指 一 個 人 的 性 別 認 同 ,符 合 他 們 出 生 時 被 指 定 的 性 別 。這 與 跨 性 別 這 個 詞 相 對 。被 指 定 性 別 是 指 出 生 時 由 醫 生 判 定 和 指 定 的 性別。

跨 性 別 「 跨 性 別 」是 指 個 人 的 性 別 認 同 與 出 生 時 被 指 定 的 性 別 不 同 。被 指 定性別是指出生時由醫生判定和指定的性別。 性 別 過 渡( )是 指 跨 性 別 人 士 嘗 試 以 其 性 別 認 同 身 份 生 活 的 轉 變 階 段 。而 部 分 的 跨 性 別 人 士 會 進 入 涉 及 醫 療 程 序 的 性 別 過 渡 過 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服 用 荷 爾 蒙 藥 物 和 進 行 性 別 肯 定 手 術( )。並 非 所 有 跨 性 別 人 士 都 有 意 進 行 上 述 醫 療 程 序 ,這 亦 非 定 義 該 人 士 是 否 跨 性 別 的 必 要 條 件 。


跨性別女性/跨性別男性 跨 性 別 女 性 一 詞 所 指 的「 女 性 」,是 描 述 事 主 的 性 別 認 同 ,即 她 出 生 時 被 指 定 的 性 別 為 男 性 ,但 性 別 認 同 為 女 性 。跨 性 別 女 性 可 以 被 簡 稱 為「 跨 女 」。 相 同 道 理 ,跨 性 別 男 性 一 詞 所 指 的「 男 性 」,是 指 出 生 時 被 指 定 的 性 別 為 女 性 ,但 性 別 認 同 為 男 性 。跨 性 別 男 性 可 以 被 簡 稱 為「 跨 仔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不 論 跨 性 別 人 士 有 否 進 行 過 任 何 性 別 肯 定 手 術 ,都 可以被稱為跨性別。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性 別 認 同 獨 立 於 其 性 傾 向 ,坊 間 很 多 時 誤 會 跨 性 別 人

7

士 有 特 定 的 性 傾 向( 例 如 跨 女 必 然 喜 歡 男 性 ),這 個 假 設 並 不 正 確 。

易服/變裝

意 指 穿 著 異 性 服 飾 的 人 士 及 其 行 為 。過 往 社 會 通 常 理 解 易 服 / 變 裝 者 為 愛 穿 女 裝 的 異 性 戀 男 性 ,並 沒 有 改 變 身 體 的 意 圖 ,導 致 此 詞 語 帶 有 一 點 性 癖 好 的 意 味 。易 服 /變裝社群中有些人會有進行手術以改變身體的意欲, 而 且 他 們 充 斥 不 同 的 性 傾 向 。因 此 易 服 / 變 裝 與 改 變 身 體 之 間 的 關 係 ,難 以 作 簡 單 二 元 的 區 分 。 建 議 使 用「 易 服 」此 字 眼 前 先 確 認 當 事 人 意 願 ,因 過 往 「 易 服 」容 易 被 聯 想 到「 易 服 癖 」,部 份 社 群 不 希 望 自 己 的 行 為 被 視 為 癖 好 而 拒 絕 以「 易 服 」形 容 自 己 。

變裝皇后

/ 變 裝 皇 后 和 變 裝( )並 不 一 樣 ,變 裝 皇 后 是 表 演 和 藝 術 表 現 的 形 式 ,華 麗 誇 張 的 女 性 衣 著 打 扮 是 其 表 演 的 重 要 部 份 。變 裝 皇 后 並 非 一 定 為 男 性 ,亦 存 在 女 性 及 跨 性 別 人 士 作 為 變 裝 皇 后 表 演 ,因 此 並 不 應 以 性別定義變裝皇后。


二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詞 彙 和 措 辭 8

性 別 不 安 )/ 性 別 不 一 致 「性別認同障礙」 ( )過 往 常 用 於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跨 性 別 人 士 面 對 的 情 況 。然 而 , 「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帶 有 病 理 化 的 意 涵 ,跨 性 別 人 士 需 要 被「 診 斷 」成 為「 患 者 」。為 避 免 將 跨 性 別 人 士 病 理 化 ,現 改 以「 性 別 不 安 」 ( )、 「性別不一致」 ( )等 取 代「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一 詞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2 0 1 8 年 6 月發 佈 最 新 一 版《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 ( ),除 了 將 「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更 名 為「 性 別 不 一 致 」外 ,更 將 之 從 精 神 病 章 節 中 移 除 ,改 為 列 在「 性 健 康 」的 章 節 之 內 。世 衛 表 明 目 前 的 證 據 已 清 楚 顯 示「 性 別 不 一 致 」並 非 精 神 病 ,若 繼 續 將 之 列 在 精 神 障 礙 章 節 內 將 造 成 對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污 名 化 。 已 提 交 予 2 0 1 9 年 5 月舉 行 的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並 由 會 員 國 批 准 ,預 計 要 等 到 2 0 2 2 年 1 月1 日 方 能 正 式 生 效 。 2 0 1 3 年 出 版 的《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第 五 版 ( ) ,亦 摒 除 之 前 版 本 中 以「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為 疾 病 的 命 名 ,更 名 為「 性 別 不 安 」。 至 今 ,香 港 醫 療 系 統 仍 然 採 用「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一 詞 ,未 能 貼 近 國 際 為 跨 性 別 人士去精神病化的趨勢。


性別肯定手術

) 過 往 稱 為 性 別 重 置 手 術( ),華 文 地 方 俗 稱 為「 變 性 手 術 」,但 基 於 手 術 的 目 的 並 非「 改 變 」該 人 士 的 性 別 ,而 是 為 了 讓 接 受 手 術 人 士 的 性 別 認 同 與 身 體 回 復 一 致 ,應 稱 為 性 別 肯 定 手 術( )。整 項 手 術 包 括 了 多 項 程 序 ,包 括 切 除 原 9

有 生 殖 器 官 ,及 建 構 某 種 形 式 的 異 性 生 殖 器 官: 由女過渡至男( - 1 )子 宮 切 除 術( 即 除 去 子 宮 / 卵 巢 和 陰 道 上 段 )。 (2)陰莖 成形術(即構建一根陰莖狀的組織)或陰核釋出術(即拉伸放大陰蒂)。

由男過渡至女( - 1 )雙 側 睾 丸 切 除 術( 即 切 除 睾 丸 )。 ( 2 )陰 莖 切 除 術( 即 切 除 陰 莖 )。 ( 3 )陰 道 成 形 術( 即 創 造 陰 道 空 間 )。

跨 性 別 人 士 即 使 選 擇 進 行 性 別 肯 定 手 術 ,亦 不 一 定 會 選 擇 進 行 所 有 手 術 。 此 外 ,不 少 跨 性 別 人 士 亦 會 透 過 進 行 隆 胸( 男 跨 女 )或 胸 部 平 整( 女 跨 男 ) 手 術 ,以 及 激 光 脫 鬚 、脫 毛 、喉 結 平 整 、聲 帶 調 整 等 療 程 ,以 達 致 個 人 心 目 中的外貌和形象。

雙 性 人 ) 雙性人是指一個人出生時生理特徵上不符合傳統男性或女 性 的 二 元 概 念 ,例 如 同 時 出 現 男 性 及 女 性 性 器 官 、染 色 體 出 現 X X / X Y 外 的 排 列 組 合 等 。部 分 個 案 中 ,雙 性 人 的 特 徵 在 嬰 兒 時 期 已 被 發 現 ,但 亦 有 一 部 分 人 要 到 青 春 期 後 ,才 發 現 自己雙性人的身份。 一 般 而 言 ,雙 性 人 與 跨 性 別 屬 不 同 的 概 念 ,不 應 混 為 一 談 。 雙 性 人 通 常 幼 時 已 被 醫 生 和 家 長 指 定 一 個 性 別 ,本 人 無 從 選 擇 ,產 生 心 理 困 擾 。生 理 上 他 們 可 能 因 性 器 官 發 育 與 一 般 人 不 一 樣 ,個 別 會 有 小 便 困 難 ,或 因 被 要 求 往 與 生 理 特 徵 不 同 的 廁 所 而 遭 欺 凌 ,部 份 雙 性 人 或 因 荷 爾 蒙 問 題 而 衍 生 疾 病 風 險 。基 於 社 會 二 元 性 別 的 框 架 ,和 父 母 的 要 求 ,而 導 致 很 多 雙性人小孩或無奈地要接受多次手術或其他治療。


性工作 於 手 淫 、口 交 、性 交 等 。廣 義 上 亦 包 括 與 性 相 關 的 表 演 工 作 ,例 如 色 情 片 演 員 、脫 衣 舞 蹈 員 、網 上 成 人 直 播 主 等 。從 事 性 工 作 的 人 士 可 稱為性工作者。

姐姐仔/哥哥仔 香港本地對於女性性工作者和男性性工作者較友善的稱呼。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詞 彙 和 措 辭

狹 義 上 指 以 提 供 性 服 務 賺 取 報 酬 的 工 作 ,性 服 務 的 種 類 包 括 但 不 限

一樓一 「 一 樓 一 」是 香 港 性 工 作 者 唯 一 不 犯 法 的 經 營 模 式 ,意 即 一 個 單 位 內 只 有 一 名 性 工 作 者 提 供 性 服 務 。法 例 方 面 詳 見 於 第 二 部 份 。

援 交 / ­ / ­ 「 援 交 」一 詞 源 於 日 本 名 詞「 援 助 交 際 」,自 九 十 年 代 中 期 日 本 媒 體 以 此 形 容 當 地 提 供 性 和 愛 服 務 的 年 輕 女 性 ,後 來 亦 於 其 他 華 文 地 方 通 用 ,並 不 限 於 女 性 。於 香 港 , 「 援 交 」泛 指 於 網 上 討 論 區 、交 友 軟 件 等 網 上 途 徑 尋 找 顧 客 的 年 輕 性 工 作 者 。但 亦 有 部 份 援 交 不 提 供 性 服 務 ,只 會 提 供 與 客 人 出 外 約 會 的 服 務 , 因人而異。 近 年 由 於 社 交 平 台 ( 標 籤 ) 的 興 起 ,衍 生 出 ­

