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及飲料場所申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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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程序

申請指南


目 錄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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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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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程序簡介

1. 2. 3. 4.

宗旨 服務對象 服務特點 處理流程

4.1 程序前的階段 4.2 正式開展程序的階段 5. 服務地點、時間及聯繫方式

3 3 3 4 7 7 10 11

第二部份 申請飲食及飲料場所牌照的各項事宜

1. 籌備階段 1.1 選址 1.1.1 宜作為飲食場所的地點應考慮或滿足的條件 1.1.2 將不獲發飲食牌照的地點 1.2 聘用僱員人數須知 1.3 須提交的各項圖則及文件的規格 1.3.1 更改工程圖則 1.3.2 消防設備圖則及消防系統設計圖則 1.3.3 供水專業的圖則及文件要求 1.3.4 排水計劃圖則及文件要求 1.3.5 結構計劃圖則 (如有改建結構計劃才須遞交) 1.3.6 升降機類設備文件圖則 1.3.7 空調通風計劃文件圖則 1.3.8 地庫排煙系統計劃文件及圖則 1.3.9 電力裝置之電箱線路圖則 (如申請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才須遞交)

1.4 各項計劃及相關設備的要求 1.4.1 建築設計 1.4.2 建築用料 1.4.3 消防設備 1.4.4 電力設施 1.4.5 機器 1.4.6 傳菜升降機及供存養鮮活水產作售賣之魚缸/魚池設施 1.4.7 燃料設施 1.4.8 清潔及消毒的相關化學物品之處理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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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12 12 13 14 14 14 15 15 16 16 17 18 18 19 19 19 22 25 26 26 26 28 29


1.4.9 環境衛生 2. 3.

施工階段 審查階段

3.1 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對飲食場所檢查的內容及審批準則 3.1.1 關於樓宇建築及結構的安全事項 3.1.2 關於防火安全事項 3.1.3 關於燃料安全事項 3.1.4 關於衛生安全事項 3.1.5 關於環境保護事項 3.1.6 關於文化遺產保護事項 3.1.7 關於工作場所安全事項 3.2 未獲檢查通過必須作出糾正及再安排進行檢查 3.3 “前置式”臨時牌照 3.4 臨時牌照的發給 3.5 正式飲食牌照 3.6 拒絕發給牌照的情況 第三部份 違反相關法例規定的罰則

1. 2. 3. 4. 5. 6. 7. 8. 9. 10.

未持有牌照經營飲食及飲料場所 違反《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 違反《防火安全規章》的規定 衛生及清潔方面之違法行為 違反《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規定 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違反勞動關係條例及職業安全健康條例的規定 違反《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 違反燃料相關法規 違反第16/96/M號法令的其他規定

第四部份 附件

1. 相關法例目錄 2. 一站式服務機構及相關部門 2.1 一站式服務機構 市政署

2.2 相關部門 土地工務運輸局 消防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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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勞工事務局

3. 申請表及責任聲明書的樣本 3.1 表格A 3.2 代辦手續授權書 3.3 編製計劃技術員的責任聲明書 3.4 指導工程技術員的責任聲明書 3.5 實施工程技術員的責任聲明書 4. 各類圖則的標準範例 4.1 更改工程計劃圖則 4.2 供水圖則 4.3 排水及排污圖則 4.4 隔油井大樣圖則 4.5 電力裝置之電箱線路圖則 4.6 消防系統的設計及設備圖則 5. 前置式臨時牌照申請文件 5.1 申請臨時牌照聲明書 5.2 實施工程建築商/建築公司為已竣工工程符合工程計劃聲明書 5.3 指導工程技術員為已竣工工程符合規定聲明書 5.4 消防系統證明書 5.5 燃料/燃氣設備檢測證明書 5.6 液化石油氣/燃料供應商號聲明書 6. 准照及牌照的樣本 6.1 工程准照 6.2 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 6.3 臨時牌照(表格 B) 6.4 正式飲食牌照 7. 環境保護指引 7.1 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7.2 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處理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7.3 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7.4 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7.5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7.6 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8. 被評定的不動產及緩衝區之分佈圖和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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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澳門半島已評定區域圖 8.2 氹仔島已評定區域圖 8.3 路環島已評定區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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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程序 申請指南

前言 為使有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飲食或飲料場所的投資者更清晰瞭解從籌備開業到申領飲食 或飲料場所牌照(以下簡稱飲食牌照)須辦理的事項及其要求,避免因文件或施工不符標準而浪 費時間,順利在短期內獲發飲食牌照並開業,製作了《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程序申請指 南》。 為了達致上述目的,《指南》是以投資者經營飲食業須經歷的各階段作為主線,介紹從開業 前的籌備階段、牌照的申請階段、場所的施工階段、審查及發牌階段,直至營業階段的各項須注 意的內容,包括申領飲食牌照的流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內容、開業前選址應注意的事項、裝 修工程及設施裝置所涉及的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的標準規格、遞交文件的標準、相關部門的權限 及職責、對場所的審查準則及違反相關法例的罰則等。 《指南》以現行規範建築結構、防火安全及環境衛生的法例作為基礎編寫,由於規範飲食及 飲料場所的法例條文的細節內容甚廣,如須瞭解《指南》中更詳細的規定,可參閱附件一所列的 相關法例目錄。此外,《指南》屬申請飲食牌照之一般指引,所有意見均以專責部門對具體個案 作出分析後發表之意見為準。 本《指南》內容會適時作出修訂,最新修訂內容或版本,可於市政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 發牌服務專題網頁下載(網址:http://www.iam.gov.mo/onestop-fnb) 倘若對本《指南》有任何意見或疑問,可透過電話、傳真、信函或親臨等方式向市政署一站 式服務機構提出。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樓 網址:http://www.iam.gov.mo/onestop-fnb 電話:市民服務熱線 2833 7676 傳真:2871 1203 1


第一部份 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程序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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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程序簡介

1.

宗旨 為向投資者提供更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營商環境與條件,推動澳門飲食業的發展,修 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 -《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的第36/2018號行政法規於 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市政署期望法規生效後,可優化及完善整個行政程序、加快發 牌時間,同時透過電子化服務的配合,提高行政程序的透明度、效率及提升服務素質。 市政署作為“一站式服務機構”,在現行申請手續及完善法規上積極尋求創新,以法 律途徑簡化整個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的工作。在符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 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一站式服務機構可提前向飲食及飲料場所發出 “前置式” 臨時牌 照,藉此減輕經營者於申辦牌照期間的開業成本及壓力。“一站式發牌程序”的落實 ,有助省卻申請人往返其他部門辦理手續的時間 ,快捷掌握程序的開展情況。市政署 秉持“以民為本”的精神,持續地推行各項優化措施,務求為市民提供更優質、高效的服 務。

2.

服務對象 市政署作為一站式服務機構, 並非接受所有類型的飲食牌照的申請, 目前接受第 16/96/M 號法令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及飲料場所的牌照申請:

(1)

第四組場所 – 指以飲料為基本業務並可提供簡單膳食的場所,例如:咖啡室、冰室 及茶館等。

(2)

第五組場所 – 指能提供膳食服務,但設施及設備未達到對餐廳級別所定之要求,而 只達到法例所定的最低要求的場所,例如:粥麵店及飯店等。

3.

服務特點 一站式發牌程序的服務形式具有以下的特點:

(1)

提供清晰的資訊及工程技術協助

以《指南》、示範單位及短片等方式詳細介紹相

關的資訊,並通過相關部門的技術人員與申請人的“技術會議”,解答工程方面較複 雜的技術問題,使申請人清晰各項申請細則及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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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服務機構統一辦理整個程序

經申請人的授權,作為一站式服務機構的市政署將

協助辦理一切所需的手續,包括代向其他部門申領所需文件,例如:申請物業登記 書面報告、使用准照鑑證本、圖則、工程准照、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等,以及 通知申請人各項程序的進度和所需作出的配合,省卻申請人往來其他部門辦理各項 手續的時間,及更清楚程序的開展情況。

(3)

加快發牌速度以減低開業的成本

若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各項符合標準的文

件,不計施工期在內,由申請日起計到取得牌照的總時間不超過 60 個工作日。同 時,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的前提下,可發給臨時牌照,使申請 人的飲食場所能儘快開業經營,減低經濟損失。

(4)

增設“前置式”臨時牌照

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的前提下,申

請人按核准方案的要求完成場所的裝修後,可遞交符合要求的聲明書及證明文件申 請上述臨時牌照,其有效期為 4 個月,加快飲食場所開業經營的時間。

(5)

增加發牌程序的彈性

當發牌程序因任何原因中止後,若在規定期間內且具備條

件,可申請恢復已中止的發牌程序。

4. 處理流程 一站式發牌程序主要分為:程序前的階段及正式開展程序兩個階段,當中正式開展 階段包括文件審批、場所裝修及發牌決議共三個部份,請參閱下列流程圖及有關的細節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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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 署 飲食 及 飲料 場所一 站式 發 牌程 序(首 次申 請 )之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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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1. 申請人於工程計劃獲通過後,如需要修改已核准方案,須事先通知一站式服務機構及經審批 後方可進行,此可能導致發牌時間的延後。為免對發牌時間造成影響,申請人應預先做好規 劃。

2. 申請人可在工程計劃獲通過後,並按核准方案的要求完成場所裝修後,提出“前置式”臨時 牌照申請。為更有效推動“前置式”臨時牌照的審批工作,達致讓業界能儘快對外營業,減 低開業成本的最終目的,在非必要之情況下,建議申請人避免在申請“前置式”臨時牌照的 同時或短時間內,提出修改已核准工程計劃的申請,以免影響到已獲核准方案之適用性。 此外,倘場所位於M級或P級住宅樓宇建築物(俗稱唐樓)以外,應於申請“前置式”臨時 牌照之前最少 10 日向消防局提交消防系統測試的申請,消防局則可在“前置式”臨時牌照 發出意見的限期內為其消防系統進行測試並發出報告。倘場所位於M級或P級住宅樓宇建築 物內,消防局將可在 5 個工作日內對其消防系統進行測試並發出報告。

3. 倘申請人在獲發“前置式”臨時牌照後提出修改已核准方案的申請並獲一站式服務機構通 過,將導致“前置式”臨時牌照的失效。(第36/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 - B條第一款第三 項的規定)

4. 申請人在整個程序只能獲發其中一種臨時牌照。(第36/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 第二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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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程序前的階段 由市政署通過以下的措施向申請人清晰介紹發牌程序的細則和各類所需遞交文件的規 格及要求,讓申請人能明確各項申請事宜,從而在短時間內成功申領飲食牌照。 4.1.1 申辦飲食牌照的資訊

(1) 如投資者欲對申領牌照的事項作深入瞭解,申請人可親臨市政署一站式服務機構索 取宣傳單張和小冊子。

(2) 透過諮詢專責人員解釋開設飲食場所需要的法定要件、遞交文件的標準及相關的基 本技術問題、發牌手續、費用及繳費方法等。

(3) 當有關場所的工程計劃存在較複雜的技術問題時,申請人可通過書面形式向市政署 提出問題並要求召開跨部門的 “技術會議 ”。若申請被接納,市政署將安排會議日 期。申請人須由一位技術人員陪同參加會議,由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的代表在會 議上提供更詳細的技術性建議。技術會議最多可召開 3 次,首次免費,其後兩次則 須收取費用,有關的費用詳見表五(頁46及47)。 4.1.2 申辦飲食牌照的手續

(1) 在提出申請時,市政署可為申請人免費提供申請表及協助正確填寫。同時,申請人 可透過簽訂授權聲明,委託市政署代辦申領飲食牌照的一切手續,包括代向其他部 門申領所需文件及圖則,例如申領物業登記書面報告、建築物平面圖、剖面圖及立 面圖等,作為設計場所圖則的參考資料。

(2) 所有圖則應根據第1/2015號法律的規定,由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專業技術員 負責編製相關專業計劃,並附上申請人和有關技術員的簽署,有關的標準可參閱本 《指南》第二部份的 1.3 及 1.4 。

(3) 申請人獲發飲食牌照後,市政署還可協助辦理開業前的手續,例如在財政局辦理有 關營業稅及職業稅的申報事宜、通知社會保障基金有關場所聘用員工的名單等。同 時,市政署亦可提供並協助填寫有關表格,例如營業稅的開業 / 更改申報表、職業 稅表格、社會保障基金有關場所聘用員工名單表格等。

4.2 正式開展程序的階段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所展開的程序,包括: 4.2.1 文件審批

(1) 市政署收到申請後,將於當日或緊接的工作日把申請表的副本及附同的文件,分別 送交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進行審議,包括市政署、土地工務運輸局、消防局、衛 生局及環境保護局的代表。如涉及文化局及勞工事務局的管轄範圍,委員會須包括 其部門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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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當飲食 / 飲料場所的用電功率超過 34.5 千伏安(KVA)時,必須申領由土地工務 運輸局發出的“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以便向電力公司申請有關用電功率的電 錶。若申請人認為有關場所無需由市政署代申領上述准照時,必須在授權聲明書內 指出,或在申請表內註明,否則市政署將代為申請有關准照。 此時,申請人須遞交申請表、相關的圖則及工程說明備忘錄,該准照的有效期應在 備忘錄內自行定出。如獲核准,申請人將於交齊文件日起計 10 個工作日內獲發有 關准照。

(3) 若申請人所遞交的資料文件符合規格,市政署在送交該申請予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 會審核後 25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轉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工程准照,但須 繳交費用後才得以獲取(詳見表五,頁46及47)。倘若申請人不獲發出工程准照, 則市政署在上述期間內通知申請人須在指定期間內作出修改。 在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工程准照及獲准施工後,才可開始施工。其後,申請人須購 買工程記錄簿,以便市政署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稽查員聯絡指導工程技術員一起到 工程地點繕寫工程記錄簿的啟用語。此時,申請人才可對場所進行裝修或改建工 程,並須遵照已核准的計劃、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發出的意見及條件施工。

(4) 申請人的審議計劃獲批准後,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的前提下, 可向市政署提交聲明書及證明文件(可參閱《指南》第四部份的 5.“前置式”臨時 牌照申請文件)申請“前置式”臨時牌照,在文件交齊且通過審批後,於 8 個工作 日內可獲發為期 4 個月的臨時牌照。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必須遵守臨時牌照內所註 明的各項限制和條件,並須繳交保證金(詳見表五,頁46及47),在期限內修正倘 須改善之工程。 4.2.2 場所裝修

(1) 裝修或改建工程的施工期間,若發現有需要對已核准的工程計劃作出更改,申請人應 通知市政署。若市政署認為有關更改計劃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或已評 定的文物,則市政署在徵詢有關部門的技術意見後,才會作出決定。

(2) 申請人應在工程准照核准的施工期內完成工程,並須於完成後立即向市政署提出竣工 檢查申請及一併遞交工程記錄簿,否則在施工期屆滿超過 30 天後,市政署將通知 申請人該發牌程序暫時中止。當發牌程序暫時中止後,申請人可於計劃被中止之日起 計 6 個月內提出繼續已中止程序的申請,但須繳交附加費(詳見表五,頁46及 47)。另外,申請人不能以申請被中止或撤回申請為理由,要求市政署退回已繳付 的費用或其他已作出的開支。 8


(3) 市政署於收到竣工檢查通知當日,決定實地檢查的日期和向申請人發出程序費用的 繳費憑單。實地檢查將會在收到申請日起計 15 個工作日內進行,而市政署會在檢 查日期之前至少 5 個工作日通知委員會有關確定日期。申請人在具理由的情況下可 向市政署提出更改檢查日期的申請,而市政署將於收到改期申請之日起計 15 個工 作日內另訂新檢查日期,並會在新的檢查日期之前至少 5 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人有關 確定日期。

4.2.3 發牌決議

(1) 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進行實地檢查當日,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與相關技術人員同時 出席。若檢查後認為有關飲食場所的工程未能獲得通過,申請人將不獲發給飲食牌 照。若該場所有待改善的事項不會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對環境的保護,申請 人可在檢查日起計 8 個工作日內獲得發給臨時牌照,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必須遵守臨 時牌照內所註明的改善措施以及各項限制或條件,並須在臨時牌照有效期屆滿 15 個工作日前通知市政署安排補充檢查,而每一次補充檢查均須繳付費用。

(2) 當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進行檢查後,若認為該等工程完全符合已核准的圖則及有 效執行部門的意見,同時場所內的各項設施及設置均符合法定標準,市政署將於檢 查日起計 8 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飲食牌照。

(3) 檢查完畢後,若有關飲食場所的工程不能獲得通過,亦不具備發出臨時牌照的條 件,則必須遵照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提出的改善建議作出改善。有關工程經改善 後,申請人必須通知市政署安排補充檢查(每次收費)。 若補充檢查獲得通過,市政署將於檢查日期計 8 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飲食牌照 。

(4) 當取得正式飲食牌照或臨時牌照後,場所才可開業。 4.2.4 特殊情況 倘市政署接獲有關申請後,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認為申請表或附同文件出現嚴重 錯漏,則市政署會在送交該申請予相關部門審核後 7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申請 人必須在指定期限內作出更正或補交資料,否則在指定期限屆滿 30 天後,該申請 將被視作暫時中止,市政署會將有關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於收到通知日起 計 6 個月內提出繼續已中止程序的申請,但須繳交附加費(詳見表五,頁46及 47)。另外,申請人不能以申請被中止或撤回申請為理由,要求市政署退回已繳付 的費用或其他已作出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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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服務地點、時間及聯繫方式 如欲知有關詳情,可以親臨或透過信函、致電、傳真等方式向市政署一站式服 務機構查詢。有關資料如下: 市政署一站式服務機構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 762-804 號中華廣場二樓 辦公時間: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聯繫方式:市政署市民服務熱線 2833 7676 傳真號碼 2871 1203 一站式專題網站:http://www.iam.gov.mo/onestop-f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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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申請飲食及飲料場所 牌照的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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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飲食及飲料場所牌照的各項事宜

1. 籌備階段 投資者在開設飲食場所前,除了本身應瞭解及遵守有關法規對飲食場所設置的地點、相 關的環境、消防及衛生安全所規範的內容,同時亦讓有關技術人員瞭解並按照有關規定設計 並施工,才可在規定的最短期限內順利取得飲食牌照。以下將對各階段須注意的事項逐一介 紹,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一站式服務機構查詢。

1.1 選址 投資者在揀選飲食場所的地點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1.1 宜作為飲食場所的地點應考慮或滿足的條件

(1) 擬選擇的場所具有樓宇使用准照(俗稱“入伙紙”),或由土地工務運 輸局發出的文件註明已落成的建築物或獨立單位內可作為飲食、飲料場 所用途。“入伙紙”須註明為商業用途。

