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
关于修改《南都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说明 各位理事: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21 条第 3 款“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需 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的规定,南都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的《章程》第 35 条第 2 款做出“超过本基金会注册资金 10%以上即 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为重大投资活动”的具体表述,并要求秘书处对提交 理事会审议的《南都公益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改,由理事会再行表决通 过。 在执行《章程》第 35 条第 2 款的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困难:由理事会直接对 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进行决策,理事会每年需要多次对投资活动 进行表决,而一部分理事并不具有投资专业知识,却要对具体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并承担决策风险。理事对投资决策的责任、风险与投资活动的专业性、时效性存 在矛盾。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减少理事在投资决策中的风险,2007 年 7 月,理事 会表决通过了《南都公益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决定“成立专业的理事会投资管 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重大投资活动的计划, 在重大投资活动的计划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计划内的具体投 资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与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的《章程》规定 不同, 《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理事会只负责审批基金会的年度重大投资活动计划, 而不是对每一项具体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现根据《投资管理制度》,对《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说明如下表, 请审议。
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2008 年 2 月 29 日
附件 1:南都公益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附件 2:修改后的南都公益基金会章程 《南都公益基金会章程》修改说明表 1