­ 、­ ­ 等 身 份 ,性 質 與援交相近。

媒體措辭注意事項 以 下 字 詞 涉 及 爭 議 ,甚 至 帶 侮 辱 性 ,應 避 免 使 用 。除 非 是 直 接 引 述 受 訪 者 ,或 得 到 當 事 人 意 願 同 意 ,否 則 不 宜 在 媒 體 報 道 上 使 用:

1. 搞基/基佬/基婆 在香港社 會 ,搞 基 /基佬 / 基 婆 這 類 詞 語 經 常 帶 有 歧 視性。如形容一個 人的同性 戀 性 傾 向 ,應 使 用「 同 性 戀 」或「 同 志 」。當 形容其行為時,可 考慮「同 性 戀 關 係 」、 「 同 性 性 行 為 」等 較 為 中 性 、客 觀的字眼。

10


2. 同性戀生活方式

) 以「 生 活 方 式 」形 容 同 性 戀 或 不 同 性 傾 向 ,多 見 於 反 對 同 性 戀 的 論 述 ,因 為「 生 活 方 式 」多 被 視 為 個 人 可 以 自 由選擇的取態, 不同的同性戀者各自有不同的生活方 式,使用「同性戀生活方式」的字眼,有 可能造成不準確的標籤。此外, 「 生活 方式」一詞,是暗示同性戀性傾向為個

11

人選擇,因而有「被治療」的可能性。

6. 同性密友/ 「妻子」/「丈夫」 假 如 當 事 人已經公開關係,應以伴侶、 配 偶 等 詞 肯定當事人的關係,無需輾 轉 以「 同 性密友」暗示。若當事人公開 稱 呼 其 配 偶為妻子、丈夫等,不應以引 號(「 」)括起相關稱呼,以質疑當事人 的關係。

7 . 變性/變性人/變性手術 變 性 人( )是 過 往 媒 體 形 容 跨 性 別 人 士 時 常 用 的 字 眼 ,但 變 性

3. 同運議程

) 同 運 議 程 一 詞 ,通 常 由 一 些 反 對 性 / 別 平 權 人 士 或 組 織 所 使 用 ,當 中 帶 有 負面意思。

4. 男女通殺 表 面 上 是 描 述 雙 性 戀 的 情 慾 ,但 其 實 帶 有 負 面 意 思 ,應 避 免 使 用 。

5. 「拗直/拗孿」/ 「轉直/轉基」 「 拗 直 / 拗 攣 」和「 轉 直 / 轉 基 」是 花 邊 新 聞 中 常 見 的 用 字 ,這 些 用 字 以 一 個 人 當 下 的 伴 侶 斷 定 其 性 傾 向 ,抹 殺 了 雙 性 戀 / 多 性 戀 的 可 能 性 ,亦 是 一 個 對雙性戀者不友善的用詞。

一 詞 強 調 身 體 上 的 改 變( 接 受 手 術 ), 以 及 含 有「 改 變 」為 另 一 性 別 的 意 涵 。 對 很 多 跨 性 別 人 士 而 言 ,其 性 別 認 同 並 不 是「 改 變 」而 來 ,亦 並 非 所 有 跨 性 別 人 士 有 意 改 變 自 己 的 身 體 。就 算 希 望 接 受 手 術 改 變 身 體 ,亦 只 是 讓 身 體 符 合 其 性 別 認 同 ,故 傾 向 接 受「 性 別 肯 定 手 術 」而 非「 變 性 手 術 」。 部 份 跨 性別人士願意接受「變性人」的 稱 呼 ,以 強調自己已經完成性別肯定 手 術 ,或 有意欲進行性別肯定手術,但 使用以上字眼前應先得到當事人同 意 。未 清 楚 當 事 人 意 願 下 ,應 使 用「 跨 性 別 人 士 」。


在 形 容 跨 性 別 人 士 時 ,應 該 避 免 使 用 「 男 扮 女 」、 「 女 扮 男 」等 字 眼 ,因 跨 性 別 人 士 並 非 在 模 仿 、假 扮 另 一 性 別 。 在 報 道 有 關 他 們 是 跨 性 別 人 士 時 ,不 應過分強調其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 在 稱 呼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時 候 ,應 使 用 符 合其性別認同的稱謂和代名詞。

9. 真女人/真男人 媒體報道過往會形容完成性別肯定 手 術 的 跨 性 別 人 士「 成 為 真 女 人 / 真 男 人 」,這 類 描 述 貶 抑 了 未 進 行 手 術 , 或 不 打 算 進 行 手 術 的 跨 性 別 人 士 ,應 避免使用。

10. 人 妖

12. 鷄 / 鴨 / 鵝 坊 間 經 常 以 雞 、鴨 、鵝 等 字 眼 形 容 不 同 性 別 的 性 工 作 者 ,這 種 稱 呼 帶 有 強 烈 的 貶 意 和 歧 視 ,不 應 該 出 現 於 媒 體 報道中。

13. 鳳 姐 / 流 鶯 / 群 鶯 亂 舞 流 鶯 、鳳 姐 等 字 於 媒 體 報 道 中 經 常 使 用 ,以 取 代「 雞 」這 類 帶 侮 辱 性 的 字 眼 形 容 性 工 作 者 ,但 這 些 字 眼 始 終 變 化 於「 雞 」這 類 字 眼 ,以 動 物 形 容 性 工 作 者 的 職 業 並 不 合 適 。報 道 時 應 直 接 使 用「 性 工 作 者 」或「 街 頭 性 工 作 者 」。

14. 北 姑 / 北 方 佳 麗 / 黑珍珠/泰妹 這 些 附 帶 性工作者膚色、種族或族群 的 字 眼 常 見於掃黃行動的報道中,並

人 妖 極 具 侮 辱 性 ,應 以「 跨 性 別 人 士 」 帶 有 調 侃 的意味,對性工作者的膚色、 取 代 。部 份 跨 性 別 性 工 作 者 傾 向 於 自 種 族 或 族 群 並 不 尊 重 。若 需 要 描 述 外 稱「 人 妖 」或「 妖 妓 」,以 辨 識 與 其 他 順 性 別 性 工 作 者 的 分 別 ,但 一 般 而 言 跨 性 別 人 士 極 抗 拒 被 稱 呼 為「 人 妖 」。

11. 陰 陽 人 坊 間 部 分 人 會 利 用「 陰 陽 人 」來 形 容 雙 性 人 。但 有 本 地 雙 性 人 認 為「 陰 陽 人 」一 詞 帶 有 侮 辱 性 ,尤 其 是 在 中 國 文化背景之下, 「 陰 陽 」經 常 令 人 聯 想 到民間鬼神之說。 在 使 用 有 關 字 眼 時 ,記 者 應 一 再 確 認 受訪者意願。

地 來 港 的 性 工 作 者 ,直 接 說 明 來 自 哪 個地方便可。

二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詞 彙 和 措 辭

8. 穿女裝的男性/ 男扮女、女扮男

12


第三部分

性/別小

相關議題

性工作者 香 港 法 例 並 沒 有 將 成 年 人 之 間 的 合 意 性 交 易 列 為 刑 事 罪 行 ,因 此 於 香 港 從 事 性 工 作 及 購 買 性 服 務 皆 不 犯 法 。然 而 ,卻 有 多 條 法 例 從 不 13

同 方 面 規 管 性 工 作 的 經 營 模 式 ,性 工 作 者 必 須 以「 一 樓 一 」的 形 式 獨 自工作才不會觸犯性工作相關法例。 以 下 是 警 方 於 掃 黃 行 動 時 最 常 用 以 拘 捕 性 工 作 者 的 法 例: 第 2 0 0 章《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137條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任 何 人 明 知 而 完 全 或 部 分 依 靠 另 一 人 賣 淫 的 收 入 為 生 此 法 例 規 管 的 對 象 主 要 是 中 介( 俗 稱 馬 伕 、扯 皮 條 ),他 們 會 為 性 工 作 者 介 紹 和 安 排 客 人 ,並 從 中 賺 取 中 介 費 用 。但 條 例 同 樣 地 規 管 受 聘 於 性 工 作 者 的 其 他 人 士 ,包 括 清 潔 工 、保 安 等 ,只 要 其 薪 金 是 來 自 於 性 工 作 者 賺 取 的 收 入 ,亦 有 機 會 觸 犯 這 條 法 例 。 139條 經營賣淫場所 :經 營 、管 理 或 協 助 管 理 賣 淫 場 所 何 為 賣 淫 場 所: ( a ) 該 處 所 、船 隻 或 地 方 由 2 人 或 由 超 過 2 人 完 全 或 主 要 用 以 賣 淫;或 ( b ) 該 處 所 、船 隻 或 地 方 完 全 或 主 要 用 以 組 織 或 安 排 賣 淫 ,或 與 組 織或安排賣淫有關而使用。 此 法 例 規 管 性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場 所 ,只 要 該 處 所 內 有 多 於 一 名 性 工 作 者 工 作 ,皆 被 視 為 賣 淫 場 所 。賣 淫 場 所 若 有 特 定 的 老 闆 、管 理 人 或 經 理 ,他 們 會 因 此 法 例 而 被 捕 ,而 在 其 場 所 受 聘 工 作 的 性 工 作 者 則 不 會 犯 法 。但 假 若 該 賣 淫 場 所 只 是 兩 名 或 以 上 性 工 作 者 合 租 或 共 用 處 所 ,不 涉 及 其 他 老 闆 或 管 理 人 ,則 會 視 這 些 性 工 作 者 為 賣 淫 場所的經營者而拘捕他們。


143條 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

三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議 題

:處 所 的 擁 有 人 或 租 客 或 其 代 理 人 知 情 下 出 租 處 所 予 他 人 作 賣 淫 場 所 145條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 :業 主 、地 產 代 理 或 租 客 於 知 情 下 出 租 處 所 予 他 人 作 賣 淫 用 途 147條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何 為 公 眾 地 方 ( ): ( ) 公 眾 或 任 何 一 類 公 眾 ,不 論 是 憑 付 費 或 其 他 方 式 ,於 當 其 時 有 權 進 入 或 獲 准 進 入 的 地 方;及 ( ) 任 何 處 所 的 共 用 部 分 ,即 使 公 眾 或 任 何 一 類 公 眾 無 權 進 入 或 不