(2) 查閱有關地點的物業登記書面報告(俗稱“查屋紙”),以查明該處已 符合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程序及確定場所的合法權益、面積等其他 資料,確保場所不涉及增加單位面積、違例建築工程或加建樓層(閣仔 除外)。

(3) 擬選擇的場所沒有違法建築工程或佔用樓宇共同部份,例如樓宇地面層 商鋪的天井、樓梯、走廊、天台等。

(4) 擬選擇的場所位於商場內,須考慮燃料使用的限制。 (5) 事前須獲業主同意後進行合法裝修或更改工程。 (6) 場所面積需按法定要求設置:顧客使用區域、廚房作業區域、儲藏區域 (儲藏室或倉庫)、冷凍區域(冷凍室、冷藏室或雪櫃)、衛生設施區 2

域等五個功能區,並須與最大客容量相一致(最低參數為人均1m )。

(7) 如食品或飲料製作完成的場所不在為顧客提供服務之樓層時,應具備作 業用的樓梯或設置傳菜升降機。

(8) 檢查電力供應。 12


(9) 檢查自來水供應及有妥善接駁的排放污水渠。 (10) 檢查走火通道需滿足場所容納顧客人數的程度。 (11) 檢查有適當的空間安裝足夠容量的隔油井。一般情況下,必須優先設置 地下式隔油井,倘地鋪下層為地庫、停車場或受結構影響,須考慮安裝 隔油井的限制。

(12) 檢查設有充足的空間及設施,以供貯存及運送廢物。 (13) 檢查廢氣排放口的設置與鄰近建築物有充足分隔距離,使油煙可於空氣 中消散。

(14) 評估場所運作對附近環境造成的影響,並採取切實可行的控制措施,以保 障周邊的環境質素。

(15) 檢查場所符合衛生及安全原則,例如沒有害蟲、鼠患等。 (16) 檢查高噪音的設備有密封的空間(如機房)安置,尤其設備在晚上時仍 需要運作。

(17) 遠離蓄養動物及其他可能影響環境衛生的地方。 (18) 擬選擇場所的淨高度或地板至假天花的高度至少應為 2.6 米。如場所內 須安裝空氣調節裝置,可容許低 5 公分的寬限。

(19) 場所內設置連續的假天花,每一間隔的上層空間不應與相鄰間隔的上層 空間相通。

(20) 當飲食場所之建築物屬於第 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指 的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或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市政署將 申請送交文化局評估及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上述被評定的不動產是 指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及場所,該等不動產及緩衝 區的範圍及名錄請參見《指南》第四部份 – 8.被評定的不動產及緩衝 區之分佈圖和名錄)。 1.1.2 將不獲發飲食牌照的地點

(1) 非商業用途的場所(例如寫字樓、工廠、工場等)。 (2) 位於工業樓宇內之單位(地面層商業用途除外)。 (3) 位於第二層地庫或以下之單位。 (4) 作居住用途,即使是暫時性也不可以。 (5) 場所的相關設施及具體運作對第三者構成不便或損害。 13


1.2 聘用僱員人數須知 投資者將因應本身需要而僱用合法的員工在飲食場所內擔任職務,關於僱員人數方面 並沒有限制,但當僱員人數超過 30 名時,須透過市政署徵詢勞工事務局的意見,並 對飲食場所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1.3 須提交的各項圖則及文件的規格 所有圖則應根據第 1/2015 號法律的規定,由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專業技術員 負責編製相關專業計劃,並附上申請人和有關技術員的簽署,若以蓋章形式代替簽署 的相關文件及圖則將不被接納,目的是對該場所的任何更改負上責任,其用途是讓各 專責部門分析場所之佈局、間隔、設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以下說明圖則和文件的類 別及規格,詳情可參閱本《指南》第二部份的 1.3 和 1.4、以及第四部份的 3 和 4。 1.3.1 更改工程圖則

(1) 設計說明書(MDJ),另提供場所的專用菜單,必須註明食物或飲料的 類別(價格不需要)。

(2) 1:1000 的位置圖。 (3) 1:100 的建築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應包括: 3.1 原核准圖則(必須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經鑑證的建築圖則副本, 但具有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文件以證明該局沒有相關的經核准圖 則除外);

3.2 重合圖則(紅色為更正部份、黃色為取消部份); 3.3 經更正圖則; 3.4 立面圖應包括場所所涉及的各方位立面情況; 3.5 剖面圖應至少包括一縱向及一橫向切面圖,其中一圖至少要顯示倘 有的樓梯、廚房及其油煙排放管道等情況;

3.6 申請人須核對場所實際情況與本局原核准圖則是否相符,倘出現不 符之情況時,申請人須說明當中不同之處,以及作出相應解釋。 上述設計圖則須至少載有下列資料:

(1) 用作烹煮、製備或處理食物的地方(倘有存用燃料的情況,應包括燃料 和爐具的裝設及擺放、燃料的種類和補給方式,如設置燃氣爐具,應標 示爐具的功率數值)。

(2) 用餐區。 (3) 餐桌及設備的佈置(例如座位、雪櫃、櫃檯、儲物櫃及爐頭)。 (4) 衛生間。 14


(5) 所有出入口通道及內部通道。 (6) 所有窗口、抽氣 / 煙 / 通風管道、排煙管道或機器通風管道及空調設備。 (7) 場所內的樓底及樓梯高度及各間隔的用途及面積。 (8) 凸出物 / 招牌 / 空調壓縮機的位置,及確保其滿足外牆凸出物的要求。 1.3.2 消防設備圖則及消防系統設計圖則

(1) 1:100 的消防設備平面圖 - 應清楚顯示有關設備的位置(例如:滅火 筒、出路指示、緊急照明燈等)。

(2) 若場所已安裝消防系統,則須遞交 1:100 的消防系統設計圖則及設計說 明書(MDJ)-應根據規定以不同顏色表示不同直徑之管道。

(3) 倘若消防系統有作修改,應在備忘中清晰說明,並連同消防系統修改圖 則上以“雲線”標示是次修改的部份一併遞交。 消防設備及消防系統設計可於同一份圖則內顯示。 1.3.3 供水專業的圖則及文件要求

(1) 設計說明書(MDJ)。 (2) 供水平面圖:比例1:100。 (3) 系統垂直關係圖。 (4) 大樣圖:合適比例,如1:20。 (5) 水力計算書(作重大更改的情況)。 (6)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原核准供水圖則。 (7) 設計圖則須清楚標示以下資料: 7.1 列明所採用之材料、管徑、及水流方向; 7.2 顯示場所水錶來水位置及其接駁場所內各用水設備; 7.3 供水系統圖須與平面圖吻合; 7.4 供水系統的管道接駁; 7.5 冷水、熱水系統應以不同方式顯示; 7.6 注意文字顯示的清晰度; 7.7 供水系統的符號可參照《澳門供排水規章》附件十二。 15


1.3.4 排水計劃圖則及文件要求

(1) 設計說明書(MDJ)。 (2) 比例為 1:100 的清水及污水平面圖。 (3) 清水及污水系統圖。 (4) 比例為 1:20 的隔油井大樣圖:頂視圖、平面圖、剖面圖。 (5)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原核准排水圖及地基結構平面圖、剖面圖。 (6) 設計圖則須清楚標示以下資料: 6.1 渠網表; 6.2 列明所採用之材料、管徑、水流方向及傾斜度; 6.3 清水及污水檢修井之井底標高; 6.4 排水系統圖須與平面圖吻合;若接駁至原大廈排水系統,須同時標 註原系統之管徑、編號或沙井資料;

6.5 隔油井之規格、設置方式、所在位置、入水和出水管管道資料,隔 油井上游及下游新建污水檢修井之設計行水位標高;

6.6 文字及各類線條之顯示應清晰及易於分辨; 6.7 排水系統的符號可參考《澳門供排水規章》附件十七。 1.3.5 結構計劃圖則(如有改建結構計劃才須遞交)

(1) 設計說明書(MDJ):須指出設計所遵循的法例和規章名稱、所採用的 解決辦法、材料的特徵;

(2) 相應的結構設計計算書。 (3) 1:100 的結構平面圖,及倘有的 1:10 樓板大樣圖、1:20 樑、柱和牆大 樣圖、1:5 連接大樣圖、和其他必要的大樣圖,所有圖則均需註有尺寸及 需與土地工務運輸局已核准結構圖則配合繪製。

(4) 附同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經鑑證結構平面圖及相應大樣圖。 (5) 建造供人直接使用的鋼結構閣仔或全閣樓層時,須提供鋼結構材料的防 火設計。

(6) 當涉及升高場所內的地台時,須說明升高地台的建造方式,在有需要 時,應提供承托及傳力構件的安全驗算。

(7) 當涉及拆除單位內既有的閣仔或全閣時,須遞交單位業權人的同意書。 16


1.3.6 升降機類設備文件圖則

(1) 倘若場所擬設置載人之升降機類設備時(升降機、自動扶梯、自動行人 道等),須遞交升降機類設備計劃。若只屬設置食物或餐具電梯的情 況,只需在建築圖則內作出相應的顯示。

(2) 遞交更改工程計劃前,工程所有人應聘請相關專業範疇技術員設計並核 實所遞交的計劃是否配合升降機設備的相關條件。

(3) 編製計劃之圖則及文件要求: 3.1 設計說明書(MDJ 指出詳細的技術要求); 3.2 設備於安裝地點的交通流量計算書(釐定升降機的數目、額定荷 載、運行速度等基本參數。其計算可參考具國際認受性的技術指 引,如:英國許可屋宇設備工程師學會的相關指引、國標等。);

3.3 設備的規格資料及型號; 3.4 相關圖則(如位置平面圖、安裝大樣圖、剖面圖、井道示意圖等)。 (4) 當涉及升降機類設備計劃遞交竣工檢驗申請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4.1 升降機類設備資料申報表及其要求資料( E3 申報表格、 E3 項目 清單 、 安全運行證明書可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網站下載,網址: www.dssopt.gov.mo);

4.2 更改工程計劃 - 工程竣工通知申請表(表格 U033C); 4.3 《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內第六條 要求的文件:

4.3.1 編製升降機類設備計劃技術員的竣工聲明書; 4.3.2 指導工程技術員的竣工聲明書; 4.3.3 實施升降機類設備工程建築商 / 建築公司的竣工聲明書; 4.3.4 竣工圖則; 4.3.5 動力及安全電路電氣原理圖; 4.3.6 應經註冊相關專業技術員簽署的“升降機設備安裝記錄” (安裝記錄月報);

4.3.7 經設備安裝單位及註冊相關專業技術員對安裝質量進行確 認並簽署的“升降機類設備初檢報告”及“升降機類設備 初檢安全運行證明書(初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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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空調通風計劃文件圖則

(1) 場所若設置大型空調通風機組時(如大型製冷機組(chiller plant)、冷 卻塔、多聯機組等),須遞交空調通風計劃。若只屬設置分體式空調及 廚房之油煙氣味抽吸設備的情況,只需在建築圖則內作出相應的顯示。

(2) 編製計劃之圖則及文件要求: 2.1 設計說明書( MDJ):應指明將安裝設施的特徵及所用材料的特 徵,以及對所採用辦法之解釋;

2.2 計算書(倘有); 2.3 設備規格資料(倘有); 2.4 設備系統圖,應顯示系統的架構及分佈樓層等; 2.5 設備平面圖:應顯示設備的安裝位置及管道的完整走向,其比例最 大限度為 1:100;

2.6 設備安裝大樣圖、剖面圖:應採用合適的比例,以清楚顯示需表達 的細節為原則(一般需遞交管道穿過隔火構件時的大樣圖、管道或 設備安裝高度的圖示等);

2.7 空調通風機組(如製冷機、冷卻塔等)及管道的安裝位置應符合經 修訂的《防火安全規章》第 29 條、第 36 條的相關要求;

2.8 空調及通風管道應以不可燃材料(M0)建造及安裝; 2.9 通風管道穿過隔火構件時,須設置隔火裝置加以分隔,且其耐火等 級應不少於所穿過之構件耐火等級;

2.10 宜優先選用高能源效益的機型。 1.3.8 地庫排煙系統計劃文件及圖則 2

(1) 倘若場所設於地庫,並且總面積大於 300m 時,則須備有自然通風或 機械通風之裝置,將火災及緊急情況時所產生煙霧排出室外。

(2) 編製計劃之圖則及文件要求: 2.1 設計說明書(MDJ)及計算書; 2.2 排煙系統設備規格資料及測試證書; 2.3 設備系統圖:顯示系統的架構、防火分區及分佈樓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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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設備平面圖:應標示系統設備的安裝位置及管道的完整走向,其比 例最大限度為 1:100;

2.5 設備安裝大樣圖、剖面圖: 2.5.1 標示各樓層的機組及管道的分佈、補風口及排風口的位 置,並以合適比例、清楚顯示為原則;

2.5.2 標示管道穿過隔火構件時的大樣圖、管道或設備安裝高 度。

2.6 對於排煙系統的設備及管道的耐火等,應符合經修訂後的《防火安 全規章》第 36 條的規定;

2.7 各防火分區的排煙 / 補風管道及排煙 / 補風口應各自獨立設置; 2.8 排煙 / 排風出口距離任何補風 / 鮮風入口或樓宇入口,應保持足夠 的水平距離,以不讓室外火災時的熱氣或煙霧蔓延至樓宇內為重要;

2.9 排煙 / 補風風機及管道不應設於隔火室或逃生樓梯內; 2.10 排煙 / 補風風機應安裝在與樓宇其他部份分隔開之間格內; 2.11 室外排煙口 / 補風口的安裝高度及其位置恰當,不會對他人構成滋 擾;

2.12 排煙 / 補風風機的設置,應考慮不會對他人構成滋擾,如加設相應 之消音器、隔音或隔振設備(如避震彈簧),並符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的相關 要求;

2.13 裝設排煙 / 補風管道 / 設備後的樓層淨空高度須符合第 4/80/M 號法令修改的第 1600 號立法性法規核准的《都市房屋建築總章 程》第 101 條的規定。 1.3.9 電力裝置之電箱線路圖則 (如申請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才須遞交) 電力裝置的電箱線路的平面圖 - 應清楚顯示接駁電箱的線路及量度

1.4 各項計劃及相關設備的要求 由於澳門特區政府規範了飲食場所內的建築結構、防火、環境衛生等安全設施或裝置 的標準,而這些規格要求是根據現行法例作以下基本介紹,相關法例可參閱本《指 南》第四部份的 1. 相關法例目錄。 1.4.1 建築設計 2

(1) 場所結構可承受的活荷載值最少須為 4.0kN/m 。若對場所的樓宇結構進行 19


更改,為證明符合使用上的安全,必須由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土木 工程師或技師提供結構計劃。

(2) 任何損害和影響樓宇原有結構安全的工程,均不得進行。 (3) 當場所內可容納超過 50 人但少於 100 人時,則須設置最少 2 扇出口 門,其出口門的個別及合計寬度則須分別不少於 85 公分及 180 公分。 如設置雙扇出口門,則每扇門之寬度不應少於 60 公分。

(4) 場所內可容納少於或等於 50 人,則出口門寬度須不少於 90 公分。 (5) 出口門應向外開啟,並不應佔用人行道或公共道路。 (6) 在場所內,任一點上沒有疏散出口供選擇時,其逃生距離不應超過 30 公 尺,但在有疏散出口供選擇時,則不應超過 45 公尺。

(7) 外牆的突出物,如裝飾構件、排煙管道或空調機等向外伸越不應分別多於 50 公分及 75 公分,且距離人行道分別不少於 2.7 公尺及 3.5 公尺, 而外港新填海區(NAPE),外牆突出物向外伸不得超過 10 公分。

(8) 場所內的樓梯不可採用扇形方式設計,其寬度不應少於 1.0 公尺。如上 述樓梯只通往作貯物用途的閣仔或無人逗留的空間,可豁免有關條件。

(9) 樓梯的踏腳板不應少於 23 公分及踢腳板不應超過 18 公分。 (10) 供人通行的樓梯之淨高度不應少於 2.2 公尺。 (11) 廚房的淨高度不應少於 2.6 公尺,但對於在樓宇建造時已存在的閣仔的 上部或下部區域設置的廚房,有關的淨高度不應少於 2.2 公尺。倘有需 要於天花板位置安裝隔熱物料,仍須遵守有關的淨高度方面的要求。

(12) 走廊及衛生設施的淨高度不應少於 2.2 公尺,但對於樓宇建造時已存在 的閣仔的上部或下部區域設置時除外,有關的淨高度仍不應少於 2 公 尺。另外,場所內的閣仔應按照 1963 年第 1600 號立法性條例核准的 《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三章第 119 條的規定而設置。

(13) 場所中的任何區域,倘若其淨高度少於 2.0 公尺時,則僅可作儲存用途; 若其淨高度大於或等於 2.6 公尺時,則有關的區域可對公眾或顧客開放。

(14) 場所內各功能區域應明顯及相對獨立,以避免因功能混淆而影響食物及環 境衛生。

(15) 在廚房及儲物室,不得有造成無法視察和清潔的區域的裝飾,例如假天 花。 20


(16) 場所廚房需有一小時抗火效能(CRF60)的磚牆及樓板圍建,且與其他 部份分隔,並安裝 4.5 公分厚實心木門,具半小時抗火效能(CRF30) 及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實心木門。

(17) 場所廚房與用餐區的開口(牆壁上的傳菜口)面積不應大於 0.2 平方公 尺,且應以具半小時抗火效能( CRF30),手動及自動關閉之隔火閘加 以保護。(消防局要求)

(18) 場所抽氣 / 煙 / 通風管道,應以不可燃材料建造及安裝,以及不阻礙固 定自動灑水滅火系統之運作。(消防局要求)

(19) 如需穿越不同用途之間隔或單位,應使用具一小時抗火效能(CRF60) 的材料建造。

(20) 飲食場所抽氣 / 通風管道,如需穿越不同用途之間隔或單位,應使用具 一小時抗火效能(CRF60)的材料建造。

(21) 場所的廚房倘若單用作烹調湯粉麵或粥,及其燃料為 20 公升火水、油 渣或使用電力,則不需按以上(16)-(17)款的要求。(消防局要求)

(22) 對於抽氣 / 通風管道有穿越不同用途之間隔或單位時,按照現行第 24/95/M 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第 36.3.h 項有關規定:

22.1 通氣管道穿過隔火牆及 / 或樓板時,應設有隔火裝置加以分隔,且 其耐火等級應與所穿過之構件耐火等級相同,並由火災自動探測器 啟動。

(23) 當飲食場所之建築物屬於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指的被 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須注意以下事宜:

23.1 應尊重文化遺產的文化與歷史價值,以保護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完 整性及重要性特徵為首要考慮,亦應保持整體城市景觀為原則;

23.2 應於圖紙上清晰表達室外裝潢所使用材料的材質、顏色及尺寸等資 料,及標明將懸掛於外立面上的外置物或突出物(包括廣告或招 牌);

23.3 裝置廣告或招牌不論是否與更改工程一併施工,亦須按上述法律第 35 條第 4 款規定,即應先向市政署申請長期廣告或招牌准照,並 遵從文化局約束力的意見,獲批准後方可裝置。關於上述範圍安裝 廣告或招牌的指引內容,可參閱市政署長期廣告及招牌准照申請的 網頁(網址:www.iam.gov.mo);

(24) 場所具備方便直達公共道路及無阻礙的通道,而通路(以主要通路作考 慮)之寬度應符合《防火安全規章》第十二條表VI之規定。 21


(25) 位於用餐區逃生通道上不應存在一級高差,或按防火安全的要求以二級作 處理。

(26) 位處M級或P級樓宇內的場所出入口與毗鄰住宅唯一出入口之間至少有一 幅不少於 1 米長的牆身作分隔。

(27) 加建閣仔的規定: 27.1 須為地面層的商業用途單位; 27.2 樓層高度等於或大於 4.2 米; 27.3 閣仔面積(不包括梯洞)不可大於淨高度超過 4 米的地面層面積 之一半;

27.4 閣仔下層的淨高度最少為 2 米; 27.5 高度少於 2.6 米的範圍不可對外開放,洗手間可不在此限,但仍 不應少於 2.2 米;

27.6 閣仔不得被封閉,並須確保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28) 冷氣機之安裝應採用對其他單位使用人構成最少振動及熱氣排放影響的方 式進行安裝。因此,不建議冷氣機與排氣管道安裝於天井內。

(29) 為免對經過的路人構成滋擾,需確保空調壓縮機之廢氣排出口離地面至少 2.5 公尺。

(30) 對於外牆裝置物材料(冷氣散熱機金屬圍護),申請人須確保有關構件不 會對公眾安全造成影響;不會鏽蝕或作定期防鏽處理,以免損害大廈外牆 而遭住戶投訴或索償。

(31) 倘若場所主要出口門使用自動趟門,有關趟門須與消防系統連接,能接收 消防訊號,及當發生火警時,趟門會自動打開,中斷正常電力時均能自動 開啓,以及在門邊設置手動裝置。 1.4.2 建築用料 1.4.2.1 天花

(1) 場所之間隔應盡量使用不可燃材料(如磚牆等),倘若使用可燃 材料作間隔牆、天花、裝飾等,則此等部份應以合格及認可之防 火產品( F.R.P.)適當保護,以便達到提高抗火能力和降低易燃 性。故此,選取有關之隔熱物料時,應不可降低原有之消防安全 條件。

(2) 場所倘設置假天花,則有關的假天花應以非承重的結構建造。 22


(3) 所有間隔(廚房、儲藏室、衛生設施、用餐間及 / 或飲品區、 通道或任何其他間隔)的天花均應鋪以堅固、不可燃、抗腐蝕及 容易清洗和消毒的物料。

(4) 基於衛生理由,場所內造成無法視察和清潔區域的裝飾,如假天 花等並不被衛生部門建議和鼓勵。倘有關設施在衛生得到保證的 前提下,而擬在廚房和儲藏室以外區域設置時,則應在牌照的申 請書內明確申明。衛生監督將視情況而作出意見。

(5) 場所的廚房及食物儲存地方不應使用假天花,以免存在老鼠、蟑 螂及其他動物媒體容易匿藏、繁殖的地方;如使用假天花是不可 避免時,場所需提交廚房及食物儲存地方的假天花設計、物料及 相關計劃,以說明其具備易於清潔及防止老鼠、蟑螂及其他動物 媒體的進入、匿藏及繁殖的功效,以及預防老鼠、蟑螂及其他動 物媒體孳生措施相關證明文件。此外,假天花及天花飾板還應符 合以下要求:

5.1 食物處理間隔、庫房、步入式冷藏庫的天花應有適當的構 造,間隙須完全密封、以免蟲鼠匿藏;如以天花飾面作隔熱 層用途,其須與原天花緊貼,其表面尚須符合 5.2 之相關 要求;

5.2 天花表面應易於清潔,同時防止塵埃積聚,以及避免長黴或 建築材料顆粒脫落等情況。特別是,食物處理間隔、庫房及 步入式冷藏庫的天花飾面應鋪以光潔平滑、堅硬、防水、防 腐蝕及容易清洗和消毒的物料;

5.3 為非連續性的(當設置連續天花飾板乃不可避免時,每一間 隔的上層空間不應與相鄰間隔的上層空間相通);

5.4 (如適用)須設孔口,其大小足以方便清潔、維護及檢查是 否有蟲鼠出沒。

(6) 為確保工程不涉及建造全閣的情況,應將假天花提昇至天花頂部 不多於 1.5 米淨高的位置;在設有閣仔的情況下,假天花與閣 仔水平相若時,其結構骨架應為非承重的支架(例如,一般吊杆 式金屬支架),並須遞交假天花結構支架之詳圖及相關資料,以 供審核。

(7) 假天花的設置不可對閣仔的通風及採光構成影響,或使閣仔被圍 封。 23


(8) 凡於原先已設有消防花灑頭的單位內設置假天花,當假天花離樓 板空間高度大於或等於 0.8 米,假天花的上、下部分空間均須設 置消防花灑頭保護。 1.4.2.2 地板

(1) 飲食場所的地板均應鋪以平整、防滑、堅固、不透水、不可燃、 抗腐蝕及容易清洗和消毒的物料。

(2) 倘若場所設置地毯,應遞交樣本給消防局測試是否合符規格,否 則需作耐火處理(由合資格消防公司噴防火漆及遞交有效之證明 書)。(消防局要求) 1.4.2.3 牆壁及樓梯

(1) 場所加設的間隔不應採用易燃材料,否則應作耐火處理(由合資 格消防公司噴防火漆及遞交有效之證明書),同時亦不應阻礙消 防系統運作或逃生。(消防局要求)

(2) 所遞交的檢測報告應按《防火安全規章》的規定為之,由具有專 業資格的機構發出,且有關的檢測報告必須為正本或經過鑑證的 複印本。

(3) 在廚房和衛生設施,及其相應的進入通道區域之牆壁應鋪以堅 硬、防水、防腐、防滑及易清潔的材料(如:瓷磚、大理石)並裝 飾至天花,其與地板或其他牆壁之接駁處應為弧形。

(4) 通往飲食場所閣樓或地庫之樓梯,應採用遇火反應為 M0 級(不 可燃)之材料建造。若閣樓之用途只用作貯物室或無使用人作逗 留之情況下,可豁免此項要求。 1.4.2.4 材料認證 倘若在場所使用須獲認可的物料如防火玻璃、防火門等,需遞交 有關物料或產品的耐火性能測試報告,及遵守以下的要求:

(1) 所遞交的檢測報告應按《防火安全規章》的規定為之,由具有專 業資格的機構發出,且有關的檢測報告必須為正本或經過鑑證的 複印本。

(2) 應由技術員負責編製相關的 MDJ,當中應明確指出所選用的物 料或產品名稱及型號、使用位置、耐火等級、使用數量等資料。

(3) 為確認現場所安裝的物料或產品與所呈交的檢驗報告內物料或產 品相符,申請人應附上相關的訂貨單、送貨單或收據等資料。 24


(4) 倘若需認可的為防火玻璃,遞交由技術員簽署的聲明書,聲明現 場所使用的物料或產品在耐火性能方面均不低於傳統的磚牆或混 凝土牆。

(5) 倘若需認可的為防火門,遞交由技術員簽署的聲明書,聲明現場 所使用的防火門在耐火性能方面均不低於法例規定須使用的 CRF60 或 CRF30 之防火門及鋼線玻璃的性能。 1.4.3 消防設備

(1) 防火安全系統、設施及設備的設計及施工,必須由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 冊的專業技術員按符合《防火安全規章》所規定之技術規範進行,並經消 防局派員作檢查及測試合格後證實其符合所核准之計劃實施。 (消防局要求)

(2) 如已設置消防系統(固定自動灑水式滅火系統、火災自動探測系統及消防 喉轆等),應由合資格人員進行保養,確保該系統能輸出規定的壓力和流 量。(消防局要求)

(3) 如沒有設置消防系統,應按以下規定安裝適合的消防系統(消防局要求):

3.1 若飲食場所設於樓宇部份內: 安裝固定自動灑水式滅火系統:總面積大於 400 平方公尺或總容 積大於 1400 立方公尺; 安裝火災自動探測系統:總面積大於 200 平方公尺及等於或小於 400 平方公尺,或總容積大於 700 立方公尺及等於或小於 1400 立方公尺。

3.2 飲食場所設於獨立之樓宇內: 安裝固定自動灑水式滅火系統:總面積大於 2000 平方公尺或總 容積大於 7000 立方公尺; 安裝火災自動探測系統:總面積大於 800 平方公尺及等於或小於 2000 平方公尺,或總容積大於 2800 立方公尺及等於或小於 7000 立方公尺。

(4) 在場所出路(疏散通道)上應有長期運作之安全標誌(綠色底白色圖案或 文字,或白色底綠色圖案或文字)及緊急照明,其指示應明確易懂且位置 適當,能指引佔用人到達出口而無產生誤解之弊。(消防局要求)

(5) 場所應安放合適數量的滅火筒,每一場所不能少於兩個,以符合從任何一 位置取用最近滅火筒之距離不能長於 15 公尺。(消防局要求) 25


(6) 場所應安裝一套聲響警報系統,以便在發生火警時,通知置身於場所內不 同位置或間隔內之人員,如場所內本身已設有消防喉轆系統(即已有警 鐘),則不需此項。(消防局要求) 1.4.4

電力設施

(1) 場所內電力設施的安裝,應使其既不引起火災也不導至蔓延。 (2) 場所水吧內用作準備食物 / 飲品之設備,應使用電力,其設施應按照安全 條件規範來實施。

(3) 電錶須安裝在絕緣金屬箱內並保持整潔。 (4) 須在電路系統的適當位置上設置有效裝置切斷及隔離電壓的設備,尤指: 斷路器、熔斷器、自動漏電斷路器等。

(5) 所有電器裝置須接駁地線。 (6) 所有電器裝置的帶電部份須有適當保護,以避免意外觸及。 (7) 所有電力裝置(包括:電纜、電線、電插頭(蘇頭)及電插頭底座等)須 保持性能良好及整潔。

(8) 在潮濕地方的供電點須採用防水型之設備(如接綫箱、刀掣、電插座等), 以確保用電安全。 1.4.5 機器

(1) 須安裝適當的防護設備於機器的危險部件。 (2) 機器操作指示及安全須知須貼於當眼之處。 (3) 須定期檢查及維修機器。 1.4.6 傳菜升降機及供存養鮮活水產作售賣之魚缸 / 魚池設施 1.4.6.1 傳菜升降機 / 食物升降機

(1) 如食品或飲料製作及最後準備不在為顧客提供服務之樓層時,應 具備作業用的樓梯或食物升降機。

(2) 若安裝在廚房通向食店的其他部份,應設有建築裝置保護開口。 當火警發生時,減少煙火擴散的機會。

(3) 須裝有互鎖式設計的安全裝置。 (4) 須設有安全訊號系統,以聯絡各層人員。 (5) 須定期檢查及維修食物升降機。 (6) 食物升降機必須整部以不透水金屬製造,且須方便清理。所有擱 板都必須能夠拆除,以方便清潔。 26


(7) 使用食物升降機操作指示須張貼於當眼處。 (8) 若飲食場所內只裝設一部食物升降機時,則升降機只限用作運送 食物及潔淨碗具;或須將該格一分為二,上格供擺放食物及潔淨 碗具,下格則供擺放殘羹及不潔碗具。

(9) 若場所內裝設超過一部食物升降機時,則每一部升降機均需對其 特定用途作出清楚標識。例如在升降機之當眼處標出“食物及潔 淨碗具專用”又或“不潔碗具專用”等字眼。

(10) 若場所樓上為住戶,場所與住戶使用同一樓板,建議升降機結構 部份不要與樓板相連,以免引起噪音透過結構傳播問題,引起居 民作出投訴。

(11) 升降機機槽內牆身應為平滑易潔,避免升降運作時產生灰塵而增 加食品安全風險。 1.4.6.2 供存養鮮活水產作售賣之魚缸 / 魚池設施

(1) 魚缸 / 魚池必須固定設置於場所內,其設置應以易於清潔和維 護,以及不會對場所外公共衛生構成妨礙為原則。

(2) 魚缸 / 魚池的底部及周圍表面,必須用平滑、堅固、防水、抗腐 蝕、易清潔和消毒的材料鋪砌或製造。

(3) 魚缸 / 魚池必須連接到公共供水網絡(即:自來水)。 (4) 在魚缸 / 魚池鄰近應有足夠乾爽及清潔的區域或空間,以存放包 括魚缸 / 魚池過濾系統配件,專供魚缸 / 魚池清潔使用刷子、 高壓射水龍頭,以及魚缸 / 魚池清洗專用膠手套在內的各種魚缸 / 魚池清潔維護器材;而該等區域或空間應設置在場所內,同時 不應與場所環境直接相通。

(5) 魚缸存取魚類的開口應面向店內,以防止運作時污水流出公共街 道。(市政署要求)

(6) 場所如有需要或因現場環境未能滿足上述(5)款要求,須將開口 面向公共街道,應於魚缸與公共街道之間預留適當空間,並安裝適 當之明渠,使運作時產生之污水透過明渠排放。(市政署要求)

(7) 其長度不宜小於魚缸的寬度,其深度及寬度以足夠及能有效排放 運作時產生的污水為宜,有關明渠可設置渠蓋,惟由於該設施主 要以排放污水為主,故此,不宜為密面渠蓋,而以設置疏冷渠蓋 為宜。

(8) 場所設有魚缸之製冷機頭須設於室內,若場所條件所限需將之散 熱機組置於室外時,亦須加裝隔音設備,以免機器運作時對附近 環境構成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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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燃料設施

(1) 場所之貯存室不能擺放隱含高火災危險的物品(例如:石油氣、電油、油 渣等),亦不能在此進行有明顯火警危機的活動。(消防局要求)

(2) 所有易燃物品,例如石油氣及油渣,應存放在保護好、不可燃及適當通風 的間隔內。(消防局要求)

(3) 廚房如由足夠耐火牆壁及門獨立建造,可使用液化石油氣及液體燃料(火 水或柴油)。

3.1 存用的液化石油氣:不應超過 4 個滿的或空的、且總容積超過 120 立方分米的氣瓶(約相當於 4 瓶 13.5 公斤的家用裝石油氣瓶),氣 瓶與爐具應有效地分隔放置;

3.2 液體燃料(柴油 / 煤油):總的存用量不應超過 20 公升,並應遠 離熱源、明火或產生火花的地方,且盛載的容器應放置在有足夠分隔 的圍池內。

(4) 位於地庫的飲食場所廚房是禁止使用石油氣作為燃料。 (5) 倘飲食場所的廚房需存用之液化石油氣或液體燃料超過 1.4.7 項的第 (3)點所述之數量,應採用中央式燃料供應設施和系統;或倘接駁城市天 然氣,須注意及遵守以下規定:

5.1 液化石油氣的儲存間隔,其設計應符合六月九日第 24/95/M 號法令 《防火安全規章》及經第 12/2009 號行政法規修改的 28/2002 號 行政法規《容積 200 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 的安全規章》的規定;

5.2 天然氣或液化石油的供輸管路的設置,其設置應符合第 30/2002 號 行政法規《建築物中燃氣管路供氣設施的技術規章》的規定;

5.3 廚房內使用燃氣爐具的設置,倘每個分支爐具的單位功率和總功率分 別超過 35 千瓦及 70 千瓦,其設計應符合第 11/2009 號行政法規 修改之第 26/2002 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的規定;

5.4 柴油的儲存間隔,其設計應符合六月九日第 24/95/M 號法令《防火 安全規章》、三月二十日第 19/89/M 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 全規章》及《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的規 定; 28


5.5 火水的儲存間隔,其設計應符合六月九日第 24/95/M 號法令《防火 安全規章》及三月二十日第 19/89/M 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 全規章》的規定。

(6) 燃料供應系統開關掣的標誌必須清晰。 (7) 石油氣氣瓶須保持垂直及牢固安放。 (8) 須每天檢查燃料供應系統、石油氣氣瓶及配件,並經常保持石油氣氣瓶附 件(氣喉、瓶閥、減壓閥)的性能良好和整潔。

(9) 石油氣氣瓶及與其接駁的氣喉,須具相應和適當的標誌。 (10) 石油氣儲存和供應系統,及相關爐具設備,為確保良好狀況,須具合適的 維護,並應由具資格機構及專門人員進行定期之檢查、維修和保養。 1.4.8 清潔及消毒的相關化學物品之處理 為了對場所進行清潔及消毒,可儲存適量的相關化學物品,但須注意:

(1) 清潔及消毒的相關化學物品必須存放於遠離火種、高溫或潮濕地方。 (2) 盛載清潔及消毒的相關化學物品的容器必須封蓋及妥善儲存,避免非工作 人員接觸。

(3) 盛載清潔及消毒的相關化學物品的容器必須貼上適當標籤。 (4) 使用清潔及消毒的相關化學物品的工序必須在通風地方進行。 (5) 必須佩戴適當個人保護用具:呼吸保護器 / 護眼罩 / 手套處理清潔及消 毒的相關化學品。

(6) 不得在使用或存放清潔及消毒的相關化學品的地方飲食、明火及吸煙。 1.4.9 環境衛生 1.4.9.1 工作場所的環境

(1) 須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2) 須清理阻塞工作環境各通道的物件。 (3) 物料及物品須貯放整齊及不得過高。 (4) 地面不得存有積水或油漬。 (5) 地面不得凹凸不平。 29


(6) 須設置救傷用十字箱及放置所需藥物,急救箱內應存有急救箱負 責人名單及聯絡資料。

(7) 基於衛生理由,私人財物,包括個人衣物、鞋襪、行李、雨傘、 梳洗用品等,均不得存放於廚房和食物儲存室內,故應在場所其 他區域設置足夠供員工私人財物存放設施,如儲物櫃等。

(8) 食物儲存應按類別分開儲存,且要離開地面一米。 1.4.9.2 廚房

(1) 廚房應保持良好環境溫度、有充足之照明及直接或人工通風溫 度。

(2) 廚房之地板應以堅硬、防水、防腐、防滑及易清潔的材料製造, 並且具有排水之裝置及形狀,以及良好運作的排水系統。

(3) 廚房須設有良好抽氣設備。 (4) 在廚房、儲藏室、衛生設施、用餐間、飲品區、客廳及其相連通 道區的牆壁,不得有任何造成無法視察、清洗和消毒的區域的裝 飾,如牆壁襯板或假牆。