14

獲 准 進 入 該 共 用 部 分 或 該 等 處 所 亦 然;

的嫖客。 自 互 聯 網 普 及 後 ,警 方 會 使 用 這 條 法 例 拘 捕 於 網 上 活 動 的 性 工 作 者 和 嫖 客 ,但 由 於 終 審 法 院 2 0 1 4 年 的 判 決 中 裁 定 互 聯 網 不 屬 於 公 眾 地 方 1 ,警 方 不 能 單 憑 性 工 作 者 或 嫖 客 於 網 上 的 活 動 或 廣 告 而 拘 捕 他 們 ,因 此 往 往 會 派 出 警 員 假 扮 性 工 作 者 或 客 人 ,再 於 網 上 相 約 性 工 作 者 或 嫖 客 於 現 實 中 的 公 眾 地 方 見 面 ,假 若 見 面 後 對 方 於 公 眾 地 方 提 及 性 交 易 的 內 容 或 價 錢 ,便 會 因 此 法 例 而 被 捕 。 因 此 ,過 往 警 方 於 打 擊 網 上 賣 淫 活 動 時 引 來 關 注 性 工 作 者 的 團 體 不 滿 ,原 因 是 性 工 作 者 於 網 上 的 活 動 本 來 並 沒 有 觸 犯 法 例 ,他 們 早 已 經 於 網 上 招 攬 了 客 人 ,私 下 談 好 服 務 和 價 錢 再 相 約 會 面 ,並 不 涉 及 公 眾 地 方 唆 使 他 人 的 行 為 。警 方 於 網 上 放 蛇 相 約 性 工 作 者 於 現 實 見 面 ,並 以 此 法 例 拘 捕 性 工 作 者 ,存 在 誘 捕 的 嫌 疑 。 1 4 7 A:禁 止 宣 傳 賣 淫 的 標 誌 :任 何 人 公 開 地 展 示 ,或 導 致 或 准 許 公 開 地 展 示 任 何 宣 傳 或 可 合 理 地 被理解為宣傳由娼妓或由組織或安排賣淫的人所提供的服務的標誌, 即屬犯罪。

非 一個 實質 地 方,由此裁定 上訴得直。案件編號: 。

此 過 往 大 多 因 此 法 例 被 捕 的 都 是「 企 街 」的 性 工 作 者 和 在 街 上 問 價

終 審 法院 就一 項 有違公德罪 的判 詞中 提及 ,有 違公 德罪 需要 符合「 公眾地方」的元素,即案發地

要 求 ,原 意 是 避 免 性 工 作 者 及 其 客 人 為 社 區 其 他 居 民 帶 來 滋 擾 ,因

1

論 是 性 工 作 者 或 客 人 ,皆 不 容 許 於 公 眾 地 方 向 其 他 人 提 出 性 交 易 的

點 要在 公眾 可 以去 到或見 到的 地方 、有 關行 為最 少可 被兩 個人 看到 ,但互聯網只是一種媒介,並

此 法 例 規 管 的 是 性 工 作 者 招 攬 客 人 及 客 人 尋 找 性 工 作 者 的 方 式 ,不


第 1 1 5 章《 入 境 條 例 》 第41條 違反逗留條件 :針 對 外 地 來 港 的 性 工 作 者 ,控 告 他 們 於 沒 有 工 作 許 可 簽 證 下 於 香 15

港非法工作 香 港 並 沒 有 簽 發 給 性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簽 證 ,因 此 沒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於 香港從事性工作便會觸犯此法例。 第 2 6 6 章《 按 摩 院 條 例 》 第4條 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等 :經 營 、管 理 或 協 助 管 理 無 牌 按 摩 院 按 摩 院 必 須 申 領 按 摩 院 牌 照 才 能 為 異 性 客 人 提 供 全 身 按 摩 ,沒 有 按 摩 院 牌 照 的 地 方 只 能 為 異 性 客 人 提 供 肩 膀 以 上 、膝 蓋 以 下 的 按 摩 服 務 。無 牌 按 摩 院 的 經 營 、管 理 或 協 理 管 理 者 會 觸 犯 此 法 例 ,因 此性工作者如果為異性客人提供全身按摩服務便有機會因此被捕。 至於為同性客人提供全身按摩則不受此法例規管。


三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議 題 16

香港性工作者的處境 由 於 性 工 作 的 經 營 模 式 受 上 述 法 例 規 管 ,性 工 作 者 必 須 以「 一 樓 一 」 關 法 例 ,他 們 亦 不 能 聘 用 任 何 中 介 、清 潔 、保 安 等 人 士 為 其 提 供 服 務 ,只 能 一 人 應 付 自 己 的 工 作 所 需 。被 迫 以「 一 樓 一 」的 方 式 工 作 , 令性工作者很容易面對危險的處境。 根 據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於 2 0 1 6 年 發 佈 的 性 工 作 研 究 報 告 2 ,本 港「 一 樓 一 」性 工 作 者 面 對 的 危 險 包 括 肢 體 暴 力 、強 姦 和 性 侵 犯 、搶 劫 、偷 竊 、 客 人 不 付 款 而 離 去 、偷 拍 、勒 索 、客 人 未 經 同 意 下 除 去 安 全 套 ,甚 至 謀 殺 等 等 。由 於 性 工 作 者 與 客 人 獨 處 一 室 ,遇 上 危 險 時 往 往 亦 求 助 無 門 ,性 工 作 者 之 間 亦 難 以 互 相 照 應 。 此 外 ,由 於 現 時 每 次 警 方 的 掃 黃 行 動 都 會 出 示 安 全 套 作 為 證 明 予 傳 媒 拍 照 ,導 致 一 些 性 工 作 者 害 怕 存 放 安 全 套 於 工 作 場 所 之 中 ,害 怕 被 使 用 成 為 被 控 告 的 證 據 。但 事 實 上 安 全 套 只 是 掃 黃 行 動 中 的 環 境 證 據 ,相 對 之 下 放 蛇 行 動 警 員 的 口 供 才 是 關 鍵 ,因 此 團 體 亦 呼 籲 警 方 停 止 使 用 安 全 套 作 為 證 據 ,讓 性 工 作 者 安 心 於 性 交 易 時 使 用 安 全 套 ,預 防 性 病 和 愛 滋 病 。

2 《 置諸 孤 立危 窘:香港 性工作在刑事化下的狀況》國際特赦組織2 016 年出版

方 式 ,即 獨 自 一 人 於 一 個 單 位 內 從 事 性 工 作 ,才 不 會 觸 犯 性 工 作 相


/ 與 性 別 小

社群

什 麼 是 / ? 愛 滋 病( 後 天 免 疫 力 缺 乏 症 )由 愛 滋 病 病 毒 ( 人 類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引 發 。當 人 類 感 染 後 17

, 會 逐 漸 破 壞 免 疫 系 統 中 負 責 抵 禦 外 來 感 染 的 淋 巴 細 胞 ,使 感 染 者 免 疫 力 下 降 。當 免 疫 力 下 降 至 一 定 水 平 ,便 很 容 易 因 外 來 感 染( 機 會 性 感 染 )而 引 發 各 種 併 發 症 ,進 入 的 階 段 ,常 見 的 機 會 性 感 染 例 如 肺 囊 蟲 感 染 、肺 結 核 、卡 波 西 氏 腫 瘤 等 。 現 階 段 感 染 未 能 徹 底 根 治 ,但 可 透 過 療 法( 又 稱 雞 尾 酒 療 法 )有 效 壓 抑 感 染 者 體 內 的 病 毒 ,使 其 免 疫 力 回 復 正 常 水 平 ,大 幅 減 低 惡 化 成 的 機 會 , 其 壽 命 、日 常 生 活 和 外 表 可 與 一 般 人 無 異 。因 此 , 感 染 者 並 不 等 於 病 患 者 。

的 傳 播 途 徑 通 過 感 染 者 的 精 液( 包 括 射 精 前 的 分 泌 )、陰 道 分 泌 物 及 血 液 經 傷 口 或 黏 膜 進 入 他 人 身 體 而 傳 染 。 的 傳 播 並 不 針 對 任 何 族 群 ,任 何 人 進 行 各 種 高 風 險 行 為 皆 有 機 會 感 染 ,因 此 並 不 存 在「 高 危 人 群 」,只 存 在「 高 危 行 為 」。高 風 險 行 為 包 括:不 安 全 性 行 為( 無 套 陰 道 交 / 肛 交 )、共 用 針 具 和 輸 入 帶 有 病 毒 的 血 液 。此 外 ,受 感 染 婦 女 於 分 娩 和 餵 哺 母 乳 期 間 亦 有 機 會 傳 染 嬰 兒 。性 行 為 期 間 正 確 使 用 安 全 套 和 避 免 共 用 針 具 能 有 效 預 防 感 染 。 並 不 會 通 過 唾 液 、汗 水 、鼻 涕 、尿 液 等 體 液 傳 染 ,因 此 接 吻 、擁 抱 、 肢 體 接 觸 、共 同 進 食 、共 用 毛 巾 等 均 不 會 傳 播 。此 外 , 暴 露 於 空 氣 或 不 適 合 的 環 境 中 很 快 便 會 失 去 傳 染 力 ,因 此 並 不 會 經 空 氣 、食 物 和 水 等 媒 介 傳 染 ,過 往 出 現 的「 愛 滋 橙 」、 「 愛 滋 飲 料 」等 均 為 謠言。


三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議 題

「 U=U 」 (不能偵測=不能傳染) 聯 合 國 愛 滋 病 規 劃 署( )於 2 0 1 8 年 發 表 報 告 ,指 出 當 感 染 者 定 期 服 用 抗 病 毒 藥 物 後 ,體 內 病 毒 數 量 可 被 抑 制 到 不 能 偵 測( )的 狀 態 ,這 個 狀 態 下 不 會 透 過 性 行 為 傳 染 ,並 以「