(5) 在只供應粥及麵的場所,廚房可以是用鋁及玻璃圍成的間隔。 (6) 處理食物的員工必須經常保持雙手清潔。因此,廚房入口處及廚 房適當位置應有專門供工作人員使用的洗手盆,且不可兼用作其 他用途(建議:至少每 20 名員工須有 1 個),並應適當地裝 有虹吸彎管及連接公共污水網。同時,應隨時備有皂液、一次性 抹手紙巾或作為代替的電乾手機。

(7) 用於準備食物的架、檯、櫃檯及工作台應以平滑、堅固、不透 水、抗腐蝕及容易清洗的材料(如:不銹鋼)製成,並與場所的 活動及最大客容量相符。

(8) 廚房地面須鋪上防滑材料,不建議使用木或其他物料製造的腳踏 板。

(9) 建議所有飲食場所均應有與最大客容量相一致,用以儲存檯布、 杯碟、刀叉及其供顧客使用的用具的餐具室。若然條件不足,仍 應設有專櫃,而該等專櫃應保持關閉、鋪以防水物料、通風、容 易清潔、能防止塵埃及老鼠蟑螂等病媒的侵入。 30


(10) 廚房內應有特定空間整齊存放業務上所使用的烹調用具、飲食器 皿及刀叉,須設有適當的刀架及遮護刀鋒。(建議:廚房內每 1 平方公尺應至少 0.02 立方公尺的空間撥作設置碗碟櫃之用)

(11) 所有飲食場所,應根據其特點和最大客容量備有用以儲存食品及 飲品、以及存放玻璃瓶的區域。

(12) 場所內煮食爐具應於圖則上清楚標示其種類、性質及所用燃料類 別。(例如:電熱燒臘爐、電磁湯爐、石油氣炒爐等)

(13) 倘若場所內設有具散熱設備(如冷氣機、雪櫃散熱機頭等)之機 房或明火爐具(如炒爐、高速爐等)之廚房,其天花板與上層住 宅單位內地板共用同一樓板,該間隔內天花板位置應安裝有效的 隔熱物料及選用人工通風裝置,惟須注意有關隔熱物料應緊貼天 花板及具備抗火能力。應以不影響原有之消防安全設施之前提下 實施。

(14) 所有通往廚房之木門,門腳離地不應超過 6 毫米及應在木門較 下位置裝置金屬踢腳板。

(15) 廚房內通道的寬度應按修訂後《防火安全規章》第十二條VI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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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 冷藏庫

(1) 所有飲食場所均應有與其最大客容量及特點相符的、設有監測溫 度及警報系統的冷藏設施,以保存食物及飲料。

(2) 冷藏庫須設有適當的照明、室內開門的裝置及警鐘。 (3) 須保持冷藏庫地面清潔及不得積水。 (4) 冷藏庫內工作的員工須穿禦寒厚衣及佩戴禦冷手套。 (5) 場所設有冷藏庫之製冷機頭須設於室內,若場所條件所限需將之 散熱機組置於室外時,亦須加裝隔音設備,以免機器運作時對附 近環境構成滋擾。 1.4.9.4 灼熱器皿

(1) 盛載高溫食物的容器須妥當擺放。 (2) 爐具旁須設有擋板。 (3) 鍋子手柄絕不可伸出檯面及橫越正燃燒的爐頭上。 (4) 須按生產商的指引安全使用微波爐 / 焗爐。 (5) 廚工須佩戴隔熱手套。 1.4.9.5 衛生設施

(1) 衛生設施內所有設備需經常保持清潔及良好運作狀態。 (2) 應設有自來水,其功能區域應適當而無危險。 (3) 門應有自動關閉的門鉸系統。 (4) 不可直接與任何烹調、儲藏、保存或準備食品的區域相通,且應 以適當的方式設置以便不直接開向顧客使用區。

(5) 所有衛生設置必須隨時備有皂液、一次性抹手紙巾或作為代替的 電乾手機、有蓋垃圾桶,而每一設有便池的分格應經常地備有衛 生紙,供顧客使用之衛生設施更建議備有照明及固定之鏡子。

(6) 應至少按表二指定的客容量設置衛生設施。 (7) 除飲食及飲料場所外,衛生設施應按性別分開。 32


(8) 建議飲食及飲料場所設有員工專用之衛生設施,其中每 40 名男 性或每 30 名女性員工應設一個便池及一個洗手池。

(9) 倘同類場所設於商業樓宇或商業中心內,得不設有專門衛生設 施,但該商業樓宇或商業中心之衛生設施須符合表二所載之基本 條件,且位於場所同一樓層內,並專供場所之顧客及員工使用。

(10) 倘擬開設的飲食場所本身沒有衛生設施,但所在的商業大廈或商 場有公共廁所供該飲食場所顧客和員工使用者,則應在作出牌照 申請的同時,向發牌機構一併提交經有關管理機構發出的廁所分 配證明書(或聲明書)及廁所平面圖,以供地區衛生監督視情況 作出意見。同類場所並應適當地在上述公用廁所內的有關衛生裝 置貼上標誌,以標明供飲食場所顧客或員工專用的廁所,而標誌 必須置於當眼處。

(11) 如在不分性別的衛生設施內,應分組成多個有便池的小間,各小 間應以直至天花的牆壁完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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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 垃圾處理

(1) 根據第 28/2004 號行政法規 - 《公共地方總規章》有關規 定,商業廢料不可棄置在公共垃圾收集設施內。故此,經營場所 產生的垃圾,需自行或聘請清潔公司將垃圾運往氹仔焚化中心處 理,不得棄置於設在公共地方的垃圾房或垃圾桶內外,而場所廢 料容器放置在街上等候收集之時間,應與清潔公司商討,不得長 時間放於街上,以免影響環境衛生及路人通過。

(2) 場所應預留適當及足夠之位置放置有蓋的垃圾容器,其數量及容 量應與場所的顧客容量及頻率相適應。

(3) 大型垃圾桶底部應加裝滑輪,以減少不必要的人力提舉。 (4) 工程計劃所產生的建築或裝修廢料,應聘請清潔公司或自行運往 堆填區及相應處理設施處理,而運輸過程中應採取適當措施,以 免弄污公共道路。 1.4.9.7 照明

(1) 須採用足夠的設備以改善工作地方的照明。 (2) 須立即更換損壞的照明設備。 (3) 於潮濕及高溫地方時,光管須安裝外罩。 1.4.9.8 通風系統

(1) 所有場所均應有適當的通風,以自然的較可取,但可使用人工的 通風設備或裝置以改善環境條件。

(2) 當自然通風不足或不可能時,場所須有持續更新空氣的強化人工 通風設施。其新鮮空氣入口以及廢氣排出口建議位於戶外離地面 至少 2.5 公尺高的地方。

(3) 強化通風應有至少每人每小時 17 立方公尺的通風量,並應在場 所每一間隔的不同點設有獨立的進氣口和出氣口。

(4) 抽氣扇須安裝防護罩(風扇外罩)。 (5) 新鮮空氣入口與廢氣出口不得過於接近,以防廢氣倒流。 (6) 所有氣槽須能防止老鼠和昆蟲進入。 34


(7) 通風系統的排氣不得設於任何對公眾造成或相當可能對公眾造成 煩擾或不便的地方。

(8) 爐具上方須安裝局部抽氣設備。 (9) 須保持所有抽氣設備整潔。 (10) 場所設有的抽風及鮮風系統,應以防止噪音、震動及異味之方式 建造。 1.4.9.9 隔油井 隔油井規格

(1) 按照飲食 / 飲料場所內售賣食物所含的油脂量而界定其須設置隔油井 的類型。 根據第 16/96/M 號法令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 / 飲料場所所須 設置的隔油井,主要分為: A 型級:若場所是以售賣飲料為主,同時亦售賣麵食、三文治等 油脂產量較低的食物(沒有售賣飯類、燒臘或燒烤等食物),則 必須設有 A 型級隔油井。A 型級隔油井以座位數分為八個級 別,例如當場所內座位人數少於或等於 10 位時,應按照表三設 置一個 A-1 級之隔油井。 B 型級:若場所以售賣食物為主,例如售賣飯類、燒臘、燒烤等 油脂產量較高的食物,則必須設置 B 型級隔油井。 B 型級隔油 井以座位人數分成九個級別,例如當場所內座位人數少於或等於 10 位時,應按照表四設置一個 B-1 級之隔油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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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飲料場所的隔油井規格---A型級隔油井(咖啡室、冰室、茶館)

表四:飲食場所的隔油井規格---B型級隔油井(粥麵店、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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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36 37


(2) 隔油井設置方式 隔油井為具有過濾、沉澱和降溫功能之滯留井,為方便清理和檢查工 作之進行,需建造有適當強度且容易開啟之輕型井蓋隔油井,主要有 兩種設置方式:

2.1 地下式:藏於地面以下; 2.2 地上式:設置於地面。 一般情況下,必須優先設置地下式隔油井。當地舖下層因地庫、停車 場或結構影響,不能設置地下式隔油井時,才可設置地上式,但必須 經巿政署批准才可建造。

(3) 隔油井設置範圍 3.1 隔油井應設置於場所範圍內容易清理和檢查之位置。除特殊 情況外,一般不可設置於公共地方(大廈內公共地方或公共 街道),以免影響其他業權人或公眾;

3.2 隔油井應設置在洗滌區內,並應遠離食物準備及貯存區。 注意事項

(1) 應有適當的空間裝置足夠容量或數量的隔油井。 (2) 所有收集自場所的油脂廢水,包括來自水槽、洗碗鋅盆、灶 台和地台等之污水,都必須以管道接駁至隔油井,經隔油井 過濾、沉澱和降溫,才可排放到大廈內部污水渠網。

(3) 隔油井接駁至大廈內部污水渠網,不能影響原有下水道之排 水和用戶之使用。

(4) 當隔油井容積較大,且場所內沒有條件設置時,經巿政署批 准,可設置多個容積較小之隔油井,但數個小容積隔油井之 容積總和必須大於原先需設置之隔油井之容積,且每個小容 積隔油井規格不能小於 A-1 級隔油井。

(5) 當地上式隔油井設置於洗碗鋅盆下面時,由於隔油井高度等 於或大於 0.9 公尺,將會影響洗碗鋅盆正常使用。因此,除 將隔油井設置緊貼結構樓板(去除地面裝修層)外,尚需加 高工作地面,以便使用者安全使用洗碗鋅盆。 38


(6) 場所內不含油脂之廢水,如冷氣機冷凝水、魚缸廢水等,不 應經由隔油井排放。

(7) 隔油井上方不可設置層架、工作檯櫃、雪櫃等固定設施。 (8) 特殊個案則視情況由巿政署提供意見。 (9) 以吊天花安裝隔油井時,應避免出現隔油井下方是食品處理 區或存有食品;否則,隔油井應該具備保護裝置,以預防漏 水滴落至食品中導致污染。 1.4.9.10

過濾油煙及消除氣味系統

(1) 廚房及其他用於準備及烹調食物的區域,應裝設適合其目標區域 的、收集和排除煙味的有效的隔濾系統,而其運作不應對第三者 構成不便或損害。

(2) 排煙口位置應儘量選擇不受阻擋、通風條件良好、與居民住宅距 離遠的地方。

(3) 應安裝有效的油煙過濾設備,如果製作食物過程中會產生油煙, 建議安裝高效能之過濾油煙設備,例如靜電式除油煙機。

(4) 選擇油煙過濾設備(例如靜電式除油煙機)需配合排煙系統的排 風量,應使靜電式除油煙機的處理風量須大於排煙系統的實測排 風量,以保證油煙得到足夠的處理。

(5) 由於靜電除油煙機需經常進行清理維護,方能達到設計的處理效 果,所以安裝位置應該選擇在容易進行清洗及維修的地方。如採 用非自動清洗型的靜電除油煙機,應該每週清洗及定期維修保 養。

(6) 在選擇油煙過濾設備時,應選用獲得認證、信譽良好的產品。 (7) 場所排放的油煙應遵守及符合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的 油煙排放標準,具體條文如下: 3

i. 本澳飲食場所最高允許油煙排放濃度為 2mg/m ; ii. 不可連續超過兩分鐘排放明顯可見油煙; iii.不可在任何一小時內排放明顯可見油煙累計超過四分鐘。 場所排放的油煙,必須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標準。此外,倘環境 保護局日後制訂了相關的法例與標準,有關場所須相應遵守。

(8) 若場所設有燒臘爐等製作食物時會產生異味之爐具,或場所主要 提供為燒烤食物(自助或非自助),則建議於排煙系統末端部份 安裝有效之活性碳隔濾器或其他吸味裝置。 39


1.4.9.11

排污及排水系統

(1) 場所油脂廢水應直接經隔油井排泄入公共污水網絡,而所有排泄 廢水的設備(如洗碗池、水槽、洗手池)均應適當地裝上虹吸彎 管隔氣設備,而經隔氣後之污水管道必須密封至隔油井。

(2) 污水系統不能與雨水系統連接。 (3) 在廚房、餐具室及衛生設施,地板應輕微傾斜,引向有堅固渠 蓋、渠閘或類似裝置的排水口。

(4) 排水管轉彎的位置作緩和轉彎設計並須設置沙井或檢修口。 (5) 空調設備(冷氣機)去水須接駁於場所排水系統內。 (6) 沙井須使用適當的方式封閉,以免日後使用有氣味溢出,但須確 保舖設地台飾面後井蓋仍可隨時開啓。

(7) 各排水設備的去水支管最少直徑須遵守《澳門供排水規章》附件 十八的規定。

(8) 安裝污水管道時,應避免出現外露的管道附近及下方是食品處理 區、食品存放區或用餐區等涉及食品的區域;否則,管道應該具 備保護裝置,以預防管道漏水滴落至食品中導致污染。 1.4.9.12

供水系統 所有飲食場所均應有公共自來水供應系統。

1.4.9.13

噪音污染防治方面

(1) 場所於裝修及日後運作期間,須遵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 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的相關規定。

(2) 場所發出噪音的設備(例如空調及通風設備、制冷設備、傳菜升 降機等)之設置位置:

2.1 鑑於噪音主要藉由空氣直接傳播及經建築結構傳播,而噪 音的緩解以距離所作的衰減最為顯著,故此建議場所內規 劃設置空調與通風設備,例如制冷機、散熱機、水塔、水 泵、室外空調機等,以及抽排氣系統和排放口等相關設備 應充份考慮到日後運作對附近居民造成影響,須與敏感受 體保持適當的空間距離,並建議採用相應之隔聲及隔振等 措施,以及考慮設於場所面向空曠之位置,從而有利於噪 音之擴散,減少運作對周圍環境及居民構成影響; 40


2.2 如受條件限制,通風設備安置在“敏感受體”附近時,則 應採取足夠的噪音預防及控制措施,例如在牆壁和設備的 保護罩設計上應盡量減少振動傳播產生。

(3) 空調及通風系統設備之噪音防治 為確保場所符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之相關規定,建議場所參照有關改善措 施,但並不限於以下措施進行改善。

3.1 空調設備機組及抽風系統設備機組 3.1.1 應加設隔聲屏障、隔聲罩或消聲器等設備,以阻隔 及減低噪音經空氣傳遞;

3.1.2 於承托支架上加裝避震器,使機組與建築物結構分 離,以阻隔及減低噪音經結構傳遞。

3.2 通風管道 3.2.1 設置適量的座架承托管道,使管道穩固,以減低管 道表面的振動;

3.2.2 採用具吸音效果的合成板(如玻璃纖維或乙烯纖維 等),以圍封由通風管道產生的噪音。

3.3 抽氣扇 3.3.1 建議在非繁忙時間減低抽氣扇的運行速度,並在排 氣口位置安裝隔聲罩或消聲器;

3.3.2 針對經結構傳遞的噪音,建議加裝浮動混凝土底座 以承托抽氣扇,以增加該通風系統的堅硬度及穩定 度,以及安裝避震器以承托浮動混凝土底座,使其 與建築物結構分離;

3.3.3 在抽氣扇與通風管道之間安裝彈性接口,使抽氣扇 與通風管道分離,從而避免產生振動傳播。

3.4 凍櫃制冷機組 3.4.1 應設置於場所內,以防止有關設備運作之噪音向外 傳播;

3.4.2 於承托支架上加裝避震器,使機組與建築物結構分 離,以阻隔及減低噪音經結構傳遞。 41


(4) 傳菜升降機 / 食物升降機之噪音防治 應盡量避免與建築物主體共用結構,以避免及減少電梯運轉時所 產生的機械振動噪音沿著建築物結構傳至住宅單位內。

(5) 設備之選購及維修保養 5.1 在選購新設備時,注意設備所產生噪音聲級的規格,建議 直接選購較低噪音的設備,以便更好從源頭避免噪音的產 生及減低日後採取降噪措施的成本;

5.2 應找專業人員定期檢查、維修及保養有關設備,避免因設 備老舊、機件損壞而發出過大的聲響。

(6) 場所開業前及日後運作之噪音評估 建議場所申請人設立場所前,可邀請專業顧問機構對場所 就有關噪音防治措施進行綜合評估及設計,以確保場所的 運作符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內之相關規定,以減少日後投訴 產生的機會。

(7) 深夜至清晨營運時段之噪音防治 7.1 場所之營運應關注在深夜至清晨等寧靜時段(尤其在晚上 10 時至早上 9 時期間)運作時產生之噪音容易對周圍之 居民構成滋擾,故此場所須作出關注及採取適當的防治措 施,例如:應避免在深夜至清晨在場所外(或室外)進行 營業;

7.2 在處理食物及清洗器具工序時須避免產生過大噪音; 7.3 運作時應保持門窗適當關閉,以防止發出噪音對周圍環境 (尤其是住宅樓宇)造成影響;

7.4 在場所當眼處張貼口號或海報,勸喻顧客在場所內或離開 場所時不要大聲談話及喧鬧,顧己及人,不要製造擾人聲 浪等,以確保符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之相關規定,減少對周圍 居民作息時間之影響。

(8) 音響設備之噪音防治 8.1 若場所設置音響等設備,必須安裝有效之隔聲 / 消聲及隔 振設備材料; 42


8.2 建議在選用隔聲 / 消聲材料時,應確保所採用之隔音物料 在不同頻率下之隔音幅度能有效阻隔揚聲器輸出聲音(尤 其是低頻範圍)之頻譜特性;

8.3 場所的音響設備不宜直接設置於建築物的結構上,建議在 喇叭箱及其支架上安裝防振設備,並採用傳遞比( T)在 0.01 至 0.05,隔振效率(η)為 95 至 99%,頻率比 (f/fo 振動設備之驅動頻率與隔振系統之固有頻率比)為 5.5 至 15 之隔振材料;

8.4 若場所設置玻璃窗時,應考慮採用高隔音效果的玻璃(例 如真空玻璃及中空玻璃等),將向外傳播之噪聲減至最 低,或採取其他可行有效之措施,以達至更佳的隔音效 果,同時場所在日後運作時應保持門窗適當關閉,以防止 場所發出的噪音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

8.5 場所需提交有關之音響設備的分佈圖及規格等相關資料。 1.4.9.14

隔熱方面

(1) 場所內之隔熱材料及其飾面材料,其耐火能力不應低於場所內之 隔火構件的耐火級別,並且具備有足夠的厚度和密度,以達至隔 熱效能。

(2) 場所的相關機組設備的散熱位置或排放口,應與場所附近的敏感 受體保持適當的空間距離,應避免設置於天井、窄巷等地方,並 考慮設於場所面向空曠之位置。

(3) 可於機組設備加裝有關之擋板、管道及百葉等導向設施。 (4) 應加強對相關機組設備進行清洗、維修及保養,以防止日後有關 設備因塵埃積聚或運作狀況不佳等情況而產生大量熱氣,減低對 周邊居民構成影響。 1.4.9.15

有關冷氣機的設置要求、排水管的接駁

(1) 冷氣機冷凝水,其排水喉應接駁至大廈已設有之排水系統,以免 產生冷氣機滴水,滋擾他人問題。

(2) 如果樓宇原設計已預留安裝冷氣機的位置,則須安裝在預留位置 上。 43


(3) 如果樓宇的原設計未作預留位置,冷氣機的安裝須注意下列各點 要求:

3.1 安裝位置應在單位的對應樓宇外牆範圍內; 3.2 避免安裝在樓宇的天井位置,但單位內某些間隔的窗戶 / 露台有面向樓宇天井的情況除外;

3.3 距離行人道或街道路面的高度少於 2.7 米的樓宇外牆範 圍,不允許安裝冷氣機;距離行人道或街道路面的高度介 於 2.7 米至 3.5 米的樓宇外牆範圍安裝冷氣機時,向外伸 越不可多於 50 公分(包括支撐架);距離行人道或街道 路面的高度大於 3.5 米的樓宇外牆範圍安裝冷氣機時,向 外伸越不可多於 75 公分(包括支撐架);

3.4 採用對其他單位使用人構成最少振動及熱氣排放影響的方 式安裝;

3.5 不可影響他人使用自身設施(如:開啓窗扇); 3.6 必須設置排水設施將冷氣機運作時所產生的水排放至單位 的原有排水系統內;

3.7 應以穩固的方式安裝承托用的支撐架,支撐架應選用不容 易生鏽的材料,包括錨固用的螺栓(如不鏽綱或鍍鋅鋼材 等),並在安裝後定期檢查,以保安全。 1.4.9.16

防止衛生害蟲孳生的措施

(1) 所有間隔均應有屏障以阻止動物病媒及病源(老鼠、蟑螂等)的 滋生、繁殖,及阻止其經由窗、門、管道或地板、牆及天花的其 他開口處的洞孔通過。

(2) 廚房、其他用於準備及烹調食物的區域,以至顧客使用區均應設 有效的電滅蟲系統,其數量與目標區域應相適應,且應裝置於離 開食客用餐 3 米以外範圍。

(3) 場所範圍內不得有任可積水。花瓶等裝飾性容器內的積水,應採 取避免蚊蟲孳生的措施,如用石粒填平或以物料隔絕水面。

(4) 清除老鼠藏身地點: 4.1 避免使用假天花或間牆,兩者均容易成為老鼠藏匿地方; 4.2 避免存放過多雜物; 44


4.3 定期移動大件物件; 4.4 經常檢查隱蔽地方。 (5) 堵塞老鼠通路: 5.1 門與地面的空隙應少於六毫米; 5.2 安裝門檻或於門腳安裝金屬踢板; 5.3 通風 / 排氣口 / 百葉應安裝網眼小於六毫米之鐵絲網; 5.4 去水渠應安裝渠閘; 5.5 過牆或穿層電纜 / 喉管如有縫隙應用水泥填封; 5.6 不應在後巷處理食物; 5.7 食物殘渣及垃圾應妥善放進垃圾桶; 5.8 垃圾桶應有蓋並定時清倒; 5.9 食材應放於離地一米以上之層架; 5.10 調味料應儲存於堅固不易被老鼠咬穿之容器; 5.11 食肆不應飼養寵物,以免傳播細菌,以及避免剩餘飼料引來 鼠患;

5.12 注意老鼠活動痕跡(包括洞穴、糞便、腳印、牙印、身體揩 擦而遺留油跡等),可及早察覺鼠患;

5.13 聘請專業人員定期防治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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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1) :行政費用價目表、審批時間及期限

按牌照所示 按牌照所示 按牌照所示

按牌照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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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2) :行政費用價目表、審批時間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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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階段 當工程准照發出後,同時須購買工程記錄簿,以便申請人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稽查員,聯絡 指導工程技術員一起到工程地點對工程記錄簿繕寫 啓用語,此時申請人才可對該場所實施工 程,並須按照已核准的計劃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及條件對飲食場所進行裝修或改建工程,有關 的施工期自收到市政署通知之日起計。 在施工期間可能出現以下情況,申請人、指導工程技術員及建築商必須遵照各項規定:

(1) 若工程項目包括以鋼筋混凝土建造構件,則指導工程技術員必須通知市政署或直接 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在取得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後才可對場所進行澆注混凝土。

(2) 若在施工期間有必要修改工程計劃或任何專業計劃時,則須向市政署申請並遞交修 改方案,包括修改的圖則及修改設計說明文件。市政署協助將有關文件送交相關部 門再重新批核,當更改的計劃一經核准後,才可進行有關修改工程。

(3) 若修改計劃並不涉及消防系統、樓宇結構或不構成公共安全的條件的工程,申請人 可自行實施有關更改工程,但工程計劃必須遵守本《指南》第二部份的 1.4 和所 有適用規章的規定。

(4) 工程完成時,指導工程技術員及建築商須呈交責任聲明書,指出工程是否按被核准 計劃及所有適用的法例規定完成。

(5) 施工期間,承建商必須遵守第 44/91/M 號法令核准的《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及 第 3/2014 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的規定。

3. 審查階段 3.1 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對飲食場所檢查的內容及審批準則 當施工階段完成後,申請人必須立即通知市政署安排竣工檢查和遞交工程記錄簿,則 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將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對該飲食場所的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環 境保護及城市規劃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定標準、場所的名稱的訂定是否合適、以及考慮 向有關場所發給臨時牌照的可行性等事項進行檢查。在檢查當日,申請人或代理人應 與相關的技術人員同時出席,有關的檢查內容如下,而相關標準可詳見本《指南》第 二部份的 1.4 。 3.1.1 關於樓宇建築及結構的安全事項

(1) 檢查實施的工程是否與已核准的圖則相符,同時是否符合建築及結構安全 的意見。 48


(2) 檢查樓宇的加建工程的標準是否合符法例規定的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公 共安全。 3.1.2 關於防火安全事項

(1) 檢查實施的消防系統及設備是否與已核准的圖則相符,同時是否執行防火 安全的意見。

(2) 測試系統及視察現場有否其他設置阻礙消防系統之正常運作。 (3) 檢查出路指示及應急照明是否足夠及運作正常。 (4) 檢查滅火筒是否符合規格(型號已獲消防局認可)、數量是否足夠,容量 是否按有關規定,以及安放位置是否合適。

(5) 廚房是否有足夠抗火效能,於廚房內使用燃料是否執行防火安全的意見來 實施。

(6) 場所加設的間隔是否為不可燃材料,同時是否有阻礙消防系統運作或逃生 的情況。

(7) 場所設置的假天花是否阻礙消防系統運作,同時是否為不可燃材料。 (8) 出口寬度是否按批核的圖則實施。 3.1.3 關於燃料安全事項

(1) 檢查現場燃料設備 / 設施是否與已核准的圖則及資料相符。 (2) 查察現場的燃料設備 / 設施是否與現行相關法規或燃料安全存在抵觸之情 況。 3.1.4 關於衛生安全事項

(1) 檢查現場情況是否與已核准之圖則相一致。 (2) 檢查是否執行衛生安全的意見,以及各項計劃是否符合法例規定的標準。 (2) 檢查是否遵守第 5/2011 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有關煙草控制 相關規定。 3.1.5 關於環境保護事項 就隔油井規格和排煙設施,檢查現場是否與核准了的圖則所訂定的計劃相符。 3.1.6 關於文化遺產保護事項 檢查現場情況是否合符文化遺產保護範疇的意見,尤其室外店鋪裝潢及安裝於 外牆任何性質的物品(包括廣告或招牌),是否對第 11/2013 號法律《文化 遺產保護法》所指的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造成損害,是否對緩衝區或臨時 緩衝區的整體景觀造成影響。 49


3.1.7 關於工作場所安全事項 若飲食場所僱用 30 名以上的員工時,則勞工事務局加入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 會,檢查該場所內的各項設施 / 設備是否符合工作安全條件。

3.2 未獲檢查通過必須作出糾正及再安排進行檢查 當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對飲食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時,發現場所內的建築或結構 改建、消防系統、消防設備、衛生設置、排污設置、排水設置、隔油井的設備、燃料 的裝置、文物的保護、場所的工作安全與衛生條件等與已核准的圖則及計劃不符或不 按照法例規定的標準來實施,或沒有切實執行相關部門的意見及條件,則檢查不獲通 過。 一般而言,場所內的各樣設施與已核准的計劃沒有作出重大的更改,或不涉及樓 宇的結構安全、走火通道的改建、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都 會即場發出可行意見並建議有關的糾正措施。 如個案較為複雜,市政署會在 8 個工作日內將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的專業意見 轉告申請人,此時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須按照指定期間內作出改善或糾正。 申請人必須執行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的意見,完成後須通知市政署安排進行補 充檢查或補交倘需之文件。 若補充檢查是因歸責於申請人而作出,即申請人未完全遵照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條 件而對場所進行裝修工程,則申請人須對每次的補充檢查繳付費用,有關的費用詳見 表五(頁46及47)。

3.3“前置式”臨時牌照 當申請計劃獲通過並按核准方案的要求完成場所裝修後,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 請,並提供場所符合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要求的聲明書及證明文件(可參 閱《指南》第四部份的 5.“前置式”臨時牌照申請文件)。一站式服務機構於接獲申 請後,會於當日或緊接工作日將資料送交委員會,委員會於 5 個工作日內發表意見, 一站式服務機構則根據委員會發表之意見於 2 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倘申請經由委員 會審批通過後,一站式得例外在進行竣工檢查前,向利害關係人發出有效期為 4 個月 的臨時牌照(牌照樣式可參閱《指南》第四部份的 6.准照及牌照的樣本)。為此,申 請人須繳付澳門元一萬元保證金後,方可領取臨時牌照,然而,有關臨時牌照的發出 並不妨礙利害關係人仍須按相關要求申請竣工檢查。 “前置式”臨時牌照在牌照有效期內不得轉換持牌人及不得續期。 50


3.3.1 保證金可退還的情況

(1) 利害關係人獲發飲食 / 飲料場所牌照。 (2) 利害關係人撤回飲食 / 飲料場所發牌申請。 (3) 一站式服務機構通過利害關係人提出更改計劃的申請。 (4) 臨時牌照有效期屆滿。 (5) 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廢止臨時牌照。 3.3.2 保證金不可退還的情況

(1) 飲食 / 飲料場所的經營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造成嚴重影響。 (2) 利害關係人違反牌照的限制條件,且未於一站式服務機構指定的期間補 正。

3.4 臨時牌照的發給 當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對飲食場所進行實地審查時,倘若檢查未能獲得通過,但 有待改善的事項不會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對環境的保護,同時經審議計劃及檢查 委員會建議及一站式服務機構通過,則申請人可在檢查之日起計 8 個工作日內獲得發 出臨時牌照(牌照樣式可參閱本《指南》第四部份的6. 准照及牌照的樣本)。申請人 必須遵照臨時牌照內所註明須作出改善的措施和遵守的限制或條件方可開業。此外,申 請人亦須在臨時牌照有效期屆滿 15 個工作日前,通知市政署安排進行補充檢查。 臨時牌照的有效期為 2 至 6 個月,可續期但不得超過 6 個月,在牌照的有效 期內可以一般牌照方式作出轉讓。

3.5 正式飲食牌照 當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對飲食場所進行的首次檢查或補充檢查時,若施工後的 工程完全符合已核准的圖則,及有效執行部門 / 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的意見,倘場 所內的各項設施及設置均符合法定標準,在通過市政署的審議後,則申請人在檢查之 日起計 8 個工作日內獲得發出正式飲食牌照(牌照樣式可參閱本《指南》第四部份的 6. 准照及牌照的樣本)。 正式飲食牌照連同首次檢查須繳付費用,有效期為一年,申請人可在牌照有效期 內進行轉讓及續期,有關的費用詳見表五(頁46及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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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拒絕發給牌照的情況 一般而言,市政署拒絕向申請人發出飲食牌照的情況有兩種:

(1) 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火安全、及環境保護方面存在不可行的情況,或該等 事項在日後對公眾構成直接或間接性的影響,甚至不能透過糾正來作出改善。

(2) 飲食場所的設施不符合各相關部門的意見,同時不獲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通 過,或沒有切實執行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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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 違反相關法例規定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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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相關法例規定的罰則 1. 未持有牌照經營飲食及飲料場所 根據第 16/96/M 號法令及經第 36/2018 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 16/2003 號行政法規之 規定,飲食場所僅得在執照發出後才可對公眾開放。 未持有牌照經營飲食及飲料場所者,根據上述法令及法規之有關規定,將被罰款澳門元 10,000 元或 20,000 元,場所並須立即關閉,否則須負上倘有之刑事責任。此外,若同時 存在其他違法情況(如涉及樓宇結構、防火安全、環境及食品衛生等方面),則轉介至相關 權限部門作進一步處理。

2. 違反《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 (1) 第 79/85/M 號法令第 61 條規定所指技術員、建築商或建築公司發生下列情況將得 暫停其註冊,期限為 6 個月至 2 年:

1.1 凡負起指導或實施工程的責任者,在責任期內被發覺實際上並非由其負責指導或 實施工程及工程建造不良引致倒塌或殘危;

1.2 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虛假資料或惡意組成的案卷,以便取得有利的批示。 (2) 第 79/85/M 號法令第 62 條規定當編製計劃、指導及實施工程期間,發現違反技術 規則法律規定時,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經按情況,將得著令編制計劃的技術員或負責 人不得遞交新計劃、指導或實施工程,期限按違例之嚴重性由 180 天至 2 年。

(3) 第 79/85/M 號法令第 64 條規定倘發生下列情況,負責指導工程的技術員,以及建 築商或建築公司,罰款澳門元 1,000 至 10,000 元:

3.1 簽署任何工程責任而未經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給有關准照已開始進行工程; 3.2 無准照或不依照所核准之計劃、不遵守所發出准照所載法例規定及不遵守適用法規; 3.3 不遵守任何的法定通知; 3.4 無證明理由不依照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召集書所指日期及時間到達工地; 3.5 不在工地當眼處放置工程牌、不將經核准的工程計劃副本、工程准照、稽查表、 責任書、工程記錄簿、或任何其他有關資料或土地工務運輸局指定的資料存放於 工地給稽查員查閱,或該等資料的安放位置及保存處於不妥善情況;

3.6 使用質素低劣的材料,或採用有缺點的建築方法; 3.7 不在 8 日期內通知住址之遷移; 3.8 由其負責的工程期間不作通知而離澳。 54


(4) 第 79/85/M 號法令第 65 條規定須有准照而未領有時進行任何工程,將被罰款澳門 元 1,000 至 20,000 元。

4.1 繳付罰款為建築商 / 建築公司的責任,倘不知建築商 / 建築公司為誰時,則由 工程所有人繳付。

3. 違反《防火安全規章》的規定 (1) 違反第 24/95/M 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或未獲准許或與核准之建築計劃 不符之情況下施工,罰款澳門元 4,000 至 50,000 元。

(2) 如違法之行為引致意外並危及樓宇及 / 或人身之安全,或因其而引發意外,罰款限額 增至五倍。

(3) 發牌實體及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權在其權限範圍內科以第 24/95/M 號法令核准的《防 火安全規章》所定之處罰。

(4) 根據第16/96/M號法令第條第 1 款的規定,以下違法行為可被科以澳門元 15,000 元至 35,000 元之罰款:

4.1 無滅火器或滅火器數目不足; 4.2 滅火器有效期已過; 4.3 無出口標記; 4.4 無緊急安全照明或照明不足; 4.5 出口、窗戶或露台被封鎖; 4.6 疏散通道被占用; 4.7 使隔煙室失效; 4.8 使用未作防火處理之裝飾材料,尤其是木材; 4.9 存放超過規定限量之燃料或未經核准之燃料品種; 4.10 超過場所所能容納之人數。

4. 衛生及清潔方面之違法行為 根據第 16/96/M 號法令第 80 條第 1 款的規定,以下違法行為可被罰款澳門元 15,000 至 35,000元:

(1) 食品未作應有之保護、保存或超過其有效期。 55


(2) 在食品操作及準備區吸煙、進食、吐痰或咳嗽。 (3) 未穿適當制服製作或準備食品,或將食品與地板接觸。 (4) 使用非公共供水網絡提供的水。 (5) 洗手池、洗碗池及便池無虹吸彎管。 (6) 堆積殘餘物及垃圾。 (7) 無收集垃圾之容器,或垃圾收集器皿沒上蓋。 (8) 瓷器及器皿存放在不符合衛生條件之地方。 (9) 個人物品與食品準備或儲藏區接觸。 (10) 設施設備及器皿之保養及清潔狀況不佳。 (11) 有易氧化之器具。 (12) 有破損之瓷器或玻璃。 (13) 通風、抽氣及照明不足。 (14) 煙味抽吸及排放系統運作不佳。 (15) 齧齒類動物及昆蟲之滋生。 (16) 衛生設施內無一次性紙巾、手烘乾機及其他必不可少之個人衛生用品。 (17) 水箱不運作。

5. 違反《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規定 違反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相關法規,將受相應行政處罰和科處澳門元 1,500 元 至 200,000 元罰款,過失行為亦予處罰,並須承擔所引致的其他責任和後果。

6. 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1) 根據第 5/2013 號法律第 19 條第 1 款結合第 13 條的規定,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但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者,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罰款澳門元 50,000 元 至 600,000 元:

1.1 加入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 1.2 不當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1.3 使用廢棄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 56


1.4 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殘留農藥、殘留獸藥、重金屬、放射性物質及其他危害人體健 康物質的食品;