18

U=U」 ( )作 為 口 號 宣 傳 。

和 性 / 別 小 眾 社 群 的 關 係 於 年 代 開 始 流 行 時 被 宣 傳 為「 男 同 性 戀 者 的 癌 症 」,當 時 被 誤 解 為 男 同 性 戀 者 之 間 傳 播 的 絕 症 ,因 此 男 同 志 多 年 來 背 負 著 傳 播 的 污 名 。為 了 釐 清 與 性 傾 向 之 間 並 無 直 接 聯 繫 ,各 國 衛 生 組 織 均 以「 男 男性接觸者」 ( )取 代 男 同 性 戀 者 ,以 強 調 與 性 行 為 方 有 直 接 關 係 。 參 考 香 港 衛 生 防 護 中 心 提 供 的 感 染 數 據 ,異 性 性 接 觸 者 和 同 性 性 接 觸 者( 以 男 男 性 接 觸 者 為 主 )的 累 積 感 染 數 字 相 若 ,但 考 慮 到 同 性 性 接 觸 者 的 社 群 較 異 性 性 接 觸 者 少 ,同 性 性 接 觸 者 感 染 的 比 例 於 數 字 上 較 異 性 性 接 觸 者 為 高 。但 這 並 不 能 直 接 指 稱 同 性 性 行 為 有 較 高 機 會 感 染 ,而 是 關 乎 社 群 對 的 認 識 、安 全 性 行 為 和 定 期 接 受 檢 測 的 習 慣 等 ,只 要 個 人 做 足 預 防 感 染 的 措 施 ,不 論 同 性 或 是 異 性 性 接 觸 ,均 能 有 效 預 防 感 染 。 暫 時 香 港 統 計 數 字 時 ,部 份 性 / 別 小 眾 人 士 ( 例 如 與 男 性 進 行 性 行 為 的 跨 性 別 男 性 )很 少 納 入 統 計 範 圍 內 ,因 而 令 其 於 醫 療 政 策 、健 康 教 育 等 範 疇 被 忽略。


19

的 預 防 性 藥 物 : ­ ­及 ­ ­ ­ ­ ( ­ ,暴 露 前 預 防 性 投 藥 ) 讓 未 感 染 的 人 士 持 續 地 使 用 抗 藥 物 ,從 而 達 至 預 防 感 染 的 效 果 。正 確 依 從 服 藥 指 示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 ­人 士 預 防 感 染 的 成 功 率 高 達 九 成 。於 香 港 取 得 ­ ­的 途 徑 只 有 循 私 立 醫 院 或 診 所 ,費 用 相 當 昂 貴( 約 $ 8 0 0 0 ~ $ 1 0 0 0 0 / 月) ,因 此 服 用 ­ ­的 情 況 並 不 普 及 。 部 份 國 家 如 澳 洲 ,於 2 0 1 8 年 起 以 政 府 補 貼 的 形 式 為 高 風 險 感 染 的 國 民 提 供 ­ ­藥 物 3 , 感 染 數 字 下 降 至 1 8 年 來 新 低 4 。國 際 衛 生 組 織( )於 2 0 1 5 年 開 始 亦 建 議 為 男 男 性 接 觸 者 提 供 ­ ­藥 物 作 為 預 防 感 染 的 措 施 5 。 ­ ­( ­ ,暴 露 後 預 防 性 投 藥 )則 是 於 疑 似 接 觸 後 緊 急 使 用 的 補 救 預 防 措 施 ,需 於 高 風 險 行 為 後 7 2 小 時 內 服 用 抗 藥 物 ,越 早 開 始 成 效 越 高 ,並 需 持 續 服 用 一 個月。一 般 而 言 , 因 職 業 原 因( 例 如 發 生 針 刺 意 外 的 醫 護 人 員 )而 疑 似 接 觸 到 、或 遭 遇 性 侵 犯 ,均 可 於 公 立 醫 院 處 方 ­ ­。但 其 他 情 況 下 ,例 如 發 生 過 不 安 全 性 行 為 ,或 曾 共 用 針 具 ,必 須 證 明 性 行 為 或 共 用 針 具 的 對 象 已 確 診 為 感 染 者 ,或 曾 經 暴 露 於 高 風 險 感 染 的 情 況 ,否 則 很 難 從 公 立 醫 院 得 到 ­ ­的 處 方 。


香港有

視條例

些反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議 題

性傾向

視法例?

香 港 現 行 四 條 反 歧 視 條 例 包 括《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 《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及《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適 用 範 圍 涵 蓋 僱 傭 、教 育 、 處 所 的 處 置 及 / 或 管 理 、會 社 活 動 等 ,由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負 責 執 行 。

什麼是性傾向

視條例?

性傾向歧視條例旨在保障不同人士避免因性傾向而受不合理的歧 視 和 差 別 對 待 ,全 球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已 經 就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立 法 ,除 了 歐 美 國 家 外 ,亦 包 括 亞 洲 地 區 的 日 本 、台 灣 、澳 門 等 地 。 各 地 的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法 例 涵 蓋 範 圍 不 一 ,例 如 台 灣 的 法 例 涵 蓋 僱 傭 和 教 育 範 疇;澳 門 的 法 例 只 涵 蓋 僱 傭 範 疇;英 國 的 法 例 則 涵 蓋 包 括 貨 品 、設 施 和 服 務 提 供 、教 育 、處 所 的 管 理 和 處 置 等 不 同 範 疇 。 香 港 政 府 至 今 未 曾 就 性 傾 向 歧 視 條 例 進 行 諮 詢 或 草 擬 法 案 ,因 此 就 法例應涵蓋什麼範疇未有任何方向。

香港立法性傾向

視條例的背景及現況?

立 法 局 / 立 法 會 方 面: 1 9 9 4 年:時 任 立 法 局 議 員 胡 紅 玉 以 私 人 草 案 方 式 引 入《 平 等 機 會 條

例 草 案 》,內 容 包 含 禁 止 基 於 性 傾 向 的 歧 視 ,惟 建 議 不 獲 政 府 接 納 。 1 9 9 6 年:時 任 立 法 局 議 員 劉 千 石 以 私 人 草 案 方 式 提 出《 家 庭 崗 位 , 性 傾 向 及 年 齡 平 等 機 會 條 例 草 案 》,最 終 以 兩 票 之 微 遭 否 決 。

2 0 1 2 年:時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何 秀 蘭 提 出 不 具 約 束 力 動 議 — —「 促 請 政 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 眾 諮 詢 」,議 案 遭 立 法 會 否 決 。

20


香 港 政 府 方 面: 2 0 0 4 年 至 2 0 1 0 年: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成 立「 少 數 性 傾 向 人 士 論 壇 」, 為 非 政 府 組 織 與 政 府 提 供 一 個 正 式 而 固 定 的 溝 通 渠 道 ,就 性 小 眾 事 宜交換意見。 2 0 1 3 年: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成 立「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以 取 代「 少 數 性 傾 向 人 士 論 壇 」的 職 能 ,就 性 小 眾 被 歧 視 的 關 注 及 相 關 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2 0 1 8 年:行 政 長 官 林 鄭 月娥 在 2 0 1 8 年 施 政 報 告 強 調「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在 維 護 現 有 一 男 一 女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制 度 的 基 礎 上 ,促 進 21

不 同 性 傾 向 和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平 等 機 會 」,表 示 正 研 究 其 他 地 方 以 立 法及行政措施推行反歧視措施的經驗。 民 間 方 面: 2 0 1 3 年: 「 爭 取 性 傾 向 歧 視 立 法 陣 線 」6 發 佈《 性 傾 向 歧 視 條 例 立 法

建 議 書 2 0 1 3 》,建 議 香 港 政 府 就 特 定 範 疇 的 性 傾 向 歧 視 設 立 法 例 , 以 促 進 人 人 無 分 性 傾 向 而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以 消 除 社 會 上 基 於 性 傾 向 的歧視狀況。 2 0 1 4 年: 「 香 港 性 小 眾 平 權 聯 盟 」7 發 佈《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歧 視 條 例 立 法 建 議 書 》,建 議 書 內 容 涵 蓋 跨 性 別 社 群 ,並 加 入 了 宗 教 豁 免 的建議。

社會上有什麼反對聲音? 反 對 性 傾 向 歧 視 條 例 的 聲 音 多 數 來 自 宗 教 界 ,他 們 擔 心 立 法 會 造 成 「 逆 向 歧 視 」,使 他 們 因 為 表 達 不 認 同 同 性 戀 的 意 見 或 行 為 ,而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輿 論 攻 擊 、欺 凌 ,甚 至 撤 職 ,良 心 、宗 教 及 言 論 自 由 等 受 到 侵害。 不 過 ,有 意 見 反 駁 指 性 傾 向 歧 視 條 例 旨 在 保 障 社 會 一 視 同 仁 地 對 待 任 何 性 傾 向 人 士 ,而 非 偏 袒 任 何 一 方 。

6 「 爭 取 性 傾向 歧 視 立 法 陣 線 」由香港女同盟會、彩虹行動、大同和跨性別權益會聯合組成。

7 「 香 港 性 小 眾 平 權 聯 盟 」由 多 個 同 志 、跨 性 別 、基 督 宗 教 、性 工 作 和 大 專 學 生 組 織 聯 合 組 成 ,包 括 九 龍 佑

寧 堂 、女 同 學 社 、中 大 性 / 別 關 注 組 、午夜藍、世界公民、同自在、同志公民、姊妹同志、姐姐仔會、性神學

社 、性?無 別!、香 港 中 文 大 學酷兒團契、香港基督徒學會、眾樂教會、基恩之家、基督教協進會性別公義促 進 小 組 、跨 性 別 資 源 中 心 、黑天使音樂劇團、G點電視、 。


平機會委託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進行了歷 時 近 兩 年 的 研 究 ,在 2 0 1 6 年 發 表 了《 有 關 立 法 禁 止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 及 雙 性 人 身 份 歧 視 的 研 究 》,發 現 性 / 別 小 眾 在 僱 傭 、教 育 、提 供 服 務 、處 置 及 管 理 處 所 以 至 政 府 職 能 等 範 疇 ,經 常 因 其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 或 雙 性 人 身 份 而 受 到 歧 視 ,包 括 遭 到 解 僱 、性 騷 擾 、不 友 善

三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議 題

不同性傾向及性別身分人士 在香港有否受到歧視?