1.5 含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的肉、部份及其製品的食品; 1.6 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物質的食品; 1.7 偽造、腐敗或變質的食品; 1.8 被除去某成份或某元素以致營養價值降低的食品。 (2) 如違法行為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構成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處最高五年徒刑, 或科處最高六百日罰金。

(3) 根據第 19 條第 2 款之規定,生產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相關產品,科處 澳門元 20,000 元至 250,000 元的罰款。

7. 違反勞動關係條例及職業安全健康條例的規定 (1) 若飲食場所有聘用僱員,則必須遵守經第 2/2015 號法律、第 10/2015 號法律及第 8/2020 號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經第 4/2010 號法律、 第 4/2013 號法律及第 10/2020 號法律修改的第 21/2009 號法律《聘用外地僱 員法》及其相關規定。

(2) 若該等場所發生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個案,按第6/2015號法律修改之第40/95/M號法 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規定,僱主或其代表人須將 工作意外通知勞工事務局,否則將按相關法例被處罰。

2.1 屬遇難人死亡或住院情況,意外發生或僱主知悉知情意外後 24 小時內通知; 2.2 其他工作意外情況,意外發生或僱主知悉意外後 5 個工作日內通知; 2.3 僱主知悉僱員患上職業病,亦要在知悉後 24 小時內通知勞工事務局。 (3) 該等場所必須遵守第 34/93/M 號法令所核准之《適用於職業性噪音的法律制度》。 (4) 該等場所必須遵守 37/89/M 號法令所核准之《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 衛生與安全總規章》。

8. 違反《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 (1) 根據第 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 98 條及第 99 條,未領有相關准照 或不符合上述法律第 38 條所指經核准的計劃在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實施工程或 工作而導致該不動產受損;或未取得文化局具約束力及強制性意見下,在屬於被評定 或待評定不動產、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的不動產張貼或裝置任何性質的物品, 均須科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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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上述法律第 96 條,對不遵守該法律的規定而實施的任何工程或工作採取行政禁 制所發出的命令,將按《刑法典》對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

9. 違反燃料相關法規 燃料的相關裝設及存用,受一系列法規的約束和規管,違反燃料相關法規,將科處澳門元 500 元至 60,000 元的處罰,並須承擔所引致的其他責任和後果。

10. 違反第 16/96/M 號法令的其他規定 (1) 使用不同之級別 經營之場所只可按牌照列明之所屬等級經營,不得使用異於所賦予之級別,亦不得以 任方式提及已更改之級別。違反規定者,科以澳門元 5,000 元之罰款。(詳情請查閱 第 16/96/M 號法令,第十一條及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2) 非法更改 未經本署許可私自更改場所內建築結構性佈局、增加用餐區域面積或在店外放置檯椅 接待顧客用餐,科以澳門元 7,500 元至 15,000 元之罰款。 ( 詳情請查閱第 16/96/M 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3) 持牌人私自轉名 持牌人如需轉名,從確定轉名日起計六十日,由接受所有權移轉之新持牌人或公司名 義向本署申請。違反規定者,科以澳門元 7,500 元之罰款。 ( 詳情請查閱第 16/96/M 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4) 使用不當名稱 場所之名稱展示,特別是招牌,須與牌照登記相同,如名稱已更改,則不得以任何方 式提及。違反規定者,科以澳門元 3,000 元之罰款。(詳情請查閱第 16/96/M 號 法令,第三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5) 價目表之不通報 場所內出售之任何食品、飲品或物品,須向顧客清楚展示價目表,如有任何變更價目 表內容,應通知本署。違反規定者,科以澳門元 2,500 元之罰款。(詳情請查閱第 16/96/M 號法令,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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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設施之保養 場所內有關之設施、傢俬、機器及其他設備,均應保持應有之外觀、運作及清潔,對 所出現之毀壞及破損,應立即加以修理。違反規定者,科以澳門元 2,500 元至7,500 元之罰款。(詳情請查閱第 16/96/M 號法令,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7) 非法開業 同類場所僅得在執照發出後向公眾開放。違反規定者,處以立即封閉場所並科以澳門 元 10,000 元至 20,000 元之罰款之處罰。(詳情請查閱第 16/96/M 號法令,第 三十條及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8) 場所應保持優質服務 同類場所內應有一名負責人確保場所之良好運作、禮貌待客,快捷有效服務,以及履 行所適用之法律規定。違反規定者,科以澳門元 2,500 元至 15,000 元之罰款。 (詳情請查閱第 16/96/M 號法令,第四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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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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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關法例目錄

61


附件

1 相關法例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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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類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規定; 5月4日第11/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1月28日第35/2011號行政法規

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 ;

; ; ; 10月21日第31/2019號行政法規

第二批不動產的評定; ;

; 4月29日第9/2019號法律

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4月20日第2/2015號法律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8月17日第10/2015號法律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5月25日第8/2020號法律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8月23日第4/2010號法律

《社會保障制度》;

10月27日第21/2009號法律

《聘用外地僱員法》;

4月15日第4/2013號法律

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

7月6日第10/2020號法律

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

倘相關之法律法規及指引等作出了更新,應以更新之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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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站式服務機構 及 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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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站式服務機構及相關部門 2.1 一站式服務機構及相關部門 市政署 市政署除了是指導及協助申請人辦理申領飲食牌照有關行政手續的“一站式服務機構”之 外,亦是審核飲食牌照的簽發機構。飲食場所在開業前必須經由“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 會”對該場所的工程計劃、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及城市規劃方面進行檢查,當 能符合法定標準及有關規定後,則市政署負責審核並簽發飲食牌照予申請人,並對該飲食 場所開業後的運作情況進行監察。 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包括:主席由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指派的代表擔任, 成員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的代表組成。在法例規定的情況 下,如有需要還應包括文化局、勞工事務局的代表。

2.2 相關部門 處理發牌程序的過程中,必須通過土地工務運輸局、消防局、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等特定 權限的部門就有關飲食牌照申請的工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及城市規劃等方 面發表意見。倘若飲食場所所在的建築物屬於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位於緩衝區或臨 時緩衝區內(請參閱第二部份的選址),則必須取得文化局於文化遺產保護範疇內對室內 或室外更改工程或工作之具約束力的意見。當飲食場所僱用 30 名以上的員工時,亦需 由勞工事務局發表意見。 以下將簡介各相關部門就飲食牌照的職責及管轄範圍所負責的範疇,以便投資者對有關部 門所擔當的角色有更清晰的瞭解。

土地工務運輸局 職責

負責審議和核准飲食場所而遞交的工程計劃(包括裝修、改建、維修等工程), 以便發出工程准照,確保其符合有關法律及規章,並就該場所的用電功率達到某 特定標準時,發出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用以申請接駁電錶。

管轄範圍

對飲食及飲料場所的結構安全及城市規劃方面進行監察。

消防局 防火範疇 職責 66

就飲食及飲料場所的防火安全發表意見。


管轄範圍

對飲食及飲料場所的一切消防系統及防火設備進行查驗、測試及監察。

燃料安全範疇 職責

應權限實體的要求,對飲食及飲料場所的燃料設備 / 設施的設置及其安全提供 相關意見。

管轄範圍

對飲食及飲料場所有關燃料設備 / 設施的已核准方案進行監察,並對違反 相關法例的行為向具處罰權限實體作檢舉。

衛生局 職責

就飲食及飲料場所在環境衛生及衛生設施的合適性發表意見。

管轄範圍

參與准照發出部門組織之活動,並就飲食及飲料場所的衛生發表意見。

環境保護局 對飲食及飲料場所發表環境保護範疇的意見。

職責 管轄範圍

就飲食及飲料場所對本澳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的遵守情況進行監察。

文化局 職責

對第 11/200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指的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 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的建築物室內或室外更改工程或工作發出具約束力的 意見。

管轄範圍

為上述法律所指的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有關 範圍可參閱《指南》第四部份-8.被評定的不動產及緩衝區之分佈圖和名 錄)

勞工事務局 職責

若飲食及飲料場所僱用的員工數目超過 30 人時,就有關的工作環境的安全與衛 生條件發表意見。

管轄範圍

為保障僱員在工作環境內的安全及健康,而對飲食及飲料場所進行調查及監 察。 67


3 申請表 及 責任聲明書的樣本 3.1 表格 A 3.2 代辦手續授權書 3.3 編製計劃技術員的責任聲明書 3.4 指導工程技術員的責任聲明書 3.5 實施工程技術員的責任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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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表及責任聲明書的樣本 3.1 表格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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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代辦手續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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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編製計劃技術員的責任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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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指導工程技術員的責任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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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實施工程 技術員 的責任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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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類圖則的標準範例 4 .1 更改工程計劃圖則 4 .2 供水圖則 4 .3 排水及排污圖則 4 .4 隔油井大樣圖則 4 .5 電力裝置之電箱線路圖則 4 .6 消防系統設計及設備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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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圖則的標準範例

更改工程計劃圖則 - 經核准圖則(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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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工程計劃圖則 - 經核准圖則(立面圖及剖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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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工程計劃圖則 - 重合圖則(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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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工程計劃圖則 - 重合圖則(立面圖及剖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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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工程計劃圖則 - 經更正圖則(平面圖及立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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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工程計劃圖則 - 經更正圖則(剖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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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圖則(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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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及排污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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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油井的大樣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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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裝置之電箱線路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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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統設計及設備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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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前置式臨時牌照 申請文件 5 .1 申請臨時牌照聲明書 5 .2 實施工程建築商 / 建築公司為

已竣工工程符合工程計劃聲明書 5 .3 指導工程技術員為已竣工

工程符合規定聲明書 5 .4 消防系統證明書 5 .5 燃料 / 燃氣設備檢測證明書 5 .6 液化石油氣 / 燃料供應商號

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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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前置式臨時牌照申請文件 5.1 申請臨時牌照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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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實施工程建築商 / 建築公司為已竣工工程符合工程計劃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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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指導工程技術員為已竣工工程符合規定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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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消防系統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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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燃料 / 燃氣設備檢測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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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液化石油氣 / 燃料供應商號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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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准照及牌照的樣本 6 .1 工程准照 6 .2 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 6 .3 臨時牌照(表格 B ) 6 .4 正式飲食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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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准照及牌照的樣本 6.1 工程准照

工 程准 照

正本 編號

工程所有人

聯絡地址

工程地點

工程類別

案卷編號

指導工程技術員

准照之有效期限

建築商 編制計劃人員

保險單編號及保險公司名稱

備註 附註

城市建設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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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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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臨時牌照(表格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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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正式飲食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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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環境保護指引 7 .1 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

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7 .2 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處理

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7 .3 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7 .4 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7 .5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

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7 .6 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

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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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1. 一般原則

1.1 考慮到污染預防的原則,餐飲業及同類場所的設立應考慮到避免對附近易受影響的地方 (如住宅樓宇等)和居民構成影響。故建議於場所設立之前,應對附近的環境進行適當的 評估,並採取切實可行的控制措施,以保障空氣質素和避免日後場所運作時引致投訴。

1.2 由場所排放至空氣中的所有排放物不應導致空氣污染的問題,包括不應含有明顯可見的 油煙、煮食爐排放的飛灰微粒和造成滋擾的異味等。

1.3 黑煙的排放不應在任何四小時的期間內超過六分鐘;或在任何時間內連續超過三分鐘。 排放黑煙是指排放力高文圖表一號陰暗色一樣黑或更黑的煙霧。 2. 排放口的設計

2.1 經適當處理後的廢氣應由特定的排放口排出,排放口的設置應充份考慮到避免對附近居 民造成影響,故應與最接近且對空氣污染有強烈感應的地方(如住宅樓宇)和居民保持 足夠的空間距離,且應設在通風良好,排放物能夠不受阻擋地得到充份擴散的位置,並 避免將排放口設在大廈天井、窄巷等位置。

2.2 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油煙排放口應優先考慮設於場所所在建築物的天面層,並安裝在 有利於氣體的擴散的位置,但應考慮到避免對相連或鄰近建築物造成影響。對於擬設於 場所所在建築物天面層之排放口,其安裝高度建議是其排氣範圍 20 米半徑內任何鄰近 或相連建築物最高點之上至少 3 米,而一般情形下,排放口的排放物應垂直向上排放。 3. 油煙排放控制要求

3.1 餐飲業及同類場所運作時排放管道內的最高允許油煙排放應遵守相關發牌部門之要求, 然而為更好保障環境質素及居民健康,亦建議場所在可行情況下將油煙排放濃度控制在 3

1.5 mg/m * 以下。 4. 油煙處理設備管理規範

4.1 集排氣系統 4.1.1 場所應安裝合適的集排氣系統,並以管道形式將經處理的油煙排放。 4.1.2 產生油煙的作業台上應設置具前處理效能的煙罩及足夠集氣量的排氣系統,其中 煙罩的罩口面風速應大於 0.6 米 / 秒;煙罩的水平投影面積須超出作業台周邊 20 厘米以上。 102


4.2 廢氣污染控制設備 4.2.1 場所應設置合適的廢氣污染控制設備,例如須設置超過 90% 油煙去除效率的油 煙處理設備,以便能有效將場所煮食時可能產生的油煙、氣味及煮食爐廢氣等排 放物減至最低,並經由特定的排放口排放。

4.2.2 油煙處理設備須附有由生產商提供的說明油煙處理設備的油煙去除效率超過 90% 的文件;倘未能附有上述之文件,亦須附有由具備與檢測相關的實驗室能 力認可證明的機構發出的說明油煙處理設備的油煙去除效率超過 90% 的文件。

4.2.3 若場所排放之油煙帶有異味,則應裝置能有效處理異味的設備。 4.2.4 選擇廢氣污染控制設備時,應以場所排氣的最高負荷量(即最惡劣的情況)作為 設計標準。

4.2.5 設計時應考慮確保油煙處理設備能持續操作,並需提供安全及易到達之通道以供 檢查及維護。

4.2.6 場所運作時應確保廢氣污染控制保持開啟及處於正常運行的狀態。 4.2.7 場所負責人需妥善保存有關處理設備之去除效率的證明文件和詳細的操作、維護 和保養指引等文件,如有需要,應能隨時提供予相關發牌部門及執法人員查閱。

4.2.8 為防止噪音污染的問題,在加裝油煙處理設備和其他廢氣污染控制設備時,應考 慮相應之隔音或隔振設備材料,以確保符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的要求。

4.3 油煙處理設備和相關配套設備的清洗及維護保養 4.3.1 經常監測有關油煙處理設備的效率,並採取適當之維護措施,如定期進行清洗和 由專業人員檢查、維護和保養,以確保處理效率。

4.3.2 對於前端擋板、油隔、過濾網、煙罩或其他同類的前處理設備,以及對於油煙處 理設備(例如靜電除油煙機、運水煙罩等),須至少每星期進行一次檢查和維 護。

4.3.2.1 排煙管道* 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並須記錄有關檢查和維護的工 作。

4.3.3 場所負責人需妥善保存上述設備的有關清洗、檢查及維護保養等的紀錄,以便日 後能隨時提供相關資料予發牌部門以及執法人員查閱。 103


4.3.4 就油煙處理設備和相關配套設備的操作、清洗、檢查、維護和保養,建議制訂清 晰的程序和指引,以便人員執行。 5. 燃料的使用

5.1 為減低場所對環境的影響,建議有關場所使用清潔燃料,如石油氣、天然氣或其他低污 染的燃料等,同時避免使用工業油渣、火水和木柴等燃料。

5.2 對於使用工業油渣、火水及木柴為燃料的餐飲業或同類場所,其污染控制應進一步參考 “鍋爐或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6. 二次污染的控制

6.1 對於清洗或保養有關之污染控制設備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如飛灰微粒、收集的廢油、 清洗過程產生的污水、棄置的吸附物料等,應進行適當收集和處理,以防止二次污染的 發生。 7. 投訴處理機制

7.1 建議制訂污染投訴處理機制,若遇到相關投訴,應按預先制訂的程序或機制跟進有關之 情況,以能盡快改善有關情況。 *排放管道油煙排放濃度的檢測方法應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483-2001《飲食業 油煙排放標準(試行)》附錄A的相關內容。

7.2 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處理設備與 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1. 此建議規範的目的是希望改善餐飲業場所油煙排放對鄰近市民及其生活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而餐飲業場所應參考環境保護局所建議技術規範的要求,包括以下事宜: 加裝油煙處理設備或其他同類處理設備時的油煙去除效率需超過 90%; 加裝組合式油煙處理設備(例如:油隔+運水煙罩+靜電除油煙機等組合)的油煙去除效率 需超過 95%; 餐飲業及同類場所運作時排放管道內的最高允許油煙排放應遵守相關發牌部門之要求,然 而為更好保障環境質素及居民健康,亦建議場所在可行情況下將油煙排放濃度控制在 1.5 3

mg/m 以下; 同時場所應按實際情況設置煙囪至合適的位置(如建築物的天面層及高於鄰近建築物 3 米 的位置); 104


對於前端擋板、油隔、過濾網、煙罩或其他同類的前處理設備,以及對於油煙處理設備 (例如靜電除油煙機、運水煙罩等),須至少每星期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並確保相關設 備於場所運作時保持開啟狀態,而相關的紀錄應保留以供查閱; 積極配合將來對有關設備的檢查及查閱紀錄等的監督工作。

2. 餐飲業場所應妥善保存油煙處理設備的技術資料,包括相關設備的油煙去除效率及可處理容 量、場所於滿載運作時所產生的風量、油煙排放口位置及設備製造商所建議的安裝與維護保 養清潔工作之建議等。

3. 關於餐飲業場所油煙處理設備的規範內容: 3.1 油煙控制設備的設計及選取 餐飲業場所應於設計階段根據其煮食的種類及規模,預留足夠的安裝位置給所需裝 配的油煙處理設備。 油煙處理設備的設計及裝置應考慮場所及周圍環境的特性,以及聘用有關的專業機 構、專業顧問公司或相關專業人士進行有關設計工作,並按照製造商的建議進行安 裝及維護保養清潔工作。

3.2 餐飲業場所地點 考慮到污染預防的原則,場所於設立前應考慮到避免對附近易受影響的敏感受體 (如住宅樓宇等)和居民構成影響。 建議於場所設立之前,應對附近的環境進行適當的評估,並採取切實可行的控制措 施,以保障空氣質素和避免日後引致投訴。 餐飲業場所選取運作地點時,除了需於室內預留足夠的空間給所需裝配的油煙處理 設備外,亦需考慮油煙管道的排放口與鄰近居民是否有足夠的緩衝距離,以免所排 放的油煙對居民造成直接的影響。

3.3 廚房內排煙系統的設計及裝置 整個廢氣污染控制系統的設計及裝置,包括煙罩、排煙管道、油煙處理設備及排煙 風機等事宜應聘用專業顧問公司或相關專業人員進行。 廢氣污染處理設備及排煙風機的處理風量應恰當地計算,以確保有足夠的能力處理 煮食時所產生的煙量。 煙罩的水平投影面積必需大於作業台,建議其尺寸應大於作業台周邊 20 厘米。

3.4 排放口的位置 油煙排放口的位置應盡量遠離敏感受體,並且應盡量設於通風良好的位置以利於氣 體的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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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油煙排放口位置應距離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等敏感受體至小 5 米以上,而 其排放口面向不應直接面對敏感受體,並應確保經處理後的油煙廢氣排放至有利污 染物不受阻擋地得到充份擴散的位置,以減低其對敏感受體的影響。 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油煙排放口應優先考慮設於場所所在建築物的天面層,並安 裝在有利於氣體的擴散的位置,但應考慮到避免對相連或鄰近建築物造成影響。對 於擬設於場所所在建築物天面層之排放口,其安裝高度建議是其排氣範圍 20 米半 徑內任何鄰近或相連建築物最高點之上至少 3 米,而一般情形下,排放口的排放物 應垂直向上排放。 如未能達到相關要求,則建議徵詢有關的專業機構、專業顧問公司或相關專業人士 的意見,並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以盡量減低油煙排放對敏感受體的影響。

3.5 設備的操作及保養 油煙處理設備的設計及裝置應考慮場所及周圍環境的特性,以及聘用有關的專業機 構、專業顧問公司或相關專業人士進行有關設計工作,並按照製造商的建議進行安 裝及維護保養清潔工作。 對於前端擋板、油隔、過濾網、煙罩或其他同類的前處理設備,以及對於油煙處理 設備(例如靜電除油煙機、運水煙罩等),須至少每星期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並 每天進行基本的檢查及對相關設備的清洗或更換作記錄,以便出現性能降低的徵兆 時能立即進行清洗及維修。 對於運水煙罩或其他同類處理設備,應至少每星期清洗、檢查和維護一次。每日至 少檢視排放口兩次(尤其在油煙排放最大的時候),若發現處理效率下降的情況, 應立即清洗和檢查或維護;同時應定期檢查水泵、注入洗滌劑的劑量及噴放等的運 作情況,以確保處理設備運作良好。 對於靜電除油煙機或其他同類處理設備 如設備沒有自動清洗系統,每星期應至少清洗及維護一次。同時,建議每日至少 檢視排放口兩次(尤其在油煙排放最大的時候),若發現處理效率下降的情況, 應立即進行清洗。 如設備設有自動清洗系統,應每日至少檢視排放口一次(尤其在油煙排放最大的 時候)。若發現處理效率下降的情況,應立即進行適當的清洗。 用於運水煙罩及靜電除油煙機的清潔洗滌劑應與相關設備供應商所建議的規格相符 合。 建議至少每六個月對排煙管道進行徹底清洗、維護及漏風檢查。 106


3.6 設備的技術規格建議 煙罩:煙罩的水平投影面積建議大於作業台周邊 20cm 以上。 煙罩的罩口面風速應大於 0.6m/sec。 排煙管道: 每段管道與管道之間建議利用法蘭(Flanged Joint)連接,並附有良好的密封物 或襯墊,以確保管道的密封性; 如管道的長度超過一定尺寸時,則建議於內部或外部進行加固(Stiffeners),以 確保其穩定性; 為確保管道的耐用性,建議採用不低於 304 級別的不銹鋼,厚度則建議不少於 1.09mm。 垂直設置排放口時需有足夠的角鐵或角鐵架固定,一般均可固定於樓板上或按照其 重量適當增加固定的角鐵或角鐵架以確保能足夠承受管道的重量並利用膨脹螺栓固 定於牆上。 為防止噪音污染的問題,在加裝風機、管道和其他相關設備時,應考慮採取相應之 措施,以確保符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 境噪音》的要求,包括: 為免於風機運行時對管道造成振動,建議於安裝風機時於吊架加裝吸振彈簧,以 減低風機於運行時對結構樓板所造成的振動。 接駁風機兩端的管道時,應先以可伸縮管道接頭連接(Flexible Duct Connector), 以減低風機運行時對管道所造成的振動。 為避免對外牆造成振盪,建議可於安裝管道時加上防振膠(Elastomeric Isolators) 以達吸振的作用。 為減低風機運行時對外界所造成的聲浪,如有需要可考慮於風機出口安裝消聲 器,以減低運行時所產生的噪音,但需注意消聲器必須靠獨立的支架固定,而不 可單獨固定於管道上。 3

油煙處理設備:設備的處理風量建議應以每個爐頭 2500~3500m /hr 的風量計算, 其油煙去除效率必須達到 90% 或以上,而組合式油煙處理設備的油煙去除效率應超 過 95%。 排煙風機:建議排煙風機的風量約為油煙處理設備之處理風量的 95%。 鮮風系統:建議於廚房內供應一定量的鮮風,以確保廚房內的空氣質素(包括帶走煮 食時所產生的熱力及水氣),而所需的鮮風量建議不超過總排煙量的 85%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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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裝相關的油煙處理設備後,餐飲業場所應履行企業責任,確保相關油煙處理設備 的正常運作,包括於運作時保持有關設備於開啟狀態,及定期對有關設備進行清洗及 維護保養,並積極配合相關權限部門對有關設備的檢查及查閱紀錄等的監督工作。

3.7 關於處理設備的油煙去除效率及餐飲業場所的油煙排放濃度標準 處理設備的油煙去除效率的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技術規範的內容: 香港環境保護署 2004 年發佈的《評估煮食油煙控制設備的除煙性能標準測試技 術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HJ/T 62-2001《飲食業油煙淨化設備技術要 求及檢測技術規範(試行)》; 油煙的採樣步驟應符合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 污 染物採樣方法》之有關規定。 油煙排放濃度的檢測方法應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18483-2001《飲食 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附錄 A 的相關內容。

3.8 關於油煙異味控制方面 若餐飲業場所排放之油煙帶有異味滋擾的問題,則必須裝置能有效處理異味的設 備;如有需要,建議亦可徵詢有關的專業機構、專業顧問公司或相關專業人士的意 見,並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以盡量減低油煙異味對敏感受體的影響。

7.3 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建築物料的選用

1. 選擇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漆料或水劑漆料,避免選用含量較高的溶劑漆料;此 外,如選用水劑漆料更可避免使用有機清潔溶劑。

2. 選用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化白水或高壓噴水方法來清除舊漆料,以替代高揮發性 有機化合物含量的化學剝脫劑。

3. 使用水劑塗料以代替高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水晶油為木地板外加塗層。 4. 在工廠環境內控制預製組件塗層釋出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通常較控制在工地噴相同塗 層所發出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來得有效,故可考慮多使用預製組件或家具,避免在工地 為組件髹上漆料。

5. 留意產品標籤上註明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優先選用不含或低含量的建材,以減少 難聞氣味所造成的滋擾。 108


場所氣味 / 廢氣污染防治

1. 在油漆工程進行期間和完成不久時,盡量避免在工地擺放“軟物料”(如布料及枕 頭),因這些物料會吸收漆料所釋出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後再揮發出來。

2. 將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產品貯存在淺色及有蓋的密封器皿內,並可按需要在蓋子加貼 膠紙密封,防止氣體泄漏或揮發到空氣中;同時應注意有關物料之存放位置,除須放置 在不受猛烈陽光照射的陰涼地方外,存放位置亦應防止傾倒或濺漏發生。

3. 盡量避免使用噴漆方式來上漆,改用漆刷或滾筒塗髹。如要選用噴漆方式,應使用 “高量低壓”噴槍,以減少所用之天拿水和避免噴出過多的漆料。

4. 使用特設的獨立通風管道和排氣點抽走和排放裝修所釋出的氣味,以及採取有效措施 (如防止氣味污染大廈的中央空調系統)。

5. 裝修氣味的排放點應設於氣味易於消散的地點,並遠離市民聚集及居住的地方。 6. 利用窗戶作通風,保持場所大門關閉及以膠布或濕毛巾把門罅封閉,避免氣味溢散而對 大廈內之商戶造成滋擾。

7. 使用風扇及吹風機等機械通風設施抽走氣味。 8. 使用吸味和過濾物料 / 設備吸走刺激性和揮發性氣味。 9. 與鄰居互相協定進行需使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工序的可接受時間。 場所塵埃污染防治

1. 用緊貼的圍板圍封裝修範圍,如有需要可安裝適當的隔塵板。 2. 水泥、砂粒、泥頭或其他易生塵埃的物料必須妥善覆蓋或保持濕潤。 3. 在進行破碎、打磨、磨牆或鋸木的工序前須先噴水;並在打磨、磨牆和鋸木的機器上安 裝吸塵機。

4. 使用有蓋的貯存器運送易生塵埃的物料。 5. 保持良好的工地管理作業模式和經常清洗周圍環境。 場所噪音污染防治

1. 遵守經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有關之規定。 2. 將高噪音工序安排在對該大廈建築物的人群影響最少的時間進行(如商業大廈應在非辦 公時間進行,而住宅應在居民的非作息時間進行),而承判商在裝修工程前應主動了解 周圍有關情況。

3. 張貼通告,預先通知受影響的受體(例如附近的居民或商戶)進行高噪音工作的時間 表。

4. 使用低噪音機器,例如利用油壓壓碎機進行拆卸工程。 5. 操作高噪音機器或工具時使用隔音屏障或吸音設備(消聲器)。 6. 在工作台和高噪音機器下面放置膠蓆 / 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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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與鄰居互相協定進行高噪音工序的可接受時間。 場所水污染防治

1. 場所產生的廢水應符合八月十九日第 46/96/M 號法令《澳門供排水規章》第九十二 條---“禁止及容許排入下水道網路之物品”和第九十三條---“准許廢水注入下水道網 路之一般規定”中附件九的要求。

2. 盡量使用剩餘的油漆和溶劑。 場所固體廢棄物防治

1. 要求工人即時移走裝修工程產生的廢物,以免堆積。必要時,可為等待移走的廢物劃定 暫存區。

2. 先行把不可再造物料中的惰性物料(例如泥土、混凝土和磚塊)和非惰性物料(例如一 般垃圾)加以分開,然後安排適當處置。

3. 場所產生的廢物或廢料不應隨處傾倒,應進行妥善收集和處理。 4. 指定不同的範圍 / 回收箱收集不同種類的可再造物料,例如紙張、木材、金屬和塑膠。 5. 鼓勵工人使用有蓋的輪式垃圾桶 / 手推斗運送和存放裝修廢物。 6. 適量適時訂購以及充分利用物料,以減少廢料的數量。 7. 盡量循環再用及再造物料。

7.4 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關於拆卸工程的一般原則

1. 拆卸工程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環境及減低對附近居民的影響。 2. 進行拆卸工程前,建議對場所周圍環境作出適當評估,而有關撰寫環境評估報告書的內 容可參考環境保護局的《編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引》(2014年版)。

3. 建議施工前建築商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訂拆除工程環境管理計劃。環境管理 計劃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施工項目背景資料、環境 方針、組織架構及責任、溝通及 培訓、法例及指引、環境因素、環境因素控制措施、環境影響緊急應變計劃、環境監測 及審核程序、環境紀錄及相關圖則及敏感點位置等。

4. 建築商於拆卸施工前,應確保拆卸計劃的進行符合澳門有關環境保護法例的規定。 5. 嚴禁非法傾倒拆卸之廢棄物,為達至回收再利用及妥善處理拆建廢棄物之目的,建議應 將拆建廢棄物於源頭加以分類並運送至合適之設施處置。 關於拆卸工程的灰塵控制

1. 建議在進行拆卸期間,採取適當的防塵措施,如定時灑水、噴霧或塵埃抑制化學劑噴灑 等方式抑制拆卸過程所產生的灰塵,並維持整個表面濕潤,在拆卸工程完成之後,採取 110

適當的措施以防止揚塵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


2. 拆卸工程地點的出入口應採取適當的措施,如加裝洗車池或洗車設備,確保任何車輛在 駛離工地前,對車身及輪胎進行徹底清洗,以防止車輛將泥漿及灰塵帶出場所外。

3. 於任何靠近或朝向街或其他公眾可達至的露天範圍進行拆卸建築物時,建議應使用不滲 透的隔塵板或隔塵布圍蔽整幅牆壁,而圍蔽的高度應超出被拆卸構築物的最高水平至少 1 米。

4. 建議在棚架上鋪設兩層護網,完全圍住建築物結構,以便截留灰塵和小塊泥石。另建議 使用柏油帆布和厚網覆蓋棚架外面,而柏油帆布應覆蓋在網上。有關的圍護措施應保留 直至拆卸工程完成為止。

5. 在可行的情況下,建議在拆卸建築物的周圍設置防風屏,以防止於拆卸建築物時產生的 塵埃向四周散溢。

6. 建議在移走材料存放區的物料時,任何易生塵埃的物料應以水弄濕,並清除留在道路或 街的表面上的該等物料。

7. 運載廢料的車輛應採用適當的物料覆蓋,以防止運送過程中產生灰塵和造成廢料散落路 面的情況。 關於拆卸工程的噪音控制

1. 所有拆卸工程的運作必須符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 和控制環境噪音》的要求。

2. 拆卸工程不可以在平日管制時間,即晚上 8 時至翌日早上 8 時,以及在星期日及公 眾假期之全日內進行。

3. 為進一步減低拆卸工程對附近民居的影響,應避免於平日早上 9 時之前及旁晚 18 時 之後進行拆卸工程、使用高噪音之機械器具和進行高噪音的工序。

4. 獲特別批示准許在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 噪音》規定時段以外,並在易受噪音影響的地方(如住宅樓宇、醫院、療養院和學校 等)附近進行之拆卸工程,必須採用噪音較低的施工方法,並進一步採取相應的噪音消 減措施,將噪音影響減至最低。

5. 建議獲特別批示准許在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制 環境噪音》規定以外之夜間時段,拆卸工地發出的噪音聲級,應避免高於附近易受噪音 影響之地方(如住宅樓宇和醫院)測得之背景等效連續聲級之 7dB(A)。

6. 對於擬對居民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工程,如在易受噪音影響之地區(如住宅樓宇、醫 院、療養院和學校等)附近進行的拆卸工程時,應優先對附近環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並採取相應之污染控制措施和環保之施工方法,將拆卸工程對居民之影響減至最低。

7. 流動式空氣壓縮機必須存置在地上,而空氣壓縮機應屬超低噪音類型。建議所有氣錘及 安裝在挖土機上的破碎機應裝上滅聲器。

111


8. 對拆卸工程中使用之機器(如空氣壓縮機、風炮等),建議安裝活動隔音防塵屏障,以 盡量阻隔有關器具發出的噪音。

9. 在起卸、運輸廢料及搭建棚架時應盡量小心,以將噪聲聲浪減至最低。 10. 如任何污染控制系統或設備不能正常運作、發生故障或產生滋擾噪音,有關裝置、工序 或活動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停止,直至該污染控制系統或設備回復正常運作之時 為止。

11. 高噪音的機械應盡量設置在遠離民居等易受影響的地點;工地內所使用的機器在閒置 時應關掉,以免發出噪音。

12. 承建商應張貼通告,預先通知受影響的人士和商戶(例如附近的店主或租戶)進行高噪 音工作的時間表。 關於拆卸工程危險廢棄物處理的控制

1. 建議拆卸工程所產生的危險廢料應妥善的進行無害化處理,並盡快清運有關廢料,以免 產生空氣、水、噪音和廢物的二次污染。

2. 於開展含石棉物料之拆卸工程前,建議業主或工程所有人需委託具合適資質的專業人員 (如石棉顧問)制訂適當之石棉清拆、處置及監測計劃及確保有關計劃有效落實及執 行,而在制訂相關計劃時應參照本澳的環境 法例及指引,並可參考香港環保署之“擬 備石棉調查報告、石棉管理計劃及石棉消減計劃”內容,以保障項目周邊的環境質素及 居民健康。

3. 於處理含有石棉的廢料時,應注意其收集、運送及處置等過程,建議有關的處理過程可 參考香港環保署之“處理、運送及處置石棉廢物的工作守則”。

4. 建議拆除石棉材料時應採取完善的防塵措施,以防止石棉纖維擴散至外界空氣中。同時 建議需制訂合適的應急預案,以便能夠及時處理當運送或在處置場地發生石棉廢物外洩 的情況,並採取適當措施儘量避免及減少石棉纖維擴散至外界空氣中。具體的應急預案 必須因應工程項目的不同而自行制定。

5. 建議於處理上述的危險廢料前,須先評估其數量及應盡早聯絡環境保護局轄下的環保基 建管理中心 (Tel: 28850039),以更好的協調有關廢棄物之處置。

6. 拆卸之廢棄物若涉及越境轉移,必須嚴格遵守第 32/2002 號行政長官公告《控制危 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及 52/2002 號公告 《 巴塞爾公約 》修正 文本之相關規定。 其他

1. 工地內不可以燃燒的方式處理有關廢棄物。 2. 所有連通至現有公共排水系統的排水管應予封閉,以免拆卸之廢棄物如碎片、瓦礫等堵 112

塞現有公共下水道。


7.5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 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1. 對於所有發光廣告招牌,包括燈箱廣告、霓虹燈廣告、LED廣告及電子顯示屏等,均適 用發光廣告招牌及同類設施光污染一般性指引;

2. 若場所裝設裝飾射燈時,包括用作投射於場所立面或投射於廣告招牌,除遵守發光廣告 招牌及同類設施光污染一般性指引外,應額外遵守裝飾射燈光污染指引;

3. 若場所使用 LED 燈作廣告招牌之裝飾燈時,除遵守發光廣告招牌及同類設施光污染一 般性指引外,應額外遵守 LED 燈廣告光污染指引;

4. 若場所安裝電子顯示屏時,除遵守發光廣告招牌及同類設施光污染一般性指引外,應額 外遵守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指引。 發光廣告招牌及同類設施光污染一般性指引

1. 採用適量之燈飾,既能美化廣告招牌,亦可避免光污染及節省能源。然而場所負責人於 設置發光廣告招牌前,須事先對有關地點作充分的考慮及評估,同時,鑑於同類的發光 設施均開啟時會對同區內之光環境帶來有一定程度之貢獻,甚至有可能構成過剩之照 明,因此場所負責人於設置前需作適當考慮,及採取相應之措施,以免日後構成光污染 的問題。

2. 有關設施應避免直接面向住宅單位等易受影響的地方,同時注意設置的位置和角度,避 免有關設施發出的光線直接射入住宅單位等易受影響的地方的室內,並確保在鄰近住宅 單位的門窗上的垂直照度不超過 4lx。