的 態 度 及 語 言 攻 擊 等 。在 4 3 個 完 成 問 卷 調 查 的 受 訪 者 中 ,8 8 % 表 示 過 去 兩 年 曾 因 其 性 / 別 小 眾 身 份 受 到 歧 視 。當 問 及 一 生 中 曾 否 遇 到 歧 視 ,數 字 更 上 升 至 9 8 % 。 遭 到 歧 視 時 ,受 訪 者 感 到 難 以 或 無 法 討 回 公 道 。他 們 認 為 單 靠 公 眾 教

22

育 來 消 除 歧 視 並 不 足 夠 ,立 法 才 是 有 效 保 障 他 們 基 本 人 權 的 第 一 步 。

宗教豁免的討論 「 香 港 性 小 眾 平 權 聯 盟 」發 佈《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歧 視 條 例 立 法 建 議 書 》中 提 及 , 支 持 宗 教 及 信 仰 自 由 ,亦 明 白 個 人 或 會 通 過 行 動 或 不 行 動( ) ( 例 如 拒 絕 提 供 服 務 )來 公 開 展 示( )某 種 良 心 / 信 念 / 信 仰 / 價 值 。 但 於 公 共 領 域 或 在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時 ,折 損 他 人 權 益 以 表 達 一 己 宗 教 / 良 心 / 信 念 或價值的行為應被限制。 惟 宗 教 場 所 、由 宗 教 團 體 開 辦 和 / 或 經 營 的 學 校 和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便 難 以 斷 言 界 定 孰 私 孰 公 ,因 此 建 議 以 下 範 疇 可 獲 豁 免: ( 1 ) 培 訓 宗 教 教 士 所 提 供 的 訓 練 ,例 如 神 學 院;( 2 ) 宗 教 教 士 的 任 命;( 3 ) 宗 教 場 所 的 租 用 ,以 及 ( 4 ) 宗 教 團 體 的 會 籍 及 宗 教 服 務 的 提 供 。相 同 原 因 下 ,若 某 一 職 位 的 主 要目的 為 宣 揚 教 義 和 組 織 宗 教 活 動 ,亦 建 議 可 獲 豁 免 。但 假 如 職 位 的 職 責 並 非 宣 揚 教 義 ,只 是 純 粹 由 宗 教 團 體 聘 用 ,例 如 有 宗 教 背 景 的 辦 學 團 體 聘 用 一 般 教 職 員 ,則 不 在 豁 免 範 圍 。宗 教 豁 免 條 款 由 聯 盟 中 的 同 志 友 善 教 會 協 助 制 定 ,希 望 可 以 平 衡 宗 教 自 由 與 性 / 別 小 眾 權 益 。 於 2 0 1 3 年 發 表 過 立 法 建 議 的「 爭 取 性 傾 向 歧 視 立 法 陣 線 」則 不 認 同 宗 教 豁 免 的 建 議 ,認 為 豁 免 後 無 法 保 障 性 / 別 小 眾 基 督 徒 的 權 益 ,例 如 接 受 宗 教 儀 式 的 權 利 、 教會牧師的就業保障等。 宗教界則普遍未有因宗教豁免的建議改變 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反對立場。


性別承認

什麼是性別承認法? 性別承認法是指政府設立一套性別 承 認 的 制 度 ,讓 性 別 認 同 與 被 指 定 性 別 不 同 的 跨 性 別 人 士 於 符 合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以 符 合 其 性 別 認 同 的 性 別 身 份 生 活 。不 同 國 家 的 性 別 承 認 法 對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要 求 不 盡 相 同 。 23

香港性別承認法的背景: 2013年終審法院裁定女性W小姐有權以更改後的性別與異性伴侶 結 婚( 案 件 號 碼: ),並 認 為 香 港 政 府 應 參 考 諸 如 英 國 的 《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 (

)的 外 國 法 例 和 經 驗 ,以 研 究 香 港 該 如 何 解 決 解 決 變 性 人 士( )士 在 所 有 法 律 範 疇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因 此 ,香 港 政 府 於 2 0 1 4 年 1 月3 日 成 立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其 後 於 2 0 1 7 年 6 月2 3 日 就 性 別 承 認 議 題 展開第一部份公眾咨詢。 咨 詢 文 件 涵 蓋 的 範 圍 包 括 1 . 應 否 於 香 港 設 立 性 別 承 認 法 、2 . 決 定 申請人是否符合性別承認資格的準則及 3. 性別承認的程序。

判斷申請人能否得到性別承認的不同條件,及相 關的批評: 1. 經醫學診斷為性別不安/性別不一致/性別認同障礙

申請人須經臨床心理學家/精神科醫生診斷為患有性別不安/性別 認同障礙。 反 對 意 見: 自 我 性 別 認 同 與 被 指 定 性 別 不 同 的 情 況 早 已 被 國 際 分

類 標 準( 如《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第 十 一 版 》)剔 除 於 精 神 疾 病 類 別 ,依 賴

醫 學 專 業 人 士 診 斷 以 確 認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性 別 身 份 有 違 跨 性 別 人 士「 去 精 神 病 化 」的 趨 勢 。 2. 接受荷爾蒙治療

透過荷爾蒙治療使外表上接近其認同的性別,變得男性化/女性化。 反 對 意 見: 荷 爾 蒙 藥 物 的 副 作 用 可 能 危 及 部 份 人 的 健 康 。


3. 真實生活體驗

己 能 否 適 應 性 別 轉 換 後 的 生 活 和 困 難 ,以 及 確 認 其 轉 換 性 別 的 意 願 。 一般真實生活體驗的時期為兩年。 反 對 意 見: 真 實 生 活 體 驗 的 評 估 建 基 於 性 別 定 型 的 偏 見 上 ,但 實

際 生 活 上 並 不 存 在 標 準 決 定 何 為「 正 常 」男 性 / 女 性 的 生 活:例 如 女 性 並 不 一 定 會 留 長 頭 髮 、男 性 不 一 定 陽 剛 等 。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議 題

意 指 申 請 人 需 要 以 其 認 同 的 性 別 身 份 生 活 一 段 指 定 時 間 ,以 測 試 自

4. 接受性別肯定手術

意 指 申 請 人 必 須 完 成 指 定 的 性 別 肯 定 手 術 ,例 如: ( i ) 女 跨 男:切 除 子 宮 及 卵 巢 ,以 及 建 造 陰 莖 或 某 種 形 式 的 陰 莖; ( i i ) 男 跨 女:切 除 陰 莖 及 睪 丸 ,以 及 建 造 陰 道 。

24

反 對 意 見: 規 定 以 性 別 肯 定 手 術 作 為 法 律 性 別 承 認 的 先 決 條 件 ,

構 成 了 酷 刑 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對 待 ,損 害 跨 性 別 人 士 維 持 身 體 完 整 的 權 利 。性 別 肯 定 手 術 亦 存 在 一 定 風 險 ,或 為 身 體 帶 來 長期傷害甚至致命。 5. 自我聲明模式

意 指 由 申 請 人 提 出 對 自 己 性 別 認 同 的 聲 明 / 宣 誓 ,表 明 此 後 將 以 其 認 同 的 性 別 生 活 ,便 能 更 改 其 法 定 性 別 身 份 。 反 對 意 見: 過 於 寬 鬆 的 承 認 制 度 ,缺 乏 其 他 方 式 佐 證 ,可 能 出 現 申

請者暪騙的情況。

以 上 是 總 括 不 同 地 方 的 性 別 承 認 制 度 下 ,規 範 申 請 人 如 何 獲 得 性 別 承 認 的 條 件 ,可 以 包 含 多 於 一 項 條 件 。 香 港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的 報 告 仍 未 出 爐 ,現 時 香 港 跨 性 別 人 士 須 經 過 精 神 科 醫 生 評 定 為 患 有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 性 別 不 安 ,並 經 歷 兩 年 的 真 實 生 活 體 驗 ,方 能 於 公 立 醫 院 接 受 性 別 肯 定 手 術 。完 成 上 述 各 項 性 別 肯 定 手 術 後 ,便 能 更 改 身 份 證 上 的 性 別 ,但 不 能 更 改 出 世 紙 上 的 性 別 。三 名 跨 性 別 男 性 曾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質 疑 必 須 完 成 手 術 才 可 改 性 別 的 要 求 ,2 0 1 9 年 2 月被 法 院 駁 回 。

第三性別 除 了「 男 性 」和「 女 性 」的 二 元 性 別 分 類 外 ,有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例 如 澳 洲 、德 國 等 ) 提 供 第 三 種 性 別 選 項 ,作 為 無 法 歸 類 入 男 女 二 元 性 別 、或 要 求 性 別 中 立 人 士 的 性 別 選 項 。一 般 而 言 第 三 性 別 選 項 會 以「X」 ( )顯 示 。


性/別小

人士的生活困難

香 港 素 來 享 有 國 際 大 都 會 美 譽 ,但 於 性 / 別 小 眾 權 益 方 面較全球大多數已發展地區落後, 「 出 櫃 」依 然 不 是 容 易 的 決 定 ,社 會 各 處 仍 有 不 同 程 度 歧 視 。 言語上的歧視

最 典 型 是 言 語 歧 視 不 外 乎 旁 人 的 評 頭 品 足 和 惡 言 ,至 今 性 / 別 小 眾 人 士 仍 時 常 遭 侮 辱 為「 死 基 佬 ( 婆 ) 」、 「 人 妖 」、 「 死 乸 型 」、 「不男不女 」、 「 萬 能 插 蘇 」等 等 。 25