3. 建議於晚上 23 時至翌日 6 時適度調低或關閉廣告招牌及有關之裝飾燈光,及避免播 放動態或閃動的燈光及畫面,此外所有用於廣告招牌及裝飾用途之發光設施配備可調較 光暗的功能,並制定針對一般日子及假日調校光亮之機制,以減低對附近環境構成影 響,及節省能源。

4. 建議場所把所有發光設施的光度數據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日後如有需要,可交給相關 部門參考。 裝飾射燈光污染指引

1. 場所於裝設射燈前,必須注意射燈照射的位置及角度,及考慮安裝合適之燈罩或擋板, 或採取適當之措施,使光線能有效地投影至適合的地點。 113


2. 安裝前先對射燈的數量及對設置的位置作充分考慮,避免安裝過量的射燈照射相同的地 點。

3. 避免安裝向仰角方向照射的射燈或地燈,以免有關光線照射到鄰近住宅單位,及減少對 夜空特別是天文觀測的影響。

4. 避免直接照射於反射率較高的物料上(如不銹鋼或金屬等物質)。 LED燈廣告光污染指引

1. 鑑於 LED 燈的聚光性較強,強烈的光差容易讓居民感到不適,LED 燈廣告晚間的亮 2

度不宜超過 400cd/m 。

2. 建議 LED 燈閃動間格不少於 1 秒,同時建議較少採用紅色及白色的燈光。 3. 建議於廣告招牌的表面裝設合適之檔板,如透光率較低的塑膠板,或其他利於光學散光 設施,避免構成眩光問題。

4. 若靠近住宅單位等敏感受體設置 LED 燈廣告時,建議在設置前先作充分考慮評估及進 一步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對鄰近敏感受體造成影響。 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指引

1. 鑑於電子顯示屏播放閃動畫面時較易引起光污染投訴,建議設置電子顯示屏前先作充分 2

考慮及評估,同時顯示屏晚間的亮度不宜超過 400cd/m 。

2. 若於住宅單位等敏感受體附近設置電子顯示屏時,建議必須於晚上 23 時至翌日 6 時 關閉顯示屏。

3. 電子顯示屏如設有揚聲器時,必須嚴格遵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 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的要求。同時,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最接近的住宅等易 受影響的地方內的居民應該聽不到設施揚聲器輸出的聲響,特別是低頻節奏的聲響。 * 有關的測量方法可參考上海市 DB31/708-2012《公共場所發光二極管(LED)顯示屏最大 可視亮度限值和測量方法》

7.6 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1. 對於一般場所,如咖啡屋、酒樓、餐廳等,適用於“噪音污染控制一般指引”、“食肆及同 類場所油煙、黑煙和氣味污染控制指引”、“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 染控制指引 ”及 “水污染控制指引”。

2. 對於設有露天演奏或重型音響設備(喇叭的連續輸出功率超過 150 瓦)的一般場所,如咖 啡屋、酒樓、餐廳等,適用於“噪音污染控制一般指引”、“噪音污染控制特殊指引”、 “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 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及“水污染控制指引”。 114


3. 對於卡拉OK、的士高、夜總會、舞廳和設有露天演奏或重型音響設備(喇叭的連續輸出功 率超過 150 瓦)的酒吧,適用於“噪音污染控制一般指引”、“噪音污染控制特殊指 引”、“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 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及“水污染控制指引”。

4. 同時,若上述場所設有鍋爐或火爐設備,則適用於“鍋爐及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 引”。 噪音污染控制一般指引

1. 建議於場所設立之前,應對附近的環境進行適當的評估,避免對附近易受噪音影響的地方 (如住宅樓宇、療養院、護老院、醫院和學校等)構成騷擾,以免日後產生投訴。

2. 場所的運作必須遵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 音》的要求。

3. 應注意場所揚聲器發出的聲音對附近居民造成的影響,如有需要,應加裝相應之隔聲 / 消 聲及隔振設備材料,以確保符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 制環境噪音》的要求。

4. 避免在戶外安裝揚聲器,以免對附近居民造成影響。 5. 應注意場所的空調及通風設備產生的噪音對附近居民造成的影響,如有需要應加裝相應之隔 音、消音或隔振設備,以確保符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 控制環境噪音》的要求。

6. 場所之空調、通風設備及相關機房的散熱及通風出口之設置應充份考慮到避免對附近居民造 成影響,故與敏感之受體(如住宅樓宇、療養院、護老院、醫院和學校等)保持適當的空間 距離,以及考慮設於場所面向空曠之位置,從而有利於噪音及熱氣之擴散,以減少運作時發 出之噪音及熱氣對周圍環境構成影響,應避免設於大廈天井、窄巷等不利噪音擴散的位置。

7. 建議定期檢查、維修及保養場所有關冷氣系統、水塔及通風出入口等之相關設備,以確保其 運作符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的要求。 噪音污染控制特殊指引

1. 場所設立的位置應充份考慮到避免對附近易受噪音影響的地方(如住宅樓宇)構成騷擾,以 免日後產生投訴。卡拉OK、酒吧、的士高或舞廳等同類場所易對場所附近環境構成噪音滋 擾及人為滋擾等影響,因此,不建議該類場所設於住宅樓宇,而應設於酒店、純娛樂建築物 和純商業大廈等商業樓宇內,以減低日後產生滋擾和造成投訴的機會。

2. 應考慮場所設立位置附近環境的承受能力,避免同一地點同類場所數目過多而引致的環境噪 聲污染問題,包括場所噪音滋擾及人為滋擾的問題。 115


3. 場所必須安裝有關之隔聲 / 消聲及隔振設備材料,以確保其運作符合經第 9/2019 號法律 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的要求。

4. 應對場所周圍環境作有關聲學評估,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以確保在最接近的住宅樓宇內的居 民應該聽不到場所揚聲器輸出的樂聲,特別是露天演奏或露天揚聲器輸出的樂聲以及低頻節 奏的樂聲。

5. 場所的大門應向建築物內部開啟,如場所之大門需向街外開啟,則入口必須採用適當的設計 (例如使用兩道獨立而中間有緩衝範圍的自掩門)。另在場所出入口當眼處張貼口號或海 報,以勸喻顧客在晚間離開場所時,顧己及人,不要製造擾人聲浪。

6. 在選用隔音或消聲材料時,應確保所採用之隔音物料具有在不同頻率下之隔音幅度均能有效 阻隔揚聲器輸出聲音之頻率的特性,在提交之資料中,應提供隔音物料在不同頻率下之隔音 幅度或吸音係數及揚聲器在不同頻率下輸出最大聲壓等資料。

7. 音響設備不宜直接安裝於建築物結構上,建議採用傳遞比(T)在 0.01~0.05,隔振效率 (η)為 95~99%,頻率比(f/fo-振動設備之驅動頻率與隔振系統之固有頻率比)為 5.5~15 之隔振材料。

8. 若場所設置玻璃窗時,應考慮採用高隔音效果的玻璃(如真空玻璃及中空玻璃等),將向外 傳播之噪聲減至最低(特別是低頻節奏之噪聲),或採取其他行之有效之措施,以達至更佳 的隔音效果,以確保符合經第 9/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8/2014 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 噪音》之有關要求,及減低對周圍之受體(如住宅樓宇、護老院及學校等)構成影響。

9. 場所運作應保持門窗適當關閉,以防止場所揚聲器發出的噪音對周圍環境,尤其是易受噪音 影響的地方造成影響。 水污染控制指引

1. 場所應加裝適當的控制設備,以確保其排出的污水符合八月十九日第 46/96/M 號法令“澳 門供排水規章”的要求。

2. 場所應定期檢查、清理、保養和維護相關污染控制設備,以確保其處理效率。 3. 場所不應將污水和廢油排入雨水渠及周圍街道環境,以免造成環境污染,應將廢油收集和進 行有效處理。

4. 建議場所在可行的情況下可考慮安裝相關節水設備,如節水龍頭、節水解凍設備和省水馬桶 等;以及採取節水措施,如避免長開水喉清洗食物或解凍、善用解凍水和洗菜水等,以節約 用水和減低成本。 * 若上述所指之相關環境指引等作出了更新,應以更新之版本為準。 116


8 被評定的不動產及緩衝區 之分佈圖和名錄

117


8

被評定的不動產名錄 根據第 1/2017 號、第 31/2018 號、第 33/2018 號及第 31/2019 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紀念物 代號 MM001 MM002 MM003 MM004 MM005 MM006 MM007 MM008 MM009 MM010 MM011 MM012 MM013 MM014 MM015 MM016 MM017 MM018 MM019 MM020 MM021 MM022 MM023 MM024 MM025 MM026 MM027 MM028 MM029 MM030 MM031 MM032 MM033 MM034 MM035 118

澳 門半島 聖奧斯定堂,位於崗頂前地 聖安多尼堂及前地(花王堂),位於花王堂前地 玫瑰聖母堂(板樟堂),位於板樟堂前地 望德聖母堂及前地,位於聖母堂前地 聖老楞佐堂及前地(風順堂),位於風順堂街 主教座堂(大堂),位於大堂前地 聖若瑟修院教堂、前地及石階,位於三巴仔橫街 聖保祿學院天主之母教堂遺址 (大三巴牌坊、前地及石階),位於耶穌會紀念廣場 望廈炮台,位於望廈炮台斜坡 燒灰爐炮台,位於民國大馬路 東望洋炮台、聖母雪地殿教堂及燈塔,位於東望洋山 大炮台(中央炮台),位於炮兵馬路 聖地牙哥炮台,位於媽閣上街 馬交石炮台,位於馬交石炮台馬路 聖方濟各(加思欄)炮台及兵營,位於加思欄馬路 關閘拱門,位於關閘廣場 政府總部(原總督府舊址),位於南灣大馬路 市政署大樓(原市政廳舊址),位於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 / 新馬路163號 澳門仁慈堂大樓,位於議事亭前地16號 媽祖閣(媽閣廟),位於媽閣廟前地 康真君廟(康公廟),位於康公廟前地 觀音古廟(觀音仔),位於美副將大馬路 普濟禪院(觀音堂),位於美副將大馬路 蓮峯廟,位於罅些喇提督大馬路 / 提督馬路 哪咤古廟(柿山),位於哪咤廟斜巷 哪咤廟(大三巴),位於聖方濟各斜巷 / 大三巴斜巷 南山廟、包公廟、醫靈廟及呂祖仙院,位於福慶街 蓮溪新廟,位於大纜巷 仁德堂公所(魯班師傅廟),位於白灰街 天后古廟,位於漁翁街 三街會館(關帝古廟),位於公局新市南街 土地古廟(沙梨頭),位於麻子街 城牆遺跡(聖方濟各斜巷一段),位於聖方濟各斜巷 / 大三巴斜巷 賈梅士洞,位於白鴿巢公園 刻有葡國徽號的石塊(蓮峯廟旁),位於拱形馬路 / 關閘橫路


MM036

刻有葡國徽號的石塊(望廈馬交石斜坡旁) ,位於馬交石斜坡 / 黑沙環斜路 MM037 雀仔園福德祠,位於澳門馬大臣街與羅憲新街交界 MM038 福德祠(大碼頭街),位於澳門大碼頭街 MM039 福德祠(石牆街),位於澳門石牆街 34 號 MM040 福德祠(河邊新街),位於澳門河邊新街 131 號 MM041-1 城牆遺跡(近澳門加思欄馬路一段),近澳門加思欄馬路 MM041-2 城牆遺跡(近澳門若憲馬路一段),近澳門若憲馬路 MM041-3 城牆遺跡(近澳門西望洋聖堂一段),近澳門西望洋聖堂 MM042 中西藥局舊址,位於澳門草堆街 80 號 MM043 葉挺將軍故居,位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 76 號 MM044 更館(沙梨頭),位於澳門麻子街 52-54 號 MM045 先鋒廟,位於鄰近澳門連勝巷的土地 MM046 聖保祿學院遺址(圍牆遺跡,高園街一段),位於澳門高園街 35 號 代號 MT001 M T 002 M T 003 M T 004 M T 005 M T 006 M T 007 M T 008 M T 009

氹仔島 嘉模聖母堂,位於嘉模前地 觀音堂(氹仔),位於施督憲正街 觀音岩(氹仔東北馬路),位於氹仔東北馬路 醫靈廟,位於施督憲正街 北帝廟,位於嘉妹前地 天后宮,位於巴波沙總督街 三婆廟,位於飛能便度街 關帝殿及天后宮,位於天津街 氹仔炮台,位於盧伯德圓形地

代號

路環島

MC001 M C 002 M C 003 M C 004 M C 005 M C 006 M C 007

聖方濟各堂,位於馬忌士前地 譚僊聖廟(譚公廟),位於譚公廟前地 天后古廟,位於天后廟前地 觀音廟(九澳),位於九澳村 三聖宮,位於船人街 大王廟,位於黑沙村 觀音古廟(路環),位於大廟巷

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 代號

澳 門半島

AM001 AM002 AM003 AM004 AM005

禮賓府(原竹仔室總督官邸舊址),位於聖珊澤馬路 / 西望洋馬路 西望洋聖堂及主教私邸,位於鮑公馬路 聖若瑟修院大樓,位於崗頂前地 東方基金會會址(原賈梅士花園房屋舊址),位於白鴿巢前地 13 號 何東圖書館大樓,位於崗頂前地 3 號 119


AM006 AM007 Am008 AM009 AM010 AM011 AM012 AM013 AM014 AM015 AM016 AM017 AM018 AM019 AM020 AM021 AM022 AM023 AM024 AM025 AM026 AM027 AM028 AM029 AM030 AM031 AM032 AM033 AM034 AM035 AM036 AM037 AM038 AM039 AM040 AM041 AM042 AM043 120

陸軍俱樂部大樓,位於南灣大馬路 975 號 海事及水務局大樓(原摩爾兵營舊址),位於媽閣斜巷 / 萬里長城 消防局大樓,位於連勝馬路 郵政局總部大樓,位於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 / 新馬路 126 號 紅街市大樓,位於罅些喇提督大馬路 / 提 督馬路 110 號 春草堂(盧廉若公園),位於盧廉若公園 大西洋銀行總行大樓,位於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 / 新馬路 22 號 高美士中葡中學大樓(原伯多祿官立小學大樓舊址) ,位於士多鳥拜斯大馬路 嶺南中學大樓(原快樂別墅舊址),位於白頭馬路 1 號 培道中學大樓(南灣分校),位於南灣大馬路 779 號 培正中學行政樓(原盧廉若私邸舊址),位於高士德大馬路 7 號 原利瑪竇中學附屬小學大樓舊址,位於西灣街 19、21 號 崗頂劇院,位於崗頂前地 9 號 葡萄牙駐澳門及香港總領事館(原白馬行醫院大樓及花園舊址) 146 號 ,位於伯多祿局長街 / 白馬行 45 號 泗 葡萄牙駐澳門及香港總領事官邸(原峯景酒店舊址) ,位於高可寧紳士街 8、10、12 號 泗 159 號 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原寶血女修會大樓舊址),位於白頭馬路 3 號 青少年展藝館(原助學會大樓舊址),位於塔石廣場 原大寧堂舊址,位於十月初五日街 / 原鴉片屋舊址,位於火船頭街 273 號 原法院大樓舊址,位於南灣大馬路 459 號 原六國飯店舊址,位於十月初五日街 / 鄭家大屋,位於龍頭左巷 10 號 大堂前地1號房屋,位於大堂前地 1 號 盧家大屋,位於大堂巷 7 號 原文第士大宅舊址,位於地厘古工程師馬路 / 松山馬路 2、4 號 南灣大馬路 679 號房屋,位於南灣大馬路 679 號 水坑尾街 165 號房屋,位於水坑尾街 165 號 耶穌會紀念廣場 2 號房屋,位於耶穌會紀念廣場 2 號 伯多祿局長街 24A 號、2 6 號、28 號、28A 號房屋 ,位於伯多祿局長街 / 白馬行24A、26、28、28A 號 原怡和洋行舊址,位於西灣街 17 號 民國大馬路 6 號房屋,位於民國大馬路 6 號 64號 德生大按,位於十月初五日街 / 泗 高陞大按,位於板樟堂街 6 號 德成按,位於庇山耶街 / 爐石塘 59 號 人昌押,位於道德巷 / 深巷橫街 3 號 高士德大馬路 14 號、16 號大樓,位於高士德大馬路 14、16 號 市政牧場舊址及市政狗房,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 西墳馬路6號房屋(藍屋仔),位於澳門西墳馬路6號及區華利街9號


AM044 AM045 AM046

東望洋斜巷6號房屋,位於澳門東望洋斜巷 6 號 得勝馬路30號房屋,位於澳門得勝馬路 30 號 穆薩家族房屋,位於澳門龍嵩正街 45-47 號

代號

氹仔島

AT001 AT002

路氹歷史館(原海島市政廳舊址),位於告利雅施利華街 寶信押,位於福隆巷1號

代號

路環島

A C001

路環圖書館大樓,位於十月初五馬路

建築群 代號

澳 門半島

CM 001 CM 002 CM 003 CM 004 CM 005 CM 006 C M007 CM 008

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 議事亭前地 板樟堂前地 望德堂坊 荷蘭園大馬路 89 號至 95G 號 亞婆井前地及龍頭里 崗頂前地 大三巴巷 戀愛巷 福隆新街及福榮里

代號

氹仔島

CT 001 CT 002

嘉模前地 嘉妹前地

代號

路環島

CC 001

路環島

海邊馬路 買賣街 客商街

馬忌士前地

中街

客商街

恩尼斯總統前地

場所 代號

澳 門半島

SM 001 SM 002 SM 003 SM 004 SM 005 SM 006 SM 007 SM 008 SM009 SM010

塔石廣場(原美上校操場舊址) 媽閣山 西望洋山 東望洋山 馬交石山 望廈山 青洲山 盧廉若公園 白鴿巢公園及基督教墳場 螺絲山公園

121


SM011 SM012 SM013 SM014 SM015 SM016 SM017 SM018 SM019 SM020

加思欄花園 得勝花園 華士古達嘉馬花園 由嘉樂庇總督大橋至聖地牙哥炮台的海旁 由龍嵩正街至風順堂街、高樓街、媽閣街、媽閣斜巷的街道 柯邦迪前地(司打口) 巴斯墓園(白頭墳場) 紀念孫中山市政公園 聖味基墳場(舊西洋墳場), 原沙欄仔街市舊址(原泗 街市舊址),

代號

氹仔島

ST 001 ST 002

氹仔市政花園 嘉模墟(原氹仔市政街市舊址),位於鄰近氹仔施督憲正街的土地

代號

路環島 由路環碼頭至譚公廟前地的海旁 路環島海拔高度 80 米及以上區域 荔枝碗船廠片區

SC 001 SC002 SC003

* 倘相關的法律法規作出了更新,應以更新之版本為準。

122


8 .1


8.2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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