宗教

校園

宗教作為本港社會生活重要部

學 校 是 社 會 的 縮 影 ,性 / 別 小 眾

份 ,對 性 / 別 小 眾 權 益 影 響 不 小 。 學 生 在 學 校 面 對 不 少 困 擾 ,影 響 一些宗教團體內部存在可見的

投 入 校 園 生 活 。例 如 跨 性 別 學 生

歧 視 情 況 ,例 如 排 斥 被 得 知 為 性

使用廁所和更衣室時會遭到反

/ 別 小 眾 的 教 友;在 社 會 上 ,宗 教

對 ,在 其 他 場 合 性 / 別 小 眾 學 生

團體宣傳不利性/別小眾平權的

亦 遭 同 學 惡 劣 對 待 ,口 頭 或 肢 體

訊 息 ,其 中 擁 有 大 量 信 眾 、經 營

欺 凌 。校 服 和 儀 容 校 規 一 般 參 照

教育和其他社會服務的基督教及

刻 板 的 男 女 形 象 ,可 能 與 跨 性 別

天 主 教 尤 為 顯 著 。在 個 人 層 面 ,

學 生 的 性 別 認 同 有 衝 突 。少 部 份

性/別小眾身份可能跟信仰理念

對性/別小眾敏感度不足的駐校

有 矛 盾 ,產 生 困 擾 。

社 工 ,得 知 學 生 是 性 / 別 小 眾 後

然 而 ,不 同 宗 教 內 部 都 有 支 持 性

告 知 其 家 人 ,學 生 被 迫「 出 櫃 」。

/ 別 小 眾 的 聲 音 ,例 如 佑 寧 堂 、基

教 師 和 職 員 也 是 受 害 者 ,承 受 來

恩之家等教會公開接納性/別小

自 學 生 和 同 事 的 壓 力 。社 會 仍 有

眾 教 友 ,當 中 亦 有 牧 師 、傳 道 人

將同性關係視為不道德的觀點,

等同時擁有性/別小眾身份。

對教育工作者的個人關係特別 敏 感 ,有 性 / 別 小 眾 老 師 需 假 裝 異 性 戀 者 過 著 美 滿 家 庭 生 活 。有 男 同 性 戀 老 師 指 ,學 校 要 求 所 有 老 師 簽 署 約 章 ,反 對 包 括 肛 交 在 內 的「 不 道 德 行 為 」。 校園不能讓性/別小眾安心學習、 工 作 和 成 長 ,背 後 有 結 構 上 的 因


素 。2 0 1 5 年 一 項 研 究 1 發 現 ,8 4 % 性傾向方面的性教育課程訓練, 65%受訪者承認對性/別小眾有 中 等 至 非 常 嚴 重 的 偏 見 ,研 究 建 議教育局制定反歧視政策和提供 相 應 培 訓 ,學 校 亦 應 有 處 理 性 / 別 小眾被欺凌和歧視的指引。

英美有商店拒絕向同性伴侶出 售 結 婚 蛋 糕 ,掀 起 訴 訟;香 港 未 有 同 類 官 司 ,但 性 / 別 小 眾 人 士 被商戶拒絕服務的情況同樣存 在 。例 如 有 男 同 志 情 侶 報 稱 ,餐 廳 拒 絕 向 他 們 提 供 情 人 節 晚 餐;

三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議 題

受訪準教師沒有接受過跨性別或

被拒服務

有規模較小的時裝店拒絕供跨 性 別 女 性 試 身 ,有 美 容 店 亦 拒 絕

工作 有女教師被教會學校校長知悉 同 志 身 份 後 不 獲 續 約 ,另 有 在 學 校 任 職 的 跨 性 別 女 士 表 示 ,校 長 自 言 信 奉 天 主 教 ,不 能 接 受 其 性 別 認 同 ,希 望 即 時 終 止 合 約 ,她 無 奈 轉 工 。類 似 的 職 場 歧 視 遍 佈 不 同 行 業 ,一 名 跨 性 別 女 性 稱 穿 裙 到 訪 公 司 總 部 時 ,僱 主 看 到 其 女 性 打 扮 後 解 僱 她 ,並 在 沒 證 據

服 務 她 們;有 些 酒 吧 不 允 許 女 同 志和跨性別女性進入。 有 個 案 指 ,酒 店 拒 絕 租 房 給 跨 性 別 人 士 ,因 為 他 們 經 常 被 視 為 性 工作者, 「很可能從事不道德色情 活 動 」,即 使 五 星 級 國 際 大 酒 店 也 有 這 種 情 況 。 年 香 港 同 志 遊 行 的 籌 委 會 稱 ,一 家 巴 士 公 司 拒 絕 他 們 租 巴 士 作 宣 傳 活 動 ,主 要 理由是顧及公司的公眾形象。

下 指 她 是「 潛 在 的 性 罪 行 罪 犯 」。 現時法律未能有效保障因性/別

精神健康

身 份 遭 受 歧 視 的 受 害 者 ,有 些 性

根 據 一 個 2 0 1 8 年 問 卷 調 查 1 ,每 3

/別小眾人士求職時己遭受差別 待 遇 ,例 如 因 性 傾 向 緣 故 不 獲 取 錄 。另 外 ,企 業 的 僱 員 親 屬 福 利 和 保 險 ,一 般 不 保 障 同 性 伴 侶 。 政 府 目 前 有《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做 法 是 鼓 勵 公 私 營 機 構 自 願 採 納 。一 些 跨 國 公 司 的 政 策 較 為 積 極 ,非 牟 利 機 構「 社 商 賢 匯 」隔 年 發 表「 香 港 同 志 共 融 指 數 」,參 與 機 構 多 是 跨 國 大 企 業 ,2 0 1 7 年 有 六 成 參 與 企

個 性 / 別 小 眾 受 訪 者 之 中 ,就 有 接近1人出現中度或嚴重抑鬱症 狀 ,比 起 公 眾 人 士 報 告 的 百 分 比 多 出 一 倍 以 上 。公 眾 曝 光 率 相 對 較 低 的 跨 性 別 人 士 ,往 往 面 對 更 複 雜 的 生 活 困 難 ,另 一 項 2 0 1 7 年 的 研 究 2 顯 示 ,1 0 6 名 受 訪 跨 性 別 人 士 中 ,3 份 之 2 考 慮 過 自 殺 ,5 份 之 1 嘗 試 過 自 殺 。東 華 三 院 開 設「 同 一 。線 」2 4 小 時 支 援 性 小 眾 熱 線 ,為 性 / 別 小 眾 提 供 即 時 的

業 向 員 工 的 同 志 伴 侶 提 供 福 利 。 支 援 ,適 切 的 輔 導 及 跟 進 服 務 。

26


家庭 遇 上 挫 折 時 ,很 多 人 會 尋 求 家 人 支 持 。但 對 性 / 別 小 眾 人 士 而 言 ,家 庭 可 能 是 壓 力 源 頭 。礙 於 家 人 對 生 兒 育 女 或 傳 宗 接 代 的 期 望 ,或 者 宗 教 信 仰 ,他 們 或 會 不 敢 透 露 性 傾 向 及 / 或 性 別 認 同 。有 些 父 母 錯 誤 以 為 性 傾 向 和 性 別 認 同 只 是 一 個 會 過 去 的 階 段 ,甚 至 迫 子 女 改 變 , 有 性 / 別 小 眾 人 士 報 稱 曾 被 逐 出 家 門 ,和 遭 家 人 暴 力 相 向 。 另 一 方 面 ,同 性 伴 侶 即 使 已 在 海 外 結 婚 ,都 無 法 在 港 享 有 已 婚 人 士 的 公 共 福 利 和 權 益 ,這 不 只 涉 及 稅 務 、津 貼 之 類 經 濟 影 響 ,還 包 括 醫院探視權。

27

除 了 性 / 別 小 眾 社 群 自 身 外 ,其 家 人 很 多 時 亦 會 因 家 庭 成 員 中 有 性 / 別 小 眾 而 在 外 感 到 壓 力 ,例 如 面 對 親 戚 朋 友 的 追 問 ,甚 至 指 責 。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 的 性 向 無 限 計 劃 亦 有 開 展「 家 長 支 援 服 務 」,為 性 / 別 小 眾 的 家 人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和 開 設 小 組 交 流 等 。性 別 空 間 則 提 供 相 關 的 輔導服務和小組支援予跨性別人士的家長和家人。

洗手間 跨性別人士及雙性人隨時因外表與法定性別明顯不符而受到質疑, 因 此 去 廁 所 成 為 尷 尬 事 。他 們 為 免 麻 煩 ,有 些 人 會 避 免 在 街 上 去 廁 所 ,或 者 選 擇 使 用 殘 疾 人 士 廁 所 。有 建 議 提 出 ,在 公 眾 地 方 增 設 不 分 性 別 ( 又 稱 為「 性 別 友 善 」) 的 廁 所 。 有 跨 性 別 女 性 進 行 性 別 過 渡 的 生 活 體 驗 ,雖 然 有 醫 生 證 明 ,但 公 司 仍 不 准 她 用 女 廁 ,要 求 她 只 能 用 男 廁 ,最 後 更 在 不 涉 工 作 問 題 的 情 況 下 解 僱 她 。另 一 跨 性 別 女 性 報 稱 ,有 次 欲 使 用 殘 疾 人 士 廁 所 ,雖 有 出 示 殘 疾 證 明 ,但 職 員 仍 拒 絕 要 求 ,堅 稱 她 不 是 殘 疾 人 士 。

政府機構 政府機構也不時為性/別小眾造成困擾。例如警方拘留跨性別人士時, 依 照 他 們 身 份 證 上 的 性 別 來 安 排 搜 身 ,一 些 跨 性 別 人 士 感 到 屈 辱 和 受 性 騷 擾;被 還 押 或 判 監 的 跨 性 別 人 士 被 迫 囚 禁 於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囚 禁 期 間 不 能 接 觸 其 他 順 性 別 在 囚 人 士 ,若 同 時 間 沒 有 其 他 跨 性 別 在 囚 人 士 ,唯 一 在 囚 的 跨 性 別 人 士 變 相 經 歷 單 獨 囚 禁;而 於 入 境 處 轄 下 的 青 山 灣 入 境 事 務 中 心 ,羈 押 的 跨 性 別 人 士 亦 會 被 單 獨 囚 禁 。 跨 性 別 人 士 及 雙 性 人 的 外 表 跟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上 的 性 別 不 相 符 時 ,有 人 試 過 因 而 被 入 境 處 懷 疑 ,甚 至 拒 絕 旅 遊 證 件 申 請 。


雙 性 人 出 生 時 於 生 理 特 徵 上 不 符 合 傳 統 男 性 或 女 性 的 二 元 概 念 ,例 如 兼 具 陰 莖 和 子 宮 結 構 。有 人 出 生 時 便 發 現 ,也 有 人 長 大 後 才 知 道 , 但 通 常 幼 時 已 被 醫 生 和 家 長 指 定 性 別 ,本 人 無 從 選 擇 ,產 生 心 理 困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議 題

雙性人

擾 。若 長 大 後 的 自 我 性 別 認 同 與 兒 時 被 指 定 的 性 別 不 同 ,或 須 再 接 受 手 術 修 訂 才 能 改 變 身 體 符 合 其 性 別 認 同 ,為 個 別 雙 性 人 帶 來 更 多 身心傷害。 生 理 上 他 們 可 能 因 性 器 官 發 育 與 一 般 人 不 一 樣 ,個 別 會 有 小 便 困 難 ,

28

或 因 被 要 求 往 與 生 理 特 徵 不 同 的 廁 所 而 遭 欺 凌 ,部 份 雙 性 人 或 因 荷 爾 蒙 問 題 而 衍 生 疾 病 風 險 。尋 找 愛 侶 也 是 一 大 困 難 ,出 於 身 心 緣 故 , 他們或無奈地要接受多番手術或其他治療。 一 名 雙 性 人 分 享 經 歷 ,曾 遭 不 同 人「 好 奇 」下 非 禮 私 處 和 胸 部 ,及 取 笑 當 時 為 男 性 身 份 的 他「 胸 好 大 」。一 名 雙 性 人 僱 員 使 用 女 廁 ,遭 顧 客 向 公 司 投 訴 ,她 為 免 僱 主 為 難 ,決 定 辭 工 。

性騷擾和性罪行 遇 上 性 騷 擾 時 ,有 些 跨 性 別 人 士 無 奈 啞 忍 ,以 免 曝 露 跨 性 別 身 份 ,受 到 二 次 傷 害 。另 一 方 面 ,過 往 法 例 規 定「 強 姦 」只 能 是 男 人 侵 犯 女 人 , 這 意 味 部 份 跨 性 別 女 性 可 能 被 強 姦 卻 不 獲 法 律 保 障 。個 別 雙 性 人 擁 有 原 生 乳 房 或 陰 道 卻 被 要 求 當 男 性 ,萬 一 遇 到 性 侵 犯 或 強 姦 暴 行 ,亦 會因相同原因得不到法律保障。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於《 檢 討 實 質 的 性 罪 行 》報 告 書 建 議 修 訂 強 姦 定 義 , 改 稱 為「 未 經 同 意 下 以 插 入 方 式 進 行 的 性 侵 犯 」,並 涵 蓋 以 陽 具 或 非 陽 具 插 入 陰 道 或 肛 門 ,以 及 以 陽 具 插 入 另 一 人 的 口 腔 ,無 分 受 害 者 性 別 ,並 訂 明 適 用 於 以 手 術 建 造 的 性 器 官 。 1

陳 俊 豪、麥 穎 思( )。 《 社群心理健康研究報告系列(一) :心理健康》。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心理學

系 ,多 元文 化 及 全 人 健 康 研究室。 2

¡ ­ ¢

3

£

¤ ¥¤ ¡ ¥ ¡¡ ­ ; 4 5

同 性 /雙 性 戀 及 跨 性 別 中學生在校園遇到的騷擾和歧視經歷》 ; 立 法 禁止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


伴侶結合的權利

婚 姻 平 權 的 議 題 較 常 曝 光 於 新 聞 報 道 ,尤 其 是 2 0 1 9 年 台 灣 正 式 通 過 同 性 婚 姻 ,成 為 亞 洲 首 個 同 性 婚 姻 合 化 法 的 地 區 ,於 香 29

港 亦 成 為 熱 話 。國 際 層 面 上 ,同 性 伴 侶 能 否合法結合亦往往象徵該國家和地區對 性/別小眾社群的接納程度。

香港伴侶結合相關的權利 現 時 於 香 港 結 婚 後 可 獲 得 以 下 權 利:財 產 繼 承 權 、醫 院 探 視 權 、領 取 骨 灰 優 先 權 、稅 務 優 惠( 可 選 擇 合 併 報 稅 )、一 般 家 庭 公 屋 申 請 ( 家 庭 申 請 的 輪 候 時 間 較 短 )等 。


三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議 題

伴侶結合的不同形式 不 同 國 家 就 性 / 別 小 眾 的 伴 侶 結 合 存 在 不 同 模 式 ,但 主 要 都 是 以 同 性 婚 姻( )和 民 事 結 合( )為 主 ,兩 者 同 樣 是 讓 兩 人 於 法 律 許 可 下 合 法 結 合 ,並 分 享 和 承 擔 與 傳 統 婚 姻 接 近 的權利和責任。 同 性 婚 姻 讓 兩 名 性 別 相 同 的 人 能 締 結 婚 姻( 接 近 傳 統 異 性 婚 姻 的 形 式 ),而 民 事 結 合 獨 立 於 婚 姻 制 度 ,為 同 性 伴 侶 提 供 類 似 婚 姻 的 法 律 保 障 ,但 不 含 宗 教 意 味 ,並 以「 伴 侶 」取 代「 夫 」、 「 妻 」等 傳 統 稱 謂 。 民 事 結 合 經 常 被 視 為 同 性 婚 姻 的 折 衷 方 案 ,不 少 國 家 設 立 民 事 結 合 以 後 也 會 通 過 同 性 婚 姻 。有 些 國 家 亦 讓 異 性 伴 侶 擁 有 進 入 民 事 結 合 的 權 利 ,例 如 英 國 、法 國 、荷 蘭 。 領 養 權 則 不 一 定 附 隨 於 婚 姻 制 度 或 民 事 結 合 ,有 些 國 家 在 法 律 上 承 認 同 性 伴 侶 ,卻 不 容 許 同 性 伴 侶 領 養 小 孩 ,例 如 匈 牙 利 。 此 外 ,部 份 倡 議 者 建 議 同 性 婚 姻 和 民 事 結 合 外 ,亦 應 推 動 立 法 承 認 其 他 不 同 形 式 的 結 合 關 係 ,例 如 台 灣 於 倡 議 同 性 婚 姻 時 ,同 時 倡 議 應 設 立 伴 侶 制 度( 接 納 兩 人 不 以 愛 情 或 性 關 係 為 基 礎 締 結 ,以 平 等 互 助 為 基 本 精 神 )和 家 屬 制 度( 接 納 2 人 或 以 上 人 數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基 礎 建 立 互 助 關 係 )。以 上 倡 議 並 非 性 / 別 小 眾 的 專 屬 制 度 ,適 用於所有合資格公民。

有什麼國家設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 丹 麥 在 ¤ ¤年 設 立 民 事 結 合 ,成 為 全 球 首 個 承 認 同 性 伴 侶 的 國 家 , 其 後 更 以 婚 姻 制 度 取 代 民 事 結 合 。

年 ,荷 蘭 成 為 第 一 個 通 過 同 性 婚 姻 的 地 方 ,容 許 同 性 伴 侶 結 婚 、離 婚 及 領 養 兒 童 。時 至 今 天 ,已 有超過40個國家通過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

30


香港政府對同性婚姻抱持什麼立場? 現 任 行 政 長 官 林 鄭月娥 在 2 0 1 8 年 施 政 報 告 強 調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在 維 護 現 有 一 男 一 女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制 度 的 基 礎 上 ,促 進 不 同 性 傾 向 和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平 等 機 會 」。 他 曾 在 不 同 場 合 明 言 同 性 婚 姻 的 議 題 極 具 爭 議 性 ,政 府 須考慮社會整體的接受程度及各個界別的不同意見。 31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聶 德 權 就「 研 究 制 訂 讓 同 志 締 結 伴 侶 關 係 的 政 策 」議 員 議 案 發 言 時 曾 提 及 ,他 認 為 同 性 伴 侶 締 結 民 事 結 合「 將 無 可 避 免 地 對 香 港 現 行 婚 姻 制 度 和 社 會 價 值 觀 帶 來 廣 泛 和 深 遠 的 影 響 」,必 須 謹 慎 處理。 上任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陳章明在2018年接受傳媒 訪問時曾批評香港政府針對保障同性伴侶權益的政策 跟 不 上 時 代 ,甚 至 落 後 於 兩 岸 。香 港 大 學 比 較 法 及 公 法 研 究 中 心 在 同 年 發 佈 最 新 研 究 報 告 ,結 果 顯 示 逾 半 數 受訪市民支持同性婚姻。

香港有什麼與同性婚姻、民事結合或同性伴 侶權利相關的法庭訴訟? 案( ) 英 籍 女 子 與 同 性 戀 人 在 英 國 透 過 民 事 結 合 成 為 伴 侶 ,由 於 需 來 港 工 作 , 欲 申 請 受 養 人 簽 證 隨 來 港 ,遭 香 港 入 境 處 拒 絕 。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指 入 境 處 無 理 歧 視 。上 訴 庭 推 翻 原 訟 庭 決 定 ,裁 定 勝 訴 。入 境 處 上 訴 至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在 2 0 1 8 年 7 月4 日 頒 下 判 辭 , 維 持 入 境 處 敗 訴 的 判 決 , 可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留 港 。 審 訊 期 間 ,1 2 家 跨 國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介 入 訴 訟 ,並 發 聲 明 支 持 ,認 為 要 保 持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必 需 要 無 分 性 別 、性 傾 向 、性 別 認 同 或 背 景 去 吸 引 世 界 級 人 才 。


三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議 題

公 務 員 同 性 配 偶 福 利 案( ) 高 級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梁 鎮 罡 在 海 外 與 同 性 伴 侶 註 冊 結 婚 ,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拒 絕 承 認 其 配 偶 ,變 相 未 能 享 有 公 務 員 配 偶 福 利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同 時 挑 戰 稅 務 局 拒 絕 已 婚 同 性 伴 侶 合 併 評 稅 的 決 定 。原 訟 庭 裁 定 梁 就 福 利 決 定 覆 核 勝 訴 ,駁 回 對 稅 務 決 定 的 覆 核 。政 府 和 梁 上 訴 , 上 訴 庭 判 政 府 在 兩 個 決 定 上 都 勝 訴 。梁 上 訴 至 終 審 法 院 ,終 院 判 梁 勝 訴 ,裁 定 兩 個 決 定 均 屬 歧 視 ,因 此 同 性 伴 侶 可 享 公 務 員 配 偶 福 利 及可合併評稅。 案 及 相 關 案 件( 、 、 ) 本 地 女 子 ¢向 高 等 法 院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指 政 府 禁 止 民 事 結 合 違 反《 基 本 法 》及《 人 權 法 》,要 求 法 院 頒 令 讓 他 與 同 性 伴 侶 在 香 港 民 事 結 合 。其 後 兩 對 年 輕 男 同 志 入 稟 ,要 求 香 港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法 官 認 為 三 案 有 相 似 之 處 ,故 決 定 先 處 理 首 先 入 稟 的 女 同 志 ¢一 案 。原 訟 庭 去 年 1 0 月駁 回 ¢案 , ¢已 申 請 上 訴 ,案 件 現 正 等 候 排 期 。 同 性 伴 侶 公 屋 申 請 案(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 與 同 性 伴 侶 在 加 拿 大 結 婚 後 ,在 港 以 家 庭 名 義 申 請 公 屋 ,但 因 不 符 合「 夫 婦 」定 義 而 被 房 委 會 拒 絕 。 ¦ 入 稟 高 等 法 院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要 求 法 庭 頒 令 該 政 策 違 憲 。案 件 於 2 0 1 9 年 9 月審 理 ,現 正 等 候 判 決 。 同 性 伴 侶 遺 產 繼 承 權 案 港 男 與 同 性 伴 侶 在 倫 敦 結 婚 後 ,在 港 購 置 二 手 居 屋 築 愛 巢 ,惟 伴 侶 無 法 以 配 偶 身 份 成 為 聯 名 業 主;他 並 發 現 有 別 於 異 性 伴 侶 的 情 況 ,無 遺 囑 者 的 財 產 不 能 自 動 由 同 性 伴 侶 繼 承 ,同 性 伴 侶 也 不 能 自 動 獲 配 偶 的 遺 產 供 養 。他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指 相 關 的 遺 產 法 例 構 成 性 傾 向 歧 視 ,案 件 將 於 2 0 2 0 年 5 月2 7 日 開 審 。

32


拗直治療

精神科如何看同性戀?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學 會 及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都 曾 視 同 性 戀 為 精 神 病 。到 了 ¤ ¡ 年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學 會 把 同 性 戀 從《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33

第三版修訂版》 ( )刪 除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1 9 9 2 年 亦 有 相 近 舉 動 ,把 同 性 戀 從《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第 十 版 》 ( )裡 移 除 。香 港 精 神 科 醫 學 院 及 香 港 心 理 學 會 分 別 於 2 0 1 1 及 2 0 1 2 年 發 表 聲 明 ,明 確表示同性戀不是精神病。

什麼是「拗直治療」? 性 傾 向 矯 正 療 法 / 性 傾 向 迴 轉 治 療 ,於 香 港 一 般 被 稱 為「 拗 直 治 療 」, 指 透 過 醫 療 、心 理 或 行 為 介 入 ,企 圖 使 同 性 戀 者 轉 變 為 異 性 戀 者 。 以 往「 拗 直 治 療 」的 手 段 相 當 極 端 ,例 子 有 冰 錐 腦 白 質 切 除 術 、化 學 閹 割 、電 擊 等 ,現 時 較 常 見 的 做 法 有 禁 慾 、輔 導 、互 助 小 組 等 。由 於 改 變 同 性 性 傾 向 的 主 張 通 常 來 自 基 督 教 團 體 ,因 此 過 程 中 也 會 輔 以 查 經 、祈 禱 等 靈 性 介 入 。 香 港 沒 有 打 正 旗 號 提 供「 拗 直 治 療 」的 機 構 ,但 亦 有 部 份 組 織 / 機 構 提 供 協 助 改 變 性 傾 向 的 療 程 或 服 務 ,例 如「 新 造 的 人 協 會 」 ( 下 稱「 協 會 」)。協 會 自 2 0 1 4 年 成 立 起 便 被 同 志 團 體 指 責 進 行「 拗 直 治 療 」, 透 過 牧 師 引 導 參 加 者 改 變 性 傾 向 。協 會 多 番 否 認 指 控 ,指 他 們「 尊 重 每 人 的 選 擇 」,參 加 者「 不 一 定 需 要 改 變 性 傾 向 」,而 可 以「 選 擇 不 再 追 求 同 性 戀 關 係 的 情 感 滿 足 ,轉 而 發 展 或 改 善 其 他 的 友 情 、親 情 關 係 ,或 嘗 試 進 入 異 性 戀 」。協 會 在 其 網 站 表 示 鼓 勵 同 性 間 建 立「 健 康 」及「 有 界 線 」的 關 係 ,亦 提 供 了 大 量「 後 同 志 」— — 脫 離 了「 同 性 戀 生 活 」的 人 士 的 見 證 分 享 ,細 述 轉 化 過 程 。由 此 可 知 ,協 會 認 為 同 性 性 傾 向 與「 同 性 戀 生 活 」能 夠 分 開 而 論 ,離 開「 同 性 戀 生 活 」不 等 於改變性傾向。


三 性 / 別 小 眾 相 關 議 題 34

拗直治療的成效為何? 極 端 的 療 法 如 電 擊 固 然 對 人 體 有 害 ,但 其 他 看 似 溫 和 的 做 法 如 行 為 治 療 同 樣 帶 來 壞 處 。美 國 心 理 協 會 在 2 0 0 9 年 發 表 了 一 份 有 關「 拗 直 治 療 」的 調 查 報 告 ,得 出 的 結 論 是 改 變 性 傾 向 並 不 可 能 成 功 ,並 會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如 罹 患 抑 鬱 和 焦 慮 、增 加 吸 毒 和 自 殺 風 險 等 。

精神科如何看拗直治療?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學 會 分 別 在 1 9 9 8 、2 0 1 3 及 2 0 1 8 年 發 出 聲 明 反 對 任 何 拗 直 治 療 ,認 為 同 性 戀 傾 向 不 應 該 或 不 需 要 改 變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泛美衛生組織亦在2012年發聲明指改變性傾向的治療欠缺醫學根 據 ,倫 理 上 不 能 接 受 。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在2011年表示沒有可靠的科學和臨床證據支持 任 何 改 變 性 傾 向 的 嘗 試 能 帶 來 好 處 ,而 香 港 心 理 學 會 亦 於 翌 年 指 出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拗 直 治 療 」是 有 效 及 無 害 的 。

立法禁止拗直治療的情況 香 港 並 沒 有 立 法 禁 止「 拗 直 治 療 」,但 世 界 已 經 有 不 少 地 方 立 法 明 確 禁 止 進 行「 拗 直 治 療 」,包 括 台 灣 、巴 西 、德 國 、美 國 部 份 州 份 、加 拿大部份州份等。


第四部分

聯絡列

性 別小

35

團體

相 關 團 體 : 香港彩虹

大愛同盟

§ §

¤ ¤

女角平權協作組(女角) § §

女同學社 § §

愛 無 界 (關注雙性戀) ¤ ¡ § §

香港小童群益會性向無限計劃

§ § § §

梁 兆 輝

粉 紅 同 盟 ­ § §

大 同 ¤ ¡¡ § §

世界公民協會 (關注跨性別人士) § §

跨性別資源中心

§ §

§ §

性別空間 跨性別權益會 ( 跨 性 別人士自助組織) 跨 性 別 ¥ ¤

§ §

權 益 會 ¥ ¡


四 聯 絡 列

藩籬以外認識和關愛雙性人

基督眾樂教會

¤¤ ¥

§ §

§ ¨ §

¥ ¡¥

晚同牽(關注年長同志)

G點電視

¥¥¡¡ ¡

§ §

§ §

§ §

彩虹之約共建同志友善教會行動 £ (彩虹之約的召集人 / 基恩之家傳道人) ¤¤ ¥¡¥

§ ª §

中大性/別關注組 § §

同自在 ¤ ¥ ¤

§ © §

性工作相關團體: 午夜藍(關注男性及跨 紫藤 (關注女性性工作者) 性別性工作者) ¤ § §

青鳥 (關注女性性工作者) ¡¡ ¥ § §

¡

青躍 (關注性行業中的青少女)

¥ § §

36


法律

香港同志律師協會 ¢ ¢

¡ ¤¤ ¦ ¤ ¥¥ § §

§ § 37

­ ¢

趙文宗博士 (澳洲法律學院訪問教授) § §

¥

§ §

­ ¢ ¡¥ § §

醫療 香港同志醫學會

香港愛滋病基金會

¢

¥

§ §

關懷愛滋 ¤ ( 巿 場 傳 訊 主 管 ) § ª §

§ §

麥棨諾醫生 ¥ ¡ ¥¡¡¡ § § ¤§


四 聯 絡 列

政策 何秀蘭 (前立法會議員) 陳志全 (立法會議員) ¡

¤

§ §

§ §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 §

大專院校學者 江紹褀博士 黃結梅博士 (香港大學社會學系) (香港大學社會學系) ¤ ¡

¡ ¡

§ §

§ §

孫耀東教授(香港中文 鄧芝 教授(香港嶺南 大學性別研究課程) 大學文化研究系) ¤ ¥¥

¥ ¥ ¡ ¥

§ §

§ §

曹文傑博士(香港中文 劉凱亮博士(香港大學 大學性別研究課程) 社會學系) ¤ ¤

¤ ¡ ¥

§ © §

§ §

楊天逸博士(香港浸會 大學傳播系) ¤ § §

38


統籌 午夜藍 性/別小眾媒體報道指引工作小組

編採工作人員(排名不分先後) 倪 德 健( 午 夜 藍 ) 廖士鋒 林君穎 勞東來

平 等 機 會( 性 傾 向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此刊物內容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場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